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时间:2024-05-25 12:27:50 职业/专业/职能 我要投稿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实用)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实用)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

  一、相关概念

  1、职业健康监护(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

  2、职业病(occupational disease)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职业禁忌证(occupational contraindication)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二、职业健康监护目的

  1、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

  2、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

  3、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

  4、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

  5、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

  6、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

  7、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

  三、职业健康监护的责任和义务

  1、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是用人单位的职责。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劳动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

  (2)用人单位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要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3)用人单位应保证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能按时参加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健康检查的时间应视为正常出勤。

  (4)用人单位应安排即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但应保证其就业机会的公正性。

  (5)用人单位应根据企业文化理念和企业经营情况,鼓励制订比本规范更高的健康监护实施细则,以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力,并有权了解本人健康检查结果。

  (2)劳动者有权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对他们的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劳动者或其代表有权参与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制订健康监护实施细则的决策过程。劳动者代表和工会组织也应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合作,为预防职业病、促进劳动者健康发挥应有的作用。

  (3)劳动者应学习和了解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应掌握作业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4)劳动者应参加遵照本规范指导原则,由用人单位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其实施过程中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合作。如果该健康检查项目不是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进行的项目,劳动者参加应本着自愿的原则。

  (5)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

  (6)劳动者若不同意职业健康检查的结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投诉。

  四、职业健康监护的工作程序

  1、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计划。

  2、用人单位应选择并委托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为了系统的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用人单位应选择相对固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3、用人单位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制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于每年的11月底前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出下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申请,签订委托协议书,内容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健康检查的人数、检查项目和检查时间、地点等。同时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报辖区的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4、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和周期

  职业健康监护分为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五类。

  1、上岗前检查

  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下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1)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

  (2)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驾驶作业等。

  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

  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或劳动者的其它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

  3、离岗时健康检查

  (1)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

  主要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

  (2)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4、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

  (1)如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或发病有较长的潜伏期,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

  (2)尘肺病患者在离岗后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

  (3)随访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动者从事该作业的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5、应急检查

  (1)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确定危害因素,为急救和治疗提供依据,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继续蔓延和发展。应急健康检查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始。

  (2)从事可能产生职业传染病作业的劳动者,在疫情流行期或近期密切接触传染源者,应及时开展应急健康检查,随时监测疫情动态。

  六、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是健康监护全过程的客观记录资料,是系统地观察劳动者健康状况的变化,评价个体和群体健康损害的依据,其特征是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

  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1、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2、与职业健康监护相关的资料应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统一管理,包括: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的记录;

  (5)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6)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七、职业健康监护材料

  1、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结果

  2、职业病病例诊疗、康复和定期检查(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3、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人的报告(注:在接到体检结果、诊断结果5日内报告)

  4、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和报告记录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2

  一、目的范围

  为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提高经济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二、管理内容

  1.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2.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3.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基本管理原则。

  三、工作职责

  1.公司安委会成立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做为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领导机构,总经理任组长,各部门及生产车间的负责人为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部,负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日常开展。

  2.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文件精神;决策职业病防治工作重大问题;制定职业病防治总体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以及综合管理和指挥协调等工作。

  3.综合部负责公司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以及劳保用品管理;安环部负责职业健康危害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和员工职业健康档案的管理;生产车间负责生产员工的的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

  四、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强化职业健康日常管理,保护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预防职业病,依据国家职业健康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公司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确定主要负责人、各职能部门以及相关人员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1.总经理职业健康职责

  1)公司总经理是公司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负责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并自觉接受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提高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水平。

  3)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健康安全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支持职业健康监管部门和职业健康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工作。

  4)组织建立健全公司各项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制度,审批职业健康技术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并贯彻实施。

  5)定期听取职业健康管理部门的情况汇报,研究解决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等有关问题。督促各部门做好本职范围内的职业卫生防治工作。

  6)组织、主持职业健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2.工会组织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1)依法对职业健康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协助行政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安全法律、法规;对违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制止、申诉和控告。

  2)参与讨论公司职业健康防治工作。

  3)定期检查安全技术和职业健康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督促相关部门有计划地改善生产劳动条件。

  4)监督有关部门及时提取和合理使用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5)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和重大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3.综合部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1)在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和县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管理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2)编制、修订各种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编制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提出奖惩意见,报领导审批。

  3)负责劳保用品的管理,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做好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发放等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教育活动,做好外培人员的协调安排;完成新进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

  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火、防爆、防尘、防毒、职业病防治工作和特种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的检查工作。

  6)在人力资源配置时对患有某工种禁忌症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该工种操作。

  7)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及时完成职工年度例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做好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4.安环部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职业健康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监测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负责在职员工职业健康档案的归档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协助综合部积极开展职业健康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健康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财务部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1)及时将职业健康工作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列入生产经营财务计划,专款专用,确保经费落实,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2)按规定安排职业健康专项经费,用于改善生产过程环境和劳动条件,消除职业健康事故隐患。

  6.班组长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公司各项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领导班组人员文明安全作业,对班组人员在生产劳动中的职业健康防治管理全面负责。

  2)根据生产任务和本组人员的技术、体力等特点,合理安排任务,交待职业健康应注意事项,并做好交接班工作。在生产过程中,经常检查本工序的环境因素、危险源控制状况,做到班前布置、班中检查、班后讲评,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3)组织本班员工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随时检查执行情况;对新进职工和调换工种的员工及时进行职业健康知识教育。

  4)班前要对工序所使用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对班组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车间处理。

  5)发生职业健康事故立即向车间报告,积极施救,自觉配合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防护措施建议。

  7.岗位操作工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1)自觉学习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防护知识。牢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健康工作方针,增强职业健康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自觉遵守各项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制度和本岗位的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设备,不违章作业。

  3)按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发现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设备不能正常工作应及时上报并组织维修。

  4)发生职业健康事故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积极施救,自觉配合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要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防护措施建议。

  5)积极参加职业健康的各项活动,从实际出发,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合理化建议。

  五、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1.为有效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发生,切实保护员工身心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免受侵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公司对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等职业危害因素实施告知制度。

  2.告知形式。公司职业危害告知主要有合同告知、警示告知、培训告知、公告栏告知、原材料和设备危害告知等形式。

  3.职业危害告知内容。

  1)规章制度告知:职业卫生防治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年度计划。

  2)应急告知:发生事故时,职工如何避险、如何救援。

  3)危害告知: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及浓度(强度)监测结果告知劳动者。

  4)合同告知: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时,告知其工作场所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及可能造成的后果、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情况及防护程度。

  4.职业危害告知控制程序。

  1)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

  2)公司与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清楚如实告知。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告知补充合同。

  4)公司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标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6)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应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7)按照国家法律相关规定,公司按期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每年一次)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8)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将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情况等即使按照要求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六、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按照国家职业健康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企业应依法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粉尘、生产性职业危害因素,并接受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2.职业危害申报项目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分为粉尘类、化学物质类、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

  3.安环部负责公司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对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按照规定要求组织申报。职业危害申报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的管理人员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当生产经营出现以下变化时,要向原申报机关申请变更,重新申报职业危害。

  1)对进行新、改、扩等建设项目,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对生产技术、工艺、材料变更后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公司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七、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为了有效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发生,公司各部门应积极开展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的技能。

  2.综合部负责编制公司年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工作的目标、任务、分工及具体培训项目,认真组织实施。各部门严格按照培训计划要求内容开展落实。并详细做好培训记录。

  3.公司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开展主要有内部培训和外委培训两种形式。内部培训主要有新进员工、转岗员工和新工艺、技术等投产时进行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活动;外委培训一般指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4.员工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的开展。

  1)公司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由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提高其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职业健康管理资质证书。

  2)新进人员入厂时,由综合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结合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对其同步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3)如果有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投产,相关部门应组织相应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等适应性培训。操作人员未接受培训并考核的,不能上岗操作。

  4)转换岗位人员由岗位所在工序班长培训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5.安环部负责建立公司员工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档案,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职业病危害因素信息卡(毒物信息卡MSDS)。

  2)公司负责人职业健康培训证明。

  3)公司各类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培训通知、培训教材、培训记录、考试试卷、宣传图片等纸质和摄录像资料)记录。

  4)职业病危害告知(包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合同中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等的告知凭证)。

  八、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为加强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健康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同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检修,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行。

  3.公司安环部负责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生产车间负责防护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生产工序按照要求做好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等任务。

  4.生产车间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定期对岗位员工进行防护设施操作规程、性能、使用要求等知识的培训,指导正确操作使用。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管理。

  1)防护设施实行“包机到人”,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熟悉和掌握设备的结构、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保养润滑”等知识;日常运行严格按照使用规程操作;“包机到人”确定后,相应责任人员应保持稳定。

  2)岗位操作责任人员应按规定的范围内容和规定的部位,认真做好设备日常保养,发现异常立即停车,不准带病运转。

  3)生产工序班组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班记录,并向接班人员详细交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需要处理的设备故障。

  4)防护设施出现故障时,岗位人员应及时报告车间,通知维修人员进行修复;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对于故障无法及时修复的应立即报告公司技术部门介入处理。

  5)不得擅自停用或拆除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好检修记录。

  6.公司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对公司职业健康危害因素进行年度监测,保障作业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健康标准和卫生要求。确保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九、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1.综合部负责公司职业健康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

  2.生产车间存在有毒气体职业危害的岗位由公司统一配置固定或便携式监测装置;生产工序自行负责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配置安装的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做好记录,出现异常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公司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员工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应符合《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 )规范要求,监测点的设定由公司安环部管理人员、委托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检测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2)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应主要包括公司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噪声、高温等危害因素。

  3)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等相关防护用品,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

  4)安环部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向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并整理后进行归档。综合部及时根基检测结果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向全员进行公示。

  4.职业危害监测发现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经治理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后,方可重新作业。

  5.财务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应编制职业危害检测经费预算,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十、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1.为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切实维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公司实施全员职业健康岗前和定期检查。

  2.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或身体健康检查由综合部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上级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定,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新招聘的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者方可正式录用上岗;体检有异常的或有职业禁忌的不予录用,体检费用由个人承担。

  4.公司在岗的生产车间员工、质检员、后勤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由公司统一安排时间进行。

  5.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统一在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且有公司临时安排的人员陪同监察。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或身体健康检查按正常出勤对待。

  6.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内容及周期。

  岗位浸出成品库工上岗前检查项目在岗期间检查项目体检周期职业禁忌症

  1、活动性结核病2、慢性呼吸系统疾病3、明显影响肺功能的疾病1、心血管疾病2、癫痫或晕厥史3、色盲4、高血压1、癫痫2、色盲3、明显听力减退1、视力不正常2、心血管系统疾病3、 精神障碍4、运动功能障碍5、四肢不全内科常规检查;血、尿内科常规检查;血、尿常常规,心电图,肝功能。规,心电图,肝功能。高1年高仟伏X射线摄片,仟伏X射线摄片,肺功能。肺功能。内科常规检查,血、尿内科常规检查,血、尿常常规,心电图,脑电图,规,心电图,脑电图,视视力、色觉。力、色觉。内科常规检查,血、尿常规、肝功能,心电图,脑电图,视力、色觉,纯音听力测试机电维修1年内科常规检查,血、尿净化、合常规、肝功能,心电图,成、闪脑电图,视力、色觉,焙、锅炉纯音听力测试1年车辆驾驶内科常规检查,血、尿内科常规检查,血、尿常常规,心电图,脑电图,规,心电图,视力、色觉,肝功能,视力、色觉,胸部X线透视听力,胸部X线透视内科常规检查,血、尿内科常规检查,血、尿常常规,心电图,高仟伏规,心电图,高仟伏X射X射线摄片,线摄片,肝功能肝功能1年其他岗位1年1、活动性结核病2、传染性肝炎1年7.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出现有职业禁忌者或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即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十一、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施工单位为全体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建立和整理完善由安环部负责实施并妥善保管。综合部相关人员协助完成。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3.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员工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监督检查人员、员工或其近亲属、员工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员工离开施工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其离职时开始计算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6.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定期清理通风,防湿。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十二、附则

