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规定1
1为了员工的出行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及财产安全,制定本法,车间全体人员都应当遵守本法。
2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3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4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
4.1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4.2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4.3道路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4.4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5机动车通行规定
5.1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5.2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5.2.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5.2.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5.2.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5.2.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5.3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5.4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5.5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5.6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5.7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5.8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5.9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10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
5.11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5.12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5.13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6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6.1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6.2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6.3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
6.4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6.5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6.6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下车前须伸手上下摆动示意,不准妨碍后面车辆行驶。
6.7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6.8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
7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7.1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7.2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7.3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7.4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7.5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7.6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车须在站台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7.7不准在车行道招呼出租汽车;机动车行驶中,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准跳车。
道路交通安全规定2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在车辆驾驶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对发生事故或违章操作而造成事故的人员给予处罚,以提高全体驾驶员安全驾驶、文明行车的意识,强化公司安全管理、减少并杜绝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指标,特制定公司车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奖惩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在职的全体驾驶员(含劳务工)及因工作需要驾驶车辆的其他人员。
二、定义
车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制定、修改
本管理规定由综合管理部安全质量室提出制定及修改,经总经理批准。
四、管理内容
4.1事故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或承包合同):
⑴、工作期间酒后驾车的;
⑵、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负同等责任及以上责任的;
⑶、将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车发生重大事故的;
⑷、抢越铁路道口发生交通重大事故的;
⑸、事故责任者逃逸或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⑹、事故后不及时抢救伤者,有打击报复等恶劣行为的;
⑺、私自动用公车,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⑻、隐瞒事故不报或私自处理损失金额超过壹万元以上被举报的;
⑼、发生事故负主要责任及以上责任的责任人,拒不承担超出保险范围的经济损失的。
4.2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的经济考核及事故责任人对公司的车辆经济损失承担补偿:
⑴、专职驾驶员
