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申请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申请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写申请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公司清算申请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清算申请书1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
公司股东:xxx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
公司股东xxx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事实和理由:—x学院请求解散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业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18日作出(20xx)一中民终字第7744号民事判决。根据该终审判决,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xx年8月18解散。
由于被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所有事项均需要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为有效,而公司股东之间矛盾重重,故公司虽于20xx年9月4日举行了股东会议,但无法就清算组的组成形成有效决议,因而无法在法定期间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xx学院不断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清算申请书2
申请人,男,汉族,20xx年6月15日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XX小区8号楼606,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分割剩余资产,维护申请人之合法利益。
事实及理由
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有张XX、李XX及王XX三位股东,公司住址是北京市海淀区XX商务大厦C座11层,李XX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xx年11月20日,该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该公司解散之后,本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吊销营业执照)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但时至今日,已过去一年半多的'时间,仍不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此,申请人身为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
xx市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清算申请书3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
公司股东:xx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
公司股东:xx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事实和理由:—x学院请求解散被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业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18日 作出(20xx)一中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根据该终审判决,被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xx年8月18解散。
由于被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所有事项均需要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为有效,而公司股东之间矛盾重重,故公司虽于20xx年9月4日举行了股东会议,但无法就清算组的组成形成有效决议,因而无法在法定期间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xx学院不断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清算申请书4
申请人:xxx,男,20xx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股东,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禹都东大街119号9号楼2单元4楼东,联系电话:xxx.
委托代理人:朱志宜,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滨安路1180号。
法定代表人:范家秋,职务:董事长,电话:xxx.
第三人: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股东,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新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范家秋,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强制清算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11月12日,营业期限到20xx年11月11日,注册资本500万元,实收资本500万元,公司的股东为第三人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额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和申请人(投资额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两人,登记机关为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滨江)分局。
20xx年6月18日,被申请人的大股东第三人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张智华与被申请人的另一小股东申请人在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议,股东双方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一致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并成立了由、组成的清算组,为清算组组长。
公司解散后,清算组做了公司职工遣散、资产交接工作,但对公司财产清算等主要工作一直没有进行,清算组既没有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也没有根据公司法第186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的规定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形同虚设。为此申请人委托律师于20xx年8月2日向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发出律师函,告知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在20xx年8月10日前督促清算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5条的`相关职权,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6条、187条、189条、190条规定的相关职责,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收到律师函后,要求申请人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进行清算,尽管申请人认为,公司清算地应该在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申请人还是根据要求去台州市黄岩区进行清算,但申请人去台州市黄岩区两天,并一直要求清算组立即启动清算程序,这不但没有得到相应的回应,而且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还委托律师与申请人争辩与清算无关的其它事项,为此,申请人不得不回杭州滨江区,并要求清算组到公司的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也随时可以到黄岩清算,对申请人的要求,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仍然置之不理。现公司解散已半年多,公司早已人去楼空,被申请人仍没有依照《公司法》186条的规定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公司的清算处于停滞状态。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清算义务,故意拖延清算,致使申请人被动地苦苦等待,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等规定,申请强制清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此致
