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4-03-29 10:33:51 交通/运输/物流/仓储 我要投稿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

  1.目的与范围

  为实现对公司交通安全的有效管理,减少和杜绝交通违章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交通安全管理。

  2.术语和定义

  2.1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操作证

  由公司、基层单位逐级审查,政府主管部门培训考核颁发的驾驶资格证,允许驾驶车辆:铲车、起重车辆。

  2.2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

  由公司、基层单位逐级考核、审查,为驾驶员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允许驾驶车辆:乘用车、货运汽车和产品车。

  2.3驾驶员安全例会

  由各车辆管理单位组织的驾驶员集中强化学习教育例会。

  2.4周安全活动

  也称安全活动日。车辆管理单位每周一次的安全生产主题活动。

  2.5零散车辆单位

  车辆在10台车(包括特种车辆)以下不按建制车队进行标准化管理的车辆管理单位(包括派出执行现场施工任务的临时车组)。

  2.6长途车辆

  到300km及其以上执行任务的车辆。

  2.7大宗任务

  需要多台车集中拉运或长时间执行同一任务的拉运项目。如产品发运、大型搬迁、三超拉运、大型吊装、编组拉运任务、长期拉运(值班)任务等。

  2.8特殊拉运

  拉运如油品、爆炸物品、放射物品、抢险急救物资等特殊物品的运输任务。

  3.职责

  3.1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在岗驾驶员的综合管理和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的审核、发证、审验,车辆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长途车辆审批、安全预案审批等管理。

  3.2人力资源部负责申请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驾驶员的审验,负责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操作证驾驶员的培训、取证、审验等管理。

  3.3生产制造部负责车辆大修、二级维护检测,厂内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组织车辆报废技术鉴定。

  3.4财务资产部负责车辆(包括产品车试车)保险的购置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报废车辆的管理和处置。

  3.5保卫部负责特殊拉运的安全监督管理。

  3.6车辆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驾驶员、机动车辆的日常管理。

  4.管理内容

  4.1管理通则

  4.1.1车辆管理单位应设置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4.1.2企内驾驶员和机动车辆应实行车队化集中管理。

  4.1.3车辆单位应建立企内机动车辆档案、驾驶员档案、交通安全培训教育记录、交通风险评估、驾驶员安全行驶公里数统计档案、长途车辆审批台帐、交通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道路交通事故档案等交通安全管理记录。

  4.2驾驶员管理

  4.2.1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

  凡驾驶公司机动车辆的在岗、试岗职业驾驶员应按本规定申领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任何人未取得准驾证不得驾驶公司机动车辆。

  4.2.1.1准驾证申请条件

  申领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须为公司在岗驾驶员和确系工作需要经审查、考试合格的车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领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

  a)驾驶大型、重型、危险货物及特种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不足5年或15×104km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和未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的;

  b)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的驾驶人员有负主要及以上责任交通死亡事故记录的;驾驶其它车辆驾驶人员三年内有负主要责任及以上责任交通死亡事故记录的;

  c)身体条件不符合GB/T18463《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极其测评要求》中的在职驾驶员标准要求的;

  d)新培训取得驾驶证不足一年的;

  e)不符合公司用工规定的。

  4.2.1.2申领核发程序:

  a)驾驶员个人填写《机动车辆准驾证取证申请表》;

  b)交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有效驾驶证;

  c)公司进行逐级审批和综合素质审查,填写《机动车辆准驾证颁证资格审查表》;

  d)质量安全环保部进行必要的驾驶技能和安全知识考试、考核;

  e)由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核发企内准驾证。

  4.2.1.3驾驶员因工作需要改换所驾车型,应向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申领新的准驾证。

  4.2.1.4发生事故或发生致命违章、严重违章事件的驾驶员下岗或停车反思半年以上的,原准驾证吊销,重新上岗需申领新的准驾证。

  4.2.1.5职能部门安全管理人员有权收缴、吊扣违章驾驶员的准驾证,并在档案里记录其违章行为。

  4.2.1.6企内准驾证每年审验一次。企内准驾证由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建档管理。

  4.2.1.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车辆管理单位负责到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

  a)已取得企内准驾证的驾驶员出现4.2.1.1所列情形的;

  b)驾驶员因调离、转岗、退休等原因不再驾驶企内机动车辆的。

  4.2.2驾驶员日常管理

  4.2.2.1车辆管理单位应建立驾驶员档案,对驾驶员安全行车情况进行全面记录;

  4.2.2.2车辆管理单位对驾驶员应实施动态管理,每月对驾驶员进行动态分析,提出相应管理或监控措施。动态分析基本步骤为:

  a)由安全第一责任者组织安全领导小组对全体驾驶员进行驾驶行为、驾驶心态、影响因素的全面排队分析;

  b)分析评估内容按照《驾驶员岗位风险评估表》进行,由安全员建立动态分析基本台帐和记录;

  c)根据分析结果对驾驶员进行A、B、C类定性分类,并对A、B类提出针对性的具体监控措施,措施应明确到人、具体到点;

  d)动态分析结果应建立公布栏,向全体驾驶员公示,提醒驾驶员自我约束并互相监督;

  e)由监控人根据监控措施实施监控;

  f)监控结果在次月的动态分析时应进行评估,提出是否解除监控或改变措施。

  4.2.2.3新上岗、复工、转岗驾驶员,实行三个月的`A类监控,监控期内不准单独顶车。

  4.2.2.4执行长途任务的驾驶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安全意识高、身体素质好、驾驶技术过硬、自律能力强、有较丰富驾驶经验的驾驶员。

  4.2.2.5驾驶大型、重型、危险货物及特种专用车的驾驶员应对所驾驶车辆的基本性能以及装载的特种设备性能等有一定的了解;驾驶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危险货物性能和一般的安全规程,持有有效的相关证件。

  4.2.2.6身体状况差、安全素质低或多次严重违章、肇事的驾驶员应根据情节调换岗位。

  4.2.2.7驾驶员应做到:

  a)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b)爱护车辆、服从调度、接受安全检查;车辆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回场后应按规定进行车辆检查,及时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如实汇报机动车辆出车情况;

  c)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种安全活动学习,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行车技能;

  4.2.2.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a)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有医院证明的;

  b)违反规定装载物品,严重影响安全行车的;

  c)装载危险物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手续不全,没有专人押运的;

  d)车辆存在严重故障,影响安全行车的;

  e)无路单或行车路线、地点与路单不符的;

  f)公车私用或车管干部、调度派私车的;

  g)带车人违章指挥的。

  4.2.2.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驾驶员应承担相关责任:

  a)驾驶无审批手续的车辆执行长途任务,驾驶员应负连带责任;

  b)驾驶员执行长途任务未随车带《车辆长途审批表》,按无路单处罚;

  c)对车管干部和带车人的违章指挥不加拒绝,照常执行的,驾驶员负同等责任;

  d)凡配有安全带的车辆,行驶中驾驶员和乘车人没有按规定系安全带,追究驾驶员的责任;

  e)明知所驾车辆有隐患,但不告知领导,仍然出长途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

  f)驾驶员在执行任务时,如无故延误、私自捎客、捎货或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及行车路线行车,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发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驾驶员承担;如系干部违章指挥,由违章干部和驾驶员分别承担责任;

  g)驾驶员因酒后驾车、无证开车、开私车而引发事故的,一切责任自负,并按HSE奖惩规定严肃处理;

  h)驾驶员擅自将车交与他人驾驶或私自教练他人学习驾驶的,对驾驶员按无证开车处罚。

  4.2.3驾驶员教育培训

  4.2.3.1周安全活动

  a)基层车辆单位每月应有周安全活动实施计划,活动由车辆管理单位组织,做好活动原始记录。

  b)周安全活动原则上应在每周一进行,特殊情况可以视情改变。

  c)周安全活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周安全讲评,本周安全要求;传达上级文件精神,提出贯彻落实措施;分析本周的生产任务情况和特点;事故案例分析;主持人提出的具体要求。

  d)安全活动实行点到制。缺席人员应有记录,由安全员负责传达活动内容;

