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理制度

时间:2024-05-31 18:05:38 金融/投资/银行/保险/财会 我要投稿

投资管理制度锦集(15篇)

  在当下社会,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投资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投资管理制度锦集(15篇)

投资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发票管理,维护经济秩序,有利于公司经济核算,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票种类。目前,我公司须使用的发票共有四种: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

  3.商业零售税票

  4.服务业统一发票

  第三条发票的管理

  1.发票须由资金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所有发票应一律视同现金妥善保管。

  2.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每本发票使用时间为两个月(两个自然月份),过期即应注明作废,上税务部门购领新发票时应携带旧发票以备查验。

  第四条发票的使用范围

  1.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各类物资的销售。

  2.商业零售发票,适用于购货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或直接消费者,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各类物资的`销售。

  3.资金往来发票,适用于往来款项(如预收款、借款、还款、投资收益等)资金收妥的凭据,不可作为报销凭证使用。

  4.服务业专用发票,适用于咨询、代理等提供服务业务的各项收入。以上发票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五条发票的使用要求

  1.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2.项目填写齐全,内容正确无误。

  3.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4.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二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5.销售货物并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若购买方未作帐务处理,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退还销售方,作废处理。属于销售折让的,销货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若购买方已作帐务处理无法退回原发票,购买方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位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第六条罚则。对发票违章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国家、地方政府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本办法由资金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由中国阳光总裁办公会决定修改与补充。

  第九条本办法自总裁办公会批准,总裁签发之日起公布、实施。

投资管理制度2

  房地产投资决策管理流程

  流程说明

  一、流程名称:投资决策管理流程

  二、流程编号:gygfc-zq-005

  三、流程目的

  明确从制定项目计划书和初步方案到组织项目实施的整个过程

  四、流程目标

  规范公司的投资管理工作

  五、流程负责人

  直接负责人:证券部;间接负责人:各部门/控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

  六、流程描述

  1)根据董事会制定的投资战略与策略,公司各个部门及控股公司收集项目来源,提出项目投资的建议,会同证券部进行前期论证,并制定项目计划书或初步方案;

  2)各部门和控股公司将项目计划书或初步方案报送总经理批准后正式立项;

  3)证券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制定投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4)将投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总经理办公会,在总经理办公会权限范围内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权限外的报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的审批权限为一次投资不超过100万以上的项目或累计投资不超过300万的项目);

  5)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项目投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并对项目投资进一步进行调查论证;将投资的调查论证结论与投资决策建议提交董事会讨论;

  6)董事会对权限范围的项目(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5000万以下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权限范围外的`报股东大会审批;

  7)如果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技改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还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8)所有审批通过后,证券部向财务部发出资金调拨的指令;财务部接到资金划拨的指令,经与公司风险控制小组核对无误后,将资金划拨到指定帐户;

  9)申报部门或控股公司组织项目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按照公司投资决策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七、流程文件、表单

  《项目计划书或初步方案》《投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业务风险

  投资决策失误

  九、流程控制点

  投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批

  控制目的:增强投资的合理性

  控制手段:证券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进行审查和调查论证

  控制依据:公司投资决策管理规定

投资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为了加强对外投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对外投资,主要是指公司根据投资计划进行的对外投资行为,包括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对外投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一)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二)对外投资的决策与执行;

  (三)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

  (四)对外投资绩效评估与执行。

  公司的对外投资计划由总经理负责,并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具体职责为:(一)编制公司年度对外投资报告并制订公司下一年度发展及对外投资计划,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贯彻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有关投资决策和资产处置决定。

  (二)委派或推荐投资企业的董事、监事、经营者、财务负责人,确认其任职资格。

  (三)审查、批准公司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再投资方案。

  (四)编制全资和控股投资企业经营者的年度经营目标,并按照管理要求和程序进行评议、考核和奖惩。

  (五)审查并指导投资企业的年度运营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并检查执行情况。

  (六)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如实披露对外投资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及重大关联交易须即时披露。

  公司投资发展部门为对外投资日常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具体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公司作出的资产经营和投资管理的各项决议。

  (二)参与、分析、制订投资企业的购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产权转让等方案,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根据公司领导的要求,对公司投资的各个经济实体的资产运作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研究,对其资产的安全性、可运作性,提出意见,供公司领导决策。

  (四)根据公司年度目标体系,编制全资和控股企业经营者的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在总经理授权下组织有关部门对目标执行情况进行审查、清算及考核。

  (五)会同或协助有关部门对公司投资的全资和控股企业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特定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工作;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请国资委备案的,投资发展部负责上报材料的审核并转报。

  (六)制定投资企业的重组、调整、规范、改制及建立适应市场的运营机制等方案,并参与或指导实施。

  (七)参与全资及控股企业的再投资方案进行论证及监理,指导、协助企业实施。

  (八)负责与招商办、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有关政策,争取并落实各项政策优惠扶持。

  (九)参与公司新投资项目的方案论证、项目的调研和筹建、注册登记等工作。

  (十)汇集公司各投资企业以及所属企业再投资项目的资料,并对投资变动信息及时在内部网站披露。

  (十一)掌握并执行政府主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各项规定,对公司有关对外投资项目提出规范操作的意见,并按规定予以信息披露。

  (十二)负责公司发行证券再融资工作,编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报告,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按规定予以信息披露。

  (十三)负责起草公司对外投资情况报告,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汇报,真实、完整、及时、公平地向公众披露。

  (十四)对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投资项目,负责提交项目投资预案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具体职责为:

  (一)根据公司决策层的指示,参与对有关收购、兼并、新设、承包、托管等项目投资行为的财务论证,以避免或控制风险。

  (二)对全资、控股的投资企业及再投资企业,按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建立财务核算体系,并规范所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

  (三)按国家财务管理规定,组织中介审计机构对投资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和合并。

  (四)按国家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对公布的财务报告中有关对外投资有关资料的信息汇总,并提供信息披露资料。

  公司内部审计部为对外投资内审监督部门,具体职责为:

  (一)根据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对全资和控股企业进行定期、专项、经营者离任等内部审计,并配合中介审计机构对投资企业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

  (二)掌握公司投资企业的再投资情况,对再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进行调研,并提出处置意见。

  (三)对中介审计机构预审中提出的问题,督促投资企业或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第四条公司的投资发展部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分级授权的决策体系,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按照不同的权限对投资进行审批,其中股东大会是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一)投资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决定;(二)以下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以下投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累计计算。

  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需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若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行为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对于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上述计算标准。

  第六条公司根据对外投资类型制定相应的业务流程,明确对外投资中主要业务环节的责任人员、风险点和控制措施等。

  公司投资的业务流程为:

  (一)根据投资意向,由公司投投资发展部组织起草项目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方案,提交公司该项目分管领导初步审核。

  (二)投资方案提交总经理审核,并根据投资项目的授权范围分别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

  (三)项目一旦确定,由分管领导组织该项目的洽谈和实施,并由投资发展部负责起草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提交分管领导审核;涉及资产审计、评估及收、付款的由公司财务部配合;涉及人事管理的由公司人事部配合;涉及对外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投资发展部办理。

  (四)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评估、相关部门备案、产权交易、验资等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等。

  对实际发生的对外投资业务,公司应当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加强内部审计,确保对外投资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建立对外投资信息档案,并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三章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控制

  第七条公司应当编制对外投资项目建议书,由投资发展部对投资建议项目进行分析与论证,对被投资公司资信情况进行尽责调查或实地考察,并关注被投资公司管理层或实际控制人的能力、资信等情况。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应当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八条公司应当由投资发展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作出评价。

  第九条公司应当由内审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全面反映评估人员的意见,并由所有评估人员签章。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

  第十条公司应当根据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按照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审批。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对所属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采取总额控制等措施,防止所属公司分拆投资项目、逃避更为严格的授权审批的行为。子公司的对外投资纳入公司对外投资管理。

  企业因发展战略需要,在原对外投资基础上追加投资的,仍应严格履行控制程序。

  第四章对外投资执行控制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制定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员审查批准。

  对外投资业务需要签订合同的,应当征询公司法律顾问或相关专家的意见,并经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签订。

  第十三条以委托投资方式进行的对外投资,应当对受托公司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指定财务部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现金流量,定期组织对外投资质量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决策层和投资决策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公司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和有关规定向被投资公司派出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对派驻被投资公司的有关人员建立适时报告、业绩考评与轮岗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投资收益的核算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当纳入公司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账外设账。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的管理,指定投资发展部保管权益证书,建立详细的记录。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财务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与投资发展部清点核对有关权益证书。

  被投资公司股权结构等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取得被投资公司的相关文件,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反映股权变更对本公司的影响。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公司核对有关投资账目,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减值情况的定期检查和归口管理,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和审批程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项目减值准备需董事会审批后方可计提,重大减值准备的计提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对外投资处置控制

  第二十条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对应收回的对外投资资产,要及时足额收取。

  转让对外投资应当由财务部会同投资发展部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并报授权批准部门批准;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核销对外投资,应当取得因被投资公司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对外投资项目后续跟踪评价管理制度,对公司的重要投资项目和所属公司超过一定标准的投资项目,由公司内审部门有重点地开展后续跟踪评价工作,并作为进行投资奖励和责任追究的基本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中“以上”、 “超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如发生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时,应从其法规、政策。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

投资管理制度4

  第一条总则

  1、为加强对公司档案的管理,有效搜集、保管和利用各类档案,提高档案综合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的公司档案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合同、文件、客户资料、会议纪要、人事档案名册、帐册、凭证、报表、证件等各种文件材料。

