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问题通告5篇(合集)
质量问题通告1
20xx年11月14日下午二楼包装部反映彩餐美国NEXUS订单15#橙色330两层规格的产品出现较多的大小边不合格产品,经检查确认为公元20xx年11月2日折叠车间员工田井志所生产的',不合格产品数量大约在80包左右。为落实和贯彻车间制度,现根据车间
第四节第四条制度给予罚款人民币20元整。
柔印车间
20xx年11月15日
质量问题通告2
公元20xx年11月14日下午二楼包装部反映彩餐美国NEXUS订单15#橙色330两层规格的产品出现较多的`大小边不合格产品,经检查确认为公元20xx年11月2日折叠车间员工田井志所生产的,不合格产品数量大约在80包左右。为落实和贯彻车间制度,现根据车间
第四节第四条制度给予罚款人民币20元整。
xx
xxxx年xx月xx日
质量问题通告3
九月十七日上午,公司总师办质量管理人员在加工部生产现场向部门负责人了解、询问零部件加工质量相关问题时,得知加工部极个别员工由于质量意识淡薄,工作责任心欠缺,发生两起质量责任事故。于当日下午总师办会同加工部负责人,事故当事人在生产部办公室对事故原因进行了分析,现将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1、加工部摇臂钻工序操作工在加工制作一件DKB400锥度支架时,支架上的一个导轮套安装螺孔加工后与导轮套配合间隙偏大,不能满足工艺要求,造成该支架不合格。较为严重的是在未做自检和未告知本部门负责人及检验人员的情况下,不合格的支架分别转入了油漆和装配工序。通过对事故进行分析,主要原因是员工责任心不强,缺乏工作经验,未将摇臂钻锁紧装置锁紧或支架固定不牢,钻孔时钻床或支架发生摆动导致螺孔尺寸不合格。
2、加工部摇臂钻工序操作工在加工一台DKM280FZ机工作台的接水孔时,因未认真查看工艺图纸和未对所选用的钻头进行验证而盲目作业,误将标准尺寸为φ24。3MM的接水孔加工成了φ28MM,导致工作台不合格,其主要原因是操作工责任心不强,对常用的`钻头未作醒目标识、存放不规范,钻孔时未对钻头尺寸进行验证。
事故发生后,技术部、加工部分别对不合格的锥度支架及工作台进行了技术鉴定,作出了补救、修复使用的结论。此次事故虽未造成大的经济损失,但反应出员工质量意识与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生产和检验部门在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管理不严,监督不够等薄弱环节。
为了严肃工艺纪律,教育本人,警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工艺纪律和操作规范,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源头的有效运作,公司决定:
1、对加工部员工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于20元经济处罚;
2、对质量管理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加工部经理陈金富给予通报批评;
3、对未能及时发现、检验(查)、造成不合格品流入下工序的品质保障部检验员给予通报批评。
希望公司全体员工引以为戒,各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大生产源头的质量管理力度,严格执行工艺规范和检验标准,进一步做好质量管理宣贯和培训工作,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杜绝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
通告人:
日期:
质量问题通告4
经在xxxxx沂南工地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如下明显的质量问题
1、柜内线槽布置歪斜丑陋;
2、线槽盖长短不一,端头不齐,视觉丑陋;
3、大电机一次线配线不美观(粉碎机、制粒机);
4、施工现场部分铁管与金属软管之间未加标准金属接头;
5、柜内到现场电缆排列不够整齐美观;
6、竖桥架未加盖;
此类问题的出现,说明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对质量要求未加重视,尤其是部门领导和质量小组巡查人员均未尽到质量监督检查的职责,在此,特作如下处罚决定:
一、对自动化工程部、质量小组通告批评(上荣誉看板)一次;扣除部门活动经费100元;
二、对王国辉、杨春合罚款各100元;石阳、尹建华罚款各50元;
三、对在该套电柜生产期间的.质量小组巡查员罚款各80元;
四、该通告在公司内张贴并在公司博客上发布;
唐山金鼎自控技术有限公司
质量小组
xxxx—7—26
质量问题通告5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xxxx年2月6日因产品质量问题约谈xxxx药业有限公司,xx省、xx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参加了约谈。
经查,xx市一诊所发现xxxx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有类似毛发状异物,事发后涉事产品被该公司业务员销毁,但有关证据证明涉事产品确实存在上述问题,xxxx药业有限公司承认以上事实。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约谈中指出,xxxx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管理体系存在缺陷,必须立即开展自查,尽快找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提出整改报告。另外,xxxx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销毁证据、掩盖事实的行为,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性质极其恶劣。总局责成xx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该企业依法处理。xxxx药业有限公司表示,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理意见,认真查找问题,立即整改;并愿意采取召回措施,对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xxxx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涉事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批号为C13042201,总计21700瓶,xx年4月22日生产,有效期至xxxx年3月底。销往xx(8000瓶)、河北(10500瓶)、黑龙江(2300瓶)、辽宁(900瓶)四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已要求上述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关注产品的流通使用情况,采取有力措施监督企业召回产品;同时要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加强监测,发现不良反应事件及时报告并依法予以处置。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所有药品生产企业要从这一事件中吸取教训,严格质量管理,严把药品质量关,切实承担药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企业要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正确处理,决不允许隐瞒事实,欺骗公众。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醒消费者,发现疑似质量问题药品,要立即拨打电话12331或登录12331网站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将问题药品送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权益。
特此通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xxxx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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