  4.2.3.2月度安全例会

  a)车辆管理单位应有驾驶员安全例会年度实施计划,例会由车辆管理单位组织,做到时间、地点、人员、内容、考核五落实,建立包括组织情况、议程、和学习内容简要记录。

  b)安全例会原则上应在每月最末一周的周一组织进行,时间不少于2小时。

  c)例会学习应合理设置教育内容,每半年应组织一次考试。

  d)例会学习实行签到制。签到记录要建立在车辆管理单位(车队),对缺席人员要进行补课并有记录。

  e)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通法律法规、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交通事故防御和应急技能等。

  4.2.3.3“当年事故、今日反思”活动由车辆管理单位每半年组织一次。

  a)反思活动应在年度计划里做出安排;

  b)进行反思活动时,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驾驶员和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参加;

  c)反思活动应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4.2.3.4驾驶员年审和冬训学习每年各一次,由车辆管理单位组织进行。

  4.2.3.5特殊安全教育

  a)新上岗驾驶员应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复工、转岗驾驶员应进行复工、转岗安全教育。

  b)执行大型、特殊拉运任务的驾驶员应接受专项特殊教育,熟知安全预案。

  c)执行长途任务的驾驶员,出发前应由车辆管理单位安全员进行长途行驶警示教育。

  d)车辆管理单位对外出执行长期任务的驾驶员,出发前对驾驶员应进行当地法律法规、风土人情、环境因素的学习教育。

  4.3机动车辆

  4.3.1车辆标识

  4.3.1.1公司新购置车辆可在车门上喷涂公司名称“南阳二机集团”字样;

  4.3.1.2非公司车辆不得使用与公司名称相关字样。

  4.3.2车辆入户

  4.3.2.1新购置车辆入户按如下程序办理:

  a)车辆管理单位持机动车合格证,购车发票、购车税等,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b)生产制造部、财务资产部负责公司车辆建档登记。

  4.3.2.2车辆管理单位负责从事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办理。

  4.3.3车辆异动

  4.3.3.1车辆管理单位负责车辆过户、转籍等异动业务的办理。

  4.3.3.2生产制造部负责车辆内部调拨备案手续办理。

  4.3.3.3生产制造部、财务资产部进行公司车辆异动登记建档。

  4.3.4车辆检验和维护

  4.3.4.1各车辆管理单位负责车辆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和检测。

  4.3.4.2车辆管理单位根据车辆运行里程,按规定的维护间隔里程安排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车辆维护执行《起重设备、电梯、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4.3.5租用车辆

  4.3.5.1租用车辆应确保安全技术状况良好、证件齐全有效,并投保交通强制保险、座位险和不低于10万元保险额的第三者责任险。

  4.3.5.2用车单位应与出租车辆的所有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并将租用车辆纳入基层车辆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4.3.6车辆风险评估

  a)车辆风险评估每月进行一次;

  b)车辆风险评估由车辆管理单位组织,单位领导、安全管理人员、技术员、班组长参加,驾驶员本人应参加其所驾车辆的风险评估;

  c)评估内容按照《车辆风险评估表》进行;

  d)根据评估结果对车辆进行高、中、低风险分类,制定相应的风险削减措施,并及时告知当车驾驶员。

  4.4运行管理

  4.4.1车辆调派

  4.4.1.1机动车辆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准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在临时上道路行驶时,应申请临时通行证,按规定行驶。

  4.4.1.2未按规定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不准继续行驶。

  4.4.1.3车辆调派由车属单位主管领导或指定派车人负责调派,并建立调派台帐。

  4.4.1.4车辆运行应持有效行驶路单,路单应标明目的地、任务、路线、时间、派车人和主车驾驶员,出车前应向驾驶员交清任务、行驶路线、事故预防;执行紧急、重点任务需日夜兼程的车辆,应配备两名或两名以上驾驶员,路单上应写明安全措施;

  4.4.1.5严禁机动车辆客货混装,机动车辆载人(物)不准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人),运输“四超”物件时,应按规定办理手续。

  4.4.1.6两台车以上执行同一任务,应队车行驶;五台车以上队车行驶应制定安全预案,单位领导带队抓安全,严格按安全预案运行。队车行驶时应根据道路情况、运输货物性质以及车辆性质等因素保持安全行车距离,并做好途中对车辆的“三停四查”。

  4.4.1.7节日期间车辆应实施“三交一封一定”(交机动车辆行车证、企内车辆准驾证、车钥匙,单位封存车辆,定点存放)措施,并有记录;节日值班车辆凭“节日通行证”和下达的路单行驶。

  4.4.1.8会议和接待用车应经承办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原则上应安排公司办小车队车辆承担。重要接待任务应指定专人带车,负责行车安全。应抽调技术高、有经验、作风好的驾驶员和性能良好的车辆执行任务。

  4.4.1.9公司非营运的面包车、中轿车、大客车等载人车辆应遵守以下规定:

  a)不得从事营运活动、不得对外承租;

  b)接待外部人员需派车短途旅游的,应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4.4.2大宗任务、特殊拉运管理和监控

  4.4.2.1成立大宗任务、特殊拉运安全领导小组,承运单位领导任组长,明确职责、工作分工和具体责任人。

  4.4.2.2组长负责组织特殊任务风险评估

  a)特殊任务风险评估应根据恶劣天气、道路、任务特点,在每次实施任务前组织开展;

  b)特殊任务风险评估由车辆管理单位组织,单位领导、安全管理人员、调度员、班组长等参加;

  c)评估内容按照《特殊任务风险评估表》进行;

  d)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削减措施,评估结果和控制措施由调度员书面告知执行特殊任务的驾驶员,驾驶员应签字确认并提前做好行车准备。

  4.4.2.3组长负责制定拉运安全预案(包括组织方案、承运车队运行监控措施、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4.4.2.4承运单位对车辆进行整修和安全检验;并对驾驶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

  4.4.2.5重点拉运项目应配备指挥车辆,拉运工作跟随指挥、全程监控;一般拉运项目工作组应指定人员随车监控,拉运结束时应进行小结。

  4.4.2.6载重车、油罐车、自卸车、平板拖车、吊车、客车等特种车辆应遵守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承担油品等特殊拉运必须为专用运输车辆,并按规定接受检测、检验和检查;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定。轻质油槽车、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应停放在规定地点,不得在居民区或其它人员密集地点及重要公共建筑物等处停放。

  4.4.2.7用于执行抢险、紧急救护等任务的车辆,紧急事态下可以打破正常的用车程序,调度可以在征得安全主管领导同意后临时指派有驾驶证、无准驾证的企内职工驾驶车辆。

  4.4.2.8所有对外承包的拉运项目必须签定“包保”合同,明确安全责任。

  4.4.3长途车辆管理

  4.4.3.1所有外派长途车辆应进行能力性评估,本单位不具备承担此任务的能力、车辆不符合执行此任务的条件、驾驶员没有执行此类任务的经验,不得外派拉运。

  4.4.3.2抢险、救护或执行紧急拉运任务需日夜兼职或单日连续行驶超过10小时的,应加派一名驾驶员,并明确监控措施。

  4.4.3.3直达距离不足300km,但转道行驶距离达到和超过300km的,也应报批。

  4.4.3.4已经派出的长途车辆需要改变行驶路线、延长行驶距离或增加在外滞留时间,需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备案。

