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4-05-28 13:43:33 机械/重工/工业自动化 我要投稿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经典15篇

  现如今,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经典15篇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条 为加强起重机械的全面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负责人,对起重机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负全面责任,明确操作、维修的岗位责任。日常机务管理设置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起重机的全面工作,并组织做好检查、保养、润滑、记录等工作。

  第三条 起重机械档案严格执行专人管理。

  第四条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含司机、安全管理),必须经培训取得质监部门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件》方具有操作资格。操作人员不仅要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还必须掌握机械的性能、结构、原理和用途。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使用起重机。

  第五条 起重机械的使用、维护保养、修理记录要认真填写,齐全准确,并及时归档存放。

  第六条 单位要加强对钢丝绳的管理,经常检查,按规定选用钢丝绳,严格执行钢丝绳报废技术标准。

  第七条 经常检查润滑油,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要求添加、更换润滑油、脂。

  第八条 起重机的工作场地、轨道基础和轨道铺设,要符合本机型的技术要求,严格执行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起重机轨道设专人维护和清理杂物。

  第九条 使用单位要认真执行按有关规定做好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保养作业由使用单位领导组织进行,要明确规定保养责任制。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现重大机械事故的部门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1、机械部分的维护保养:须对各机构的制动器、各机构的运转情况、各部件连接螺栓的紧固情况、各部位的钢丝绳等进行检查,发生故障应及时排除,检查各机构的`连接螺栓、焊缝和构件的工作情况,定时紧固和上油漆。

  2、液压系统的维护保养:按时添加或更换液压油,并检查油管及其接头、安全阀、液压泵和液压缸等,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3、电气系统的维护保养:电线、电缆应无损伤,安全装置的行程开关须可靠,接地保护电阻要符合要求。

  4、润滑工作:应经常检查塔机各部位的润滑情况,做好周期润滑工作,按时添加或更换润滑剂。

  5、为保证起重机械的正常工作,确保人机安全,必须做好以检查、调整、清洁、紧固、润滑日常维护工作。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了有效、及时控制突发性桥式起重机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保障全体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救援预案。

  第二条确定救援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设立救援小组,一旦事故发生后,现场操作人员及时向救援工作主要负责人禀报,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作出决定,部署救援措施,防止事故的蔓延。

  第三条起重机在工作如发现钢丝绳、吊钩即将断裂,被吊物体即将滑下,操作人员应先做应急处理如切断起重机电源、疏散人员等,同时通知救援工作负责人。

  第四条起重机械的操作实行专机专人,每台起重机工作时,周围应有根据起重机的特点及日常可能出现的事故配备吊钩、吊绳、棍棒、三脚架等救援物品。

  第五条制作警告牌,“危险,请勿靠近”、“事故正在处理中”等,制作临时栏杆,一旦发生事故,在通知车间负责人的同时,悬挂警告牌,疏散现场人员。

  第六条加强对操作人员和救援小组人员应急事故处理知识的学习、操作技能的培训和应急事故处理演习。

  第七条定期对起重机的保养和检修,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隐患的发生。

  第八条本救援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1、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的接收、登记、管理、借阅等参照本单位《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2、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种类

  A起重机械随机出厂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使用和维护保养说明书、装箱单、电气原理接线图、起重机械功能表、主要部件安装示意图、易损坏目录);

  B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C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起重机械验收报告、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D 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E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F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

  G使用登记证明。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3

  一、新增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当地设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将起重机械《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起重机械上易于工作人员注意的显著位置。

  三、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对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应严格执行,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对起重机械使用状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四、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的法规和标准;管理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编制常规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组织紧急救援演习;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的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

  六、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起重机械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七、一旦起重机械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好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起重机械管理人员职责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并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上岗,其工作职责是:

  1、负责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

  2、编制本单位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负责起重机械的注册登记、建档及技术资料的管理和统计上报。

  4、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并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

  5、编制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计划,并与法定检验机构联系检验事宜。

  6、负责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7、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4

  一、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三、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四、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五、定期报检制度

  六、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培训制度

  七、起重机交接班制度

  八、起重机安全技术管理规程

  九、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十、行车工操作要点

  十一、挂钩工安全操作规程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熟悉并执行起重机械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起重机械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熟悉起重机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3、监督起重机作业人员认真执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参与编制起重机械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

  5、协助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监督检查。

  6、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7、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起重机械事故隐患整改。

  8、参与组织起重机械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起重机械事故的情况。

  9、参与建立、管理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

  10、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11、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1、熟悉并执行起重机械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

  2、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知识培训,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做到持证操作,定期复审。

  3、有高度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4、做到懂性能、懂原理、懂构造、懂用途,会操作,不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质量。

  5、协助起重机械日常检查,配合维护保养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护。

  6、严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7、密切注意起重机的运行情况,如发现设备、机件有异常情况或故障,及时向有关部门人员报告,及时排除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严禁带病运行。

  8。做好当班起重机械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9、保持起重机械清洁卫生。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5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单位就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1、负责人岗位职责

  对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2、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每年负责安排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负责监督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经营食品的质量;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负责人报告.

  3、购销人员岗位职责

  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食品;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二、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1、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方能上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做到个人仪表整洁.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三、销售管理制度

  1、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并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搞好防尘、防蝇、防鼠工作,确保环境整洁.

  2、《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配有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3、食品陈列设施x合理,划定食品经营区域,食品与非食品分开存放;不出售有毒有害、”三无”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保证食品外观清洁,如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破损、鼠咬、受潮、生霉、生锈等现象要及时处理.

  4、散装食品销售必须按”生熟分离”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销售区.按销售品种配备足量的容器,并符合卫生条件.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有防尘材料遮盖.应在盛放食品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设置”散装食品标识牌”,标识出食品的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做到”一货一牌、货牌对应”.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必须由专人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和包装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操作时应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5、生鲜食品应销售应配备货架、保温柜、冷藏柜和冷冻柜等陈列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

  6、熟食制品销售间入口处应设预进间,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配备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食品冷藏设施和专用工具,食品要有防尘材料遮盖.

