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时间:2024-05-15 16:22:53 公共管理 我要投稿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汇编【1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公共卫生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汇编【15篇】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1

  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管理工作,供应刚好、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时限制和消退突发公垬卫生事务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平安,现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突发事务应急处理各部门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阿尔及利亚的方针。贯彻批应刚好、措施坚决的应急工作原则,建立应急管理网络,并行使相应的权力和职责,各级有关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勇力合作,保证各项应急工作的顺当执行。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应对突发事务。一旦突发事务发生,马上启动应急系统。

  2、各有关部门应首先保证突发事务应急处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讯设备、医疗救援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品等物资的调配和储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卫生主管部门突发事务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医疗组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要组织相关科室,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开呈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寻亲密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视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

  4、根据法律要求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发觉疑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疫情时,应即用电话通知疫情管理人员,疫情管理人员要马上报告中心主任,同时向辖区疾病预防限制机构进行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5、中心对因突发事务致病的人员供应医疗救援和现场救援,对就书写具体、完整的病历刻录对须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根据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有权要求在突发事务中须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视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人亲密得在釆取医学措施时予以协作。拒绝协作报公安机关依法帮助强制执行,并协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入突发事务现场进行调查釆样、技术分析和检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6、对传染病要按《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做到早发觉、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医各项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內慼染的发生,倣好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

  7、中心担当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和疫情信息监测报告任务,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并定期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8、发觉人畜垬患传染病时,疾病预防限制机构和农、林部门应当相互通报疫情。

  9、发觉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务或传染病疫情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听从突发事务应急处理指挥部高度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干脆责任人赐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峻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案其刑事责任。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2

  作为中学生,提高个人礼貌素养是十分重要的资料。在校园严格管理之下,依然发现有的学生有许多陋习,集中表现地点为寝室和厕所。比如,在厕所中破坏公共财物、随便乱丢杂物、放各种食品袋而导致下水管堵塞,有的学生对厕所卫生不闻不问等。厕所礼貌的'提高是学生礼貌素养提高的重要资料。

  【管理制度】

  一、定时清扫:校园厕所每一天由清洁工定时清扫。

  二、消毒处理:每一天对厕所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

  用心采取灭杀措施。

  三、如厕行为:

  1、节约用水用电;及时关掉水龙头,厕所灯。

  2、大小便要入槽、及时冲水、手纸入篓、便后要洗手;

  3、不随地吐痰;

  4、不准带杂物(水瓶、饮料瓶、食品袋、废纸)进入厕所水房;

  5、不在墙壁上乱涂乱画;

  6、不在厕所聚集、嬉戏、喧哗、追逐、打架;

  7、不破坏公物。

  【处罚规定】

  凡有违者,扣除本班班级量化分,通报批评、由德育处严肃处理,破坏公物者,加倍赔偿。在宿舍内违反规定者按《双塔中学住宿生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管理流程】

  1、各楼层安排固定班级值日→班级安排固定学生轮值→课间定点值日→楼层值日教师定点巡视→违规记录→全校通报,考核班级

  2、值勤班级履行职责到位。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3

  一、公共厕所务必切实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二、公共厕所应每一天午后、晚上各打扫一次,持续地面、便槽、冲水池内无垃圾杂物,垃圾桶每一天清理一次。

  三、公共厕所应确保正常供水和下水道疏通。

  四、每周两次对公共厕所进行消毒处理确保无异味。苍蝇、蚊虫孳生季节专心实行灭杀措施

  五、干部职工要礼貌入厕,爱惜公共厕所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刚好放水冲槽,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4

  为了加强本公司办公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制度。

  1、遵守社会公德,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蒂;各部门人员在公共环境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蒂,随地吐痰,每次罚款10元;

  2、办公用品及办公设施摆放整齐,卫生洁具放在指定的地方,保持办公室整洁;

  3、各部门每天早上各自搞好本办公区域卫生,对相对应的公共卫生由清洁员进行打扫。若发现没有按规定打扫的部门,该部门所有人员每人罚款10元,若一个月内发现二次,整个部门人员每次扣除奖金50元;

  4、每次放假之前必须进行彻底的大扫除,内容包括:地面、窗户、门、办公桌及其它办公设施;并由人事行政部进行检查,没有按规定要求的',对该部门所有人员罚款20元.