  4.4.3.5《长途车辆审批表》随车由驾驶员保管。无特殊情况,执行长途任务的车辆应按规定时间返回。

  4.4.3.6返回后,驾驶员应立即回单位报告行车安全情况和车辆技术状况。

  4.4.3.7财务资产部应凭《长途车辆审批表》,报销驾驶员的长途差旅费。

  4.4.3.8质量安全环保部、车辆管理单位均应建立长途车审批台帐。《长途车辆审批表》应在车辆管理单位留存备查。

  4.4.3.9管理责任

  a)长途车辆未审批出车的,按私车论处,由批准派车人承担一切责任;

  b)实行责任连带制度。审批人、检验人、教育人分别对负责项目承担相关责任;

  c)按程序上一环节未履行签字,下一环节就签字放行的,追究下一环节签字人的责任;

  d)派出A、B类驾驶员执行长途任务或因保险手续不全造成公司损失的,追究车辆管理单位的管理责任。

  4.4.3.10带车人责任

  a)长途车实行带车人安全责任监督制。带车人作为义务安全员,负有监督驾驶员安全驾驶、纠正驾驶员违章行为的责任;

  b)带车人干预驾驶行为、强迫或诱导驾驶员违章驾驶,按违章指挥追究带车人责任;

  c)带车人有约束随车其他人员配合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责任;

  d)带车人有协助驾驶员处理行车中紧急事态的责任。

  4.4.4行驶要求

  4.4.4.1驾驶员、车管干部和乘员须遵守公司交通安全十条禁令:

  a)严禁无企内准驾证驾驶公司车辆;

  b)严禁酒后驾车或驾驶行为受药物或其它物质的影响;

  c)严禁开私车或利用公司车辆教练他人学习驾驶;

  d)严禁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强超抢会;

  e)严禁驾驶机动车辆时不系安全带、使用或其它双向通讯工具;

  f)严禁车辆带病行驶或使用报废车辆;

  g)严禁违反规定装运危险物品;

  h)严禁客货混装、超员超载行驶;

  i)严禁工程作业车辆违章载人行驶;

  j)严禁迫使、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

  4.4.4.2所有执行行车任务的驾驶员都必须适当休息和反应灵敏,不得在疲劳或困倦时驾驶车辆。驾驶员工作时间和驾驶时间最低要求见下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严于本要求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

  表1连续行驶路途休息规定

  要求

  规定

  连续驾驶2小时休息时间

  不少于15分钟

  连续24小时内最长驾驶时间

  累计不超过10小时

  连续24小时内最长工作时间

  累计不超过16小时

  连续24小时内累计驾驶10小时以上要求

  配备2名驾驶员

  4.4.5车场(库)管理

  4.4.5.1安全通道必须保持通畅,并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4.4.5.2车场应划定停车位,规范车辆停放,并有足够的灯光照明。

  4.4.5.3车场出入口设置限速5公里标志和“内有车队”等安全警示标志。

  4.4.5.4车库内不得检修车辆和长时间启动车辆。

  4.4.5.5车库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与车辆无关的杂物。

  4.4.6零散车辆单位管理

  4.4.6.1各单位车辆应遵循“能合不分、能整不散”的原则进行管理。对零散车辆单位有条件按车队进行标准化管理的,应按车队进行安全管理。

  4.4.6.2零散车辆单位应确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交通安全工作,明确管理职责并经培训。

  4.4.6.3零散车辆单位的车辆超过5台(含5台)时,应设立车班,按照班组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安全管理,建立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本。

  4.4.6.4零散车辆单位由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或第一责任人指定派车人负责派车。其他任何人不得派车或未经调派私自动用车辆。

  4.4.6.5车辆调派应建立调派台帐,为驾驶员出具有效路单。

  4.4.6.6零散车辆应指定主车驾驶员。主车驾驶员不得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主车驾驶员在时,单位领导不得指令驾驶员将车交给他人驾驶,否则按违章指挥处理。

  4.4.6.7零散车辆单位领导应组织月度安全例会,要求驾驶员参加,并建立记录。

  4.4.6.8零散车辆单位设立车班的,由交通主管领导单独按规定组织周安全活动,并建立记录;其它零散车辆单位的驾驶员可参加本单位安全活动,但交通主管领导应单独对驾驶员提出安全要求。

  4.4.6.9零散车辆单位应建立车辆自检自查台帐,严格执行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三检制”

  4.4.6.10零散车辆单位的车辆回场检验由各单位组织进行。

  4.4.6.11派出执行驻外现场施工任务一个月及以上的长期值班车辆由用车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管理,同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a)驾驶员派出前,应进行思想素质、技术素质和身体条件的严格考核;

  b)派出单位领导应及时通过电话、传真、邮递等方式给驻外临时车组下达安全指令,提供教育资料、提出安全要求;

  c)临时车组每周应向派出单位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5.相关文件和记录

  5.1相关文件

  --------

  5.2记录

  RG/QHSEZYB.30-01《机动车辆准驾证取证申请表》

  RG/QHSEYKB.30-02《机动车辆准驾证颁证资格审查表》

  RG/QHSEYKB.30-03《驾驶员岗位风险评估表》

  RG/QHSEYKB.30-04《车辆风险评估表》

  RG/QHSEYKB.30-05《特殊任务风险评估表》

  RG/QHSEYKB.30-06《长途车辆审批表》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

  1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公司车辆交通安全行为,保障交通安全秩序井然,根据国家相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1.2释义与分类

  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在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以及特种车辆。

  1.2.1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2.2非机动车是指人力或者电动车等交通工具。

  1.2.3特种车辆是指叉车、抱车、铲车、吊车、槽车和其他履带式车辆。

  1.2.4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厂区范围内行驶及作业的,由公司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使用专门牌照的机动车辆。

  1.2.5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执行“业务对接谁主管、谁负责;谁的作业区域,谁负责过程监督管理”的原则。

  1.3制定依据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3.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3.3《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3.4《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617

  1.4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作业区域及道路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2组织与职责

  2.1综合办公室

  2.1.1负责主管车辆统一登记备案、检定及考核执行管理。

  2.1.2负责主管车辆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及监督考核。

  2.1.3负责定期组织主管业务司机交通安全培训教育。

  2.2后勤部

  2.2.1负责车辆出入厂安全管理。

  2.2.2负责外来车辆出入厂安全符合性检查及阻火设施配发。

  2.2.3负责主管区域车辆安全监督考核管理。

  2.3采购供应部负责业务主控车辆安全管理。

  2.4运销部

  2.4.1负责业务主控运输车辆日常安全管理。

  2.4.2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对接管理。

  2.5生产技术部负责应急车辆协调管理。

  2.6安全环保部

  2.6.1安全环保部负责综合监督检查各单位对车辆安全管理。

  2.6.2安全部配合责任部门做好厂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管理。

  2.6.3负责外委单位入厂车辆司机的厂级安全教育。

  2.7机动部负责公司叉车的统一登记备案、检定及考核执行管理。

  2.8机修车间

  2.8.1负责主管特种车辆日常使用、检查。

  2.8.2负责定期组织特种车辆司机进行交通安全培训教育。

  2.9车辆作业区域主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2.9.1负责车辆安全设施检查管理。

  2.9.2负责车辆作业过程安全管理。

  2.9.3负责车辆入厂后从业人员二、三(安全技术交底)级安全培训教育。

  3管理内容

  3.1公司所有私家车辆进入公司须办理入厂登记手续,统一由综合办公室颁发通行证。

  3.2综合办公室对主管车辆统一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并建立维保记录,同时对车辆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管理。

  3.3综合办公室兼职安全员及车队队长定期利用每月部室安全活动或网络信息平台,对公司驾驶人员进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留存记录,提高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思想认知意识。

  3.4综合办公室负责对主管业务驾驶人员进行违章违规驾驶行为监督考核。

  3.5后勤部对主管业务范围车辆进行统一监督检查,车辆必须符合公司生产装置区域防火防爆管理要求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3.6凡是进出公司车辆统一接受公司电子系统识别许可,同时驾驶人员应配合后勤部保卫人员安监及防盗行为检查。

