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理制度

时间:2024-05-31 09:20:22 金融/投资/银行/保险/财会 我要投稿

【合集】投资管理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投资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合集】投资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1

  1.岗位设置图

  2.部门使命

  负责管理公司的各项投融资活动,制订和实施各类投融资计划,为公司高层决策收集相关信息、进行决策分析以及提供相关服务。

  3.部门职责:

  3.1投资战略研究

  根据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制订本公司投资战略,包括投资的行业、地域和区域、时间计划以及投资策略。

  根据投资战略,寻找各类投资机会。

  负责评审其他部门提供的投资机会。

  委托项目部、开发部和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并审核尽职调查报告。

  3.2长期投资管理

  根据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结合项目拓展部、开发部及项目公司等提出的项目投资计划,会同财务部共同编制各类投资计划(年度和季度)。

  对公司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及长期投资)实施过程中的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风险的应对措施等方面的管理。

  汇总公司上年度对外投资的规模及投资收益,并分析取得成绩的原因及没有实现目标的原因。

  根据财务部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参与项目部、开发部对项目的预可研,提供初步投资分析意见。

  负责对开发部组织的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进行投资可行性方面的评估,参与可行性研究评审。

  负责投资过程管理,对正处于投资阶段的项目公司,根据项目公司、项目部等提出的投资需求及进度,会同财务部共同编制投资进度安排表。会同财务部根据每个季度报表分析,对公司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资产或其他物业等的投资收益、现金流量作出整体分析等。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后评估工作。

  3.3短期投资管理

  根据证券市场、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等资本市场上各种有价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短期投资计划。

  根据公司财务部的资金盈余情况所编报资金状况表,共同协商短期投资的时机及投资方向,包括购买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其他金融衍生产品、国库券、特种国债、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负责编制短期投资项目计划书及合作协议等。

  3.4股权事务管理

  参与本公司及被投资公司《公司章程》、《议事规则》、《重大决策程序》及《关联交易议事规则》等文件的起草。

  负责处理本公司及被投资公司的`各类股权事务,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关于投资会议的各类决议的制作及决议档案保留等

  负责本公司及被投资公司公司的重大资产及产权处置的管理。

  3.5融资计划管理

  负责完成各类股权性融资管理,包括发行普通股、优先股等以及其他货币形式的增资扩股。

  负责完成公司股权性战略投资人的合作事宜的处理。

投资管理制度2

  1我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出台背景与实施

  我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非近期提出,其试行可追溯到20xx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个人普通投资者占比较大,而随着资本市场持续发展,其产品服务,结构愈发复杂,风险也越来越大。在这种背景下,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xx年12月31日发布了《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以下简称“老指引”)。从“老指引”实施近五年的情况看,尽管存在一些问题,但在推动证券行业规范发展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20xx年12月,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统一规范。为全面深入贯彻实施《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其相关规定,对“老指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在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从适用主体看,《指引》不仅适用于证券公司,还适用于证券公司子公司及投资咨询机构等;从适用客体看,《指引》不仅适用于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还适用于其他相关产品销售及金融服务等。《指引》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和具体落实措施。

  2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核心理念的理解

  2.1投资者分类及其风险承受能力的考察

  对于普通投资者,《指引》规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的等级标准分为五级,即:C1、C2、C3、C4、C5。具体分类标准、方法及其变更等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事先告知投资者。《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填写。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其填写结果。证券经营机构通过《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等方案对投资者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以及年龄、学历、婚姻及家庭情况等信息进行了解的同时,还要结合自身实际,采取其他方式和途径“透彻了解你的客户”。在其基础上,可以更有针对性地推荐与普通投资者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和服务,帮助其理性的选择更适合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包括合理配置资产,以减少投资损失,增加投资收益。

  2.2产品或服务的相关风险分级的确定

  证券经营机构应结合《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通常情况下,可以将产品或服务分为:R1、R2、R3、R4、R5,即由低至高的产品风险等级。具体划分方法、标准及其变更应当事先告知投资者。证券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涉及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的,应当对整体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其等级。须指出的是,《指引》根据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复杂性、可理解性、流动性、透明度以及损失程度等因素,形成《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而等级名录只对五级产品的风险特征作了一个概要描述,至于具体哪一类产品或服务放在哪一级,则需要证券经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确定。

  2.3适当性匹配原则的落实

  对于证券经营机构而言,坚持适当性匹配原则,就是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在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投资者准入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前述确认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参照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以此类推;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3对落实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几点思考

  3.1如何看待同一个投资者在不同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不一致

  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指引》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投资者在不同机构获得的评级可能有差别,但不应相差甚远。当然任何时候都不排除个别不规范的机构出现恶意竞争的现象,低者高评或者高者低评都是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的表现。对于这种情况,监管部门一经查实,应严肃处理,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让其付出沉重代价。当然,客户的评级分级是持续动态的'过程,必须实时跟进。《办法》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数据库,客户基本信息和影响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信息发生变化,比如收入增加、专业知识提高等都应当在数据库中及时更新。

  3.2如何界定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根据投资者客观真实的风险承受能力的相关因素,《指引》将C1级投资者中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风险容忍度、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自然人作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实践中,这类投资者数量是极少的,当证券经营机构遇到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指引》要求,结合客户实际情况,加以严格把握。

  3.3如何处理投资者与产品或服务适当性不匹配的情况

  《指引》的目的是为了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指导证券经营机构如何识别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如何将投资者与产品或服务进行匹配,如何做好内部控制工作等。实践中,证券经营机构对投资者只是给出匹配性建议,不能代替投资者决定。如果投资者执意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证券经营机构应向投资者做好劝导工作;在劝导无效的情况下,须向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同时要求其签署《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4如何履行适当性义务做好内部控制工作

  开展投资者保护宣传活动是新形势下普及投资维权和理性投资知识,提高投资者综合素质的一种有效形式。《指引》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充分揭示产品或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服务的特别风险,还包括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岗位人员开展与适当性管理有关的培训等。《指引》明确了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所有这些,为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可操作性的制度保障。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管理组织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专项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要督促其及时改进。除此之外,证券经营机构要持续加大人力、物力投入,设置适当性管理专岗,充实专职人员队伍;配备必要的录音录像设备,完善系统配置,满足适当性管理工作需要。综上所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投资者保护的一项根本制度,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落到实处,关键是从实际出发,本着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正确的方式,把合适的金融产品与专业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投资者,切实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

投资管理制度3

  为使车辆管理统一、调度合理及有效使用各种车辆,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档案

  1、公司车辆由行政部负责管理,分别按车号设册登记建档。除行车执照、保险卡等必须随车附带的资料由驾驶员随车携带保管外,其余车辆资料均由行政部保管。如该车转让时,应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将该车各种资料随车转移。

  2、车辆维修、保养、年审记录由驾驶班长负责。

  二、车辆管理

  1、为加强管理,应对车辆实行定车定人管理。具体管理人和管理标准由行政部统一安排、确定。

  2、公司车辆应随时做好保洁,每次出车后,驾驶员应及时整理车内卫生,做到干净、整洁,驾驶员若使用非自己定点管理的车辆也应及时清洗保洁。

  4、公司所有车辆的年检、维修、保养由驾驶班长统一安排、管理。

  三、派车管理

  1、除公司副总可直接调度本人公务专车外,其他员工用车一律执行派车审批手续或行政部口头通知;无派车手续,驾驶员不得出车,擅自出车,责任由驾驶员自负。

  2、公司普通员工市区内办事,原则上应乘坐公交汽车或轻轨,确需公务出行用车,须提前半天提出用车计划,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由行政部统筹安排,驾驶员凭《派车单》或行政部经理口头通知出车;主城区以外的长途出行,需经总公司分管行政副总或董事长同意方可派车。

  四、加油管理

  1、公司所有车辆由行政人事部统一办理加油充值卡,由专人在公司指定的两个加油站进行充值加油,即主城区的李家花园加油站,xx的外河坝加油站。

  2、原则上公司总部在主城区的'车辆只能在李家花园加油站加油;公司总部来往xx的车辆可在上述两个加油站进行加油;xx项目部的车辆只能在外河坝加油加油。

  3、加油卡由行政人事部指定专人统一保管,车辆需加油时由驾驶员领取,驾驶员应于每次加油后即刻归还加油卡并做好加油登记手续。登记时粘贴加油小票并需注明加油时间、加油数量、车牌、经办人。

  4、驾驶员在出差途中若需加油,由随车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现金加油或由职务最高的人员负责现金加油。

  五、车辆外借

  1、未经公司董事长同意,公司车辆不得外借。

  2、车辆外借归还后,定车驾驶员应及时检查车况及有无交通违章未处理的情况,同时驾驶班长要做好监交工作,并办理登记手续。

  六、使用责任

  1、因违反交通法规而导致的一切罚款及其他处罚,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2、驾驶员非经公司安排自行将其负责的车辆交由他人驾驶而发生违规、违法、车损等罚款或维修费用,由该车的驾驶员负责赔偿。

  3、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应对保险公司未赔付的经济损失全额承担。

  4、车辆如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驾驶员除向附近交警部门报案外,须即刻与驾驶班长和行政部联络,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若车辆发生事故后,驾驶无法提供交警部门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导致的一切损失,由驾驶员全权负责。

  4、驾驶员出车后应停放回公司车库或公司指定停车点,原则上驾驶员不得将车辆开回家停放。如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发生的停车费不予报销;造成车辆损坏或被盗的,由责任人按实际维修费用或被盗车辆折旧净值进行赔偿。