滨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年xxx月xxx日
公司清算申请书5
申请人: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提出申请目的':依法对申请人展开宣告破产结算,以公平清扫债权债务,维护申请人的职工、债务人以及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于20xx年xx月xx日备案成立,系由xxx和xxx投资成立的企业。注册资本港币xx万元。投资总额港币xx万元,经营期限xx年。现有职工xx人。生产经营范围为:xx.最近一、两年去,由于市场竞争越来越惨烈,申请人的技术和管理等竞争综合实力显著无法适应环境市场竞争形势,持续轻微亏损,无法筹集资金不予填补。根据申请人财务资料充分反映:截止xx年月xx日申请人应付货款xx元人民币;应付短期借款xx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借款xx万元人民币,大部分已成立借款);其他应付款xx元人民币;帐面总负债xx元人民币。申请人现有资产帐面总额总计xx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存款xx元人民币(已因诉讼被法院查封),固定资产帐面合计xx元人民币,土地使用权帐面计xx元人民币(参见资产状况表明xx)债务大于资产xx元,轻微资不抵债。自xx年xx月底以来正常生产经营无法保持,现在全部供应商暂停供货,生产经营活动已暂停。
综上所述,因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现特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理债务。
此致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提出申请日期:
公司清算申请书6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xxx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
公司股东:xxx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
公司股东xxx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事实和理由:—xxxx学院请求解散被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业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18日作出(20xx)一中民终字第7744号民事判决。根据该终审判决,被申请人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xx年8月18解散。
由于被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所有事项均需要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为有效,而公司股东之间矛盾重重,故公司虽于20xx年9月4日举行了股东会议,但无法就清算组的组成形成有效决议,因而无法在法定期间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xxxxxxxx学院不断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xxx年xx月xx日
公司清算申请书7
申请人:
被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公司股东: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公司股东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事实和理由:—X学院请求解散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业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18日作出(20xx)一中民终字第7744号民事判决。根据该终审判决,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xx年8月18解散。
由于被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所有事项均需要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为有效,而公司股东之间矛盾重重,故公司虽于20xx年9月4日举行了股东会议,但无法就清算组的组成形成有效决议,因而无法在法定期间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XX学院不断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
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清算申请书8
申请人xx,男,汉族,20xx年6月15日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8号楼606,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分割剩余资产,维护申请人之合法利益。
事实及理由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有张某某、李某及王某三位股东,公司住址是北京市海淀区某商务大厦C座11层,李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xx年11月20日,该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该公司解散之后,本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吊销营业执照)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但时至今日,已过去一年半多的.时间,仍不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此,申请人身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xx市某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清算申请书9
申请人:xxx,男,20xx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xx市人,杭州xx电子有限公司股东,住山西省xx市xx区xx,联系电话:xxx。
委托代理人:朱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xx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范xx,职务:董事长,电话:xxx。
第三人:浙江xx车灯集团有限公司,杭州xx电子有限公司股东,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范xx,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杭州xx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强制清算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杭州xx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11月12日,营业期限到20xx年11月11日,注册资本500万元,实收资本500万元,公司的股东为第三人浙江xx车灯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额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和申请人xxx(投资额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两人,登记机关为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滨江)分局。
20xx年6月18日,被申请人的大股东第三人浙江xx车灯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张xx与被申请人的另一小股东申请人xxx在浙江xx车灯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议,股东双方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一致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并成立了由XXX、XXX、xxx组成的清算组,XXX为清算组组长。(管理录)
