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管理制度

时间:2024-06-08 16:15:38 贸易/消费/租赁 我要投稿

贸易管理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贸易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贸易管理制度

贸易管理制度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在食品进口前,必须向省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并保证所提供备案信息准确、真实。

  二、公司在向省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等的复印件及原件;

  3、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5、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相关材料及证明;

  三、公司在提供上述文件材料的同时,应按规定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完整一致的备案申请表。提供收货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及承诺书等信息,并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本公司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四、若公司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等发生改变时,将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出修改申请,由省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

  第二章食品标签管理制度

  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积极配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省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本公司承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符合国家规定,诚实守信,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三、本公司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时,按照报检规定提供正确完善的材料,如下:

  四、若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本公司将配合检验检疫机构销毁或者退货,由本公司相关负责人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本公司承诺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本公司将销毁或退货。

  第三章食品安全培训

  一、培训目的:

  1、强化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增强职业素养,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技能;

  2、通过对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和学习,强化员工自身的安全责任,确保公司食品经营安全。

  二、培训对象:

  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经营活动有关人员,均应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三、培训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培训方式:

  公司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以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员工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本公司培训,并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五、培训时间: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季度组织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六、培训要求:

  1、参加培训人员不仅要了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还应掌握与本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标准的具体制定。

  2、对新录用员工及转岗员工在上岗前须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3、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培训,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参加的需向公司请假,食品安全培训将纳入考勤管理,对无故缺席的按照劳动合同给予处罚、待岗和解聘的处理。同时,公司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晋级、加薪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培训组织:

  公司食品安全培训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并对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及学习情况建立培训档案,对组织和参与情况、学习情况进行汇总、归纳、整理并进行归档。档案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第四章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健康档案制度

  第五章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票证查验

  公司采购食品时,应按照《食品索证索票规定》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复印件。向供货方索取的具体票证如下:

  二、外观查验

  公司采购食品时,应对每批次食品进行外观查验,具体外观查验内容如下:

  三、查验问题处理

  1、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采购部门负责办理退货;

  2、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行销售,由品管部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进货查验执行管理:

  第六章食品仓储管理制度

  一、仓库管理责任人:

  仓库管理员负责公司仓库管理工作。

  二、仓库管理员岗位职责:

  三、库管员工作内容:

  1。按送货单验收公司采购货物,验收内容如下:

  2。验收问题处理:

  对于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采购部。由采购部按公司采购制度处理。

  3。验收合格后的商品入库管理:

  4。商品储存管理。

  (1)分类存放:

  (2)安全管理:

  5。商品出库管理:

  6。库存盘点管理:

  库管员每半个月要对库存商品进行全面盘点,以核对实际库存数,盘点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找原因,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七章进口和销售记录管理制度

  一、食品进口记录管理

  1、食品进口记录内容:各批次的进口食品需做好以下记录:

  2、食品进口记录责任人:

  二、进口食品销售记录管理

  1、进口食品销售记录内容:销售记录的内容包括下列信息:

  2、销售单据的填写要求如下:

  3、进口食品销售记录管理方法:

  进口食品销售记录由销售部负责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第八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制度

  一、食品退市处置预案:

  (一)当公司经营的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销售:

  (二)处置措施:公司员工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于上述所列的不合格食品时,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二、食品召回释义

  (一)食品召回定义:本制度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为保障食品安全,公司每季度组织销售部和品管部对在售食品进行一次安全调查及评估,检查所有在售食品是否有上述不合格项或潜在危害。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三)食品召回等级划分: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三级:

  1、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2、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3、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食品召回的实施

  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并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第九章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为确保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得到及时处理和有效救援,公司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义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品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重大伤亡、众多人数患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重大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由食品引起的一次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30人以上(含30人)的;

  2、食品安全事故影响范围跨越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以食品为载体,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责任人

  公司总经理为本公司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第一责任人。

  三、食品事故报告程序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现或发生部门或个人应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食监局报告;报告应采取电话、传真或其他快捷有效的方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具体要求如下:

  1、初次报告:

  2、阶段报告:

  3、总结报告:

  四、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纪律:

  公司各部门和员工对发生或发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均有义务直接报告总经理,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如有隐瞒、缓报、谎报事件发生,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部门或个人经济和法律责任。

贸易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贸易粮经营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粮食产供销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粮食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贸易粮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贸易粮是指用于销售、储存、物流运输等经营活动的粮食,包括国家指定收购的政策性粮食和市场运行的商品性粮食。

  第四条贸易粮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市场化运作。

  第二章 贸易粮经营资格

  第五条取得贸易粮经营资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经营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备从事粮食贸易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具备贸易粮购销合同能力;

  (四)具备满足经营需要的储存、加工、运输等基础设施;

(五)具备资金实力满足经营需要;

  (六)具备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取得贸易粮经营资格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审批、登记。

  第七条贸易粮经营资格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申请人应当提前90天向发证机关申请资格延续手续,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在30天内办理延续手续。

  第八条贸易粮经营资格不具备转让性。

  第九条贸易粮经营资格持有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周期性和不定期检查制度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贸易粮经营资格持有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撤销或者不予延续:

  (一)虚假申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条件办理延续手续的;

  (三)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依法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贸易粮经营合同

  第十一条贸易粮经营合同应当是自愿的'、平等的协议,具备合法性、安全性和可实施性。

  第十二条贸易粮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贸易粮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交货地点和价格等;

  (三)合同履行期限和方式;

  (四)贸易粮变更、解除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五)争议解决的方式。

  第十三条贸易粮经营合同可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贸易粮经营合同的重要事项可以在互联网等信息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贸易粮经营合同的法律效力自合同成立之日开始。

  第十六条贸易粮经营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条款。

  第十七条贸易粮经营合同当事人应当对贸易粮进行定量、定质、验收,并尽到储存、运输等保管义务。

  第十八条贸易粮经营合同纠纷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协商一致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贸易粮经营合同纠纷的解决,可以选择仲裁、调解、诉讼等方式。仲裁和调解协议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贸易粮经营合同纠纷的仲裁机构可以选择经国家认可的仲裁机构或者由当事人协商自行选择。

  第二十一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货物贸易结算方式。

  第四章 贸易粮质量和安全监管

  第二十二条贸易粮质量和安全监管适用于贸易粮的生产、收购、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

  第二十三条贸易粮质量和安全监管应当遵循科学、公正、经济、规范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贸易粮质量和安全监管应当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和安全体系,包括质量监测、风险评估、检疫检测、追溯体系等。

  第二十五条贸易粮质量和安全监管应当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建立重大粮食质量和安全事件的报告和处置机制。

  第二十六条贸易粮质量和安全监管应当加强对进口贸易粮的检验监管,确保贸易粮的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贸易粮质量和安全监管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检验检测机构,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和严密性。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制度

  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贸易粮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

  (二)进入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三)提出整改意见,限定整改期限;

  (四)责令当事人停业整顿;

  (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贸易粮经营行为违法的,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处以罚款、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贸易粮经营行为违法的,有权要求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贸易粮经营行为违法的,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协助、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贸易粮经营行为主体违反本制度的,应当依法负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机构违反本制度的职责,造成损失的,应当由监督检查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贸易粮经营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五条粮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国家粮食安全和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法对本制度进行动态调整和完善。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粮食主管部门所有。

贸易管理制度3

  1.目的:

  为确保各类货物在运转、储存与交货等过程中达到适时、适质、适量且不会发生损失和劣化,使进出作业得以顺畅进行,特制订本规定,仓库管理人员必须以货物为中心做好商品的.验收、出货、盘点、保存等工作,并在相关单据资料上履行各自手续。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经由本公司仓库的所有物资及商品。

  3. 作业内容:

  3.1 仓库规划与标示:

  3.1.1 仓管人员应依货物的品种、规格、体积、重量等适当规划仓区,各仓区根据物品使用频率、体积大小、安全库存量、包装方式、搬运工具及路线等,规划适当储存空间及仓位,并绘制《仓储平面配置图》标示于明显易见之处;各仓位所存货物分别以统一形式做明显标示,以便于日常仓储管理。

  3.1.2 仓库存放物品原则上应定点定位,若仓位不足时,则可将下列各项物品合并存放同一料位,并以明显标示区分,防止错用、错发。

  (1) 进出频率低者。

  (2) 数量少者。

  (3) 容易分辨、分开者。

  3.1.3 库存物品应视需要做相应包装,避免碰撞、磨擦埙坏或脏污表面。

  3.1.4体积小、重量轻之物品,原则上存放于较上层仓位,较重者存放于下层,体积庞大者则放置于地面固定区域内,货物存放和码垛应整齐,之间还应保持适当间隔,以安全第一、进出方便、节约库容为原则。

  3.1.5仓管人员应经常检查物品是否受潮、损坏变质,随时保持堪用状况。

  3.1.6仓库应设置一般度量衡器具,供常规收发及检验使用。

  3.1.7仓管人员在物品进出作业中,应确实审核各项异动单据无误后,方可办理进出作业,并应当日完成进出帐目登录,以维持最新的库存数据。

  3.1.8仓管人员应经常抽点实物库存,发现帐、物差异时,应即及时查明不符原因,以符合帐物一致要求。

  3.2 仓储安全:

