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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
1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公司车辆交通安全行为,保障交通安全秩序井然,根据国家相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1.2释义与分类
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在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以及特种车辆。
1.2.1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2.2非机动车是指人力或者电动车等交通工具。
1.2.3特种车辆是指叉车、抱车、铲车、吊车、槽车和其他履带式车辆。
1.2.4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厂区范围内行驶及作业的,由公司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使用专门牌照的机动车辆。
1.2.5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执行“业务对接谁主管、谁负责;谁的作业区域,谁负责过程监督管理”的原则。
1.3制定依据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3.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3.3《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3.4《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617
1.4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作业区域及道路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2组织与职责
2.1综合办公室
2.1.1负责主管车辆统一登记备案、检定及考核执行管理。
2.1.2负责主管车辆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及监督考核。
2.1.3负责定期组织主管业务司机交通安全培训教育。
2.2后勤部
2.2.1负责车辆出入厂安全管理。
2.2.2负责外来车辆出入厂安全符合性检查及阻火设施配发。
2.2.3负责主管区域车辆安全监督考核管理。
2.3采购供应部负责业务主控车辆安全管理。
2.4运销部
2.4.1负责业务主控运输车辆日常安全管理。
2.4.2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对接管理。
2.5生产技术部负责应急车辆协调管理。
2.6安全环保部
2.6.1安全环保部负责综合监督检查各单位对车辆安全管理。
2.6.2安全部配合责任部门做好厂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管理。
2.6.3负责外委单位入厂车辆司机的厂级安全教育。
2.7机动部负责公司叉车的统一登记备案、检定及考核执行管理。
2.8机修车间
2.8.1负责主管特种车辆日常使用、检查。
2.8.2负责定期组织特种车辆司机进行交通安全培训教育。
2.9车辆作业区域主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2.9.1负责车辆安全设施检查管理。
2.9.2负责车辆作业过程安全管理。
2.9.3负责车辆入厂后从业人员二、三(安全技术交底)级安全培训教育。
3管理内容
3.1公司所有私家车辆进入公司须办理入厂登记手续,统一由综合办公室颁发通行证。
3.2综合办公室对主管车辆统一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并建立维保记录,同时对车辆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管理。
3.3综合办公室兼职安全员及车队队长定期利用每月部室安全活动或网络信息平台,对公司驾驶人员进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留存记录,提高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思想认知意识。
3.4综合办公室负责对主管业务驾驶人员进行违章违规驾驶行为监督考核。
3.5后勤部对主管业务范围车辆进行统一监督检查,车辆必须符合公司生产装置区域防火防爆管理要求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3.6凡是进出公司车辆统一接受公司电子系统识别许可,同时驾驶人员应配合后勤部保卫人员安监及防盗行为检查。
3.7业务主控单位定期组织对主管责任区域车辆安全停靠及防火防盗巡查,对违规车辆车主进行考核。
3.8凡是未办理许可手续,需进入公司外来机动车辆,由对接部门负责与后勤部门岗人员沟通,同时外来驾驶人员办理登记方可进入。
