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为农服务的调查

时间:2024-03-31 07:39:18 农/林/牧/渔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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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金融为农服务的调查

  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体制关系,目前农村大部分农民依旧保持着“小本经营”的生产模式,具有投入小、成本高、风险大、积累少等特征。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进步,特别是“一免两补”政策使农民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很多农民不在满足于“年吃年用”,他们更希望通过增加投入,扩大生产,多种经营,达到增收致富的目的。据统计,xx市农业总投入已由XX年的元增加到XX年的元,高于农民收入增长速度的%。但随之而来的一些问题,特别是农村融资体系与农村快速发展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逾显突出,虽然近几年农村金融改革尽了很大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的感到资金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能量还没有充分释放。xx市金融机构虽然每年农业贷款已由XX年的元,增加到XX年的元,但同期农业资金缺口也由XX年的元扩大到XX年的元。农村融资难的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必须要认真面对的问题,需要我们各级政府与金融部门做大量的工作和努力。

关于农村金融为农服务的调查

  一、正视三个现实

  一是融资覆盖面过窄,农民求贷无门的现实。

  看待对农金融支持能力一个重要指标就是金融服务覆盖面。但事实上,受多种主客观的影响,一方面,在农村普遍存在着“三分之一”现象:以xx市为例,在全市年收入在元上的农民群体中贷款比重只占%,年收入在元以下的家庭贷款比重也只有%,而全市贷款比重占%的农民多为年收入元和元之间的群体。体现在大部分富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裕户受传统观念和经营规模影响,不愿贷款;贫困农户无从担保,偿还能力弱,贷不着款,农村弱势群体贷款无保证;有融资能力往往局限于农村中等阶层(有一定偿还能力,又缺少资金)且普遍数额小、周期短。另一方面,目前大多数农村金融机构为降低经营风险在严格贷款条件的同时,普遍实行了贷款第一责任制和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层层建立清收不良贷款责任制和新增贷款风险考核责任追究制,这种刚性的信贷管理措施,使大部分信贷员认为“多贷多风险、少贷少风险、不贷无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村信贷资金的有效投入。尽管农村信用社放宽贷款条件,开办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但由于贷款授信额度(最高为x万元)的限制,使现有的农户授信额度不能满足大多数农村种养大户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信贷资金需求,很多农民无法实现大额贷款和短期周转性贷款,这也是造成民间借贷暗流涌动的根本原因。

  二是金融机构服务能力不强,生存状况堪忧的现实。

  农业受自然规律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影响,是一项周期长、风险高、回报慢的产业,而商业银行的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商业本质决定了商业银行从农村全线淡出。xx市XX年农村金融网点最多时曾达到个,如今只有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还全线固守阵地,农行只保留x家,其余已全线彻出。这其中,真正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信贷总量有限、增量不足、支农乏力。据统计,XX年,xx市金融存款余额达到亿元,而农村信用社只有亿元,经营机制不灵活(不能通存通兑)导致揽储无力;邮政只储不贷导致资金逆流,这些都使支农资金捉襟见肘。另外,信用社因其政策性强在用途、结构、期限等方面条件过于严格、与农业产业化发展要求不能够完全吻合等因素的困扰,不能很好地找到政策任务和市场盈利的结合点,使支农再贷款的“载体带动”效应未能得到充分发挥。民间融资缺乏规范,借贷双方的利益无保证、利息过高等“先天不足”,也使其不能充当“主渠道”的角色。

  三是融资结构不合理,资金投放导向作用不明显的现实。

  由于传统观念的惯性作用和农村融资供求矛盾紧张以及不良贷款包袱沉重等因素,当前的金融机构还习惯于“买方”市场,不注重也不乐于开发市场,增加服务品种,体现在乐衷于小额贷款(事实上也只限于小额贷款)。在代表农业发展趋势的优质农产品、绿特种植和畜牧业以及农产品加工、储运保鲜等金融支持上没有实现有效对接,资金导向作用没有发挥。

  二、找准五个定位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农业生产分工多元化,农民收入的层次化等现象,也使农村融资需求日趋多样化,这就要求我们政府在统筹农村金融发展的工作中,必须坚持以农民融资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整合各类金融资源,建立一个由商业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金融等多样化金融机构组成的、既互相竞争又各有特色、具有内在互补功能的农村金融体系,以满足农民不同的金融需求。

  一是中央银行要加大支农再贷款力度,强化宏观调控性。

  要充分发挥其“调控中心”的作用,通过增加再贷款的投放、适当延长再贷款的期限、放宽再贷款条件等手段,重点扶强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实力,增加流入农业的信贷资金总量,扩大农户受益面,保障农业资金投入。在此基础上,对农村金融机构给予财政贴息,补贴金额可以随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增加而增加。对农业贷款要逐步推行有选择的低利率政策,减轻农民利息负担,体现国家对弱势群体的扶持。

  二是信用社应突出以政策为保障,强化服务性。

  农村信用社一方面担负着政策任务,一方面还面临着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生存能力的问题,在利与“益”上不能简单地取舍,而应把注意力和兴奋点集中到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创新上,用服务推进政策落实,用服务提高利润水平,增强发展能力。在改进贷款管理方式、放宽贷款条件、丰富信贷品种、拓展业务新领域上下功夫,使其真正成为“农村融资的主力军”。当前,农信社应重点制定适合“三农”经济发展要求的激励与约束相对称的信贷营销激励机制,以规范引导信贷部门和人员的信贷行为,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最大可能地加大支农信贷投入,为“三农”经济发展营造公平、合理的信贷支持平台。

  三是县级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应增加支农比例,强化回哺性。

  由于各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设在县以下营业网点单纯吸收存款的状况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融资。为此,上级商业银行应给县以下营业网点以相应的农业贷款权,在吸收存款的同时,要求其在发放贷款总额中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支农。县级农业银行更要“职能回归”,坚持以农为主的经营方向,重点发挥其资金集约经营、中间业务发达的优势,切实加大对“三农”经济的信贷投入。要改变邮政储蓄资金归属,将其以合理价格返还农村地区,并加快建立邮政储蓄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实现邮政揽储资金“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良性互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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