  3.2.1 仓储区域应设置适当消防及防盗等安全防护措施。

  3.2.2 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险性物品应隔离保管。

  3.2.3 存放过久会变质的物品,应注意保存期限,超出保存期限之物品,使用或出货前应先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出货。

  3.2.4 仓管人员应妥善保管各类物品,若因不可抗拒因素而致损失时,应即制定处理对策,呈报并依公司核示结果相应处理。

  3.2.5业务部门应根据以往销售状况及客户订单状况配合仓库制定出常用货品的安全库存量,仓管人员应保证名录所列货品保持在安全库存数以上,在库存低于安全库存时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员适时、适量采购。

贸易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团的组织建设,规范团费收缴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团费的收缴

  第二条团费集中收缴时间上半年5月份、下半年10月份。

  第三条团费交纳标准为每月1角,全年1.2元。凡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在册团员,都必须交纳团费,自愿多交者不限。保留团籍的学生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可不交纳团费,也可自愿交纳。

  第四条各团支部应将本支部团员交纳的团费全部上交校团委,不得擅自留用。

  第五条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拒交团费者,作自行脱团处理。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报校团委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六条团支部收取团费后须做好交纳情况的登记工作,并将交纳情况登记文档与团费一同交至校团委。校团委汇总后填写《团费上缴表》(一式两份),一份自行存档,一份连同应交团费于每年11月1日前上交蚌埠市教育局团委,并做好登记以及立账工作。

  第三章团费的管理

  第七条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的'必要开支。以下开支可从团费中列支:

  (一)团员、团干部学习;

  (二)订阅必要的业务学习、团员读物和杂志;

  (三)组织开展团内表彰活动;

  (四)举办团日活动。

  第八条校团委设专人负责团费的管理工作。团费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做好帐目移交工作。

  第九条团费的支出要有原始凭证。原始凭证需有经手人和审批人签名,并注明详细用途。

  第十条用团费所购买的各类物品,要建立分发帐册,做到票、帐、物相符。

  第十一条校团委要建立团费收支帐簿,做到手续健全、帐目清晰,并应定期公布团费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团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准借支、侵占和滥用团费。

  第十三条校团委每学年至少对各班团支部团费交纳情况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作为团内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校团委。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贸易管理制度5

  “外贸法”规定中国政府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基本管理原则:

  国家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逐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但是,国家基于下列原因之一,可以限制国际服务贸易:

  1、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为保护生态环境;

  3、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的服务业;

  4、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该法还规定,对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际服务贸易,国家予以禁止: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贸易管理制度6

  一、国际贸易部工作职责

  1、 负责公司国际贸易系统的整体运营和所有的对外业务,完成公司的对外贸易年度经营目标;

  2、 建立健全国际进出口网络体系,拓展国际市场,推广及销售公司产品;

  3、 负责整个外贸流程的操作、跟踪、控制,相关外贸单据的缮制;

  4、 协调与各部门的工作关系,合理、及时的安排进口、生产、运输出口;

  5、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产品对外出口价格;特殊情况必须请示领导;

  6、 负责公司所有国际客户的接待及项目的谈判;

  7、 负责公司国际推广展会的筹办和落实;

  8、 无条件服从公司政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国际贸易部管理制度

  外贸部分业务组和单证员,两者形成外贸团队共同协作完成公司的出口业务和相关外贸工作的服务。在公司创业初期,由于业务量不大,可以一人多职,如业务员可以负责单证的处理。

  外贸部所需单据将统一格式,单据号码也使用统一编号,以便查询有据。

  三、业务部职责:

  1、 积极开展市场调查、分析和预测;做好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反馈,掌握市场动态。

  2、 配合公司制定出口销售计划,完成公司预定出口目标

  3、 负责市场开拓与配合公司宣传工作(如展会、网站),努力拓宽业务渠道,不断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及时回复客户的传真和Email,要求当天的函件必须在当天给予回复,如果工作量较大也要给出相关回应以体现公司的形象

  4、 与客户洽谈直到形成订单合同,配船订舱协调好货物装船时间和提单出证要求;将订单信息反馈给单证组,要求单证组按具体要求出具相关单据,并负责整个订单的全局跟踪

  5、 负责出口单据的最后审查工作,并提示财务部做银行交单记录

  6、 负责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增进客户关系,及时解决客户的问题,并将产品质量信息及时反馈到市场部和品管部;提高客户满意度,增强企业信誉

  7、 负责出口应收帐款资金的`回收工作,及时跟踪货款到帐日的应收情况,提醒单证组及时取得银行水单并交付财务部进行出口核销工作

  8、 协助单证员做好基本资料归档工作,并对资料信息和整理工作作应有的指导

  9、 负责编制出口统计报表。做好出口统计核算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种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及时汇总填报年、季、月度出口统计报。

  四、单证员职责:

  1、 做好基本资料归档工作,要求对客户资料、报价单、订单合同(包含出口合同下的一切单据备份)进行清晰的分类,作为后来做客户跟踪、查询、统计的有效资料

  2、 配合业务组缮制和准备相关出口单据:出口报关单、代理报关委托书、核销单、产地证、保险单、发票、装箱单、质检单、船证明、提单、汇票、银行交单申请书等必备单据

  3、 及时跟踪已完成订单的银行结汇情况,反馈给业务组;已结汇的订单,及时取得水单等相关单据交财务部签收进行出口核销和退税工作,如有支付国外佣金的订单,还要进行佣金的支付工作

  4、 协助业务组处理相关办公室工作,如:业务组人员不在接听电话留口讯,接发传真,叮嘱发货,邮寄样品,查询等工作。

  5、 及时跟进外汇核销工作。

贸易管理制度7

  仓库管理工作是公司货品流通到中转站的调度运作,是公司各部门工作能协调一致的重要环接之一,为使本公司的'仓管工作有条不紊,做到踏实、准确、快捷,特制订本仓管制度:

  一、 健全发货手续,见单发货,发货时仓管员做到一看(看清楚发货单的内容和货品标签,对号发货);二数(数清货品数量);三核对(上车后再核对放行)。

  二、 要求仓管员熟记库内货品种类,发货做到准确、快捷,操作熟练。

  三、 做好货品出入登记工作,记录每批货的入库数量和入库时间,做到先进先出。登记每批货每次的出库数量,做到每批货的进出数量平衡。

  四、 当日货单当日做帐,及时统计销售额和库存数,为经理决策 提供准确数据。

  五、 保持库内清洁卫生,做到货品摆放整洁。

  六、 提高警惕,做好防盗工作。做到离库先锁门;任何人

  不准带包进仓库;不得在仓库内接待与工作无关人员;钥匙不离身,不得让别人携带,每次都要亲自开门。

  七、 不准在仓库内吸烟或带其它火种进库。

  八、 仓管员掌握着公司的销售数据各种货品价格,不能随便与人谈论,以免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

贸易管理制度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结合公司的业务经营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是以独立法人注册的有限公司,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属于投资人。

  第三条

  公司发生对企业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资本性支出、经营性支出及利益的分配等重大财务决策,均需由董事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和缴纳各项税费。

  第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和监督工作,有效地利用企业的各项资产,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宏顺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公司。

  第二章 会计机构设置

  第七条

  公司设立财务部,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服从总经理的领导,财务经理协助总经理做好对财务的组织领导工作,并负责监督实施。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设四人,部门主管、主办会计、出纳、服务结算。

  部门主管,主要负责整个公司的财务工作,包括融资、税务、编制预算、进行财务分析等,在部门内一般负责总账、会计报表、税务报表审核、整车及服务成本结转,凭证审核;

  主办会计,主要负责对账、记账、制作凭证、开整车发票、报税和做日常辅助报表; 出纳员(外出纳员),主要负责收取整车款和公司日常业务支出,联系银行业务。如果有融资车业务,要负责与银行交涉办理整车合格证核对及存取业务;

  服务结算员(内出纳员),主要负责收取服务收入款,备件收入款,精品安装收入款,作服务业务结算,并每日将收取的款项交公司财务,作营业日报表。负责融资车款的收取和日常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及账务管理

  第九条 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公司以此进行工商登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公司据此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 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在经营期内,除投资者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十一条 为适应业务经营需要,公司可以各种合法方式筹集资金,但事前必须征得董事会和管理公司的批准。筹集的资金是企业的“负债”,偿还期在一年以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内)的是流动负债,偿还期在一年以上(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是长期负债。适度的负债是企业开拓经营、促进发展的措施之一。

  第十二条 公司享有对投入及筹集资金的经营权,可用于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其它资产的占用。资金管理的目的,在于令各项资产的占用趋于合理。

  第十三条 公司筹集资金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相应资产的价值。

  第十四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

  (一)公司的货币资金,由财务管理部集中、统一管理。

  (二)公司的资金执行预算管理。即总经理有在董事会批准的预算内支出的审批权,如果预算内支出不够,必须以专项审批单的的形式向董事会申请特别预算,专项审批单经分管财务经理审核后,董事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现金的管理

  公司现金的收、付、存由财务管理部统一管理。以下情况例外:

  为便利工作,给经常有小额现金支出的部门(如收银员、食堂、采购员、牌照员等)核定一定数额的备用金。定额备用金的限额由总经理审批。

  现金的使用范围:依据国家规定的现金适用范围严格执行。

  (三)存货的管理

  公司的存货包括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和在途物资。

  售后服务部对零部件应确定合理库存。正常补库经部门经理和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外采部分,是指通过非厂家零配件(包括精品及装饰)销售渠道采购的商品,单笔采购金额超过3,000元或者1个月内采购次数超过两次(含两次),必须与供应商签定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事前经市场部审批、报财务部备案后执行。 库存商品包括商品车、二手车、零配件、精品及装饰、油漆、辅料及代销商品等。公司对库存商品中的商品车、二手车采用个别计价法进行核算。零配件、精品及装饰、油漆、辅料及代销商品等数量进价金额法进行核算,会计核算按进价总金额登记进、销、存变化,库管员设置明细帐,登记数量、金额的进、销、存变化,要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库存商品要求定期(季度)或不定期的进行实地盘点并出具相应盘点报告。代销商品必须严格执行库存商品管理相关规定,且单独设置“委托代销商品”和“应付代销商品款”科目进行过渡核算。

  存货发生短损、溢余,应及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将结果以内部行文的形式上报总经理审批后区别情况分别处理。若涉及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必须上报董事会批示后方可处理。存货盘盈,计入“营业外收入”;存货盘亏毁损,剔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和残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存货毁损且属于非常损失的,剔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的劳动物资。公司的低值易耗品分为实物资产、工具及消耗品三类。

  实物资产(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20xx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工具及消耗品(即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的实物资产),在领用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除工具外的公司公共的低值易耗品,由行政办公室统管,其他各部门单独使用的,由各部门管理。工具由售后服务部专职库管员负责管理。个人专用工具由使用人专门管理。

  对工具以及个人专用工具由库管员设置工具使用台账,实施帐外资产管理。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月末将未确认收入的滞库车等领用零部件及材料部分应转入“在途物资”核算。

  (四)公司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待摊费用、其它应收款项等),同属流动资产。待摊费用是指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摊销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除待摊费用之外的各种应收预付款项,财务管理部应分别按客户或供应商设置明细帐,经常核对并督促清理,严防呆帐、坏帐的发生。要求财务管理部于每月底三个工作日前向各责任人下发催款通知书,到每月5日上报财务月报时,将催款未果的情况统计上报财务管理中心。

  (五)公司暂不计提坏帐准备金,一旦发生坏帐损失,必须经管理公司审批后,根据管理公司批复意见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

  (一)公司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购买固定资产需向董事会上报专项申请,申请中要注明购买理由、购买价格、使用及管理部门等,同时要上报资产购买合同,待董事会审批后方可购买。

  (二)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以下规定办理:

  1、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购入价加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装卸、包装、安装调试、保险费用和缴纳的税金计价,国外购入的还应包括进口税金。

  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净支出计价。

  3、其他单位投资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算。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装卸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5、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作为改扩建的固定资产价值。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7、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以所附单据确认的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计算。

  (三)公司的固定资产,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分别核算。

  (四) 公司的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直线法)计提折旧,计算方法: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各类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统一按资产原值的5%计算。

  (五)在建工程支出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或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在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支出。在建工程支出按实际成本计价。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提的折旧。在建工程完工以前因试营业发生的营业收支,计入当期损益。 (六)公司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计提折旧范围:房屋和建筑物;在用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季节性停用、修理停用的设备;融资租入和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2、下列固定资产不提折旧:未使用、不需用的机器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以前;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从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仍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3、公司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按实支数核销,不采用预提方式。一次核销大修理费用较多时,可分期摊销,摊销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4、公司公共的固定资产,由行政部统管;销售部门单独使用的,由各销售部门管理。各部门分别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财务部要求各部每季度进行一次全盘,要求帐帐、帐实核对。

  5、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清理、报废的净收入(或净损失)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分别计入营业外收支。固定资产清理及处置必须经公司财务管理部审核,执行总经理审批。各司试乘试驾车辆(不论上牌与否),在处置时必须上报财务部。

  具体管理办法参阅行政管理手册相关章节 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和其他资产

  (一)公司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店徽)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软件等。

  (二)无形资产按以下规定计价:

  1、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2、自行开发按法律程序认可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净支出计价。

  3、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价格评估计价。

  4、投资方作为资本金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按平均年限法计算。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规定的使用年限分摊;无规定使用年限的,其摊销期限五年。转让或出售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 (四)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装修、装潢的净支出等。其中开办费包括筹建期间的人员工资、培训费、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利息支出等开办期间的损益。

  开办费自投产营业之日起,按五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按“租赁期与耐用年限孰短”的原则分期摊销;固定资产的装修、装潢净支出,按立项装修、装潢后固定资产的耐用年限分期摊销。

  其他资产包括临时设施、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临时设施是指企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进行而建造的各种简易设施。临时设施以建造时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按工程受益期限分期摊入工程成本,报废清理回收的残值扣除清理费用后计入“营业外收支”。

  第十七条 成本费用管理

  (一)公司有关购、销、存业务的各种耗费(包括直接耗费和间接耗费)均计入成本或费用。 (二)下列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1、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购建支出及相关费用。

  2、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其它支出。

  (三)公司采用个别计价法(与厂家相应系统核算方法一致)计算和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维修车间领用物资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维修成本。

  (四)公司的费用开支,根据其发生环节和费用属性,分为“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1、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分别计入经营费用和管理费用。

  2、员工福利费:指除法定社会福利外所有在员工福利方面的支出,即在员工医疗、员工就餐、交通、住房等方面投入的非法定性费用,主要含各项补助,如话费补助、交通补助、住房补贴等、驻外人员探亲差旅费、员工餐费、过节费、医药费等,但差旅补助不包括在内,根据帐务处理归属于差旅费。

  3、工会经费:所有在组织员工活动方面所投入的费用。职工教育经费:聘请培训讲师、外派参加培训所产生的培训报名费、资料费、培训差旅费以及内部购买培训教材等所有在员工培训方面投入的费用,包括培训而发生的差旅费。公司每月按职工应发工资总额的2%比例计提。

  3、公司的工资及奖金分配,原则上应坚持工资增长速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速度,员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速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公司制定薪酬制度、分配方案及工资总额,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销售及利润管理

  (一)公司商品销售收入按以下原则确认。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以货款已经收到或取得收取货款的凭证、且发票帐单和商品(或提货单)已交付购方(交付提货单者,则不论商品是否已发出)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2、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按合同约定全部价格作为本期销售收入的实现,未收到款项的部分确认为企业的债权。

  3、预收货款,发票帐单和商品(或提货单)已交付购方(交付提货单者,则不论商品是否已发出)时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二)销售商品时,给予购货方的销售折扣、折让、计入相应商品的“商品销售折扣与折让”科目,这里包括赠送各式商品和服务的成本(仅限于管理报表)。销售商品退回,冲减当期商品销售收入。

  (三)一个会计期间内各项收入之和减去各项支出(成本、费用和损失等)之和的差额,是企业的利润;以上差额小于“零”时,则表示企业当期亏损。

  (四)公司的净利润交由董事会统一分配。

  第四章 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在会计核算中,财务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会计事务,编制财务报告,进行业绩评价。

  第二十条 会计核算应遵守会计核算的基本操作规范。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范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及其说明。

  第二十二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二十三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五章 税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据税法规定,保证纳税及时、准确。

  第二十五条 公司流转税,依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正确核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所得税,依税法规定正确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按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个人所得税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国家其他规定缴纳国家征收的各种税费。

  第二十九条 公司享有各种减免税政策,应依据享有减免税的规定处理利得。

  第六章 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一)会计人员进行监督的依据是:

  1、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2、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3、省、州、市财政部门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4、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5、公司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6、财务管理规范及公司各部门制度及工作流程。

  (二)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财务经理及总经理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三)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财务经理、总经理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四)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1、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2、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3、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五)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纠正无效的,应当立即向财务经理、总经理报告,请求处理。

  (六)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会计人员应对公司相关商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按照董事会要求接受上级相关部门审计时,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当事人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会计工作交接

  (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三)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置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四)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一般人员交接,由财务经理负责监交;财务经理交接,由总经理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管理公司财务总监或审计部派人会同监交。

  (五)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每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六)财务经理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七)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八)会计人员临时离岗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财务经理或总经理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岗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财务经理和总经理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的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其它

  (一)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1、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管理部保管,法定代表人名章由总经理保管(总经理离岗时交由行政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人员保管)。

  2、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使用需经财务经理审核批准,并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3、严禁在空白单据上加盖公司印鉴。

  4、所有印鉴应放置于保险柜内,每天用完后放回原处。

  5、印鉴的具体管理规定参照行政管理细则之“印信管理办法”。

  (二)公司所有生效合同一式两份,财务部存一份原件、行政办公室存一份复印一份。 (三)各部门人员的人事变动,财管部按人力资源部管理细则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有关个人挂帐部分必须清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在科目余额中不得有离职人员的往来帐目。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加强公司各种会计档案的保密性,任何人不得乱放或丢失,严禁转借。

  第三十四条 财务管理部门必须每月按时向上级及财税部门报送报表,因逾期造成的经济罚款由财务人员自负。

  第三十五条 当月的财务报表及分析,财务管理部必须在次月的五日前,由财务经理做分析报告以书面形式提交总经理,并上传财务总监。财务分析应着重分析以下内容:

