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论文

时间:2024-06-11 11:07:45 保险 我要投稿

财产保险论文精选15篇

  在日常学习和工作中,大家对论文都再熟悉不过了吧,论文是对某些学术问题进行研究的手段。那么你有了解过论文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财产保险论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财产保险论文精选15篇

财产保险论文1

  摘要:财务预算管理可以反映公司在未来一定时间内的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本文分析了保险公司财务预算管理的特点,针对其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几点对策,以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预算;管理

  财务预算管理是一种与企业整体战略方针相符合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是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了对企业财务预算的一系列环节的管理和控制。财务预算管理是对企业财务方面的活动预算和管理,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预算管理具有与其他企业不同的特点,因此在执行预算管理时所采取的措施也与其他企业有所不同,由于目前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预算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所以要不断完善财产预算管理工作还需要从各方面努力。

  一、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预算管理的特点

  财务预算是反映企业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预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效益、现金收支等的预算,通过对财务预算的管理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并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支持,以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预算主要包括企业财务资源的合理分配、市场和管理方面的费用预算、根据企业目标制定经营指标等。由于保险行业的特点致使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预算管理也具有不同于其他企业的特点。首先是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具有很大的风险性、滞后性和不确定性,这就使得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变得十分复杂和特殊。

  其次,财产保险公司的收入和支出的确认情况与其他行业所遵循的配比原则并不相符,保险公司的费用支出,如当期的税金、保险保障基金、业务管理费用、手续费等,都是计入会计当期成本中的,这些费用是以保费收入时间为确认时间,其核算方式是以保单获取成本。第三是财产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计提,由于会计期间与保单责任的差异决定了责任准备金计提需要精算师进行精算估计,而精算师的精算会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对财务预算的结果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预算管理的现状

  由于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预算的种种特点,加上市场经济环境的瞬息万变,导致目前的财产保险公司在财务预算管理工作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

  第一是财务预算的管理制度问题。我国的财产保险公司一般都具有十分繁杂的层级结构,和分布广泛的各种分支机构,而且很多保险公司内部都未设置专门的预算管理部门,或是部门职能不够明确。没有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自然无法顺利开展财务预算管理工作,也就不能对公司的经营和投资等活动进行有效的预测和控制。公司各部门之间由于缺乏预算管理制度的规范,常常会只顾本部门的利益尽量多地争取预算资金,财务预算管理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二点是财务预算考核指标问题,保险行业并没有统一的预算考核指标,所以各保险公司的预算体系和考核指标都不相同,具有各自的侧重点。比如说有的保险公司的预算考核指标仅以会计利润为标准,有的公司则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制定考核指标。这样就会影响同行业之间的比较和竞争,也会影响保险公司对本公司的`业绩进行正确评估,无法为保险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供依据,而且还会影响到保险行业的主管部门监管工作。第三点是财务预算管理的执行问题。有部分保险公司虽然设置了专门的财务预算部门,编制了预算方案,但是缺乏对预算的执行和控制过程的重视,空有预算方案而缺乏执行力度,根本无法发挥预算的作用。

  三、加强财务预算管理的必要性

  (一)企业职能部门的协调要求

  财产保险公司的传统管理模式一般是按照部门职能来划分管理模块,这样的管理方式下各部门的管理之间因职责不同而引起冲突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企业的预算也无法落到实处。所以加强保险公司的财务预算管理有利于协调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二)各职能部门的发展要求

  因为保险公司的预算是综合考虑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平衡而制定出来的,所以每个职能部门的预算目标都符合公司的预算总目标要求,而公司总的预算目标自然是要以各职能部门达成各自的预算目标为基础。因此加强对财务预算的管理可以说是将企业各职能部门的目标进行了量化,能够使其在公司的整体目标引导下安排好本部门的活动,为公司的整体发展提供支持。

  (三)企业内部控制的要求

  由于企业的经营会受到外部环境、政策和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的影响,即使在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实际的预算实施情况必定会与预算方案有一定的偏差。在这种时候预算就要作为对照标准,让企业的经营决策者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出现的偏差,以便根据预算指标及时调整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企业绩效考核的要求

  公司的绩效考核是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的重要制度,在制定绩效考核指标时,企业预算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企业的整体目标分解成一层层的战略目标的量化性指标,最终让每一个员工承担本岗位的职责。预算指标可以引导绩效考核指标的确定,并且具有标准性,根据预算执行情况来考评工作绩效,可以更加客观准确地反映员工的工作情况和对企业的贡献。

  四、财产保险公司加强财务预算管理的措施

  (一)健全财务预算管理体系

  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预算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不能完全交由财务部门处理。在公司设置有专门预算管理体系的前提下,还可以设置专门的财务预算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成员应该由公司的主要经营者和负责人领导,由各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遵循权威性和全面代表性原则,将各部门的信息统一整合起来,增加预算的科学性,使预算具有可操作性。在各部门信息共享的条件下审批和编制预算方案,并监控预算实施情况,根据执行情况对预算进行实时调整,对公司发展的经营活动规划实施全过程的预算管理。比如说及时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和预算的偏差,并分析其原因,根据原因调整预算方案;或者解决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等。

  (二)分解和细化财务预算指标

  首先是以应分尽分为原则,公司的全面预算必须要分解为各职能部门预算或各经营机构预算,使各个预算执行单位都能明确本单位的工作目标;公司的年度预算要分解为季度预算,这样有利于各预算执行单位将其作为组织本单位经营活动的依据,最终实现年度预算目标。其次是以责任到人为原则,各个预算执行单位对预算指标进行分解,按照责任中心制执行预算。例如业务管理部门是以保费收入、保险种类、赔付率、手续费率为关键指标,在年度预算时,制定出各区域、各机构、各险种和各时期的不同执行标准。行政部门是以资产、行政费用和办公场所为关键指标,根据公司的年度总资产和总的行政费用来制定执行标准。人力资源部门是以职工总薪资和职工总人数为关键指标,根据公司年度预算的职工人数和薪资来制定合理配置的原则。

  (三)完善财务预算的差异分析和考核

  保险公司要重视对财务预算执行中出现的偏差分析,因为关于农业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风险防控探析◎文/杨进分析出预算控制中出现的预算差异可以找出公司经营和管理的不足,再将分析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寻求解决的方法,以便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定期对预算结果进行考核和评价,将财务预算的项目列出考评表,可以直观地反映出预算的成效,也能作为预算执行单位和执行者的考核依据,有利于落实财务预算的责任制,让相关责任体了解预算执行结果并及时改进,也能给下期的预算编制提供参考。

  五、结语

  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预算具有多样性、动态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还存在预算管理、考核等各方面的问题,因此保险公司要完善财务预算的管理体系、分析制度和考核体系、规范预算编制的流程、提高财会人员的专业素质,有效加强财务预算管理,保证公司实现利润最大化。

  参考文献:

  [1]李继红。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预算管理探讨[J]。商情,20xx(46)。

  [2]金乐。关于保险企业财务预算管理的几点思考[J]。中国外资(上半月),20xx(12)。

  [3]张莉莉。如何加强保险公司财务预算管理[J]。科技视界,20xx(13)。

  [4]林瀚。关于保险企业财务预算管理的现状及改进措施[J]。时代金融(中旬),20xx(02)。

财产保险论文2

  (一)完善销售人员职业生涯规划

  一是财产保险公司要本着对各类销售人员(直销员工和营销员)负责任的态度,公开透明地明确销售人员的事业上升通道和职业生涯规划体系,依据业绩、服务年限和综合素质等要素动态地调整销售人员职级和各种待遇。二是要将优秀的营销员转编为财产保险公司的员工,同时逐步将大部分营销员转变为财产保险公司成立的销售公司的员工,彻底改变目前近60万名财产保险营销员没有国家最基本社会保险的突出问题。三是要建立职级薪酬套改办法和培训支持制度和保险保障制度,为销售人员搭建制度化和透明化的职业发展平台,充分激发销售人员的展业热情,将销售人员的人生目标与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目标结合起来,让销售人员工作有目标、晋升有依据、收入有保障。

  (二)全面推广保险客户经理制

  一是要从服务客户的角度出发,把销售人员培育成专业的保险客户经理,强化客户经理在客户与保险之间的桥梁作用,实现从销售、承保到理赔的一条龙服务。二是要建立核保核赔等后台与销售人员的信息快速沟通机制,销售人员有权了解核保和理赔的进展情况,便于销售人员与客户的`沟通,增加客户信赖,降低销售成本。三是要指导销售人员加强客户细分管理,按照保费和利润贡献、忠诚度分级分类维护客户关系,并积极发现和挖掘新需求,不断密切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做到深入交流、深度营销,将客户经理培养为客户的风险管理顾问,为客户提供一揽子和一站式保险保障方案,进一步提升客户价值,体现保险客户经理的专业性和内在价值。四是要提升销售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主要包括:以顾客为本的理念;专业和全面的保险技术知识;卓越的沟通技巧和话术;高度的自信和坚韧性;出色的影响力和行为灵活性;深度营销和创造市场的能力。

  (三)建立培训和日常管理体系

  要打造一流的销售人才和销售团队,要提高销售队伍的整体素质,必须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一是要进一步加强销售培训。健全销售培训体系,建立制度化销售培训投入体制,保证专项经费投入。设置专职销售讲师岗位,纳入技术序列,给予相应编制支持。强化对组训的技能培训,充分发挥组训在团队中作为教练员、辅导员的作用。二是要强化新人培训,全面推广晨会制度,通过基础培训、日常培训和专题培训等形式,提升销售人员素质技能和展业热情,实现人均产能的持续增长。三是要在培训现有人员的基础上不断持续开展销售增员,要根据业务发展实际,制定销售增员计划和管理办法,注意把握销售人员数量与业务规模之间的对应关系,着力引进优秀销售人员和销售团队。四是要为销售团队的自然裂变创造良好条件和机制,只要有适合人才就让他组建新的团队和开拓业务,不断增强销售团队的活力。

  (四)建立专业团队和综合团队

  根据大型团体客户与分散型客户在客户关系维护、资源投入、展业方式上的差异性,分别建立完善专业团队和综合团队。对于专业团队要充分整合保险资源,全面加强展业职能,明确团队分工,合力开拓市场,为客户提供更为完善的高水平服务。对于综合团队要积极适应分散性业务加快发展的市场需要,根据分散性业务保险标的分散、业务相似性高、保险服务易于模式化的特点,加强综合团队的标准化管理,积极创新展业方式,不断提高分散性业务的开拓能力。要着力推进销售团队建设,积极打造拥有共同团队精神和统一意志,崇尚高效协作和群体服务理念,以团队价值最大化为目标,能够在保险专业领域提供高水平风险管理的“技能精湛、绩效卓越”的一流销售团队。

财产保险论文3

  摘要:随着保险行业的迅速发展和市场竞争激烈程度的加剧,保险公司的经营形势也日益严峻。财务管理作为保险公司的重要工作,其管控工作的成败与企业的生死存亡息息相关。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对风险管控要求也越来越高。本文将从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现状出发,对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控制策略进行初步研究,提出加强保险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措施,希望对保险公司有一定帮助。

  关键词:财产保险;保险公司;财务风险;风险控制

  引言

  近几年,保险行业发展的势头较为迅猛,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使得保险公司面临着新的考验和挑战,同时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保险业是一种性质较为特殊的行业,其经营风险的特点决定了风险管控的重要性。财务风险控制作为公司防范风险、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对公司制定战略计划、执行决策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保险公司得以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因此,加强财务风险控制、合理规避风险,应成为保险公司财务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现状

  所谓风险,是指能够对公司的运营目标产生一定消极或负面影响的因素,其财务风险一般是指通过负债途径的融资而导致资产变化的风险。通常来讲,保险公司的资产包括资本金、保证金等合法资产。财务风险是无法完全规避的客观风险,但通过分析财务风险管理特征及其表现形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有效防范的作用。

  (一)财务风险管理特征

  第一,资金来源较为广泛。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包括资本金、保证金、保费收入等,随着国内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和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人们对财产保险有了更多的认识和了解,对家财险、个人责任险、航班延误险以及随着电子商务而发展起来的退运费险等等保险产品的认可和接受程度提高,因此投保主体也由之前大部门为企业投保扩展到个人投保,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亦愈来愈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第二,集中管理金融资产。目前,大多数财产保险公司都对资金收付、保费收入等实行集中管理,各分支机构的保费收入实时划到总部,由总部对金融及实物资产进行统一管理、投资,同时收入与支出为两条线分开管理。据笔者了解,投资性资产在保险公司的总资产中占据重要地位,因而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显得尤为重要。第三,负债及支付金额不确定。保险公司属于负债经营的公司,其保费资金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短期负债资金;同时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即保险公司未来是否需要支付赔款以及赔款金额的多少有赖于偶然保险事故的发生。因此,负债及支付赔款金额的.不确定性,给财产保险公司进一步增加了财务风险。

