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论文

时间:2024-06-10 10:37:35 保险 我要投稿

财产保险论文15篇(热门)

  从小学、初中、高中到大学乃至工作,大家都尝试过写论文吧,论文的类型很多,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那么你知道一篇好的论文该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财产保险论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财产保险论文15篇(热门)

财产保险论文1

  近年来,随着财产保险产品类型的多样化,财产保险体系日益完善。分析财产保险在改善社会民生的主要作用,提高对财产保险的认知程度,有利于财产保险的推广。同时,在财产保险业务营销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结合当前财产保险的实际发展情况以及发展需要,提出对应的财产保险创新改革策略,以提高财产保险结构体系的完整度,提高其对改善民生的作用。

  1财产保险的定义及业务范畴

  1.1财产保险的定义

  关于财产保险的定义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其中,广义的财产保险是指将财产及其相关的经济利益以及损害赔偿作为保险标的的险种;狭义的财产保险则是指将实体物质财产作为标的的险种。在保险实务当中,一般将狭义的财产保险称为财产损失保险[1]。

  1.2财产保险的业务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对财产保险的相关业务进行了明确的定义,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2]。可以进行保险的标的物包括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财产与经济利益。其中,以具体物质形态存在的财产和利益作为标的的,被称为财产损失保险。例如,家庭财产、房屋、车辆、生产设备等;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财产和利益作为标的的,被称为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例如,职业责任、投资风险、产品责任、信用保险等。

  2财产保险对民生改善的主要作用

  2.1为家庭财产保驾护航

  家庭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元,为家庭财产提供保障是财产保险改善民生的一个重要表现。所谓家庭财产保险就是指将居民的有形财产作为标的物的险种,是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按照保险责任的差异,可以将家庭财产保险分为基本险与综合险两种。家庭财产保险在确保居民财产安全稳定、避免群众遭遇意外灾害、盗窃等损失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2008年开始,我国范围内的自然灾害频发,给不同地区的家庭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害。针对该现象,我国主要保险公司相对应的提供了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给居民的家庭财产安全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体系。以我国的农村住房保险为例,根据保监会的相关统计资料,2012年,我国农村房屋保险费用为5.1亿元,对全国范围内的6000多万间农村房屋进行了保险,为农民提供了约6000亿元的财产保障,基本实现了对自然灾害多发区域的有效覆盖。

  2.2提高社会经济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发展

  财产保险不但可以通过有效的风险机制为人民群众的家庭财产提供保障,避免因为意外事故而导致的生活水平降低的问题。而且还能够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对维护社会稳定发展、提高居民生活的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以当前财产保险关注较为密切的“三农”保险为例,各主要保险公司对发展农村保险予以高度关注。例如,中国的人保在“十一五”期间针对农业保险的投资不断增加,获得的农业保险费用也增加了近16倍,共计为1465.4万农户提供了包括社会治安综合保险、小额保险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等在内的保险,对维持农村地区经济稳定、产业均衡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部分保险公司还针对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开展了对应的保险业务,通过持续完善农业保险营销机制和推广发展模式,以具体的区域为对象,开发了具有地域特色的农业保险业务。以此为基础,将小额保险作为基本突破口,采取协调推进的模式使得农业保险业务得到了有效发展,对提高“三农”保险在农村市场的覆盖率方面发挥了积极意义。不仅发挥了农业保险的强农、惠农作用,而且推动了地方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对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维持社会稳定、改善当地民生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2.3为抵抗自然灾害提供了有效屏障

  对于我国保险行业而言,过去的十年自然灾害频发使得保险业务在经营的过程中面临着多重考验。在发生自然灾害之后,保险公司关注民生,向老百姓伸出援助之手,为提高老百姓抵抗自然灾害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持续扩大财产保险的覆盖范围、拓展财产保险的渗透深度,将财产保险的主要方向放在服务民生,为灾后重建以及社会保障提供了有效支撑。据相关资料统计,中国的人保财险仅在“十一五”期间就承担风险责任金344.07万亿元、处理理赔案件7368万件、支付赔款达到2965亿元,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为社会稳定、民生改善做出了重大贡献。

  3当前财产保险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险种结构亟待优化,市场供应能力亟待提高

  目前,虽然部分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业务发展较为全面,针对不同的市场类型开发了针对性的财产保险险种,形成了相对完善的财产保险产品结构。但是,依然存在着产品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例如,部分财产保险产品主要以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为主,其比例甚至达到了80%,存在着严重的结构失衡问题[3]。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对市场定位不合理、险种结构优化意识不明确以及适销险种较少导致的。市场保险供给是指在对应的时期内,保险人可以为整个市场提供的保险产品数量。这对于大部分以分公司建制为单位的保险公司而言,因为其独立开发保险产品的`能力不足,导致其所销售的保险产品是基于全国范围设计的产品,缺乏针对性和区域特点,使得产品的同质化程度较高,不利于满足当地市场的供给。从当前财产保险市场情况来看,保险公司提供的财产保险产品单一,不但不能满足市场实际需要,而且还带来了行业内恶性竞争、内部管理混乱、会计核算难度增加、内部控制乏力等问题,直接制约着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限制了其在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

  3.2保险中介机构发展缓慢,制约了财产保险市场的开拓

  根据国外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经验,财产保险市场的迅速发展是建立在保险中介机构及体系的持续发展和完善基础上的。在保险产业发达的国家,由代理人、经纪人等中介结构所提供的财产保险数量占到了总体业务的55%左右。而当前我国的财产保险代理业务主要由银行、车辆管理所等具有明显行政背景的兼职代理人所担当,而且由之提供的代理业务量仅仅占到总业务数量的20%左右,远远低于国外保险业务发达国家的55%。这直接制约了财产保险业务的承接能力,造成了保险业务量难以提高的问题,限制了其改善民生作用的发挥。

  4财产保险公司业务创新策略与建议

  4.1产品结构的创新

  当前,财产保险市场的特色产品较少,与财产保险业务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的财产保险公司责任险所占的比重较低。针对近些年自然灾害频发的问题,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必须深入思考责任保险及其相关产品的开发[4]。在具体的改革创新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产保险产品结构进行优化和创新:一是建立并完善总、分公司联动开发机制。财产保险产品的开发和储备是财产保险营销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险营销工作的基础。总公司可以基于电子商务、综合金融等产品构建公司的整体开发及创新平台,从而满足下属分公司对保险产品的实际需要。而分公司则基于其对市场实际需求较为了解的优势,利用对应的渠道定期将搜集得到的一手产品需求信息向总公司汇报,通过这种上下联动的产品开发方式,保证所推出的财产保险产品具有市场根基,有利于产品的销售;二是优化险种配置。对财产保险险种机械优化配置的过程中,可以将财产损失险、责任险以及人身意外伤害险结合起来,形成一揽子的保险产品。不但能够显著降低保险销售的成本,而且能够全面满足投保人的实际需要;三是提高保险产品的创新频率。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首先要缩短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周期;其次要针对我国财产保险方面的空白领域,例如航空航天产品,开发对应的高科技保险产品;再次要建立大型自然灾害管理体制,例如使得家庭财产保险能够附加地震保险条款;最后要针对当前居民生活过程中的实际需要,退出一揽子综合类型的保险。例如,开发增值服务子女教育险、火灾责任保险等。

  4.2营销方式的创新

  随着当前保险市场客户个性化需求增加,保险公司在推广财产保险的过程中,应该通过灵活可变的营销方式来赢得客户、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例如,通过银保合作方式进行财产保险业务的推广。我国部分地区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较好,保险公司通过与银行建立紧密的联系,使得银行成为了该区域办理保险业务的综合金融类机构。但是,部分地区的银保合作还处于较低水平,银行代理业务在总业务量中还只是占据较小的比重。究其原因,首先主要是因为保险公司可供银行销售的产品类型较少;其次是当前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系统并没有与银行代办点进行对接,大多处于跑单水平,直接打击了银行代办保险业务的积极性。因此,在业务创新过程中,可以首先建立与银行共赢的一体化金融体系,并开发对应的金融性产品;其次,实现保险公司业务系统与银行的对接,使得银行能够真正代办保险业务,提高其业务推广积极性。另外,保险公司还应该充分利用电销、互联网销售渠道。投保客户可以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采取电话直销、手机销售以及网络销售等方式。例如,保险公司与通信公司联合销售家庭财产保险产品,并与银行合作进行以银行卡为载体的对应保险计划。通过这种方式,不但能够显著开拓保险销售的渠道,还能够提高保险产品销售效率。

财产保险论文2

  一、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现状

  近年来,财产保险业的发展蒸蒸日上。以陕西省为例,20xx年省内24家财产保险公司原保费收入总计达到1,600,037.96万元,同比增长率为16.73%。但是,不能只看保费收入而评价公司,应该用经营绩效评价体系来判断公司经营水平。目前,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如下:

  (一)非财务指标较少。

  有些财产保险公司仍然对非财务指标不重视,认为只需财务指标就可以得出经营绩效,这一理解是片面的。经营绩效是一个公司的整体能力体现。它既需要财务方面的能力体现,也需要非财务方面的反映。非财务方面可以用非财务指标说明。非财务指标包含很多方面,本文关注的是产品开发与组织管理能力和市场能力的指标。产品开发和组织管理都需要人才,人才是公司发展的动力和推手,人才的储备和培养对于财产保险公司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这关系到公司未来的发展和命运。同时,人才也是公司产品开发与组织管理的中坚力量,所以公司人才储备方面的指标应受到重视。另一方面,市场能力是经营能力的核心,它很大程度上说明着公司目前的实力和影响着公司未来的发展。市场能力包含有市场开拓与市场保持及产品线长度等方面能力,它们应得到关注。

  (二)反映业务质量指标较少。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各个财产保险公司都急切地想扩大市场规模,赢得更多保费,使得市场份额进一步提升。有的保险公司将财务资源与保费规模相挂钩,导致小机构为了获取更多的费用资源,不断盲目地扩大保费规模,而忽视业务质量,致使赔付成本逐步攀升,公司盈利逐渐减少。如果长期下去,看似公司保费节节攀升,但忽略了赔付成本,实则是处于下降的。所以,应该重视反映业务质量的指标。

  (三)与费用相联系的指标较少。

  目前,各财产保险公司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费用高。纵观这些费用,有的费用是用在了业务发展上,例如日常展业费等。而有的费用却和业务的开展不相关,例如大量的激励费、耗材费等。这些费用没有直接用到创造价值的业务上,没有对公司的经营绩效的提升做贡献,不利于公司的经营和长期的发展。控制费用是目前财产保险公司都急需解决的事,因此与费用相联系的指标应受到重视。

  二、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设计原则

  构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它既是标杆,也是目标。本文在构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时,指标较多。所以这些指标必须遵循一定的设计原则。这些原则能更好地促进经营绩效的评价。主要包含以下五项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是指在构建评价体系时,应该保证指标的选取过程是具有科学性的,是符合经营绩效相关理论的。首先,要大量阅读文献。需参考相关文献,以文献为基础;其次,要结合财产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考虑到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做到有的放矢;最后,体系中所选取的指标,必须要既能很好地反映经营绩效,又符合科学性原则,而不能与经营绩效脱离了关系。

  (二)关键性原则。

  关键性原则要求选取的指标应该是评价体系中的关键性指标。即最能准确客观地体现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指标有很多,没有办法做到面面俱到,不能把每一个指标都选取,只能选择最能够代表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指标。必须要在工作量和选取的指标具有代表性、客观性方面仔细权衡,使得选取的指标既能客观反映公司的经营绩效,又具有可操作性。

