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修理厂规章制度

时间:2024-05-16 13:10:01 爱车 我要投稿

汽车修理厂规章制度[精华15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汽车修理厂规章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汽车修理厂规章制度[精华15篇]

汽车修理厂规章制度1

  为了保障生产有序、高效进行,制定本制度:

  1、生产高度工作的主要任务:以生产作业的维修单为依据,合理组织企业的日常生产活动,经常检查维修作业过程情景,及时、有效地调整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景,组织新的平衡,保证全面完成生产任务。

  2、每日开班前,应检查生产准备情景,包括班组人员到位情景,设备工具准备情景,配件供应或修复待装情景,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班组按时做好多项生产准备工作。

  3、根据当日应安排的作业“维修单”,及时,均衡地安排班组进行作业。调度指令必须绝对服从。班组或员工个人对调度有意见,必须先执行指令。下班后再提意见,必要时可向经理报告。

  4、对车间进行周期性巡视检查,不断地到各个作业工位检查工作情景,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和协调。一般情景下,每班次(4小时)车间巡查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5分钟。

  5、根据生产需要,合理组织,调剂作业安排,以确保各工位之间的有效配合。当班组作业完成时,及时通知技术检验员迅速到工位检验。

  6、经常与配件部联系,了解配件情景,督促配件部及时把配件供应到车间班组。

  7、出现维修增加项目情景时,应立即与客户取得联系。在接到用户同意增项处理意见时,应及时通知班组进行增项作业。

  8、检查督促车间合理使用和维护设备。一是检查、督促操作者接章操作;二是检查、督促设备工具的日常维护保养,禁止设备带病运行;三是督促和检查有关单位和班组严格执行设备维修规定。

  9、做好车间生产作业安排的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总结生产过程中的问题与经验,并负责完成该工作报告。

  10、督促车间礼貌环境建设、每日检查生产现场,经常引导教育员工礼貌施工,爱护环境、爱护设备、爱护车辆,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坚持车间整洁的.卫生环境。

  11、组织好生产调度会,对全车间的典型问题或情景,要及时告诉员工,以吸取教训;对工作中的优良表现,要予以表扬,以鼓励员工积极向上。调度人员在调度会前安排好准备工作,要以专业管理者的态度发言,简明扼要,启发号召力强。

  四轮定位仪操作规程

  1、定位前车辆检查

  (1)检查车辆悬挂装置、车轮轴承、转向系统等没有不允许存在的间隙和损坏。

  (2)一个车轿上的轮胎胎纹深度最多允差2mm。轮胎充气压力合乎规定。

  (3)车辆装备为全装置重量。

  2、定位要求

  (1)将车辆安置在定痊举升器上,车辆应倒入举入器。车辆中心与举升器和转盘中心重合。

  (2)检查、必要时更改车辆规格。

  (3)应严格按定位仪显示步骤进行操作,不允许省略。如应按要求作车轮偏差补偿和轮胎检测。轮胎检测的有关资料应按要求输入仪器。

  (4)各轮定位参数(前束、外倾角)的调整应贴合各车型“维修手册”的要求,对检测不贴合规定要求的均应进行调整(原车不能调整的除外)。

  (5)各定位参数的调整方法应贴合各车型“维修手册”的要求。

  (6)定位结果应予以保存和打印。

汽车修理厂规章制度2

  厂长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本厂的维修、管理、质量、安全等各项工作。

  2、建立和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并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制。

  3、经常性地组织开展职工质量、安全教育。

  4、负责汽车维修的计划安排,控制维修成本,确保维修任务的完成。

  5、建立、完善厂内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和权限,保持内部沟通,确保正常运转。

  6、负责汽车维修所需配件材料的购量计划和库存数量、质量的审核。

  7、负责对厂内各项管理工作评审,以期改进、完善、提高。

  8、完成公司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修理工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技术,掌握各种车辆维修、保养知识、能处理各种故障。

  2、按维修单项目进行维修作业,不得漏项。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检修任务,缩短检修周期,做到安全无事故。

  3、严格执行汽车维护工艺规范和修理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作业。

  4、严格按照各工位工序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杜绝事故发生。

  5、在进行维修作业时,如发现安全关键部位存在隐患或故障,应及时通知该车司机或负责人,不得擅自处理。

  6、妥善管理专业设备和工具,回收好更换的`配件,修旧利废、节约材料、随用随领,更换配件以旧换新,降低维修成本。

  7、管理好修理现场,做到零部件按规定摆放,整齐有序,现场环境卫生清洁。加强易燃品管理,防火防盗。

  8、严格劳动纪律,完成公司交办的各项任务。

  汽车维修过程检验制度

  1、过程检验实行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三检”制度。

  2、检验内容为汽车或总成解体、清洗过程中的检验,主要零部件的检验,各总成组装、调试检验。

  3、检验人员根据分工,严格依据检验标准、检验方法认真检验,做好检验记录。

  4、经检验不合格的作业项目,需重新作业,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5、对于影响安全行车的零部件,一定要严格控制使用标准,对不符要求的零部件应予以维修或更换,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和负责人。

  6、对于新购总成件,必须依据标准检验,杜绝假冒伪劣不合格配件装入总成或车辆。

  设备管理及维护制度

  1、设备操作工在独立使用设备前,须掌握该设备的操作技能。操作工要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合理使用设备,管好设备附件。

  2、操作工对设备要爱护,并负责按照设备检查保养周期进行定期保养,做好保养记录。日常使用中,班前班后认真擦试设备及加注油润滑工作,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的润滑与清洁。

  3、禁止私自操作设备,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私自操作者负责。

  4、设备维修以外修为主,本单位操作人员配合,并做好维修记录。

  5、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停机,立即通知车间调度或负责人,请修理人员检查排除故障。当修理人员在排除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积极协助修理人员排除故障。

  6、对设备使用年久,部件严重损坏,又无法修复和没有改造价值的,可办理报废手续报请领导批准。

  7、对设备的检查、保养、修理应做好所有记录,并归档,以便检查。

  汽车配件材料管理制度

  1、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库房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2、根据维修需要及时编制采购计划单并经领导批准。