序号
考核类别
内容
1
经济考核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对事故责任人考核200元/次。(无责除外)
2
经济考核
造成道路交通、人为事故后,故意隐瞒不报的,对责任人考核200元/次。
3
经济考核
事故车辆未按公司规定在指定4S店或指定维修厂进行维修的,对责任人考核200元/次。
4
资产损失补偿
按责任划分的考核比例(责任界定以交警队裁决为准)
全责
主责
同责
次责
12%
10%
8%
6%
⑵、因工作需要驾驶车辆的人员
序号
考核类别
内容
1
经济考核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对事故责任人考核200元/次。(无责除外)
2
经济考核
造成道路交通、人为事故后,故意隐瞒不报的,对责任人考核200元/次。
3
经济考核
事故车辆未按公司规定在指定4S店或指定维修厂进行维修的,对责任人考核200元/次。
4
资产损失补偿
按责任划分的考核比例(责任界定以交警队裁决为准)
全责
主责
同责
次责
10%
8%
6%
4%
4.3在交通事故中对于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损失,如:出租车的班费、死亡伤残的精神损害赔偿、事故车二次拖车费、检测费、停车费、伤者的自费药、货物损失免赔金额等由事故责任人本人承担。
4.4凡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或重伤以上事故的',经交警队认定为事故全部责任的驾驶员,按考核标准承担车损经济损失赔偿后,须待岗培训,经公司考核合格再准予驾驶车辆。
4.5长途车辆在配载货物时,驾驶员应与货站签订货运合同,并由货站将货物投保,方可拉运。因无合同,无保险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货物损失(如:丢货损失)由事故责任人承担。
4.6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装载货物时不得超高超限、客运车不得超员,凡是因为超高超限超员等违反交通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三者损失和货物损失由事故责任人或相关负责人承担经济赔偿。
4.7凡是发生交通事故后所支付的费用:如事故押金,修车费,伤者医疗费,拖车费等,都由事故责任人个人垫付,待事故处理结案后,持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损害赔偿裁决书,修车发票,修车明细,车辆损失照片,医疗费病历等材料到保险公司理赔,待理赔完毕后,按本管理规定,对事故责任人所承担经济赔偿处理后,再将个人垫付的费用余额返还给个人。
4.8相关奖励:对于连续行驶规定里程数及年数而未发生任何事故的驾驶员将给予一定奖励。
⑴、驾驶员安全行驶累计5万公里无违章无事故无其它违法行为的奖励价值300元标准奖励;
⑵、驾驶员安全行驶累计10万公里无违章无事故无其它违法行为的奖励价值500元标准奖励;
⑶、驾驶员安全行驶累计20万公里无违章无事故无其它违法行为的奖励价值1000元标准奖励;
⑷、驾驶员安全行驶累计30万公里无违章无事故无其它违法行为的奖励价值20xx元标准奖励;
⑸、长途车、市内货车、大客车安全系数为1;小货车安全系数0.9;小客车安全系数0.8;
安全里程=实际行驶里程×安全系数
⑹、奖励形式由公司安委会讨论确定,并由公司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五、其他说明
5.1凡是发生交通事故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各部门要及时召开现场会,通报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事故责任人要详细写出事故经过和检查认识,引以为戒。
5.2当年内发生有责事故的责任人取消当年度各项评优资格。
六、记录表单
6.1《事故调查表》
6.2《事故处理意见表》
七、附则
7.1本管理规定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20xx年1月4日制定的《交通事故奖罚处理办法》作废。
7.2本管理规定由综合管理部安全质量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检查和考核。
7.3在20xx年3月15日前发生的事故按原规定执行。
7.4在20xx年3月15日后发生的事故按本规定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规定3
1.目的
为认真做好分公司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杜绝或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分公司员工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运输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的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分公司所有车辆及分公司厂区内的所有作业车辆(包括进入厂区的外单位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机动车是指上路挂牌照车辆,工艺车是指储运部的叉车、抬包车、阳极搬运车、罐车以及各单位拖拉机、轻型货车等没有上路牌照的车辆。
分公司各单位,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教育职工以及外单位进厂人员,认真遵守本规定。
因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分公司主管部门可制定车辆、行人临时通行规定。
3.职责
3.1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厂内行驶车辆的管理工作,规范厂内行车秩序;
3.2综合管理部负责进厂车辆的办证管理工作,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工作;
3.3设备工程部负责厂内工艺车的检审工作,负责组织车辆报废鉴定工作;
3.4财务部负责机动车辆的保险、车船使用税的购买。
3.5各有车单位:
3.5.1建立车辆管理具体办法,逐台建立工艺车、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一)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二)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三)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四)车辆事故记录。
3.5.2负责督促机动车辆驾驶员做好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年检、年审、二级维护审验及等级鉴定等工作。
3.5.2每周开展司助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培训记录;
3.5.3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行车检查工作,纠正违章行为,并督促驾驶人员做好出车三检制(出车前、行驶中途、收车后),形成相关记录。
3.6二级单位及机关部室要建立健全私家车档案,经常开展私家车主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教育职工按照要求规范行走。
4.基本要求