  3.7业务主控单位定期组织对主管责任区域车辆安全停靠及防火防盗巡查,对违规车辆车主进行考核。

  3.8凡是未办理许可手续,需进入公司外来机动车辆,由对接部门负责与后勤部门岗人员沟通,同时外来驾驶人员办理登记方可进入。

  3.9后勤部门岗值班人员进行公司临时入厂车辆安全阻火罩配发管理,阻火罩应在门口执勤保安负责临时配发满足日常及应急车辆进入厂区使用,使用者交驾驶证或行驶证抵押可以领取符合型号要求的阻火罩方可进入生产厂区。

  3.10门岗执勤人员有权限对进入厂区车辆的'安全状况、应急消防等器材、防火防爆要求安监检查,对不符合要求车辆有权制止不允许进入。

  3.11厂区内拉运原材料、产品、物资、废旧物资出厂,必须凭有效审批出门凭证方可放行出厂,出门凭证需到后勤部办理。

  3.12公司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需调配应急车辆,生产技术部当班调度应第一时间通知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协调应急救援车辆及应急物资抢险车辆,就近行驶原则进入事发区域及抢险物资配发区域。

  3.13采购供应部应对主管业务车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管理,同时涉及车辆交叉作业区域应组织双方签署安全协议,约束双方应履行权利及义务注意事项管理要求。

  3.14运销部应对主控业务外来车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管理,要求其遵守公司管理要求。

  3.15运销部应对涉及运输危险化学品外来车辆对接单位进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符合性审查,同时应与涉及到业务量大,风险相对大的对接单位组织签署双方履行权利及义务的安全协议及管理要求。

  3.16各单位应对主管作业区域外来车辆及所属管理车辆进行过程监督考核管理。

  3.17各单位有权对违规行为驾驶人员及外来车辆运输单位进行提交考核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提交公司考核办执行落实。

  3.18各单位应对主管责任区域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告知并留存记录。

  3.19各单位应对进入主管区域车辆进行防火防爆安全监督检查。

  3.20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严禁违规行驶。

  3.21严禁超载、超员、超速;货运机动车厢内不准人、货混载。

  3.22厂区内自行车、电动车应当按规范行驶;机动车辆厂区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转弯处或进入公司大门时不得高于5公里,遵守公司厂区道路的限高行驶要求。

  3.23自行车进出公司大门时,驾车人应下车出入。自行车在厂区内行驶,不允许骑车穿越厂房。

  3.24凡是进入公司作业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设施完备,安全信号指示灯完好。

  3.25公司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内,任何车辆不得停放在公司通行道路上,外单位车辆进入公司必须登记并服从门岗执勤人员指挥。

  3.26交叉路口、弯路、窄路、陡坡及距离上述地点10米以内的路段,不准泊车,同时进入此区域驾驶人员应鸣笛警示避免发生碰撞。

  3.27拉运货物的机动车辆按规定应从东大门出入,禁止从二号门出入;因情况特殊需从二号门进出,须经公司同意方可通行。

  3.28行人必须遵守交通安全规定和警示,走人行道或靠路边右侧行走,禁止横排行走。

  3.29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启动应急预案,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联系相关方处理交通事故;同时,公司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根据实际对业务主控单位进行连带安全绩效考核。

  3.30遇到雨雪等恶劣天气及以往发生过车辆伤害事故的责任单位,安全环保部依据实际情况,下发预警提示。

  3.31厂区行驶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运送散体物资、液体物料和其它废弃物的车辆,必须采取覆盖、密闭、捆绑、湿化等有效措施,满足安全、环保要求;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应按照道路指示及引领人员指定路线行驶。

  3.32严禁司机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严禁酒后开车。

  4考核与奖惩

  4.1入厂机动车辆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发现一次,考核100-500元。

  4.2骑自行车穿越厂房及违反规定要求的行为,发现一次考核50元。

  4.3责任区域管理主体及业务主控单位未履行管理职责或履职不到位的,应对责任单位进行安全绩效考核100-300元。

  4.4外来车辆损坏公司设施须原价赔偿,同时对责任单位考核500-10000元。

  5附则

  5.1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修订。

  5.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与职权

  第三条

  公司各有车部门对本部门驾驶员所驾驶车辆的安全行驶负有管理责任,负责驾驶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管理工作。总经理工作部(以下简称总经部)统一负责公司车辆年检及驾驶证的年度审验工作。

  第四条

  安监部部和总经部为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监察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所有车辆交通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公司兼职司机资格审查、考核和准驾证的发放。

  第五条

  总经部要对公司各种车辆和驾驶员建立档案,掌握公司车辆技术状况以及驾驶员的技术水平,并组织全体驾驶员开展交通安全学习和教育活动。

  第六条

  安监部部和总经部有权检查、指导、考核有车部门车辆管理工作。发现车辆或驾驶员严重不符合出车条件时,有权制止驾驶员出车,同时追究派车单位领导责任。

  第七条

  如果公司车辆发生交通肇事,安监部部与总经部共同协助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

  第三章对驾驶员的要求

  第八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条

  驾驶员要遵守公司相关规定,未经主管部门领导允许严禁私自动车。严禁开英雄车、赌气车以及超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条

  严禁任何人无证驾车,严禁驾驶员出让驾驶权(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风厂和项目部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司下发的准驾证方可动用车辆。

  第十一条

  驾驶员要从思想上认识到安全行车的重要性,做好事故预想,随时处理可能遇到各种突发险情。

  第十二条

  车辆在雨天、雪天、冰雪路面以及路况较差或驾驶员不熟悉地段行车时,应特别注意行车安全。

  第十三条

  特种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特种车辆驾驶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在出车前除履行出车手续外,驾驶员还必须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面检查,如:制动部分、行走部分、转向部分等,发现问题应及时消除,在车辆故障消除前严禁出车。派车人员应询问驾驶员的身体健康状况、查看精神状态,如发现驾驶员不具备安全出车条件,可改派他人出车或不出车,驾驶员如果感觉状态欠佳可拒绝出车。

  第十五条

  驾驶员在出长途车时应在中途停车休息,严防疲劳驾驶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六条

  如果发生交通肇事或车辆损坏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部汇报,以便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确定今后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任何人员不得违章乘坐。驾驶员不准私自搭载他人,如私自搭乘他人发生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同时还要追究驾驶员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车辆行驶时驾驶员严禁吸烟、饮食、使用手机。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系好安全带。

  第十九条

  驾驶员严禁私自出车或将有限制工作范围的车辆驶出规定范围。

  第二十条

  驾驶员擅自变更行车路线而发生的交通事故,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车辆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依据国家和地方交通部门规定,已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应由总经部及时给予报废,如车辆状况尚好,还可以继续使用,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检验合格,且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超期服役车辆应对其行驶、维修及异常情况做好记录,确保车辆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当车辆报废或变更车主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办理完相关手续,不得在车辆报废或过户前移交他人使用,手续办完后经安监部部审查合格后交总经部将相关资料存档。

  第二十三条

  特种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车辆在行驶中除驾驶员、副驾驶员座位外,其它非正式座位不得有人坐立。

  第五章出长途时车辆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接受长途车任务的部门必须在出车前一天联系总经部,通知车辆驾驶员。总经部还应规定出车时间、返回时间和行驶路线,并交代注意事项等;驾驶员按要求做好出车准备,按规定时间、路线出车,途中不得私自改变路线,特殊情况(修路等)改变路线,返回后应向单位说明。车辆在途中应适时进行安全性检查(一般2小时一次),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六条

  车辆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报警,同时应向公司领导、总经部、安监部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第二十七条