  3、材料及零配件入库前要经审核并进行验收,未经审核、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入库,不准使用。

  4、材料入库后要立卡、入帐,做到帐、卡、实物三符合。

  5、材料应分类、分规格堆放,保持整齐有序。

  6、保持库房整洁,做好材料、配件的防锈、防腐、防失窃工作,做好库房的消防工作。

  7、库管员根据修理工派工单领料,领料人签名,经领导签字同意,领新料必须交旧料,严格执行领新交旧制度。

  8、加强对旧料的管理工作,对所有旧料要回收入库。

  9、材料及零配件的领用应执行先进先出的规定。

  10、库房每个月进行一次清仓盘点,消除差错,压缩库存。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保证生产正常进行,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按相关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作业。

  2、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3、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穿拖鞋上岗,车间内严禁吸烟。

  4、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车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km/h,不准在车间内试刹车。

  5、加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易燃物品必须按规定使用和存放。

  6、各工位应配备有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所有的员工应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7、工作灯应安全使用,工作灯不得冒雨或拖水地使用,应经常检查导线、插座是否良好。

  8、手湿时不得搬动电力开关或插座。电源线路、保险丝应按规定安装,不得用铜线、铁线代替。

  9、下班时,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

汽车修理厂规章制度3

  举升机安全操作规程

  1、举升的车辆不得超过该产品的额定举升重理。

  2、举升过程中严禁车下和车内有人。

  3、非使用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操作本设备。

  4、当举升机长期停止使用或下班后,应将控制盒电源切断。

  5、应将车辆较重部件置于短托臂上。

  6、举升车辆时,将托臂放到被托汽车适宜位置后,再分别转动四只橡胶托盘,使四只托盘距车身位置相等,再按上升按钮,当车离地面250px左右时,应检查托盘位置,并晃动一下车辆,检查是否安全,确信安全后,方可继续工作。

  7、液压举升上升后,其安全保险锁止手柄必须朝上。

  空气压缩机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1、应在安全阀限定压力和规定排气量的'条件下使用设备。

  2、必须保证空压机使用现场环境的清洁和通风,严禁在空气中尘量过高或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的场合使用。

  3、空压机严禁断油运行,使用者要经常注意检查机油油位是否正常,要定期更换机油。

  4、不要使用小于1.5平方毫米而长度大于5米的导线作电源线。

  5、每日工作结束后,必须旋开储气罐放污阀排出污水,第二日空压机启动前再合上放污阀。

  6、空压机运转时,当停电或临时停机时,需要重新启动,应将储气罐中的压缩空气排放放完后再开机。

  制冷剂回收充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不使用未经异常认证的工作罐,不把制冷剂收到非重注制冷剂罐中。

  2、移动本设备要细心,在有压条件下,所有软管都可能带有液态制冷剂,与制冷剂接触可能引起冻伤,拆下软管时须异常细心。

  3、操作板内有高压电,在维修设备前必须要切断电源,以避免电击的危险。

  4、为减少火灾危险,应避免使用过长的电源线,如需使用长导线,导线规格应不小于14AWG,并尽量短。在有溢出汽油、敞开汽油桶或其他可燃物的环境中不能使用本设备,要在能供给至少每小时换气四次的机械通风处使用本设备,或将设备置于高出地面18英寸处。在使用设备之前,要确认所有安全装置处于良好状态。

  5、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操作者必须熟悉空调系统,并了解制冷剂和有压部件的危险性。

  6、当温度超过49℃时,两次回收工作应间隔10分钟。

  7、严禁不一样制冷剂混合。

汽车修理厂规章制度4

  为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确保车辆车况良好,做到有方案地安排车辆维修,减少费用,降低本钱,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1、车辆维修、保养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运输效劳中心成立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由运输效劳中心员工民主选举产生,工作小组对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实施全面管理、监督。

  2、为保障维修质量,节俭资金,堵塞漏洞,车辆的维修保养须在指定的`修理厂实施,定点修理厂应当是具备专业资质、修理质量好、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效劳意识强、具有必须规模的正规修理厂。汽车维修定点企业确实认工作由后勤效劳中心领导、运输效劳中心主任、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成员共同确认。

  3、驾驶员必须精心维护保养车辆,刻苦钻研业务技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清洁,勤紧定,勤润滑。注重车辆出场前、执行任务途中和回场后的检查,随时坚持车辆有良好的技术性能,并按规定里程及时例保,确保车况良好。

  4、车辆需维修时应由驾驶员申报修理工程,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根据申报工程检验车辆,拟定修理工程,开具车辆定点维修单,驾驶员凭车辆维修单到指定的特约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保养。维修所需更换的材料清单必须由驾驶员签字确认,更换大配件必须将旧配件带回交办公室审验。

  5、车辆在维修过程中,车管人员、驾驶员应加强监督,如实际维修工程和车辆送修单不相符时,应到修理厂核实,车辆修复后驾驶员应认真检验车辆,确认维修质量后在修理结算单签名。驾驶员在修理过程中不得成心多报维修工程,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6、车辆长途在外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向运输效劳中心主任及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汇报,经领导同意后根据其故障维修的难易程度和费用大小,决定修理地点,更换配件须带回方可报销。

  7、平时车辆日常自行保养,所需购置的机油及确需更换的常用小配件等应由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统一采购,凡个人自作主张随意购置的不予报销。

  8、车辆送厂维修保养费用一律凭车辆维修单、驾驶员签字认可的修理结算单由维修保养工作小组确认后统一与修理厂结算。

  9、车辆例行保养由车辆保养维修工作小组确认后实施;修理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维修工程由后勤效劳中心批准。

  10、本规定由运输效劳中心负责修订、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汽车修理厂规章制度5

  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XXX汽车修理厂主要经营汽车美容,维修,精品一站式服务。公司按汽车4S店标准设计,汽车4S店标准:是指通过ISO9001标准,是一种以'四位一体'为核心的汽车特许经营模式。包括整车销售,零配件,售后服务,信息反馈……

  面对以上公司标准,XXX汽车修理厂在"XXXXXXXX"的公司理念指定导下,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局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二、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主任协助总经理管理好财务会计工作。

  三、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四、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帐。