  (二)财务风险表现形式

  有数据显示,保险公司的负债在总资产中占有约百分之八十的比重,其负债和营运成本直接作用于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财务风险的表现形式具体如下:其一,偿付能力不足。风险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偿付能力的高低与保险公司能否发挥其社会稳定器作用密切相关。通常来讲,偿付能力包括发生事故时以及其它特殊情况下进行赔偿的能力。影响偿付能力的因素主要有资本金、各项负债、保险费率等;此外,如何将保险资金进行运用也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产生影响。随着国内经济水平的发展以及人们对保险需求的增加,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意欲在保险市场中分得一杯羹。若保险公司,尤其是新成立的公司“急功近利”追求高增长速度,追求高市场份额,则可能忽视经营风险,未能对风险进行有效管控,未能形成资本增长的有效机制,这都会给保险公司带来极大的财务风险。其二,负债管理失衡风险。保险行业作为经营风险的行业,其主要收入来源是保费收入,因此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构成了保险公司的主要负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绝大部分保险业务均为一年期,因此负债期较短,对保险公司的资产支付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来看,保险公司的资产流动性随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甚至导致其经营的稳定性大幅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负债管理失衡的风险。其三,不重视财务管理系统。保险行业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保险企业的活力迸发,各大保险企业不惜一切代价拓展渠道、客户和业务,大部分企业改变了传统的店面直销、代理销售等模式,向新型的电话销售、网络销售模式转变,销售系统日益强大。由于保险公司过于重视前端的业务销售,重视销售系统的更新和发展,而忽视了财务管理系统的重要性,使得财务对风险控制的功能不断弱化。其四,信息的不准确性加剧管理风险。财产保险公司信息的不准确性具体指信息失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有些保险公司为了增加业务量进行违规承保;二是放宽承保条件进行虚假投保;三是为吸引投保人而打折销售保险;四是违规理赔、肆意扩大保险范围;五是办理虚假保险业务。

  二、保险公司财务风险控制策略

  (一)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机制

  对于经营风险的保险公司来说,早一步发现并控制风险,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风险损失。因此,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要确定具体的赔偿能力指标、资产营运指标等,规范资产负债率、资金流动性、偿付能力等指标体系。其次,加强对现金资产的实时监控,确保资金的流动性,提前做好现金流量预算,以保障在风险发生时及时赔付,同时还能够满足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值得注意的是,要实时计算收支差额,为现金资产的管理提供依据。第三,建立完善指标体系后,还应实时追踪和监控保险公司的风险信号,一旦出现问题,立即分析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和问题,并制定出相应的防范策略和可行性报告。

  (二)完善内部管控机制

  保险公司要建立一套相互制约的内部管控机制,既要在公司内部形成良好的管控环境,树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理念,又要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理念、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与此同时,全面的风险评估工作也是管控机制的重要环节,应采用先进的评估技术、评估手段、评估方法等来分散或规避风险,使得潜在风险发生的概率降低。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财务风险是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风险,公司在进行决策前要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控制方案,综合运用风险评估方法、定量分析方法等及时发现问题,并在第一时间解决问题,分析出现财务风险的原因,对出现的财务风险进行详细记录,提高应对风险的能力。

  (三)加强财务预算管理

  保险公司要加强财务预算管理,成立专门的预算部门负责财务预算工作,制定财务预算政策和具体的执行计划及方案。各级领导要加强对财务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完善财务预算编制并下达公司的整体财务计划,同时要求员工严格按照财务计划和预算方案进行资源分配、开展各项工作。此外,保险公司还应重视风险文化建设,在全行业、各大公司积极倡导财务风险控制理念,使得风险控制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管理者要不断完善风险管理理念,员工要积极学习、丰富风险控制手段,将风险文化作为财产保险公司企业文化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提高全员的风险意识,降低财务风险的发生概率。

  (四)完善对分支机构的财务授权体系

  上级保险公司可以适当降低集中管理的程度,建立相应的财务授权体系,通过一定的规章制度来限制分支机构的财务使用状况。上级保险公司对分支机构的集中管理主要表现在约束筹资、投资行为等,因此完善对分支机构的财务授权体系显得尤为迫切,要明确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职责、运营方式,对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实行动态管控,以提高上级保险公司和各分支机构的效益。

  三、结语

  综上所述,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控制工作需要多方面、全方位的配合,它不仅涉及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还涉及保险公司的社会效益能否充分发挥。因而,要不断完善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加强财务风险管控力度,有效防范风险,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社会效用,促进保险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彭诗棋.内控视角下的兴安财产保险公司运营财务风险管理研究[D].湖南大学.20xx

  [2]孙妍歆.浅析如何有效加强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理[J].财会学习.20xx(24):76-76

  [3]玄玉慧,赵艳玲试论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控对策[J].同行.20xx(15).

财产保险论文4

  一、我国财产保险产品品牌现状分析

  (一)缺乏品牌意识

  目前,国内大财产保险公司体现自身优势及特色的名优险种少,各家公司无法形成功能性强、保险保障全面、技术水平领先、产品服务和体验独具魅力的产品品牌,品牌优势尚不明显,品牌的认可度有待提高。

  (二)产品和服务宣传不全面

  保险宣传是社会公众认知保险产品和服务的重要途径。当前财产险公司在产品品牌宣传中注意力主要集中于公司形象和强势产品的宣传,而较少介绍内涵丰富、发展前景广阔的责任险产品,投入到宣传的资源局限在媒体视听广告,而未能通过各种服务和体验进行立体式宣传。公众对保险产品和服务的认知不够,缺乏对产品体系和售后服务的全面了解,影响了产品推广。由此可见,财产保险公司产品、销售、服务和体验方式等相对滞后,已不能满足社会化大生产日益增长的保障和服务需求,因此,必须加速产品外延和延伸服务体验的开发与推广,形成财产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二、构建财产保险品牌优势的战略选择

  加强责任险产品创新中国的财产保险公司要在竞争中取胜,关键还是在于产品、服务和体验的创新。责任险产品创新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责任险新产品的开发应具有预见性、前瞻性,要结合社会发展趋势和潜在需求,开发经营效益好、品牌作用强的产品。随着经济市场的高速发展,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个人或企业在社会化生产中,面临的各种责任风险越来越多,财产险公司开办责任保险也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除传统的公众、产品责任、雇主和职业责任险外,应加大金融市场、证券市场和网络金融中的责任保障供给,加大小微企业金融产品信用责任风险领域的新险种的开发力度,放宽保单对保险责任、扩展责任的限制,让更多的客户从中得到充分的利益保障。

  三、加强责任险产品创新、构建财产保险品牌优势的路径

  (一)以责任险产品为依托,为投保责任险相关险种特定客户的需求

  定制相关的客户服务活动,变价格竞争为服务领先。努力改变目前与其他市场主体的低端竞争状况,走出价格战,将重点转向培育和打造财产险独一无二的保障与服务,真正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强”。可以尝试用三至五年左右的时间,探索和初步建立起责任险保障、服务与体验文化,增强客户对购买责任险产品的后续服务,比为保障而保险更有价值的认识。以高品质服务赢得客户,通过服务体验加大产品后继承保成本,提高准入门槛,进而增强责任险产品承保公司的不可替代性,实现以服务“垄断”市场,从而提高财产险公司整体效益。

  (二)搭建责任险业务平台,发挥多重服务的功效

  充分利用大型财产险公司网络优势,尝试在各省主要城市或地区建立较为完善的`责任险服务平台,服务于所辖范围及系统内异地出险的责任险理赔,同时还可以为其他险种(如车险异地人伤赔案、意外险赔案)的理赔提供及时优质的法律、医疗等专业服务。重点突出对客户所需服务的反应迅速、高效和到位的优势,努力使多种在发展中遇到瓶颈的险种重新焕发生机(如医疗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曾因服务不到位而增长乏力)。以雇主责任险为例:通过加强对雇主责任险跨省区异地业务联保的领导,提高雇主责任险业务保障服务的创新能力,促使广东、江苏、浙江、上海、深圳等劳务用工吸纳量大、劳动力密集的沿海省份分公司与四川、湖南、重庆、贵州、河南等劳务用工输出量大的内陆及西部省份分公司的密切合作。协商好包括展业告知、承保出单、保费分成、赔案处理、法律援助、赔款清算在内的各自应做的工作内容。同时,加快财产险公司雇主责任险业务程序操作的信息电子化的进程,加大设备投入,增加设备功能,业务主管部门要适时开发出既便于现场查勘、赔款理算、单证清分、纸质打印与存档,又诚信可靠、可供评审的赔案电子单证及报表,以利于打包传输并供核赔审批及事后审计。

  (三)建立跨专业的服务合作,提高服务水平,降低公司成本

  提高各类险种业务对整个责任险业务的贡献度,如集中某类诉讼案件或专业服务外包给一至两家专业机构,使之成为财产险公司庞大服务体系的稳定合作伙伴,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服务质量,协商统包服务价格。这既可以降低人力资源支出、摊薄单次服务成本,又可以弥补人员知识结构和专业水平上的不足,培育客户对专业服务的信赖程度。专业服务可涵盖财产鉴定、法律、医疗、财务等多种行业,解决如医疗责任险、公众责任、职业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小微企业金融信用险等的理赔专业问题和法律诉讼问题,较为全面地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间接提升公司经济效益。仍以雇主责任险为例:各地市分公司、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必须对其长期聘请的律师、公估等顾问机构或个人的服务工作进行量化细分,在每年结算、支付受聘费用时,要对其工作量进行考核,对未能达到所约定的工作量时,要求其将剩余的工作量化时间,转向为投保雇主责任险的客户提供服务,如帮助雇主对其雇用员工进行《劳动法》、《工会法》、《民事损害赔偿》等法律常识教育,讲解劳动保险与商业保险知识、传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范等安全操作规程。

  (四)加强对产品责任险的后续服务

  当企业发生不论是否属保险责任的产品责任事故时,都应协助投保企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特别是与居民生活相关的家用电器生产厂商,应发挥公司产品技术、法律专业的优势,协调好技术监督局、质检所、厂商与产品用户的关系,安抚好事故受害人。经过一系列服务和体验举措的落实,实现服务制胜,较大幅度地提升客户忠诚度,为今后提高产品费率、增加公司效益打下坚实基础。

  四、加强责任险产品创新、构建财产保险品牌优势的对策建议

  (一)因地制宜,加大产品推广力度

  为搞活经营,加大产品推广力度,可采用以下方法:一是努力争取财务政策,寻求费用支持,加大对责任险产品推出市场的前期投入。增设技术改造基金账户,在各年度结算时按净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少量数额的资金留作产品的前期投入。二是建立一套全面系统、合理的会计核算办法,准确核实责任险业务的内涵效益和外延绩效。三是引入责任险产品推介及自主选择与激励机制。一方面,总公司可针对新开发或已开发出的新产品组织产品推介会,邀请各分公司参加,也可在上开辟专栏,定期公布新产品目录。另一方面,赋予各分公司自主选择符合本地区本公司发展特点、自认为较有效益潜力的险种进行推广,并给予分公司发展该新险种的合理的推广期,在推广期之后仍认为该新险种效益前景较好的,与总公司签订该险种发展合同,合同中约定宣传等有关费用政策,以及对该险种经营效益的奖惩政策,实现分公司对自己选择的新险种经营效益自负盈亏。

  (二)构建清晰的产品体系,打造责任险知名品牌

  将现有责任保险产品依据保障范围进行持续的归类整理,形成清晰的产品体系,并按不同系列创立不同的知名产品品牌,提高市场营销和客户认知的便捷程度。具体做法是根据我国国情,选择既吉祥如意,又能被国人所接受或喜爱的“形象标识”作为责任险系列化产品的形象“代言人”。力争以一系列强有力的产品品牌支撑起财产险公司的大品牌,树立财产险产品丰富多样的品牌形象。

  (三)将新型责任险产品跟踪调研制度化,及时提升产品适应性

  将新产品跟踪调研制度化,可以促进产品开发和营销部门更深层次的沟通,由产品开发部门开发出新产品,由营销部门进行产品的市场适应性跟踪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交产品开发部门,开发部门据此对产品进行适当修改。此举既可保证产品适应性调研结果的独立、客观,又可提高营销部门的展业积极性,提高新产品推广的效率和效果,还可考核选择销售此项产品的公司的销售计划是否切实可行。

  (四)充分发挥桥梁作用,实现保户与财产险公司的双赢

  利用庞大的多险种客户资源,充分发挥财产险公司的桥梁作用,实现不同险种保户相互间提供服务,从而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如,承保部分医疗机构的医疗责任保险时,可建议该机构为其他险种保户提供较为优惠的医疗服务,充当保户间的桥梁,将此优惠作为附加服务提供给投保其他险种的保户,这一方面增加了医疗机构的服务接受者来源,另一方面也提升了对其他险种保户的服务范围,更为公司稳定了多险种的保户资源,实现共赢。此外,职业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险种的优质保户均可为其他险种保户提供更为优惠的服务,增加客户来源。又如增加公司服务热线的功能,可将其改造为除电销和出险报案之外,还可作为投保企业产品或介绍服务的查询平台。

财产保险论文5

  摘要:财产保险公司是保险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整个行业的发展。近几年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行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也在实践中摸索。但是,财产保险公司的思想政治工作跟不上整个保险行业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发展缓慢,与当代的保险行发展严重脱节。财产保险公司各种矛盾涌现,从业人员思想波动大,各种外来思想冲击大,使财产保险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在实效性上存在很多不适应。所以,必须从观念、内容、体制、方法和队伍建设方面切实加强财产保险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建设一个有效的基层保险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

