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4-05-22 11:50:42 税务 我要投稿

税务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税务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税务管理制度

税务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规范分局核定征收管理工作,严格内部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核定征收的对象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核定征收的办法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管理组组长负责辖区内核定征收工作的计划,实施和征管。核定征收的对象原则上以一个纳税年度为期间,特殊情况不得低于6个月。

  第四条:各管理组在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的次月,应开展对辖区内双定业户的税源册籍,按照“执行政策、应收尽收、结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原则,确立辖区内整体税源和税负标准,以组为单位,管理组长初审签字后,将册籍资料和定税清册报送分局综合组,由分管局长审核报分局长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并执行。

  第五条:各管理组和征管人员所辖业户核定税负应与册籍税源基本符合,并确保每月申报缴纳的'税款与核定数额相等,与上报的征缴月报表的数额相同,对核定业户要有分行业的重点税源调查、核定依据,并实行重点监控。对列入重点监控的纳税人各管理组必须上报分局综合组认定并备案,时间为每季度上报一次,对重点业户由分局统一组织年度纳税结算。

  第六条:纳入核定征收的业户,在税负核定标准上应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和业户的经营状况按照从高从严的原则执行,但必须有明确的政策依据,禁止一刀切,一个纳税年度需调整核定税负的,必须向分局提交书面报告,经分局领导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各管理组一律不得随意调整税负税额标准。

  第七条:分局综合组负责对各管理组年度核定征收工作的督办检查,每个纳税年度应开展不少于两次的随机调查,确保分局核定征收工作的政策准确性和管理稳定性,综合组的检查督办工作应予开始前向分局提出书面实施意见,经分局长批准后执行,检查结束后应做出调查报告报分局领导,各管理组应积极配合支持检查督办工作,禁止各自为政,自行其是。

  第八条:各专管员负责辖区内纳税人的常规管理工作,按照职责权限,严格履行,不得推诿塞责,渎职违纪,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分局相关考核管理制度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年1月10日起执行。

税务管理制度2

  1、在部门经理的领导下,按照规定做好本职工作。

  2、每月xx日前编制地税申报表(城建税、教育附加、工薪所得税、印花税等)。负责在规定时间内按时交纳各种地方税费,负责登记职工工薪所得税台帐。

  3、负责日常开具各种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及其他票据。并保证及时将所开具的发票交到客户手中。

  4、每月按时抄报税,按时填制申报表办理国税申报业务。

  5、负责地税、国税每年年鉴工作。

  6、负责及时购买地税、国税普票、增殖税发票的领取,并严格按照税务发票的管理规定,专人保管好库存未使用的空白发票。

  7、负责对已使用的发票进行装订成册入档保管,并认真按照税务规定对填写错的发票,进行冲票或重开具正确的发票。

  8、配合完成税务部门安排的'各种检查以及其他工作。

  9、负责公司仓库材料、成品的日常登记、核算、月底结账,定期盘点及往来帐的核对。

  10、积极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临时工作。

税务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C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经营、诚信纳税,防范和降低税务管理风险,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税务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包括:

  (一)公司所有的税务规划活动均应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符合税法规定;

  (二)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应当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符合税法规定;

  (三)公司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日常税务工作事项和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务档案管理以及税务资料的准备和报备等涉税事项均应符合税法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当根据经营特点和内部税务风险管理的要求设立税务管理部门和相应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目前公司税务管理部门为财务中心。

  第五条公司税务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税务管理职责,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制订和完善公司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其他涉税规章制度;

  (二)参与公司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税务影响分析,提供税务风险管理建议;

  (三)组织实施公司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日常税务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

  (四)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各业务单位以及分、子公司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五)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和沟通机制;

  (六)组织公司内部税务知识培训,并向公司其他部门提供税务咨询;

  (七)承担或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账簿凭证和其他涉税资料的'准备和保管工作;

  (八)其他税务风险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确保税务管理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七条公司涉税业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良好的业

  务素质和职业操守,遵纪守法。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涉税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三章风险识别和评估

  第八条公司税务管理部门应当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内部和外部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等步骤,查找公司经营活动及其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分析和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条件,评价风险对公司实现税务管理目标的影响程度,从而确定风险管理的优先顺序和策略。

  第九条公司应当结合自身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和实际经营情况,重点识别下列税务风险因素,包含但不限于:

  (一)公司组织机构、经营方式和业务流程;

  (二)涉税员工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三)相关税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

  (四)经济形势、产业政策、市场竞争及行业惯例;

  (五)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六)其他有关风险因素。

  第十条公司应当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税务风险评估由公司税务管理部门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实施,也可聘请具有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的中介机构协助实施。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对税务风险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识别和评估原有风险的变化情况以及新产生的税务风险。

  第四章风险应对策略与内部控制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税务风险评估的结果,考虑风险管理的成本和效益,在整体管理控制体系内,制定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合理设计税务管理的流程及控制方法,全面控制税务风险。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根据风险产生的原因和条件,从组织机构、职权分配、业务流程、信息沟通和检查监督等多方面建立税务风险控制点,根据风险的不同特征采取相应的人工控制机制或自动化控制机制,根据风险发生的规律和重大程度建立预防性控制和发现性控制机制。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针对重大税务风险所涉及的管理职责和业务流程,制定覆盖各个环节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对其他风险所涉及的业务流程,合理设置关键控制环节,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因内部组织架构、经营模式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受行业惯例和监管的约束而产生的重大税务风险,可以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以寻求主管税务机关的辅导和帮助。

  第十六条公司税务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公司重要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包括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重大并购或重组、经营模式的改变以及重要合同或协议的签订等,并跟踪和监控相关税务风险。

税务管理制度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规范税务管理流程,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结合股份及下属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以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相关指引等文件为依据。

  第三条 遵守税收法规、依法诚信合理纳税是公司税务管理工作的宗旨。各公司和税务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依法纳税。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税务管理架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整体税务管理职能按照股份三级财务管理架构体系执行,各级公司税务管理架构配置设置要求如下:

  (一)股份财务中心负责对股份税务管理工作进行组织、监督与管理,并设置专职税务管理岗位负责工作组织与执行。各公司财务负责人为本公司税务管理总负责人。

  (二)速传物流、象屿农产等二级管理机构的财务机构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税务管理岗位,向行业财务负责人汇报工作;协助财务负责人组织行业公司税务管理具体工作。

  (三)各单体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财务机构内设置税务管理岗位,在财务负责人领导下执行有关职责工作。

  (四)各级公司税务管理职责

  1.股份公司税务管理职责:

  负责贯彻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地方税收规章制度;

  研究制定股份统一的税务管理制度及税务风险控制方案;

  负责股份整体税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指导、监督、检查股份行业公司及股份单体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

  从税务管理与筹划角度出发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负责建立维护与股份主管税务机关的良好关系;

  负责组织股份税收小组的日常工作;

  协助实施财务中心制定的财务政策,实现股份的财务战略目标;

  股份其他税务管理工作。

  2.二级行业公司税务管理职责:

  负责贯彻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地方税收规章制度;

  制定与行业适用的税务管理规定、税务风险控制方案及税收筹划方案,并监督检查行业公司的执行情况;

  贯彻执行股份公司制定的税务管理制度,并及时向股份公司汇报重大的税务管理问题与处理情况;

  指导、督促、监督各子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

  负责建立维护与行业主管税务机关的良好关系;

  积极参与行业内公司各项业务的决策;

  负责组织开展与行业有关的税务培训工作;

  股份公司及行业公司安排等其他税务工作。

  3.单体公司税务管理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及地方税收规章制度;

  贯彻执行股份公司及上级公司下发的税务管理制度与规定,并及时向上级公司财务部门汇报重大的税务管理问题与处理情况;

  制定符合本公司管理需求的税务管理规范;

  积极参与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及时提出公司业务及管理流程中存在涉税风险及应对措施;