  五、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六、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由建设局财务科监交。

  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

  七、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八、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九、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十、公司以单价20xx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机器设备;

  电子设备(如微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运输工具;

  其他设备。

  十一、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房屋及建筑物35年;

  机器设备10年;

  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十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则。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安装费用。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十三、固定资产必须由财务部合同办公室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十四、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十五、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

  十六、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十七、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和会计私章由会计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十八、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高收,也不准以收抵支记帐。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逐笔调节平衡。

  十九、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并经总经理批准,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二十、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的帐面余款与实际库存额相符,银行存款余款与银行对帐单相符,现金,银行日记帐数额分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帐数额相符。

  二十一、因公出差,经总经理批准借支公款,应在回单位后七天内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并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二十二、严格现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余投资,工程支出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兑付现金。

  二十三、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报总经理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二十四、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签名,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付款。

  二十五、未经董事会批准,严禁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二十六、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办公用具,用品购置与管理

  二十七、所有办公用具,用品的购置统一由办公室造计划,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

  二十八、所有用具必须统一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办公柜,桌,椅要编号,经常检查核对。

  二十九、个人领用的办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和外借,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如有遗失,照价赔偿。

  其它事项

  三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财务资料。

  三十一、积极参与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通过筹集资金的活动,尽量使资金结构趋于合理,以期达到最优化。

  三十二、配合公司业务部门对项目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监督管理。

  三十三、自觉接受上级主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并按其要求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汽车修理厂规章制度6

  1. 维修车辆进厂维修,由业务部门负责在进厂登记本(或电脑)上做好登记工作,记录进厂时间、车型、车牌号、驾驶员姓名、车辆所属单位、驾驶员报修项目、车辆装备的齐全情况(如有缺件应详细记录)、油箱中存油量等内容。

  一般情况下,随车工具等与车辆维修无关的物品由托修方自

  行保管。如需置于车内,应清点登记并上锁。

  登记完毕后双方经手人员共同签,办理车辆移交手续。

  2.业务部门应对进厂车辆进行标识,待修车、在修车、竣工车应分别在不同区域停放,以免发生意外。

  顾客车辆由厂保卫部门负责看管。

  3.车辆修竣检验合格后,由厂方通知托修人验收付款,然后由业务部门与托修人当面按进厂时登记清单清点交接。交接双方在交接单上签。交接完毕后由业务部门在出厂登记本中做好记录,并开具出厂证,厂门卫凭出厂证查对车牌号后放行出厂。

汽车修理厂规章制度7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为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加强全厂职工的质量意识,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制度。

  1.质量管理机构

  本厂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厂长负责。具体质量管理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

  2.质量机构职责

  全面负责全厂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汽车维护工艺规范》、《汽车维护出厂技术条件》、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的规章制度,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对全厂维修车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维修技术、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1)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进行质量分析。

  (2)收集保管汽车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3)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4)负责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5)负责标准计量工作。

  (6)负责设备管理维修工作。

  (7)负责汽车的检验工作。提高汽车维修质量。

  (8)负责质量纠纷的质量分析工作。

  3.对维修车辆一律进行三级检验,严格进行汽维护前检验、过程检验、竣工检验,严格执行竣工出厂技术标准,未达标准不准出厂。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质量的抽查监督制度。

  4.材料仓库应严把配件质量关,严格做好采购配件的入库验收工作。

  5.严禁偷漏作业项目。一经发现,即严肃查处

  汽修厂顾客抱怨受理制度(汽修厂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1.顾客对本厂的服务质量、汽车维修质量、工时材料费用的结算等有意见或异议时,可用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厂方经理或副经理投诉。(投诉电话: )

  2.厂方接到顾客的投诉后应即由负责生产的厂长或副厂长召集投诉处理小组成员进行调查处理,一般情况下在24小时内给顾客以答复,并向顾客详细说明答复的理由。

  3.顾客如对厂方的答复不满意或不同意,可继续向市运管处投诉。(投诉电话xxxx)

  汽车维修车辆进出厂登记制度

  1.维修车辆进厂维修,由业务部门负责在进厂登记本(或电脑)上做好登记工作,记录进厂时间、车型、车牌号、驾驶员姓名、车辆所属单位、驾驶员报修项目、车辆装备的齐全情况(如有缺件应详细记录)、油箱中存油量等内容。一般情况下,随车工具等与车辆维修无关的物品由托修方自行保管。如需置于车内,应清点登记并上锁。登记完毕后双方经手人员共同签字,办理车辆移交手续。

  2.业务部门应对进厂车辆进行标识,待修车、在修车、竣工车应分别在不同区域停放,以免发生意外。顾客车辆由厂保卫部门负责看管。

  3.车辆修竣检验合格后,由厂方通知托修人验收付款,然后由业务部门与托修人当面按进厂时登记清单清点交接。交接双方在交接单上签字。交接完毕后由业务部门在出厂登记本中做好记录,并开具出厂证,厂门卫凭出厂证查对车牌号后放行出厂。

  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

  1.进厂检验

  维修车辆进厂后,检验员应记录驾驶员对车况的反映和报修项目,查阅车辆技术档案,了解车辆技术状况,检查车辆整车装备情况,然后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xx)的要求择项进行维修前的检测,确定附加作业项目,并把检验、检测的结果填写在检验签证单上,未经检验签证的车辆,作业人员应拒绝作业。

  2.过程检验

  在维修作业的全过程中,都要进行过程检验。过程检验实行维修工自检、班组内部互检及厂检验员专检相结合的办法。过程检验的主要内容是零件磨损、变形、裂纹情况;配合间隙大小;有调整要求的调整数据;重要螺栓螺母扭矩。对涉及转向、制动等安全部件更须严格的检查。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部件,应进行修复、更换,以确保过程作业的质量.过程检验的数据由检验员在检验签证单上完整记录,未经过程检验签证的车辆,厂检验员有权拒绝进行竣工检验。

  3.竣工检验

  竣工检验由检验员专职进行。必须严格按《汽车二级维护竣工出厂技术条件》逐项进行检验签证,必要时进行路试。竣工检验的结果应逐一填写在检验签证单上,未经竣工检验合格的车辆不得送检测站检测,不得出厂。