  5、电脑、文印室、档案室除保持整洁外,还必须防潮、防静电;

  6、清洁标准为地面干净,不得有痰、瓜皮果壳、纸屑、烟蒂,办公桌不得有灰尘、烟灰;纸篓里的垃圾及时清理;

  7、每星期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对各公共环境、办公室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清洁的地方和部门,每次罚款20元。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5

  (一)岗位卫生责任制

  一、负责人职责:

  1、对本单位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和卫生档案,配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自觉接受卫生监督,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

  2、带领卫生管理组织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奖惩;

  3、对卫生设施添加、更新以及重大卫生事件作出决策。

  二、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和具体指导,参加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和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

  2、完成经理/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卫生工作。

  三、从业人员职责:

  1、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无积尘、无蛛网、地面无痰迹和污物,无卫生死角,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措施,垃圾、废弃物进入加盖的密封容器。

  2、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通气、顾客用具和设施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场内严禁吸烟,须有“禁止吸烟”的明显标志,不设烟灰缸,设有吸烟室(处)。

  3、采购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化妆品及顾客一次性卫生用品,设有消毒专间,配备消毒柜、清洗水池,公用茶具,毛巾做到一客一消毒,床上用具做到一客一换,常住旅客做到每周一换,理发美容用的毛巾与烫发、染发的毛巾分开分用,供应水果拼盘的应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水果制作间。

  4、烫发、染发场所设有机械通风装置,影剧院每场次间隔不少于30分钟,歌舞厅营业时间严禁使用紫外线灯、滑石粉及有害健康烟雾剂。

  5、从业人员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有效健康证上岗,保持经常性个人卫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穿戴整洁工作衣帽,进行面部美容、理发清面时应带口罩,美容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

  (二)检查考核制度

  1、实行岗位卫生责任制度,经理/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应搞好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卫生工作;

  2、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每天的卫生检查,对检查情况作好记载;

  3、卫生管理组织每周进行一次卫生检查,对检查情况作好记载;

  4、有经理/负责人带领卫生管理组织每月开展一次卫生检查,并结合平时情况,对各岗位的卫生工作作出评价。

  (三)饭馆(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一、《卫生许可证》悬挂于明显位置,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餐厅内外保持清洁、整齐,室内无积尘,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清扫时应采用湿式作业。

  三、供应的饮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蓄水池有卫生防护设施,蓄水池容器内壁涂料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四、经常检查室内排风装置运行情况,确保室内空气流通,每人每小时新风量≥20m3

  五、旅店的餐厅必须与客房、厨房分开,有独立的建筑系统及合理的通道相连接。

  六、餐厅内部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

  七、茶具、饮具、供客用面巾、一次性卫生用品等符合相关卫生安全要求。

  八、各类(饭店)餐厅内必须设洗手间;在隐蔽地带设置相应数量的男女厕所。厕所采用水冲式,禁止设座式便桶,厕所内有单独排风系统。

  九、建立健全自身管理组织和各项卫生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十、有防蝇、防尘、防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经常检查使用。

  1、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在主任的领导下,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按照分工,认真抓好各项公共卫生工作的落实。

  2、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办公室的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上班实行签到制,不得迟到早退,有事必须请假。

  3、每月召开一次工作汇报会,每月召开办公室工作人员会议,对当月的工作进行讲评,安排下一个月的工作,并对乡医进行业务培训。

  4、积极上报各种资料报表,凡上级有关部门要求上报的各种资料、报表,各科室填好后,经主任审核签字后方可上报,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不得延误。

  5、辖区内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人员必须服从安排,统一调配,随叫随到,配合做好调查处理等工作,在事发2小时内上报上级部门。

  7、实行考核制度,实行月抽查、季检查、半年进行评比,对抽查、检查结果作为平时考核,纳入年终考核分值,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兑现奖金和乡医的补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机关办公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环境,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办公环境的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废弃物收运处理。

  第三条凡在本单位工作的职工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机关服务中心为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机关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科室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事科、工会应当加强有关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第七条各科室内(公共部位除外)的清扫保洁工作,由使用者承担。

