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财产保险论文
在日常学习和工作生活中,许多人都有过写论文的经历,对论文都不陌生吧,论文可以推广经验,交流认识。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写一篇优秀的论文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财产保险论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财产保险论文1
摘要:从总体意义上讲,保险共有两种,一种是人身保险;第二就是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指如果被保险人因为意外事故损失了一定的财产,那么保险人就要为这些损失负责,是保证被保险人利益的一种手段。在投保的时候,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要签订保险合同,而保险利益就是该合同的效力要件。从保险利益上我们可以看到符合国家法律的经济关系。
关键词: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
在保险法中,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其原则也是保险法中的基本原则。现阶段财产保险的类型多样,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行业中也各位重要。我过的保险法对与保险利益做出明确的规划,可以是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规定却很少,而且划分的很笼统。由于,没有清晰的界限,在应用的时候有很多问题。目前来看,我国的保险法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规划出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范围。
1保险利益的含义
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个规定是一个涵盖财产和人身保险利益的概括定义。但是,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有很大的不同。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强调的是保险利益的.经济性,如果投保人没有这种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则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有的利益。它更强调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具有法律所规定的亲属关系、信赖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保险利益的认定
2.1现有利益。现有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依法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现存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有权利益、占有利益、用益物权利益以及担保物权利益等。例如,房屋的所有人对其投保的房屋具有保险利益。一般而言,下列情形产生保险利益:a.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特定财产有法律上的权利;b.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特定财产有实际而合法的利益;c.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特定财产有运送的义务或者留置的权利;d.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特定财产为现占有人。
2.2期待利益。期待利益,是指投保或者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利益尚未存在,但基于其现有权利而未来可获得的利益,包括预期的利润、租金收入、运费收入、耕种收入等利益。没有现有利益,也不可能存在期待利益。期待利益一般因为具有法律上的权利或者利益而发生,受法律保护,属于财产利益的一种。
2.3责任利益。责任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承担的合同上的责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责任利益,属于法律上的责任,一般以民事赔偿责任为限,非法律上的责任,不能称之为责任利益。依通常的见解,民事赔偿责任产生于侵权行为和违反合同的行为。民事赔偿责任,还可以因为法律规定而发生。因此,可以称之为保险利益的法律责任,应当以被保险人的行为和损害事故之间的法律上的因果联系为基础,可因侵权行为而发生,亦可因合同行为而发生,还可以因为法律的规定而发生。
3完善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3.1在保险法或者其解释中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利益的种类和范围。明确保险法中各个法权的规定:a.物权,主要是指该物品中的占有权,享用物品以及为物品做担保的权益。所有权人的保险利益是指对其所拥有物品的权利,其他两者享受的权利是指在这个范围内所拥有的权利。b.债券,在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将当事人的财产作为需要履行的义务,如果财产有损失,那么当事人的权利就会受到影响,因此在财产受损的时候,要对债权投保危险。c.股权,一个公司的财产是由这个公司的股东出资而成的,财产权属于全部的法人,而股东也对公司的财产有保险利益。d.占有,尽管我国的保险法还没有规定占有人的保险利益,但是如果占有物是正当合法的,也可以对其投保。e.法律责任,在确定民事赔偿的时候主要是根据保险合同,合同中规定了哪些行为属于合法的,哪些行为属于侵权。如果公民或者是投保人的权益受到损坏,那么可以根据合同上的规定,确定赔偿方以及赔偿的责任。因为保险合同法是民商法,其原则是当事人自愿,以及没有规定就是自由,当事人之间可以自己约定该行为或者是物品有没有保险利益。如果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而且维护了当事人之间的权益,那么该约定可以视为保险利益。
3.2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保险利益告知义务条款。保险利益原则与投保人的利益有关,还影响着被保险人的权益,可见其重要性。在最开始签订合同的时候,如果对保险法的某些术语不能准确的理解,那么投保人员还有被保险人的利益会有影响。如果没有准确的定位保险利益,甚至会给当事人带来损失。但是保险人的费用不会减少。如果在当事人不清楚保险条例就签订合同的话,在日后的时候容易引起保险纠纷。而往往纠纷的结果是投保人的损失大,不仅仅没有获得保险利益,还让自己的财产受损。而保险人拿到了保险费的同时还不用赔偿损失。如果在合同上明确规定保险人的效益,条款清晰,那么投保人在阅读条例的时候,就会知道哪些内容对自己有利,在发现不合理或者是理解不清晰的时候,向保险人询问,以免自己的利益受损。而保险人要做的就是将保险的内容,以及保险利益如实的告诉投保人。如果是因为自己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那么在遇到纠纷的时候,不利的影响由自己承担。如果在已经履行告知义务的时候,还是发生的了保险纠纷,那么一切的后果由投保人承担。保险合同上要规定法律依据,以及保险内容,通过合同可以确定保险利益。使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能够保持一个平衡的利益关系,从而保证了社会利益。
4结束语
由上述可知,保险利益是保险中的原则,通过保险利益来维护投保人以及保险人的关系,保证投保人的利益不受损失。由于我国在保险利益上的法规不完善,因此很多保险人钻法律空子,使投保人的利益受损,因此针对这种问题,国家完善的保险法律,明确的规定了在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使保险人的财产不受损,还维护了社会公平。在明确保险利益上,要规定保险利益的范围,合理的对保险利益划分,同时确定与保险利益有关的条款,让保险人履行义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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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论文2
一、对接企业岗位标准构建课程内容改革
高职层次的学生就业一般以中小城市为主,高职院校的毕业生就业一般以高校所在地及临近地区为主,因此,针对高职层次的《财产保险》进行课程改革,必须对省级以下的保险公司运营机制进行研究,区别分支保险公司和总公司的在运行机制、运营部门及运营岗位的不同设计课程内容改革。因此,《财产保险》课程如果要和财产保险保险公司的运营对接,那么必须在授课内容上进行调整,有针对性地讲解基层财产保险公司业务,将营销、承保、理赔、客服等保险业务流程有效融进各类险种知识,将具体的业务操作标准准确融进基础理论讲解。
二、对接校企实训基地构建课程实施改革
对教学内容进行改革的目的是更好地实施教学,传统的学科体系教学方式已经不适用于现代职业教育,为了培养适应市场需求、企业需求的人才,职业院校必须将课堂对接岗位、学校对接企业。学校采用与企业合作建立校内实训基地的方式达到对接目的,学校透过实训基地了解企业职业标准,企业通过实训基地传达工作要求。
1.项目教学确定教学目标
目前,高职院校的毕业生由于缺乏实践技能,进入企业后往往需要进行衔接岗位的再培训,浪费时间及各项资源。各类职业院校都在研究如何将企业的上岗培训与校内课程进行有效对接,其中大家广为推荐的一个方法就是实行项目化教学。项目化教学要想实现预期目标,必须结合课程特点、培养目标及企业标准制定。高职院校的《财产保险》课程对接的是地方财产保险公司基层岗位,如果要实行项目化教学,该课程就可以结合课程教学标准及校内实训基地的规模分为两类项目:一是根据财产保险公司运营流程设置展业、核保、理赔、客户服务等项目单元;二是根据业务险种设置企业财产保险、家财产险、机动车辆保险、责任险、信用保证险、工程保险等项目模块。两类项目充分考虑了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的综合运用,符合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
2.实践教学提升教学内容
教学目标的完成必须依靠强而有效的实施,培养技能型人才不能仅仅局限于课堂教学,必须加强学生动脑、动嘴、动手能力的综合运用。如何有效利用校内实训基地,还原企业工作流程,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有效融合是教学中的要点。学校可以根据《财产保险》教学特点,与财产保险公司共建校内实训基地,按照保险公司业务流程设置场所,安装企业标准软件,使学生实际参与财产保险公司展业、承保、理赔等实际工作内容。让学生在教与学、听与做中有效将所吸收的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动手能力,通过仿真的工作环境进一步深化实践教学内容。
3.顶岗实训强化教学效果
目前部分学校金融保险专业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办校内保险服务网点,利用网点优势对外可以服务师生等保险人群,对内可以提供兼职就业岗位参与保险公司真实运营,实现校内顶岗实训。这类服务网点可以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为主,意外伤害保险为辅,利用学校资源,真实开展保险业务。保险公司通过网点提高知名度,扩大业务量,学校通过网点提供实训机会、强化教学效果,是一种共赢的教学新模式。
三、对接职业能力要求构建课程评价改革
对内容进行调整,对实施进行改革,最终需要恰当的评价手段才能体现效果。现有的评价体系手段过于单一、标准过于统一,不能有效体现学生的专业技能及综合素质的培养。《财产保险》学课程改革必须重新制定评价方式,课程改革的目的是对接职业标准,那么评价改革的目标就可以是对接职业能力要求。
1.加大平时成绩
传统的专业考核以理论教学为主,容易忽略学生的平时表现,学生的平时表现将直接影响学生进入企业后的工作素养。对接职业能力的'评价必须将考核内容与平时表现相结合,加大学生平时成绩的比重,《财产保险》课程可以利用实训模拟、顶岗实习等环节,通过日常表现、技能展示、软件操作等方面,确认学生能力、水平及素质,考核中平时成绩可以占到总成绩的50%以上。
2.增加自评互评
企业员工不是独立的,工作既是竞争又是合作,毕业生的职业能力不仅包括掌握专业技能,而且包括掌握分工合作。分组实施项目化教学,同一项目组学生可以充分观摩其他人的操作过程,有效吸收各类经验、反省自身。教学完成时,教师可以要求学生采用自评、互评的方式给出成绩,提高学生的参与感。自评、互评的成绩具有一定的参考性,可以纳入平时成绩,使平时成绩考核的点更多、面更全。
3.插入竞赛成绩
目前高职院校技能比赛已经进入常规化,各院校每年甚至每个学期都举行技能比赛。技能比赛的目的是提高学生掌握技能的水平,因此可以将技能比赛与课程学习相结合,完善课程考核制度。在《财产保险》课程所在学期,技能比赛引入财产保险公司承保、理赔部门所需的技能项目,以财产保险公司的技能要求为标准,核定学生技能掌握水平,将技能比赛的成绩最终反馈到课程成绩、综合成绩。实现以竞赛带动学习,以技能学习促进竞赛成绩。
4.适当引入企业导师评价
为提高毕业生竞争力,实现资源共享,职业院校各专业都积极与相关企业开展各项合作。学校通过合作了解企业需要,培养针对性人才,企业可以利用合作在提高知名度的同时为企业储备人才。《财产保险》课程可以聘请财产保险企业员工作为企业导师对校内教学项目给予指导,企业导师在期末结束时从企业的角度、从用人的角度,按照企业用人标准评价学生,使校内的评价体系更加完善,有效对接职业能力及岗位需要。
四、结语
本文针对高职金融保险专业《财产保险》课程,在课程内容、实施方式、评价体系等方面提出改革建议的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推进金融保险专业的整体教学改革,实现对接职业标准的课程教学模式,最终培养出符合市场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财产保险论文3