  4.检验标准:

  (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xx)

  (2)《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xx)

  (3)《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xx)

  汽车修理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

  1.竣工出厂合格证是汽车二级维护质量合格的凭证。

  2.竣工出厂合格证由检验员统一管理。核发出厂合格证时,应认真填写[汽车维修竣工证]销号单,销号单应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后及时送交运输管理核发部门核销。

  3.竣工出厂合格证凭质检员签发的“汽车维修检验签证单”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合格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核发。竣工出厂合格证在发放使用中应严格把关,坚决杜绝假维护、假修理、假的发票等现象的发生。

  4.没有经检验员签署的汽车维修检验签证单,或汽车综合性能测不合格的车辆,都不得开具竣工出厂合格证。

  汽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档案管理工作,是汽车维修的基础管理工作,也是企业生产、技术管理的基础工作。

  1.汽车维修档案由业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汽车大修、总成大修、汽车二级维护的维修档案一车一档,一档一袋,档案内容包括维修合同、检验签证单、竣工证存根、工时清单、材料清单等;汽车一级维护、小修的资料在维修登记本中保存。

  2.维修档案应保持整齐、完整。一车一档装于档案袋中,不得混杂乱装。档案袋应有标识,以便检索。

  3.档案放置应便于检索、查阅,同时防止污染、受潮、遗失。

  4.车辆维修竣工后,检验员应在车辆技术档案中记载总成和重要零件更换情况及重要维修数据(如气缸、曲轴直径加大尺寸)。

  5.单证入档后除工作人员外,一般人员不得随意查阅,更改,抽换。如确需更正,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同意。

  6.车辆维修档案保存期2年。

  汽车修理厂计量器管理制度

  企业的计量工作是企业生产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做好企业计量工作,对保证汽车维修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计量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1.本厂使用的计量器具分A、B两类.

  A类:千分尺、游标卡尺、百分表、千分表、各种压力表、温度计、水平仪、万用表等;各类汽车检测仪器。

  B类:各种钢卷尺、钢直尺等测长仪和直角尺、量角器等。

  2. A类计量器由生产部门负责管理;B类计量器由使用者负责保管。

  A类计量器必须登记造册,记录计量器的名称、规格、购置日期和检定、维修记录。计量器应实行统一专人保管或有使用人负责保管。除非持证计量员,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计量器。

  3. A类计量器必须定期进行检定,根据实际使用强度制定检定周期表,按周期表的日期准时送有关部门检定,保管好检定合格证。已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不准继续使用。保证计量器的受检率达100%。保管人应定时做好计量器的清洁、防锈、防潮等维护工作。

  汽修检测仪具和设备管理制度

  1.检测仪具和设备是维修生产活动不可缺少的.基础设施,它们的技术状况完好与否直接影响车辆的维修质量,必须做好检测仪具和设备的采购、验收、登录、使用、维护、修理等管理工作。

  2.检测仪具和设备由生产技术部门统一管理。按照企业发展和生产的实际需要,制定采购计划,此前预先做好择优选型和采价工作,采购计划应经厂长批准后实施。

  3.仪具和设备到货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即登录入册。

  4.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先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调试。

  5.检测仪具和设备应实行专人保管,责任落实。对设备技术状况组织定期检查,奖惩分明。

  6.制定检测仪具和设备的维护计划,并按计划采购好易损件,准时做好维护工作。

  7.保检测仪具和设备的完好技术状况,出现故障,应即组织人员进行修理,严禁带病工作。

  8.应根据检测仪具和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和使用要求制订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规程贴挂上墙。

  9.检测仪具和设备的操作人员要做到四懂(懂原理、构造、性能、用途),三好(管好、用好、维护好),四会(会正确使用、会维护保养、会一般检修、会排除故障)。

  10.加强设备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设备隐患,防止重大事发生,对已发生的设备事故,应当根据“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事故责任未清,与群众未受教育、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汽修厂人员技术培训制度

  人力资源是企业竞争力中最主要的因素,人的综合素质又是人力资源中的主要因素。各种形式的培训是提高人员素质的有效途径,随着汽车技术的日新月异,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涌现,培训和学习是没有止境的。

  1.培训形式:

  上岗培训: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学校联合主办,通过对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知识的教育,取得上岗资格证。

  技术等级培训:由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劳动部门共同举办,包括汽车修理各工种的初级、中级、高级工培训,考核合格由劳动部门发给技术等级证书。

  技术专题培训:针对某项新技术的培训,由专家主讲,发结业证书。

  特殊岗位培训:厂长、检验员、业务员、结算员等岗位的培训,合格者由行业主管部门发给上岗证书。

  厂内业务技术性训:由厂内根据需要自行组织的培训。

  2.建立人员档案。编制全厂人员名册,记录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籍贯、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住址、电话等基本信息。

  3.编制岗位的素质能力要求。

  4.每年依据本厂人员情况及岗位能力要求,编制年度培训计划,确定参加培训人员的名单和培训种类及本厂自行组织培训的详细计划,并上报运管处维管科一份。

  5.参加培训人员应与厂方签订服务合同,服务3年以上的,培训费用由厂方承担,不到3年由本人承担。

  6.制定奖惩措施,凡外派参加培训人员,成绩合格者费用按合同规定由达方承担,不合格者,厂方不予承担(应在合同中明确),成绩优秀者应予奖励。

  7.每次参加培训的资料和记录,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8.服务合同期满后,人员要求调离本厂的,应在一个月前向厂方提出书面辞职报告。人员调离时应由相关业务科室签署意见,厂长批准。在没有经济纠葛的情况下,应予同意。合同期未满要求辞职的,则按合同规定办理。

  9.人员培训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汽车维修厂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环境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也是人民生活质量的基本条件,环境保护是国策大事。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关系人人。清洁有序的环境也是保证汽车维修质量的重要条件。下列各条必需认真落实。