4.1各种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转向、制动安全可靠,喇叭、灯光齐全有效。
4.2汽车吊、挖掘机、推土机等专用机械车辆,不准带挂或牵引车辆;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不准牵引其它车辆或被其它车辆牵引。
4.3装载货物的高度、宽度、长度要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厂区运载超高、超宽、超长物资以及设备时,由组织运输单位提出申请,经分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主管领导批准,并按指定时间、路线由专人引导通过。
4.4司机新上岗时,各单位必须对其进行驾驶技能、交通知识的鉴定工作,合格者方可驾驶。
4.5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车时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证、车船使用税、营运证、派车单等证件;
(二)驾驶证不准涂改、伪造和转借他人;
(三)不准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四)不准驾驶与驾驶证上准驾车类不相符的车辆;
(五)严禁酒后驾车;
(六)不准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七)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时,必须戴安全头盔;
(八)驾驶车辆时不准穿高跟鞋和拖鞋,不准不穿上衣驾驶车辆;
(九)驾车时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打手机、观看电视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和举动;
(十)驾驶室内不准超额乘人,不准客货混装;
(十一)必须在车门、车厢关好后行车;
(十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不得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十三)不得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十四)工艺车不准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4.6各有车单位要认真执行派车单制度、实行车辆专人负责制度。
4.7未经安全生产技术部批准,厂内工艺车辆一律不得开出分公司生产区域。
4.8严禁面包车、小轿车等车辆拉运气瓶等危险化学品。
4.9机动车牵引挂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动车和挂车的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并应挂保险链条;挂车的牵引架、挂环出现裂纹、扭曲、脱焊或严重磨损时,不得使用;
(二)机动车与挂车之间,挂车前、后轮之间,应安装防护栏栅;
(三)机动车在空载情况下,不得拖带载重挂车;
(四)每辆机动车只准牵引1辆挂车;
(五)挂车应安装自动刹车装置、灯光和显示标志;
(六)挂车宽度超过机动车时,机动车的前保险杠两端,应安装与挂车宽度相等的标杆,标杆顶端安装标灯;
(七)对采用自动连接装置的牵引车和挂车,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10吊车在作业前,对吊钩、吊环、钢丝绳和链条等吊挂用具,应进行仔细检查,并定期试验,严禁降低安全系数使用。在吊装过程中安排专人指挥、监护。
4.11工艺车辆检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不合格的工艺车辆,不准行驶。
出省车辆由派车单位按要求填写《机动车辆出省申请书》(见附件一),报安全生产技术部、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省。
5.厂区内车辆通行要求
5.1各种车辆严格执行厂区限速规定。除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外,机动车辆在中央大道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其它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在弯道、行人稠密地区以及载运危险物品时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在进出厂房、厂房内、通过铁路平交道口、门岗、倒车或通过前方有障碍物时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5.2除消防车、救护车、警车、工程抢险车执行紧急公务外,所有车辆进出厂区时,都应自觉接受门卫的检查和询问。必要时应出示有关证件。
5.3严禁摩托车(工作车除外)进入厂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进入的,必须到综合管理部办理通行证,到安全生产技术部备案后方可进入,并按规定行驶。
5.4厂区行驶的各种车辆,要做到文明行驶,礼让三先,严禁逆行、超速行驶、强行超车、会车。
5.5在主干道路上,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严禁非机动车及行人进入机动车道行驶(走);在其它道路上,机动车靠中心线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靠道路两侧1.5米内通行。
5.6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5.7除进入电解生产、施工用车外,严禁其他车辆利用电解通道作为便道行驶。
5.8抬包车、阳极搬运车、叉车以及其他车辆出入电解通道口、车间大门等地时,必须鸣笛减速慢行。车间内标明有车辆行驶标线的,按照标明的行驶路线行驶,没有的尽量靠中间行驶,并按指定位置停放。
6.外来车辆管理
6.1非**分公司车辆进入生产作业区时,首先提出申请,到综合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
6.2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外来施工车辆的管理,分公司对外来施工车辆实行办证管理。所有施工单位的车辆(包括临时雇佣的),应在前挡风玻璃处贴单位标识,办证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制作、发放,加盖公章后使用。
6.3外来施工车辆进入厂区前,指定运输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对其包括雇佣车辆司助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厂区安全行车注意事项教育,并按施工需要规定必要的路线。
6.4送货等其他车辆需要进入生产作业区,有关单位对其进行安全行车以及分公司有关道路交通规定的教育。综合管理部只对进行了安全教育的车辆办理通行证。
6.5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在办理入厂证时,应出具运输危险化学品准运证,方准办理《公司临时通行证》。
6.6拉运土石方、煤、建筑垃圾等的车辆,必须采取覆盖等防护措施,严禁洒落。
6.7各种履带式车辆严禁在厂区行驶。特殊情况需要行驶时,到安全生产技术部办理审批手续,登记备案后,并采取保护路面的措施,按照指定的时间及路线行驶。
