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管理制度

时间:2024-05-21 17:36:52 广告/媒体/文化/培训/咨询 我要投稿

[优]广告管理制度15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广告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优]广告管理制度15篇

广告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场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招牌、标牌、实物造型等户外广告。

  第四条区城管部门负责本区户外广告的管理,规划、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市政、交通运输、公路、广电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区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并予以公布。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型美观、安全牢固,不得遮挡或影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交通。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容貌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加固或者拆除。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控制地带内的;

  (六)在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的。

  第八条禁止在建成区范围内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本办法发布前已办理相关手续的立柱式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设置人未自行拆除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拆除。

  第九条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对利用路牌、公交站牌、道路两侧的数字城市指南便民查询设施、垃圾箱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公益性、便民性户外广告的,可以不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场地使用权,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收费。

  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取得。

  第十条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纳入政府资源运营范围,其场地使用权由区政府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拍卖,招标、拍卖所得上缴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改善广告基础设施。获得广告使用权的用户,凭户外广告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对目前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和规划开展运营的,应当按照合同继续经营,合同期满后,收回运营权,纳入政府资源统一运营,并通过公开招标和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公共场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办法,由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拥有市政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发布广告,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擅自设置,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拆除。

  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区城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明、广告设置的位置、期限、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区城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要求,对户外广告是否符合设置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核发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后,申请人依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向区城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资料,其中大型户外广告、涉及城市规划、利用市政工程设施、占用绿地、占用风景名胜区控制地带、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先经规划、市政、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公路路政等管理部门、单位审查同意。广告牌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上为大型广告。

  (二)申请设置显示面积15平方米以上具备视频及字幕信息发布功能的户外LED显示屏,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外,还须到区广电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经区广电部门审查具备安全播出条件后依法设置,并由区广电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三)区城管部门应当在自接到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经区城管部门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经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进行户外广告登记,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①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以及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经营许可证等相应的合法资格证明;

  ③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或者与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④户外广告平面位置图和彩色效果图;

  ⑤广告内容以及广告设计样稿;

  ⑥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请人利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广告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在5日内予以拆除。设置人未予拆除的,产权所有人应当予以拆除。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拆除。未及时拆除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拆除。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强风暴雨等其他恶劣天气,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其中,设置期满2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4月1日前,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区城管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第十六条区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抽检。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城管部门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设置人逾期未整修或者未拆除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区城管部门按照《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

广告管理制度2

  为保持园区的优美环境,本管理处决定对园区内所有对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饰的安装做如下规定:

  1、所有对外安装的广告牌、招牌、霓虹灯饰在安装前要向管理处提交安装申请及安装图样和文字说明。

  2、提交的图纸、样图要有明确的尺寸及周边环境物的标识。

  3、制作的'广告牌、招牌、霓虹灯饰等不能破坏周边环境,不能防碍道路交通及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

  4、招牌、广告牌、霓虹灯饰的安装,应由有安装资质的安装公司在管理处工作人员监督下安装。

广告管理制度3

  1、部门业务发展计划及营销策略。

  2、有效推动本部门的商务拓展、项目管理、善于开拓新的合作项目与渠道。

  3、负责建立、执行并跟踪项目计划。

  4、负责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洽谈。

  5、能对市场整体策略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并提供相应信息依据。

  6、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其他相关公司名义与客户洽谈业务,严格保守公司机密。

  7、该部门是信息服务部的后勤保障部门,是中心对外服务的窗口,同时承担一定的创收任务。每位职工必须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市场意识,服务部的所有业务要分工负责整体运做。其工作职责是文献资料的流通与管理(含机密资料、各类档案)和对外服务;复印设备的'维护与保养;承担信息服务部的复印、扫描、打印、查页、点页、装订、发行(含邮寄)、财务票据等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市场部下达的信息服务和信息加工单;承担一定的信息加工;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协作,完成10万元的创收任务(含读者、所内外的复印,数据提供等)和领导交办或者协调的各项任务。

  8、负责客户委托的专项市场调研的策划、组织、实施、报告撰写。

广告管理制度4

  一、总则

  1、为加强广告制作管理,理顺制作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于电石一公司。

  3、广告制作范围

  (1)在广告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袖标、胸卡、标签、桌签、门牌、条幅、喷漆、喷字、警示牌、标识牌、路灯牌、彩带、彩旗、海报、流程图、操作规程、换宣传栏玻璃、文化牌、白板及各类牌匾。

  (2)不在合同范围内规定的其他广告制作需要请示综合部长进行重新议价。

  4、责任人职责

  (1)经办人:提供广告的用途、名称、材质、数量、规格,负责《申请单》的填写、传递、与广告公司对接、广告验收、发放事宜;

