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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整治通告
农贸市场整治通告1
为切实搞好城乡环境整治与建设工作,有效改善城区市容市貌,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决定对城区农贸市场的经营秩序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顿范围
(一)蓝田市场、三角坪市场等城区农贸市场的内外秩序,包括规范整顿市场内所有经营区域、公共通道、消防通道的经营秩序,取缔市场周边的马路市场。
(二)取缔城西农贸市场(新建蓝溪桥市场)周边的马路市场:东至文艺路与中山前街交叉口,西至红旗路,北至新建街,南至光明街老电影院。
(三)取缔新建街进口、蓝溪桥周边路段、一中门口、老干路入口、文达湾、商园街等处的临时农贸市场。
二、清理整顿对象
(一)占街占道经营的摊点摊担和无证经营的摊点门面;
(二)超范围、超高度摆摊设点或占用公用场地摆放商品的经营行为;
(三)乱停乱放、流动经营和长时间占用公共通道装卸货物的`行为;
(四)乱扯棚布、乱搭棚架妨碍公共通道正常使用的行为。
三、清理整顿要求
(一)所有清整对象必须在20xx年11月20日前自行整改,原马路市场和临时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可就近进入蓝田市场、三角坪市场、城西农贸市场、六亩塘农贸市场经营。
(二)凡进入农贸市场经营的,由市场管理单位按划行归市的原则妥善安置,市场管理单位须严格依法予以管理并提供必要服务。
(三)市人民政府将于20xx年11月21日起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清理整顿行动,凡未自行整改到位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四)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清整行动的开展,否则将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xx市人民政府
二Oxx年十一月十六日
农贸市场整治通告2
为强化市容环卫、集市贸易和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市区主要道路两侧马路市场、流动摊点予以取缔,特通告如下:
一、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它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含利用交通工具摆摊设点经营)。凡已在有关城市道路或公共场地擅自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者,必须于20xx年4月19日前,自行停止违法行为,或就近进入相关专业农贸市场经营。
二、未经批准,在有关城市道路或公共场地用于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而擅自设置的建(构)筑物和临时摊亭,必须在20xx年4月19日前自行拆除或清理。
三、凡利(租)用门面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严禁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四、在有关城市道路或公共场地经批准设置的水果、早点、修理、排挡等摊位,必须按指定地点经营,不得擅自移位,不得利用选址的摊位乱搭乱建,摊位周边必须保持整洁。
五、对经教育劝导仍无视本通告规定继续违法经营的,将依法从严查处。
六、广大市民要切实增强城市意识,严格遵守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机关,自觉参与市区马路市场的`取缔工作,共同维护市容环卫、集市贸易和道路交通秩序。对不服管理,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xx市创卫创模指挥部办公室
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xx市公安局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xx市卫生局
xx市交通运输局
20xx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