  本制度为施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综合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安环部提出修订意见上报施工单位批准后按文件程序更改实施。动者,即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十一、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施工单位为全体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建立和整理完善由安环部负责实施并妥善保管。综合部相关人员协助完成。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3.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员工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监督检查人员、员工或其近亲属、员工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员工离开施工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其离职时开始计算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6.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定期清理通风,防湿。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十二、附则

  本制度为施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综合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安环部提出修订意见上报施工单位批准后按文件程序更改实施。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3

  1、为了规范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临猗分公司。

  2、职业卫生主要包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尘、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噪音等对环境和操作人员造成的伤害。

  3、安全部门负责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分厂设备处负责生产设备设施跑、冒、滴、漏控制工作;分厂安环处负责煤尘、粉尘、废气、废渣、废水等污染控制治理工作;职工医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4、各单位加强生产过程的控制和管理,消除设备、工艺的跑、冒、滴、漏,使工作场所和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达到国家允许的范围内。

  5、有煤尘、粉尘的作业岗位和场所,必须采用湿法操作和隔离法操作,保证喷淋装置完好,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护目镜,减少与尘毒物质的接触机会。

  6、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岗位和场所配置自动在线监测仪,岗位人员加强监控,做好检测记录,发现问题,积极处理,并加强自然和机械通风排毒措施;岗位人员配备相应的防毒面具。

  7、各安全员负责对有毒有害岗位配备的`防毒面具、氧呼吸器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和检查维护。

  8、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必须对入厂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培训。

  9、安全部门联系国家有资质机构按国家规定,定期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进行检测评价,根据检测结果制定控制治理措施,并于每年向安监部门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申报。

  10、各分厂设备处定期开展“无泄漏”达标验收工作;各分厂安环处定期开展“清洁文明”验收工作;采取设备、工艺技术等控制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为职工创造良好工作环境。

  11、各分厂安环处对全厂卫生设施加强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环保卫生设施正常运转;同时加强废气、废水排污治理工作,确保达标。

  12、职工医院要加强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防护能力。

  13、职工医院对新入厂的员工及岗位人员要进行严格体格检查,建立档案;人力资源部对职工医院体检查出的职业禁忌症人员进行岗位调整。

  14、职工医院联系有资质机构对职业病岗位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对于体检过程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病患者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15、人力部门签订合同签时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进行告知。培训中心定期对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4

  一、目的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定期对在岗员工健康检查,合理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劳动保护用品真正起到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的目的,保障生产工作顺利进行。

  二、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为加强职工的安全防护设施,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证劳动防护用品既切实发挥作用同时也不浪费。

  2、本制度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内容与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3、本制度适用于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4、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员工健康检查周期,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最低库存要求等以及检查与考核的内容。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制度根据《职业病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江苏省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办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

  四、管理内容与要求

  1、体检类别:

  1.1入职体检:新员工面试合格后,由综合部通知,到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1.2年度体检:公司在岗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1.3特殊情况体检:根据岗位的特殊要求或员工因工作原因接触过传染病源,按公司规定,应进行专项体检。

  2、劳保用品的配发、验收、发放和使用的总则

  2.1劳动防护用品是保证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的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福利待遇,严禁折发现金和其他物品,在发放和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发放标准。

  2.2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验收、使用须知及监督、检查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等工作由安管部统一管理。

  2.3本规定是按照不同性质、程度的需要,对不同工种、岗位,不同劳动强度和工作环境发放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

  3、建立监督约束机制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公司成立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委员会。主任由经营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生产部经理、财务部经理、燃料部经理、综合部劳资专责、安全专工组成。监督委员会负责选择劳动防护用品式样,监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及报销手续等工作。

  4、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

  4.1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的编制必须严格依据《江苏省电力系统职工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制定的发放标准进行。

  4.2公司全年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生产部负责安全的专工于每年12月31日前编制出下年度费用计划,经公司研究批准列入公司下年度预算定额。

  4.3当年新进公司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由生产部安全专工依据综合部劳资管理人员提供的人员及其工种分配情况及时编制,再经生产部经理审核后,及时发放。

  4.4机组大小修或工程施工需用的临时劳动防护用品,由各部门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报生产部汇总平衡后提前20天编制采购计划,报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由综合部安排采购。该部分费用在大小修或专项工程费用中列支。此类物品要严格控制,认真把关。

  4.5劳动防护用品计划一式三份,生产部、财务部和劳保仓库各执一份。 5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与报销

  5.1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由综合部物资专责负责,同时综合部应对所采购用品的质量负责。

  5.2安全专工应依据各部门上报的劳保需用计划编制采购计划,经生产部经理审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综合部采购。

  5.3劳保库要严把质量验收关,对进库用品要尽可能的做到每件检查,防止粗制滥造用品入库,没有计划的采购不得入库。大批量的要进行抽样验收,抽验率不低于1%,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发放给员工。涉及安全、卫生的护品要检查其“两证”,无“两证”的`一律不得购入。

  5.4劳动防护用品报销时,须凭国家规定的发票和物资验收单,并经安全专工登记,生产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销。

  6、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规定

  6.1凡属公司正式职工(及项目公司批准的计划内临时工)均享受劳动防护用品待遇。

  6.2身兼几个工种的作业人员,按其从事主要工种的标准发放,可以补充其他工种所必需的防护用品,但不得重复发放。

  6.3发放标准细则未明确的工种,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生产部审定,按相近工种发放。

  6.4对调换工种的职工,须由综合部劳资管理人员及时提供岗位变更证明,生产部将根据变更证明办理和调整防护用品标准。按其调换后工种对超出的劳动防护相应取消,缺欠标准的给予增发。

  6.5外来参观、学习、承包工程及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按所到岗位的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所需用品自理。

  6.6劳动防护用品分大件和小件两种(使用期限超过半年的为大件)。小件防护用品以集体领取,由生产部依据发放标准统一造表,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由各部门专人统一领用,不是专人领取,劳保库不得发放;大件防护用品领取,由部门专人填好领料单,生产部审核批准后领取。

  6.7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程序:属于计划内、按标准发放的防护用品(如新入厂人员),由部门专人填写领料单负责人签字、生产部经理审批、安全专工登记后,到仓库领取;属于计划外、临时性发放的防护用品(如现场大小修、现场突击任务等),由部门专人填写领料单,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到生产部审批登记,然后由主管领导审批后,再到劳保库领取。审批程序不完整的劳保库不得私自发放。 6.8各部门在发放劳保用品时,要认真负责,保证一次按标准发放到职工个人手中。生产部对各部门劳保品发放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未按标准发放的,将予以考核。

  6.9公用劳动防护用品应记入由班(值)长签名的公用劳动防护用品本内,由班(值)长领取、保管、使用和更新。丢失或故意损坏者扣罚班(值)长。班(值)长离任时,要与新任班(值)长办理交接手续。单位主管领导负责督促落实。凡发生交接及保管手续中断的按原价扣班(值)长及单位主管领导。

  6.9劳动防护服的发放时间:春秋防护服在每年的八月份发放;夏季防护服在每年的四月份发放;冬季防护服在每年的十月份发放。

  6.10仓库管理员要严格执行发放标准,不得超标准发放。每月进行一次盘点,30日前报经营副总经理、生产部、财务部各一份劳保品月报表(包括上月发出,当月库存等);生产部每季度对劳保库进行一次实物盘点。

  6.11劳保仓库要做好防火、防盗、防鼠害、防霉等工作,严防劳保用品损坏和发霉。

  6.12领出库的防护用品出现质量和型号问题时,经生产部审查属实,统一由部门专人到劳保库进行退换。

  6.13国家规定的发放标志服的人员,不再发放工作服。

  7、手电筒管理

  7.1发放原则

  7.1.1手电筒是保护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重的预防性辅助措施,按工作岗位配发,属公用物品,不属于任何个人。

  7.1.2运行人员每人一盏;检修人员按班组配发;中层以上领导由于临时工作较多,按每人一盏配发。

  7.2管理办法

  7.2.1本次发放的手电筒属充电式,使用期限为4年。在4年使用期间公司不再负责夜班工作或值班照明问题。

  7.2.3配发给个人的由个人负责保管和日常维护;配给班组的由班长做好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人为损坏或丢失的由责任人按原价赔偿。

  7.2.4若有人员离开或调离以上配发手电的岗位,由班长或部门领导负责收回手电筒,另外发给新来人员。调离人员应自觉遵守公司规定,积极上交。没有收回的由部门负责。

  7.2.5配发给班组的公用手电筒,班长调离或调换的由部门领导负责收回。

  8、劳保用品遗失、损坏的赔偿

  1、员工个人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故意损坏、丢失的按使用期折算作价赔款后重新领用,赔款计算方法;正常使用损坏的,经责任部门申请,安全员调查属实,综合部审核批准后以旧换新。员工个人使用的安全帽、防毒用具期满后一律以旧换新。

  2、集体、员工个人(包括临时劳务工)借用的劳保用品遗失或损坏,经部门证明,综合部审批后,根据物品的新旧程度按原价的30%~100%赔款;对无故不还或故意损坏者,按原价赔款;因抢修、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遗失或损坏,经部门证明,综合部审批,予以报损,不做赔款。

  9、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标准的修订

  9.1生产部将按照上级发放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及劳动防护用品经费情况及时修订本规定。

  9.2每年年底生产部牵头,组织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委员会人员,征求职工意见,对本标准进行一次综合性分析研究。如需修订,由安全专工提出修订意见或重新拟定方案,经生产部同意后报经营副总经理审批。

  9.3职工个人、班组、部门等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品种、数量、质量、管理及发放标准有建议时可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到生产部,以利于标准的修订和更加符合现场实际。

  9.4如本标准与上级下达的有关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通知、指示、规定相冲突时,按上级要求执行,并及时修订本标准。

  五、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由生产部进行检查与考核。

  职业健康防护管理制度2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威宁西南公司及各施工单位所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

  (三)术语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四)职责

  1.凡在公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部门或者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2.公司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3.生产技术处负责下列管理措施:

  3.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3.2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3.3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

  3.4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各种防护用具,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3.5指定负责人职业健康的日常监测及维护,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该人员需经专业培训或有相关资格证书。

  4.设备保全处下列管理措施:

  4.1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4.2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4.3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4.4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4.5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4.6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7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4.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五)日常保养维护规定

  1.设备保全处负责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2.生产技术处负责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3.使用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报请生产技术处现场勘查同意后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后方可实施拆除,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4.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六)附则

  1.本制度解释权属生产技术处、设备保全处。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执行。

  职业健康防护管理制度3

  一、目的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兴文县利群招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所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