  1、本月收入情况分析,要进行对比分析,针对变化较大的部分从财务角度提出自己的看法及建议。

  2、本月成本情况分析,要进行对比分析,针对变化较大的部分从财务角度提出自己的看法及建议。

  3、费用分析,对本月预算执行及超出预算的费用要着重分析。

  4、其他重大财务事项说明及分析,包括人员、资金等重大财务事项。

  第三十六条 各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各种分析、总结等,在年终时必须分别造册,登记归档,按不同的保管年限进行保管。

  第三十七条 每年年度结账后,按要求打印会计账簿,订本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由经管人按结账方法的规定,注销空白账页,交保管人员统一登记归档保管;会计要按要求打印会计账簿,活页账要由经管人按顺序编写连续号,撤出空白账页,用线绳锁紧账册后交保管人员统一登记归档保管。

  第三十八条 会计报表要按月度顺序存档保管。

  第三十九条 凡存档期已满需销毁的会计资料,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按规定销毁。

  第四十条 为配合每年度税务年检及公司管理条例,每年二月份前进行上一年度财务自查审计工作并将自查结果上报总经理。

  第四十一条 立卷要求:

  1、凭证装订整齐。

  2、账簿要结清封死,填写齐全,印章清晰,印花税票要粘贴足额,并画销或注销。

  3、报表要按月份装订成册,规定报表之外的附加报表和临时报表,尺寸要控制在统一报表尺寸之内。

  第四十二条整理分类:

  会计档案按年度分成报表、账簿、凭证三大类,报表报年度、季度、月份分别组卷,凭证按时间和凭证号顺序组卷。 第四十三条

  会计档案的调阅

  会计档案调阅时,由档案管理人员调出所需账册,调阅人当时查看。借阅人应对档案完整性负责,不得擅自涂改、勾画、剪裁、抽取、拆散或损毁。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

  第八章 说明

  第四十四条 公司将根据经营或管理情况的变化,对本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附则进行适当修订和补充,经董事会核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由宏顺公司财务管部负责解释。

贸易管理制度9

  1、凡属医疗、教学、科研所需用的仪器、设备、卫生材料、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等,均由相关部门统一负责采购,供应、调配和维修。采购工作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依据招标后中标结果定点采购。招标范围以外的商品,须经院领导批准通过政府招标采购后,方可进行采购。

  2、根据院年度工作要点和规划,编制采购预算。

  3、应成立专门的'组织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论证、报批、招标、商务洽谈等工作。

  4、一般医疗用低值易耗品、物资材料等,根据院内工作需要和库存量制定月采购计划,进行定点采购。

  5、所有采购商品,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质量标准和检测标准。采购人员要认真查验注册证、合格证、检验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6、采购员和保管员要严格遵守入、出库验收制度。每月汇同会计核对盘点一次。年底全面盘点一次,制表上报。

  7、库房物品要按性质分类保管,作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贸易管理制度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贸易业务运作的管理,规范贸易业务流程和资金运作流程,有效防范和管理贸易运作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贸易业务是指按照公司制定的贸易任务和目标所从事的所有相关业务活动。

  第三条 进行贸易业务运作,要以扩大公司的经济总量为指导思想,坚持“扩大规模、提高效益、风险可控”的原则,利用公司在资金、品牌等优势,在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矿产品以及化工产品等多个领域全面推进贸易战略的实施。

  第二章 贸易业务管理体系

  第四条 公司贸易业务管理体系体现业务运作和业务监督双线控制、强化目标控制和过程管理,形成决策迅速、流程顺畅、运作规范、风险可控的贸易业务管理体系。坚持“集中管理、分层负责”的原则,具体细分为决策层、主管层、执行层和监督考核层。

  第五条 公司总裁办是贸易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制定公司贸易战略与目标并授权总经理贯彻实施贸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根据总裁办的授权对贸易业务实施领导,其职责是:

  (一)组织拟定和实施贸易业务管理制度。

  (二)审批年度贸易计划。

  (三)履行总裁办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司分管贸易业务的副总经理负责贸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拟定和实施贸易业务管理制度。

  (二)组织审议年度贸易计划和指标。

  (三)履行总经理授权的其他贸易业务管理职责。

  第八条 公司分管风险管理的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贸易业务的监督控制流程,领导公司法务部、公司财务部,对公司贸易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公司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审核贸易业务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

  (二)负责监控贸易的现货与期货业务。

  (三)审核进行贸易运作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贸易部上报的期货操作申请报告并签署风险评估意见。

  (四)负责对贸易操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提出预警。

  (五)审核贸易资金授信额度申请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审核贸易业务相关的期货操作评估报告。

  公司法务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审核客户的资质。

  (二)负责审核贸易业务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的合规性。

  公司财务部的职责:

  (一)参与贸易总指标的制定以及贸易年度计划的讨论。

  (二)审核贸易资金授信额度申请或追加计划并提出意见。

  (三)做好贸易资金授信额度内的资金调拨。

  (四)根据国家《企业会计准则》对贸易业务运作相关部门的期货保值和对应的现货进行综合评价。

  第九条 贸易部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贸易业务的具体执行以及贸易业务开展的统一协调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贸易的战略规划、协调管理、制度建设、指标分解考核、进度安排、贸易相关数据的统计与汇总。

  (二)按照公司的任务要求,履行贸易任务,完成规定的指标。

  (三)制定年度贸易资金使用计划,提交贸易资金授信额度申请或追加申请。

  (四)加强协调与服务,营造良好的贸易环境,着力构建与公司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贸易管理运行机制,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五)制定贸易业务运作相关的绩效考核办法。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十条 现货采购与销售业务流程

  采购流程:

  贸易业务人员进行国内现货采购时,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买卖双方确定合作意向后须签订购销合同,作为付款依据。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及时签订合同的,事后必须补齐。

  (二)合同签订完毕后,填写付款申请。付款申请业务员签字后,必须由主管领导签字,却因情况特殊不能及时签字的需电话或短信请示,事后补齐手续。

  (三)财务人员根据合同以及付款申请支付货款。

  (四)跟单助理收到提单后交给仓管进行入库或者发货,跟单助理和仓管分别做好记录购销明细账和出入库明细表,以便与财务进行核对。

  (五)采购操作完毕后,仓管及时联系仓库核实实际收货数量。

  (六)仓管核实实际收货数量无误后交予跟单,记入购销明细台账。结算根据购销明细台账及时清理尾款并索要发票。

  (七)发票收到后,结算核实发票无误后及时交给财务并登记进购销明细台账。

  销售流程:

  贸易业务人员进行国内现货销售时,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买卖双方确定合作意向后签订购销合同,作为发货依据。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及时签订合同的,事后必须补齐。

  (二)合同签订完毕后,仓管根据合同安排发货并开具提单。

  (三)财务人员根据合同确认收到款后,提单上签字确认后交予客户。

  (四)发货完毕后,跟单助理和仓管分别做好记录购销明细账和出入库明细表,以便与财务进行核对。

  (五)销售操作完毕后,仓管及时联系仓库核实实际发货数量。

  (六)仓管核实实际发货数量无误后交予跟单,记入购销明细台账。结算根据购销明细台账及时填写开票申请给财务。

  (七)财务开具发票后,业务负责交给客户并登记进购销明细台账。

  第十一条 期货业务流程

  进行期货操作时必须坚持“严格进行套期保值、禁止单边投机”的操作原则,遵守《中民公司期货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进行期货操作以前须拟定套期保值操作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期货操作涉及的品种、数量以及对应保值的现货品种、数量,并提供相应的现货合同作为依据。

  (二)套期保值申请报告报送公司期货业务决策委员会签署意见后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三)公司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进行贸易运作的期货操作进行实时监控。

  第十二条 资金调拨流程

  (一)每年底由贸易部统一向公司申请资金授信额度,审批后根据进行贸易运作的各个贸易品种任务指标进行分配。

  (二)进行贸易运作时,在授信额度范围内的资金调拨,超出授信额度范围。

  (三)期货保证金的资金调拨须按照公司期货业务管理制度中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授信额度申报以及使用

  第十三条 每年末由贸易部统一向公司申请授信额度,申请上报公司主管贸易业务的副总经理、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审批,同时抄报公司财务部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

  第十四条 进行贸易运作的贸易部按照批准后的授信额度进行使用,如遇特殊情况,在不超过公司批准的授信额度范围内?

