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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谈判的策略与技巧
法律谈判的种类
根据目的不同,法律谈判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交易式谈判和争议解决式谈判。每一类型的谈判在内容、方式以及衡量成功的标准等方面均存在显著的区别。
交易式谈判,指谈判各方就其关注的合同、许可、合作经营、投资并购等商业交易进行的谈判。如在一个商业地产租赁的谈判中,双方要就租赁价格及其调整机制、租赁物的标准维持、租赁物的物业管理、租赁期间及其调整、违约责任、退出机制等事宜进行一一洽谈,并落到纸面合同当中。
争议解决式谈判,指谈判各方存在着冲突,需要解决这些冲突而引发的谈判。如诉讼过程中的和解程序,提交仲裁机构解决前的协商等。
实际的法律谈判中,往往是兼具争议解决和交易两个方面的内容。
如一个因员工绩效不达标而公司予以解聘的劳动关系谈判中,会涉及员工绩效不达标的事实及劳动法律对此如何规定,以及还有员工是否同意降薪而继续留在公司工作的交易等事宜的讨论。在这样一个谈判中,既夹杂了法律规定、证据保留等争议解决方面的问题,又涉及员工管理、绩效与激励等交易方面的问题。
再如一个软件委托制作合同的诉讼案件中,原告声称被告所提供的软件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而主张被告违约,双方可以通过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将软件质量与功能标准进行进一步描述。在这个过程中,即是先有争议解决式的谈判,后引发了交易式的谈判。
交易式谈判,是企业法务更多碰到的事务。与争议解决式的谈判相比,交易式的谈判的参加者,如法务人员,所持的心态会相对乐观一些。因为每一方都应该能从交易式谈判所指的商业交易中获利,才促使各方加入谈判。
而为了解决争议而进行谈判,则往往气氛比较压抑,随着争议冲突的恶化,压力也会陡升。因此,很多人总结说,交易式谈判应该以达到双赢为目标;而对于争议解决式谈判来说,法律诉讼中的每个人都是失败者。争议式解决谈判经常是一种"零和"游戏。
这两种法律谈判迥然不同的特点,提示我们应该用不同的谈判方法与策略去分别应对。
但无论是交易式或是争议解决式,谈判者的目标是与对方进行具有说服性的交流,而法务人员的目标则是让对方同意对自己企业尽可能有利的条款,而不是去宣泄法务人员个人或所属企业的怒气,或在复杂的法律问题中显示出个人本领,甚至是卖弄专业辞藻。
法律谈判的策略
任何一个谈判,不管是争议解决,还是交易,都是以各方的利益、权利和权力为背景的。各方的利益差异,会把他们带到谈判桌上;各方的权利、权力以及它们的运用,会应影响到谈判结果。
利益是人们所关心或想得到的东西。利益的满足,是谈判产生的原因。共同的利益,促使人们合作,使得事件能按双方的期望予以解决,双方的关系得以维持或发展。但利益的差异,促进相关方坐下来,述说他们各自想要的,要求对方出示能给的,并最后都希望能落实到一定形式的协议当中,一般是纸面的合同。
如在一个销售合同谈判中,卖主关心的是卖价的高低和销售量的多少。买主关心的是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的各项条件以及价格上的优惠。合同谈判的主要内容包括总价、质量要求、特殊服务、包装、运输、结算方式、交货时间或发运时间等。这些要素体现交易各方的多种利益,也构成了交易各方谈判的重点内容。
法务人员在谈判中,要关注企业的利益及对手的利益,并有必要就双方利益进行专门的深入调查,以为谈判提供框架。
值得注意的是,利益不仅仅是经济利益,还有名声利益、关系利益、心理需求利益、人身自由利益等等。调查利益,还必须分清各方利益的先后顺序。
权利是以法律所赋予或通过双方签订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合同为基础的。
如在一个借款合同利息争议解决谈判当中,借款人可能以借款利率超过了法律所保护的上限为理由,要求不予支付过高的利息。借款人即试图通过主张法律权利而要求贷款人能接受该谈判内容。但贷款人以双方已签订了正式协议,协议中约定贷款人可以其他费用的方式来体现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等要求借款人予以支付。贷款人即试图通过主张合同权利而要求借款人能接受该谈判内容。
法务人员参与谈判中,应充分挖掘企业的各种法定权利以及约定的合同权利,作为谈判的基础。
但应注意,权利问题在谈判中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它是会随着各方的谈判策略变化而发生很大变化。
如在争议解决谈判中,最近出现的一个类似判例的结果,将对谈判中涉及的对法院裁决的预期会有很大改变,从而影响到双方对"权利"行使结果的说法。
权力是强迫他人做其不愿意做某些事情的能力。权力主要来源于经济、社会、心理、政治以及专业知识等因素。权力表现为一方调动其各类资源进行交易或解决争议的能力。
如一个大型企业集团在收购一家创业型公司时,大企业可以聘用更好的律师、会计师,这是其经济权力的表现。
大企业对创业型公司管理者可以给出更美好的成长预期,更具空间的个人发展承诺等,这是其心理权力的体现。
一个卖方市场的大卖家,在面对中小购买者时,也可以种种权力,来取得对其极为有利的谈判结果。
如中小购买者的采购承办人员,总觉得应与一个有实力的卖家进行交易,因为这对于其职业发展是安全的。这也是交易过程中的心理权力之体现。