6.8履带式装卸机械、压路机通过道口前,必须征得储运部同意,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应在道口两侧铁路线路上适当地进行防护。
6.9轮胎式等工程机械行驶时,铲斗、推斗等必须放下,不准其上放置物品行走。
7.厂区内车辆停放要求
7.1大临院停车场等办公场所门前停车区域实行统一管理,严禁车辆随意乱停、乱放。
7.2进入厂区的外来车辆(包括私家车),按要求在大临院等指定区域停车区停放,严禁随意停放。
7.3厂区行驶的各种车辆,要严格遵守停车规定,交叉路口、门口、弯道、桥梁、铁路、消防井、平交路口15米内严禁停车;道路及道路两侧施工车辆装卸货物时,必须保持道路畅通,不得长时间占用道路,妨碍其它车辆通行。
7.3厂区内道路上严禁随意停车,占用道路,故障停车时,应尽量将车移到道路边缘位置。
8.厂区道路要求
8.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在分公司厂区道路上及铁路两侧堆放物资、进行施工作业等妨碍道路通行的行为,以保证道路畅通。
8.2分公司各单位如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路面或封闭道路时,需向安全生产技术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有关手续,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提前一日以上通知有关单位后方可进行。
8.3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8.4严禁移动、损坏道路上的各种交通标志、交通设施等。
8.5保持厂区道路的清洁卫生,不得随意往道路上倾倒脏水、拉圾等污物,不准在道路上嬉戏打闹。
8.6各单位要加强货场、货位管理,货物堆放要符合货运规程要求,严禁乱堆乱放,避免刮车埋道,确保道路畅通。
8.7冰雪天后,各单位应及时清扫责任区内冰雪,冰雪严重时,辖区单位应向通道口、车间路口及道路上抛洒盐粒,以保证车辆安全通行。
8.8厂区道路上各种井盖、井圈、雨排应完好无损,各责任单位应经常进行检查,并及时更换。
9.非机动车辆和行人安全要求
9.1自行车必须闸、铃齐全有效,牌照、钢号齐备。
9.2骑行非机动车时要靠右侧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出入厂门时要下车推行,要服从交通管理和门卫人员的指挥、检查。
9.3骑行非机动车时严禁双手撒把、扶肩搭背、截头猛拐、互相追逐、曲线行驶,严禁酒后骑行。
9.4骑行非机动车通过平交道口时,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不得与机车争道抢行,经过交叉路口、弯道、斜型平交道及视线不良等处,须下车推行,主动避让机动车辆,不得冒险抢行。
9.5厂区内严禁自行车骑车载人,非机动车严禁在机动车道上骑行。
9.6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和交通繁杂路段时,要主动避让机动车辆,不得与机动车辆争道抢行。
9.7厂区道路上的行人要自觉遵守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有人行道的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行走,不准侵占车行道路。
9.8行人不得在人行道、车行道上打闹、聚众围观、拦车、扒车、强行搭车及抛物打车。
9.9行人及非机动车辆严禁穿越铁路专用线。
9.10多人行走时,两人并排,三人成行。
10.违章处理
10.1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人员,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对责任者处300-500元罚款;造成人员伤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章载人以及车辆超载、超员、超速行车的;
(二)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后,驾驶员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堵塞的;
(三)违章逆行的(因施工需要除外);
(四)人货混装的;
(五)未按要求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六)运输超高、超宽、超长货物未经审批的;
(七)驾驶证过期未审验仍驾驶车辆的;
(八)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
(九)擅自驾驶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十)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后视镜等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十一)不执行派车单制度的;
(十二)道路上抛洒垃圾及土石方的;
(十三)在道路上打闹、聚众围观、强行拦车、搭车的;
(十四)机动车跨越双黄实线通行的;
(十五)其他违章行为的。
10.3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对责任者处1000元罚款;造成人员伤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驾驶员或单位领导擅自将分公司车辆交无证人员驾驶的;
(二)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不听劝阻的;
(三)酒后驾驶车辆的;
(四)不吸取事故教训,屡犯不改的;
(五)屡出事故,不引以为戒,放任不管的;
(六)不及时清理道路垃圾的。
(七)在道路上施工,没有采取警示等防护措施的;
(八)不按驾驶证规定的要求驾驶所驾车型的。
10.3偷开他人机动车的,处20xx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10.4对出省、旅游用车,未经审批擅自出车的,对责任人处20xx元罚款。对车辆所在单位通报批评,同时,停止驾车一个月,发生交通事故加倍处罚。
10.5凡违章违纪一年内三次以上者(含三次),停止驾驶分公司车辆3个月。
10.6未向分公司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私自挖掘路面的,处20xx元罚款。
10.7未征得分公司有关部门同意,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处20xx元罚款。
10.8发生事故隐瞒不报,伪造现场或逃逸者,对驾驶员处10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20xx元罚款,并参照第11条加倍处理。
10.9故意损坏道路上的各种交通标志、交通设施,除照价赔偿外,对责任者处1000元罚款。
10.10违规人员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的,除进行相应处罚外,同时进行5~8天的'办班学习及站岗值班教育。
10.11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定,合并处理。
驾驶员丢失各种证件,造成车辆不能按时审验以及正常行驶的,其责任由本人承担,同时,对其处500元罚款。
10.12分公司机动车辆在外行驶由于违章而受到处罚以及所产生的滞纳金,由司机本人负责缴纳。由此造成车辆不能按时审验的,其责任由本人承担。
分公司机动车辆不认真进行维护保养,以致车辆没有通过审验的,其车辆审验由司机本人负责,同时对司机本人处以500罚款。
