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规

时间:2024-05-17 14:30:12 试用期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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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规定【经典】

试用期的规定1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依法约定的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经确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已经是用人单位的职工。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录用之日起就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试用期间内,劳动者已经是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从录用之日起就需要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

试用期的规定2

  1、在我国的《社会保险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在员工入职的三十天之内,用人单位就应该向相关的社会保险部门为员工进行社保的申请登记,那么没有进行社保申请登记的,就由社保相关部门进行核定应该缴纳的相关社保费用。

  2、那么对于一些比较灵活的就业人员,在用人单位不是全日制员工的,或者是自愿参加社保的一些个人工商户等,则需要自己向社保机构申请登记,会建立统一的社保号码,一般的个人缴纳号码就是身份证号。

  3、《劳动法》中对于试用期也是有明确的规定,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可以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和员工约定试用期,所以说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规定并没有确切的必备条款,那么试用期就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自行商议,那要是对于试用期约定好,就必须要按照劳动法中的试用期社保规定进行。

  4、那么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必须是双方进行平等的商议决定,并不能由其中一方强行规定,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的时间。

  5、我国的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在劳动者入职的三十天以内就应该缴纳社会保险,以便于很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在试用期内没有未员工进行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则可以进行相应的投诉处理。

  社保是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要积极配合相关的保险规定,社保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核心的东西。

试用期的规定3

  试用期、转正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规范员工在试用期内及转正的要求及办理程序,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办公室人员、生产管理人员、生产技工等试用期员工转正。

  三、权责

  1、试用期员工的权责:

  (1)主动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与工作内容、工作目标、公司的规章制度等;

  (2)接受人事部的入职培训及相关考核。

  2、试用期直属主管的权责:

  在工作中引导新员工领悟公司的文化、督促并指导其执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以及日常办公/工作须知等;培训新员工工作职责、内容与目标及岗位必须的安全操作知识与技能。

  3、人事部的权责:

  (1)培训新员工有关公司的文化、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以及日常办公/工作须知等;

  (2)负责试用期员工的最终考核、劳动合同签订;

  (3)负责面谈试用期转正的员工并审核其申请;

  四、试用期管理规定

  1、试用期期限规定如下:

  (1)合同期为3年,试用期为3个月;

  (2)需要缩短试用期或免试用期者,由用人单位申请,经总经理批准方可执行。

  2、试用期内离职:

  (1)辞职:试用期员工由于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须提前三天填写《离职申请单》通知所属部门的负责人,递交至人事部,经批准后,员工可办理离职手续;

  (2)辞退: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法律或试用不合格而辞退员工。各用人单位的直接主管必须有明确的不合格证据说明,并将职员不合格的事例填写在相关考核报告中;

  (3)试用人员工作未超过三日而离职的员工不予发放工资。

  3、试用期内请假:

  试用期员工如因事、病或其他请假超过三天者,其转正时间自行顺延;若请假时间超过十五天者,如非特殊原因向人事部申请并经过同意,否则不得转正。

  4、试用期考核:

  (1)新员工月考核:当新职员入职时,人事部须在其入职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试用期评定表》交给其直接主管,用人部门在员工试用期满前10天将该表提交人事部;

  (2)新员工在试用阶段如因品行不良或工作能力欠加、考勤未达标者,部门负责人须如实记录在《试用期评定表》中,以作为解聘其的依据。

  (3)若发现试用期员工在应聘过程中有隐瞒、欺骗现象,公司有权立即终止其试用关系并无任何赔偿责任。

  五、转正管理规定

  1、正常转正流程:

  人事部根据部门主管所提交的《试用期评定表》、《综合能力评价表》,提前10天将《转正申请单》发至部门主管,并在三日内将该表填写完全后交与人事部。

  2、考核不合格员工之处理办法:

  (1)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公司原则上不予录用,特殊情况,须在试用期满前七天向总部行政人事中心提出申请,获批准后可按转正员工处理。

  (2)如新员工月考核未合格时,公司有权以能力未达要求为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无任何经济补偿。如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要给予赔偿或追究其法律责任。人事部于离职当天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并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结算薪资,用公告栏和电子邮件两种形式发布公告,告知相关部门及与我司相关有业务来往的合作伙伴。

  3、提前转正程序

  (1)试用期间内表现优秀者可由部门主管提出申请(具体流程见正常转正流程),提前转正者试用期不得低于一个月;