  关键词:财产保险;思想教育工作

  1关于加强财产保险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

  财产保险公司政治思想工作存在弱化、淡化、软化问题,特别是基层公司,普遍存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弱化、制度空谈导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淡化、流于形式导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软化这三大问题。基层公司为完成全年考核任务,一味低头抓业绩,单独强调利润,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放在脑后,甚至置之度外,从而导致员工8小时后的自由主义、功利主义、享乐主义。思想认识不到位,直接导致对制度执行上的不到位,使制度成为一纸空文,结果缺少约束力、监督力、执行力。大多数财产保险公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注重形式而不注重内容,不在真学、真懂、真用上下功夫。工作手段上,喜欢搞“面子工程”,做表面文章。财产保险公司,思想政治工作机制建设不健全。一些新公司开业经营以后仅仅搭设了党组或党委班子的组织框架,而分支机构思想政治工作职责不明确,尚未建立起一套科学的体制、机制、制度,思想政治工作渠道不畅通。企业重大决策基本上是总经理说了算,党组或党委成为行政的“附属”机构,往往很难起到应有的战斗堡垒作用。抓好政治思想教育,迫在眉睫!财产保险公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对象十分复杂,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针对性不强。财产保险公司除了拥有一定数量的内勤职工队伍外,还拥有数量众多的外勤队伍,人员结构较为复杂,而目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往往泛泛而谈,缺乏针对性,不能分层级,分岗位有效的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业务的快速发展忽略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存在着严重的道德隐患,财产保险又是道德风险极高的保险类型,对整个保险行业形象的影响十分巨大。多数公司在成立之初,凝聚人心做事业依靠感情和利益前引后推,而未有效地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职业道德培养、建立规章制度等方面去加强团队意识。虽然已经经营多年,但有些基层公司还处于“无组织”状况,工作无序、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的现象十分严重,基层公司内部形成小团体,人际关系十分复杂,不团结、不和谐的隐患普遍存在。财产保险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广泛,而工作方法却相对简单。财产保险公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内容的丰富发展是新形势的必然要求,也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财产保险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开展方式、方法与企业的发展要一致。而实际的情况是由于各种复杂原因,有的财产险公司墨守成规,缺乏锐意进取的意识和勇于开拓创新的实干精神,热衷于做“秀”。有的管理者还是以评判的方式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没有树立“领导就是服务”的观念,存在着循规蹈矩的保守思想。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责任意识不到位。与发展速度相比,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明显滞后。有的领导错误地认为,经济手段灵,行政手段硬,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效果不佳。在实际工作中,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形式单一载体少,并且习惯于按“老套路”办事,缺乏新思路、新载体、新方法、新手段,不能及时回答和解释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这些都成为员工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产生厌倦和抵触情绪的重要原因。

  2关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几点思考

  要消除当前财产保险公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各类盲区和环节的空白点,不断探索财产保险公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新制度,就必须坚决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方针,始终立足于发动和依靠广大内部员工。要建立和创新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运作机制,其中包括创新领导机制,创新运行机制,创新反馈机制。一创新领导机制是要加强基层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的核心平台,推行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一岗两责”,严格执行双管齐下的领导分工负责制;二创新运行机制是要配齐配强基层保险公司兼职政工人员,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到销售一线中去,把解决员工思想问题同为广大员工办实事结合起来,及时分析和掌握基层公司队伍在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各种思想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力争在第一时间及时提出解决的具体办法和补救措施;三是要创新反馈联动机制,建立一支“大政工”的群体网络,有效形成党、政、工、齐抓共管的新的管理机制,确保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目标任务与行政管理、业务经营任务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从而建立一个以领导班子负全责、以专兼职人员为骨干、以部门管理人员为主力、以营销主管为基础、广大党员团员积极参与、覆盖全员和经营全过程的思想政治工作网络和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反馈实效性。要改变财产保险公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态度。一是变“雷声型”为“实效型”。财产保险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如果只依靠行政手段,搞业务外活动、开大会、作长报告,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收不到预期效果。二是变“被动型”为“自主型”。加强广大员工的内部管理,提高一线员工待遇,加强省市县公司的监管督查力度,避免前线员工享受不到上一级公司的政策,所有的待遇都停留在电脑的报表上。完善业务技能的培训机制,特别是新入司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专项培训,公司规章制度,行业法令法规专项培训,定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专项课程建议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结合半年业务评优工作。创建激励机制,采取有效方法激励人们的行为动机,创造有利于积极思想产生的有力条件。思想是行为动机的源泉,财产保险公司政治思想教育工作要激发人的工作动能,就必须深入了解和研究人们在工作中的实际要求,对于正当的要求,要尽量创造条件予以满足,鼓励工作人员诚信经营创新发展。要创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评估体系,完善财产保险公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开展渠道。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软指标、软任务,增强可行性、科学性,就必须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调动并发挥思想政治工作者的主观能动性。一是要充分利用职代会这一载体,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评估。通过各级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当代保险形势教育、保险职业道德教育、公司员工专业素质教育、公司员工规章制度教育、依法合规经营教育等,考核评比,真实反映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际效果。二是要充分利用司务公开这一有效载体,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工作中,将广大员工普遍关心和敏感的岗位竞聘、竞赛奖金等实行透明操作。这不仅有利于消除广大员工的疑虑,更有利于增强广大员工对领导干部和集体的认可度。三是要充分开展企业多种多样的文化活动,多渠道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通过在广大员工中广泛开展专业知识竞赛、球类比赛、各种文艺演出等形式,切实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融入到业余文化生活中,不但能够丰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内涵,而且能够巩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际效果。要引导公司员工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实事求是地、辩证地分析实际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从而正确地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保证正确的科学的思想的产生。财产保险公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就要积极探索和实践具有丰富教育形式,明确思想教育内容,突出思想教育实际效果的思想教育模式,以适应当代保险行业的特点和岗位要求。要正确树立“用道德约束自己的行为,用制度守护自己的岗位职责”的风险管理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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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论文6

  中国的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合作模式都是这一种。第二种模式是战略联盟,这种方式仍然是以协议委托于代理业务为主,但双方合作的内容和范围更全面、更广泛,而且双方对于银行保险的战略意识、战略部署和战略行动都取得比较一致的共识,为了共同的目标,推动共同的发展,实现银行、保险、客户三方共赢。第三种模式是合资保险公司的模式,也就是保险公司和银行共同成立一家公司。最后一种是金融服务集团的模式,银行通过收购直接控股或成立专业的保险公司,或是保险公司通过收购直接控股银行,以金融控股集团的形式,实行混业经营,保险公司和银行同属一个金融集团。

  银行和财产保险业务和产品的结合

  (一)银行业务的分类

  1.按商业银行业务类型来分。包括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其中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形成资金来源的业务,存款、派生存款是银行的主要负债,约占资金来源的80%以上,另外联行存款、同业存款、借入或拆入款项或发行债券等也构成银行的负债;资产业务是指商业银行运用资金的业务,包括贷款(放款)业务和投资业务(银行购买有价证券的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也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利润来源;中间业务是银行不需运用自己的资金,代客户承办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其中包括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生的中间业务。中间业务又称表外业务,其收入不列入银行资产负债表。

  2.按商业银行传统主营业务模块来分。包括公司金融类业务和个人金融类业务。其中公司金融类业务主要为公司客户、机关团体客户和金融机构客户提供存款、贷款、理财、结算及贸易融资等产品和业务。个人金融类业务主要针对个人提供储蓄存款、个人贷款、个人理财、个人结算及银行卡等产品和服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的分类

  以保险标的为标准划分,财产保险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其中,财产损失保险又可细分为: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按目前监管部门的统计口径,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险种可分为: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信用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健康保险、船舶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保证保险和其他险。

  (三)银行和财产保险产品的结合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市场融资渠道多元化使银行间业务竞争加剧,银行存贷利差将逐渐缩小,拓展中间业务收入成为银行获得利润的重要方式之一。目前,发达国家先进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大多都高于40%,花旗银行等现代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占比甚至达到了80%,非利息收入已经成为决定银行整体收入状况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而通过银保的深入合作,可使商业银行获得更多的中间业务收入,同时银行和保险实行混业经营后,通过金融控股集团的形式,可以通过银行渠道保险产品的销售,可以使客户享受全方位一站式金融服务的便利,有利于提高客户的忠诚度;通过财产保险产品的介入,也能够化解银行信贷客户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因素导致的财产损失,发挥保险的经济稳定器的作用。同时,通过银保渠道的建设,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利用银行的网络资源和客户资源以及银行强大的信用基础,建立有效的保险产品分销系统。

  资产业务(即贷款业务)是银行对客户话语权较重的一种业务,因此围绕此类业务开展保险产品的销售是迅速打开保险销售的有效方式。针对个人客户,在办理个人贷款的同时,可向客户推荐销售车险、借款人意外险、家财险和房贷险等险种。针对公司客户,在发放对公贷款时,根据产品类型可考虑采用不同的与保险产品结合方式:一是在为企业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向客户推荐企业财产保险产品;二是在为企业办理项目融资、固定资产贷款或银团贷款时,向客户推荐工程保险产品;三是在为企业办理应收账款贸易融资时,可考虑向客户推荐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四是在为企业办理信用证等进出口业务时,可向客户推荐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五是在为企业办理抵押物贷款时,可要求客户就抵押物购买财产险,由保险公司承担抵押物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出现损失的风险。六是在为企业办理仓单质押等货押融资业务时,可要求客户投保存仓货物保险,保险公司为质押货物出具保单,保单权益转让给银行。通过保险产20xx年第8期中旬刊(总第489期)时代金融TimesFinanceNO.08,20xx(CumulativetyNO.489)品控制质押货物的灭失风险。

  我国银保渠道发展的现状

  (一)与银行相比,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初级阶段

  我国的保险业从1980年开始恢复,截止20xx年底保险业总资产逾5万亿元,全国保费收入1.47万亿元,实现利润总额607亿元。与保险相比,我国银行业发展可谓由来已久。1948年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新中国成立以后,在没收官僚资本银行的基础上,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下,将原来的官僚资本银行改组为新的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农业合作银行。截至20xx年底,银行业资产总量达到95.3万亿元,利润达8000亿元,分别是保险业的19倍和13倍。无论从资产总量、利润、规模还是从发展历程、社会地位和影响以及管理规范化程度来看,与银行相比,我国保险业目前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

  (二)我国银保渠道发展迅速

  从1999年开始,我国的银行保险进入高速增长期。20xx年以来,几大国有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都与商业银行建立了以代理保险业务为主要内容的合作关系,商业银行也分别与各家保险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实现了保险与银行多对多的代理保险业务的合作模式。在组织形式上,成立了银行保险合资公司,银行以股权形式进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入股银行等均有所突破。如20xx年3月中国首家银行保险合资公司———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开业;20xx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利用其控股的工行亚洲收购中保国际旗下太平保险24.9%的股份,并入股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平安保险收购福建亚洲银行,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人寿参与中国银行在H股市场的IPO,认购中行股份总金额达23.5亿港元等等。这类收购兼并活动为我国银行业与保险业以股权方式进行融合进而推动银行保险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开创了先河。经过银保双方的共同努力,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突飞猛进,20xx年银行渠道(包括邮政代理)保费只有779万元,到20xx年末已达4663万元,20xx年保费收入比20xx年增长了111%,在总体保费(包括寿险和产险)占比从20xx年的18%最高20xx年的36%,成为保费收入的主要增长点。

  银保渠道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财产保险公司应开发更具竞争力的产品

  当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同质化现象较突出,尤其在传统财产保险险种方面,各家保险公司条款费率等基本雷同。在当前寡头垄断的市场竞争格局下,中小保险公司要想充分利用银保渠道开拓市场,必须要开成自己独特的竞争优势,必须开发出适合银保渠道销售的产品。银保双方应充分利用客户资料,以客户为中心,分析客户的购买习惯、经济状况,挖掘客户的`各种需求,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设计出合理的银保产品,并将其标准化,减少银行销售和后台管理的复杂性。而且银行有着丰富的客户资源,积累了庞大的客户信息资料,银保双方在产品的开发时,可共享客户信息,进行数据挖掘,开发出适销对路的银保新产品。在银行个金渠道上应开发易于银行端销售的简易化、标准化的产品,适于柜台销售,如意外险类的保险卡、汽车贷款和车险相联系;在公司渠道上,保险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针对银行公司类客户的不同,细分目标市场,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开发出适合不同客户需求的银保新产品,如信用保证保险与抵押贷款、公司贷款相联系。

  (二)开发银保通系统,提升保险产品销售效率

  目前,国内已有多家保险公司开发了“银保通”系统。该系统可实现银行业务系统与保险公司系统的无缝连接,投保人信息实时传递,客户在银行柜面即可取到保单。银保通业务的主要流程是:客户在银行柜台填写投保书一银行业务员初审一录入一系统核保一在银行柜台打保单。该系统不仅使承保准确、及时,还可以为保险公司和银行建立良好的客户数据库。通过银保通业务,银行可以直接在柜台实时打保单,响应时间可以缩短到几分钟以内。随着“银保通”系统的开发和在银行保险渠道上的推广,将极大提升银保渠道服务的效率,提高客户满意度。