  1.维修车辆清洗应在规定的固定地点进行,每天应对汽车清洗地点进行清扫,保持下水道疏通,场地整洁。

  2.保持场地清洁,汽车拆卸维修时,应做到油、水不落地,拆下的零件应放置在零件盆中,废油接入油盆中,拆修完毕后,立即清扫场地。

  3.废旧料应分类放置在规定的收集地点,废机油倒入收集桶内,定期处理废旧料和废机油。

  4.锉削制动蹄片应防止有害粉尘扩散,危害人体健康,有条件的应装置防尘罩或去尘装置。

  5.车辆喷漆应在烤漆房或喷漆间内进行,防止漆尘飞扬,污染环境。

  6.检修空调机时,致冷剂不得随意排放到大气中,应使用冷媒回收装置回收利用。

  7.维修车辆的废气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规定要求,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不达到标准的不准出厂。

  8.环保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定期进行监监督检查,落实奖惩措施。

汽车修理厂规章制度8

  1、认真学习汽车维修质量检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其它相关技术标准;

  3、负责进厂维修车辆的检验、检测、诊断工作

  4、负责维修车辆在维修过程中的各项检验工作,包括过程和竣工检验,严把维修质量关,并按规定的要求认真填写维修质量检验签证单和车辆技术档案;

  5、负责维修车辆检测工作,及时行质量分析,为不断改进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6、做好汽车维修质量况的上传下达工作。当领导的参谋,起到顾客和维修工间、领导和职工间的桥梁作用;

  7、参与汽车返修或机务事故原因分析和质量判断;

  8、乘公行使质量检验和技术鉴定的`职权;

  9、完成厂长分配的其它工作任务。

汽车修理厂规章制度9

  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并应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盗、放火、防潮、防鼠、防尘、防晒,坚持档案存放处清洁卫生。

  2、不准损毁、涂改、伪造、出卖档案,档案资料如有损坏应及时修补。

  3、根据档案的资料、性质和时间等待征,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存放、归档,并按资料和性质确定其保存期限,电子档案要及时备份。

  4、各班组负责人要对本部门使用的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在现场不得存有或使用失效的文件、资料。

  5、各班组每年对档案进行一次核对清理,并将所保存的档案整理后交办公室统一归档。已经到保管期限的文件资料,由办公室按规定处理。

  6、维修车辆实行一车一档制,二级维护及以上作业的'车辆档案资料包括维修合同、检验记录、维修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名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

  7、档案的借阅必须办理规定手续,借阅者对档案的完整、清洁负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借、复印。

  汽车修理厂、修理人员相关培训规则制度

  1、企业培训分为技术本事培训、管理本事培训等培训类别,技术本事培训主要针对普通员工兼顾管理人员。管理本事培训重点针对企业的中层和基层班组负责人。

  2、每年初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资料和培训形式。

  3、根据培训资料组织培训人员,培训设备和选定培训教师,有效的保证培训目标顺利完成。

  4、积极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

  5、提取营业收入的10-15%做为职工培训费用。

  6、年底对培训工作进行深入分析并总结,结合工作重点提出下年度培训目标。

  配件材料管理制度

  1、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仓库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2、及时做好供方的选择、评审工作。根据生产需要及时编制采购计划单,计划单经领导签字同意后即按单就近采购。

  3、材料及零配件进库前要验收,末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进库,不准使用。

  4、材料入库后要立卡、入帐,做到帐、卡、实物三贴合。

  5、材料应分类、分规格堆放,坚持整齐有序。

  6、坚持仓库整洁,做好材料、配件的防锈、防腐、防失窃工作,做好仓库的消防工作。

  7、库管员根据前台传来的备料单准备材料及零配件,修理工凭派工单领料,领料人签名,领用大总成件要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领新料必须交旧料,严格执行领新交旧制度。

  8、加强对旧料的管理工作,上交旧料贴好标签,出厂时交还车主。

  9、材料及零配件的领用应执行先进先出的规定,严格执行价格制度,不得随便加价。

  10、仓库每个月进行一次清仓盘点,消除差错,压缩库存。

汽车修理厂规章制度10

  一、目的

  进一步规范本厂员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维修质量,使员工有一个舒适、有序、清洁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全体员工

  三、制度和罚则

  1、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消极怠工

  2、时刻铭记“安全第一”的观念,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维修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3、爱护各种设备、维修工具、节约用水、用电、用油和材料

  4、自觉保护厂区、寝室整齐、清洁,不乱倒垃圾、污水、废油和废材料

  5、不得在厂内打架斗殴,不偷窃本厂和他人财物

  6、未经允许、不得以本厂名义在外面开展任何与本厂有关活动

  7、员工有私事请假必须由本人填写《请假条》,经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离开,无特殊原因不可电话、捎话请假

  8、请病假员工必须提供医院证明,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视为旷工

  9、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批准假期内赶回上班的,必须以电话方式续假,否则视为旷工

  10、因突发事件或突发疾病而来不及请假的员工,必须以电话方式告知管理人员,后核实生效,否则按旷工处理

  11、工伤假期按每天7元计发工资,假期长短,以医院出据的证明为参考,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不到岗上班的,除不计发工资外,还按旷工处理

  12、员工的《请假条》经审批后,一律交到办公室统一存档,于次月25日前将所有《请假条》汇总,作为核算工资依据

  13、员工每月休假长短由厂方确定,休假时不得两人和两人以上同时休假

  14、本厂员工在外居住者,在非上班时间出现任何事情于本厂无关,徒弟不得在外居住

  15、在厂内居住的,晚上下班外出,必须向管理人员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并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否则视为旷工

  16、任何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统一安排

  17、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动车和开车外出

  18、罚则

  1)全体员工统一开会时,以会议室时钟为准,迟到、缺席者,每人罚10元

  2)开会时,若发现有人私下与人聊天、打瞌睡、玩手机或做其他与会议无关事时 每人罚10元

  3)除主管特批外,任何人员在工作时间外出,如无《请假条》,一律禁止外出,否则按旷工处理

  4)迟到15分钟以内,罚款5元;迟到30分钟以内,罚款10元;迟到超过30分钟,按旷工处理

  5)私自动车和开车外出,罚款200元 (注:造成事故者,后果自负)

