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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风险管理与控制方案
为了确保我们的努力取得实效,往往需要预先进行方案制定工作,方案是书面计划,具有内容条理清楚、步骤清晰的特点。你知道什么样的方案才能切实地帮助到我们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财务风险管理与控制方案,欢迎大家分享。
为加强内部财务控制,强化自身管理,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完善和规范财务制度,推动财务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保障安全生产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信达投资《关于在所属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岗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财务部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财务风险管理定义
财务风险管理是指经营主体对其理财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度量和分析评价,并适时采取及时有效的方法进行防范和控制,以经济合理可行的方法进行处理,以保障理财活动安全正常开展,保证其经济利益免受损失的管理过程
二、财务风险管理目标
1、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财务制度要求的内部财务组织结构,形成科学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实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
2、建立行之有效的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系统,强化风险管理,确保各项业务活动健康进行;
3、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单位财产的安全完整;
4、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规避财务风险。
三、财务风险类别
(一)货币资金风险
货币资金风险是指由于受某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造成货币资金流失的可能性。货币资金风险分为安全风险、效益性风险、合法性风险、完整性风险,但货币风险不局限于上述风险。
1、货币资金安全性风险。存在货币资金被挪用、诈骗、贪污等风险;
2、货币资金的效益性风险。存在经营多余现金收益低于同期贷款利率风险;
3、货币资金的合法性风险。存在货币资金取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单位审批权限及程序等要求。
4、货币资金的完整性。存在货币资金未及时全部入账,私设“小金库”等侵占单位收入的违法行为;
(二)货币资金风险应对措施
1、建立岗位内部牵制制度,实行钱账分管,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资金的保管、记录与盘点清查;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计监督等岗位分离,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2、现金收付款业务由财务部统一办理,并且只能由出纳办理。严禁非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银行结算业务只能通过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收款的收据和发票由财务部指定专人开具。
3、单位应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资金业务,并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办理资金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单位关键财会岗位,可实行强制轮换制度,并在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实行岗位轮换的关键财会岗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内部公布。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4、财务部应设置以下岗位协同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加强货币资金控制。
(1)出纳员负责货币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银行结算票据购买、保管、登记、使用;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每日进行现金盘点,每月进行银行账核对,定期与会计账核对,保证货币资金收付的正确性。
(2)核算会计负责收、付款记账凭证的编制;分类账的登记;定期与出纳账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工作。
(3)稽核会计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负责货币资金收支原始凭证的复核;账目的稽核等工作。
(4)单位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审批人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5)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6)取得的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5、现金支付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①挪用现金;
②白条抵库;
③坐支现金;
④借用外单位账户套取现金;
⑤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⑥保留账外公款;
⑦公款私存;
⑧设立“小金库”;
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凡不符合上述现金支付范围的支出,均通过银行办理结算。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6、现金保管
(1)现金只能由出纳员负责经管;
(2)存放现金保险箱(柜)的存放地点的门窗必须设有金属安全栏,保险箱(柜)加装安全报警装置;
(3)现金出纳和保管的场所,未经批准不得进入;
(4)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管理,由基本户开户银行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出纳在每天下午下班前1小时预结现金数额,每日的现金余额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存限额,超过部分及时解交银行;
(5)出纳保险柜内,只准存放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等,不能存放个人和外单位现金(不包括押金)或其他物品;
(6)出纳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只能由出纳员掌管,不得将钥匙随意乱放,不得把密码告诉他人;
(7)出纳员离开出纳场所,必须在离开前,将现金、支票、印鉴等放入保险柜并锁好;
(8)出纳人员变更,新的出纳员必须及时变更保险柜密码;
(9)单位向银行提取现金时,必须有两人同行或派车办理;
(10)出纳每天对现金进行盘点,并保证账实相符,财务部门安排专人每月至少对出纳的现金抽点两次,并填写抽查盘点表。
7、现金结算
(1)出纳员办理现金付出业务,必须以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作为付款依据,未经审核的凭证,出纳有权拒付;
(2)对于违反财经政策、法规及手续不全的收支有权拒收、拒付;
(3)对于虚假的发票及有涂改现象的发票一律不予受理;
(4)现金结算只能在规定的收支范围内办理,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5)借支备用金、报销等需支取现金数额较高的领取人,须提前通知出纳员;
提取现金额达到或超过银行规定需预约金额的,出纳员应提前一天与银行预约;
(6)发现伪造变造凭证、虚报冒领款项,应及时报告财务部负责人;
(7)及时、正确记录现金收付业务,做到现金账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8)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出纳及单位其他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挪用现金;
②白条抵库;
③坐支现金;
④借用外单位账户套取现金;
⑤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⑥保留账外公款;
⑦公款私存;
⑧设立“小金库”;