  (2)综合部企管员:提供合同价等基本信息,审核《申请单》内容,比照合同价进行核实,负责《申请单》台账汇总及单据留存;

  (3)费用承担部门负责人:把关广告制作必要性、数量、材质;

  (4)公司总经理:整体把关、审核公司广告制作。

  二、广告制作流程

  (一)制作申请

  1、由申请经办人填写《鄂尔多斯化工事业部制作广告牌申请单》,将单据上的制作部门、制作日期、广告名称、数量、单位、用途、材质、合同价填写完毕。

  2、《申请单》必须按照合同价格填写,如合同中未进行规定的,需申请人、广告公司、综合部三方提前议价并填写《议价单》;需预付款或广告金额超过1万元的需重新签订合同。

  3、广告制作部门经办人持《申请单》至综合部企管员处审核价格签字,再由费用承担部门负责人处审核签字,持签过字的《申请单》报综合部长、公司总经理审批签字后,将原件交至综合部企管员处,由综合部企管员比照合同价审核,审核无误后盖章,并复印留存一份《申请单》。

  (二)广告制作

  1、《申请单》签字完毕交企管员审核,企管员统一汇总《申请单》原件后交广告公司,广告公司依据《申请单》制作广告。

  2、申请经办人直接对接广告公司,并自行协调制作内容、质量要求、完成时间等。

  3、广告制作必须由招标广告公司制作,如因广告公司无制作条件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其他单位制作的,需出具书面请示报综合部长同意。

  (三)广告验收与结账

  1、广告公司按照要求进行广告制作,申请部门及费用承担部门对制作完成的广告做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允许接收。

  2、广告公司在工作完成后需开具广告《制作明细表》、《材料验收单》及发票,并于结账时交企管员核对。

  3、企管员需审核《制作明细表》是否符合《申请单》要求、是否重复报销、价格是否符合合同价等,必要时与其他广告公司进行比价。

  4、企管员对第3条确认无误后,将广告公司提供的《申请单》、《制作明细表》、《材料验收单》交至费用专员处,由费用专员办理费用报销;广告公司及其他人提供给费用专员的单据不予报销。

  5、广告公司的《制作明细表》需提供广告制作时间、规格、材质、数量、单价、金额小计、总额、交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公章;《材料验收单》需提供广告申请制作的时间、材料、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使用年限。

  三、广告使用及日常维护

  1、广告制作完成后,由申请部门自行联系广告公司进行张贴、安装。

  2、申请部门负责广告的日常维护,发现损坏的,需尽快修理,如因广告公司质量导致损坏的,要求广告公司免费修理。

  3、如制作回来的广告未经使用而人为性报废的,对申请部门负责人、经办人进行广告总费用50%的考核。

  四、考核办法

  1、未提前填写《申请单》而私自联系广告公司制作广告的,考核经办人500元/次,广告费用不予报销。

  2、广告不合格的不予接收,凡接收后不能正常使用的,考核验收人员200元/次,按不合格广告牌制作费用的.50%对验收人员进行考核。

  3、手续、验收等存在造假现象的,考核经办人1000元/次。广告公司造假的,申请与其解除合同关系并在合同款中扣除1万元。

  4、企管员需准确核对广告制作数量、内容、材质、价格等信息,如因核对失误,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考核企管员200元/次,并承担经济损失的50%。

  5、企管员要及时汇总广告申请并更新台账,并在每月底公布各部门广告费用,未更新或公示的,考核企管员100元/次。

  6、各部门未与费用承担部门协商妥当,自行制作广告的,年底进行广告费用结算时,由本部门全额承担广告制作费用。

广告管理制度5

  根据国家建设部房屋产权管理规定和东莞市有关规定,为切实维护大部分业主(住户)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小区内所有业主(住户)均无权私自在过道、绿化地、外墙壁、屋面、天台和其他场地设立广告牌、招牌以及悬挂条幅等。

  二、任何业主(住户)均不得在窗外和玻璃上悬挂、张贴任何招牌及广告、贴纸等。

  三、临时占用楼宇走道、墙面、公共场地做招牌、广告、条幅的业主(住户),需提前一星期向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三天内,管理处将给予书面答复,在不影响消防、治安、安全及小区美观等前提下予以批准,并按40—200元/日(平方米)交纳公共场地占用费。

  四、凡违反以上规定内容者,按照违章装修处理办法进行处理,管理处将责令拆除、撤销、修补破损、恢复原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广告管理制度6

  一、从xx以前的楼盘广告可以看出:

  1、我公司的形象营销策划与楼盘新建议项目营销策划是营销部中策划小组的策划主管负责策划,由总经理负责实施。公司形象策划属于“年度策划方案”;新建议项目属于“新建议项目营销策划方案”。

  2、做广告的时间,一般分为三个阶段:楼盘开盘、楼盘封顶、楼盘交楼。

  3、媒介方式一般为:广告牌、户外灯旗、营销部形象装饰、标志制定、宣传单张、宣传楼书、媒体广告(电视、报纸等)。

  二、按公司要求定期制作广告策划,并明确制作的'周期频率、根据买点、工程进度订立宣传广告计划活动的安排等。

  三、根据营销战略,应遵循广告策划的原则:时代、创新、实用、阶段、全局。

  四、根据所宣传楼盘的特点、内容,联系广告公司讨论方案并要求其出具体的方案,选择至少三家广告公司所做的方案并上报经理以及公司策划小组定案。

  五、根据楼盘的客观内容以及上级指导,通过定价、审核等客观地选择一家广告公司。

  六、要求所其选择的广告公司按要求出方案。

  七、根据最后确定的方案,签订合同,跟踪工程进度,确定付款细则,验收工程质量。

广告管理制度7

  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房产毗邻房屋管理规定》和青岛市有关规定,为切实维护大部分住户的利益,特制定本公约。

  一、小区内所有住户均无权私自在过道、绿化地、外墙壁、屋面、天台和其他场地设立广告牌、招牌以及悬挂条幅等。

  二、任何住户均不得在窗外和玻璃上悬挂、张贴任何招牌及广告、贴纸等。

  三、临时占用楼梯走道、墙面、公共场地做招牌、广告、条幅的住户需提前一星期向物业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在三天内物业服务中心将给予书面答复,在不影响消防、治安、安全及小区美观等前提下予以批准,住户要缴纳公共场地占用费。所交费用用于小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

  四、凡违反以上规定者,按照违章装修处理办法进行处理,除责令拆除、撤销、修补破损、恢复原状外,严重者将视情况由物业服务中心转交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广告管理制度8

  管理制度是管理者根据组织所处的环境,代表组织约束被管理者的行为规范,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其最根本的目的就是在一定的内部条件和外界因素约束的条件下使企业获取最大利润并实现可持续发展。管理制度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共同约言”,尤其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市场环境的变化,现代社会的不断进步,这时企业的管理就愈加显得重要。管理离不开制度,要保证企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就必须加强管理制度建设。

  广告公司管理制度为保证广告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正常的经济活动,加强自身管理,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根据<广告法>的规定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第一个阶段——混沟时期当时广告状态是有什么业务,就做什么业务;客户给什么业务,就做什么业务;人员组成简单,各个身兼数职,大家齐心协力,利益分配方式是提成加奖金制。尤其是以广告代理为业务主体的公司绝大多数并入核心竞争力。

  第二个阶段——健全时期随着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客户数量的增加、员工人数的增加,作业环节相应增加,分工愈来愈细。

  第三个阶段——有效时期随着厂‘告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市场的不断变化。开始构建有救的组织机构,这—时期公刘运营经过不断的调整,发现有些环节形同虚设,现有的资源无法撑起理想的架构,于是开始撤并一些机构以保证公司有效的运营。

  第四个阶段——变革时期以信息技术为平台,以令方位服务客户为中心,处于“快鱼吃慢鱼”,灵活主动贴紧客户,快速发挥组织协作优势的变革阶段,显著的特征是:再造广告公司组织结构,客户平台亡移,操作平台下移。从客户需求出发,不断完善服务流程,深化客户服务,与客户共成长。

  第五个阶段——整台时期当前,中国广告行业再次发生了剧变,从一般的成本和规模竞争变为业内品牌声誉、媒介及客户资源、资本运作、行业代理经验和创意制作能力等核心能力的综合竞争从国内和区域竞争变为真正的全球竞争;广告公司管理制度从充满各种保护、限制的竞争变为真正的自由竞争。

广告管理制度9

  第一条集团所有广告宣传事务由策划部全权负责管理(含pop、布幅、户外、报纸、电视广告);

  第二条联络广告业务,原则上必须同三家以上广告单位洽谈,以利掌握合理的价格、时段、区域、质量;

  第三条拟订广告计划,相关负责人必须提供两家广告单位的报价并报总经理审批;

  第四条广告计划经审批,负责人需同确定的广告单位签订合同,填审核表一并交财务部审核并附总经理签字;