  七、费用报销

  1、公司车辆因公外出发生的停车、路桥等行车费用,实报实销。

  八、维修保养

  1、公司车辆的维修、保养、年审由驾驶班长统一安排办理。驾驶员应做好车辆的例行保养和维修。

  2、驾驶员应随时留意车况,一旦发现异常,须及时向驾驶班长反映,专职驾驶员还需及时向专车使用领导汇报。

  九、本制度自20xx年7月xx日起执行,20xx年7月xx日修订。

投资管理制度4

  1目的

  为了搞好太蓝新能源投资新建改建厂房基建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定义

  本制度所指基建系本公司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房屋建筑、办公室装修、土木工程、设备安装(不含工艺生产设备)、管道敷设等基建工程。

  3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房屋建筑、办公室装修、土木工程、设备安装(不含工艺生产设备)、管道敷设等基建工程的管理。

  4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管理机构和职责

  5.1归口部门及职责

  工程部为太蓝新能源公司基建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太蓝新能源公司基建工作的管理;负责对基建工程预算编制,决算管理;负责组织财务/审计、采购、运营和使用部门共同对基建工程的验收;负责联系有关部门基建工程验收后办理移交手续。

  5.2相关部门及职责

  5.2.1财务部负责对基建工程预算的审核;参与对基建工程的验收。

  5.2.2工程部职责:

  负责对与生产相关联的基建工程的验收;

  负责参与基建工程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负责加强与生产相关联的基建工程以下方面的安全监督;

  在签订基建工程合同的同时,应同承包方签订安全责任书;

  检查基建外包工程人员进入现场前是否经安全知识和安全工作规程培训并考试合格;

  检查基建外包工程开工前是否自上而下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是否对所用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施工中发生违章行为安监人员应及时制止,给予经济处罚,必要时应下发停工整改通知单,停止工作;

  建立基建工程安全管理资料档案。

  5.2.3采购部职责:

  5.3 领导职责

  5.3.1本厂厂长负责本管理制度的审核批准工作;负责本厂基建工程的预算及施工合同的批准;负责督促归口部门加强对我厂基建工作的全面管理。

  5.3.2运营中心负责督促本部门加强基建工程的过程管理,降低成本,确保各工序质量,提高效率,做好基建工程预决算工作、基建工程组织验收工作,对管理督促不严、组织验收不力而导致本厂基建工程未达到设计要求、预算严重超支、基建工程的严重质量问题等负领导责任;对本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5.3.3财务产权部负责人负责督促本部门加强太蓝新能源公司基建工程预算的审核,实时监控基建工程预算执行情况,对审核不严、监控不力而导致本厂基建工程预算严重超支负领导责任。

  5.3.4审计部门负责人负责督促本部门加强太蓝新能源公司基建工程的全面审计,督促本部门审计人员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查看施工技术、工序、方法等,作好工程记录(如隐蔽施工记录),验证各种技术签证,掌握第一手资料,确保基建工程全过程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并对本厂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审计监督的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负领导责任。

  5.3.6工程部EHS负责人负责督促本部门安监人员加强与生产相关联的基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对承包方的资质审查是否严格;是否同承包方签订安全责任书;作业环境是否安全、施工安全是否有保障;是否对承包方所用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施工中发生违章行为安监人员是否及时制止,给予经济处罚,必要时应是否下发停工整改通知单,停止工作等。对上述是否有效执行安生部长负领导责任。

  5.3.7工程部负责人负责督促本部门加强对与生产相关联的太蓝新能源公司基建工程的验收。

  5.3.8厂属基建工程使用部门负责人负责督促本部门按设计相关要求对基建工程进行验收。

  6管理要求

  6.1基建工程的`前期工作

  6.1.1基建工程设计、施工,必须以国家颁发的最新标准,规定和设计施工技术规范为依据。

  6.1.3工程预算,应根据施工图纸,参照国家相应时期定额或其它文件、规范规定及业主对工期、质量有要求和市场实际,由双方协商,合理确定预算价。工程预算需经过有关部门审核,方可交付施工。

  6.1.4工程开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6.1.4.1计划投资批准文件;

  6.1.4.3生效的合同书;

  6.1.4.4施工概预算;

  6.1.4.5工程需用材料有着落。

  6.2施工管理

  6.2.1施工中的技术管理

  6.2.1.1施工前必须进行技术交底工作。

  6.2.1.3根据合同,严格实行质量监督,并作好质量鉴定记录。

  6.2.1.4基础土石方开挖完,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基槽鉴定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6.2.1.5一切工程应严格按图施工,严禁偷工减料,施工中遵守规程和规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

  6.2.2施工现场管理

  6.2.2.1施工队伍由计划与市场营销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考评,如需要招投标应按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6.2.2.2施工合同中指定的甲方代表应到施工现场,负责监督施工安全、质量,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监督施工。如发生粗制滥造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项目,应采取返工或相应的补救措施,由此而造成的一切费用,概由施工队伍负责。

  6.2.3施工工程质量管理

  6.2.3.1各种施工工程应严格按国家颁发的各种标准和各种规范进行。

  6.2.3.2工程质量,应分阶段验收,隐蔽工程在覆盖前进行现场验收,并作好施工记录。

  6.3基建工程竣工、验收

  6.3.1工程竣工后,由双方及相关科室按照施工图纸,国家颁发的规范严格细致进行验收,经验收认为合格后方可竣工决算。

  6.3.2工程竣工后应具有下列资料:

  6.3.2.1竣工图(包括设计变更图)。

  6.3.2.2施工分期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3.2.3主要材料的合格证书(代用材料批准手续)。

  6.3.2.4混凝土施工日记。

  6.3.2.5混凝土试块数据。

  6.3.2.6钢筋及焊接头的试验记录。

  6.3.2.7各种数据尺寸,标高位置的检查记录。

  6.3.2.8结构体的重大问题处理记录。

  6.3.3工程竣工后,由计划与市场营销部联系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6.3.4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要及时进行验收,并做好签证及记录工作。

  6.3.5验收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工程技术验收规范进行。

  6.3.6验收通过后,联系有关部门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并汇报到有关单位及厂部审批。

  6.4工程预算、决算管理

  6.4.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建工程预决算的政策、法律、法令,参照国家相应时期定额或其它文件、规范规定及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业主对工期、质量有关要求和市场实际进行工程预决算。

  6.4.2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在施工前编制预算,提请计划、财务、审计部门审核、报请主管厂领导批准。

  6.4.3经主管厂长批准的预算连同施工合同,报财务部门,作为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拔款的依据。

  6.4.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6.4.4.1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后的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6.4.4.2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答复,并向承包方提出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6.4.4.3承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一个月内办完一切决算手续,资料(特别是竣工图)全部归档、工程才算正式交付使用。

  6.4.4.4施工单位竣工后28天内应提交结算文件。

  6.4.5按计划下达的月维护任务,在次月结算。

  7检查与考核

  7.1本管理制度由运营管理中心负责检查督促。

  7.2本管理制度按《重庆太蓝项目管理绩效考核办法》考核。

  8附则

  8.1本管理制度由工程部和运营中心负责解释。

  8.2本制度自之日起实施。

投资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科学地进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优质的投资管理服务,维护基金资产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明确基金投资管理的业务流程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制订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基金投资管理工作直接相关的所有部门和员工,以及运用基金资产进行证券投资的全过程。

  第二章投资管理基本原则第四条基金投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坚持规范、稳健、高效的投资原则。

  第五条基金投资的管理原则是分级管理、明确授权、规范操作、严格监管。坚持投资决策中权利与相关责任对称的原则,做到决策有效、责任明确。

  第六条基金的投资管理方式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第七条在投资管理中既要遵守公司投资理念,又要根据不同的基金合同(风格)制定相应的投资原则。

  第八条投资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投资禁止和限制制度。

  第九条适应市场波动性的特点,根据不同的基金合同(风险)及基金投资目标,适当开展相机抉择投资。

  第十条公司投资管理的首要原则是要充分了解基金投资者,了解投资者的投资目标、收益期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在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以受托人的职责精神、职业素质和长远的眼光为投资者提供高水平的理财服务。

  第十一条投资组合管理需遵循的原则

  (一)长期投资的原则。公司信奉并遵循长期投资原则,致力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长期稳定的收益。每个基金都将根据建立在深入研究基础上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不过多地局限于短线市场机会的寻找,而是以基本分析为基础,着眼于发现不同行业和公司的长期成长潜力,从而分享中国经济长期成长所带来的收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长期、稳定、安全的收益。

  (二)风险收益配比的最优化原则。各基金在构建投资组合时,追求风险收益配比的最优化原则,即在一定的风险控制目标的前提下,利用收益分析技术,通过选择收益性和成长性高的证券,尽可能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

  或者是以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为目标,利用风险分析技术,通过选择风险低的证券和波动互补的证券,尽可能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从而实现风险与收益配比的最优化。公司的目标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最佳的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

  (三)分散投资原则。公司在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中,将通过选择多种不同的投资品种,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实现投资组合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的统一。

  (四)流动性原则。公司在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中,将充分考虑投资股票、债券等证券品种的流动性,以及投资组合整体的流动性,降低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实现流动性与收益性的统一。

  (五)全方位的风险控制原则。公司将全面的风险控制贯穿于投资管理的全过程,一方面在投资管理团队内建立从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到投资跟踪全过程中的全程风险控制;另一方面公司专门设立了风险控制办公会、督察长领导下的监察稽核部以及研究部风险管理组,对投资过程的合理、合法、合规性,以及投资风险进行专门的独立的监控。对投资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全方位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控。

  第十二条公司及有关投资业务人员应当关注并接受社会公众对基金证券投资交易行为的合理评论和监督。公司应及时根据证券交易制度的修订调整,修正基金的证券投资和交易行为。

  第三章投资管理的决策体制

  第十三条基金投资管理流程主要涉及以下部门及相关责任人:

  (一)投资决策委员会

  (二)风险控制办公会

  (三)分管领导(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总监)