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8、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与撤消必须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件要求,做好账户年检工作。
9、银行账户申请开设管理
(1)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财政性资金或改革实施前财政已拨付的资金,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本单位业务主要资金应在此账户反映。
(2)可以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
(3)可以开设一个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用于办理纳入财政非税收入管理资金的收入收缴等业务。该账户只能用于收入收缴,不得用于单位的支出。
(4)暂未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单位可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
已经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按零余额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不能再保留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5)根据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分别开设一个售房收入、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利息、个人公积金、购房补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交纳的购房款等资金。
(6)可按相关规定开设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
(7)因特殊原因确需开设账户的,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10、银行印章管理
(1)银行印章至少须有以下二枚:
①单位财务专用章;
②单位法定代表人名章。
(2)银行印章保管:
①财务专用章和财务负责人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出纳员不得保管财务专用章;
②出纳人名章由出纳保管;
③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④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⑤银行印章不用时应存放在保险柜中。
(3)不得乱用、错用银行印章,不能将银行印章提前预盖在空白支票等结算票据上。
11、结算纪律
(1)除按规定可用现金结算外的经济业务,均采用银行转账结算;
(2)及时、正确办理银行收付款结算业务,办理银行结算业务必须遵守银行规定,正确采用各种结算方式,结算凭证的附件必须齐全并符合规定;
(3)银行结算票据如支票、汇票等由出纳统一签发和保管,签发支票须写明收款单位名称、用途、大小金额及签发日期等,加盖银行预留印章后生效,付款用途必须真实填写,一般不签发空白支票,特殊情况由单位负责人批准;
(4)银行账户由出纳管理,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代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收付款事项,不得租赁或转让银行存款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5)对于违反财经政策、法规、单位规定及手续不完善的收支拒绝办理。
12、出纳每月定期与银行核对账目,发现差错及时更正,每月终了5个工作日内拿取银行对账单;核算会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核对未达账,未达账由出纳督促经办人在10天内处理完毕。
13、银行结算票据的购买、保管由出纳负责,空白票据和未到期的票据必须存入保险柜;购买或接受票据后,立即登记票据登记簿。
14、各部门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需对外签发票据,必须凭发票或支票申请单填写付款申请书,注明日期、款项用途、金额、收款单位、付款内容、经办人姓名及所需票据种类等内容,按照规定的审核批准程序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
15、财务部收到付款申请书后,必须对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票据签发手续。
(1)支票大小写金额必须填写齐全,不得涂改,如发生书写错误,应及时加盖“作废”戳记,另行签发正确支票;
如签发支票有误被退回的,应与其支票存根一同加盖“作废”戳记,与正确支票附在一起入账,以备待查。
(2)凡签出的支票,一律填写收款单位名称、时间、用途、金额(或限额),不得跳号开具支票,不准签发空白支票或空额支票,对预留密码的支票,出票同时填写密码。
(3)特殊情况签发不填写金额支票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规定限额等,并由经办人在登记薄签字确认。
(4)建立票据签发审核制度,出纳签发票据后,稽核会计应结合付款申请书及相应的原始凭据对票据的内容进行审核,无误后方可签章。
(5)已签发并交付的票据,出纳必须及时登记票据登记薄,详细记录票据种类、收款单位、金额、用途、签发日期、到期时间等信息。
16、出纳必须对所收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1)支票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十天(到期日为节假日顺延),业务项目与支票用途应一致,大小写金额应一致,数字无涂改,支票与发票相符,上述内容若有不符或支票残破,不能收取,对金额较大或有疑问的票据,应向签发单位开户行进行核实。
(2)收到客户交来的空额(空白)支票,收票人首先检查支票上有无交换号码和签发单位的印鉴,当面填齐结算金额及用途,留下客户单位电话及经办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对预留密码的支票,应由客户将密码填写清楚。
(3)已收取的票据,银行出纳必须及时登记票据登记薄,详细记录票据种类、付款单位、金额、用途、签发日期、到期时间等信息。
17、出纳必须每天对票据登记簿进行清理核对,保证票据在有效期内或到期日能正常兑现。
18、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接受、背书转让、换新、签发必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贴现必须经过单位负责人批准或由单位负责人授权财务负责人审批。
19、票据的签发,背书转让须严格按银行规定办理。
20、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出纳必须立即查明原因并在第一时间报告财务部负责人,并通知业务经办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21、票据发生丢失,丢失人应立即向财务部报告,财务部应立即派银行出纳办理挂失止付手续,同时在3日内按规定指派专人向法院申请办理公示催告手续。
22、空白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分别保管,分人保管,不得事先将空白支票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和填写支票预留密码。
23、监督检查主体
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取得授权的机构和人员,有权对货币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检查方式包括定期或不定期方式。
25、监督检查内容
(1)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2)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现金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库存现金实际金额与账面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妥善保管、是否定期盘点核对,有无白条抵库;
(4)银行存款的管理情况,重点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对账单和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检查未达账的处理情况;
(5)银行账户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开立银行账户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办理手续,是否存在账外银行账户,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的情况;
(6)财务印章的保管和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全部银行印鉴章交由一人保管的情况;
(7)票据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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