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时间:2024-04-30 14:02:10 报告范文 我要投稿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大家逐渐认识到报告的重要性,不同的报告内容同样也是不同的。你还在对写报告感到一筹莫展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1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

  1、事故的归口管理

  (1)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属单位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2)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3)一般质量问题,由地方质量监督机构督促处理。

  2、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报告;

  (2)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如有人身伤亡还应向地方检察、劳动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事故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3)一般质量问题:由事故发生单位向地方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3、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书面报告内容

  (1)重大或一般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参建单位名称;

  ②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与判断;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事故报告单位。

  (2)一般质量问题书面报告内容

  ①质量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质量问题发生单位及参建单位名称;

  ②质量问题情况:发现质量问题的时间和经过,质量问题现状,质量问题的严重性(如是否危及结构安全)和迫切性(不及时处理是否会出现严重后果);

  ③质量问题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④质量问题报告单位。

  4、事故现场保护及取证

  (1)重大或一般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及取证

  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

  (2)一般质量问题的现场保护及取证

  一般质量问题发生后,质量监督机构接到质量问题报告应立即派人到现场勘察,对质量问题现场的重要物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必要时拍摄照片或录像作为证据。如芜湖市一道路工程排水施工中,使用废旧涵管,质监人员现场拍摄了照片作为证据。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的任务: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与其他事情处理一样,都要以实际情况和事实为依据,只有事故全部调查清楚,才能正确、合理地处理事故。否则可能事与愿违,不是事故没能及时彻底地处理,就是事故反复处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要达到调查的目的,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查清事故涉及的范围;

  (2)初步的原因;

  (3)事故的急迫性;

  (4)确定事故的性质;

  (5)为事故处理方法的选择和确定处理时间提供依据;

  (6)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7)区分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

  (1)设计情况:设计单位的资质情况,设计图纸是否齐全,设计构造是否合理,结构计算简图和计算方法以及结果是否正确等;

  (2)地基基础情况:地基实际状况、基础构造尺寸和勘察报告、设计要求是否一致,必要时开挖检查;

  (3)结构实际状况:包括结构布置、结构构造、连接方式、方法、构件状况和支撑系统等;

  (4)结构上各种作用的调查:主要指结构上的作用及其效应,以及作用效应组合的调查分析,必要时进行实测统计;

  (5)施工情况: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执行规范情况、施工进度和速度,施工中有无停歇,施工荷载值的统计分析等;

  (6)建筑变形观测:沉降观测记录、结构或构件变形观测记录等;

  (7)裂缝观测:裂缝形状与分布特征,裂缝宽度、长度、深度以及裂缝的发展变化规律等;

  (8)技术资料情况:包括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出厂合格证和按批量复试情况,施工中的各项原始记录和检查验收记录,如施工日志、打桩记录、混凝土施工记录、预应力张拉记录,检验批验收记录等。

  3、工程质量事故补充调查的主要内容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在已调查资料还不能分析、处理事故时,往往需要做某些试验、检验和测试工作,这些工作称为补充调查,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对有怀疑的地基进行补充勘测:如持力层以下的地质情况,桩基工程中原勘探孔之间的地质情况等;

  (2)测定所用材料和结构构件的实际性能:如取钢材、水泥进行力学试验、化学分析;在结构上取试样,检验混凝土或砖砌体的实际强度或用回弹仪、超声波等设备作无损检测;

  (3)进行结构内部缺陷检查:如用锤轻击结构表面,来检查有无起壳和空洞;从表面或原有的预留洞、预埋管中注水,来检查内部有无大的孔洞或渗漏,凿开可以部位的表层,检查内部质量,用超声波探伤仪测定结构内部的孔洞、裂缝和其他缺陷等;

  (4)荷载试验:根据设计或使用要求,对结构或构件进行荷载试验,检查其实际承载能力、抗裂性能与变形情况;

  (5)较长时期的观测:对结构中已出现的缺陷如裂缝、变形等进行较长时间的观测检查,以确定缺陷是否已稳定,还是在继续发展,并进一步寻找其发展变化的规律等等。

  4、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分级管理

  (1)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负责进行。

  调查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以及参建各方的上级主管部门的人员组成,并应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调查组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

  一、二级重大事故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调查组提出意见,报人民政府批准。

  三、四级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调查组提出意见,报人

  民政府批准。

  (2)一般质量事故,由建设单位组成调查组提出意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调查组可根据情况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

  (3)一般质量问题,由质量问题发生单位组成调查提出意见,报地方量监督机构批准,并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5、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应包括的内容

  (1)工程概况:重点介绍事故有关部分的工程情况;

  (2)事故概况:主要有事故发生或发现时间、事故现状和发展变化情况;

  (3)事故是否作过处理:对缺陷部分进行封堵或掩盖,为防止事故恶化而设置的临时支护措施;如已作过处理,但未达到预期效果,也应予以注明;

  (4)事故调查中的实测数据和各种试验数据;

  (5)事故原因分析;

  (6)结构可靠性鉴定结论;

  (7)事故处理的建议;

  (8)预防类试事故再发生的建议。

  6、提出事故处理方案

  对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处理的决策是复杂而重要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费用与工期,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当是在正确地分析和判断事故原因的基础上进行,通常是由原设计单位根据质量事故的实际情况,结合检测报告提供的数据提出处理方案;对于事故性质不严重,影响和危害尚未扩展的一般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问题,可由施工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经参建各方研讨后,必要时还应请专家论证后确定。

  根据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性质,常见的处理方案有以下几种:

  (1)结构损伤修补处理

  这是最常采用的一类处理方案。通常当工程的某些部分的质量虽未达到规范、标准或设计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经过修补后还可以达到要求的规定,又不影响使用功能或外观要求,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做出修补处理决定。

  属于修补类的具体方案有很多如封闭保护、复位纠偏、结构补强、表面处理等。例如某些混凝土结构表面出现蜂窝麻面,经调查分析该部位修补处理后,不会影响其使用及外观;某些结构混凝土发生表面裂缝,根据其受力情况,仅作表面封闭保护即可。

  (2)对结构的加固处理

  加固的目的是要恢复和提高结构的承载力,使结构能继续使用或改作其他用途。在加固之前,要检测评定结构的可靠性,即对结构上的荷载,结构的混凝土质量,结构的受损程度,结构中钢筋的状况,结构的连接状况,结构的地基状况等作出全面的检测与分析,提出加固方案,经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取得一致意见后,必要时请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确定加固方案。加固的方法通常类型有:增大截面加固法、外包角钢加固法、粘钢加固法、增设支点加固法、增设剪力墙加固法、预应力加固法等,加固方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研究确定。

  (3)返工处理

  当工程质量未达到规定的标准或要求,有明显的严重质量问题,对结构的使用和安全有重大影响,而又无法通过修补的办法纠正所出现的缺陷情况下,可以作出返工处理的决定,十分严重的质量事故要做出局部甚至整体拆除的决定。

  (4)限制使用

  当工程质量缺陷按修补、加固等方式处理无法保证达到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而又无法返工处理的情况下,不得已时可以做出结构卸荷或减荷以及限制使用的`决定。

  (5)不做处理

  某些工程质量缺陷虽然不符合规定的要求,但如其情况不严重,对工程或结构的使用及安全影响不大,经过分析、论证和慎重考虑后,也可做不作专门处理的决定,不做处理的情况一般有以下几种:

  ①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要求的。如有的建筑物出现放线定位偏差,若要纠正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若其偏差不大,不影响使用要求,在外观上也无明显影响,经分析论证后可不做处理。又如某些隐蔽部位的混凝土表面裂缝,经检查分析属于表面养护不够的干缩裂缝,不影响使用及外观,也可不做处理。

  ②有些不严重的质量缺陷,经后续工序可以弥补的,如混凝土的轻微蜂窝麻面或墙面,可以通过后续的抹灰、喷漆或刷白等工序弥补,可以不对该缺陷专门进行处理。

  ③出现的质量缺陷,经复核验算,仍然满足设计要求者。如某一结构构件如楼板厚度偏小,但经复核后仍能满足设计的承载能力,可考虑不再处理,这种做法实际上在设计中有一定的余量,因此需要慎重处理。

  7、事故处理实施方案审定

  质量事故经过调查、分析,提出了合理的处理方案后,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要求,编制事故处理的实施方案。根据质量缺陷的严重程度,可分为以下几种:

  (1)建设、监理认可

  对于一些轻微的质量缺陷,在调查、分析后对工程结构安全影响不大,由施工单位提出实施方案,经建设、监理认可后,即可实施。

  (2)设计核定

  对于一些较严重的质量缺陷,在质量事故处理设计方案确定后,由施工单位编制实施方案,这类处理实施方案,须经设计核定,建设、监理单位认可。

  (3)专家论证

  对于严重质量缺陷,可能涉及的技术领域比较广,或问题很复杂,如结构的加固处理、返工处理、限制使用等事故处理方案,经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对处理方案进行较充分的、全面和细致的分析、研究、论证,提出切实的意见与建议,通过专家论证会议的形式形成会议纪要,这对于严重质量缺陷问题处理做出恰当的决定是十分有益的。

  8、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对于较严重质量问题的处理,组成事故调查组后必须根据前述要求,写出调查报告报有关部门。对于一些轻微质量问题的处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由责任单位写出书面检查和情况汇报,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2

  自从钢筋混凝土结构在建筑中广泛使用至今,国内外发生过大量的质量事故,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

  案例1xx公司综合楼底层为框架结构,层高为5.4m,2-5层为砖混结构,用作2个单元的多层宿舍,层高均为3.0m。在综合楼投入使用后,陆续发现墙体及2层楼盖框架梁出现裂缝。

