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4-05-25 09:40:50 财务管理 我要投稿

[热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15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热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15篇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确保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区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

  第三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正确、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

  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

  (二)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制定社团经济决策,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有条件的可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结帐、报帐,编制财务预决算;

  (四)建立和完善社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对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及时向社团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五)防止财产物资流失,确保财产物资完整和安全。

  第四条社会团体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社会团体应根据财务业务的需要设置财务机构,配齐专、兼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需持会计证上岗,实行钱帐分管制度。

  第五条社会团体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定期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报送社团年度预算、决算和资金平衡表,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六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对社会团体的全部财务活动负责。

  第二章财务收入管理

  第七条社会团体的财务收入包括:

  (一)会费收入:包括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

  费由个人负担;团体会员中,企业单位交纳的会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交纳的会费从预算外收入中列支; (二)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包括现金、实物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三)有偿服务收入:包括科技、信息的咨询与服务、人才培训、社会办学以及举办展览、展销订货会和编辑出版刊物收入,会议活动收入等;

  (四)创办经济实体的经营性收入和入股红利收入;

  (五)政府部门或其他部门对社会团体的经费资助及委托某项事务所拨付的活动经费收入;

  (六)利息、汇兑收入、社团下属机构上交的管理费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八条社会团体财务收入的原则:

  (一)社会团体的各项财务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的规定;

  (二)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摊派,也不能以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作为交换条件。对于国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包括实物),社团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捐赠文件的副本和清单;

  (三)社会团体每年可向其独资创办的经济实体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其比例最低不少于年税后利润的20%;

  (四)社会团体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研究所、学校、出版社、杂志社、中心等实体,社会团体可通过书面协议向上述实体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

  (五)社会团体举办国际展览、国际会议和其他交流活动所得的外

  汇收入为合法外汇收入,可以开立外汇存款帐户。

  第九条社会团体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深圳市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到原发售机关验旧领新。

  第三章财务支出管理

  第十条社会团体的财务支出包括:

  (一)业务活动费开支:社会团体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如召开年会、理事会、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表彰奖励会等各种工作会议费;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科技活动费、编辑出版费、接待费、资料费、业务税等;

  (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包括社团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聘用费、办公费、差旅费、租赁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行业保险费;

  (三)创办经济实体和其他事业性实体的成本费开支;

  (四)有偿服务成本费开支;

  (五)其他合理开支。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财务支出的原则:

  (一)社会团体应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预算。其中业务活动费(包括有偿服务成本支出)不得低于总支出的三分之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应限于三分之一以内;

  (二)社会团体根据经费结余情况,可提取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提取比例为事业发展基金50%,职工福利基金25%,职工奖励基金25%。

  (三)社会团体投资创办经济实体和事业性实体以及入股其他经济实体的支出从事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四)社会团体召开各种会议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深圳市财政局现行会议费用开支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社会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现行统一的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系列标准和有关规定并根据社会团体的经济情况办理。社会团体应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医疗、养老保险等;

  在社会团体中兼职的政府部门行政人员不得在社会团体中领取工资和享受劳保福利。

  (六)社会团体的外汇开支应主要用于出国考察、学习费、接待费、进口仪器、设备、材料、资料以及其它用于涉外活动的外汇开支。

  第四章货币资金、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必须在银行开立帐户,货币资金往来,除要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办理现金收支结算业务外,其余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属于社会团体的经济往来,不得在社会团体的银行帐户中办理结算。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建立现金日记帐,逐步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四条社会团体的现金,除按现金管理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帐户。社会团体的现金收付,主要用于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劳酬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等。注7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的财产物资是资金实物形态,是社会团体开展各项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因而应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和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的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

  品:

  (一)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陈列品、大宗图书音像和其它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物品,可视为固定资产登记造册;

  (二)材料是指使用后即消耗掉或逐渐消耗掉不能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质材料。对材料的使用实行定额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不属于材料范围的各种工具等。对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实行以旧换新的办法。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建立收付明细帐,要建立健全验收、领发、保管和清查制度。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财产物资属于社团的共有财产,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五章财务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财务管理规定,对于不执行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会计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财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社团各项重大活动计划的研究制定,如涉及数额较大的经费收支,都应有财务人员参加,对于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财会人员有权拒付。

  第二十一条(此条废止)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可根据宗旨、任务和捐赠人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的财务工作接受其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实行财务公开。社会团体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社团的年度预算须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实行。

  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应定期向为该团体提供捐赠、资助资金的国内外组织、单位和个人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创办经济实体和其它事业性实体,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社会团体应监督上述实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变更银行帐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团体的银行帐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自行终止和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深圳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2

  为加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根据《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的原则和要求,并结合专业合作社的实际财务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资金收入和支出管理制度

  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收入和支出管理,是合作社财务管理的核心工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管理。

  (一)资金的来源

  1、会员会费;

  2、会员股金;

  3、合作社结余中的公积金、公益金;

  4、其它非返还的收入;

  5、接受的捐赠款;

  6、政府扶持的资金。

  (二)资金的运用

  专业合作社资金运用必须遵循量入为出,勤俭节约,为成员办事,减轻会员负担,不断发展壮大合作社经济,扩大积累,增强服务功能,促进合作社经济全面发展原则。

  (三)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资金的用

  途。

  (四)专业合作社的财务往来帐目,受勐海县农经站和勐遮镇农经站的审计监督和管理,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数据材料。

  (五)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存入勐遮镇“村帐乡管”帐户,按“村帐乡管”的财务制度执行管理。

  (六)专业合作社的会计报表、各种凭证统一使用县农经站印制的表格凭证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票据,票据管理实行领用登记,管用分开,存根的审计监督保存入档制度。

  二、财务审批制度

  为增强财务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必须坚持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各项财务收支必须由财务人员经办,统一使用规定凭证,严禁无据收付款,严禁白条下帐、财务人员必须坚持按财务审批程序和财务审批权限执行。300元以下由理事长审批,500—1000元由理事会审批,1000元以上由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研究表决通过执行,12000元以上召开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方可执行。要严把审批关,不得越权审批。

  三、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哄抢、破坏、私分、无偿占有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合作社所有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未经合作社成员或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用合作社的资金为单位和个人担保、抵押。

  四、审计监督制度

  建立会员监督与农经管理部门监督相结合的审计监督机制,对合作社财务往来,要严格实行专项审计,干部离任审计和年终审计制度,审计工作以农经管理部门为主,合作社理财小组应积极配合。审计出的'结果向群众公布,审计出的问题要认真解决。

  五、监事会和财务公开制度

  经合作社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人监事会成员。其成员具备的条件是:有群众威信,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具有一定的文化和财会知识。其职能是参与财务收支计划,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基本建设计划,资源开发计划。

  坚持民主管理、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增强财务工作透明度,具体做到重大决策公平,财务收支公开和其它经济财务往来事项公开。

  六、财务报表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合作社的财务报表分为月份和年度财务报表,财务人员要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财务报表,定期向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提供数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

  对各种经济合同,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和各种会计凭证,帐薄、会计报表、会计人员的交接清单,会计档案的销毁清单等,建立财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好档案管理的保密工作;并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七、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

  政策、法规,遵守财经纪律,认真负责,积极钻研业务知识,敢于坚持原则,树立廉政奉公、为全体会员服务的思想。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人员调动或因故离职,须经县农经站同意和备案后,将本人所经管的财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八、凡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3

  第一条财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二条财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三条财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实际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四条财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制度、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五条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六条财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七条财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八条公司和子公司应当定期检查财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财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第九条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十条移交人对移交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未办妥会计资料、凭证档案的移交和未了事项的说明而造成手续不清、帐务混乱,甚至经济损失,监交人和接交人均应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十二条财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二)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等有关资料、实物的内容。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财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财务分管领导负责监交;子公司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子公司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派人共同监交。

  第十四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对会计电算化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二十二条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财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二十三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数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监交人一份,本公司财务档案保管人存一份。

  第二十五条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二十六条财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财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依此规定办理。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4

  第一条总目标:

  加强管理,研究创新,扩大营业额,控制成本,创造利润。

  第二条各部门目标:

  1.贸易部:

  (1)充分消化现有产能。

  (2)利用现有市场,购销相关产品,扩大营业额。

  (3)销售费用的.控制(运输费用、报关费用、保险费用等)。

  (4)呆品处理。

  (5)外销成长率x%,年度外销金额x元。

  2.内销部:

  (1)估计内销产品销售数量,协调生产管理中心建立适当库存量。

  (2)建立内销销售网,扩大现有客户的采购规格及数量。

  (3)呆品处理。

  (4)内销成长率x%,年度内销金额x元。

  3.供应部:

  (1)建立机物料abc分类,实施重点控制。

  (2)建立各主要原物料安全库存量、经济采购量。选择优良供应厂商,商订长期采购合同;加强比价功能,降低采购价格。

  (3)降低平均库存量:a料x天,x磅。b料x天,x磅。机物料降低x%,x元。

  4.总务部人事科:

  (1)建立员工进用升迁、薪资考核奖惩的人事制度。

  (2)精简人事,控制管理费用。

  5.事业关系室:

  (1)建立人、物出入厂管理规则。

  (2)加强警卫勤务训练。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5

  一、库存现金管理

  1、公司财务部库存现金控制在核定限额内,不得超限额存放现金。

  2、严格执行现金盘点制度,做到日清日结,保证现金的安全。现金遇有短款,应及时查明原因,报告单位领导,并要追究责任者的责任。

  3、不准用“白条”入账。

  4、不准私人挪用、占用和借用公款现金。

  5、到公司以外金融机构提取或送存现金(限额1万元以上)时,需由两名人员乘坐公司汽车前往。

  6、现金出纳人员必须严格和妥善保管金库密码和钥匙,不得借给他人。

  7、现金出纳人员要妥善保管金库内存放的现金和有价证券;私人财物不得存放入内。

  8、现金出纳人员必须随时接受开户银行和本单位领导的检查监督。

  9、出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上述各条规定。

  二、银行存款管理

  1、公司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银行基本账户和辅助账户的开户和公司各种银行结算业务。

  2、公司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的结算管理制度。

  3、作废的银行支票由出纳人员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存。

  4、银行结算方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取如下几种方式: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电汇、信汇、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仅限于水费、电费、电话费结算),除上述结算方式外,其他不予使用。

  5、从银行取回的各种结算凭证,要及时入账。

  6、公司应按每个银行开户账号建立一本银行存款明细账,出纳人员应及时将公司银行存款明细账与银行对账单逐笔进行核对。于每季度末做出银行核对余额调节明细表。

  7、银行出纳人员对银行调节明细表所记载的账项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对出现的差错通知责任人进行更正,对未达账项要及时予以清理。造成的账账不一致,应尽快解决。

  8、空白银行支票与预留印鉴必须实行分管。由出纳人员逐笔登记,记录所签发支票的用途、使用单位、金额、支票号码等。

  三、往来账款管理

  1、应收账款的管理:公司各销售部门根据形成收入的确定标准及时开据发货票后,由财务部作好账务处理,编制会计记账凭证,登记有关收入和与客户应收账款往来的会计账簿,同时要定期与销售部门进行核对,保证双方账账核对一致。

  2、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公司各部门形成的出差借款、采购借款、各部门备用金应于业务发生后及时报销,每年12月中旬进行清理。各部门备用金于每年12月份中旬清理,进行还旧借新。

  3、应付账款的管理:公司各部门因采购形成的应付票据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登记相应的.账簿,定期与相关部门对账,保证双方账账核对一致。

  四、内部牵制

  1、公司实行银行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分管制度。

  2、非出纳人员不得办理现金、银行收付款业务。

  3、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每季抽查一次。

  4、现金出纳人员不得担当制证工作,只能由财务部指定的制单人制单。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3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部职责范围

  1、财务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及会计制度,确保财务工作的合法性。敬业爱岗,不做有损于公司的事。

  2、建立健全公司各种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财务工作程序执行。

  3、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公司资金和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4、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提前预警资金需用状况,确保资金的有效供应。

  5、进行成本、费用预测、核算、考核和控制,督促有关部门降低投资、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6、建立健全各种财务帐目,编制财务报表,并利用财务资料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分析,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有效依据。

  7、会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安全、有效。

  8、加强本部门管理,进行内部培训,提高本部门工作人员素质。

  9、完成公司工作程序规定的其他工作,完成领导布置的其他任务。

  二、借款审批及标准

  1、出差借款:出差人员应先到财务部领取一式两联的“借款单”,详细填写借款日期、资金性质、部门、出差地、出差事由、出差天数及金额,经本部门主管签字后报总经理签批;借款单交会计留存,待借款人归还借款后清款联还本人作为清帐依据。前次借支出差返回时间超过10天无故未报销者,不得再借款。

  2、日常费用借款:各部门因办理业务需要借款,到财务部领取借款单,填写好资金性质(支票或现金)、部门、借款事由,所借金额,审批程序同第1条。

  3、购置固定资产借款:施工用具、加工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者,办公设施单价20xx元以上者,属固定资产。需填写固定资产申购单、固定资产请款单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由相应部门办理。购置固定资产必须开具正式发票。

  4、备用金借款:对于特定部门或岗位实行备用金借款,具体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所有备用金借款于每年年度终了报帐时归还结清。

  5、其他临时借款:如业务费、招待费、周转金等,审批程序同第1条。6、借款出差人员回公司后五天内应按规定到财务部报帐,报帐后所欠金额三天内补齐,对于不办理报销手续且三天内不能补齐所欠款项的,财务部有权从当月工资中扣回。

  7、所有借款均遵循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

  8、严格禁止个人借款,特殊情况需由公司部门经理以上级别人员做担保并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借支。

  三、日常费用报销:

  1、公司员工在日常费用支出时,需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2、日常支出时应尽量取得原始发票,对于不能取得原始发票的情况,需由对方出具收款证明。

  3、报销时须由经手人在发票上面签字并简述事由,并经相应领导及总经理签字后到财务部报销;

  4、所有日常购用物品均须到库房办理入库手续,报销时发票后面附有经库房管理员签字的入库单,并经各相应领导及总经理签字后到财务部报销;

  5、遇报销审批人出差在外,则应由审批人签署指定代理人,交财务部备案,指定代理人可在此期间行使相应的审批权力;或者由财务人员与审批人进行电话联系,先行借款或报销,待审批人回公司后再进行补签。

  四、附则

  1、所有费用支出实行总经理签批制。

  2、本制度自董事(股东)会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6

  总则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对财务工作的管理,公司各部门领导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一章财务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公司设财务部,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3、负责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融(筹)资信贷、成本管理;

  4、参与工程项目招标、预(决)算;

  5、了解掌握有关政策、税收;

  6、配合公司领导协调财政、银行、税务、审计及相关部门的关系;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财务工作。

  第二章:会计人员的设置及职责:

  公司财务部人员设置:财务经理、主管会计、出纳、收款员(现在暂不设置此岗位)。其岗位职责如下:

  (一)、财务经理:

  1、决定部门内的人员配置。

  2、协助总经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并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

  3、配合公司领导进行融资工作,合理、有效的使用用资金。

  4、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效益。

  5、督促、指导本部门人员工作。

  6、配合公司领导协调财政、银行、税务、审计及相关部门的关系;自觉接受上级主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并按其要求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7、负责审核记帐凭证、管理总帐,按时编制报表;按时缴纳各项税款。

  8、及时、准确的向公司领导提供财务资金、成本、费用信息;并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9、负责财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10、完成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二)、主管会计:

  1、按照会计法和有关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规定,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2、充分发挥会计的反映和监督职能,认真做好经营活动财务分析,协助财务经理定期检查、分析公司成本、费用和利润的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领导的财务金融参谋。

  3、负责会计凭证审核和编制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认真编制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及时报送。

  4、正确运用和登记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做到帐帐、帐证、帐表三相符,及时、准确编制成本表、费用表、销售月报表正确反映本企业经济活动情况,为公司经营管理提供会计资料。

  5、管理销售台帐,并负责与销售部定期核对无误,督促销售房款回笼,并审核销售部门业绩。

  6、做好债权债务的管理和清对工作。严格审查有关合同规定的预付帐款条款,掌握预付帐款的`支付情况。根据部门资金计划编制公司月度资金计划,并考核资金使用效果。

  7、负责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日常核算工作,并定期协同办公室清点资产。

  8、负责工资、费用、成本、利润、税金等核算计提及审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根据开发经营的进度,作好资金筹措调整,及时安排资金周转调度。根据销售合同及实际工程进度,办理预收款的收取及房款的结算。

  10、根据工程承发包合同,会同工程部等职能部门审核工程备料和工程进度款的拔付、回笼和结算工作。

  11、按期计算工程成本,竣工后核算实际成本,销售后及时计算经济效益。

  12、核算公司应缴纳的税费,并作出相关财务报表、凭证、帐目。

  13、配合人事管理部门对各部门、各员工工作进行业绩考核,奖罚处理。

  14、负责会计档案的装订、保管工作。

  15、与出纳定期核对现金库存余额及帐实相符情况。

  16、完成公司财务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出纳:

  1、在部门经理的领导下,按照国家财会法规、公司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认真办理提取和保管现金,完成收付手续和银行结算业务,保证资金安全;

  2、银行账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钱;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3、严格审核报销单据、发票等原始凭证,按照费用报销的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做到合法准确、手续完备、单证齐全。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4、支付工程材料款和工程进度款时,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原则上不得直接兑付现金;

  5、正确编制涉及现金、银行的记帐凭证,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做到月结月清。并与实际库存现金核对无误,银行存款按时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每月末及时编制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及时编制资金周报和月报上报有关领导;

  6、为了及时发现和防止现金收付差错,各单位财务部负责人或指定的其他财务人员每月终了后应会同出纳人员盘点库存现金一次,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出现诸如人员变动或其他异常情况应随时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发现长短款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7、认真审查临时借支的用途、金额和批准手续,控制使用限额和报销期限;

  8、负责督促出差或采购人员及时报帐,坚持“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

  9、按时办理工资发放及其他员工福利工作;

  10、负责妥善保管现金、有价证券、有关印章、空白支票和收据,签发支票时,要登记“支票使用登记簿”和“印签使用登记簿”;

  11、公司财务章和法人章要分开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12、完成财务经理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收款员:

  1、售楼现场负责向客户收取房款,向客户开据收据,及时将所收房款交存公司银行账户,并填制收款明细表与出纳交接;

  2、根据收款手续制作销售明细资料并交财务部主管会计核对无误后登记入账;

  3、与销售部门协调一致,办理与财务有关的其他事宜;

  4、完成总经理或财务部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费用报销制度

  一、费用报销的总的要求及审批流程:

  (一)、费用原始单据要求:

  1、所有费用须取得正规有效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据),不得以其他票据充抵。如确因合理原因无法取得发票,应由经手人说明,按财务部门要求取得其他合适的票据代替或进行妥善处理。

  2、发票应写明:接受单位名称(xxx有限公司)、业务发生日期、品名(服务内容)、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对于品名规格较多、无法在一张发票上列明的,应另附销售(服务)单位盖章的明细单作为发票附件;接受单位名称不得使用如“xxx”等简称;发票要求金额计算正确、大小写一致;出票单位印章齐全;无涂改(挖补)现象。

  3、报销附件齐全。要求验收的,应将验收单作为报销附件;报销人预先在财务部门借款的,应注明借款额;签订了合同的还应在报销单上注明合同日期和名称。

  (二)、费用报销单填写:

  1、差旅费用报销一律由出差人填列公司统一使用的《差旅费报销单》,报销单应详细列明:

  报销人所在部门、填报日期、报销人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出差起止日期、单据及附件张数、起讫地点等基本内容,并按《差旅费管理制度》规定填列机票费、车船费、住宿费、出差补助、其他费用金额。并在“出差人”一栏签名。

  2、其他费用一律由经手人填列公司统一使用的《费用报销单》,详细列明报销所属部门、报销日期、单据及附件张数、报销款项用途、金额等内容。并由本人在“领款人”一栏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或由他人仿签。

  3、报销人应在报销单“用途”一栏简要列明费用发生时间、地点、事由(特殊情况除外),如招待费报销应填写“×月×日招待××公司×××等几人,陪同人员:×××”、“交办公区××年×月×日至×月×日电话费”、“购××部用××物品×件”等,禁止简单填写“招待费”、“电话费”、“办公用品费”等。否则,审核人有权退回重新填写。

  (三)、原始单据粘贴:

  1、使用公司统一的《原始单据粘贴单》,沿装订线边沿由上往下、由左往右进行粘贴。要求单据厚薄分布均匀、排列整齐、单据上边及左边边沿保持平整。一张粘贴单无法粘贴完时,可分几张粘贴。

  2、数量较多的定额发票如停车费、市内交通费、招待费等。应将相同票面金额进行分类,按金额大小顺序从上往下粘贴,以利财务审核。

  3、除财务制度规定可以按月累积、一次报销的费用外,不同经济内容或不同时间发生的业务,应分别填列报销单,不得混合报销;同一经济内容应合并报销,不得人为拆分。否则,审核人有权退回报销单据。

  (四)、报销审批流程:

  1、经手人按规定要求粘贴单据、填列费用报销单;

  2、部门负责人审核计算:主要审核是否符合费用管理制度、费用内容及金额是否真实、是否与请示内容相符合;

  3、财务部审核:

  (1)是否符合费用管理制度、费用支出是否经过相应的核准程序、费用审批应附的验收单、其他必须的附件是否齐全;

  (2)发票及附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

  (3)费用报销单填写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原始单据粘贴是否规范;

  (4)是否存在不同经济内容或不同时间发生的业务混合报销,或同一经济内容拆分报销现象;

  (5)是否有应扣还的账面借款及其他应收、应扣款项,并计算实际付款金额;

  (6)审核完后在单据上签字。

  5、总经理批准。

  6、出纳:

  (1)按照实际批准的金额,冲减未入账借款后计算实际付款额;

  (2)由报销人在“收款人”一栏签名,并同时支付报销款项;

  (3)在费用报销单上盖“付讫”戳记。

  7、总经理离开公司且报销人确实需要当时报销费用的,由出纳电话请示总经理同意后报销付款,总经理回公司后当天,出纳应取得总经理补签。

  二、借款管理

  为加强员工借款管理,减少资金不合理占用,规避借款坏账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员工借款管理。

  (一)、借款分类及管理

  1、员工借款分为临时借款、备用金借款。

  (1)、临时借款是指员工因业务原因须以现金支付相关款项,临时向公司借支一定额度的现金,待业务结束后报销还款的行为。主要包括:公关招待费、差旅费、汽车修理费、零星采购费、会议费、福利活动费、以及其他临时借款。

  (2)、备用金借款是指员工因业务需要须以现金支付相关款项,且发生频率较高、发生金额相对固定,须向公司借支一定额度现金,在一定期限内用作业务周转的现金,如车辆加油费、过桥过路费、伙食费、公司领导及其他部门需多次周转使用的日常业务招待费或其他费用等。

  2、员工借款前必须合理预计额度,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超出合理额度的部分,财务部门有权核减,按合理额度审批。

  3、备用金由使用人根据业务性质或预计金额提出申请,报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总、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批。

  4、备用金额度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须重新核定。

  5、临时工和试用期员工不予借款,有业务需要时,由同行员工或部门负责人借支。

  6、借款必须用于公司业务需要,禁止各类私人借款。

  (二)、借款程序

  1、临时借款及备用金借款均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说明所属部门、日期、借款用途、金额、预计还款日期等内容。

  2、借款10,000元(含)以上,须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以便提前进行资金安排。

  (三)、借款审批:

  1、临时借款及备用金借款由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批准。

  2、借款人将审批后的《借款单》交财务部,出纳现金会计据此付款;

  3、财务负责人或总经理离开公司,相关人员确实需要当时借款的,由出纳电话请示相关领导后先行借款后补批准手续;

  4、临时借款严格遵循“前清后借”的原则。所有借款人在发生新的借款时,财务部主管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7

  岗位职责:

  1、负责所有项目的投标工作,确保投标文件按时递交;

  2、负责招标信息网公布的招标工程的投标工作,包括资格预审、技术标、商务标、成本等;

  3、与招标单位保持联系,关注投标开标结果及时向公司领导反馈信息;

  4、整理各工程中标结果,统计各工程标底的下浮率,以便上级做出投标估测。

  5、协助完成投标文件的打印、复印、签字、盖章、封装工作;

  6、完成上级交代的其他任务。

  任职要求:

  1、大专及以上学历,工程造价或装修等相关专业;

  2、熟悉国家招投标政策、造价相关知识、各地区定额规则等;

  3、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熟悉定额了解工程造价、材料设备的市场情况;

  3、能根据图纸独立编制及完成招标文件、标底等有关的'预、结算工作;

  4、熟悉广东省工程定额及预算软件;

  5、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原则性以及沟通协调能力,并能够承受高强度的工作压力。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爲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监督公司财産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産清查。

  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二章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五条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爲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後相一致。

  第八条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第九条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帐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位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条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後,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第三章资本金和负债管理

  第十二条资本金是公司经营的核心资本,必须加强资本金管理。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根据验资报告向投资者开具出资证明,并据此入帐。

  第十三条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会批准,可以按章程规定增加资本。财务部门应及时调整实收资本。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和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财务部门应据实调整。

  第十五条公司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须努力降低筹资成本,同时应按月计提利息支出,并计入成本。

  第十六条加强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的管理,及时核对馀额,保证负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凡一年以上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应查找原因,对确实无法付出的应付款项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後处理。

  第十七条公司对外担保业务,按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式报批後,由财务管理中心登记後才能正式对外签发,财务管理中心据此纳入公司或有负债管理,在担保期满後及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撤销担保。

  第四章流动资産管理

  第十八条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公司实际需要,合理核实现金的库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九条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结出现金日记帐的帐面馀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财务管理中心经理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公司的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条银行存款的管理:加强对银行帐户及其他帐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帐户印签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帐户印签。

  第二十一条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馀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帐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在每月末要做好与银行的对帐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馀额调节表,对未达帐项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报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应收帐款的管理:对应收帐款,每季末做一次帐龄和清收情况的分析,并报有关领导和分管业务部门,督促业务部门积极催收,避免形成坏帐。

  第二十三条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应按户分页记帐,要严格个人借款审批程式,借款的审批程式是:借款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借用现金,必须用於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各种费用专案的支付。

  第二十四条短期投资的管理:短期投资是指一年内能够并准备变现的投资,短期投资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记帐、核算收入成本和损益。

  第五章长期资産管理

  第二十五条长期投资的管理,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分爲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公司进行长期投资应认真做好可行性分析和认证,按公司审批许可权的规定批准後,由财务管理中心办理入帐手续。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元没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産的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産应纳入固定资産进行核算:①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②不属於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xx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産要做到有帐、有卡,帐实相符。

  财务部负责固定资産的价值核算与管理,综合管理部负责实物的记录、保管和卡片登记工作,财务部应建立固定资産明细帐。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産的购置和调入均按实际成本入帐,固定资産折旧采用直线法分类计提,分类折旧年限爲:房屋、营业用房30年

  通讯设备、交通运输设备3年电子电脑、办公及文字处理设备3年电器设备、安全保卫设备3年

  第二十九条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産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産,不再补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産,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産,当月照提折旧。

  第三十条对固定资産和其他资産要进行定期盘点,每年末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盘点一次,盘点中发现短缺或盈馀,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盘盈盘亏表,报财务部审核後,经总经理批准後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无形资産指被公司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産,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资産按实际成本入帐,在受益期内或有效期内按不短於10年的期限摊销。

  第三十二条递延资産是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需要在以後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産的改良支出和摊销期限超过一年,金额较大的修理费支出。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成本。分摊期不短於5年,以经营租入的固定资産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赁期内分期摊销。

  第六章收入管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收入包括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等。营业收入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并认真核实、正确反映,以保证公司损益的真实性。

  第三十四条营业收入要按照规定列入相关的收入专案,不得截留到帐外或作其他处理。

  第七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业务有关的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成本费用是管理公司经济效益的重要内容。控制好成本费用,对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十六条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利息支出、营业费用、其他营业支出等。

  利息支出:指支付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成本支出。

  营业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医药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保险费、固定资産折旧费、摊销费、修理费、管理费、通讯费、交通费、招待费、差旅费、车辆使用费、报刊费、会议费、办公费、劳务费、董事会费、奖励费、各种准备金等其他费用。

  固定资産折旧费:指公司根据固定资産原值和国家规定的固定资産分类折旧率计算摊销的费用。

  摊销费:指递延资産的摊销费用,分摊期不短於5年。

  各种准备金:各种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按年末长期投资馀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坏帐准备金按年末应收帐款馀额的1%提取。

  管理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职工工作餐费、取暖降温费、全勤奖励费等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4%计提,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2%计提,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3%计提。住房公积金经批准後,由公司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

  第三十八条加强对费用的总额控制,严格制定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审批许可权,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有关支出凭证,未经领导签字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对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的行爲应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项成本费用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和核算,费用支出的管理实行预算控制,财务管理中心要定期进行成本费用检查、分析、制定降低成本的措施。

  第八章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

  第四十条公司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支出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支出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等。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固定资産盘盈、处理固定资産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没收入、罚款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式经批准的应付款项等。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具体包括:固定资産盘亏和毁损报废净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四十一条公司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後,依照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後的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弭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提取法定盈馀公积金,法定盈馀公积金按照税後利润扣除前两项後的10%提取,盈馀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不再提取。