3.9后勤部门岗值班人员进行公司临时入厂车辆安全阻火罩配发管理,阻火罩应在门口执勤保安负责临时配发满足日常及应急车辆进入厂区使用,使用者交驾驶证或行驶证抵押可以领取符合型号要求的阻火罩方可进入生产厂区。
3.10门岗执勤人员有权限对进入厂区车辆的'安全状况、应急消防等器材、防火防爆要求安监检查,对不符合要求车辆有权制止不允许进入。
3.11厂区内拉运原材料、产品、物资、废旧物资出厂,必须凭有效审批出门凭证方可放行出厂,出门凭证需到后勤部办理。
3.12公司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需调配应急车辆,生产技术部当班调度应第一时间通知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协调应急救援车辆及应急物资抢险车辆,就近行驶原则进入事发区域及抢险物资配发区域。
3.13采购供应部应对主管业务车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管理,同时涉及车辆交叉作业区域应组织双方签署安全协议,约束双方应履行权利及义务注意事项管理要求。
3.14运销部应对主控业务外来车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管理,要求其遵守公司管理要求。
3.15运销部应对涉及运输危险化学品外来车辆对接单位进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符合性审查,同时应与涉及到业务量大,风险相对大的对接单位组织签署双方履行权利及义务的安全协议及管理要求。
3.16各单位应对主管作业区域外来车辆及所属管理车辆进行过程监督考核管理。
3.17各单位有权对违规行为驾驶人员及外来车辆运输单位进行提交考核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提交公司考核办执行落实。
3.18各单位应对主管责任区域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告知并留存记录。
3.19各单位应对进入主管区域车辆进行防火防爆安全监督检查。
3.20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严禁违规行驶。
3.21严禁超载、超员、超速;货运机动车厢内不准人、货混载。
3.22厂区内自行车、电动车应当按规范行驶;机动车辆厂区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转弯处或进入公司大门时不得高于5公里,遵守公司厂区道路的限高行驶要求。
3.23自行车进出公司大门时,驾车人应下车出入。自行车在厂区内行驶,不允许骑车穿越厂房。
3.24凡是进入公司作业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设施完备,安全信号指示灯完好。
3.25公司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内,任何车辆不得停放在公司通行道路上,外单位车辆进入公司必须登记并服从门岗执勤人员指挥。
3.26交叉路口、弯路、窄路、陡坡及距离上述地点10米以内的路段,不准泊车,同时进入此区域驾驶人员应鸣笛警示避免发生碰撞。
3.27拉运货物的机动车辆按规定应从东大门出入,禁止从二号门出入;因情况特殊需从二号门进出,须经公司同意方可通行。
3.28行人必须遵守交通安全规定和警示,走人行道或靠路边右侧行走,禁止横排行走。
3.29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启动应急预案,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联系相关方处理交通事故;同时,公司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根据实际对业务主控单位进行连带安全绩效考核。
3.30遇到雨雪等恶劣天气及以往发生过车辆伤害事故的责任单位,安全环保部依据实际情况,下发预警提示。
3.31厂区行驶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运送散体物资、液体物料和其它废弃物的车辆,必须采取覆盖、密闭、捆绑、湿化等有效措施,满足安全、环保要求;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应按照道路指示及引领人员指定路线行驶。
3.32严禁司机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严禁酒后开车。
4考核与奖惩
4.1入厂机动车辆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发现一次,考核100-500元。
4.2骑自行车穿越厂房及违反规定要求的行为,发现一次考核50元。
4.3责任区域管理主体及业务主控单位未履行管理职责或履职不到位的,应对责任单位进行安全绩效考核100-300元。
4.4外来车辆损坏公司设施须原价赔偿,同时对责任单位考核500-10000元。
5附则
5.1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修订。
5.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
1.目的与范围