  第二章公共区域的清扫与保洁

  第八条机关公共区域(包括主次干道、机关前后院、楼内卫生间、电梯间、门厅、楼道、走廊、开水房等)的日常清扫与保洁,保洁公司负责。

  第九条各科室负责办公室内的清扫与保洁,清洁区应达到地面清洁,墙壁洁白,室内无蜘蛛网,门窗无灰尘,室内物品摆放整齐。

  第十条机关会议室的.日常卫生由公务员及保洁人员打扫,做到门窗洁净、会议桌干净整洁、空气清新。

  第十一条禁止在单位内部公共场地倾倒、堆放垃圾,禁止将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公共区域,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废弃物。各科室使用后的报刊杂志及废旧纸张,统一保存及处理。

  第十二条开水房、厕所及其他公共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严禁将瓜皮、废纸、茶叶根、烟蒂等易堵塞物倒入便池及下水道,以上物品请自觉倒入专门设置的容器,尽可能做到无异味、无污秽。

  第十三条机关服务中心督促保洁人员定期对洗手间、厕所、垃圾桶等场所实施药物喷洒,杀灭蝇蛆。

  第十四条严禁从楼上外抛任何杂物,严禁在高层窗台外摆放花盆及杂物。

  第三章室内卫生的管理

  第十五条各科室环境卫生由各科人员负责,各科科长负总责,机关服务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局健康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每月组织一次卫生大检查。

  第十六条室内应保持整洁,做到地面无污垢、痰迹、烟蒂、纸屑;桌面、柜上、窗台上无灰尘、污迹,清洁、整齐,室内无蜘蛛网、无杂物。各工作人员要始终保持办公桌面整洁。

  第十七条室内不准随便存放垃圾,应及时把垃圾倒入垃圾筐内。保持室内外卫生整洁,坚持每天一小清,每周一大清,工作时随时清,节假日全面清。

  第十八条办公室内办公用品、报纸等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个人生活用品应放在固定的抽屉和柜内。

  第十九条开展多种形式控烟宣传,积极开展创建无烟科室活动,会议室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第四章废弃物收运与管理

  第十九条分布在机关公共区域内的垃圾箱、垃圾筐以及垃圾堆放容器由保洁人员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各科室产生的垃圾、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倒入垃圾筐或垃圾堆放容器内。

  第五章奖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采取整改措施,并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告知、通报及经济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及废弃物;

  二、垃圾不按规定、不入桶(箱)随意弃置的;

  三、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影响环境卫生的。

  第二十二条根据局健康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日常检查结果,每年度将评比卫生先进单位、卫生工作积极分子,并作为年度工作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6

  1、爱护厕所公共卫生设施,专人负责清洁卫生。

  2、厕所要持续间歇冲水,防止粪便堆积、外溢。

  3、经常检查厕所供水和水冲设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定期清理化粪池和出口通道,保证畅通无堵塞。

  4、礼貌入厕,爱护厕所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乱划。

  5、卫生间清洁值班员每日务必将卫生间冲洗2—3次。

  6、务必每周消毒两次,严防各种病毒传染,确保职工身心健康。

  7、突发卫生事件包括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群体性疾病等。

  8、学校根据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制定本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9、广泛深入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宣传教育活动,做到班班学、天天讲、人人知、个个防。

  10、建构防控网络,任务要清楚,责任要明确。防控网络包括:防控领导小组、工作小组、校园封闭管理小组、幼儿园防控小组、寄宿部防控小组、晨检工作组和各年级工作组。

  11、从防控细节上入手,阻断一切疾病传播途径,防止病从口入,病从手入,对餐具、玩具、衣物和学生活动场所严格消毒,防止学生之间相互传染。

  12、出现突发卫生事件迹象,应保留证据,将当事人及时送诊,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处置程序,按要求进行后续防控工作。

  13、启动突出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程序后应切实保证做到校园全封闭管理,实行自检、晨检、巡检、抽检、送检五结合体检制度,实行学习生活、游乐场所及用具、设施定期消毒制度,实行从业人员定期体检,挂牌上岗制度。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7

  一、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二、新参加公共场所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

  五、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报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六、建立健全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档案;

  七、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单位对其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8

  一、公共场所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用品消毒间,上下水设施齐全,配合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公用品消毒设施和保洁设施。

  二、落实专人负责公用品的清洗、消毒工作。

  三、公共场所内购物车等公用品必须做到定期清洗消毒,供顾客使用的公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公用品的更换、消毒要有工作记录。

  四、公共场所内公用品消毒方法符合卫生规范的要求,做到一冲、二洗、三消毒。

  五、公用品须配备专用的'保洁设施,经清洗、消毒后的公用品必须分类保洁存放。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9