  (2)注意:用人单位任何人均不可擅自承诺员工提前转正,而必须将其优秀事迹整理成书面文件上报至人事部,经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向员工转达提前转正、提前调薪的口头通知。若因部门主管擅自承诺提前转正而未能经批准者,员工应提前获得的调薪待遇由承诺者承担,公司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或金额的大小向该承诺者予以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3、免试用期程序

  所有免试用期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曾在我司工作超过6个月,且没有被考评不合格或没有受行政警告以上处分者;特殊人才有免试用期的`特殊要求者;

  (2)满足上述条件的人,由部门主管提出申请,报总人事部经总经理审核后,方可同意免试用期。

  六、员工转正后薪酬的调整及反馈

  1、试用期满后,员工在每月的15日前转正的则在当月调整薪金,若在每月的16日后转正的,则从下月调整薪资;

  2、职员转正工资视入职时所谈条件及试用期表现而定,若与入职时所谈薪酬有出入,则由人事部与入职者面谈确定。

  七、其它

  1、本制度由人事部制订并附则解释,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审核:

试用期的规定4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教职工的考核工作,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特对新进教师进行考核。新进试用期教师考核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是为了正确评价试用期教师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试用期教师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今后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杭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杭人政[2xxxx]383号)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学教师招聘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对试用期教师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考核的范围和对象

  本学年,通过公开招聘调入本校的在职教师及应届高校毕业生。

  二、考核的要求和程序

  1、加强领导。按规定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考核领导小组,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方案,严格把关,做好有关记录备案。

  2、周密安排。召开考核动员大会,组织新进教职工认真学习考核工作方案及有关文件,明确考核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严格按程序进行考核。

  3、坚持原则。增加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民主,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公示考核结果,切实做到“两公开、一监督”。

  4、考核程序:被考核人填写《新进教师试用期考核登记表》做好个人总结并述职。考核组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被考核人平时教育教学等方面的表现和个人总结写出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三、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1、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身心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表现等。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教育教学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等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纪律等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取得的成绩。

  身心:健康,适应竞争性环境。

  2、考核分为两个等次,即合格、不合格。

  3、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查实属以下九类对象,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1)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7天以上的人员。

  (2)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及从事有偿家教、带生、办班、补课、乱收费、乱发资料、上班期间疯狂从事股票、古董等炒卖经营,黄毒赌不良行为倾向严重等,违反师德行为的。

  (3)应聘时提供的重要材料存在重大虚假情形。

  (4)擅自离岗达1天以上或请事假半个月以上的或者请病假3个月以上的。

  (5)应届毕业生未按规定参加见习期培训的。

  (6)无故不参加考核的。

  (7)教育教学工作出现严重问题,学生及学生家长极度不满意、个人专业口碑不良的。

  (8)在试用期间,团队意识薄弱,严重影响团队建设,毁坏教师形象,社会反响恶劣的,甚至涉及违反法律的。

  (9)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的。

  4、新进教师在试用期(含见习期)内建议不要怀孕、生产。

  考核合格者,按期转正,考核不合格者,将不予聘用,所签合同自然终止。

试用期的规定5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本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不像转正之后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复杂,此时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是认为自己不适应工作的,也可以提起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希望小编整理的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试用期的规定6

  在一个工厂上班,现还处在试用期,听说最新劳动法有规定三个月的试用期,有这回事吗?

  律师解答:

  试用期不是规定必须是三个月,试用期是由双方自由约定,但是不能与法律相抵触,最长的试用期不能超过六个月。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除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医疗期满或不能胜任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实施《劳动合同法》后,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长短限定为: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一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考察的时间,这是一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的时间,但是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一般了所谓的弹性试用期,也就是说约定了几个月试用期,其实约定的试用期只是一个试用期的最长时间。劳动法对试用期的规定很多,包括了试用期的期限,还有规定试用期的工资待遇等。

  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吗

  试用期合同与企业正式劳动合同一样,同样具有法律效益,旨在保护和维护应聘者在工作初期,由于不熟悉和不适应,而对工作中可能产生的各类隐含虚假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性质等欺骗性质信息的维权行为。那么在试用期内,要不要签订劳动合同呢?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吗?请看下面专业律师的解答。