  (三)兼顾财务和非财务指标原则。

  以前,财产保险公司在评价经营绩效时,都只注重财务指标。财务指标可以反映出公司的财务经营情况,但却不能体现公司其他方面的情况。这样经营绩效评价就不客观。所以,需要增加非财务指标来反映经营绩效。非财务指标评价也涉及到公司很多方面要素。它一般体现的是公司的储备力量及长期能力,所以也应在财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把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相结合,才能更加全面、客观反映公司的经营绩效,为各方信息需求者提供准确的决策依据。

  (四)层次性原则。

  一个完整的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含有多个指标。这些指标不是平行的,它们归属于不同的层次。同时,它们对经营绩效的影响程度也有差异。所以,我们需要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权重分配,确定好权重后,可以先进行每一层次的评价,然后做出总评价。这样,结合各个方面对经营绩效的影响程度,使得评价的经营绩效更贴近公司实际情况,更加真实。

  (五)可操作性原则。

  设计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时,可能会有较多指标。这些指标有的可以通过计算来衡量,有的指标则不能进行衡量和相互比较。所以,应该选择有准确数据来源、可以通过计算进行评价、并且评价结果能够分析比较的指标。同时应使得各指标的计分方法和度量标准保持一致,可以进行对比,增加评价指标体系的可操作性。评价体系的构建最后要求用体系评价出结果,并且可以对结果进行分析对比。所以,可操作性的指标才可能被纳入经营绩效评价体系中。

  三、构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的标准

  本文在构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时,选取指标的标准和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财务指标的评价。

  财务指标的评价依然是经营绩效评价的重点,应继续加强财务方面的评价。财务指标的评价相对来说已非常成熟。本文选取了盈利能力、偿付能力、营运能力、发展能力四个财务方面的指标评价,力求通过以上四方面财务评价,更客观地反映出财险公司的财务能力。

  (二)非财务指标的评价。

  在对财险公司进行财务评价的同时,不能忽略对其非财务指标的评价。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经营绩效评价体系才是完整的、全面的。非财务指标一般反映的是公司的长期能力以及潜在能力。它是说明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本文构建的非财务指标评价主要是两方面:人才方面和市场方面。人才在公司间的竞争中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人才是公司不断前进的重要推动力量。市场方面指标评价可说明财险公司所占的市场份额和所处的市场地位等。在评价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时,不能只关注现阶段的指标评价,也应重视公司未来发展能力的指标评价。经营绩效评价反映的应是公司综合能力。所以,兼顾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评价,既可以体现出财险公司目前的能力,又可以反映公司未来发展能力。这样,经营绩效的评价结果才会是更加真实、客观、全面的。

  (三)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可操作性。

  一般而言,财务指标评价都是可量化的,计算出来的结果是可以进行比较的。但是,有的非财务指标则不能量化。它更多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这样得出的结果可能准确性较差,而且也不方便于对比。所以,应选择具有可靠数据来源、能通过计算得到量化的结果、结果可比较的指标。

  四、构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

  保险业是一种特殊行业,它通过同时增加保费收入和控制赔付的风险来获得利润。另外,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目前存在非财务指标较少、反映业务质量指标较少、与费用相联系的指标较少等问题。同时,构建经营绩效评价体系时,必须遵循上文分析的五项设计原则和三项构建标准。本文在阅读并参考了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基于现状、设计原则、构建标准的分析,构建了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该体系共有三级指标。首先,一级指标是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其次,有九个二级指标:盈利能力、偿付能力、营运能力、发展能力、产品开发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市场保持能力、市场开拓能力、财产保险种类健全程度;最后,有十六个可以量化、比较、分析的三级指标。

  五、结语

  完善的经营绩效评价体系可以引导公司改善经营情况,提高经营水平。为了增强财产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应加强经营绩效评价体系的运用。并且公司内外部信息相关者都需要参考经营绩效评价结果。本文通过分析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现状、设计经营绩效评价体系的五项原则、构建经营绩效评价体系的三项标准,构建了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该体系克服了以往较少关注非财务评价指标的缺陷,增加了人才方面和市场方面等非财务指标的评价。这样,使得评价体系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出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水平。

财产保险论文3

  一、营改增对财产保险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系统的影响

  1.业务系统营改增后,财产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支付赔款、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环节需要拆分出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者进项税额,公司的承保、收付、理赔等业务系统都需要做相应的改造。公司承保签单时,根据保险金额和费率计算出含税价格,根据增值税率拆分出保费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承保系统应该区分含税价格、保费收入、增值税等信息,并在核保、打印保单环节都需要区分,会对承保业务系统产生较大的影响。公司计算标的损失、核价核损时,IT系统需要区分含税赔付支出、增值税进项税额及不含税赔付支出金额,会影响公司报价、定损、核损、理算、结案等环节理赔业务系统。根据目前中国保监会的要求,财产保险公司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需要对应每笔保单和代理人,公司在计算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时需要区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和增值税进项税额。财务收取保费、支付赔款、支付手续费等收付系统需要区分保费收入、赔付支出、手续费支出及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

  2.开票系统增值税发票分为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发票上需要注明收入金额和增值税税额,并且需要使用增值税防伪系统开具发票,这就意味着公司开票系统可能不止一个。另外,所开发票需要显示对方公司名称、税务登记号等信息,公司开票系统的改造将是一个重要工作。公司开具专用发票后,应进行抄税和报税,发票信息需要实时上传到税务系统进行比对,公司系统需要和税务局系统实现对接。财产保险公司不仅有保险业务,还会经营投资业务、其他代理业务,业务的多元化会使公司开票系统更加复杂。

  3.报销、采购系统公司报销、采购支出,需要区分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另外,报销、采购流程可能增加增值税发票比对流程,有单独报销系统的财产保险公司,报销、采购系统也需要做相应的改造。公司采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销项税,如果采购时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抵扣销项税。公司采购时,供应商是否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率,会影响公司采购成本,采购成本的高低是公司选择供应商的一个重要因素。营改增后,公司会对目前的供应商做出重新选择,也会影响公司采购系统。

  4.手续费管理系统目前,财产保险公司在支付个人代理人的手续费时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营改增后可能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手续费管理系统中,需要改造个人手续费扣税公式及相关配置。

  5.财务系统财务系统作为归集系统,其他系统数据可能都需要向财务系统传送,财务系统需要增加增值税及相应明细科目的配置(如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财务报表系统也需要做相应的变动改造。

  (二)对公司业务流程的影响

  1.对见费出单流程的影响目前,财产保险公司大部分产品执行见费出单,交费、出单、打印发票可能都不在一个时间节点上。在营改增后业务流程与财务流程核对的过程中,要考虑如何保证进项与销项的一致,如果处理不好,就有可能带来双重缴税的情况或者影响公司的业务发展。

  2.对支付手续费流程的影响支付单位部分手续费,应增加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环节,先索要、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再支付资金。支付个人部分手续费,不再代扣代缴营业税,但可能增加代扣代缴增值税,公司计算代扣税公式需要变更。

  3.对费用、资产采购等报销流程的影响公司接受服务、采购商品时,先索取、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支付报销资金,需要对公司采购、报销流程进行改造,增加进项增值税项目及税票比对环节。

  4.对开具发票流程的影响

  (1)增值税发票属于国税发票,保险业原来的发票是地税发票,营改增后,需要向国家税务局申请发票,发票专用章可能需要重新刻制或备案。

  (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财产保险合同一般金额较大,有百万元甚至千万元的,公司在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要考虑财产险大单业务,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需要。

  (3)增值税发票分为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对个人提供服务需要开具普通发票,对单位提供服务可能需要开具专用发票,开具发票的种类增多,会增加开票人的工作量,影响开票的时效及流程。

  (4)增值税发票需要填写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地址、银行账号等信息。公司开具发票时需要填写购货单位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出具发票的时效及流程。

  5.对纳税申报业务流程的影响目前,财产保险公司主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营业税按保费收入的5%计提,计算比较简单。营改增后,缴纳的增值税采用进项税抵扣销项税的方式,按抵扣后的净额缴纳,公司在支付赔款、支付手续费及佣金、费用报销及资产采购时都会涉及进项税,而收款对象不同可能存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并且增值税税务局采用先比对后抵扣的方式,增值税的申报比较复杂,这可能会影响公司的税务申报业务流程。

  二、财产保险公司的对策

  面对新形势,营改增是大势所趋,财产保险公司领导者应冷静分析,制定出详细方案,未雨绸缪,提前做好准备,才能在这一大环境下获得有利条件。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准备。

  1.做好人员培训应对政策变更,储备相应的专业人才是关键。应对营改增工作是个系统工程,公司应成立由业务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IT人员等组成的工作小组,广泛学习营改增相关知识,了解最新营改增政策动态,参加专业培训,充分调研、了解公司目前的情况,促使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了解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及营改增对公司的影响。

  2.做好系统开发对接工作IT系统是公司业务流程的载体和各种管理活动的手段。在对目前的系统升级改造时,需要预留相应的接口和改造空间,以满足未来营改增政策和业务的`需求,营改增后要使IT系统能够与增值税系统兼容。

  3.做好单证格式变更的准备在印制、申请单证时,在满足正常需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库存,防止政策变更带来的浪费。在设置单证格式时,预留增值税相关信息栏位。

  4.开支预算中预留为适应营改增政策的变更,公司可能需要采购新的设备、投入较大的系统开发费用和人员培训费用,在制定本年预算时,需要考虑政策变更带来的支出,预留一定预算额度。

  5.梳理业务流程、加强内部控制营改增政策变更会影响公司的业务流程,公司应梳理目前的采购、财务管理、销售流程,并加强内部控制。财务管理方面,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税务管理工作,防止因操作或失误增加的税务风险。采购方面,对供应商进行梳理分类,区分是否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增值税率,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销售方面,宣传引导含税保险费率,尽量转嫁税赋,增加公司保费收入。

  6.下达保费任务、利润等计划时考虑政策的影响营改增政策变更会给公司保费规模、盈利能力、现金流带来影响,公司在制定20xx年业务规划时,要考虑到政策变动对保费收入的影响,适当减少保费收入任务目标,增加盈利目标。总公司层面在制定投资、筹资计划时要考虑到政策变动给公司现金流带来的影响。总之,营改增是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金融行业即将纳入试点范围,营改增的应对准备工作也应该提升到财产保险公司的战略计划中。财产保险公司面对的客户群体数量较大,并且大多是最终的消费者,公司在制定应对策略时,需要考虑与客户、供应商、政府的关系,需要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平稳过渡营改增政策的改革。

财产保险论文4

  一、财产保险对民生改善的作用

  关于民生问题的最基本要求就是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不能被意外而来的灾害和事件所打乱。一直以来,政府主要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风险的承担和分散者,并通过各级社会保障制度来确保人民生产和生活的稳定。但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及市场的不断完善,在转移和分散风险方面,市场自身的机制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财产保险业在促进人民生活稳定方面的作用也不断凸显。财产保险按种类主要划分为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农业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等,它在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安定、促进企业稳定发展,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等方面都对民生的改善起到作用。