  案例2xx彩虹桥为中承式钢管混凝土提篮拱桥,桥长140米,主拱净跨120米,桥面总宽6米,净宽5.5米。该桥在未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的情况下,施工中将原设计沉井基础改为扩大基础,基础均嵌入基石中。主拱钢管由xx通用机械厂劳动服务部加工成8米长的标准节段,全拱钢管在标准节段没有任何质量保证资料且未经验收的情况下焊接拼装合拢。钢管拱成型后管内分段用混凝土填注。某日30余名群众正行走于彩虹桥上,另有22名武警战士进行训练,由西向东列队跑步至桥上约三分之二处时,整座大桥突然垮塌,桥上群众和武警战士全部坠人河中。

  案例3xx重型机器厂计量处四楼会议室屋盖突然塌落,造成42人死亡、46人重伤,133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该厂在原建的计量办公楼三层楼上接层,扩建成四层。会议室位于接层部分的东侧,长21.85米,宽14.9米,面积为325.6平方米,整体建筑为混合结构,现浇圈梁,轻型屋架,钢筋混凝土空心预制板屋面,室内水泥地面。

  案例4xx省某车站已建成三座灯桥,每座灯桥8个孔,灯桥跨越铁路,桥下可停火车和其他车辆。桥面横梁为V型折板,是主要承重构件。V型折板上铺板仅起横向支撑作用,也起传递上部荷载的作用。折板与盖板以分布筋连接,架设拼装后灌注混凝土而连成整体。某日有一辆列车从灯桥下通过时,最东端的一孔灯桥折板横梁突然从一端塌落,并砸断了第二根立柱,从而连带第二孔横梁塌落,幸好该孔有一货车车厢停放,大梁砸到车厢上后就阻住了,仅引起第三柱的倾斜而未引起更多的连续倒塌。

  1、工程事故原因统计分析

  事故案例分析说明,建筑倒塌事故原因基本可归纳一下几类:

  1.1设计原因(如案例1)

  (1)勘查失误。工程地质勘察失误,不能反映实际情况或未查明不良地层特征,致使地基基础设计时采用不正确方案。导致结构失稳、上部结构开裂甚至倒塌。

  (2)设计计算方案失误。因任务急、时间紧、计算和绘图错误而未认真校对;荷载漏算或少算;所涉及问题比较复杂,而作了不妥当的`简化;有的甚至认为原有设计有安全储备而任意减小断面,少配钢筋或降低材料强度等级;设计时所取可靠度偏低等等。基础置于持力层的承载力相差很大的两种或多种土层上而未妥善处理;如房屋长度过长而未按规定设置伸缩缝等方案不妥的情况。

  (3)对于结构构造细节处置不当。有些设计人员重计算、轻构造,认为构造处理不是很重要的,因而没有精心设计。如大梁下未设置梁垫;预埋件设置不当;钢筋锚固长度不够,节点设计不合理等等

  1.2施工原因(如案例2)

  (1)钢筋混凝土材料质量低劣。工程材料质量低劣,进场前未按要求检验,致使不合格材料流人工地,如钢筋、水泥、石子质量不合格,混凝土和砂浆配合比不当等。

  (2)违反设计与规范。不按图纸施工,对特殊构造未按要求制订专项施工方案。临时设施或维护设施等不按要求搭设。违反相关设计或质量验收规范。

  (3)管理混乱。现场管理与施工组织混乱,违章作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许多现场管理人员质量意识淡薄,对已出现的事故征兆未加以重视,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从而导致惨剧发生。

  1.3使用、改建不当的原因(如案例3)

  (1)使用中任意加大荷载。如原设计为静力车间,后安装动力机械,设备振动过大引起房屋过大变形;民用住宅改为办公用房,安装了原设计未考虑的大型设备,荷载过大引起楼板断裂;民用住宅阳台堆放过重过多杂物(如煤饼)引起阳台开裂甚至倒翻等等。

  (2)加层不当。近来,因经济发展,旧房加层较为普遍,甚至已成立了房屋增层加固委员会,业务兴旺。但有些单位自行加固,未对原有房屋进行认真验算,就盲目往上加层,由此造成的事故在全国许多省市都发生过。

  (3)维修改造不当。有的使用单位任意在结构上开洞,为了扩大使用面积和得到大空间而任意拆除柱、墙,导致承重体系破坏,引发事故。有些房屋本为轻型屋面,但使用者为了保温、隔热,新增保温、防水层,结果使屋架变形过大,严重者造成屋塌房毁。

  (4)改变使用功能。违反设计使用功能,增大使用荷载,超出原有设计承载力,或在使用过程中对工作环境的变化未加以注意,没有考虑附加荷载,最终导致破坏。

  1.4预应力缺陷事故(如案例4)

  (1)预应力筋不合格。钢筋表面锈蚀,钢筋表面出现黄色浮锈,严重的转为红色,日久变成褐色,甚至因为钢筋出厂时检验疏忽造成钢筋强度不足,以致整批材料报废;钢筋冷弯性能不良,钢筋含碳量过高,或其他化学成分含量不合适,或钢筋轧制有缺陷;冷拉钢筋伸长率不合格,钢筋原材料含碳量过高;下料长度不准、穿筋时发生交叉、钢筋镦头不合格等。

  (2)锚具不合格。预应力筋滑脱,主要发生于以夹片式锚具锚固钢筋或钢绞线的场合,预应力筋锚固后从夹片中滑脱,使锚具丧失锚固能力;螺杆与锚环结合尺寸过小,螺杆与锚环结合部分过短,当张拉到一定吨位时,螺杆与锚环突然脱开,锚环打至扩大孔与一般孔道交接处,该处被打碎,或千斤顶随螺杆掉落;还有螺丝端杆断裂、螺丝端杆变形、锚环开裂。

  (3)张拉过程事故。张拉应力失控,钢筋伸长值不符合规定,张拉应力导致泥凝土构件开裂或破坏;混凝土强度不足;张拉端局部混凝土不密实;放张时钢筋(丝)滑移;钢丝表面污染;混凝土不密实,强度低;先张法放张时间过早,放张工艺不当。

  2、结论

  钢筋混凝土结构在广泛应用的同时,其事故也引起了普遍关注。通过事故案例分析,获得以下基本结论:现有建筑倒塌事故原因,除设计、施工错误、使用不当等原因外,建筑结构体系不合理是导致建筑工程跨塌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分析结果可为工程风险管理提供数据支持,同时也有助于工程界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事故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从而在实际工程中可以更加有效地监督管理,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3

  一、施工项目质量问题的特点

  施工项目质量问题具有复杂性、严重性、可变性和多发性的特点。

  1、复杂性施工项目质量问题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引发质量问题的因素复杂,从而增加了对质量问题的性质、危害的分析、判断和处理的复杂性。例如建筑物的倒塌,可能是未认真进行地质勘察,地基的容许承载力与持力层不符;也可能是未处理好不均匀地基,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或是盲目套用图纸,结构方案不正确,计算简图与实际受力不符;或是荷载取值过小,内力分析有误,结构的刚度、强度、稳定性差;或是施工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施工质量低劣;或是建筑材料及制品不合格,擅自代用材料等原因所造成。由此可见,即使同一性质的质量问题,原因有时截然不同。所以,在处理质量问题时,必须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针对其质量问题的特征作具体分析。

  2、严重性施工项目质量问题,轻者影响施工顺利进行,拖延工期,增加工程费用;重者,给工程留下隐患,成为危房,影响安全使用或不能使用;更严重的是引起建筑物倒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近几年来全国建筑工地多次发生的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值得深思,对工程质量问题决不能掉以轻心,务必及时妥善处理,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使用。

  3、可变性许多工程质量问题,还将随着时间不断发展变化。例如,钢筋混凝土结构出现的裂缝将随着环境湿度、温度的变化而变化,或随着荷载的大小和持荷时间而变化;建筑物的倾斜,将随着附加弯矩的增加和地基的沉降而变化;混合结构墙体的裂缝也会随着温度应力和地基的沉降量而变化;甚至有的细微裂缝,也可以发展成构件断裂或结构物倒塌等重大事故。所以,在分析、处理工程质量问题时,一定要特别重视质量事故的可变性,应及时采取可靠的措施,以免事故进一步恶化。

  4、多发性施工项目中有些质量问题,就象“常见病”、“多发病”一样经常发生,而成为质量通病,如屋面、卫生间漏水;抹灰层开裂、脱落;地面起砂、空鼓;排水管道堵塞;预制构件裂缝等。另有一些同类型的质量问题,往往一再重复发生,如雨蓬的倾覆,悬挑梁、板的断裂,混凝土强度不足等。因此,吸取多发性事故的教训,认真总结经验,是避免事故重演的有效措施。

  二、施工项目质量问题分析

  施工项目质量问题表现的形式多种多样,诸如建筑结构的错位、变形、倾斜、倒塌、破坏、开裂、渗水、漏水、刚度差、强度不足、断面尺寸不准等等,但究其原因,可归纳如下:

  1、违背建设程序如不经可行性论证,不作调查分析就拍板定案;没有搞清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就仓促开工;无证设计,无图施工;任意修改设计,不按图纸施工;工程竣工不进行试车运转、不经验收就交付使用等盲干现象,致使不少工程项目留有严重隐患,房屋倒塌事故也常有发生。

  2、工程地质勘察原因未认真进行地质勘察,提供地质资料、数据有误;地质勘察时,钻孔间距太大,不能全面反映地基的实际情况,如当基岩地面起伏变化较大时,软土层厚薄相差亦甚大;地质勘察钻孔深度不够,没有查清地下软土层、滑坡、墓穴、孔洞等地层构造;地质勘察报告不详细、不准确等,均会导致采用错误的基础方案,造成地基不均匀沉降、失稳,使上部结构及墙体开裂、破坏、倒塌。

  3、末加固处理好地基对软弱土、冲填土、杂填士、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岩层出露、溶岩、土洞等不均匀地基未进行加固处理或处理不当,均是导致重大质量问题的原因。必须根据不同地基的工程特性,按照地基处理应与上部结构相结合,使其共同工作的原则,从地基处理、设计措施、结构措施、防水措拖、施工措施等方面综合考虑治理。