  第十五条 年度授信额度使用完毕需追加时,由贸易部上报追加授信额度申请,须陈述详细理由,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签署意见后,上报公司审批。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贸易风险管理应体现风险管理的前瞻性和动态性,利用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管理机制,预防、发现和化解公司贸易业务运作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贸易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公司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公司财务部、公司法务部。

  公司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委派专人负责贸易业务的具体运作风险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评估贸易现货以及期货操作方案。

  (二)监控贸易业务现货买卖流程、期货流程以及资金调拨流程,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预警。

  (三)检查操作人员的操作行为是否符合操作计划和报备的方案。

  (四)对贸易现货对应的期货头寸进行监控和管理,确保套期保值的正常进行。

  (五)定期评估贸易操作执行情况。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贸易部每日向公司相关领导报送贸易额完成情况、持仓头寸日报。

  第十八条 贸易部每周向公司相关领导报送贸易额、利润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 贸易部每月向公司相关领导以及公司财务部、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贸易工作月报。

  第二十条 法务部定期编写期货评估报告,综合评价贸易期货保值情况。

  第二十一条 贸易部负责编写年度贸易操作计划以及年度资金授信额度申请报告。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贸易运作过程中的所有合同、资金调拨审批、合同评审、指令文件等相关书面、电子材料都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进行贸易运作要建立完整的.期货、现货相关资料(包括合同、资金调拨签字、期货方案等),并纳入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所有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至少15年。

  第八章 考核奖惩制度

  第二十五条 考核奖惩的目的是充分发挥贸易操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效率,防范风险。

  第二十六条 对贸易业务操作人员的考核,要引入竞争机制,采取与操作人员业绩挂钩的办法,具体考核标准参照《中民总公司贸易部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从事贸易业务的人员违反本规定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与批评、警告、罚款、调离岗位、开除公职等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操作人员由于操作失误导致的过失行为、不按规定程序操作、越权操作等;

  (二)由于个人疏忽导致资金或者货物出现问题的行为、由于个人失误导致档案管理记录不准确或记录丢失的过失行为、和他人勾结故意错报的违规行为、蓄意篡改档案的违规行为;

  (三)结算人员出现结算、核算错误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与他人共同隐瞒不报的行为;

  (四)资金调拨人员未能及时报告资金风险的行为、资金调拨不及时的行为、故意挪用资金的行为;

  (五)风险管理人员对交易监控不利的过失行为、未能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或者厌恶报告的过失行为、与他人勾结隐瞒的行为;

  (六)其他应当给与处罚的违规操作行为。

贸易管理制度11

  物业管理与维修科是总务处仓库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科室、中心是材料领用及使用的监督部门。仓库保管员是维修耗材进出库的具体管理人员。

  一、维修耗材入库规定

  (一)维修耗材采购回来后首先办理入库手续。由综合管理科协同物业管理与维修科监督供货商向仓库管理员逐件交接。库房管理员要根据采购计划单的项目认真清点所要入库物品的数量,并检查好物品的规格、质量,做到数量、规格、品种,价格准确无误,质量完好,配套齐全,并在接收单上签字(综合管理科、物业管理与维修科要在入库登记簿上共同签字确认)。

  (二)维修耗材进库根据入库凭证,现场交接接收,必须按所购耗材条款内容、质量标准,对耗材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入库登记。

  (三)维修耗材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入库。

  (四)维修耗材入库,要按照不同耗材的型号、材质、规格、功能和要求,分类、分别放入货架的相应位置储存,在储存时注意做好防锈,防潮处理,保证货物的安全。

  (五)维修耗材数量准确、价格不串。做到帐、标牌、货物相符合。发生问题不能随意的更改,应查明原因,是否有漏入库,多入库问题。

  (六)精密、易碎及贵重货物要轻拿轻放.严禁挤压、碰撞,倒置。其中贵重物品应妥善保存,以防盗窃。

  (七)做好防火、防盗、防潮工作,严禁无关的人员进入仓库。

  (八)仓库保持通风,保持库室内整洁,由于仓库的容量有限,货物的摆放应整齐紧凑,作到无遮掩,标牌要醒目,便于识别辨认。

  二、维修耗材出库规定

  (一)维修耗材出库,仓库管理员要做好记录,领用人签字。

  (二)维修耗材出库,数量要准确(账面出库数量要和出库单,实际出库实际数量相符)。做到帐、标牌、货物相符合。发生问题不能随意的更改,应查明原因,是否有漏出库,多出库问题。

  (三)仓库管理员严格执行凭发货单发货,无单不发货,内容填写不准确不发货,数目有涂改痕迹不发货。发货单由具体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由维修人员持单领用。发生上述问题时,管理员应及时的与具体管理部门责任人做好货物的.核对,保证发货的正确性。

  (四)为防止出现出库货物差错,要严格遵守出库制度,领取维修材料时维修人员应先写好出库单,并且由具体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仓库管理人员进行出库登记工作,完成后才可以到仓库领取货物。

  (五)保管员要做好出库登记,并定期向物业管理与维修科和财务部门做出入库报告。物业管理与维修科要监督保管员按月核对库房的维修耗材,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三、维修耗材仓库盘点

  (一)物业维修与管理科负责组织仓库盘点,可以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与。

  (二)仓库盘点分月盘点、学期盘点和年度盘点。月盘点以“抽查”为主,重点抽查出库比较频繁的材料品种;学期盘点和年度盘点定期在学期末、年度末进行,要对仓库整体盘点。

  (三)盘点时必须详细记录盘点情况,参加人确认签字。

  (四)盘点后,物业管理与维修科应对各类材料进行分类统计,以便核定使用部门提出的下个采购计划。

  四、废件回收

  为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凡维修的废件在固定资产帐的要办理入库。由使用单位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贸易管理制度12

  一、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管理制度

  为了鼓励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对外自主权,国务院对外经济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涉及到的相应内容做出了规范,对外贸易经营者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总和构成了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管理制度是我国对外贸易众多管理制度之一。

  我国目前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管理,遵循自主申请、公开透明、统一规范、依法监督以及各类所有制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原则,实行登记和核准制。也就是企业在从事对外贸易经营前,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核准并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后,方可在其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国务院主管部门也可以对部分进出口商品,或者在一定期限内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国营贸易管理或指定经营管理。

  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管理制度是由进出口经营权管理制度和进出口经营范围管理制度组成。

  (一)进出口经营权管理制度

  进出口经营权是指在我国境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国家批准所享有的对外签订进出口贸易合同的资格,又称对外贸易经营权。这种经国家批准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相关法律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称为对外贸易经营者。

  目前在我国还不是任何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从事对外贸易活动,只有那些经过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和组织,才能有权对外签订贸易合同。获得外贸经营权的法人或组织凭批准文件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向海关进行企业备案。

  1.对外贸易经营者条件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具备: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

  (3)具有其经营的对外贸易业务所必需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

  (4)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具有必需的进出口货源;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种类我国对外贸易经营者主要有:

  (1)隶属于原外经贸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专业外贸公司;

  (2)有权自营进出口的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及各类内资生产型企业;

  (3)对外经营科技产品的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

  (4)从事国际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国际合作公司等。

  (二)进出口经营范围管理制度经营范围系指国家所允许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具体商品类别和服务项目,具体体现在国家所允许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内容和方式。经国家批准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所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

  1.经营范围的规定在我国,除国家实行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以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限制经营的个别商品外,不同类型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所享有的进出口经营权是各不相同的。

  (1)对于隶属于原外经贸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专业外贸公司专业外贸公司是目前我国对外贸易的一支重要力量,主要经营有关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和在国际市场上垄断性、竞争性较强的以及依照政府间双边贸易协定的商品,并负责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代理国内其他企业进行进出口业务。

  (2)有权自营进出口的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及各类内资生产型企业其经营范围仅限于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技术、设备、零部件和原辅材料,出口本企业自产产品。

  (3)对外经营科技产品的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其经营范围仅限于进口本院所科研和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技术、设备和零部件,出口本院所研制开发的技术和自产的科技产品。

  (4)从事国际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国际合作公司按照其国际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其项目需要,对其进出口经营范围进行单独审批。

  2.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制度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制度的实质是国家通过对进出口经营权的登记和核准管理,规范我国对外贸易秩序;通过对进出口经营范围的管理,建立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制度,使国家能够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进出口商品实行有效的宏观管理。

  (1)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及其区别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都是指政府授权一些公司代理某种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它们的区别在于,根据我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所的,国营贸易是可以一直保留下去(除非另有规定,如植物油),而指定经营则是需要在谈判结果所的时间内取消。

  (2)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主要规定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进出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实行指定经营管理的进出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未列入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和指定经营企业名录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从事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的进出口贸易;国营贸易企业和指定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正常的商业条件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以非商业因素选择供应商,不得以非商业因素拒绝其他企业或者组织的委托。

  (三)我国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管理制度的发展方向1.逐步放开对外贸易权对外贸易权即对外贸易经营权。我国自2001年7月起,对企业获得对外贸易权实行登记和核准制,在此之前,我国实行的是对外贸易权许可制。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企业在依法注册后,就可以获得进出口权。在我国为加入WTO所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在加入WTO3年后,我国将取消贸易权管制,对所有在中国的企业经过注册登记后都可以获得对外贸易权,但国营贸易除外。目前我国新实行的登记和核准制,就是为履行对外、最终实现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一种过渡措施。

  2.保留国营贸易并逐步取消指定经营为使我国在加入WTO后保留对进出口的合法调控手段,我国在WTO谈判中要求对重要的进出口商品继续实行国营贸易。同时,我国将在加入WTO3年内,每年调整和扩大指定经营制度下的企业清单,并最终取消指定经营制度。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是我国贸易管制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荣誉和对外贸易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内的生产、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保护我国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含义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是指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我国政府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出入我国国境的货物及其包装物、物品及其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和进出境人员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手段的总和。其国家主管部门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范围

  (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实行目录管理,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对外贸易需要,公布并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法检目录商品)。该目录所列名的商品称为法定检验商品,即国家规定实施强制性检验的某些进出境商品。