  3、公司档案工作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档案管理体制

  1、公司设置档案室,归属行政办公室管理。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协调、组织、管理公司档案工作。

  2、公司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公司所有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3、档案管理员在负责收集、整理、分类、鉴定、保管各类档案的同时,需按规定编制各类检索表单,确保档案的完整有序管理;

  第三条档案资料的形成和归档

  1、凡公司在各项业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必须按归档时间要求交由行政办公室归档,各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2、对归档文件材料的'基本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系统、准确,各项签字手续完备;

  (2)应永久、长期保存的文件,如用易于褪变材料书写的,要予以复制,复制件附于原件后一并归档;

  (3)整理归档文件材料所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装具等要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3、档案归档时间要求:

  (1)各类政府部门的批复、复函等原始文件材料必须及时归档;

  (2)各部门在各项业务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相关审批材料、客户资料等须在本单业务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应归档的所有文件材料向档案室归档;

  (3)各类文件材料归档份数一般为一式一份,重要的、利用频繁的和有专门需要的可视需要程度适当增加份数。

  第四条档案保管

  1、档案室接收档案要认真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2、要定期进行库藏档案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账、物相符。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档案要及时进行修复。库藏档案因移交、作废、遗失等注销账卡时,要查明原因并保存记录。

  第五条档案销毁

  销毁档案必须严格、严肃、慎重。销毁前要编制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时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销毁清册要永久保存。

  第六条档案的借阅和利用

  1、档案查阅、复印、外调,必须严格执行报批手续;

  2、档案查阅或外调,需填写《档案查阅、外调审批单》,按程序批准后予以查阅或外调并如期归还。

  3、借出和归还档案时,应办理清点手续,由档案员和借阅者当面核对清楚。

  4、档案归还时应保证档案材料的清洁、完整、安全,不得残缺、随意折叠、拆散、剪裁,严禁对档案随意更改、涂写。

  5、凡公司领导开会形成的重要会议纪要、公司发展规划、合作意向、评估材料等,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借阅。

  6、财务会计档案,只准公司财务、会计人员查阅,其他人要查阅,需经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批准。

  7、未经公司领导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公开档案。

  第七条、附则

  1、本制度所配套的相关表单附后

  2、本制度自正式下发之日起执行。

  泉州市XX投资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科学地进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优质的投资管理服务,维护基金资产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明确基金投资管理的业务流程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制订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基金投资管理工作直接相关的所有部门和员工,以及运用基金资产进行证券投资的全过程。

  第二章投资管理基本原则第四条基金投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坚持规范、稳健、高效的投资原则。

  第五条基金投资的管理原则是分级管理、明确授权、规范操作、严格监管。坚持投资决策中权利与相关责任对称的原则,做到决策有效、责任明确。

  第六条基金的投资管理方式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第七条在投资管理中既要遵守公司投资理念,又要根据不同的基金合同(风格)制定相应的投资原则。

  第八条投资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投资禁止和限制制度。

  第九条适应市场波动性的特点,根据不同的基金合同(风险)及基金投资目标,适当开展相机抉择投资。

  第十条公司投资管理的首要原则是要充分了解基金投资者,了解投资者的投资目标、收益期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在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以受托人的职责精神、职业素质和长远的眼光为投资者提供高水平的理财服务。

  第十一条投资组合管理需遵循的原则

  (一)长期投资的原则。公司信奉并遵循长期投资原则,致力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长期稳定的收益。每个基金都将根据建立在深入研究基础上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不过多地局限于短线市场机会的寻找,而是以基本分析为基础,着眼于发现不同行业和公司的长期成长潜力,从而分享中国经济长期成长所带来的收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长期、稳定、安全的收益。

  (二)风险收益配比的最优化原则。各基金在构建投资组合时,追求风险收益配比的最优化原则,即在一定的风险控制目标的前提下,利用收益分析技术,通过选择收益性和成长性高的证券,尽可能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

  或者是以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为目标,利用风险分析技术,通过选择风险低的证券和波动互补的证券,尽可能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从而实现风险与收益配比的最优化。公司的目标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最佳的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

  (三)分散投资原则。公司在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中,将通过选择多种不同的投资品种,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实现投资组合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的统一。

  (四)流动性原则。公司在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中,将充分考虑投资股票、债券等证券品种的流动性,以及投资组合整体的流动性,降低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实现流动性与收益性的统一。

  (五)全方位的风险控制原则。公司将全面的风险控制贯穿于投资管理的全过程,一方面在投资管理团队内建立从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到投资跟踪全过程中的全程风险控制;另一方面公司专门设立了风险控制办公会、督察长领导下的监察稽核部以及研究部风险管理组,对投资过程的合理、合法、合规性,以及投资风险进行专门的独立的监控。对投资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全方位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控。

  第十二条公司及有关投资业务人员应当关注并接受社会公众对基金证券投资交易行为的合理评论和监督。公司应及时根据证券交易制度的修订调整,修正基金的证券投资和交易行为。

  第三章投资管理的决策体制

  第十三条基金投资管理流程主要涉及以下部门及相关责任人:

  (一)投资决策委员会

  (二)风险控制办公会

  (三)分管领导(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总监)

  (四)基金经理

  (五)研究部

  (六)交易室

  (七)基金事务部及财务综合部

  (八)监察稽核部

  第十四条基金投资管理组织结构图风险控制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资投领产资汇导配授报投置权工资作团队基分管领导投金资上风合报控险研究部风险管理组规方制异评性案风交常估监察稽核部审险易交、查监易控投资管理部控报制告基金事务部中央交易室基金经理研究部决策投资指令支持指令传达研究运作交易需求反馈核对

  第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总监以及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其他投资相关人员组成。

  投资总监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在投委会授权权限范围内实施投资计划,超出其权限范围的投资计划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制定基金投资程序及权限设置;

  (2)根据基金的《基金合同》确定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原则以及投资限制;

  (3)讨论基金经理定期出具的《投资策略报告》以及研究部的研究策略报告,审定各基金资产的配置方案,包括基金资产在不同市场、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基金资产在重点市场、行业、产业、板块之间的分配比例及融资规模,并根据市场形势对资产配置方案进行调整;

  (4)批准各基金的可投资证券备选库和核心证券库的建立及调整;

  (5)制定基金投资授权方案,对分管领导、基金经理作出投资授权,对超出投资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

  (6)评价基金经理的工作绩效;

  (7)定期对研究部风险管理组提交的基金投资风险评估和投资绩效分析报告进行讨论,并执行适当的策略、程序和方法尽量减轻投资风险。

  第十六条投资总监投资总监负责公司具体投资管理技术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投资管理流程、环节和事宜,保证基金的投资行为合法合规;

  (2)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负责召开例行之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3)协助制定公司发展短、中、长期投资政策、策略和计划;

  (4)执行投资组合管理团队的投资决策流程,包括资产配置、行业和公司选择、风险分析和管理;

  (5)落实各基金的资产配置按期达到投资决策委员会所制定的目标;

  (6)在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努力使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达到并保持业内一流的业绩;

  (7)参与制定公司产品开发计划,并对产品开发提出建设性意见;

  (8)与基金的重要客户保持经常的沟通和联系,向客户阐明公司的投资理论和策略,以及良好的风险控制能力;

  (9)协助支持新产品的发行。

  第十七条基金经理基金经理是公司投资管理体系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营运和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1)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所管理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

  (2)拟定所管理基金的投资策略报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负责制定和执行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对超出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上报投资总监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4)负责制定并下达日常交易指令;

  (5)定期对投资组合方案的执行情况以及业绩表现进行总结,并向投资总监汇报;

  (6)负责对所管理基金的运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参与撰写基金中报、年报等公开报告;

  (7)开放式基金经理负责基金流动性的直接管理并积极与基金重要客户沟通及参与路演。基金经理下设基金经理助理,协助基金经理工作。

  第十八条研究部研究部是公司投资管理体系中重要的投资决策支持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进行研究,出具研究策略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提供依据;

  (2)负责外部研究资源和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与外部研究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为基金投资建立起强大的研究平台和信息资料库;

  (3)负责开展行业和上市公司研究,主要负责建立和维护各基金的可投资证券备选库和核心证券库;

  (4)负责对关注行业内的重点上市公司进行实地调研,为基金的重仓品种提供研究报告和建议;

  (5)对研究部推荐形成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调研;

  (6)对固定收益证券、金融衍生产品等进行专项研究,提出相应的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

  (7)及时完成基金经理委托的专题研究项目;

  (8)及时完成公司交付的其他研究任务。

  第十九条交易室交易室负责公司所有基金投资计划的具体执行和内部控制。公司采取集中交易模式,所有基金投资的交易均通过交易室完成。中央交易室对基金经理发出的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交易指令,有权暂停执行并立即向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报告。

  交易室的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

  (2)对基金交易情况实施一线实时监控和汇报;

  (3)向基金经理及时反馈交易执行情况;

  (4)保管各种交易记录、单证等原始凭证以及有关文件、资料、报表和其他材料;

  (5)发现交易或市场异常及时汇报;

  (6)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基金事务部及财务综合部基金事务部及财务综合部是公司从事交易清算、基金清算、会计核算以及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的业务部门。

  基金事务部和财务综合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根据公司确定的租用交易席位的券商名单,具体办理开户事宜;

