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4-05-24 09:10:36 交通/运输/物流/仓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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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与职权

  第三条

  公司各有车部门对本部门驾驶员所驾驶车辆的安全行驶负有管理责任,负责驾驶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管理工作。总经理工作部(以下简称总经部)统一负责公司车辆年检及驾驶证的年度审验工作。

  第四条

  安监部部和总经部为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监察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所有车辆交通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公司兼职司机资格审查、考核和准驾证的发放。

  第五条

  总经部要对公司各种车辆和驾驶员建立档案,掌握公司车辆技术状况以及驾驶员的技术水平,并组织全体驾驶员开展交通安全学习和教育活动。

  第六条

  安监部部和总经部有权检查、指导、考核有车部门车辆管理工作。发现车辆或驾驶员严重不符合出车条件时,有权制止驾驶员出车,同时追究派车单位领导责任。

  第七条

  如果公司车辆发生交通肇事,安监部部与总经部共同协助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

  第三章对驾驶员的要求

  第八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条

  驾驶员要遵守公司相关规定,未经主管部门领导允许严禁私自动车。严禁开英雄车、赌气车以及超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条

  严禁任何人无证驾车,严禁驾驶员出让驾驶权(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风厂和项目部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司下发的准驾证方可动用车辆。

  第十一条

  驾驶员要从思想上认识到安全行车的重要性,做好事故预想,随时处理可能遇到各种突发险情。

  第十二条

  车辆在雨天、雪天、冰雪路面以及路况较差或驾驶员不熟悉地段行车时,应特别注意行车安全。

  第十三条

  特种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特种车辆驾驶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在出车前除履行出车手续外,驾驶员还必须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面检查,如:制动部分、行走部分、转向部分等,发现问题应及时消除,在车辆故障消除前严禁出车。派车人员应询问驾驶员的身体健康状况、查看精神状态,如发现驾驶员不具备安全出车条件,可改派他人出车或不出车,驾驶员如果感觉状态欠佳可拒绝出车。

  第十五条

  驾驶员在出长途车时应在中途停车休息,严防疲劳驾驶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六条

  如果发生交通肇事或车辆损坏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部汇报,以便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确定今后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任何人员不得违章乘坐。驾驶员不准私自搭载他人,如私自搭乘他人发生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同时还要追究驾驶员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车辆行驶时驾驶员严禁吸烟、饮食、使用手机。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系好安全带。

  第十九条

  驾驶员严禁私自出车或将有限制工作范围的车辆驶出规定范围。

  第二十条

  驾驶员擅自变更行车路线而发生的交通事故,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车辆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依据国家和地方交通部门规定,已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应由总经部及时给予报废,如车辆状况尚好,还可以继续使用,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检验合格,且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超期服役车辆应对其行驶、维修及异常情况做好记录,确保车辆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当车辆报废或变更车主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办理完相关手续,不得在车辆报废或过户前移交他人使用,手续办完后经安监部部审查合格后交总经部将相关资料存档。

  第二十三条

  特种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车辆在行驶中除驾驶员、副驾驶员座位外,其它非正式座位不得有人坐立。

  第五章出长途时车辆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接受长途车任务的部门必须在出车前一天联系总经部,通知车辆驾驶员。总经部还应规定出车时间、返回时间和行驶路线,并交代注意事项等;驾驶员按要求做好出车准备,按规定时间、路线出车,途中不得私自改变路线,特殊情况(修路等)改变路线,返回后应向单位说明。车辆在途中应适时进行安全性检查(一般2小时一次),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六条

  车辆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报警,同时应向公司领导、总经部、安监部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第二十七条

  出车返回后,驾驶员应立即向总经部汇报。

  第二十八条

  车辆在路上行驶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时速。

  第六章风厂车辆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风厂车辆由各风厂厂长负责统一调度管理,风厂厂长是本风厂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所管辖车辆调度、车辆安全管理、车辆维修联系等工作。

  第三十条

  任何人不得无证(系指公司颁发的内部准驾证)驾驶。

  第三十一条

  车辆离开风厂时,由专职驾驶员驾驶车辆并经总经部、风厂厂长批准,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

  第三十二条

  风厂配备的无正式牌照车辆不准离开风厂范围,只有公司配备的手续齐全的车辆可以离开风厂,但只能由专职驾驶员驾驶。

  第三十三条

  各风厂专职驾驶员负责本风厂全部车辆的档案管理和定期检查、维修及保养的牵头工作。

  第三十四条

  车况不良时严禁使用,发现车况异常时要及时汇报风厂厂长,由风厂厂长联系总经部进行修理。

  第三十五条

  驾驶员在风厂内驾驶车辆时,最高时速不得高于30公里/小时,在公路行驶时按交通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车辆回市里必须停放在公司,不得擅自在其它地方存放。

  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如发现人为原因损坏车辆,将对责任人给予500~3000元考核。

  第三十八条

  风厂内部发现驾驶员一次违章(没有出现任何不良后果),扣发责任人200元,可由风厂内部处理,但必须上报总经部和安监部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违反以上规定者,一经查实将考核风厂200~1000元。

  第七章项目部车辆管理

  第四十条

  各项目部车辆由各项目部经理负责统一调度管理,项目部经理是本项目部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所管辖车辆调度、车辆安全管理、车辆维修联系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无证(系指公司颁发的内部准驾证)驾驶。

  第四十二条

  各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车辆管理档案。

  第四十三条

  项目部配备的无正式牌照车辆不准离开现场范围,只有公司配备的手续齐全的车辆可以离开现场,但只能由专职驾驶员驾驶。

  第四十四条

  驾驶员在现场驾驶车辆时,最高时速不得高于30公里/小时,在公路行驶时按交通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公司配备给各项目部经理的车辆,由专职司机进行驾驶,其他人不得驾驶。如需离开现场必须经主管领导或总经部批准。

  第四十六条

  各项目部专职驾驶员负责本项目部全部车辆的档案管理和定期检查、维修及保养的牵头工作。

  第四十七条

  车辆回市里必须停放在公司,不得擅自在其它地方存放。

  第四十八条

  车况不良时严禁使用,发现车况异常时要及时汇报项目部经理,由项目部经理联系总经部进行修理。

  第四十九条

  内部发现驾驶员一次违章(没有出现任何不良后果),扣发责任人200元,可由项目部内部处理,但必须上报总经部和安监部部备案。

  第五十条

  违反以上规定者,一经查实将考核项目部200~1000元。

  第八章考核规定

  第五十一条

  酒后驾车、私自出车、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者,一经出现对驾驶员予以辞退。

  第五十二条

  对思想品质不良、不遵章守纪、习惯性违章虽未造成恶果,但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不允许再从事驾驶员工作。

  第五十三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司安全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处理意见。

  第五十四条

  凡发生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处罚标准如下:

  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

  特大事故8000元6000元4000元

  重大事故6000元4000元20xx元

  第五十五条

  对交通事故责任人按事故财产损失的8%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当事人给予撤消驾驶员岗位的处罚:

  (一)年度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二)年度内违章驾驶被地方交警部门和安监部部查处3次以上者。

  (三)发生一次负次要责任及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四)发生一次交通肇事造成车辆报废或人员死亡者。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总经部应制定本部门的车辆管理制度;各风厂和项目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车辆管理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规定相违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安监部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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