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提名情况报告

时间:2024-02-11 07:08:00 报告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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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酝酿提名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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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酝酿提名情况报告

  为了认真完成市委组织部下达的调研任务,我部成立以分管部长为组长,相关组室负责人参加的专题调研组,采取访谈、座谈、典型案例分析、查阅有关资料,结合我们的具体做法,围绕初始提名的含义、初始提名与民主推荐和酝酿的关系,如何规范初始提名的使用范围、工作程序和操作方法,如何界定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初始提名的权利和责任等方面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此调研报告。

  一、初始提名的含义,初始提名与民主推荐和酝酿的关系问题。

  初始提名,顾名思义,是某个领导班子需要补配或整体调整时,对人选的最初提名。

  我们认为,干部初始提名工作应该是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领导班子建设需要,按照扩大民主的要求,经过一定的工作程序,研究提出拟提任或交流领导干部人选进入民主推荐、酝酿确定考察对象之前的环节,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部工作流程的第一个环节。

  二、如何规范初始提名的适用范围、工作程序和操作方法问题。

  初始提名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第一个环节,虽然在《干部任用条例》中没有作为一个内容进行单独地阐述、规范和明确,但它却是影响群众公认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中能否得以充分体现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是干部工作民主化进程中必须要深入思考和探索的一个深层次问题,是有效解决“少数人选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关键性问题。所以规范初始提名的适用范围、工作程序和操作方法是现阶段干部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

  通过广泛调研,我们认为,按干部管理权限旗县一级干部初始提名的适用范围应包括xx镇场、旗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初始提名的基本程序包括:

  1、职位空缺公告。旗县委组织部门通过新闻媒体、会议或张贴公告等形式公布职位空缺情况及职位任职资格条件。

  2、推荐提名人选。在全旗县范围内推荐提名干部时,旗县委组织部召开民主推荐大会,按照任职资格条件,进行推荐提名;在xx镇场、旗直部门推荐初始提名干部人选时,由旗县委组织部考察组,组织出现空缺单位的干部群众召开民主推荐大会,按照任职资格条件进行民主推荐;

  3、实施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可以召开会议集中推荐,也可分散进行。民主推荐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与。

  4、确定考察对象。旗县委组织部对单位集体或个人推荐的人选进行严格审核,并根据干部群众民主推荐、谈话推荐的基础上,从得票较多的人员当中对每个缺额岗位提名两名以上参考提名人选名单。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组织部门征求部门或单位分管领导和纪检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向常委会汇报。常委会讨论酝酿的基础上,对每一空缺职位确定2以上初始提名考察对象,并进行差额考察。

  5、提名结果的运用。考察结束后,根据考察结果和《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程序予以任免。

  我们认为,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把握一下几点:一是职位空缺公告必须在广泛的范围内进行;二是推荐提名人选的是集体还是个人或组织部门都必须填写《干部推荐卡》,并说明推荐理由;三是民主推荐的过程中得票率不高的不能作为参考人选,同时也要防止简单的以票取人。四是提名结果运用过程中必须过公示的关。

  三、我们的做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干部初始提名工作,我旗20xx年制定出台了《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初始提名办法(试行)》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提名方法、参加提名人员范围、提名程序等六个方面进行规范,并组织试行。通过近3年的试行,尤其在全旗xx镇机构改革过程中运用情况看,这一方法有效的规范了我旗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初始提名问题。我们这一方法程序上严格规范,并便于操作。

  四、如何界定初始提名的权利和责任。

  据查阅有关资料和对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有些地方,因为干部初始提名的方式不够规范,提名的责任不够明晰,初始提名权往往集中在少数几个人手中。加上初始提名权的非显性和不确定性,导致这个关键性的权力缺乏应有的制约和监督,使少数人在行使初始提名权时营私舞弊、假公济私。使这个环节成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风源”,成为滋生吏治腐败的“温床”。

  从这个角度说,除了规范初始提名的程序方法外,明确界定初始提名的权利和责任是避免干部选拔任用中不正之风的有效措施。一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即在推荐提名过程同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首推提名责任人的相关责任:被推荐提名人选拔使用后,发现提拔前存在严重影响任职问题的;领导班子违反规定程序进行推荐的;明知干部人选不符合提拔任职条件和规定,以个人意愿强行通过推荐的;其他原因造成推荐不当,产生严重后果的。追究时应根据责任主体的责任大小、后果轻重、损失程度、主客观原因等,追究提名人的责任,凡构成违纪,需给予责任人,党、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二是完善和充分行使组织部门的第一提名权职责。组织部门作为干部工作的职能部门,有着在掌握干部资源信息、职位调配对应度等其他主体所不可比拟的优势,各级组织部门应该充分履行第一提名权的职责,也就是说,组织部门提出的人选要优先于其他任何一个主体所提出的人选进入民主推荐。当然,组织部门在考虑人选时,要进行空缺职位特点分析,要对人选能力、素质、个性特点与其他班子成员的互补性等情景比较,要在后备干部队伍中,必要时可以放到整个干部队伍或党政机关之外物色初步人选。人选提出后,作为第一位排序进入到民主推荐目标人选中;三是加强日常监督,保证《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

  加强干部监督,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保证。要重点加强对“一把手”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要扩大群众的参与程度,充分利用全国组织系统“12380”监督举报电话、举报箱、聘请监督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多种渠道,广泛接受群众对干部任用工作的全程监督;要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定期不定期地对各级党委(党组)选拔任用干部情况进行检查,努力实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制度、规范化、经常化,不断提高监督检查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