  公共厕所管理规章制度

  为加强公共厕所管理,提高环境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杜绝安全隐患,落实专人负责,特制定本规定。

  公厕开放时间:

  5月1日至10月31日早5:00至24:00

  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早5:00至晚23:00

  一、公厕每天至少打扫二次,公厕所内无蝇虫,基本无臭味,地

  面无积水、痰迹或者烟头、纸屑等杂物,便器内无污垢、杂物、积存粪便,墙壁、顶棚无积灰、污迹、蛛网等。并做好相应的设备运行记录。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公示服务标准、监督电话,便于公众监督。

  二、公共厕所因设施故障等原因确需临时停用的,维护管理责任

  人应当公示停用期限,并及时维修。清扫保洁时应设置提示标志,地面保洁时应设置防滑标志,文字清晰。

  三、公共厕所应当文明使用。公共厕所内禁止下列行为:1. 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2.在便器外便溺。

  3.向便器、粪井内排倒污水、污物、废弃物。

  4. 在公共厕所内的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张贴、乱刻画。

  5. 毁损公共厕所内的设施、设备或者将其移作他用。

  6.禁止在公共厕所内吸烟,使用明火,防止沼气中毒及爆

  炸。

  7. 其他影响环境卫生和公共厕所正常使用的行为。

  四、公厕管理员要保持服装整洁,佩戴胸卡。文明作业,礼貌待

  人,照顾老、弱、病、残、孕等人员,五、熟悉厕所设备的使用和日常维护及保养。主动介公厕设施的'

  使用方法;填写报修记录,并及时报修。发现求救信号,应及时给予帮助。

  六、公厕管理员必须严守上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如发现空岗

  一次提出警告,累计二次罚款50元,予以辞退。

  七、公厕管理员由所在村委会选拔使用。由北京上庄诚泰兴业公

  共环境设施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及组织安排相关的学习培训和安全教育。

  八、领导或上级管理人员对公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公

  厕管理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责令改正,超过二次者,公司予以解雇。

  九、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可作相应调整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10

  一、加强档案的治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健康档案要采用统一表格,在内容上要具备完整性、逻辑性、正确性、严厉性和规范化。

  二、建立专人、专室、专柜保存居民健康档案,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确保居民健康档案安全。居民健康档案要按编号顺序摆放,指定专人保管,转诊、借用必须登记,用后及时收回放于原处,逐步实现档案微机化管理。

  三、为保证居民的隐私权,未经准许不得随意查阅和外借。在病人转诊时,只写转诊单,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只有在十分必要时,才把原始的'健康档案转交给会诊医生。

  四、健康档案要求定期整理,动态管理,不得有死档、空档出现,要科学地运用健康档案,每月进行一次更新、增补内容及档案分析,对辖区卫生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并总结报告保存。

  五、居民健康档案存放处要做到“十防”(即防盗、防水、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高温、防强光、防泄密)工作。

  六、达到保管期限的居民健康档案,销毁时应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和办法,禁止擅自销毁。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11

  1.爱护厕所公共卫生设施,专人负责清洁卫生。

  2.厕所要保持间歇冲水,防止粪便堆积、外溢。

  3.经常检查厕所供水和水冲设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定期清理化粪池和出口通道,保证畅通无堵塞。

  4.文明入厕,爱护厕所设施,讲究清洁卫生,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乱划?

  5.卫生间清洁值班员每日必须将卫生间冲洗2—3次。

  6.必须每周消毒两次,严防各种病毒传染,确保职工身心健康。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12

  一、切实加强对公共厕所(盥洗室)的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二、公共厕所(盥洗室)每天至少打扫二次,保持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每周一卫生大扫除,安排专人打扫,重点清除墙面、门窗灰尘、污垢。

  三、确保公共厕所(盥洗室)正常供水,在频繁使用时段, 保持水冲式厕所间歇冲水,防止粪便堆积、外溢。

  四、每周两次以上对公共厕所(盥洗室)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积极采取灭杀措施。

  五、经常检查公共厕所(盥洗室)供水和水冲设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定期清理化粪池和出口通道,保证畅通无堵塞。

  六、干部职工要文明如厕,爱护公共厕所(盥洗室)设施, 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13

  一、组织管理制度

  (1)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处理辖区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建立应急专业队伍。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协调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各类人员相对固定,如有调动,应立即补充。