  (一)保障家庭财产,预防意外损失

  家庭财产保险是以投保居民的有形财产作为保险标的物的一种保险,也是财产保险中最主要的险种之一。家庭财产保险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又划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个险种。家庭财产保险在保障居民财产安全稳定,避免群众在因为遭受意外灾害、窃贼所带来的损失方面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居民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一旦因为意外事故使家庭财产发生了意外损失,就能够获得一定的赔偿,这样就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因意外事故所导致的居民家庭财产损失,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举一个生活中的例子:李小姐的家庭房屋评估价值为50万元,她为自己的房产投了50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险。当房屋因意外灾害发生损失时,实际的损失是40万元,那么李小姐就可以获得财险公司40万元的赔偿。因此,一份家庭财产保险可以为李小姐将家庭房屋的损失降到最低,这就是家庭财产保险的好处。每年,我国因自然灾害的发生所致使的家庭财产损失金额都非常巨大;从2008年起,我国的自然灾害几乎没有间断过,南方的冰雪灾害、汶川地震、云南干旱,每次都给我国的家庭财产带来相当大的损失。近年来,我国的各大保险公司不断探索开展家庭财产责任保险,给我国人民的家庭财产安全提供了相当强的保障。近年来发展迅速的农村住房保险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子。来自保监会的统计资料显示,2012年,全国农村农房保费收入达到5.1亿元,承保农房6000余万间,给农民提供了6000亿元的保障,在全国自然灾害多发地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农房保险对于生活本就不宽裕的广大农村人民来说,在发生灾害时,无疑能为他们最重要的家庭财产提供保障。再比如14年夏天义乌梅雨季节,肆虐的暴雨对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了很大的破坏,人保财险义乌分公司10天累计处理涉及梅雨天气的事故总计139件,共计赔款百余万元。近年来蓬勃发展的农业保险也为广大农村人民在从事农林牧渔的生产过程中,对于意外灾害的发生提供了一定的保障。2012年底赤峰发生的雪灾,导致当地的番茄种植户发生巨额损失,几乎每户的损失都有几十万元;而当时投保了农业保险的种植户,在发生雪灾后得到了保险公司每个大棚月2万元的理赔款,大大降低了因意外灾害所导致的农业经营财产损失。

  (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高社会经济水平

  财产保险不仅可通过风险分散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家庭财产,防止因意外灾害所造成的生产生活意外;还可通过其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提供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从总体上提高人民的收入水平。首先,财产保险业的壮大有利于增加投资资金,为我国的发展提供资金的支持。近些年来我国的财产保险资金总量也经历了快速迅猛的增长,目前已累计超过一万亿元。从80年代初恢复财产保险业务后,财产保险业积累5000亿的资金用了22年,而第二个5000亿资金仅用了5年。财产保险的投资已从主要对金融方面的投资转向了以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财产保险业在支持投资方面的作用逐步显现。其次,财产保险的发展也有利于拉动国内的消费,增强经济发展的动力。第一,财产保险消费本身就是现代经济社会消费的重要内容,财产保险消费在居民消费中比重的逐步扩大本身就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第二,发展壮大财产保险业有利于人民合理形成对未来的预期,降低社会总的预防性储蓄资金,增加社会总体的当期消费;第三,财产保险业的发展可使信用消费中的风险得到分散和规避,以此来鼓励具有稳定预期的消费者通过信贷的方式进行超前消费。第四,财产保险业的发展可以降低企业因新产品投放所带来的市场风险,鼓励企业进行创新研发,以创新来拓展整体的市场需求。历史上许多划时代产品的投放和发展,都有产品责任保险在背后作为支撑;产品责任保险在这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最后,财产保险业对我国产业的升级和经济的发展质量具有重大的影响。财产保险业作为保险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第三产业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加快财产保险行业发展有利于我国形成合理的三产结构。目前,在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中,第三产业只是刚刚超过第二产业,所占的总体比重还不到一半,同世界平均水平相去甚远。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可以加速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可以统筹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保险业作为现代金融服务业的三大支柱之一的组成部分,不仅本身具备较强的发展潜力和就业容量,还能够带动会计、审计、法律、评估等专业中介机构,以及医疗保健、社区服务等关联产业的发展,对于提高第三产业发展水平乃至于整个经济的发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此外,通过发展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支持国内企业出口,引导出口升级,为国内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保险保障。财产保险业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也必将一起带动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很好地起到改善民生的作用。

  二、更好地发展财产保险业的政策建议

  (一)探讨建立政策性保险公司

  农业是一国经济的基础,发展农业保险有利于稳定农业,从而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但由于农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盈利水平大相径庭,近年来农业保险虽然经历了快速发展,但覆盖范围仍然有限,远远起不到稳定农业,保障农民的作用。由于农业保险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必要从国家层面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组建政策性的保险公司,加大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扶持力度。近年来,我国各地接连遭受暴雨、冰雹等严重自然灾害,许多地区的农业经济和农民遭受到了严重损失却得不到足够的资金补偿来弥补损失和发展,给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都带来了严重的不利。因此,国家要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措施,并尝试建立国家层面上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解决在像我国这样的农业大国面临的农业灾害问题。

  (二)完善再保险机制

  作为分散风险、稳定经营的重要手段,再保险对于财产保险的健康正常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随着近年来我国财产保险的快速发展,并且逐步涉及高风险和大保额业务,在财产保险领域发展再保险就变得十分有必要。再保险机制在我国的建立,要结合我国保险市场的实际特点,以国家层面的再保险公司为主导,由各财产保险公司共同参与,充分运用法律保护和政策的扶持,促进建立多层次,有充分竞争力的再保险体制,促进我国财产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调整保险行业的税赋

  我国保险业在税赋方面存在的问题较突出。目前来说,我国财产保险业的盈利水平一直保持在客观的水平,并且财产保险的经营规模也一直在快速增长;但是,财产保险中的一部分政策性险种并无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这使得财产保险在保障人民的财产安全方面一直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在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大背景下,应探讨对某些具有巨大社会效益,某些很难进行商业盈利的险种实施税收优惠,以使财产保险行业得到更全面的发展。

  (四)完善保险监管体系

  完善保险的监督管理体系,第一,应加强保险机构制度的建设,提高相关监管责任人员素质。随着保监会保险监管职能的不断发展完善,其对地方保险行业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监管作用;在对地方保险的监管上面,还应当进一步的科学合理设置相关机构,使各个权力部门达到权力的制衡,并不断加大我国保险领域人才的培养和建设,探讨我国保险人才的培养模式。第二,加大监管的强度。除了制度规定的对保险人的定期检查之外,还应当做到对保险人进行日常的不定期的检查,以促进财产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第三,加强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并加强不同保险公司之间的协作,使保险市场整体得到健康的发展。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分散机制,财产保险行业的发展同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具有一致性,它在服务民生、改善民生方面发挥的作用也是独特的。如何发挥好财产保险业独特的功能,使其在服务改善民生中得到社会大众更多的认可,财产保险业自身也会更加发展壮大。

财产保险论文5

  一、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路径分析

  1.加大家庭财产保险的宣传力度

  通过以上对家庭财产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得知,保险公司的宣传力度不足,会引起家庭财产投保率偏低,居民对家庭财产风险的意识不高,对此,必须加大家庭财产保险的宣传力度。首先,对家庭财产保险的宣传要有针对性,例如,要通过加大宣传力度,让居民充分相信保险公司可以帮助他们有效的规避家庭财产的风险因素;通过加大宣传力度,不断的对居民家庭财产保险意识进行强化,鼓励居民自主投保;加大宣传力度,让居民详细了解家庭财产保险所具备的功能、特性以及相关条款等。这样才能让居民结合自身的需求自主投保。其次,对家庭财产保险的宣传内容进行改进,打破传统“模糊”内容的宣传方式,要将家庭财产保险的功能、特性、种类、家庭损失所获得的赔偿以及投保人需要的注意事项等内容加入宣传工作中,加大人民群众对家庭财产保险的了解,真正意识到家庭财产保险给自身带来的好处。再次,要在宣传方式上进行改进,以往家庭财产保险采用的宣传方式过于简单、过于死板,宣传效果不好,因此,在新世纪的发展中,应对家庭财产保险的宣传方式进行改进和创新。例如,可以利用新闻媒体的宣传渠道,报道一些理赔案例;定期开展家庭财产保险知识讲座,加深人民群众对家庭财产保险的认识;在一些灾害损失现场召开现场理赔会,让更多的人认识家庭财产保险的好处;拓展多样化的宣传方式,利用节假日、双休日等在繁华地区开展家庭财产保险街头咨询处,将宣传活动深入到城市的各大街道和社区等。

  2.完善家庭财产保险的外延服务

  售后服务对投保客户来说是一种保障,更是满足投保用户需求的关键因素,但是,从上面的分析中得知,由于保险公司过度重视发展而忽略了对客户的服务,从而导致投保人员数量不断减少,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发展,对此,应完善家庭财产保险的外延服务[6]。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主要为群众提供理赔、承包等相关的保险服务,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可以向客户开展安全管理培训、家庭风险管理咨询等相关服务,提高群众家庭风险意识。另外,还可以进一步发展外延服务,例如,急救费用、诉讼费用等相关产品的费用,同时可以拓展医疗保险、财产保险、意外保险、车辆保险、家庭财产增值保值等相关服务,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便利、更优质的服务。

  3.积极做好家庭财产保险的创新工作

  以上所提到的家庭财产保险结构单一,不仅对投保人群有着一定的影响,对保险公司的发展影响更大,对此,要积极做好家庭财产保险的创新工作。首先,要本着差异化的原则对家庭财产保险产品进行设计,主要根据居民的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等不同层次居民的情况设计相应的家庭财产保险产品,将满足居民的投保需求作为首要任务,对家庭财产保险产品进行不断的创新,设计出更加贴近百姓生活的保险产品,以赢得百姓对保险产品的支持。其次,保险公司应加大市场调研,了解市场的发展现状,为保险公司创新保险产品提供可靠的依据,同时,要适当的提升保险金额和扩大保险范围,结合百姓的生活创造出不同层次百姓需求的产品,例如,家用电器、珠宝首饰、高空坠物、家庭装潢、现金、水管和天然气管道的损坏等内容都可以纳入到家庭财产保险的范围内,赢得人们对家庭财产保险的认可,提高家庭财产保险的投保率。

  4.提高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对公司的发展以及业务的继续扩展有着极大的.作用,为了避免业务人员素质偏低而对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造成影响,应不断的提高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综合素质的培养应从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培养,如,加强院校与保险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加强保险教育工作的开展,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必须结合保险公司的发展情况以及人才需求来进行教育,这样不仅能够保证业务人员整体素质的强化,同时也能为更多人才提供就业的机会。另外,要定期对在岗人员进行培训,如,责任心、职业心、服务精神、敬业精神等方面的培养,全面提升保险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

  二、总结

  综上所述,保险是当今发展的主要行业,尤其是家庭财产保险,为居民家庭财产提供一定的保障,而如何加快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也成为保险公司主要关心的问题。通过本文对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路径研究,作者结合自身多年工作经验,以及自身对家庭财产保险的了解,主要就当今家庭财产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同时,也提出了加大家庭财产保险的宣传力度、完善家庭财产保险的外延服务、积极做好家庭财产保险的创新工作、提高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等发展路径,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对促进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给予一定的帮助。

财产保险论文6

  近年来,随着保险行业的高速增长和不断加剧的竞争,财产保险公司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内外经营形势,对财务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财务管理作为一种重要的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工具,在公司战略计划制定、执行、监控、管理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是保险公司实现既定目标,不断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因此,强化财务管理,规避财务风险对于保险公司显得尤为重要。

  一、当前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具体表现形式

  1.偿付能力不足。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经济补偿能力。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主要有资产结构、经营管理、经营稳健性、盈利能力、业务质量等方面。随着财险公司业务的快速增长,部分保险公司由于经营粗放、业务结构不合理等原因,出现了连年亏损,未能建立起资本增长机制,最终导致偿付能力持续下降。

  2.费率厘定不合理导致保费充足率不高。

  随着国内保险行业的激烈竞争,为了赢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大部分财险公司执行保费费率标准缺乏刚性管控,采用低层次价格战的恶性竞争方式,或错误地采取“高手续费、高返还”等承保优惠,大大地降低了保费充足率,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公司的未来偿付能力水平,从而引发财务风险。

  3.应收保费过高导致资金回收风险较大。

  财险公司为抢占市场,获取保费,有时会采取延迟或分期收费、业务员代刷代垫保费或接受远期承兑票据等承保优惠,从而导致公司产生了大量的应收保费。如果客户的信用良好,能够按约定期限缴费则不会出现坏账风险;但如果公司催收措施不到位,造成保费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部收回,或者客户财务状况出现问题不能如期缴纳,则极易形成坏账,从而导致公司出现资金回收风险、现金流入不足、投资收益降低,甚至造成偿付能力不足的财务风险。