  (三)通过银保双方的交叉培训,打造高素质的销售团队

  银行保险产品涉及知识面广,需要从业人员具有金融、保险、法律、风险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传统意义上,银行渠道是封闭的,银行的柜面人员是被动式的销售,大多数人没有销售技术、销售经验和销售习惯。为加强银行保险深层次合作发展,银保双方有必要开展多层次要、大规模的银行保险业务知识培训,组建一支既懂银行业务,又懂保险业务的高素质、复合型的营销队伍,为客户提供高层次的专业化服务。可从以下几步入手:一是完善营销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要求银保销售人员上岗前必须具有基本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从根本上杜绝误导、诱导现象的发生;二是以银行二级机构为培训基地,加强一线银保销售人员的专业水平,内容侧重于保险产品的特点、投资状况、消费者保护、营销技巧、营销手段、职业道德等;三是建立银行保险人员多层次培训体系,使不同层次的营销人员都能正确理解保险知识,掌握风险管理规程,树立先进的营销理念。

  (四)建立合理的绩效评价制度

  有效、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能极大的提高业务人员销售保险的积极性,因此如何实现对银行客户经理的有效激励是银保渠道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在欧洲如法国等银保业务发达的国家,负责销售保险产品的银行职员,其薪酬通常不与佣金挂钩,而是在获得固定薪水的基础上,根据他们销售银保产品的业绩给予小额奖金。经验表明,这种经济利益和柔性激励相结合的薪酬制度收效很好。因此,我国银行和保险公司也可借鉴共同建立一套合理的销售绩效考评制度,综合考虑利润目标完成率、销售业绩、产品组合、被保险人满意度、公司信誉增减度等指标,科学评价销售人员的业务水平。与此同时,对于按期完成超额销售数量的销售人员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并保证及时、足额兑现,以有效激励销售人员的积极性。

财产保险论文7

  一、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路径分析

  1.加大家庭财产保险的宣传力度

  通过以上对家庭财产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得知,保险公司的宣传力度不足,会引起家庭财产投保率偏低,居民对家庭财产风险的意识不高,对此,必须加大家庭财产保险的宣传力度。首先,对家庭财产保险的宣传要有针对性,例如,要通过加大宣传力度,让居民充分相信保险公司可以帮助他们有效的规避家庭财产的风险因素;通过加大宣传力度,不断的对居民家庭财产保险意识进行强化,鼓励居民自主投保;加大宣传力度,让居民详细了解家庭财产保险所具备的功能、特性以及相关条款等。这样才能让居民结合自身的需求自主投保。其次,对家庭财产保险的宣传内容进行改进,打破传统“模糊”内容的宣传方式,要将家庭财产保险的功能、特性、种类、家庭损失所获得的赔偿以及投保人需要的注意事项等内容加入宣传工作中,加大人民群众对家庭财产保险的了解,真正意识到家庭财产保险给自身带来的好处。再次,要在宣传方式上进行改进,以往家庭财产保险采用的宣传方式过于简单、过于死板,宣传效果不好,因此,在新世纪的发展中,应对家庭财产保险的宣传方式进行改进和创新。例如,可以利用新闻媒体的宣传渠道,报道一些理赔案例;定期开展家庭财产保险知识讲座,加深人民群众对家庭财产保险的认识;在一些灾害损失现场召开现场理赔会,让更多的人认识家庭财产保险的好处;拓展多样化的宣传方式,利用节假日、双休日等在繁华地区开展家庭财产保险街头咨询处,将宣传活动深入到城市的各大街道和社区等。

  2.完善家庭财产保险的外延服务

  售后服务对投保客户来说是一种保障,更是满足投保用户需求的关键因素,但是,从上面的分析中得知,由于保险公司过度重视发展而忽略了对客户的服务,从而导致投保人员数量不断减少,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发展,对此,应完善家庭财产保险的外延服务[6]。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主要为群众提供理赔、承包等相关的保险服务,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可以向客户开展安全管理培训、家庭风险管理咨询等相关服务,提高群众家庭风险意识。另外,还可以进一步发展外延服务,例如,急救费用、诉讼费用等相关产品的费用,同时可以拓展医疗保险、财产保险、意外保险、车辆保险、家庭财产增值保值等相关服务,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便利、更优质的服务。

  3.积极做好家庭财产保险的创新工作

  以上所提到的家庭财产保险结构单一,不仅对投保人群有着一定的影响,对保险公司的发展影响更大,对此,要积极做好家庭财产保险的创新工作。首先,要本着差异化的原则对家庭财产保险产品进行设计,主要根据居民的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等不同层次居民的.情况设计相应的家庭财产保险产品,将满足居民的投保需求作为首要任务,对家庭财产保险产品进行不断的创新,设计出更加贴近百姓生活的保险产品,以赢得百姓对保险产品的支持。其次,保险公司应加大市场调研,了解市场的发展现状,为保险公司创新保险产品提供可靠的依据,同时,要适当的提升保险金额和扩大保险范围,结合百姓的生活创造出不同层次百姓需求的产品,例如,家用电器、珠宝首饰、高空坠物、家庭装潢、现金、水管和天然气管道的损坏等内容都可以纳入到家庭财产保险的范围内,赢得人们对家庭财产保险的认可,提高家庭财产保险的投保率。

  4.提高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对公司的发展以及业务的继续扩展有着极大的作用,为了避免业务人员素质偏低而对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造成影响,应不断的提高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综合素质的培养应从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培养,如,加强院校与保险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加强保险教育工作的开展,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必须结合保险公司的发展情况以及人才需求来进行教育,这样不仅能够保证业务人员整体素质的强化,同时也能为更多人才提供就业的机会。另外,要定期对在岗人员进行培训,如,责任心、职业心、服务精神、敬业精神等方面的培养,全面提升保险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

  二、总结

  综上所述,保险是当今发展的主要行业,尤其是家庭财产保险,为居民家庭财产提供一定的保障,而如何加快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也成为保险公司主要关心的问题。通过本文对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路径研究,作者结合自身多年工作经验,以及自身对家庭财产保险的了解,主要就当今家庭财产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同时,也提出了加大家庭财产保险的宣传力度、完善家庭财产保险的外延服务、积极做好家庭财产保险的创新工作、提高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等发展路径,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对促进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给予一定的帮助。

财产保险论文8

  近年来,随着财产保险产品类型的多样化,财产保险体系日益完善。分析财产保险在改善社会民生的主要作用,提高对财产保险的认知程度,有利于财产保险的推广。同时,在财产保险业务营销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结合当前财产保险的实际发展情况以及发展需要,提出对应的财产保险创新改革策略,以提高财产保险结构体系的完整度,提高其对改善民生的作用。

  1财产保险的定义及业务范畴

  1.1财产保险的定义

  关于财产保险的定义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其中,广义的财产保险是指将财产及其相关的经济利益以及损害赔偿作为保险标的的险种;狭义的财产保险则是指将实体物质财产作为标的的险种。在保险实务当中,一般将狭义的财产保险称为财产损失保险[1]。

  1.2财产保险的业务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对财产保险的相关业务进行了明确的定义,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2]。可以进行保险的标的物包括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财产与经济利益。其中,以具体物质形态存在的财产和利益作为标的的,被称为财产损失保险。例如,家庭财产、房屋、车辆、生产设备等;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财产和利益作为标的的,被称为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例如,职业责任、投资风险、产品责任、信用保险等。

  2财产保险对民生改善的主要作用

  2.1为家庭财产保驾护航

  家庭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元,为家庭财产提供保障是财产保险改善民生的一个重要表现。所谓家庭财产保险就是指将居民的有形财产作为标的物的险种,是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按照保险责任的差异,可以将家庭财产保险分为基本险与综合险两种。家庭财产保险在确保居民财产安全稳定、避免群众遭遇意外灾害、盗窃等损失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2008年开始,我国范围内的自然灾害频发,给不同地区的家庭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害。针对该现象,我国主要保险公司相对应的提供了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给居民的家庭财产安全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体系。以我国的农村住房保险为例,根据保监会的相关统计资料,2012年,我国农村房屋保险费用为5.1亿元,对全国范围内的6000多万间农村房屋进行了保险,为农民提供了约6000亿元的财产保障,基本实现了对自然灾害多发区域的有效覆盖。

  2.2提高社会经济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发展

  财产保险不但可以通过有效的风险机制为人民群众的家庭财产提供保障,避免因为意外事故而导致的生活水平降低的问题。而且还能够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对维护社会稳定发展、提高居民生活的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以当前财产保险关注较为密切的“三农”保险为例,各主要保险公司对发展农村保险予以高度关注。例如,中国的人保在“十一五”期间针对农业保险的投资不断增加,获得的农业保险费用也增加了近16倍,共计为1465.4万农户提供了包括社会治安综合保险、小额保险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等在内的保险,对维持农村地区经济稳定、产业均衡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部分保险公司还针对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开展了对应的保险业务,通过持续完善农业保险营销机制和推广发展模式,以具体的区域为对象,开发了具有地域特色的农业保险业务。以此为基础,将小额保险作为基本突破口,采取协调推进的模式使得农业保险业务得到了有效发展,对提高“三农”保险在农村市场的覆盖率方面发挥了积极意义。不仅发挥了农业保险的强农、惠农作用,而且推动了地方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对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维持社会稳定、改善当地民生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2.3为抵抗自然灾害提供了有效屏障

  对于我国保险行业而言,过去的十年自然灾害频发使得保险业务在经营的过程中面临着多重考验。在发生自然灾害之后,保险公司关注民生,向老百姓伸出援助之手,为提高老百姓抵抗自然灾害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持续扩大财产保险的覆盖范围、拓展财产保险的渗透深度,将财产保险的主要方向放在服务民生,为灾后重建以及社会保障提供了有效支撑。据相关资料统计,中国的人保财险仅在“十一五”期间就承担风险责任金344.07万亿元、处理理赔案件7368万件、支付赔款达到2965亿元,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为社会稳定、民生改善做出了重大贡献。

  3当前财产保险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险种结构亟待优化,市场供应能力亟待提高

  目前,虽然部分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业务发展较为全面,针对不同的市场类型开发了针对性的财产保险险种,形成了相对完善的财产保险产品结构。但是,依然存在着产品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例如,部分财产保险产品主要以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为主,其比例甚至达到了80%,存在着严重的结构失衡问题[3]。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对市场定位不合理、险种结构优化意识不明确以及适销险种较少导致的。市场保险供给是指在对应的时期内,保险人可以为整个市场提供的保险产品数量。这对于大部分以分公司建制为单位的保险公司而言,因为其独立开发保险产品的能力不足,导致其所销售的保险产品是基于全国范围设计的产品,缺乏针对性和区域特点,使得产品的同质化程度较高,不利于满足当地市场的供给。从当前财产保险市场情况来看,保险公司提供的财产保险产品单一,不但不能满足市场实际需要,而且还带来了行业内恶性竞争、内部管理混乱、会计核算难度增加、内部控制乏力等问题,直接制约着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限制了其在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

  3.2保险中介机构发展缓慢,制约了财产保险市场的开拓

  根据国外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经验,财产保险市场的`迅速发展是建立在保险中介机构及体系的持续发展和完善基础上的。在保险产业发达的国家,由代理人、经纪人等中介结构所提供的财产保险数量占到了总体业务的55%左右。而当前我国的财产保险代理业务主要由银行、车辆管理所等具有明显行政背景的兼职代理人所担当,而且由之提供的代理业务量仅仅占到总业务数量的20%左右,远远低于国外保险业务发达国家的55%。这直接制约了财产保险业务的承接能力,造成了保险业务量难以提高的问题,限制了其改善民生作用的发挥。

  4财产保险公司业务创新策略与建议

  4.1产品结构的创新

  当前,财产保险市场的特色产品较少,与财产保险业务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的财产保险公司责任险所占的比重较低。针对近些年自然灾害频发的问题,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必须深入思考责任保险及其相关产品的开发[4]。在具体的改革创新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产保险产品结构进行优化和创新:一是建立并完善总、分公司联动开发机制。财产保险产品的开发和储备是财产保险营销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险营销工作的基础。总公司可以基于电子商务、综合金融等产品构建公司的整体开发及创新平台,从而满足下属分公司对保险产品的实际需要。而分公司则基于其对市场实际需求较为了解的优势,利用对应的渠道定期将搜集得到的一手产品需求信息向总公司汇报,通过这种上下联动的产品开发方式,保证所推出的财产保险产品具有市场根基,有利于产品的销售;二是优化险种配置。对财产保险险种机械优化配置的过程中,可以将财产损失险、责任险以及人身意外伤害险结合起来,形成一揽子的保险产品。不但能够显著降低保险销售的成本,而且能够全面满足投保人的实际需要;三是提高保险产品的创新频率。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首先要缩短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周期;其次要针对我国财产保险方面的空白领域,例如航空航天产品,开发对应的高科技保险产品;再次要建立大型自然灾害管理体制,例如使得家庭财产保险能够附加地震保险条款;最后要针对当前居民生活过程中的实际需要,退出一揽子综合类型的保险。例如,开发增值服务子女教育险、火灾责任保险等。