  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按税後利润的5%计提,主要用於公司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根据股东会决议,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九章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四十二条财务报表分月报和年报,月报财务报表包括资産负债表、损益表。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産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营业费用明细表、利润分配表。公司财务月报表应於次月15日内完成,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於次年90日内制作,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四十三条年末还应报送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

  业务、经营情况,利润实现情况,资金增减及周转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

  财务会计方法变动情况及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资産负债表制表日至报出期之间发生的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爲正确理解财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市属国有粮食企业财务行为,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会计法)、《财务通则》、《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全市粮食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监管范围企业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负债以及成本费用进行监管。

  第二章 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等。

  第四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

  (一)现金管理:要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出纳员要做到日清月结,严禁白条抵库,严禁公款私存。因工作需要确需借支现金的,必须由财务负责人审核,法人代表审批方可支取。财务负责人定期对出纳抽查盘点库存现金,出纳员必须随时接受相关部门及本企业领导的监督检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二)银行存款的管理:企业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银行基本帐户和银行结算业务,按照资金性质或业务需要,开设银行账户进行结算。银行印鉴必须由财务负责人与出纳员分开保管。不准为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贷款)担保,任何人不得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和银行信用卡。不准将企业资金借给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三)各单位核算统一归集在财务部门,不准各部门另行设置出纳,分散核算。

  (四)严禁用公款炒股、炒期货。

  第五条 应收或预付帐款的管理

  (一)企业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

  (二)企业粮食业务要遵循“钱进来、货出去、货进来钱出去”的原则,对合同期内应收款项,应落实到人,明确责任,及时收回,以防坏账的发生。

  第六条 其他应收款的管理

  (一)以前发生的其他应收款要查清原因,企业督促并协助责任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追回。

  (二)除正常工作需要发生的其他应收款外,不允许有其他应收款发生。

  第七条 应收补贴款的管理

  应收补贴款应专款专用,并及时与财政部门结算。

  第八条 存货的管理

  (一)企业存货,特别是原粮、产成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二)企业每个季末要对库存商品进行盘存、核实,做到账实、账账、账证、账表相符,对盘盈或盘亏库存商品要查找原因,分清责任,及时调整账务。

  (三)中央、省、市、县级储备粮油严格按规定专仓、专罐、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证质量好、储存安全和管得住、调得动、用得上,力争不亏损。

  第九条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的管理

  (一)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按规定列支。

  (二)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要找出原因,分清责任,由企业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入帐。

  第十条 坏帐损失的管理

  企业每年末,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检查,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或不能支付的应收、应付款项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分清情况进行处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资产购建的管理

  (一)项目审核。按照有关规定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含)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国家投资的项目应当经企业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企业自筹的项目经企业领导班子及职代会研究决定;专项资金项目必须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报批。

  (二)项目招投标。拟建项目经核准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

  (三)基本建设(含新建、扩建、维修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方可结算付款。

  (四)盘盈固定资产必须及时入帐,其资产名称及重估入帐价值须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备案。

  (五)企业购置汽车(货车、轿车)必须报经市商务和粮食局批准后,方可购买。亏损企业一律不得购买轿车。

  第十二条 企业资产处置的管理

  (一)应当按规定程序审批的资产范围:企业整体转让资产、部分出让或转让资产、租赁或托管资产、盘亏、报损报废固定资产。

  (二)审批程序: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及职代会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后,向市商务和粮食局提出书面请示(附处置资产明细表),经市商务和粮食局派人员到现场实地勘察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三)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必须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其评估价值在5万元(含5万)以上必须采取公开竞卖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企业资产收益的管理

  企业资产收益必须按时入帐并按相关规定使用。

  第四章 负债的管理

  (一)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的.每笔结算支付必须有凭有据。大额资金的运行须上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备案。

  (二)专项应付款:最低收购价、仓房维修费、简易建筑费企业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五章 成本费用的管理

  第十四条 制定费用标准。企业要增强节约意识,制定工资、招待费等费用标准,降低费用开支,力争以最小的支出,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企业所有费用开支必须坚持企业财务部门审核把关,法人代表“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 严把费用开支关,堵塞漏洞。企业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报销费用或变相列支费用。

  第十七条 企业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当期的收入、成本、费用,不准虚列成本、虚报盈亏、隐瞒财产和收益,不做假帐,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第十八条 各企业只准设置一套会计核算,严禁搞账外账或设置“小金库”。

  第六章 监管方式

  第十九条 严格实行《攀枝花市商务和粮食局局属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市商务和粮食局对企业财务实行定期不定期检查。

  (一)每半年市商务和粮食局对市属购销企业组织一次内部审计。

  (二)如遇特殊情况,市商务和粮食局随时对企业财务执行情况予以检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现金出现短库,由出纳员全额赔偿。其短库金额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应收和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由于失职、渎职行为不能按时收回的,对有关责任人采取赔偿损失和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也须采取一定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财务负责人未按《攀枝花市商务和粮食局局属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进行报告的,市商务和粮食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批评,发现三(件)次以上(含三次)未报告的,市商务和粮食局将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失职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的,市商务和粮食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按相关规定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者,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财务审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团体财务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

  (二)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结帐、报帐,编制财务预决算;

  (三)建立和完善社会团体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对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四)维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社会团体实行财务自收自支、单独设立帐户、独立核算。社会团体应根据经济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专、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人员必须持会计资格证上岗,每年要有一定的时间用于学习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五条社会团体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应对社会团体的全部经济业务收支活动承担责任。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七条社会团体的业务收入包括:

  (一)社会团体会费收入:包括个人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包括现金、实物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三)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入:包括科技、信息的咨询与服务、科技开发、技术转让、培训、办学以及举办展览、展销会、比赛和编辑出版刊物收入等;

  (四)社会团体创办经济实体的经营性收入和入股红利收入;

  (五)政府部门或其他部门对社会团体的经费资助及委托某项事务所拨付的活动经费收入;

  (六)利息、社团下属机构上交的管理费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

  (七)主管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社会团体取得的收入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社会团体业务收入的原则及要求:

  (一)社会团体的各项业务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现行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规定的范围或批准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社会团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属事业性收费收入的,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各级财政专户储存。

  (二)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入帐,不得坐支现金和帐外设帐;

  (三)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严禁任何形式的摊派,也不能设置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交换条件。对于国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包括实物),社会团体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捐赠文件的副本和清单。

  (四)社会团体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研究院(所)、学校、杂志社、中心等实体,社会团体可通过书面协议向上述实体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

  (五)社会团体每年可向其独资创办的经济实体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其比例最低不少于年税后利润的20%;

  (六)社会团体举办国际展览、国际会议和其他交流活动所得的外汇收入为合法外汇收入,可以开立外汇存款帐户。

  第九条社会团体会费收取。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可根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作为议案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社会团体制定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会后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民政、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十条财务支出范围:

  (一)业务活动费开支:社会团体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如召开年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表彰奖励会等各种工作会议费以及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科技活动费、编辑出版费、接待费、资料费、业务费等;

  (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聘用费、办公费、差旅费、租赁费、职工教育费、社会保障费、行业保险费;

  (三)社会团体创办经济实体和其他事业性实体的'成本费开支;

  (四)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成本费开支,以及应交纳的税费;

  (五)其他合理开支。

  第十一条财务支出原则及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按照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办理各项支出;社会团体严禁为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小金库”便利,社会团体不得列支与社会团体活动无关的经费。

  (二)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可不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

  (三)经费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它用;

  (四)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呈报社会团体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报销;

  (五)社会团体应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预算,其中业务活动费(包括有偿服务成本支出)不得低于总支出的三分之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应限于三分之一以内;

  (六)社会团体根据经费结余情况,可提取事业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其中事业基金不低于50%,职工福利基金不高于30%;

  (七)社会团体投资创办经济实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入股其他经济实体的支出从事业基金中列支;

  (八)社会团体召开各种会议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财政部现行会议费用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社会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现行统一的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系列标准和有关规定,并根据社会团体的经济状况办理,社会团体必须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住房、养老基金等;在社会团体中兼职的政府部门行政人员不得在社会团体中领取工资和享受劳保福利;

  (十)社会团体的外汇开支主要用于出国考察学习费、接待费、进口仪器、设备、材料、资产以及其它用于涉外活动的外汇开支。

  (十一)社会团体财务室出纳员必须建立现金收、支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平时除保留少量库存现金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外,其大宗支出和其他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

  第四章货币资金、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的货币资金往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在银行开立帐号,办理财务收支的结算业务。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帐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建立现金日记帐,逐日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四条社会团体的现金,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帐户。社会团体的现金收付,除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劳酬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收付。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的财产物资是资金实物形态,是社会团体开展各项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因而应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的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一)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陈列品、大宗图书音像和其它固定资产。单位价值20xx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物品,可视为固定资产登记造册;

  (二)材料是指使用后即消耗掉或逐渐消耗掉不能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质材料。对材料的使用实行定额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不属于材料范围的各种工具等。对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实行以旧换新的办法。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按类别或品种设立明细帐,要建立验收、领发、保管和检查制度。

  第五章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收取会员会费,必须使用湖南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社会团体与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往来事项,应使用湖南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据》,社会团体依照宗旨开展的各项服务性活动的收入,必须使用湖南省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严禁使用其他票据或收款收据,会费和其他收入票据禁止混用,所收会费和其他收入必须按照票款同步的原则及时上缴社会团休财务室,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帐外设帐。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接受捐赠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和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南省捐赠专用收据》。其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原则上不得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确因特殊原因须代行政府职能,收取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取时须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利用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所取得的有偿使用收入,依法纳税后应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除以上(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应作为非税收入管理的情形外,依法开展服务活动收取的费用和其他合法收入,不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应当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普通发票,并依法纳税和接受监督;社会团体所取得的收入,除会费收入外的其他收入还应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进行界定,属政府非税收入的,必须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开展活动的所需财政票据(含会费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由社会团体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从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领购;社会团体不按规定范围领用财政和普通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使用的财政票据(含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及普通发票,由同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按票据管理规定负责发放和管理。社会团体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至少保管5年。

  社会团体必须于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接受民政部门组织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年检时应向民政部门报送经费收支和票据使用情况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申请使用《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社会团体单位,须到民政部门办理会费备案审批手续,财政部门根据会费备案情况发放票据,严格实行缴旧领新。社会团体持税务登记证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到税务部门领购普通发票。民政、财政、税务、监察等部门应定期对社会团体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团体单位通报检查结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同时应该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对于不执行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的会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坚持依法按章办事,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建立总帐、明细帐,做到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凭证、帐薄、报表齐全,数据准确,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会计报表,分别送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社会团体各项重大活动计划的研究制定,如涉及较大的经费收支,都应有会计人员参加,对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会计人员有权拒付。社会团体的会计人员调动和离职,必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后共同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可根据宗旨、任务和捐赠人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的财务工作接受其会员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监督,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社会团体的财务审计,由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受理。社会团体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社会团体的年度预算须经理事会审定后实行。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要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定期向为该团体提供捐赠、资助资金的国内外组织、单位和个人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创办经济实体和其它实体,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社会团体应监督上述实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三十条社会团体变更银行帐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财政、民政、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团体的银行帐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自行终止和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清算资产和债权、债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常德市民政局、常德市财政局、常德市监察局、常德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11

  第一章 总 则

  一、 为加强上海海虹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本公司)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充分发挥财务工作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公司经营管理体制水平和经济效益,促使公司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生产经营及财务行为。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 公司财务管理必须遵循“统一领导、按级负责、集中管理、独立核算”的基本原则。

  三、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务方针、政策及财务纪律: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做好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算、会计分析与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筹集资金,合理利用,监督经济活动,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公司资产增值目标。

  四、 财务管理实行电算化,提高效率、节省人力、实现现代化管理。

  五、 本管理办法经上海海虹汽车修理厂厂部办公会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第二章 财务机构、财务人员与职责

  六、 财务机构按照集中管理、独立核算的要求设置。公司设立财务经理,下设主管会计(由财务经理兼任)、收银、仓库保管员、出纳会计。

  七、 财务人员的聘用与录用,要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严格考核政治思想与工作责任心,合格后才能上岗。

  八、 财务机构与财务人员的主要职责:严密组织、正确实施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及时反映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编制公司财务计划,参与公司管理及经营决策:依法筹措资金,合理调度资金,监督资金及时回笼,确保资金良性循环。

  九、 财务人员应行使的工作权力:维护财经纪律和财经制度的权力,按照《会计法》、《企业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权力,不受任何行政干预的权力:对企业资金运作监督和控制的权力:向上级报告和反映本公司财务管理和违法违纪的权力。

  十、 财务机构必须严格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实行会计、出纳分管制度:票据印章分管:会计核算日清月结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制度:货币资金、结算票据使用登记制度:实物验收、领用登记和保管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事事有人管。

  十一、财务人员的离任和调动必须按规定办理详细交接手续,并在上级或财务负责人的监督下进行交接。交接不清(账目不清)不得离任,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才能交接。

  十二、上海海虹汽车修理厂按照公司章程。资金只准用于流动资金、购买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未经厂部会议同意不得对外投资。也不允许将资金借给、或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 资金管理

  十三、现金使用应遵守的原则:现金只能用于支付职工个人的工资及费用报销:不能转账的单位以及支付的劳务报酬:不足转账起点的小额零星开支。对往来单位发生的收付款项,都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十四、现金由出纳员专门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

  十五、收银员当天收到的现金,在营业终了进行盘点核对,次日及时与出纳进行结算,对数额较大的现金,要派专车送存银行,确保现金安全。

  十六、出纳库存现金要实行定额控制,一般不超出3天的零星开支。

  十七、员工因业务需要借支现金时,借款人先填写借款凭证,本人签字,财务审核,厂部领导签字才能借支。出差回来,一星期内必须报账,逾期不报账者,财务科有权按借款数额在工资中分期扣回。

  十八、收银员对现金的收入业务,要逐笔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出纳对现金的收付业务,要逐笔在现金日记账上进行登记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付讫”章,详细反映现金的收入、支出、结存情况,每日终了应将库存现金与账面现金进行核对,做到日清月结。

  十九、公司银行存款由财务直接掌管,收付款凭证由专人保管,各类款项收入与支付的具体内容填写齐全,不准巧立名目,不得开空头支票和空白支票,特殊情况要开空白支票的,必须限额。并写明收款人和用途。七天内凭报销凭证办理报销手续。

  二十、银行存款的支付,每笔业务需要经办人填写申请表,报财务审核,厂部领导批准后,出纳才能付款,月末应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如有未达账,要编制银行调节表。

  二十一、公司任何人不准用白条、实物抵充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不能公款私存、私借:不准设立“小金库”:不能出租、出借银行账号。

  二十二、划付款项,必须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经办人持批准的合同、协议、借据、报销凭证和汇款申请书(汇款申请书由经办人申请,财务审核、厂部领导批准),后到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1、未经财务审核或厂部领导审批生效的合同:

