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时间:2024-02-08 07:38:55 建筑/建材/工程/家居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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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必备)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开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平安,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展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到达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展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平安监视单位、建立监理单位、房屋平安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平安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六条新建建立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立工程建立报建管理方法。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立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立工程建立报建管理方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构造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以下方法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平安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平安进展审定。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立单位按照工程建立质量平安监视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平安监视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手续。

  第十条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平安监视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立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进展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建立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第十二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工程共同发包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立工程的装饰装修或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承包。

  第十三条以下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

  〔四〕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内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特殊专业等工程,可以采取议标或直接发包。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立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统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发包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方购入合同约定之外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平安

  第十六条建立单位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根本建立管理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平安技术标准及验收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任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第十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构造时,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构造的平安。

  整栋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对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领先修缮加固,到达居住和使用平安条件后,方可进展装饰装修。

  第十九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标准。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图纸设计后,建立单位必须持?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进展消防安全核准。

  第二十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平安。

  第二十一条质量平安监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展质量和平安监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视机构认证合格,否则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程,要严格按照建立部颁发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方法?验收评定。

  第二十三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顿施工的处分,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顿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当。

  〔一〕未按照规定进展报建的;

  〔二〕该招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展招标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视手续的;

  〔四〕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证书等级不符的企业的;

  〔五〕使用未验收工程的。

  第二十五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顿施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撤消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的处分,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而进展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

  〔二〕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设计方案进展施工的;

  〔四〕拒绝承受质量平安监视机构监视检查、验收的;

  〔五〕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六〕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平安的;

  〔七〕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六条对未按规定申请批准、未进展房屋平安性能鉴定、擅自拆改房屋构造或明显加大荷载,对原有房屋进展装饰装修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修复或赔偿,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房屋平安鉴定单位工作人员不如实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平安性能出具结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毗连房屋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九条因装饰装修原有房屋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