  《劳动合同法》公布很久了,但一些劳动者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知识懂的太少,特别是在试用期,很多人都不知道试用期该不该签订劳动合同。其实,在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以下是鼎凌律师为您全面介绍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关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己建互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你上班之日起,与用人单位建互了事实劳动关系。只要你在正常工作时间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筻l8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所以,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未和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首先,可以要求工作超过一个月的部分支付双倍的工资。根据法律规定,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己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你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再次,对于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出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求劳动合同。

试用期的规定7

  据悉,普通工人和职员的长期聘用合同(CDI)试工期是两个月。基层领导(领班、工段长)和技术员是三个月。高层管理干部是四个月。聘用毕业班实习生时,实习期可抵扣试工期的50%。若行业协议的规定更为优惠,则按行业协议执行。

  法国留学生求职,短期合同的试工期根据合同期而定。六个月以下的试工期按每周一天计算,但不得超过两周。六个月以上的合同的试工期为一个月。

  所以,法国留学生的'试工期和其他员工不同,是否因为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长短不同-可以朝这方面找找原因。

  此外,根据行业协议,长期聘书或工作合同可注明试工期可延长一次。其期限为:普通工人的试工期可延长四个月。基层领导和技术人员(车间主任和技术人员)的试工期可延长六个月。管理干部的试工期可延长八个月。试工期的工资根据合同规定执行。

  另外还要提醒各位在法国留学刚刚毕业找工作的同学,在工作合同结束时,雇主应向员工提供以下文件:工作证明。提交就业中心领取失业金的证明;结账收据。法国留学的同学一定要注意,如果雇主没有主动提供的话一定要去索要,这对居留和之后的就业都非常重要。

试用期的规定8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是关于试用期工资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对试用期间劳动者待遇过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工资待遇的法定最低标准。对本条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按约定执行。

  在德国,对于试用期工资待遇问题,首先看劳资双方有没有约定,再看工资协定中有没有相应规定。如果既没有约定,工资协定中也没有相应规定,试用期工资待遇应和正式工的工资待遇一致。

  (二)约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试用期间劳动者提供的价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当然地认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就是最低标准,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这样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单位的利益驱动,为使用廉价劳动力提供便利而滥用试用期。同工同酬原则还体现在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而逃避。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本条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1、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2、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这就存在着按哪一个标准执行的问题,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条文里两者相比取其高。

  (四)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般情况系,试用期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超时则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1、合同期不满3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

  2、合同期限3个月,试用期最多1个月;

  3、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最多2个月;

  4、合同期限3年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多6个月;

  5、非全日制用工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设立试用期。

  也就是说违反上述的5种情况的话,劳动者是有权利要求公司进行赔偿的。

试用期的规定9

  什么是员工试用期?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法律对不同的劳动合同期限规定了不同的试用期。那么法律对于劳动合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呢?将为您做如下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咨询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试用期的规定10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目前,在用工过程中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某些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6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二者一样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问题是劳动合同法立法中劳动者意见最多的问题之一。

  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1.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具体规定是:

  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3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6个月。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是约定试用期的唯一参照。实践中,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期过长,劳动者就能胜任,装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没有什么技术含量,3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半年,恶意用足法定试用期限上限,这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劳动者的职业不确定性和经济负担。这就提醒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一方在约定试用期时将技术含量等因素考虑进去。对用人单位来说,在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就应当承担因此而带来的风险。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就涉及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性质的理解,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录用劳动者时的试用期内这些情况已经基本搞清楚了,没有必要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多次约定试用期。

  3.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能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当多的意见建议将可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修改为一年以上。

  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在试用期问题上,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1.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就试用期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试用期条款才能成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款。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劳动合同法对约定试用期的行为进行了限定,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的前一段(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个星期,也可能是一个月或者两个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

  同期限里。不管试用期之后当然订立劳动合同还是有其他承诺,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4.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体平衡。如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中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约定试岗、适应期、实习期,这些都是变相的试用期,其目的无非是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方便解除劳动合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这些情形按照试用期对待。

试用期的规定11

  前言

  本规定是根据公司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进行编制,是企业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标准。目的是规范内蒙古锦联铝材有限公司员工试用期管理工作,使员工试用期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务实高效、有据可依。

  本规定由内蒙古锦联铝材人力资源部提出。

  本规定由内蒙古锦联铝材人力资源部归口。

  本规定起草部门:内蒙古锦联铝材人力资源部。

  本规定起草人:

  本规定审定人:

  本规定批准人:

  发放本标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六个月。

  1、目的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内蒙古锦联铝材有限公司各级公司人员的试用(考察)期管理工作,锦联公司各级公司人员的试用(考察)期管理工作除遵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外,都应依据本制度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本部新员工试用期管理工作规程》

  《培训管理规定》

  3、术语、定义

  3.1试用期:

  员工从通过入职培训考察之日起,直至转为公司正式员工之日止,其间的'时间称为员工的试用期。

  3.2试用期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我司一般签订三年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3.3考察期:

  指公司在职员工或集团上级单位、兄弟单位员工经晋升、调入、下派、竞聘、内部招聘等方式至新岗位履职之日起,直至转正之日止,称为考察期。

  3.4考察期期限:

  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员工为一个月,中层以下干部及人力资源、财务(不含仓库)、商务岗位人员为三个月,中层及以上干部为六个月。

  4、职责

  4.1锦联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员工试用、考察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统一组织与落实锦联公司员工试用(考察)期管理工作,组织评估试用(考察)期员工的综合表现。

  4.2用人部门负责明确各岗位职责及工作标准,客观评估员工在试用(考察)期间的胜任度,提出是否转正意见,并提供相关依据。

  4.3公司所有员工及公司各级监察员有权对公司试用(考察)期员工转正工作的公平、公正、合理、客观性等进行全程监督。

  5、管理活动内容与方法

  5.1试用(考察)期待遇

  5.1.1新员工试用、考察期月应发工资原则上为转正后月应发工资的80%,同时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经人力资源部经理及以上领导特批的,可按高于80%发放。考察期员工原月应发工资高于新岗位转正后月应发工资80%的,按原月应发工资发放。

  5.1.2员工试用、考察期间享受与正式员工同等的社保、津补贴、后勤保障等待遇。

  5.1.3员工试用、考察期间享受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假期待遇。

  5.2新员工教育

  新员工进入试用期前应接受入职培训,相关培训内容见《培训管理规定》,通过入职培训考核的,方可到部门、车间正式报到,进入岗前培训程序;入职培训考核不通过的,人力资源部有权调整试用岗位或解除劳动关系。岗前培训考核由部门、车间自行安排,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试用期转正评估重要参考依据之一。上级单位、兄弟单位调入人员的考察期管理可参照本条执行(解除劳动关系可参照为退回原单位)。

  5.3试用(考察)期辅导

  5.3.1试用期辅导员

  新员工到部门、车间正式报到后,部门、车间负责人应为其指定一名试用期辅导员,辅导员应为有丰富工作经验的老员工、班组长、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岗位能手或部门、车间负责人等,一般应至少有一年以上司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新员工与试用期辅导员签订"师徒协议",具体见《培训管理规定》。辅导员执行岗前培训的同时,也是员工试用期综合表现评估者之一。考察期管理可视

试用期的规定1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据此可以看出,试用期时间没有最短的.规定,只有最长的规定,试用期时间最长是六个月,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果试用期走过六个月,用人单位就违法了。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还规定了另外三种情形,“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作出上述约定的,都将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试用期的规定13

  《劳动合同法》规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注意:

  (一)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四)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试用期的规定14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内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不得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等待遇可以与正式职工有所差异,但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之下使用被试用者。

  试用期满,被试用者即成为正式职工。试用期一般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劳动者。在原固定工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对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我国劳动法作了限制性规定:

  1、劳动合同的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

  2、劳动合同的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

  3、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4、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法律对试用期的`规定是要严格要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权利义务,尤其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过多伤害劳动者的权益。

试用期的规定15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规定: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两者不论是做什么,只要形成了劳动关系,那么就需要对社会保险做一些什么,即参保,并且要缴纳相关的费用。

  2、只要双方之间有建立了合同的关系,并且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那么两者间的关系就需要进行缴纳保险费用,这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不能找借口推掉。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员工的生活以及医疗费用保障而进行的强制性缴纳的保险。即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做出规定,必须进行缴纳费用,双方不能够进行自由协商解决。

  3、有关社会保险是否要缴纳或者是缴纳的多少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是不能够进行商议私自决定的',都应该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执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不用缴纳社会保险,那么这种约定在法律效益下是没有作用的,即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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