  (四)基金经理

  (五)研究部

  (六)交易室

  (七)基金事务部及财务综合部

  (八)监察稽核部

  第十四条基金投资管理组织结构图风险控制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资投领产资汇导配授报投置权工资作团队基分管领导投金资上风合报控险研究部风险管理组规方制异评性案风交常估监察稽核部审险易交、查监易控投资管理部控报制告基金事务部中央交易室基金经理研究部决策投资指令支持指令传达研究运作交易需求反馈核对

  第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总监以及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其他投资相关人员组成。

  投资总监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在投委会授权权限范围内实施投资计划,超出其权限范围的投资计划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制定基金投资程序及权限设置;

  (2)根据基金的《基金合同》确定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原则以及投资限制;

  (3)讨论基金经理定期出具的《投资策略报告》以及研究部的研究策略报告,审定各基金资产的配置方案,包括基金资产在不同市场、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基金资产在重点市场、行业、产业、板块之间的分配比例及融资规模,并根据市场形势对资产配置方案进行调整;

  (4)批准各基金的可投资证券备选库和核心证券库的建立及调整;

  (5)制定基金投资授权方案,对分管领导、基金经理作出投资授权,对超出投资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

  (6)评价基金经理的工作绩效;

  (7)定期对研究部风险管理组提交的基金投资风险评估和投资绩效分析报告进行讨论,并执行适当的策略、程序和方法尽量减轻投资风险。

  第十六条投资总监投资总监负责公司具体投资管理技术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投资管理流程、环节和事宜,保证基金的投资行为合法合规;

  (2)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负责召开例行之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3)协助制定公司发展短、中、长期投资政策、策略和计划;

  (4)执行投资组合管理团队的投资决策流程,包括资产配置、行业和公司选择、风险分析和管理;

  (5)落实各基金的资产配置按期达到投资决策委员会所制定的目标;

  (6)在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努力使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达到并保持业内一流的业绩;

  (7)参与制定公司产品开发计划,并对产品开发提出建设性意见;

  (8)与基金的重要客户保持经常的沟通和联系,向客户阐明公司的投资理论和策略,以及良好的风险控制能力;

  (9)协助支持新产品的发行。

  第十七条基金经理基金经理是公司投资管理体系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营运和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1)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所管理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

  (2)拟定所管理基金的投资策略报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负责制定和执行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对超出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上报投资总监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4)负责制定并下达日常交易指令;

  (5)定期对投资组合方案的执行情况以及业绩表现进行总结,并向投资总监汇报;

  (6)负责对所管理基金的运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参与撰写基金中报、年报等公开报告;

  (7)开放式基金经理负责基金流动性的直接管理并积极与基金重要客户沟通及参与路演。基金经理下设基金经理助理,协助基金经理工作。

  第十八条研究部研究部是公司投资管理体系中重要的投资决策支持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进行研究,出具研究策略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提供依据;

  (2)负责外部研究资源和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与外部研究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为基金投资建立起强大的研究平台和信息资料库;

  (3)负责开展行业和上市公司研究,主要负责建立和维护各基金的可投资证券备选库和核心证券库;

  (4)负责对关注行业内的重点上市公司进行实地调研,为基金的重仓品种提供研究报告和建议;

  (5)对研究部推荐形成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调研;

  (6)对固定收益证券、金融衍生产品等进行专项研究,提出相应的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

  (7)及时完成基金经理委托的专题研究项目;

  (8)及时完成公司交付的其他研究任务。

  第十九条交易室交易室负责公司所有基金投资计划的具体执行和内部控制。公司采取集中交易模式,所有基金投资的交易均通过交易室完成。中央交易室对基金经理发出的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交易指令,有权暂停执行并立即向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报告。

  交易室的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

  (2)对基金交易情况实施一线实时监控和汇报;

  (3)向基金经理及时反馈交易执行情况;

  (4)保管各种交易记录、单证等原始凭证以及有关文件、资料、报表和其他材料;

  (5)发现交易或市场异常及时汇报;

  (6)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基金事务部及财务综合部基金事务部及财务综合部是公司从事交易清算、基金清算、会计核算以及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的业务部门。

  基金事务部和财务综合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根据公司确定的租用交易席位的券商名单,具体办理开户事宜;

  (2)负责基金交易的资金调拨、交易清算等工作;

  (3)负责基金会计工作;

  (4)负责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登记和基金清算等工作;

  (5)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反映注册登记和基金清算中出现的问题;

  (6)负责编制基金的各项定期报告,提供基金临时报告所要求的相关内容;

  (7)负责编制定期的基金客户对账单;

  (8)完成公司交付的其它相关业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作为基金投资的合规性检查部门,主要是对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的合理性、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补救措施;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对外发布基金信息的审核。

  第二十二条研究部风险管理组研究部下设风险管理组,通过建立并运用有关的策略、流程、方法和工具,识别和度量公司经营中所承受的投资风险、运作风险、信用风险等各类风险,向公司决策和管理层提供及时充分的风险报告,确保公司能对相关风险采取有效的防范控制和妥善的管理。

  研究部风险管理组在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的职能包括:

  1.制定清晰合理、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政策,并向公司各部门和员工及时传达;

  2.根据各业务部门的特点和需求,制定投资领域的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战略,并监督其执行;

  3.根据公司经营的策略、规模、复杂程序和可承受的风险,建立定量化的风险评估(识别-度量-分析)方法和工具;

  4.建立并遵循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程序;

  5.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客户需求的各项风险控制措施;

  6.建立一套符合国际投资表现标准并结合国内基金运作惯例的基金业绩计算方法;

  7.发展一套国内外领先水准的数量化的投资风险与绩效评估系统,确保对基金投资风险和基金投资绩效进行科学化、准确化、标准化、定量化的评估;

  8.定期向决策和管理层提交风险报告,如发现任何重大偏差,应立即向管理层汇报;

  9.及时提供基金投资风险和绩效数据,满足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及其他用户的不同需求(包括基金经理、市场营销部门、产品代销机构及基金持有人);

  10.依据风险控制办公会的指示对各项风险课题进行研究;

  11.培育和推广风险管理的企业文化。

  第二十三条风险控制办公会风险控制办公会是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的常设机构,是公司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风险控制办公会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市场部经理、投资管理部经理、研究部经理、财务综合部经理、基金事务部经理、信息技术部经理、监察稽核部经理组成。风险控制办公会在公司投资管理流程中的职能主要是:

  1.负责指导建立完备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系统工具并监督实施,以确保公司的商业运作符合所有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负责培育公司风险管理文化;

  制定政策,通过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在风险控制方面的意识和能力;

  3.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的策略、原则和具体制度,并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

  4.对研究部风险管理组提交的风险分析评估报告(包括产品开发、市场推广和营销、投资管理、基金营运和客户服务)进行讨论和5.对公司自有资产和基金资产管理中潜在的风险进行系统评估和研究,并提出相关方案;

  6.对基金投资所使用的各种定价模型、估值模型(包括财务分析模型)以及投资品种筛选模型进行定期评估,提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意见;

  7.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

  8.处理因公司战略失误或偶发事件所导致的公司声誉风险及其他重大风险事件;

  9.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

  11.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及相关责任。

  第四章投资管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公司投资管理程序的总体框架如下图所示:

  基金合同客户需求法律法规证券投资目标:原则、政策、限制(确定基金业绩基准)

  经济研究策略研究行业研究公司研究技术分析政治、经济、市场等相关因素、及其变化投资决策委员会:

  讨论基金投资策略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投资策略听证投资策略听证投资全程风险控制投资全程风险控制督察长、监察稽核部、研究部风险管理组可投资证券备选库核心证券库投资限制库基金经理:

  证券组合的建立、优化、调整数量分析:

  特征分析表现评估风险分析流动性分析基金市场、基金销售、赎回和资金流动情况中央交易室:

  交易执行、交易监控

  第二十五条投资管理流程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反馈、投资核对与监督等五个环节,具体的流程图如下:

  确定投资原则与限制投资分析与研究投资策略(资产配置)

  构造组合实现交易组合评价、风险控制流动性管理是否满意分析原因、反馈、调整选择交易席位研究选股维持组合持续跟踪是否第一节投资研究

  第二十六条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投资研究过程中,将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研究联席会议、晨会会议等会议,为投资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每个月召开一次,主要决定以下事项:

  (一)根据基金合同、投资者需求、市场情况决定各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原则、投资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制定投资限制证券库,以防止介入内幕交易或陷入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二)为基金选择合适的业绩基准,用以对基金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和风险管理;

  (三)就目前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与展望、货币政策方向及利率水准等总体经济数据现状进行分析讨论,作为拟定投资策略之参考;

  (四)就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策略报告》进行讨论和表决,决定基金在一段时期内的资产配置方案。

  第二十八条基金经理和研究部定期召开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确定近期工作重点:

  第二十九条基金经理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自己亲自调研或委托研究部对上市公司或某专题进行调研。

  第三十条研究部有关研究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调研计划,调研后应撰写《调研简报》和《研究报告》,研究成果存放在公司的统一平台。

  第三十一条通过晨会等业务会议,各基金经理和研究人员相互交流研究成果,对市场趋势、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公司投资价值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

  第二节投资决策

  第三十二条基金投资策略报告的形成

  (一)基金经理定期制作的《投资策略报告》,主要是决定一段时期内的资产配置方案。基金经理在制定资产配置方案时,除须以投资分析结论为基础外,亦须结合研究部风险管理组所提供的相关评估报告等资料,以进行最佳资产配置工作;

  (二)基金经理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市场走势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的讨论结果拟订《投资策略报告》,阐述自身的投资策略,并明确下一阶段股票、固定收益证券、现金和融资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报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开始执行。