  出车返回后,驾驶员应立即向总经部汇报。

  第二十八条

  车辆在路上行驶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时速。

  第六章风厂车辆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风厂车辆由各风厂厂长负责统一调度管理,风厂厂长是本风厂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所管辖车辆调度、车辆安全管理、车辆维修联系等工作。

  第三十条

  任何人不得无证(系指公司颁发的内部准驾证)驾驶。

  第三十一条

  车辆离开风厂时,由专职驾驶员驾驶车辆并经总经部、风厂厂长批准,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

  第三十二条

  风厂配备的无正式牌照车辆不准离开风厂范围,只有公司配备的手续齐全的车辆可以离开风厂,但只能由专职驾驶员驾驶。

  第三十三条

  各风厂专职驾驶员负责本风厂全部车辆的档案管理和定期检查、维修及保养的牵头工作。

  第三十四条

  车况不良时严禁使用,发现车况异常时要及时汇报风厂厂长,由风厂厂长联系总经部进行修理。

  第三十五条

  驾驶员在风厂内驾驶车辆时,最高时速不得高于30公里/小时,在公路行驶时按交通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车辆回市里必须停放在公司,不得擅自在其它地方存放。

  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如发现人为原因损坏车辆,将对责任人给予500~3000元考核。

  第三十八条

  风厂内部发现驾驶员一次违章(没有出现任何不良后果),扣发责任人200元,可由风厂内部处理,但必须上报总经部和安监部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违反以上规定者,一经查实将考核风厂200~1000元。

  第七章项目部车辆管理

  第四十条

  各项目部车辆由各项目部经理负责统一调度管理,项目部经理是本项目部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所管辖车辆调度、车辆安全管理、车辆维修联系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无证(系指公司颁发的内部准驾证)驾驶。

  第四十二条

  各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车辆管理档案。

  第四十三条

  项目部配备的无正式牌照车辆不准离开现场范围,只有公司配备的手续齐全的车辆可以离开现场,但只能由专职驾驶员驾驶。

  第四十四条

  驾驶员在现场驾驶车辆时,最高时速不得高于30公里/小时,在公路行驶时按交通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公司配备给各项目部经理的车辆,由专职司机进行驾驶,其他人不得驾驶。如需离开现场必须经主管领导或总经部批准。

  第四十六条

  各项目部专职驾驶员负责本项目部全部车辆的档案管理和定期检查、维修及保养的牵头工作。

  第四十七条

  车辆回市里必须停放在公司,不得擅自在其它地方存放。

  第四十八条

  车况不良时严禁使用,发现车况异常时要及时汇报项目部经理,由项目部经理联系总经部进行修理。

  第四十九条

  内部发现驾驶员一次违章(没有出现任何不良后果),扣发责任人200元,可由项目部内部处理,但必须上报总经部和安监部部备案。

  第五十条

  违反以上规定者,一经查实将考核项目部200~1000元。

  第八章考核规定

  第五十一条

  酒后驾车、私自出车、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者,一经出现对驾驶员予以辞退。

  第五十二条

  对思想品质不良、不遵章守纪、习惯性违章虽未造成恶果,但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不允许再从事驾驶员工作。

  第五十三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司安全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处理意见。

  第五十四条

  凡发生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处罚标准如下:

  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

  特大事故8000元6000元4000元

  重大事故6000元4000元20xx元

  第五十五条

  对交通事故责任人按事故财产损失的8%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当事人给予撤消驾驶员岗位的处罚:

  (一)年度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二)年度内违章驾驶被地方交警部门和安监部部查处3次以上者。

  (三)发生一次负次要责任及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四)发生一次交通肇事造成车辆报废或人员死亡者。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总经部应制定本部门的车辆管理制度;各风厂和项目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车辆管理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规定相违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安监部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4

  1总则

  1.1目的:为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做好车辆交通安全有效控制,根据项目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2范围:本规定规定了本工程监理项目部交通安全管理内容和要求。

  适用于本工程监理项目部的交通安全管理。

  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道路交通安全法》

  3职责

  3.1、负责工程项目部所属车辆的管理。

  3.2、负责对办公用车及驾驶员管理等办法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

  3.3、负责对工程项目部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3.4、负责对工程项目部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和交通事故的.上报工作。

  3.5、负责工程项目部招聘驾驶员的审查、录用考试和日常的考核工作。

  4交通安全管理

  4.1、车辆管理:

  4.1.1、项目部车辆:

  (1)车辆必须经项目部所在地车辆管理部门检查审验合格,并按时参加项目部所在地车辆管理部门的年检。车辆各部件合格、有效、完好,随车证件齐全。

  (2)车辆随车工具、备件社齐全,车辆应整洁、车貌应良好。

  (3)车辆发生故障应及时到生产厂家指定的修理厂修理,排除故障,经检试合格后方可行驶,确保车辆状态符合安全要求,不得带病行驶。

  (4)车辆在日常使用中,应按车辆使用说明书定期进行保养。

  (5)如需大修或更换部件,必须报项目部综合部同意后方可处理。

  4.1.2、租用车辆

  (1)租用车辆系监理项目部根据工程监理需要,就近租用小型汽车。

  (2)租用车辆的证件必须由当地车管部门检查审验合格并有效,随车证件齐全,车辆随车工具备件齐全,车辆整洁、车貌良好。租用前经监理项目部驾驶员试车,检查车辆各部件合格、有效、完好,双方签订租车安全协议。

  (3)租用车辆应按时参加当地车辆管理部门的年检。车辆发生故障应及时修理,排除故障,经检试合格后方可行驶,不得带病行驶。

  4.2、驾驶员管理

  4.2.1、项目部派驻监理项目部的驾驶员在工地期间接受项目总监(副总监)领导,正常完成工程监理用车任务。

  4.2.2、监理项目部聘用驾驶员应服从监理项目部的安排,正常完成日常工地监理用车任务。

  4.2.3、聘用的驾驶员必须持有车管部门颁发的驾驶证和其他有效证件,驾龄三年以上。驾驶员自聘用之日起30日为试用期。由项目总监与驾驶员签订用车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4.2.4、驾驶员必须参加由监理项目部组织的有关交通法规学习、考试。

  4.2.5、驾驶员每天做好车辆的“一日三检”工作,并向总监汇报车辆安全状况。

  4.2.6、驾驶车辆时必须精力集中,不得酒后驾驶车辆、疲劳驾驶、超速驾驶和有其他违章驾驶行为。

  4.2.7、遵守劳动纪律,除正常出车外不得随意动用监理项目部车辆,班后行车需向总监请示,经同意后方可外出。

  4.2.8、项目部派驻工地的驾驶员及聘用驾驶员参加监理项目部的安全活动。

  4.2.9、每月进行车辆车况检查,并填写监理项目部车辆月检表。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5

  为深入贯彻赣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强化学校交通管理,切实做好学生交通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和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秩序整治工作总体方案的部署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1.各年级、各班要充分利用班会、黑板报、标语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营造浓厚的校园交通安全教育氛围,大力增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安全知识。

  2.学生上学、放学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严格注意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服从交通指挥。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不准追逐、猛跑。

  3.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4.学生严禁骑摩托车、助力车上下学!