  四、仓库管理制度

  1、食品仓库必须做到专用,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出入库登记制度.食品及食品原料入库时,库管员应对其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并详细记录入库产品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等,并按入库时间的先后分类存放,感官检查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入库.设有不安全食品暂存专柜,并有记录本.

  2、食品仓库应有良好通风,保持库房内所需温度和湿度,防止食品霉变、生虫.贮存生鲜食品应配置必要的低温贮存设备,包括冷藏库(柜)和冷冻库(柜).搞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工作,定期对库房周围进行卫生清扫,消除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蚁蝇孳生场所.

  3、食品存放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离墙30厘米以上,最底层隔离地面40厘米以上.食品按照先进先出、生熟分开的原则分类贮存,并有明显标识.

  五、除虫灭害制度

  1、食品销售场所内不得使用鼠药,配备一定数量的灭蝇灯,并保证能正常工作.熟食制品销售间要配有充足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定期消毒.

  2、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营业时间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应有保护措施.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使用后应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

  六、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

  1、卫生管理工作有领导分管和专人管理,制定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并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卫生知识和有关法规,并组织培训考核,考核成绩与奖惩挂钩.

  2、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做到每天在营业前后有检查,检查记录完备.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检查中发现问题仍未改进的,按有关奖惩制度严格处理。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6

  1、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证书》,方可独立上岗操作。

  2、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起重机安全及时规程。

  3、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了解所用起重机的构造性能,熟悉其工作原理和操作系统、掌握其安全装置的功用和正确的操作方法。

  4、如有人违反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有权拒绝吊运。

  5、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熟记指挥工的指挥信号(手势、哨音、旗语)并应与指挥工密切配合

  6、必须出在垂直位置起升重物时,禁止斜拉斜吊。

  7、禁止起吊埋在地下或冻在他物上的重物。禁止用吊具拖拉车辆。

  8、起重机工作时,禁止任何人停留在起重机上、小车上、起重机轨道上。

  9、工作停歇时,不得将起重物悬在空中。

  10、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面(200—300mm)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

  11、起吊物件必须捆绑平稳牢固,棱角快口部位应设衬垫吊位应正确,起吊件翻身时要掌握重心,应注意人员动向。

  12、捆缚吊物选择绳索夹角要适当,不得大于120°。遇特殊起吊件时应用专用工具。

  13、吊运的重物应在安全通道上运行,在没有障碍的线路上运行时,吊具或重物的底面必须起升到离开工作面2米以上。

  14、在运行线路上需要越过障碍物时,吊具和重物的底面应起升到比障碍物高半米以上。

  15、禁止吊运重物从头顶上越过,禁止任何人到重物下边工作。

  16、禁止利用起重机吊具运送或起升人员。

  17、起重机上的制动器如果是令或者没有调好,禁止工作。

  18、禁止开车碰撞或推动不明情况的临车。

  19、在正常情况下,不应依靠各限位开关作为停车用。

  20、在下列情况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发出警告信号

  a。起重机启动送电时b。在同一层或另一层靠近其他起重机时c。在起升或下降载荷时,或大车小车运行时d。载荷在调运工程中接近地面人员时e.吊运安全通道上有人工作或走动时f.载荷在距地面不高的位置移动时g.当吊运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时

  21、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集中精神,不准与同室其他人闲谈,不准喝酒、吸烟、和吃东西。

  22、作业前先空车开动各机构,判断运转是否正常。

  23、必须听从指挥信号,信号不明或指挥工没有离开危险区域(如指挥工站在重物上或在地面设备与重物之间的狭窄地区)之前不准开车。

  24、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只听从指定的`指挥工发出的信号。任何人发出的停止信号都得立即停车。

  25、由于受环境或其他因素的影响,指挥工发出的信号与司机意见不同时,应发出询问信号,确认指挥信号与指挥意图一致后在操作。

  26、对捆绑方法不当或吊运中有可能发生危险时,司机应拒绝吊运,并提出改进意见。

  27、指挥工虽发出指挥信号,但不注视重物时,不应吊运。

  28、有主、副两套吊具的起重机,应把不工作的吊具升至上限位置,且不准挂其他它辅助吊具。

  29、必须在重物离开工作面已上时,才允许开动大车和小车。

  30、起重机的遥控器应逐级开动,禁止将遥控器手柄从顺转位置直接反转作为停车用。只有在防止事故发生时方可使用。

  31、起重机大车小车应缓慢靠近终点,尽量避免碰撞挡驾。应防止与另一台起重机碰撞,只有在了解周围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用空负荷的起重机来缓慢的推动另一台起重机。

  32、在操作过程中,如果听到有不正常的声音时,应立即停车断电进行检查,吊重物时应稳妥放下。

  33、正在工作的起重机,遇有突然停电或线路电压急剧下降时,应尽快将各控制器转会零位,切断操纵室的总开关,并通知指挥工。如停电重物掉在半空中时,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和指挥工不准离开岗位,要警戒任何人通过危险区。

  34、起升机构制动器在工作中突然失灵时,要沉着冷静,必要时将控制器转在低速档上做慢速反复升降动作,同时开动大车或小车,选择安全地区,放下重物。

  35、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挂重物直接加工时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浮放活动物不吊

  (7)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8)带有棱角快口物件不吊

  (9)埋地物品不吊

  (10)违章指挥不吊

  36、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手续:

  (1)使用单位(或所有者)发生变更,新的使用单位(或新的所有者)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当地登记部门办理新的登记手续,同时变更注册登记标志;

  (2)起重机械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停用后的30日内告知原登记部门;

  (3)报废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报废后的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标志注销。

  行车工操作要点

  1、行车工需经训练考试,并持操作证方能独自上岗操作,未经专门训练和考试不合格者,不得独立操作。

  2、开车前应认真检查机械设备、电气部分、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3、必须听从挂钩人员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4、工作停歇时,不得将起重物悬在空中,运行中,地面上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件在人头上经过,吊运物件不得离地过高。

  5、检修行车时,行车应停靠在安全地点,把各遥控器拨到零位,断开闸开关,地面要设围栏,并挂“禁止通行”标志。

  6、行车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不准在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