  负责建立和维护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良好关系;

  负责公司日常税务事项的审核、核算、申报、缴纳(含代扣代缴)、发票领购、开具、核销及保管;

  负责税务档案管理,按照税法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地准备和保存有关涉税业务资料,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备;

  股份公司或上级公司安排等其他税务工作。

  第六条 公司税务管理岗位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遵纪守法。

  第三章 税务登记、税务核算、纳税申报缴纳及发票管理

  第七条 税务登记管理

  (一)公司税务登记、变更登记等工作均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相应填写登记备案资料、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并经所在公司审批流程审核后办理报送。

  (二)公司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财务部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公司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税务登记机关变动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以及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内日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公司发生解散、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公司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五)公司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财务部应当在 15 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并及时补办税务登记。

  (六)公司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到达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核销,按规定及时结清税款。

  第八条 税务核算

  (一)各公司具体业务所适用的会计核算分录遵守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核算制度。财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选用的会计科目及记录的凭证摘要应与取得的发票开票内容保持一致。

  (二)各公司应做好税务管理基础工作,依法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税务核算要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开展,当公司税务筹划涉及到调整税务核算的,应按照税务筹划要求进行核算;对经济事项的处理涉及到税法和会计准则中不明确之处,或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存在冲突时,应做出一个合理选择;避免出现如兼营行为没有分开建账导致从高征税,核算不清导致核定征税,缺乏有效凭证导致企业所得税汇算调增损失。

  (三)公司缴付的任何税金(含车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关税等)无论金额大小,都应首先计入“应交税费”科目贷方,实际缴税时再计入“应交税费”科目借方,不得直接借记费用科目、贷记货币资金科目。

  第九条 纳税申报缴纳

  (一)公司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规定期限和内容就纳税事宜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纳税申报还包括内部扣缴义务人发生扣缴义务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公司和扣缴义务人在税法规定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纳税期限或扣缴税款期内,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及其他应税项目,或无论有无代扣、代收税款、均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即便是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免税期间也应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每月纳税截止期限前税务会计应当做好纳税申报表,申报表应与会计账面一致,不一致情况需填写原因说明,并按公司规定的审批流程审批后,进行申报及税款缴纳操作。每月税款缴纳时点应合理安排,以控制未及时纳税风险和过早缴纳税款及相关费用的资金占用时间。公司需延期申报时,应按有关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向行业公司或股份公司财务部备案。

  (四)任何税金的计提、申报缴纳、涉税报备必须有书面原始凭证和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五)税务申报人员应以当地税务机关指定的税务申报软件以网络申报的形式进行申报并及时获取纳税申报回执,需要报送纸质报表和相关资料的必须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如不具网络申报条件情况,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进行柜台申报、银行缴纳等手续。

  (六)各公司对各类资产损失(固定资产处理损失、坏账损失、投资损失、存货跌价损失等),应查明损失原因、分清损失的责任、完备损失的原始手续、资料、并准确计算资产损失的计价金额,经公司流程申请核销,批准后向税务部门办理申报(清单或专项申报)手续。对应损失涉及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的应按要求进行转出。如年度内出现重大财产损失且在后期难以保留或提供证据,应在发生损失的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并及时通知税务机关现场取证。必要时及时聘请税务师事务所进行鉴证并报送税务机关。

  (七)厦门本地公司聘请税务中介机构进行财产损失鉴证、所得税汇算鉴证等业务时应服从上级公司或股份公司财务机构统一安排;如行业公司或股份公司未统一安排,各公司可自行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税务顾问服务。

  (八)各级公司应积极利用国家、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或当地财政返还政策,及时申报相关资料,妥善保管相关批文或回执。税收优惠期届满前应及时提醒相关部门和人员争取优惠延期或重新申请。

  (九)公司取得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发票有效期内交给税务会计,根据税务局规定办理进项税认证抵扣。若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不及时认证逾期不能抵扣的,造成公司损失的,由公司领导审批后追究责任人相应责任。

  第十条 税务筹划

  各公司财务负责人和税务人员应积极关注和学习各类税收法规,要认真研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在经济业务发展过程中积极取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所需的各项材料。

  各单位开展的各类税务筹划,筹划方案实施前应向上级公司或股份公司财务机构书面备案(电子邮件、纸质报告、OA 公文等);行业公司及股份公司财务机构应定期组织下属公司讨论、学习税务筹划案例,提高税务人员的税务筹划意识与筹划水平。

  第十一条 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购买、领用、开具、保管、取得环节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当地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发票购买

  1.公司各部门需要开具的所有发票均由财务部税务管理岗负责统一购买、申请印制以及妥善保管。

  2.各公司税务管理岗应及时安排购买 (或印制)公司经营所需的发票,不应出现发票短缺情况。买或印制的'任何发票均需及时入库,并妥善保管。

  (三)领用及开具发票

  1.各公司税务管理岗或公司财务机构、销售部设置的专职或兼职票据管理岗,负责领用并开具发票。

  2.各公司应依据实际经营业务情况按发票管理办法规范开具发票,依法向任何客户开具增值税时,应填写《发票开票审批表》,并由本公司财务负责人或其指定人批准后方可开票。发票交给业务员或客户,应进行签收登记。

  (四)发票的保管

  1.公司税务管理岗对开具的发票的存根及作废的发票,必须按规定装订成册,并按发票管理存放时限存放,确保完整无损。

  2.公司已缴销或使用完毕的发票,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五)发票的取得

  经济业务发生后,业务经办人员取得发票时,应向对方索取发票,严格审核发票真伪、内容开具是否合规,并负责对其接受发票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直接审核,及时更换不合规发票。经办人员必要时应借助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等渠道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验证。公司财务机构应对发票真伪进行发票的复核。

  一般纳税人公司发生属于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范围内的业务,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取得的不符合要求的发票,财务机构有权拒收,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提供原因说明并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方能以其他普通发票作为付款(或报销)依据。

  第四章 风险识别、评估与应对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机构应当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内部和外部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等步骤,查找公司经营活动及其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分析和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条件,评价风险对公司实现税务管理目标的影响程度,从而确定风险管理的优先顺序和策略。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和实际经营情况,重点识别下列税务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组织机构、经营方式和业务流程;

  (二)涉税员工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三)相关税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

  (四)经济形势、产业政策、市场竞争及行业惯例;

  (五)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六)其他有关风险因素。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从业务处理流程入手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税务风险评估由公司财务机构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实施,也可聘请具有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的中介机构协助实施。

  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税务自查工作,检查年度内公司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是否严格按税法及时、准确计算缴纳税款,各税务事项是否严格按规定流程办理,纳税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规范等。税务自查工作报告应向行业公司或股份公司财务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税务风险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识别和—10— 评估原有风险的变化情况以及新产生的税务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税务风险评估的结果,考虑风险管理的成本和效益,在整体管理控制体系内,制定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合理设计税务管理的流程及控制方法,全面控制税务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风险产生的原因和条件,从组织机构、职权分配、业务流程、信息沟通和检查监督等多方面建立税务风险控制点,根据风险的不同特征采取相应的人工控制机制或自动化控制机制,根据风险发生的规律和重大程度建立预防性控制和发现性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针对重大税务风险所涉及的管理职责和业务流程,制定覆盖各个环节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对其他风险所涉及的业务流程,合理设置关键控制环节,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因内部组织架构、经营模式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受行业惯例和监管的约束而产生的重大税务风险,可以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以寻求主管税务机关的辅导和帮助。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对于发生频率较高的税务风险建立监控机制,评估其累计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五章 信息与沟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与沟通机制,明确税务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税务信息在公司内部顺畅及时的沟通和反馈,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主管税务机关和其他相关单位保持有效的沟通,建立和完善本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税收政策法规的收集和更新系统。

