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时间:2024-05-19 12:26:37 机械/重工/工业自动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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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能无误进行,就需要我们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书面计划,具有内容条理清楚、步骤清晰的特点。那么优秀的方案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必须把握六点:一是注重突出重点,向水稻机插秧,油菜机播,秸秆机械还田、回收等重点作业项目和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二是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血防疫区农机化发展;三是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四是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五是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六是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加快推进农业强省建设作出贡献。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一)实施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省所有农业县(市、区)和地方垦区农场。

  (二)资金规模。为支持春耕备耕,中央财政预拨我省第一批补贴资金6.6亿元。按照“突出重点,依据需求,统筹兼顾”的原则,采取因素法、公式法,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粮棉油作物播种面积、农村乡村人口、农机化发展重点,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确定各县(市、区)2012年补贴资金控制规模。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已由《省财政厅关于预拨2012年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鄂财农发〔2012〕2号)提前下达。

  (三)补贴资金适当实行倾斜。补贴资金向粮棉油作物种植大县、畜牧水产养殖大县、部省农机化示范区(县)、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创建县和专业化防治示范县、血吸虫病防疫重点治理县、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房竹城镇带城乡一体化试验区、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鄂西北生态旅游圈、库区移民县等给予重点倾斜。同时兼顾山区丘陵和老少边贫库区农业机械化发展。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1、2012年中央购机补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的机具。手扶拖拉机、微耕机仅限在血防区和丘陵山区补贴。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作为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

  2、除以上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外,按照国家的规定,我省可以在12大类内自行增加不超过30个品目的其他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3、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装载机、农用航空器、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设施农业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不列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机具确定

  根据2012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省农机化发展的实际需要,经省农机局聘请专家评审,合理确定了我省2012年补贴机具种类为12大类43个小类151个品目(附件2),并报农业部备案。

  1、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2012-2014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和《湖北省2012-2014年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中的产品。

  2、2011年被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2012年仍不纳入补贴资格。

  3、不符合国家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机具,不列入补贴范围。

  4、对农民已普遍接受的低值和技术含量低的小型机具,不列入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在全省实行统一补贴标准。

  1、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最高补贴额,对趋于饱和或农民购买积极性高的机具,我省将适当降低补贴额。

  2、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我省自行确定,按照“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机具补贴额。

  3、非通用类农机产品定额补贴不得超过我省近三年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

  4、重点血防疫区主要农作物耕种等大田作业机械补贴额适当提高。

  5、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对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对当地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和作业补贴。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同等对待。

  省农业厅、财政厅向社会公布《湖北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并报送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血防疫区补贴标准仅限湖北省36个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县和2个实施血防“以机代牛”工程县市(附件5)。

  各市州县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标准。

  四、补贴对象及补贴机具数量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

  (二)补贴机具数量

  1、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拖拉机或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台(套),鼓励农民购置拖拉机配套农具;一户农(渔)民年度内补贴购置增氧机、投饵机、清淤机的数量分别不超过10台、10台和1台;一个生鲜乳收购站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不超过1套(3台,即1台挤奶机、1个储奶(冷藏)罐、1个运输罐)。

  2、支持农机专业合作组织购置农机具,不鼓励每家每户购买农机。

  五、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依据农业部和湖北省农机局规定的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提出,报省农机局备案统一向社会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农机管理部门和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规范操作,诚信经营,销售产品时要在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择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六、补贴程序及补贴资金结算方式

  (一)补贴程序

  1、申请购机者到所在乡镇农机管理服务机构领取《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初始申请表》(附件4),并填写完整。经所在地村委会确认盖章后,再由乡镇农机管理服务机构会同乡镇财政所联合确认盖章。

  2、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会商财政部门在3-5个工作日内,根据农民提交的申请,对申请购机者按相关要求进行资格核实,确定拟补贴对象。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拟补贴对象。

  3、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拟补贴对象在其所在的乡镇、村组张榜公示7天(公示可分批进行)。

  4、公示无异议后,补贴对象持第二代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办理信息录入工作,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打印出《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附件3),并会同财政部门对其联合确认盖章。《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一式四份,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各留一份,交补贴对象两份(购机时提交经销商一份)。

  5、农民凭第二代身份证和《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到机具供货商购机。补贴采取“差额购机,直接补贴”的方式。补贴对象可以在当地补贴机具经销商及其经销网点自主购机,也可在省域内跨县的补贴机具经销商和省内直销生产企业及其经销网点自主购机,补贴对象与供货方商谈机具价格。补贴对象确定购机时,向供货方提交《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购机人只需支付机具销售价格扣除补贴额后的差价款提货。

  (二)补贴资金结算方式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文件有关规定,补贴资金结算实行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从实施工作开始后至少每季度与补贴机具经销商或省内生产企业结算一次补贴资金,年底前结清全部补贴资金。加快实施进度,确保11月底前全年补贴资金落实到户。

  七、工作要求

  (一)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制。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责任制,做到目标到岗、责任到人。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责任制,明确要求,细化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建立内部管理制约机制,购机补贴实施人员与监管人员岗位分设。

  (二)认真组织实施和规范操作。

  1、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制定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机具核查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严禁挤占挪用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2、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全省范围内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

  3、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

  4、购机农民按照年度内确定的补贴机具范围自主选择购置补贴机具和供货经销商,农民可以在省域内跨县自主购机,农机管理部门不得指定某种机具产品和机具供货经销商。

  5、机具销售价格由购机农民与经销企业商谈确定,企业不得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农民的价格,加强对农机产品市场价格的监管。