摘要: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迅速上升,经过几十年的探索与沉淀,如今,我国各行各业都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态势,保险业也不例外,随着我国进入WTO,中国保险市场的活跃度也进一步增加,新的保险公司不断出现在神州大地,历史悠久、基础雄厚的保险公司开始逐渐扩大经营规模,这在一方面促进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导致保险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经营风险越来越大,如何规避风险,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效率已经成为企业管理者普遍关心的问题之一。文章就针对如何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效率进行了分析和探究。
关键词: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效率
当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多,对外开放程度也显著提升,随之而来的是大量外资保险公司涌入我国保险市场,中国保险市场已经形成民营、国有、境外资本以及中外合资相互竞争的局面,从市场占有率来看,一些大型的财产保险公司,如太平洋财险、平安财险等依旧占据了大部分的市场份额,其他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尽管在数量上不断上升,但其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面临的市场竞争也更加激烈,我国财产保险市场整体呈现出垄断竞争与寡头竞争并存的发展态势。
1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现状分析
1.1财产保险市场体系逐步完善
改革开放初期,虽然我国的财产保险公司发展迅速,公司数量和公司规模都有所提升,但基本上都是属于中国的人保的下属产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些独立经营的财产保险公司才逐步成立,直到20xx年,我国的财产保险公司数量已经上升到62家,其中既有中资财险公司,也有外资财险公司,外资财险公司的数量相对较少,其占据中国财险市场保险费用总收入的1.22%左右。
1.2政府对保险业的重视度进一步提升
最近几年,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令人瞩目,保险业占据我国GDP的比重也进一步上升,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业的支柱之一,政府看到了保险业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对保险业的重视度也显著提升,所以,在各方面出台了有利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方针和政策,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同时也指明了我国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方向。
1.3财险业的保险费收入逐渐增多
在保险业发展初期,我国大多数人民都没有意识到财产保险的作用,因此,购买财险的人数也比较少,整个保险市场的保费收入只有4.6亿元,这与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显然是成反比的,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到20xx年底,我国的保险费收入上升到了1.45万亿元,其发展速度之快是有目共睹的。目前,我国保险业的保险费收入依然保持着稳步上升的趋势,其中,人寿险占据较大的比重,在20xx年,我国人身险的保险费收入达到了10157亿元,财产险的保险费收入则约为5330亿元,其占据人身险保费收入的52.5%左右,在保险费收入的赔付支出方面,人身险的赔付支出大约为1899亿元,财产险的赔付支出大约为2816亿元,两者相比较,显然,财产险的赔付支出要远远高出人身险,而且财产险赔付支出的比例也在逐渐上升,说明我国财险业的保费收入仍然处于逐年递增的趋势。
2保险公司经营效率分析
2.1盈利能力分析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标的市场主体,任何企业都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一旦不再盈利,企业便会面临破产的局面。盈利能力指的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具备的获取利润的能力,盈利能力的高低往往是企业竞争力强弱的象征。净资产收益率是判断盈利能力高低的主要指标之一,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净资产收益率指的是一定时间段内公司的净利润占净资产总额的比例,利用这一指标来判断财险公司的盈利能力是比较科学的,它能充分反映出收益和投资的关系。通过对我国排名前十位的财险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发现,人保财险的盈利能力最高,其净资产收益率达23%左右,其中,盈利能力最低的是国泰财险,其净资产收益率为-107.5%,除了国泰财险的净资产收益率为负值以外,安联保险和三井住友海上保险的净资产收益率也是负值,剩下的均为正值,这一调查结果表明,在我国财险市场中,起步较早、基础雄厚的财险公司的盈利能力相对较强,其市场竞争力也比较高,而刚成立的财险公司盈利能力较低,有的甚至入不敷出,随时都面临破产的危险。
2.2运营能力分析
对于财险公司来说,赔付率一般是判断其运营能力高低的主要指标,它指的是财险公司在一段时期内或者在一年之内赔付支出的费用占总财险保费收入的比例,一般来说,赔付率越低,说明该公司的运营能力越强,但是,由于财险公司在实际运营的过程中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赔付率只能作为一个判断运营能力的参考值,在我国排名前十位的财险公司之中,安联保险公司的赔付率最高,而且已经超过了100%,说明其运营方式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加以改进。
2.3偿付能力分析
偿付能力,顾名思义,指的是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要求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时的经济补偿能力。偿付能力对于保险公司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只有拥有良好的偿付能力,才能实现公司的长久健康发展。正常情况下,资产负债率可以作为判断财险公司长期或短期偿付能力高低的指标,资产负债率指的是保险公司总资本中借债资本所占据的`百分比,资产负债率与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成反比,也就是说,资产负债率越低,公司的偿付能力越高,公司经营面临的风险越小。到20xx年,我国排名前十位的财险公司负债率平均值约为75%,对比各公司的负债率,其中最高的是安联保险公司,其次是人保财险,资产负债率排名最低的是三井住友海上保险公司,其负债率约为66%,剩下的7家公司资产负债率都在75%左右。虽然负债率越高对企业的发展越不利,但是对于人保财险这种基础雄厚的大公司来说却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公司能充分利用负债资金进行再投资,从而提高其偿付能力。
3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效率的策略
3.1决策体系分析
3.1.1财险公司的发展策略。对于财险公司来说,其发展策略的制定应当坚持以客户为导向的原则。近年来,随着财险市场的进一步更新,出现了面向个人客户和团体客户的不同商业模式,这就要求财险公司在发展策略上进行改进和创新,新的发展规划应当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提高对三四级机构销售能力的关注度,在目标客户上应逐渐从一线和二线城市转移到三线、四线城市。第二,在目标市场的定位上,应当坚持以一线和二线城市中的高收入者作为主要目标群体。第三,应逐步拓展团体客户的领域,包括各类中小企业客户。
3.1.2年度经营计划的制定。财险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制定应当以保险监管、社会宏观经济条件等外部客观环境为依据,对财险市场发展趋势作出判断,并确定公司发展的整体目标,在制定实际年度经营计划的过程中应当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满足服务超越战略的要求,对重点城市的分公司实施政策倾斜。财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必须改变传统的“总部-省级-市级”的纵向型组织结构,逐步建立纵横交错的组织架构。第二,在制定年度经营计划的同时应出台相关的绩效考核及预算管理配套制度。对重点城市给予更多的资源配置和业务发展政策支持,对综合赔付率较低的保险项目给予手续费和理赔的倾斜,此外,还应当对效益型业务和险种实施差异化的政策。第三,财险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制定必须超越市场,并对发展目标进行逐级分解。分别对各机构和各渠道制定相应的保费收入目标,确保最终收入汇总能实现超越市场的目标。
3.2市场策略分析
3.2.1业务策略。在个人客户领域,财险公司的个人车险业务应当朝着二、三线城市发展,同时还应当扩大意外险和家财险的客户资源占有度,依托网销或电销等低成本的销售渠道来拓展保险市场,坚持以大中城市为重点的业务拓展原则,构建能满足大中城市客户需求的商业发展模式,在广告费上增加投入,以吸引更多的客户购买保险。在团体客户领域,财险公司应明确团体业务的拓展方向,结合时代发展的特点,提高团体客户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一支高质量的团体客户服务队伍。
3.2.2渠道策略。在个人客户方面,应当将电销、网销渠道作为拓展个人客户的资源入口,直销、车行以及代理渠道的个人保险业务也应当向着电销、网销等销售渠道组成的新渠道转移。在团体客户方面,应当实施渠道清分战略,对直销队伍进行转型和升级,提高综合金融客户的渗透率,对中小型企业采取直销服务渠道。
3.3运营平台策略
首先,应优化承保平台,根据个人客户和团体客户不同业务类型的管理需求,实现机构分散式和后援集中式等不同作业模式的交叉转变。其次,应当优化理赔平台。对理赔作业进行集中处理,实行理赔条线垂直管理策略,此外,还应当简化理赔流程。加强IT队伍的建设。
4结束语
总之,我国财产保险公司虽然整体运行状态良好,但是在经营管理方式上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经营效率偏低,财险公司必须意识到这一现状,不断完善决策体系,优化市场策略和运营平台,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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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论文4
确立财产保险收益人地位
本人认为应当允许财产保险中受益人制度的存在,理由如下:
(一)从现实生活中受益人的现状而言
从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的定义来看并不能得出财产保险中不能有受益人的存在的结论,法律没有明确指出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受益人,其原因可能是长期以来立法者只注重从现实生活中最为常见的财产损失保险和责任保险来观察。在这两种保险事故发生时,通常直接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失或承担向不特定第三者赔偿的责任。此时,由被保险人直接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没有什么不妥。
随着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出现了许多新型的保险业务,如保证保险业务。当事人往往会指定银行为受益人,此时金融机构(银行)与保险公司会达成如下协议:即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向金融机构(银行)给付保险金之后,金融机构(银行)将会把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保险公司。
在此我们应当知道当事人订立保证保险合同,其目的在于使债权人即银行在借款人甲没按约履行义务时,从而实现贷款收回的目的,而不在于恢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直接给付给债权人(银行)而非被保险人,这是实现当事人订立保证保险合同之目的最方便且有效的方法。相反,如果不允许指定受益人的话,此时财产保险中只能由被保险人即借款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借款人是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到银行借款,在得到保险金后,可能处于道德缺失或其他现实问题并不将保险金偿还银行。此时,保险公司虽然履行了保证保险责任给付了保险金,但是银行订立保证保险的目的并未实现,这样也就失去了订立保证保险合同的作用。
(二)从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的性质而言
保险金的请求权是一种财产权,是在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时,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这笔保险金无论是补偿性的还是给付性的,他都是一项财产权,可以转让和继承。[3]并且《保险法》遵循损失补偿原则,该原则的目的在于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金,从而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保险金是在保险事故发生事故之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从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的领取如同继承法上的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一样,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即:发生保险事故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才会产生保险金的领取或财产的继承。因此可以说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金的领取如同继续人继续被继续人的财产一样,是一种期待利益而非既得利益,允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按自己真实意思指定受益人,将更符合意思自治原则,也更符合实际需要。