  5.原则上不同意学生骑电瓶车进入学校。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骑电瓶车上下学的,需由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申核,再报政教处批准同意后方能进入校园,且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

  6.学校提倡学生步行或乘公交车上下学,不鼓励学生骑自行车来校。学生进入校园内的自行车,必须按学校规定,分别停放到指定的场地去,严禁乱停乱放。

  7.车辆停放必须自行加锁,整齐停放。车篓内不要存放任何个人用品。

  8.在校园内提倡推车行走,骑车者应放慢速度,防止撞人。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管理的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有内河交通安全管理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负责地方海事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旅游、水利、渔业、体育、城市建设(园林)、国土资源、气象等工作的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内河交通安全相关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好相应的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合理布局水域功能区,并统筹规划建设内河航道设施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设施及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保障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内河交通安全协调机制,解决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管理

  第六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的船舶及浮动设施应当向设区的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登记。

  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登记,所在地县(市、区)未设立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或者其他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第七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提交材料真实有效的,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依法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有关事项。

  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应当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船舶名称;

  (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

  (三)船舶所有人是自然人的,登记其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船舶所有人是法人的,登记其名称、地址;

  (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

  (五)船舶建造人为自然人的,登记其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船舶建造人是法人的,登记其名称、地址;

  (六)船体材料、船舶主要技术数据。

  第八条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的检验技术规则,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九条 船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后,应当向船籍港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条 船舶标志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悬挂、设置任何与船舶标志不相关的牌匾、标记不得影响船舶标志识别和船舶航行安全。

  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

  第十一条 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救生设备。开敞式快艇、游乐船应当保证船上人员全部穿戴救生衣后,方可开船。

  第十二条 船舶签证由县(市、区)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实施。

  短期定期签证的期限由设区的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行政区域情况核定并公布,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农业生产用船(渔船除外)、生活自用船可以不办理船舶签证。

  第十四条 禁止船员饮酒后驾驶、操纵船舶,或者在浮动设施上作业。

  第三章 通航管理

  第十五条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河北省航道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加强内河航道的维护和管理,保持航道安全畅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渡口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维护渡口码头、船舶以及连接渡口的道路和其他安全设施。

  第十七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需要划定水域的,有必要的理由;

  (二)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三)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第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等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需要划定水域的,有必要的理由;

  (二)已制定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三)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第十九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内河通航区域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建设、施工单位或者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按通航管理要求及时清理遗留物和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水上功能区划要求,划定游乐船、漂流船艇(筏)的水域活动范围。

  游乐船、漂流船艇(筏)应当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划定的水域范围内从事营业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夜间航行;

  (二)非载客船从事载客活动;

  (三)快艇作全速回转或者大舵角转向等危险操作;

  (四)相互追逐、竞驶以及进行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下列区域进行水产养殖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

  (一)习惯性航路;

  (二)客(渡)船固定航线;

  (三)从事水上观光旅游的船舶航行、停泊的区域。

  渔船在通航水域内进行捕捞作业,不得妨碍过往船舶航行安全。

  第二十三条 禁止船舶向通航水域排放油污、生活污水和固体废弃物。

  禁止运载危险货物的船舶进入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区域。

  第二十四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运输船舶实施定期的船舶安全检查,对非运输船舶实施巡查。

  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及时将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通报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由两个以上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共同管辖的通航水域,实施检查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检查发现的船舶缺陷及时通报其他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要求整改船舶缺陷。

  第二十五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暂扣、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应当及时通报其发证机构。

  第四章 应急与救助

  第二十六条 遇到防汛抢险等紧急情况时,船舶应当服从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和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以确保防汛抢险等任务的完成和船舶及堤防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 因调水作业可能导致水库、湖泊、淀区等内河通航水域水位急剧变化的,调水作业单位应当及时发布相关水情预警信息,并通报相关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河通航水域的大风和强降水等恶劣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地质灾害观测机构应当及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河通航水域的泥石流和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第二十九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收到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进行分析评估,需要发布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注意接收上述相关信息,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遇险船舶和浮动设施的搜寻救助工作,当地人民政府接到险情或者事故警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组织现场救援。

  县级人民政府制订并公布的内河搜救应急预案,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内河通航水域属设区的市管理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遇险船舶和浮动设施的搜寻救助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内河搜寻救助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内河专业搜寻救助组织,配备相应搜救船舶、设施、设备,提高搜救能力;

  (二)鼓励、支持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建立内河互救组织,给予必要的物质支持,并进行搜救技能的培训;

  (三)对参加有效搜救行动的个人和组织予以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对船舶实施登记、检验的;

  (二)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救助职责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遮挡、污损船舶标志,或者悬挂、设置与船舶标志不相关的牌匾、标记,影响船舶标志识别和船舶航行安全的;

  (二)游乐船、漂流船艇(筏)超出划定水域航行的;

  (三)开敞式快艇、游乐船上的人员未按要求穿戴救生衣的;

  (四)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夜间航行的;

  (五)利用非载客船从事载客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饮酒后驾驶、操纵船舶,或者在浮动设施上作业的;

  (二)快艇作全速回转或者大舵角转向等危险操作的;

  (三)相互追逐、竞驶及进行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活动的。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7

  为深入开展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工作,确实做好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加强学校附近交通管理,根据市教育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会议精神要求,对全校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拟定以下遵守交通法规基本要求,希严格执行。

  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交通安全,不闯红灯,不逆向行驶,不在机动车道内骑车。

  二、在校内外禁止车辆乱停乱放,按要求整齐停放在指定区域,停车不占盲道。

  三、上学到校进校门时,一律在大门前面的黄色下车线前下车,校内推行;放学出校门时推行,经过大门前面的黄色上车线后方可上车。

  四、中午放学时,为保证门口主干道的有序,家在学校北面的'学生一律从后门离校;家在学校东面的学生提倡从后门离校,靠近文昌中路的学生可以出校门过斑马线后在非机动车道向东直行;家在学校西面的学生从大门离校后,并直接在非机动车道内向西行驶;家在学校南面的学生从大门离校,经门口的斑马线到马路对面的非机动车道行驶。

  五、过马路一定要经斑马线,并下车推行,服从交通协管员的指挥。

  六、在路上要文明安全骑车,不三三两两并排骑车,不勾肩搭背,电瓶车和自行车都不能骑车带人,更不得将车辆停放在路的中央堵塞交通影响行走。无论哪个方向的学生,在行走或骑车时一律靠右侧,为对面的行人及车辆让道,行文明路。禁止双撒把骑车,影响自己与他人的安全。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8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强交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事故,切实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做到安全行车和文明礼貌行车,确保本建管部安全生产和服务工作的完成,特制定本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建管部驾驶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一系列交通法规,遵章守纪,积极钻研技术,提高驾驶技能,搞好安全行车工作和文明礼貌的服务工作。

  第三条 建管部交通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管部综合管理部主任对所管车辆和驾驶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的责任。

  第四条 建管部使用的所有车辆一律实行“专人准驾”制度。无特殊原因不允许驾驶员驾驶非指定车辆。在驾驶员配备不全的情况下临时调换车辆,要做好车辆的安全交接工作。

  第五条 出行车辆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装置必须完善可靠,车辆必须定期检修维护,车管人员不准派带“病”车辆出行。驾驶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交通规则,爱护车辆,服从调动,接受安全检查。在车辆行驶前、行驶中和行驶后对安全装置应进行检查,有危及安全问题的.,必须及时处理。

  第六条 严禁酒后驾车,私自驾车,无证驾车,疲劳驾车,超速行驶。不准将车停放在无保管地和开回家过夜,严禁任何人迫使驾驶员违章驾车,驾驶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行为,并享有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

  第七条 车辆驾驶员应熟悉车辆性能,爱护车辆,按时检修和保养,遵章守纪,操作规范。

  第八条 加强车辆维修保养,做好车辆出场前、途中和回场后的检查,保证车况完好和车辆内、外卫生整洁(在驻地需勤洗车辆),圆满完成各项出行任务。

  第九条 服从管理和调度,合理选择行车路线和行车速度,节约油耗和车辆

  维修费用。

  第十条 仪表整洁,礼貌待人,自觉增强服务意识。

  第十一条 乘车安全要求:

  1、乘车应听从驾驶员招呼,头、手不要伸出车窗外,车辆末停稳不要上、下车;

  2、检查车门是否关好,扣牢。是否记好安全带;

  3、严禁携带危险物品上车,在车上不准打闹、与驾驶员聊天谈笑,以免影响行车安全;