  第三十三条固定收益证券投资决定的形成

  (一)基金对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以信用评级为重要考虑因素。随着国内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日益丰富,市场的逐步发展,公司对固定收益证券(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有担保公司债、无担保公司债等)制定相应的信用等级要求,决定具体投资权限,开展投资。

  (二)除了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债券投资比例限制外,公司将根据国内固定收益类证券市场的发展情况,制定对不同种类的固定收益证券的具体投资比例和金额限制、以及投资于不同到期期限的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比例限制。

  (三)各基金投资固定收益证券,必须由基金经理提出《固定收益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就总体经济趋势、利率变化趋势作出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分析和操作建议。基金经理进行固定收益证券投资时,必须依照公司的信用评级和具体权限。

  第三十四条重大投资项目提案的形成对于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项目,基金经理按照公司投资授权方案的规定报分管领导审批。需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的项目,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第三十五条衍生金融产品的投资当法律法规允许基金进行衍生金融产品(包括期货、期权等)投资时,公司根据相关法规制定和修改相关制度、风险控制措施和系统。

  第三十六条投资决议的形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提案》等提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讨论修改并签字确认后形成投资决议。

  第三十七条投资组合的形成公司各基金经理在上述投资分析完成后,为其所管理的基金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并对其投资组合负全责。

  在进行投资组合之前,基金经理必须以下列事项作为投资决定之原则:

  (一)基金经理有责任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佳利益为原则,进行慎重的投资决定;

  (二)投资决定必须在遵守资产配置方案和风险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保证与对客户的陈述和基金所定投资目标一致;

  (三)投资决定必须遵循主管机关相关规定与限制,以及公司所制定的投资管理制度;

  (四)在进行每个投资决定之前,应对市场现状有充分的了解,并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承担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五)投资决定不可过于极端(如:单日买卖过于频繁或介入高风险投机股等);

  (六)不可为提升短期业绩而于基金净值公布前期拉抬或掼压个别公司股价。

  若基金经理有违反上述原则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可根据其行为性质及程度,根据相关公司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基金经理坚持“三公”原则,以取信于基金投资人、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规范管理、忠于职守。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反证券交易制度和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二)故意损害基金投资人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件;

  (四)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公司、基金的商业秘密;

  (五)为自己或和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他人买卖股票;

  (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七)其它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若基金经理有违反上述原则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可根据其行为性质及程度,根据相关公司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第三节投资执行

  第三十九条基金所有的交易行为都通过交易室统一执行,在投资总监的领导下,一切交易在交易资讯保密的前提下,依既定程序公开运作。

  第四十条投资决议的执行

  (一)基金经理通过交易系统向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二)交易室主管复核交易指令无误后,分解交易指令并下达到交易室分配给交易员执行;

  (三)交易室交易员执行交易指令;

  (四)当天交易结束后,交易员应将各基金交易执行结果输入系统,提供基金事务部基金清算组作券银清算对账用,另当日整理《交易执行报告书》,打印当日《交易指令清单》和《成交明细表》,均一式两份,交易员在交给基金经理确认后,保留一份备查;

  (五)当交易室主管在其授权范围内对交易指令有异议时,或交易员认为交易指令难以操作,通过交易室主管向基金经理提出异议时,基金经理认为仍然应该坚持原交易指令,基金经理必须在交易室主管提交的《交易信息反馈表》上签署意见;

  否则,基金经理必须修改原交易指令,交易室执行新的交易指令;

  (六)对于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和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交易指令,交易室主管应暂停执行该等指令,及时通知相关基金经理,并向公司分管领导、监察稽核部汇报;

  (七)交易指令一律以电脑指令(基金交易指令系统)形式下达,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书面指令和录音电话指令。书面指令必须经基金经理书面签名,录音电话指令事后须由基金经理书面确认,严禁口头指令。

  第四十一条基金经理在同一日对同一证券发出方向相反的交易指令时,中央交易室主管应拒绝执行。

  第四十二条在交易执行过程中,交易人员应在指令范围内努力控制成本,争取最好的交易价格。并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第四十三条交易室应积极就基金交易管理的情况通报给分管领导、基金经理和督察长。

  第四十四条新股、增发新股、配股的投资流程按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流通受限股的投资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节投资跟踪与总结第四十五条投资管理部必须定期进行投资总结,对已发生的投资行为进行分析和总结,为未来的投资行为提供正确的方向。

  (一)基金经理定期对其投资组合的近期表现与市场表现进行分析,对基金表现与业绩基准的表现差异说明原因,并对投资过程中的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二)基金经理对持仓证券或需要密切关注的证券进行动态跟踪,也可以委托研究部完成该项任务;

  (三)如果发现基金可投资证券备选库和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的基本面情况有变化的,基金经理和研究员可建议召开临时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是否要修改备选库和核心证券库;

  (四)基金经理根据情况的变化,认为有必要修改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项目方案的,应先拟订《投资策略报告》或《重大投资项目建议书》,报投资决策委员讨论决定。

  第五节投资核对与监督第四十六条基金事务部基金清算人员通过交易数据的核对,对当日交易操作进行复核,如发现有违反《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交易操作,须立刻向投资总监汇报,并同时通报监察稽核部、相关基金经理、中央交易室。

  第四十七条中央交易室负责对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第五章证券备选库的建立与维护

  第四十八条公司实行证券备选库制度。证券备选库分为:可投资证券备选库、核心证券库及投资禁止库。基金经理只能投资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不可投资证券备选库中的证券,禁止库中的证券严禁进行投资。

  第四十九条投资禁止库由研究部风险管理组负责建立和维护。主要包括被ST、PT类的公司,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或因重大诉讼对公司资产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因与诺安基金管理公司存在重大关联关系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投资的公司。可投资证券库和核心证券库由研究部风险管理组负责建立和维护,研究部风险管理组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的可投资证券库和核心证券库名单,在交易系统中设置相应的证券库。

  第五十条可投资证券备选库的建立和维护可投资证券备选库一般是指基金经理投资的核心库的后备选择对象,如果基金合同没有特别规定,一般范围为扣除禁选库后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投资范围的证券,是基金投资的核心库的基础。研究部提出符合公司投资理念及基金选股标准的核心库证券名单,必须从中挑选。

  第五十一条核心证券库的建立和维护研究部对可投资证券备选库名单中的公司进行进一步研究和调研,并出具个股研究报告,经投资研究联席会议上讨论后,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由研究部风险管理组将该公司列入相应基金的核心证券库中。

  基金经理制定或调整投资组合时,必须选择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研究部对于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须持续追踪其基本面及股价变化,并适时提出修正报告,以便基金经理进行投资决策。

  固定收益的核心证券库,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依照同样程序建立,但无需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但必须保证相关基金的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符合对应产品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要求。

  第五十二条投资禁止库的建立和维护研究部风险管理组若发现可投资证券备选库和核心库中的股票,出现第五十五条第5、6、9款所列之情形,应在第一时间将该股纳入投资禁止库。出现第五十五条所列其他情形的,应在第一时间向研究部提出将该股纳入投资禁止库。若研究部无异议,则该股票进入投资禁止库;

  若研究部有异议,则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最终决定该股票是否进入投资禁止库。研究部风险管理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最终决定,在交易系统中做相应设置。

  第五十三条由于上市公司出现第五十五条第5款所列情形而进入投资禁止库,致使基金投资组合中出现投资禁止库中的股票的,基金经理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卖出,但不得买入。出现第五十五条所列其他情形而进入投资禁止库,致使基金投资组合中出现投资禁止库中的股票的,应在该股票进入投资禁止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所持有的投资禁止库中的股票全部减持完毕。

  第五十四条下列股票属于公司投资禁止库中的股票,本公司各基金禁止买入。

  1、已披露正在接受监管部门调查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被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3、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问题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市场上已周知的某一利益团体所控制的庄股;

  5、被ST的个股;

  6、在三板交易或退市的股票;

  7、最近一年度内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拒绝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8、上市公司已披露业绩大幅下滑、严重亏损同时亏损不属于短期因素所致;

  9、因与诺安基金管理公司存在重大关联关系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投资的公司。

  第五十五条股票要进入核心库,或从核心库中剔除必须遵循以下流程。

  研究部提出股票库调整名单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议讨论未通过通过研究部风险管理组按名单调整交易系统的股票库提交未通过,研究部重新调整。

  第六章基金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六条公司行使所属基金持有股票之表决权,应指派代表人出席或指派专人通过网络进行投票,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行使。原则上应由各基金的基金经理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权或由基金经理通过网络投票行使投票权,但基金经理可以授权基金经理助理或研究员代为出席,或授权基金经理助理或研究员通过网络投票行使投票权。

  第五十七条公司行使所属各基金持有股票之表决权及董事、监事人选选举权,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若出现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管理层有侵害公司其它股东利益的行为时,由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商讨相应对策后行使投票权。

  第五十八条在公司各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相关研究员或基金经理助理如认为应该参加股东大会,则应在出席前出具建议书报相关基金经理,就股东大会的议题和投票意见发表建议。基金经理在研究员或基金经理助理的建议书的基础上出具自己的意见后,一并交给分管领导审阅。分管领导核准后,指派专人依照建议书的核准内容出席股东会行使投票权或通过网络投票行使投票权。如事关重大,或难于决策,分管领导应将建议书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处理意见。

  第五十九条基金可以通过网络投票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条被授权投票者应通过公司交易系统或其他合法常用渠道进行投票。

  第六十一条被授权投票者应依照建议书的核准内容在指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投票权。

  第七章投资禁止与限制

  第六十二条非固定收益类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只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三)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额;

  (四)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五)一只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六)一只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七)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固定收益类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二)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经理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三)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四)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因巨额赎回致使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40%的,基金经理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五)基金经理自主投资买入或卖出不同信用等级的固定收益证券的金额遵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六)货币基金、中短债基金等还须遵守监管机构在具体法律法规针对特定产品做出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第六十四条以下行为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一)投资于《基金合同》中投资目标与投资范围规定以外的品种;