(三)从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而言
《保险法》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该原则的根源是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循,否则会引发一系列的道德风险。在人身保险中对受益人的指定,受益人受领保险金的条件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当达到一定条件发生道德风险时都可能使得受益人的受益权丧失或被剥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对保险金的受领同人身保险中受益人对保险金的受领一样同属期待权,属于私权,保险公司对受益人的给付其实也是对被保险人的给付。
对财产保险中受益人存在问题的概括总结
前面我们提到过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持否定态度的人主要是从以下两个主要方面来考虑的:一方面他们认为按照现行有效的《保险法》明确规定,指出人身保险中才有受益人的存在。另一方面是他们认为,在人身保险中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必须有受益人的存在,以便解决保险金的受领问题,这也是江朝国先生的受益人产生的原始动因。
受益人在财产保险中存在与否,能否存在它只是一个制度层面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财产保险中受益人是活生生的存在的。并且在人身保险中允许受益人的存在,这为财产保险中受益人的存在提供了现实可能性。我们可以吸收人身保险中对受益人的指定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死亡时间不同引发的保险金受领问题的法律规定,这样更符合现实需要,同时也可以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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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务中的难题
在日益复杂的民商事交往中,人们不再是机械地按现有的法律规定来办事,在很多方面各当事人出于效率、安全等多方面的考虑来选择一种自认为是最优的方式来进行民商事交往,而这种“最好的方式”或是违反现有法律规定或是现有法律没有规定。例如在银行贷款业务中,银行为了降低贷款风险要求成为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这就出现了我国《保险法》上的一个新概念。对这个新概念我们如何看待,下面先介绍实务中的两个案例。案例一:原告王某就其实际控制使用的一辆货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保单中约定该货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货车所有人郭某为被保险人,保单特别约定栏中载明受益人为原告。后原告在驾驶系争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遂就第三者责任险及车辆损失险向被告申请理赔,然被告以“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并非保险法上的受益人,保险法意义上的受益人仅限于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是期待权,受益人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才享有现实的请求权”为由拒绝理赔。案例二:原告上海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保险标的为原告的厂房,被保险人为原告,第一受益人系为原告提供房屋抵押贷款的上海某银行。在“麦莎”台风期间,原告的涉诉房屋发生了倒塌事故,遂向被告申请理赔,而被告认为该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是上海某银行,原告无权主张理赔事项。案例一中王某既是投保人也是“受益人”,车主郭某是被保险人。被告某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法》认为财产保险合同不存在“受益人”,只有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向保险人请求补偿。在案例二中,保险公司却是一种相反的态度,即认可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正当性,并以此为理由提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辩解。由此可见在保险实务中,银行贷款与财产保险的绑定、责任险中的受益人等问题已经日益凸显,但是面对此类纠纷时,我国的《保险法》显得力不从心。我国《保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此处只是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受益人,却对财产保险合同中是否可以存在受益人未作规定。正是这一缺位,导致人们对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效力颇有争议,各地法院在审理“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案件”时结果也相左。我国《保险法》现有的缺位规定使得处于私法领域中原本自由的人们变得不安起来,基于这样的考虑,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在立法上设置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并对其具体的权利义务加以明确规定。
二、设立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的学理基础
传统的保险法理论认为人身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以人身为保险标的,如果不设立保险受益人则可能会出现无人受领保险金的情形,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情形出现,各国立法上都设置了人身保险受益人。同样,我们亦会发现财产保险中也有可能出现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形,为什么我们的立法单就人身保险中的此种情形作了立法补救呢?
(一)受益人的概念和功能
1.受益人的概念:由上引我国《保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可知受益人可以是如下三类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上述两类人所指定的人(第三人);许多发达国家的立法例以及许多学者都认为受益人是根据保险合同享有保险补偿金请求权的人。所以受益人实际上指的就是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可以请求保险公司给付补偿金的人。我们还要注意到一点,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第三人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身就是受益人,在此种情况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身份是双重的,而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第三人在身份上则不具多重性,即他不具备保险合同上的其他身份。为了区别两种不同身份受益人,我们将受益人分为广义的受益人和狭义的受益人,狭义受益人即为第三人,而广义受益人则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狭义受益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就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实际上就是受益权),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广义的受益人是广泛存在于保险合同中的,当然包括财产保险合同,所以本文所探讨的受益人只是在学界有争议的即狭义概念上的受益人。
2.设置受益人的功能:自海上贸易逐渐发展以来,商业繁荣的背后有着令人担忧的风险。在此背景下,保险这一“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经济制度”就应运而生了。不妨这样说,保险制度是一种消极的保值投资,这种投资是为了消化在商业往来中出现的风险。设置受益人就是为了使在危险发生时有人可获得补偿从而达到保值的原初目的。传统的保险理论认为“谁投保,谁受损,谁获偿”,这是机械地把保险的功能与特定的人相联系,而忽视了保险制度的投资保值功能,因而是有局限性的。在一份保险中,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主体并非是唯一的,如果简单地将损失补偿原则很狭隘地理解为“谁受损,谁获偿”,则将导致受益人被限定在被保险人之上的错误。通过上面的论述,笔者认为设置受益人只是为了损失得到补偿,实现保险分担风险、投资保值的价值。
(二)受益权的性质和基础
1.受益权的性质:受益权指的是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可以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补偿金的权利。由此定义观之,受益权实质上是财产权,因为受益权是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财产权较之于人身权的显著特点是具有相对性和可让与性。此般特点决定了受益人的选择对象可以相对宽泛,而非局限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中。理论界对于受益权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三种解释:
(1)双合同理论,认为存在受益人的合同实质上为两个合同,其一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投保人有一个(受偿)期待权,一旦权利得以实现,即成立第二个合同,将此权利转让给受益人;
(2)双方意图理论,认为受益人享有受益权是基于保险合同双方(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主观意图;
(3)法律创设理论,认为法律认可受益人享有受益权。
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上述三种解释都有内在的缺陷。解释(1)无法解决受益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欠缺问题,且第二个合同的成立有主观强加之嫌。解释(2)的认识与《保险法》中“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规定不符。而解释(3)则根本避而不答。在传统的合同理论中,相对性是合同的一个明显的特征,即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只是存在于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但是随着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出现,传统理论受到了挑战,因为该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却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存在受益人的保险合同其实就是一个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在此类合同中,受益人并不直接参与到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去,且受益人只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而与受益人的意思无关;另一方面在受益人的变更过程中亦不需要保险人同意,保险人只是对这一变更作备案而已,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受益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单方意志为第三人所创设的财产权。
2.受益权的学理基础:第一,意思自治原则。对于作为财产权之一种的受益权,具体由谁享有则是一个可基于权利原初享有者的意思自由而得以处分的结果。很显然这样的一种自由处分非但没有引发道德上的危机,亦充分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所以立法上根本没有必要对受益人的范围作禁止性规定。前引案例二中,被告的理由是能够成立的,既然原告与被告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约定了银行为受益人,对于这样的自由意思表示,原告事后却不承认,显然是不诚信的表现。第二,商业交往中的安全与效率理论。对于不确定的危险,当事人希望通过参加保险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仍可保有保险标的的原有价值,这样就能够确保商业交往中的安全与效率。在财产保险中,债权人希望成为债务人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这样的做法正是债权人希望最大限度地规避商业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因而是符合保险法的宗旨的。虽然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已存在债的担保等制度,但这些制度的前提是债务人的财产是要完好存在的,一旦债务人的财产灭失,这些制度就失去了其被创设的意义。在此种场合下指定债权人为受益人无疑是更好的保护了债权人的权利,也是对交易安全的一种保护。在前引案例一中,原告王某实际占有保险标的物,由其行使受益权更为合理,也更能体现经济性、高效性的要求。受益权是一种纯获益权,不以负担债务为己任,因此难免会被质疑以第三人为受益人是否有转移资产、逃避债务。这种担忧其实是多余的,保险具有射幸性质,对一个不曾确定的财产权利的转移的行为加上这样的嫌疑是莫须有的,另外,受益人的指定也决非是毫无限制的,必定要受到特定情形的制约。