  第二十三条 涉及合并、重组、重大投资项目、经营模式改变、内部交易定价等重大涉税业务、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公司税务管理人员或者税务会计变更应及时向行业公司或股份公司财务机构汇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业务特点和成本效益原则,将信息技术应用于税务风险管理的各项工作,建立涵盖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和内部控制系统各环节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 公司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记录、收集、处理、传递和保存应当符合税法和税务风险控制的要求。

  第六章 税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机构必须指定专人保管有关的税务资料及文件。公司财务机构应建立《税务档案保管清册》,对所有税务证件、申报软件(含软件和使用指南)、IC 卡、储存盘、纳税申报表、税收鉴证报告、税务批复、税务文件等详细记录在保管清册中。

  第二十六条 各公司应将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具体管辖的所有局(处或税、室)负责人名称、职务、主管业务及联系方式等进行书面登记。

  第二十七条 各公司应将所有法定纳税申报表装订保管。各公司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后应将电子版的所得税鉴证报告或者申报表报行业公司或股份公司财务机构留存。

  公司应及时整理、装订本单位的税务报表,对每年所得税汇算中调整的明细事项,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事项应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对每次国、地税稽查中出现的问题,要专项整理归档。公司应将税务机关出具的各种批复、检查、处理决定等文件装订成册,并规范制作文件封面,妥善存档保管。公司财务机构应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报告、财产损失审核报告及其他有关税务审核报告规范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 所有涉税业务相关档案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妥善保管。保管期届满如需要销毁,应报财务负责人及行业公司或股份公司财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前应完整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留存备查。

  第二十九条 公司税务管理岗离职,应规范办理税务档案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移交清楚后方可办理其他离职手续。

  第七章 税务检查及税务机关稽查

  第三十条 税务检查分为内部税务检查和外聘中介机构税务检查。

  (一)内部税务检查

  行业公司或股份公司财务机构根据日常税务管理过程的发现的问题情况,按计划对各子公司税务风险进行检查与评估。检查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税种是否存在多报少报税收、税收计提申报审批程序、税收核算、税收档案管理等。

  (二)聘请中介机构税务检查

  行业公司或股份公司财务机构在对各子公司税务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有权决定聘请中介机构对指定公司进行税务专项检查。行业公司或股份公司财务机构对检查过程实施监控。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稽查

  (一)对各级税务部门的纳税检查,各公司应积极配合;各公司财务负责人为税务检查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接受询问和解释。

  (二)各公司向税务部门提供的各类资料,应经本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批准。

  (三)各公司在得知纳税检查消息或接到纳税检查通知书时,应及时以快捷、合适的方式报告上级公司或股份公司财务机构,对本单位存在的税务问题应及早发现并提出解决方案。

  (四)检查中,要积极与检查人员沟通,时刻关注整个检查进展情况,对涉及到行业公司或股份公司层面的涉税处理事项,在了解事情全貌后给出答复。

  (五)检查后应及时将稽查结果整理归档并交上级公司或股份公司财务机构备案。

  (六)税务检查结束后,公司应做好总结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八章 业务培训

  第三十二条 行业公司及股份公司财务机构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财务人员进行最新税收法规和涉税业务知识培训。

  第三十三条 各公司要定期组织和参加票据管理知识、发票鉴别等内容的培训,不断增强员工索取合规发票的意识和鉴别票据真伪的能力,有效防范发票风险。

  第九章 绩效考核

  第三十四条 各公司税务管理工作情况纳入行业公司及股份公司财务机构对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绩效考核。

  第三十五条 对于未尽到勤勉责任造成公司重大税务损失(包括本应享受税收优惠实际未享受,因纳税申报延误造成被税务局罚款等)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成功为公司申请税收优惠和减免,为公司带来重大经济利益的、表现突出的税务管理人员,可按行业公司及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对相关个人进行表彰,以资鼓励。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如国家、省市税务机关对税收政策进行调整,致使本制度个别条款不再适用,以国家、省市税务机关税收政策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税务管理制度5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局机关的接待工作,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二、接待原则

  (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市局机关的接待工作统一归口办公室和机关服务中心管理,并具体承办接待工作。

  (二)对口接待原则:外省、外单位与市局机关各单位联系工作需要接待的人员,原则上由市局机关各单位对口接待,由服务中心按统一标准安排。

  (三)事前审批原则:所有接待事项,必须事先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四)勤俭节约的原则: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杜绝奢侈浪费。

  (五)定点接待原则:分别不同接待对象,确定不同的接待地点进行定点接待。市局要与定点单位订立接待协议,明确各自责任,规范接待管理工作。

  三、接待范围

  (一)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和各司局领导以及总局机关各单位工作人员。

  (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领导及其他相关人员。

  (三)前来我局检查工作的各类检查组工作人员。

  (四)省党委、省政府及有关单位、部门领导。

  (五)本系统到市局办理公务的国税干部职工。

  (六)市局领导决定需要接待的有关人员。

  四、接待标准

  来宾接待就餐实行“基本餐加迎送餐”制。

  (一)国家税务总局客人按以下标准接待:

  1、总局领导来检查指导工作,由办公室和机关服务中心安排行程及食宿地点,送局领导审批后,接待费用据实列支。摘自wenmi。net

  2、司局级领导及随行人员:基本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以内,另按XX元以内标准(含酒水,下同)由局领导出面宴请一次。住宿标准为司局级领导每人每天XX元以内,随行人员每人每天XX元以内。

  3、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基本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以内,另按XXX元以内标准宴请一次。住宿标准为每人每天250元以内。

  (二)外省(区、市)国税局客人按以下标准接待:

  1、副厅级以上领导及随行人员:基本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以内,另按XX元以内标准宴请一次。住宿标准为副厅级以上领导每人每天XX元以内,随行人员每人每天XX元以内。

  2、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基本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以内,另按XX元以内标准宴请一次。住宿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以内。

  (三)接待前来我局检查工作的各类检查人员,由相关单位根据检查内容、时间、人数以及接待标准提出接待预算,经服务中心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执行。

  (四)省党委、省政府及有关单位、部门领导的接待标准比照总局领导的有关标准办理。

  (五)本系统来市局办理公务的国税干部职工,由相关处室通知机关服务中心在市局指定的饭店安排食宿。住宿按一人一床安排。用餐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早餐10元、中餐和晚餐各30元)。

  五、接待程序及要求

  (一)市局机关各单位所有接待对象必须先填写“市局机关公务接待审批单”,并按规定标准提出经费预算。

  (二)服务中心根据接待单位填报的“市局机关公务接待审批单”,核定接待费用。凡在定点单位接待的,其接待审批单由服务中心按规定的标准和原则掌握审批。一次接待费金额在XXX元以内的.由服务中心主任审批。一次接待费金额超过XXX元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在定点单位以外的接待开支,由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局领导审批。

  (三)各单位要严格控制陪同人员,陪同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

  (四)在接待工作中要严格按标准控制费用开支,接待用烟用酒原则上只能是本地产烟酒。

  (五)除接待国家税务总局人员外,市局接待的其他客人由机关服务中心安排定点饭店住宿。除副厅级以上干部外,其他人员的住宿只负责为每人提供一个床位,需要包房的,超出的费用由客人自理。

  (六)公务接待工作统一由机关服务中心安排,市局机关其他单位不得自行安排或擅自要求提高接待标准,否则不予报销接待费用。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税务管理制度6

  为了加强经费管理,本着“量入为出、先急后缓、先保工资、正常办公费用”的原则,厉行节约,合理安排,根据某地局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人员的个人经费部分(包括工资、津贴、下乡补助、伙食补助、差放费以及按规定应由单位负担的费用)一律在分局按统一标准开支。

  二、各项开支实行一支笔管理。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个人签字说明,财务人员审核后予以报销。大笔开支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报某地局批准,方可开支。