  4、不得催促驾驶员开快车或赶追其它高速车辆;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9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厂内车辆和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分公司的各单位和现场。

  2,职责

  2.1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对公司机动车辆和厂内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2.2直属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车辆和厂内交通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公司各有车直属单位应明确一名行政副职分管交通安全,并将交通安全纳入日常生产安全管理。

  3.2驾驶员管理

  3.2.1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认真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服从公安交警的指挥和管理。

  3.2.2各有车单位车队每周组织驾驶员开展安全活动,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培训学习并作好《安全培训记录》,作到时间、人员、内容、效果四落实。驾驶员无特殊原因必须参加。

  3.2.3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必须参加每年公安交通部门组织的年审,合格后方可继续驾驶车辆。

  3.2.4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严禁私自教练他人学习驾驶,由此而发生事故,全部责任和损失由驾驶员承担。

  3.2.5酒后驾车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发现立即下岗,在一年内不得从事驾驶员岗位。由此而发生事故,全部责任和损失由驾驶员承担。

  3.2.6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随意驾驶本单位车辆,确因工作需要驾驶本单位车辆,须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驾驶。

  3.2.7有下列情况之一,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a)有医院证明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

  b)装载的物品不符合装载规定;

  c)装载危险品手续不全,没专人押送;

  d)车辆存在严重故障,影响安全行车;

  e)行车路线和地点与路单不符。

  3.2.8驾驶员必须随车妥善保管驾驶证、行驶证、检查证、营运证、保险证、附加费购置证等有效证件。不得涂改、转借、伪造。车队应建立、健全驾驶员各种行车有效证件编号记录。

  3.2.9各有车单位车队对身体状况差,思想素质低或多次违章、发生事故的驾驶员应及时调换岗位。

  3.3车辆管理

  3.3.1新车入户,外籍车辆转入及办理机动车辆异动、变更、过户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公安交通管理规定。

  3.3.2各有车单位车队应建立健全机动车辆技术档案,记录车辆的履历,历次大修时间以及更换的零部件,车辆事故损坏修复情况等;对车辆进行质量检查,实行三级保养,不符合行驶条件的`不得使用。

  3.3.3机动车辆必须参加公安交通部门组织的年检,经年检合格,车辆方可上路行驶。长期停驾车辆重新启用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养,合格后方可使用。

  3.3.4各种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或通过生产装置,油罐区及其他易燃易爆区域。

  3.3.5会议和接待用车必须经承办单位(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原则上安排专门车队(组)承担,重要接待任务应指定专人带车,负责行车安全。

  3.3.6执行长途行车任务的驾驶员应进行严格挑选,至少需三年以上的驾驶经验,出车前,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并作好《长途车辆出车检查记录》。车队主管领导对驾驶员和车辆检验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合格报主管领导审批并填写《长途用车领导审批记录》,方可执行长途任务。

  3.3.7执行紧急任务,需日夜兼程的车辆,必须配备两名或两名以上驾驶员,严禁疲劳驾驶。

  3.3.8各有车单位应严格执行“三交一封”(交车辆钥匙、行驶证、驾驶证,封存车辆),建立《“三交一封”记录》,固定停放地点或车库,严禁乱停乱放和私自将车开回家。

  3.4厂内道路

  3.4.1厂内道路应设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符合国家交通法规之规定,且须执行本地政府有关规定。

  3.4.2厂内道路在弯道、交叉路口的横距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3.4.3穿越道路的管沟须设牢固、坚实的盖板,路面的上、下水井、阀门井等应选用重厚井盖,并必须完好无损,防止缺失。

  3.4.4严禁在厂内道路堆集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由于道路需要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直属单位主管部门确认,并向消防大队申请批准,备案后方可占用或施工,并设置安全标志。

  3.4.5铁路两侧距钢轨1.5米内,不准堆放物资、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外堆入的物资必须稳固,以防溜塌侵入轨道,并不得影响机动车行驶视线。

  3.4.6跨越铁路拉设输电线和管道,应事先征得主管部门同意,架设要牢固,距离轨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低于7.5米,管道不得低于5.5米。

  3.4.7在铁路两侧、上空、地下从事非铁路运输作业或进行各种施工作业而影响铁路运输时,必须取得直属单位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时应随时与铁路部门联系。

  3.4.8厂内各生产装置、油品罐区、液态烃球罐区及其它临时划定禁区,应由直属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和禁区所在单位设置禁止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通行的标志和设施。

  3.5进厂车辆要求

  3.5.1机动车辆状况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良好、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3.5.2车辆载重量及乘员人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数量;车辆载物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符合交通法规的规定。

  a)车上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车前后两头应标有明显的危险标志;

  b)应在车辆排气管处安装防火罩,装载液态或气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接防静电设施;

  c)易燃、易爆货物不得与其它货物混装,其载量不得大于规定载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车厢拦板。

  3.6车辆在厂内的行驶

  3.6.1车辆进厂时,除司机外乘座人员一律凭入厂证入厂。具体执行《出入厂管理规定》。

  3.6.2车辆在厂内道路上行驶时,时速不超过二十公里。行至交叉路口、装卸作业区、厂大门口及人员稠密路段时,时速不超过十五公里,并要在五十米外减速,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行”,严禁抢道通行。机车挂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挂车时速不超过十公里。

  3.6.3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速度的限制。

  3.6.4厂大门口、厂内交叉路口、转弯处等二十米内不准停车。

  3.6.5货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

  3.6.6私人摩托车不准入炼油厂、乙烯厂,单位摩托车应办理相关手续,凭证通行。

  3.7非机动车辆及行人

  3.7.1所有进入厂内的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应遵守厂内车辆安全十大禁令有关规定。

  3.7.2自行车、三轮车不准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禁止畜力车进厂。

  3.7.3厂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马路;不要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行走;行走要注意脚下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线等障碍物。

  3.7.4厂房内、设备旁不准停放自行车、三轮车,不准阻碍安全通道。自行车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3.8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和罐区

  3.8.1如车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进入厂内各生产装置、油品罐区、液态烃球罐区及其它临时划定禁区,事先提出申请,车辆要佩戴好防火罩,通过所属车间落实安全措施并办理有效的《车辆进装置特别通行证》,由车间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按指定路线进入。

  3.8.2抢险,急救,消防灭火的车辆在执行任务或训练时不必办理车辆通行证。消防车,急救车等进入生产装置演习或监护时,不必办理车辆进装置通行证,但要事先告知生产装置的相关负责人。

  3.8.3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载人轿车原则上不能进入正在运行的装置区和罐区。

  4,相关文件

  4.1Q/SYDS780出入厂管理规定

  4.2Q/SYDS614安全生产禁令管理规定

  5,记录

  5.1安全培训记录

  5.2长途车辆出车检查记录

  (以上记录由车队设置格式,建立并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5.3长途用车领导审批记录

  5.4车辆“三交一封”记录

  (以上记录由直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设置格式,建立并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5.5车辆进装置特别通行证

  (公司安质环处设置格式,基层车间建立并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5.6消防通道占道许可证

  (消防大队设置格式,基层车间建立并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0

  1、目的:为了加强厂内交通管理、防止交通运输事故发生

  2、范围:机动车和叉车驾驶员

  3、责任者:保卫科、安全部、购销运输部门

  4、程序:

  4.1机动车辆驾驶员和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

  4.2各级领导和厂内职工,本厂或外单位入厂车辆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自觉遵守厂内交通安全规定。

  4.3驾驶员应精力集中,严禁违章作业,行车进入禁火区内严禁吸烟。

  4.4无阻火器车辆不准驶入禁火区。

  4.5厂内行车速度不大于10公里/小时,危险场所不大于5公里/小时。车辆应在中心道上行驶,严禁与生产系统设备管道接触。

  4.6严禁在道口、车间、交叉路口上停留车辆。

  4.7车辆通过道口、拐弯,应显示信号,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减速鸣笛,注意观察。