三、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制度的具体建构
对于作为财产保险合同标的之一的财产,我们主要是为了实现其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因此保险法传统的理论只认可财产的所有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是有其合理的基础。也正如我在前一部分所论及的,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在现实生活中又有存在的必要,因此我国《保险法》在以后修订时设置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是必要和可行的。虽然我们认为设立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有着现实的需要和理论的基础,但是同时也要注意到设置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也会带来一些弊端。例如在车贷险中银行作为受益人,当保险标的(车辆)出现轻微损坏时由银行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此时我们会发现这样的结论是很难让人接受的,银行希望成为受益人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贷出款项能够及时、安全收回,而在上述情形中车辆只是轻微损坏,根本不至于损害到银行的债权的实现,但是对于车辆的所有人而言这样的损坏却可能是致命的。如果在此种情形下还允许银行成为受益人显然有违公平和效率的要求。所以我们认为在建构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时候不能单纯地照搬现行《保险法》中有关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规定,而是有所限制的。从上引的案例以及司法实务中的现状,我们认为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主要存在如下两类合同中:第一类合同,即以保险标的灭失为保险事故的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灭失所带来的损失往往比较大,此时就极有可能造成保险标的的所有人无力偿还债务从而危害债权人的利益。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允许保险标的所有人指定其债权人为受益人。至于排除财产轻微损害状况的,这主要是因为轻微损害所造成的损失比较小,由所有人本身请求给付更利于损失得到弥补。此类合同的各方面特征都与人身保险合同有着相似之处,因此在受益人指定、变更以及收益权丧失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可以参照人身保险合同对受益人的相关规定。第二类合同,即符合保险标的占有人与所有人分离的情形的合同。在资源有限的现实社会中,我们已经深刻认识到物尽其用的重要性,我们要求物之占有人积极使用该物。在物之所有人和占有人分离的情形下,现行《保险法》只是规定所有人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显然这对于物的实际占有人来说这是不合理的。为了调动财产之占有人的积极性,也为了让财产得到更加充分的利用,我们认为在此类合同中设立受益人也是必要且合理的。基于这样的制度设计理念,我们认为此类合同对于受益人的规定应该不同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规定。首先,在受益人的指定方面,应当只允许投保人(财产的实际占有人)指定,且不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其次,在受益人的变更方面,根据谁指定谁变更的原则,仍旧是将此权利赋予投保人。最后,关于受益人的其他方面的规定则可以参照人身保险合同对受益人的规定。
四、结语
通过以上的论证,笔者认为在特定的财产保险合同中设立受益人是切合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的。而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的缺位规定,不仅落后于世界立法之趋势,更为重要的是这样的缺位给审判实务带来了诸多的不便,各地出现的不同判例使得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受到了挑战。每一法律制度的创设都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和理论指导,目前的社会现状已表明“谁投保,谁受损,谁获偿”的传统理论已经不能适应了,所以我们应该对原有的理论加以扩大的解释、并创设新的制度以契合当今社会的现实需要。设立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是符合现代法治和实践的要求的,同时也是对保险合同受益人制度的完善和补充。
财产保险论文6
一、我国家庭财产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公司缺乏对家财险发展的重视程度
在政策上给予的优惠少,对各级管理人员、销售人员缺少激励机制,缺乏经营的积极性,没有将家财险归入到整体业务范畴里。比如同是个人业务,家庭财产保险的保单费用不到车险的保费十分之一,但做成的保单时间成本和难度,却不相上下,家财险保单多、保额小,经营成本相对其他财产保险来说比较高,家财险费率低,保费少,赔付率又高,因此一些财产保险公司发展家财险积极性不高,也是情理之中。
(二)保险公司缺乏对家财险市场变化的调研
不能及时掌握情况,没有采取有力措施。我国家庭的收入千差万别,生活水平、财产结构存在很大的区别,针对家庭的不同状况,家财险产品理应当多样化。但家庭财险的保险标的范围比较狭窄,仍停留在传统范畴,缺乏对新保源、新需求的研究;产品设置不尽合理。险种结构不尽完善;保险公司提供险别与客户需求相脱节等,尤其是针对不同建筑类型、社区服务水平费率差异度不高。保险的产品无法满足市场、客户的需求,也不能有效吸引客户投保。
(三)家财险销售渠道有限,缺少吸引力,不适应市场需求
家财险在保险公司的众多险种当中仅是一个小险种,整体业务比重不足1%,不是公司主推的险种。销售渠道不畅家财险每单保费金额小,提成少,营销员主动推销家财险的热情不高,家财险的销售渠道很不通畅,这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家财险的发展。
(四)展业手段单调,方式方法不灵活,服务水平不高
家财险配套服务不足,服务不够,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家财险承保户数多,覆盖面广,社会影响大,承保理赔时效要求高,而家财险配套客户服务项目几乎为零。如客户在出险后,需要由公安、消防和气象等相关部门出具事故证明材料,当客户受损财产需要评估时,由评估机构出具损失财产技术鉴定书等做法,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客户的服务需求,且承保理赔手续的繁琐,更让客户烦恼,这一系列的弊病,多方面制约了家财险业务发展。
(五)保险公司对家财险宣传不够到位
家庭财产保险的展业力度不够。家庭财产保险数额分散,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有80%以上的个人和家庭不知道如何投保家财险,85%的人对家财险不熟悉,居民的保障知识缺乏,保险意识淡薄。居民不知家庭财产保险应投哪些险种,怎样投保,投保后居民得到哪些保障以及出险后如何申请理赔等。第六,在调整时期,乡镇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特别是农民“减负”期间,“保险”往往被当作农民的负担被砍掉,城市居民收入近年来增幅不高,下岗职工增多,也影响了人们投保的积极性。
二、我国家财险改变目前被动现状的对策建议
(一)更新观念,开拓思路,适应市场需求
保险公司要有战略眼光,提高对家财险的认识,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大胆创新,利用新的技术和方法来处理业务工作。对职工管理引入竞争机制,进行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工资制度改革,个人收入一律与个人业绩挂钩,实行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以便促进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
(二)不断进行家庭财险产品创新,迎合家庭财险需求
通过客户分类,提供个性化定制方案,保险公司应认真分析本地的风险状况和客户的需求,研发出具有广泛保障范围、符合市场需求、适销对路的'家财险产品。保险公司在设计和推出家庭财险险种时,通过对投保的宣传,险种的推荐,为客户提供合适的品种,以刺激客户的消费需求,让家庭财产保险这一险种能为客户熟知,能真正成为其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三)制定合理费率,开发投资型产品
保险的风险大小,与保险费率成正比例关系,风险越大,费率越高,交纳的保费就越多,制定出适合保险市场的费率,投资型家财险兼具保险保障、投资理财双重功能,有利于产险公司聚集一部分社会闲置资金,提高巨灾年度的偿付能力。
(四)渠道创新,打开销路
网络营销交互性强,节省了投保人的时间和交通成本,也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并可以为客户提供每天24小时的销售服务,并将客户范围拓展至全国甚至全球范围,网销是非常适合于分散型家财险销售的代理渠道。
(五)提高家庭保险从业人员素质,加强保险工作力度
家庭保险从业人员素质高低代表保险公司的形象。加强从业人员的思想观念转变,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跟上市场的发展变化。对家庭保险从业人员加强培训学习,加强形势教育,才能使其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
(六)加大宣传推广的力度,提高居民的保险意识
宣传推广家庭财产保险的手段多种多样,召开新闻媒体发布会;利用电视电台、广播等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到社区、农村开办家财险知识讲座;到商场、学校、车站等人群集聚的地方开展发宣传但,建立家庭财产保险网站等,建议保险公司与电视台联合在黄金时间推出《家庭与保险》等栏目,介绍家庭财产保险的知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居民家庭财产保险意识。
财产保险论文7
(一)完善销售人员职业生涯规划
一是财产保险公司要本着对各类销售人员(直销员工和营销员)负责任的态度,公开透明地明确销售人员的事业上升通道和职业生涯规划体系,依据业绩、服务年限和综合素质等要素动态地调整销售人员职级和各种待遇。二是要将优秀的营销员转编为财产保险公司的员工,同时逐步将大部分营销员转变为财产保险公司成立的销售公司的员工,彻底改变目前近60万名财产保险营销员没有国家最基本社会保险的突出问题。三是要建立职级薪酬套改办法和培训支持制度和保险保障制度,为销售人员搭建制度化和透明化的职业发展平台,充分激发销售人员的展业热情,将销售人员的人生目标与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目标结合起来,让销售人员工作有目标、晋升有依据、收入有保障。
(二)全面推广保险客户经理制
一是要从服务客户的角度出发,把销售人员培育成专业的保险客户经理,强化客户经理在客户与保险之间的桥梁作用,实现从销售、承保到理赔的一条龙服务。二是要建立核保核赔等后台与销售人员的信息快速沟通机制,销售人员有权了解核保和理赔的进展情况,便于销售人员与客户的沟通,增加客户信赖,降低销售成本。三是要指导销售人员加强客户细分管理,按照保费和利润贡献、忠诚度分级分类维护客户关系,并积极发现和挖掘新需求,不断密切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做到深入交流、深度营销,将客户经理培养为客户的风险管理顾问,为客户提供一揽子和一站式保险保障方案,进一步提升客户价值,体现保险客户经理的专业性和内在价值。四是要提升销售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主要包括:以顾客为本的理念;专业和全面的保险技术知识;卓越的沟通技巧和话术;高度的自信和坚韧性;出色的影响力和行为灵活性;深度营销和创造市场的能力。
(三)建立培训和日常管理体系
要打造一流的销售人才和销售团队,要提高销售队伍的整体素质,必须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一是要进一步加强销售培训。健全销售培训体系,建立制度化销售培训投入体制,保证专项经费投入。设置专职销售讲师岗位,纳入技术序列,给予相应编制支持。强化对组训的技能培训,充分发挥组训在团队中作为教练员、辅导员的作用。二是要强化新人培训,全面推广晨会制度,通过基础培训、日常培训和专题培训等形式,提升销售人员素质技能和展业热情,实现人均产能的持续增长。三是要在培训现有人员的基础上不断持续开展销售增员,要根据业务发展实际,制定销售增员计划和管理办法,注意把握销售人员数量与业务规模之间的.对应关系,着力引进优秀销售人员和销售团队。四是要为销售团队的自然裂变创造良好条件和机制,只要有适合人才就让他组建新的团队和开拓业务,不断增强销售团队的活力。
(四)建立专业团队和综合团队
根据大型团体客户与分散型客户在客户关系维护、资源投入、展业方式上的差异性,分别建立完善专业团队和综合团队。对于专业团队要充分整合保险资源,全面加强展业职能,明确团队分工,合力开拓市场,为客户提供更为完善的高水平服务。对于综合团队要积极适应分散性业务加快发展的市场需要,根据分散性业务保险标的分散、业务相似性高、保险服务易于模式化的特点,加强综合团队的标准化管理,积极创新展业方式,不断提高分散性业务的开拓能力。要着力推进销售团队建设,积极打造拥有共同团队精神和统一意志,崇尚高效协作和群体服务理念,以团队价值最大化为目标,能够在保险专业领域提供高水平风险管理的“技能精湛、绩效卓越”的一流销售团队。
财产保险论文8
1中国财产保险市场竞争的格局及品牌信用的现状
1.1财产保险业市场结构和市场发展需求
若保险合同不同被有效履行,也或是说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销售保单后未兑现其承诺,这样投保人所购买的保险也就不会达到转移风险的目的。特别是在保险合同执行阶段,出现的各种未履行保险合同的情况,如:拖延赔付时间、拒赔付等情况,这些行为都可能降低投保人对保险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品牌信用值。一旦品牌信用值降低使有些客户做出转保的行为。除此之外,若财产保险行业的保险商品牌信用水平均处在一个偏低的水平,那么投保人也可能会做出不再购买保险的决定。所以,虽然经济总量与人均收入的不断增长,会增加人们对财产保险的需求量,但行业品牌信用水平过低,并且经济总量增加速度降低,那么将会导致财产保险行业的增长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1.2财产保险业市场特征及行业监管环境