  4、设计计算问题设计考虑不周,结构构造不合理,计算简图不正确,计算荷载取值过小,内力分析有误,沉降缝及伸缩缝设置不当,悬挑结构未进行抗倾覆验算等,都是诱发质量问题的隐患。

  5、建筑材料及制品不合格诸如:钢筋物理力学性能不符合标准,水泥受潮、过期、结块、安定性不良,砂石级配不合理、有害物含量过多,混凝土配合比不准,外加剂性能、掺量不符合要求时,均会影响混凝土强度、和易性、密实性、抗渗性,导致混凝土结构强度不足、裂缝、渗漏、蜂窝、露筋等质量问题;预制构件断面尺寸不准,支承锚固长度不足,未可靠建立预应力值,钢筋漏放、错位,板面开裂等,必然会出现断裂、垮塌。

  6、施工和管理问题许多工程质量问题,往往是由施工和管理所造成。例如:

  (1)不熟悉图纸,盲目施工,图纸未经会审,仓促施工;未经监理、设计部门同意,擅自修改设计。

  (2)不按图施工。把铰接作成刚接,把简支梁作成连续梁,抗裂结构用光圆钢筋代替变形钢筋等,致使结构裂缝破坏;挡土墙不按图设滤水层,留排水孔,致使土压力增大,造成挡土墙倾覆。

  (3)不按有关施工验收规范施工。如现浇混凝土结构不按规定的位置和方法任意留设施工缝;不按规定的强度拆除模板;砌体不按组砌形式砌筑,留直槎不加拉结条,在小于lm宽的窗间墙上留设脚手眼等。

  (4)不按有关操作规程施工。如用插入式振捣器捣实混凝土时,不按插点均布、快插慢拔、上下抽动、层层扣搭的操作方法,致使混凝士振捣不实;整体性差;又如,砖砌体包心砌筑,上下通缝,灰浆不均匀饱满,游丁走缝,不横平竖直等都是导致砖墙、砖柱破坏、倒塌的主要原因。

  (5)缺乏基本结构知识,施工蛮干。如将钢筋混凝土预制梁倒放安装;将悬臂梁的受拉钢筋放在受压区;结构构件吊点选择不合理,不了解结构使用受力和吊装受力的状态;施工中在楼面超载堆放构件和材料等,均将给质量和安全造成严重的后果。

  (6)施工管理紊乱,施工方案考虑不周,施工顺序错误。技术组织措施不当,技术交底不清,违章作业。不重视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等等,都是导致质量问题的祸根。

  7、自然条件影响施工项目周期长、露天作业多,受自然条件影响大,温度、湿度、日照、雷电、供水、大风、暴雨等都能造成重大的质量事故,施工中应特别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预防。

  8、建筑结构使用问题建筑物使用不当,亦易造成质量间题。如不经校核、验算,就在原有建筑物上任意加层;使用荷载超过原设计的容许荷载;任意开槽、打洞、削弱承重结构的截面等。

  三、施工项目质量问题分析、处理的目的及程序

  (一)施工项目质量问题分析、处理的目的施工项目质量问题分析、处理的主要目的是:

  (1)正确分析和妥善处理所发生的质量问题,以创造正常的施工条件;

  (2)保证建巯物、构筑物的安全使用,减少事故的损失;

  (3)总结经验教训,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4)了解结构实际工作状态,为正确选择结构计算简图、构造设计,修订规范、规程和有关技术措施提供依据。

  (二)施工项目质量问题分析处理的程序。施工项目质量问题分析、处理的程序,一般可按规定进行。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调查的`主要目的,是要确定事故的范围、性质、影响和原因等,通过调查为事故的分析与处理提供依据,一定要力求全面、准确、客观。调查结果,要整理撰写成事故调查报告,其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重点介绍事故有关部分的工程情况;2、事故情况,事故发生时间、性质、现状及发展变化的情况;3、是否需要采取临时应急防护措施;4、事故调查中的数据、资料;5、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6、事故涉及人员与主要责任者的情况等。

  事故的原因分析,要建立在事故情况调查的基础上,避免情况不明就主观分析推断事故的原因。尤其是有此事故,其原因错综复杂,往往涉及到勘察、设计、施工、材质、使用管理等几方面,只有对调查提供的数据、资料进行详细分析后,才能去伪存真,找到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事故的处理要建工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对有此事故时认识不清时,只要事故不致产生严重的恶化,可以继续观察一段时间,做进一步调查分析,不要急于求成:以免造以同一事故多次处理的不良后果。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是: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施工方便。在事故处理中,还必须加强质量检查和验收。对每一个质量事故,无论是否需要处理都要经过分析,作出明确的结论。

  (三)质量问题不作处理的论证施工项目的质量问题,并非都要处理,即使有些质量缺陷,虽已超出了国家标准及规范要求,但也可以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经过分析、论证,作出勿需处理的结论。总之,对质量问题的处理,也要实事求是,既不能掩饰,也不能扩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延误工期。

  勿需作处理的质量问题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例如,有的建筑物在施工中发生了错位,若要纠正,困难较大,或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经分析论证,只要不影响工艺和使用要求,可以不作处理。

  (2)检验中的质量问题,经论证后可不作处理。例如,混凝土试块强度偏低,而实际混凝土强度,经测试论证已达到要求,就可不作处理。

  (3)某些轻微的质量缺陷,通过后续工序可以弥补的,可不处理。例如,混凝土墙板出现了轻微的蜂窝、麻面,而该缺陷可通过后续工序抹灰、喷涂、刷白筹进行弥补,则勿需对墙板的缺陷进行处理。

  (4)对出现的质量问题,经复核验算,仍能满足设计要求者,可不作处理。例如,结构断面被削弱后,仍能满足设计的承载能力,但这种做法实际上在挖设计的潜力,因此需要特别慎重。

  (四)质量问题处理的鉴定质量问题处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是否留有隐患,需要通过检查验收来作出结论,事故处理质量检查验收,心需严格按施工验收规范中有关规定进行;必要时,还要通过实测、实量,荷载试验,取样试压,仪表检测等方法来获取可靠的数据。这样,才可能对事故作出明确的处理结论。

  事故处理结论的内容有以下几种:

  (1)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

  (2)隐患已经消除,结构安全可靠;

  (3)经修补处理后,完全满足使用要求;

  (4)基本满足使用要求,但附有限制条件,如限制使用荷载,限制使用条件等;

  (5)对耐久性影响的结论;

  (6)对建筑外观影响的结论;

  (7)对事故责任的结论等。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4

  一、事故基本情况

  1、企业详细名称:xx单位地址:xx市xx区

  2、经济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国民经济行业:机械制造

  3、隶属关系:xx事故发生时间:x年xx月xx日x时x分

  4、事故地点:x x厂房内

  5、事故类别:

  6、事故原因:x年xx月xx日x时x分xx单位维修xxx在厂房内,违章企业,造成xxx坠落地面重伤。

  7、事故严重级别:重伤

  9、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总数:2500

  10、本次事故经济损失:5万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

  二、事故详细经过

  x月x日8时30分,x x机械有限公司结构工场维修班维修钳工崔x x、王x x,按工场下达的工作票要求,来到工场结构厂房东门,维修“掉道”的总高约7米的铝合金卷帘门。2人先搭起一个长2.8米、宽1.25米、高1.97米的金属支架,在其上部固定三块金属跳板,并将一长约5米的竹梯子搭在东门北侧加上,竹梯子的最下面的“横称”与跳板固定,竹梯搭在东门北侧加固墙上。9时许,王x x未配戴安全带登上竹梯,手持撬棍和方木,从上往下修理铝合金卷帘门滑道,崔xx刚站在地面手扶金属支架监护。

  约10时30分,王x x从上往下维修到5.5米高度时,下部金属支架失稳、向南侧倾倒,王x x随竹梯一起落下砸金属支架后附至地面,造成重症颅脑损伤、脑挫裂伤等伤害,急送至市中心医院,于次日凌晨2时死亡;崔x x被倒塌的金属支架和竹梯砸在下面,幸好没有受伤。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崔x x、王x x违章将竹梯立在易失稳的金属支架上,王x x登高作业不系安全带,冒险作业,在维修滑道时用力较,导致金属支加侧倾,

  垮架,王x x从高处坠落,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x x有限公司结构工场,对这类危险性较的.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而且在这次维修作业时本应使用高空作业车或搭建脚手支架,为图省事未使用使用作业车或搭建脚手支架,作业票也没有注明安全事项,是发生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2、、安全不健全。制定的制度尚未贯彻实施,没有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是发生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二。

  3、混乱。该维修班未设班长,没有明确负责人,职责不清,责任不明,是发生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三。

  4、对职工的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不强,缺乏安全知,冒险,是发生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四。

  四、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x x x,x x有限公司、董事长,未切实履行监督,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x万元罚款。

  2、x x x,x x有限公司经理,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x万元罚款。

  3、x x x,x x有限公司结构工场场长,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议对其给予x仟元罚款。

  4、x x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安全管理混乱,职工缺乏安全教育,导致此起事故发生,建议对x x有限公司给予x万元罚款。

  5、其他有关责任人,由企业按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另行处理。五、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1、x x有限公司,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本公司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配备满足安全工作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夯实安全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x x有限公司,要加强各工场、班组的安全建设和安全管理,明确责任,加强对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水平。

  3、x x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此起事故血的教训,举一三,在全公司范围开展一次查思想、查制度、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查措施、抓整改、违章活动,防止种类事故再次发生。提高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及安全法规意识,完善各项制度和措施,防止种类事故发生。

  附件:

  1、调查人员名单(签字)

  2、事故有关材料

  3、现场照片事故调查组x年xx月xx日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5

  0引言

  政府投资项目具有建设规模大、投资量大、建设工期长、技术复杂、参与单位多、风险高、组织实施困难等特点,建设目标往往不能很好地实现。在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还存在着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一些地方政府不按建设程序办事,仍在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也不规范;一些勘察、设计人员责任心不强,勘察、设计质量不高;建设监理单位恶性竞争,致使监理人员配备不齐,管理不到位;有些建筑施工企业“以包代管”,甚至允许挂靠施工,施工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忽视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不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及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等问题。

