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时间:2024-02-05 08:28:19 金融/投资/银行/保险/财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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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1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投资的决策与管理,控制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拓展经营领域,保障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以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经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存货等实物资产、股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投资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坚持效益优先。

  公司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投资,则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同)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所持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所持股权比例低于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2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审批流程

  第五条 对外投资的立项、审批程序:

  (1) 对外投资项目的提出。

  投资项目可由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根据业务需要作为项目建议单位提出,并形成投资项目建议书,提交总经理。

  (2) 对外投资项目的初审。

  总经理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初审,由总经理组织相关人员,根据公司总体发展规划及行业特点,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投资该项目。

  (3) 立项前的调研和评估。

  项目初审通过后,公司组织专人对投资项目进行考察和调研,充分搜集项目相关资料,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4) 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批。

  对外投资项目由总裁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按投资决策权限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3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总裁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公司总裁办公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分别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 未达到提请董事会审批标准的,由总经理组织会议审批决定。

  第八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后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4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及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 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 负责按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投资部门进行对外投资项目的实施,并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汇报。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人应按经批准的项目投资方案制定项目实施工作计划,并负责项目的实施、 进度跟踪、进展情况汇报、项目完工的验收交接等。定期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报送项目进展情况,但项目实施过程如遇突发事件可能严重影响项目进展的情况须即时上报。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实施过程中,由公司根据投资的项目内容指定职 能部门负责,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投资项目,公司根据需要设立“项目小组”, 由“项目小组”统一协调投资事宜。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 信 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事项的情况,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5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重大投资项目需提交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评审。投资决策委 员会(5-7 人)由投资、财务、法务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必要时,组织相关技术 专家、法律专家、资本运作专家和项目管理经验人士组成的专家组进行外部评审, 并作出外部评审意见,或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十七条 在投资协议履行过程中,与协议对方的沟通工作,尤其是需要出具文字材料的工作,必须由项目实施后负责跟进、监督、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统一进行。相关职能部门在出具文字材料以前,应当与其他职能部门协商一致, 并征得公司分管领导的同意。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对各投资行为进行必要的事前、事中及事后审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结果,及时发现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公司认为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在前述投资项目通过后及实施过程中,总裁如发现该方案有重大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经过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一条投资项目完成后,总经理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

  第6章信息披露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信息披露应符合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必要时董事会可委托投资项目经办人(负责人)之外的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价、分析。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收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于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投资损失的,公司董事会视公司损失、风险大小和情节轻重,决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未按公司规定程序擅自签订投资协议草案,且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前已付诸实际并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相应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刑法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制度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订方案并由其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并于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