  2、未签订的购销合同:

  3、审核时发现风险较大或有明显亏损的:

  4、合同条款对我方权益明显不利的因素:

  5、违法、违章经营的:

  手续齐全的资金支付,财务人员不得无故拖延。

  二十三、资金划出后,财务部门必须按照合同、协议等内容进行跟踪,保证资金或商品按规定时间周转,杜绝资金“体外循环“,一经发现”体外循环“资金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二十四、应收预付账款,财务科要及时督促经办人催收,限期结算收回。超过规定时间,经办人和财务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乃至法律手段,半年、年末对应收账款要全面清理,分析原因并上报领导,年末还有余额,应按5%计提坏账准备,对金额较大、时间较长的外欠款,要指定专人进行催收,特别是经办人要积极催收。

  第四章 存货管理

  二十五、零配件部门进货要对拟进的零配件价格进行比较,同质产品低价购入。

  二十六、零配件部门要按零配件类别实行三级核算,建立库存商品明细账。

  二十七、仓库、财务科应建全库存商品明细账和收发登记、盘点制度,仓库每月末盘点一次,财务部门每月应核对库存商品帐。盘点发生亏损,要查明原因,及时报厂部领导批示。仓库原则上不能发生缺少配件,一旦发生缺少,若无意外发生,应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把缺少配件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十八、每月应编制存货资金使用计划,确定配件所需资金。对某类配件所占资金较大较多的,要采取措施及时销售或退换货,加速资金周转。

  二十九、配件部门应根据维修需要,及时调整配件库存结构,满足维修业务的需要。

  三十、对库存积压损坏的物品,要及时上报处理,如属能退换的物品,应及时通知供应商办理退换货手续。库存商品的具体管理办法,将按物流程序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章 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三十一、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购置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时,应由各部门提出申请,上报部门经理审查,财务审核,并报厂部领导批准,才能购买。一万元以上的由厂部会议决定,三万元以上由集团批准。专项商品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十二、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应严格执行会计制度的划分标准和计价方法。购入时,办理验收手续,财务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明细账,并落实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盘点核对,防止财产丢失。

  三十三、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应严格控制,充分利用现有物品,购入时应采用五五摊销法进行核算。

  三十四、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在使用过程中,要进行保养与维修,保证正常运转,防止人为损坏、特别要注意防盗,如果发生丢失,应由管理人员负责赔偿,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三十五、固定资产应按规定计提折旧,计提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机器设备使用年限3-10年,电子、电器设备使用年限5年,折旧费用计入企业营业成本及费用。

  三十六、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不能使又无修理价值时,应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财务部门审核,厂部领导批准后方能报废,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私自处理财产。

  三十七、公司固定资产的维修,不论价值大小应由厂部会议研究决定,3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经集团报批。并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招标确定施工队伍,其报价由厂部财务科或集团审计部审核后,才能结算。

  第六章 费用管理

  三十八、公司发生的费用按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进行分类管理。财务部门应设置费用明细账,进行分类核算,详细反映费用开支情况。

  三十九、公司员工到外地培训或出差,首先应填写申请表,注明培训或出差地点、时间及培训或出差事项,由部门经理审核,报厂部领导批准后方能出差。报销培训费或差旅费时,必须附上申请表,否者不予报销。

  四十、公司办公用品的采购各部门在每月25日前将下月需求计划报财务部门审核,厂部批准,由办公室人员统一在指定供应商处购买。不按期申报者不予购买。办公室要建立收发登记制度。确定专人保管并监督其使用状况,建立办公用品使用台账和领用手续,并实行定额管理。办公用品的采购与保管应分开。

  公司人员离职,必须要办理办公用品交接手续,由办公室收回其办公用品,转交新来人员使用,如需增加办公用品必须填写申请单,报财务部审核及厂部领导批准。

  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购置闲置办公用品(如:办公座椅、文件柜、电脑等)。办公室及财务部门应定期进行检查清理。

  四十一、水电、电话费由办公室按账单金额预借现金或支票,缴费后持回折由经手人、财务部负责人及厂部领导签字后报账。

  四十二、劳保用品包括防暑降温、卫生用品、劳动保护用品等。由办公室负责。

  四十三、财产保险及车辆保险由厂部指定负责办理。

  四十四、邮电通讯费

  公司因业务需要,可配备专用手机,由厂部核定。管理人员每月按补贴标准发放,凡超出部门一律由本人自理,公司不予报销。凡由公司配备通讯工具的人员在离开公司时,必须交回通讯工具,否则在工资中扣除或照价赔偿。

  四十五、公务车费用由办公室人员按车辆月耗油定额充值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后由经手人签字后,由财务部负责人及厂部领导签字后报销。车辆的保险费等按规定程序报销。

  四十六、印刷费

  公司各部门应做出计划,由厂部领导审批。办公室负责联系印刷,并发放至使用部门,使用部门应指定人员保管发放。

  四十七、其他费用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程序审批办理。

  四十八、公司员工的工资标准执行统一的标准,聘请人员由厂部办公室统一办理招聘手续,并要进行考核,合格后才能录用,其工资标准执行海虹汽修规定。

  工资的具体标准由人力资源部及快修店按上述办法制定具体方案和具体标准,报厂部会议批准。

  四十九、公司员工平时正常看病,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住院或医药费开支较大的,报厂部会议研究给予适当补贴。公司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五十、费用报销严格执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即所报销的发票必须是税务部门监制的专业发票,税务部门规定可以不使用发票的除外,由经办人按费用性质不同分类填好报销凭证,附上原始发票,报部门领导审批,财务审核,最后报厂部领导审批报销。对不合理不合法的费用开支,各部门领导和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对内容不完整的发票,财务人员应要求经办人补齐手续后,才能给予报销。

  五十一、公司发生的费用开支,必须坚持领导审批原则,即部门经理、分管领导、财务经理审核后报厂部领导批准。重大的费用开支,需经厂部会议研究决定,报集团审批后才能报销。

  第七章 财务核算的有关规定

  五十二、公司的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背财务法规。

  五十三、财务部门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核算财产的变动和经营,保护公司财产完全。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财务人员要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内容、手续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数字是否正确,再编制准确无误的记账凭证,作为登记账簿的'依据。

  五十四、财务人员要正确执行《会计制度》,使用规定的会计科目和子科目,不能自编科目或代号,确保核算指标口径统一,业务内用和会计处理原则一致,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应当一致,一年内不得变动,特殊情况如有变动,将变动原因以及对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清楚,往来科目按规定使用。

  五十五、原材料销售收入和利润的核算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不得虚报或隐瞒收入与利润。公司税后利润应按规定制定分配方案,报厂部会议批准后进行利润分配。

  五十六、成本核算应力求准确,单证齐全。成本核算范围、项目设置和核算方法应与国家颁发的《会计制度》相一致。对于摊销费用、递延资产、无形资产,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

  五十七、财务人员严格遵守记账规则。统一用蓝黑或黑墨水书写,账簿上的科目、子科目必须用全称,明细账应及时登记,日清月结,总账定期登记,账簿上所列内容应记录齐全,摘要既简明又要能说明问题,记录数字应占格宽二分之一,要字迹端正、清楚,发生错误,应按规定方法更正,不能挖补和涂改。账簿应逐行逐页连续登记,不得跳行、搁页,如发生错误,应划线对角线注销,各账户在记满一页后接记次页时,需要计算发生额的账户(收支账户),应加计借贷方发生额,并计算出余额,记入本面最后一行,并在摘要栏目注明“过次页”,后转入页的第一行,并在摘要栏目中注明“承前页”字样。不需加计发生额的账户(资帐户),直接把余额转入次页第一行余额栏内,并注明“承前页”字样。月、季、年度终了要及时办理结账,并做出结账标记。如需加计发生额的账户(收支户),结出月、季、年发生额,并在摘要栏中注明“本月合计”、“本季合计”、“本年合计”字样,并在月结、季结、年结数字下端划单红线或双红线以示封帐。年结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结出全年发生额和余额,年度结束更新新账簿时,有余额的账户可直接转记新账户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并在摘要内注明“上年结转”字样,在旧账账户数字下一行摘要注明“结转下年”字样。

  五十八、每月(季)末要进行财产清查,核对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与帐存数量是否相符。对总账下辖的明细账,要逐笔核对,要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账款相符。

  五十九、月末应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税金,下月按规定时间到税务机关缴纳,如果不能按时缴纳,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当月没有税款缴纳的,也应进行零申报。

  六十、公司会计报表应在下月三日前编报出来,下属各部门统计核算报表在当月二十五日前报至财务部。会计报表应附编表说明,季末、半年、年末要编写财务分析报告,并按时向集团及有关部门报告。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编制报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报表数字要求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任何人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他人篡改报表数字,做到帐表一致。

  2、 各种会计报表之间,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指标,应相互衔接。如有指标变动,应加以说明。

  3、 各种会计报表中的补充资料,都应填写齐全,不得遗漏。

  4、 报出的报表发现错误,应及时办理纠正手续,通知接受报表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重新编报。

  六十一、财务部门应定期考核、分析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主要包括总资产报酬率、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应收账款损失率、存货周转率等指标。

  六十二、财务部门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财务分析、经济合同等资料建立会计档案,按时收集,整理制定目录,装订成册,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不能随意让人抽调或检查。

  六十三、本试行规定条例经厂部会议讨论通过后开始执行。

  六十四、上述试行条例只是财务工作的基本要求,不一定满足企业全部经济活动的需要,在今后实施过程中,还应不断补充和完善。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企业财务管理是组织资金运动,处理同有关方面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它主要是利用资金、成本、收入等价值指标,组织企业中价值的形成、实现和分配,并处理在这种价值运动中的经济关系的一项管理工作,是

  企业管理

  的重要组织部分。

  第二条

  企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成本管理、收入和盈利管理及特殊事项的财务管理等。

  第二章:流动资金管理

  第三条

  流动资金管理,必须坚持计划管理,贯彻“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在保持计划内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资金占有。

  第四条

  流动资金的范围:

  1、存货资金的范围,包括储备资金,生产资金,成品资金三大部分。

  (1)储备资金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外购的铸件、锻件等)辅助材料,燃料、油料、化工材料、五金、电器、外购、配套件、工具、刀具、磨料、仪器仪表、各种备件,劳动防护用品等。

  (2)生产资金范围:包括在制品,半成品及外协费。

  (3)成品资金范围:包括各种产成品。

  2、非定额流动资金范围:包括结算资金,货币资金。

  第五条

  流动资金管理分工:

  流动资金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和分级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归口到处,定额到库。

  (1)财务处归口管理:主管全厂流动资金,归口管理非定额资金。

  (2)供应处归口管理: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油料,化工材料,小五金,配套件等。

  (3)工具处归口管理:工具,刀具,刃具,磨料,仪器,仪表及自制工具等。

  (4)设备处归口管理:设备维修备品、备件及电器等。

  (5)总务处归口管理:办公用品,绘图仪器,

  劳动保护

  用品等。

  (6)生产处归口管理:毛坯,铸件,锻件,在制品及自制件成品,标准件。

  (7)经营计划处归口管理:各项产成品。

  第六条

  储备资金管理职责:

  1、各分管单位根据生产任务,物资消耗定额和物资供应情况,制定各类物资的储备定额,并根据生产需要与库存情况,按年、季、月度编制采购计划。

  2、各分管单位负责控制流动资金定额,加强资金管理,保证资金指标完成。

  3、认真贯彻物资管理制度,严格各物资的收支、领、退、内部转移等手续,加强计划性,防止新的物资积压。

  4、各类物资分管单位对采购的主要材料,必须制定订货合同,合同要有明确的进货品种,规格,交货期及结算方式,合同付本交财务处。

  5、库房必须建立严格的验收制度,按合同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及时将入库单交采购人员报帐,对不合格要求的物品拒绝入库。

  6、库房保管人员必须按旬考核库存资金余额,掌握资金动态,坚持旬报制度。

  7、按期进行物资盘点工作,填报盘点报表。及时处理盈亏,保证账物一致。

  第七条

  生产资金管理

  1、计划调度处编制生产作业计划,投入产品计划,组织均衡生产,确定各种产品的生产周期,加速生产资金周转,控制生产资金保证资金指标的完成。

  2、制定期量标准,保证外购铸、锻件,毛坯件,在制品,半成品的合理储备定额。

  3、严格贯彻执行在制品管理制度,增强在制品,半成品的配套性。半年进行一次在制品、半成品的盘点工作,并填报盘点报表,保证帐物一致,账账一致。

  第八条

  成品资金管理

  1、营销总公司负责签订和管理产品供货合同,所签定合同付本交财务科,以便掌握销售动态和资金回笼情况。做好资金回笼,保证产品

  销售计划

  和资金指标的完成。

  2、计划调度处必须贯彻以销定产原则,按销售合同制定产品生产计划,按年、季、月编制商品生产计划。

  3、营销总公司定各种产成品库存定额,负责及时处理积压产品。

  4、营销总公司按月进行产成品盘点工作,及时处理拒付事项,保证账物、账账一致。

  第九条

  非定额流动资金管理

  1、财务处负责及时督促各物资管理部门及时清理债权债务。

  2、上必须贯彻财经政策,严格财经纪律,认真执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条

  流动资金的计划管理:

  1、流动资金计划与定额,管理是资金管理的基础,财务处根据生产情况及资金压缩指标,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定额的制订与修改工作。资金指标归口到处,定额到库,经主管厂长批准后执行。

  2、财务收支平衡会议制度是企业加强资金管理的有效办法,各物资归口管理部门在核定定额的基础上,按年、季、月编制销售计划,采购计划及积压物资处理计划等物料,送财务处汇总平衡编制年、季、月财务收支计划,供货计划由主管厂长主持召开资金平衡会议,分配资金指标,并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编制财务收支计划的原则:

  1、坚持以销定产,收支必须平衡。

  2、积极组织合理调度资金,保证生产正常的资金供应。

  3、坚持节约,反对浪费,杜绝超储积压,发挥资金的效能。

  4、确保税利的及时上交。

  第十二条

  财务收支计划内容:

  1、收支计划,产品销售计划,外协收支计划,材料调拨计划,积压物资处理计划及其他收入计划。

  2、支出计划,采购计划,生产外协计划,工资计划及其它费用性开支计划。

  3、财政上交计划:税金,利润。

  4、信贷计划。

  第十三条

  各分管单位根据本单位资金管理分工于每月25日前提出各有关计划,交财务处汇总平衡,每月6日前开资金平衡会。

  第十四条

  资金平衡会内容:

  1、财务处汇报上月资金指标及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本月财务收支计划草案。

  2、检查各资金归口单位计划执行情况。

  3、共同研究,主管厂长批准收支计划下达资金指标。

  第十五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厂长下达的资金指标,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计划的严肃性,防止超定额占用积压,在超储期间或超计划用款,财务处有权限制或停止资金使用。