  6、不得向经销商和生产企业分配补贴指标;不得委托经销商办理购机补贴手续;不得办理先购机后补贴的手续。经销商或生产企业不得向农民作出补贴承诺,违者将被严肃查处。

  7、农民如放弃购机,应在《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至少10天前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交回本通知。享受购机补贴的农户或农机专业合作组织两年内不得转让所购农机,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须经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如有擅自转卖或转让行为,五年内取消申请购买补贴农机的资格。

  8、供货方必须及时向购机人出具全额购机正规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购机人姓名、所购机具生产厂家及机具型号、出厂编号(动力机械要注明发动机编号)、销售价格、补贴金额、购机日期等。供货方应向购机人说明要保存好购机发票原件,作为享受“三包”服务的有效凭证。

  同时,发票副联或复印件交给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存档。

  9、为方便农民,对机具补贴额在1000元以内的低值机具采取购机和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但农民必须向当地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购机补贴手续,购机后立即公示。

  10、加强补贴机具管理。各地对所有补贴机具进行登记管理、编制补贴机具号码,并在机具显著位置喷涂标识、机具号码和销售服务电话。对单机补贴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机具以及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所有产品必须实行人机照相,并在系统中上传人机合影,人机照相必须做到清晰易辨,否则不予审核通过,其他机具各地自行确定。补贴机具铭牌标识必须与实际销售的机具型号一致。对单机补贴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机具以及拖拉机(不含手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所有机具,生产企业必须在系统中上传机具铭牌标识照片。

  11、关于钢架大棚设备、水稻育秧温室设备、微灌设备等产品的具体补贴要求,由省农机局另行下文确定规范。

  12、为做好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工作,提高植保机械补贴工作效率,县级农机、财政、农业植保部门应密切配合,先由县级农业植保部门对机防队购机需求和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并出具购机证明,再由农机部门安排购机计划并录入补贴系统(购机证明需扫描上传),经财政部门与农机部门联合确认后,由机防队统一组织购机。

  13、各地要严格按照购机补贴资金额度使用补贴资金。严禁超计划使用购机补贴资金,超额使用部分,一律由各地自行负责。

  14、在粮棉油主产区用于补贴田间作业机具的金额不得低于补贴资金总额的70%;对早稻集中育秧的钢架大棚和连栋温室优先安排补贴;用于补贴设施农业中钢架大棚的金额实行限制:蔬菜主产县(市、区)不得超过补贴资金总额的40%,其他县(市、区)不得超过20%。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

  1、及时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工作,紧密结合农业生产实际,突出宣传主题,丰富宣传形式,增强宣传效果。并及时公布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2012—2014年国家和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湖北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补贴产品经销商和实施购机补贴工作程序等。

  2、各地要将补贴资金使用进度至少每半月公布一次,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各县市电子政务平台的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其他多种形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

  3、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到村组。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本县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补贴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监督检查。

  1、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各级要把监督检查贯穿整个实施补贴过程和每个实施环节上,使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商办理购机补贴手续等违规行为。及时上报监督检查情况,各地要全程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补贴实施监管督查工作。

  2、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受理群众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信访、举报或投诉,及时办理上级部门批转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对问题较大的县市在全省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省级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工作人员实行问责追究。

  3、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查处并列入黑名单,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移送工商行政管理和司法部门处理。

  4、加强自纠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认真限期整改,确保不出现因涉嫌农机购置补贴违法违规操作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或较大范围的违法违纪案件。

  5、认真核查补贴机具。采取电话抽查、进村入户核查和开展重点核查等方式。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总数2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对照农民的购机补贴信息资料逐项核实到位,如发现问题,要深入调查,查明原因,及时查处,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市财政部门、农机管理部门。如有购机者申报信息不实、倒卖机具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要对该购机者实行“黑名单”管理,取消其五年的购机补贴申请资格。各级要充分利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经常性随机抽查,核实农民购机补贴情况。

  6、督促企业搞好补贴机具供货和售后服务工作。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农机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投诉,督促经销企业做好服务。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要追究经济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

  7、加强对农机专业合作社资质条件的审核。申请购机时,农机专业合作社必须提供注册登记证明、合作社章程、社员名单和作业服务范围等材料,县级农机管理部门需对合作社真实性、合法性和所申请购买的机具是否符合作业服务项目进行严格审核,防止假借合作社名义套取国家补贴资金。

  (五)落实工作部署。实行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考评,并考核到市县。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启动后至当年补贴资金全部落实完成前,各地每周至少报送一期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简报。要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市州分别在2012年6月10日和11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送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报送的工作情况做到真实、及时、完整。

  (六)严明补贴工作纪律。

  1、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三个严禁”、“八个不得”等有关规定,确保做到“不向农民收费,不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不向补贴产品经销商收费,不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及农民收费”。

  2、农机部门负责人和从事补贴管理的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和职权影响,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借农机购置补贴谋取非法利益;不得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直接或间接从事补贴机具的销售工作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农机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不得从事补贴机具经营活动,违者将严肃查处。

  3、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和《省农机局关于湖北省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机产发〔2011〕38号)的规定,建立完善“教育、监督、纠风、惩治”并重的惩防体系。建立农机、财政、纪检监察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补贴工作监督制度,确保各项纪律规定和监督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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