  6)春节放假10天,具体放假时间以临时统一通知为准,在规定时间内不到岗上班或提前离岗者,每天罚50元

  7)维修完成或下班后,使用的设备未收回指定位置或关闭者,依情节罚20-100元

  8)没有在指定的位置倒垃圾、废油和废材料者,罚20元

  9)上班时间边听音乐边上班者,罚10元

  10)不服从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每次罚40元(注:依次递增)

  11)故意损坏维修设备、量具,按情节罚20-500元

  12)上班时间睡觉,罚20元

  13)偷窃本厂和他人工具或财物,按物品的5倍进行罚款,情节严重交公安机关处理

  14)在上班时间打架斗殴,按情节罚50-200元

  15)车辆进厂,维修人员接车不按放三角木或保险凳,罚款30元

  16)维修完后,车辆出厂后为处理维修区卫生者,罚20元

  17)车辆进厂,接车人员乱停乱放开始维修者,罚30元

  18)在烤房内抽烟,罚100元

  19)在维修场地抽烟,罚20元

  20)在进行维修作业时抽烟,罚50元

  21)不上报材料,照价赔偿

  22)车辆出厂后因员工操作问题出现的连带责任由本员工负责,并罚100元

  23)用气不注意周围安全(注:包括气瓶距离),罚100元

  24)凡发生下列情况,按旷工处理

  ①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厂上班

  ②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后仍不到岗

  ③因工作需要加班,而不加班

  ④被公安机关拘留

  ⑤因打架斗殴致伤,造成休息

  25)旷工一天,扣罚当月3天的平均工资

  19、管理人员每天班前、中、后对本厂全体员工进行监督,发现违规现象依本制度进行处罚;若个人发现他人有违规现象,可直接向管理人员举报,经查实后,按付款额的80%进行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四、上下班时间

  1、上班时间:08:20下班时间:20:3020:30后为加班

  2、上班时间:08:40

  20:00后为加班

  下班时间:20:00

汽车修理厂规章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统一负责、领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机制、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部署、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流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承担本市铁路口岸、航运口岸、具有国际通航业务的机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商贸流通、教育、城乡建设、市政、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范围内,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或贮存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

  (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防潮、防霉、通风干燥,食品应当分类存放;

  (三)定期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及时清洗,保持设备或者设施清洁、卫生;

  (四)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有明显区别标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非食用化学物质浸泡水产品、畜禽产品;

  (二)在食品中掺入罂壳等有毒、有害物质;

  (三)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生产食用油。

  第九条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从事特定品种食品生产经营的,还应当依法在相应许可证件中予以特别标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的,由相应的许可管理机关予以查处。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但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他食品或者从事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许可。

  第十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和依法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向市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禁止利用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纤维等有害物质为原料,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自动失效;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出现腹泻、呕吐、黄疸、发烧、咳血和咽部、肺部、皮肤化脓等病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康复后可以继续从事原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健康证明在全市范围内适用。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采用委托方式生产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等相关产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

  委托双方应当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备案,提交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标明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

  第十五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六条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七条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经营者,应当定期将进货查验记录信息、批发记录信息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使用目的等事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堂、集体用餐配送者、食品摊贩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

  第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接办集体宴席,应当具备与接待要求相适应的服务人员、食品经营场所和消费设施、设备;不得超许可范围、承接能力接办集体宴席。

  餐饮服务提供者接办集体宴席应当对提供的食品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并在冷藏条件下至少存放48小时。

  第二十条集体用餐配送者配送食品,应当在包装明显位置注明制作的时间和保质期限。

  第二十一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展销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选址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鲜活产品与其他食品、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分开,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单设专区经营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

  (三)设置必要的给排水、垃圾废弃物清除等设施;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

  第二十二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除外;

  (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对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督促其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相关制度;

  (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录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四)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设置信息公示栏,及时发布市场内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场所应当距离露天垃圾场、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污染源30米以上,且不得建于居民楼内,总面积(包括清洗、消毒、包装)不得小于200平方米;

  (二)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包装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三)生产场所布局合理,按清洗消毒工艺流程设置回收粗洗间(区)、清洗消毒间(区)、包装间(区)、成品间、包装材料间,消毒工艺流程不得有逆向或者交叉;

  (四)使用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洗涤剂、包装材料,以及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消毒产品;

  (五)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的消毒餐饮具应当检验合格,并在其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

  (七)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二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或者抽检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没有营业执照的,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监督管理,发现餐饮具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营业执照的,应当定期通报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并留存其营业执照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许可证标注的生产经营地址外贮存食品的,应当在贮存食品3日前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签订贮存、运输合同前,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除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其身份证明、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实记录贮运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限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

  乡镇人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村家庭宴席进行备案管理。

  农村家庭宴席举办者应当在举办家庭宴席前2日内将就餐时间、就餐人数、场地卫生条件、菜品清单、厨师健康状况等情况向所在地乡镇人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农村家庭宴席管理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二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逐步发展成为食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生产加工核准,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有效期为3年。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由市质量监督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

  (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三)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或者设备,有相应的盥洗、更衣、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加工设施或者设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六)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产加工核准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生产加工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

  (四)生产加工设备、设施清单;

  (五)设备布局平面图和工艺流程图;

  (六)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

  (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和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依法需要预先核准名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同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原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三)生产加工过程中防止生熟食品以及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四)食品生产加工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无毒无害;

  (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

  (六)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七)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

  (八)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九)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应当对食品安全负责,向社会公开承诺食品安全,不乱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酒(不含粮食酿造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

  (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市质量监督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委托生产加工。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出坊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限、销售对象、销售日期等内容。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至少每半年检验1次;首次出坊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坊销售。

  不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季节性或者临时性生产加工的,应当在开业、停业前3日内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

  无正当理由的,停业不能超过6个月。

  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节食品摊贩

  第三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改造集中交易市场,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四十条食品摊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在区县(自治县)人政府指定的范围或者场所内经营,距离厕所、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摊点距离鲜活畜禽、水产品销售点、宰杀点20米以上;

  (二)有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消毒、防腐、防蝇、防尘、防鼠、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和存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三)餐饮具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一次性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

  (四)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清洁,不得使用报纸、书刊、油印纸张和非食品专用塑料袋等不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

  (五)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售货工具取拿食品,做到货、款分开;