  1质量问题及事故的认定

  工程质量问题及事故的内涵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统称为工程质量事故,由施工原因造成的称为施工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特点

  1)质量事故的复杂性。建设工程产品的种类繁多,可以说没有一个工程是相同的,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错综复杂,同一形态的质量事故,其原因有时截然不同,因此处理方法也不同。

  2)质量事故的严重性。

  3)质量事故的可变性。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多数是随时间、环境、施工情况等而发展变化的,因此,一旦发现工程的质量问题,就应及时调查、分析,对那些不断变化,而可能发展成引起破坏的质量事故,要及时采取应急补救措施。对那些表面的质量问题,要进一步查清内部情况,确定问题性质是否会转化。对那些随着时间、气候和使用等条件变化的质量问题,要注意观测、记录,并及时分析,找出其变化特征或规律,必要时及时进行处理。

  4)质量事故的多发性。事故的多发性有两层意思,一是有些事故像“常见病”、“多发病”一样经常发生,而成为质量通病。

  质量事故的分类

  质量事故分为:特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

  质量事故一般原因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从整体上考虑,一般原因大致可以归纳为下列几方面:

  1)违反建设程序;

  2)工程地质勘察失误或地基处理失误。工程地质勘察失误或勘测精度不足,导致勘测报告不详细、不准确甚至错误,不能准确反映地质的实际情况,因而导致严重质量事故;

  3)设计方案和设计计算失误。在设计过程中,忽略了该考虑的影响因素,或者设计计算错误,是导致质量重大事故的祸根;

  4)建筑材料或制品不合格;

  5)施工与管理失控。施工及其管理失控,是造成大量质量事故的常见原因。

  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处理一般步骤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_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措施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由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坚持该谁承担事故责任,则由谁负责的原则。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处理的一般步骤:

  1)下达停工令;

  2)事故报告;

  3)事故调查;

  4)原因分析;

  5)事故处理和检查验收;

  6)下达复工令。

  工程质量事故争议的解决

  对建设项目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影响工程进度或竣工验收的,应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裁决。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是在处理质量争议时判定产品质量状况的重要方式,处理工程质量争议以仲裁检验报告和质量鉴定报告为准。

  工程质量仲裁检验是指经省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过程。

  工程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工程质量仲裁检验和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科学、求实的原则。

  存在的问题

  1)存在的问题。目前,质量事故标准可操性差且各行业之间标准不统一。行业化标准以及现行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办法容易导致封闭及行业保护,甚至会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2)改进对策。建立报告制度及监督机制,执行专业化(而不是分行业)的质量事故标准,建立专家鉴定制度,即由独立的具备丰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家以第三方的身份对工程质量事故做出认定。

  2质量责任追查

  质量责任追查的提出

  经营性工程应由受害人主张,政府投资项目由于其特殊性必须由公众代表主张,进入司法程序后由公诉人提讼。

  质量责任追查的方式

  1)调解。建立合同调解的相应机构,加强合同争议的调解工作,提出争议调解管理办法,及时处理合同争议和纠纷。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的特点是比较简便,但调解要取得成功的前提条件是:愿意就合同争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纠纷;依法立约,强化合同的法律地位,避免无效经济合同的发生;规范指导,以施工合同文本、监理合同文本等范本形式规范合同内容,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2)行政部门裁决。一般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裁决;

  3)仲裁。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_仲裁法》确立了以下基本原则:协议仲裁原则;民间独立仲裁原则;或裁或审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4)诉讼。凡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都要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由受害人主张或由公诉人主张。

  总之,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责任的追查机制,从工程质量问题、事故的分析到质量责任的认定过程,均要建立独立的专家鉴定制度,并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

  3结束语

  总之,保证质量责任承担的措施是落实工程质量责任重要环节,是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保证质量责任主体有能力承担质量责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实行工程的保证担保和保险制度,发展建设市场保障机制。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以及事故的统计、分析。

  第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除按规定报告外,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相或者拍照。

  第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一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工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的指导下,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

  特大事故的调查,参与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二)指导并督办各地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批复工作;

  (三)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四)负责收集有关事故资料,建立事故数据库;

  (五)研究并提出事故预防措施;

  (六)参与起草事故调查、处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设立本辖区事故调查处理办事机构。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六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生一般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立即向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机构报告。

  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后,业主或者聘用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

  第七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事故发生地点;

  (三)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四)事故设备名称;

  (五)事故类别;

  (六)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第八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的第1个月15日之前将所辖区上季度事故汇总表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每年1月15日之前将所辖区上年度事故汇总表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季度事故汇总表见附件1,年度事故汇总表见附件2)。

  第九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设立事故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有关事故的情况、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条

  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参加。

  特大事故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事故发生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重大事故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市(地、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重大事故调查组,市(地、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

  严重事故由市(地、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异地发生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按照本条规定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并通知办理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办理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协助调取设备档案等资料,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时,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相关专业知识;

  (二)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存在任何利益或者利害关系。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事故发生前设备的状况;

  (二)查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包括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三)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时应当进行技术鉴定);

  (四)查明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七)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见附件3)。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收集有关证据。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设备及事故的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接受委托的单位完成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报告书,并对其负责。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应当根据事故性质和当事人的行为,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在事故报告书中,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未及时报告事故等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并由其进行批复。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批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批复期限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180日。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事故批复后,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书归档备查,并将事故调查报告书副本送达国家质检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告知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

  第五章事故统计分析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负责全国事故的统计、分析,并提出事故预防的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年度事故统计、分析报告。

  第六章工作方案罚则

  第二十三条

  有关人员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以及统计、分析、技术检验、技术鉴定、档案资料保管等过程中,因主观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错误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或者行政部门公务员不履行职责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当地政府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所发生的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

  (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私自转移、隐匿、毁弃设备事故证据或者设备设计。

  制造、销售、安装、充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证件。记录、技术资料、档案的;

  (四)阻扰、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拒绝提供与设备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六)提供伪证或者指使他人提供伪证的;

  (七)对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或者处理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八)行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他人的。

  第二十五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除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外,由组织该起事故调查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事故发生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设备发生事故后不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在人力能及的情况下未能有效防止事故灾害扩大的,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发生事故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

  25000元以下罚款。

  (三)销售、安装、充装、使用无许可证设备发生事故,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产品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充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造成事故的,予以警告,暂停相应资格或取消相应资格,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五)强令违章作业、管理混乱、对职工不进行安全教育,无证上岗、违章操作或对事故隐患不进行处理造成事故的,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XX年11月15日起施行,1997年7月18日原劳动部的第8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7

  一、施工质量事故的分类

  (1)施工质量事故按工程状态分类:

  1、在建工程施工质量事故

  在建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是指在施工期间,因某种或几种主观责任过失、客观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分别或共同作用,而发生的致使工程质量特性不能符合规定标准并造成规定数额以上经济损失,甚至发生在建工程的整体或局部坍塌事件。其原因可能是主观的也可能是客观的,或两者兼而有之;可能是施工本身的原因也可能是工程勘察、设计等施工以外的其他原因;主观及客观因素可能是一种也可能有多种。总而言之,由于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称之为施工质量事故。

  2、竣工工程施工质量事故

  竣工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是指已经竣工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建筑物、构筑物明显倾斜、偏移、结构开裂、安全和使用功能存在重大隐患;或由于质量低劣需要加固补强,致使改变建筑物外形尺寸,造成永久性缺陷;严重的如工程使用过程中出现建筑物整体或局部倒塌、桥梁断裂、隧道渗水、豆腐渣道路等。这类工程质量事故中,若经查明属于建设过程施工原因所造成的也称为施工质量事故。

  (2)施工质量事故按性质后果分类:

  施工质量事故是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一种类型。因此,目前对施工质量事故按性质后果所进行的分类,实际上是采用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分类标准,即:

  1、施工质量事故有以下后果之一者,为施工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不满5万元;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

  2、严重施工质量事故有以下后果之一者,为严重施工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施工质量事故:重大施工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2人以下等后果的质量事故,根据程度的不同又分为四级。

  (3)施工质量事故按责任原因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如施工技术方案未经分析论证,冒然组织施工;材料配方失误;违背施工程序指挥施工等。

  2、操作责任事故如工序未执行施工操作规程;无证上岗等。

  二、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

  1、事故报告

  施工现场发生质量事故时,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程序,及时向企业报告事故状况,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工程名称、部位、时间、地点;事故经过及主要状况和后果;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现场已采取的控制事态的措施;对企业紧急请求的有关事项等等。

  现场保护当施工过程发生质量事故,尤其是导致土方、结构、施工模板、平台坍塌等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施工负责人应视事故的具体状况,组织在场人员果断采取应急措施保护现场,救护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做好现场记录、标识、拍照等,为后续的事故调查保留客观真实场景。

  2、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是搞清质量事故原因,有效进行技术处理,分清质量事故责任的重要手段。事故调查包括现场施工管理组织的自查和来自企业的技术、质量管理部门的调查;此外根据事故的性质,需要接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以及检察、劳动部门等的调查,现场施工管理组织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3、事故处理

  事故处理包括两大方面,即:事故的技术处理,解决施工质量不合格和缺陷问题;事故的责任处罚,根据事故性质、损失大小、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的不同处罚。

  4、恢复施工

  对停工整改、处理质量事故的工程,经过对施工质量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的全面检查验收,并有明确的质量事故处理鉴定意见后,报请工程监理单位批准恢复正常施工。

  (1)施工质量事故技术处理的依据和要求

  1、处理依据

  施工合同文件;工程勘察资料及设计文件;施工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相关建设法律、法规及其强制性条文;类似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资料和经验。