  4.理赔管控不当导致赔付成本居高不下。

  伴随保险市场的竞争形势呈现白热化状态,财险公司在理赔方面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主要表现在:为巩固在市场占有的份额,财险公司通常在处理理赔案件时,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赔款采取酌情赔偿或人情赔偿,理赔水分较多;一部分保险业务员或代理人法律意识淡薄,理赔流程距离专业化管理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赔付支出作为公司最高的经营成本,若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也将造成偿付能力不足的财务风险。

  二、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控的相关措施

  1.提高偿付能力。

  一是改变财险公司急于追求保费规模、维持或扩大市场份额等粗放式发展模式,而应稳定、持续地发展。二是提高财险公司的产品结构和盈利能力。三是监管部门应统一偿付能力指标的统计口径,目前能够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数据较少,统一偿付能力指标对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建设有很大帮助,能够帮助公司保持新体制下的竞争力。总之,提高偿付能力既是保证财险公司安全稳定和持续经营的需要,更能够帮助被保险人监督管理财险公司,维护投保人的根本利益。

  2.资产负债匹配控制。

  资产负债匹配控制是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资产负债管理中必须遵循总量平衡、结构对称、偿还期对称、计量基础一致性等原则。

  2.1总量平衡。在资产负债管理的过程中必须保持资产和负债在总量上的相对平衡,即要求资产总量和现金流入的时间能满足负债总量和支付期限的需要,以达到化解风险和提高收益的目的。

  2.2结构对称。结构对称既体现在总体负债和资产的期限对账,还体现在资产的配置与业务类型的对称,传统型财产保险产品和投资型保险产品需分别确定投资品种和期限。

  2.3偿还期对称。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利用精算技术分析负债的期限及金额,合理安排投资品种和期限,动态地做到资产和负债偿还期对称。

  2.4计量基础一致。财产保险公司在进行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前,需要将计量原则统一为公允价值计量法,以保证参与资产负债管理的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价基础一致,在真实反映公司实际价值的同时防止会计错配,有利于长期经济价值目标的实现。

  2.5充分考虑偿债能力对资产负债管理的约束。在资产负债管理过程中,财险公司需要充分考虑自身偿付能力的高低。在偿付能力充足率高时,可配置认可比例低的资产,以追求更高的投资收益;在偿付能力充足率低时,应配置认可比例高的资产,以尽可能提高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使偿付能力满足监管要求。

  3.加强应收保费管控。

  财险公司应坚持“促发展、保效益、防风险”的经营思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坚持“见费出单”管理制度,提高实收保费率。

  3.1理顺管理流程。应收保费涉及财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体现了公司整体的业务管理水平。在如今流程管理大模式下,应收保费管理应体现流程分工的要求,做到各流程环节各负其责。一是对各险种应收保费发展情况进行密切监控,建立应收保费资金占用补偿机制,统一监控指标体系,制定坏账准备管理办法及数据清理、核销规则;二是由销售管理部门从展业源头控制应收保费的产生,及时把握大客户的资信情况,制定对拖欠保费客户的催收办法,对分支公司赊销、分期等营销行为加以规范约束;三是监审部门要对清理核销的数据进行事后审查。

  3.2推行“见费出单”制度。从收费和出单两个基础环节入手,全面推行各项业务“见费出单”制度。财险公司首先要做大量宣导工作,此外,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发应用程序对不符合“见费出单”制度的业务无法出单,确保在操作上的硬授权,同时加强单证管理工作。

  3.3落实责任。在日常工作中,保险公司应加强内控管理,把应收保费管理贯穿于营销、承保、财务、理赔、信息技术等各个环节,明确应收保费产生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在应收保费催收责任及奖惩方面,出台应收保费资金占用费征收制度、应收保费催收奖励办法以及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谁签单谁负责,实行终身催收责任制。

  3.4严格考核。一是加大对应收保费的考核力度。考核实收保费,费用及薪酬分配以实收保费为基础。二是在严格应收保费坏账准备提取标准的同时,根据扣除坏账准备后应收保费月平均净额,核定征收率逐月计算资金占用费。

  3.5建立数据监测系统,完善预警机制。推进数据质量建设工程,建立数据库管理体系,清理垃圾数据,掌握可收回比例,准确、及时向各分支机构发布各险种应收保费余额、应收保费率、账龄结构、销售渠道、发生原因等,提示各承保公司加强应收保费管理,努力降低应收保费比例,逐步完善预警机制。

  4.理赔环节风险控制。

  财险公司理赔风险的变化直接影响公司的持续稳健经营,因此,应对理赔风险进行全面分析预测,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具体成本管控措施如下:

  4.1制定以效益为核心的理赔质量考核指标体系。

  4.2提升车险定价能力。要做到坚守价格底线绝不突破;坚持送修资源的集中掌控,防止盲目向4S店送修;坚持差异化定价,实行配件价格、工时费标准的差异化联动配置;加强系统刚性管控,杜绝价格套用行为。

  4.3持续加强人伤案件管理。贯彻落实“提前介入、全程跟踪、主动调解、专业审核”的专业化、一体化人伤管理模式,做到“三必须,一转变”;制定人伤理赔案件调解指引,推动人伤自主调解和小额人伤迅速处理;实施差异化分级授权管理。

  4.4持续加强非车险理赔管理。推进非车非农专业化集中管理,实行大案全流程控制;推广“手机查勘并快速传输照片,后台集中理算”,实现农险理算集中。

  4.5持续开展理赔稽查、追偿工作。重点针对修理厂、代理人开展保险欺诈打击。

  5.加强财务管理。

  财险公司应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梳理,以下三方面需要重点关注:

  5.1加强财会工作内部管控。财险公司应加强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会计核算及财务报告流程和制度、财务质检监督机制、财务人员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责任准备金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培训制度等。

  5.2加强收付管理。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规范业务收付操作流程,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保费收取,规范控制赔付、费用及手续费支付,做到收付费岗位与业务处理岗位不相容职务分离,做好投保人、被保险人或指定收益人以及实际领款人的身份核对工作,确保收付费主体资格的真实性。其次,要建立健全业务收付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收付管理流程和岗位职责,防范资金管理风险。通过加强收付管理,杜绝财险公司虚构或虚增保险标的进行虚假承保、系统外出单、阴阳单、跨年度拆分保单、虚挂应收保费、虚假批退、虚假理赔、已收到的保费资金未全额入账、违规冲销真实的应收保费用以清理应收保费以及支付手续费、折扣、账外赔款或净保费结算等问题导致应收保费等现象。

  5.3加强财会行为合规性。财险公司应定期自查会计核算、资金管理、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各项日常财会工作是否符合《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相关要求。在会计核算方面,检查是否存在错用会计科目,未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等。在资金管理方面,自查银行账户管理、资金收付、岗位设置等。在资产管理方面,检查是否通过隐匿固定资产、损余物资以及经济实体等手段,形成账外资产;在预算管理方面,预算目标是否合理;是否按照险种、产品、销售渠道、费用性质等因素编制各项费用预算;预算偏差是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是否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控。综上所述,财产保险公司公司只有不断加强财务风险管理与控制,才能有效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规避各种难以控制或预料的财务风险对公司的冲击和影响。

财产保险论文7

  部分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在业务拓展时,盲目的追求保费规模、机构数目等指标,反而忽视了保险公司经营最为核心的部分———业务结构管理。如非车险业务和车险业务的占比失衡、承保险别之间结构的不合理等。上述不合理的业务结构带来的是中小保险公司风险损失率的不断上升,承保利润的不断下降,理赔和客户服务压力的不断增加。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就是各公司高层决策者在决策中只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视公司的长远发展,以及保险专业知识的匮乏,这些都将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业务价值的实现和公司经营成果。作为保险公司的命脉,业务销售能力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销售能力提高,保险公司才能获取足够多的保费收入来进行企业的日常运营。大型财产保险公司由于设立早、资金和实力雄厚,因此拥有绝对性的销售资源,包括:广阔覆盖的机构网点、长期合作的保险代理渠道,以及参与设立的新兴销售渠道———电销、网销。相较而言,中小型保险公司在这一方面则存在着绝对弱势,无法与之匹敌。

  大型财产保险公司由于保费规模保持在一定的水平,因此尽管其机构和人员众多,但依然可以通过保费规模的分摊,将公司的整体固定成本率控制在较低水平,从而提高了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而对于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来说,有限的保费规模很难对其固定成本进行分摊,因而其固定成本率往往是大型财产保险公司的1.5~3倍。由于中小保险公司具有业务规模小、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不完善,以及无法提供具有吸引力的职业规划等问题,很难留住专业人才。即使是公司自行培养的人才,虽然初始忠诚度较高,但技能和经验成熟后,在大公司有竞争力的工作职位和优厚的福利待遇的吸引下,也很容易流失。

  中小保险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恰当的公司发展战略,并且要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中找准自身的市场定位。虽然在与大型保险公相比,中小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方面存在一定劣势,但中小保险公司仍具有相当的局部资源优势。因此,准确定位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是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在制定决策和发展战略时首要确定的关键点。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参与者众多,但市场仍存在一定的“真空地带”,中小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发掘和利用这些空白点来增强自身竞争力,成为特定服务和特定客户群的“首选”。对于中小保险公司来说,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应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地域特点,选择恰当的文化发展方向;二是以四个“核心”———“维护股东权益、维护消费者权限、合规经营、效益发展”出发,创造自身的企业文化;三是既要注重企业内部的文化建设与发展,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同时也要注重外部的舆论与监督,重视消费者和监管部门的声音与意见。

  中小保险公司应结合自身的发展情况、地域特点和股东关系的资源优势,量身打造具有各自特点的`产品和服务。不盲目的追求“大而全”的经营思路,专注部分目标领域或市场,走专业化的特色道路,从而最终实现从“模仿者”到“创新者”、“革新者”的转变。效益和利润是企业维持生存和不断发展的关键所在,因此作为竞争力较弱的中小保险公司更应该注重业务的“精耕细作”。一是重视业务经营数据,通过不断学习先进理念和引进先进技术,不断提升对业务数据的分析和观察能力,为业务政策和业务方向提供准确的支持和判断;二是重视风险管理,建立风险监控体系,定期或随时发布业务质量监控情况;三是加强业务来源分析,准确了解业务来源的情况,包括各类代理、经纪,以及销售团队;四加强市场关注度,包括监管部门和同业公司的动态,对于影响业务发展的重要事件要及时了解、分析,并提出相应措施。现在的保险市场已经进入了买方市场,中小保险公司必须学会站在消费者立场思考和解决问题,这既是生存的法则,也是公司长远发展的核心战略。中小保险公司应以客户为中心,提升客户的体验感,同时从内部入手,提高全员的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流程,改善服务水平。

  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注重专业人才培养。首先要完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起健全、具有充分吸引力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为人才的引进、培育和发展提供有效的支持和保障。包括:加强人才职业生涯规划的管理,完善保险公司的长期人才激励机制和培训平台,完善人才引进与储备机制;健全以合规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考核评价体系,设计科学的薪酬方案,强化战略性薪酬决策。其次保险公司需要完善内部培训制度,加大教育培训投入,做好保险从业人员在职培训,建立并完善人才成长长效机制,完善培训规划。

财产保险论文8

  保险业如何提高各级分支机构经营效益,以提高公司整体经营效益,从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关系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也是保险公司财产管理所面临的最大课题。在新时期下,面对激烈竞争的市场及我国加入WTO的巨大压力,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必须完成从保费规模增长型向管理效益增长型的转变。本文通过研究和改进财险的业绩评价体系,并将其运用于分支机构,进而最终达到提升公司价值的思路和方法,对于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来说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1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现状与财务管理目标