  三、职责

  1、职卫办负责公司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

  2、各单位负责各自单位现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四、规程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洒水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各单位应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3、公司采购部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职卫办应定期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⑴安全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⑵安监科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⑶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

  ⑷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⑸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6、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5

  1.目的和依据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定义

  3.1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4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各车间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安管办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职责

  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安管办职责:

  5.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卫生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4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2.5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5.2.6会同人力资源部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人力资源部门

  5.3.1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5.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4各单位(各车间、部门、合作合资公司)职责,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6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1安管办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6.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7.1.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2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7.2.1预防措施

  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2.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2.3职业卫生管理

  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安管办和人力资源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8、办公室建立企业劳动卫生档案,并保存工业卫生监测记录。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6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对公司各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内容:

  1、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档案

  2、前期预防的档案

  3、材料和设备管理档案

  4、工作场所管理档案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档案

  6、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档案

  7、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档案

  9、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10、职业病诊断管理档案

  11、群众监督档案

  (三)职业卫生档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及时进行归档。

  (四)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

  (五)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档案资料。

  (六)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记录,以备分析。

  (七)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档案资料时,公司应如实地提供。

  (八)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九)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7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公司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促进我公司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成立公司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一)职业卫生健康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xx

  副组长:xxx xxx

  成 员:xxx xxx

  (二)职业健康工作管理机构

  组长:xx

  成员:xx xx xx

  (三)领导小组和工作管理机构职责

  1、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落实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救治、康复和安置工作。

  3、组织开展对本公司各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4、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建立、健全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及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6、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9、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10、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二、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

  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健康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专(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责

  1、组织对全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法规、职业危害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2、经常检查全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3、经常听取各部门、分厂、班组长、职工关于职业健康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4、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岗前告知

  1、企管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 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职业健 康管理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

  (二)现场告知

  1、在生产分厂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三)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企业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监督落实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五)培训

  职业健康危害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出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六)从业人员权利

  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一)机构职责

  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主要由安全机电部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申报程序

  企业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以书面形式,申报时认真填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安监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监部门取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

  (三)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培训与宣传

  企管部和安全机电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二)建档与分级管理

  企管部和安全机电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的要求、企业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健康宣传、培训对象及内容

  1.宣传:利用公示(公告)栏、墙报、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2.培训对象: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新工人由公司企管部委托安全机电部组织进行厂级安全生产教育,经培训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培训记录建档保存。

  (3)一般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由单位每年对基层管理人员、班组长、专(兼)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

  3.培训内容:

  (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的使用防护用品;

  (四)培训方式

  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发放资料等形式。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应由使用单位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2.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健康知识,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3.认真执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进行。

  4.安全机电部应按照单位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的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5.使用单位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安全机电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6.安全机电部每月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7.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8.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人员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交与生产单位使用。

  七、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防护用品是无偿发给劳动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在生产过程中减轻职业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以实物形式发放,不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主要依据实际需要,参照工种相应条件发放。

  3.当更换工作岗位时,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退回原岗位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现行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

  4.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再从事生产工作,需退回劳动防护用品或不再发放。

  5.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定期进行品质检查和保养。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发现有磨损、疵点的特种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6.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所采购的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7.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八、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安全机电部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2.由安全机电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分厂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健康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3.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相关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4.安全机电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及评价。

  5.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6.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

  7.检测或者评级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防护手套等相关防护用品。

  8.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9.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10.安全机电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九、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安全机电部根据单位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3.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安全机电部和企管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4.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企管部通知安全机电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5.对体检中发现在职业禁忌症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6.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进医学观察。

  7.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发现职业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造受者可能造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安全机电部应做好个防护工作并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

  8.企管部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9.企业不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作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一)粉尘作业防护管理

  1.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安全机电部负责本单位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3.公司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4.要保证生产分厂粉尘吸收装置的良好运行,督促员工正确佩戴防尘口罩,做好职业健康防护工作。

  5.生产分厂应保持好的通风,在易扬尘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6.企业对易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7.对生产过程,应逐步实行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化控制,以减少粉尘的产生。

  8.粉尘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9.单位应配备必须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编制好《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0.单位应安排接触粉尘作业的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1.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二)噪声作业防护管理

  1.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3.单位应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4.生产区域和作业场所的噪声要符合标准规定,超过标准要限期整改。

  5.对易产生噪声的生产过程和设备,技术部门设计时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措施,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声的设备和工艺,从声源上根治噪声。

  6.当班工人每天对噪声进行日常监测,并做好记录,企业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7.新、改、扩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及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噪声控制,必须严格执行职业危害“三同时”评查,没有评查或评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施工和投产。

  8.对于噪声超过标准规定的生产分厂和作业场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标准要求。在无法彻底消除噪音的情况下,必须给员工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以减少或减轻对员工的听力损害。

  9.单位应安排接触噪音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三)高温作业防护管理

  1.高温作业指工业单位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 2℃或 2℃以上的作业。

  2.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xx)的要求。

  3.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中有关防暑的要求。

  4.安全机电部在暑期要深入生产一线,对生产分厂施工、检修工地进行巡回医疗,发现情况及时诊治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同时报告上级卫生部门。

  5.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在暑季前检维修一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6.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7.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时检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并将检测结果在作业场所向职工公布。

  8.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对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9.高温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10.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害气体的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风或排风装置。

  11.对高温作业员工应进行上岗前和入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严重的呼吸、内分泌、肝、肾疾病患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12.发现有中暑症状患者,应立即到凉爽地方休息,除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诊疗。

  13.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气温变化,适当调整作息时间,避免加班加点。

  14. 高温作业的分级应符合《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1997)的规定,对高温超标严重的岗位,应采取轮换作业等办法,尽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

  15.高温作业场所应设有休息室。休息室应隔绝高温和辐射热,室内有良好的通风,休息室内气温应低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 25-27℃。

  十一、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安全机电部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4.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往篇,安全机电部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5.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6.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安全机电部将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 12 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当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安全机电部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8.安全机电部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9.安全机电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1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安全机电部移交给设计单位和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11.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公司将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1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十二、职业卫生奖惩制度

  (一)职业卫生安全工作应纳入单位总结、评比。应对下列生产经营过程中职业卫生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1.工作区域内发现安全隐患,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安全装置完整好用,无各类职业卫生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2.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转危为安,避免重大事故、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害以及制止违章和误操作事故,有显著成绩者。

  3.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声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劳动保护贡献较大者。

  (二)应对下列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行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批评和处罚。

  1.违反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的。

  2.职业卫生设备设施长期失修,带病运转,或者弃而不用的。

  3.事故隐患严重,接到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改的。

  4.未穿戴好防护用品或将防护用品丢失。

  5.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劝阻不听,或者违反劳动记录的。

  6.发现隐患不及时排除,并且迟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者;发生事故,隐瞒真相,甚至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奖惩办法和数额按本公司的具体规定执行。

  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公司所属各部门

  (二)职责

  1.公司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生产作业场所配置满足需要的现场救援设施,应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报告设施配置与管理情况。

  2.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要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单位领导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汇报。

  3.发生事故后,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措施的拟定与实施要随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请示汇报,并接受该部门的指导。

  4.对事故中遭受职业危害人员,要及时了解掌握其具体情况,并组织采取有效救治措施。

  (三)公司严格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分析报告。

  (四)对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部门,要根据安全目标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全公司通报。

  (五)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台帐,事故调查的报告有关资料存档保存,同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十四、职业危害应急救援预案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结合本公司实际,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应急救援预案。

  (二)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

  根据本公司分厂岗位存在的噪声及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危险性质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以下单位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安全机电部。由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专(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任副总指挥。当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若总指挥不在公司,由副总指挥全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

  (四)职业病危害事故级别

  可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和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两种。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可因分厂及岗位防护设施损坏、物料泄露、防护品不合格或损坏、人员未及时巡查及早发现,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而引发小范围的职业病危害事故。 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虽能及时发现,但职业病危害事故较难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可能发展为更大范围或更严重的破坏及人员伤害事故。

  (五)应急救援措施:

  1.最早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部门及人员,应立即向安全机电部报警,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源。

  2.安全机电部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指挥部成员及医疗救护队伍和各专业队伍迅速赶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3.指挥部成员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性质和规模,通知专业对口科室迅速向上级公安、劳动、保险、环保、卫生等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

  4.指挥部成员到达职病危害事故现场后,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队立即开展救援。如职业病事故扩大时,应请求支援。

  5.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两个工作小组:

  (1)在主管安全的指挥下,组成由保卫、人力资源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部门参加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小组,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2)组成由安全机电部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部门参加的抢修小组,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早恢复生产。

  6.公司救援信号主要是用电话报警联络。消防火警电话119,医疗急救中心 120。

  十五、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了搞好我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我公司的经济发展。使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逐步改善作业环境,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公司领导小组研究,特制定本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成立职业卫生防治机构或组织

  组织部门:企管部、安全机电部

  组织分工: 企管部负责编制职业病防范措施、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员工档案的管理,组织员工学习、培训、体检。安全机电部负责落实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对各个车间职业病防范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作业场所的改善计划

  我单位操作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工种包括: 收尘、调温、雷蒙磨、混捏锅、成型、破碎等工种。危害及防范要求: 劳保穿戴齐全,严格按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三)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计划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员,由本公司企管部与综合部相结合(人员)于9 月统一组织在乌鲁木齐百姓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本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将体检结果纳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监护档案。 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由单位统一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区分健康损害责任和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做到早预防、早治疗。已有患病者,及时诊断,及时治疗。严重的脱离工作岗位,进行全面治疗。

  (四)职业卫生培训计划

  1.培训对象:公司所有新员工

  2.培训时间:新员工入岗前

  3.培训内容:

  (1)职业病的概念。

  (2)职业病的危害。

  (3)职业病的防范。

  4.培训目的:让员工在享受工作乐趣的同时,了解工作环境中给自身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加以防范,更有力的保护自身的健康及安全。

  (五)资金保障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各部门将积极配合公司职业病防护计划,公司在年初计划实施初期,将把职业病防护计划所需资金全部落实,以确保计划的实施。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8

  职工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旨在保障企业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通过一系列制度化措施,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健康风险,确保员工能在良好的环境中高效工作。该制度涵盖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 健康风险评估:定期进行工作环境和岗位健康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有害因素。

  2. 健康教育与培训:为员工提供必要的.职业健康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3. 工作环境改善:确保工作场所符合卫生标准,减少职业病发生。

  4. 健康监测与检查:定期为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健康问题。

  5. 应急预案:制定应对突发职业健康事件的预案,快速有效处理事故。

  6. 法规遵守:遵守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合规运营。

  内容概述:

  1. 健康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控,确保风险处于可接受水平。

  2. 员工健康档案管理:建立并维护员工个人健康档案,记录健康状况和检查结果。

  3. 职业卫生设施: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和设施,如通风系统、防护服等。

  4. 工作时间与休息制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防止过度劳累。

  5. 保险与福利:提供职业伤害保险和健康福利,减轻员工因职业病造成的经济负担。

  6. 员工参与:鼓励员工参与职业健康管理,提出改进建议和反馈。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9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汇编旨在确保企业员工在工作中能够享有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满意度。此规程通过规范工作流程,明确职责分工,以降低工伤事故率,维护企业的稳定运营,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内容概述:

  1. 职业危害识别与评估: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如噪音、粉尘、化学物质等。

  2. 员工健康监护:设立定期的健康检查制度,监控员工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理职业健康问题。