  4.2营销方式的创新

  随着当前保险市场客户个性化需求增加,保险公司在推广财产保险的过程中,应该通过灵活可变的营销方式来赢得客户、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例如,通过银保合作方式进行财产保险业务的推广。我国部分地区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较好,保险公司通过与银行建立紧密的联系,使得银行成为了该区域办理保险业务的综合金融类机构。但是,部分地区的银保合作还处于较低水平,银行代理业务在总业务量中还只是占据较小的比重。究其原因,首先主要是因为保险公司可供银行销售的产品类型较少;其次是当前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系统并没有与银行代办点进行对接,大多处于跑单水平,直接打击了银行代办保险业务的积极性。因此,在业务创新过程中,可以首先建立与银行共赢的一体化金融体系,并开发对应的金融性产品;其次,实现保险公司业务系统与银行的对接,使得银行能够真正代办保险业务,提高其业务推广积极性。另外,保险公司还应该充分利用电销、互联网销售渠道。投保客户可以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采取电话直销、手机销售以及网络销售等方式。例如,保险公司与通信公司联合销售家庭财产保险产品,并与银行合作进行以银行卡为载体的对应保险计划。通过这种方式,不但能够显著开拓保险销售的渠道,还能够提高保险产品销售效率。

财产保险论文9

  摘要:文章基于财产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特征,探讨了怎样正确理解赔偿原则,并就如何明确保险价值、核定保险金额展开了进一步分析。对推动财产保险的进一步良性发展,确保保险赔偿科学合理,有效杜绝责任划分不明确、赔偿不到位、保障不及时的问题,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财产保险;保险赔偿;问题;保险价值及金额

  一、我国财产保险发展

  改革开放30多年进程,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逐步迈向正轨,从上世纪80年代逐步恢复保险业务,至今已经历了30余个春秋。20xx年我国保险行业总体资产量达到了七万亿,保险费也从起初的四亿元飙升至当前的四千亿元,规模扩充早已赶超GDP增长水平。这足以说明我国财产保险行业正在被更多人群认可与接受,其扩展步伐还将伴随我国经济的腾飞而继续加速。伴随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保险行业竞争更加激烈,不仅受到国内市场影响,还需要应对外部市场竞争主体的挑战。通常,我国财产保险能够获取较高利润,而在提供服务方面却有所欠缺。而伴随保险收益的持续增长,其会吸引更多的资本量,同时,更多优秀保险单位的发展壮大,对优化保险行业经营建设模式,提升服务管理质量,确保广大消费者应有权益极为有利。当然,竞争发展对不同保险企业来说则意味着优胜劣汰,因此规模小、经营不善的企业势必面临倒闭的风险。也就是说,为确保更加稳定健康的发展,保险企业应积极应对赔偿问题,往往该问题是行业的难点与热点,只有真正保护被保险对象的核心利益,获取他们的真正认可,积极诚信的应对处理赔偿事项,方能解决保险所需,进而实现健康持续的发展与成长。为有效规范赔偿,降低引发纠纷的机率,我们应进一步细化制定保险合同条款,针对各方行使的责任应尽量做细化分配,并记录至合同之中,秉承协商一致的工作原则,提前明确各方享有的权利与义务,进而降低引发事故的纠纷问题。

  二、财产保险赔偿内涵与赔偿原则

  (一)财产保险赔偿内涵

  财产保险赔偿主要是保险方对被保险对象由于事故导致损失进行经济补偿。保险赔偿涉及到被保险对象经济补偿以及经济利益。进行赔偿过程中,当事方通常会由于赔偿金额的划分而产生纠纷,原因在于其对财产保险具体的价值、赔偿原则、划定金额方式等环节理解认识角度不同,因此我们需要针对保险赔偿环节之中的相关问题做进一步明确。

  (二)财产保险赔偿原则

  财产保险合同主要是投保方与保险公司以相关利益以及财产作为标的进行约定的内容,保险公司对标的由于灾害风险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财产保险合同更像是一类填补损失的做法,该险种更能凸显保险自身的补偿属性,因而,补偿原则成为财产保险一项重要的原则。补偿原则主要是保险规定期之中,引发事故令投保方或保险对象受到损害,则保险公司在权责范畴中需要对其进行补偿,此原则显现出保险具备的经济补偿职能。实践阶段中,保险公司对保险对象损害进行补偿的额度通常需要做进一步限定,即金额限定、实际损失、保险利益限定。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引发保险事故后,保险对象为预防或降低标的损失需要支付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其总量在标的损失额度之外的要另行计算,最多不应高于保险金额总量。同时还规定,保险对象由于对第三方形成损失而进行支付的费用以及保险公司与保险对象由于查找事故成因以及损失状况形成的费用,需要保险公司承担。也就是说,实施上有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实际负担的费用高出保险金额的状况。保险赔偿形成的基础条件在于造成了实际损失,因此需要遵循实际损失原则,具体金额则要针对保险对象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判定依据。保险法中规定,投保方对标的享受相应的保险利益,这不仅是保险法重要的原则之一,同时也是构成保险关系的核心前提。其不但决定投保方在合同之中享有的主体地位,还影响保险关系的形成、变更以及终止。保险法规定,投保方对标的如果不具备保险利益,则合同不具备效力。针对合同来讲,保险利益始终是基础前提,是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投保方要获取创建保险关系的权力便需要符合保险法规定,也就是说对保险标的`需要在法律层面上承认。一旦引发保险事故,标的形成损害,则势必有损经济利益,这表明其对保险标的具备保险利益,相反,标的如果受损,而对经济利益并无影响,则表明其对保险标的并不具备保险利益。保险对象仅有具备保险利益,方能获取相应赔偿,也就是说最终补偿金额不应高于保险对象保险利益额度。财产保险具体合同内容,应确保保险利益合法性,同时可以通过金钱进行衡量、体现具体的经济价值利益。依照保险立法通用准则,财产保险形成的保险利益需要从属经济层面明确的合法利益。一般来说,依照保险利益明确具体保险金额。当引发保险事故问题后,赔偿以及支付的保险费用均需要受限于保险利益。也就是仅能够对体现保险利益的各项损失进行赔偿,给予必要的费用。之所以将保险利益看做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基础条件以及当事人进行赔偿申请的前提,由根本层面来讲,恰恰是为了预防一些另有目的之人通过保险合同损害他人利益,并从事非法的投机活动。在明确保险金额数量的过程中应全面考量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针对上述三个层面限制进行具体操作。一般来说,赔偿额度不应高出实际造成的损失,也不应高出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利益。

  三、科学划定财产保险价值以及保险金额

  (一)科学明确财产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通常是财产投保或是进行出险过程中的现实价值,财产保险之中保险价值具体体现为当前财产实际具备的价值。责任保险合同并不包含保险价值,这是由于被保险方在引发保险事故后对于应负担的责任并不明确,因此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需要提前约定金额。财产保险之中,标的保险价值是核定保险具体费用的重要前提,事实上也是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职责的法律界限。依照我国保险法具体制度,认定保险价值通常包含两类形式。第一类即为投保方以及保险公司在财产保险合同之中进行预先约定。双方当事人可在签署合同过程中对保险价值进行提前约定并记录在合同之中。当前,我国颁布的保险法并没有针对定值保险的相关要求,但凡为定值保险,属于保险责任权限范畴之中的损失,不论被保财产当下的具体价值为什么,保险公司均要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进行计赔处理。当然,该类定值保险形式通常仅适合于一些特殊保险标的,例如宝贵的文物、古玩、具有收藏价值的字画等较难界定其自身价值的财产,为预防争诉,通常当事人双方需要提前确定一个具体固定的价值,将其作为保险价值计入合同之中,针对该类合同具体应用实践的范畴应进行明确的要求与限定。还有一类认定保险价值的方式为,依照引发事故当时标的具体的价值进行处理操作,一旦引发保险事故需要明确划定保险金额之时才进行确认的保险价值适用于该范畴,因此为不定值保险。在该合同事项之中并不会实现约定保险价值,众多保险合同之中,大部分均属于该类不定值保险范畴。基于财产保险赔偿需要遵循赔偿具体损失这一原则,因此在引发保险事故过程中,确定保险价值一般要依照标的当下实际市场价格也就是实际价值进行明确。

  (二)合理划定保险金额

  财产保险合同之中具体的保险金额,也就是投保方在制定保险合同过程中就当前保险标的,依照实际保险价值而投保的经费额度,其是保险公司行使赔偿责任或支付保险金的最高限定额度。如果保险财产引发了属于保险权责范围之中的损失事故,则支付保险赔偿金不仅要受保险费的限定,同时还要以实际损失以及保险利益等众多因素为准。具体操作过程需要依据保险金以及标的现有价值之间的对比关系进行确认,而签署的保险合同则包含三类形式,合同种类不同采取的赔偿方式也不一样。第一种合同为足额保险合同,也就是保险金同财产具体的保险价值一样,该类合同内容之中,如果引发保险事故,标的遭受严重损失,毫无价值,则保险公司需要依照保险金额进行全部赔偿,此过程保险金与财产全部价值相同,也与赔偿金相同。倘若保险金非全部损失,则保险公司在保险金范畴之中依照具体损失量支付赔偿,此时,保险金会低于财产全部价值,与具体损失量相同。第二种合同为非足额合同,也叫作低额合同,即保险金低于财产保险具体价值。此类合同之中,一旦引发保险事故,则保险公司依照保险金同保险价值关系比例行使赔偿职责。第三种合同为超额合同,也就是保险金高于财产保险价值的合同。依照我国保险法要求,保险金不应高出财产保险价值,如果确实超出价值,则此超出部分无效。此法律规定全面印证了保险法遵循的补偿原则。因而在超额财产保险合同制中,一旦引发保险事故,则保险公司仅仅承担实际的损失部分,将保险价值作为划分界限。具体来说,对超额保险事项,可依照投保方在投保过程中的心理倾向划分成善意以及恶意投保两类。倘若投保方从善意的角度出发最终形成了超额保险问题,则保险方在标的现实价值范畴中负担赔偿责任,超额范围则认定为无效。倘若投保方从恶意的角度出发最终形成了超额保险的问题,则保险公司应依法对财产保险合同做解除处理。

  四、结语

  总之,为有效预防财产保险认定不清、赔偿不合理、执行标准不规范的问题,我们只有真正明确财产保险赔偿内涵与赔偿原则,依照我国财产保险发展特征、现实状况,制定科学对策。真正明确财产保险价值以及保险金额,方能确保合同当事人双方享有合法权益,实现适用法律层面的人人平等,开创良好、公正、合法的行业环境,赢得更多人群的认可与支持,进而真正推动我国财产保险行业向着更高、更强的方向发展与提升。

  参考文献:

  [1]韩新杰.财产保险中保险赔偿问题的探讨[J].商品与质量,20l1(02)

  [2]叶美友.财产保险“理赔难”热点问题分析[J].华章,20xx(19)

  [3]王建勇.防范财产保险理赔纠纷的几点思考[J].中国保险,20xx(06)

  [4]孔利强,梁凌.论交强险的“酒驾免赔”条款——兼论酒驾肇事保险赔偿新机制的构建[J].金融发展研究,20xx(1)

  [5]刘伟.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之保险条款的效力探究———北京西城法院判决刘宇诉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J].甘肃金融,20xx(11)

财产保险论文10

  摘要:行为导向是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一种现代教育思想,对于培养人的全面素质和综合能力起着十分重要和有效的作用,所以日益被世界各国教育界与劳动界的专家所推崇。本文通过分析行为导向应用于财产保险教学中的原因,探讨了财产保险教学中的各种行为导向法,并力图找出最行之有效的行为导向法,以期提高该课程的教学效果。

  关键词:行为导向;教学;财产保险;效果

  行为导向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教育教学论中出现的一种新的思潮,是为适应时代发展要求而提出的一种现代教育思想。由于行为导向教学对于培养人的全面素质和综合能力方面起着十分重要和有效的作用,所以日益被世界各国教育界与劳动界的专家所推崇。本世纪初期,我国引入“行为导向教学法”,各领域都进行了“行为导向教学法”的试点工作,也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果,给我国教育教学注入了新的活力。保险业作为我国快速发展的朝阳行业之一,对保险教育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何培养出具有时代特征、满足现时保险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显得尤为重要。《财产保险》是保险专业教育的主干课程之一,本文力图通过研究在财产保险教学中如何引进行为导向,加强学生对该课程的理解和掌握,提升学生的实践运用能力,实现从课堂到工作的实时无缝对接。

  一、《财产保险》教学中应用行为导向的原因

  行为导向教学模式是一种“能力本位”的教学理念,强调通过学生自己的实践或行动来培养和提高专业能力。它提出了教学应从理论培养向实践性教学转化,从示范性教学向应用性教学转化的观念。行为导向教学模式可简单概括为在设计教学时充分考虑学生学习目标的明确性、学习活动的自主性、学习过程的交互性、学习成果的建构性。学生在完成一个既定任务的过程中,在教师的帮助下,通过自主活动和小组分工协作,构建自身新的知识体系,获得各种能力。教学目标也从单一认知转向专业和跨专业的认知、合作的情感体验、克服难题的意志力训练和动手操作训练并举的教学综合目标,满足了学习和教学的不同方面的要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高等教育要“重点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并提出“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保险学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极强的学科,集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社会学、灾害学、医学、工程学、数学和信息科学等学科领域为一体,体现出多学科相互渗透、交叉发展的边缘性特点。这就决定了在保险学专业的教学中特别强调理论联系实际,让学生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通过实际问题的研究和解决来培养学生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事实上,保险业作为我国的朝阳产业,正处于快速扩张过程中。现阶段急需即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同时具备业务经营、管理等较强的实践能力的人才,特别是擅长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复合型应用人才。《财产保险》是保险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之一。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同学们需掌握财产保险运营的基本规律、把握财产保险业务体系及产品的主要特点、设计原理及营运基础,为今后从事财产保险的营运管理及产品设计打下基础。因此,《财产保险》教学较之其他专业基础课显示出更强的实践性特点,在教学中引入行为导向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财产保险》教学中行为导向的方式方法