  (二)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三)基金投资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禁止行为的规定;

  (四)同一基金同时或相近时间内对同一证券进行相同或相近数量的反向交易;

  (五)本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在相同时间对同一证券在相同或相近价格上进行相同或相近数量的反向交易;

  (六)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

  (七)通过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八)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交易;

  (九)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十)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运用基金资产配合公司的发起人、所管理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十二)故意维持或抬高公司发起人、所管理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

  (十三)申购本公司关联方首发、增发以及配售的证券;

  (十四)利用基金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利益;

  (十五)货币市场基金与公司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十六)基金经理不得擅自投资于未经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产品或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的投资品种;

  (十七)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六十五条超越投资权限的基金投资行为必须获得授权批准。

  第六十六条以下基金投资行为必须获得分管领导批准。

  (一)超越投资权限;

  (二)公司内部制度规定;

  (三)相关法规规定;

  第六十七条上述投资禁止与限制规定由研究部风险管理组在公司的投资交易管理系统中预先设置,违反上述投资禁止与限制的投资指令不能被系统所接受。

  第八章投资授权管理

  第六十八条公司基金投资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批公司投资授权方案。

  第六十九条投资授权方案必须明确授权人、被授权人、收回授权的情况及被授权人超越授权时如何进行处理。

  第七十条投资授权的具体规定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安排制定,公司可根据每只基金的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第九章投资风险控制

  第七十一条风险管理是基金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公司根据投资决策的不同层次建立完善的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系统。

  第七十二条公司风险控制办公会、督察长定期不定期对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及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全面检查评价,督促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改进方案并责成落实。

  第七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审议批准各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监控各基金的股票、固定收益证券、现金及融资的比例,控制各基金的系统风险。

  第七十四条利用投资和研究以及风险控制的技术平台的辅助工具,在日常投资过程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

  第七十五条研究部风险管理组独立评估和监测各类风险,向公司决策和管理层提供及时充分的风险报告,确保公司能对相关风险采取有效的防范控制和妥善的管理。其在投资管理过程的主要工作是与投资总监共同确定投资风险的测量体系、测量标准和可承受风险;

  对已识别的投资风险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工具;

  定期对公司各基金的投资风格、投资绩效和风险水平进行分析和评估,并报告给分管领导和风险控制办公会。

  第七十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定期不定期对基金风险水平进行评价、投资授权方案等措施,加强对基金投资风险的控制。

  第七十七条研究部风险管理组每天于收市后对违反内部投资限制预警线的基金发出提醒通知,并同时通知投资管理部。

  第七十八条中央交易室负责对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防止违法、违规和异常交易行为的发生。

  第七十九条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制度的执行情况、投资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定期的监察稽核。

  第八十条通过证券分析系统及其他软件的应用,设置与业务同步的电脑风险监测系统,如设置个股预警线,通过自动对账系统扫描所有证券投资,对持仓超风险权限额和接近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进行提醒、超比例投资无法委托的设定、计算机系统实行权限管理并设置密码等。

  第八十一条对与投资管理有关的往来金融机构(包括租用席位的券商、场外交易市场的交易对手、托管机构)制定严格的选择和评级标准,择优选用相关往来金融机构,并根据上述机构提供服务的质量进行定期评级,择优汰劣。

  第八十二条在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应十分重视流动性风险的控制和管理。研究部风险管理组负责建立完备的基金流动性监测、分析和评价系统,以对各基金的流动性实行实时管理。

  第八十三条控制基金流动性风险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首先是构成投资组合的主体,即个股要保证一定的流动性,这是满足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主要考察个股的变现速度(换手率、变现压力等)和变现损失(买卖价差、冲击成本等);

  其次是整个投资组合要保证一定的流动性,一是现金和国债持有比例,二是满足基本流动性要求的具有不同流动性特征的股票的合理调配,在满足流动性要求的前提下,追求整体回报的最大化。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制度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而制定,公司将适时根据有关法规的要求和公司业务的发展作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如遇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调整与本制度不一致时,公司将依据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行。

投资管理制度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健发展,赢取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和董事会审议决定,由总经理和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公司项目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公司投资发展部(以下简称投资部),其职责范围另文规定。

  第二章 项目的初选与分析

  第五条 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第六条 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项目分析内容包括:

  1、市场状况分析;

  2、投资回报率;

  3、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4、投资流动性;

  5、投资占用时间;

  6、投资管理难度;

  7、税收优惠条件;

  8、对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的能力;

  9、投资的预期成本;

  10、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

  11、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

  凡合作投资项目在人事、资金、技术、管理、生产、销售、原料等方面无控制权的,原则上不予考虑。由公司进行的必要股权投资可不在此例。

  第七条 各投资项目依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后,由投资项目提出单位(下属公司或公司投资部)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送公司总部主管领导审核。总部主管领导对投资单位报送的.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批或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对暂时不考虑的项目,最迟五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并将有关资料编入备选项目存档。

  第三章 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第八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副总经理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审批;1000万元以上项目,由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 凡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列为重大投资项目, 应由公司投资部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送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室对重大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均应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可指派专人对项目再次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

  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签署予以确立。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确立后,凡确定为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凡确定为二级单位实施的项目,由该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所签定之合同,均视无效。

  第十二条 各投资项目负责人由实施单位的总经理委派,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三条 各投资项目的业务班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阁,报实施单位总经理核准。项目负责人还应与本公司或二级单位签定经济责任合同书,明确责、权、利的划分,并按本公司资金有偿占有制度确定完整的经济指标和合理的利润基数与比例。

  第四章 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各投资项目应根据形式的不同,具体落实组织实施工作:

  1、属于公司全资项目,由总经理委派项目负责人及组织业务班子,进行项目的实施工作,设立办事机构,制定员工责任制、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发展战略以及具体的运作措施等。同时认真执行本公司有关投资管理、资金有偿占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规定,建立和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主管由公司总部委派,对本公司负责,并接受本公司的财务检查,同时每月应以报表形式将本月经营运作情况上报公司总部。

  2、属于投资项目控股的,按全资投资项目进行组织实施;非控股的,则本着加快资金回收的原则,委派业务人员积极参与合作,展开工作,并通过董事会施加公司意图和监控其经营管理,确保利益如期回收。

  第五章 项目的运作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的运作管理原则上由公司分管项目投资的副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并由本公司采取总量控制、财务监督、业绩考核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对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六条 各项目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及办理完相关法定手续成为独立法人进入正常运作后,属公司全资项目或控股项目,纳入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的统一管理;属二级企业投资的项目,由二级企业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性管理。协调及指导性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并会计报表,财务监督控制;年度经济责任目标的落实、检查和考核;企业管理考评;经营班子的任免;例行或专项审计等。

  第十七条 凡公司持股及合作开发项目未列入会计报表合并的,应通过委派业务人员以投资者或股东身份积极参与合作和开展工作,并通过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及股东会贯彻公司意图,掌握了解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维护公司权益;委派的业务人员应于每季度(最长不超过半年)向公司公司递交被投资企业资产及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年度应随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资料。因故无委派人员的,由公司投资部代表公司按上述要求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全资及控股项目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企业管理部;持股及合作企业(未列入合并会计报表部分)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公司投资部。

  第十九条 对于贸易及证券投资项目则采用专门的投资程序和保障、监控制度,具体办法另定

  第六章 项目的变更与结束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公司总部审批核准。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变更,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变更理由,按报批程序及权限报送总部有关领导审定,重大的变更应参照立项程序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因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如属公司内部调动,则须向继任人交接清楚方能离岗。属个人卸任或离职,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违者,所造成之后果,应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并以书面报告公司公司。属全资及控股项目,由公司企管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属持股或合作项目由投资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如有待决问题,项目负责人必须负责彻底清洁,不得久拖推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于颁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项按本公司有关制度执行和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投资管理制度7

  国家将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由拨款制改为有偿使用贷款制,是我国建国30多年来在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上的一次重大改革。这项改革对于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刺激企业增强时间观念、资金周转观念、利息观念、投入产出观念,促进企业通过内涵扩大再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林业企业有其自己的特点和内在的规律。因此,林业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应从我国林业特点出发,应从我国林业现状出发,应从林业企业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出发,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适应于林业发展的改革方案。而完全套用一般性工业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办法,显然是不相适应的。现就林业实行“拨改贷”投资管理制度谈几点意见和建议,供参考。

  一、“拨改贷,制度和我国林业的特点是不相适应的

  林业企业同其它一般性工业企业一样生产着有形的、可用货币形式表现的、用来进行商品交换的工业产品,同时还创造着人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因此,林业生产的最终目的不完全是商品生产。创造有形产品的投入,可通过商品交换收回,而林业企业所创造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却不能作为商品进行交换,从而不能得以实现。林业企业是一个综合性的企业,与工、农业企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作为林业生产的主要劳动对象森林资源是可以再生的,这是林业的突出特点。但是,森林资源的再生产要经过一个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在这漫长的生长周期中,林木不可能随时参加商品交换,取得补偿,而又必须不断地投入。还由于我国没有建立林价制度,因此形成了森林资源再生产周期长、投入多、效益低的特点。由于我国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及林业生产的特点,决定了建设一个林业企业不仅仅是单纯的企业自身建设,而是伴随林业企业的建设还要相应地建设一个完整的林区社会。据测算,建设一个大中型林业森工企业,其社会性建设项目就占林业企业总体投资的10%左右。建成投产后企业每年还要拿出实现利润的30%来支付这些社会性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这是林业企业社会负担重的特性。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最主要途径是靠扩大再生产,增加产品产量来实现的。而林业企业却不能通过此途径来提高经济效益。因为《森林法》明确规定了用材林的消耗量要低于生长量,实行限量采伐,以确保我国森林资源再生产实行良性循环。这就规定了林业企业只能在一定木材生产量的前提下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从而也就相对地固定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就形成了林业企业经济效益相对固定性的特点。