  (2)负责基金交易的资金调拨、交易清算等工作;

  (3)负责基金会计工作;

  (4)负责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登记和基金清算等工作;

  (5)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反映注册登记和基金清算中出现的问题;

  (6)负责编制基金的各项定期报告,提供基金临时报告所要求的相关内容;

  (7)负责编制定期的基金客户对账单;

  (8)完成公司交付的其它相关业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作为基金投资的合规性检查部门,主要是对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的合理性、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补救措施;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对外发布基金信息的审核。

  第二十二条研究部风险管理组研究部下设风险管理组,通过建立并运用有关的策略、流程、方法和工具,识别和度量公司经营中所承受的投资风险、运作风险、信用风险等各类风险,向公司决策和管理层提供及时充分的风险报告,确保公司能对相关风险采取有效的防范控制和妥善的管理。

  研究部风险管理组在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的职能包括:

  1.制定清晰合理、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政策,并向公司各部门和员工及时传达;

  2.根据各业务部门的特点和需求,制定投资领域的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战略,并监督其执行;

  3.根据公司经营的策略、规模、复杂程序和可承受的风险,建立定量化的风险评估(识别-度量-分析)方法和工具;

  4.建立并遵循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程序;

  5.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客户需求的各项风险控制措施;

  6.建立一套符合国际投资表现标准并结合国内基金运作惯例的基金业绩计算方法;

  7.发展一套国内外领先水准的数量化的投资风险与绩效评估系统,确保对基金投资风险和基金投资绩效进行科学化、准确化、标准化、定量化的评估;

  8.定期向决策和管理层提交风险报告,如发现任何重大偏差,应立即向管理层汇报;

  9.及时提供基金投资风险和绩效数据,满足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及其他用户的不同需求(包括基金经理、市场营销部门、产品代销机构及基金持有人);

  10.依据风险控制办公会的指示对各项风险课题进行研究;

  11.培育和推广风险管理的企业文化。

  第二十三条风险控制办公会风险控制办公会是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的常设机构,是公司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风险控制办公会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市场部经理、投资管理部经理、研究部经理、财务综合部经理、基金事务部经理、信息技术部经理、监察稽核部经理组成。风险控制办公会在公司投资管理流程中的职能主要是:

  1.负责指导建立完备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系统工具并监督实施,以确保公司的商业运作符合所有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负责培育公司风险管理文化;

  制定政策,通过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在风险控制方面的意识和能力;

  3.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的策略、原则和具体制度,并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

  4.对研究部风险管理组提交的风险分析评估报告(包括产品开发、市场推广和营销、投资管理、基金营运和客户服务)进行讨论和5.对公司自有资产和基金资产管理中潜在的风险进行系统评估和研究,并提出相关方案;

  6.对基金投资所使用的各种定价模型、估值模型(包括财务分析模型)以及投资品种筛选模型进行定期评估,提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意见;

  7.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

  8.处理因公司战略失误或偶发事件所导致的公司声誉风险及其他重大风险事件;

  9.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

  11.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及相关责任。

  第四章投资管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公司投资管理程序的总体框架如下图所示:

  基金合同客户需求法律法规证券投资目标:原则、政策、限制(确定基金业绩基准)

  经济研究策略研究行业研究公司研究技术分析政治、经济、市场等相关因素、及其变化投资决策委员会:

  讨论基金投资策略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投资策略听证投资策略听证投资全程风险控制投资全程风险控制督察长、监察稽核部、研究部风险管理组可投资证券备选库核心证券库投资限制库基金经理:

  证券组合的建立、优化、调整数量分析:

  特征分析表现评估风险分析流动性分析基金市场、基金销售、赎回和资金流动情况中央交易室:

  交易执行、交易监控

  第二十五条投资管理流程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反馈、投资核对与监督等五个环节,具体的流程图如下:

  确定投资原则与限制投资分析与研究投资策略(资产配置)

  构造组合实现交易组合评价、风险控制流动性管理是否满意分析原因、反馈、调整选择交易席位研究选股维持组合持续跟踪是否第一节投资研究

  第二十六条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投资研究过程中,将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研究联席会议、晨会会议等会议,为投资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每个月召开一次,主要决定以下事项:

  (一)根据基金合同、投资者需求、市场情况决定各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原则、投资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制定投资限制证券库,以防止介入内幕交易或陷入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二)为基金选择合适的业绩基准,用以对基金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和风险管理;

  (三)就目前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与展望、货币政策方向及利率水准等总体经济数据现状进行分析讨论,作为拟定投资策略之参考;

  (四)就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策略报告》进行讨论和表决,决定基金在一段时期内的资产配置方案。

  第二十八条基金经理和研究部定期召开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确定近期工作重点:

  第二十九条基金经理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自己亲自调研或委托研究部对上市公司或某专题进行调研。

  第三十条研究部有关研究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调研计划,调研后应撰写《调研简报》和《研究报告》,研究成果存放在公司的统一平台。

  第三十一条通过晨会等业务会议,各基金经理和研究人员相互交流研究成果,对市场趋势、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公司投资价值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

  第二节投资决策

  第三十二条基金投资策略报告的形成

  (一)基金经理定期制作的《投资策略报告》,主要是决定一段时期内的资产配置方案。基金经理在制定资产配置方案时,除须以投资分析结论为基础外,亦须结合研究部风险管理组所提供的相关评估报告等资料,以进行最佳资产配置工作;

  (二)基金经理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市场走势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的讨论结果拟订《投资策略报告》,阐述自身的投资策略,并明确下一阶段股票、固定收益证券、现金和融资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报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开始执行。

  第三十三条固定收益证券投资决定的形成

  (一)基金对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以信用评级为重要考虑因素。随着国内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日益丰富,市场的逐步发展,公司对固定收益证券(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有担保公司债、无担保公司债等)制定相应的信用等级要求,决定具体投资权限,开展投资。

  (二)除了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债券投资比例限制外,公司将根据国内固定收益类证券市场的发展情况,制定对不同种类的固定收益证券的具体投资比例和金额限制、以及投资于不同到期期限的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比例限制。

  (三)各基金投资固定收益证券,必须由基金经理提出《固定收益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就总体经济趋势、利率变化趋势作出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分析和操作建议。基金经理进行固定收益证券投资时,必须依照公司的信用评级和具体权限。

  第三十四条重大投资项目提案的形成对于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项目,基金经理按照公司投资授权方案的规定报分管领导审批。需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的项目,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第三十五条衍生金融产品的投资当法律法规允许基金进行衍生金融产品(包括期货、期权等)投资时,公司根据相关法规制定和修改相关制度、风险控制措施和系统。

  第三十六条投资决议的形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提案》等提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讨论修改并签字确认后形成投资决议。

  第三十七条投资组合的形成公司各基金经理在上述投资分析完成后,为其所管理的基金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并对其投资组合负全责。

  在进行投资组合之前,基金经理必须以下列事项作为投资决定之原则:

  (一)基金经理有责任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佳利益为原则,进行慎重的投资决定;

  (二)投资决定必须在遵守资产配置方案和风险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保证与对客户的陈述和基金所定投资目标一致;

  (三)投资决定必须遵循主管机关相关规定与限制,以及公司所制定的投资管理制度;

  (四)在进行每个投资决定之前,应对市场现状有充分的了解,并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承担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五)投资决定不可过于极端(如:单日买卖过于频繁或介入高风险投机股等);

  (六)不可为提升短期业绩而于基金净值公布前期拉抬或掼压个别公司股价。

  若基金经理有违反上述原则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可根据其行为性质及程度,根据相关公司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基金经理坚持“三公”原则,以取信于基金投资人、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规范管理、忠于职守。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反证券交易制度和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二)故意损害基金投资人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件;

  (四)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公司、基金的商业秘密;

  (五)为自己或和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他人买卖股票;

  (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七)其它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若基金经理有违反上述原则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可根据其行为性质及程度,根据相关公司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第三节投资执行

  第三十九条基金所有的交易行为都通过交易室统一执行,在投资总监的领导下,一切交易在交易资讯保密的前提下,依既定程序公开运作。

  第四十条投资决议的执行

  (一)基金经理通过交易系统向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二)交易室主管复核交易指令无误后,分解交易指令并下达到交易室分配给交易员执行;

  (三)交易室交易员执行交易指令;

  (四)当天交易结束后,交易员应将各基金交易执行结果输入系统,提供基金事务部基金清算组作券银清算对账用,另当日整理《交易执行报告书》,打印当日《交易指令清单》和《成交明细表》,均一式两份,交易员在交给基金经理确认后,保留一份备查;

  (五)当交易室主管在其授权范围内对交易指令有异议时,或交易员认为交易指令难以操作,通过交易室主管向基金经理提出异议时,基金经理认为仍然应该坚持原交易指令,基金经理必须在交易室主管提交的《交易信息反馈表》上签署意见;

  否则,基金经理必须修改原交易指令,交易室执行新的交易指令;

  (六)对于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和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交易指令,交易室主管应暂停执行该等指令,及时通知相关基金经理,并向公司分管领导、监察稽核部汇报;

  (七)交易指令一律以电脑指令(基金交易指令系统)形式下达,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书面指令和录音电话指令。书面指令必须经基金经理书面签名,录音电话指令事后须由基金经理书面确认,严禁口头指令。