  三、办公经费实行定额包干,核定基数,节约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即按照某地局核定的标准,每人每月100元的.限额内据实报销。节约留下月使用。超过限额的不予报销。(或扣减下月基数)。

  四、招待费实行高度集中管理,厉行节约,单位来客需要招待,由综合组开出《派餐通知单》方可招待,招待来客,一般在机关食堂,若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反馈于单位领导,不准一客多陪,不准以吃抵税。

  五、差旅费管理,因公外出办事,用公车者在某地内不报销任何费用。乘坐公共汽车按某地局规定只报销车船票。分局不报销其他任何任何差旅费,只报报解和分局召开会议往返车票。

  六、水电费实行定价管理。各岗住户电费每户按月收取(按当地电价),由专人抄表一月一结算,电费采取每人每月单位包30度电,超出部分由使用人承担;水费按表表计量据实收取,严禁长明灯、长流水。

  七、摩托车修理燃料费一律由个人承担。

  八、加强机关食堂的核算,由分局财务人员统一核算,加强监督,职工到食堂就餐,中、晚餐按1.50元记账,伙食费一月一清。

  九、办公用品必须按照需要购买,保证正常工作开展,严禁购买非工作用品。

  十、复印费用由分局指定专人负责,经分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印,否则不予结算。

  十一、职工医疗费严格按照某地局管理办法执行。

  十二、电话费严格控制,不得公话私用,严禁用电话线上网、电话聊天。

  十三、在职干部经某地局批准参加各类学校自修、函授和脱产学习发生有关费用,按照某地局规定,经人教股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

  十四、对干部职工办公室、寝室使用的集体财产、财物、统一登记建卡,由保管人签字,不得丢失损毁,否则照价赔偿。

  十五、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不得挪用,贪污公款,严禁公款私存,严禁转借他人使用。其他管理办法按《财务管理工作归程》执行。

税务管理制度7

  为了加强经费管理,本着“量入为出、先急后缓、先保工资、正常办公费用”的原则,厉行节约,合理安排,根据县局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人员的个人经费部分(包括工资、津贴、下乡补助、伙食补助、差放费以及按规定应由单位负担的费用)一律在分局按统一标准开支。

  二、各项开支实行一支笔管理。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个人签字说明,财务人员审核后予以报销。大笔开支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报县局批准,方可开支。

  三、办公经费实行定额包干,核定基数,节约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即按照县局核定的.标准,每人每月100元的限额内据实报销。节约留下月使用。超过限额的不予报销。(或扣减下月基数)。

  四、招待费实行高度集中管理,厉行节约,单位来客需要招待,由综合组开出《派餐通知单》方可招待,招待来客,一般在机关食堂,若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反馈于单位领导,不准一客多陪,不准以吃抵税。

  五、差旅费管理,因公外出办事,用公车者在县内不报销任何费用。乘坐公共汽车按县局规定只报销车船票。分局不报销其他任何任何差旅费,只报报解和分局召开会议往返车票。

  六、水电费实行定价管理。各岗住户电费每户按月收取(按当地电价),由专人抄表一月一结算,电费采取每人每月单位包30度电,超出部分由使用人承担;水费按表表计量据实收取,严禁长明灯、长流水。

  七、摩托车修理燃料费一律由个人承担。

  八、加强机关食堂的核算,由分局财务人员统一核算,加强监督,职工到食堂就餐,中、晚餐按1.50元记账,伙食费一月一清。

  九、办公用品必须按照需要购买,保证正常工作开展,严禁购买非工作用品。

  十、复印费用由分局指定专人负责,经分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印,否则不予结算。

  十一、职工医疗费严格按照县局管理办法执行。

  十二、电话费严格控制,不得公话私用,严禁用电话线上网、电话聊天。

  十三、在职干部经县局批准参加各类学校自修、函授和脱产学习发生有关费用,按照县局规定,经人教股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

  十四、对干部职工办公室、寝室使用的集体财产、财物、统一登记建卡,由保管人签字,不得丢失损毁,否则照价赔偿。

  十五、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不得挪用,贪污公款,严禁公款私存,严禁转借他人使用。其他管理办法按《财务管理工作归程》执行。

税务管理制度8

  一、为进一步加强市局机关财务管理,合理安排各项经费支出,节约经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经费管理原则

  局机关的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局长、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归口办公室统一管理。

  三、经费开支的审批规定

  (一)局机关经费开支按审批权限分别由局长办公会、局长、分管副局长和办公室主任审批。

  (二)经费支出审批权限:一次性开支在XXXX元(含XXX元)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XXX元以上至XXX元(含XXX元)的开支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审批;XXX元以上的开支,由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审批。但上述开支凡属一般性正常开支,如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水电费、医药费等项支出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委托分管副局长审批。

  四、会议费的管理

  (一)实行会议预算审批制度:各单位需召开的会议,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提交会议预算,填制《市局机关会议(培训)预算审批表》,交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局领导审批。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会场联系及食宿交通安排等工作。

  (二)实行会议经费定额管理办法:

  1、全市国税工作会议,全区各市国税局长会议等全市性重要会议每人每天标准为200元以内(包括食宿等所有费用,下同),会场租金据实报销。

  2、各部门召开的业务会议每人每天XX元以内,会场租金据实报销。

  3、在公务员培训中心举办培训班的,每人每天XXX元以内。

  4、在南宁召开的会议,除负责会务和材料的部门外,其他部门的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安排食宿。

  市局召开的各类会议,原则上在本市召开。确需在外地召开的,原则上也要安排在本系统的培训中心和招待所。

  (三)会议工作人员按会议代表10%以内的比例严格控制。

  (四)会议费结算办法。会议结束后,由主办或承办会议单位凭“市局机关会议(培训)预算审批表”及宾馆、饭店、招待所费用清单向办公室财务报帐,财务室核实在标准以内的`按实际开支数转帐结算。凡超过预算开支标准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五、差旅费的管理

  (一)实行出差审批制度:市局机关人员出差应先填写“区局机关干部出差审批表”。在市内出差,一般干部由处室领导审批,处室领导由分管的局领导审批。到市外出差,一般干部和处室领导都必须经分管的局领导审批。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差,除分管领导批准外,还要报请局长同意。处级以下干部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因特殊情况需要乘坐飞机的,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处室领导签字后,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

  (二)预借差旅费:由出差当事人填写“借款单”,经处室领导签字同意后,凭“出差审批单”到财务室借款。

  (三)报帐规定。出差人员回邕后,原则上一周内办理差旅费报帐手续。财务室根据“出差审批单”上的出差时间、地点、路线、人数和费用进行审核。如超出开支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由出差人自行负担。属于特殊情况者,要说明缘由,并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报销。在报销差旅费的同时结清所借款项。

  六、办公用品管理

  (一)大宗物品的管理。大宗物品(含药品)一次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服务中

  心提出计划,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局领导审批,由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办理购置和验收手续。一次采购金额超过XX万元,的经局领导批准后交市局机关招标采购小组实行招标采购。

  (二)日常办公用品的管理。原则上按季采购,由服务中心列出办公用品购置明细计划,按经费管理审批权限审批后,由服务中心组织采购和发放。办公用品的购置要严格执行采购计划,控制数量和标准,确保质量,做到单据、帐目、手续清楚,以便核查。

  (三)零星急用办公用品的管理:一次性采购金额在XX万元以内的,由有关处室提出购置计划,交服务中心审核,并按经费管理审批的权限报批后,由服务中心组织采购。一次性采购金额超XX万元,的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市局机关招标小组实施政府采购。

  (四)所有办公用品的购置,都必须办理清点验收、领用登记及定期盘点手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按固定资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税务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基础管理,促进纳税人自觉、如实、全面申报纳税,提高税收遵从度,加强国税机关对纳税申报的监控力度,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其他征管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核查,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估的工作。包括行业评估和个案评估。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国税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种的纳税评估。