  2、处理要求

  搞清原因、稳妥处理、由于施工质量事故的复杂性,必须对事故原因展开深入的调查分析,必要时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鉴定或邀请专家咨询论证,只有真正搞清事故原因之后,才能进行有效的处理;坚持标准、技术合理、在制订或选择事故技术处理方案时,必须严格坚持工程质量质量标准的要求,做到技术方案切实可行、经济合理。技术处理方案原则上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施工单位或其他方面提出的处理方案,也应报请原设计单位审核签认后才能采用;安全可靠、不留隐患、必须加强施工质量事故处理过程的管理,落实各项技术组织措施,做好过程检查、验收和记录,确保结构安全可靠,不留隐患,功能和外观处理到位达标;验收鉴定、结论明确。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的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的,需要通过检查、验收和必要的检测鉴定,如实测实量、荷载试验、取样试压、仪表检测等方法获得可靠的数据,进行分析判断后对处理结果做出明确的结论。

  (2)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的.方式

  1、返工处理

  即推倒重来,重新施工或更换零部件,自检合格后重新进行检查验收。

  2、返修处理

  即经过适当的加固补强、修复缺陷,自检合格后重新进行检查验收。

  3、让步处理

  即对质量不合格的施工结果,经设计人的核验,虽没达到设计的质量标准,却尚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经业主同意后可予验收。

  4、降级处理

  如对已完施工部位,因轴线、标高引测差错而改变设计平面尺寸,若返工损失严重,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承发包双方协商验收。

  5、不作处理

  对于轻微的施工质量缺陷,如面积小、点数多、程度轻的混凝土蜂窝麻面、露筋等在施工规范允许范围内的缺陷,可通过后续工序进行修复。

  三、事故预防措施

  随着专业化程度的提高,规划、设计、施工、维修等的划分越来越具体,使建设监管难度越来越大,衡阳衡州市场“11·3”事故和常德桥南市场“12·21”事故的发生,充分说明只注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管,而忽视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管是极其危险的。

  规范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从源头抓起,从工程的招投标、施工许可、资质管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管。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合同约定,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和责任的原则,认真担负起质量安全责任,切实把好质量安全关;要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做好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工作,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做到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和规范,确保提供优质合格的建筑产品。

  鼓励施工企业加大安全生产的科技投入,加强与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合作,研究、开发、推广一批安全适用、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技术措施和装备,淘汰落后工艺,通过科技进步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证能力和安全生产水平;要充分利用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社会监督的制约作用。同时,要严格把好工程竣工验收关,从而把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全面引向深入。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8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报告包含标题、正文、结尾等。为了让您不再为写报告头疼,以下是小编为家整理的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现状分析报告_调研报告,欢迎阅读与收藏。

  20xx年8月11月,根据组织安排,在XX市南山区住建局跟班学习。藉此机会,对XX市保障房建设和管理进行了调研。根据发展现状和需求,深圳于20xx年起实施的人才安居工程,并将其纳入保障房体系。本报告就深圳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现状进行分析,有关内容可用于我区未来保障房体系建设和人才建设工作的参考。

  一、人才的界定和分类保障

  深圳市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对人才的界定采取的是一种多层次、全方位的方式,对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人才采取的是兼容并收的态度,根据《中共深圳市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可知,对各层次人才的界定具有相当的灵活性,补贴标准和方式也是分层次分类型的。

  第一类是顶尖人才。包括1)杰出人才,指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杰出人才,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等;2)领人才,指已认定为深圳国家级的领人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重点企事业单位的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或重点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以及相当层次的领人才;第二类是高级人才,指副高级职称以上及相当层次的骨干人才;第三类中初级人才,指国内外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对人才的保障,深圳市采取的是分类保障的方式。市级负责解决杰出人才、领人才及市属事业单位、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人才安居问题;其他人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负责解决。杰出人才和领人才的安居保障工作由深圳市政府统一实施,因而,各区在实施人才安居工程时,主要的保障对象为高中初级人才以及技师。深圳人才安居针对不同人才群体和住房需求,“租(公共租赁住房)售(安居型商品房)补(货币补贴)”相结合,形式多样、灵活运用、互可转换。

  二、深圳市人才安居工程主要成效

  筑巢引凤、广纳人才,是深圳经济特区30多年来快速崛起、创造奇迹的宝贵经验。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实施,打造人才“宜聚”城市,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深圳在全国率先将人才群体全面纳入住房保障体系,通过实物配置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为人才群体提供住房保障,这对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扎根深圳、创业发展意义重。人才安居与住房保障协调发展,创新性地将人才安居政策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实现了人才安居、住房保障、产业经济发展、城市发展战略的有机结合和互动关联。

  20xx年,深圳启动人才安居工程试点工作,20xx年底实施人才安居扩试点,重点解决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其他鼓励发展的产业,科技含量高、纳税额度、对城市转型发展带动性强、成长性好的各类重点企业事业单位、产业园区,以及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的人才安居问题。根据官网的信息披露,深圳实施人才安居工程两年来,全市累计向各类人才发放住房补贴3.2亿,提供保障房2.5万套,覆盖人才近15万人。人才安居工程保障对象除了杰出人才、领人才和高级人才外,还包括人数众多的中初级人才群体。根据相关规定,深圳高、中初级人才可申请公租房或领取租房补贴。同时,在深圳工作满3年的高、中初级人才还可申请购买安居商品房。

  三、有关启示

  (一)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必要性

  人才安居工程的实施可增强城市对人才的吸引力,增强城市的竞争力。政府、社会对人才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住房问题是人才发展、人才引进过程中极其重要的问题,人才的生活成本、生活质量对人才的去留具有很强的影响力。除深圳以外,国内的一些省市,如武汉、厦门、上海杨浦、浙江余姚都先后开展人才安居工程。

  作为合肥市的首要之区,蜀山区汇集了各行业不同层次的庞人才群体,具有存量、动态需求多等特点。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快速调整,特别竖家级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的建设,各类的人才需求高速增长,伴随而来的人才住房问题出现了新的挑战。实施人才安居工程,把我区发展亟需的人才列为住房保障的重点对象,能增强蜀山区对人才的吸引力、对企业的吸引力。

  (二)深圳的经验和理念

  深圳市人才安居工程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配售)为辅。在实施过程中,依靠强有力的财政支持和宣传舆论,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内地城市在很多方面与深圳存在差距,这就决定了我们在学习深圳相关经验的过程中,要重在学习其理念,具体操作和步骤应结合地方实际。

  深圳市人才安居工程的推进带给我们的启示包括:一是高度重视人才工作,不仅在宣传层面,而且落到实处;在人才的引进方面,兼容并收,不搞人才高消费,结合产业企业发展,切实发挥作用;二是相关重点工作的整合。人才工作和保障房建设都是各个城市高度重视的工作。深圳市创造性的将两项工作的部分内容进行整合,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也符合城市发展的实际和定位;三是注重统筹协调。深圳市人才安居工程的开展是建立在一系列调研和政策分析沟通的基础上的,是建立在对产业发展、企业现状、人才需求等各方面的基础上。市、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市各相关部门、各区协调配合起到了关键作用。

  (三)关于我区开展试点工作的构想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可考虑在适当时候推进该项工作的试点,着力解决服务蜀山区发展各类人才的住房问题。在试点阶段,可整合现有公租房、区级国有资产,尝试采取“租(公共租赁住房、区级国有资产)”,再“补(货币补贴)”,条件成熟后“售(新建安居型商品房、区级国有资产)”的分步推进的步骤。

  第一阶段主要实现以下3个目标:一是提升蜀山区形象,增强招商引智的吸引力;二是充分利用现有市级投资公租房资源,服务我区经济建设和支柱产业发展;三是可以盘活现有区级资产,提高使用效益。在推进过程中应注意问题:

  1、组织架构。人才安居工程的试点离不开高层次的工作领导架构,完善的日常工作机构,健全多部门协调机制,要落实土地供应,精心规划空间布局,加资金支持力度,推进项目建设进度,做好分配和监管工作,才可能切实把试点工作做好。

  2、人才的认定和分配制度。区相关部门应根据蜀山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国家级电子商务产业园为平台,建立符合升级转型要求的产业和人才评价体系。对于符合产业和人才评价体系的申请者,可考虑以下两个方面安排分配政策。一是按所在企业的贡献率来分配,如根据企业对政府的税收贡献率、所在行业等来给企业分配一定数量的房源,并考虑优先给予货币补贴;二是以人才的层次结构、收入情况为标准,设定一定的准入机制,优先考虑某一人才层次或收入水平上的人才。

  3、财政政策支持。财政政策是实施公共住房政策的主要工具,诗共住房政策成功实施的有力保障。资金来源可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在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一定比例安排的资金;政府出售或者出租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所得的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资金及外来投资等(部分来源需要市级政策支持)。

  4、房源(土地)的保障。一是存量房源的利用。包括现有市区两级投资的公租房、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政府购买、租赁的住房;建设复建点或拆迁安置区中剩余住房;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等。二是新增土地(房源)的供应。可采取市场化运作机制,对部分住宅用地采取“竞地价、限房价”或“定地价、竞房价”的方式公开出让,吸引社会投资进入。也可通过旧城改造、回收工业产房、重新规划城中村等新增房源供给。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9

  1.1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外省已经发生的并有可能波及或已经波及我省,在农产品生产环节,由于农业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其它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物毒素或者农业转基因等因素,导致农产品污染突然发生和严重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性健康损害和死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影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3工作原则

  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经营者负第一责任,相关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落实各自的职责。

  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科学决策、依法应急。采用先进技术,实行民主决策,依法规范程序,确保事故处置的科学、有效。

  加强监测、预防为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体系,加强日常检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及时反应、快速行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吉林省农业委员会成立“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省农业委员会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委办公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政策法规处、发展计划处、财务处、科技教育处、农业处、园艺特产处、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农垦处、乡镇企业管理处、监察室、省农业环境保护与农村能源管理总站(省农产品质检中心)、省绿色食品办公室(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省农产品包装安全监测中心)等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2.1.2“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省政府和农业部应急指挥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工作部署;

  (2)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4)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工作;根据需要事故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6)向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汇报;

  (7)完成“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1.3成员单位职责

  (1)办公室:负责与省应急办、省新闻办等部门的联系和衔接,组织、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工作;协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组织协调;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用车等物资。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应急信息报送,应急动态分析等工作。