  二、“拨改贷”制度同我国林业现状不相适应

  我国是一个森林资源比较贫乏的国家,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大力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是我国林业生产的首要任务和主要生产目的。从我国整个林业企业现状来看,70%是老林业企业。虽然这些企业上交国家的利税早已超过了国家给企业的投资,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历史和客观的原因,造成了目前森林过伐严重,生产、生活项目大量欠帐,部分企业已到了连简单再生产都难以维持的资源危机和经济危困的局面。这些企业正是急需补还建设欠帐,休养生息。增强发展后劲的.时候,而实行了“拨改贷”制度后,一方面按国家现行的贷款政策对无经济效益企业不给予贷款,企业生产力得不到恢复;另一方面,国家即使给予贷款,企业也是无法偿还的。新开发的林业企业从表面上看是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的,但是,这是由于在木材销售成本中不包含原料费用,也就是说林业企业所创造的利润很大部分是靠无偿使用国家的森林资源而获得的。而且,就是这部分收入也都被企业的社会负担、上级管理、补贴该林区其它老企业亏损等项目吃掉,所剩无几。按现行国家对林业的经济政策和还款办法,对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建设资金独立测算,一般要在20年左右的时间才能还清本息。而国家规定贷款的还款期不得超过15年,企业势必会将自有资金的大部分用于还款。这样15年后,企业将重新走到经济危机的老路上。

  三、实行“拨改款”制度将加剧林业生产的短期行为

  林业企业作为木材生产经营者,由于受林业特点的影响和经济体制上的缺陷,缺期行为一直存在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中。实行“拨改贷”制度将进一步刺激企业轻视营林生产,把精力和资金转向木材或经济效益较高的生产中去,大大地影响森林资源的生产。林业企业的建设工期由于受客观条件以及国家财力的限制是比较长的;还由于我国目前的林业生产经营比较粗放,生产能力的形成弹性是比较大的,以及各项经济制度的不健全。因此,实行“拨改贷”制度后,将造成企业建设上的短期行为,如盲目贷款,注重生活项目的建设,轻视生产项目的建设,建设布局不合理,损失浪费严重等。’实行“拨改贷”也将加剧林业企业木材生产上的短期行为。企业为了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只顾本企业利益,不顾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打乱合理的布局,甚至想方设法超采超伐,造成森林资源消长比例失调。综上所述,“拨改贷”投资管理制度既不适应林业的特点也不符合林业的现状,都是不相适应的。这项制度的实施给企业在经济上套上了一道枷锁,影响了林业生产的发展。

  四、几点建议

  1。我国是一个贫林国家,发展林业应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就我国林业现状来看,靠林业自身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靠国家对林业的扶植,给予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世界上许多林业发达国家都是在财政上对林业给予支持的,我国为扶植林业的发展,也给予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但是,目前我国还是一个林业落后的国家,需要国家继续扶植。因此,建议国家对林业的基本建设投资仍然实行拨款制,采取指令性计划管理。

  2。任何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都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因此,建议国家建立征收林业税制度,以保证林业发展所需的建设资金。

  3。鉴于国家财力较为困难,建议国家还可采取拨贷结合的办法,将林业建设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分开,对有经济效益的项目实行有偿使用,采取贷款制度,对非经营性的项目实行拨款制度。

  4。价格和价值的背离,一直影响着林业企业的经济效益。林业是一个特殊行业,如果实行贷款制度,建议国家在木材产品的价格上采取特殊的政策,即放开价格的政策。这样一方面遵循了价值规律,使企业增强生产发展的活力,提高企业的还款能力,另一方面可抑制木材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丛而达到控制森林资源消耗,进而扩大森林资源的目的。

投资管理制度8

  第一条总则

  1、为加强对公司档案的管理,有效搜集、保管和利用各类档案,提高档案综合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的公司档案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合同、文件、客户资料、会议纪要、人事档案名册、帐册、凭证、报表、证件等各种文件材料。

  3、公司档案工作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档案管理体制

  1、公司设置档案室,归属行政办公室管理。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协调、组织、管理公司档案工作。

  2、公司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公司所有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3、档案管理员在负责收集、整理、分类、鉴定、保管各类档案的同时,需按规定编制各类检索表单,确保档案的完整有序管理;

  第三条档案资料的形成和归档

  1、凡公司在各项业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必须按归档时间要求交由行政办公室归档,各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2、对归档文件材料的基本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系统、准确,各项签字手续完备;

  (2)应永久、长期保存的'文件,如用易于褪变材料书写的,要予以复制,复制件附于原件后一并归档;

  (3)整理归档文件材料所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装具等要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3、档案归档时间要求:

  (1)各类政府部门的批复、复函等原始文件材料必须及时归档;

  (2)各部门在各项业务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相关审批材料、客户资料等须在本单业务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应归档的所有文件材料向档案室归档;

  (3)各类文件材料归档份数一般为一式一份,重要的、利用频繁的和有专门需要的可视需要程度适当增加份数。

  第四条档案保管

  1、档案室接收档案要认真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2、要定期进行库藏档案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账、物相符。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档案要及时进行修复。库藏档案因移交、作废、遗失等注销账卡时,要查明原因并保存记录。

  第五条档案销毁

  销毁档案必须严格、严肃、慎重。销毁前要编制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时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销毁清册要永久保存。

  第六条档案的借阅和利用

  1、档案查阅、复印、外调,必须严格执行报批手续;

  2、档案查阅或外调,需填写《档案查阅、外调审批单》,按程序批准后予以查阅或外调并如期归还。

  3、借出和归还档案时,应办理清点手续,由档案员和借阅者当面核对清楚。

  4、档案归还时应保证档案材料的清洁、完整、安全,不得残缺、随意折叠、拆散、剪裁,严禁对档案随意更改、涂写。

  5、凡公司领导开会形成的重要会议纪要、公司发展规划、合作意向、评估材料等,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借阅。

  6、财务会计档案,只准公司财务、会计人员查阅,其他人要查阅,需经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批准。

  7、未经公司领导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公开档案。

  第七条、附则

  1、本制度所配套的相关表单附后

  2、本制度自正式下发之日起执行。

  泉州市XX投资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9

  保利地产投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行统一的投资管理制度,各级公司的房地产业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统一由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按各自权限审批。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投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要求和现有条件,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三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有权批准在最近经审计总资产50%以内的房地产项目投资,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30%以内的'股权投资以及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风险投资(期货和其他衍生金融工具投资)。超过上述标准的投资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为了控制投资风险,保证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相关公司的经营班子应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提出可行性报告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立项、审查和决策,重大投资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具体投资决策程序由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的投资项目,相关公司及时组织实施,严格按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实施方案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意见落实项目投资节点计划,加强项目开发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成本,确保预期经济效益的按时实现。

  第三十六条 项目投资结束后,具体实施投资的公司应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后评估。

  第三十七条 公司通过并购、注资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或取得其他公司的控制权时,应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以经审计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定价的参考依据。

投资管理制度10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担保,使投资、担保行为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规避和减少决策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大连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

  本制度的决策行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国家行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势;

  (四)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

  第一章:投资管理制度

  第二条投资行为: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预先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实物或出让权利的行为

  企业的对外投资按投资回收期的长短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长期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第三条投资权限:短期投资可由总经理审定并批准执行,但金额超过200万以上600万以下的必须报董事会批准,超过600万的,由股东大会三分之二股东通过;长期投资一律由总经理审定,上报董事会批准,金额超过600万以上的,由股东大会三分之二股东通过。

  第四条投资前应成立投资项目管理小组.管理小组由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和相关专家组成,投资项目上必须有管理小组负责人的签字。

  第五条公司对外短期投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充分利用企业闲置资金,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资产的15%

  第六条公司对外进行长期投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但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30%。

  第七条投资管理:短期投资由投资项目管理小组适当做出投资报告说明可行性;进行长期投资之前,应由投资项目管理小组进行投资立项的前期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包括投资环境、投资机会、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的分析。对每一个投资项目方案,均应编制预期现

  1.投资方案的净现值

  2.投资方案的内部报酬率

  3.投资方案的回收期

  投资项目小组应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公司章程规定需报经公司董事会的,经董事会讨论后,由董事长签字生效。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金流量表,通过考核以下指标,筛选出最佳投资方案:会议的,股东大会三分之二股东数通过。

  第八条公司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为投资项目的责任人,由公司总经理任命。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应按已批准的项目投资实施方案,制定项目投资实施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规定和要求实施。

  第二章:担保管理制度

  第十条担保行为: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一条担保权限:公司应严格控制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提供担保的事项需按照决策权限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可以在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公司一切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本公司对外担保一般可由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情形:

  一: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5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的

  第十三条为减小企业风险,由董事会做出担保决议的,必须由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三分之二通过;由股东大会做出担保决议的,必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三分之二通过

  第十四条担保管理: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六条担保决策做出前,应当充分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详尽分析,编制风险评价报告,提交公司相关决策部门

  第十七条担保合同订立后,应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财务部门等。

  第十八条担保合同应当定期汇总,编制担保清单,并定期跟踪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

  第十九条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的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资管理制度11

  1、集团及所属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经有关部门评估论证后,逐级上报总裁办签署意见,经总裁办批准后才执行。未经总裁办审批,任何公司、部门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投资。