为实现对公司交通安全的有效管理,减少和杜绝交通违章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交通安全管理。
2.术语和定义
2.1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操作证
由公司、基层单位逐级审查,政府主管部门培训考核颁发的驾驶资格证,允许驾驶车辆:铲车、起重车辆。
2.2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
由公司、基层单位逐级考核、审查,为驾驶员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允许驾驶车辆:乘用车、货运汽车和产品车。
2.3驾驶员安全例会
由各车辆管理单位组织的驾驶员集中强化学习教育例会。
2.4周安全活动
也称安全活动日。车辆管理单位每周一次的安全生产主题活动。
2.5零散车辆单位
车辆在10台车(包括特种车辆)以下不按建制车队进行标准化管理的车辆管理单位(包括派出执行现场施工任务的临时车组)。
2.6长途车辆
到300km及其以上执行任务的车辆。
2.7大宗任务
需要多台车集中拉运或长时间执行同一任务的拉运项目。如产品发运、大型搬迁、三超拉运、大型吊装、编组拉运任务、长期拉运(值班)任务等。
2.8特殊拉运
拉运如油品、爆炸物品、放射物品、抢险急救物资等特殊物品的运输任务。
3.职责
3.1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在岗驾驶员的综合管理和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的审核、发证、审验,车辆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长途车辆审批、安全预案审批等管理。
3.2人力资源部负责申请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驾驶员的审验,负责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操作证驾驶员的培训、取证、审验等管理。
3.3生产制造部负责车辆大修、二级维护检测,厂内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组织车辆报废技术鉴定。
3.4财务资产部负责车辆(包括产品车试车)保险的购置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报废车辆的管理和处置。
3.5保卫部负责特殊拉运的安全监督管理。
3.6车辆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驾驶员、机动车辆的日常管理。
4.管理内容
4.1管理通则
4.1.1车辆管理单位应设置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4.1.2企内驾驶员和机动车辆应实行车队化集中管理。
4.1.3车辆单位应建立企内机动车辆档案、驾驶员档案、交通安全培训教育记录、交通风险评估、驾驶员安全行驶公里数统计档案、长途车辆审批台帐、交通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道路交通事故档案等交通安全管理记录。
4.2驾驶员管理
4.2.1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
凡驾驶公司机动车辆的在岗、试岗职业驾驶员应按本规定申领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任何人未取得准驾证不得驾驶公司机动车辆。
4.2.1.1准驾证申请条件
申领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须为公司在岗驾驶员和确系工作需要经审查、考试合格的车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领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
a)驾驶大型、重型、危险货物及特种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不足5年或15×104km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和未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的;
b)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的驾驶人员有负主要及以上责任交通死亡事故记录的;驾驶其它车辆驾驶人员三年内有负主要责任及以上责任交通死亡事故记录的;
c)身体条件不符合GB/T18463《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极其测评要求》中的在职驾驶员标准要求的;
d)新培训取得驾驶证不足一年的;
e)不符合公司用工规定的。
4.2.1.2申领核发程序:
a)驾驶员个人填写《机动车辆准驾证取证申请表》;
b)交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有效驾驶证;
c)公司进行逐级审批和综合素质审查,填写《机动车辆准驾证颁证资格审查表》;