专业知识更能体现一方对另一方的谈判优势。假设一名刚毕业的法务助理与另一名经验丰富的法务总监就私募股权基金交易的一项事件进行谈判。法务总监对法务助理说,"这是本交易方式中用来表示分配方式以处理所得税的惯用办法"。虽然,这名法务助理后来经过研究、查询,并征求其他经验丰富的从业者的意见之后认为"根本没这个说法",但是当时的情况,法务助理仍有可能会认为对方说的确实是对的。这就是专业知识差异所体现的谈判差异。
综上,权力不平衡是法律谈判中的最为常见的现象。但谈判方之间的权力关系并非是静止的,各方也可采取适当方式来改变权力平衡。如消费者面对厂商企业,可能处于不利地位,但随着现代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便捷,消费者组成联盟的可行性迅速增大,厂商也就逐渐重视起来,从而影响其定价谈判策略。
法律谈判的技巧
所有的谈判都是依情境而定的,没有固定的流程,也没有一成不变的规则。但总结法律谈判的规律,对于明确谈判思路,有效促使谈判走向预期目标是很有帮助的。对于法务人员来说,法律谈判过程一般按如下步骤展开。
首先,进行信息搜集。谈判会涉及开价、还价及各种方案的讨论。这些方案背后都隐藏着谈判对手对其掌握信息的判断。信息的种类很多,搜集方法也是多样的。
在并购项目中,专门收集信息的工作被称为尽职调查,要求对对手公司的主体资格、历史沿革、资产负债、知识产权、劳动人事、技术研发、诉讼仲裁、对外投资等等事项进行专项的信息调查。
法务人员在进行信息搜集工作时,要注意信息收集本身的合法性,特别是注意信息来源的合法性,切勿涉嫌侵犯对手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其次,评估谈判双方的利益、权利与权力。如前所述,利益、权利与权力是谈判的基础。在谈判前,逐项评估谈判双方的利益、权利与权力有助于从根本上和全局上把握谈判。
如果无法单方评估,那么通过与谈判对手的交流,提出一些开放性的问题,先搞清楚谈判对手的利益或其担心的所有问题之所在。
如某件并购交易的尽职调查过程中,通过与对方高管的访谈来摸清楚对方本身出售股权或资产的真实意图。
利益的确认,是个过程。也许对手的利益会不断变化,也许对手在谈判时自己还不清楚自己想要什么样的结果。因此,有必要试着推测对手的"可能利益集",并去验证其真实性。
权利的评估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识与经验。在考虑法律规定的同时,要关注举证的责任以及证据链的完整性等问题。这些事项会影响权利的实现,从而影响到双方的谈判态势。对谈判双方拥有权力的观察与评估,也是谈判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在谈判准备中,应对权力进行冷静地评价,并尽力增加己方权力或寻求帮助以降低对方强权力的影响。
再次,拟定谈判策略。一个完整的谈判策略应包括谈判目标、底线、替代方案、议事顺序,日程安排等因素。
策略首先应围绕目标而定。但目标有时只是单方预想的,未经过对方的评价。所以,有时谈判目标是较难在一开始就能明确的。
底线和替代方案是一个硬币的两面,都可成为谈判的筹码。底线是指谈判一方所能接受的最低限度的利益。低于底线的任何动议将完全不被接受。替代方案是指谈判一方在不得已的情况所单方考虑的其他解决办法,而无须借助于谈判对方。
如买卖交易过程中,买方同时私下向第三方询价,以避免本交易不成的情况下可跟第三方进行交易。替代方案使得谈判一方掌握退出谈判的途径,也构成了对谈判对手的一种心理"权力"压力。
议事顺序安排应有利于整体谈判,并应当让对方接受这种议事程序。这需要准备好向对方解释采用这种顺序的好处,以及它如何能使双方快速达成解决方案。
日程安排包括时间、地点的确定。这些因素对于谈判的结果都同等重要。在己方、对方或第三方的办公场所、餐厅或法院楼里等,都有一定的讲究。谈判双方也会尽力争取到对自己有利的或熟悉的地方去谈判。谈判时间也是如此。谈判的策略包括对时间、地点的考虑,是一位经验丰富的谈判高手所应当仔细权衡的。
第四,选择谈判风格。谈判风格是指谈判人的陈述方式,如强硬型、攻击型、友好型等。
谈判风格首先是谈判者自身的性格决定的。但它在某个谈判情境中,也是可以进行选择的。其实,这和沟通方式的选择是极为类似的。法务人员在与公司管理者,与公司业务部门人员,与公司外部律师的沟通,其陈述风格必然会不大一样。如与外部律师交流时,基本上会围绕法律规定,用专业语言进行沟通,而不会像与非法律人士交流一样。
随着从业经验的增长,执业律师往往会训练成因人而异的谈判风格。法务人员也可以根据自己想要给对方造成影响的内容而切换风格。
第五,处理特殊问题。每次谈判都不一样,每次谈判都会遇到不同的问题。对于临时出现的状况的处理,突显了法务人员驾驭法律谈判的能力。
特殊问题包括遇到了难缠的对手、被激怒的情绪、人身的威胁等等意外情况。处理这些问题,没有规律可循。总之,法务人员作为谈判团队的参与者,必须保持法律人士特有的冷静、沉着和理性。
最后,结束谈判。在双方达成交易或解决方案趋向一致以后。法务人员应当立即起草书面法律协议,确保谈判的所有实质性内容已包含在内。协议用词应当准确,而且与谈判结果要一致。
在一个交易中,如果谈判时没有谈到相关的违约责任,在协议的制作中也应当加进去,以使得协议具有可执行性。当然这个违约责任的规定,最好是符合行业惯例,并能为双方法务接受,且不能偏离谈判精神,不至于又因此需要重开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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