  第四条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应指定一个业务部门负责本地区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计划安排、考核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五条纳税评估属于税务机关日常性税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纳税评估中,要将案头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实地核查结合起来,对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评估人员可进行实地核查。

  第六条纳税评估分为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和评估复核等六个步骤。纳税评估的结果应并入“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系统。

  第七条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与稽查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和与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部门配合,减少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八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考核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考核机制。要加强对评估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和责任意识的教育,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二章对象确定

  第九条纳税评估对象确定是指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筛选并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的方法分为利用资料稽核的结果确定和根据其他信息来源直接确定两种。

  第十条资料稽核是市、县级国税机关按设置的参数利用计算机进行分析、筛选,并产生结果的过程。利用资料稽核结果确定对象是指国税机关利用资料稽核结果按异常程度从高到低确定或按特定要求确定评估对象。资料稽核参数的设置由省、市、县国税机关根据规定的权限确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直接确定对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根据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认为需要进行纳税评估而直接确定评估对象的方法。直接确定对象包括上级交办、责任区管理部门和税源监控分析部门等其他职能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纳税人或项目。

  第十二条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一定时期内可以省辖市国税机关确定为主,并在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以区(县)级国税机关确定为主。

  省局也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确定不同时期的纳税评估重点及评估方法,由省辖市国税机关确定具体评估对象。

  县(市、区)税源管理部门可以结合上级下达的评估任务和本地实际情况,除上级下达的必评任务外,在保证税源管理质量的前提下,可结合工作量和实际税情自行调整并确定当前的重点评估对象。

  第十三条省辖市及县(市、区)国税机关的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在确定纳税评估对象时,应与本级稽查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对已纳入稽查对象或拟列入稽查对象的纳税人不作为纳税评估对象,但必须将有关疑点告知稽查部门。对已确定的纳税评估对象应分税种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和《纳税评估项目建议书》,并下达给具体纳税评估工作单位或部门。

  第三章评估分析

  第十四条评估分析是指评估人员采取人机结合方式,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对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并初步确定申报中存在问题的过程。

  第十五条在评税分析过程中,评税人员对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利用“一户式”系统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以及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逐一进行审核分析,并将审核分析的详细情况列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评估分析过程中,评估部门因信息不全,需要补充收集评估对象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信息的,应将所需信息列出清单,交相关责任区管理部门调查了解。责任区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了解的情况反馈给纳税评估部门。

  第十七条纳税评估岗位人员在对评估对象评估分析后,应根据评估分析结果,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的,直接转评估处理环节;

  (二)发现评估对象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应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三)明显存在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及减免税条件事项的,应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四)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小于评估分析判断的应纳税额,且差异额?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应直接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五)其他情形的,应转入约谈说明环节处理。

  第四章约谈说明

  第十八条约谈说明是评估人员在评估分析的基础上,就需要纳税人说明的疑点问题,约请纳税人进行说明的过程。

  第十九条评估部门可采取信函、电话两种方式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采用信函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统一采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采用电话联系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及时做好电话记录,内容包括接电人姓名、电话号码、通话内容和时间等。约谈对象应为纳税人的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

  为保证约谈说明的效果,主管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可将要求说明的主要问题一并告知纳税人,但不得涉及发现疑点的具体评估方法。

  第二十条约谈说明可以采用当面说明、电话说明、书面说明、电子邮件说明等多种形式。当采用当面说明形式的,原则上要有二名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当采用电话说明形式的,可由一名评估人员负责交流,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如约谈后纳税人愿意自查补税的,应将此意见作为约谈说明内容,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上进行记录。对通过当面说明或电话说明等形式仍不能说明问题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因某种合理原因不能按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说明情况,需要延期的,可在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到期前1日向税务机关的联系人说明情况,重新约定说明时间。重新约定的说明时间到期后,纳税人未能履约的,视同纳税人拒绝约谈。

  第二十二条为减少约谈工作量,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如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补报代替约谈说明的,应在约定的约谈日到期的前1天提出,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纳税评估部门反馈自查补税资料(包括自查补税的项目内容、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在完成与纳税人的约谈说明后,评估人员应就疑点问题的评估结果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及时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二十四条在实施约谈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应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一)纳税人拒绝主管国税机关约谈建议或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

  (二)纳税人在约谈说明中拒不解释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未能说明清楚的。

  (三)约谈后同意自查补税,或者选择以自查补税代替约谈说明,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省辖市国税局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实地核查

  第二十五条实地核查是指评估人员根据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日常检查的要求,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的过程。

  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的有关问题进行实地核查时,可根据需要会同责任区管理员参与核查,责任区管理员应积极配合评估人员开展核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实地核查完成后,评估人员应将核查的有关情况及处理建议书面记载,与相关证据材料一道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评估人员不得强行核查,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未能实施实地核查的原因,直接将该纳税人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六章评估处理

  第二十八条评估处理是指评估处理岗位人员根据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做出相应处理意见的过程。

  第二十九条评估处理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由评估分析环节的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未发现违法行为,审定后归档”的建议。

  (二)税务机关发出约谈建议后,凡纳税人已按期进行约谈说明,而且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点问题已说明清楚,并同意自查补税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由纳税人自查后补税”的意见和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估计应补交的税额。

  (三)税务机关发出约谈建议后,凡纳税人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约谈说明,并已按期自查补税,而且自查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基本一致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纳税人自查后已补税”的意见和纳税人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实际补交的税额。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

  1、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

  2、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

  3、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约谈说明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未向税务机关说明正当理由的,以及自查补税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差距较大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4、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行为;

  5、在一个年度内,发现评估对象在以前纳税评估时已被发现并得以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

  第三十条纳税评估部门在评估处理中,如发现税收征管中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应将存在的问题和管理建议填写《管理建议书》,并提交管理部门。

  第七章评估复核

  第三十一条评估复核是指对评估处理环节已提出处理意见的评估资料进行审查复核的过程。评估复核岗位的人员不得兼职同一评估对象的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和评估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纳税评估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评估所涉文书资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制作;

  (二)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应分析、说明的问题是否都进行了分析、说明,有无遗漏;

  (三)评估处理环节提出的拟办意见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恰当之处;

  (四)省辖市国税局确定的其他复核内容。

  第三十三条、复核人员对规定的复核内容必须认真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复核意见。

  (一)对评估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或者工作程序虽符合规程要求,但评估资料不全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正。

  (二)发现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疑点问题未分析、说明不清楚的,以及分析、说明时将疑点问题遗漏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充分析、说明材料。

  (三)对《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的拟办意见有疑义的,应在复核人员意见栏签注自己的意见后,报分局领导审定。

  (四)对拟办意见中包含“自查补税”意见的,如未说明应补税的项目内容,退回评估处理环节补充。

  (五)对《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的拟办意见无疑义的,应在复核人员意见栏签“同意拟办意见”后,报分局领导审定。

  第三十四条复核岗位人员还应完成下列工作:

  (一)根据纳税评估工作情况登记《纳税评估处理情况登记表》,并向上级机关反馈。

  (二)对纳税评估后需转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纳税人,制作《纳税评估转办单》,经分局领导审定后,向稽查局办理移交手续。

  (三)对已完结的纳税评估户的评估资料整理归档。其中,自查补税纳税人的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应有纳税人自查补税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和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移送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纳税户的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应有稽查局接收的有关资料。

  (四)向相关管理部门发出《管理建议书》。

  (五)完成纳税评估中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

  (六)上级机关要求报送的各项资料。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纳税评估工作所涉文书,除发给纳税人或其他部门以外,均可用电子文档形式进行保存,并及时做好备份工作。

  第三十六条各级国税机关及从事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中所涉指标和指标运用方法的保密,不得外泄。

  第三十七条各省辖市国税机关应建立纳税评估工作的复查制度,定期开展对所属县(市、区)国税机关纳税评估工作的检查,复查面不低于5。并将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大考核力度。