d)质量安全环保部进行必要的驾驶技能和安全知识考试、考核;
e)由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核发企内准驾证。
4.2.1.3驾驶员因工作需要改换所驾车型,应向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申领新的准驾证。
4.2.1.4发生事故或发生致命违章、严重违章事件的驾驶员下岗或停车反思半年以上的,原准驾证吊销,重新上岗需申领新的准驾证。
4.2.1.5职能部门安全管理人员有权收缴、吊扣违章驾驶员的准驾证,并在档案里记录其违章行为。
4.2.1.6企内准驾证每年审验一次。企内准驾证由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建档管理。
4.2.1.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车辆管理单位负责到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
a)已取得企内准驾证的驾驶员出现4.2.1.1所列情形的;
b)驾驶员因调离、转岗、退休等原因不再驾驶企内机动车辆的。
4.2.2驾驶员日常管理
4.2.2.1车辆管理单位应建立驾驶员档案,对驾驶员安全行车情况进行全面记录;
4.2.2.2车辆管理单位对驾驶员应实施动态管理,每月对驾驶员进行动态分析,提出相应管理或监控措施。动态分析基本步骤为:
a)由安全第一责任者组织安全领导小组对全体驾驶员进行驾驶行为、驾驶心态、影响因素的全面排队分析;
b)分析评估内容按照《驾驶员岗位风险评估表》进行,由安全员建立动态分析基本台帐和记录;
c)根据分析结果对驾驶员进行A、B、C类定性分类,并对A、B类提出针对性的具体监控措施,措施应明确到人、具体到点;
d)动态分析结果应建立公布栏,向全体驾驶员公示,提醒驾驶员自我约束并互相监督;
e)由监控人根据监控措施实施监控;
f)监控结果在次月的动态分析时应进行评估,提出是否解除监控或改变措施。
4.2.2.3新上岗、复工、转岗驾驶员,实行三个月的A类监控,监控期内不准单独顶车。
4.2.2.4执行长途任务的驾驶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安全意识高、身体素质好、驾驶技术过硬、自律能力强、有较丰富驾驶经验的驾驶员。
4.2.2.5驾驶大型、重型、危险货物及特种专用车的驾驶员应对所驾驶车辆的基本性能以及装载的特种设备性能等有一定的了解;驾驶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危险货物性能和一般的安全规程,持有有效的相关证件。
4.2.2.6身体状况差、安全素质低或多次严重违章、肇事的驾驶员应根据情节调换岗位。
4.2.2.7驾驶员应做到:
a)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b)爱护车辆、服从调度、接受安全检查;车辆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回场后应按规定进行车辆检查,及时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如实汇报机动车辆出车情况;
c)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种安全活动学习,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行车技能;
4.2.2.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a)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有医院证明的;
b)违反规定装载物品,严重影响安全行车的;
c)装载危险物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手续不全,没有专人押运的;
d)车辆存在严重故障,影响安全行车的;
e)无路单或行车路线、地点与路单不符的;
f)公车私用或车管干部、调度派私车的;
g)带车人违章指挥的。
4.2.2.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驾驶员应承担相关责任:
a)驾驶无审批手续的车辆执行长途任务,驾驶员应负连带责任;
b)驾驶员执行长途任务未随车带《车辆长途审批表》,按无路单处罚;
c)对车管干部和带车人的违章指挥不加拒绝,照常执行的,驾驶员负同等责任;
d)凡配有安全带的车辆,行驶中驾驶员和乘车人没有按规定系安全带,追究驾驶员的责任;
e)明知所驾车辆有隐患,但不告知领导,仍然出长途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
f)驾驶员在执行任务时,如无故延误、私自捎客、捎货或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及行车路线行车,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发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驾驶员承担;如系干部违章指挥,由违章干部和驾驶员分别承担责任;
g)驾驶员因酒后驾车、无证开车、开私车而引发事故的,一切责任自负,并按HSE奖惩规定严肃处理;