  3.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各工作岗位的安全操作指南,确保员工在执行任务时遵循正确的'操作步骤。

  4. 应急响应计划:建立应对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如火灾、化学品泄漏等,以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5. 培训与教育:定期组织职业健康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6. 工作环境改善:持续改进工作环境,如通风设施、照明条件、休息区设置等,以提升员工的工作舒适度。

  7. 个人防护装备管理:规定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使用标准,并确保其有效维护和更新。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0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用人单位的实际,以用人单位名义颁发的有关职业健康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包括: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职责、职业健康目标管理和责任制、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病人诊疗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检查与奖惩制度、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用人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主体,《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所以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管理制度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的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重要保障。职业危害主要来源于生产、经营、维修过程中,因此需要企业对生产工艺、机械设备、原辅料以及人员操作进行系统的分析、评价,制定出一系列的'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以保证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合法、有序、安全的运行,将职业危害降到最低。用人单位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积累了大量的职业危害因素辨识、评价、控制技术,以及对职业危害事故知识的积累,这些技术和知识只有形成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才能不断的积累和运用到实践中,达到预防职业危害事故,保护劳动者的目的。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重要手段。国家有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在一个用人单位的具体实施,只有通过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体现出来,才能使劳动者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为劳动者遵章守纪提供标准和依据。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可以防止用人单位管理的随意性,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健康。

  总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单位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贯彻国家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的行动指南,是用人单位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措施。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1

  1.目的与范围

  为保证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特制订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劳动保护和劳保用品的管理。

  2.职责

  2.1总经办负责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的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与管理;

  2.2总经办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劳防用品管理制度贯彻和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2.3各有关部门须严格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的防护用品的要求佩戴实施。

  3工作程序

  3.1基本原则

  3.1.1为防止各种职业中毒、外伤等涉及职业健康安全而配发给员工使用的各种用品统称为劳动保护用品。各种劳防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应与生产福利待遇区分开来。

  3.1.2各种劳防用品是根据各工种的`岗位特点和条件而相应确定。凡属于保护员工职业健康安全的防护用品,公司严格按相关政府规定要求发放。

  3.1.3各种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依照公司规定,结合岗位与生产作业条件的实际情况而制定。随着操作条件的改变而不断调整。

  3.1.4凡上岗操作的员工必须配备防护用品,并按规定穿戴。

  3.2管理办法

  3.2.1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的制定

  3.2.2各办公室、事业部、制品部根据岗位安全操作需要,由各主管填写“岗位操作劳保用品申报单”,经总经办审核后,按标准发放。(发放标准见附表)

  3.2.3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年审核,调整一次,以使发放标准符合实际性。

  3.2.4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一经批准后,公司全体员工原则上不得额外领取劳保用品。如有领用的,按劳保用品的实际价格,由领用人承担。特殊情况,必须有总经办批准的“岗位操作劳保用品申报单”才能领用。

  3.3劳保用品的采购

  3.3.1仓库管理员于每月30日前,根据仓库库存情况和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劳保用品采购单,经总经办批准后交采购部采购。(所有物品统一在麦德龙采购)

  3.3.2采购部根据采购单于每月5日之前,将所需的劳保用品采购入库。

  3.4劳保用品的发放

  3.4.1各部门负责人每月必须严格按各岗位人员填写登记表上报总经办。

  3.4.2仓库管理员于每月8日,通知各部门主管开领料单领用劳保用品。

  3.4.3仓库管理员必须严格按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进行发放。

  3.4.4仓库管理员每次发放完劳保用品后,必须在劳保用品登记簿上做好发放台帐,以备核查。

  3.5劳保用品使用管理规定

  3.5.1发放给员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员工在生产操作过程中必须按要求正确使用。

  3.5.2经常接触粉尘、化学品的员工工作时必须戴好防毒、防尘口罩。

  3.5.3特殊工种在工作时必须严格按要求穿戴好相应的防护用品。

  3.5.4对于要穿防护鞋的工种,各事业部、制品部主管填写申报单交总经办,经审核批准后由总经办统一购买并备案发放。防护鞋每6个月更换一次。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2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是企业保障员工身心健康的重要措施,旨在预防职业病,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减少因健康问题导致的生产力损失。

  内容概述:

  1. 员工健康评估: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了解员工的基本健康状况,特别是与工作环境相关的潜在风险。

  2. 工作环境监测:评估并控制工作场所的物理、化学、生物和心理因素,确保其符合安全和健康标准。

  3. 职业卫生培训: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教育员工识别和应对可能的职业危害。

  4. 应急处理计划:制定应对职业伤害和突发健康事件的预案,确保快速有效的'应急响应。

  5. 健康促进活动:鼓励员工参与健身、休息和压力管理等活动,提升整体健康水平。

  6. 员工隐私保护:确保所有健康数据的收集、存储和使用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员工的隐私权益。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3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健康”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本制度规定从项目部领导到各部门都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标段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结合机电安装施工情况和环境可知我标段容易导致的职业病一般为:接触各种粉尘引起的尘肺病;电焊工尘肺、眼病;直接操作振动机械引起的.手臂振动病;油漆工、粉刷工接触有机材料散发的不良气体引起的中毒;接触噪声引起的职业性耳聋;长期超时、超强度地工作,精神长期过度紧张造成相应职业病;高温中暑等。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2、项目经理是本项目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职业健康管理全面负责。

  3、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4、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5、对从业人员要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健康培训,督促从业人员遵守相关职业危害规定。

  6、存在职业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害因素。

  7、项目部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8、项目部必须经常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其处于正常状态。

  9、加强对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异常监测,检测结果,及时公布。 10、项目部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1、项目部必须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岗前体检和职业危害体检。

  二、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职业安全健康宣传

  1、项目部要通过墙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2、作业队要利用班前班后会、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1、项目部级安全教育由安质部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①本项目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②本项目的安全技术规程、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

  ③本项目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2、班组教育由班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培训,主要内容:①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②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③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④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⑤本班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1)安质部负责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装备维护检修制度

  1、项目部要定期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2、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毁坏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标志。

  3、如在施工时需要拆除防护设施,在施工完成后应该将防护设施恢复原状。

  4、项目部要定期对应急装备设施进行监测、维护、保养,保证应急设备装置处于良好状态。

  5、对配备的救援装备应登记建档,专人管理,不能随便领取,私自损坏。

  四、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4

  一、总则

  (一)目的

  本建筑企业职业安全健康措施的编制是为帮助和指导本企业各项目部建立适合本项目特点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以便其采用适当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模式与方法,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不断消除、降低和控制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和风险,确保员工的安全与健康。

  由于建筑企业的施工活动多样、施工条件多变,因此,建筑企业在使用本指南建立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施工活动类型、危害与风险的实际状况以及下述建筑施工活动中的行业特点,来灵活确定其对实施指南的适用程度,以确保对本建筑企业职业安全健康措施的使用能够切实有效:

  (1)产品固定,在连续几个月或几年的时间里需要在有限的场地集中大量的工人、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等进行施工,多个分包单位同时作业以及交叉作业繁多;

  (2)露天及高处作业多,在一栋建筑物的施工作业中,露天作业约占整个工作量的70%,高处作业约占90%,致使现场易受自然环境因素影响,并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3)使用大型施工机械和设备较多,容易产生机械伤害;

  (4)手工劳动及繁重体力劳动多,致使作业人员容易疲劳、注意力分散和出现误操作;

  (5)生产工艺和方法多样,而且,随着工程的进展,施工现场的施工状况及危害和风险也随着变化;

  (6)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主要为承包方,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文化层次较低,安全意识淡薄,容易出现违章作业和冒险蛮干;

  (7)施工流动性大,施工现场变化频繁。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的施工项目:

  二、基本要求与主要步骤

  (一)建筑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运行模式

  建筑企业和项目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核心是为企业建立一个动态循环的管理过程,并以持续改进的思想指导企业系统地实现其既定的目标。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应遵循《导则》与《指导意见》提出的管理措施运行模式,即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组织、计划与实施、评价、改进措施(图2-1),这一运行模式具有普遍适用性,同时也满足《审核规范》及其他认证准则的要求。

  (二)建筑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基本特点

  作为一个系统化的管理方式,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有着若干通用的特点,如强调最高管理者的承诺与责任、员工参与、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持续改进和体系评价等。企业和项目在实施自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时,应注意在这些通用特点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风险与管理的实际,充分体现下述行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本特点。

  1.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动态管理

  由于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变化频繁、流动性大,而且,由于承包项目的不同,其生产工艺和方法也是多样且规律性差。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时,应特别注意根据客观状况的变化,及时对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进行评审,并注意在发生变化前即采取适当的预防性措施。

  2.强化承包方的教育与管理

  建筑企业和项目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主要为承包方,而这些人员的文化层次较低,人员素质差,安全意识淡薄。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时,应特别注意通过适当的培训与教育形式来提高承包方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意识与知识,并建立相应的程序与规定,确保他们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健康规定与要求,并促进他们积极地参与体系实施和以高度责任感完成其相应的职责。

  3.加强与各相关方的信息交流

  建筑企业和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往往涉及多个相关方,如承包方、业主、监理方和供货方等。因此,为了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与不断改进,必须依据相应的程序与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加强与各相关方的信息交流,如与各承包方的技术交底与协调、及时收集并满足业主与监理方的各项要求等。

  4.强化施工组织设计等设计活动的管理

  建筑企业和项目施工现场变化频繁、流动性大,但每一承包项目的施工都必须严格遵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以及单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等执行。因此,必须通过体系的实施建立和完善对上述设计活动的管理,确保每一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都要根据工程的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要求,从而促进建筑施工的本质安全。

  5.强化生活区安全健康管理

  由于建筑企业和项目施工活动的流动性,在每一承包项目的施工活动中都要涉及现场临建设施及施工人员住宿与餐饮的管理问题,这一问题也是以往建筑施工队伍出现安全与中毒等事故的关键环节。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时,必须对此建立与保持相应的程序和规定,以控制现场临建设施及施工人员住宿与餐饮管理中的风险,杜绝由此造成各类事故的发生。

  6.融合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作为其全面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建立与运行应融合于整个企业的价值取向,包括体系内各要素、程序和功能与其他管理措施的融合。

  (三)体系建立与实施的主要步骤

  建筑企业和项目可参考如下步骤来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推进计划:

  1.学习与培训

  在企业和项目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需要企业和项目所有人员的参与和支持。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既是实现系统化、规范化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过程,也是企业和项目所有员工建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过程。因此,体系的实施需要通过不同形式的学习和培训,使所有员工能够接受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管理思想,理解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对企业和个人的重要意义。

  管理层培训主要是针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特点,以及建立与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重要意义与作用。培训的目的是统一思想,在推进体系工作中给予有力的支持和配合。

  内审员培训是建立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关键。应该根据专业的需要,通过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开展初始评审、编写体系文件和进行审核等工作的能力。

  全体员工培训的目的是使他们了解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并在今后工作中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各项实践。

  2.初始评审

  初始评审的目的是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实施提供基础,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持续改进建立绩效基准。

  初始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收集相关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对其适用性及需遵守的内容进行确认,并对遵守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价;

  (2)对现有的或计划的建筑施工相关活动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

  (3)确定现有措施或计划采取的措施是否能够消除危害或控制风险;