  (六)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

  (七)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四十一条区县(自治县)人政府制定非主干道两侧设置临时占道经营点规划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集中规划临时占道食品摊贩经营点,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从事临时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占道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食品流通摊贩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餐饮服务摊贩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制定。

  第四十四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履行占道行为监管职责时,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应当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发放、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摊贩临时占道许可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同级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不适宜继续经营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或者依法注销临时占道许可证。

  第三章食品检验

  第四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应当整合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检验资源,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检测提供技术保障。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依法进行委托检验的,应当对送检样品、样品所代表批量的真实性负责。

  抽样检验、委托送检的检验样品,应当经检验双方同意后当场封存,并签字确认。

  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5日内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的,还应当同时告知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复检:

  (一)食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食品留样超过保质期,影响复检指标稳定的;

  (三)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已进行过复检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对检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负责,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因检验数据和结论错误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签订协议,作出包检合格等影响检验公正性的承诺,不得索取、收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五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复检结论和逾期未申请复检的检验结论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立食品检验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其他生产经营者建立联检食品检验室,自行对食品进行检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食品抽样检验、餐饮具抽样检验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等内容。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组织制订、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方案。

  第五十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要求和需要,制定和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

  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实和分析,并根据需要,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贸流通、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订临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进行检验。

  检验结论公布之前,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进行销售。

  第五十六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备案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五十七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和回访。

  监督检查和回访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经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或者食品摊贩经营者签字。

  第五十八条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许可证后,应当于3日内书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接到通报后,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事项,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法注销相关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生产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营业执照后,应当于3日内书面通报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注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证)、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提出可疑食品生产加工现场的卫生学处理措施,查清事故发病人数、死亡人数、致病食品和致病因素等,并及时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第六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子监管信息系统,收集、整理、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信息。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记录实行电子记录。

  食品生产经营者电子记录内容应当与纸质记录内容一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用非食用化学物质浸泡水产品、畜禽产品的;

  (二)掺入罂壳等有毒、有害物质;

  (三)生产经营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

  第六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利用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纤维等有害物质为原料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将有腹泻、呕吐、黄疸、发烧、咳血和咽部、肺部、皮肤化脓等病症的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工作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检验结论公布之前,销售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将许可证标注的生产经营地址外的食品仓储备案的;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采用委托生产加工,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

  (六)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未建立或者遵守相关记录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保管贮存制度的;

  (七)集体用餐配送者未在包装明显位置注明加工制作时间和保质期限,或者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的;

  (八)餐饮服务提供者超许可范围、承接能力接办集体宴席,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提供的食品留样,或者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的;

  (九)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查验留存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文件,或者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查验留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加工要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

  (二)生产加工散装食品未在其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

  (三)未向社会公开承诺食品安全的;

  (四)生产加工本办法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

  (五)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食品的;

  (六)接受委托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

  (七)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出坊检验的;

  (八)开业、停业未按规定报告的。

  第六十五条食品摊贩经营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食品摊贩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等物品,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

  (三)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的。

  第六十七条消费者购买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退换、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5倍的赔偿金:

  (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

  (二)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食品不召回或者不停止经营的;

  (三)进口食品未经相关安全性评估的;

  (四)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五)添加药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予退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质量监督、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用职权、玩忽职守、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生产:指以销售为目的,有固定生产场所、固定生产加工设备和装置,将食品原料按照相应的工艺流程和要求,制作、加工成为食品的活动。

  食品流通:指食品销售者购买、销售食品的经营活动。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者等的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采用传统工艺,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

  食品摊贩:指无固定店铺,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政府允许的场所内从事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个人。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零售市场,以及商品批发市场、商品零售市场、商场、超市等交易市场中的食品集中交易区域。

  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指食品生产者或者检验机构出具的,用于证明食品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书或者合格证。

  第七十条生产、购买、销售亚硝酸盐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按照同一生产批号确定食品批量;未标注生产批号的,按照同一生产日期确定。

  第七十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运营中和火车站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铁路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船舶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和客运船舶停泊所在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许可证的受理和核发。

  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和客运船舶停泊所在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行使客运船舶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汽车修理厂规章制度12

  为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确保车辆车况良好,做到有计划地安排车辆维修,减少费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1、车辆维修、保养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运输服务中心成立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由运输服务中心员工民主选举产生,工作小组对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实施全面管理、监督。

  2、为保障维修质量,节俭资金,堵塞漏洞,车辆的维修保养须在指定的修理厂实施,定点修理厂应当是具备专业资质、修理质量好、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务意识强、具有必须规模的正规修理厂。汽车维修定点企业的确认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领导、运输服务中心主任、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成员共同确认。

  3、驾驶员必须精心维护保养车辆,刻苦钻研业务技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清洁,勤紧定,勤润滑。注重车辆出场前、执行任务途中和回场后的检查,随时坚持车辆有良好的技术性能,并按规定里程及时例保,确保车况良好。

  4、车辆需维修时应由驾驶员申报修理项目,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根据申报项目检验车辆,拟定修理项目,开具车辆定点维修单,驾驶员凭车辆维修单到指定的特约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保养。维修所需更换的材料清单必须由驾驶员签字确认,更换大配件必须将旧配件带回交办公室(车队)审验。

  5、车辆在维修过程中,车管人员、驾驶员应加强监督,如实际维修项目和车辆送修单不相符时,应到修理厂核实,车辆修复后驾驶员应认真检验车辆,确认维修质量后在修理结算单签名。驾驶员在修理过程中不得故意多报维修项目,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6、车辆长途在外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向运输服务中心主任及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汇报,经领导同意后根据其故障维修的`难易程度和费用大小,决定修理地点,更换配件须带回方可报销。

  7、平时车辆日常自行保养,所需购买的机油及确需更换的常用小配件等应由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统一采购,凡个人自作主张随意购买的不予报销。

  8、车辆送厂维修保养费用一律凭车辆维修单、驾驶员签字认可的修理结算单由维修保养工作小组确认后统一与修理厂结算。

  9、车辆例行保养由车辆保养维修工作小组确认后实施;修理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后勤服务中心批准。

  10、本规定由运输服务中心负责修订、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汽车修理厂规章制度13