  第三十八条国税机关对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评估对象存在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予以处罚的,应按法定程序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各税种的具体评估方法、评估工作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法等,由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另行制定具体的指导意见。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规程及各税种纳税评估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四十条本规程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税务管理制度10

  第一条:为规范分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维护征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促进税收征管档案管理的发展,更好的为税收征管服务,根据某地局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税收征管资料,是指在征管全过程中形成的与税收征管有关的文件、凭证、报表、帐册、文书、案卷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记录。

  社会保险费和其他地方规费的征管资料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集中、系统完整、简便实用、真实准确的原则。

  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内容包括采集(录入)、整理、移交、归档、移送、保管、调阅等部分。

  第四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征管组负责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等工作,综合组负责征管资料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并接受上级税务机关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不断提高征管资料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建立征管资料档案室和专用档案柜,配备忠于职守、熟悉业务、保守机密、认真负责的档案管理人员。

  第六条;征管资料按基本资料、分户资料和综合资料等分类管理,具体为:税务登记类、帐簿凭证类、纳税申报类、税款征收类、发票管理类、税务检查类、综合类、征管质量考核类等。

  第七条:各征管组对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归档一般按以下归集流程操作:收集资料————整理资料————按年度、类别、保管期限分类————按标准装订资料————排列编号————装盒编目————移交上柜。

  第八条:综合组在税务检查中形成的检查资料,按规定整理、传递和归档,并在结案后10天内复印送交征管组,进入户管档案。

  第九条:归档资料必须是税收征管各环节办理完毕后的正式资料。资料应文字清楚、内容完整、手续齐全。资料格式原则上以上级局制定的表证单书式样及规格为准。

  第十条: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等的税收征管资料实行一户一档。户管档案内容应包括从税务登记到税款入库,整个征管过程的全部资料,并按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财务报表等项目分类顺序归档。

  个体工商户的征管资料一般按街道、地段、行业等归档,实行十户一档。并按税务登记、定税、申报、征收、停复业等项目顺序归档。

  第十一条:分户档案中的税务登记类资料归入当年度档案。

  第十二条:征管资料归档时,应按税收征管环节、时间顺序依次排列。同类资料应排放在一起,以便查阅和调用。

  永久、长期保管的资料档案必须去掉金属物。

  归档资料应依据分类和资料编号编制资料目录。目录的标题应按所归档的`征管资料的分类填写,并按资料的排列顺序编写页码。

  归档资料目录应置于归档资料之首。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征管资料的传递、登记、保管、借阅等项管理制度,并对资料的归集、保管、借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往年资料必须由档案室保存,当年资料由各征管组分别归集,集中到专柜保管。

  第十四条:征管资料档案的保管必须做到“三专”、“六防”,即:专人、专柜、专室,并有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等措施。

  第十五条:征管资料调阅、复制、移送应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

税务管理制度11

  第1章 总则

  第1条 根据《税务征收管理法》及《税务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加强本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诚信纳税、合法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第2章 纳税凭证管理

  第2条 税务证书的管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的审核验证,需提供的审验资料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核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3)纳税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4)纳税人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的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件年审所需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的正本及副本。

  2)税务登记证的年度审核表。

  3)纳税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审核验证及换证,需提供的审验资料。

  1)出口企业登记表。

  2)出口企业供货资格证书。

  3)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年度检查、变更登记表。

  4)税务登记证。

  (4)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年度审核,需提供的审核资料。

  1)出口退税登记表。

  2)出口退税登记证。

  3)出口退税税员证。

  4)其他相关资料。

  第3条 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1)税务登记证由专人负责保管,不得转借、损毁、遗失及出租。

  (2)税务登记证原件存放在总经理办公室。

  (3)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证书、出口退税登记证等相关证件由财务部会计主管签收并存放。

  (4)因工作需要财务部提供相关税务登记证件,并对登记证书进行复印时,需填写申请书,交由财务部主管审批后,方可进行复印。

  第3章 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

  第4条 由财务部指定的专人才有资格进入防伪税控系统。

  第5条 购买专用发票时,凭IC卡领购并将发票通过IC卡读入防伪税控系统。

  第6条 开具专用发票时,应严格按照增值税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操作。如果发票有误,应在防伪税控系统提供的“发票管理/当期发票作废”功能下进行处理。跨月发票不允许进行作废处理。作废的发票需加盖作废章,存档管理。

  第7条 进行退换处理向客户开具红字发票时,必须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有关销售退回及索取折让和证明等开具红字发票的相关管理规定下进行操作,按票取得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联后,按照同等数量及金额开具负数发票。

  第8条 每月×日,将申报期所属月份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在防伪税控系统提供的“发票管理/进项发票”功能下,逐项录入,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目表核对,打印进项税额报表。

  第9条 每月×日抄税,打印销项税额报表,进行数据备份,将防伪税控IC卡、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保税,验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10条 必须严格按照税控要求使用防伪税控管理系统,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损毁防伪税控系统。一旦出现问题,立即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出现问题的具体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及该系统的开发公司进行处理。

  第4章 纳税申报管理

  第11条 增值税申报工作采用网上申报的形式,每月×日之前,登录相关地区的国税网站进行保税,定期送交纳税申报书面报告至主管税务机关。报税需提交的相关报表如下。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属资料。

  (2)出口退税货物明细申报表。

  (3)出口货物免税、抵税、退税申报表。

  (4)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5)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

  第12条 土地、房产税于每月×日前进行申报,需提供相关申报表及财务报表。

  第13条 企业所得税每月预报缴纳税金,每季度提供相关财务报表,次年进行清算、填制企业所得税清算表。

  第14条 其他税种的报税工作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5章 出口供货产品专业缴款书的管理

  第15条 出口供货是指将产品出售给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供其出口,应注意以下问题。

  (1)确定对方的进出口经营权资格。

  (2)审核对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出口退税登记证、出口企业资格证和企业的海关代码等证件,并索取复印件。

  (3)每月×日开具专用缴款书,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款手续。

  开具缴款书,应提供以下文件。

  1)自产货物保证书及购销合同。

  2)出口供货专用缴款书填开申请表。

  3)出口企业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及海关代码复印件。

  (4)专用税款的.清算管理。

  1)每季度最后×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季多缴税款退税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当季出口供货收入比例占整体收入50%以上者,需计算当季的进项税、销项税、税负率及多缴纳的税款。

  3)出口货物多缴增值税退税审批表。

  4)提供专用缴款书、当期纳税申报表的复印件及相关其他材料。

  第6章 出口产品的免税、抵税、退税管理

  第16条 免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时免征本企业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时所消耗的原材料、燃料等所征收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内销的销项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缴纳税额的部分给予退税。

  第17条 计算出口产品的销售额及免、抵、退产品不予抵扣税额的规定。

  (1)出口货物销售额=离岸价(FOB)×美元汇率。

  (2)不予抵扣税额=离岸价(FOB)×美元汇率×(征税率-退税率)。

  (3)如果按到岸价(CIF)成交,则收入=到岸价×美元汇率,不予抵扣税额=到岸价(CIF)×美元汇率×(征税率-退税率),离岸价(FOB)待海运费、保险费等单证收齐后再进行调整。

  第18条 办理免税、抵税、退税的操作流程。

  (1)财务进行出口产品的销售记录。

  (2)报税时,提供生产企业出口产品免税明细申报表,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预交免抵税款,税务机关备案后,在该报表上签字盖章退还企业一份以备案。

  (3)收到单证后,将出口产品的发票号、海关单号、外汇核销单号填入生产企业出口产品退税明细申报表,退税系统自动生成生产企业出口产品免税、抵税、退税汇总表,次月×日前上报市国税局进出口管理分局审批。