  (4)对所有现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规定、过程和程序等进行检查,并评价其对管理措施要求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5)分析以往建筑安全事故情况以及员工健康监护数据等相关资料,包括人员伤亡、职业病、财产损失的统计、防护记录和趋势分析;

  (6)对现行组织机构、资源配备和职责分工等进行评价。

  初始评审的结果应形成文件,并作为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础。为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绩效的持续改进,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参照本措施实施章节中初始评审的要求定期进行复评。

  3.体系策划

  根据初始评审的结果和本企业和项目的资源,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策划。策划工作主要包括:

  (1)确立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2)制定职业安全健康体系目标及其管理方案;

  (3)结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要求进行职能分配和机构职责分工;

  (4)确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结构和各层次文件清单;

  (5)为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准备必要的资源。

  (6)文件编写:按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要求,以适用于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自身管理形式对其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关键岗位与职责、主要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及其预防和控制措施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框架内的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等予以文件化的规定,以确保所建立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各级人员发生变动时)均能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运行。

  (7)体系试运行 :各个部门和所有人员都按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要求开展相应的安全健康管理和建筑施工活动,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进行试运行,以检验体系策划与文件化规定的充分性、有效性和适宜性。

  (8)评审完善: 通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试运行,特别是依据绩效监测和测量、审核以及管理评审的结果,检查与确认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各要素是否按照计划安排有效运行,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使所建立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实施

  (一)方针与承诺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在征询员工及其代表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书面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以规定其体系运行中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方向和原则,确定职业安全健康责任及绩效总目标,表明实现有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正式承诺,并为下一步体系目标的策划提供指导性框架。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制定、实施与评审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时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以确保方针实施与实现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与企业的其他管理措施协调一致:

  1)企业和项目自身的整体经营方针和目标;

  2)所适用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规定;

  3)企业和项目规模及其自身风险的特点;

  4)企业过去和现在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5)员工及其代表和其他外部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2)为确保所建立与实施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能够达到控制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和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目的,建筑企业和项目所制定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承诺遵守自身所适用且现行有效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包括建筑企业所属管理机构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定和建筑企业和项目与其他用人单位签署的集体协议或其他要求;

  2)承诺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和事故预防、保护员工安全健康。

  (3)建筑企业和项目对于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管理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应简明、易于理解且注明颁布日期,并经最高管理者签字生效;

  2)传达到作业场所的全体员工并确保其理解,以鼓励和促进他们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有要素的活动;

  3)应通过管理评审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适宜性进行评审,以确保方针能够适应建筑企业的内部变化以及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社会期望值的增加等外部变化所带来的影响;

  4) 应确保相关方在需要时能够方便地获得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4)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2 条款。

  (二)组织

  该过程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业和项目确立和完善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正确、有效的实施与运行所必需的组织保障基础。体系的组织包括机构与职责、培训及意识和能力、协商与交流、文件化、文件与资料控制以及记录和记录管理。

  1.机构与职责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的最高管理者应对保护企业员工的安全与健康负全面责任,并应在企业内设立各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领导岗位,针对那些对其施工活动、设施(设备)和管理过程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有一定影响的从事管理、执行和监督的各级管理人员,规定其作用、职责和权限,以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有效建立、实施与运行并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至少明确规定下列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作用、职责和权限:

  (a)安全健康管理、生产管理、工程技术、物资管理、设备管理、运输、教育培训、安全保卫等职能部门及其各级管理、执行和监督人员;

  (b)各专业工程处(公司)、项目部及其各级管理、执行和监督人员;

  (c)具有特定职业安全健康资格的员工或其他职业安全健康专业人员(如项目安全员);

  (d)确定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及其控制的人员;

  (e)员工职业安全健康代表。

  2)建筑企业和项目所确定的职业安全健康机构与职责应:

  (a)采用与建筑企业和项目相适应的形式(如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手册、工作程序和任务描述、安全生产责任制等作业指导书、培训材料)将其文件化并传达到所有相关人员及其他相关方,以确保使他们了解自身的职责与权限以及不同职责的范围、接口关系和付诸实施的途径;

  (b)根据企业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要求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c)能够促进企业和项目所有成员(包括员工及其代表)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3)建筑企业和项目的最高管理者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d)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及时、如实报告事故。

  4)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在最高管理层任命一名或几名人员作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管理者代表,赋予其充分的权限,并确保其在职业安全健康职责不与其承担的其他职责冲突的条件下完成下列工作:

  (a)建立、实施、保持和评审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

  (b)定期向最高管理层报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绩效;

  (c)推动企业全体员工参加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活动。

  5)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为实施、控制和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提供必要的资源,确保上述各级负责职业安全健康事务的人员(包括安全健康委员会)能够顺利地开展工作。

  上述必要的资源包括人力、专项技能、技术和财力资源。对于已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建筑企业和项目,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通过将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预期效果与实际结果比较来评价资源的充分性。当企业和项目内具备必要知识与技能的人力不足以确保体系有效实施与运行时,建筑企业和项目还应考虑灵活使用外部的专家等。

  6)对于设有安全健康委员会的建筑企业和项目,企业和项目应做出有效的安排(如建立与保持安委会的协商计划),以保证员工及其代表能全面参与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7)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1 条款。

  2.职业安全健康培训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为了有效地开展体系的策划、实施、检查与改进工作,必须基于相应的培训来确保所有相关人员均具备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具备本岗位的安全健康操作技能,及时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安全健康危险危害因素。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建立并保持培训的程序,以便规范、持续地开展培训工作。培训程序应重点阐述下述关键过程的内容与方法:

  (a)以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和风险、法律法规要求、控制措施计划与规程等为基础开展培训需求评估,明确企业和项目内部各相关岗位(包括管理岗位和操作岗位)所需的职业安全健康意识和能力要求,系统分析并确定员工现有水平与其岗位所需职业安全健康意识和能力之间的差距;

  (b)制定满足培训需求要求的各项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方法与目标;

  (c)各级管理者对职业安全健康培训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d)及时、系统地开展必要的培训;

  (e)通过培训后考试、现场观察工人操作、监测培训产生的长期效果(如事故事件的减少)等客观地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以确保每个员工已获得并保持所要求的知识和能力;

  (f)保持培训和个人能力的适当记录。

  2)建筑企业和项目可针对以下方面,建立并保持培训计划:

  (a)提高员工职业安全健康意识的培训;

  (b)员工上岗、换岗、复岗前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在岗继续教育培训;

  (c)在工作开始前就局部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安排、危害、风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和所遵循的程序进行培训;

  (d)对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人员的培训;

  (e)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起特定作用员工(包括职业安全健康员工代表)所需专门的内部或外部培训;

  (f)对最高管理层及项目管理者的培训,以保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各级管理者的领导和支持下得以有效运行;

  (g)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与检查人员(包括项目部安全员)的内、外部培训;

  (h)架子工、起重工、电工、电焊工、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外部培训;

  (i)供货方人员、承包方人员、临时工和访问者的培训,以确保他们了解其所涉及到的运行活动中的危害和风险,并按照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程序的要求安全地从事相应的作业动。

  3)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可针对以下主题或范围:

  (a)作业场所的危害与风险;

  (b)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对安全健康的影响;

  (c)降低或控制风险的措施;

  (d)作业场所的防护设施;

  (e)作业场所的控制设备;

  (f)危险与有害作业的操作规程;

  (g)应急响应;

  (h)纠正与预防措施;

  (i)信息交流方式;

  (j)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k)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安排以及各类人员个人在其中的作用和职责,包括应急准备与响应要求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l)相关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4)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对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审,评审时应有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的参与,如可行,应对培训方案进行修改以保证它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5)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应以适合于企业和项目规模及活动特点的形式开展,并由专业人员来完成,可行时形成文件。培训应是免费的,如可能,培训应尽可能在工作时间内进行。

  6)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2 条款。

  3.协商与交流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通过建立有效的协商与交流机制,确保员工及其代表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权利,并鼓励他们参与职业安全健康活动,促进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职业安全健康信息交流和及时接收处理相关方关于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实现建筑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提供支持。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建立并保持程序,并作出文件化的安排,促进其就有关职业安全健康信息与员工和其他相关方(如分承包方人员、供货方、访问者)进行协商和交流。

  2)建筑企业和项目的信息交流程序应保证所有信息相关方均能接受并传送必要的信息,交流的范围应包括:

  (a)接收、处理外部职业安全健康信息,包括政府主管机构、上级单位、业主、承包方、供货方等的要求与建议;

  (b)交流各职能部门间产生的职业安全健康信息,包括项目部与公司之间的及时便捷的沟通;

  (c)收集、处理和反馈员工及其代表所关心的职业安全健康问题。

  3)建筑企业和项目所需交流的信息类型应至少包括:

  (a)技术交底;

  (b)事故调查报告;

  (c)纠正与预防措施;

  (d)审核发现;

  (e)msds 信息;

  (f)危险警告。

  4)建筑企业和项目的信息交流渠道,可采用张贴与通知、短讯与电子邮件、公告牌、年度报告以及简短汇报、培训、新员工入场安全技术教育等任何适用的书面或口头交流的形式。

  5)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在企业和项目内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如成立安全健康委员会、工会或其他类似机构;选举或指定员工职业安全健康代表及员工代表;选择员工加入职业安全健康实施队伍等)与协商计划,确保企业和项目能有效地接收到所有员工的信息,并安排员工参与以下活动过程:

  (a)方针和目标的制定及评审、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决策(包括参与与其作业活动有关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决策);

  (b)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与实施程序的制定与评审;

  (c)事故、事件的调查及现场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等;

  (d)对影响作业场所及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安全健康的有关变更(如引入新的设备、原材料、化学品、技术、过程、程序或工作模式或对它们进行改进,不同地区施工气候及生活条件所带来的影响)而进行的协商。

  6)建筑企业和项目应确保员工在职业安全健康事务上享有的权利得到充分保证,并应通过适当途径让员工了解谁是员工职业安全健康事务方面的代表和谁是管理者代表。

  7)建筑企业和项目的员工代表的选择应尊重员工的意见,可与建筑企业和项目工会会员或者职代会代表的选举结合起来,使其能够充分代表员工的意见,并具备参与职业安全健康事务的能力。

  8)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3 条款。

  4.文件化

  (1)目的

  保持最新、充分并适合于建筑企业和项目实际特点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确保建立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各级人员发生变动时)均能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运行。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以适合于自身管理的形式(如书面或电子形式)建立与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a)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

  (b)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关键岗位与职责;

  (c)主要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及其预防和控制措施;

  (d)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框架内的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2)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制定体系文件时,应对原有现行有效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文件予以全面的清理,并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予以评审,以确保其体系文件的编制工作更为便捷、适用和有效。同时,还应考虑以下方面:

  (a)文件和信息使用者的职责和权限。在制定文件时应考虑可能因为安全性的需要而规定的使用权限,尤其是对于电子形式的文件以及修改权限加以控制;

  (b)拟采用文件的物理特性及其使用的环境。因为这可能要求对文件形式进行考虑,对信息系统电子设备的使用也应给予类似的考虑。

  3)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4 条款。

  5.文件和资料控制

  (1)目的

  对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运行和职业安全健康活动绩效至关重要的所有文件和资料予以识别和控制。

  (2)实施要求与提示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制定书面程序,以便对职业安全健康文件的识别、批准、发布和撤消以及职业安全健康有关资料进行控制,确保其满足下列要求:

  (a)明确体系运行中哪些是重要岗位以及这些岗位所需的文件,确保这些岗位得到现行有效版本的文件;