  1、礼貌周到服务公开

  接待员应身穿统一、整洁的工作服,佩戴工作胸牌,用语礼貌、迎送有礼。

  耐心听取客户诉求,实事求是与客户沟通,尊重客户的知情权。

  为客户供给全程服务,接待员要为客户联系各部门、人员办理业务手续。

  公开有关证照、主要的维修项目及其工时收费表、质量保证承诺、服务程序。

  公开投诉电话,设置意见薄、投诉箱,对客户的`意见、投诉要有答复。

  2、环境整洁管理有序

  厂区环境坚持清洁,厂房明亮、通风,各区域、岗位有标识。

  各类物资定置存放,堆放整齐,废旧物资及时清理。

  厂区应设有用于客户接待、休息的场所。

  接车、生产、交车、投诉、索赔、跟踪服务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实行定人定岗定责,落实岗位职责制度和岗位职责追究制度。

  3、明码标价收费合理

  企业应编制维修工时定额表、工时费用明细表。

  确定维修项目时,要以检测诊断结果为依据。

  维修配件、材料要有进出台帐记录,进货票据要妥善保存。

  维修收费应合法、合理,贴合维修行业的整体水平。

  维修费用结算后,将工时、材料明细单交客户,维修收费要使用合法收费凭证。

  4、信守合同保证质量

  承修车辆要签订合同或托修单,明确维修项目、费用、质量保证期和双方职责。

  保证兑现对客户的承诺,为客户排忧解难。

  维修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维修质量三级检验制度,保存检验数据。

  对维修配件、材料的质量负责,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材料。

  质量保证期内的车辆返修率应低于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主动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

汽车修理厂规章制度14

  1、严禁在工作时间打闹、串岗、干私活、吃零食。

  2、工作中积极热情、文明礼貌,严禁工作态度生硬,拖延工作对象。

  3、禁酒后上岗,酗酒闹事。

  4、维护公司利益和公司名誉,爱护公司设备及公共物品。

  5、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追究当事人责任。

  6、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7、单位管理,听从领导指派。

  8、严禁传耳过舌,犯自由主义,制造矛盾,影响团结。

汽车修理厂规章制度15

  1、有关系。有关系就有客源,有市场,有了市场才能吸引客户投资;2、如果第一条达不到,就务必要有技术,员工技术过硬时间长了,名声出去了,酒香不怕巷子深;3、如果上述两条都达不到那就要有money,有钱了把硬件措施搞上去,做出无二家的响声来,把修理厂当酒店建,服务硬件上来了,不怕开好车的老板不来,他们也要面子,要么不来,来的都是能够一杀见血的;技术但是关能够送外培训,没有关系能够用钱疏通,没有钱搞不定的关系,没有钱疏不通的路子。中国的社会就这样,一个字,黑!你黑!它更黑!

  上面的是宏观的描述,详细的说就应是办修理厂的前提,主要从以下几点思考(实际状况要结合你想你开修理厂的规模来决定):

  一、成本的投资规划:

  1、设备的投入。这点是比较抗钱的,大件有举升机、电脑检测设备、四轮定位仪、烤漆房、车身校正架,小件有轮胎动平衡机、发动机吊架、机油抽注机、发动机变速箱托架、空调检测抽注机、减震拆卸台、轴承压卸台、氧焊机、激光切割机、整形机、发动机工作台、喷枪、员工常用工具等。还有很多,那里就不多说了。

  2、配件的采购进货量。(此项和实际开修理厂的规模息息相关)

  3、水电、通讯、燃油、业务走访、员工工资、劳保损耗、、宣传策划、租赁费等。

  二、技术力量的集合

  1、各个工种人员的技术要拿捏好,钣金、机电、油漆每个工种的人员务必要有过硬的经验和技术,有经验和技术的师傅不会拆坏顾客车辆的配件,遇到棘手的.车子敢于下手;其次就是职责心、仔细度、敬业心以及基本素质的比较。有这三种美德的师傅会让客户放心,你省心,同时会开发出许多客户不为知的车辆故障,增大你的收益;基本素质强的师傅不会吃、拿、卡、扣客户的任何东西,让客户觉得你管理有方,而且素质高的师傅不会和你斤斤计较那点工时,遇上熟老客户能帮忙的决不会含忽,别说商人都黑心,有了交情打工人也是有感情的。其实这点说起来容易,做起来挺难,技术好的开的条件高,无形的会加大你的成本。但是不管是什么工种,务必要有过硬的人才,拿出来要数一数二。

  2、技术这一块要有一个综合潜力比较强的人来监督和管理这些人,这就是所谓的技术总监,要能善于解决疑难杂症,让客户走遍修理厂,唯你能解决才能占修理行业的一席之地。另外,技术总监要肩负车辆出厂检验的职责,员工自检同时技术总监要综合全面的检查,杜绝一切不安全及质量但是关的车辆出厂。

  3、良好的服务队伍。服务是除车间技术人员之外的一个核心,他掌控着客户对这个企业的第一印象,同时也掌控着每台车的成本和利润的控制。一个好的服务接待能一揽大局,将活的说成死的,死的说成活的。喜形于外的人善于交人,喜形于内的人善于交心,喜形于利益的人善于“吃、拿、送”。

  三、配件进货渠道

  1、配件正宗这是所有修理厂的准则,这个渠道不能断;

  2、配件正宗厂家之外的供货商,不同的客户有不同的需求,为了全面满足客户,充分为客户思考,付厂的配件也要准备,只要客户认可,没有什么不行的。

  四、市场的开拓

  1、市场要靠人钻,自己的名声要打出去就要一个单位一个单位去跑,一个地方一个地方的钻。登报纸,发名片这是不可少的。

  2、俗语说: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客户的车辆信息要去挖,这个能够从车辆管理所或者养路费征稽处上牌照的地方去查,获得信息后就去钻,常敲警钟方能明白你的存在,且觉得你的服务到位。

  五、管理层的综合潜力

  这个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好的管理者会让人生敬生畏同时谦具,好的管理者也能适时的做出适时的取措。上梁不正下梁歪,强将手下无弱兵。好的领导也能带出好的队伍。只能想这么多了,可能比较片面。请笑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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