  7、运行中发生突然停电时必须将开关手柄放到零位,起吊件放下或索具未脱钩,不准离开。

  8、运行时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的吊件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降落。

  9、夜间工作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10、行车工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行车启动时应先鸣铃。

  12、操作控制手柄时,应先从零位转到第一档,然后逐级增减速度,换向时必须先转回零位。

  13、当接近高度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倒车替换制动,限位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14、工作完毕,行车应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轨道两端,并控制手柄放置零位,切断电源。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7

  (一)单位主管设备安全负责人职责

  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关于起重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起重机操作规程;

  2、全面负责本单位起重机使用管理工作;

  3、组织建立适合本单位特点的起重机管理体系;

  4、组织制定并审批本单位起重机使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5、审批本单位起重机选购及定期检验计划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6、经常深入使用现场,查看起重机使用状况;

  7、组织起重机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二)管理部门负责人职责

  1、在单位主管设备安全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起重机使用管理方面的规定;

  2、负责本单位起重机使用管理工作,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单位起重机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3、审核本单位有关起重机的统计报表;

  4、组织做好起重机使用管理基础工作,检查起重机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情况;

  5、抓好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操作人员技术素质;

  6、根据本单位起重机使用状,审定所编制的起重机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7、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本单位起重机使用管理情况;

  8、参加起重机事故调查与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

  (三)起重机操作人员职责

  1、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其他事情;

  2、认真执行起重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3、精心操作,防止超载运行;

  4、时刻注意安全生产,经常检查安全附件的灵敏性和可靠性;

  5、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

  6、认真监视仪器仪表,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7、认真做好所操作起重机的维护保养工作;

  8、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二、起重机维护保养制度

  (一)起重机使用的维护与保养必须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和坚持日常保养;

  (二)起重机投产前,必须按照起重机的使用特点认真编制维护保养规程;

  (三)开展“完好设备”及无泄漏”等活动,提倡实行包日常维修和日常保养的双包贵任制;

  (四)保持起重机整洁和生产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五)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及时填写操作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损坏起重机安全附件;

  (七)操作人员在正常操作状态下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及时反映;

  (八)对停用和封存备用的起重机要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三、起重机事故报告制度

  (一)起重机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起重机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还应直接报告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同时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

  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4、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四)移动式起重机异地发生事故后,业主或聘用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监督部门。

  (五)事故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方式除电话报告外,还应以传真方式报告。

  黄埔区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电话:82272400.传真:82272370。

  四、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起重机必须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册登记,领取合格证,方可投入使用;其操作工必须经培训,考取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一)葫芦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不得超载进行吊装和侧向外吊作业;

  2、不得将吊载在其他作业者头上通过;

  3、不得利用起升限位器作起升停车使用;

  4、不得在正常作业中经常使缓冲器与上描器冲撞;

  5、不得在吊载作业中进行检修,维护和调整制动器;

  6、不得在吊载有剧烈振动时进行起吊、横行与运行作业;

  7、不得在吊载重量不清的'情况下,如吊拔埋置物及斜拉作业;

  8、不得随意拆卸葫芦式起重机上任何安全装置;

  9、不得在下列有影响安全的缺陷情况下作业:制动器失灵、限位器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吊装钢丝绳损伤已达到报废标准等;

  10、不得在捆绑不牢、吊载不平衡、易滑动、易倾翻状态下,重物棱角处与吊装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

  11、不得在工作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与被吊物的情况下作业;

  12、注意吊钩是否在吊载的正上方;

  13、在狭窄的场所、吊载易倾倒的情况下,不宜盲目操作;

  14、注意作业中应随时注意观察前、后、左、右各方位的安全性;

  15、确认电开关按钮标记后再进行操作;

  16、确认吊具与吊装钢丝绳处于正常状况,没有挂扯其它物体时,再按动电开关按钮;

  17、发现起重机故障时,先切断总电源,再检查;

  18、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载荷时,应先作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进行起升吊运;

  19、重物下降至地面300毫米处时,应停车观察是否安全再下降;

  20、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葫芦式起重机,在吊具处于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证有不少于两圈的安全留数;

  22、翻转吊载时,操作者必须站在翻转方向的反侧,确认翻转方向无人时,再进行操作;

  23、为减小吊载的摆动与冲击,可以采取反向动作控制;

  24、操作工下班时,应对起重机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检查情况记录在运行检查记录表和交接班记录簿,并交给接班人。

  (二)桥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在下列情况下,司机应发出警告信号:

  (l)起重机起动后即将开动前;

  (2)靠近同层其它起重机时;

  (3)在起吊下降吊物时;

  (4)吊物在吊运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员时;

  (5)起重机在吊运通道上方吊物运行时;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8

  一、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必要时进行载荷试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查。

  三、月检至少检查下列项目:

  1、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或部件是否有效;

  2、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

  3、润滑油量是否足够、冷却系统是否正常;

  4、绳索、链条及吊铺具等有无超过规定标准的损伤;

  5、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是否正常。

  四、日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运行、制动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

  2、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者噪声;

  3、安全联锁开关等是否完好(当有这些装置时)。

  五、在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拆除和损坏起重机械的安全附件。应保持起重机械的`整洁和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六、当起重机械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发生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事故、停止使用1年后重新启用、经过重大维修改造等情况,应当经过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9

  一、年满18周岁,经身体检查合格,受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纵起重机的培训,经设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起重机械作业。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具备起重机的机构及装置的性能和用途以及电器设备的常识,具备对各机构的操作维护知识和操作技能,并熟悉各种指挥信号的涵义。

  三、上班前,对起重机构作全面检查,确认一切正常后,才能合上电源总开关。要对各机构进行空车试运转,仔细检查各机械电器安全联锁开关和限位开头动作的灵敏性,并在交接班记录本上作好记录。

  四、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在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在操作中应做到以下五点:

  1、稳 在操作起重机械的过程中,必须做到起动、制动平稳,吊钩、吊物不游摆;

  2、准 在操作稳的基础上,吊钩、吊具和吊物应准确地停在指定位置上方降落;