  第四十一条基金经理在同一日对同一证券发出方向相反的交易指令时,中央交易室主管应拒绝执行。

  第四十二条在交易执行过程中,交易人员应在指令范围内努力控制成本,争取最好的交易价格。并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第四十三条交易室应积极就基金交易管理的情况通报给分管领导、基金经理和督察长。

  第四十四条新股、增发新股、配股的投资流程按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流通受限股的投资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节投资跟踪与总结第四十五条投资管理部必须定期进行投资总结,对已发生的投资行为进行分析和总结,为未来的投资行为提供正确的方向。

  (一)基金经理定期对其投资组合的近期表现与市场表现进行分析,对基金表现与业绩基准的表现差异说明原因,并对投资过程中的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二)基金经理对持仓证券或需要密切关注的证券进行动态跟踪,也可以委托研究部完成该项任务;

  (三)如果发现基金可投资证券备选库和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的基本面情况有变化的,基金经理和研究员可建议召开临时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是否要修改备选库和核心证券库;

  (四)基金经理根据情况的变化,认为有必要修改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项目方案的,应先拟订《投资策略报告》或《重大投资项目建议书》,报投资决策委员讨论决定。

  第五节投资核对与监督第四十六条基金事务部基金清算人员通过交易数据的核对,对当日交易操作进行复核,如发现有违反《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交易操作,须立刻向投资总监汇报,并同时通报监察稽核部、相关基金经理、中央交易室。

  第四十七条中央交易室负责对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第五章证券备选库的建立与维护

  第四十八条公司实行证券备选库制度。证券备选库分为:可投资证券备选库、核心证券库及投资禁止库。基金经理只能投资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不可投资证券备选库中的证券,禁止库中的证券严禁进行投资。

  第四十九条投资禁止库由研究部风险管理组负责建立和维护。主要包括被ST、PT类的公司,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或因重大诉讼对公司资产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因与诺安基金管理公司存在重大关联关系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投资的公司。可投资证券库和核心证券库由研究部风险管理组负责建立和维护,研究部风险管理组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的可投资证券库和核心证券库名单,在交易系统中设置相应的证券库。

  第五十条可投资证券备选库的建立和维护可投资证券备选库一般是指基金经理投资的核心库的后备选择对象,如果基金合同没有特别规定,一般范围为扣除禁选库后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投资范围的证券,是基金投资的核心库的基础。研究部提出符合公司投资理念及基金选股标准的核心库证券名单,必须从中挑选。

  第五十一条核心证券库的建立和维护研究部对可投资证券备选库名单中的公司进行进一步研究和调研,并出具个股研究报告,经投资研究联席会议上讨论后,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由研究部风险管理组将该公司列入相应基金的核心证券库中。

  基金经理制定或调整投资组合时,必须选择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研究部对于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须持续追踪其基本面及股价变化,并适时提出修正报告,以便基金经理进行投资决策。

  固定收益的核心证券库,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依照同样程序建立,但无需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但必须保证相关基金的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符合对应产品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要求。

  第五十二条投资禁止库的建立和维护研究部风险管理组若发现可投资证券备选库和核心库中的股票,出现第五十五条第5、6、9款所列之情形,应在第一时间将该股纳入投资禁止库。出现第五十五条所列其他情形的,应在第一时间向研究部提出将该股纳入投资禁止库。若研究部无异议,则该股票进入投资禁止库;

  若研究部有异议,则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最终决定该股票是否进入投资禁止库。研究部风险管理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最终决定,在交易系统中做相应设置。

  第五十三条由于上市公司出现第五十五条第5款所列情形而进入投资禁止库,致使基金投资组合中出现投资禁止库中的股票的,基金经理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卖出,但不得买入。出现第五十五条所列其他情形而进入投资禁止库,致使基金投资组合中出现投资禁止库中的股票的,应在该股票进入投资禁止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所持有的投资禁止库中的股票全部减持完毕。

  第五十四条下列股票属于公司投资禁止库中的股票,本公司各基金禁止买入。

  1、已披露正在接受监管部门调查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被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3、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问题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市场上已周知的某一利益团体所控制的庄股;

  5、被ST的个股;

  6、在三板交易或退市的股票;

  7、最近一年度内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拒绝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8、上市公司已披露业绩大幅下滑、严重亏损同时亏损不属于短期因素所致;

  9、因与诺安基金管理公司存在重大关联关系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投资的公司。

  第五十五条股票要进入核心库,或从核心库中剔除必须遵循以下流程。

  研究部提出股票库调整名单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议讨论未通过通过研究部风险管理组按名单调整交易系统的股票库提交未通过,研究部重新调整。

  第六章基金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六条公司行使所属基金持有股票之表决权,应指派代表人出席或指派专人通过网络进行投票,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行使。原则上应由各基金的基金经理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权或由基金经理通过网络投票行使投票权,但基金经理可以授权基金经理助理或研究员代为出席,或授权基金经理助理或研究员通过网络投票行使投票权。

  第五十七条公司行使所属各基金持有股票之表决权及董事、监事人选选举权,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若出现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管理层有侵害公司其它股东利益的行为时,由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商讨相应对策后行使投票权。

  第五十八条在公司各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相关研究员或基金经理助理如认为应该参加股东大会,则应在出席前出具建议书报相关基金经理,就股东大会的议题和投票意见发表建议。基金经理在研究员或基金经理助理的建议书的基础上出具自己的意见后,一并交给分管领导审阅。分管领导核准后,指派专人依照建议书的核准内容出席股东会行使投票权或通过网络投票行使投票权。如事关重大,或难于决策,分管领导应将建议书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处理意见。

  第五十九条基金可以通过网络投票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条被授权投票者应通过公司交易系统或其他合法常用渠道进行投票。

  第六十一条被授权投票者应依照建议书的核准内容在指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投票权。

  第七章投资禁止与限制

  第六十二条非固定收益类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只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三)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额;

  (四)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五)一只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六)一只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七)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固定收益类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二)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经理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三)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四)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因巨额赎回致使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40%的,基金经理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五)基金经理自主投资买入或卖出不同信用等级的固定收益证券的金额遵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六)货币基金、中短债基金等还须遵守监管机构在具体法律法规针对特定产品做出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第六十四条以下行为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一)投资于《基金合同》中投资目标与投资范围规定以外的品种;

  (二)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三)基金投资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禁止行为的规定;

  (四)同一基金同时或相近时间内对同一证券进行相同或相近数量的反向交易;

  (五)本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在相同时间对同一证券在相同或相近价格上进行相同或相近数量的反向交易;

  (六)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

  (七)通过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八)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交易;

  (九)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十)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运用基金资产配合公司的发起人、所管理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十二)故意维持或抬高公司发起人、所管理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

  (十三)申购本公司关联方首发、增发以及配售的证券;

  (十四)利用基金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利益;

  (十五)货币市场基金与公司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十六)基金经理不得擅自投资于未经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产品或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的投资品种;

  (十七)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六十五条超越投资权限的基金投资行为必须获得授权批准。

  第六十六条以下基金投资行为必须获得分管领导批准。

  (一)超越投资权限;

  (二)公司内部制度规定;

  (三)相关法规规定;

  第六十七条上述投资禁止与限制规定由研究部风险管理组在公司的投资交易管理系统中预先设置,违反上述投资禁止与限制的投资指令不能被系统所接受。

  第八章投资授权管理

  第六十八条公司基金投资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批公司投资授权方案。

  第六十九条投资授权方案必须明确授权人、被授权人、收回授权的情况及被授权人超越授权时如何进行处理。

  第七十条投资授权的具体规定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安排制定,公司可根据每只基金的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第九章投资风险控制

  第七十一条风险管理是基金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公司根据投资决策的不同层次建立完善的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系统。

  第七十二条公司风险控制办公会、督察长定期不定期对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及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全面检查评价,督促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改进方案并责成落实。

  第七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审议批准各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监控各基金的股票、固定收益证券、现金及融资的比例,控制各基金的系统风险。

  第七十四条利用投资和研究以及风险控制的技术平台的辅助工具,在日常投资过程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

  第七十五条研究部风险管理组独立评估和监测各类风险,向公司决策和管理层提供及时充分的风险报告,确保公司能对相关风险采取有效的防范控制和妥善的管理。其在投资管理过程的主要工作是与投资总监共同确定投资风险的测量体系、测量标准和可承受风险;

  对已识别的投资风险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工具;

  定期对公司各基金的投资风格、投资绩效和风险水平进行分析和评估,并报告给分管领导和风险控制办公会。

  第七十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定期不定期对基金风险水平进行评价、投资授权方案等措施,加强对基金投资风险的控制。

  第七十七条研究部风险管理组每天于收市后对违反内部投资限制预警线的基金发出提醒通知,并同时通知投资管理部。

  第七十八条中央交易室负责对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防止违法、违规和异常交易行为的发生。

  第七十九条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制度的执行情况、投资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定期的监察稽核。

  第八十条通过证券分析系统及其他软件的应用,设置与业务同步的电脑风险监测系统,如设置个股预警线,通过自动对账系统扫描所有证券投资,对持仓超风险权限额和接近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进行提醒、超比例投资无法委托的设定、计算机系统实行权限管理并设置密码等。

  第八十一条对与投资管理有关的往来金融机构(包括租用席位的券商、场外交易市场的交易对手、托管机构)制定严格的选择和评级标准,择优选用相关往来金融机构,并根据上述机构提供服务的质量进行定期评级,择优汰劣。

  第八十二条在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应十分重视流动性风险的控制和管理。研究部风险管理组负责建立完备的基金流动性监测、分析和评价系统,以对各基金的流动性实行实时管理。