  (2)对于法定以外的进出境商品是否需要检验,由对外贸易关系人自行决定。对外贸易合同约定或者进出口商品的收发货人申请检验检疫时,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实施检验检疫并制发证书。此外,检验检疫机构对法检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可以以抽查的方式予以监督管理。

  (3)对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或重要环境及卫生、疫情标准的重要进出口商品,收货人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监装,以及保留货到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条款。

  2.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组成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内容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以及国境卫生监督制度组成。

  (1)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所进行品质、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我国实行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商品检验机构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我国商品检验的种类分为4种,即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正鉴定和委托检验。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进出口商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动植物检疫的进出境的监督管理制度。

  我国实行进出境检验检疫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动植物检疫监督管理的方式有:实行注册登记、疫情调查、检测和防疫指导等。其管理主要包括: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进出境携带和邮寄物检疫以及出入境运输工具检疫等。

  (3)国境卫生监督制度国境卫生监督制度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其他的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在进出口口岸对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货物、运输容器以及口岸辖区的公共场所、环境、生活措施、生产设备所进行的卫生检查、鉴定、评价和采样检验的制度。

  我国实行国境卫生监督制度是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其监督职能主要包括:进出境检疫、国境传染病检测、进出境卫生监督等。

  (二)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外贸易不断扩大,出入境检验检疫对保证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保证农林牧渔业的生产安全和人民健康,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1.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为涉外经济执法机构,根据法律授权,代表国家行使检验检疫职能,对一切进入中国国境和开放口岸的人员、货物、运输工具、旅客行李物品和邮寄包裹等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对涉及安全卫生及检疫产品的国外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和检疫条件进行注册登记;对发现检疫对象或不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商品、物品、包装和运输工具,有权禁止进口,或视情况在进行消毒、灭菌、杀虫或其他排除安全隐患的措施等无害化处理并重验合格后,方准进口。对于应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注册登记的向中国输出有关产品的外国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取得注册登记证书,其产品方准进口。这些强制性制度,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

  2.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维护根本经济权益与安全的重要的技术贸易壁垒措施,是保证中国对外贸易顺利进行和持续发展的需要世界各主权国家为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保障工农业生产、基本建设、交通运输和消费者的安全,相继制订有关食品、药品、化妆晶和医疗器械的卫生法规,各种机电与电子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涉及安全的消费晶的安全法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法规,检疫传染病的卫生检疫法规,规定有关产品进口或携带、邮寄入境,都必须持有出口国官方检验检疫机构证明符合相关安全、卫生与检疫法规标准的证书,甚至规定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与安全卫生保证体系,必须经过出口国或进出口国官方注册批准,并使用法规要求的产品标签和合格标志,其产品才能取得市场准入资格。许多法规标准,已形成国际法规标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合理利用国际通行的非关税技术壁垒手段,保证中国对外贸易顺利进行和持续发展的需要。

  3.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对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促进农畜产品的对外贸易和保护人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使其免受国际上重大疫情灾害影响,是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担负的重要使命。对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品,以及装载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品的容器、包装物和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含集装箱)实施强制性检疫。这对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等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疫情性传入传出,保护国家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履行我国与外国签定的检疫决定书的义务,突破进口国在动植物检疫中设置的贸易技术壁垒,从而使中国农、林、牧、渔产品在进口国顺利入境,促进农畜产品对外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4.国境卫生检疫对防止检疫传染病的传播,保护人体健康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屏障中国边境线长、口岸多,对外开放的海、陆、空口岸有100多个,是世界各国开放口岸最多的国家之一。近年来,各种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仍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发生和流行,还出现了一批新的传染病,特别是鼠疫、霍乱、黄热病、艾滋病等一些烈性的传染病及其传播媒介。随着国际贸易、旅游和交通运输的发展,出入境人员迅速增加,随时都有传入的危险,给各国人民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因此,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强制性检疫,对防止检疫传染病的传入或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具有重要作用。

  三、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汇、用汇。这里所提的国家有关规定就是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即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包括经营项目外汇、资本项目外汇、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人民币汇率的生成机制和外汇市场等领域实施的监督管理。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是我国实施外汇管理的主要手段,也是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

  (一)出口货物收汇管理我国对出口收汇管理采取的是外汇核销形式。国家为了制止出口企业外汇截留境外,提高收汇率,1991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及中国银行联合制定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该《办法》采用《出口外汇核销单》的方式,对出口货物实施直接收汇控制。《出口外汇核销单》是跟踪、监督出口单位出口后收汇核销和出口单位办理货物出口手续的重要凭证之一。该控制方式的具体内容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外汇核销单》,由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海关凭以接受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以核销收汇。

  (二)进口货物付汇管理进口货物付汇管理与出口收汇管理均采取外汇核销形式,国家为了防止汇出外汇而实际不进口商品的逃汇行为的发生,通过海关对进口货物的实际监管来监督进口付汇情况。其具体程序为:进口企业在进口付汇前,需向付汇银行申请国家外汇管理统一制发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凭以办理付汇,货物进口后,进口单位(或其代理)凭盖有海关出具的“报关单进口付汇核销专用联”连同报关单向外管局指定银行办理外汇核销。

  四、贸易救济措施

  我国2001年底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手段以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

  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都属于贸易救济措施。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的则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

  为充分利用WTO规则,维护国内市场国内外商品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秩序,我国依据WTO有关《反倾销协议》、肿M占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以及我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及有关针对保障措施的有关规定:(一)反倾销措施倾销一般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将产品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倾销从表面上看对进口国是有利的,但实际上,这种低价销售的背后,出口国为了垄断进口国市场,用价格手段扰乱进口国市场,打击进口国竞争对手,而这样的结果常使进口国的相关产业因不堪低价竞争而纷纷关闭,而造成进口国一系列的问题,如国内产品价格份额的减少,工业委缩、就业机会减少等,同时还会严重影响国家经济发展和国家财政。因此,各国往往通过国内立法手段进行反击。从反倾销的产生和其功能来看,应属于一种非关税措施。

  我国依据WTO关于《反倾销协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实施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和最终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是指,进口方主管机构经过调查,初步认定被指控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损害,据此可以依据WTO所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在全部调查结束之前,采取临时性的反倾销措施,以防止在调查期间国内产业继续受到损害。

  临时反倾销措施有两种形式:

  一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是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做出决定,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做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2.最终反倾销措施对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在正常海关税费之外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做出决定,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二)反补贴措施补贴是指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对企业提供财政捐助,以及政府对其收入或价格的支持,特别是出口补贴。补贴与倾销一样,也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

  反补贴与反倾销的措施相同,也分为临时反补贴措施和最终反补贴措施。

  1.临时反补贴措施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以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

  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做出决定,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2.最终反补贴措施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征收反补贴税。

  征收反补贴税,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做出决定,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三)保障措施保障措施是指进口国在进口激增并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保障措施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于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进口产品,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不公平竞争。

  根据wTO《保障措施协议》的有关规定,保障措施分为临时保障措施和最终保障措施。

  1.临时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如果延迟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进口国成员国可不经磋商而采取临时性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200天,并且此期限计入保障措施总期限。

  临时保障措施应采取增加关税形式。如果事后调查不能证实进口激增对国内有关产业已经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则增收的关税应立即退还。

  2,最终保障措施最终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纯粹的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形式。但保障措施应仅在防止或救济严重损害的必要限度内实施。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如果仍需以保障措施防止损害或救济损害的产业,或有证据表明该产业正在进行调整,则可延长实施期限。但保障措施全部实施期限(包括临时保障措施期限)不得超过8年。

  目前,我国正在对部分种类和规格的进口钢材,实施特别保障措施

贸易管理制度13

  第一章 权利

  一、学生的权利

  第1条 学生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

  第2条 学生享有在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范围内的学习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

  第3条 学生有权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时间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4条 学生有参加体育锻炼的权利。

  第5条 学生有权监督学生公寓、食堂、浴室、图书馆的服务质量,通过学生会等组织参与管理,有建议和批评权。

  第6条 学生有权对学校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等进行民主评议。

  第7条 学生有权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择业。

  第8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9条 学生有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

  二、学校的权利

  第10条 学校有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和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对学生进行全面的培养和教育。

  第11条 学校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令,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和实施各种规章制度,对优秀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

  第12条 学校有权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学生社团和学生自治组织进行管理。

  第13条 学校有权依据国家规定收取学费等有关费用。

  第二章 义务

  一、学生的义务

  第14条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学校的教育和生活秩序。

  第15条 服从学校管理,接收老师教育。

  第16条 崇尚科学、勤奋学习,夯实专业,提高素质,增强体制,全面发展。

  第17条 遵守社会功德,诚信守信,尊敬师长,讲文明,讲礼貌,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18条 团结互助,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19条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

  二、学校的义务

  第20条 学校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21条 学校为学生的成长和成才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校园文化气氛。

  第22条 学校做好学生的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对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服务。

  第23条 学校尽力为学生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24条 学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并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第三章 有关责任

  第25条 因学校方面的原因造成学生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学校根据国家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26条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住、拒不改正遭受损害的,由本人承担责任。家长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发生事故的,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负责。

  第27条 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含顶岗实习)及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的集体活动,应遵守活动纪律,否则造成本人、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该学生承担责任。