  (3)做好应急物资贮备工作,包含采样器材、检测试剂、消杀药品、个人防护装备等,以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

  (4)建立健全卫生应急工作制度,明确相关人员工作职责。

  (5)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含卫生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技术方案制(修)订、队伍装备采购等方面,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6)针对不一样种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特征,组织制订调查、处理不一样种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方案。

  (7)组织开展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

  (8)严格根据应急处理技术方案和相关规范开展工作,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

  (9)接收上级业务部门技术指导,服从上级行政部门统一协调和指挥。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汇报制度

  (1)疾控机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责任汇报单位,实施职务工作人员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汇报人。责任汇报单位和责任汇报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或授意她人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

  (2)疾控机构具体负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汇报工作网络直报、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指导任务。

  (3)指定专员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汇报管理工作,网络直报用户密码要定时更换,不能泄露和转让。

  (4)设置专门举报热线电话,接收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举报、咨询和监督。对公众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调查核实确定,按要求程序上报和网络直报。

  (5)汇报范围:传染病暴发流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和群体性药品反应、医源性感染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核事故和放射事故、有害生物和化学毒品播散,和因自然灾难、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发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

  (6)汇报程序:取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法向区卫生局和区疾控中心汇报,同时进行网络直报。依据事件进展情况立即做出事件进程和结案网络汇报。

  (7)汇报内容:首次汇报应尽可能说明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波及范围、受累人数、关键症状和体征、可能原因、事件性质初步判定;依据事件严重程度、发展改变及控制情况立即进行事件进程汇报及结案汇报,包含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定或存在隐患、控制方法及效果等内容。

  (8)疾控机构逐层立即对汇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进行审核,立即订正,确保信息正确性;立即了解和掌握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每日对网络汇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动态监控,并做好统计。

  (9)定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依据需要随时做好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题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要做好事件动态和应急工作进展情况追踪。立即向上级疾控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上报。

  (1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汇报相关原始统计和表格、调查分析汇报、汇总分析总结等文档应定时整理归档,相关电子文档和数据要硬件备份异地保留。

  (11)未经同意和授权不得泄露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关键信息,和事件受累者个人信息。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现场处理工作制度

  (1)针对疾病暴发或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或卫生学调查,以立即明确病因(包含传染源或危害源、传输路径或危害路径、高危人群及关键危险原因)等,立即采取针对性方法控制事件危害。

  (2)依据事件性质,快速组织现场调查工作组(包含流行病学、试验室检测、消杀等专业,必需时可增加其它专业和管理人员参与调查);充足准备现场调查所需资料、物品。

  (3)现场调查和处理指定专员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现场调查工作,组成人员各司其职,相互协作。

  (4)现场调查和处理工作同时开展。依据制订方案或计划,快速开展现场流行病学或卫生学调查,并针对事件发生相关原因,确定并落实应采取预防控制方法。依据需要,深入完善调查方案或控制方法。

  (5)搜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和控制方法相关信息,对现场调查和处理工作开展过程评定和最终效果评定。依据评定结果及形势需要,深入完善现场调查、修订或调整预防控制方法。

  (6)依据调查分析结果及防治方法效果评定,立即进行全方面分析和总结。

  (7)立即汇报或反馈调查处理进展,做好和相关部门信息交流和沟通。

  (8)现场工作必需服从指挥部门统一指挥,主动配合和帮助其它部门开展工作。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14

  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需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并做到亮证经营。

  二、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三、发现患有“五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从业人员时,按规定及时调离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四、设有池浴的,应配有水质循环消毒处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池浴每晚要彻底清洗和消毒;盆浴间应设淋浴喷头,顾客用毕的浴盆应清洗消毒;做好清洗和消毒的工作记录。

  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公用品消毒间,配备齐全的消毒和保洁设施,有专人负责消毒工作。

  六、公用茶具应做到一客一消毒,并保洁存放,拖鞋和修脚工具每客用后应消毒。

  七、桑拿浴室供顾客使用的衣裤应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或提供一次性使用材料制作的衣裤。休息厅使用的'垫巾等棉织品须保持清洁,不得有异味。

  八、浴室应设气窗,保持良好通风,浴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卫生要求。

  九、禁止患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的顾客进入浴室就浴。

  十、使用的化妆品、消毒剂须按规定索证,并符合国家卫生要求。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围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

  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

  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

  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

  室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场所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某某年5月1日起实施。

  卫生部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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