1.2.1市场特征站在财产保险自身竞争角度,保险公司只能通过自身业务的不断积累从而开发出具有差异化特性的产品,而且还需要形成一定的规模,同时还要确保具有一定的成本与渠道销售优势,不然难以实施差异化战略。此外,因保险产品不具有专利保护的特性,在某个财产保险公司的某类保险产品销售具有了一定竞争优势时,其它的财产保险公司也可根据自身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提供相类似的产品。根据当前的发展情况来分析,各大财产保险商间并不存在较大的差异,而主要是企业与家庭财产保险、车辆保险、人身健康保险等。其中,车险所占公司的比例较大,约为60%,并且各大财产保险公司的车险费率并无较大差异,因此,在条款以及费率方面也并不存在很大的差异。
1.2.2监管环境因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内容主要针对的是风险经营,因此,承保保单也就承担这赔偿的责任。但是,赔偿责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与风险性,与此同时,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会涉及到大量被保险人的利益,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与生人民活的稳定。所以,保监会应履行对财产保险行业监管的职能。主要分为三种监管职能,即经营行为的监管、偿付能力监管、资金运用的监管。
1.3保险商的品牌信用的现状
保险商的品牌信用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作为财产保险商来说,在理赔阶段带给被保险人的摩擦成本偏高,如:理赔程序较复杂、理赔时效性较差;第二,根据保监会的投诉数据分析,各大财产保险公司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即理赔额度不足或是责任认定不合理的`情况。第三,因销售误导可能会导致保险商失信的情况。由此看来,当前我国财产保险商的品牌信用并不是非常高。
2保险从业人员的个人品牌信用和行业竞争
2.1保险从业人员和投保人及保险商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2.1.1双重代理人身份连接保险商与投保人之间的桥梁就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这是因为作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既要为投保人提供咨询、选择投方案、防灾防损等各种风险管理服务,帮助投保人选择最佳的保险商及保险产品;另外,还要为保险商寻找最佳的投保人,帮助保险商签订保单,增加财产保险商的保费收入。
2.1.2履行最大诚信义务的前提条件作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来说,他不仅会直接损害到投保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还会影响到保险商的利益。特别是作为保险代理人,若故意夸大保单利益或是可以隐瞒保单利益的约束条件,将会损害到保险商与投保人的共同利益。作为财产保险的投保人而言,需要定期购买保险,也就是说投保人与投保商以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间要进行反复的交易。所以,在投保人出险后没有得到预期的赔付效果,投保人有权终止与保险销售人员间的这种代理关系,同时保险商还会流失一大批的财产保险客户资源。因此,为确保保险商、投保人的利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最大限度的履行诚信义务,不能刻意隐瞒投保利益的约束条件或是夸大投保利益。
2.2保险从业人员个人品牌信用和保险商品牌信用之间的关联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既要为投保人提供合理的保险方案设计,又要为保险商提供防灾防损服务,并且还应在出险时帮助投保人协调理赔事项。此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要比投保人更加了解保险商的品牌信用,这样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保人对保险商的品牌信用认定风险。
财产保险论文9
一、营改增对财产保险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系统的影响
1.业务系统营改增后,财产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支付赔款、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环节需要拆分出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者进项税额,公司的承保、收付、理赔等业务系统都需要做相应的改造。公司承保签单时,根据保险金额和费率计算出含税价格,根据增值税率拆分出保费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承保系统应该区分含税价格、保费收入、增值税等信息,并在核保、打印保单环节都需要区分,会对承保业务系统产生较大的影响。公司计算标的损失、核价核损时,IT系统需要区分含税赔付支出、增值税进项税额及不含税赔付支出金额,会影响公司报价、定损、核损、理算、结案等环节理赔业务系统。根据目前中国保监会的要求,财产保险公司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需要对应每笔保单和代理人,公司在计算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时需要区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和增值税进项税额。财务收取保费、支付赔款、支付手续费等收付系统需要区分保费收入、赔付支出、手续费支出及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
2.开票系统增值税发票分为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发票上需要注明收入金额和增值税税额,并且需要使用增值税防伪系统开具发票,这就意味着公司开票系统可能不止一个。另外,所开发票需要显示对方公司名称、税务登记号等信息,公司开票系统的改造将是一个重要工作。公司开具专用发票后,应进行抄税和报税,发票信息需要实时上传到税务系统进行比对,公司系统需要和税务局系统实现对接。财产保险公司不仅有保险业务,还会经营投资业务、其他代理业务,业务的多元化会使公司开票系统更加复杂。
3.报销、采购系统公司报销、采购支出,需要区分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另外,报销、采购流程可能增加增值税发票比对流程,有单独报销系统的财产保险公司,报销、采购系统也需要做相应的改造。公司采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销项税,如果采购时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抵扣销项税。公司采购时,供应商是否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率,会影响公司采购成本,采购成本的高低是公司选择供应商的一个重要因素。营改增后,公司会对目前的供应商做出重新选择,也会影响公司采购系统。
4.手续费管理系统目前,财产保险公司在支付个人代理人的手续费时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营改增后可能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手续费管理系统中,需要改造个人手续费扣税公式及相关配置。
5.财务系统财务系统作为归集系统,其他系统数据可能都需要向财务系统传送,财务系统需要增加增值税及相应明细科目的配置(如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财务报表系统也需要做相应的变动改造。
(二)对公司业务流程的影响
1.对见费出单流程的影响目前,财产保险公司大部分产品执行见费出单,交费、出单、打印发票可能都不在一个时间节点上。在营改增后业务流程与财务流程核对的过程中,要考虑如何保证进项与销项的一致,如果处理不好,就有可能带来双重缴税的情况或者影响公司的业务发展。
2.对支付手续费流程的影响支付单位部分手续费,应增加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环节,先索要、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再支付资金。支付个人部分手续费,不再代扣代缴营业税,但可能增加代扣代缴增值税,公司计算代扣税公式需要变更。
3.对费用、资产采购等报销流程的影响公司接受服务、采购商品时,先索取、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支付报销资金,需要对公司采购、报销流程进行改造,增加进项增值税项目及税票比对环节。
4.对开具发票流程的影响
(1)增值税发票属于国税发票,保险业原来的发票是地税发票,营改增后,需要向国家税务局申请发票,发票专用章可能需要重新刻制或备案。
(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财产保险合同一般金额较大,有百万元甚至千万元的,公司在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要考虑财产险大单业务,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需要。
(3)增值税发票分为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对个人提供服务需要开具普通发票,对单位提供服务可能需要开具专用发票,开具发票的种类增多,会增加开票人的工作量,影响开票的时效及流程。
(4)增值税发票需要填写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地址、银行账号等信息。公司开具发票时需要填写购货单位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出具发票的时效及流程。
5.对纳税申报业务流程的影响目前,财产保险公司主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营业税按保费收入的5%计提,计算比较简单。营改增后,缴纳的增值税采用进项税抵扣销项税的方式,按抵扣后的净额缴纳,公司在支付赔款、支付手续费及佣金、费用报销及资产采购时都会涉及进项税,而收款对象不同可能存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并且增值税税务局采用先比对后抵扣的方式,增值税的申报比较复杂,这可能会影响公司的税务申报业务流程。
二、财产保险公司的对策
面对新形势,营改增是大势所趋,财产保险公司领导者应冷静分析,制定出详细方案,未雨绸缪,提前做好准备,才能在这一大环境下获得有利条件。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准备。
1.做好人员培训应对政策变更,储备相应的专业人才是关键。应对营改增工作是个系统工程,公司应成立由业务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IT人员等组成的工作小组,广泛学习营改增相关知识,了解最新营改增政策动态,参加专业培训,充分调研、了解公司目前的情况,促使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了解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及营改增对公司的影响。
2.做好系统开发对接工作IT系统是公司业务流程的载体和各种管理活动的手段。在对目前的系统升级改造时,需要预留相应的接口和改造空间,以满足未来营改增政策和业务的需求,营改增后要使IT系统能够与增值税系统兼容。
3.做好单证格式变更的准备在印制、申请单证时,在满足正常需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库存,防止政策变更带来的浪费。在设置单证格式时,预留增值税相关信息栏位。
4.开支预算中预留为适应营改增政策的变更,公司可能需要采购新的设备、投入较大的系统开发费用和人员培训费用,在制定本年预算时,需要考虑政策变更带来的支出,预留一定预算额度。
5.梳理业务流程、加强内部控制营改增政策变更会影响公司的业务流程,公司应梳理目前的采购、财务管理、销售流程,并加强内部控制。财务管理方面,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税务管理工作,防止因操作或失误增加的税务风险。采购方面,对供应商进行梳理分类,区分是否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增值税率,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销售方面,宣传引导含税保险费率,尽量转嫁税赋,增加公司保费收入。
6.下达保费任务、利润等计划时考虑政策的影响营改增政策变更会给公司保费规模、盈利能力、现金流带来影响,公司在制定20xx年业务规划时,要考虑到政策变动对保费收入的影响,适当减少保费收入任务目标,增加盈利目标。总公司层面在制定投资、筹资计划时要考虑到政策变动给公司现金流带来的影响。总之,营改增是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金融行业即将纳入试点范围,营改增的应对准备工作也应该提升到财产保险公司的战略计划中。财产保险公司面对的客户群体数量较大,并且大多是最终的消费者,公司在制定应对策略时,需要考虑与客户、供应商、政府的关系,需要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平稳过渡营改增政策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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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产保险公司的理财险和传统财产险的不同
1.1 缴费的本质不同。传统财产保险业务是要求客户根据保险费率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金;而理财险业务要求客户缴纳的是保障金,这意味着客户投资于公司的同时又获得保险保障。
1.2资金成本不同。理财险业务较传统财产保险业务有一定的优势,因为理财险业务收取保障基金后, 不仅在保险到期后被保险人能够那会本金还能得到一定的收益回报。
1.3 公司承担的风险不同。相对于理财险业务相对于传统保险来说,一方面要承担赔付的责任,另一方面还要承担社会经济变化所带来的风险。