  第28条 根据教育部门有关规定,严禁非走读生学生在校外住宿。由于学生擅自在外住宿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29条 学生及家长申请为走读生的,在校外发生的安全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30条 学生在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31条 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外出,发生的一切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32条 学生参加实验、实训,应遵守操作规则及有关纪律,否则发生事故造成本人、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该学生承担责任。

  第33条 学生在校外就餐,引起食物中毒的;学生在校期间因病死亡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34条 凡学校明令禁止(如夜不归宿等)而学生违反规定,造成本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35条 根据本协议应由学生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学生及家长或监护人负责赔偿。

  第四章 附 则

  第36条 本协议使用于在校高职、中职学生。

  第37条 本协议自学生报名入学之日起开始生效,至学生办清毕业离校手续之日终止。

  第38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学校及学生本人各一份。

  第39条 本协议甲方由安徽科技贸易学校及校长签章,乙方由学生本人和其家长或监护人签章。

  甲方:安徽科技贸易学校(签章) 乙方(学生):____(签章)

  校长:____(签章) 家长(监护人):____(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贸易管理制度14

  人员分工

  第一条、组织机构

  组长:伏成(企业法人)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伏仕莲

  成员:伏成、秦咏梅、伏仕莲、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

  第二条、职责分工

  (1)组长为企业法人,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单位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为本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督促公司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员工按公司规定的食品质量安全制度执行;

  (3)公司内凡是直接接触产品的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是食品安全的执行人员,对各自环节负直接责任,并按公司食品安全制度履行自己的职责,保障所经营的食品安全卫生;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条、确保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未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第二条、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三条、公司为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建立健康档案,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的健康检查,员工患病及时建档,并经疾病控制中心检查无相关传染病者方可上岗。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检验报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及相关票据等相关证件。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经营包装食品的,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的采购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八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内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三条、本经营单位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第四条、经质量自检不合格的食品,应立即撤柜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不得进入本经营单位销售。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包括品种、产地、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文明经商、诚信经营,遵守有关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经营单位积极参与食品准入工作,遵守各项食品准入制度,接受工商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各项内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建立食品质量档案和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专人负责。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加强食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做好进货食品索票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保证食品来源合法真实;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对消费者作出如下食品质量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销售的食品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第八条、本经营单位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的日常巡查和市场检查,自觉学习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建议和顾客咨询投诉,完善售后服务措施,努力为所有消费者服务。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本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市场。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内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并建立销货台帐。

  第三条、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

  第四条、销货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五条、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七条、消费者有要求的,本经营单位在出售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应当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一)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二)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三)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

  (四)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第一条、为了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及事故进一步扩大,保障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落实食品安全环节的事故责任,进一步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司应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人员的抢救、就医工作,并做好医药费的安排工作;

  第三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法人应立即领导企业员工做好食品安全处置工作,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立即停止问题产品的销售;

  第四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司应全员努力,实行问题产品的召回制度,并通知各问题产品销售渠道,最大范围内防止事故扩大。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第五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司应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并做好事故赔偿工作;

  第六条、事故处理后,公司应进一步分析事故原因,找出公司内部的问题,全员树立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完善产品采购、生产、包装、销售各环节责任机制,为下一轮经营做好准备;

  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管理,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本经营单位的食品质量,确保食品消费安全放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协议准入,是指本经营单位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本经营单位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三条、食品购销挂钩形式包括: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挂钩制度。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应当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签订购销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订立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的考察工作,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六条、与本经营单位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食品,可简化准入手续,根据协议约定,凭证明供货方产品的票据进入本经营单位。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挂钩食品的质量查验,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

贸易管理制度15

  总则

  一、为了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增值,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监督、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三、企业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和资金运用全过程的监控,严格内部牵制制度,防止弊端。

  四、企业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都应当及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企业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修订原材料、能源等物资消耗定额和工时定额,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资产清查。

  财务管理的结构体系和职责权限

  五、本公司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业务。出纳等重要岗位必须由具有深圳常住户口的人员担任。企业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承办不合法、不真实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经济业务,必须时可直接向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反映。

  六、公司财务应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定期、及时、准确地上报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资料。

  资金管理

  七、本制度所称资金管理包括:资本金筹集、劳动资金筹集;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管理;结算资金(应收款项)管理;

  八、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1、取之合法,使用合规;

  2、开源节流,讲求效益;

  3、内部牵制,防范风险;

  4、管理有序,责任到人;

  九、资金筹集:

  1、公司倡导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包括:吸收现金、非现金投资,长期、短期借款,发行股票、债券等;

  2、资本金的增加、变动,应按法律程序经批准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不得弄虚作假;

  3、借款应根据经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和生产经营需要,有可靠的投资回报和还款来源并讲求资金成本。

  十、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管理

  1、内部牵制

  (1)货币资金实行帐款分管,印鉴分管;

  (2)出纳不得兼任采购、销售、实物收发、保管业务,不填制票及兼管理往来帐,不核对银行对帐单和银行日记帐;

  (3)出纳与本企业主要领导人或财务负责人有亲属关系的应实行回避原则。

  2、财经纪律

  (1)现金的提取、保管、使用应遵守国家的《现金管理条例》,不得坐支现金;

  (2)银行帐号的设立、使用应遵守国家的《银行结算办法》、《银行帐户管理办法》,严禁设立帐外帐或公款私存,一经发现,严肃追查并追究责任;

  (3)出纳必须凭经审核、编号、手续齐全的记帐凭证办理收付款业务,不得先斩后奏或以借条、白条原始凭证充抵库存;

  (4)外汇的收入,使用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各项法规、政策。

  3、现金等价物

  短期投资的购入或证券帐号的开设必须遵守证券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并按企业内部职责、权限、程序批准后办理,严禁私自炒作。

  十一、结算资金管理:

  1、应收款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入帐有据,处理合规;

  (2)跟踪管理,掌握动态;

  (3)清理及时,回款迅速;

  (4)节约资金,力戒损失;

  (5)职责明确,失误必究。

  2、债权的成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1)各类业务发生应收帐款应符合确认销售成立的有关条款;

  (2)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符合有关投资项目的规定和文件;

  (3)暂借和垫付款项应按内部规定经批准,附件和手续齐全。

  3、跟踪管理和清理回款

  实行“源头负责制”,谁经办的业务,发生的款项,谁负责到底,并纳入业绩考核。

  4、债务重组事项应按程序,经批准,并预测分析可有发生的重组损益。

  十二、本公司对全资、控股、联营企业以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兼并、收购、租凭其它企业的股权;购入一年内不予出售的股票以及其他有价证券(包括公债、国库券、企业债券等)均构成公司的长期投资。

  十三、对外投资的计价方法,应以投资时支付的价款或者评估确定的金额计价,即按成本法计价。企业对外投资应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分清占股比例、投资总额等并妥善保管。对企业溢价或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差额,应采用直线法在债券存续期内分期摊销。对短期投资或者说长期债券的转让,应严格审批手续,正确计算损益。中期或年度终了,应对长期投资逐项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并且此项降低的差额在可预计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应按此差额计提长期投资跌价准备。

  十四、企业根据拥有被投资单位股权比例分别采用成本法权益法进行核算,企业对外投资股权在20%以下(不含20%)的采用成本法,股权在20%—50%的采用权益法、股权在50%以上(不含50%)的,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十五、本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风险抵押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投资额或承包方式,依一定比例向本公司交纳风险抵押金。项目投资按期收回或完成利润上缴计划的,逐步退还企业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到期未收回投资或未完成利润上交计划的,由本公司财务部按比例扣减风险抵押金。

  十六、本公司对投资项目实行专人跟踪管理,财务部门应做好项目投资成本与收益的核算。凡是本公司投资的项目,都要建立项目投资档案,按照投资对象、反映和记录自该项目资金投入之日起的投资成本(包括应计利息和有关费用)和投资回报(实现上交利润)对每个项目的投资回报率进行定期与不定期考核。

  财产物资管理

  十七、企业应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对非货币性资产的购置、建造、增加、出售、耗用、减少、盘存、计价、管理作出规定,规范操作。

  十八、财产物资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1、全员管理:物资管理是企业各部门、有关人员共同的任务;

  2、全过程监控:从采购、生产耗用、出售到保管、收、发、存动态监控;

  3、综合管理与分级归口管理相结合;

  4、遵守内部牵制制度,涉及采购、验收、保管、使用中环节的业务实行物、款、帐三分管原则,不同同一人单独完成。

  5、实行资金管理、物资管理,业务工作相结合,管物的部门和人员,必须对相应的采购成本、资金占用等负责。

  十九、物资增加:

  1、企业应建立物资询价制度,掌握市场价格信息,货比三家,主要生产物资应有定点供应单位;

  2、采购、生产、加工、盘盈及接受投资、损赠或债务重组的物资应按规定计价;

  3、物资应按归口管理坚持质量检验、核实数量、凭证验收;

  4、固定资产的购置,应符合企业投资业务管理的要求;

  5、禁止使用部门自行采购物资,必要时先经批准并办理入库手续。

  二十、物资减少:

  1、不论什么原因发出和减少物资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严禁以购代耗或以便条、借条发货和充抵库存;

  2、存货减少应按企业会计政策进行计价;

  3、处置、转让固定资产应按内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办理;

  4、商品、产品销售应加强合同管理,落实货款回笼的保障程序,对赊销业务应慎重,并需了解客户资信程度和信誉;