h)驾驶员擅自将车交与他人驾驶或私自教练他人学习驾驶的,对驾驶员按无证开车处罚。
4.2.3驾驶员教育培训
4.2.3.1周安全活动
a)基层车辆单位每月应有周安全活动实施计划,活动由车辆管理单位组织,做好活动原始记录。
b)周安全活动原则上应在每周一进行,特殊情况可以视情改变。
c)周安全活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周安全讲评,本周安全要求;传达上级文件精神,提出贯彻落实措施;分析本周的生产任务情况和特点;事故案例分析;主持人提出的具体要求。
d)安全活动实行点到制。缺席人员应有记录,由安全员负责传达活动内容;
4.2.3.2月度安全例会
a)车辆管理单位应有驾驶员安全例会年度实施计划,例会由车辆管理单位组织,做到时间、地点、人员、内容、考核五落实,建立包括组织情况、议程、和学习内容简要记录。
b)安全例会原则上应在每月最末一周的周一组织进行,时间不少于2小时。
c)例会学习应合理设置教育内容,每半年应组织一次考试。
d)例会学习实行签到制。签到记录要建立在车辆管理单位(车队),对缺席人员要进行补课并有记录。
e)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通法律法规、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交通事故防御和应急技能等。
4.2.3.3“当年事故、今日反思”活动由车辆管理单位每半年组织一次。
a)反思活动应在年度计划里做出安排;
b)进行反思活动时,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驾驶员和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参加;
c)反思活动应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4.2.3.4驾驶员年审和冬训学习每年各一次,由车辆管理单位组织进行。
4.2.3.5特殊安全教育
a)新上岗驾驶员应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复工、转岗驾驶员应进行复工、转岗安全教育。
b)执行大型、特殊拉运任务的驾驶员应接受专项特殊教育,熟知安全预案。
c)执行长途任务的驾驶员,出发前应由车辆管理单位安全员进行长途行驶警示教育。
d)车辆管理单位对外出执行长期任务的驾驶员,出发前对驾驶员应进行当地法律法规、风土人情、环境因素的学习教育。
4.3机动车辆
4.3.1车辆标识
4.3.1.1公司新购置车辆可在车门上喷涂公司名称“南阳二机集团”字样;
4.3.1.2非公司车辆不得使用与公司名称相关字样。
4.3.2车辆入户
4.3.2.1新购置车辆入户按如下程序办理:
a)车辆管理单位持机动车合格证,购车发票、购车税等,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b)生产制造部、财务资产部负责公司车辆建档登记。
4.3.2.2车辆管理单位负责从事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办理。
4.3.3车辆异动
4.3.3.1车辆管理单位负责车辆过户、转籍等异动业务的办理。
4.3.3.2生产制造部负责车辆内部调拨备案手续办理。
4.3.3.3生产制造部、财务资产部进行公司车辆异动登记建档。
4.3.4车辆检验和维护
4.3.4.1各车辆管理单位负责车辆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和检测。
4.3.4.2车辆管理单位根据车辆运行里程,按规定的维护间隔里程安排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车辆维护执行《起重设备、电梯、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4.3.5租用车辆
4.3.5.1租用车辆应确保安全技术状况良好、证件齐全有效,并投保交通强制保险、座位险和不低于10万元保险额的第三者责任险。
4.3.5.2用车单位应与出租车辆的所有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并将租用车辆纳入基层车辆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4.3.6车辆风险评估
a)车辆风险评估每月进行一次;
b)车辆风险评估由车辆管理单位组织,单位领导、安全管理人员、技术员、班组长参加,驾驶员本人应参加其所驾车辆的风险评估;
c)评估内容按照《车辆风险评估表》进行;
d)根据评估结果对车辆进行高、中、低风险分类,制定相应的风险削减措施,并及时告知当车驾驶员。
4.4运行管理
4.4.1车辆调派
4.4.1.1机动车辆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准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在临时上道路行驶时,应申请临时通行证,按规定行驶。
4.4.1.2未按规定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不准继续行驶。
4.4.1.3车辆调派由车属单位主管领导或指定派车人负责调派,并建立调派台帐。