2. 发展理财险业务的重要性
2.1 扩大理财险业务的发展, 有利于快速增加财产保险公司的规模。众所周知,理财险业务就是收取一定数量的保障金,由此可见,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的增加主要就是依靠理财险,由此可见理财险对于保险公司资产的增加有决定性的作用。
2.2从我国理财险业务的拓展,可以看出, 大部分是固定利率的产品, 实质上就是保险公司负债筹资,客户负责拿出资产投险。
2.3理财险业务的发展, 不仅有利于保险的普及和更有利于保险的发展。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理财险业务首先是一种投资理财业务,同时也是一种保险业务, 通过使投资与保险相结合, 能让客户在取得理财收益的同时, 享受保险公司提供的相关保障人们愿意投资的决定性因素。
3. 财产保险公司发展理财险业务面临的问题
3.1 人员技能能否满足理财险经营管理需要。对于人员的要求应该与时俱进,满足当今社会的需要,满足客户的需要,满足公司发展的要求。
3.2 传统资产负债管理模式将不能满足理财险经营的需要。传统财产保险公司负债期限短、流动性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在原有的基础上改变公司资产和负债的性质,并且还应该改变公司的管理模式,使之更加适应现代发展的要求。
3.3 现今,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受国家宏观经济和资本理财险的影响。开展理财险业务以后, 应该密切关注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和资本理财险的发展, 根据他们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更快的制定出相应的投资对策, 减少对公司自身的影响。
3.4 理财险业务的发展, 增加了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为了适应发展不得不改变的策略保障了客户的利益的同时为自身增加了风险。
4. 财产保险公司理财险业务的经营策略
4.1 应关注国家宏观经济的实时环境, 找准合适的时机开展业务。应以扩大公司的资产规模、提高公司的利润、增强公司的实力为目的。
4.2 合理选择发展的策略,既然这是一个需要投资的产品就应该合理的选择对应的人群,选择对应的人群可以帮助我们少走弯路,并在探索中确定适合的发展道路,保证公司的发展。
4.3 根据公司的战略, 选择合适的理财险产品。根据不同的公司都有不同的保险产品,能力不同,选择的产品不同,还是需要根据自身实力制定保证公司发展的同时又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保险产品。
4.4 要处理好理财险业务和传统财产险业务的发展重点问题。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应考虑好是否满足公司发展的要求,一切的基础都建立在盈利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发展解决问题。
5. 重视理财险业务发展对公司的影响,针对性地提出提高自身管理能力的措施
5.1 加强理财险销售人员的培训。正是由于此项业务既包含投资又包含保险,公司需要培养出一批熟悉风险投资,而且懂的管理理财险的员工,他们需要懂得如何与顾客交流此项投资有需要有灵敏的反应能力解决顾客的问题,避免因误会而丧失的资源。
5.2 加强理财险销售渠道管理。销售渠道主要是银行,还需要一系列的'后续保障工作,需要保证后续服务与前台销售相衔接、扩大和加深保险业务,不仅要提高管理还要提高后勤保障工作。还应当以对自己负责对别人负责的态度管理下属,管理每一项业务,保持员工的积极性,就需要定期奖励业务优秀的员工激发员工的斗志,增加他们的信心,从而提高业绩。
5.3拓宽投资范围, 提高投资收益。现今,大部分保险业务并不能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收益,这需要拓宽投资范围增加投资业务的种类。不仅应该增强各方面的联系的能力更应该努力做好与各个竞争对手之间的联系,掌握他们的优秀的方法或者是他们正在改革的方向应当紧跟时代的潮流,抓住人们的对于风险投资的看法。
5.4 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我国保险行业仍处于较低的发展阶段,加强对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 并且加以合理的公司投资资产的配置, 是提高公司资产的盈利能力, 加强资产流动是公司近期发展的需要, 也是以保证客户的利益的重要措施。
5.5 积极的开展理财险业务。随着保监会加大对偿付能力的监管力度, 要求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必须保证偿付能力都要达到一定的标准水平,这就使得各个理财公司必须积极主动的开展各种创新性的理财险业务。
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仍有较大的上升空间,为了促进公司资产的盈利,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不仅要积极开展资产负债管理,还应该充分合理配置公司的资产资源, 既要保证资产流动性, 又要把客户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应考虑好是否满足公司发展的要求,一切的基础都建立在盈利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发展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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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保险对民生改善的作用
关于民生问题的最基本要求就是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不能被意外而来的灾害和事件所打乱。一直以来,政府主要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风险的承担和分散者,并通过各级社会保障制度来确保人民生产和生活的稳定。但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及市场的不断完善,在转移和分散风险方面,市场自身的机制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财产保险业在促进人民生活稳定方面的作用也不断凸显。财产保险按种类主要划分为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农业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等,它在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安定、促进企业稳定发展,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等方面都对民生的改善起到作用。
(一)保障家庭财产,预防意外损失
家庭财产保险是以投保居民的有形财产作为保险标的物的一种保险,也是财产保险中最主要的险种之一。家庭财产保险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又划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个险种。家庭财产保险在保障居民财产安全稳定,避免群众在因为遭受意外灾害、窃贼所带来的损失方面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居民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一旦因为意外事故使家庭财产发生了意外损失,就能够获得一定的赔偿,这样就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因意外事故所导致的居民家庭财产损失,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举一个生活中的例子:李小姐的家庭房屋评估价值为50万元,她为自己的房产投了50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险。当房屋因意外灾害发生损失时,实际的损失是40万元,那么李小姐就可以获得财险公司40万元的赔偿。因此,一份家庭财产保险可以为李小姐将家庭房屋的损失降到最低,这就是家庭财产保险的好处。每年,我国因自然灾害的发生所致使的家庭财产损失金额都非常巨大;从2008年起,我国的自然灾害几乎没有间断过,南方的冰雪灾害、汶川地震、云南干旱,每次都给我国的家庭财产带来相当大的损失。近年来,我国的各大保险公司不断探索开展家庭财产责任保险,给我国人民的家庭财产安全提供了相当强的保障。近年来发展迅速的农村住房保险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子。来自保监会的统计资料显示,2012年,全国农村农房保费收入达到5.1亿元,承保农房6000余万间,给农民提供了6000亿元的保障,在全国自然灾害多发地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农房保险对于生活本就不宽裕的广大农村人民来说,在发生灾害时,无疑能为他们最重要的家庭财产提供保障。再比如14年夏天义乌梅雨季节,肆虐的暴雨对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了很大的破坏,人保财险义乌分公司10天累计处理涉及梅雨天气的事故总计139件,共计赔款百余万元。近年来蓬勃发展的农业保险也为广大农村人民在从事农林牧渔的生产过程中,对于意外灾害的发生提供了一定的保障。2012年底赤峰发生的雪灾,导致当地的番茄种植户发生巨额损失,几乎每户的损失都有几十万元;而当时投保了农业保险的种植户,在发生雪灾后得到了保险公司每个大棚月2万元的理赔款,大大降低了因意外灾害所导致的农业经营财产损失。
(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高社会经济水平
财产保险不仅可通过风险分散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家庭财产,防止因意外灾害所造成的生产生活意外;还可通过其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提供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从总体上提高人民的收入水平。首先,财产保险业的壮大有利于增加投资资金,为我国的发展提供资金的支持。近些年来我国的财产保险资金总量也经历了快速迅猛的增长,目前已累计超过一万亿元。从80年代初恢复财产保险业务后,财产保险业积累5000亿的资金用了22年,而第二个5000亿资金仅用了5年。财产保险的投资已从主要对金融方面的投资转向了以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财产保险业在支持投资方面的作用逐步显现。其次,财产保险的发展也有利于拉动国内的消费,增强经济发展的动力。第一,财产保险消费本身就是现代经济社会消费的重要内容,财产保险消费在居民消费中比重的逐步扩大本身就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第二,发展壮大财产保险业有利于人民合理形成对未来的预期,降低社会总的预防性储蓄资金,增加社会总体的当期消费;第三,财产保险业的发展可使信用消费中的风险得到分散和规避,以此来鼓励具有稳定预期的消费者通过信贷的方式进行超前消费。第四,财产保险业的发展可以降低企业因新产品投放所带来的市场风险,鼓励企业进行创新研发,以创新来拓展整体的市场需求。历史上许多划时代产品的投放和发展,都有产品责任保险在背后作为支撑;产品责任保险在这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最后,财产保险业对我国产业的升级和经济的发展质量具有重大的影响。财产保险业作为保险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第三产业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加快财产保险行业发展有利于我国形成合理的三产结构。目前,在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中,第三产业只是刚刚超过第二产业,所占的总体比重还不到一半,同世界平均水平相去甚远。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可以加速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可以统筹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保险业作为现代金融服务业的三大支柱之一的组成部分,不仅本身具备较强的发展潜力和就业容量,还能够带动会计、审计、法律、评估等专业中介机构,以及医疗保健、社区服务等关联产业的发展,对于提高第三产业发展水平乃至于整个经济的发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此外,通过发展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支持国内企业出口,引导出口升级,为国内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保险保障。财产保险业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也必将一起带动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很好地起到改善民生的作用。
二、更好地发展财产保险业的政策建议
(一)探讨建立政策性保险公司
农业是一国经济的基础,发展农业保险有利于稳定农业,从而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但由于农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盈利水平大相径庭,近年来农业保险虽然经历了快速发展,但覆盖范围仍然有限,远远起不到稳定农业,保障农民的作用。由于农业保险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必要从国家层面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组建政策性的保险公司,加大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扶持力度。近年来,我国各地接连遭受暴雨、冰雹等严重自然灾害,许多地区的农业经济和农民遭受到了严重损失却得不到足够的资金补偿来弥补损失和发展,给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都带来了严重的不利。因此,国家要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措施,并尝试建立国家层面上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解决在像我国这样的农业大国面临的农业灾害问题。