  (3)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农业投入品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发展计划处:负责协调相关处室编制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方案,积极争取国家及省发改委追加应急处置所需固定资产投资。

  (5)财务处: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管理。

  (6)科技教育处:负责产地环境和转基因产品突发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7)农业处:负责组织与种植业领域农药残留等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8)园艺特产处:负责组织与蔬菜及园艺特产领域农药残留等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9)农业机械化管理处:负责组织涉及农业机械管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业机械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0)农垦处:负责组织垦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1)乡镇企业管理处:负责组织乡镇企业与食用农产品、加工食品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2)省农业环境保护与农村能源管理总站(省农产品质检中心):负责农业品残留监测、相关技术鉴定等;参与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有关情况的收集、报告等工作;参与农业环境污染方面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13)省绿色食品办公室(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14)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省农产品包装安全监测中心):参与农产品包装材料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监察室:负责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2.2工作机构

  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办公室负责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设在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本预案启动后,负责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并负责组织相关工作小组。

  2.2.1吉林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主任由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兼任。

  2.2.2“吉林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市(州)、县(市、区)、委内各处(室)及相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治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省政府、应急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

  (1)事故调查处理组

  ①组成: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环节,明确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农业处、园艺特产处、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农垦处、乡镇企业管理处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监察室视情况参与对重大事故的调查。

  ②职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专家咨询组

  ①组成:省农业委员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专家库,专家库由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专家咨询组。

  ②职责:专家咨询组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3)综合组

  ①组成:由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事故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②职责:迅速制定信息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及时组织对外,并视情况通过有关部门向我驻外有关使领馆、港澳台地区通报情况。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2.3地方机构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3、监测预警和事故分级

  3.1监测和预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组织开展日常监测,重点监测农产品中甲胺磷等禁限用高毒农药易引发急性中毒的违禁药物。发现问题要逐级上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2事故分级

  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分级办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

  3.2.1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3.2.2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含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2.3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2.4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事件: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应急处置

  4.1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4.1.1确定事故级别

  县级以上“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该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及评估,确定事故级别,并报告上一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同级人民政府,通报同级食品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事故级别的确定根据本预案3.2的规定执行。

  4.1.2分级启动预案

  事故级别确定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建议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接受上一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4.2报告

  4.2.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

  (3)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5)消费者;

  (6)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慌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2.2报告程序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向本部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至“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行政主管部门。

  4.2.3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向上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初次报告。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2.4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省农委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工作。

  4.3应急响应

  4.3.1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响应(Ⅰ级和Ⅱ级)。

  特别重大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并按照《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

  (2)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响应(Ⅲ级)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市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指挥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积极指导、协助县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

  (3)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响应(Ⅳ级)

  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挥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应急处置,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4.3.2响应的升级和降级

  (1)响应的升级:当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2)响应的降级: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撤消预警。

  4.4指挥协调

  4.4.1设立现场指挥部

  市、县“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响应级别,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紧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对于特别重大和重大的(Ⅰ级和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派出工作组到达现场并指导有关工作。

  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接受工作指导。

  4.4.2启动工作小组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事故调查处理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等工作小组要迅速开展应急工作,全力协助事故处置。

  4.4.3紧急处置

  特别重大和重大(Ⅰ级和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认为需要亲赴现场查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省派出调查组赴事故现场组织查处;较大和一般(Ⅲ级和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行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尽快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追查引起事故的农产品来源、去向,对有关产品采取控制措施(包括禁售、销毁、暂停采收等),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

  4.5信息

  4.5.1“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特别重大和重大(Ⅰ级和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并向事故有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可能波及地区的政府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4.5.2事故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及非本省生产的农产品,“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生产地的省级有关部门;省内可疑农产品流到外省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流向地的省级有关部门。

  4.5.3Ⅰ~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期间,各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上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情况,重要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4.5.4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时通报省港澳办、台办或省外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4.5.5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除国家或省政府有规定的外,由“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向社会有关信息。

  4.6应急响应的终结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助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陪工作。

  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责任追究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5.3总结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省农委各相关处室。“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交的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高素质的应急处置队伍,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有效开展。

  6.2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依据。

  充分利用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农产品质检队伍及涉农科研院校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预测、预警、监测和应急工作管理模式等技术的科学研究,不断完善应急技术支持体系。

  6.3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处置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财政预算。

  6.4应急预案演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演练。

  6.5宣教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附则

  7.1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特指在农业生产(种植、收获)过程中发生的或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过标准)造成的社会公众群体性中毒或感染等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况。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7.3预案生效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10

  1、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概念与特点

  1.1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界定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使用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的过错,使得建筑物在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方面存在较大的缺陷,给建设单位(或业主)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_《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暂行规定》第2条:凡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由此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为工程质量事故。

  1.2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总结建筑工程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实例,我们可以发现工程质量事故呈现以下特点:

  工程质量事故的复杂性。

  工程质量事故的严重性。

  工程质量事故的可变性。

  工程质量事故的多发性。工程质量事故的多发性有两层涵义:一是,有些工程质量事故像“常见病”、“多发病”一样经常发生,被称为工程质量通病。例如,混泥土裂缝、砂浆强度不足,预制构件开封,房屋卫生间和房顶的滴漏等。二是,有些同类型工程质量事故发生。

  2、施工质量事故的分类

  2.1、施工质量事故按工程状态分类:

  在建工程施工质量事故在建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是指在施工期间,因某种因素的作用,而发生的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其原因可能是施工本身,或是工程勘察、设计,主观及客观因素可能是一种也可能有多种。

  竣工工程施工质量事故竣工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是指已经竣工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安全和使用功能存在重大隐患。这类工程质量事故中,若经查明属于建设过程施工原因所造成的也称为施工质量事故。

  施工质量事故按性质后果分类:

  2.2目前对施工质量事故按性质后果所进行的分类,简单分为三类:施工质量事故;严重施工质量事故;重大施工质量事故。

  2.3、施工质量事故按责任原因分类:

  指导责任事故,如施工技术方案未经分析论证,冒然组织施工;材料配方失误;违背施工程序指挥施工等。

  操作责任事故,如工序未执行施工操作规程;无证上岗等。

  3、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作用、依据

  工程质量分析的作用

  3.1、防止事故进一步恶化建筑工程出现质量事故或质量缺陷,为了弄清楚原因、界定责任、吸取教训、实施处理方案,必须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及下道工序的作用,这样就能在“过程”中,采用措施防止事故恶化。在施工过程中,例如发现现浇混凝土结构强度达不到设计的要求,不能进入下道工序,通常采用修补处理或返工处理,遏制了事故恶化。事故得到了处理,排除了质量隐患,又为下道工序正常施工创造了条件。

  为制定和修改标准规范提供据按照市场开放、非歧视和公平贸易等原则,我国的建筑市场逐步融入全球经济。目前,我国建筑技术的贡献率约为37%,与世界发达国家的68%-79%的水平差距很大。要缩小差距,只有依靠建筑科技水平的提高。而新的建筑科学技术的运用,有一个进一步完善和成熟的过程。在施工方面,通过质量事故分析,并结合这方面的经验教训,就为制定和修改标准规范提供极有价值的参考依据。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过程,是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判断能力、增长专业才干、提高工程质量的过程。

  3. 2、工程质量事故分析要领

  确定质量事故最初的诱因,最初的诱因往往是后来众多原因的引发点。

  3.3、以直接诱因为主要点,对工程质量事故的.现象和特征进行分析,揭示质量问题发生量变到质变的全过程。

  3.4、重视影响质量事故的因素的复杂性,揭示内在的规律。

  4、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

  4.1、事故报告施工现场发生质量事故时,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程序,及时向企业报告事故状况,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工程名称、部位、时间、地点;事故经过及主要状况和后果;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现场已采取的控制事态的措施;对企业紧急请求的有关事项,同时做好现场记录、标识、拍照等,为后续的事故调查保留客观真实场景。

  4.2、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包括现场施工管理组织的自查和来自企业的技术、质量管理部门的调查;此外根据事故的性质,需要接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以及检察、劳动部门等的调查,现场施工管理组织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4.3、事故处理事故处理包括两大方面,即:事故的技术处理,解决施工质量不合格和缺陷问题;事故的责任处罚,根据事故性质、损失大小、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的不同处罚。

  4.4、恢复施工对停工整改、处理质量事故的工程,经过对施工质量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的全面检查验收,并有明确的质量事故处理鉴定意见后,报请工程监理单位批准恢复正常施工。

  5、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的方式

  5.1、返工处理即推倒重来,重新施工或更换零部件,自检合格后重新进行检查验收。

  5.2、返修处理即经过适当的加固补强、修复缺陷,自检合格后重新进行检查验收。

  5.3、让步处理即对质量不合格的施工结果,经设计人的核验,虽没达到设计的质量标准,却尚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经业主同意后可予验收。

  5.4、降级处理如对已完施工部位,因轴线、标高引测差错而改变设计平面尺寸,若返工损失严重,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承发包双方协商验收。、不作处理如工程质量事故,对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影响不大;有些质量事故或缺陷可以通过后续工序修补;虽然出现了质量问题,经检测鉴定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可以不做处理。

  6、事故预防措施

  6.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在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同时,还必须按照建筑工程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技术标准包括对各项施工的施工准备、施工操作工艺流程和应达到的质量要求的规定,是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每一项施工操作的技术依据。施工企业的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施工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防止建筑事故的发生。

  6.2、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得偷工减料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合理分配保管材料。

  6.3、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在施工中,如果施工单位确实发现工程设计图纸有错误,施工单位既不能未经设计单位的允许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图纸,也不能按照错误的设计图进行施工。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工程设计图的错误所在,经过设计单位修改后,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单位修改后的工程设计图进行施工。这样才能保证工程的质量,防止建筑事故的发生。

