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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奖惩规定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在车辆驾驶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对发生事故或违章操作而造成事故的人员给予处罚,以提高全体驾驶员安全驾驶、文明行车的意识,强化公司安全管理、减少并杜绝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指标,特制定公司车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奖惩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在职的全体驾驶员(含劳务工)及因工作需要驾驶车辆的其他人员。
二、定义
车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制定、修改
本管理规定由综合管理部安全质量室提出制定及修改,经总经理批准。
四、管理内容
4.1事故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或承包合同):
⑴、工作期间酒后驾车的;
⑵、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负同等责任及以上责任的;
⑶、将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车发生重大事故的;
⑷、抢越铁路道口发生交通重大事故的;
⑸、事故责任者逃逸或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⑹、事故后不及时抢救伤者,有打击报复等恶劣行为的;
⑺、私自动用公车,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⑻、隐瞒事故不报或私自处理损失金额超过壹万元以上被举报的;
⑼、发生事故负主要责任及以上责任的责任人,拒不承担超出保险范围的经济损失的。
4.2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的经济考核及事故责任人对公司的车辆经济损失承担补偿:
⑴、专职驾驶员
序号
考核类别
内容
1
经济考核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对事故责任人考核200元/次。(无责除外)
2
经济考核
造成道路交通、人为事故后,故意隐瞒不报的,对责任人考核200元/次。
3
经济考核
事故车辆未按公司规定在指定4S店或指定维修厂进行维修的,对责任人考核200元/次。
4
资产损失补偿
按责任划分的考核比例(责任界定以交警队裁决为准)
全责
主责
同责
次责
12%
10%
8%
6%
⑵、因工作需要驾驶车辆的人员
序号
考核类别
内容
1
经济考核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对事故责任人考核200元/次。(无责除外)
2
经济考核
造成道路交通、人为事故后,故意隐瞒不报的,对责任人考核200元/次。
3
经济考核
事故车辆未按公司规定在指定4S店或指定维修厂进行维修的,对责任人考核200元/次。
4
资产损失补偿
按责任划分的考核比例(责任界定以交警队裁决为准)
全责
主责
同责
次责
10%
8%
6%
4%
4.3在交通事故中对于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损失,如:出租车的班费、死亡伤残的精神损害赔偿、事故车二次拖车费、检测费、停车费、伤者的自费药、货物损失免赔金额等由事故责任人本人承担。
4.4凡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或重伤以上事故的,经交警队认定为事故全部责任的驾驶员,按考核标准承担车损经济损失赔偿后,须待岗培训,经公司考核合格再准予驾驶车辆。
4.5长途车辆在配载货物时,驾驶员应与货站签订货运合同,并由货站将货物投保,方可拉运。因无合同,无保险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货物损失(如:丢货损失)由事故责任人承担。
4.6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装载货物时不得超高超限、客运车不得超员,凡是因为超高超限超员等违反交通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三者损失和货物损失由事故责任人或相关负责人承担经济赔偿。
4.7凡是发生交通事故后所支付的费用:如事故押金,修车费,伤者医疗费,拖车费等,都由事故责任人个人垫付,待事故处理结案后,持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损害赔偿裁决书,修车发票,修车明细,车辆损失照片,医疗费病历等材料到保险公司理赔,待理赔完毕后,按本管理规定,对事故责任人所承担经济赔偿处理后,再将个人垫付的费用余额返还给个人。
4.8相关奖励:对于连续行驶规定里程数及年数而未发生任何事故的驾驶员将给予一定奖励。
⑴、驾驶员安全行驶累计5万公里无违章无事故无其它违法行为的奖励价值300元标准奖励;
⑵、驾驶员安全行驶累计10万公里无违章无事故无其它违法行为的奖励价值500元标准奖励;
⑶、驾驶员安全行驶累计20万公里无违章无事故无其它违法行为的奖励价值1000元标准奖励;
⑷、驾驶员安全行驶累计30万公里无违章无事故无其它违法行为的奖励价值20xx元标准奖励;
⑸、长途车、市内货车、大客车安全系数为1;小货车安全系数0.9;小客车安全系数0.8;
安全里程=实际行驶里程×安全系数
⑹、奖励形式由公司安委会讨论确定,并由公司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五、其他说明
5.1凡是发生交通事故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各部门要及时召开现场会,通报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事故责任人要详细写出事故经过和检查认识,引以为戒。
5.2当年内发生有责事故的责任人取消当年度各项评优资格。
六、记录表单
6.1《事故调查表》
6.2《事故处理意见表》
七、附则
7.1本管理规定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20xx年1月4日制定的《交通事故奖罚处理办法》作废。
7.2本管理规定由综合管理部安全质量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检查和考核。
7.3在20xx年3月15日前发生的事故按原规定执行。
7.4在20xx年3月15日后发生的事故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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