  行为导向作为一种教学方法,包括模拟教学、案例教学、项目教学和角色扮演等方法,我们在《财产保险》教学中分别采用了以上各种方法。

  1.模拟教学法。在一种人造的情境或环境里学习某职业所需的知识、技能和能力。模拟训练给人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更重要的是提供了许多重复的机会和随时进行过程评价的可能性,且成本较低。在教学中我们主要采用了以下两种模拟教学法:第一,模拟财产保险公司营运。将同学进行分组,分别代表不同业务部门、行政职能部门及投保人,分别以不同的标的物模拟投保、承保、客户服务及理赔等环节。通过保险公司模拟营运,学生基本掌握了财产保险公司前台营运系统及后台支持系统的组成,对保险公司各部门的职能有明确的认识和了解。第二,我校目前建有多个金融实验室,如国泰安模拟交易所、股指期货套利系统等,经过我们的申请及到其他高校考察借鉴,目前已初步建成保险公司业务营运系统。这两种方法在教学中相合配合交叉使用,作为学生模拟的检验或示范,通过这种训练使学生对财产保险公司的组成有了全面准确的把握。

  2.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即根据实际能力培养的需要,教师从实际工作中寻找恰当案例,并引导学生通过案例分析和研究,达到为今后职业做准备的目的。在分析过程中,学生自己提出问题,并自己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手段,从而培养独立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财产保险有很多具体的业务类别,在实践中呈现特殊性、发展性的特点。我们积极主动与保险公司联系,收集整理了一系列针对性强、有代表性意义的真实案例,将之穿插运用于教学中,通过学生的反馈进一步凝炼,最后形成了与教材相配套的案例集。

  3.项目教学法。将一个相对独立的项目,交由学生自己处理。信息的收集、方案的设计、项目的实施及最终的评价,都由学生自己负责。学生通过该项目的进行,了解并把握整个过程及每一环节中的基本要求。财产保险中,每一张保单都可以看作是一个项目,特别是复杂的非标准体的保单。在教学中,每讲授完一个单元,就让学生自己独立设计一款保单或者根据客户的需求设计一个保险方案,比如在介绍完所有的业务种类,让学生为学校设计一保险方案;学完家庭财产保险后,让学生设计一款大学生宿舍保险等。然后同学们再相互讨论,不断完善产品或方案。

  4.角色扮演法。学生通过扮演不同角色,体验自身角色的内涵活动,又体验对方角色的心理,从而充分展现出现实社会中各种角色的“为”和“位”,达到培养社会能力和交际能力的`目的。角色扮演法属情景教学,创设一个“身临其境”的感官效应,能提高学生专业能力、方法能力与社会能力。财产保险营运涉及到多方主体,让学生分别选定不同的角色,如投保人、核保人、理赔员、客户服务人员、事故第三方等,由其主导设计一保险场景并进行演练。

  5.大脑风暴教学法。“大脑风暴”教学法是教师引导学生就某一问题自由发表意见,而对其意见的正确性或准确性教师不进行任何评价的方法。这种方法是一种能在最短的时间里,获得最多的思想和观点的方法。通过鼓励学生发现并提出问题,给他们以成就感,激发其学习的强大动力。该方法主要在前面几种方法中同步使用,也可以在理论教学中使用,老师针对学生的案例分析、项目实施、角色演练进行即时的、随机的、针对性的提问,启发学生进行多维度思考,锻炼学生快速反应的能力。

  三、行为导向法在《财产保险》教学中的效果评析

  财产保险作为保险专业课,教学重点是各种财产保险业务及其运行的内在规律,传统的教学方法侧重于通过现行产品解读,让学生把握财产保险的特点及与其他保险业务区别,由于缺乏感性认识,学生会感觉比较枯燥,教学效果大打折扣,而行为导向法立足于引导学生、启发学生、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学效果得到了极大提升。

  1.增强了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这种教学方法容易激起学生的好奇心,产生强烈的学习愿望,积极参与教学过程。课堂上学生积极思考,与教师产生互动,充分调动了课堂气氛。

  2.提高了学生创新及应用能力:案例式教学、项目教学等方法的引入,大大开阔了学生的视野,不再是以前保险条款的阅读和复述,而是自由地发挥,激发了学生的潜能,其创新能力及应用能力也得到大大提高。

  3.有助于学生个性的发展: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如头脑风暴、角色扮演、项目教学可以使学生的社交能力、应变能力、协同工作的能力得到有效的训练,有利于学生的个性发展,从而为今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4.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法对教师的教学能力和专业素质提出更高要求。每一种行为导向法,都需要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参与收集信息、制订计划、选择方案、实施目标、反馈信息到成果评价的全过程,让学生既了解总体,又清楚每一个具体环节的运作,并从中得到关键能力的提高。

  总之,通过近两年的尝试,行为导向法在《财产保险》教学中的运用,使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得到很大提高,学习热情也高涨,理论教学再加上一系列行业导向教学法使学生对财产保险的基础理论知识及应用有了扎实的认识和理解,也对其后续专业课的学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提升了学生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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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周丹,杨晓玉.行为导向教学法实施过程优化研究[J].现代教育科学普教研究,20xx,(5):19-21.

财产保险论文11

  一、费用分摊问题的提出

  构建多维盈利分析模型,需要我们将各项成本费用科目、指标合理的在时间、机构、产品、客户、渠道等维度中进行科学合理的归集和分配,由此引出了费用分摊问题。费用分摊问题起源于交强险的单独核算,为出具交强险年度报告,需要将费用合理区分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并进行精确分配和归属。20xx年8月29日,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公司财务管理水平,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对保险公司的费用分摊进行了科学指导、合理定义。《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指出:保险公司所指的费用是指保险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包括赔款支出、分保赔款支出、各类给付、退保金、准备金提转差、佣金、手续费、分保费用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等等;费用分摊的意义,基于产品定价、成本费用控制、分支机构考核和经营管理的需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还伴随着管理方式的改变,比如,各大保险公司集中管理后出现的运营中心、后援中心的成本分摊问题。《分摊指引》同时指出:本指引是保险公司费用分摊程序和标准的最低要求。保险公司可以在遵循本指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开发更为科学、准确、合理的费用分摊方法,也可以开发作业成本法等更为先进的成本核算和管理模式,但要向中国保监会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实施。目前,各保险公司向保监会上报的.费用分摊管理办法,绝大多数都是严格按照《分摊指引》管理要求,采用规范的费用分类、分摊流程和分摊标准,差别也大多只在于业务部门的界定、分摊标准的调整,很少有保险公司在作业成本法等更为先进的管理会计管理办法上有所突破。从目前实施的情况来看,缺乏分渠道、分机构的费用分摊流程,分险种、分业务类别的成本分摊不够精细,成本分摊数据不够准确,不能充分满足目前精细化的管理需要,费用分摊管理办法需要注入新的内容,成本费用需要进行更进一步的细分。

  二、架构多维盈利分析模型的关键在于对费用进行合理分摊

  1.费用分摊

  观察我们的利润表,已赚保费的各个项目、综合赔款的各个项目、综合费用的各个项目、营业税金及附加、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摊回分保费用都是可以分到机构、产品、渠道的。无法直接分到机构、产品、渠道的有:

  (1)投资收益;

  (2)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汇兑损益;

  (4)其他业务收入;

  (5)业务及管理费;

  (6)其他业务成本;(7)资产减值损失;等等在一般的保险公司经营活动中,汇兑损益、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发生金额较小,对总体损益影响不大。因此,关键是在对投资收益、业务及管理费进行分摊时,根据作业流程拓展业务部门的范围,增加分渠道、分机构进行分摊的流程,调整分摊的标准、因子,以更准确的体现分摊的结果,满足分机构、分渠道、分险种、分业务类别的精细化管理需要,为更好的管理决策提供支持。

  2.费用分析

  为此,在研究《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以下几条办法,以期能对费用分摊管理办法进行改进:

  (1)增加费用核算管理的维度,包括险种险类险别、业务来源(渠道)、车型、客户、成本中心、基金中心、收支项目、承诺项目、内部订单号、机构归属、境内境外、专属费用标识等核算维度;另外,强化核算精细化管理要求,通过这些措施,增加专属费用的占比,减少共同费用的占比;

  (2)对费用进行科学合理细分,根据费用属性合理选择费用分摊标准和分摊流程。比如:原来费用区分为三类,人力成本、资产折旧和其他费用,现在我们可将费用细分,划分为固定费用、变动费用,或者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或者固定费用、变动费用和运营费用。每一项成本费用可根据分类依据再具体细分,细化归属后根据费用属性合理匹配较为合适的分摊标准和分摊流程;

  (3)在原有分险种、分业务类别的分摊流程基础上,增加分机构、分渠道的费用分摊流程。多维盈利分析的要旨,就在于细分市场,细分市场不仅仅需要分险种分业务类别进行区分,还需要分机构、分渠道、分客户进行区分,不仅仅是单个进行区分,也可以是对其任意组合进行的区分。

  (4)在共同费用的分摊上,采用作业成本法,对每一类费用根据成本动因科学合理归属费用。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往往是根据成本动因比如渠道或者产品调整部门,费用分摊也应该遵循这一原则来进行分配。根据成本动因,或者新增成本中心,调整费用分摊流程;或者调整分摊标准和分摊因子,使得分摊结果相对更加准确。

  三、结语

  综上来看,为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的管理决策水平和盈利能力,需要进行市场细分,而市场细分,需要我们进行多维盈利分析,架构多维盈利分析模型的关键在于对费用进行合理分摊。因此,科学合理的费用分摊对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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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目前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非常复杂多变,迫切地需要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研究其面临的风险以及对风险的控制。保险公司对风险的认识与控制对公司的稳健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对我国经济造成了一定的冲击,而保险具有经济补偿、社会管理和资金融通三大功能,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也就愈加凸显了保险公司的风险与风险控制的重要性。自入世以来,我国的保险业面临着与国际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同时又面临着诸多风险,包括承保风险、理赔风险、筹资风险、投资风险和财务风险,这些风险阻碍着保险公司的发展影响了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因此,我国保险业必须提高对风险的识别及控制能力,提高警惕,构建合理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真正做到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利用风险。

  1财产保险公司的主要风险分析

  1.1承保风险的分析

  承保风险是指在投保过程中,核保人员对保险标的缺乏认知和评估而产生的风险。财产保险公司想要防范、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应当从源头抓起,减少不符合标准的承保业务。承保风险可以划分为:①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有欺诈的倾向投保人在财产保险合同生效后,故意发生财产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借此骗取保险公司赔偿。②被保险人具有心理风险。被保险人在成功投保后就会放松警惕心,如外出忘记锁门,开车不谨慎等等。③核保人员无法准确分别风险。核保人员对业务情况不够熟悉,而业务员试图获取承保佣金而故意隐瞒风险情况,或者核保人员素质不高,无法对风险进行准确的识别。④承保条件放宽或降低。出于提升公司销售额的目的,降低了业务承保条件,为被保险人的心理风险提供了温床。

  1.2理赔风险的分析

  理赔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对合同规定范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勘查核损以后对保险人进行赔偿的风险。理赔的基本流程为:报案—勘察—核损—结案—复核—审批—赔偿。理赔风险可以分为6类:①保险人为了自身利益逃避赔偿责任。保险人故意扭曲保险合同中的个别条款,如责任范围、赔偿金额等。②投保人未尽到及时告知的义务,导致保险公司作出错误决定。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间,保险标的发生了影响保险人决定继续或终止承保、提高保险费率的改变,但是投保人并未及时告知财产保险公司。③合理的求偿部分发生误解导致该赔偿未赔,由于种种不可预知的原因,保险人对求偿部分产生误解。④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及相关的注意义务没有尽到提醒的义务。⑤财产保险公司整体的风控意识不强。⑥保险公司缺乏法制观念,存在时间风险。在处理理赔案件中,保险人与客户发生法律纠纷,耗费时间长,为了公司的形象及声誉,即使不必承担保险责任,依旧对客户进行赔偿。

  1.3声誉风险的分析

  声誉风险是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等行为导致的负面评价的风险。财产保险公司声誉风险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义务。财产保险公司作为风险的承担者,当发生了财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时,财产保险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若不能履行,必定会对其声誉产生不利影响。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合同内容尽到说明提醒义务,反之,则会形成争议,导致保险公司声誉受损。声誉保险作为诸多风险的其中一种,具有风险的一般特征,如客观性、可测性、不确定性等特点,但是声誉风险还具有自己的一些特点。声誉保险具有相关性。保险公司面临的多种风险,如财务风险、人力资源风险等等,这些风险均与声誉风险联系密切。声誉保险具有广泛性。由于保险经营的对象是风险,人们通常注重的是发生损失时是否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或给付,换言之,如果一家保险公司的声誉遭到质疑,很有可能会牵连其他保险公司甚至是整个保险行业。声誉风险具有复杂性。声誉风险与其他诸多风险息息相关,无法对其进行独立的研究分析,而且声誉是一种无形资产,无法衡量。