4.4.1.4车辆运行应持有效行驶路单,路单应标明目的地、任务、路线、时间、派车人和主车驾驶员,出车前应向驾驶员交清任务、行驶路线、事故预防;执行紧急、重点任务需日夜兼程的车辆,应配备两名或两名以上驾驶员,路单上应写明安全措施;
4.4.1.5严禁机动车辆客货混装,机动车辆载人(物)不准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人),运输“四超”物件时,应按规定办理手续。
4.4.1.6两台车以上执行同一任务,应队车行驶;五台车以上队车行驶应制定安全预案,单位领导带队抓安全,严格按安全预案运行。队车行驶时应根据道路情况、运输货物性质以及车辆性质等因素保持安全行车距离,并做好途中对车辆的“三停四查”。
4.4.1.7节日期间车辆应实施“三交一封一定”(交机动车辆行车证、企内车辆准驾证、车钥匙,单位封存车辆,定点存放)措施,并有记录;节日值班车辆凭“节日通行证”和下达的路单行驶。
4.4.1.8会议和接待用车应经承办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原则上应安排公司办小车队车辆承担。重要接待任务应指定专人带车,负责行车安全。应抽调技术高、有经验、作风好的驾驶员和性能良好的车辆执行任务。
4.4.1.9公司非营运的面包车、中轿车、大客车等载人车辆应遵守以下规定:
a)不得从事营运活动、不得对外承租;
b)接待外部人员需派车短途旅游的,应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4.4.2大宗任务、特殊拉运管理和监控
4.4.2.1成立大宗任务、特殊拉运安全领导小组,承运单位领导任组长,明确职责、工作分工和具体责任人。
4.4.2.2组长负责组织特殊任务风险评估
a)特殊任务风险评估应根据恶劣天气、道路、任务特点,在每次实施任务前组织开展;
b)特殊任务风险评估由车辆管理单位组织,单位领导、安全管理人员、调度员、班组长等参加;
c)评估内容按照《特殊任务风险评估表》进行;
d)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削减措施,评估结果和控制措施由调度员书面告知执行特殊任务的驾驶员,驾驶员应签字确认并提前做好行车准备。
4.4.2.3组长负责制定拉运安全预案(包括组织方案、承运车队运行监控措施、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4.4.2.4承运单位对车辆进行整修和安全检验;并对驾驶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
4.4.2.5重点拉运项目应配备指挥车辆,拉运工作跟随指挥、全程监控;一般拉运项目工作组应指定人员随车监控,拉运结束时应进行小结。
4.4.2.6载重车、油罐车、自卸车、平板拖车、吊车、客车等特种车辆应遵守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承担油品等特殊拉运必须为专用运输车辆,并按规定接受检测、检验和检查;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定。轻质油槽车、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应停放在规定地点,不得在居民区或其它人员密集地点及重要公共建筑物等处停放。
4.4.2.7用于执行抢险、紧急救护等任务的车辆,紧急事态下可以打破正常的用车程序,调度可以在征得安全主管领导同意后临时指派有驾驶证、无准驾证的企内职工驾驶车辆。
4.4.2.8所有对外承包的拉运项目必须签定“包保”合同,明确安全责任。
4.4.3长途车辆管理
4.4.3.1所有外派长途车辆应进行能力性评估,本单位不具备承担此任务的能力、车辆不符合执行此任务的条件、驾驶员没有执行此类任务的经验,不得外派拉运。
4.4.3.2抢险、救护或执行紧急拉运任务需日夜兼职或单日连续行驶超过10小时的,应加派一名驾驶员,并明确监控措施。
4.4.3.3直达距离不足300km,但转道行驶距离达到和超过300km的,也应报批。
4.4.3.4已经派出的长途车辆需要改变行驶路线、延长行驶距离或增加在外滞留时间,需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备案。
4.4.3.5《长途车辆审批表》随车由驾驶员保管。无特殊情况,执行长途任务的车辆应按规定时间返回。
4.4.3.6返回后,驾驶员应立即回单位报告行车安全情况和车辆技术状况。
4.4.3.7财务资产部应凭《长途车辆审批表》,报销驾驶员的长途差旅费。
4.4.3.8质量安全环保部、车辆管理单位均应建立长途车审批台帐。《长途车辆审批表》应在车辆管理单位留存备查。
4.4.3.9管理责任
a)长途车辆未审批出车的,按私车论处,由批准派车人承担一切责任;
b)实行责任连带制度。审批人、检验人、教育人分别对负责项目承担相关责任;
c)按程序上一环节未履行签字,下一环节就签字放行的,追究下一环节签字人的责任;
d)派出A、B类驾驶员执行长途任务或因保险手续不全造成公司损失的,追究车辆管理单位的管理责任。
4.4.3.10带车人责任
a)长途车实行带车人安全责任监督制。带车人作为义务安全员,负有监督驾驶员安全驾驶、纠正驾驶员违章行为的责任;
b)带车人干预驾驶行为、强迫或诱导驾驶员违章驾驶,按违章指挥追究带车人责任;
c)带车人有约束随车其他人员配合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责任;
d)带车人有协助驾驶员处理行车中紧急事态的责任。