  第十六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管理的物资必须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按规定要求定期盘点,填报盈亏表。对盘点中发现亏损报废要由有关部门组织鉴定,分清责任,查明原因,由厂长批准,财务处统一处理,各单位不得擅自销账。

  第十七条

  建立流动资金的检查,分析制度。

  第十八条

  为加强资金的计划管理,财务处应掌握产品销售合同及主要材料订货合同。

  第三章:成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产成品是反映企业产品生产过程和销售过程所发生的各种消耗的总和,是检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工作质量的综合指标,加强成本管理,降低沧海消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是企业成本管理的重要任务。

  第二十条

  目标成本:

  目标成本是目标管理的重要组成内容。根据市场预测,技术经济情报及企业总体目标,制定成本目标,并进行目标分解,从而使总体目标具体化,对各项工作形成责任制度。

  第二十一条

  目标成本的计算:

  目标成本=市场可能接受的价格-税金-最大利润

  第二十二条

  根据市场预测、决策制订的目标成本,做为各责任中心工作的依据和成本支出的最高限额,按企业目标成本核算的各产品,各加工阶段及各部门的成本“费用”指标,即各产品各加工阶段及各部门的目标成本。

  第二十三条

  研制新产品必须从设计开始,按目标成本进行分解。计算每个产品、零件的成本限额分配给设计人员,从原材料选用,工艺,工时等均在定额内制定。

  第二十四条

  为综合评价产品的技术经济效果,在研制新产品或新老产品改进时,以总工程师为首,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组成价值分析小组,开展降低活动,共同研究降低成本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成本计划是企业、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成本计划的编制,必须根据先进的技术定额,并在周密地进行经济活动分析的基础上产生,保持与其它有关计划之间的平衡衔接。

  第二十六条

  成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1、生产费用综合预算;

  2、单位产品成本计算;

  3、可比产品成本降低计划;

  4、全部商品成本计划;

  5、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预算;

  6、部门成本计划(责任成本计划)。

  第二十七条

  编制成本计划的依据:

  1、上级下达的计划、成本指标及企业的成本目标;

  2、计划期内生产,劳动工资计划,物资供应计划和技术组织措施计划;

  3、研究所提供的原材料及主要材料消耗定额;

  4、设备处提供的电、气、水消耗定额;

  5、工具处提供的工具消耗定额;

  6、劳资处提供的产品工时定额;

  7、供应处提供的辅助材料、燃料、油料、消耗定额;

  8、财务处的费用计划;

  9、本企业历史先进水平,同行业以及报告期成本资料;

  10计划期内厂内计划价格。

  第二十八条

  成本计划分年、季、月度编制,由厂车间(部门)两级负责,车间成本计划由车间核算员负责编制,厂成本计划由财务处负责编制。

  第二十九条

  编制成本计划的工作程序:

  1、收集、积累、整理、分析有关定额和历史资料,研究、选择,确定其可行性,做为编制成本的依据。

  2、根据上级下达的成本指标,市场预测,企业计划期内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产品成本和生产费用预算的测算,平衡。

  3、在编制企业成本计划的同时,运用量-本-利分析方式以及降低成本的措施,同其他经济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将成本指标进行分解,交厂长及计划处。

  4、经营计划处根据成本计划及实施措施,再次进行全面综合平衡,在确保目标的基础上,汇编企业成本计划,报厂训审批,执行。

  5、为了便于检查、考核、分析,成本计划的执行情况,成本编制和实际成本计算方法口径必须一致。

  第三十条

  成本计划编制原则:

  1、成本计划要保证实现企业最佳经营目标;

  2、明确成本责任,编制部门责任成本,各部门要保证目标的实现,要制定自己的行动计划;

  3、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企业的经济活动都受预算的控制,企业各方面的管理部门都是执行预算管理的环节;

  4、经综合平衡后下达的各部门指标,即责任成本,是各部门行动的标准,并据以控制,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一条

  成本控制的分类:

  成本控制分为前期控制(事前控制)、反馈控制(过程控制)、防护性控制(制度控制)三种,也是三个信息的控制。

  第三十二条

  成本控制的对象:

  1、以产品形成过程为成本控制对象,即对产品形成全过程进行控制,凡是发生耗费,影响成本的地方,都按不同的特点进行有效的控制。

  2、以部门为成本控制对象,控制各部门的费用和损失。

  3、以产品的成本控制对象,按每一产品料、工、费、定额与实际相比,进行控制。

  第三十三条

  各成本控制对象具体内容:

  1、对原辅材料消耗的.控制,企业各种定额。建立限额发料,废物回收及损失赔偿制度。

  2、对劳动消耗的控制,定员、定额,合理安排劳力,控制工资资金。

  3、各项费用开支的控制,按费用计划指标,费用开支范围进行控制。

  4、对废品损失的控制:以工作质量、工程质量保证产品质量,严格质量检查制度。

  第三十四条

  成本控制方法:

  根据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定的人对所分管的一定的工作完全负责”,实行成本分级控制责任制和成本归口控制责任制。各级单位及全厂每个职工均负成本责任,以成本归口单位为中心,形成控制成本的责任中心。

  1、成本分级控制责任制:分厂级、部门(车间)、班组三级进行成本控制。

  2、企业的成本计划要层层分解,落实到人。

  3、各级成本控制要保证成本计划的实现。

  4、进行成本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检查、分析工作。

  5、根据经济责任制的要求进行考核,评比,奖惩。

  第三十五条

  成本归口控制责任制:

  根据各单位、部门职业职责范围及各项经济指标,,由各单位对本部门所发生的成本、费用计划、指标进行控制,并保证成本费用计划指标的完成。

  第三十六条

  成本核算的任务:

  1、正确反映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损失,正确反映原材料,燃料动力,车间经费,销售费用等各项消耗定额及费用预算执行情况。

  2、计算和提供产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的实际成本。

  3、反映和控制在制品动态,为生产资金管理提供资料。

  4、为产品订价,目标成本,成本控制提供决策资料。

  5、提供编制计划,综合平衡,决策分析以及降低成本所需要的资料。

  6、提供衡量企业各部门工作效率和考核工作成绩的成本核算资料。

  第三十七条

  成本核算的要求:

  1、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费用开支标准和成本开支范围的规定,不属于成本范围的开支不准挤入成本。

  2、加强各种物资的管理,认真贯彻各种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调拨、保管、报废、定额清查制度,严格实行定额发料制度。

  3、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各种定额,统一全厂的原始凭证,计划价格目录及各项管理制度等基础工作。

  4、正确、及时、完整按月核算产品成本,不得以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不得估算成本。

  第三十八条

  成本项目:根据上级规定,成本项目包括原材料及主要材料,燃料动力,工资及工资附加费,车间经费,停工损失,废品损失,企业管理费和专用费用。

  第三十九条

  成本计算:

  1、机加工,热处理,装配等的费用分配按工时费用比例进行分配。

  2、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理,福利设施,新产品,外协等成本计算采用定单法。

  3、工厂成本采用平等结转分步法。

  4、产成品与半成品、在制品之间的成本分配采用定额比例法。

  第四十条

  完工产品的成本结转必须以完整手续的产品入库单为依据。

  第四十一条

  成本计划的资料来源:

  1、各种定额由归口科室负责提供。

  2、各种统计资料:

  ——车间统计员每月21日向车间核算员提供工时统计表,产品(包括劳务)工时统计表。

  ——质管拉科负责提供各产品、废品、损失(包括料废、工废)统计报表。

  ——设备科每月1日向财务科提供电耗统计表。

  ——车间核算员每月3日向财务科提供“车间成本核算表”。

  3、各单位及有关人员对所提供的报表、计算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并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查、签名。

  第四十二条

  部门的成本:

  1、我厂实行厂、部门(分厂)二级核算,分厂一般高专职核算员,有财务科统一指导下开展成本核算工作。

  2、车间成本核算:

  各车间将本车间发生的生产费用,包括其他车间转入的劳务费及财务科分配的车间经费按成本对象和成本项目归集分配,按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当期成本。

  3、专用费用由财务科按产品入库量、专用费用的比例统一分配。

  第四十三条

  为正确及时成本计划的执行情况,财务科定期组织各车间(科室)编制年、季、月度成本报表。

  第四十四条

  成本分析是企业经营活动全过程的成本分析,是成本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成本肯定成绩,找出差距,制定措施,挖掘、降低成本的措施,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十五条

  成本分析的内容:

  1、生产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

  2、单位产品成本,总成本及可比产品成本的分析;

  3、影响产品成本升降的因素分析;

  4、部门责任成本的完成情况分析;

  5、各成本指标完成情况的分析。

  第四十六条

  成本分析会议制:

  1、企业按年、季进行定期厂级成本分析,厂级成本分析在厂长领导下,以财务科为主,会同计划、生产、供应、检查、技术、工艺等有关部门和车间共同进行,并编写分析报告。

  2、分厂按每月进行成本分析,在分厂厂长领导下,以分厂核算员为主,会同分厂有关人员,编写分厂损益表。

  第四十七条

  新老产品设计目标成本分析在总工程师领导下,根据设计方案,召开价值分析小组会议,并填写专题分析报告。

  第四十八条

  各级分析会议应由各级领导主持,做到有分析数值,有建议,有责任,有措施并付诸实施。

  第四章:财产物资定期盘点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为了保护社会主义财产的安全完整,加强企业管理,使经济核算资料准确可靠并能合理而节约地使用资金,特建立全厂财产物资定期盘头计量计价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是企业主要劳动资料,为保证其安全完整以及;固定资产核算的正确性,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和盘点,以促使固定资产的账面反映资料与实际存在情况相等。

  2、固定资产一般每年终前清查一次,但平时在管理和使用中也应该经常进行局部和重点的清查核对,此项工作由设备处(设备)总务处(房屋及建筑物)财务处三部门负责,设备处、总务处及时准确地报出盈亏报表,并认真总结查明原因,财务处进行平衡汇总,按批准权限上报。

  第五十一条

  流动资产管理:

  1、材料:企业的材料各类繁多,规格不一,收发频繁,在日常收发管理过程中,可能发生计量和计算上的差错和管理,为了如实反映和监督材料物资的实有数额,及时掌握各种材料的储存和保管情况,以达到账物相符,对材料必须定期进行盘点。

  “材料”的盘点每一年进行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重点清查或局部定期清查,对贵重物资还要加强经常性的抽查。此项工作由物资归口管理处室和财务处负责,采用点数、过磅、量尺、计算等方法清点材料的实物数量,按统一规定的日期报出盈亏报表,并认真总结。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财务统一平衡汇总,按批准权限进行上报。

  2、在制品、半成品

  (1)在制品、半成品系各车间所占用的生产资金,为合理使用这项资金,加速周转,做到账物相符,定为每年进行一次盘点。

  (2)各车间的在制品、半成品的计算单位,计价一律由财务部门按零件工序制定出统一的在制品、半成品价格。

  (3)各车间的在制品、半成品必须依照制令,分别进行全面彻底的盘点,在盘点时必须做到“先清理、后盘点”防止弄错制令重盘和漏盘。

  (4)分清半成品、在制品,将已经加工完成最后一道工序的半成品及时入库,送交关成品库,使车间在盘点时不留半成品。

  (5)分清在制品、毛坯件,在盘点报表上必须把在产品及毛坯件分别填列,不能混淆,在制品要注明工序。

  (6)全厂的在制品、半成品的盘点一定要在统一规定的时间进行。

  (7)对于尚未用完的材料一律要办理“假退料”手续。

  (8)全厂的在制品、半成品盘点完成后填列报表,认真进行总结,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9)此项工作各车间、处室分头进行,调度处统一负责,将各部门在制品、半成品盈亏报表平衡汇总后报财务处计价计算,确定出生产资金盈亏数,会同有关部门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按批准权限统一上报。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固定资产使用期限较长,单位单位价值较高,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为了规范工业工厂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用、保全资产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工业企业

  财务制度

  》及工厂的特点制定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工厂的固定资产种类较多、规格不一,为加强管理,便于

  组织管理

  和会计核算,有必要对固定资产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

  第五十四条

  1、按固定资产的经济用途分类,可分为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

  (1)经营用固定资产,是指直接服务于工厂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如生产经营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

  (2)非经营用固定资产,是指不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如职工宿舍、食堂、幼儿园、浴室、卫生所等使用的房屋、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等。

  2、按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分类,可以分为使用中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和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1)使用中的固定资产,是指下在使用中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由于季节性经营或大修理等原因,暂时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仍属于工厂使用中的固定资产,工厂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也属于使用中的固定资产。

  (2)未使用的固定资产,是指已完工或已购建的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以及因进行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使用的固定资产。如工厂购建的尚待安装的固定资产、经营任务变更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等。

  (3)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是指工厂多余或不适用,需用调配处理的各种固定资产。

  第五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标准和计价:

  1、工厂固定资产范围、标准主要是指企业生产条件、生产手段中具有一定价值、使用期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生产资料。除房屋建筑外其价值一般掌握在20xx元以上。非生产经营用房屋、建筑物使用一年以上;非生产经经营设备、器具单位价值20xx元以上,使用期两年以上属固定资产。

  2、工厂固定资产的计价有原始成本计价方法,重置完全价值计价方法,按净什计价方法:

  (1)原始成本计价方法:工厂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

  (2)重置完全价值计价方法:当时的生技术条件下,重新购建同样的固定资产所需用的全部支出。

  (3)按净值计价方法:是指固定资产原始价值或重置完全价值减去折旧后的净额。

  第五十六条

  固定资产资产价值以历史确定、即以取胜得时实际成本计价。一般其价值包括:买价、包装运杂费、保险费、装卸费、缴纳的有关税费、安装调试成本、为购置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外汇差价等。自营建造的固定资产其价值按制造成本、税金费用等计价。

  第五十七条

  投资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有权评估机构评估确认或者投资各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的价款计价。捐赠的固定资产按账单所列金额或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

  第五十八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相同或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并按新旧程度估计累计折旧。

  第五十九条

  因扩充、更换、翻新和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的固定资产,按照相馆所发生的有关支出(扣除有关收入)增加固定资产原价。

  第六十条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合同规定的价格,加由工厂负担的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和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原价。合同规定的价格中包含租赁、手续费的,应收手续费以成年人中扣除直接计入财务费用。

  第六十一条

  盘盈、盘亏、毁损固定资产的溢余或损失按净值计价。

  第六十二条

  工厂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折差额,在固定资产尚末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末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应当计入期损益。

  第六十三条

  工厂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应交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耕地占地用税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六十四条

  已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先按估计价值记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六十五条

  固定资产价值一经确定入帐除改建扩建、局部改装外未经有权机构评估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调整其帐面价值。