  2财产保险公司风险控制的主要对策

  2.1承保风险的控制对策

  承保是整个保险活动的第一步,关系着保险公司业务的质量,对承保风险进行正确的控制有助于增加公司收益,增强公司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而想要正确有效地控制承保风险就势必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承保管理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做好产品定价环节,细化风险选择,不断提升风险定价能力,确保保费充足,促进优质承保业务的发展,限制低质量亏损业务的发展,优化业务结构。

  (2)对客户的资信进行评级,评级达不到标准要求,不予分期付费,同时对客户的偿债能力进行评估,根据不同的等级制定不同的政策,实行差异化管理。

  (3)核保人员要注重承保风险控制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一定要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进行实地勘察,评定风险,防止业务员及客户道德风险的发生,保证承保政策的合理性。

  (4)加强承保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其有效性及执行力。一个健全有效的承包管理体系,不仅有助于提高效率、减少后期理赔争议,更有利于提高业务质量,加强承保风险掌控,促进公司盈利。由于市场的多变性,公司内外部环境也会相应的发生变化,因此,应该确保承包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不断更新,与时俱进,同时,更应该确保其执行力,切实落实相关管理政策。

  2.2理赔风险的控制对策

  理赔是保险业务的一个重要环节,理赔风险的控制关系到公司的切身利益。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健全有效的监管体系,在合理公开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合理规避理赔风险,减少成本支出。

  (1)需要明确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完善保险合同的内容,减少歧义语句的使用。由于保险合同是人为制定,难免出现各种各样的漏洞与歧义,例如,合同的相关条款缺失或者叙述模糊,使得保险责任不明,在理赔的时候容易造成纠纷。因此,需要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熟悉保险责任及范围,坚持诚信原则。

  (2)加强理赔人员的专业知识,定期培训宣导,提高理赔人员的专业技能。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保险产品越来越复杂多变,理赔风险也随之变化,理赔人员也应该与时俱进,熟悉业务及其相关条款,提高服务质量,合理规避控制理赔风险。同时,建立奖励惩罚机制,针对理赔人员不同的工作内容及岗位性质建立不同的奖惩标准,表彰奖励业绩优秀、能力卓著的员工,淘汰未能达到标准的员工,促使理赔人员积极向上,不断提高自身能力,为公司创造更多的价值。

  (3)完善核保流程及理赔操作流程,核保关系着保险公司是否给予理赔,因此,应该严格把关,确保核保流程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防范投保人虚假索赔,确保理赔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3声誉风险的控制对策

  声誉是一个公司生存的基础,良好的声誉能够为公司带来价值与利润。随着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公司逐渐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然而,由于保险公司的某些推销行为导致人们对于保险的认可率低,对保险公司的声誉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保险公司必须重视自身的声誉建设,控制声誉风险。

  (1)要对公司的声誉给予足够的重视,加强员工对于声誉风险的认知,将声誉管理加入到企业文化建设中去。一个良好的声誉形象就是公司最强有力的宣传,只有正确认识到这一风险,才能积极有效地进行声誉风险控制。

  (2)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的声誉建设,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提高知名度与认可度,从而有利于为公司带来更多的客户资源,抢占市场份额。

  (3)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管机制和奖惩机制,严格规范员工的行为,使得保险业务依照法律规定顺利开展,同时,也要对声誉进行督察,对于危害公司声誉风险的行为要严格监管,从根本上阻止声誉风险的事件的发生。

财产保险论文13

  一、实务中的难题

  在日益复杂的民商事交往中,人们不再是机械地按现有的法律规定来办事,在很多方面各当事人出于效率、安全等多方面的考虑来选择一种自认为是最优的方式来进行民商事交往,而这种“最好的方式”或是违反现有法律规定或是现有法律没有规定。例如在银行贷款业务中,银行为了降低贷款风险要求成为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这就出现了我国《保险法》上的一个新概念。对这个新概念我们如何看待,下面先介绍实务中的两个案例。案例一:原告王某就其实际控制使用的一辆货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保单中约定该货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货车所有人郭某为被保险人,保单特别约定栏中载明受益人为原告。后原告在驾驶系争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遂就第三者责任险及车辆损失险向被告申请理赔,然被告以“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并非保险法上的受益人,保险法意义上的受益人仅限于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是期待权,受益人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才享有现实的请求权”为由拒绝理赔。案例二:原告上海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保险标的为原告的厂房,被保险人为原告,第一受益人系为原告提供房屋抵押贷款的上海某银行。在“麦莎”台风期间,原告的涉诉房屋发生了倒塌事故,遂向被告申请理赔,而被告认为该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是上海某银行,原告无权主张理赔事项。案例一中王某既是投保人也是“受益人”,车主郭某是被保险人。被告某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法》认为财产保险合同不存在“受益人”,只有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向保险人请求补偿。在案例二中,保险公司却是一种相反的态度,即认可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正当性,并以此为理由提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辩解。由此可见在保险实务中,银行贷款与财产保险的绑定、责任险中的受益人等问题已经日益凸显,但是面对此类纠纷时,我国的《保险法》显得力不从心。我国《保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此处只是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受益人,却对财产保险合同中是否可以存在受益人未作规定。正是这一缺位,导致人们对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效力颇有争议,各地法院在审理“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案件”时结果也相左。我国《保险法》现有的缺位规定使得处于私法领域中原本自由的人们变得不安起来,基于这样的考虑,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在立法上设置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并对其具体的权利义务加以明确规定。

  二、设立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的学理基础

  传统的保险法理论认为人身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以人身为保险标的,如果不设立保险受益人则可能会出现无人受领保险金的情形,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情形出现,各国立法上都设置了人身保险受益人。同样,我们亦会发现财产保险中也有可能出现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形,为什么我们的立法单就人身保险中的此种情形作了立法补救呢?

  (一)受益人的概念和功能

  1.受益人的概念:由上引我国《保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可知受益人可以是如下三类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上述两类人所指定的人(第三人);许多发达国家的立法例以及许多学者都认为受益人是根据保险合同享有保险补偿金请求权的人。所以受益人实际上指的就是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可以请求保险公司给付补偿金的人。我们还要注意到一点,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第三人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身就是受益人,在此种情况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身份是双重的,而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第三人在身份上则不具多重性,即他不具备保险合同上的其他身份。为了区别两种不同身份受益人,我们将受益人分为广义的受益人和狭义的受益人,狭义受益人即为第三人,而广义受益人则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狭义受益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就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实际上就是受益权),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广义的受益人是广泛存在于保险合同中的,当然包括财产保险合同,所以本文所探讨的受益人只是在学界有争议的即狭义概念上的受益人。

  2.设置受益人的功能:自海上贸易逐渐发展以来,商业繁荣的背后有着令人担忧的风险。在此背景下,保险这一“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经济制度”就应运而生了。不妨这样说,保险制度是一种消极的保值投资,这种投资是为了消化在商业往来中出现的风险。设置受益人就是为了使在危险发生时有人可获得补偿从而达到保值的原初目的。传统的'保险理论认为“谁投保,谁受损,谁获偿”,这是机械地把保险的功能与特定的人相联系,而忽视了保险制度的投资保值功能,因而是有局限性的。在一份保险中,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主体并非是唯一的,如果简单地将损失补偿原则很狭隘地理解为“谁受损,谁获偿”,则将导致受益人被限定在被保险人之上的错误。通过上面的论述,笔者认为设置受益人只是为了损失得到补偿,实现保险分担风险、投资保值的价值。

  (二)受益权的性质和基础

  1.受益权的性质:受益权指的是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可以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补偿金的权利。由此定义观之,受益权实质上是财产权,因为受益权是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财产权较之于人身权的显著特点是具有相对性和可让与性。此般特点决定了受益人的选择对象可以相对宽泛,而非局限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中。理论界对于受益权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三种解释:

  (1)双合同理论,认为存在受益人的合同实质上为两个合同,其一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投保人有一个(受偿)期待权,一旦权利得以实现,即成立第二个合同,将此权利转让给受益人;

  (2)双方意图理论,认为受益人享有受益权是基于保险合同双方(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主观意图;

  (3)法律创设理论,认为法律认可受益人享有受益权。

  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上述三种解释都有内在的缺陷。解释(1)无法解决受益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欠缺问题,且第二个合同的成立有主观强加之嫌。解释(2)的认识与《保险法》中“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规定不符。而解释(3)则根本避而不答。在传统的合同理论中,相对性是合同的一个明显的特征,即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只是存在于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但是随着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出现,传统理论受到了挑战,因为该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却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存在受益人的保险合同其实就是一个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在此类合同中,受益人并不直接参与到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去,且受益人只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而与受益人的意思无关;另一方面在受益人的变更过程中亦不需要保险人同意,保险人只是对这一变更作备案而已,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受益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单方意志为第三人所创设的财产权。

  2.受益权的学理基础:第一,意思自治原则。对于作为财产权之一种的受益权,具体由谁享有则是一个可基于权利原初享有者的意思自由而得以处分的结果。很显然这样的一种自由处分非但没有引发道德上的危机,亦充分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所以立法上根本没有必要对受益人的范围作禁止性规定。前引案例二中,被告的理由是能够成立的,既然原告与被告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约定了银行为受益人,对于这样的自由意思表示,原告事后却不承认,显然是不诚信的表现。第二,商业交往中的安全与效率理论。对于不确定的危险,当事人希望通过参加保险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仍可保有保险标的的原有价值,这样就能够确保商业交往中的安全与效率。在财产保险中,债权人希望成为债务人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这样的做法正是债权人希望最大限度地规避商业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因而是符合保险法的宗旨的。虽然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已存在债的担保等制度,但这些制度的前提是债务人的财产是要完好存在的,一旦债务人的财产灭失,这些制度就失去了其被创设的意义。在此种场合下指定债权人为受益人无疑是更好的保护了债权人的权利,也是对交易安全的一种保护。在前引案例一中,原告王某实际占有保险标的物,由其行使受益权更为合理,也更能体现经济性、高效性的要求。受益权是一种纯获益权,不以负担债务为己任,因此难免会被质疑以第三人为受益人是否有转移资产、逃避债务。这种担忧其实是多余的,保险具有射幸性质,对一个不曾确定的财产权利的转移的行为加上这样的嫌疑是莫须有的,另外,受益人的指定也决非是毫无限制的,必定要受到特定情形的制约。

  三、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制度的具体建构

  对于作为财产保险合同标的之一的财产,我们主要是为了实现其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因此保险法传统的理论只认可财产的所有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是有其合理的基础。也正如我在前一部分所论及的,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在现实生活中又有存在的必要,因此我国《保险法》在以后修订时设置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是必要和可行的。虽然我们认为设立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有着现实的需要和理论的基础,但是同时也要注意到设置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也会带来一些弊端。例如在车贷险中银行作为受益人,当保险标的(车辆)出现轻微损坏时由银行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此时我们会发现这样的结论是很难让人接受的,银行希望成为受益人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贷出款项能够及时、安全收回,而在上述情形中车辆只是轻微损坏,根本不至于损害到银行的债权的实现,但是对于车辆的所有人而言这样的损坏却可能是致命的。如果在此种情形下还允许银行成为受益人显然有违公平和效率的要求。所以我们认为在建构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时候不能单纯地照搬现行《保险法》中有关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规定,而是有所限制的。从上引的案例以及司法实务中的现状,我们认为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主要存在如下两类合同中:第一类合同,即以保险标的灭失为保险事故的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灭失所带来的损失往往比较大,此时就极有可能造成保险标的的所有人无力偿还债务从而危害债权人的利益。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允许保险标的所有人指定其债权人为受益人。至于排除财产轻微损害状况的,这主要是因为轻微损害所造成的损失比较小,由所有人本身请求给付更利于损失得到弥补。此类合同的各方面特征都与人身保险合同有着相似之处,因此在受益人指定、变更以及收益权丧失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可以参照人身保险合同对受益人的相关规定。第二类合同,即符合保险标的占有人与所有人分离的情形的合同。在资源有限的现实社会中,我们已经深刻认识到物尽其用的重要性,我们要求物之占有人积极使用该物。在物之所有人和占有人分离的情形下,现行《保险法》只是规定所有人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显然这对于物的实际占有人来说这是不合理的。为了调动财产之占有人的积极性,也为了让财产得到更加充分的利用,我们认为在此类合同中设立受益人也是必要且合理的。基于这样的制度设计理念,我们认为此类合同对于受益人的规定应该不同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规定。首先,在受益人的指定方面,应当只允许投保人(财产的实际占有人)指定,且不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其次,在受益人的变更方面,根据谁指定谁变更的原则,仍旧是将此权利赋予投保人。最后,关于受益人的其他方面的规定则可以参照人身保险合同对受益人的规定。

  四、结语

  通过以上的论证,笔者认为在特定的财产保险合同中设立受益人是切合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的。而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的缺位规定,不仅落后于世界立法之趋势,更为重要的是这样的缺位给审判实务带来了诸多的不便,各地出现的不同判例使得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受到了挑战。每一法律制度的创设都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和理论指导,目前的社会现状已表明“谁投保,谁受损,谁获偿”的传统理论已经不能适应了,所以我们应该对原有的理论加以扩大的解释、并创设新的制度以契合当今社会的现实需要。设立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是符合现代法治和实践的要求的,同时也是对保险合同受益人制度的完善和补充。