10.13外单位车辆未办理临时通行证,门卫私自放行的,对放行人员每台车处以500元罚款,同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单位办理临时通行证时,有关单位未对其进行安全教育,或不按规定办理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罚款。
10.14外单位车辆在厂区内行驶,多辆违章或多次发现违章的,除对车辆所属单位进行处罚外,对其管理单位以及其它责任单位给予1000元罚款。
11.交通事故处理
11.1分公司车辆在厂外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应立即停车,保护事故现场(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随后拨打报警电话,报告保险公司、综合管理部、安全生产技术部。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应立即抢救伤者。
11.2厂内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向安全生产技术部、综合管理部、所在单位领导报告,属于分公司机动车辆的还应向财务部报告。出现人身伤亡事故的应立即将伤者就近送至医院拨。
11.3发生的道路交通人身伤亡事故,在场职工均有义务、有责任,积极协助抢救伤员。
11.4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1.5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11.6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分公司有关规定,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11.7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11.8发生交通事故的单位,一周之内书面向安全生产技术部报送事故材料。
11.9根据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标准如下:
(一)轻微事故:指一次造成轻伤一至二人,或财产损失(机动车辆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指一次造成重伤一至二人,或者轻伤三人以上(含三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一至二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十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含3万元)不足6万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或者重伤十一人以上(含十一人),或者死亡一人、同时重伤八人以上(含八人),或者死亡二人同时重伤五人以上(含五人)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含6万元)的事故。
11.10当事人应当向交通管理部门如实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
11.11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11.12公司车辆在厂区发生交通事故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1.12.1轻微交通(车辆)事故。
(一)事故中只有轻微财产损失,无人员伤害,对驾驶员按以下处理(见表1):
表1
责任分类
罚款(元)
其它
备注
负主要责任以上者
500元以下
写出书面检查
(二)造成人员伤害的,对驾驶员按以下处理(见表2):
?表2
责任分类
罚款(元)
其?它
备注
负同等责任者
500
写出书面检查
负主要责任者
1000
写出书面检查
负全部责任者
1500
写出书面检查
11.12.2一般交通事故(见表3)
对驾驶员按照以下处理:
表3
责任分类
罚款(元)
其?它
备注
负同等责任者
1000
写出书面检查
负主要责任者
1500
写出书面检查
负全部责任者
20xx
写出书面检查,一月之内不准驾驶车辆。
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1.12.3重大交通事故(见表4)
按照以下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表4
责任分类
罚款(元)
其它
备注
负次要
责任者
对驾驶员处1000元罚款
驾驶员本人写出书面检查,负同等
责任者
对驾驶员处20xx元罚款;对行政一把手处500元罚款
驾驶员本人写出书面检查,一月之内不准驾驶车辆
建议对司机本人给予警告处分,同时建议对该单位行政一把手给予通报批评
负主要
责任者
对驾驶员处3000元罚款,对行政一把手处1000元罚款
驾驶员本人及单位分别写出书面检查,且驾驶员二月之内不准驾驶车辆
建议给予司机本人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该单位行政一把手警告处分,同时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负全部
责任者
对驾驶员处4000元罚款,对行政一把手处20xx元罚款
驾驶员及单位写出书面检查,驾驶员本人三月之内不准驾驶车辆
建议给予司机本人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该单位行政一把手警告以上处分,同时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11.12.4特大交通事故按照重大交通事故加倍处罚。负同等以上责任者,今后不准驾驶分公司车辆,建议给予留厂察看以上处分,负次要责任者,三月之内不准驾驶车辆,建议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11.13由于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由肇事者个人承担,同时,参照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并对所在单位罚款20xx元,建议有关部门对司机调离工作岗位。
11.14驾驶员酒后驾车等严重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按照相应事故加倍处罚。
11.15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另外建议有关部门对逃逸的当事人调离工作岗位。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11.16分公司车辆在外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交警队的责任认定,按照以上事故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11.17外单位车辆在分公司厂区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司人员受伤、财产损失时,按照责任认定,应承担受伤人员相应的治疗费及财产赔偿费,同时,参照第11.12条进行处理。
11.18对严重违章人员,安全生产技术部除按上述条例处罚外,还可对违章人员进行5~20天的站岗值班教育。
12.相关图表
12.1交通安全管理流程图
道路交通安全规定4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管理职责和范围。