公司解散后,清算组做了公司职工遣散、资产交接工作,但对公司财产清算等主要工作一直没有进行,清算组既没有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也没有根据公司法第186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的规定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形同虚设。为此申请人委托律师于20xx年8月2日向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发出律师函,告知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在20xx年8月10日前督促清算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5条的相关职权,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6条、187条、189条、190条规定的相关职责,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收到律师函后,要求申请人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进行清算,尽管申请人认为,公司清算地应该在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申请人还是根据要求去台州市黄岩区进行清算,但申请人去台州市黄岩区两天,并一直要求清算组立即启动清算程序,这不但没有得到相应的回应,而且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还委托律师与申请人争辩与清算无关的其它事项,为此,申请人不得不回杭州滨江区,并要求清算组到公司的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也随时可以到黄岩清算,对申请人的要求,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仍然置之不理。现公司解散已半年多,公司早已人去楼空,被申请人仍没有依照《公司法》186条的规定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公司的清算处于停滞状态。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清算义务,故意拖延清算,致使申请人被动地苦苦等待,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等规定,申请强制清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此致
滨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公司清算申请书10
申请人:xxxxxxx市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市xxxxx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
请求事项:提出申请x市xxxx有限公司宣告破产。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系一家民营有限责任公司,20xx年9月在x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是服装、针织内衣的.加工。
申请人因倒闭,至目前为止,已轻微资不抵债。截止20xx年3月31日,申请人帐面资产总额为3,980,279.81元,负债总额为8,619,961.43元。在公司的应付帐款或借款中,绝大部分为到期债务,包含中国银行x支行的贷款145万元,公司已已连续很长时间无法偿还债务。
以上情况有申请人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资产清册可以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199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破产申请,请求依法裁定申请人破产还债。
此致
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盖章):
申请日期:
申请人:xxxxxxxxxxxxxx|进出口公司
地址:xxxxxxx市xxxxxxx区xxxxxx路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xxx职务:xxxxx电话: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棉纺织厂
地址:xxxxxxx市xxxxxxxxx区xxxxxxxxx大街xx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xxxxxx职务:xxxxx电话:xxxxxxxx
请求事项:
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破产,并以其财产清偿所欠申请人债务。
事实与理由:
自xxxxx年始,被申请人先后从申请人处购买xxxxx生产原料xxxxx批,价值近xxxxxxxxxx万元,但因被申请人生产工艺落后、经营管理不善、产品滞稍等原因,被申请人一直未能给付申请人上述货款。xxxxx年xxxxx月,被申请人提出如果1xxxxxxxxxx年底仍不能给付部分货款,即以其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偿债务,并向申请人提交了《固定资产明细表》。xxxxx年xxxxx月,被申请人再次表示无力还债。据了解,被申请人目前己长期停业,并拖欠其他债务近xxxxx万元,而被申请人目前的资产仅为xxxxxxxxxx万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己呈连续状态。为避免国有资产继续流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特向你院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债,并申报债权计人民币xxxxxxxxxx万元。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公司清算申请书11
申请人xx,男,汉族,20xx年6月15日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x小区8号楼606,北京x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申请事项
依法提出申请人民法院选定清算组对北京x科技有限公司展开结算;划分余下资产,保护申请人之合法利益。
事实及理由
北京x科技有限公司就是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存有张xx、李x及王x三位股东,公司住址就是北京市海淀区x商务大厦c座11层,李x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xx年11月20日,该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北京x科技有限公司因被吊销其营业执照而退出。该公司退出之后,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退出事由(吊销其营业执照)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设立清算组,已经开始结算。但时至今日,已过去一年半多的时间,仍无法设立清算组展开结算。为此,申请人身兼北京x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特提出申请人民法院选定清算组对北京x科技有限公司展开结算。
xx市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清算申请书12
申请人:____,男,汉族,__年__月__日生,住址__市__区__小区__号楼__,____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____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分割剩余资产,维护申请人之合法利益。
事实及理由
____科技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有____、___及___三位股东,公司住址是__市__区____座__层,___任公司法定代表人。__年__月__日,该公司被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____科技有限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该公司解散之后,本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吊销营业执照)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但时至今日,已过去一年半多的时间,仍不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此,申请人身为____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____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
__市__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
__年__月__日
公司清算申请书13
申请人:xxx,男,20xx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股东,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禹都东大街119号9号楼2单元4楼东,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朱志宜,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滨安路1180号。
法定代表人:范家秋,职务:董事长,电话:.