  1.1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现状

  截止到20xx年12月,全国共有财产保险公司45家,其中外资公司15家。从各财产保险公司市场占有率来看,中资保险公司仍然占据绝对优势,20xx年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市场份额为97.56%,其中市场份额居于领先地位的有太保财险、平安财险公司。虽然中资保险公司市场份额较大,但是与外资公司相比,固定资本所占比例较高,资产流动性偏低,偿付能力准备不够充足,资产利用率不高。利润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即承保利润,与外资公司比较中资公司盈利能力较弱。

  1.2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管理目标

  中国财产保险公司财产目标经历了从产值最大化、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演变过程。产值最大化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作为现代保险公司来说,追求价值最大化已经成为明确的管理目标。价值最大化的理论含义是:一是价值体现为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而不是简单的资产的帐面价值;二是未来预期收益体现为现金流量,而不是简单的会计利润,现金流是可以折现的;三是未来预期现金流具有不同程度的风险,随着经济和竞争的全球化,风险、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构成了现代及以后的商业经营环境,也使企业的未来收益具有不同程度的风险;四是资本具有成本,资本的基本回报要求使资本成为最昂贵的一种资金来源。把价值最大化作为目标是很具重要意义的,首先它考虑到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和投资风险;其次它反映了对企业资本保值增值的要求,克服了管理上的片面性和短期行为,追求长期利益最大化;再次能够优化资源配置方向,使资源向着回报高、效率高、风险低、创造最大价值的区域、产品和客户倾斜。

  2EVA评价分析方法的内涵

  2.1EVA评价分析方法的概念

  经济增加值EVA是英文EconomicValueAdded的缩写,其公认的标准定义是指公司税后经营利润扣除债务和股权成本后的利润余额。它的核心思想是一个公司只有在其资本收益超过为获得该收益所投入资本的全部成本时,才能为股东带来价值。如果EVA值为负,那么公司就是在耗费自己的资产;如果差额为零,说明企业的利润仅能满足债权人和投资者预期获得的收益。EVA管理是市场价值实现的一个方式,它又是把与市场价值相连的激励机制得以实现的一个方式,市场价值的管理、薪酬激励机制的设计、预算管理、战略规划基于经济增加值的管理来实现。EVA把股东、管理者、员工的意志和行为最大限度地统一起来,创造了管理上的奇迹,成为创造财富的基础。基于这种认识,EVA不仅是一种有效的公司业绩度量指标,同时还是企业进行决策与战略评估,以及资金运用和出售定价的基本理念。EVA评价分析方法实质可归纳为4个“M”,即评价指标(Measurement)、管理体系(Management)、激励制度(Motivation)和理念体系(Mindset)。

  2.2EVA与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的关系

  根据概念上分析,EVA的主要特征表现在:一是在计量上完整覆盖了包括资本成本在内的各项成本要素,这是它与传统的利润、资产收益率、现金流等评价指标的本质区别,从根本上体现了股东利益,诠释了企业创造财富的真正内涵。二是剔除了公认会计准则功能性的,偏离股东利益因素的影响,从内部管理角度,对财产收支和资本项目进行合理调整,设计出符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三是为企业经营管理确立了长远、清晰、唯一的目标,而且是反映绝对数额越大越好的指标。尽管EVA本身是期间的流量指标,但长期滚动的EVA则反映了企业长期价值的增长,企业价值的增长=市场增加值(MVA)在数量上等于企业未来年度EVA的折现值的总和,EVA和MVA具有本质的一致性,和对企业市场表现同样的解释力。要实现价值最大化,每年产生的经济增加值就要更多,或者说经济增加值的变化会带来企业价值的变化,实际上,这两个指标一个是存量,一个是增量。

  3基于EVA评价分析方法的财产保险公司财产管理的措施

  3.1发挥EVA的资源配置机制

  EVA约束观念的建立本身是一个很大的转变和进步。现在国内很多保险公司,还没有把EVA的理论应用到实际中去,在承保的时候随意降低费率,抬高手续费,赔付时放宽标准,以赔促保,其最后的结果就是严重影响公司的长期价值创造。

  如果不控制成本和风险,市场再大也不会创造价值甚至会毁灭价值。经济资本的约束是不是影响了市场份额,如果错误地理解了这个机制,就有可能影响市场份额,因为本来能够盈利的业务通过错误算帐误导了经营决策。事实上,保险最重要的市场是价值市场,只有那些能够创造价值的市场才是应该努力争取的市场,并不是简单的保费规模。经济资本总量的要求,使得经济资本与账面资本保持一致,其次,也体现了不同的风险,这就必然会造成有的业务系数高,有的业务系数低。实际经营中应努力使得相关资产组合的风险系数最低,而不要简单的追求单一产品的风险系数最低。因为开展的业务是相互联系的`,片面开展单一品种肯定不能达到公司价值最大化。

  3.2运用EVA衡量各个业务单元的真实业绩

  将EVA指标分配到各业务单元,以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投入多少的依据。这样将企业资金真正投入到创造“创值”的机构和业务,并以此控制投入规模,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并同时注重到规模扩大与提高效益的结合。以一定的EVA指标要求分支机构,如不能达到,则不能开设该新机构。同时,对于长期经营不善的机构,可予以撤、并。为确保新设机构质量,可制定人均EVA指标,要求定期报告。对于业务单元,致力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有效益的、边际利润率高的创值业务,坚决退出无利润区,将价值创造建立在每一张保单上;将扶持优秀业务和淘汰劣质业务结合起来,大力推出有效益的险种。业务结构调整的同时,公司要加快新产品的研制步伐,积极开发内含价值高的新产品,以代替那些内含价值较低、效益较差的产品,逐渐形成一方面有着人性化设计、符合客户需求,另一方面又有较高的边际效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的产品体系。

  3.3选择合理的EVA分析考核方法

  保险公司在实践中需要单独对部门进行业绩评估,这样可以强化部门经理最大化其直接可控的业务价值的能力,但是使用公司整体的绩效指标来确定部门管理人员的报酬,不能充分调动部门经理积极性,会产生靠其他部门绩效“搭便车”的动机,因此对公司部门进行考核就显得非常重要。对公司部门进行考核时,可以采取“EVA中心法”和“EVA驱动因素法”两种方式。“EVA中心”是指组织内部可以对自身创造的EVA进行度量和管理的业务单位。一般而言,作为一个EVA中心,必须具有对自己的收入、成本和费用较为完全的自主权。“EVA驱动因素”是指经营过程中影响EVA结果并且易于与公司内部部门或个人挂起钩来的各种指标。相对于国内大部分保险公司来讲,基于目前采用的组织架构形式,在部门考核中采用“EVA驱动因素法”为适当。“EVA驱动因素法”的关键在于确定EVA驱动因素。EVA驱动因素可以分为直接驱动因素

  和间接驱动因素。前者指与EVA指标存在直接数量关系的因素,后者指间接影响EVA的因素。EVA驱动因素还可以分为财产驱动因素和非财产驱动因素前者由各类会计数据组合而成,后者构成中不包含会计数据。一般而言,直接驱动因素大部分都属财产驱动因素。

  3.4建立基于EVA的薪酬激励计划

  基于EVA的薪酬激励计划是将红利支付与红利报酬分割开,在红利银行制度下,将以EVA为基础的管理者红利计入其红利银行帐户中,该账户在该期间的期初余额包括以前期间的红利报酬超过以前期间红利支付的余额。本期支付的红利则基于更新后的红利账户余额。具体运用时再以一个不变的比例支付红利奖金,如红利账户余额的三分之一。如果公司经营业绩始终良好,红利银行的余额会越来越多;如果红利账户的余额为负,则当期没有奖金支付,同时借记该账户;而如果管理人员离开公司,就会失去这笔奖金,本期的余额将被转存到下一期。这一制度下既允许了公司基于单一区间的高额报告业绩,奖励给管理者高额红利,同时奖金不封顶。但是如果以后的事实表明业绩的虚假的,更多的红利奖励将在被支付之前被终止。红利银行制度通过基于后续期间的报告业绩来修正红利支付,削减了管理者从事短期行为的动机,同时它也给具有高业绩的诚实的管理者提供了极大的奖励。管理者知道,增进自己利益的惟一方式就是为股东创造更多的财富。

  参考文献

  陈超.公司财产管理案例[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xx.

  赵敏.EVA管理评价体系的优势与不足[J].经济与管理,20xx,(19):50

财产保险论文9

  1中国财产保险市场竞争的格局及品牌信用的现状

  1.1财产保险业市场结构和市场发展需求

  若保险合同不同被有效履行,也或是说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销售保单后未兑现其承诺,这样投保人所购买的保险也就不会达到转移风险的目的。特别是在保险合同执行阶段,出现的各种未履行保险合同的情况,如:拖延赔付时间、拒赔付等情况,这些行为都可能降低投保人对保险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品牌信用值。一旦品牌信用值降低使有些客户做出转保的行为。除此之外,若财产保险行业的保险商品牌信用水平均处在一个偏低的水平,那么投保人也可能会做出不再购买保险的决定。所以,虽然经济总量与人均收入的不断增长,会增加人们对财产保险的需求量,但行业品牌信用水平过低,并且经济总量增加速度降低,那么将会导致财产保险行业的增长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1.2财产保险业市场特征及行业监管环境

  1.2.1市场特征站在财产保险自身竞争角度,保险公司只能通过自身业务的不断积累从而开发出具有差异化特性的产品,而且还需要形成一定的规模,同时还要确保具有一定的成本与渠道销售优势,不然难以实施差异化战略。此外,因保险产品不具有专利保护的特性,在某个财产保险公司的某类保险产品销售具有了一定竞争优势时,其它的财产保险公司也可根据自身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提供相类似的产品。根据当前的发展情况来分析,各大财产保险商间并不存在较大的差异,而主要是企业与家庭财产保险、车辆保险、人身健康保险等。其中,车险所占公司的比例较大,约为60%,并且各大财产保险公司的车险费率并无较大差异,因此,在条款以及费率方面也并不存在很大的差异。

  1.2.2监管环境因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内容主要针对的是风险经营,因此,承保保单也就承担这赔偿的责任。但是,赔偿责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与风险性,与此同时,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会涉及到大量被保险人的'利益,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与生人民活的稳定。所以,保监会应履行对财产保险行业监管的职能。主要分为三种监管职能,即经营行为的监管、偿付能力监管、资金运用的监管。

  1.3保险商的品牌信用的现状

  保险商的品牌信用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作为财产保险商来说,在理赔阶段带给被保险人的摩擦成本偏高,如:理赔程序较复杂、理赔时效性较差;第二,根据保监会的投诉数据分析,各大财产保险公司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即理赔额度不足或是责任认定不合理的情况。第三,因销售误导可能会导致保险商失信的情况。由此看来,当前我国财产保险商的品牌信用并不是非常高。

  2保险从业人员的个人品牌信用和行业竞争

  2.1保险从业人员和投保人及保险商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2.1.1双重代理人身份连接保险商与投保人之间的桥梁就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这是因为作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既要为投保人提供咨询、选择投方案、防灾防损等各种风险管理服务,帮助投保人选择最佳的保险商及保险产品;另外,还要为保险商寻找最佳的投保人,帮助保险商签订保单,增加财产保险商的保费收入。

  2.1.2履行最大诚信义务的前提条件作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来说,他不仅会直接损害到投保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还会影响到保险商的利益。特别是作为保险代理人,若故意夸大保单利益或是可以隐瞒保单利益的约束条件,将会损害到保险商与投保人的共同利益。作为财产保险的投保人而言,需要定期购买保险,也就是说投保人与投保商以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间要进行反复的交易。所以,在投保人出险后没有得到预期的赔付效果,投保人有权终止与保险销售人员间的这种代理关系,同时保险商还会流失一大批的财产保险客户资源。因此,为确保保险商、投保人的利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最大限度的履行诚信义务,不能刻意隐瞒投保利益的约束条件或是夸大投保利益。