  第五条广告合同原件自签订之日起,需在三日内交相关合同管理员存档,同时策划部必须立即做详细登记,以备提供核查依据;

  第六条广告验收人需按合同严格确认并须在审核表上签字;

  第七条财务部必须审核完手续齐备的'审核表后支付相应广告费;

  第八条各商场广告计划必须先传真至公司策划部初审后,由策划部报总经理审批,并反馈回相关商场,其余手续由商场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策划部须对商场广告作不定期进行检查,核实广告具体执行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总经理即时处理。

广告管理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本公司为建立制度、健全组织与管理,制定此规章制度。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法令及劳动契约另有规定外,悉以本规则办理。

  第二章员工日常行为规范

  第一条员工必须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如有违反国家法规者,一律解职。

  第二条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上级指挥,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条员工对内应善尽本份,认真工作,爱惜公物,减少浪费,提升品质;对外应严守职务机密,维护公司形象。

  第四条员工应树立主人翁精神、增强责任感。

  第五条员工应树立良好的工作态度,积极上进,培养荣誉感。

  第六条公司员工应和众共济,通力合作,友爱相处。不得滋生事端,扰乱秩序,不得有组织派系,搬弄是非及争吵逗殴以防碍公司士气与团结。

  第七条员工应时刻维护公司利益,勇于制止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

  第八条员工对职务或公事建议或请示,应循级而上,非有紧急或特殊事件不得跃级呈报。

  第九条部门经理应秉承公司理念,尊重员工人格,亲切诱导,以身作则,切实执行业务,提升工作效率。

  第十条公司因业务需要而调派职务时,若为能力所能胜任者,员工不得拒绝。第十一条认真接听、转接公司电话,做好电话留言;

  第十二条热情接待公司来访人员;

  第十三条对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及时汇报工作进程,遇困难及时汇报,做到有始有终;

  第十四条对公司输出的邮件、传真、信息等必须及时与客户确认查询。第十五条员工不得携带危险品、刀器、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工作场所,因而发生事故者依法论处。

  第十六条在下班之后,值勤人员或最后离开公司者应将公司的门窗、电脑,打印机、饮水机等设备的电源关闭。

  第十七条员工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办公用品,所有从公司申领的用品均为公司财物,要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不能占为己有,离职时须交还。

  第十八条员工上班时间内不得兼差或从事其它危害公司业务的行为

  第十九条员工承办事务不得收受馈赠或回扣,亦不得借机为自己或他人图利。

  第二十条员工应奉公守法,不得假籍职权贪污舞弊,亦不得假籍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第二十一条公司员工在职务上,应注意下列事情:

  1.确实掌握及了解本身职务与工作内容范围;

  2.处理事物应明确、负责、重时效,凡事应今天事今天毕;

  3.交办事情完成后,应主动报告经理或交办部门知晓;

  4.服从组织体制及规定,团结谐和,排除本位主义,以公司为重;

  5.工作如有疑难,应即请示上级,不得借故拖延,积压或擅做主张。第二十二条各级领导应注意下列事情:

  1.深切了解公司决策及经营方针以及自己的职责和任务;

  2.交办部署事项,应合情合理,酌量酌时;

  3.对于部署言行举止、品德、技能,应随时予以注意,纠正并重视教育训练及考核;

  4.如因监督不周,以至发生渎职情事时,直接领导应负连带责任。

  第三章聘任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公司各部门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人员征募流程的规定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征募事宜,经部门经理应试合格。

  第二条新进人员经考试或审查合格后,经总经理核准后任用,若有特殊人才或特定人员可由部门经理书面(人员聘用申请书)呈报总经理核准后方可任用。

  第三条部门经理应将核准后的新进人员资料(应征资料)及人员任用申请书一并送交人事部门依新进人员手续办理。

  第四条新进人员于报道七天内,应缴交下列文件,否则不予任用。

  1、身份证影本(需缴验正本);

  2、个人人事资料及三个月内半身照片四张;

  3、其它必备的证件。

  第五条新进人员交齐上述文件并经过试用期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加入社会保险手续。

  第六条经公司录用新进人员到职起2-3个月内为考察期,考察期间薪资是以当地工资水平给予;考察期满合格后进入试用期,职员试用期为1至2个月,但成绩优良者,可缩短其试用时间。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雇用并签订劳动合同。

  考察期间或试用期间经考核:

  1、不适用者,公司得随时无条件予以解雇,其薪资按照实际工作天数核算;但总共在本公司服务未满十五天而自动离职者不予发放薪资。

  2、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

  3、表现特优者,得由部门经理签报总经理核准缩短试用期限(试用期最短为十五个工作天)。

  第七条试用人员的考核依据:

