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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考试监考人员职责
第一条参加考前培训,认真学习有关考试的、法规,明确监考要求。
第二条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第三条提前20分钟到考场,将监考人员姓名写在黑板上;组织学生入场,检查学生规定证件是否与本人相符;安排、调整、检查学生座次;要求学生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集中存放。
第四条考前向学生宣读《山东大学本科考试考场》,按时分发试卷。
第五条在监考过程中,关闭通讯工具,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第六条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对有违纪作弊动机的学生应及时制止;发现违纪作弊现象时,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写实性记录,要求违纪作弊学生在《考场情况记录表》和违纪作弊材料上签名确认,并将相关材料及时送至监考人员所在学院。不应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第七条对于试卷中印刷不清、错、漏和须改正的地方,应及时协调处理,不允许解释考题。
第八条有权制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
第九条考试结束前10分钟提示考生。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
第十条考试结束后,收取和整理学生的考卷(含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清点无误后方可允许学生离开考场。将整理好的试卷等连同填写好的《考场情况记录表》一并交主考教师或指定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不认真履行,导致考试工作出现严重失误的,按《山东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职责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大学本、专科学生考试监考人员职责》同时废止。
考前工作:
1.监考人员在考前须参加监考培训和监考测试;
2.主考教师从开课学院领取《浙江大学考场情况记录单》;
3.监考人员必须佩戴监考证参加监考工作,在考试之前30分钟领取试卷,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
4.在黑板上公布本场考试科目,起止时间;按照考场座位具体情况排座;
5.组织考生有序入场,检查学生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学生对号入座;
6.监考教师必须向学生宣读考试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宣读考试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其他监考教师做好考场清理工作,要求学生将规定不能带入考场的物品如书籍、讲义、笔记、资料、手机、电子词典、计算机等放在指定位置,学生周围切勿有相关物品放置。特别强调无论开卷或闭卷考试,手机等通讯工具均应关闭,并放在指定位置,不能作为钟表使用;
7.发放试卷,提醒考生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规定位置书写姓名、学号等信息,看清试题要求和答题方式。
考中工作:
8.再一次全面清场,做好考试违规物品的清理收缴工作;
9.核对考生姓名、学号与考生所填姓名、学号是否一致;发现不相符者,应将有关情况填入考场记录单,按作弊相关规定处理;
10.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纪律。不能看书看报、接打手机、聚众聊天、擅离职守、给学生暗示答案,不能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
11.认真检查学生遵守考场纪律情况,对违反考场规则的学生,可令其退出考场;迟到20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以旷考记录。如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倾向,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如发现学生有作弊行为,应当场认定并没收作弊物证,收回试卷,令其退出考场,在其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并签名;若认定学生有作弊行为,未按本规定处理,将对监考教师按《浙江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12.考试期间,拒绝一切外来无关人员进入考场,对上级领导和巡视员临场检查,应积极配合;
13.如发现考生突然发病,且短期不能缓解,无法继续考试,应立即送往医院救治。
考后工作:
14.同时邀请2名参加考试的学生共同当场清点试卷份数,并由学生代表在记录表相应位置上签字;
15.如实填写《浙江大学考场情况记录表》并签名,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应作明确的记录和认定;
16.主考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将《浙江大学考场情况记录表》上交开课院、系。若有异常情况发生,主考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立即交至相关院、系本科教育科,院、系应立即向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联系、上报。
17.监考教师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监考工作,应至少提前一天向院、系相关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并由院、系另行安排监考人员。
第一条监考教师应认真阅读并执行《浙江树人大学考试规则》。
第二条每个试场须配备2名监考人员,各教学单位按规定将监考教师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监考是一项教学任务,监考教师要严格履行监考职责,考前十分钟必须进入试场。认真做好清场工作,临时排定座次;逐一核对考生的准考证、学生证(或身份证)。
第四条严禁在监考时接听手机,监考教师在监考时间内必须将BP机、手机置于关闭状态。
第五条每次考试开始前,监考教师要向考生宣讲考场纪律,考试期间应轮流进行全场来回巡视,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报、谈天以及作其他与监考无关的工作。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如因公需离开试场,必须有人代替。
第六条为了让学生及时反映情况,监考教师应将自己的姓名和工作部门公布在黑板上。对考生所提有关试题的问题,只回答印刷模糊方面的问题,不回答其它问题,更不能提示。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泄露试题。
第七条监考教师应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对考试犯规者,应当场指出其错误。对于舞弊现象,应立即没收试卷,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及时向主考汇报情况,如实填写考场纪录。
第八条监考教师要严格掌握考试时间,不提前或延长。考试结束时,应即令学生停止答卷,收卷完毕应当清点卷数,以切实防止答卷丢失,并封装成册。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清上报。
第九条监考教师要及时、认真、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交给学生所在学院备查。对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情况应于当天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公布处理决定。
第十条监考教师如果违反上述条例,工作失职,按教学事故记录,各有关学院亦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要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监考教师应认真阅读并执行本职责。
一、监考是一项教学任务。每个考场须配备监考人员2人,按《考场安排表》规定分别为主监考、副监考,负责本考场的监考工作。
二、监考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广东工业大学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办法》。
三、监考人员必须在考前准备好试卷,必要时准备好草稿纸。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场的清理和随机编排考生座位号等工作。
四、开考前5分钟要核对考生人数和试卷份数,核查考生的学生证并让学生签到,明确考试科目、开考时间和交卷时间,宣布考试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五、监考人员不得就试题内容向考生作任何解释,更不得给学生作任何涉及试卷答案内容的提示。对学生提出试卷印刷不清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当众板书公布。
六、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如发现考生违反考试纪律,有作弊行为时,应即时处理,当场宣布,将违纪情况记录在案,不得隐瞒袒护,并报告巡视员或教务处。
七、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抽烟、聊天、阅读书报、使用手机及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八、严格掌握考试时间,按时发卷、收卷。不得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在规定交卷时间前5分钟提示学生准备交卷。考试时间终止时,要求学生立即停止答卷,防止和制止结束前的混乱现象。
九、考试结束,收齐并点清试卷份数,确认无误才能让考生离场。要认真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并于考试当天交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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