  2.2保险从业人员个人品牌信用和保险商品牌信用之间的关联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既要为投保人提供合理的保险方案设计,又要为保险商提供防灾防损服务,并且还应在出险时帮助投保人协调理赔事项。此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要比投保人更加了解保险商的品牌信用,这样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保人对保险商的品牌信用认定风险。

财产保险论文10

  1 财产保险合同能否存在受益人根据目前我国保险法规定只有在人身保险合同有明确规定了受益人,而有关财产保险中的受益人并没有明确条文规定。笔者认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在法律实务中具有不同的含义。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主要是根据投保代替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根据其合同约定顺位提领保险金 。

  人身保险中设定了受益人是为了被保险人出现人身事故后,避免无谓的亲属之争等,可以明确受益人并使其能及时领取保险金。可以说人身保险中考虑到应对可能出现投保人死亡的情形下约定第三人的领取保险金的受益权。然而中国目前保险法未有条文明确财产合同受益人条款但随着保险业在经济发展活动扮演角色逐渐重要。受益人的运用也被引用到财产保险中,更是在财产保险中出现了受益人条款。特别是在实务中房贷险、车贷险等多种保险合同中保险受益人多有出现。为了解决这个法律和实务中的矛盾,学者们对财产保险合同中是否可以存在受益人主要持肯定和否定两种态度。肯定说认为保险合同同样应适用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被保险人能够指定他人为受益人。

  国内否定说的持有者居多,认为财产保险的目的在于填平损失,指定受益人在保险事故中并没有直接的损失,因而只有被保险人才是唯一的受益人。笔者认为,受益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是可以存在的。受益人通过被保险人的指定的同意,表明其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即财产保险受益人的范围局限在与保险标的有利害关系。这样不仅尊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意思自治的权利,同时又能够实现保险法损失补偿的目的,因此受益人的设置在此应被视为有效。

  2 受益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是随着社会经济市场发展需求下广泛出现在保险合同中,用以保障第三人利益。本文从财产保险合同能否存在受益人入手,对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效力和受益人条款效力进行分析,以期对以后研究者提供一些帮助。摘 要有关设立财产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大致存在两种说法:“债权转移说”与“第三人利益合同说”。

  2.1 “债权转移说”

  “债权转移说”是指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作为财产保险合同的第三人,基于被保险人将其保险金的请求权转移于第三人,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如果根据“债权转移说”意思,是投保人将其保险金获取的请求权转让第三人,自己就丧失了保险金提领请求权。这样的话如果投保人在某些情况下发生财产事故时没能通知第三人,容易造成在第三人不及时或不知情等情况下,无法实现保险目的。

  2.2 “第三人利益合同说”

  “第三人利益合同说”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而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时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该第三人可到保险人领取保险。笔者认为,此说法相对合理,但仍然有不足之处。对“第三人利益合同说”存在分歧是第三人是否享有直接向保险人行使保险金的请求权有不同的观点,形成狭义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与广义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广义的第三人利益合同认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财产保险合同,约定了第三人的受益权,但对第三人是否可以直接对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并未明确。广义第三人合同大多会变成要经投保指令保险人给付非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狭义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为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在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第三人可以直接、独立地向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但这样就破坏了合同的相对原则。所以财产合同中第一受益人应是广义还是狭义的第三人对保险金受益权行使就存在较大差异。笔者认为,由于实务中财产保险约定受益人的理由比较复杂,不同类型的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应分别考虑。对于最常见的普通的财产保险,设置受益人的目的在于当标的物有毁损、灭失时,可以借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债务,保证受益人的.债权不会因此受损。对于此类受益人条款,法院应尊重当事人设定受益人的真实意思加以确定,将之视为附期限的部分债权让与。即发生有可能损毁受益人债权的情况时,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权以标的物发生毁损、灭损时债务人对受益人所负债务金额为限发生转移。明确在财产保险受益人的地位,有利于此类纠纷的解决。

  3 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条款的有效性受益人条款在实践财产保险合同有大量的存在。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裁判类似的案件还存在不同认识。本文就几种常见的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条款的效力简要分析。一是在房贷险中的受益人条款,现实生活中,此类条款的购房者可能迫于银行的指示而将银行设为第一受益人。购房者只有义务没有权利,而银行则可以获得保障。此类条款中的受益人应为购房者自愿设立时才应认定为有效,对于可能受银行的限制而被迫将银行设为受益人,侵害了投保人的自主选择权的,应当予以否认这类条款的效力。二是机动车责任险种的受益人条款,由于实践中的挂靠等现象的存在,实际车主和登记车主可能存在不是同一人的情形,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实际车主最终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常指定实际车主为受益人。

  但保险公司却以无财产保险受益人为理由,在理赔的环节拒绝进行赔偿。笔者认为应承认此条款的效力,达到投保的目的,也符合当事人订立保险时的意愿。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条款源于当事人的约定是保险合同的一般性条款,因此只要不违反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的受益人应允许其存在。受益人条款的有效与否不仅要考虑设立的受益人是否符合保险法基本原理,同时也要遵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符合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民法原则。

财产保险论文11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国家强制保险法规的落实,财产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普及,规模也在快速增大,财产保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内容。但同时保险企业在不断扩张中的问题也日益显现,其中最主要的是服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些已经影响了财产保险公司正常稳定的运营和后续发展。本文就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表现形式,解决的办法,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财险服务;问题;措施

  近年来,我国财产保险行业迅猛发展,体量不断增大,管理方面也产生了一些新问题,为后续发展带来隐患。

  一、财产保险服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为客户服务的意识淡薄

  虽然我国很多财险公司理论上都将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上升到公司发展的大局上来对待,但行动上由于种种原因很难得到真正实施。在这方面,国外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的一些做法比我们做得要好,要注意借鉴和学习。

  (二)财产保险知识,企业产品宣传不到位

  保险行业消费者普遍缺乏保险专业知识,不了解保险专业术语,甚至读不懂保单的情况普遍存在,特别是在边远地区表现得更加明显。这种现象的存在直接导致了投保、理赔、客户服务等环节易出现纠纷,产生疑虑,导致客户信任度、忠诚度难以建立。此外,市场上的财产保险产品众多,令人眼花缭乱,公司也不止一家,人们对其专业知识知之甚少,对保险公司的工作流程,投保,理赔知识也不甚了解,服务质量更难以鉴别,因而在选取保险产品时瞻前顾后,难以下手,影响了保险业务的开展。

  (三)客户至上,合理获利观念认识不清

  大多数保险从业人员在潜意识里认为客户在发生保险理赔事件后,赔付金额越少越好,公司赔付金额越大,损失就越大。在这样的错误观念的引导下,使得公司对赔付率的重视度远高于对客户服务质量的重视。孰不知客户在投保以后理赔时若不能得到预期收益,将会失去对保险公司的信赖,公司做的是长线生意而不是短期行为,公司利润的获得应在扩大经营规模和提高服务质量上下功夫,切忌短期行为。

  (四)产品售后服务不到位

  从多数财产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情况看,相比寿险公司要差,比如后者售后定期回访是常态,前者很少有公司能做到这一点的,保单到手,万事大吉。在管理和服务体系构建之间存在缺陷,资源配置不足、服务标准执行不力、管理流程不合理、监督考核机制缺失等。

  二、改进措施

  (一)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核心竞争力通常来讲体现在公司人员素质,企业规模,经济实力,产品的开发、售后服务水平等方面。而这诸多因素中,人才、服务、技术、管理、品牌形象等无形的资源,是构成核心竞争力的`要素。其中服务质量尤其是重点,也是可以最具有潜力可挖的资源,要着重开发。

  (二)强化内部监督管理

  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公司内部规章细则为抓手,群众和舆论监督为补充,建立三级纵、横向监督约束机制。其中内部规章制度自我监督约束为重点,应达到监控无死角,群众和社会评价无盲点;要对社会和公众公布各项服务标准和承诺,广泛接受客户和舆论监督评价;最后,要以效益监管作为导向,不断加强监督指导工作。

  (三)建立健全客服工作机构和岗位,提高客服人员素质

  客服工作是保险公司各项工作中重要的工作环节,事关企业形象,客户满意度高低的大局,在人员配备上,要把有一线工作经验,有激情,善于表达和沟通,有一定心理承受能力,人缘好的人员安排到客服工作岗位上。使消费者从客服工作人员身上感受到公司良好形象。

  (四)建诚信企业,树诚信文化

  诚信是人的立身之本,更是企业的生存之道,作为从事金融工作的保险公司,诚实守信更是生命线。在日常工作中要形成诚实守信,遵守承诺的良好习惯。对客户不轻许承诺,一旦承诺,一定如期兑现。

  三、结束语

  我国财产保险业正处于国家的大力支持和自身的不断更新完善中,面对改革发展的大潮,新局面、新问题不断涌现,要实行创新发展,与时俱进,朝着大保险格局的方向迈进。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为中国企业走向世界,为人们的日常经济生活保驾护航,提供保障,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周德新.析保险机构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J].保险研究,20xx,9

  [2]贾美枝.谈新形势下保险企业经营管理创新[J].河北金融,20xx,3.

财产保险论文12

  摘要:文章基于财产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特征,探讨了怎样正确理解赔偿原则,并就如何明确保险价值、核定保险金额展开了进一步分析。对推动财产保险的进一步良性发展,确保保险赔偿科学合理,有效杜绝责任划分不明确、赔偿不到位、保障不及时的问题,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财产保险;保险赔偿;问题;保险价值及金额

  一、我国财产保险发展

  改革开放30多年进程,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逐步迈向正轨,从上世纪80年代逐步恢复保险业务,至今已经历了30余个春秋。20xx年我国保险行业总体资产量达到了七万亿,保险费也从起初的四亿元飙升至当前的四千亿元,规模扩充早已赶超GDP增长水平。这足以说明我国财产保险行业正在被更多人群认可与接受,其扩展步伐还将伴随我国经济的腾飞而继续加速。伴随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保险行业竞争更加激烈,不仅受到国内市场影响,还需要应对外部市场竞争主体的挑战。通常,我国财产保险能够获取较高利润,而在提供服务方面却有所欠缺。而伴随保险收益的持续增长,其会吸引更多的资本量,同时,更多优秀保险单位的发展壮大,对优化保险行业经营建设模式,提升服务管理质量,确保广大消费者应有权益极为有利。当然,竞争发展对不同保险企业来说则意味着优胜劣汰,因此规模小、经营不善的企业势必面临倒闭的风险。也就是说,为确保更加稳定健康的发展,保险企业应积极应对赔偿问题,往往该问题是行业的难点与热点,只有真正保护被保险对象的核心利益,获取他们的真正认可,积极诚信的应对处理赔偿事项,方能解决保险所需,进而实现健康持续的发展与成长。为有效规范赔偿,降低引发纠纷的机率,我们应进一步细化制定保险合同条款,针对各方行使的责任应尽量做细化分配,并记录至合同之中,秉承协商一致的工作原则,提前明确各方享有的权利与义务,进而降低引发事故的纠纷问题。

  二、财产保险赔偿内涵与赔偿原则

  (一)财产保险赔偿内涵

  财产保险赔偿主要是保险方对被保险对象由于事故导致损失进行经济补偿。保险赔偿涉及到被保险对象经济补偿以及经济利益。进行赔偿过程中,当事方通常会由于赔偿金额的划分而产生纠纷,原因在于其对财产保险具体的价值、赔偿原则、划定金额方式等环节理解认识角度不同,因此我们需要针对保险赔偿环节之中的相关问题做进一步明确。