  2、财务部会同各主管部门按投资协议监控投资回报,对投资效益做出评价,未经总裁办批准,任何其他部门无权减免投资回报。

  3、各所属公司必须在工商局注册三十天内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复印件。公司生产经营期间,投资人增资、转让投资权益或改变合作条件,需经总裁办批准。在办完相关法律文件后,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提交变更文件复印件。

  4、集团分公司开业或投资要有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证明和银行送款回执。

投资管理制度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五)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根据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上公布,如有必要,也可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三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投资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包括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五)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九)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八条、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投资证券部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十九条、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条、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一条、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公司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公司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挂牌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二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1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x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弘投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就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公司公开谴责的。

  (二)经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公司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三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投资管理制度13

  房地产公司投资管理部部门职责

  投资管理部是负责公司资产管理、对外投资项目管理和代表投资方对公司所投资企业进行管理的部门。投资管理部向公司领导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 组织制定公司对外投资企业管理办法(财务人事等专项职能管理办法除外),负责公司对外投资企业的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利益;

  2. 调查、收集、分析对外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编制统计报表,撰写投资分析报告提供领导参考,并向对外投资企业反馈意见;

  3. 对公司外派人员进行管理;

  4. 调查、收集、分析公司投资的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金使用状况、投资回收及投资收益等,撰写投资分析报告提供领导参考;

  5. 建立并完善公司及对外投资企业资产管理制度,负责公司和对外投资企业资产的管理;

  6. 负责办理公司并协助对外投资企业办理与企业资产有关的各方面的手续;

  7. 负责对外投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限额以上的投资报批工作以及对外投资企业购置、处理限额以上固定资产的审核工作;

  8. 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投资管理制度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投资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法规、本公司《公司章程》和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业务,包括直接股权投资、并购投资、债权投资、结构性投资等。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自有资金投资及受托管理资金(基金)投资等一切投资行为。受托管理资金(基金)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或受托投资管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委托人的投资意愿,与委托人签订合伙协议或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对外进行投资,以实现受托管理资产收益最优化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规范投资业务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投资业务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开发与立项、立项项目的执行、项目投资决策、项目投资决策的执行、项目投资后的持续管理、投资项目退出等。

  第二章

  投资管理的内部机构设置

  第四条

  公司投资管理内部机构包括: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总裁办公会、投资管理部、风险控制部、综合管理部。

  第五条

  由总裁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由总裁根据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业务的决策机构,其成员由董事会任命,受总裁直接领导,对总裁和董事会负责,根据总裁和董事会的要求和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在授权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进行决策。

  第七条

  公司总裁办公会负责对公司筛选的投资项目进行初步判断,对投资项目立项进行决策,对投资项目的相关执行事项进行审议。

  第八条

  投资管理部负责投资项目开发、选择、尽职调查、投资方案设计与谈判、项目实施、后期管理等。投资管理部实行投资经理负责制,每一项目指派专职投资经理,承担具体工作。

  第九条

  风险控制部负责投资业务的合规审查及风险控制审查。风险控制部监督投资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对投资项目进行法律合规审查及实质风险审查,并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意见;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执行;制订、审阅投资业务的相关合同、协议,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印章管理、总裁办公会的会议筹备以及相关会议资料的管理等。

  第三章

  项目开发

  第十一条

  公司获得项目资源信息后,应当登记相关项目资源信息,包括信息来源、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融资需求和投资方式、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二条

  投资总监根据项目资源信息,组织投资管理部就项目信息进行初步判断,并将结果报告总裁复审。如认为该信息有价值,即由指定的投资经理(“项目开发负责人”)负责跟踪并进行初步尽职调查。

  第十三条

  项目开发负责人定期对项目开发情况做出总结,报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投资总监审阅。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由总裁办公会决定是否立项。

  第十五条

  项目开发负责人根据初步尽职调查情况,形成《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应当对下列事项做出初步判断:

  (1)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公司的投资理念;

  (2)投资项目是否属于公司设定投资对象范围;

  (3)与潜在投资对象的核心人员就初步的交易结构进行初步沟通,讨论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4)投资项目是否具备投资价值。

  第十六条

  进入立项阶段的项目,项目开发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投资总监提交《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项目立项申请》。

  第十七条

  投资总监收到《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后,投资总监应对项目做出评价,将《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及其评审意见提交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和风险控制部。风险控制总监审核通过后,由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提交至总裁。

  第十八条

  对拟提请立项的投资项目,风险控制部组织相关人员结合项目的《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对提请立项的潜在投资项目的合规风险进行审查和风险评价,形成《投资项目立项合规风险报告》,提交风险控制总监,风险控制总监对项目做出评价。如风险控制总监出具否定意见,投资项目退回投资管理部,由投资管理部按照风险控制总监的意见对项目进行处置。

  风险控制总监审核通过后,风险控制主管副总裁将《投资项目立项合规风险报告》、风控总监评审意见提交至总裁,并由总裁提交总裁办公会。

  第十九条

  总裁收到《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项目立项申请》、投资总监评审意见、《投资项目立项合规风险报告》、风控总监评审意见后,应当及时召开总裁办公会,并根据《总裁办公会议事规则》对该立项申请予以审议,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决议。

  第二十条

  总裁办公会对投资项目立项的决议可以是:批准立项、暂缓立项和不予立项三种。

  (1)对于批准立项的,总裁办公会应当对该项目的操作提出相应的约束条件和对后续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2)对于总裁办公会认为相关决策信息尚不完整或立项条件尚不成熟的,总裁办公会可以决定暂缓立项。对于暂缓立项的,该项目开发工作继续进行。项目开发负责人可以适时按前述程序再次提请立项申请。

  (3)对于总裁办公会决定不予立项的开发项目,该项目开发工作终结。由项目开发负责人编制《项目开发总结》,报投资总监、总裁审阅并将项目资料归档。

  第五章

  立项项目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应成立项目组,项目组由投资经理负责,项目组对拟投资对象开展尽职调查,并组织相关中介机构进场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对拟投资对象的尽职调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调查问卷、内外部相关资料搜集、现场调查、内外部相关人士访谈、购买专业机构或人士的相关服务或报告等,尽职调查结束项目组应当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投资经理应收集从项目立项阶段开始的全部项目资料并形成工作底稿,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后,将工作底稿交由综合管理部归档。

  第二十四条

  对拟投资企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并对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其报酬的确定应经总裁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尽职调查报告》、中介机构报告、对拟投资企业的估值、初步的投资方案、谈判方案和投资后续管理等形成《投资项目建议书》,提交投资总监,投资总监对项目进行评价并将《投资项目建议书》及评价意见提交总裁办公会,由总裁办公会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组应当根据总裁办公会的意见展开与拟投资企业的谈判,谈判结果应及时向总裁、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投资总监汇报,并得到相应指导意见。

  第二十七条形成初步谈判结果后,应当即时形成最终投资方案,并由风险控制部负责起草相关交易之法律文件。

  第二十八条在尽职调查和谈判过程中,根据项目需要,可召开一次或多次的项目讨论会,就项目价值、风险、方案等关键问题进行讨论。项目讨论会可以由项目负责人召集,也可以由总裁或其他主管领导召集。

  第二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如认为该项目不能实现原有投资目标或无法按既定条件达成协议时,可以提出终止立项项目的执行。项目负责人提出终止申请,应详细说明理由,编制《已立项项目终止申请》并由投资总监提交总裁办公会,总裁办公会做出是否终止的决定。

  第三十条

  对于决定予以终止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总结报告》,经总裁、投资总监审阅后,连同所有项目档案由项目负责人会同综合管理部组织归档。

  第六章

  项目投资决策

  第三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是否进行项目投资作出决策。

  第三十二条提请投资决策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已完成尽职调查;

  (2)已完成项目可行性论证,具有投资价值;

  (3)已与潜在被投资项目或企业就交易结构和商业条件达成基本一致意见。

  第三十三条

  对于提请投资决策的项目,项目组应当提交《项目投资决策申请》。《项目投资决策申请》的内容包括:

  (1)项目立项执行过程回顾;

  (2)需要提请特别关注的关键事项;

  (3)下一步还需进行的工作及其进度安排;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将《项目投资决策申请》、《投资项目建议书》、《尽职调查报告》、中介机构的报告(如有)、相关交易之法律文件等(以下统称“投资决策申请文件”)提交投资总监,投资总监应对项目做出评价,并将投资决策申请文件及评审意见提交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和风险控制部。风险控制总监审核通过后,由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提交至总裁。

  第三十五条

  对拟提请投资决策的项目,风险控制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该项目进行合规审查,并向风险控制总监提交《投资项目合规风险报告》,风险控制总监对项目做出评价。如风险控制总监出具否定意见,投资项目退回投资管理部,由投资管理部按照风险控制总监的意见对项目进行处置。

  风险控制总监审核通过后,风险控制主管副总裁将项目投资方案及《投资项目合规风险报告》、风险控制总监评审意见提交至总裁。

  第三十六条

  总裁收到投资决策申请文件、投资总监评审意见、《投资项目合规风险报告》、风险控制总监评审意见后,应召集总裁办公会应对项目做出评价,并将投资决策申请文件、投资总监评审意见、《投资项目合规风险报告》、风险控制总监评审意见及总裁办公会评审意见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负责准备投资决策申请文件、投资总监评审意见、风险控制总监评审意见及总裁办公会评审意见等会议文件。

  第三十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

  第三十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决策的决议可以是:批准投资、不予投资和暂缓表决三种。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批准投资的,由总裁负责组织实施。

  (2)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设定约束的决定不予投资的项目,该项目终结。项目组要妥善处理与拟投资企业的善后事宜。同时,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总结报告》,经总裁、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投资总监审阅后,连同所有项目档案由项目负责人会同综合事务部组织归档。

  (3)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暂缓表决的投资项目,待条件成熟之后再次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