  5、盘亏、报损物资应按规定权限经批准,并分别情况由保险公司责任人赔偿后按净损处理;

  6、生产耗用物资应按企业计划生产管理、费用指标管理规定,使用凭证、办理手续,产品报废补料应有质检部门确认;

  7、贵重物资出库应按规定的权限实行双签。

  二十一、物资保管和盘存

  1、仓库存保管人员对库房实物数量完整、质量完好、帐务记录正确、手续完备、库房整洁安全及资金定额负责;

  2、有关业务人员对经营的分销网点、代销点、展品、陈列品安全完好负责;

  3、各类存货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永续盘存制或实地盘存制,每月自行盘点,年度中期组织抽查,年末全面清查,并在部门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复查,符合率低于规定指标的应扩大抽面;

  4、各部门涉及物资保管、使用和业务的人员离岗时,应先办妥交接手续,按规定退还使用或借用的物资。

  二十二、其他事项:

  1、年度中期和年末存货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物资应计提存货跌价损失;

  2、按企业确定的会计政策正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成本管理

  二十三、企业加强成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经济效益原则:这是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也是成本管理的目标;

  2、全面管理原则:广义概念上的成本管理,强调全面性即全过程管理,全方位管理,一是从投资成立、产品选取型开发到产品投产,进入市场以及资金筹集、使用,应考虑成本,包括:投资成本、融资成本、工程成本、产品成本、科研成本;二是从大项目的事前预测、决策,实施中的监控到事后的分析考核,环环紧扣;三是企业从领导到全体员工、各部门的工作,均应纳入成本管理“链”;

  3、责任制原则:责权利相结合以责为中心,赋以相应的权限,完善内部授权制度,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4、科学管理原则:科学的分析、预测,有效的防护性控制和过程控制,避免盲目性单纯的事后算帐;

  5、归口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财务部门是归口总管单位,各项指标应按业务性质、逐级下达落实到各部门、车间、班组直至个人。

  二十四、企业应建立、健全成本管理保障体系及规章制度:合规、切实、可行的《成本计算规程》;原材料、物资供应的质量与价格保障;工程质量监理、产品质量管理保障;筹资融资成本预测与监控体系;投资成本及效益预测、决策与监控体系;销售网络管理制度;新产品研制、开发管理与成本控制;各项消耗指标及行政费用管理制度;分析考核奖惩制度。

  成本管理中涉及按侧外原则处理事项的范围、权限与责任。

  二十五、建立定期、不定期的多种形式的定性、定量分析、“会诊”制度,及时发现问题,迅速予以纠正。

  二十六、以部门、个人对所分管的指标、业务纳入考核、奖惩范围。

  计划和预算

  二十七、为确保企业年度经营发展目标的实现,做到心中有数,应编制年度分季财务计划,通过组织实施、过程控制、分析、考核,确保预定经济效益目标利润实现。

  二十八、编制的依据:

  1、根据本公司年度“战略决策指导委员会”的专家决策会议制订的发展方向,投资规划、经营目标、效益指标,在财务计划中体同和落实;

  2、根据市场调查、反馈信息,才计划及时进行检查修订、调整;

  3、根据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判断,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本年计划中防止和纠正。

  二十九、编制的`原则:

  1、真实、积极、可靠、适当留有余地,保障国有资产及资本增值;

  2、计划的严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保障年度总目标实现的前提下,在进度安排、项目构成等方面允许有变动、调整;

  3、强调计划的科学性,计划数据应建立在充分的、可靠的市场信息,运用适当的数学模型、科学的预测、判断的基础上;4、经过“两上两上”反复平衡、落实;即下达目标→上报计划→综合平衡→下达指村→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分管的指标5、资金调配的顺序:在首先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寻求投资与发展,兼顾职工集体福利。

  三十、计划的主要内容:

  1、销售收入、利润计划;

  2、物资供应保障计划;

  3、资金筹集方式、规模及投资收益计划;

  4、产品、工程、资金成本计划及费用预算;

  5、投资方式及支出计划;

  6、现金流量计划;

  7、利润分配及税收缴纳计划;

  8、其他收入、支出计划。

  三十一、综合平衡的主要指标:

  1、利润总额、净利润及上交利润;

  2、净资产增长率;

  3、资产负债率;

  4、速动比率;

  5、净资产利润率。

  三十二、分析、考核是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的最后一环也是检查、评估企业、领导、部门、职工业绩的依据。

  三十三、企业应建立、健全分析考核制度、分析考核标准,业绩与工资福利挂勾的奖惩条例。

  三十四、分析的内容、形式和方法:

  1、全面分析和专题分析结合。

  年度、季度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及时纠正问题和调整计划,不定期地按需要进行专题分析,如利润指标、费用完成情况,产品质量、投资报酬、现金流量等;

  2、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

  对难以量化的工作侧重于定性分析,例如企业兼并收购情况总结,应收款面清理回收情况;定量分析可按需要选取用差异分析、对比分析,与计划对比、与历年实际数对比。

  3、书面分析和会议分析相结合。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面或专题的分析会,如经营活动分析会、各种专题分析会,向领导递交书面分析报告,提出问题、建议和措施;

  4、有条件的应建立分析数据库,储存各类数据,提高分析的科学性和工作效率。

  三十五、考核的原则和要求:

  1、逐级考核,层层考核。公司考核二级企业及其经营班子和公司各部门领导,二级企业考核三级企业及其经营班子,部门负责人考核所属员工;

  2、科学、合理、有根有据。根据不同部门和业务特点,采用不同的考核标准和方法,例如新产品开发业绩应以最终形成商品化进入市场为标志,不用单纯以技术衡量;销售业债应以货款到帐为依据;指标完成情况以计划、指标、会计记录为依据;3、考核和奖惩相结合。根据考核结果应有相应的奖惩兑现。

  三十六、考核的主要内容和指标

  1、对企业和负责人主要考核净利润、上交利润、现金流量净增加额、速动比率和净资产利润率、净资产增长率;

  2、对部门考核其所分管的指标,如资金定额、存货周转率、费用计划、采购成本、产品质量、货款回收(应收帐款周转率)筹资成本、投资报酬率等;

  3、对个人考核其所分管的业务工作质量和指标完成情况;

  4、对于难以量化的工作,应建立总结、汇报、讲评制度、述职报告和业绩登记工员簿。

  内部稽核

  三十七、为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产安全、酱增值和经营业绩真实,信息数据正确,根据有关法规拟订本制度。

  三十八、企业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设置稽核部门、人员或岗位,明确职责、权限、业务范围、职业纪律、工作程序和对相关部门的要求,确保顺利开发工作。

  三十九、内部稽核的职责:

  1、以各项财经法律、法规为准绳,对企业筹资、投资,经营活动中的经济事项的佥性核查:

  2、企业制度的各项制度、内部政策、办法的合规性核查;

  3、企业计划、预算、会计记录、会计住处的真实性核查;

  4、企业财产物资的采购、管理、使用、安全、效益核查;

  5、对企业内部牵制订的完善性和执行情况核查;

  6、对分析、考核、业绩评价的公证性核查;

  7、对外勤单位业务人员的督导、抽查、考核;

  8、对特殊案件的调查、审议、核实。

  四十、内部稽核的职业纪律:客观、公正、保密核查事实,提出建议。

  四十一、财务部应相应设置财务稽核人员或岗位,按《内部稽核制度》和《会计基础工程规范》要求进行财务稽核;

  1、对会计各岗位处理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帐簿启用、结转、会计报告的核查;

  2、对计划、预算及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3、对银行及证券保证金帐号开设的管理,帐款清理、税收缴纳核查;

  4、财产物资出入库凭证及帐实相符等情况稽核;

  5、重要票证管理情况核查;

  6、其他必要的内容。

  内部管理基础工作

  四十二、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基础工作,保障管理工作科学、有序、高效地进行。

  四十三、建立内部牵制制度,确保有利管理,防止弊端:

  1、明确牵制制度的原则、组织、分工;

  2、对有关人员和岗位的牵制规定;

  3、出纳岗位的限制条件;

  4、保障牵制制度实施的规定。

  四十四、建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数据完整、准确、真实、及时。

  1、统一内部原始记录的格式、用途、联数;

  2、明确内部原始记录的填制、传递流程;

  3、规定原始记录的审核、签署、批准权限;

  4、规范原始记录在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会计核算、成本计算、经济活动分析中的作用和关系。

  四十五、编制内部价格,满足会计核算,内部经济核算和经济责任划分的需要。

  1、制订与企业内部管理经济责任的划分、考核相配套的内部价,如材料、产品、工具、内部劳务的计划价格、调拔价格、内部结逄价格等;

  2、明确价格制订、修改的权限和实施的部门。

  四十六、制订各种消耗定额、开支标准:按节约、合理的原则制订和修改。包括材料定额、工时定额、流动资金定额、劳动保护用品配置标准、各项费用开支标准等。

  四十七、完善计量、检测、仪器和手段,保障各项消耗质量的数据准确可靠能分清经济责任和费用归属,包括质量检测、财产计量验收和内部劳务计量的仪器仪表。

  附则

  四十八、附则:

  1、企业应根据本制度规定结合具体情况拟订具体的实施细则,报本公司备案。

  2、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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