  第六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核算;固定资产是工业企业生产所需的最基本的生产手段和生产资料,是工厂生产经营的物质资产,必须对其进行完整和细致的核算。应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卡片进行明细会计和业务核算。明细核算类别分为: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生产经营用房屋建筑物;出租机器设备;末使用房屋建筑队物;不需用机器设备;超龄使用房屋建筑物等作为固定资产明细核算的分类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六十七条

  投资人投入的固定资产的核算:评估确认价值小于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按评估确认价值反映投资人投资的增加,按帐面原价大于评估确认的价值的差额作为已提累计折旧。即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和“累计折旧”科目。评估确认的价值等于或大于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接受固定资产的原价,同时反映投资人的增加,既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实收痪本”科目。

  第六十八条

  购入固定资产的核算:工厂对不需用安装的固定资产和需用安装的固定资产,均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购入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安装完成交付验收使用时,按实际成本作为固定资产的原价转帐,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如购入的是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则应按售出单位的固定资产净值,其差额作为已提累计折旧。如实际支付的价款大于售出单位的固定资产帐面原价的,则应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购入固定资产原价。

  第六十九条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的核算;工厂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各种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固定资产完成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第七十条

  盘盈固定资产的核算;工厂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在报经批准处理前均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核算,既按盘盈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工厂盘盈的固定资产报经批准后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既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七十一条

  固定资产出售、报废、毁损的核算;工厂的固定资产因不适用或不需用,工厂可以出售转让,工厂的固定资产因报废或提前报废,均要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其借方反映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发生的清理费用,贷方反映清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和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承担的损失等。固定资产出售、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发生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第七十二条

  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的核算;工厂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工厂不再计提折旧,而应由接受投资单位计提折旧。发生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第七十三条

  盘亏固定资产的核算;工厂发生盘亏固定资产应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报经批准转销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

  第七十四条

  累计折旧的核算;

  1、计提折旧的范围:工厂在用的固定资产(包括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经营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等)均计提折旧,具体范围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调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大修理停用的设备等固定资产。

  不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未使用、不需用的机器设备、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如土地)等。

  2、计算折旧的方法和折旧年限;折旧方法:根据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结合本厂具体情况,我厂选择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提取折旧。折旧年限:金属切削设备、锻压设备、铸造设备、专业生产用设备均选用10年;其他机器设备选用8年;起重运输设备选用6年;动能发生设备、其他动力设备均选用11年;工业炉窑选用7年;电器设备选用5年;生产用房选用30年;非生产用房选用35年。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3、计算净残值的方法;根据《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为简化计算折旧,工厂全部固定资产净残值率均选择3%。

  4、工厂在具体计提折旧时,应以月初可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帐面原价为依据,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5.提取折旧的核算;工厂按以上办法正确计算折旧后,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第七十五条

  固定资产修理的核算;工厂的固定资产按发生的费用大小,划分为修理费用,为了均衡大修理费用负担实行待摊的办法,实际发生修理费时,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分期傩销修理费时,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年终结平。

  第七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财务处是工厂固定资产综合管理和核算部门设备处和生活服务公司是固定资产具体业务管理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的日常业务管理,它包括;固定资产的档案资料、精度等级、转移调动、调拨转让、使用部门变更、设备的维护与修理、清查盘点、清理报废以及设备购置、安装调试、移交使用、房产土建项目参与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使用保养等,保证固定资产完全好状态。

  第七十六条

  为了经济有效投入固定资产应核定现有固定资产生产能力,企业根据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计划预测和计算出固定资产需用量、在现存条件与能力和需要条件和能力之间进行平衡、并根据远期和近期市场分析预测来决策固定资产投入或调出计划。

  第七十七条

  根据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准备计划进行询价等准备工作、并根据询价编制固定资产计划经过综合平衡后实施订货签约,凡已付贷款均应尽快组织到贷拆检、验收、安装、调试、移交投产,尽快发挥投资效用和效益。

  第七十八条

  根据经批准的房产等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并委托有权设计机构进行完整的建设方案设计、根据设计方案编制工程瞀报财务部门审核或备案查存。按程序办理施工手续。工程施工要保证施工质量和周期,土建工程验收完工总体验收或分阶段验收、以保证工程和固定资产质量。

  第七十九条

  财务处须参与研究、分析、论证、方案选择、合同签约的决策活动、积极筹措资金、保证投资决策方案的实施。

  第八十条

  对多余闲置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单独进行管理和核算,积极进行有偿转让,出租以发挥其两个价值的作用。

  第八十一条

  定期(一般为一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工厂固定资产的盘点方法采用实地盘存法,对固定资产帐实况、完好状况、改造拆除情况等进行核实、对发现的盘盈、盘亏等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报告处理,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的固定资产经报批先列作待处理财产损益。对已拆除的房产设施固定资产补办拆除报废手续。

  第八十二条

  对毁损、盘亏、和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业务管理部门办理毁损、盘亏、报废清单向主管领导报告,并组织由总工程师为领导的鉴定工作、鉴定工作参加部门应有:设备处、生产部门、检计处、研究所、使用部门,参加部门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对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厂长审批。

  第八十三条

  对多余、闲置、报废的固定资产的转让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作价,报分管厂领导批准方可办理转长让。

  第八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移交时必须具有在建工程完整移交书面手续;它凶手有关建设资料、购价或造价、移交单位、接受使用单位及总工程师、总机械师签章等,方可做为正式纳入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第八十五条

  固定资产报停、清理、使用单位变更由业务管理部门发出通知、财务部门办理内部转帐。

  第八十六条

  对出租的固定资产应纳入会计报表资产额并单独建帐建卡管理和核算。经营性租入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建卡管理不纳入会计报表资产额核算反映。

  第八十七条

  五万元以下的生产技术上的关键设备、仪器购置仍纳入计划按固定资产审批和管理,并与利润承受能力相联系由财务部门严格掌握列入生产成本开支。该类设备投产后其会计处理按规定区别于资本性支出的固定资产、其折旧一次提完摊入制造费用。

  第六章:存货的管理制度

  第八十八条

  为了反映和监督企业存货的采购,收发及保管,确保存货的帐实相符与安全完整,正确计算产品的存货成本和销售成本,加速存货周转,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本办法。存货是工业企业数额最大的流动资产,它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储备的供销售或制造产品的一切商品和物资。

  第八十九条

  工业企业的存货是指:各种材料,包括直接用于制造产品并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料及主要材料:自制、外购的零部件;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各种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以及在产品和产成品。

  第九十条

  存货的所有权确定原则为:凡在存货盘存日期内,法定所有权属于企业的全部存货,不论其存放地点在何处均视为企业的存货,凡物权已经转移的物品,即使物品仍在企业,均不应包括在存货之内。

  第九十一条

  存货的计价原则,各种存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入帐:

  1、购进的存货计价,应包括买价、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自筹外汇调进外汇差、进口物资支付的进口关税、大宗物资的市内运输费等。

  2、自制存货(自制材料、自制半成品)按制造过程中实际支出成本计价。

  3、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按实际耗用原材料本身价值,加支付的委托费用、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税金等作为实际成本。

  4、盘盈的存货,按照捐赠的存货的实际成本或市场价格入帐。

  5、按受捐赠的存货,按照同类实物的国内或国际市场价格等资料而确定的价值入帐。(如有发票报销的单所列金额等,按实际计价)。

  6、投资者投入的存货,如联营单位投入的物品。按照有权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计价。

  7、按照计划成本或内部结算价格进行存货核算的企业,在按计划成本入帐的同时,还应核算存货的实际成本。计算存货的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

  第九十二条

  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发出存货时的计价方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后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

  1、先进先出法:是以先收入的存货先发出为假定前提的,采用此种方法在发出存货时应按库存物品中最先收入的那种物品的单价计价。

  2、后进后出法:此法与先进先出法相反,是假定后收入的存货先发出,采用这种方法是按库存存货中最后收入的那批存货的单价计价。

  3、加权平均法:此法是以月初结存存货金额加全月收入存货平均单价。

  4、移动加权平均法:是以原结存存货金额与本批收入存货的金额之和,除以原结存存货数量与本批收入存货的数量之和,作为发出存货的平均单价。每当收入存货单价变动一次,就要计算出一次加权平均单价。

  5、个别计价法:是在每次发出或领用存货时,查明其入库时的实际成本作为该项存货领用或者发出时的实际成本。

  第九十三条

  工厂的存货计价方法,原材料等储备资金按计划成本计价;在产品和产成品按个别计价法计价,该计价方法经确定就不得随意改变。

  第九十四条

  材料的分类工业企业的材料大致可分为六类:1、原料及主要材料;2、外购半成品;3、辅助材料;4、燃料;5、修理用备件;6、包装物。

  第九十五条

  为便于材料的管理和核算,工厂应编制材料目录按各种材料的类别、名称、规格、计量单位编定号码。

  第九十六条

  材料的收入核算:

  1、材料的收入系指外购材料的采购入库、自制材料入库、车间余料和废料的退库,委托外单位加工制成材料的入库存以及由其他仓库调拨材料入库等

  2、材料的收入必须经质量检查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生产供应处、生产外协处填制“材料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随同发票交财务处入帐;如果发票暂时未到,也必须将“材料入库单”交财务处入帐。

  3、自制材料,回收车间的废料,应及时办理交库手续,交库时应填制“材料入库单”。

  4、车间的边角余料退回仓库,应填制退料单,对于车间已领用,但下月仍须继续耗用的材料,为真实核算当月的成本可采取“假退料”的办法填制本月份的退料单,待下月再填制“领料单”。

  第九十七条

  材料的发出核算:

  1、材料的发出主要是指车间领用,管理部门领用,委托外部加工材料的发出以及材料的销售等。

  2、企业的车间因生产需要领用的各种材料或者管理部门领用各种材料应根据生产指令号和计划(预算)及定额,由经办部门填制“材料单”要分别填明材料类别、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和用途,经领料单位负责人或用料管理人员审核后,方可发料。

  3、企业委托加工的材料应填制“委托外部加工材料领料单”;委外加工要签订委外加工合同或协议书,明确加工材料的熟练、改革、技术要求、加工费用及交货期。

  4、企业内部各仓库调剂缺材料时,应填制“材料内部调拨单”,仓库凭此单发料。

  第九十八条

  材料的明细核算:

  1、企业要建立材料明细帐进行材料明细核算。材料明细帐是以材料品种、规格来设置材料收、发、存情况的帐簿,一般有以下两情况:

  (1)材料卡片:库房管理人员应根据收、发料凭证逐笔序时登记,反映材料的收入、发出和结存数量情况。

  (2)材料明细帐,是既登记材料收、发、存数量,又登记收发存金额的帐簿。根据材料收、发凭证逐日逐笔登记,财务部门的材料核算员根据材料收、发凭证负责登记,财务处的材料核算员要定期到仓库进行稽核。

  2、按计划成本计价核算,材料收、发凭证必须按计划单价核算,核算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差异,必须通过“材料成本差”科目反映。

  在材料成本差异明细核算中,差异率的计算公式为:

  月初结存材料成本差+本月收入材料成本差

  (1)本月材料差异=*100%

  初结存材料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计划成本

  月初结存材料成本差

  (2)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100%

  月初结存材料计划成本

  工厂采用计划成本计价,经确定,不得任意变动,如有变动,必须在年度终止前提出变更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九十九条

  低值易耗品的核算,低值易耗品的分类管理为便于对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与各酸,必须按其用途对低值易耗品进行分类归口管理:

  1、一般工具,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通用工具。如:刀、量具、归口在工具处的工具库房管理。

  2、专用工具,指为制造某种特定产品所使用的专用工具、如专用模夹具,归口在工具处的工具库房管理。

  3、管理用具,指在管理过程中使用的各种家具用具,如办公桌、椅、柜及工位器具,归口在工具处的劳保库房管理。

  4、劳动保护用品,指为保证生产安全而发给职工的劳保用品,如工作服、鞋及其他防护用品,归口在工具处的劳保库房管理。

  第一00条

  低值易耗品的领用与摊销方法:

  1、一次摊销法:指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按其价值一次全部计入成本(费用)的一种摊销方法。

  2、分期摊销法:根据低值易耗品的使用期限或服务工作量来摊销低值易耗品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要计算出每月应分的数额。

  3、五五摊销法:指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摊销其价值的50%,报废时再摊销其余的50%一种方法。

  上述方法,工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一次摊销法,确定后年度内不得变更。若有变动,必须在年度终止前提出变更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一0一条

  包装物的核算;包装物的核算范围。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企业产品,并随同产品出售,出租或出借的各种包装容器,可分为:

  1、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周围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

  2、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3、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4、出租或出售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第一0二条

  包装物核算的内容:

  1、包装物购入,自制及加工回收业务的核算,可比照出来核算方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生产过程中用于保证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可直接计入生产成本。

  3、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可列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4、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可作为产品销售费用处理。

  5、出租包装物主要是以收取租金或押金为条件,当收取租金时应作“其他业务收入”处理,而收取押金时应作“其他应付款”处理,当退回押金时,则作相反科目。

  6、用于企业生产周转性包装物的摊销办法,可采用同低值易耗品摊销的办法相同,进行分摊费用。

  第一0三条

  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和产成品核算,在产品是处在生产尚未加工完成的各项产品,在产品应根据“生产成本”帐户月末余额计列。

  第一0四条

  过程在计算产品成本时,应将生产成本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分配办法是根据过程各车间发生的实动工时进行分配。

  第一0五条

  自制半成品是指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经检验合格送半成品库,但尚未早完成为商品产品,仍需继续加工的中间产品。车间领用自制半成品继续加工时,必须办理领用手续。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自制半成品,也应办理自制半成品利用手续,同时必须设置“委托外部加工半成品”的明细帐。

  第一0六条

  自制半成品应根据“自制半成品”的明细帐期末余额计列自制半成品成本的计算可以残缺实际成本综合结转,也可以采取实际成本分项结转。

  第一0七条

  产成品是指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具体包括:

  1、用本企业原材料制造的合格产品和不合格产品;

  2、接受其他单位来料加工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带修品;

  3、可以对外降价出售的不合格产品;

  4、用来对外出售的自制半成品等。

  第一0八条

  为了加强产成品管理,保证入库产成品质量合格,数量正确,对产成品的收发,必须有合格的凭证为依据并严格执行成品入库制度。

  第一0九条

  产成品的总分类核算:这个反映和监督库存产成品的增减和结存情况,财务处应设置“产成品”总帐科目,进行产成品收、发、存的总分类核算。当完工产品入库时,应根据“产成品入库单”、经营处完工产品明细单,记入产成品帐户的借方,出售或领用产成品时,记入产成品帐户的贷方,借方余额,表示库存产成品的实际成本。

  第一一0条

  应按产品种类、规格以及存放地点,设置产成品的明细帐进行产成品的明细帐进行产成品明细分类核算,明细分类核算方法与材料核算相同。

  第一一一条

  发出产成品的单位成本,采用个别计价法计算,工厂采用这种方法不得随意更改。

  第一一二条

  存货日常管理,应对戳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财务处要积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查,以确保帐物相符,其清查对象主要是对各种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半成品进行盘点,以确定实际数量,对盘,毁损,盈亏,积压等情况应及时清查并及时处理。