4.4.4行驶要求
4.4.4.1驾驶员、车管干部和乘员须遵守公司交通安全十条禁令:
a)严禁无企内准驾证驾驶公司车辆;
b)严禁酒后驾车或驾驶行为受药物或其它物质的影响;
c)严禁开私车或利用公司车辆教练他人学习驾驶;
d)严禁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强超抢会;
e)严禁驾驶机动车辆时不系安全带、使用或其它双向通讯工具;
f)严禁车辆带病行驶或使用报废车辆;
g)严禁违反规定装运危险物品;
h)严禁客货混装、超员超载行驶;
i)严禁工程作业车辆违章载人行驶;
j)严禁迫使、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
4.4.4.2所有执行行车任务的驾驶员都必须适当休息和反应灵敏,不得在疲劳或困倦时驾驶车辆。驾驶员工作时间和驾驶时间最低要求见下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严于本要求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
表1连续行驶路途休息规定
要求
规定
连续驾驶2小时休息时间
不少于15分钟
连续24小时内最长驾驶时间
累计不超过10小时
连续24小时内最长工作时间
累计不超过16小时
连续24小时内累计驾驶10小时以上要求
配备2名驾驶员
4.4.5车场(库)管理
4.4.5.1安全通道必须保持通畅,并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4.4.5.2车场应划定停车位,规范车辆停放,并有足够的灯光照明。
4.4.5.3车场出入口设置限速5公里标志和“内有车队”等安全警示标志。
4.4.5.4车库内不得检修车辆和长时间启动车辆。
4.4.5.5车库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与车辆无关的杂物。
4.4.6零散车辆单位管理
4.4.6.1各单位车辆应遵循“能合不分、能整不散”的原则进行管理。对零散车辆单位有条件按车队进行标准化管理的,应按车队进行安全管理。
4.4.6.2零散车辆单位应确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交通安全工作,明确管理职责并经培训。
4.4.6.3零散车辆单位的车辆超过5台(含5台)时,应设立车班,按照班组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安全管理,建立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本。
4.4.6.4零散车辆单位由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或第一责任人指定派车人负责派车。其他任何人不得派车或未经调派私自动用车辆。
4.4.6.5车辆调派应建立调派台帐,为驾驶员出具有效路单。
4.4.6.6零散车辆应指定主车驾驶员。主车驾驶员不得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主车驾驶员在时,单位领导不得指令驾驶员将车交给他人驾驶,否则按违章指挥处理。
4.4.6.7零散车辆单位领导应组织月度安全例会,要求驾驶员参加,并建立记录。
4.4.6.8零散车辆单位设立车班的,由交通主管领导单独按规定组织周安全活动,并建立记录;其它零散车辆单位的驾驶员可参加本单位安全活动,但交通主管领导应单独对驾驶员提出安全要求。
4.4.6.9零散车辆单位应建立车辆自检自查台帐,严格执行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三检制”
4.4.6.10零散车辆单位的车辆回场检验由各单位组织进行。
4.4.6.11派出执行驻外现场施工任务一个月及以上的长期值班车辆由用车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管理,同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a)驾驶员派出前,应进行思想素质、技术素质和身体条件的严格考核;
b)派出单位领导应及时通过电话、传真、邮递等方式给驻外临时车组下达安全指令,提供教育资料、提出安全要求;
c)临时车组每周应向派出单位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5.相关文件和记录
5.1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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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记录
RG/QHSEZYB.30-01《机动车辆准驾证取证申请表》
RG/QHSEYKB.30-02《机动车辆准驾证颁证资格审查表》
RG/QHSEYKB.30-03《驾驶员岗位风险评估表》
RG/QHSEYKB.30-04《车辆风险评估表》
RG/QHSEYKB.30-05《特殊任务风险评估表》
RG/QHSEYKB.30-06《长途车辆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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