  1.工作能力与表现——对工作熟练、谨慎及胜任度;

  2.对公司的自信力——是否有认同公司的经营理念与策略;

  3.敬业精神——对所交付的工作是否兢兢业业、如期完成;

  4.出勤记录——有无迟到、早退、旷职等记录;

  5.荣誉感——是否具有团对精神及意识;

  6.亲和力——是否待人接物和睦相处、坦诚真实。

  第八条试用期满人员,由直属部门经理予以考核,以书面(试用期满薪资调整表),呈报总经理考核的,方为正式任用(薪资调整实施天从正式任用天算起)。

  第九条有下列情事的'一者,非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一概不得录用:

  1.负案在身且尚在缓刑期或被褫权尚未复权者;

  2.原在其它公司和机关服务时,未办离职手续、名声很差或被解职免职者。

  第十条服务年资自到职天算起,停薪留职或服役期间不予计算;辞职或退休后复经任用者其原有年资不予连续计算(除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核准外)。

  第四章作息与考勤制度

  第一条作息时间:

  1、正常上班时间:周一至周六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30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2、本公司为单休制。

  第二条周日及国家法定假日均休息,假期为带薪休假。

  第三条员工上下班一律亲自打卡(签到),经总经理核准免打卡(签到)者除外。

  第四条迟到(早退):

  1.朝、夕会未到并未请假者给与罚款50元的处罚。

  2.上班迟到15分钟之内者为迟到,迟到者给与罚款20元的处罚。

  3.上班迟到15分钟至1小时之内者为迟到,迟到者给与罚款50元的处罚。

  4.上班迟到1小时以上者,以旷工半天计;

  5.无故迟到1小时以上者,以旷职1天计;

  6.提早下班15分钟之内者为早退。

  7.提前下班1小时者,以旷工半天计;

  8.提前下班1小时以上者,以旷职1天计;

  9.于一个月内有迟到及早退记录者不予发放全勤奖金;

  10.以上情况均会根据情况给予罚款,因处罚得来的罚款本公司一律不归为己有,匀平均补贴给所有员工。

  第五条因业务,须于晚间或假天加班者,应事先呈报部门经理以便列入考核。

  第六条外出洽公者,若预知会延误上、下班时间者应事先报备部门经理签字,方可免除上、下班打卡(签到);在外恰公无法于上、下班前赶回公司者,应以电话报备部门免除上、下班打卡(签到),但次日须请部门经理在出勤卡上补签确认。

  第七条财务部负责每月员工出勤的统计,作为当月工资发放的依据。

  第五章请假制度

  第一条员工确因事或因病需要请假时须填写请假单,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事假:

  1.每月请假不得超过两天,超过者原则上不给予批准,具体视特殊情况而定;

  2.全年请假不得超过二十天,每次不得超过连续五天;

  3.一次请假超过十天(含)者,须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4.事假为无薪给假,(以天数为计算单位)。

  第三条病假:

  1、凡请病假经领导签字,全年累积不得超过三十天;

  2、病假连续两天以上(含)请附医师诊断证明;

  第四条产假:

  1.女性员工分娩前后给假五十六天(产妇产检可提前请产假或产假未休完者可转换为年假);

  2.妊娩三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十天;

  3.未满三个月流产者,以病假处理;

  4.服务满一年以上者,请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未满者减半发给。

  第五条婚假:

  1.婚假应提前5个工作日内申请审批,并做好假期内的工作安排。

  2.婚假一般为3个工作日,符合晚婚的为7个工作日。

  3.婚假只能在结婚日后的3个月内休完。

  第六条公假:

  1.公司派遣学习、考察、办事或特别指定任务、拜访客户者;

  2.请假期间薪资照发。

  第七条工伤假:

  1.员工因执行职务而受伤或致病者,须申请工伤假;

  2.工伤假在一年(含)的内者,基本工资照发;

  第八条请假时依下列规定呈报核准:一般员工请假三天以内(含)由部门经理核准并报行政备案;三天以上由总经理核准并报行政备案。

  第九条凡请事假先申请,如因患病或特殊状况者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申请时,应先以电话向所属部门经理报备并向人事部门负责人报备,但应于假后两天内补办请假手续;逾期则视为旷工。

  第十条凡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前后,不得请假。

  第十一条事假、病假的规定天数,年度中途到职者按比例计算。

  第十二条员工请假期间无论假别或天数,应觅妥职务代理人,来负责一切事物事宜,否则视同旷职。

  第十三条员工有下列事情的一者,视为旷职论,旷职一律扣薪三天以示惩戒

广告管理制度11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管理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的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精简、高效、便民原则,指定三个以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以及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结合城乡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典、公益、促销等活动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利用交通工具、移动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纳入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第五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六条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公告,并在官方网站长期公布,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经公布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范围和要求。