  第八十三条控制基金流动性风险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首先是构成投资组合的主体,即个股要保证一定的流动性,这是满足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主要考察个股的变现速度(换手率、变现压力等)和变现损失(买卖价差、冲击成本等);

  其次是整个投资组合要保证一定的流动性,一是现金和国债持有比例,二是满足基本流动性要求的具有不同流动性特征的股票的合理调配,在满足流动性要求的前提下,追求整体回报的最大化。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制度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而制定,公司将适时根据有关法规的要求和公司业务的发展作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如遇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调整与本制度不一致时,公司将依据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行。

投资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xx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参照《企业会计制度》,结合投资管理企业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制定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根据财务工作量需要设置综合部,适当配备专兼职的财会人员,经全体股东同意,在保证安全可靠的前提下也可以实行财务外包或者委托代管。

  (二)公司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必须规范扎实,原始记录完整、真实、及时、合法、手续齐备,公司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和财务活动必须通过会计核算。

  (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严格执行规定的各项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费并接受各主管机关的检查监督。

  (四)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优化资源配置,保障投资者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公司接受监事的监督,股东的`检查,内、外部的审计。

  第三条财务管理任务

  (一)依法、合理地筹措资金,保证公司投资业务的开展和正常经营的需要。吸收投资人的资本金和债权人借入资金,必须认真考虑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合理性,考虑资金的风险和资金成本等因素,从中选择最有利的筹资方案。

  (二)合理地投放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资金的控制、调度、核算和分析工作。

  (三)做好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核算工作。

  (四)正确处理公司与投资者、被投资者的所有权关系;公司与债权人、债务人、往来客户之间的债务关系、合同责任关系;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分配关系。

  (五)进行公司的建立、合并、分立、合资、联营以及清算过程中的财务活动。

投资管理制度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非日常业务经营范围内的投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一切非日常业务经营范围内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未达到以下标准的对外投资,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董事会审议通过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二)单笔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

  (三)单笔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四)单笔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

  (五)单笔投资产生的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在下列额度内,董事会将上述投资事项(风险投资除外)授权董事长:

  (一)单笔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的,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

  (二)单笔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的,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

  (三)单笔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的,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万;

  (四)单笔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

  (五)单笔投资产生的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的,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万。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重大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对公司重大对外投资进行决策或将权限外投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实施完成后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财务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十四条 对重大投资项目,公司应当制定专门机构,负责对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项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室应对项目计划或分析报告进行审核评估。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公司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七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由总经理和董事会办公室参加的联合控制制度,并且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九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协同财务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总经理初审。

  第二十三条 初审通过后,归口管理部门按项目投资建议书,负责对其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送交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审核后将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投资审批机构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班子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律顾问或法务部进行审核才可对外签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归口管理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三十条 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三十一条 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公司财务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及时向总经理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总经办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三十四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五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八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四十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四十一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四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投资管理制度8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对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风险,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本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本公司将货币资金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3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1、短期投资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2、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1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4条对外投资的原则如下。

  1、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3、投资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4、效益优先。

  第2章对外投资的`职责分工

  第5条公司董事会为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6条公司成立投资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各分管副总及相关部门经理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7条公司投资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主要负责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和审核,形成立项意见书,提出投资建议。

  第8条投资评审小组由投资分管副总任组长,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

  第9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管理相关事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的信息和相关建议。

  2、配合投资评审小组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投资建议。

  3、负责将公司对外投资预算纳入公司整体经营预算体系。

  4、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出资证明文件管理等工作。

  5、负责对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资产重组等重大活动进行项目监管。

  第10条公司法务部人员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起草与审核工作。

  第11条公司高层领导、管理人员、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均可以提出书面的投资建议或信息。

  第3章对外投资审批程序

  第12条投资项目审核和审批原则。

  1、符合国家政策以及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

  2、经济效益良好。

  3、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有保证。

  4、法律手续完善、上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5、与公司的投资能力相适应。

  第13条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如下图所示。

  第14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15条涉及证券投资的,公司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2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作业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16条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17条公司财务部需定期与董事会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4章长期投资过程管理

  第18条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务部律师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19条公司对长期投资项目管理实行投资、经营和监管相结合,公司按照投资项目管理方式指定项目负责人。

  第20条投资委员会根据公司确定的投资项目编制投资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董事会。

  第21条财务部需协同投资项目负责人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

  第22条公司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23条投资项目负责每季度人需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第24条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25条审计人员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应要求有关部门纠正和完善,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投资委员会讨论处理。

  第5章投资评价与责任

  第26条公司财务部、投资委员会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投资结果进行评价。

  第27条投资项目负责人对投资项目存在问题故意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公司将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28条投资项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当致使公司资产流失、严重亏损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29条因投资项目决策失误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30条因投资项目的主管副总、负责人、监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司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6章投资转让与收回

  第31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公司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32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33条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与公司的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

  第34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相同。

  第35条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7章投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36条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37条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第38条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39条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40条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8章内部信息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41条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42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尚未对外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43条对于擅自公开公司对外投资活动信息的人员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9章附则

  第44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第四条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

  第五条创投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创投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

  第六条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

  (二)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除第七条所述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三)有明确的组织形式;

  (四)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五)除了将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创投企业应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

  (二)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在必备投资者为中国投资者的情形下,本款业绩要求为: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

  (三)拥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如果某一投资者的关联实体满足上述条件,则该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必备投资者。本款所称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本款所称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五)必备投资者及其上述关联实体均应未被所在国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禁止从事创业投资或投资咨询业务或以欺诈等原因进行处罚;

  (六)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1%,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30%。

  第八条设立创投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投资者须向拟设立创投企业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设立申请书及有关文件。

  (二)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后15天内完成初审并上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审批机构)。

  (三)审批机构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之日起45天内,经商科学技术部同意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获得批准设立的创投企业应自收到审批机构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此证书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所在地具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九条申请设立创投企业应当向审批机构报送以下文件:

  (一)必备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

  (三)必备投资者书面声明(声明内容包括:投资者符合第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投资者将严格遵循本规定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必备投资者合法存在及其上述声明已获得有效授权和签署的法律意见书;

  (五)必备投资者的创业投资业务说明、申请前三年其管理资本的说明、其已投资资本的说明,及其拥有的创业投资专业管理人员简历;

  (六)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七)名称登记机关出具的创投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如果必备投资者的资格条件是依据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则还应报送其符合条件的关联实体的相关材料;

  (九)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与申请设立有关的文件。

  第十条创投企业应当在名称中加注创业投资字样。除创投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创业投资字样。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创投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创投企业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三)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

  (四)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和企业董事、经理等人员的备案文件;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企业住所或营业场所证明。

  申请设立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还应当提交境外必备投资者的章程或合伙协议。企业投资者中含本规定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投资者的,还应当提交关联实体为其出具的承担出资连带责任的担保函。

  以上文件应使用中文。使用外文的,应提供规范的中文译本。

  创投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应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经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制创投企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登记机关核准的非法人制创投企业,领取《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应载明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的出资总额和必备投资者名称。

  第三章出资及相关变更

  第十三条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的出资及相关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投资者可以根据创业投资进度分期向创投企业注入认缴出资,最长不得超过5年。各期投入资本额由创投企业根据创投企业合同及其与所投资企业签定的协议自主制定。投资者应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者不如期出资的责任和相关措施;

  (二)投资者在创投企业存续期内一般不得减少其认缴出资额。如果占出资额超过50%的投资者和必备投资者同意且创投企业不违反最低1000万美元认缴出资额的要求,经审批机构批准,投资者可以减少其认缴资本额(但投资者根据本条第(五)款规定减少其已投资的资本额或在创投企业投资期限届满后减少未使用的认缴出资额不在此限)。在此情况下,投资者应当在创投企业合同中规定减少认缴出资额的条件、程序和办法;

  (三)必备投资者在创投企业存续期内不得从创投企业撤出。特殊情况下确需撤出的,应获得占总出资额超过50%的其他投资者同意,并应将其权益转让给符合第七条要求的新投资者,且应当相应修改创投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其他投资者如转让其认缴资本额或已投入资本额,须按创投企业合同的约定进行,且受让人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有关要求。投资各方应相应修改创投企业合同和章程,并报审批机构备案。

  (四)创投企业设立后,如果有新的`投资者申请加入,须符合本规定和创投企业合同的约定,经必备投资者同意,相应修改创投企业合同和章程,并报审批机构备案。

  (五)创投企业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所投资企业的利益而获得的收入中相当于其原出资额的部分,可以直接分配给投资各方。此类分配构成投资者减少其已投资的资本额。创投企业应当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此类分配的具体办法,并在向其投资者作出该等分配之前至少30天内向审批机构和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一份要求相应减少投资者已投入资本额的备案说明,同时证明创投企业投资者未到位的认缴出资额及创投企业当时拥有的其他资金至少相当于创投企业当时承担的投资义务的要求。但该分配不应成为创投企业对因其违反任何投资义务所产生的诉讼请求的抗辩理由。

  第十四条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时,上述规定中审批机关出具的相关备案证明可替代相应的审批文件。

  第十五条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根据创业投资进度缴付出资后,应持相关验资报告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出资备案手续。登记机关根据其实际出资状况在其《营业执照》出资额栏目后加注实缴出资额数目。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超过最长投资期限仍未缴付或缴清出资的,登记机关根据现行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的出资及相关变更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设联合管理委员会。公司制创投企业设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的组成由投资者在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中予以约定。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代表投资者管理创投企业。