  4.8行人靠道路右侧行走,严禁与汽车及其它车辆抢道。

  4.9自行车、摩托车不得进入厂区,一切进出车辆应接受门卫检查。

  4.10道路上不准放物件,随时保持畅通。

  4.11厂区的'一切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搬动。

  4.12车辆装载运输:

  4.12.1汽车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若特殊情况,必须事先与主管部门联系,采取安全措施,方可行驶。

  4.12.2厂内推车行走时应注意前方行人,防止伤亡事故发生。

  4.13机动车辆的七大禁令:

  4.13.1. 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开车(调度令)。

  4.13.2. 严禁酒后开车。

  4.13.3. 严禁超速开车。

  4.13.4. 严禁空挡溜车。

  4.13.5. 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4.13.6. 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4.13.7. 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4.14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负伤人员及时抢救,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前往调查处理。

  4.15厂内交通安全,由保卫部门负责全面管理、检查。

  4.16对本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厂安全部门必须实施监督。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身安全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与高速公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的先期处置等项工作。高速公路沿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保护、物价和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定期对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交通事故易发路段,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即时采取改进措施。高速公路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的,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 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高速公路的交通设施和有关资源、数据应当共享。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七条 除从事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路政管理、故障清理、事故救援等工作的人员和专用车辆、机具外,行人、非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教练车、试验车和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第八条 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故障车警告标志和合格的灭火器具。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前,驾驶人应当检查车辆的轮胎、燃料、润滑油、转向器、制动器、灯光、灭火器具和警告标志,并保证齐全有效。

  第九条 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配置安全带。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第十条 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超速、超员或者超载。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外,其他部位不准载人。

  第十一条 货运机动车确需载运超限的不可解体载运物以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或者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超限物品或者危险物品运输通行证件,并随车携带;

  (二)在车辆显著部位悬挂明显的超限运输标志和示高、示宽标志或者喷涂、悬挂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运输标识;

  (三)夜间行驶时开启超限运输示高、示宽灯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警示灯;

  (四)按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和速度行驶。

  第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应当按规定的车型和时速分道行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匝道、减速车道、收费站广场、服务区内和收费站通道行驶时,车速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规定的时速。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在高速公路匝道、减速车道的时速不得超过六十公里;在收费站广场和服务区内的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在收费站通道的时速不得超过五公里。

  第十三条 机动车超越前方车辆时,应当提前一百五十米至一百米开启左转向灯,并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从左侧相邻车道超车。高速公路的同方向划设两条车道的,货运机动车、大型客运机动车允许借用左侧车道超车,但超车后必须立即驶回原车道,禁止连续超车;同方向划设三条以上车道的,货运机动车、大型客运机动车不得使用最左侧车道超车,非紧急情况下不得驶入最左侧车道。

  第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通过交通事故现场、结冰路段、施工作业路段,以及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能见度不足五十米时,不得超车。

  第十五条 机动车变道行驶时,应当提前一百五十米至一百米开启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并在确认与拟驶入车道的前方车辆和后方来车都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再变更车道。

  第十六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发生故障,遇有载运物遗洒、飘散或者驾驶人、乘车人突发疾病等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停车处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立即开启右转向灯,驶离行车道,停在应急车道内或者路肩上,并在必要时报警;

  (二)车内人员迅速转移到车辆右前方的应急车道或者路肩上,与机动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三)立即并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同时持续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四)在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至二百米、最右侧车道与应急车道或者路肩的分界线处设置警告标志;

  (五)不得在行车道内停车检修;

  (六)紧急情况处理后需要继续行驶时,在应急车道或者路肩上提高车速,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相邻车道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行车道。

  第十七条 在高速公路设置警告标志时,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沿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外侧行走。禁止以其他物品或者标志代替警告标志。

  第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因发生故障不能行驶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二)在本车道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至二百米处设置警告标志;

  (三)立即报警,并协助清障单位做好故障车辆清理工作;

  (四)因不能拖曳需要在行车道内修理的,迅速选择就近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修理。

  第十九条 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遇有前方交通阻塞、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停车等候、行驶,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或者在应急车道、路肩上行驶、停车。

  第二十条 除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外,机动车不得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在高速公路连续驾驶机动车时间达到四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每次停车休息的时间应当在二十分钟以上。驾驶人在二十四小时内驾驶机动车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八小时。

  第三章 交通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条 除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发现在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采用手势或者高音喇叭喊话等方式,责令驾驶人立即纠正或者将车辆引导到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广场、服务区等安全区域内接受处理。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和人员应当劝返。对强行进入高速公路的,应当及时报警,由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汇总高速公路的交通流量、通行状况、施工作业、气象等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关的数据和信息,利用高速公路入口处和沿线设置的可变信息板、提示牌等设施及时发布,并提供给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使用。

  第二十五条 在遇有重大交通事故、自然灾害、路面积雪结冰、低能见度气象条件、高速公路抢修或者突发公共事件等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情形时,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规定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或者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公路法规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协助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疏导交通。

  第二十六条 在作出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高速公路或者恢复通行、开通高速公路的决定后,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指挥机构应当立即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通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并迅速派出交通警察赶赴现场,疏导分流车辆,维护交通秩序。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接到关闭高速公路的通知后,应当立即通知所辖收费站及时关闭高速公路入口和服务区出口。

  第二十七条 在采取和解除暂时中断通行或者关闭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措施时,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利用有关广播电台、信息服务台等媒体发布信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利用在高速公路入口处和沿线设置的可变信息板、提示牌等设施发布信息。

  第二十八条 在跨越高速公路的桥梁以及人员能够通行设施的两侧设置的安全护网或者护板的高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保持完好状态。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在高速公路两侧种植的树木、设置的广告牌或者跨越高速公路架设的管线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或者影响车辆通行安全。

  第三十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道路施工、养护作业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实行作业区域交通安全控制,使用反光锥筒和警示灯具。施工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和佩戴安全标志帽,并乘坐作业车辆出入作业区。

  第三十一条 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得进行爆破、焚烧物品、放牧等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严禁向高速公路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投掷物品。

  第三十二条 高速公路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先期处置工作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因查缉嫌疑车辆和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工作的需要,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高速公路收费站、机动车维修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有关信息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提供。

  第三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用房提供方便。

  第四章 交通事故处理与救援

  第三十五条 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救援联动机制,制定高速公路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在高速公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应当按规定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规定,相互协调配合,迅速做好事故处理与救援工作。

  第三十六条 高速公路沿线的公安消防部门和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急救单位,必须按规定的职责和高速公路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方案,明确承担应急处置任务的人员和车辆,并适当储备相关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在接到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报警或者求助信息后,公安消防部门和医疗急救单位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进行救援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推诿。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立即停车、报警,抢救受伤人员;

  (二)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保护事故现场,配合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派出交通警察,在规定时间内赶赴事故现场,迅速进行现场勘查和清理现场的组织工作,尽快恢复交通。

  第三十九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事故车辆的拖曳和牵引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车辆按规定安装标志灯具,喷涂明显标志,并在作业时持续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二)作业人员穿着具有反光性能的工作服,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

  (三)服从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现场组织、调度,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事故车辆拖离现场。

  第四十条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认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涉嫌犯罪的,由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移送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并给高速公路造成损失的,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并协助查验损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将依法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或者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罚款收据的;

  (四)执法不公,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刁难、报复他人的;

  (五)违法扣留车辆、车辆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扣留车辆、车辆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后不按规定上交的;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出现交通事故、高速公路堵塞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时,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高速公路通行的当事人,应当在向其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依法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依法应当缴纳罚款的当事人,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应当向其告知缴纳罚款的期限、地点和其他有关事项。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被处罚人提出,交通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但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上注明当场收缴的理由,并由被处罚人签名。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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