  3、快 在稳、准的基础上,协调相应各机构动作,缩短工作循环时间,保证起重机连续不断地工作,提高生产效率;

  4、安全 确保起重机在完好情况下可靠有效地工作。在操作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发生任何人身和设备事故;

  5、合理 在了解和掌握起重机性能的基础上,根据被吊物的具体情况,正确地操纵控制器。

  五、在操作过程中,要严格做到“十不吊”。即指挥信号不明或违章指挥不吊;超载不吊;工件捆绑不牢不吊;吊物上面有人不吊;安全装置不灵不吊;工件埋在地下不吊;光线阴暗不清不吊;棱角物件无防护措施不吊;斜拉工件不吊;六级以上强风不吊。

  六、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在操作时,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七、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

  八、在下班前应对起重机进行检查,交给接班的人员。

  葫芦式尖型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葫芦式起重机具有结构简单,操作方便的特点。以地面操作为主,司机室操作的为少数,经常有未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且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进行操作。更何况操作者往往同时担任司机、司索、指挥的任务,带来的不安全隐患势必增多。正因为操作方便,容易出理麻痹大意、误操作、违章操作等情况,因此必须切实加强这类设备的操作管理。

  1、不得超载进行吊装作业。

  2、不得将吊载的物体从其他作业者头上通过。

  3、不得侧身斜吊。

  4、不得利用起升限位器作起升停车使用。

  5、不得在正常作业中经常使缓冲器与止挡冲撞,或达到停车的目的。

  6、不得在吊载中调整制动器。

  7、不得在吊载作业中进行检修与维护。

  8、当吊载的物体有剧烈振动时,不得进行起吊与运行作业。

  9、不得在吊载的物体重量不清的情况下进行起吊,如吊拔埋置物或斜拉作业。

  10、不得随意拆改葫芦式起重机上的任何安全装置。

  11、不得在下列有影响安全的缺陷与损伤情况下作业;制动器失灵、限位器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吊装钢丝绳操作已达到报废标准等。

  12、不得在捆绑不牢、吊载不平衡、易滑动、易倾翻状态下,重物棱角处与吊装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

  13、不得在工作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与被吊物的情况下作业。

  14、注意在吊载作业中附近是否有其他作业人员,以防止出现冲撞事故。

  15、注意吊钩是否在吊载物的正上方。

  16、不得在狭窄的场所和吊载物易倾倒的情况下,盲目操作。

  17、在作业中应承时观察前、后、左、右各方位的安全性。

  18、确认操作地点处于最佳方位后再进行操作。

  19、确认手电门按钮站上的按钮标记后再进行操作。

  20、确认吊具与吊装钢丝绳处于正常,没有挂扯其他物体后,再按动手电门按钮。

  21、发现起重机故障时,应及时与维护人员取得联系,及时排除故障。发现故障时要先切断总电源。

  22、被吊重物接近起重机额定载荷时,应先作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进行正常的起升吊运。

  23、当被吊重物降至距地面300毫米时,应停车确认其安全后再下降。

  24、未装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在吊具处于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证有不少于两圈的安全圈数。

  25、进行重物的翻转吊载时,操作者必须站在翻转方向的反侧,确认翻转方向无其他作业人员时,再进行操作。

  桥式类型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起重机司机在操作前,应对起重机作全面检查,要对各机构进行空车试运转,仔细检查各机械电器安全联锁开关和限位开关动作的灵敏性,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开始工作。

  2、起重机司机在操作中有下列情况下的,应发出警告信号:

  (1)起重机在起动后,即将开动前;

  (2)在靠近同层的其他起重机时;

  (3)在起吊或下降吊物时;

  (4)吊物在吊运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员时;

  (5)在吊运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时。

  3、操作中,不准用限位器作为断电停车的手段。

  4、严禁吊运的物体从人头上方通过或停留,应使吊物沿吊运安全通道移动。

  5、操纵电磁吸盘或抓斗起重机时,禁止任何人员在移动吊物下面工作或通过,应划出危险区并立警示牌,以引起人们的重视。

  6、起重机司机要做到“十不吊”:

  (1)指挥信号不明确或违章指挥不吊;

  (2)超载不吊;

  (3)被吊物捆绑不牢不吊;

  (4)被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5)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动作不灵敏、失效者不吊;

  (6)工件埋在地下、与地面建筑物或其他设备有钩挂的不吊;

  (7)光线阴暗,视线不清不吊;

  (8)有棱角的物件未采取防切割措施不吊;

  (9)斜拉歪拽的工件不吊;

  (10)钢水包过满,有洒落危险时不吊。

  7、在工作完毕后,应将吊钩升至接近上限位位置的高度,不准吊挂吊具、吊物等。

  8、在工作完毕后,将起重机的小车停放在主梁远离大车滑触线的一端,不得置于跨中部位。大车应开到固定的停放位置。

  9、电磁吸盘和抓斗式起重机,应将吸盘或抓斗放在地面上,不得在空中悬挂。

  10、下班前,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回零位,将紧急开关扳转至断路位置,拉下电源开关,关闭司机室门后下车。

  11、当有大风时,露天工作的起重机的.大、小车,特别是大车,应采取措施固定牢靠,以防被风吹跑。

  12、司机在下班前应对起重机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及检查情况记录在交接班记录本上,交给接班的人员。

  流动式类型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作业条件

  1、起重机的各类限位装置、限制装置灵敏有效;制动器、离合器、操纵装置安全有效;钢丝绳安全状况符合要求。

  2、不得在高压线附近进行作业,特殊情况下应采取可靠的停电措施,或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吊臂顶端要距离高压电线(20千伏)2米以上。

  3、夜间作业应保证良好的照明。

  4、允许的工作风力在5级以下。

  5、在易燃易爆场所工作时,应按规定输必要的手续,对起重机的动力装置、电器设备采取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

