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必备)
1总则
1.1目的:为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做好车辆交通安全有效控制,根据项目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2范围:本规定规定了本工程监理项目部交通安全管理内容和要求。
适用于本工程监理项目部的交通安全管理。
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道路交通安全法》
3职责
3.1、负责工程项目部所属车辆的管理。
3.2、负责对办公用车及驾驶员管理等办法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
3.3、负责对工程项目部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3.4、负责对工程项目部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和交通事故的上报工作。
3.5、负责工程项目部招聘驾驶员的审查、录用考试和日常的考核工作。
4交通安全管理
4.1、车辆管理:
4.1.1、项目部车辆:
(1)车辆必须经项目部所在地车辆管理部门检查审验合格,并按时参加项目部所在地车辆管理部门的年检。车辆各部件合格、有效、完好,随车证件齐全。
(2)车辆随车工具、备件社齐全,车辆应整洁、车貌应良好。
(3)车辆发生故障应及时到生产厂家指定的修理厂修理,排除故障,经检试合格后方可行驶,确保车辆状态符合安全要求,不得带病行驶。
(4)车辆在日常使用中,应按车辆使用说明书定期进行保养。
(5)如需大修或更换部件,必须报项目部综合部同意后方可处理。
4.1.2、租用车辆
(1)租用车辆系监理项目部根据工程监理需要,就近租用小型汽车。
(2)租用车辆的证件必须由当地车管部门检查审验合格并有效,随车证件齐全,车辆随车工具备件齐全,车辆整洁、车貌良好。租用前经监理项目部驾驶员试车,检查车辆各部件合格、有效、完好,双方签订租车安全协议。
(3)租用车辆应按时参加当地车辆管理部门的年检。车辆发生故障应及时修理,排除故障,经检试合格后方可行驶,不得带病行驶。
4.2、驾驶员管理
4.2.1、项目部派驻监理项目部的驾驶员在工地期间接受项目总监(副总监)领导,正常完成工程监理用车任务。
4.2.2、监理项目部聘用驾驶员应服从监理项目部的安排,正常完成日常工地监理用车任务。
4.2.3、聘用的驾驶员必须持有车管部门颁发的驾驶证和其他有效证件,驾龄三年以上。驾驶员自聘用之日起30日为试用期。由项目总监与驾驶员签订用车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4.2.4、驾驶员必须参加由监理项目部组织的有关交通法规学习、考试。
4.2.5、驾驶员每天做好车辆的“一日三检”工作,并向总监汇报车辆安全状况。
4.2.6、驾驶车辆时必须精力集中,不得酒后驾驶车辆、疲劳驾驶、超速驾驶和有其他违章驾驶行为。
4.2.7、遵守劳动纪律,除正常出车外不得随意动用监理项目部车辆,班后行车需向总监请示,经同意后方可外出。
4.2.8、项目部派驻工地的驾驶员及聘用驾驶员参加监理项目部的安全活动。
4.2.9、每月进行车辆车况检查,并填写监理项目部车辆月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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