  (4)如果是外贸公司代理出口,销售部门应在产品出口后的×个月内,催收所有相关单证,包括海关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代理证明、出口发票和水单复印件,以及代垫海运费、代垫保险费发票等,外贸公司收到外汇结算款,并将货款打入企业账户时,销售部门应告知其在电汇单上标明出口产品的发票号,并将进货款结算清单及相关费用的原始单据寄回我方,作为财务清算之依据。

  第7章 税款计算管理

  第19条 税款计算公式。

  (1)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期初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转出(含不予免抵退数额)+当期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

  (2)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增值税×相关税率。

  (3)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应纳增值税×相关税率。

  (4)应缴纳的所得税额=〔利润总额+或-调整项目〕×相关税率。

  (5)年应纳房产税=房产原值×(1-30%)×相关税率。

  (6)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相关税率。

  (7)应缴纳的印花税。

  1)营业账簿×5元/本。

  2)资金账簿(实收资本+资本公积)×0.5‰。

  3)购销合同金额×0.3‰。

  4)借款合同金额×0.05‰。

  5)工程技术合同×0.3‰。

  6)保险合同(保费)×1‰。

  第8章 税务内部工作检查管理

  第20条 税务内部工作的检查管理由企业财务部的审计人员负责,或者由外聘会计师事务所负责。

  第21条 销项税额的检查管理内容。

  (1)专用发票的真伪,填写是否真实、准确,税务登记号是否正确。

  (2)专用发票与抵扣联内容是否一致,两联是否完整,有无缺页的情况。

  (3)录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否在纳税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4)进出口产品是否按规定取得完税证明。

  (5)采购的原材料等改变使用用途是否将其负担的进项税额作进项转出。

  (6)抵扣运费单是否符合管理规定,运费是否付清。

  (7)付款单位与发票单位是否一致。

  (8)是否对进项税抵扣联按类别装订成册进行妥善保管。

  第22条 进项税额的检查管理内容。

  (1)销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2)销售折扣产品是否在发票上标明销售额和折扣额。

  (3)不予免税、抵税、退税的税额是否按规定退税的税率进行转出。

  第23条 所得税的检查管理。

  (1)销售收入的计算是否完整无误,成本计算方法是否一致,折旧计算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2)工资、福利、工会经费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3)广告等宣传费用、业务招待费用、捐赠支出及个人佣金等是否超过标准规定。

  (4)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罚款、罚金、滞纳金等非法支出。

  (5)是否有存货、长期投资、短期投资等跌价准备金,是否有资本化利息支出。

  (6)是否有税务机关批准外的关联企业管理费。

  (7)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得扣除。

  (8)是否有为个人投保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及基本保障外的补充保险。

  (9)是否有白条、收款收据等非正式票据。

  (10)是否有出售职工住房时发生的财产损失等情况。

  第9章 附则

  第24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

  ××年×月×日

税务管理制度12

  一、增值税管理。

  (一)增值税管理原则和有关规定。

  1、各经营公司应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加强对增值税管理。

  2、增值税:国家对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单位和个人,就应税货物或劳务增值部分征收流转税,实行税款抵扣制。

  3、计税原理: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

  4、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分为17%、13%和0三档,本公司适用情况。

  (1)销售或进口除资料以外商品或货物,税率为17%。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3)销售或进口图书、报纸、杂志等资料,税率为13%。

  (4)出口商品或货物,税率为0,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征收率为5%。

  6、按增值税征管方式不同划分。

  (1)一般纳税人有取得使用增值税发票权利,而小规模纳税人仍只能使用普通发票。

  (2)一般纳税人是按集团公司商品增值额依17%或13%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以销售额依5%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

  〈1〉年销售额规模。

  〈2〉会计核算是否健全。

  7、应纳增值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余额。

  8、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二)增值税一进项税管理。

  1、集团各经营公司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增值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完税凭证注明增值税额。

  (3)运输货物取得运费发票10%部分。

  2、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或专用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各经营公司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项目。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各经营公司财务部门应严格对进项税额管理,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真审核,确保进项税额合理、合法抵扣,避免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不符合规定而不予抵扣使公司遭受损失。

  5、税务局规定,公司采购进货需要已付款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尚未支付货款,或在进货发票上盖现金收讫章。

  6、纳税要有税单,需要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凭证封面。

  (三)增值税一销项税管理。

  1、集团各经营公司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各经营公司办理销售业务时,应认真填开销售小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确保税率合理,销售额和增值税额清楚准确,专用发票合法合规。

  (四)增值税发票管理和使用。

  〈一〉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要求。

  1、各项不允许有空项,如有遗漏、涂改均为废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2、购货单位名称必须与单位注册名称一致,多字少字或其他名称无效。

  3、批量进货,开一张专用发票,要在发票货物名称栏注上货物总称,盖详见清单章,并附以注有商品名称、数量、单价的详尽清单两份,清单必须加盖销货单位章。

  4、票面税率必须单一,一张发票具有17%、13%两种税率,税务部门不予抵扣。

  5、凡收取手工万元、十万元版增值税发票,价款金额必须达到所限面额最高一位。

  6、百万元版专用发票,必须是机打发票,否则无效,不得报销和抵扣。收到百万元版专用发票后,必须当月及时报销,由财务部在次月1至10日前将该票及其抵扣联交税务主管部门办理认证手续。经税务部门认证若发现问题,该发票无效。收到原百万元版增值税发票,盖有税务机关戳记改为万元版、千元版,仍然有效。

  7、小写金额合计前面必须用 y 封住,大写金额合计前面必须用 o 封住(注:×填在o中)。

  8、销货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必须用蓝色印章填盖(机打发票除外),手工填写或用其他颜色印章无效。

  9、必须盖有红色财务专用章或红色发票专用章,使用其他颜色或使用其他印章,一概无效。无论专用发票是什么版本,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必须盖在销货单位(章)或开票单位(未盖章无效)字样上。

  10、在取得专用发票发票联同时,必须取得相应抵扣联,抵扣联填写内容要求与发票联完全一样。

  11、货款、运费付给谁,由谁开发票,不能通过第三者代办这些事项,否则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12、凡外购商品、低值易耗品、家具、进行修理修配等,必须取得增值税发票,财务部方予办理报销手续。

  13、根据国税局精神,收到增值税发票,必须在票面开出日期两个月内报销,否则无论何种原因,均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各经营公司除执行规定外还要执行地方税务相关规定。

  〈二〉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

  1、业务人员要求开增值税发票,必须提供准确购货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税务登记号、开户行、账号。

  2、购货单位在购货当月,从小规模纳税人改为一般纳税人,必须提供购货单位税务主管部门提供变更证明。禁止先开普通发票,再更换专用发票。

  3、凡因办理欠款销售而暂留财务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超过两个月期限造成原本票不能抵扣而要求财务重开、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部一律不办理。

  4、发生退货业务,销售员办理退货入库手续后,必须提供对方税务主管部门开出退货证明,才能给对方开红发票。

  5、发生回扣业务,必须由对方税务主管部门开出回扣证明,才能给对方开红发票。

  6、如果开出发票内容有不妥之处,必须把原发票及其抵

  扣联一起退回,才能给对方换新发票。

  7、发票内容与小票内容保持一致、数量相符、金额相等。

  〈三〉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管理和使用。

  公司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管理、使用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

  1、财务部门设专人领购、保管发票。

  2、各核算公司开票人使用发票向发票管理员领取、登记,每次领取量不得超过一周使用量,再次使用时,以存根换新发票。

  3、开票人应按发票顺序号顺序使用,对未使用发票、已开出存根应妥善保管。

  4、发票专用章应随开随盖。

  5、经管发票人违反国家规定责任自负。

  (五)责任会计处理方法。

  责任会计按照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对增值税金进行相关账务处理,逐月将应缴增值税额上缴公司内部账户。