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公用(务)车辆(含工程车辆、厂内机动车辆)。
1.3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和社区以及公司所有公路、道路。
2、引用文件与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xx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20xx年10月7日重新修订后,由国务院总理签署第687号国务院令发布实施
《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兵器工业集团公司20xx年4月22日下发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检查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第13号)
3、术语和定义
3.1车辆单位:是指车辆所有权归属公司的车辆,包括公司调配给下属单位使用的机动车辆。
3.2机动车辆: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3.3厂内机动车辆:指在企业内部转运产品、工件,未经公安交通监理部门考核发证的机动车辆。
4、管理职责
4.1、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公务用车、办公室用车的归口管理。
4.2、生产运营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包括特种车辆的归口管理;
4.3、综合办公室(保卫)负责外来车辆的出入管理并配合综合办公室、生产运营部作好厂内车辆的管理。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综合办公室(保卫)应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5.1.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厂区道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制定公司交通运输安全方面的相关规定。
5.1.2组织实施路政巡查、保护路产、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各类违反路政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5.1.3负责厂内道路施工时实施交通管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对存有缺陷的道路、标志等进行整改和维修,确保道路及道路安全设施齐全完好。
5.1.4监督检查厂区道路养护作业,施工路段按规范设置标志设施,维护施工路段正常秩序。
5.1.5对各类车辆统计数字进行收集、分析整理,搞好抽样调查等各项基础工作。
5.2、交通道路安全管理
5.2.1厂区内部道路应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色及安全标志。
5.2.2厂区交通路、各门岗、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的场所,应设置道路标牌,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明显的警告标志。
5.2.3损毁路段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夜间要挂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频繁的路段要设临时交通指挥。
5.2.4厂区交通道路交通路要保持足够的夜间照明。
5.2.5综合办公室(保卫)应经常对公司厂区内外各路段特别是通往广阳和中南口的自备公路进行巡查,保证道路畅通,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整改。
5.2.6厂区道路要保持整洁,路侧下水道(明沟加盖)要定期疏通。
5.2.7严禁在交通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积物资、设备及其他杂物,禁止在交通要道和消防通道上施工作业。确需在路面进行作业的,施工部门应按要求落实交通安全措施。
5.2.8交通道路两侧不准随意堆放物资,因施工要求确需堆放的堆放的物资距路边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
5.2.9履带车辆未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在交通路面行驶。
5.3机动车辆管理
5.3.1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加强交通安全管理,车辆主管单位对本单位机动车辆应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5.3.1.1建立健全车辆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和车辆安全运行技术档案,完善机动车辆保养维修制度。
5.3.1.2建立安全行车管理台帐,内容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记录、道路交通违章记录、车辆安全行车里程记录、车辆保养和检修记录、单位安全行车状况分析等。
5.3.1.3承运危险品等特殊物品运输的,应当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确保运输安全。主管单位要及时了解、掌握驾驶职工作强度及遵守规章情况,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疲劳驾驶、超载等违章行为发生。
5.3.1.4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制止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消除事故隐患。
5.3.2公司公务(用)车辆必须经当地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牌照、行驶证并按规定安装号牌后方可安排执行运输任务,号牌、行驶证应与驾驶车辆一致,不得转移挪用。
5.3.3厂内机动车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定期由地方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予以检验,查出的问题由使用单位负责整改;管理执行《特种作业人员与特种设备管理规定》(5.3公司(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内容。
5.3.4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外出执行任务。
5.3.5机动车辆应做好日常的检修和维护,保证车况完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嗽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等装置齐全有效,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安排执行任务。
5.3.6机动车辆如需进入高速公路或盘山公路行驶,应重点检查车辆的轮胎、燃料润滑油、制动器、灯光装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消防灭火器等装置。