  (b)无论在正常还是异常情况(包括紧急情况),文件和资料都应便于使用和获取。例如,在紧急情况下,应确保工艺操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能及时获得最新的工程图、危险物质数据卡、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

  (c)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应书写工整,便于使用者理解,并应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修改;

  (d)传达到企业和项目内所有相关人员或受其影响的人员;

  (e)建立现行有效并需控制的文件与资料发放清单,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失效文件和资料从所有发放和使用场所撤回或防止误用;

  (f)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或)保存知识的目的,对留存的档案性文件和资料应予以适当标识。

  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5 条款。

  6.记录和记录管理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记录并保存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和有关要求的运行信息,以证实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实施的有效性与符合性。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建立和保持程序,用来标识、保存和处置下列职业安全健康记录:

  (a)培训记录;

  (b)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记录;

  (c)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报告;

  (d)协商和信息交流产生的记录;

  (e)事故(包括事件)报告;

  (f)事故(包括事件)跟踪报告;

  (g)不符合事项报告及整改资料;

  (h)职业安全健康会议纪要;

  (i)健康监护档案;

  (j)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和维护记录;

  (k)应急响应演练报告;

  (l)管理评审报告;

  (m)所辨识与评价危害和风险及其控制措施清单;

  (n)有关国家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要求方面的记录。

  2)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记录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楚、标识明确,并确定记录的保存期,将其存放在安全地点,便于查阅,避免损坏。重要的职业安全健康记录应以适当方式或按法规要求妥善保护,以防火灾和损坏。

  3)建筑企业和项目应注意明确哪些记录是必要的,以避免因繁琐的记录给执行层带来的不便而耗费大量时间影响有效的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开展。

  4)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5.3 条款。

  (三)计划与实施

  计划与实施目的是要求建筑企业和项目依据自身的职业安全健康危害与风险情况,针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要求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划,并建立和保持必要的程序或计划,以持续、有效地实施与运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划。计划与实施包括初始评审、目标、管理方案、运行控制和应急预案与响应。

  1.初始评审

  (1)目的

  初始评审是指对建筑企业和项目现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相关管理方案进行评价,目的是依据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总体目标和承诺的要求,为建立和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的各项决策(重点是目标和管理方案)提供依据,并为持续改进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提供一个能够测量的基准。

  对于尚未建立或欲重新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建筑企业和项目,或该企业和项目属于新建组织时,初始评审过程可作为其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础。

  初始评审过程主要包括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以及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两项工作。建筑企业和项目的初始评审工作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来完成,如组织各职能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各项目部的安全员等,以确保初始评审的工作质量。如可行,此项工作还应以适当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员会)与企业和项目的员工及其代表进行协商交流。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将初始评审的结果形成文件。

  初始评审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3.1 和4.3.2 条款。

  (2)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通过定期或及时地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工作,来识别、预测和评价建筑企业和项目现有或预期的作业环境和作业组织中存在哪些危害/风险,并确定消除、降低或控制此类危害/风险所应采取的措施。

  2)为确保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并为在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的各项决策提供有效的基础,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首先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程序重点提供和描述下列关键过程的范围、方法、程度与要求:

  (a)如何划分作业活动;

  (b)如何辨识各类作业活动中的危害;

  (c)如何评价现有控制措施条件下的风险;

  (d)如何确定风险的可承受性;

  (e)如何策划消除或降低各类危害与风险所需的控制措施;

  (f)如何评审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建筑企业和项目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方法,可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规范—实施指南》(安监技装字[20xx]24 号)附录1并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予以实施。

  3)针对上述程序的要求,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在具体实施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之前做好下列前期准备工作:

  (a)拟使用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时限、范围和方法;

  (b)所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具体内容要求(该项要求的信息通过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要素的活动予以提供);

  (c)负责实施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的人员的作用和权限;

  (d)确定参与危害辨识、风险评价人员的能力要求和培训需求,并针对各级相关实施人员按计划进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有效开展辨识与评价工作的能力;

  (e)应与员工及其代表以及安全健康委员会进行协商并请他们参与此项工作,包括评审和改进活动。

  4)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时应注意确保其满足下列充分性的要求:

  (a)在任何情况下,不仅需要考虑常规的活动(如施工准备活动、土石方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主体工程施工、电器及给排水等的安装以及装饰装修活动等),还应考虑非常规的活动(如特殊季节的施工及临时性作业等);

  (b)除考虑自身员工的活动所带来的危害和风险外,还应考虑承包方、供货方包括访问者等相关方的活动,以及使用外部提供的服务所带来的危害和风险;

  (c)考虑作业场所内所有的物料、装置和设备造成的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包括过期老化以及租赁和库存的物料、装置和设备。为便于建筑企业和项目参照本实施指南开展危害辨识活动,本实施指南的附录给出了普通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工民建施工活动中部分常见的作业活动分类及其所存在的主要危害和可能导致的事故,但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实施具体的危害辨识时,应注意在此指导基础上必须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对于所辨识各类危害所导致事故的风险及其控制措施,由于各建筑企业和项目自身的管理与技术装备水平等存在较大的差异,需要各企业和项目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评价和策划。

  5)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活动,是确保所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实现 “预防为主”与“持续改进”的关键,是体系众多要素决策的基础。因此,在充分考虑建筑企业和项目资质范围及其承接工程的规模和性质、作业场所的状况、风险的复杂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筑企业和项目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实施过程还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以确保该项活动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a)在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时,要确保满足实际需要和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b)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过程应作为一项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措施执行,即应在承接新的工程活动和引入新的建筑作业程序,或对原有建筑作业程序进行修改之前进行。在这些活动或程序改变之前,应对已识别出的风险策划必要的降低和控制措施;

  (c)应对所评价的风险进行合理的分级,确定不同风险的可承受性,以便在制定目标特别是制定管理方案时予以侧重和考虑;

  (d)即使对建筑作业活动中的某项特定危险任务已有书面控制程序,也应对该项任务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6)建筑企业和项目针对所辨识和评价的建筑作业活动中各类影响员工安全和健康的危害和风险,在考虑能够为确定具体的设备管理方法、培训需求、运行(作业)标准以及监测体系运行绩效测量标准提供适宜信息的同时,应按如下优先顺序策划出预防和控制的措施,以便为制定管理方案提供基本依据:

  (a)消除危害;

  (b)通过工程技术措施(如安全装置和安全防护措施等)或组织管理措施(如改善作业方法、作业程序等)从源头来控制危害;

  (c)制定安全作业制度,包括制定管理性的控制措施来降低危害的影响;

  (d)综合上述方法仍然不能完全控制危害或降低风险时,应按国家规定提供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或设施,并确保这些个体防护用品或设施得到正确的使用和维护。

  7)由于建筑企业和项目施工现场变化频繁、流动性大,而且生产工艺和方法多样、规律性差, 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应按预定的或由管理者确定的时间或周期对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进行评审。同时,当企业和项目的客观状况发生变化,使得对现有辨识与评价的有效性产生疑义时,也应及时进行评审,并注意在发生变化前即采取适当的预防性措施,并确保在各项变更实施之前,通知所有相关人员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培训。这种变化可能包括:

  (a)承接新的工程或采用新用工制度、新工艺、新操作程序、新组织机构或新采购合同等企业和项目内部发生的变化;

  (b)国家法律和法规的修订、机构的兼并和重组、职责的调整、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和技术的新发展等外部因素引起的企业和项目的变化。

  (3)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4.3.2)实施要求与提示

  1)为了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中遵守相关适用法律法规等承诺,建筑企业和项目应认识和了解影响其活动的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职业安全健康要求,并将这些信息传达给有关人员,同时,确定为满足这些适用法律法规等所必须采取的事项。

  2)建筑企业和项目为了确保全面、规范地认识和了解影响其活动的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职业安全健康要求,应将识别和获取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工作形成一套程序。此程序应说明企业和项目应由哪些部门(如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及各项目部)、如何(主要指渠道与方式,如通过各级政府、行业协会或团体、上级主管机构、商业数据库和职业安全健康服务机构等)及时全面地获取这类信息、如何准确地识别这些法律法规等对企业和项目的适用性及其适用的内容要求和相应适用的部门、如何确定满足这些适用法律法规等内容要求所必须的具体措施、如何将上述适用内容和具体措施等有关信息及时传达到相关部门等。

  3)由于建筑企业和项目的地区流动性大,国家及建筑行业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不断修订与完善,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在建立和保持与其活动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及其必须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及时跟踪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变化,保持此类信息为最新,并为评审和修订目标与管理方案提供依据。

  2.目标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设立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目标,以确保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中的各项承诺,并为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提供依据。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是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具体化和阶段性体现,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制定目标时,应以方针要求为框架,并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以确保所制定的目标合理、可行:

  (a)以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的结果为基础,确保其对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要求的针对性和持续渐进性;

  (b)以获取的适用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相关方(如业主或甲方)的要求为基础,确保方针中守法承诺的实现;

  (c)考虑自身技术与财务能力以及整体经营上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要求,确保目标的可行性与实用性;

  (d)考虑以往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管理方案的实施与实现情况,以及以往事故、事件、不符合的发生情况,确保目标符合持续改进的要求。

  2)建筑企业和项目除了制定整个公司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外,还应尽可能以此为基础,对与其相关的职能管理部门(如安全生产、工程技术、物资、设备、运输、培训教育、消防保卫等职能部门)、各专业工程处(公司)以及各施工项目单位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3)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时,应通过适当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员会)征求员工及其代表的意见;

  4)为了确保能够对所制定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客观的评价,目标应尽可能予以量化(如为每个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确定适当的指示参数,这些指示参数应有利于监测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情况); 以下是一些可供参考的实际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类型,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时,应结合上述目标的要求,在原有目标的基础上(如杜绝死亡与重伤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及重大责任交通事故等)予以科学的完善,以确保所制定的目标合理、实用、有效并便于测量与评价,且在必要时能够予以改进。

  (a)风险水平的降低,如完善“临边洞口”防护,实现防护设施设置达标;

  (b)向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引入附加的功能,如半年内建立全员参与的机制、×月开始引入外来施工队伍附加协议制;

  (c)为改善现有状况所采取的措施或保持应用这些措施,如×月底前更换全部破损配电箱和漏电保护器、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装置完好率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100%;

  (d)消除或降低特定意外事件的频次,如轻伤事故控制在׉以下。

  5)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将目标形成文件,并传达到企业和项目内所有相关职能和层次的人员,并通过管理评审对目标进行定期评审,以便在可行或必要时将目标予以更新;

  6)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3.3 条款。

  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制定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计划),以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时,应针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与目标的要求,在依据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以及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获取结果的基础上,还应充分考虑以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实施与运行情况、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情况、绩效测量与监测的结果、外部监察机构和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报告或信息、事故和事件等 原因的调查结果以及审核结果各种因素,以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实施能够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并有助于实现持续改进。

  2)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时,应通过适当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员会)征求员工及其代表的意见。

  3)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可以采用公司或部门的工作计划(规划)以及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措施与要求等形式来灵活体现,但应阐明做什么事、谁来做、什么时间做,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a)以所策划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获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结果为主要依据的实现目标的方法;

  (b)上述方法所对应的职责部门(人员)及其绩效标准;

  (c)实施上述方法所要求的时间表;