  6、在人员杂乱的现场作业时,应设置安全护栏或有专人担任安全警戒任务。

  二、支腿操作

  1、放支腿前应当了解地面的承压能力,合理选择垫板的材料、面积及接地位置,防止作业时支腿沉陷。

  2、打支腿时应注意规定顺序,一般先放后支腿、再放前支腿。收腿时顺序相反。

  3、在架设支腿时注意观察,使回转支承基准面处于水平。

  4、放好支腿后应再次检查垂直支腿的接地情况,不得有三支点现象。

  三、起重作业

  1、登机后应检查下列内容:

  (1)检查作业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2)查看影响起重作业的障碍因素,特别是铁路线或公路线附近的作业更应小心;

  (3)松开吊钩,仰起吊臂,低速运转各工作机构。如在冬季,应延长运转单位,液压式起重机应保证液压油的温度在15摄氏度以上,方可开始工作;

  (4)观察各部仪表、指示灯是否显示正常;

  (5)平稳操纵起升、变幅、伸缩、回转各工作机构及制动跳板,各部功能正常后,方可进行起重作业;

  2、变幅操作

  (1)变幅时应注意不得超出安全仰角区;

  (2)向下变幅时的停止动作必须平缓;

  (3)吊臂角度的使用范围,一般为30度-80度。除特别情况,尽量不要使用30度以下的角度。

  3、吊臂伸缩

  (1)向外伸出吊臂时,应注意防止吊臂超出安全仰角区;

  (2)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基础上,尽量选用较短吊臂工况作业;

  (3)同步伸缩起重机,若前节吊臂的行程长于后节吊臂时,则为不安全状态,应予以修正或检修。

  4、起升操作

  (1)要严格做到“十不吊”。即指挥信号不明或违章指挥不吊;

  超载不吊;工件捆绑不牢不吊;吊物上面有人不吊;安全装置不灵不吊;工件埋在地下不吊;光线阴暗视线不清不吊;棱角物件无防护措施不吊;斜拉工件不吊;六级以上强风不吊;

  (2)起吊较重物件时,先将其吊离地面少许,然后查看制动、系物绳、整机稳定性、支腿状况等,发现有可疑现象应放下重物,予以认真检查。起升操作应平稳,绝对不要使机械受到冲击;

  (3)在起升过程中,如果感到起重机接近倾翻状态或有其他危险时,应立即将重物降落在地面上;

  (4)当放下重物低于地表面时,要注意反卷事故;

  (5)暂时停止作业时,应将所吊物件放回地面。

  5、回转操作

  (1)在回转作业前,应注意观察在车架上、转台尾部回转半经内是否有人或障碍物;

  吊吊臂的运动空间是否有架空线路或其他障碍物;

  (2)回转速度应缓慢,不得粗暴使用油门加速,严防重物在摆动状态下回转;

  (3)起重物件未完全离开地面前不得回转;

  (4)在起吊较重物回转前,再次逐个检查支腿工况,这一点特别重要。经常会发生吊臂回转时,因个别支腿发软或地面不良而造成事故。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10

  1、采购有“生产许可证”的起重机械,并对起重机械的机械性能、安全性能综合评定。

  2、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对新装或移装的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并领取“起重机械登记证”。

  3、建立健全起重机械技术档案。

  4、起重机械司机必须持证上岗。

  5、定期对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

  6、不定期检查、监督“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7、制定司机的.岗位职责。

  8、制定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

  9、制定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检查和检修制度

  10、制定预案。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11

  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的全面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列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升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旋臂式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机械式停车设备。

  第三条在用的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具有《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

  对原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起重机械必须经部里认可的检验部门鉴定认可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各施工企业的大型起重机械,按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专业维修的原则向使用单位提供服务,以保证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条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起重机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负全面责任,明确操作、指挥、维修、监护的岗位责任。

  日常机务管理要设置专职机械员,起重机械实行机长负责制,机长负责起重机的全面工作,并组织做好检查、保养、润滑、记录、监测等工作。

  起重机械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第六条起重机械要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制度,起重机械调动时,应执行机调人随的规定,并且使用、保养、维修等有关资料必须要随机调动。

  第七条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含司机、司索、指挥和安全管理),必须经培训取得质监部门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件》方具有操作资格,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权力。

  操作人员不仅要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还必须掌握机械的性能、结构、原理和用途。

  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使用起重机。

  第八条起重机械的使用、维护保养、修理记录要认真填写,齐全准确,并及时归档存放。

  第九条使用单位要根据国际gb6061起重机安全规程和有关部门颁发的起重机安全监察规定要求,做好起重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

  第十条使用单位要加强对钢丝绳的管理,经常检查,按规定选用钢丝绳,严格执行钢丝绳报废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经常检查润滑油,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要求添加、更换润滑油、脂。

  第十二条起重机的工作场地、轨道基础和轨道铺设,要符合本机型的技术要求,严格执行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起重机轨道设专人维护和清理杂物。

  第十三条新购、大修后或移装的起重机,在安装前由安装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起重机进行技术检查,对由于运输不当或保管不善所产生的变形,开焊等缺陷,要认真进行检修、校正,做好记录,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

  第十四条所有电器保护装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设施,在安装前均应认真检查,证明其完整无损并灵敏可靠时,方可安装。

  第十五条起重机的拆卸和安装,要制定拆装工艺规程(包括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并经单位审查批准,拆装单位(必须取得安全认可证的单位)要严格遵守拆装程序,对参加拆装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装时要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

  第十六条起重机械不准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要认真执行按有关规定做好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保养作业由使用单位领导组织进行,要明确规定保养责任制。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现重大机械事故的部门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公司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我公司施工的工程项目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购置、安装、拆卸、顶升、附着、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第四条公司质量安全部是起重机械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区域公司负责起重机械安拆方案审批,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安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做好报验工作;项目管理部、项目部负责自有起重机械选用,安拆方案编制、报验、使用、维修保养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日常性管理。

  第二章选用与进场

  第五条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结构层次、高度跨度、现场条件等选用适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优先选用种类、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已在施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起重机械。

  第六条选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以及设备履历书等随机资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购置:

  (一)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

  (二)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的。

  第八条凡使用租赁起重机械的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首先对租赁单位进行调查评价,经评价合格后方可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各自在起重机械租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租赁使用:

  (一)出租单位未能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备案的;

  (二)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

  (三)属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规定不准使用的;

  (四)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和维修价值的;

  (五)经检测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六)无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随机文件的。

  第九条起重机械在进入施工场地前,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先与运输方签订相关运输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运输方的.选用参照公司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工程供方控制程序》执行。

  第十条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于起重机械进场前将起重机械的使用项目、设备来源、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进场日期等相关情况报至区域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使用维护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

  (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检测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

  (三)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一)国家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

  (三)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

  第三章安装与检测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在安装与拆卸前必须先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装的单位,必须具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资质规定进行相应的安装业务。未取得安拆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业务。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进行安装活动(包括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移位、顶升、附着、拆卸等,以下同)。

  第十六条从事起重机械安装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从事相应作业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符合本制度第五、六、七、八、十、十二、十三、十六条规定要求,且从事起重机械安装作业的人员是本单位员工的,方可使用公司资质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活动。

  第十八条将起重机械安装作业分包给外单位施工的,必须符合本制度第十四、十六条规定,并于安装作业实施前与安装单位签订分包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安装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安装过程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九条安装单位在安装前必须进行如下工作:

  (一)审核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定期检验、检测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二)审核辅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使用说明书等文件齐全有效;

  (三)根据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技术要求、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机械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专项安装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向安装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

  (四)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重要受力结构、零部件及辅助起重机械进行检查验收,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及作业现场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安装活动的隐患应及时排除。

  第二十条安装单位在安装作业中,应严格执行设备的安装、拆卸工艺,安装、拆卸工序的岗位应定人定责,应进行安全作业技术交底,由安装负责人监督实施、统一指挥。安装区域应设置警戒线,划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

  第二十一条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检验和调试,尤其要对起重机械的限位、保险等安全装置进行检测把关,形成自检记录。经检验合格后的起重机械应达到安全使用标准。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结束后,各方(包括安装、租赁、使用、工程总承包等)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安装、使用和租赁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验。

  第二十三条安装单位必须建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工程档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辅助起重设备、检测仪器、机具档案资料;

  (三)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自检资料;

  (四)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专项安装和拆卸施工方案。

  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由安装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将有关安装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和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

  第二十五条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按照施工当地检测部门有关要求整理相关资料并报检。经过有权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使用与维修

  第二十六条项目部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和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起重机械司机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项目部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不同季节、气象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在施工现场对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建筑物密集、多台起重机械交叉作业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多塔作业相互碰撞。项目部应当在设备活动范围内(设备移动、臂架端部)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项目部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应当安排专职起重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项目部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必须做好交接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日常检查(班前、班中、班后)等相关工作,具体要求按照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基础设施控制程序》执行。

  第三十一条项目部应当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和定期、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起重设备的稳定性、钢丝绳、钢结构及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的有效性等。维修保养人员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及时形成维修保养、定期检查记录等,具体要求按照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中《常用建筑机械设备技术保养和大中修理内容及要求》执行,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常的维修保养;

  (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检查;

  (三)对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保养、校验、检修。

  第三十二条对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除进行日常性和专项检查外,还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和事故隐患,项目部必须按照“三定”要求落实整改、复查,切实消除隐患。

  公司每年、区域公司每季度、项目管理部每月、项目部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三条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设备管理员,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恢复正常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项目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管理人员。

  设备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项目部应当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设备使用和安全作业基本知识的培训,作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设备使用技能和安全作业知识。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在检查或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六条按照公司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基础设施控制程序》的要求,及时逐级上报相关机械设备管理资料。

  第三十七条项目部应当制定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预案,建立有效的应急机制。

  第三十九条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质量安全部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总经理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13

  1、特种设备安全思想教育。主要是通过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政策水平,充分认识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重要意义,在特种设备的使用中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利用曾经发生的重大事故案例及给社会、给企业、给家庭造成的损失,对职工进行安全意识教育。

  2、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技术知识教育:

  ①一般安全生产、使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这是所有工人包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都必须具备的基本安全生产、使用技术知识,主要包括:a.危险设备和区域及其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b.有关电器设备的基本安全知识;c.生产、使用现场消防制度和规定;d.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e.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以及伤亡事故报告办法;f.发生事故时的紧急救护和自救技术措施、办法等。

  ②特种设备安全使用专业技术知识培训教育。包括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安全使用技术操作规程知识教育,以及在特种设备使用中经常出现或可能发生的事故方面的技能知识教育。

  ③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技能培训教育。包括作业技能、熟练掌握作业安全装置设施的技能,以及在应急情况下进行妥善处理的技能。

  3.事故案例教育。通过实际事故案例分析和介绍,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现实后果,对认识事故的发生规律、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的反复发生起着较大的作用。

  起重机安全技术管理规程

  1、每台起重设备必须经有关部门确认的持有司机操作证的专职司机操作。

  2、起重机的侧面或其他明显的部位必须挂有从地面上可看清的起重量标牌。

  3、禁止在起重机上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4、吊具处在下极限位置起升重物时,卷筒上除固定用的钢丝绳外,还应有两圈以上的安全圈。

  5、禁止从起重机上往地面上扔任何物品。

  6、工具及备用等必须存放在专用箱中,禁止散放在大车或小车上。拆换的旧部件应及时送回地面

  7、到起重机上进行检查或修理时,起重机必须断电,并在电源开关处挂上“不准送电”的字样。多机共用同一电源时,应挂在该起重机的保护配电箱的电源开关上,并应在被修理的起重机两侧设上挡器、标志牌和信号灯,必要时设专人守护和指挥,以防临机碰撞。

  8、必须带点修理时,应该带上绝缘手套和穿上绝缘靴,必须使用绝缘手柄的工具。

  9、修理用的照明灯电压应在36v以下。

  10、有可能产生导电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

  11、夜间作业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12、起重机室应备有灭火器。

  13、每年至少有一次对起重机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检查工作。

  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证书》,方可独立上岗操作。

  2、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

  3、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了解所用起重机的构造性能,熟悉其工作原理和操作系统、掌握其安全装置的功用和正确的操作方法。