  第一一三条

  工厂要加强对存货的管理和控制,以尽可能减少资金投入和占用,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使企业生产生产出尽可能多的产品,创造更多的收入利润。

  第一一四条

  加强存货的管理,要在厂长同意领导下,实行归口分级负责制,充分发挥各专业管理部门管理职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一一五条

  加强储备基金的管理与控制,在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运转合理储备的前提下,控制材料采购支出,确定合理的储备和最佳的采购批量,对库存实行ABC重点控制法,同时要规定的储备资金定额,做到定额下库,有专人负责,定期对物资清查排队,对超储积压物资及时调剂处理。

  第一一六条

  加强生产资金的管理与控制,做到合理组织生产,缩短生产周期,按计划投料,合理配套,加速生产过程资金周转,同时,要加强毛坯半成品管理。

  第一一七条

  加强产成品资金管理,产成品资金归口经营销售处负责及时按合同要求组织发运,尽量缩短存库时间,同时财务处要求及时办理货款结算,尽快使资金回笼。

  第七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一一八条

  货币资金管理必须贯彻国家各项经济政策,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格各项借款、报销、审批、复核手续。堵塞漏洞。保证货币资金的运用何周转。

  第一一九条

  现金管理:

  1、使用现金的范围。

  (1)支付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2)支付差旅费。

  (3)按银行规定,在壹佰圆以下的零星开支。

  2、为保证现金的合理使用,财务处应根据本厂的业务,现金、收支流量,拟定库存现金限额,严防超额库存。

  3、凡在外地订购的物资,均往银行办理委托付款或汇款支付。不得支付现金,不得从邮局汇款。

  4、严格禁止以我厂名义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存现金,禁止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从我厂提取现金。

  第一二0条

  支票管理:

  1、凡属市内壹佰圆的贷款。劳务结算都必须采用汇款或委托付款的方式。

  2、银行转帐支票及汇款凭证,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监发,领用转达帐支票,必须登记支票号码,领用人签字,在签发支票时,必须写清收款单位,名称,日期,用途,金额或限额,不得巧立名目逃避银行监督。

  3、财务处签发银行支票时,必须有足够的供应资金,保证支付,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出借本单位支票让单位或个人使用。

  4、支票有效期规定为十天,自签发的次日起计到期日。

  5、凡签发的转帐支票,汇款,财务处应及时进行清理,督促支票领用人,汇款人办理报销手续。

  6、支票领用人所有负责用的支票,应妥善保管,及时报销,如发现支票遗失,责任者应立即向单位领导,主管厂长,保卫处,财务处汇报,向银行持失,凡因支票遗失,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者自行负责。

  第一二一条

  有关货币收支的其他规定:

  1、借款(请款)审批权限与审批手续。

  (1)备用金:

  ——备用金是指车间核算员,因工作需要开支的周围金,所领用备用金额根据工作需要而确定。

  ——备用金使用人必须办理借款申请,经部门领导审查,主管厂长批准。财务人员审核后,由出纳付款。

  ——备用金不支付给个人保管,采取以部门为单位,集中管理专人负责并设立明细帐。

  ——由于工作变动,领用人必须将备用金及时归还财务处。

  ——备用金保管人必须保证资金完整,不得挪用,不得转让互助金使用缺少,遗失不得以私人名义存入银行,违者追究责任。

  (2)临时借款:

  ——无备用金的单位,由于工作需要用于壹佰以下资金开支可办理临时借款。

  ——凡属费用性支出,如市内差旅费,加工费,维修费用等由业务分管处室领导批准。

  ——临时借款一般应当日办理报销手续,不得拖欠,最长不得拖欠三日为

  ——严肃财经纪律,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如预付工资,医疗费,私人借支,用途不清,审批手续不全等一律不预借款。

  (3)出差借款:

  ——出差请款必须从严从紧掌握,出差费用指定由厂长审批,出差请款必须由出差人填写请款单,注明请款人名,地点,事由,预计天数,交分管领导审查签字后交厂长批准。

  ——市内不得发生出租车费用,严格旅馆费,控制标准。

  ——出差回宁后七天内办理报销手续,一次结算不得拖欠,如无正当理由,过期不报销,不交款,(包括其他借款),财务处有权从工资中扣清。

  第一二二条

  报销手续:

  1、一切报销都要填写报销单,根据支款用途分别办理入库,验收批准手续,报销单必须填写清楚,大小写金额直符,经办人,验收人,比准人必须签名,原始单据必须齐全,手续必须完整。

  2、材料采购由各物资分管部门批准。

  3、费用开支及其它支出,根据各处室,职责范围,各项费用在核准内开支。

  4、凡属个人领款,包括工资,奖金,夜餐费,加班费,交通费均由各单位造册,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发放,收款人必须签名,签名后的领款单交财务处做付款凭据。

  5、单位之间的结算,必须坚持等价交换的原则,不得无偿调拨和赠送,不得以物易物,未经许可不准涂销。

  6、凡正式设置会计,出纳开在银行开户的核算单位,一切收支款项,由要单位负责办理,但必须按时向财务处报帐,并接受财务处的检查和指导。

  7、凡未经批准的单位,一律不办理收支业务,任何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任何人不得将公款以私人名义存储蓄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违反财经纪律,挪用公款。

  8、属于社会集团购买力物资,必须严加控制,未经上级批准,财务处不得承付。

  9、各级领导都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按制度办事,发生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如制止无效,财会人员有权越级反映,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第一二三条

  关于银行对帐的工作的管理规定:

  银行出纳会计必须按时登录银行日记帐,不得漏登少登,混淆帐号,每月应按银行对单,核对每笔业务,并据此做出银行调节表。

  第八章:关于重新调整差旅费补贴标准的有关通知

  第一二四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努力开拓市场,搞好经营生产。鉴于目前的物价因素,原订差旅费的标准已不适应,为保证出差人员的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厂部研究决定,重新调整差旅费补贴的有关规定。

  第一二五条

  差旅费补贴实行包干:

  1、差旅费补贴实行包干的内容:

  (1)伙食补助费

  (2)旅馆费

  (3)市内交通费

  2、差旅费包干费用的核发:

  (1)本厂员工出差必须填写“请款单支出凭证”,同时标明出差事由、路线、人数、目的地及出差时间,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分管厂长批准后,财务处预支。

  (2)差旅费的预支按地区和职务包干金额、天数、往返的车、船费核发。

  (3)出差人员回宁后五天内,凭车船票和旅馆费发票(不作报销,只作核发出差天数)核发包干金额。

  3、补贴包干费标准:

  (1)特区:深圳、珠海、海南。

  中层干部包干金额:85元/天(其中:伙食补贴20元/天、旅馆费60元/天、交通费5元/天)。

  一般人员包干金额:75元/天(其中:伙食补贴20元/天、旅馆费50元/天、交通费5元/天)。

  (2)其它地区:

  中层干部包干金额:60元/天(其中:伙食补贴12元/天、旅馆费45元/天、交通费3元/天)。

  一般人员包干金额:50元/天(其中:伙食补贴12元/天、旅馆费35元/天、交通费3元/天)。

  1、实行差旅费包干的范围:

  (1)厂级领导不实行包干、旅馆费及交通费按实报销,伙食补贴按第3条①、②项的标准执行。

  (2)除厂级领导以外的全厂员工实行包干。

  第一二六条

  到外地集中培训、学习、伙食补贴按8元/天、旅馆费按第3条①、②项标准原则上不得超标。

  第一二七条

  本厂员工到外地疗养,伙食补贴按8元/天。

  第一二八条

  市内参加学习、培训、伙食补贴按5元/天(必须持有住宿发票)。

  第一二九条

  到两县(溧水县、高淳县)出差人员不实行包干,伙食补贴按12元/天标准,按顿报销,旅馆费按第3条②标准,不得超标。

  第一三0条

  在本市(含江宁、江浦、六合县)出差,因特殊原因无法回厂就餐,按误餐费2元/天报销。

  第一三一条

  到外地出差(不包含高淳、溧水县)当天返回的,加发一天伙食补贴。

  第一三二条

  参加会议(包括签定、订货等)不实行包干,伙食补贴、旅馆费按第3条①、②项的标准,原则上不得超标。

  第一三三条

  上述第3条第11条中的伙食补贴标准均含工作餐券的金额,报销时必须将餐券贴在报销凭证后面,方可核发差旅费。

  第一三四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船、飞机的标准

  1、飞机: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乘飞机、特殊情况必须事先经厂长批准,否则财务有权拒绝报销。

  2、火车: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一律按硬座购票,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晚上八时到次日晨七时之间)或连续乘车超过十二小时,可购硬卧铺票。

  3、轮船:出差人员乘轮船一律控制在三等舱位以下(含三等舱)。

  4、汽车:出差人员均可乘坐空调软座长途客车、高速客车。

  5、出差人员原则上是不准乘坐出租汽车(不含厂领导)。

  2、凡在本市办事及采购等均不得乘坐中巴车,否则财务有权拒报

  第一三五条

  途中夜间乘车、船补助标准:

  1、夜间(晚上八时到次日晨七时)乘坐挂有卧铺车厢,连续六小时以上未购硬卧票者,发给本人实际乘车硬席票价的60%(不含空调费);乘坐特快的按票价的50%发给。

  2、夜间乘坐不挂卧铺的火车、长途汽车、轮船最底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以上的,每人每夜按第一条3款规定的标准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12元/天)。

  第一三六条

  其他情况说明:

  1、出差人员趁出差之便,事先经厂长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自理,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包干费。

  2、出差人员严禁用公款游山玩水,请客送礼,如有违反除费用自理外,还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3、临时被借调到外系统和非本单位员工,一律不得在本厂报销。

  4、出差人员回宁后及时报销,否则财务有权从个人收入中扣回。

  5、高级职称人员

  出差补贴标准

  参照中层干部级。

  6、本规定从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起执行,原X公司财(95)018号文同时作废。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13

  1、目的:

  为了使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化,严肃财务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财务管理。

  3、责任人:

  总经理、财务部经理。

  4、正文:

  4.1总则

  4.1.1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的有关财经纪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4.1.2本制度包括董事会、总经理财务管理职责、财务部门工作职责、会计核算原则、资金管理、结算账款管理、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营业收入及营业外收支管理、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财务报告的编制与公布、财务电算化管理、财务档案管理及附则。

  4.2董事会财务管理职责

  4.2.1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的重大财务决策,控制投资规模和方向,审核公司重大资产处理。

  4.2.2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2.3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及可行性研发项目。

  4.2.4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4.3总经理财务管理职责

  4.3.1遵守《会计法》及有关财务、税收、金融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公司的财务制度,根据公司经营目标组织好生产经营,力争股东资产保值增值。

  4.3.2总经理负责领导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并对公司保存和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担负责任。

  4.3.3指导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财务检查,督促财务部门配合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4.3.4总经理对公司财务预算全面负责,审核财务预算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预算,年度终了向董事会报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据决算情况对预算执行单位进行考核。

  4.4财务部门工作职责

  4.4.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财务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4.4.2编制公司财务预算、决算,并实施财务控制。

  4.4.2.1财务预算按年度编制,包括业务预算(采购、销售、生产、期间费用等)、资本预算(固定资产投资、权益性资本投资、债券投资等)和筹资预算。

  4.4.2.2预算年度终了,财务部负责作出财务决算,上报总经理。

  4.4.2.3财务部负责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查、报告、监督执行等具体工作,分析财务预算与实际执行的差异及原因,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和建议,实施财务控制。各职能部门及各业务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执行结果承担责任。

  4.4.3负责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4.4.4公司财务人员必须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严格审查每笔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对不符合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要坚持原则,拒绝支付;

  4.4.5财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对取得的原始凭证,要认真审核,及时准确地编制记账凭证,记载有关账簿;

  4.4.6财务人员要加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款;

  4.4.7财务经理应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加强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联系,准确掌握公司资金分布及资金需求动态,搞好资金平衡调度,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4.8按月及时、准确、真实地编制财务报表并按规定向外报送财务报表;

  4.4.9做好每月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分析工作,严格控制各项成本费用,为公司决策提供财务依据。

  4.5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4.5.1公司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

  4.5.2坏账核算采用备抵法,按应收款项的3‰计提,如需计提特别坏账,应由董事会审批决定。

  4.5.3存货按实际成本入账,发出时按加权平均法计价;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摊销法核算。

  4.5.4公司的对外投资控股权在20%以下(不含20%)的,采用成本法核算;控股权在20%以上(含20%)的',采用权益法核算。股权在50%以上或根据重要性原则对具有实际控股权的要合并报表。

  4.6资金的管理

  4.6.1现金的管理

  4.6.1.1公司出纳与会计的职责必须分开,不能由一人兼任;

  4.6.1.2公司的一切现金收支必须归集到财务部门核算和管理,各项支出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现金收入后及时送存银行,严禁坐支现金和白条抵库;

  4.6.1.3公司库存现金一般不得超过5000元,现金出纳员要确保库存现金每日账实相符;

  4.6.1.4每次提取备用金1万元以内(含1万元)须由财务经理批准;超过1万元须报总经理批准。

  4.6.2银行存款的管理

  4.6.2.1遵循国家关于银行结算的有关规章制度;

  4.6.2.2新增银行账户必须事前由财务部经理提出申请,由主管副总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开设;

  4.6.2.3公司设立的银行账户只限于基本帐户和一般帐户,专用帐户用于本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资金结算及资金调拨;

  4.6.2.4正常业务支出的支票领用,都必须有经核准的发票或其他必要的凭证,支票上必须有金额且与应付凭证金额一致,所有已经签发的支票,应于当日及时记入银行存款日记账中,并定期与应付款或其他总分类账借方进行核对,每次支票领用金额1万元以内(含1万元)须由财务经理审核主管副总批准;超过1万元须报总经理批准。

  4.6.2.5开户银行间资金调拨需由经办人填制支票领用审批单,详细说明资金调拨的理由,经财务经理审核主管副总批准;1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和调拨必须报总经理批准;

  4.6.2.6财务部对所有银行支出凭据应认真审核有关内容,严格执行经办人、审批人“双签字”制度,做到单证齐全、手续完备;

  4.6.2.7公司的银行支票,包括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一律由财务部统一向银行购买、统一保管、统一发放,发放时必须做好完整的领用、注销记录;对领用期限超过十天以上的,应及时查明原因,督促经办人员及时注销。作废银行支票必须注明“作废”字样单独保管;

  4.6.2.8银行票据一般不得背书转让,如有特殊需要,背书必须由专人进行登记,由财务经理提出申请,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4.6.2.9财务部必须加强银行未达账项的管理;银行调节表应于月度终了后十日内编出,并积极予以清理,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