  (d)实施上述方法所必须的资源保证,包括人力、资金及技术支持。

  4)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定期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进行评审,以便于在管理方案实施与运行期间企业和项目的施工生产活动或其内外部运行条件(要求)发生变化时,能够尽可能对管理方案进行修订,以确保管理方案的实施能够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5)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期间多数情况下为一年(年度方案),但也并非完全限于此。

  6)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3.4 条款。

  4.运行控制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针对与所识别的风险有关并需采取控制措施的运行与活动(包括辅助性的维护工作)建立和保持计划安排(程序及其规定),在所有作业场所实施必要且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措施,以确保制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得以有效、持续地落实,从而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目标和遵守法律、法规等的要求。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对于缺乏程序指导可能导致偏离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的运行情况,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与规定。文件化的程序与规定应依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计划要求,结合自身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的实际情况以及获取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明确此类运行与活动的流程以及每一流程所需遵循的运行标准。

  以下是建筑企业和项目的一些典型的需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程序与规定的运行或活动,但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具体建立和策划运行控制时,应注意在此指导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予以合理的调整和完善:

  (a)施工现场的安全健康管理;

  (b)脚手架搭设与拆除;

  (c)基础、结构、设备安装与装修施工;

  (d)施工临时用电;

  (e)临边与洞口作业的防护;

  (f)大型施工机械的使用与维护;

  (g)小型施工机具的使用与维护;

  (h)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

  (i)易燃易爆与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存储与使用;

  (j)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与使用;

  (k)交通运输管理;

  (l)生活区安全健康管理。

  2)建筑企业和项目对于材料与设备的采购和租赁活动应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确保此项活动符合企业和项目在采购与租赁说明书中提出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并在材料与设备使用之前能够作出安排,使其符合企业和项目的各项职业安全健康要求;

  3)建筑企业和项目对于劳务或工程等分包商(包工队)或临时工的使用活动,企业和项目应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确保企业和项目的各项安全健康规定与要求(或至少相类似的要求)适用于分包商及他们的员工,并杜绝将生产经营项目等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此类管理程序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评价和选择承包方时的职业安全健康标准;

  (b)承包方的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如何报告作业场所内的工伤、疾病和事件的规定;

  (c)如何定期监测作业现场承包方各项活动的安全健康绩效;

  (d)如何确保作业开始前,企业和项目与承包方之间在适当层次建立有效的交流与协调机制,包括技术交底、有关危害情况交流、预防与控制措施的各项规定等;

  (e)如何确保在作业开始前和作业时,对承包方或其员工开展必要的安全健康知识教育和培训活动;

  (f)如何确保承包方遵守作业现场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和方案。

  如果在某一建筑施工现场有多个分包单位共同作业时,为了避免交叉作业所带来的各种危害,建筑企业和项目还应在上述程序中规定如何与各承包方签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如何在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及建筑企业和项目如何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与管理的要求。

  4)对于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活动,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便从根本上消除或降低建筑施工活动所带来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针对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审批、变更或补充等活动建立并保持有效的程序化管理,在编制内容上应重点规定如何针 对工程的特点、施工现场环境、施工方法、劳动组织、作业方法、使用的机械、动力设备、配变电设施、架设工具以及各项安全防护设施等来策划和设计确保安全施工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一般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和季节性施工安全措施等。

  5)针对上述所有运行与活动的控制(管理)程序,均应满足下列条件:

  (a)适合于预防和控制建筑企业和项目所面临的危害/风险;

  (b)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

  (c)有助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内容的有效实施与运行;

  (d)如可行,应考虑来自职业安全健康监察机构、上级主管机构、职业安全健康服务机构等的报告或信息;

  (e)定期评审,并在必要时予以修订。

  6)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6 条款。

  5.应急预案与响应

  (1)目的

  主动评价建筑企业和项目潜在事故与紧急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应急响应的需求,制定相应的应急计划、应急处理的程序和方式,检验预期的响应效果,并改善其响应的有效性。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依据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结果、法律法规等要求、以往事故、事件和紧急状况的经历以及应急响应演练及改进措施效果的评审结果,针对施工安全事故、火灾、安全控制设备失灵、特殊气候、突然停电等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从预案与响应的角度建立并保持应急计划。应急计划应说明特定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所需采取的措施,并包括下列内容:

  (a)所识别各种潜在的事故和紧急情况;

  (b)紧急情况发生时的负责人;

  (c)紧急情况发生时内部协作与交流所必需的信息;

  (d)紧急情况发生时各类人员的行动计划,包括发生紧急情况的区域内所有外来人员的行动计划,例如要求承包方的人员和来访人员也撤离到指定的集合地点;

  (e)应急救援组织以及紧急情况发生时具有特定作用的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例如消防员、急救人员等;

  (f)紧急情况发生时现场急救、医疗救援、消防和作业场所内全体人员疏散的措施和步骤;

  (g)紧急情况发生时施工现场使用或存放危险物料的应急处理措施;

  (h)紧急情况发生时与外部应急机构(如消防、抢险、急救等机构)的接口;

  (i)与执法部门的交流;

  (j)与邻近单位和公众的交流;

  (k)重要记录资料和重要设备的保护;

  (l)紧急情况发生时可利用的必要资料,例如,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危险物质数据、程序、作业说明书和联络电话号码等。

  2)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针对潜在事故与紧急情况,确定应急设备的需求并予以充分的提供,并定期对应急设备进行检查与测试,确保其处于完好和有效状态。

  应急设备可包括:

  (a)消防设施(如专用消防水管网、消防栓、灭火器等);

  (b)急救设备(如急救箱等);

  (c)安全疏散通道;

  (d)通讯设备;

  (e)安全避难场所;

  (f)紧急隔离栅、开关和切断阀。

  3)建筑企业和项目应按预定的计划,尽可能采用符合实际情况的应急演练方式(包括对事件进行全面的模拟)来检验应急计划的响应能力,特别是重点检验应急计划的完整性和应急计划中关键部分的有效性。如可行,应鼓励外部应急机构参与演练。

  4)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对上述应急演练结果进行评审,特别是对紧急情况发生后应急计划实施的效果进行评审,必要时修改应急计划。

  5)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应急计划中应对外部机构的参与形成明确的规定,应通过沟通向这些机构说明他们需参与和可能遇到的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以便于他们能更有效参与应急响应活动。

  6)建筑企业和项目应确定实施应急计划所需的培训需求,对全体人员(特别是应急期间起特殊作用的人员)实施必要和适当的培训,以确保他们有能力完成应急期间自身的职责、作用与义务。此项培训工作应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7)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7 条款。

  (四)评价

  评价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业和项目定期或及时地发现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运行过程或体系自身所存在的问题,并确定出问题产生的根源或需要持续改进的地方。体系评价主要包括绩效测量与监测、事故和事件以及不符合的调查、审核、管理评审。

  1.绩效测量和监测

  (1)目的

  确定反映建筑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关键参数并建立和保持绩效测量与监测的程序,以便定期地监测、测量和记录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并明确不同职能与层次人员在绩效测量和监测方面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根据企业和项目的规模和施工活动的性质、所辨识出的危害/风险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要求,合理地确定绩效测量和监测的绩效标准(参数)以及企业和项目所适用的定性和定量测量方法,以确保绩效测量和监测活动能够提供下列信息:

  (a)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反馈信息;

  (b)日常的危害辨识、预防和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的信息;

  (c)改进危害辨识、风险控制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需的决策依据。

  2)建筑企业和项目绩效测量和监测程序所提供的测量和监测应该:

  (a)能够监测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情况;

  (b)包括主动测量与被动测量两个方面(测量的实例参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规范—实施指南》(安监技装字[20xx]24 号)附录2;

  (c)能够支持企业和项目的评审活动,包括管理评审;

  (d)将绩效测量和监测的结果予以记录。

  3)主动测量应作为一种预防机制,根据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的结果、法律及法规要求,制定包括监测对象与监测频次的监测计划,并以此对建筑施工的必要基本过程进行监测。内容包括:

  (a)监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各项计划及运行控制中各项运行标准的实施与符合情况;

  (b)系统的检查,包括以定期检查、经常性检查、临时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等多种形式实施的专业性检查、一般性检查和安全管理检查,主要检查各项作业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机具和机电设备、现场安全设施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实施与符合情况;

  (c)监测作业环境(包括作业组织)的状况;

  (d)对员工实施健康监护,如可行通过适当的体检或对员工的早期有害健康的症状进行跟踪,以确定预防和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e)对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和项目签署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集体协议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情况。

  4)被动测量包括对如下事项的确认、报告和调查:

  (a)与工作有关的事故、事件;

  (b)其他损失,如财产损失;

  (c)不良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失效情况。

  5)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保存各类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记录,用来证明是否遵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对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巡视、调查和审核的记录进行抽样分析,以识别不符合和危害反复出现的根本原因,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对于检查时所发现的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作业条件、不安全状态等情况,应作为不符合并形成文件,进行风险评价,按照不符合的处理程序予以纠正。

  6)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列出用于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状况的测量设备清单,使用唯一标识并进行控制,设备的精度应是已知的。建筑企业和项目应有文件化的程序描述如何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测量,用于职业安全健康测量的设备应按规定维护和保管,使之保持应有的精度。测量设备的校准计划应形成文件,包括:

  (a)校准频次;

  (b)可供参考的测试方法;

  (c)校准设备;

  (d)发现测量设备未校准时应采取的措施。

  测量设备的校准应在适当的条件下进行。对于关键的或难以进行的校准,应制定相应的程序。用于校准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则应将校准的依据形成文件。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保存所有校准、维护活动和结果的记录,记录应能反映出调整前后测量的细节。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向使用者清楚标明测量设备的校准状态,使用者不应使用校准状态不明或已知未校准的职业安全健康测量设备,一旦发现有这类测量设备,则应加贴标识、标签或其他标记,以防误用,标记应与书面程序的规定相一致。控制要求中应包括产品校准状态的识别和未校准设备时的措施,应签发不符合报告,并对采取的措施形成文件。

  7)承包方所用测量设备应和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设备接受同样的管理,应要求承包方保证其设备符合这些要求。建筑企业和项目使用设备前,对于任何已识别出的需要有测试记录的关键设备,设备供应商应提供一份设备测试记录的副本。如果工作任务要求经过专门的培训,承包方应向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培训记录,供用人单位评审。

  8)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5.1 条款。

  2.事故、事件、不符合及其对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影响的调查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建立有效的程序对所发生的事故、事件、不符合进行调查、分析和报告,以识别和消除此类情况发生的根本原因,防止其再次发生,并通过程序的实施,发现、分析和消除不符合的潜在原因。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建立与保持对事故、事件、不符合进行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程序时,应考虑以下方面:

  (a)相关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等对事故、事件、不符合进行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的具体规定与要求;

  (b)调查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邀请工会或员工及其代表参与,并确定参与实施、报告、调查、跟踪、监测纠正及预防措施的人员职责和权限;

  (c)应包括所有的事故、事件、不符合(隐患)和危害,并考虑财产损失。如对未遂事件或轻伤发展趋势的调查将有助于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危害状况;

  (d)适用于所有人员,即施工现场内所有的员工、承包方人员、临时工、来访者和其他人员;

  (e)告知所有相关方一旦发现事故、事件或不符合(隐患)时应立即采取的措施,并规定告知方法,明确与应急计划、应急程序的衔接关系,记录事故、事件或不符合的详细资料;