  6.4、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施工单位转包工程是指施工单位把工程全部转手给他人承包。施工单位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把工程的一部分转手给他人承包。这些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没有具备必要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力量和施工设备等,无法解决在施工中所出现的技术问题。转包特别是层层转包,层层盘剥工程费用,最后势必因工程费用严重不足导致偷工减料,也容易使工程最终由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低素质队伍承接工程,留下事故的隐患,导致建筑事故的发生。

  结束语

  建筑工程质量关乎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发展,必须严格加以控制,施工单位需建立一套健全的质量监控体系,完善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整个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更好的促进我国建设事业的发展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在出现铁路交通事故后能及时报告,并配合做好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501号令”、“铁道部第30号令”、“铁总建设【20xx】168号文件”、《东南沿海铁路福建铁路有限公司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及配合调查处理实施细则》(东南铁安字【20xx】64号)结合本标段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铁路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三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监督机构、铁路总公司检举、控告、投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监理部安质部、工程部和各监理组负责人。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总监主持工程质量报告和配合调查处理制度的审批工作。

  第七条 第二条工程部、安质部、及监理组长配合总监调查及处理。

  第四章 内容及要求

  第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1. 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xx〕xx1号)的规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五个等级。

  1.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1.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2)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

  1.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较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

  1.4具有下列情形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1)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

  (3)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但未导致铁路交通事故,未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影响,且施工单位自行整改到位的,属于工程质量问题。

  1.5直接经济损失范围包括:工程返工修复费用、清理现场费用、技术鉴定费用等。

  1.6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原铁道部令第30号)执行。

  第九条 事故报告

  1.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2. 施工单位必须采用最快捷的报告渠道,在最短时间内(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公司指挥部报告。

  3. 公司指挥部接到施工单位报告后,在4小时内调查事故现场基本情况,通过电话、书面(或电子版)向公司报告。

  4. 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于24小时内向总公司建设部、工管中心及有关部门提出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12

  一、事件调查背景:

  xxx新建厂区项目由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6月23日xxxx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例行对施工现场所使用钢材进行了抽样检查,并取样带走。7月13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抽样试件试验检测(检验报告编号:xxxxx)结果告知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样检测用于该项目的Ⅲ级14号钢材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该钢材属于国家名令禁止使用的瘦身钢材。7月14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现场对所存Ⅲ级14号钢材进行了封存。7月20日xx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发出通知责令现场停工,并要求会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已使用的Ⅲ级14号钢材工程部位进行受力计算,出具整改措施。

  二、事件调查情况描述:

  (一)、针对上述情况我项目部会同监理公司对施工现场所有Ⅲ级14号钢材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1、工程已使用及存货情况如下:

  现场已使用到工程主体(实验中心、办公楼)的量为:1.875T;

  现场现有存货为:4.138T。

  2、供货渠道及材料复试情况如下:

  5月19日购进第一批次Ⅲ级14号钢材,生产厂家:xxxxx有限公司;货号:xxxx;供货车号为:xxxx;供货日期:5月19日;供应商:xxxx工贸有限公司;复试日期:5月21日;试验单位:xxxxx材料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复试报告编号:xxxxx,结论合格。

  3、复试报告比对情况如下:

  将施工单位复试结果与xxxx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结果进行比对钢材的`力学性能及化学分析均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只是施工单位复试项目没有钢材尺寸此检验项目,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中钢材内径尺寸、重量偏差均超出国家规范要求。

  4、责任单位:

  (1)、施工单位: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监理单位:xxxx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由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现场材料进场复查、监管不力才使这批不合格钢材流入我项目施工现场,并且投入使用。

  三、事件原因分析:

  1、导致该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是施工单位项目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质量管理责任不明确,在材料进场后没有完备的材料进场检验制度和相关的材料进场验收标准。

  2、监理单位在材料进场后虽进行了验收,但并没有依据相关规定对材料的几何尺寸及理论重量进行比对验收,对施工单位的材料进场验收程序和人员没有明确要求。因此监理单位对该事件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同时自身在进场材料验收时并无基本操作工具。

  四、事件总结及问题思索:

  针对上述事件我项目部做出如下反思:

  1、健全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各项材料进场验收程序及质量技术标准。

  2、明确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使责任落实到人,加强进场材料监管力度,同时增加相关材料复试检验项目。

  3、配备健全的材料进场验收工具,对所有进场材料建立建全供货及使用台帐。

  五、事件处理措施:

  1、经施工、监理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对工程已使用部位Ⅲ级14号钢材受力计算符合构件受力要求,同时出具了相关设计变更对重要部位进行结构补强。

  2、现场封存的Ⅲ级14号钢材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全部清退出场。

  3、更换工程材料试验单位。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13

  1质量事故

  1.1、工程质量事故包括:

  (1)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

  (2)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事故;

  (3)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且经济损失达到质量事故级别的。

  (4)凡不能通过简单返工、返修处理或进行让步接收,且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的质量问题即构成质量事故,如:抹灰大面积空鼓需返工、结构未达到规定强度要求需加固、重要大型设备基础未达到规定强度、承重梁板裂缝超过规范要求时等。

  2严重质量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质量事故为严重质量事故:

  2.1基础出现超过规范规定的不均匀沉陷,建筑物倾斜、偏移,结构开裂,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

  2.2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年限或严重影响设备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如屋面大面积漏雨,隔热、隔声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质量事故。

  2.3质量低劣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且改变了建筑物的外形尺寸,造成永久性缺陷的质量事故。

  2.4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不满10万元的质量事故。

  3重大质量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质量事故:

  3.1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或报废;

  3.2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

  4质量保证部参与处理质量事故的主要职责:

  (1)责成事故发生项目立即向质量保证部报告;

  (2)督促事故发生项目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督促事故发生项目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4)对发生事故的项目发出停工通知;

  (5)参与事故发生项目组织的`事故调查;

  (6)督促事故发生项目在事故处理完毕后按规定时限写出事故处理报告并报质量保证部和公司领导;

  (7)按有关规定编写事故调查报告,并向局主管部门提出处理的建议。

  4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

  4.1公司直管项目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4.1.1公司直管项目出现质量事故,由项目施工员组织保护好现场,质检员做好记录、标识,于24小时内上报分公司质量部门,质量部门接到报告后及时报分公司主管领导。

  4.1.2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工程部门、技术部门、质量部门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到现场调查。

  4.1.3调查事故发生过程、影响程度、事故责任、事故性质、事故损失、事故产生原因后提出《质量事故通知单》,发项目技术负责人1份、工程部门、技术部门、质量部门各1份;

  4.1.4调查后,技术部门组织提出处置措施,明确返工或返修处置意见、完成时间,由分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4.1.5经批准的处置意见由项目现场经理组织实施,分公司工程部门派人对处置过程进行监督,质量部门派人按设计图纸、国家相应的规范、地方标准重新检验,验证合格后关闭。

  4.2直管项目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4.2.1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由项目施工员组织保护好现场,质检员做好记录、标识,于24小时内上报公司质量保证部。

  4.2.2质量保证部负责人组织公司工程部、科技部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到现场调查。

  4.2.3调查事故发生过程、影响程度、事故责任、事故性质、事故损失、事故产生原因后提出《质量事故通知单》,发项目技术负责人1份、公司工程部、科技部各1份、自存1份。

  4.2.4调查后,公司科技部组织提出处置措施,明确返工或返修处置意见、完成时间,由公司科技部经理审批。

  4.2.5经批准的处置意见由项目现场经理组织实施,公司工程部派人对处置过程进行监督,公司质量保证部派人按设计图纸、国家相应的规范、地方标准重新检验,验证合格后关闭。 5严重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

  5.1分公司直管项目严重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5.1.1施工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事故,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会同质检员进行标识,记录不合格的部位、发生时间、有关责任人员,24小时内上报分公司质量部门,质量部门接到报告后当日上报分公司主管领导,同时报告公司质量保证部。

  5.1.2公司质量保证部接到报告后,当日向公司总工、主管副经理(生产)汇报,并由公司总工作出批示,公司质量保证部根据公司总工批示派人参加调查。

  5.1.3公司生产副经理在事故发生三日内组织分公司总工、工程部门、技术部门、质量部门负责人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

  5.1.4调查事故发生过程、影响程度、事故责任、事故性质、事故损失、事故产生原因后,由分公司质量部门提出《质量事故通知单》。

  5.1.5《质量事故通知单》由分公司质量部门发项目经理部1份、工程部门、技术部门、分公司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各1份、自存1份,报公司质量保证部、科技部各1份、业主或监理1份。

  5.1.6公司总工针对严重质量事故发生情况组织制定专项处置方案及纠正措施,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分公司质量部门发项目部2份,分公司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质量部门、公司科技部、公司质量保证部各1份。

  5.1.7审批后的处置方案和纠正措施,由分公司工程部门和项目经理组织按处置方案和纠正措施返工或返修。

  5.1.8返工或返修后,分公司质量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跟踪验证,直到关闭为止,验证报告及时报公司质量保证部备案。

  5.1.9公司质量部门应根据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提出对责任人及商务处理方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公司质量保证部备案。

  5.2公司直管项目严重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5.2.1施工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事故,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保护好现场,会同质检员进行标识,记录不合格的部位、发生时间、有关责任人员,24小时内上报公司质量保证部,由公司质量保证部报公司总工、主管副经理(生产)。

  5.2.2公司质量保证部负责人组织公司科技部、工程部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项目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5.2.3调查事故发生过程、影响程度、事故责任、事故性质、事故损失、事故产生原因后,公司质量保证部提出《质量事故通知单》。

  5.2.4《质量事故通知单》由公司质量保证部发项目经理部1份、公司工程部、科技部各1份、自存1份,报公司总经理1份、业主或监理1份。

  5.2.5公司科技部针对严重质量事故发生情况制定专项处置方案,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业主或监理及设计确认后发项目2份,公司质量保证部、科技部、工程项目管理部各1份,报公司总工程师和业主或监理及设计各1份。