  第十八条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下设经营管理机构,根据创投企业的合同及章程中规定的权限,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执行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的投资决策。

  第十九条经营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

  (三)无不良经营记录;

  (四)应具有创业投资业的从业经验,且无违规操作记录;

  (五)审批机构要求的与经营管理资格有关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经营管理机构应定期向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以下事项:

  (一)经授权的重大投资活动;

  (二)中期、年度业绩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中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可以不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而将该创投企业的日常经营权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另一家创投企业进行管理。该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是内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也可以是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在此情形下,该创投企业与该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签订管理合同,约定创投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该管理合同应经全体投资者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可以在创业投资合同中依据国际惯例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机制和奖励机制。

  第五章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第二十三条受托管理创投企业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受托管理创投企业的投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二)拥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三)注册资本或出资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

  (四)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四条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合伙制组织形式。

  第二十五条同一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受托管理不同的创投企业。

  第二十六条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定期向委托方的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第二十条所列事项。

  第二十七条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条件,经拟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审批机构批准。审批机构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之日起45天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获得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自收到审批机构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此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应当向审批机构报送以下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合同及章程;

  (三)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四)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与申请设立有关的文件。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名称应当加注创业投资管理字样。除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创业投资管理字样。

  第三十条获得批准接受创投企业委托在华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的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当自管理合同获得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营业登记手续。

  申请营业登记应报送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董事长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合同及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

  (三)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五)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资信证明;

  (六)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七)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在华营业场所证明。

  以上文件应使用中文。使用外文的,应提供规范的中文译本。

  第六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创投企业可以经营以下业务:

  (一)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二)提供创业投资咨询;

  (三)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四)审批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创投企业资金应主要用于向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第三十二条创投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二)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创投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

  (三)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四)贷款进行投资;

  (五)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六)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但创投企业对所投资企业1年以上的企业债券和可以转换为所投资企业股权的债券性质的投资不在此列(本款规定并不涉及所投资企业能否发行该等债券);

  (七)法律、法规以及创投企业合同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投资者应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对外投资期限。

  第三十四条创投企业主要从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所投资企业的股权获得收益。创投企业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时,可以依法选择适用的退出机制,包括:

  (一)将其持有的所投资企业的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

  (二)与所投资企业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由所投资企业在一定条件下依法回购其所持有的股权;

  (三)所投资企业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上市条件时可以申请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创投企业可以依法通过证券市场转让其拥有的所投资企业的股份;

  (四)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所投资企业向创投企业回购该创投企业所持股权的具体办法由审批机构会同登记机关另行制订。

  第三十五条创投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申报纳税。对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可以由投资各方依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照税法规定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颁布。

  第三十六条创投企业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利润等收益汇出境外的,应当凭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的分配决议,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外方投资者投资资金流入证明和验资报告、完税证明和税务申报单(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文件),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

  外国投资者回收的对创投企业的出资可依法申购外汇汇出。公司制创投企业开立和使用外汇帐户、资本变动及其他外汇收支事项,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外汇管理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投资者应在合同、章程中约定创投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年。经营期满,经审批机构批准,可以延期。

  经审批机构批准,创投企业可以提前解散,终止合同和章程。但是,如果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所有投资均已被出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卖,其债务亦已全部清偿,且其剩余财产均已被分配给投资者,则毋需上述批准即可进入解散和终止程序,但该非法人制创业投资企业应在该等解散生效前至少30天内向审批机构提交一份书面备案说明。

  创投企业解散,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创投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或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三)清算报告;

  (四)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

  (五)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创投企业终止。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必备投资者承担的连带责任不因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终止而豁免。

  第七章审核与监管

  第三十九条创投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第四十条创投企业投资于任何鼓励类和允许类的所投资企业,应向所投资企业当地授权的外经贸部门备案。当地授权的外经贸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5天内完成备案审核手续并向所投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投资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登记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创投企业投资于限制类的所投资企业,应向所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创投企业关于投资资金充足的声明;

  (二)创投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创投企业(与所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签定的所投资企业合同与章程。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接到上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批复。作出同意批复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投资企业持该批复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十二条创投企业投资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四十三条创投企业增加或转让其在所投资企业投资等行为,按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创投企业应在履行完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程序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审批机构备案。

  第四十五条创投企业还应在每年3月份将上一年度的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报审批机构备案。

  审批机构在接到该备案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应出具备案登记证明。该备案登记证明将作为创投企业参加联合年检的必备材料之一。凡未按上述规定备案的,审批机构将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予以相应处罚。

  第四十六条创投企业的所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如果创投企业投资的比例中外国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联合投资的比例总和不低于25%,则该所投资企业将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优惠待遇;如果创投企业投资的比例中外国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联合投资的比例总和低于该所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则该所投资企业将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优惠待遇。

  第四十七条已成立的含有境内自然人投资者的内资企业在接受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后,可以继续保留其原有境内自然人投资者的股东地位。

  第四十八条创投企业经营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负责人如有违法操作行为,除依法追究责任外,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从事创业投资及相关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创投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二oo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二oo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同日废止。

  投资企业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和发展企业与职工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职工。

  第三条县及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定,对企业的用人、培训、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和劳动安全卫生等实行监察。

  第四条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五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自主决定招聘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企业招聘职工,可在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确认的职业介绍中心(所)招聘。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也可以直接或跨地区招聘。企业不得招聘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禁止使用童工。

  第六条企业招聘职工时,应当在中国境内招聘中方职工;确需招聘外籍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就业证等有关手续。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对从事技术工种或有特殊技能要求的职工,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培训经费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

  第八条劳动合同由职工个人同企业以书面形式订立。工会组织(没有工会组织的应选举工人代表)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时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协商谈判,订立集体合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于一个月内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集体合同订立后,应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并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劳动合同变更内容,可由劳动合同双方商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二)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企业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其他妨害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在征求工会意见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职工经过培训、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患职业病或因工致残的职工,若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按当地政府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因工致残就业安置费。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的工资分配,应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职工工资水平应在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年提高。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或劳动行政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通过集体谈判确定。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每月至少要支付一次,并为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劳动工资统计,并向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及统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险费应按照国家规定列支。职工个人也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劳动手册》和《养老保险手册》制度,记录职工的工龄、工资及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与支付情况。

  第十九条企业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发给生活补助费外,还应当发给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条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标准,根据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计算。生活补助费按每月满1年发给相当本人1个月的实得工资;医疗补助费按在本企业工作不满5年的,发给相当本人3个月的实得工资,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得工资。在本企业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计发基数,按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半年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宣布解散或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时,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经医院证明正在治疗或疗养、以及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享受抚恤待遇的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以及未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职工,应当根据企业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一次向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所需要的生活及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二条企业职工在职期间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提取使用中方职工住房基金。

  第二十四条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

  第二十五条企业因订立集体合同与工会或工人代表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组织争议双方协商处理;企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劳动争议、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时间、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等,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企业或者职工一方违反劳动合同,侵害对方利益,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企业违反本规定招聘职工的,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可以按被招聘者月平均工资的5—10倍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退回招聘的职工。

  第二十九条企业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企业除按最低工资标准补齐外,还应按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的20%—100%发给职工赔偿金。拒发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及赔偿金的,对企业处以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及赔偿金1至3倍的罚款。随意加班加点的,应立即改正。不改正的,按超规定总工时数每人当月实得工资的时、日平均数的5倍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企业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应按照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补办;不按期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纳金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纳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三十一条企业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应令其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阻挠或拒绝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监察的,处以月经营及销售收入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以上各项罚款,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应在对其警告后仍不改正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上述行政处罚,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执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三十五条华侨和台湾、香港、澳门投资者在中国大陆投资举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及股份有限公司,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投资管理制度10

  为使车辆管理统一、调度合理及有效使用各种车辆,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档案

  1、公司车辆由行政部负责管理,分别按车号设册登记建档。除行车执照、保险卡等必须随车附带的资料由驾驶员随车携带保管外,其余车辆资料均由行政部保管。如该车转让时,应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将该车各种资料随车转移。

  2、车辆维修、保养、年审记录由驾驶班长负责。

  二、车辆管理

  1、为加强管理,应对车辆实行定车定人管理。具体管理人和管理标准由行政部统一安排、确定。

  2、公司车辆应随时做好保洁,每次出车后,驾驶员应及时整理车内卫生,做到干净、整洁,驾驶员若使用非自己定点管理的车辆也应及时清洗保洁。

  4、公司所有车辆的年检、维修、保养由驾驶班长统一安排、管理。

  三、派车管理

  1、除公司副总可直接调度本人公务专车外,其他员工用车一律执行派车审批手续或行政部口头通知;无派车手续,驾驶员不得出车,擅自出车,责任由驾驶员自负。

  2、公司普通员工市区内办事,原则上应乘坐公交汽车或轻轨,确需公务出行用车,须提前半天提出用车计划,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由行政部统筹安排,驾驶员凭《派车单》或行政部经理口头通知出车;主城区以外的长途出行,需经总公司分管行政副总或董事长同意方可派车。

