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交通安全奖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调动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加强交通管理,杜绝交通事故,实现全厂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贯彻重奖、重罚的原则,坚持联职、联责的考核原则,对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者给予重奖,对发生事故及违章违纪者加大处罚力度,以提高各级领导、车辆管理人员及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三条厂及各有车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厂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厂公布的专职驾驶员,必须与厂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第六条每周一上午(一小时)为全厂交通安全日,各有车单位应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驾修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和安全活动,并认真填写安全活动记录。
第七条各有车单位必须按时组织驾驶员和车辆参加年审,保证参审率达100%,合格率达100%。
第八条厂实行“准驾证”制度。厂公布的专职驾驶员必须经安监室考试合格后,发给策划部盖章的“准驾证”方可持证上岗;无本企业“准驾证”人员,严禁驾驶本厂车辆。
第九条厂行政部负责对各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奖励
第十条实行万公里行车安全奖:不发生轻微及以上交通事故,每行车1万公里奖励驾驶员100元。有车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厂安监室人员每万公里奖励50元。
第十一条交通安全专项奖:交通安全管理优秀工作者,发现和消除重大隐患及对交通安全工作作出突出成绩者,年终总结评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处罚
第十二条事故等级的划分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轻伤1至2人,或财产损失机动车辆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辆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伤2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五、死亡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
六、轻伤、重伤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鉴定标准执行。
七、财产损失:是指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
八、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能冲抵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事故等级的核定及责任的认定
一、事故等级的核定及责任的认定以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
二、财产损失以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为依据计算。
三、厂内发生交通事故,由行政部、安监室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分析、认定处理。
第十四条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如果发生人身方面的事件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罚,发生因造成财产损失定性为一般事故以上进行专题处理。属于电力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一、发生轻微事故
全部责任者:负激励50分
主要责任者:负激励30分
同等责任者:负激励20分
次要责任者:负激励10分
领导责任者:负激励5分
责任单位:负激励1分
二:发生一般事故
全部责任者:行政记过至开处厂籍处分
主要责任者:行政记过至开处厂籍处分留厂察看1—2年处分
同等责任者:警告至开处厂籍处分留厂察看六个月至1年处分
次要责任者:警告至行政记过处分
主要领导责任者:负激励100分
次要领导责任者:负激励50分
责任单位:负激励10分
三、发生重大事故
全部责任者:行政记大过至开处厂籍处分
主要责任者:行政记过至开处厂籍处分
同等责任者:行政记过至开处厂籍留厂察看1至2年处分
次要责任者:警告至开处厂籍留厂察看6个月至1年处分
主要领导责任者:负激励150分
次要领导责任者:负激励100分
责任单位:负激励30分
四、发生特大事故
专题处理
五、对无本厂“准驾证”人员私自驾驶本厂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除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外,厂还要参照本规定从重处罚;对私自外借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的专职驾驶员,除事故发生的费用全部自理外,厂还要参照本规定从重处罚。
六、对酒后驾驶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本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负激励100分。
一、酒后开车者。
二、月内违章罚款,累计超过三次者。
三、受吊扣执照一个月以上处分者。
四、擅自将车辆停放在宿舍区域或过夜者。
五、不按时参加年审者。
六、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违章记分满12分者。
第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负激励50分。
一、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者。
二、不按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出入大门者。
三、节假日不按规定将车辆钥匙交单位实行集中保管者。
第五章厂内机动车辆违章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酒后驾驶厂内机动车者,吊销驾驶执照待岗一个月。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任人负激励15分。
一、无证驾驶厂内机动车者。
二、将厂内机动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者。
三、未经批准将厂内机动车开出厂区者。
四、违反厂内机动车载人规定者。
第二十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任人负激励10分。
一、驾驶厂内机动车超速超载行驶者。
二、驾驶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厂内机动车行驶者。
三、驾驶厂内机动车没关好车门者。
四、驾驶厂内机动车时饮食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为者。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报告行政部及安监室,并积极协助处理,如有故意隐瞒,参照本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安监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并经厂职工代表团长联系会议审议通过,正式颁布执行,原有关安全奖惩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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