  5.2.6审批后的处置方案,由公司工程部负责人监督项目实施,公司质量保证部负责人负责跟踪验证,直到关闭为止。

  5.2.7公司质量保证部根据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提出对责任人及商务处理方案,经公司副总经理(生产)批准后实施。

  6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

  6.1公司直管项目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

  6.1.1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经理派人保护好事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14

  自从钢筋混凝土结构在建筑中广泛应用以来,国内外发生了大量的质量事故,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案例1xx公司综合楼底部为框架结构,层高5.4m,2-5层为砖混结构,为2单元多层宿舍,层高3.0m,综合楼投入使用后,两层墙体及框架梁出现裂缝。

  Case 2xx彩虹桥为中承式钢管混凝土提篮拱桥,长140米,主拱净跨120米,总宽6米,净宽5.5米。在桥梁未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的情况下,施工时将原设计沉井基础改为扩大基础,基础埋在基石内。主拱钢管由xx通用机械厂劳务部加工成8米长的标准节段,整个拱钢管在标准节段无任何质量保证数据和验收的情况下进行焊接、组装和合拢。钢管拱成型后,分段灌注混凝土。一天,30多人在彩虹桥上行走,另有22名武警战士在训练。当他们从西向东行进到桥的三分之二左右时,整座桥突然坍塌,桥上的所有人和武警战士都掉进了河里。

  案例3xx重型机械厂,计量办公室四楼会议室楼顶突然坍塌,造成42人死亡,46人重伤,133人轻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工厂将原计量办公楼的'三层连接起来,扩建为四层。会议室位于连接层东侧,长21.85米,宽14.9米,面积325.6平方米。整栋建筑为混合结构,现浇圈梁,轻型屋架,钢筋混凝土空心预制板屋面,室内水泥地面。

  Case 4xx省,某站建了三座轻型桥梁,每座8孔。轻轨桥横跨铁路,火车等车辆可以停在桥下。桥面梁为V形折板,是主要承重构件。V型折叠板的顶棚不仅起到侧向支撑的作用,还起到传递上部荷载的作用。折叠板和盖板由配筋连接,架设组装后通过浇筑混凝土连接成一体。一天,当一列火车从邓巧下经过时,最东端洞口的邓巧折叠板梁突然从一端坍塌,砸坏了第二根柱子,导致第二根梁坍塌。幸运的是,一辆卡车车厢停在这个洞里,大梁撞到车厢后被堵住了,只造成了第三根立柱倾斜,没有造成更多的连续倒塌。

  1、工程事故原因统计分析

  事故案例分析表明,建筑物倒塌事故的原因基本上可以归纳为几类:

  1.1设计原因(如案例1)

  (1)测量误差。工程地质勘察中的误差不能反映实际情况或找出不良地层的特征,导致基础设计中采用不正确的方案。导致结构失稳,上部结构开裂,甚至倒塌。

  (2)设计计算方案错误。由于任务紧急、时间紧迫、计算和绘图错误而未仔细校对;负荷被遗漏或低估;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简化不当。有的甚至认为原设计有安全储备,任意缩小截面、减少钢筋或降低材料强度等级;设计可靠性低等。基础置于两层或两层以上持力层承载力相差较大的土层上,未进行适当处理;如房屋长度过长,伸缩缝未按要求设置等。

  (3)结构细节处理不当。有些设计师重计算轻施工,认为施工处理不是很重要,所以没有仔细设计。如果大梁下没有梁垫;预埋件设置不当;钢筋锚固长度不够,接头设计不合理等

  1.2施工原因(如案例2)

  (1)钢筋混凝土材料质量低劣。工程材料质量差,进场前未按要求检验,造成不合格材料人为流淌,如不合格钢筋、水泥、石子、混凝土、砂浆配合比不当等。

  (2)违反设计和规范。不按图纸施工,不按特殊结构要求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要求设置临时设施或维护设施的。违反相关设计或质量验收规范。

  (3)管理混乱。现场管理和施工组织混乱,违章作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许多现场管理人员质量意识薄弱,没有注意到事故迹象,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悲剧发生。

  1.3使用和改造不当的原因(如案例3)

  (1)在使用中随意增加负荷。如果原设计是静态厂房,后期安装动力机械,设备振动过大导致房屋变形过大;民房改为办公楼,安装原设计未考虑的大型设备,造成楼板因荷载过大而断裂;民用住宅阳台堆积过多杂物(如煤饼)导致阳台开裂甚至倾覆。

  (2)添加层数不当。最近由于经济发展,旧房加层比较普遍,甚至成立了加楼加固委员会,业务蒸蒸日上。但是有些单位加固自己的房子,不仔细检查,盲目增加新楼层,导致全国许多省市发生事故。

  (3)维护改造不当。有的用户为了扩大使用面积,获得较大的空间,在结构上任意开洞,任意拆柱拆墙,导致承重体系破坏,发生事故。有的房子本来是轻型屋顶,但是用户为了保温隔热,加了保温防水层,导致屋架变形过大,房屋倒塌破坏严重。

  (4)改变使用功能。违反设计功能,增加使用荷载,超过原设计承载力,或在使用过程中未注意工作环境的变化和考虑附加荷载,最终导致损坏。

  1.4预应力缺陷事故(如案例4)

  (1)预应力钢筋不合格。钢筋表面生锈,钢筋表面出现黄色浮锈,久而久之变红变褐,甚至因为出厂检验疏忽造成钢筋强度不足,导致整批材料报废;钢筋冷弯性能差,钢筋含碳量过高,或其他化学成分含量不合适,或钢筋轧制有缺陷;冷拉钢筋延伸率不合格,钢筋原材料含碳量过高;下料长度不允许,钢筋磨损时发生交叉,钢筋镦粗不合格。

  (2)锚具不合格。预应力筋滑移主要发生在钢筋或钢绞线用夹式锚具锚固时,锚固后预应力筋从夹片上滑脱,使锚具失去锚固能力;螺钉与锚环的接头尺寸过小,螺钉与锚环的接头部分过短。当拉伸到一定吨位时,螺杆与锚环突然脱开,锚环撞击扩大孔与总通道的交接处,在此处断裂或千斤顶随螺杆下落;还有断裂的螺钉端杆、变形的螺钉端杆和破裂的锚环。

  (3)张拉过程中的事故。拉应力失控,钢筋伸长值不符合规定,拉应力导致水泥混凝土构件开裂或损坏;混凝土强度不足;受拉端局部混凝土不密实;钢筋(丝)拉伸时打滑;钢丝表面污染;混凝土不密实,强度低;预紧方式过早放片,放片过程不当。

  2.结论

  在钢筋混凝土结构被广泛应用的同时,其事故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通过事故案例分析,得出以下基本结论:除设计、施工失误、使用不当等原因外,建筑结构体系不合理是导致建筑工程倒塌的主要原因之一。

  分析结果可以为工程风险管理提供数据支持,同时有助于工程界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事故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以便在实际工程中更有效地监督管理,减少事故发生。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15

  针对近年来国内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的严峻形势,中国工程院受国务院委托,于20xx年成立了以周丰峻院士为组长,钱七虎、王梦恕、卢耀如等12位院士和来自全国高校、研究所的20多位专家组成的咨询项目组,重点针对我国“地下工程与基础设施工程公共安全技术”开展咨询研究。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系统、大规模进行的公共安全领域方面的研究咨询工作。

  经过5年多的工作,咨询项目组专家最后得出结论认为,在工业化生产、城市化进程和城市群逐渐延伸过程中,将有可能导致环境容量过载,由此引发的能源需求过大、交通拥挤堵塞、城市管理难度加大等实际问题都使得诱发各种突发事故和灾害的因素增多;城市地下工程、油气水电等生命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关键设备等重大危险源不断增多,也带来了不少隐患。

  工程安全第一

  周丰峻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安全问题会日益突出,而且在未来相对长的时间内,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仍不可过于乐观,事故发生率仍有可能在高位徘徊。

  “公共安全问题构成的灾害、事故和事件的共同特点是突发性、灾难性和危害的社会性。一次重大自然灾害可能造成数万人甚至数十万人死亡。地下工程与基础设施领域的灾害事故,在公共安全体系中尤其突出。”

  周丰峻强调:“在铁路、交通、建筑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中,必须牢固树立‘工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科学规划、科学设计、科学施工和管理,并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工程质量安全必须在工程全过程中得到充分考虑。”

  绝不能仓促上马

  目前,我国的城市轨道交通(主要是地铁)建设正面临史无前例的'高潮。北京、上海、广州三城市每年都以40公里至50公里、百亿元以上的投资速度推进,已经批准的15个城市正在同时进行地铁建设,每年总投入也以百亿元以上的计划进行。在城市地铁超速发展的同时,如何避免类似杭州地铁施工塌陷事故的发生,值得深思。

  中国工程院院士、北方交通大学教授王梦恕认为,工程建设工期不合理,造价不合理是制约安全与质量的核心问题和关键问题。“把规划风险压成设计风险,把设计风险转嫁为施工风险,这是全国地铁普遍存在的问题,亟须引起重视!”

  毋庸置疑,违背科学规律引发的质量安全事故、产生的豆腐渣 工程,将严重抵消政府公共投资的正面效果,而付出的代价将是沉重和昂贵的。

  周丰峻强调,国家4万亿元的经济刺激计划,其中很大一部分投到了基础设施建设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尤其是关系长远的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经过科学的规划设计,要有前瞻性,绝不能仓促上马,忽视工程质量及公共安全。

  用科技拉动工程建设

  对已建或在建工程加强监测,周丰峻认为这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通过监测,可以提前发出安全问题预报预警,对应急抢修、抗灾减灾工作十分必要。

  接受采访的多位专家表示,基础设施建设关系民生,关系长远,绝不能急功近利,一定要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要加强安全监控,运用先进技术,切实掌握工程中有关的工程地质,结构沉降、应力与位移变化等情况和防火防灾设备情况,未雨绸缪;要做好应对不同类型灾难事故的应急预案,常备不懈。

  与此同时,国家应加大对公共安全科研的投入力度,鼓励和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用科学技术拉动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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