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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事故情况报告(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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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稳定全县的安全生产形势,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规范和明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安全生产事故上报渠道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上报安全生产事故的主渠道。各乡镇、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要及时报告,由县安监局按规定上报至县委、县政府和市安监局。
(二)公安机关根据所承担的职责,将有关安全事故逐级报告至上级公安机关,并按本《通知》“确定事故上报等级及时限”中第三款之规定报告县安监局。
(三)各乡镇发生的安全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在报告安监局的同时,各乡镇可分别上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情况特殊的事故(指伤亡人员身份特殊或社会和政治影响大的事故,下同),有关部门可专报县委、县政府。
二、确定事故上报等级及时限
(一)轻伤事故报至企业单位负责人和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重伤1-2人事故报至县安监局。
(二)对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一般安全事故(不含道路交通事故),按规定及时报告县安监局,由县安监局报至县政府办公室和市安监局。
(三)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的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要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及安监局,并在事故发生4小时之内,按规定逐级上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三、明确事故报告签批程序
按照县长办公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实行“一岗双责”,“各位副县长按照分工切实抓好分管行业的安全工作”的要求,安全事故报告按以下程序签批。
(一)对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政府办公室报请分管该(事故发生)部门和单位的副县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常务副县长签批。
(二)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的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要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分管该(事故发生)部门和单位的副县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常务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签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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