  (二)使用安全、环保、清洁材料;符合国家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使用光源性装置的,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三)符合其他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支架的;

  (二)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相近,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区域;

  (四)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五)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六)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危房、违章建筑的;

  (七)利用行道树、绿化带,侵占、损毁绿地,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八)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但自设性户外广告除外;

  (九)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涉及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实施许可或者审批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一个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第十一条设置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在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在官方网站和专门场所公示15日,或者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保障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维修或者拆除。

  遇到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发布者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及其设施整洁、完好、美观。

  对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照明或者电子显示出现断亮或者残损的,应当及时更新维护。

广告管理制度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资源,是指利用以下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水域、交通工具等设置载体,占用城市空间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橱窗、招贴栏、路牌、标志牌、候车亭、实物造型等广告形式。(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设置载体设置临时性的彩旗、条幅、气球、拱门等广告形式。

  第四条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广告经营者占用城市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必须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德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管理工作。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的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受财政部门委托,负责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工作。

  第六条城市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资源经营权而取得的收入,是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全额直接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专用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和建设等支出。

  第二章户外广告资源出让

  第七条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采用以下4种形式:(一)招标。(二)拍卖。(三)产权人委托转让。按照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四)产权人协议转让。通过(一)、(二)形式取得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的,期限为3至5年,特殊情况不超过10年;通过(三)、(四)形式取得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的,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八条城市户外广告资源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经营、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经营者。

  第九条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正在使用的,合同到期后,也要统一进行招标、拍卖。

  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上有偿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经营权,要逐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

  第十条城市经营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规定,负责户外广告资源招标、拍卖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的单位凭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方可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通过产权人协议转让的,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期满后重新招标的,在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可优先获得使用权。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期满后,经检测,户外广告设施仍能安全使用的,原使用者通过招标、拍卖取得使用权时,可继续使用;未取得下期使用权的,可与取得下期使用权的所有人协商残值转让,未达成残值转让的,应自行拆除原设施。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征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确保应收尽收,防止国有资源收益流失。

  第十五条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所取得的招标、拍卖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利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有偿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招标、拍卖收入要全额上缴财政。经业主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批准后,可按收入总额的30%给予业主经济补偿。

  利用城市公交车车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招标、拍卖收入要全额上缴财政。经业主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批准,可按收入总额的30%给予业主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采取协议方式取得非公共产权资源户外广告设置权的,须按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须按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八条设置门店招牌广告、软体广告、交通工具(不含城市公交车)广告及举办临时促销宣传活动的,须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经营者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后,任何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其收取场地费和占用费。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得擅自减征、免征或缓征。

  确需减征、免征或缓征的,应当严格减免审批程序。应当由缴款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政府重大活动或社会公益事业需要营造宣传气氛或设置公用指示牌、公益广告的,免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二条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设置公用指示牌以及重大活动需要营造宣传气氛的,免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对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户和残疾人,开展经营活动,利用自有场地设立的灯箱标志、标识等,凭证减半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监察、财政、工商、审计、规划、物价、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户外广告资源的监督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物价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户外广告资源收入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广告管理制度13

  (一)目的及范围

  1、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2、对外签订合同必须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为宗旨。

  3、合同作为明确合同双方权利的义务的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凡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以公司名义与外界发生经济往来的,应当签定合同。

  4、合同采取书面形式,所谓的书面合同指正式合同文本、备忘录、传真、信函、图表等可以以书面形式加以固定的形式。如果因情况紧急,要采取国际流行的电子签名加以确认合同内容的,首先要经公司法人同董事长同意,其后要尽可能地采用上面的提到的几种合同形式加以固定。

  5、本规定所指的合同只包括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6、公司发展壮大后,聘请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合同进行动态监督管理,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重要事宜由法律顾问对各部门实行指导。

  (二)合同审查程序

  1、部门负责人对合同的真实有效性予以审查。

  2、分管领导对合同的专业技术性、经济性予以审查。

  3、本公司法律代表或法律顾问对合同的严密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以上人员在认真评审后须在合同上签名,以示承担相应责任。

  (三)合同的批审权限

  合同原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订,但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可以由总经理、副总或其他负责人签署。授权方式可以为授权书、电话、传真等。签约人必须持有法人委托书,而且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否则无权签约。