(二)完善再保险机制
作为分散风险、稳定经营的重要手段,再保险对于财产保险的健康正常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随着近年来我国财产保险的快速发展,并且逐步涉及高风险和大保额业务,在财产保险领域发展再保险就变得十分有必要。再保险机制在我国的建立,要结合我国保险市场的实际特点,以国家层面的再保险公司为主导,由各财产保险公司共同参与,充分运用法律保护和政策的扶持,促进建立多层次,有充分竞争力的再保险体制,促进我国财产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调整保险行业的税赋
我国保险业在税赋方面存在的问题较突出。目前来说,我国财产保险业的盈利水平一直保持在客观的水平,并且财产保险的经营规模也一直在快速增长;但是,财产保险中的一部分政策性险种并无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这使得财产保险在保障人民的财产安全方面一直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在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大背景下,应探讨对某些具有巨大社会效益,某些很难进行商业盈利的险种实施税收优惠,以使财产保险行业得到更全面的发展。
(四)完善保险监管体系
完善保险的监督管理体系,第一,应加强保险机构制度的建设,提高相关监管责任人员素质。随着保监会保险监管职能的不断发展完善,其对地方保险行业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监管作用;在对地方保险的监管上面,还应当进一步的科学合理设置相关机构,使各个权力部门达到权力的制衡,并不断加大我国保险领域人才的培养和建设,探讨我国保险人才的培养模式。第二,加大监管的强度。除了制度规定的对保险人的定期检查之外,还应当做到对保险人进行日常的不定期的检查,以促进财产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第三,加强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并加强不同保险公司之间的协作,使保险市场整体得到健康的发展。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分散机制,财产保险行业的发展同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具有一致性,它在服务民生、改善民生方面发挥的作用也是独特的。如何发挥好财产保险业独特的功能,使其在服务改善民生中得到社会大众更多的认可,财产保险业自身也会更加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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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家庭财产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民众长期受计划经济时代思维的影响,加之我国特殊的消费文化观念,使得人民群众的风险侥幸心理较为根深蒂固。在灾害发生之后,他们往往寄希望于国家和单位的支持与帮助。另一方面,由于家庭财产保险较低的业务提成率,使得许多保险公司不愿意花大力气去做该产品的营销推广工作,致使人民群众对家庭财产保险缺乏足够的认识,从而无法刺激他们的需求。
二、有效推动我国家庭财产保险发展的有效策略
1.推动家庭财产保险产品多元化,关注与需求的匹配
家庭财产保险在我国实现发展的首要问题是解决需求的匹配问题,也就是明确消费者的核心需要和基本需求以及如何有效的满足这些需求。现阶段,多数家财险主要针对对象多为各种自然灾害。然而,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住房条件极大改善,传统形式下,针对自然灾害的家庭财产保险产品已经无法满足现阶段人们的需求,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与时俱进,跟上时代发展的需求,尽快改变家财险保险的范围。另一方面,绝大多数家财险是将地震排除在外的,而地震恰恰是我国民众参保关注的重点,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固守在过去的条条框框里,应当根据时间、地点、地区的特殊性,制定灵活多变的家财险政策,以期同需求相匹配。
2.将家庭财产保险同国家政策相结合
上文讲,为了满足与需求相匹配的要求,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地区,时间等因素的不同,开发不同的家财险产品品种,如此以来就会不断放大保险的标的范围,而使得风险责任不断放大。特别是将地震加入保险的范围,更会无限地扩大风险的责任,这会造成企业的巨大负担,因此,保险公司在风险无法有效承受的情况下,应当同国家的需求和政策相结合起来。一方面,国家为了更好的应对地震风险,应当将地震风险归类为政策保险,给投保地震的消费者一定的保费支持,同时给保险公司地震险一定的补贴,另外可以通过构建地震险保险基金,为地震灾害增加牢固的保险支持。另一方面,有效将家庭财产保险同地震风险家庭财产保险相结合。当国家对地震险销售给予补助时,保险公司会获得足量的激励,会在该领域投入大量的销售精力,同时,保险公司可以借地震险的激励,将家庭财产保险结合销售出去。
3.构建重灾保险基金及再保险的债券化组合
正因为重灾的巨大破坏性,使得重灾赔偿工作成为了各国政府关注的重点。随着重灾事件的'不断发生,尽快出台有效的灾害管理办法刻不容缓。正如前文所讲,作者认为可以将地震险作为政策险,将国家,企业,个人家庭的力量集中起来,共同抵御灾害带来的创伤。但仅仅依靠上述方法还远远不够,还需要构建巨灾基金制度,把适当业务进行再保险,并在资本市场发行巨灾债券,使风险更好的在国际上分散。因为虽然直接保险与国家拨款每年预计可以集聚的资金很可观,但我们应该使风险在更大范围、更彻底的分散。建立巨灾保险基金与巨灾再保险、产品债券化相结合,这样不仅可以使风险更好分散,而且不至于把太多的分保费分给再保险公司。充分发挥我国家财险的作用。
三、结语
家庭财产保险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保险产品,推动家财险在我国的发展,有利于推动我国保险制度完善,增强国家抵御重大风险的能力,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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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公司当前的竞争环境分析
(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财产保险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在之后的发展过程中又一直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垄断,这种垄断局面直到1986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成立之后才打破。保险行业经过长期的发展,陆续成立许多保险公司,其中较为出名的就是中国太保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随着保险公司的逐渐增多,保险市场的格局也逐渐从完全垄断型模式转向寡头垄断性模式,因此,保险市场的竞争也日益激烈。
(二)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竞争压力大
我国的保险市场在初期形成过程中就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以人保为首的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拥有异常明显的优势,太保和平安也同样如此,这三家保险公司所占的市场份额远远超过了其他财产保险公司。通过相关的调查,衡量比较下来,大型保险公司虽然在竞争优势上朝着逐渐下降的趋势发展,但是其拥有的优势仍然十分明显,这种明显的竞争优势将会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这种现状是由于大型保险公司起步较早,发展历史比较久,长期的发展也逐渐提高了其知名度,对社会各界的影响都比较大,加上他们所拥有的产品在种类上十分齐全,同时,不管是销售人员还是服务人员数量都非常之多,并且网点布局十分广泛,接近客户的住所,为客户带来很多的便利条件。另外,大型的保险公司所包含的业务领域更为广泛,能够为客户提供较为全面的保险业务,客户可以在同一家保险公司购买各种不同需求的保险产品,不需要再跑到其他家保险公司进行咨询。加上大型保险公司这些优势所花费的成本也比较低廉,是刚进入保险市场的一些中小型保险公司难以模仿复制的。因此,对中小型保险公司来说,不仅难以开拓市场,而且需要承受较高的营运成本,导致他们面临较大市场竞争压力。
二、财产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策略
(一)密切关注国家宏观经济环境,选择合适的时机开展财产保险业务
从本质上来说,财产保险业务不仅是一项保险业务,而且更是一项投资理财业务。大部分的客户在购买财产保险时,主要是想利用闲置的金钱去获得更多额外的投资收益。归根究底,保险公司开展财产保险业务其实就是从客户手中筹集一部分资金,用来投资到相关国家项目中,等到项目结束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时,支付给客户更高的投资收益,相当于一项成本较高的负债。保险公司通过这种途径能够增加自身的盈利能力,同时又能提高公司的实力。然而,保险公司的投资与国家的宏观经济环境和资本市场的成熟情况息息相关,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时刻关注我国的宏观经济状况,抓住好机遇进行投资,提高自身的投资收益。
(二)合理选择市场发展策略,因地制宜选择发展模式
根据经济不同的发达程度选择不同的保险发展模式,对于财产保险来说,至关重要的是选取好适合的发展策略,对于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的不同因地制宜选择发展模式。比如,在经济相对来说发达的地区,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也比较高,人们拥有的闲置金钱也随着增多,因此,这些地区的居民对财产投资的需求也较强,所以,保险公司在该地区应该积极加大对理财型产品销售的力度。另外,对于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保险公司应该考虑到当地居民的人均收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当地居民经济能力接受范围内的保险产品,满足客户的相关需求,推动该地区的经济发展。
(三)根据公司的战略,选择合适的财产保险产品
在我国目前的保险市场上,财产型保险主要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固定利率型,二是浮动利率型,这两种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也存在不同的差别。固定利率型产品是指同时兼具高风险和高收益的产品,很大程度上与市场经济的好坏直接挂钩,当处于良好的资本市场时,在收益确定的情况下,能够获取超额的利润;一旦资本市场较差,而利息承诺是固定的,导致保险公司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而浮动利率型产品的收入来源主要是靠收取管理费,客户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收益,保险公司仅是收取稳定的管理费用,对于市场的变动所带来的随机风险是不需要保险公司来承担的。
三、结语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在开展财产保险业务时,不仅获得很大的投资收益,而且也会面临许多的问题和挑战。加上现在保险市场环境的多变,以及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保险公司务必认清保险市场的现状,及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的状况,为财产保险业务开拓更多的经营策略与渠道,同时联系自身的实际发展状况,促进我国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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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险是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保障的一个险种。任何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都可在保险标的范围内。投保金银珠宝等珍贵物品须事先与财险公司进行特别约定,但有价证券等不在本保险范围内。财险对火灾、爆炸、雷击等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对由于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被保险人故意行为等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中小企业财产险的主要险种、保障范围
1、企业财产险的主要险种有:企业财产综合保险,主要有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两大类,以及若干附加险,主要承保那些可用会计科目来反映,又可用企业财产项目类别来反映的财产。
2、中小企业财产险的保障范围
可保财产,可保财产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条款规定认为可以承保的财产;不可保财产,不可保财产是指保险人不予承保的财产;特约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是指那些价值不易确定,或在一般情况下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导致损坏的可能性小,经保险双方特别约定后,在保险单明细表上载明品名和金额的保险人可以承保的财产。
二、中小企业财产险面临的主要问题