  4.6.3银行贷款及融资的管理

  4.6.3.1银行贷款卡必须由财务经理保管,如需办理贷款、还款手续,经办人应要求银行逐笔登记、注销,财务经理及时检查并与银行进行核对;

  4.6.3.2银行贷款按公司规定的筹资权限实行逐笔审批制度,所有贷款由财务经理提出申请,报总经理签字批准,并逐月报董事会备案;

  4.6.3.3所有对外融资一律由董事会批准;

  4.6.3.4无特殊情况,公司一般不得对外担保,如确需,公司必须要充分了解对方单位的资信,经济效益及偿债能力等情况,由公司总经理提出申请,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

  4.7结算账款的管理

  4.7.1认真审核结算单据,检查结算手续是否完备、真实,单据是否齐全。对于未认真核实而造成的多付或重付款项,应立即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7.2财务部应对有关业务单位的往来结算账款定期进行核对和清理工作,所有往来户由财务部与业务人员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并编制“往来账户调整表”;财务部每年不定期与终端客户直接核对至少一次。

  4.7.3发生采购时,由经办人员提出采购申请,由主管副总签字审核批准:采购金额超过1万元(含1万元)报总经理批准。

  4.7.4公司确认发生坏账时,必须由经办人员提出书面申请,认真查找原因,分清责任,经财务经理审核后,由总经理批准;发生1万元以上的坏账损失时,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4.8固定资产及其它资产管理

  4.8.1500元以上的资产称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取得按原始价值计价。

  4.8.2固定资产折旧原则上采用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率为其原值的3%。

  4.8.3固定资产的购置均须经主管副总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4.8.4固定资产的处理包括购置、出售、报废、毁坏损失等(均为1万元以上)须经主管副总审核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4.8.5固定资产应设置明细账核算,定期与行政部门和使用部门的卡账和实物进行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

  4.8.6无形资产以历史成本或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收益期等额摊销计入成本;不能确定收益期的按5年摊销。

  4.9成本、费用的管理

  4.9.1财务部应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合理计提有关费用。

  4.9.2发生的所有费用必须先由财务经理签署意见(单笔5000元以上的费用需报备主管副总),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行政文件规定的费用报销标准进行审核,报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报销。

  4.9.3差旅费报销:按公司制定的《市场人员费用报销办法》执行。

  4.9.4财务部必须按收入与成本、费用相匹配的原则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如实反映本期损益。

  4.9.5研发费用预算经董事会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执行。

  4.10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支的管理

  4.10.1公司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4.10.2公司应当合理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将已实现的收入按时入账,并及时结转相应的成本。发生销售退回、销售折让与折扣,应及时对有关销售科目予以调整。

  4.10.3营业外收入是指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及变卖收益、罚款收入、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及变卖损失,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因遭自然灾害等造成的非正常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款),违约金、公益救济性捐赠等。

  4.11利润及利润分配的管理

  4.11.1公司的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营业外收支净额等项目构成。

  4.11.2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用下一年度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弥补不足的,在五年内延续弥补;五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4.11.3公司纳税所得税以利润总额为基数。

  4.11.4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4.11.4.1弥补前五年的亏损;

  4.11.4.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4.11.4.3提取法定公益金百分之五;

  4.11.4.4提取任意公积金,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4.11.4.5支付股东股利。

  4.11.5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经董事会批准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时,以转增后留存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25%为限。

  4.11.6公司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分配。分配方案应经董事会批准。

  4.12财务报告的编制

  4.12.1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4.12.2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

  4.12.3年度财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同时提供下一会计年度的预测报告。

  4.12.4财务报告的公布

  4.12.4.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在编制完成后15日内送交各股东。

  4.12.4.2公司于每月结束后15日内向董事会提交月结束财务报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董事会提交季度财务报告、季度经营总结分析报告。该类财务文件包括库存清单、应收帐款、固定资产、应付帐款、其它应付款、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明细表等事项。

  4.13财务电算化管理

  4.13.1财务部电脑操作人员应按相应的权限操作会计软件,并定期与软件供应商联系,做好软件的系统维护工作。对于数据资料,在核对相符后,每日、每月要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4.13.2财务部门应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伪税控设备,实行发票和IC卡分人管理。开票工作必须由持证人员负责,其它人员严禁使用。

  4.13.3年度终了,由财务经理统一保管备份数据。

  4.14财务档案管理

  4.14.1公司必须保证财务档案的存放空间及安全可靠,财务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财务部应指定专人保管财务档案,建立健全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非本部门人员查阅档案,必须要征得总经理同意,档案保管人必须要做好登记工作。

  4.14.2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并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完善。

  4.15财务数据、资料、方针均属公司重大机密,未经授权,各级人员不得对外公布,亦不得在公司内外传播。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14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结合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点及其管理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

  其他行业独立核算的.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企业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都应当及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企业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完善原材料、能源等物资的消耗定额和工时定额,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XX有限公司是市政府国有独资运营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企业,负责开发区工业区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前期土地平整等工作,归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

  第二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工作,提高经济效益,建立合法、科学、有序的财务核算体系,明确财务管理工作职责和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组织拟定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审批财务事项。

  第四条 公司设置财资部。财资部是负责公司资金筹措及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职能机构,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会计人员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认真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丽政发?20xx?11号文件精神,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营运机构财务与主管部门财务分离、营运机构财务与下属公司财务分离、营运机构投资财务与运行费用财务分离的“三分离”原则,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分别核算与管理。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贷款担保和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按规定上报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服从政府委派本公司财务总监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财务总监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

  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九条 严格执行《支付结算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条 坚持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财务印签应实行分开保管。会计与出纳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十一条 本公司不办理现金业务。

  第十二条 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应该设置相应的银行存款日记帐,出纳员应该按照银行存款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结算,随时掌握存款余额。公司应指定专人签发支票等支付工具,并妥善保管,严格按票据顺序号签发,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第十三条 建立银行对帐制度。每月末,出纳人员应将银行日记帐发生额与银行提供的对帐单进行逐笔核对,提交会计人员复核。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浙江省统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发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公司综合部负责列册登记,顺号发放使用,保证完整无缺。发票中的各联单据是公司财务收支活动中据以进行核算的原始凭证,必须按规定程序传递,不得散失,因故作废的应该整份按照原联数粘贴,加盖作废印章后随存根保留备查。

  第十五条 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一)应收及预付款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各类应收款及预付款应分单位及时登记,准确反映其形成、收回情况,月底应列出各项应收及预付款的余额分户清单。

  (二)因公出差借款,须经过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支付。出差借款人应在返回后十日内,及时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结算借款金额。对无故延期不报者,财务部门在催促无效的情况下,可制定扣款计划,报经董事长同意后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

  (三)各类应收及预付款应建立定期核对和清理制度。相关业务部门对六个月以上的款项与财资部进行核对后进行催收。对挂帐一年以上帐龄的款项应明确办理人员的责任,落实催收措施;对将近两年的应收款项应重新办理债权落实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损失。

  第三章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的资金只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除业务结算、职工出差和业务需要可预支一定数额的资金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故占用、挪用公司的资金,预支资金必须经董

  事长批准。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审批权限为:公司的日常经费支出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八条 审批程序实行“审查、审核、审批”三级审核制。各项支出由经办人提出申请,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该支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财务负责人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对已审查的支付款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核”,最后由董事长签审后支付。

  第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后再给予办理。

  第二十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收入均应及时、全额登记入帐,统一核算。不准设“帐外帐”,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营支出管理参照丽水南城建设有限公司营运费用报销规定。

  第四章 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参照XX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资金拨付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执行。

  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

  建筑物、生产用的机器设备、工具仪器、运输工具,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非生产用设备、工具、用具,均列为公司固定资产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所有固定资产由管委会统一管理(账实分开管理)。

  第六章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凡涉及资金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的经济事项,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出纳人员的职责:

  (一)对有关公司银行存款收付的事项,应经有关人员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未经审核或手续不完备的收付事项,出纳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二)出纳人员不能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 、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三)签发支票所使用的印章,应由出纳和会计分别保管。

  第八章财务报告及财务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由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组成。

  第三十条 会计报表编制要求: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一条 根据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编制各种内部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设计,如“预算执行情况表”等。

  第三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表必须由董事长、财务负责人、主办会计签字并盖章,以明确责任。会计报表须聘请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后,才能对外报送。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财资部负责起草、解释、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预算及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为市本级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对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市政府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代表市政府对市本级国有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实施统一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规范运作。

  第二章财务预算

  第四条为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有效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各企业都要建立规范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对未来一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筹划的基础上,围绕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内企业各种资源运用及经营成果与分配等所作的具体安排。

  第六条企业要在认真分析、预测影响经营目标主要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预算方案,并将财务预算细划为月份、季度预算,建立必要的财务预算执行和完成情况监控及考核机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八条企业财务预算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企业预算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二)企业预算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企业预算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企业预算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五)企业预算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增资扩股、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六)企业预算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七)其他。

  企业应当采用合并口径编制财务预算报表,合并范围应当与上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一致,如有变动应当说明。

  第九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财务预算报告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国有资产出资人对企业报送的.财务预算报告审核后,于12月31日前提出批复意见。

  第十条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企业财务预算,核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并与企业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国有资产出资人在终了,依据企业财务决算结果,组织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核查,对主要财务预算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将财务预算目标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及奖惩依据。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财务管理,在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并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本金管理制度;

  (二)货币资金及往来户结算管理制度;

  (三)产品、原材料、设备等资产购销和管理制度;

  (四)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五)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管理制度;

  (六)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七)销售及其他收入管理制度;

  (八)成本核算及费用支出管理制度;

  (九)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十)部门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要以集团(公司)为单位,建立以现金流量为核心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对资金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制定统一的使用计划,明确资金调度权限和资金使用审批程序。要坚持适度筹措的原则,从总体上控制企业负债规模。

  第十三条企业所有资金(包括代收、代付资金)都必须严格按规定入账管理,不得账外设账和资金体外循环。

  第十四条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企业因合并、设立、转让、划转、合资合作、改制等涉及资产(产权)变动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后,按相关规定调账。

  第十六条企业要严格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成本核算,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当期成本的界线,及时结转成本和费用。要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及预提各项费用,不得随意调整计提比例和折旧政策。要定期开展经济活动分析,随时掌握企业成本变动的原因,及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企业应严格遵守会计核算规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的企业,制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标准和方法,定期对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逐项进行认定、计算,不得应提不提、应摊不摊或者多提多摊成本(费用),造成企业经营成果不实。

  第十八条企业原则上不应为其他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确需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并由被担保企业提供相应的资产反担保。企业发生的担保项目,要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九条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必须实行有偿交易,并按公允的原则合理作价,据实分摊相应费用。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要按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就关联方的关系、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关联交易差价的性质及形成的原因进行披露说明。

  第二十条企业月末应对应收债权和对外投资进行清理核实,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方案,加大回收力度。要严格划分投资与债权的界限,不得交叉记账,正确核算企业投资收益。要建立企业投资决策失误追究制度,企业出现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者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企业下列财务事项必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审批:

  (一)经清产核资确认的潜亏挂账及资产损失核销以及影响所有者权益的事项;

  (二)资产(产权)转让、划转、租赁、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

  (三)企业所发生的担保、资产抵押行为;

  (四)企业计提的工资总额;

  (五)国家、省和市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报批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归企业出资人所有,必须按规定进行分配。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分配方案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审批后执行。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要按照石家庄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的规定及时上交。

  第四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监督和审计制度,并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

  第二十四条企业须按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对企业各项财务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企业要明确经理(厂长)、财务负责人(包括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财务部门在财务管理上的权限和工作职责;公司制企业根据《公司法》规定,还应明确董事会、股东会和监事会在财务管理和监督上的职权和义务,并经董事会、股东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需要,国有资产出资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向企业派驻监事会或监事,对企业财务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七条企业财务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必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批准或备案:

  (一)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的任免必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批准。

  (二)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所出资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涉及公用事业类主业的子企业等重要子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任免必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批准。

  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的一般子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任免须经母体企业批准,并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

  第二十八条企业以下事项须按有关规定报国有资产出资人,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企业财务决算;

  (二)企业经理(厂长)任期届满、和专项事项;

  (三)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等重大事项;

  (四)国有资产出资人确定的其他需要审计事项。

  第二十九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进行财务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意见存在异议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在上报财务决算报告时,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提交说明材料。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符合《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或者未按注册会计师意见进行调整的重大会计事项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企业法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等应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财务决算与财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企业在每个会计终了后,应严格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三十三条企业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财务快报及分析报送国有资产出资人。财务分析重点围绕生产经营、财务变动、经营成果等情况进行分析,特别是对本单位影响经济效益的重大变动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第三十四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财务决算报表、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国有资产出资人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

  第三十五条企业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和省国资委及财政部门有关财务决算编制工作要求,按照规定的合并范围、合并口径和合并方法,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编制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对没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企业,企业应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报送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者经济鉴证证明。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更,应将变更范围及原因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在终了后2个月内分别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将财务决算上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含有上市公司的企业,可以在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预测的基础上,编制财务预决算,正式财务决算报告须在4月初报国有资产出资人。

  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编制财务决算工作中,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以及递延资产分期摊销年限,规范提留。要结合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认真清理以前的潜亏挂账,如实反映历史遗留问题,经审批后合理消化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为确保财务决算的真实性,企业编制财务决算工作中要认真遵循会计真实性、准确性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工作要求,正确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和滥用会计估计。

  第三十九条企业及子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可比性原则,编制基础、编制原则、编制依据和编制方法及各项财务指标口径应当保持前、后期一致,各期间财务决算数据保持衔接,如实反映间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变动等情况。

  第四十条除国家另有规定,企业及子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应一致;因特殊情形不能保持一致的,应事先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并陈述相关理由。子企业执行会计制度与企业总部不一致的,应按有关规定将企业总部或者子企业的财务决算数据进行调整后合并。

  第四十一条国有资产出资人依法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进行监督,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四十二条企业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后,国有资产出资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后的财务决算报告进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企业效绩评价和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确认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为促进企业及时准确编报企业财务报告,国有资产出资人对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实行考核制度,对在财务报告编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将有关事项报送国有资产出资人审批或备案的,即出现财务决算报告内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差错较大、造成财务决算不实及财务决算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等问题的,由国有资产出资人责令其重新编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五条经国有资产出资人或其委托机构检查,企业违反财经法规,即因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不能收回,违规对外担保使国有资产被查封或拍卖,改制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在国有资产处置中造成贬值,企业资产出租、出让的暗箱操作等方面行为,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企业在财务决算编制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故意漏报、瞒报的由国有资产出资人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计工作中参与做账,或在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和审计方法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及缺陷,造成审计结论失实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应当禁止其承接企业审计业务,并通报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八条国有资产出资人相关人员在对企业财务决算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或泄露国家机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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