  上述合同在签字之前由顾问律师附签,以说明该合同已经得到了法律上的审查。

  (四)合同订立之前的前期调查

  1、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尽可能对对方的以下情况进行了解:

  a、要求对方提供将其主体资格方面的法律文件,如营业执照,重大的交易对象不妨到有关公司登记机关查其登记内容;

  b、交易公司的背景和相关历史;

  c、对交易公司的营运状况进行分析;

  d、对交易公司的信用信誉情况进行了解,如过去是否认真履行了与他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欺诈或不讲信用的行为,是否已卷入与他人的或与国家机关的纠纷;

  e、对交易公司的资信了解,包括是否有房屋还是租用他人房屋、相关财产是否抵押。

  2、所欲签订的合同在经济上的可行性可交由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有相关建议的,

  可以在合同草拟稿中说明,并由会计签名。

  3、以上情况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尽可能知晓,如果调查了解的成本过高,可以在将来签订主合同时加入对方保证条款。

  4、经办人员对以上信息的记录或调查的情况将来与合同原件一并入档。

  (五)合同的订立步骤

  1、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书面合同。

  2、合同由各级经办人自行拟稿,合同内容包括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涉及合同对于适用法律及选用仲裁条款要尽可能选择中国法律及本地范围内仲裁。

  3、在订立合同之前要充分了解对方的状况、目的、双方所处的地位,以采取不同的方案和对策,在对方商谈过程中要从有利于本公司的角度逐次引导。

  4、格式化的合同由经办人按合同纸上的要求填写。

  5、重要合同由法律顾问负责拟稿。

  6、拟稿完毕后,经本部门审核后,交由律师进行法律审查,顾问律师根据法律对合同稿审核并签署意见,之后交由经办人按合同签订权限报相关负责人签订。合同签订内容,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部门的,须事先协调。

  7、法律顾问对合同稿提出意见的、则向经办人说明情况并退回。经办人要求通过的、但法律顾问仍持保留意见的,经办人可以根据层级上报到上级管理人员,并由该管理人员对合同进行再次审查。

  a)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重要合同和有争议合同予以审核并具有终审权。

  (六)合同的执行

  1、合同在签订之后,原则上整个过程应当由经办人负责全过程的执行,经办人员要做到

  对合同的内容、每一个细节要有充分的了解。须密切关注合同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2、当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任何新的重大的事实情况时,经办人应及时汇报并及时征求律师的意见,以寻求对策。

  3、合同在执行期间如发生人员变动的,如该人员只是在公司内部变动,则由该经办人员继续负责,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由原经办人向新经办人完全、充分说明合同执行的整个情况,环节,交接相关资料。新经办人不了解的`地方,原经办人要负责说明。

  4、如原经办人离开公司的,要由其将合同执行的全部资料交接下来,并充分说明整个合同的执行情况,经该业务部门确认无误的,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5、合同执行完毕后,相关资料由经办人及时交档案保管部门入档。经办人要对入档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七)变更和解除

  1、因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妥善处理。

  2、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必须维护公司合法利益。

  3、变更、解除合同的程序与审批程序相同。合同经过签证或公证者,须到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经公证处重新公证。

  4、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5、变更、解除合同前仍应严格履行原合同。

  6、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受损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八)纠纷处理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与对方发生纠纷,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妥善处理。

  2、合同纠纷原则上由承办部门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多个单位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部门牵头负责处理。

  3、合同处理应在双方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解决争议。

  (九)入档管理

  1、合同签章生效后,正本由档案保管部门归档,合同有关的业务资料由相关的业务部门保管复印件,原件有富余的也可持有一份原件。

  2、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公司内部明确职责的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并及时按机密程度专门归档。

  3、档案保管人员应妥善保管与合同有关的资料,包括与之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相关单证等。

  4、以上资料不得随意改动、弃置、销毁、遗失。

  5、档案保管人员要定期检查已执行完毕但未归档的合同及相关文件。

  (十)责任

  1、未按合同管理办法所定标准程序所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签约人承担。

  2、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3、因疏忽大意、不负责任导致所签合同损害公司利益的,按合同金额的20―60%赔偿公司损失,并给予降级处分和500―5000元/次的罚款;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予以除名。

  4、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假公济私、谋取私利者,按合同金额的50―100%赔偿公司损失,并以开除论处。除赔偿损失外,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给予责任人降级处分和1000―10000元的罚款。

  (十一)其他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可根据新情况由公司作出另行规定。

广告管理制度14

  一、xx大市场内所有空间广告发布权属xx大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所有。(包括但不限于霓虹灯、广告牌、横幅、条幅、宣传单等形式)

  二、xx大市场三期的广告包括:

  1、利用公共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楼顶、跨街、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大型喷绘、橱窗等广告。

  2、利用大市场运营车辆、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3、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三、商铺使用人可制作门头广告、平面广告或横式灯箱广告但其尺寸必须符合物业公司的规定,并将色彩效果、广告申请呈报物业公司,经书面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使用人制作的广告必须支撑牢靠、抗风力强、确保安全,如出现由于广告牌原因导致商铺损坏、倒塌,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一概由使用人承担一切责任。

  五、凡未经物业公司审批同意设置的广告设施,公司有权拆除,并由广告制作发布户赔偿拆除费用及其它相应损失。

  六、市场内严禁发布虚假和非法广告。

  七、单位、个人、社会团体或商户到xx大市场三期内进行宣传活动时,必须报物业公司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宣传活动。

  八、物业公司是光彩大市场内所有空间广告制作、发布的唯一机构。凡须发布楼顶、跨街、临街、横幅、灯塔广告的使用人,应提前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广告费用,由物业公司根据使用人提出的广告样稿进行制作发布。

  九、大市场内所有户外广告的发布使用期为一年,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到物业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如需变更广告,使用人应在变更前到物业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相关的管理费用。

  十、任何人不得利用消防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设置广告,不得利用路灯、灯杆和落水管悬挂条幅、彩旗和张贴广告。

  十一、使用人制作的'广告应接受大市场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和大市场整体规划。如大市场整体布局调整时需拆除的广告,使用人应无条件配合。

  十二、商铺的使用人可制作门头广告,门头广告标准位置为:二楼窗户下檐到外墙面下檐高1。2米(调整幅度不得大于1%);宽:由门两侧柱子中线分别向己方一侧缩0。35米;厚:由墙面到广告表面0。3米。

  十三、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各类广告招牌,物业公司有权责令其限期拆除,否则物业公司采取强制措施,同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十四、为了促进大市场的繁荣,物业公司将定期举行商品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商品节等活动,费用由市场内所有商户共同分摊。

广告管理制度15

  一、总则

  1. 物业广告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物业广告管理,规范广告发布行为,维护小区环境,保障业主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2. 物业广告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小区内所有广告发布活动。

  二、广告发布原则

  1. 本小区广告发布遵循文明、规范、整洁、美观的原则,不得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2. 广告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符合社会公序良俗。

  3. 广告设计应与周边环境和建筑风格相协调,不得破坏小区整体景观效果。

  4. 广告设置应遵循安全、环保、节能的原则,不得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和公共安全。

  三、广告类型及设置要求

  1. 本小区广告分为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两类。商业广告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包括商业宣传、产品推广等;公益广告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包括社会公德、文明倡导、政策宣传等。

  2. 商业广告设置要求:

  (1) 商业广告应设置在经批准的`广告位内,不得随意张贴、悬挂或者设置。

  (2) 商业广告的规格、色彩、造型等应与周边环境和建筑风格相协调,不得影响小区整体景观效果。

  (3) 商业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误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4) 商业广告不得占用公共空间,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和公共安全。

  3. 公益广告设置要求:

  (1) 公益广告应设置在经批准的广告位内,不得随意张贴、悬挂或者设置。

  (2) 公益广告的规格、色彩、造型等应与周边环境和建筑风格相协调,不得影响小区整体景观效果。

  (3) 公益广告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符合社会公序良俗。

  (4) 公益广告不得占用公共空间,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和公共安全。

  四、广告管理职责

  1.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本小区广告发布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1) 制定本小区广告管理制度;

  (2) 协调、监督广告发布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发布广告;

  (3) 对违反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广告,要求广告发布单位及时整改或者撤除。

  2. 广告发布单位应当遵守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发布广告,并对所发布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对本小区广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广告,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关部门投诉。

  五、广告审批流程

  1. 拟在本小区发布广告的单位(以下简称“广告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广告发布申请表;

  (2) 广告样稿;

  (3) 广告发布位置示意图;

  (4) 广告内容涉及第三方知识产权的,应提供相关权利人授权证明。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收到广告主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制度规定和要求的,应当向广告主发出同意发布广告的书面通知;对不符合本制度规定和要求的,应当向广告主发出不予同意发布广告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3. 广告主接到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发布广告的书面通知后,方可在本小区指定位置发布广告。

  六、广告费用收取及管理

  1. 本小区广告位租赁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并报业主委员会备案。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广告位租赁收入纳入物业管理资金,单独核算,独立核算,用于广告位维护、修缮、更新和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3.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公布广告位租赁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七、附则

  1.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2. 本制度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解释和修改。

  3.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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