  (二)财产保险赔偿原则

  财产保险合同主要是投保方与保险公司以相关利益以及财产作为标的进行约定的内容,保险公司对标的由于灾害风险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财产保险合同更像是一类填补损失的做法,该险种更能凸显保险自身的补偿属性,因而,补偿原则成为财产保险一项重要的原则。补偿原则主要是保险规定期之中,引发事故令投保方或保险对象受到损害,则保险公司在权责范畴中需要对其进行补偿,此原则显现出保险具备的经济补偿职能。实践阶段中,保险公司对保险对象损害进行补偿的额度通常需要做进一步限定,即金额限定、实际损失、保险利益限定。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引发保险事故后,保险对象为预防或降低标的损失需要支付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其总量在标的损失额度之外的要另行计算,最多不应高于保险金额总量。同时还规定,保险对象由于对第三方形成损失而进行支付的费用以及保险公司与保险对象由于查找事故成因以及损失状况形成的费用,需要保险公司承担。也就是说,实施上有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实际负担的费用高出保险金额的状况。保险赔偿形成的基础条件在于造成了实际损失,因此需要遵循实际损失原则,具体金额则要针对保险对象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判定依据。保险法中规定,投保方对标的享受相应的保险利益,这不仅是保险法重要的原则之一,同时也是构成保险关系的核心前提。其不但决定投保方在合同之中享有的主体地位,还影响保险关系的形成、变更以及终止。保险法规定,投保方对标的如果不具备保险利益,则合同不具备效力。针对合同来讲,保险利益始终是基础前提,是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投保方要获取创建保险关系的权力便需要符合保险法规定,也就是说对保险标的需要在法律层面上承认。一旦引发保险事故,标的'形成损害,则势必有损经济利益,这表明其对保险标的具备保险利益,相反,标的如果受损,而对经济利益并无影响,则表明其对保险标的并不具备保险利益。保险对象仅有具备保险利益,方能获取相应赔偿,也就是说最终补偿金额不应高于保险对象保险利益额度。财产保险具体合同内容,应确保保险利益合法性,同时可以通过金钱进行衡量、体现具体的经济价值利益。依照保险立法通用准则,财产保险形成的保险利益需要从属经济层面明确的合法利益。一般来说,依照保险利益明确具体保险金额。当引发保险事故问题后,赔偿以及支付的保险费用均需要受限于保险利益。也就是仅能够对体现保险利益的各项损失进行赔偿,给予必要的费用。之所以将保险利益看做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基础条件以及当事人进行赔偿申请的前提,由根本层面来讲,恰恰是为了预防一些另有目的之人通过保险合同损害他人利益,并从事非法的投机活动。在明确保险金额数量的过程中应全面考量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针对上述三个层面限制进行具体操作。一般来说,赔偿额度不应高出实际造成的损失,也不应高出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利益。

  三、科学划定财产保险价值以及保险金额

  (一)科学明确财产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通常是财产投保或是进行出险过程中的现实价值,财产保险之中保险价值具体体现为当前财产实际具备的价值。责任保险合同并不包含保险价值,这是由于被保险方在引发保险事故后对于应负担的责任并不明确,因此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需要提前约定金额。财产保险之中,标的保险价值是核定保险具体费用的重要前提,事实上也是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职责的法律界限。依照我国保险法具体制度,认定保险价值通常包含两类形式。第一类即为投保方以及保险公司在财产保险合同之中进行预先约定。双方当事人可在签署合同过程中对保险价值进行提前约定并记录在合同之中。当前,我国颁布的保险法并没有针对定值保险的相关要求,但凡为定值保险,属于保险责任权限范畴之中的损失,不论被保财产当下的具体价值为什么,保险公司均要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进行计赔处理。当然,该类定值保险形式通常仅适合于一些特殊保险标的,例如宝贵的文物、古玩、具有收藏价值的字画等较难界定其自身价值的财产,为预防争诉,通常当事人双方需要提前确定一个具体固定的价值,将其作为保险价值计入合同之中,针对该类合同具体应用实践的范畴应进行明确的要求与限定。还有一类认定保险价值的方式为,依照引发事故当时标的具体的价值进行处理操作,一旦引发保险事故需要明确划定保险金额之时才进行确认的保险价值适用于该范畴,因此为不定值保险。在该合同事项之中并不会实现约定保险价值,众多保险合同之中,大部分均属于该类不定值保险范畴。基于财产保险赔偿需要遵循赔偿具体损失这一原则,因此在引发保险事故过程中,确定保险价值一般要依照标的当下实际市场价格也就是实际价值进行明确。

  (二)合理划定保险金额

  财产保险合同之中具体的保险金额,也就是投保方在制定保险合同过程中就当前保险标的,依照实际保险价值而投保的经费额度,其是保险公司行使赔偿责任或支付保险金的最高限定额度。如果保险财产引发了属于保险权责范围之中的损失事故,则支付保险赔偿金不仅要受保险费的限定,同时还要以实际损失以及保险利益等众多因素为准。具体操作过程需要依据保险金以及标的现有价值之间的对比关系进行确认,而签署的保险合同则包含三类形式,合同种类不同采取的赔偿方式也不一样。第一种合同为足额保险合同,也就是保险金同财产具体的保险价值一样,该类合同内容之中,如果引发保险事故,标的遭受严重损失,毫无价值,则保险公司需要依照保险金额进行全部赔偿,此过程保险金与财产全部价值相同,也与赔偿金相同。倘若保险金非全部损失,则保险公司在保险金范畴之中依照具体损失量支付赔偿,此时,保险金会低于财产全部价值,与具体损失量相同。第二种合同为非足额合同,也叫作低额合同,即保险金低于财产保险具体价值。此类合同之中,一旦引发保险事故,则保险公司依照保险金同保险价值关系比例行使赔偿职责。第三种合同为超额合同,也就是保险金高于财产保险价值的合同。依照我国保险法要求,保险金不应高出财产保险价值,如果确实超出价值,则此超出部分无效。此法律规定全面印证了保险法遵循的补偿原则。因而在超额财产保险合同制中,一旦引发保险事故,则保险公司仅仅承担实际的损失部分,将保险价值作为划分界限。具体来说,对超额保险事项,可依照投保方在投保过程中的心理倾向划分成善意以及恶意投保两类。倘若投保方从善意的角度出发最终形成了超额保险问题,则保险方在标的现实价值范畴中负担赔偿责任,超额范围则认定为无效。倘若投保方从恶意的角度出发最终形成了超额保险的问题,则保险公司应依法对财产保险合同做解除处理。

  四、结语

  总之,为有效预防财产保险认定不清、赔偿不合理、执行标准不规范的问题,我们只有真正明确财产保险赔偿内涵与赔偿原则,依照我国财产保险发展特征、现实状况,制定科学对策。真正明确财产保险价值以及保险金额,方能确保合同当事人双方享有合法权益,实现适用法律层面的人人平等,开创良好、公正、合法的行业环境,赢得更多人群的认可与支持,进而真正推动我国财产保险行业向着更高、更强的方向发展与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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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论文13

  引言

  目前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非常复杂多变,迫切地需要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研究其面临的风险以及对风险的控制。保险公司对风险的认识与控制对公司的稳健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对我国经济造成了一定的冲击,而保险具有经济补偿、社会管理和资金融通三大功能,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也就愈加凸显了保险公司的风险与风险控制的重要性。自入世以来,我国的保险业面临着与国际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同时又面临着诸多风险,包括承保风险、理赔风险、筹资风险、投资风险和财务风险,这些风险阻碍着保险公司的发展影响了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因此,我国保险业必须提高对风险的识别及控制能力,提高警惕,构建合理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真正做到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利用风险。

  1财产保险公司的主要风险分析

  1.1承保风险的分析

  承保风险是指在投保过程中,核保人员对保险标的缺乏认知和评估而产生的风险。财产保险公司想要防范、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应当从源头抓起,减少不符合标准的承保业务。承保风险可以划分为:①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有欺诈的倾向投保人在财产保险合同生效后,故意发生财产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借此骗取保险公司赔偿。②被保险人具有心理风险。被保险人在成功投保后就会放松警惕心,如外出忘记锁门,开车不谨慎等等。③核保人员无法准确分别风险。核保人员对业务情况不够熟悉,而业务员试图获取承保佣金而故意隐瞒风险情况,或者核保人员素质不高,无法对风险进行准确的识别。④承保条件放宽或降低。出于提升公司销售额的目的,降低了业务承保条件,为被保险人的心理风险提供了温床。

  1.2理赔风险的分析

  理赔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对合同规定范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勘查核损以后对保险人进行赔偿的风险。理赔的基本流程为:报案—勘察—核损—结案—复核—审批—赔偿。理赔风险可以分为6类:①保险人为了自身利益逃避赔偿责任。保险人故意扭曲保险合同中的个别条款,如责任范围、赔偿金额等。②投保人未尽到及时告知的义务,导致保险公司作出错误决定。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间,保险标的发生了影响保险人决定继续或终止承保、提高保险费率的改变,但是投保人并未及时告知财产保险公司。③合理的求偿部分发生误解导致该赔偿未赔,由于种种不可预知的原因,保险人对求偿部分产生误解。④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及相关的.注意义务没有尽到提醒的义务。⑤财产保险公司整体的风控意识不强。⑥保险公司缺乏法制观念,存在时间风险。在处理理赔案件中,保险人与客户发生法律纠纷,耗费时间长,为了公司的形象及声誉,即使不必承担保险责任,依旧对客户进行赔偿。

  1.3声誉风险的分析

  声誉风险是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等行为导致的负面评价的风险。财产保险公司声誉风险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义务。财产保险公司作为风险的承担者,当发生了财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时,财产保险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若不能履行,必定会对其声誉产生不利影响。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合同内容尽到说明提醒义务,反之,则会形成争议,导致保险公司声誉受损。声誉保险作为诸多风险的其中一种,具有风险的一般特征,如客观性、可测性、不确定性等特点,但是声誉风险还具有自己的一些特点。声誉保险具有相关性。保险公司面临的多种风险,如财务风险、人力资源风险等等,这些风险均与声誉风险联系密切。声誉保险具有广泛性。由于保险经营的对象是风险,人们通常注重的是发生损失时是否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或给付,换言之,如果一家保险公司的声誉遭到质疑,很有可能会牵连其他保险公司甚至是整个保险行业。声誉风险具有复杂性。声誉风险与其他诸多风险息息相关,无法对其进行独立的研究分析,而且声誉是一种无形资产,无法衡量。

  2财产保险公司风险控制的主要对策

  2.1承保风险的控制对策

  承保是整个保险活动的第一步,关系着保险公司业务的质量,对承保风险进行正确的控制有助于增加公司收益,增强公司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而想要正确有效地控制承保风险就势必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承保管理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做好产品定价环节,细化风险选择,不断提升风险定价能力,确保保费充足,促进优质承保业务的发展,限制低质量亏损业务的发展,优化业务结构。

  (2)对客户的资信进行评级,评级达不到标准要求,不予分期付费,同时对客户的偿债能力进行评估,根据不同的等级制定不同的政策,实行差异化管理。

  (3)核保人员要注重承保风险控制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一定要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进行实地勘察,评定风险,防止业务员及客户道德风险的发生,保证承保政策的合理性。

  (4)加强承保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其有效性及执行力。一个健全有效的承包管理体系,不仅有助于提高效率、减少后期理赔争议,更有利于提高业务质量,加强承保风险掌控,促进公司盈利。由于市场的多变性,公司内外部环境也会相应的发生变化,因此,应该确保承包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不断更新,与时俱进,同时,更应该确保其执行力,切实落实相关管理政策。

  2.2理赔风险的控制对策

  理赔是保险业务的一个重要环节,理赔风险的控制关系到公司的切身利益。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健全有效的监管体系,在合理公开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合理规避理赔风险,减少成本支出。

  (1)需要明确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完善保险合同的内容,减少歧义语句的使用。由于保险合同是人为制定,难免出现各种各样的漏洞与歧义,例如,合同的相关条款缺失或者叙述模糊,使得保险责任不明,在理赔的时候容易造成纠纷。因此,需要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熟悉保险责任及范围,坚持诚信原则。