财产保险论文14

  近年来,随着保险行业的高速增长和不断加剧的竞争,财产保险公司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内外经营形势,对财务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财务管理作为一种重要的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工具,在公司战略计划制定、执行、监控、管理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是保险公司实现既定目标,不断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因此,强化财务管理,规避财务风险对于保险公司显得尤为重要。

  一、当前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具体表现形式

  1.偿付能力不足。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经济补偿能力。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主要有资产结构、经营管理、经营稳健性、盈利能力、业务质量等方面。随着财险公司业务的快速增长,部分保险公司由于经营粗放、业务结构不合理等原因,出现了连年亏损,未能建立起资本增长机制,最终导致偿付能力持续下降。

  2.费率厘定不合理导致保费充足率不高。

  随着国内保险行业的激烈竞争,为了赢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大部分财险公司执行保费费率标准缺乏刚性管控,采用低层次价格战的恶性竞争方式,或错误地采取“高手续费、高返还”等承保优惠,大大地降低了保费充足率,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公司的未来偿付能力水平,从而引发财务风险。

  3.应收保费过高导致资金回收风险较大。

  财险公司为抢占市场,获取保费,有时会采取延迟或分期收费、业务员代刷代垫保费或接受远期承兑票据等承保优惠,从而导致公司产生了大量的应收保费。如果客户的信用良好,能够按约定期限缴费则不会出现坏账风险;但如果公司催收措施不到位,造成保费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部收回,或者客户财务状况出现问题不能如期缴纳,则极易形成坏账,从而导致公司出现资金回收风险、现金流入不足、投资收益降低,甚至造成偿付能力不足的财务风险。

  4.理赔管控不当导致赔付成本居高不下。

  伴随保险市场的竞争形势呈现白热化状态,财险公司在理赔方面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主要表现在:为巩固在市场占有的份额,财险公司通常在处理理赔案件时,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赔款采取酌情赔偿或人情赔偿,理赔水分较多;一部分保险业务员或代理人法律意识淡薄,理赔流程距离专业化管理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赔付支出作为公司最高的经营成本,若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也将造成偿付能力不足的财务风险。

  二、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控的相关措施

  1.提高偿付能力。

  一是改变财险公司急于追求保费规模、维持或扩大市场份额等粗放式发展模式,而应稳定、持续地发展。二是提高财险公司的产品结构和盈利能力。三是监管部门应统一偿付能力指标的统计口径,目前能够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数据较少,统一偿付能力指标对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建设有很大帮助,能够帮助公司保持新体制下的竞争力。总之,提高偿付能力既是保证财险公司安全稳定和持续经营的需要,更能够帮助被保险人监督管理财险公司,维护投保人的根本利益。

  2.资产负债匹配控制。

  资产负债匹配控制是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资产负债管理中必须遵循总量平衡、结构对称、偿还期对称、计量基础一致性等原则。

  2.1总量平衡。在资产负债管理的过程中必须保持资产和负债在总量上的相对平衡,即要求资产总量和现金流入的时间能满足负债总量和支付期限的需要,以达到化解风险和提高收益的目的。

  2.2结构对称。结构对称既体现在总体负债和资产的期限对账,还体现在资产的配置与业务类型的对称,传统型财产保险产品和投资型保险产品需分别确定投资品种和期限。

  2.3偿还期对称。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利用精算技术分析负债的期限及金额,合理安排投资品种和期限,动态地做到资产和负债偿还期对称。

  2.4计量基础一致。财产保险公司在进行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前,需要将计量原则统一为公允价值计量法,以保证参与资产负债管理的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价基础一致,在真实反映公司实际价值的.同时防止会计错配,有利于长期经济价值目标的实现。

  2.5充分考虑偿债能力对资产负债管理的约束。在资产负债管理过程中,财险公司需要充分考虑自身偿付能力的高低。在偿付能力充足率高时,可配置认可比例低的资产,以追求更高的投资收益;在偿付能力充足率低时,应配置认可比例高的资产,以尽可能提高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使偿付能力满足监管要求。

  3.加强应收保费管控。

  财险公司应坚持“促发展、保效益、防风险”的经营思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坚持“见费出单”管理制度,提高实收保费率。

  3.1理顺管理流程。应收保费涉及财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体现了公司整体的业务管理水平。在如今流程管理大模式下,应收保费管理应体现流程分工的要求,做到各流程环节各负其责。一是对各险种应收保费发展情况进行密切监控,建立应收保费资金占用补偿机制,统一监控指标体系,制定坏账准备管理办法及数据清理、核销规则;二是由销售管理部门从展业源头控制应收保费的产生,及时把握大客户的资信情况,制定对拖欠保费客户的催收办法,对分支公司赊销、分期等营销行为加以规范约束;三是监审部门要对清理核销的数据进行事后审查。

  3.2推行“见费出单”制度。从收费和出单两个基础环节入手,全面推行各项业务“见费出单”制度。财险公司首先要做大量宣导工作,此外,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发应用程序对不符合“见费出单”制度的业务无法出单,确保在操作上的硬授权,同时加强单证管理工作。

  3.3落实责任。在日常工作中,保险公司应加强内控管理,把应收保费管理贯穿于营销、承保、财务、理赔、信息技术等各个环节,明确应收保费产生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在应收保费催收责任及奖惩方面,出台应收保费资金占用费征收制度、应收保费催收奖励办法以及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谁签单谁负责,实行终身催收责任制。

  3.4严格考核。一是加大对应收保费的考核力度。考核实收保费,费用及薪酬分配以实收保费为基础。二是在严格应收保费坏账准备提取标准的同时,根据扣除坏账准备后应收保费月平均净额,核定征收率逐月计算资金占用费。

  3.5建立数据监测系统,完善预警机制。推进数据质量建设工程,建立数据库管理体系,清理垃圾数据,掌握可收回比例,准确、及时向各分支机构发布各险种应收保费余额、应收保费率、账龄结构、销售渠道、发生原因等,提示各承保公司加强应收保费管理,努力降低应收保费比例,逐步完善预警机制。

  4.理赔环节风险控制。

  财险公司理赔风险的变化直接影响公司的持续稳健经营,因此,应对理赔风险进行全面分析预测,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具体成本管控措施如下:

  4.1制定以效益为核心的理赔质量考核指标体系。

  4.2提升车险定价能力。要做到坚守价格底线绝不突破;坚持送修资源的集中掌控,防止盲目向4S店送修;坚持差异化定价,实行配件价格、工时费标准的差异化联动配置;加强系统刚性管控,杜绝价格套用行为。

  4.3持续加强人伤案件管理。贯彻落实“提前介入、全程跟踪、主动调解、专业审核”的专业化、一体化人伤管理模式,做到“三必须,一转变”;制定人伤理赔案件调解指引,推动人伤自主调解和小额人伤迅速处理;实施差异化分级授权管理。

  4.4持续加强非车险理赔管理。推进非车非农专业化集中管理,实行大案全流程控制;推广“手机查勘并快速传输照片,后台集中理算”,实现农险理算集中。

  4.5持续开展理赔稽查、追偿工作。重点针对修理厂、代理人开展保险欺诈打击。

  5.加强财务管理。

  财险公司应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梳理,以下三方面需要重点关注:

  5.1加强财会工作内部管控。财险公司应加强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会计核算及财务报告流程和制度、财务质检监督机制、财务人员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责任准备金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培训制度等。

  5.2加强收付管理。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规范业务收付操作流程,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保费收取,规范控制赔付、费用及手续费支付,做到收付费岗位与业务处理岗位不相容职务分离,做好投保人、被保险人或指定收益人以及实际领款人的身份核对工作,确保收付费主体资格的真实性。其次,要建立健全业务收付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收付管理流程和岗位职责,防范资金管理风险。通过加强收付管理,杜绝财险公司虚构或虚增保险标的进行虚假承保、系统外出单、阴阳单、跨年度拆分保单、虚挂应收保费、虚假批退、虚假理赔、已收到的保费资金未全额入账、违规冲销真实的应收保费用以清理应收保费以及支付手续费、折扣、账外赔款或净保费结算等问题导致应收保费等现象。

  5.3加强财会行为合规性。财险公司应定期自查会计核算、资金管理、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各项日常财会工作是否符合《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相关要求。在会计核算方面,检查是否存在错用会计科目,未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等。在资金管理方面,自查银行账户管理、资金收付、岗位设置等。在资产管理方面,检查是否通过隐匿固定资产、损余物资以及经济实体等手段,形成账外资产;在预算管理方面,预算目标是否合理;是否按照险种、产品、销售渠道、费用性质等因素编制各项费用预算;预算偏差是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是否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控。综上所述,财产保险公司公司只有不断加强财务风险管理与控制,才能有效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规避各种难以控制或预料的财务风险对公司的冲击和影响。

财产保险论文15

  1 财产保险合同能否存在受益人根据目前我国保险法规定只有在人身保险合同有明确规定了受益人,而有关财产保险中的受益人并没有明确条文规定。笔者认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在法律实务中具有不同的含义。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主要是根据投保代替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根据其合同约定顺位提领保险金 。

  人身保险中设定了受益人是为了被保险人出现人身事故后,避免无谓的亲属之争等,可以明确受益人并使其能及时领取保险金。可以说人身保险中考虑到应对可能出现投保人死亡的情形下约定第三人的领取保险金的受益权。然而中国目前保险法未有条文明确财产合同受益人条款但随着保险业在经济发展活动扮演角色逐渐重要。受益人的运用也被引用到财产保险中,更是在财产保险中出现了受益人条款。特别是在实务中房贷险、车贷险等多种保险合同中保险受益人多有出现。为了解决这个法律和实务中的矛盾,学者们对财产保险合同中是否可以存在受益人主要持肯定和否定两种态度。肯定说认为保险合同同样应适用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被保险人能够指定他人为受益人。

  国内否定说的持有者居多,认为财产保险的目的在于填平损失,指定受益人在保险事故中并没有直接的损失,因而只有被保险人才是唯一的受益人。笔者认为,受益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是可以存在的。受益人通过被保险人的指定的同意,表明其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即财产保险受益人的范围局限在与保险标的有利害关系。这样不仅尊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意思自治的权利,同时又能够实现保险法损失补偿的目的,因此受益人的设置在此应被视为有效。

  2 受益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是随着社会经济市场发展需求下广泛出现在保险合同中,用以保障第三人利益。本文从财产保险合同能否存在受益人入手,对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效力和受益人条款效力进行分析,以期对以后研究者提供一些帮助。摘 要有关设立财产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大致存在两种说法:“债权转移说”与“第三人利益合同说”。

  2.1 “债权转移说”

  “债权转移说”是指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作为财产保险合同的第三人,基于被保险人将其保险金的请求权转移于第三人,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如果根据“债权转移说”意思,是投保人将其保险金获取的请求权转让第三人,自己就丧失了保险金提领请求权。这样的话如果投保人在某些情况下发生财产事故时没能通知第三人,容易造成在第三人不及时或不知情等情况下,无法实现保险目的。

  2.2 “第三人利益合同说”

  “第三人利益合同说”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而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时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该第三人可到保险人领取保险。笔者认为,此说法相对合理,但仍然有不足之处。对“第三人利益合同说”存在分歧是第三人是否享有直接向保险人行使保险金的请求权有不同的观点,形成狭义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与广义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广义的第三人利益合同认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财产保险合同,约定了第三人的受益权,但对第三人是否可以直接对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并未明确。广义第三人合同大多会变成要经投保指令保险人给付非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狭义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为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在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第三人可以直接、独立地向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但这样就破坏了合同的相对原则。所以财产合同中第一受益人应是广义还是狭义的第三人对保险金受益权行使就存在较大差异。笔者认为,由于实务中财产保险约定受益人的理由比较复杂,不同类型的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应分别考虑。对于最常见的普通的财产保险,设置受益人的目的在于当标的物有毁损、灭失时,可以借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债务,保证受益人的债权不会因此受损。对于此类受益人条款,法院应尊重当事人设定受益人的真实意思加以确定,将之视为附期限的部分债权让与。即发生有可能损毁受益人债权的情况时,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权以标的物发生毁损、灭损时债务人对受益人所负债务金额为限发生转移。明确在财产保险受益人的地位,有利于此类纠纷的解决。

  3 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条款的有效性受益人条款在实践财产保险合同有大量的存在。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裁判类似的案件还存在不同认识。本文就几种常见的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条款的效力简要分析。一是在房贷险中的受益人条款,现实生活中,此类条款的购房者可能迫于银行的指示而将银行设为第一受益人。购房者只有义务没有权利,而银行则可以获得保障。此类条款中的受益人应为购房者自愿设立时才应认定为有效,对于可能受银行的限制而被迫将银行设为受益人,侵害了投保人的`自主选择权的,应当予以否认这类条款的效力。二是机动车责任险种的受益人条款,由于实践中的挂靠等现象的存在,实际车主和登记车主可能存在不是同一人的情形,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实际车主最终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常指定实际车主为受益人。

  但保险公司却以无财产保险受益人为理由,在理赔的环节拒绝进行赔偿。笔者认为应承认此条款的效力,达到投保的目的,也符合当事人订立保险时的意愿。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条款源于当事人的约定是保险合同的一般性条款,因此只要不违反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的受益人应允许其存在。受益人条款的有效与否不仅要考虑设立的受益人是否符合保险法基本原理,同时也要遵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符合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民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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