  4、如有人违反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有权拒绝吊运。

  5、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熟记指挥工的指挥信号(手势、哨音、旗语)并应与指挥工密切配合

  6、必须出在垂直位置起升重物时,禁止斜拉斜吊。

  7、禁止起吊埋在地下或冻在他物上的重物。禁止用吊具拖拉车辆。

  8、起重机工作时,禁止任何人停留在起重机上、小车上、起重机轨道上。

  9、工作停歇时,不得将起重物悬在空中。

  10、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面(200-300mm)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

  11、起吊物件必须捆绑平稳牢固,棱角快口部位应设衬垫吊位应正确,8/16

  12、捆缚吊物选择绳索夹角要适当,不得大于120°;。遇特殊起吊件时应用专用工具。

  13、吊运的重物应在安全通道上运行,在没有障碍的线路上运行时,吊具或重物的底面必须起升到离开工作面2米以上。

  14、在运行线路上需要越过障碍物时,吊具和重物的底面应起升到比障碍物高半米以上.

  15、禁止吊运重物从头顶上越过,禁止任何人到重物下边工作。

  16、禁止利用起重机吊具运送或起升人员。

  17、起重机上的制动器如果是令或者没有调好,禁止工作。

  18、禁止开车碰撞或推动不明情况的临车。

  19、在正常情况下,不应依靠各限位开关作为停车用。

  20、在下列情况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发出警告信号

  a.起重机启动送电时

  b.在同一层或另一层靠近其他起重机时

  c.在起升或下降载荷时,或大车小车运行时

  d.载荷在调运工程中接近地面人员时

  e.吊运安全通道上有人工作或走动时

  f.载荷在距地面不高的位置移动时

  g.当吊运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时

  21、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集中精神,不准与同室其他人闲谈,不准喝酒、吸烟、和吃东西。

  22、作业前先空车开动各机构,判断运转是否正常。

  23、必须听从指挥信号,信号不明或指挥工没有离开危险区域(如指挥工站在重物上或在地面设备与重物之间的狭窄地区)之前不准开车。

  24、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只听从指定的指挥工发出的信号。任何人发出的停止信号都得立即停车。

  25、由于受环境或其他因素的影响,指挥工发出的信号与司机意见不同时,应发出询问信号,确认指挥信号与指挥意图一致后在操作。

  26、对捆绑方法不当或吊运中有可能发生危险时,司机应拒绝吊运,并提出改进意见。

  27、指挥工虽发出指挥信号,但不注视重物时,不应吊运。

  28、有主、副两套吊具的起重机,应把不工作的吊具升至上限位置,且不准挂其他它辅助吊具。

  29、必须在重物离开工作面已上时,才允许开动大车和小车。

  30、起重机的遥控器应逐级开动,禁止将遥控器手柄从顺转位置直接反转作为停车用。只有在防止事故发生时方可使用。

  31、起重机大车小车应缓慢靠近终点,尽量避免碰撞挡驾。应防止与另一台起重机碰撞,只有在了解周围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用空负荷的起重机来缓慢的推动另一台起重机。

  32、在操作过程中,如果听到有不正常的声音时,应立即停车断电进行检查,吊重物时应稳妥放下。

  33、正在工作的起重机,遇有突然停电或线路电压急剧下降时,应尽

  快将各控制器转会零位,切断操纵室的总开关,并通知指挥工。如停电重物掉在半空中时,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和指挥工不准离开岗位,要警戒任何人通过危险区。

  34、起升机构制动器在工作中突然失灵时,要沉着冷静,必要时将控制器转在低速档上做慢速反复升降动作,同时开动大车或小车,选择安全地区,放下重物。

  35、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挂重物直接加工时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浮放活动物不吊

  (7)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8)带有棱角快口物件不吊

  (9)埋地物品不吊

  (10)违章指挥不吊

  行车工操作要点

  1、行车工需经训练考试,并持操作证方能独自上岗操作,未经专门训练和考试不合格者,不得独立操作。

  2、开车前应认真检查机械设备、电气部分、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可靠。

a.检查起重机操作系统是否灵活可靠和制动器的制动性能是否良好

  b.固定钢丝绳是否牢靠,卷筒钢丝绳排列是否正确。

  c.使用前进行空载运行检查,特别是限位开关,紧急开关,行程开关等是否可靠安全,如果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3、必须听从挂钩人员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4、工作停歇时,不得将起重物悬在空中,运行中,地面上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件在人头上经过,吊运物件不得离地过高。

  5、检修行车时,行车应停靠在安全地点,把各遥控器拨到零位,断开闸开关,地面要设围栏,并挂“禁止通行”标志。

  6、行车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不准在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

  7、运行中发生突然停电时必须将开关手柄放到零位,起吊件放下或索具未脱钩,不准离开。

  8、运行时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的吊件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降落。

  9、夜间工作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10、行车工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行车启动时应先鸣铃。

  11、操作控制手柄时,应先从零位转到第一档,然后逐级增减速度,换向时必须先转回零位。

  12、当接近高度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倒车替换制动,限位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13、起重机工作完毕,驾驶员应做到

  a.将吊钩上升到接近上限位置,停在规定地点,小车停在操纵室一边,各遥控器拨到零位,断开闸刀开关。

  b.检查设备的机械和电气部分是否完好,同时做好卫生清洁工作。

  c.详细记录当班工作情况、设备运行情况及设备存在的问题或立即排除故障等。

  指挥工安全操作规程

  1、必须熟悉起吊工器具性能和各种吊具,索具的最大负荷、报废标准,(见附录

  2、常用起重钢丝绳、链条使用标准)熟练掌握指挥信号,并遵守行车工的“十不吊”。

  2、起吊工具要经常检查,确保完好可靠,并妥善保管。不准随地乱丢,不准超负荷使用。

  3、起吊物件的指挥手势要清楚,信号要明确,不准戴手套指挥。起吊大型重吨位件时,必须先试吊,离地不高于0.5米,经检查,确认妥协后方可起吊运行。

  4、起吊件必须捆缚平稳牢靠,棱角快口部位应设衬垫,吊位应正确。起吊间翻身时要掌握重心,注意周围人员动向。

  5、用两台行车同时起吊物件时,应按行车额定载重量合理分配,统一指挥步调一致。

  6、不准在起吊件下面停留,行走或站立。

  7、捆缚吊物选择绳索夹角要适当,不得大于120°;。遇到特殊起吊件时应用专用工具。

  8、多人吊运重物,应有专人指挥,不得远距离或不引路指挥吊物运行。

  9、吊运物件应按规定地点妥善堆放,不准将重物堆放在动力输送管线上面或安全通道上。

  10、行车指挥统一手势:

  (1)手心向上表示吊钩向上

  (2)手心向下表示吊钩向下

  (3)手心向前表示大车向前

  (4)手心向后表示大车向后

  (5)手心向左表示小车向左

  (6)手心向右表示小车向右

  (7)小指向上表示吊钩小起

  (8)小指向下表示吊钩小落

  (9)两手交叉表示停止

  (10)起吊手势应有哨音信号配合

  1、日常保养:

  ①经常保持各机构的清洁,及时清扫灰尘;

  ②检查各减速器的油量,如低于规定油面高度应及时加油;

  ③检查各减速器的透气塞是否能自由排气,若阻塞,及时疏通;

  ④检查各制运器的效能,如不灵敏可靠应及时调整;

  ⑤检查各连接处的螺栓,如有松动和脱落应及时紧固和增补;

  ⑥检查各种安全装置,如发现失灵情况应及时调整;

  ⑦检查各部位钢丝绳和滑轮,如发现过度磨损情况及时处理;

  ⑧检查各润滑部位的润滑情况,及时添加润滑脂。

  2、小修(工作1000小时以后进行)

  ①进行日常保养的各项工作;

  ②拆检清洗减速机制齿轮,调整齿侧间隙;

  ③清洗开式传动的齿轮,调整后涂抹润滑脂;

  ④检查和调整回转支承装置;

  ⑤检查和调整制动器和安全装置;

  ⑥检查吊钩,滑轮和钢丝绳的磨损情况,必要时进行调整、修复和更改。

  3、中修(工作4000小时以后进行)

  ①进行小修的各项工作;

  ②修复或更改各联轴器的损坏件;

  ③修复或更改制动瓦;

  ④更换钢丝绳,滑轮等;

  ⑤检查回转支承部分各连接螺栓,必要时更换,注意更换时高强螺栓;

  ⑥除锈、油漆。

  4、大修(工作8000小时以后进行)

  ①进行小修和中修的各项工作;

  ②修复或更换制动轮、制动器等;

  ③修复或更换减速机总成;

  ④修复或更换回转支承总成。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14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一、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

  三、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

  1.司机守则;

  2.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七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和完好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周检查和每日检查。(检查项目附后)

  第八条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九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检验有效期前一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十条起重机械的司机,挂钩工、指挥工、维修工必须进行专业和技术培训,并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基建项目中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三同时要求进行,设备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采购前设备论证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得报废,需按设备报废审批权限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本单设备科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封停设备或限期整改等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设备科负责解释。

  附:起重机械年检、月检、周检、日检项目如下:

  一、每年对在用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

  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二、每月至少检查下列项目:

  1.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上列检查。

  三、每周应检查下列检查:

  1.接触器、控制器触头的接触情况;

  2.制动器的调整和闸带的磨损情况;

  3.连轴器上的键的.联接及螺钉坚固情况;

  4.钢丝绳的缠绕情况是否跳槽;

  5.双制动的起升机构,每个制动器的制动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

  四、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头,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2.轨道的安全状况;

  3.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15

  1、熟悉并执行起重机械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起重机械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熟悉起重机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3、监督起重机作业人员认真执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参与编制起重机械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

  5、协助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监督检查。

  6、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7、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起重机械事故隐患整改。

  8、参与组织起重机械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起重机械事故的情况。

  9、参与建立、管理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

  10、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11、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1、熟悉并执行起重机械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

  2、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知识培训,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做到持证操作,定期复审。

  3、做到懂性能、懂原理、懂构造、懂用途,会操作,不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质量。

  4、协助起重机械日常检查,配合维护保养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护。

  5、密切注意起重机的`运行情况,如发现设备、机件有异常情况或故障,及时向有关部门人员报告,及时排除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严禁带病运行。

  6、做好当班起重机械运行情况记录。

  7、保持起重机械清洁卫生。

  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

  第一条为了有效、及时控制突发性桥式起重机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保障全体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救援预案。第二条安全生产科科长为救援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检修班为救援小组成员,一旦事故发生后,现场操作人员及时向救援工作主要负责人禀报,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作出决定,部署救援措施,防止事故的蔓延。

  第三条起重机在工作如发现钢丝绳、吊钩即将断裂,被吊物体即将滑下,操作人员应先做应急处理如切断起重机电源、疏散人员等,同时通知救援工作负责人。

  第四条每台起重机工作时,周围应有根据起重机的特点及日常可能出现的事故配备吊绳、棍棒、三脚架等救援物品。

  第五条制作警告牌,“危险,请勿靠近”、“事故正在处理中”等,制作临时栏杆,一旦发生事故,在通知安全生产科负责人的同时,悬挂警告牌,疏散现场人员。

  第六条加强对操作人员和救援小组人员应急事故处理知识的学习、操作技能的培训和应急事故处理演习。

  第七条定期对起重机的保养和检修,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隐患的发生。

  第八条本救援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种类

  1、起重机械随机出厂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使用和维护保养说明书、装箱单、电气原理接线图、起重机械功能表、主要部件安装示意图、易损坏目录);

  2、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3、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起重机械验收报告、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4 、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

  定期报检制度

  1、起重机械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安全检

  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起重机械停用一年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也应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3、起重机械经较长时间停用,不超过一年时间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安全检验。

  4、申请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有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起重机械管理档案保存。

  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必须经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首次启用或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的;

  (2)经大修、改造后的;

  (3)发生事故后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

  (4)自然灾害后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

  (5)转场安装和移位安装的;

  (6)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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