1、产品发展明显不均衡,各险种保费存在差异大。中国市场调研网发布的20xx—20xx年中国财产险市场现状研究分析与发展前景预测报告认为,伴随着固定资产投资的高增长,在相关政策的推动下,校园、运输、旅游、质检和建设行业的责任保险进一步发展,中小企业财产保险行业各险种规模都在不断地扩大,但产品发展却存在明显不均衡,各险种保费存在差异大。
2、盲目追求保费收入增长,企业经营模式粗放。财产保险公司的企业经营模式比较粗放,在考核指标上限于业务增长速度与市场份额比较多,部分保险公司追求扩大规模、抢占财产保险市场,使企业经营成本不断上升,在赔款支出方面高于保费增长。盲目追求保费收入的增长,经济效益却一路下滑。
3、中小企业财险品种单一,财产保险产品创新少。企业财产保险产品的创新少,保险市场上的产品数量少,品种老化,项目单一,且各财险公司的产品普遍存在雷同现象。少数财险公司虽开发了一些新产品,但缺乏系统性及差异性,市场适应能力差。财险市场有效供给不足主要表现在市场供给主体少,市场供给能力低。
4、保险内控制度不完善,监管能力和水平不足。保险监管框架性的制度不完善,一部分制度针对性和操作性比较低。各保险公司为了经济利益,规模不断扩大、不断争取客户与保费收入,导致了采用高手续费、高返还、低费率的恶性竞争。另一方面,没有对内控制度建设引起足够的重视,无法落实相应的制约与处罚措施。
5、企财险赔付率不平衡,费率水平总体较高。中小企业财险的费率厘定是根据标的物的风险大小来决定的,标的'风险程度越低费率就越低,但保险行业协会和很多保险公司总部。企财险费率连年下滑。保险公司为了完成经营指标,主要把精力集中于大型企业,对小企业不太待见。保险公司的企业财产险的费率低,而国际市场费率水平却一路飙升,国内费率与国际市场完全背离。
6、经营机制与管理水平有差距,服务水平有限,从业人员素质有待加强。保险公司在对中小企业开展保险工作时,在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存在一定误区,即经营机制有待于完善。由于公司管理水平有限,不能合理设置部门以及岗位,内外勤结构失衡等情况比较多,在公司内部未能形成有效的承保、理赔、续保的日常运营制度体系。
三、对中小企业财产保险现存问题的一些思考
1、主动开拓保险市场,优化险种结构。保险公司面对中小企业财险存在的险种结构问题,要主动开拓保险市场,扩展新的业务增长点,特别注意要优化险种结构,合理调整险种结构,明确重点发展企业财产保险的相关险种,以利润作为重点考核指标,对保险业务结构进行优化,发展质量好、盈利性强的财产险业务。
2、改革财产保险业体制,提升企业理财技能与实效。保险公司要结合自身的特点,明确业务定位,加大对企业财产保险的推广力度,用合理的业绩考核机制推动企业财产保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为了财险公司的稳健经营,防范化解风险,要建立一个产权清晰、责权明确的经营管理制度,以应对保险市场的不断变化。
3、根据保险标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费率。保险公司在制定费率的时候,应该根据保险标的面临的风险大小、承保范围和保险限额等因素合理地进行定价。针对不同的保险标的和风险,根据实际状况进行定价,按照风险大小等因素将保险标的风险程度等级进行细化,并且根据日后的承保经验不断进行调整,使保费制定趋于合理。
4、加大保险宣传力度,提高中小企财险的认知度。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业的实际情况,适时加大企业财产险的宣传力度,让中小企业理解、充分认识现代财产保险的功能。保险企业能给他们提供专业的风险管理服务,提高其经营效率,保险能及时弥补企业的保险风险损失,稳定其现金流,降低企业破产风险。
5、加强理赔管理,提升理赔服务质量。针对中小企业险存在的理赔难问题,保险公司自身应该提升理赔时效。企业有目的、有效果地促进各项理赔工作的进度。对于损失金额大的重点赔案,要积极跟进赔案变化情况,保持与投保公司的密切沟通,促进企业之间长期的客户关系。
6、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满足中小企业多元化需要。保险公司开发有自身特色的基本险种,以满足企业多元化的需要。开发财产超额损失保险,适用于中小型企业甚至大型企业的简易营业中断或利润损失保险等等。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服务质量的好坏事关其生存发展。对于中小企财险而言,一定要严把服务质量关,以优质服务提高客户的忠诚度,进而有利于拓展其他保险业务。
7、保险产品的创新,实施创新战略。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创新主要内容就是要在经营决策、市场企划及服务和管理方面新的突破。一方面对原有险种进行改造完善,对相对不合适的地方进行有针对性地修订和完善;另一方面针对新生的保险需求,积极开发有自己特色的保险产品。
8、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树立企业的口碑和形象。保险公司在建立健全一个良好的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选人用人机制的基础上,提高企业员工的从业人员素质,通过自身优质的服务提高企业的口碑和形象。千方百计提升现有员工的整体素质,加强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为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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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小型企业作为中国发展的一个基本动力是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率、提高我国财政税收以及进行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手段。然而目前我国中小型企业参加资金保险的比例却过于低下,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处理,着力促进我国中小型企业的参保率。
【关键词】中小型企业;参保率;财产保险
我国大部分保险公司为了进一步完善自身保险销售体系而致力于对新的保险产品与新的销售途径的创新。但是,目前保险公司对中小型企业的关注度还是不够,导致这些企业参加公司保险的比例普遍不高,根据笔者的调查发现这一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五,而在一些特定产业与一些特定区域中更存在着基本不参加资产保险的现象。因此,保险公司必须增加各方面的支出,如员工培养支出、资金支出等,来开拓我国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的购买空间,提高中小型企业参加资产保险的业务量。
一、分析对中小企业参加财产保险产生制约的主要原因
(一)企业本身的原因
首先,很多中小型企业负责人不能认识到本企业发展存在的危机,缺乏危机认知与避免危机发生的预测能力。他们不了解企业可能遇到的危机与躲避危机的方法,甚至还存在碰碰运气的错误心态,单纯重视追求利益,没有对预测和避免危机引起足够的重视。其次,很多中小型公司负责人没有足够的资产保险认知,当企业遇到利润减少甚至不盈利的问题时,往往就会省去购买资产保险的那一部分费用。最后,很多企业为了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并减少固定支出,就会用“反向选择”等错误方式进行参保,如此一来,极易增加本企业可能会遇到危机的指数,更会导致危机降临时不能将亏损全部转移的情况。
(二)保险公司方面原因
首先,目前我国大部分的中小型企业都有着各种问题,例如监管技能低下、管理体系不够健全、参加保险的保险金过低等,这极易导致国内保险公司不愿意与其合作。其次,地理因素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我国各地区的地理环境情况各异,在不同的地域中的企业都有着不同的特征。但是各地保险分公司所执行的条约一般都是由总部一致规定的内容,不能完全满足不同地区的中小型企业的现实需求,这就凸显了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普遍缺少灵活变通能力的问题。再次,我国保险公司一直都过度重视针对公有制企业的资产保险产品以及私家车的保险产品等,这就难免导致只抓胡子而不顾眉毛的现象,没有关注中小型企业的投保比例。而且很多保险销售员工存在着认为中小型企业保险金不高而销售成功几率又过低的错误意识,因此不会主动向中小型企业推销保险产品。最后,大部分保险公司在确定本公司针对中小型企业的保险产品时都设置了极为严苛的参加保险的前提,如较高的免赔付几率与高额的保费要求等,这就导致中小型企业参加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积极性的降低。
(三)国家政策方面原因
首先,尽管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十分关注我国中小型企业对国家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并鼓励各行业对中小型企业进行支持优待,但真正制定的针对帮扶中小企业购买保险的相关政策却少之又少。保险公司对我国中小型企业的资金进行保险存在着高于对其他企业资金进行保险的风险,因此国家有关机构应该对其提供一些优厚支持待遇,尤其是在企业借贷保险与重大灾害保险问题上,达到让保险公司更积极承保的目的。其次,尽管我国人民银行已经基本构建出了企业信誉数据信息网,但这个信息网所收集信誉信息的来源不够明晰,无法完全掌握中小型企业的运作情况与资金情况,不利于保险公司对保险金额的预算。最后,目前我国对保险公司的再保险探索还不成熟,国家能够为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过小,这就致使我国保险公司在进行业务开发的时候需要瞻前顾后,反复考虑进行条件设定。这也就不难理解我国保险公司面对中小型企业的业务开发所出现的停滞不前的问题。
二、关于中小企业财产保险服务有效拓展的策略
(一)增加对我国中小企业所处地位的认知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的主体,但非公有制经济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大型企业大都是国家或集体控股的公有企业,只是中国众多企业中的一小撮。中小企业作为中国发展的一个基本动力是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率、提高我国财政税收以及进行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手段。为了更好的发挥其作用,我们要做到:首先,负责管理我国中小企业的机关单位要努力劝导中小企业进行投保。广泛宣扬我国针对中小企的特色保险产品,增强中小企购买保险产品的意识,让各中小企业的负责人了解到市场存在的危机与风险,从而刺激他们产生危机意识并购买相关保险产品。其次,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产品的生产者也应该根据国家形势采取措施,要意识到中小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推动意义及中小企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并根据这些更新公司系统、完善公司保险产品体系的构建等。最后,保险公司应将产品更新的重点放在针对中小企业资产的保险上,因为大部分中小型企业负责人最关心的就是本公司的资产保值与升值,没有一个企业负责人会希望自己的企业破产。针对这一特征,保险公司需要构建一个专门管理中小型企业资产保险的组织,积极进行相关保险产品的设计,从多个角度进行构思,完善相关服务系统。
(二)加大监管力度,设置适当承担保险的前提
保险公司应将各个区域、各个业种里的中小型企业依据财产多少分为各种各样的类型。对这些类型集合相关的数据信息,如哪个地方、哪一行业、公司财产数量是多少、公司是否发生重大危机、发生危机所造成的损失有多少等进行综合分析,以此来掌握各类中小型企业的发展风险大小与开设新险种所需要的公司员工数量。如此一来,保险公司便能初步确定各类中小型企业的'风险预测指数。另外,保险公司还需要关注各类中小型企业的信誉以及其加入的保险品种和所保资产金额等来引导企业进行保险产品的选择,并敲定双方都能同意的适当的赔付率和承担保险的前提。保险公司要加大监管力度,设置适当承担保险的前提,一方面能够防止公司出现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则使公司预测风险与开发新产品的能力都得到提高。
(三)增加保险产品推广途径,促进销售
首先,保险公司要意识到我国银行广泛设点的特征以及大部分中小型企业都是通过银行进行资金借贷的背景,增加与银行的合作力度,由合作的银行对本公司的资金保险产品进行推广。其次,针对中小型企业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增加针对中小型企业的客户经理数量,减少处于企业负责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程序,直接引导企业负责人购买相关保险产品,减少多余支出。再次,抓住农村企业这一巨大市场,多向农村指派员工,促进农村企业购买保险。然后,大力培养针对中小型企业资产保险品种进行售卖的员工,提高其销售技能,从而增加保险产品的知名度与售卖数量。最后,加强与各类负责管理中小型企业的机关单位以及自发形成的企业团体组织之间的联系,由它们帮助推广公司的保险产品。
(四)针对消费者需求实现发展更新
首先,根据不同区域的具体条件进行不同保险产品的设计。其次,目前我国中小型企业普遍面临筹集资金困难的问题,保险公司可以针对这一现状设计一款新的贷款保险产品,减少那些有信誉企业进行资金筹集的问题。最后,研发出适合中小型企业一定时间段内员工健康的保险产品,防止企业遇到人员受伤时的无措可施,降低企业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五)构建中小型企业信用信息网
我国银行大都采用了对客户信用进行评估的信息网络,通过客户的信用记录确定客户的可信度。保险公司也应加强对这种信息网的使用,针对信誉较高的客户提供更多便利与优惠条件,而针对信誉较低的客户则要采取严苛的态度,基本不承担贷款保险业务,以降低保险公司所不必要的损失。
(六)贯彻相关国家政策
我国为了鼓励中小型企业的不断壮大曾发布许多相关政策,大力加强各个行业对中小型企业的扶持力度。保险公司也应积极贯彻这一思想,积极拓宽针对这些企业的业务范围,对我国中小型企业尤其是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进行优待,为其不断发展尽一份力。
【参考文献】
[1]陈虹;马永健;我国保险业国际竞争力研究[J];保险研究;20xx年03期.
[2]孙倩;苗传勇;对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思考[J];产业与科技论坛;20xx年01期.
[3]王媛媛;王宇晨;中小企业信用保证保险推行障碍及其对策分析[J];改革与开放;20xx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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