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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律师就业前景
一、目前企业中仍然存在的问题
律师执业之初,自己选择劳动争议作为自己的专业方向,从原来只是代理顾问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到后来代理大量的劳资双方的劳动争议案件,再提供一些咨询性的顾问服务。在执业过程中发现,同样的问题劳动者或者企业的HR可能都再会发生,明明是已经做了专业的企业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可是问题仍并没有得到解决,一方面的原因在于我们企业的老总及人力资源管理者的定位的“救火员”身份的思想意识,只有在出了问题后,亡羊补牢,再出问题再补;另一方面的问题在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企业管理层对于企业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控制体系的漠视,把形成的文件和管理办法放在档案柜里,该发生的问题仍旧发生,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并没有在所有企业达到理想的效果。
经过最近几次和单位的合作,我们发现律师团队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结合进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在实践中产生了较好的效果。
二、劳动律师的发展前景
2011年11月30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此规定于20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综合看此规定,不难看出目前国家对劳动争议的基本态度,以后此后国家在劳动争议这一块,所要实施的一些基本战略。而这些国家大势所趋,往往也代表了劳动法律师这个职业未来所需要努力实践的方向,亦是律师业务的大市场之所在。本人略谈几点浅见,以抛砖引玉。
(一)、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此文中两处提及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一处是定位于劳动主管部门的职责,一处是定位于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在实务中,劳动主管部门精力有限,可能很难具体指导企业建立此类机制,而企业自身能力有限,建立起来可能难度也不小。
这种现实,恰恰给劳动法律师提供了一个市场空间。劳动法专业律师,由于精通劳动法实务,具备能力、时间、精力,如果能够在这一块,协助企业建议预防预警机制的话,一方面可以落实国家的法规,另一方面可以减少企业的劳动争议,同时也能够增加劳动法律师的创收,实为一举三得之举。
(二)、协助企业建立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此文要求所有的企业都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且通过对调解委员与调解委员会的具体职责规定,试图落实调解委员会的具体调解职能。这一点体现出来国家的决心。但是于此同时,多数企业的调解委员会形同虚设,难以起到此法规所努力的将劳动争议控制在诉前调解阶段、消化在潜在状态的立法目的。
如果劳动法律师,能够协助企业建立调解委员会,并且能够以实务经验具体培训调解员,提高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将十分有助于落实此国家大政方针。最终的受益者,劳动法专业律师,亦将成为其中之一。
(三)、兼任企业调解员,实际实施调解工作
并非培训可以解决所有问题。劳动法律师作为专业律师,不能只将自己定位于咨询、仲裁、诉讼工作,进入企业,实际兼任调解员,对潜在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和消化,将十分有助于企业控制劳动争议发生概率,也可以事实上解决很多企业HR调解能力不足的现实困境。
目前劳动法律师,多数定位于办理一些案件、提供一些咨询性的顾问服务,这些业务多为常规性业务,也是传统性业务。这类业务的上升空间有限,对于企业来说,价值也十分有限。上文所述的三种潜在市场,将有助于将劳动法律师的专业技能与企业的潜在需求结合起来,同时也能落实国家的立法目的,如果劳动法律师在这三块潜心研究与落实,将极可能成为未来数十年的大市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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