  四、加油管理

  1、公司所有车辆由行政人事部统一办理加油充值卡,由专人在公司指定的两个加油站进行充值加油,即主城区的'李家花园加油站,xx的外河坝加油站。

  2、原则上公司总部在主城区的车辆只能在李家花园加油站加油;公司总部来往xx的车辆可在上述两个加油站进行加油;xx项目部的车辆只能在外河坝加油加油。

  3、加油卡由行政人事部指定专人统一保管,车辆需加油时由驾驶员领取,驾驶员应于每次加油后即刻归还加油卡并做好加油登记手续。登记时粘贴加油小票并需注明加油时间、加油数量、车牌、经办人。

  4、驾驶员在出差途中若需加油,由随车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现金加油或由职务最高的人员负责现金加油。

  五、车辆外借

  1、未经公司董事长同意,公司车辆不得外借。

  2、车辆外借归还后,定车驾驶员应及时检查车况及有无交通违章未处理的情况,同时驾驶班长要做好监交工作,并办理登记手续。

  六、使用责任

  1、因违反交通法规而导致的一切罚款及其他处罚,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2、驾驶员非经公司安排自行将其负责的车辆交由他人驾驶而发生违规、违法、车损等罚款或维修费用,由该车的驾驶员负责赔偿。

  3、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应对保险公司未赔付的经济损失全额承担。

  4、车辆如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驾驶员除向附近交警部门报案外,须即刻与驾驶班长和行政部联络,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若车辆发生事故后,驾驶无法提供交警部门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导致的一切损失,由驾驶员全权负责。

  4、驾驶员出车后应停放回公司车库或公司指定停车点,原则上驾驶员不得将车辆开回家停放。如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发生的停车费不予报销;造成车辆损坏或被盗的,由责任人按实际维修费用或被盗车辆折旧净值进行赔偿。

  七、费用报销

  1、公司车辆因公外出发生的停车、路桥等行车费用,实报实销。

  八、维修保养

  1、公司车辆的维修、保养、年审由驾驶班长统一安排办理。驾驶员应做好车辆的例行保养和维修。

  2、驾驶员应随时留意车况,一旦发现异常,须及时向驾驶班长反映,专职驾驶员还需及时向专车使用领导汇报。

  九、本制度自20xx年7月xx日起执行,20xx年7月xx日修订。

投资管理制度11

  1我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出台背景与实施

  我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非近期提出,其试行可追溯到20xx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个人普通投资者占比较大,而随着资本市场持续发展,其产品服务,结构愈发复杂,风险也越来越大。在这种背景下,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xx年12月31日发布了《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以下简称“老指引”)。从“老指引”实施近五年的情况看,尽管存在一些问题,但在推动证券行业规范发展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20xx年12月,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统一规范。为全面深入贯彻实施《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其相关规定,对“老指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在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从适用主体看,《指引》不仅适用于证券公司,还适用于证券公司子公司及投资咨询机构等;从适用客体看,《指引》不仅适用于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还适用于其他相关产品销售及金融服务等。《指引》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和具体落实措施。

  2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核心理念的理解

  2.1投资者分类及其风险承受能力的考察

  对于普通投资者,《指引》规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的等级标准分为五级,即:C1、C2、C3、C4、C5。具体分类标准、方法及其变更等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事先告知投资者。《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填写。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其填写结果。证券经营机构通过《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等方案对投资者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以及年龄、学历、婚姻及家庭情况等信息进行了解的同时,还要结合自身实际,采取其他方式和途径“透彻了解你的客户”。在其基础上,可以更有针对性地推荐与普通投资者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和服务,帮助其理性的选择更适合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包括合理配置资产,以减少投资损失,增加投资收益。

  2.2产品或服务的相关风险分级的确定

  证券经营机构应结合《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通常情况下,可以将产品或服务分为:R1、R2、R3、R4、R5,即由低至高的产品风险等级。具体划分方法、标准及其变更应当事先告知投资者。证券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涉及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的,应当对整体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其等级。须指出的是,《指引》根据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复杂性、可理解性、流动性、透明度以及损失程度等因素,形成《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而等级名录只对五级产品的风险特征作了一个概要描述,至于具体哪一类产品或服务放在哪一级,则需要证券经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确定。

  2.3适当性匹配原则的落实

  对于证券经营机构而言,坚持适当性匹配原则,就是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在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投资者准入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前述确认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参照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以此类推;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3对落实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几点思考

  3.1如何看待同一个投资者在不同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不一致

  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指引》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投资者在不同机构获得的评级可能有差别,但不应相差甚远。当然任何时候都不排除个别不规范的机构出现恶意竞争的现象,低者高评或者高者低评都是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的表现。对于这种情况,监管部门一经查实,应严肃处理,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让其付出沉重代价。当然,客户的评级分级是持续动态的过程,必须实时跟进。《办法》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数据库,客户基本信息和影响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信息发生变化,比如收入增加、专业知识提高等都应当在数据库中及时更新。

  3.2如何界定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根据投资者客观真实的风险承受能力的相关因素,《指引》将C1级投资者中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风险容忍度、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自然人作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实践中,这类投资者数量是极少的,当证券经营机构遇到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指引》要求,结合客户实际情况,加以严格把握。

  3.3如何处理投资者与产品或服务适当性不匹配的情况

  《指引》的目的是为了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指导证券经营机构如何识别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如何将投资者与产品或服务进行匹配,如何做好内部控制工作等。实践中,证券经营机构对投资者只是给出匹配性建议,不能代替投资者决定。如果投资者执意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证券经营机构应向投资者做好劝导工作;在劝导无效的情况下,须向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同时要求其签署《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4如何履行适当性义务做好内部控制工作

  开展投资者保护宣传活动是新形势下普及投资维权和理性投资知识,提高投资者综合素质的一种有效形式。《指引》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充分揭示产品或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服务的特别风险,还包括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岗位人员开展与适当性管理有关的培训等。《指引》明确了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所有这些,为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可操作性的制度保障。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管理组织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专项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要督促其及时改进。除此之外,证券经营机构要持续加大人力、物力投入,设置适当性管理专岗,充实专职人员队伍;配备必要的录音录像设备,完善系统配置,满足适当性管理工作需要。综上所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投资者保护的一项根本制度,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落到实处,关键是从实际出发,本着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正确的方式,把合适的金融产品与专业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投资者,切实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

投资管理制度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物产中大公用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环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物产环境防范和处置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物产环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企地衔接”的要求,建立“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开展应急管理常态工作。各级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应急响应的指挥作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物产环境本部、各子公司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是指应对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而开展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和应急评估等全过程管理。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相关规定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物产环境成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总经理和分管生产安全的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其他领导为小组成员,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运营管理部门。

  第五条物产环境对本级及各单位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单位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是本单位应急管理领导机构。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针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生产装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要害部位、关键生产环节、危险生产与作业场所、公共聚集场所及重大活动,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定突发生产安全事件预防和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编制生产安全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并建立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培训、演练和审核备案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建立本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条件的企业,应当与周边应急救援力量签订协议,为本企业应急救援提供保障。按要求购置和储备与应急处置救援需求相适应的应急物资装备。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应急管理方法、应急技术、应急装备的研究与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保障应急资金列支渠道畅通,确保应急物资装备和应急救援响应资金及时到位,足额保障。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全员应急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培训和针对性训练,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应急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针对不同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定期或有计划地分层级、分类别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及综合演练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安全应急演练活动,并对演练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新制定或修订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应当及时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于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高后果风险因素,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隐患治理工作,加强事故防范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监测预警。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应急值班制度,接报信息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报送,落实领导批示,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准备,并做好事态跟踪工作和后续工作。

  第十六条各分(子)公司应当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突发紧急状况下的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下达停止作业指令、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或组织撤离作业场所。

  第十七条事发单位应当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划定警戒区域,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疏导。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实行隔离保护,重要部位、危险区域应当实行专人值守。

  事发企业应当在不影响应急处置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收集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工艺设备运行参数以及应急处置过程等资料。任何人不得涂改、毁损或隐瞒事故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事发单位或现场应急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上级单位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当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级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时,事发单位或现场应急机构应当接受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级组织的统一指挥,并持续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事发单位应当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过程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事故调查组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条物产环境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纳入业绩考核,按照年度《安全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考核。所属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企业实际,修订完善应急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投资管理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相关人员跟随投资行为,实现关键人员公司投资项目的风险共担机制,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及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惯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跟随投资的人员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项目跟随投资包括对公司投资项目的以下几种跟随投资范围(以下简称跟投人员):

  (一)项目团队成员跟随投资;

  (二)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其他公司员工。

  第三章跟随投资的原则

  第三条项目跟随投资是公司为相关人员提供投资机会,且为个人独立做出之投资决策,以主动自愿为原则,风险自担,盈亏自负。

  第四条跟投人员应当以合法资金为自己投资相关项目,不得代他人持股。

  第五条跟投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不得以进行利益输送为目的跟投相关项目。

  第六条跟随投资款项全部由跟投人员个人自筹资金支付。对于自愿投资的人员,如在规定期限内资金不能到位,视为自动放弃投资机会。

  第七条公司将向跟随投资人员提供投资决策所必要的项目信息,跟投人员应对所有项目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如有因疏忽或故意造成项目信息泄露的,公司有权视情况取消其跟投资格;因泄露信息给公司项目投资带来损失的,公司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八条由公司提供的项目源,项目组成员选择自愿跟随投资。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自行开发的项目源,项目来源人及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必须跟随投资,特殊情况另行协商。

  第四章跟投方式及项目范围

  第十条本制度所指跟投方式是指跟投人员作为基金合同主体(合伙型基金0的有限合伙人、契约型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公司型基金的股东)投资于公司发起设立或管理的私募基金。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指跟随投资项目包括:

  (一)公司为特定投资目的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项目;

  (二)公司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项目。

  第五章跟随投资的比例

  第十二条根据项目及投资额度,公司分配给跟投人员的整体跟投额度原则上为公司管理基金项目投资金额的10%以内,公司可根据项目情况对该比例进行调整。

  第六章跟随投资额度的分配

  第十三条跟投人员的跟随投资额度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项目提供者及项目负责人有优先认购权。

  第七章跟随投资项目的退出

  第十五条跟投人员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退出跟随投资项目。

  第八章跟投员工的离职

  第十六条鉴于员工跟随投资属个人在充分考虑收益风险基础上的独立投资决策,故员工跟随投资之行为不因员工离职、解聘、退休等因素而受到影响。

  第十七条员工离职后的退出原则同样以第七章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员工离职后跟随投资协议之相关法律文件继续有效,员工继续承担跟随投资的全部收益或风险。

  第九章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跟随投资的前期额度分配及相关法律手续,以及后期相关行政、法务事宜的协调由投资管理部会同行政人事部、合规风控部负责组织处理。第二十条投资期内被投资项目的相关经营信息由投资管理部负责定期向跟投人员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跟随投资的资金管理、退出及相关税务统筹由财务部负责协调落实。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需全程提供必要的配合工作。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对公司管理的基金之投资项目,如果公司董事、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负责该基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团队成员、公司委派至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含公司委派至基金的其他管理人员)反对投资的,且基金最终决定不投资的,如未经公司同意,该人在一年内不得自行对基金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或者通过近亲属进行投资该项目,或者通过其控股的企业进行该项目投资;否则,视为违反竞业禁止规定。如果该人虽反对投资的,但基金最终决定投资的,如未经公司同意,该人在半年之内不得自行投资,或者通过其近亲属进行投资该项目,或者通过其控股的企业进行该项目投资;否则视为违反竞业禁止规定。如果该人赞成投资,但基金最终决定不投资的,该人可自行投资该项目。如果该人赞成投资,基金最终决定投资的`,该人在取得公司同意且不影响基金投资的前提下,可投资该项目。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对本制度进行补充或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跟投的相关规定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具有投资资格的规定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xx年4月15日发布,自20xx年7月15日起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不适用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规定,直接视为具有投资资格。具体规定如下:

  第三十二条: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三)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四)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私募基金投资者包括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备案要求

  《基金业协会就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中关于私募基金备案部分规定:

  私募基金投资者包含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第(三)项所列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中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应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中上传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的员工在职证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务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等相关证明劳务关系的文件。

  三、证监会支持私募基金跟投行为

  20xx年9月证监会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时,证监会就办法出台而对市场关注的焦点问题作出解释。关于VC/PE行业普遍存在的跟投行为,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跟投私募基金的两种情形,均不属于禁止范围。

  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有市场人士认为,何种情形属于财产混同不太明确,如私募基金管理人跟投的,是否会被认定为财产混同?

  张晓军表示,该项规定系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沿用。基金财产属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应当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将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的行为,违背了基金财产独立性的原则,可能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事实上,在VC/PE行业,基金管理人或投资经理在项目投资阶段进行跟投,已经成为成熟的行业惯例。项目的好坏决定着跟投者资金的损益,因而,不少VC/PE机构内部都有一套强制跟投机制—既能用来防范投资人员的道德风险,也3形成了对投资人员的激励机制。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跟投私募基金的,有两种情形:一是跟投项目,其所形成的权益仍为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固有财产,不属于基金财产;二是跟投基金,跟投资金已经为基金财产的一部分,不同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其他固有财产。”张晓军称,上述两种情形均不属于将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投资管理制度14

  1.岗位设置图

  2.部门使命

  负责管理公司的各项投融资活动,制订和实施各类投融资计划,为公司高层决策收集相关信息、进行决策分析以及提供相关服务。

  3.部门职责:

  3.1投资战略研究

  根据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制订本公司投资战略,包括投资的行业、地域和区域、时间计划以及投资策略。

  根据投资战略,寻找各类投资机会。

  负责评审其他部门提供的投资机会。

  委托项目部、开发部和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并审核尽职调查报告。

  3.2长期投资管理

  根据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结合项目拓展部、开发部及项目公司等提出的项目投资计划,会同财务部共同编制各类投资计划(年度和季度)。

  对公司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及长期投资)实施过程中的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风险的应对措施等方面的管理。

  汇总公司上年度对外投资的规模及投资收益,并分析取得成绩的原因及没有实现目标的原因。

  根据财务部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参与项目部、开发部对项目的预可研,提供初步投资分析意见。

  负责对开发部组织的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进行投资可行性方面的评估,参与可行性研究评审。

  负责投资过程管理,对正处于投资阶段的项目公司,根据项目公司、项目部等提出的投资需求及进度,会同财务部共同编制投资进度安排表。会同财务部根据每个季度报表分析,对公司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资产或其他物业等的投资收益、现金流量作出整体分析等。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后评估工作。

  3.3短期投资管理

  根据证券市场、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等资本市场上各种有价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短期投资计划。

  根据公司财务部的`资金盈余情况所编报资金状况表,共同协商短期投资的时机及投资方向,包括购买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其他金融衍生产品、国库券、特种国债、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负责编制短期投资项目计划书及合作协议等。

  3.4股权事务管理

  参与本公司及被投资公司《公司章程》、《议事规则》、《重大决策程序》及《关联交易议事规则》等文件的起草。

  负责处理本公司及被投资公司的各类股权事务,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关于投资会议的各类决议的制作及决议档案保留等

  负责本公司及被投资公司公司的重大资产及产权处置的管理。

  3.5融资计划管理

  负责完成各类股权性融资管理,包括发行普通股、优先股等以及其他货币形式的增资扩股。

  负责完成公司股权性战略投资人的合作事宜的处理。

投资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保障投资资金的安全,实现各基金合伙人的最大化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资管集团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投资,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运用非公开方式所募集的资金,进行股权投资,谋求股权增值后转让获利的经营行为。

  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增资入股;

  (二)股权受让;

  投资内容及方向包括但不限于:

  通过从事对以国内长三角、珠三角为重点区域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退出渠道的'现代服务、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

  第四条投资应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集约化经营为手段,须坚持以下三大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确保拟投资项目以及投资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

  (二)谨慎性原则: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单个项目的投资规模应当与各管理的基金的资产总额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资产总额的20%;

  (三)效益性原则:促进资产有序运作和资源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提高投资收益,确保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公司投资理念:主动投资收益良好、现金流稳定、具有较大发展空间的节能、环保、健康、先进制造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适当参与团队优秀、技术领先的高科技、高成长初创企业,最终构建一个主业突出、布局合理、回报良好、周期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的投资业务体系。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是公司的投资决策机构。依据《公司章程》,负责对公司基金投资、项目投资及退出等相关事项进行决策,给出决策意见。

  第七条投资管理部是公司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司未来发展和投资战略研究;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市场开拓、策划、论证、实施、项目退出;负责投资信息系统数据、信息录入、管理工作等。

  第八条风险控制部是公司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对公司投资项目调查结果进行风险控制;共同参与尽职调查工作;负责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分类处理投资项目的风险预警信息等。

  第三章投资流程

  第九条项目筛选

  投资管理部负责项目市场开拓、项目信息收集;投资经理对有意向的项目进行初步调查,做出初步筛选。

  第十条项目立项

  投资经理认为有必要对项目进一步调查的,由经办投资经理编制《项目立项审批表》(附件一),报部门经理审批后上报总经理,同意后完成立项。

  第十一条项目调查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投资经理提出方案并报投资管理部经理批准后成立项目小组。项目小组至少由一名项目负责人、一名调查辅助人组成,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配备法务和财务专业人员。

  项目负责人应由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担当。项目小组应在项目立项后15日内完成项目尽职调查工作。

  项目负责人根据拟投资项目材料和尽职调查结果,撰写《项目投资建议书》(附件二)。

  风险控制部根据投资管理部提交的《项目投资建议书》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调查与评估,根据实际需要参与重大项目的实地尽职调查工作及投资方案设计、谈判工作,撰写风险评估报告,给出风险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投决会决策

  投资项目完成项目尽职调查后,由投资管理部将《项目投资建议书》等材料提前2个工作日提交投决会各成员,召集投决会,根据投决会议事规则进行审议表决,并出具《投决会评审意见表》(附件三)。

  第十三条项目投资

  经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由投资管理部负责办理投资事宜,项目小组及其他部门进行协助。

  第十四条拟投资项目因故未能正常投资的,公司应将该情况及时通报投决会,并出具《项目撤销表》(附件四)以备查阅。

  第十五条项目投资完成后,项目小组将该项目全流程相关文件及重要资料建档成册,移交综合管理部统一保管。

  第四章投后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完成投资后,由投资项目负责人和风险管理人员共同组成投后管理小组,专人对接投后管理工作,定期整理、汇总、形成投后管理报告等材料提交本级审计风控部。

  第五章投资退出

  第十七条项目主体应根据被投资公司发展状况,制定相应的退出方案并出具《投资项目退出意见表》(附件五)。

  第十八条经投决会通过的投资退出方案,由投决会授权投资管理部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投资项目成功退出后,投资管理部向公司总经理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经总经理核查后通报董事会,同时备案留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如有与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规定之投资全过程与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结合使用,如与信息系统之要求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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