  (f)调查应分析和确定造成事故、事件等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存在的“根本原因”或系统性缺陷;

  (g)明确规定发现事故、事件、不符合后应采取的措施。

  2)建筑企业和项目在程序中所规定的调查的过程应包括:

  (a)应予调查的事件类型(如可能导致严重伤害的事件);

  (b)调查目的;

  (c)调查人员及其权限和资格(必要时可明确各级管理者的权限和资格);

  (d)事故、事件、不符合的根源;

  (e)是否安排访谈目击者;

  (f)如何获得和保存证据等;

  (g)有关调查情况上报的安排,包括法律、法规对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

  3)建筑企业和项目在程序中规定的主要调查内容应包括:

  (a)对事件的描述。如伤亡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具体地点;

  (b)员工特征。如受伤害人的情况和与此事故有关的人员具体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技术状况等);

  (c)设施设备特征。如工艺条件、施工方法、设备状况等;

  (d)工作任务特征。如受伤害人及共同作业人员的工作内容,任务分工、相互配合的情况;

  (e)现场管理特征。如事故发生前的生产情况、现场情况及安全管理情况 (安全技术交底、执行状况、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安全规定)等;

  (f)伤害特征。如受伤害的人数、伤害的性质和程度;

  (g)分析过程特征。如有关的技术鉴定、化验或必要的试验,事故现场实测图纸、照片、经济损失等;

  (h)培训问题;

  (i)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与根本原因。

  4)如果企业和项目成立了安全健康委员会,则调查结果应与其交流,安全健康委员会应提出合理建议。调查结果及安全健康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应与负责采取纠正措施的人员交流,调查结果与纠正措施作为管理评审的一项内容应在持续改进活动中予以考虑。

  5)建筑企业和项目必须针对调查所采取的纠正措施予以有效实施,以免重复发生类似的事故、事件与不符合。

  6)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保存对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调查、分析和报告的记录,并按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一份所有事故的登记簿,并登记可能有重大职业安全健康后果的事件。

  7)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5.2 条款。

  3.审核

  (1)目的

  建立并保持定期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的方案和程序,以评价建筑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要素的实施能否恰当、充分、有效地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应主要考虑自身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程序及作业场所的条件和作业规程,以及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所制定的审核方案和程序应明确审核人员能力要求、审核范围、审核频次、审核方法和报告方式。

  2)为确保审核的有效性,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应满足下列要求:

  (a)按计划进行,必要时可增加审核次数;

  (b)由能够胜任审核工作的人员进行;

  (c)审核结果中应包括对程序、规程的符合性和有效性的评价;

  (d)明确纠正措施;

  (e)审核结果应予记录,并及时向管理者报告。

  3)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制定执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的年度计划。计划中审核的范围应覆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所有要素以及体系覆盖范围内的所有运行活动,特别应包括所有的施工项目活动,审核的频次应考虑下列因素予以确定:

  (a)各要素失效时所伴随的风险;

  (b)现有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资料;

  (c)管理评审的实施结果;

  (d)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或其运行环境的变化。

  审核的具体开展可以按照计划分阶段实施,以适应建筑企业和项目项目工程分散的特点。如果情况表明有必要进行计划外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如事故发生之后),则建筑企业和项目应视实际情况需要考虑是否追加审核。

  4)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应由企业和项目内部或外部专业人员进行,审核人员应独立于所审核的部门或活动,了解其任务并有能力完成,具备相应的经验和掌握相关法规及体系方面的知识,能够评价绩效和发现不足,还应了解和获取与他们所从事工作有关的标准和权威性指南。

  5)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应采用查阅文件和记录、人员访谈、现场观察的方式进行,审核报告的编写应内容明确、简洁和完整,注明日期并有审核人员的签名,并应包含以下内容:

  (a)审核目的和范围;

  (b)审核计划、审核小组成员和受审核方代表的确认、审核日期和接受审核的区域;

  (c)用于开展审核工作的参考文件(如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手册);

  (d)不符合的详细资料;

  (e)审核人员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评价;

  (f)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报告的分发。

  6)建筑企业和项目在上述审核报告中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评价应确定体系是否达到下列要求:

  (a)有效地满足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的要求;

  (b)符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计划的安排并得到了正确的实施与保持;

  (c)有效地促进全体员工的参与;

  (d)对企业和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及前次的审核结果有所响应;

  (e)能确保企业和项目遵守各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f)能实现持续改进和实施最佳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7)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尽快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的结果与结论反馈给负责实施纠正措施 的人员,并对已批准的纠正措施予以跟踪,以确保各项建议的有效落实。

  8)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5.4 条款。

  4.管理评审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的最高管理者应依据自己预定的时间间隔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进行评审, 以确保体系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的最高管理者在实施管理评审时应主要考虑下列信息:

  (a)绩效测量与监测的结果;

  (b)审核活动的结果;

  (c)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调查结果;

  (d)可能影响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内、外部因素及各种变化,包括企业和项目自身的变化。

  2)建筑企业和项目的管理评审应该:

  (a)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总体策略是否满足既定的绩效目标;

  (b)评价管理措施是否满足企业和项目及其他相关方,包括政府主管机构、上级单位及其他利害相关方(如业主)等的要求;

  (c)评价是否需要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做出调整,包括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的修订;

  (d)及时确定改进措施的要求,包括调整组织及绩效测量的方式;

  (e)为制定有效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和持续改进措施(包括重点考虑的事情)提供指导性意见;

  (f)评价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和纠正措施的完成情况;

  (g)评价自前次管理评审以来后续措施的有效性。

  3)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依据自身的需求与条件,确定最高管理者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管理评审的频次与范围。一般在内部审核之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审的范围应将重点集中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总体绩效方面,而不是具体的细节(细节问题可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处理),并针对企业和项目的战略发展规划,考虑潜在的问题和未来发展的趋势。

  如果需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绩效的部分评审应比全面评审更频繁地在更短的时间间隔内进行。

  4)建筑企业和项目应记录管理评审的结果,并将记录向下列相关方正式通报:

  (a)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相关要素的负责人员,以便他们采取适当的措施;

  (b)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员工及其代表。

  5)管理者代表应在管理评审会议中报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总体绩效。

  6)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6 条款。

  (五)改进措施

  改进措施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业和项目针对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绩效测量与监测、事故和事件以及不符合的调查、审核以及管理评审活动所提出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予以保持,确保体系的自我完善功能,并依据管理评审等评价的结果,不断寻求方法持续改进建筑企业和项目自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职业安全健康绩效,从而不断消除、降低或控制各类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和风险。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改进措施主要包括纠正与预防措施和持续改进两个方面。

  1.纠正与预防措施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针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绩效测量与监测、事故事件调查、审核和管理评审活动所提出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的要求,应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予以保持,以确保体系的自我完善功能。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确保所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方案能够:

  (a)辨识并分析出与相关职业安全健康法规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各种安排不符合的根本原因;

  (b)提出、制定并实施纠正与预防措施,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自身的调整,并检 查其有效性;

  (c)确保所有拟定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过适当的风险评价过程予以评审,并确定其优先顺序以便与问题的严重性和伴随的风险相适应;

  (d)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与检查结果应形成文件。

  2)纠正措施是为消除已知不符合、事故或事件的根源而采取的行动,目的是预防它们再次发生,他类似于传统的整改措施。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建立和保持纠正措施程序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a)确定所需实施的纠正措施;

  (b)评价对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结果的影响(包括判断是否应修改或提出新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报告);

  (c)记录因纠正措施或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所引起的对程序的更改;

  (d)依据纠正措施要求应用风险控制措施或修改现有的风险控制措施;

  (e)检查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确保纠正措施得到实施并有效。

  3)预防措施是对所发现的事件和不符合的事前预防行动,目的是尽可能事先采取行动避免因事件、不符合导致事故或其他计划外事件的发生,包括启动应急响应或其他响应程序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建立和保持预防措施程序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a)运用合理的信息来源(无损失事件的趋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报告、记录、风险分析的更新信息、危险材料的新资料、日常安全巡查结果、具备职业安全健康专业知识的员工的建议等)识别需要采取预防措施的问题;

  (b)启动并实施预防措施,并对其进行有效控制;

  (c)对预防措施引起的程序更改进行记录并提交审批。

  4)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通过培训或交流的方式,使所有员工了解作业场所的危害或风险以及系统控制可能失效的情况,以便在出现任何情况时均能采取有效的纠正与预防措施。

  5)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5.2 条款。

  2.持续改进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不断寻求方法,持续改进自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职业安全健康绩效,从而不断消除、降低或控制各类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和风险。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依据对下列因素的考虑制定持续改进的实施方案,以不断改进自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各有关要素及整个体系:

  (a)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b)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结果;

  (c)绩效测量与监测的结果;

  (d)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调查结果以及审核的结果与建议;

  (e)管理评审的结果;

  (f)企业和项目所有成员(包括安全健康委员会)对持续改进的建议;

  (g)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企业和项目自愿签署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章程和集体协议;

  (h)所有新的相关信息。

  2)建筑企业和项目为了不断改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应与其他同类企业和项目比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方法和绩效。

  3)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6 条款。

  四、术语和定义

  本指南除采用《导则》和《审核规范》中的术语和定义外,还包括下列术语和定义:

  1.建筑业企业和项目

  简称建筑企业和项目,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是企业和项目。

  2.临边作业

  指在施工现场,当高处作业中工作面的边沿没有围护设施,或虽有围护设施但其高度低于800mm 的作业。

  3.洞口作业

  指在施工现场结构体上存在的孔和洞(如通道口、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等)边口旁的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 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5.交叉作业

  凡在不同层次中,处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高处作业。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5

  1、目的

  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三同时'(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和预防职业健康安全事故。

  2、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3、职责

  3.1技建部门

  3.1.1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归口管理。

  3.1.2负责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职业健康安全措施的检查和督促工作。

  3.2安监部门

  3.2.1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监控和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验收。

  3.2.2负责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职业健康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

  3.3各相关部门

  负责由各相关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三同时'管理和施工过程中职业健康安全措施的管理与监督。

  4、内容和要求

  4.1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4.1.1可行性研究与设计阶段

  a)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技建部门应督促编制单位进行职业危险与危害的论证,并将论证内容以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b)在初步设计中,工程设计单位应严格遵守现行职业健康安全标准,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4.1.2施工阶段

  a)安监部应监控建设项目中职业健康安全设施采购,安装和施工,索取相关档案资料和资质证明,并建立相应的原始记录。

  b)在施工过程中,技建部门应经常检查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设施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督促施工方严格按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c)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完工后,技建部门应会同施工单位对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施工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及有关的技术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4.1.3试生产和竣工验收阶段

  a)建设项目竣工后,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使用单位做好试运行记录。

  b)试运行期间,安监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有关设备,场所的职业健康安全监测和检验,并将试运行期间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运行效果,有关监测检验数据和问题予以记载.对不符合国家法规,标准的情况,技安监部应督促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c)凡国家强制进行预评价的建设项目,技改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职业健康安全验收评价,获取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向有关卫生和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和办理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验收批文。

  d)未强制进行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价的一般建设项目,安监部应依据《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和技术施工设计中职业健康安全设备和装置的要求,以及试运行中各种监测和检验数据,组织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验收可单独进行,也可与主体工程验收同时进行。

  e)在验收中提出的意见,安监部应督促设计或施工单位迅速组织整改,整改完毕后形成整改报告,并将整改报告提交验收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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