第三人: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股东,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新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范家秋,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对被申请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强制清算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11月12日,营业期限到20xx年11月11日,注册资本500万元,实收资本500万元,公司的股东为第三人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额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和申请人xxx(投资额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两人,登记机关为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滨江)分局。
20xx年6月18日,被申请人的大股东第三人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张智华与被申请人的`另一小股东申请人xxx在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议,股东双方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一致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并成立了由xxx、xxx、xxx组成的清算组,xxx为清算组组长。(管理录)
公司解散后,清算组做了公司职工遣散、资产交接工作,但对公司财产清算等主要工作一直没有进行,清算组既没有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也没有根据公司法第186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的规定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形同虚设。为此申请人委托律师于20xx年8月2日向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发出律师函,告知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在20xx年8月10日前督促清算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5条的相关职权,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6条、187条、189条、190条规定的相关职责,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收到律师函后,要求申请人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进行清算,尽管申请人认为,公司清算地应该在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申请人还是根据要求去台州市黄岩区进行清算,但申请人去台州市黄岩区两天,并一直要求清算组立即启动清算程序,这不但没有得到相应的回应,而且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还委托律师与申请人争辩与清算无关的其它事项,为此,申请人不得不回杭州滨江区,并要求清算组到公司的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也随时可以到黄岩清算,对申请人的要求,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仍然置之不理。现公司解散已半年多,公司早已人去楼空,被申请人仍没有依照《公司法》186条的规定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公司的清算处于停滞状态。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清算义务,故意拖延清算,致使申请人被动地苦苦等待,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等规定,申请强制清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此致
滨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清算申请书14
申请人:xxx,男,20xx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股东,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禹都东大街119号9号楼2单元4楼东,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xx,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电话:xx。
第三人:xx集团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股东,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
申请事项:xx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11月12日,营业期限到20xx年11月11日,注册资本500万元,实收资本500万元,公司的股东为第三人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额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和申请人xxx(投资额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两人,登记机关为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滨江)分局。
20xx年6月18日,被申请人的大股东第三人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张智华与被申请人的另一小股东申请人xxx在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议,股东双方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一致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并成立了由XXX、XXX、xxx组成的清算组,XXX为清算组组长。(管理录)
公司解散后,清算组做了公司职工遣散、资产交接工作,但对公司财产清算等主要工作一直没有进行,清算组既没有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也没有根据公司法第186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的规定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形同虚设。为此申请人委托律师于20xx年8月2日向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发出律师函,告知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在20xx年8月10日前督促清算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5条的相关职权,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6条、187条、189条、190条规定的相关职责,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收到律师函后,要求申请人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进行清算,尽管申请人认为,公司清算地应该在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申请人还是根据要求去台州市黄岩区进行清算,但申请人去台州市黄岩区两天,并一直要求清算组立即启动清算程序,这不但没有得到相应的'回应,而且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还委托律师与申请人争辩与清算无关的其它事项,为此,申请人不得不回杭州滨江区,并要求清算组到公司的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也随时可以到黄岩清算,对申请人的要求,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仍然置之不理。现公司解散已半年多,公司早已人去楼空,被申请人仍没有依照《公司法》186条的规定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公司的清算处于停滞状态。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清算义务,故意拖延清算,致使申请人被动地苦苦等待,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等规定,申请强制清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公司清算申请书15
申请人: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提出申请目的:依法对申请人展开宣告破产结算,以公平清扫债权债务,维护申请人的职工、债务人以及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于xxxxx年xxxxxx月xxxxxxxxx日备案成立,系由xxx和xxx投资成立的`企业。注册资本港币万元。投资总额港币万元,经营期限年。现有职工人。生产经营范围为:。
最近
一、两年去,由于市场竞争越来越惨烈,申请人的技术和管理等竞争综合实力显著无法适应环境市场竞争形势,持续轻微亏损,无法筹集资金不予填补。根据申请人财务资料充分反映:截止年月日申请人应付货款元人民币;应付短期借款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借款万元人民币,大部分已成立借款);其他应付款元人民币;帐面总负债元人民币。申请人现有资产帐面总额总计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存款元人民币(已因诉讼被法院查封),固定资产帐面合计
117,141,963.11元人民币,土地使用权帐面计元人民币(参见资产状况表明)。债务大于资产元,轻微资不抵债。自年月底以来正常生产经营无法保持,现在全部供应商暂停供货,生产经营活动已暂停。
综上所述,因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现特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理债务。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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