  (2)加强理赔人员的专业知识,定期培训宣导,提高理赔人员的专业技能。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保险产品越来越复杂多变,理赔风险也随之变化,理赔人员也应该与时俱进,熟悉业务及其相关条款,提高服务质量,合理规避控制理赔风险。同时,建立奖励惩罚机制,针对理赔人员不同的工作内容及岗位性质建立不同的奖惩标准,表彰奖励业绩优秀、能力卓著的员工,淘汰未能达到标准的员工,促使理赔人员积极向上,不断提高自身能力,为公司创造更多的价值。

  (3)完善核保流程及理赔操作流程,核保关系着保险公司是否给予理赔,因此,应该严格把关,确保核保流程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防范投保人虚假索赔,确保理赔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3声誉风险的控制对策

  声誉是一个公司生存的基础,良好的声誉能够为公司带来价值与利润。随着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公司逐渐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然而,由于保险公司的某些推销行为导致人们对于保险的认可率低,对保险公司的声誉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保险公司必须重视自身的声誉建设,控制声誉风险。

  (1)要对公司的声誉给予足够的重视,加强员工对于声誉风险的认知,将声誉管理加入到企业文化建设中去。一个良好的声誉形象就是公司最强有力的宣传,只有正确认识到这一风险,才能积极有效地进行声誉风险控制。

  (2)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的声誉建设,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提高知名度与认可度,从而有利于为公司带来更多的客户资源,抢占市场份额。

  (3)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管机制和奖惩机制,严格规范员工的行为,使得保险业务依照法律规定顺利开展,同时,也要对声誉进行督察,对于危害公司声誉风险的行为要严格监管,从根本上阻止声誉风险的事件的发生。

财产保险论文14

  摘要:随着保险行业的迅速发展和市场竞争激烈程度的加剧,保险公司的经营形势也日益严峻。财务管理作为保险公司的重要工作,其管控工作的成败与企业的生死存亡息息相关。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对风险管控要求也越来越高。本文将从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现状出发,对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控制策略进行初步研究,提出加强保险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措施,希望对保险公司有一定帮助。

  关键词:财产保险;保险公司;财务风险;风险控制

  引言

  近几年,保险行业发展的势头较为迅猛,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使得保险公司面临着新的考验和挑战,同时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保险业是一种性质较为特殊的行业,其经营风险的特点决定了风险管控的重要性。财务风险控制作为公司防范风险、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对公司制定战略计划、执行决策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保险公司得以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因此,加强财务风险控制、合理规避风险,应成为保险公司财务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现状

  所谓风险,是指能够对公司的运营目标产生一定消极或负面影响的因素,其财务风险一般是指通过负债途径的融资而导致资产变化的风险。通常来讲,保险公司的资产包括资本金、保证金等合法资产。财务风险是无法完全规避的客观风险,但通过分析财务风险管理特征及其表现形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有效防范的作用。

  (一)财务风险管理特征

  第一,资金来源较为广泛。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包括资本金、保证金、保费收入等,随着国内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和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人们对财产保险有了更多的认识和了解,对家财险、个人责任险、航班延误险以及随着电子商务而发展起来的退运费险等等保险产品的认可和接受程度提高,因此投保主体也由之前大部门为企业投保扩展到个人投保,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亦愈来愈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第二,集中管理金融资产。目前,大多数财产保险公司都对资金收付、保费收入等实行集中管理,各分支机构的保费收入实时划到总部,由总部对金融及实物资产进行统一管理、投资,同时收入与支出为两条线分开管理。据笔者了解,投资性资产在保险公司的总资产中占据重要地位,因而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显得尤为重要。第三,负债及支付金额不确定。保险公司属于负债经营的公司,其保费资金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短期负债资金;同时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即保险公司未来是否需要支付赔款以及赔款金额的多少有赖于偶然保险事故的发生。因此,负债及支付赔款金额的不确定性,给财产保险公司进一步增加了财务风险。

  (二)财务风险表现形式

  有数据显示,保险公司的`负债在总资产中占有约百分之八十的比重,其负债和营运成本直接作用于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财务风险的表现形式具体如下:其一,偿付能力不足。风险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偿付能力的高低与保险公司能否发挥其社会稳定器作用密切相关。通常来讲,偿付能力包括发生事故时以及其它特殊情况下进行赔偿的能力。影响偿付能力的因素主要有资本金、各项负债、保险费率等;此外,如何将保险资金进行运用也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产生影响。随着国内经济水平的发展以及人们对保险需求的增加,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意欲在保险市场中分得一杯羹。若保险公司,尤其是新成立的公司“急功近利”追求高增长速度,追求高市场份额,则可能忽视经营风险,未能对风险进行有效管控,未能形成资本增长的有效机制,这都会给保险公司带来极大的财务风险。其二,负债管理失衡风险。保险行业作为经营风险的行业,其主要收入来源是保费收入,因此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构成了保险公司的主要负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绝大部分保险业务均为一年期,因此负债期较短,对保险公司的资产支付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来看,保险公司的资产流动性随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甚至导致其经营的稳定性大幅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负债管理失衡的风险。其三,不重视财务管理系统。保险行业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保险企业的活力迸发,各大保险企业不惜一切代价拓展渠道、客户和业务,大部分企业改变了传统的店面直销、代理销售等模式,向新型的电话销售、网络销售模式转变,销售系统日益强大。由于保险公司过于重视前端的业务销售,重视销售系统的更新和发展,而忽视了财务管理系统的重要性,使得财务对风险控制的功能不断弱化。其四,信息的不准确性加剧管理风险。财产保险公司信息的不准确性具体指信息失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有些保险公司为了增加业务量进行违规承保;二是放宽承保条件进行虚假投保;三是为吸引投保人而打折销售保险;四是违规理赔、肆意扩大保险范围;五是办理虚假保险业务。

  二、保险公司财务风险控制策略

  (一)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机制

  对于经营风险的保险公司来说,早一步发现并控制风险,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风险损失。因此,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要确定具体的赔偿能力指标、资产营运指标等,规范资产负债率、资金流动性、偿付能力等指标体系。其次,加强对现金资产的实时监控,确保资金的流动性,提前做好现金流量预算,以保障在风险发生时及时赔付,同时还能够满足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值得注意的是,要实时计算收支差额,为现金资产的管理提供依据。第三,建立完善指标体系后,还应实时追踪和监控保险公司的风险信号,一旦出现问题,立即分析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和问题,并制定出相应的防范策略和可行性报告。

  (二)完善内部管控机制

  保险公司要建立一套相互制约的内部管控机制,既要在公司内部形成良好的管控环境,树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理念,又要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理念、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与此同时,全面的风险评估工作也是管控机制的重要环节,应采用先进的评估技术、评估手段、评估方法等来分散或规避风险,使得潜在风险发生的概率降低。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财务风险是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风险,公司在进行决策前要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控制方案,综合运用风险评估方法、定量分析方法等及时发现问题,并在第一时间解决问题,分析出现财务风险的原因,对出现的财务风险进行详细记录,提高应对风险的能力。

  (三)加强财务预算管理

  保险公司要加强财务预算管理,成立专门的预算部门负责财务预算工作,制定财务预算政策和具体的执行计划及方案。各级领导要加强对财务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完善财务预算编制并下达公司的整体财务计划,同时要求员工严格按照财务计划和预算方案进行资源分配、开展各项工作。此外,保险公司还应重视风险文化建设,在全行业、各大公司积极倡导财务风险控制理念,使得风险控制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管理者要不断完善风险管理理念,员工要积极学习、丰富风险控制手段,将风险文化作为财产保险公司企业文化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提高全员的风险意识,降低财务风险的发生概率。

  (四)完善对分支机构的财务授权体系

  上级保险公司可以适当降低集中管理的程度,建立相应的财务授权体系,通过一定的规章制度来限制分支机构的财务使用状况。上级保险公司对分支机构的集中管理主要表现在约束筹资、投资行为等,因此完善对分支机构的财务授权体系显得尤为迫切,要明确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职责、运营方式,对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实行动态管控,以提高上级保险公司和各分支机构的效益。

  三、结语

  综上所述,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控制工作需要多方面、全方位的配合,它不仅涉及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还涉及保险公司的社会效益能否充分发挥。因而,要不断完善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加强财务风险管控力度,有效防范风险,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社会效用,促进保险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彭诗棋.内控视角下的兴安财产保险公司运营财务风险管理研究[D].湖南大学.20xx

  [2]孙妍歆.浅析如何有效加强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理[J].财会学习.20xx(24):76-76

  [3]玄玉慧,赵艳玲试论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控对策[J].同行.20xx(15).

财产保险论文15

  确立财产保险收益人地位

  本人认为应当允许财产保险中受益人制度的存在,理由如下:

  (一)从现实生活中受益人的现状而言

  从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的定义来看并不能得出财产保险中不能有受益人的存在的结论,法律没有明确指出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受益人,其原因可能是长期以来立法者只注重从现实生活中最为常见的财产损失保险和责任保险来观察。在这两种保险事故发生时,通常直接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失或承担向不特定第三者赔偿的责任。此时,由被保险人直接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没有什么不妥。

  随着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出现了许多新型的保险业务,如保证保险业务。当事人往往会指定银行为受益人,此时金融机构(银行)与保险公司会达成如下协议:即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向金融机构(银行)给付保险金之后,金融机构(银行)将会把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保险公司。

  在此我们应当知道当事人订立保证保险合同,其目的在于使债权人即银行在借款人甲没按约履行义务时,从而实现贷款收回的目的,而不在于恢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直接给付给债权人(银行)而非被保险人,这是实现当事人订立保证保险合同之目的最方便且有效的方法。相反,如果不允许指定受益人的话,此时财产保险中只能由被保险人即借款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借款人是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到银行借款,在得到保险金后,可能处于道德缺失或其他现实问题并不将保险金偿还银行。此时,保险公司虽然履行了保证保险责任给付了保险金,但是银行订立保证保险的目的并未实现,这样也就失去了订立保证保险合同的作用。

  (二)从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的性质而言

  保险金的请求权是一种财产权,是在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时,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这笔保险金无论是补偿性的还是给付性的,他都是一项财产权,可以转让和继承。[3]并且《保险法》遵循损失补偿原则,该原则的目的在于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金,从而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保险金是在保险事故发生事故之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从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的.领取如同继承法上的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一样,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即:发生保险事故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才会产生保险金的领取或财产的继承。因此可以说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金的领取如同继续人继续被继续人的财产一样,是一种期待利益而非既得利益,允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按自己真实意思指定受益人,将更符合意思自治原则,也更符合实际需要。

  (三)从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而言

  《保险法》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该原则的根源是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循,否则会引发一系列的道德风险。在人身保险中对受益人的指定,受益人受领保险金的条件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当达到一定条件发生道德风险时都可能使得受益人的受益权丧失或被剥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对保险金的受领同人身保险中受益人对保险金的受领一样同属期待权,属于私权,保险公司对受益人的给付其实也是对被保险人的给付。

  对财产保险中受益人存在问题的概括总结

  前面我们提到过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持否定态度的人主要是从以下两个主要方面来考虑的:一方面他们认为按照现行有效的《保险法》明确规定,指出人身保险中才有受益人的存在。另一方面是他们认为,在人身保险中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必须有受益人的存在,以便解决保险金的受领问题,这也是江朝国先生的受益人产生的原始动因。

  受益人在财产保险中存在与否,能否存在它只是一个制度层面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财产保险中受益人是活生生的存在的。并且在人身保险中允许受益人的存在,这为财产保险中受益人的存在提供了现实可能性。我们可以吸收人身保险中对受益人的指定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死亡时间不同引发的保险金受领问题的法律规定,这样更符合现实需要,同时也可以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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