  二、核算营业税及附加。

  (一)应税项目及范围。

  公司对外劳务服务收入,均应缴纳营业税。属应税范围营业收入,业务部门应提供符合国家政策的协议复印件,由公司按5%或3%税率对外缴纳营业税。

  (二)责任会计处理方法:责任会计按照财务会计核算方法,计提应纳营业税额,按月上缴公司内部账户。

  三、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管理。

  (一)计提与上缴。

  财务部门应每月以应纳增值税额和营业税额为计税基数,分别按7%和3%及4%税率计提,向国家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及教育专项资金。

  (二)责任会计处理方法。

  责任会计每月按应缴公司增值税额7%和3%及4%计提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及教育专项资金,逐月上缴公司内部账户。

  四、所得税管理。

  (一)计提与上缴。

  1、财务部门应每月或每季按应税所得计提应缴所得税,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2、对超计税标准工资和招待费,以及非公益捐赠和准予扣除范围外公益,救济性捐赠等不得扣除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应逐项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税所得额。

  (二)责任会计处理方法:

  1、各核算部门每月超计税标准工资应纳所得税,由各责任会计以费用列账中费税形式,计入销售业务部门当期营业费用,抵减当期责任利润。各部门超计税标准招待费应纳所得税,年终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抵减销售业务部门责任利润。

  2、各销售业务部门年终实现超额利润,按照公司分配办法应由本部门受益部分应纳所得税,由财务部年终统一操作,以利润列账所得税形式,通知各责任会计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将应缴所得税额及时上缴公司内部户。

  五、其他他税金管理。

  企业税务管理制度2

  第1条 为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确保企业合法运营、诚信纳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对企业的税务登记及年审、账证管理、纳税申报等项工作均做了详细说明,财务部相关人员须遵照执行。

  第3条 税务登记、税务变更登记、税务换证登记、登记证年审统一由财务部相关人员自行办理,并报财务部主管和总经理备案。

  第4条 财政、税务登记应按照下列要求办理相应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

  1.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 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和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统一代码证书等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税务、财政登记。

  2.根据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3.持填写好的《税务登记表》及规定应报送的有关资料、合同等,到财税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财税登记证。

  第5条 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如发生下列内容的变化,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税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第6条 财政、税务登记换证,办理年审,应提供下列资料及办理相应手续。

  1.财务部人员办理财税登记换证时,填写换证登记表(一式三份),备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原财税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等资料到财税部门办理,并领取登记证。

  2.每年4月底前(特殊规定除外)完成财税登记证年审,办理时填写一式三份的年检表,带年度审计报告、营业执照、财税登记证原件及副本到财税部门办理。

  第7条 财务人员按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财税登记证件;财税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或者伪造。

  第8条 每月必须计提当月应交税款,根据实际缴纳的税款,当月做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出现实交数与计提数不符时,当月税差必须做相应的账务调整。

  第9条 为了办理各种税收优惠的需要,相关财务人员应将每月的完税凭证或已交税款的缴款书原件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严禁丢失;每月根据完税凭证及已交税款的缴款书复印件填写“报销回单”,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确认后入账。

  第10条 相关税收记账凭证、账簿、完税凭证、缴款书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编造或擅自损毁。

  第11条 相关税收的记账凭证、账簿、完税凭证、缴款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永久保存(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2条 财务部每月一次定期对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其相关发票管理详见《发票管理制度》。

  第13条 财务部每月(季)自行到各自所属财、税局(所)申报。

  第14条 相关财务人员必须在税局(所)规定申报的申报期限内到所属税局(所)申报,如申报期有变动,以税局(所)公布的信息为主。

  第15条 有关财务人员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下列资料。

  第16条 每季度结束后xx日内,财务部根据企业性质填报所属财局、税局要求的报表,并直接到银行交纳税款。

  第17条 每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各分企业应于每年xx月xx日前(税务机关另有规定除外)自行到所属税局申报,多退少补,说明退补原因,及时向地区企业财务部税务组及主管税务领导反映情况,补办有关部门付款审批手续,补交税款。

  第18条 财务部门必须每月在纳税申报期间结束后xx日内把当期纳税申报表原件一份(盖有税务机关申报章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各一份,完税凭证或已交税款的缴款书及付款审批表复印件各一份,报送上级主管。

  第19条 财务部必须每月xx日前根据企业营业收入情况对当月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预测,提供预测表给上级主管,以便尽快组织、调度资金,解决企业缴税资金。

  第20条 当月如遇到税款较大、资金较紧的情况,财务部门必须在每月xx日前直接向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纳税申请。

  第21条 计划外的特殊税务处理事项必须报总经理审批。

  第22条 财务部负责办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及董事会利润分配所需的完税证明;办理后要把相关资料报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第23条 财务部主管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纳税事项情况,出具税收检查结果报告及解决建议,检查结果报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第24条 财务部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25条 接受税务机关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财务部上级主管,以便及时协调解决问题;检查结果复印一份送财务部备案存查。

  第26条 财务部相关人员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逾期未申报致使税务机关罚款、收滞纳金的,其罚款、滞纳金由当事人负责。

  第27条 财务部门设专人严格保管好每月的完税凭证和税收缴款书的原件、税收缴款卡、发票专用章,防止丢失,需要时由经办人领用,否则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税务管理制度13

  为加强公司税收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合法运营、诚信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税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税务证件的取得。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条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指定专人保管(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不得出租、出借、损毁、遗失。

  1、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存放公司财务部。

  2、有关部门在办理公司有关事项中,需要财务部提供税务登记证书等复印件时,需填写申请,并经财务部领导签字后,方可取得复印件。

  第三条税务年检的管理。每年年检开始时,企业将指定专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年检申请审核表》,按申请表中各栏目逐项填写完毕,并提供相关资料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第四条适用税种、税率。目前企业适用的税种税率:增值税17%、营业税5%、企业所得税25%、个人所得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土地使用税10元/平方米、城市维护建设税7%、房产税1.2%、车船使用税、印花税。

  第五条纳税申报。企业必须在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内,按照申报内容如实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递交纳税申报表。

  第六条税款缴纳。企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足额计提并缴纳各项税款。因特殊困难,在规定期限不能缴纳税款的`,需报省、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办理延期缴纳手续。

  第七条税款减免。企业将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减免税款手续。

  第八条税收筹划。企业将组织财务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税收法规及相关制度、政策,深刻领会税收法规的实质内涵,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筹划,实现税负最低。

  第九条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此系统由财务部指定销售岗位财务人员进行防伪税控系统的操作。

  1、凭IC卡领购专用发票,并把发票通过IC卡读入到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应严格按增值税有关规定中开具时限的要求开具。如果打印机或者开具的发票有误,应在系统提供的功能"发票管理/当前发票作废"下,处理发票作废,不得跨月作废。并保存好作废作废备查。

  2、向购货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必须在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有关销售退回及索取折让和证明等开具红字发票规定的前提下,开具负数发票。换票要取得了原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联后,按同样数量、同样金额开具负数发票。

  3、每月1日,将申报期所属月份取得的运输专用发票抵扣联通过系统提供"发票管理/进项发票"功能逐笔录入,并与国税局CTS系统下载的原材料进项税额一并与财务相关明细帐进行核对,打印进项税额报表。

  4、每月1日抄税,打印销项税额报表,备份数据,并将税控IC卡及增值税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发票存根到税务机关报税并验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条发票领购管理。发票统一由办税人员(销售岗位财务人员)持《发票购买簿》,到国、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领购发票人员如有工作变动等特殊情况,应及时办理更换经办人员手续。

  第十一条发票使用管理。业务部门根据所订立的产品加工制作合同约定的经济业务内容,在产品发出后(并收到提货款),填报“开据发票申请表”,经由部门领导审批,报送财务部门审核后,将由专人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发票不得外借,不得为他人代开,应按各类发票规定范围使用,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跳号使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原则。

  第十二条发票保管。所有发票统一由专人保管,作废发票全份保存,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按税务局要求保存,期满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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