5.3.7公司(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用车单位应保证驾驶人员持有上岗操作证,不得随意安排其他人员驾驶。
5.3.8单位领导应合理安排出车,防止疲劳驾驶,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5.3.9机动车辆拖带挂车时只准拖带一辆,挂车的载重质量不得超过汽车所规定的额定载重量。
5.3.10起重车不准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
5.3.11不准用非危险品运输车辆运输危险物品。
5.4驾驶员与车辆行驶管理
5.4.1所有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取得驾驶执照并通过公司生产运营部门培训考试。未经培训获取驾驶执照和未经公司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者,严禁在厂区内驾驶机动车辆。
5.4.2车辆单位对本单位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5.4.2.1组织驾驶员安全学习,定期开展安全驾驶检查、评比活动。
5.4.2.2组织驾驶员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专题培训。
5.4.2.3掌握驾驶员安全行车情况,建立驾驶员跟踪教育制度,详细记录驾驶员违章、事故情况,坚决杜绝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病车上路等违章行为。
5.4.3公司内车辆限速规定:
5.4.3.1机动车辆进出厂大门时,行驶速度为5km/h。
5.4.3.2厂内机动车辆应遵守公司区域内25km/h限速的要求
5.4.3.3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罐车为15km/h。
5.4.4所有车辆不得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装载散货、粉状或易滴漏物品的,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运送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要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国家及行业规定和标准。
5.4.5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人员外,其他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电瓶车、叉车、铲车不准载人。
5.4.6车辆单位要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管理档案。进一步规范厂内交通秩序,强化厂内机动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
5.5、厂内电动三轮车管理
5.5.1为规范电动三轮车管理,维护厂区交通秩序,确保车辆和人员安全,对各单位配备的电动三轮车做如下管理规定:
5.5.2车辆使用管理
5.5.2.1各单位配备的`电动三轮车必须实行定员管理,每辆车确定1-2人为兼职驾驶员,每辆车须明确一名日常维护、保养、清洁责任人。
5.5.2.2配备电动三轮车的单位对所配备车辆的管理使用负直接责任,驾驶员必须服从部门负责人管理,做到遵章守纪,安全行驶,并有义务对所保管的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5.5.2.3专、兼职驾驶员要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掌握交通规则和交通标识,熟悉驾车路线,掌握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5.5.2.4电动三轮车严禁驶出生产区。
5.5.3电动三轮车驾驶人管理
5.5.3.1驾驶人必须持有机动车驾证,且准驾车型为E。
5.5.3.2驾驶人必须经岗前培训后方可上路驾驶。
5.5.3.3非本车驾驶人不准驾驶。不得公车私用。
5.5.3.4电动三轮车限速15公里/小时,禁止载人或人货混载。
5.6职工车辆管理
5.6.1职工骑行摩托车要做到有牌持证,严禁无证驾驶;摩托车、电动车原则上不许进入生产区,特殊情况需进入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厂区摩托车通行证》;骑行摩托车须戴头盔,不得使用未检验、脱保及报废摩托车。
5.6.2职工私有车辆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及费用自负。
5.6.3职工家用汽车严禁进入公司生产区。
5.6.4、综合办公室(保卫)负责对厂区、社区交通“三乱”(乱停、乱放、乱行驶)现象进行检查。
5.7中南社区(生活区)交通安全管理
5.7.1为加强中南社区(以下简称社区)交通安全管理,维护职工、家属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生活环境,对社区交通安全管理作如下规定:
5.7.1.1公司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车辆停放点。进一步加强社区内车辆及外来车辆管理,加大社区巡查、夜查力度,严禁车辆乱停乱放,挤占人行道等现象发生,加大违章驾驶查处力度,确保社区交通安全有序。
5.7.1.2社区内自行车、两轮摩托车、电瓶车限速10km/h,各种机动货车、客车、小轿车限速15km/h,严禁超速行驶。
5.7.1.3外来机动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原则上不准进入社区。确需进入的须经门卫同意,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车辆出入时要自觉接受检查。5.7.1.4禁止在社区内学开机动车。
5.7.2社区内各种车辆要按指定位置存放,禁止在主干道和绿化带内停车。在社区施工、运垃圾的货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应办理施工运输证,按指定路线行驶,未办理运输证的车辆禁止驶入。外来车辆未经允许禁止在社区过夜。
5.8工程施工单位机动车辆管理
5.8.1安全管理职责范围
5.8.1.1在公司生产区域施工的非厂在册机动车辆均属外来施工车辆,外来施工车辆入厂时,由主管施工单位出具证明信,并经综合办公室(保卫)同意后方可入厂。
5.8.1.1外来施工车辆按照“谁引进,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界区,谁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制。主管施工单位对外来施工车辆安全负全责,负责外来施工、服务车辆的综合管理。包括项目建设、技术改造、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引进车辆的管理。
5.8.2外来施工车辆的管理
5.8.2.1外来施工或服务车辆在接受停车检查后,方可进出厂门。
5.8.2.2进厂车辆须按指定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停车场停放。机动车厂内行驶限速15km/h。
5.8.2.3车辆若载有物品,需凭《货物出门证》出厂。
5.8.2.4外来施工车辆及驾驶员出现安全事故并对厂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数额予以赔偿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检查与考核
