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就业前景

时间:2022-03-26 18:58:39 就业前景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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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律就业前景

  现在我国的贸易是越来越开放,当然,我们的贸易开放是一件好的事情,使得我们国家可以在世界上展现自己的风采,那么涉外法律专业就业前景到底如何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涉外法律就业前景,欢迎阅览。

涉外法律就业前景

  涉外法律是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伴随着对外政治、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日益频繁,在原有公共事务管理、行政管理的专业基础上兴起的新学科,随着中外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加强,跨国公司、外资机构大量进入中国市场,中国企业也开始大规模走向海外,涉外工作迅速发展,覆盖面越来越大,范围、内容上也不断在拓宽与增多。各个行业每个领域都需要更多的外语水平好、掌握涉外法律政策,能够妥善处理涉外事务的管理人才。涉外事务管理专业旨在培养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能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各种涉外工作环境的需要,系统全面地掌握涉外事务的有关知识,具有相关管理、交际和谈判的能力,了解涉外事务管理规程和涉外礼仪、掌握涉外法律与协调技能的复合应用型专业人才。涉外事务管理专业培养适应能力强,有创新精神,既有外事管理理论又有实际工作能力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

  涉外法律就业方向

  涉外事务管理专业学生主要从事幼儿园英语教师、学前教育教学与管理人员、英语培训机构教师;英语翻译(口译、笔译)、涉外秘书、办公室文员、国际商务助理、英语翻译、外事接待。或者从事涉外文秘、日语翻译、软件开发项目助理、日资企业生产技术员、日资企业生产线管理人员、物流管理和实际操作人才、外贸业务人员、日语导游。

  涉外法律就业前景

  随着全球化发展和中国的入世,市场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国际贸易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外资进入中国市场,同时,中国公司的涉外事务增多。随之而来的涉外法律事务逐渐增多,涉外律师服务需求市场前景广阔。根据相关的调查显示,近年来中国涉外法律服务需求增加、涉外律师紧俏,已经出现了涉外律师供不应求的现象,使得我国涉外律师服务发展大有可为。据了解,涉外律师目前的发展情形主要是:涉外律师分布不均衡。据了解,目前我国涉外律师人才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和广州等东部沿海城市,而在中西部地区,涉外律师服务几乎是空白,严重影响公司的涉外贸易发展,也难以满足涉外法律服务的需要。

  拓展阅读:涉外婚姻

  一、什么是涉外婚姻?

  这里所说的涉外婚姻指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包括外国人,外籍华人,在我国居住的外籍侨民及无国籍人等)之间的婚姻。

  二、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应该在哪里登记?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应到中国公民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为民政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如果双方同意在外国公民一方的婚证登记机关办理申请登记结婚的手续,也是完全可以的。

  三、中国公民办理涉外婚姻登记,需要那些证明?

  (一)中国公民须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县级以上)等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及与何人结婚的介绍信;

  (3)本人和未婚夫(妇)的合影照片。

  (二)外国公民须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护照或具备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

  (3)其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公证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和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结婚证状况证明。

  (三)外国侨民须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县级以上)等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及与何人结婚的介绍信。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具备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四、什么是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指有关组织或单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状况(包括已婚、未婚、离异、丧偶、无配偶、同居等)及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性质、住址等的书面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司法机关和公证机关等颁发的婚姻状况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五、配偶一方为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怎样办理离婚手续?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要求办理离婚手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应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受理此类离婚诉讼。

  涉外离婚登记时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a.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b.本人的结婚证;

  c.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第b项、第c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涉外离婚案件应由哪些法院立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判决标准是什么?

  庭审过程中,法官如何判断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符合中国《婚姻法》的法定离婚条件?我国《婚姻法》第32作了规定: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面对这样的离婚条件,中国法院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也要严格适用,但在适用过程中却发现问题不断,且不易解决。

  在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法官看到的往往是:一方爱慕另一方的外国人身份,为了达到一些狭隘的的私利荣耀,盲目的进入婚姻围城,婚前对感情本身的重视不够,导致婚后感情淡漠,加之不同的国籍和生活背景的人本身就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婚后的生活可想而知。那么对于这样的涉外婚姻婚后生活状况,法官应该如何选择呢?究竟是应该判离还是不判离呢?一刀切全部判离婚,那么六成以上的涉外婚姻恐怕都要面临结束的命运,因为他们的问题相差无几,但是对于感情是否破裂且不可弥补的标准呢?对于法官来说很难作出判断,只有通过个案分析比较才能得出相对客观的结论。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适用中国诉讼时效规定的前提是准据法为中国法,法院对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进行审理,首先应当明确该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准据法,只有在准据法为中国法的前提下,方能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确定准据法需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规定来执行。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时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终止之后,一方就双方的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可以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只要中国法院就双方的诉讼存在管辖权。在中国法院受理该案件时,双方的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从而也就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但是涉外婚姻关系的终止存在其复杂性,如何认定涉外婚姻关系终止的时间,直接决定着离婚财产分割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涉外离婚诉讼如何操作?

  1.管辖权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离婚案件,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外国人与中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不论是双方自愿协议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此,孙女士可向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适用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理。

  2.委托事项

  国内律师在接受外国当事人委托后,大都是身在不同国度,不能当面叙说,律师应指导其有目的地陈述,根据陈述为其起草法律文书,包括委托书、起诉书、离婚意见书或双方同意离婚的协议书。当事人的委托书及起诉书、离婚意见书应当经过委托人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使领馆公证。书写法律文书应注意按照大使馆的规定的格式填写,但对于外文书写的法律文书(如起诉状)、委托书等,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对于当事人不能亲自回国办理离婚的当事人。当事人除出具必须的法律文书外,还应出具一份不能亲自回国经公证或认证后的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特别是签收法律文书等。因为签收法律文书非常重要,可以减少本应经过司法送达的时间,也可以减少法院辗转送达的麻烦。

  当事人愿在离婚中放弃不动产的数额较大的行为,律师应让其出具有关放弃财产的声明书(离婚意见书)或在起诉书中写明。代理律师不应仅凭口头联络,为其放弃财产,以免代理人陷入财产纠纷的泥潭当中。

  双方都在国外的当事人,在达成一致的离婚意见时,为了减少费用,会要求代理人代理双方离婚。这种做法虽为当事人双方自愿,但是与中国的法律相违背的,不应接受。

  3.适用法律

  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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