  第七章

  项目投资的执行

  第四十条

  在公司做出投资决议之后,由总裁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对于批准投资的项目,项目组应当按照相关决议完成与拟投资企业的最终谈判。如最终谈判出现重大变化,应按上节有关规定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最终谈判达成一致,项目组应对相关交易之法律文件文本定稿,经风险控制部门确认后,报投资总监、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风险控制总监、风险控制主管副总裁、总裁审查批准,相关交易法律文件应当由董事长或授权总裁签署。

  第四十三条

  相关交易法律文件生效后,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公司财务总监根据申请进行复核,经总裁审批后,办理投资款项的划转事宜。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组应当及时按照相关交易法律文件的规定,取得投资项目的股权或债权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协助被投资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项目投资执行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总结报告》,经总裁、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投资总监审阅后,连同所有项目资料文件由项目负责人会同综合管理部组织归档。

  第八章

  投资后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投资管理部应当根据《投资项目建议书》中载明的投资后持续管理的主要思路、方式、拟采取的措施,指定专门项目负责人跟踪投资项目、落实投资后续管理工作,保证公司相关投资决议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

  风险控制部应指派相关专职人员跟踪项目投资后的后续管理,并及时做出合规风险提示。

  第四十八条项目投资后的持续管理主要通过参加股东会行使股东表决权、委派董事参加董事会或其他参与被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委派专门人员监督控制项目有关财务、资金、关键环节等方式进行。被投资企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或以其他方式参与被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前,项目负责人应当就相关议题形成《项目投资后续管理意见》,详细说明建议公司采用的意见,提交投资总监。

  第四十九条投资总监应对《项目投资后持续管理意见》做出评价,并将《项目投资后持续管理意见》及评审意见提交主管投资业务副总裁、风险控制部。风险控制总监审核通过后,由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提交至总裁。

  第五十条

  风险控制部应当组织相关专职人员对提请审议的意见进行合规审查,形成《投资项目专项风险评价报告》,并提交至风险控制总监,风险控制总监对项目做出评价。如风险控制总监出具否定意见,投资项目退回投资管理部,由投资管理部按照风险控制总监的意见对项目进行处置。

  风险控制总监审核通过后,由风险控制主管副总裁将《投资项目专项风险评价报告》及风险控制总监评审意见提交至总裁。

  第五十一条

  总裁收到《项目投资后持续管理意见》、投资总监评审意见、《投资项目专项风险评价报告》、风险控制总监评审意见后,应召开总裁办公会对该意见予以审议并做出决策。

  第五十二条

  公司委派的在被投资企业担任董事或其他职务的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决议意见执行。公司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时,由总裁或授权代表作为股东代表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对自己负责的已投资项目的后续管理情况定期做出总结,报总裁、投资总监审阅。

  第九章

  投资项目的退出

  第五十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是否进行项目退出作出决策。

  第五十五条

  总裁、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投资总监或项目负责人认为投资已经达到预期目标或合适退出时机时,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拟定《投资退出方案》。投资退出方案的内容包括:

  (1)退出方式;

  (2)退出时机的选择,以及操作计划;

  (3)项目损益的预测;

  (4)其他需要揭示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

  投资总监应对《投资退出方案》,做出评价,并将《投资退出方案》及评审意见提交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由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提交至总裁。

  第五十七条

  总裁收到《投资退出方案》及投资总监评审意见后,应当召总裁办公会对该意见予以评价,并将《投资退出方案》、投资总监评审意见及总裁办公会评审意见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投资决策会,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负责准备《投资退出方案》、投资总监评审意见、总裁办公会评审意见等会议文件。

  第五十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对投资退出进行审议。

  第六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退出的决议可以是:批准退出、不予退出和暂缓表决三种。

  (1)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批准退出的,项目负责人按相关决议执行完成相关事项。

  (2)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不予退出的,该项目继续,项目负责人可以适时再次提交《投资退出方案》,按前述流程进行。

  (3)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暂缓表决的投资项目,待条件成熟之后再次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

  第六十一条

  投资退出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重大事件或变化,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总裁、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投资总监,并按总裁的决定执行。总裁认为必要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讨论。

  第六十二条

  投资退出执行完毕,项目结束。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总结》,经总裁、投资总监审阅后,连同所有项目档案由项目负责人会同综合管理部组织归档。

  第六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对自己负责的项目投资退出的执行情况做出总结,报投资总监、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总裁审阅。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四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应定期对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发现缺陷并改进,其自查报告应及时报送公司领导及综合管理部。

  第六十五条

  公司员工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责任人批评、警告、降薪、赔偿、罚款、调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对于违反法律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裁办公会制定,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总裁办公会负责解释。

投资管理制度15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司车辆管理,进一步做好公司服务工作,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日常管理

  (一)车辆由行政部统一管理。员工根据情况确需用车,可到办公室填写《用车申请单》,报请部门经理审核,再交行政部审核。驾驶员凭《用车申请单》出车。

  (二)主管副总批准后,驾驶员凭派用单出车,出车前要进行出车登记,登记时间,出车路线,严格按照行车路线和目的地行车。

  (三)驾驶员在使用途中,必须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

  (四)用车部门填写用车单,经部门长审核后交行政部。

  (五)出车前进行例行检查:1、检查证照是否齐全;2、车况,如车灯、水箱、刹车、轮胎、油等是否正常;3、核对公里数;4、替车时,加油量计入被替车辆油耗。

  (六)严禁无照驾车、酒后驾车、带病驾车。

  (七)驾驶员对所驾车辆负保管的职责,经证明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造成所保管车辆有损害或丢失等后果,应负相应责任。

  (八)严禁私人用车。不得私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否则视情况给予严肃处理,逐渐达到车辆管理到人,责任一对一。

  (九)保持车内清洁,禁止吸烟。

  (十)依车辆的限载为准,乘员、载物均不得超载。

  (十一)驾驶员因自身原因违反交通法规,罚款由驾驶员自行负担。

  (十二)因违规被扣驾照或交纳罚款外出的,按事假处理。

  (十三)公司所有车辆一般不得用于办理私事或外借使用。因特殊情况私人用车必须经领导批准。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司机补助费及其他费用均由用车人承付。

  第三条安全管理

  (一)公司车辆实行定人定车责任制,专人驾驶,禁止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二)驾驶员应加强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学习,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禁止酒后驾驶,做到谨慎驾驶,确保安全。

  (三)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加强对车辆的经常性安全检查,定期维护保养,严禁带故障出车。

  (四)驾驶员出车,必须带齐有关证照。

  (五)车库和车辆须按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六)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发生事故必须立即电话报告办公室,并在回单位后写出书面情况报告。

  (七)交通事故的处理。

  a)事故发生后,应先保护现场并急救伤员,及时拨打122报案,立即与行政部联络,通知保险公司,以利于车险索赔。

  b)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人身伤害、其他财产损失等,除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外,差额部分根据交警部门处理结果,由使用者与公司共同负担,使用者负担视责任性质而定。

  (八)车辆被盗赔偿。发生车辆被盗的,除向保险公司索赔部分赔偿外,其余部分由当事人依据下列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a)因驾驶员个人原因,不能提供车辆证件,导致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拒绝受理,其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承担。

  b)驾驶员擅自将车借给他人使用或私自用车,赔偿车辆全部实际损失。

  c)经批准的`私事用车。

  (九)车辆发生损坏时,除向保险公司索要部分赔偿外,其余部分当事人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a)班后不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b)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或私自用车,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c)车辆因公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地或在工厂内停车场地,发生相互碰撞损坏,由当事人或肇事者赔偿。

  第四条维修管理

  (一)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一般情况下驾驶员须拟出维修清单经批准后方可维修,由办公室会同财务科负责结算维修费。汽车大修须经办公室认真调查核实后提出车辆维修计划,报总经理批准,按规定办理维修报批手续。

  (二)因公外出,途中车辆发现故障需临时维修,须请示随车领导同意后,方可就地维修。驾驶员需持旧部件及有效票据进行费用核销。凡未按要求、私自维修的,费用自行承担。

  第五条油料管理

  (一)实行'统一管理、定点加油、分车核算、定时公布'制度,驾驶员持油卡加油。行政部直管车辆,油卡充值由财务人员购买,主卡由行政部管理。

  (二)除长途行车和特殊情况外,不得自行购买油料。外出途中购买油料须经随车领导签字,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办理报销。

  (三)驾驶员应建立行车记录,如实记录行车日期、时间、去处、事由、乘车人、里程、加油等情况,作为审核差旅费和有关费用报销的依据。

  第六条奖惩办法

  (一)对模范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驾驶员给予奖励。

  设立车辆安全奖。对安全行车无事故者,按每月50元标准给予奖励,年终对照本规定由总经理和财务部进行综合评比确认后,实施奖励。

  (二)对违反纪律及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a)凡发生行车事故者,驾驶员需写出书面检查,扣发驾驶员当月奖金。事故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直至待开除公司。

  b)擅自出车发生事故,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开除处理。

  c)驾驶员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发生事故,由该车驾驶员承担一切责任,并给予开除处理。

  d)工作时间外,车辆未按指定地点停放,发现一次,扣发岗位补贴20元;造成损坏,损失费用全部由驾驶员承担,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e)未带齐相关证件、违反交通法规,受到交警部门处罚,费用由责任人自理。丢失车辆证件、牌照及驾驶证的,驾驶员承担全部证、照补办费用。

  f)酒后驾车发生事故,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开除处理。

  g)驾驶员私自将油料外流,一经发现,赔偿三倍油料价值款,给予开除处理,并在公司通报批评。

  第七条个人用车

  (一)如公司使用员工车辆外出,员工可向公司申请报销油费等相关事项。

  (二)员工因个人需要外出拜访客人等情况,公司不予报销个人油费。

  第八条附则

  (一)行政部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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