6.1、综合办公室(保卫)负责对所有进入家属区和厂内车辆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本制度的车辆,有权进行处理。
6.2、综合办公室对公司的公务用车、办公室用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3、生产运营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检查、处理。
6.4、发生交通事故,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肇事人员及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将按照公司有关事故处理规定,对相关人员和单位给予相应处罚。具体处罚尺度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6.4.1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者,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保险公司理赔后余额)一万元以上者处以10%的经济处罚,一万元以下者处以8%的经济处罚;
6.4.2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者,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保险公司理赔后余额)一万元以上者予以7%经济处罚,一万元以下者处以5%的经济处罚;
6.4.3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者,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保险公司理赔后余额)一万元以上者予以5%经济处罚,一万元以下者处以3%的经济处罚;
6.4.4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者,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保险公司理赔后余额)一万元以上者,予以3%经济处罚,一万元以下者处以2%的经济处罚;
6.4.5交通事故有关无责的不予经济处罚。
6.4.6酒后驾驶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而发生事故的按以下规定重罚:
6.4.6.1酒后驾驶发生事故的,除交通部门处罚外,其本人负担全部经济损失;
6.4.6.2车辆交与无证人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除交通部门处罚外,本人负担全部经济损失。
6.4.6.3对责任单位及责任单位安全负责人的经济处罚,不得将罚款转嫁肇事驾驶员。
7、附则
7.1、本规定与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颁布、制定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7.2、本规定解释权属综合办公室(保卫)。
8、记录
8.1、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记录
8.2、外来机动车进厂登记表、1334-1
以上记录由综合办公室(保卫)分别整理、保存、备查。
道路交通安全规定5
一.总则
1.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国家、省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2.凡机动车、电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均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定。
3.学校安全保卫处负责本规定具体实施。
二.机动车行驶管理
1.运营车辆未经许可禁止驶入校园;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和由学校邀请来校的贵宾所乘车辆,经确认后可准予通行。
2.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出入校门、道路行驶应确保行人安全,限速为5公里/小时。校园道路禁止车辆超速行驶或在非机动车道和禁止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严禁在校园内鸣喇叭。车辆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
3.货运车辆应避开校园人流高峰期。货运车辆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4.驾驶人员违反本规定引发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5.各部门举行大型活动的外来机动车辆进校,主办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向校长办公室申请,并向安全保卫处报备。遇有大型活动、施工、自然灾害、恶劣天气、交通事故、安全任务和突发事件等,安全保卫处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采取疏导等措施。
三.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管理
1.学校师生自觉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制度,因工作、来访的校外人员,应出示有效证件,在门卫处登记,并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禁止电动车、人力三轮车入校。骑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骑驾助动车、电动车须下车推行进入学校,在校园内行驶时应关闭助力、电动器,改用人力踩行。
3.骑自行车或助动车、电动车,严禁在校园道路上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
4.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5.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轮板,禁止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加强学生道路交通安全行为教育和引导。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1.校园人行道、楼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2.校内停车场,由安全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划定泊车位,机动车应按划定停车位或停车场有序停放。
3.外来车辆,禁止在校园停车过夜。
4.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自行车停车场内有序停放。严禁在校园道路上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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