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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辅导教师工作守则
心理辅导教师工作守则1
1.心理辅导教师应热爱祖国,热爱心理咨询专业,具备心理学专业知识,认真遵守国家项法律,遵守心理学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具有正确的人生观。
2.心理辅导教师应乐于助人,热情、真诚,应尊重、理解、关心和接纳来访学生。
3.心理辅导教师要与来访学生建立良好的`关系,并尊重学生的意见,保护其利益。
4.在一切咨询(辅导)活动中,心理辅导教师应注意咨询关系有助于来访学生心理成长,应尽量避免学生对辅导教师的过分依赖。
5.心理辅导教师要保持自身情绪的稳定与身心健康,在自身出于极度情绪波动状态时,应回避接待学生。
6.心理辅导教师须了解自己专业局限性,对于自己不合适解决的问题,必须及时转介。
7.心理辅导教师要保护来访学生隐私,咨询资料必须保密。
8.每次咨询(辅导)结束后,心理辅导教师必须认真填写《心理咨询记录》,未经许可,不得将记录带出咨询室。
9.心理辅导教师对在校学生提供免费咨询服务,不得向来访者索取报酬。
10.若发现来访者有危及自身生命及社会安全的倾向,要及时实施危机干预措施。
心理辅导教师工作守则2
1、热爱心理咨询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咨询技能;
2、理解和尊重来访者,与来访者建立平等友好的咨访关系;
3、工作认真负责,作好咨询记录,定期进行案例讨论和工作总结;
4、严格遵守心理咨询工作的保密性原则,未经来访者同意,
5、对在校学生提供免费咨询服务,不得向来访者索取报酬;
6、了解自己的专业局限性,对超越自己能力范围的来访者及时转介;
7、若发现来访者有危及自身生命及社会安全的'倾向,要及时实施危机干预措施;
8、若要实施心理测验,必须使用经过标准化的心理测量工具,并对测量的结果作出全面解释;
9、保持与来访者之间客观的咨询关系,对来访者提出的超出咨询工作范围的要求不能予以满足;
10、咨询工作原则上必须限定在咨询室内进行;
11、保持咨询室安静整洁,为来访者营造良好的咨询环境。
学生来访须知
1、心理辅导室主要为成长发展过程中出现心理困惑、心理困扰、心理不适应等一般心理问题的青少年学生提供咨询和辅导。同时也为心理障碍患者提供转介服务。
2、求询者遇到比较复杂的问题,要事先与心理辅导室预约,并要准时赴约。若要更改约定时间,请提前与咨询老师联系。
3、咨询过程中,要予以积极的配合,要认真完成老师布置的咨询作业。
4、咨询后情况有所好转者,不要擅自中断咨询,后续咨询间隔、次数、何时结束咨询等,要尊重咨询老师的意见。
5、如果咨询需要若干次才能结束,在咨询间歇期内要主动地与咨询老师进行必要的沟通(可通过电话联系)。
6、经咨询,情况出现明显改变时,要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咨询老师,以共同分享。
心理辅导教师工作守则3
一、总则
1、浙江省中小学心理辅导教师须获得由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认定颁发的“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并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职责实施相应范围的辅导工作。
2、中小学心理辅导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学生的心理健康,包括防治心理疾病和提高学习生活质量。
3、中小学心理辅导教师的首要责任是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与潜能,并保障其权益。在辅导过程中应鼓励学生的自我成长与发展,以助人自助为辅导宗旨,避免其养成依赖辅导关系的习性。
二、尊重来访者的权益
4、心理辅导教师应尊重来访者的自主决定权。来访者有接受或拒绝辅导的权利,心理辅导教师在辅导前应告知辅导关系的性质、目的、过程、技术的运用、限制及损益等,以帮助来访者做决定。
5、心理辅导教师不应向来访者做不实的承诺,不可夸大辅导的效果,或隐藏辅导的副作用。心理辅导教师应给予来访者询问的机会,并
且做出适当的回答与解说。唯有当来访者对于心理辅导的相关疑问获得澄清,且来访者表示同意接受辅导,心理辅导才可以正式开始。
6、心理辅导教师应根据来访学生的需要、能力及身心状况,与其共同研拟辅导计划,讨论并评估计划的可行性及预期的效果,尽量尊重来访者的自主决定权,并为其最佳利益着想。
7、心理辅导教师在开展辅导服务时,应尊重来访者的文化背景与个别差异,不得因年龄、性别、种族、国籍、出生地、宗教信仰、政治立场、生理残障、语言等因素而予以歧视。
三、心理辅导教师的专业责任
8、心理辅导教师应觉知自己的.专业知识与能力限制,不得接受或处理超越个人专业知识与能力的个案。
9、心理辅导教师应对自我的身心状况提高警觉,若发现自我身心状况欠佳,则不宜从事辅导服务,以免对来访者造成伤害。必要时,应暂停辅导服务。
10、心理辅导教师在辅导过程中应谨言慎行,避免对来访者造成伤害。应觉知自己的价值观、信念、态度和行为,不得强制来访者接受自己的价值观。
11、心理辅导教师提供辅导时,应设法就问题的界定、改变的目标、使用的技术及咨询的预期结果与来访者达成较一致的看法。
12、心理辅导教师与来访者之间不得建立辅导以外的任何关系。尽量避免双重关系(尽量不与熟人、亲友、同事建立辅导关系),更不得利用来访者对辅导员的信任谋取私利。
13、心理辅导教师应不定期地参加专业训练,接受现场督导,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四、心理辅导中的保密原则
14、心理辅导教师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辅导工作者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时的限度。
15、在心理辅导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访者有自我伤害、伤害他人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或与其他心理辅导教师进行磋商,但应将有关保密的信息暴露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16、心理辅导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它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它资料之中。
17、心理辅导教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辅导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
五、心理测量的使用
18、心理辅导教师开展心理测量之前,应接受必要的心理测量专业知识训练。要审慎选用心理测量工具,评估其信度、效度、常模和实用
性,避免误导。
19、心理辅导教师在实施心理测量之前,应告知来访者测量的性质、目的、过程及结果的运用,尊重其自主决定权。
20、心理辅导教师在解释测验资料时应力求客观、正确及完整,应审慎配合其它测验结果及测验以外的资料做解释,避免偏见和成见、误解及不实的报导。
六、转介与结束咨询
21、当心理辅导教师认为自己不适合对某个来访者进行辅导或其辅导问题超出自身能力之外时,应向来访者作出明确的说明,并本着对来访者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心理辅导教师,同时做好转介时来访者的情绪处理。
22、当心理辅导教师认为来访者有精神疾病方面问题时,应及时咨询精神科医生,并将来访者转诊至相关医疗机构治疗。
23、心理辅导教师应按照辅导计划提前告知来访者辅导结束的日期,针对来访者对辅导结束的看法与需求作适当处理。只有在下述情形中,心理辅导教师可征求来访者同意提早结束辅导或转介:
a、来访者不再受益时,可结束辅导。
b、来访者不需要继续辅导服务时,可结束辅导。
c、辅导不符合来访者的需要和利益时,可结束辅导。
d、来访者主动要求转介时,可结束辅导,帮其转介。
e、由于受主客观等因素影响,心理辅导教师难以继续提供有效辅导,可结束辅导,填写转介单,帮其转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