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论文

时间:2024-06-11 13:27:05 保险 我要投稿

财产保险论文15篇(推荐)

  在学习、工作中,大家对论文都再熟悉不过了吧,论文对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对于人类整体认识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如何写一篇有思想、有文采的论文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财产保险论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财产保险论文15篇(推荐)

财产保险论文1

  (一)完善销售人员职业生涯规划

  一是财产保险公司要本着对各类销售人员(直销员工和营销员)负责任的态度,公开透明地明确销售人员的事业上升通道和职业生涯规划体系,依据业绩、服务年限和综合素质等要素动态地调整销售人员职级和各种待遇。二是要将优秀的营销员转编为财产保险公司的员工,同时逐步将大部分营销员转变为财产保险公司成立的销售公司的员工,彻底改变目前近60万名财产保险营销员没有国家最基本社会保险的突出问题。三是要建立职级薪酬套改办法和培训支持制度和保险保障制度,为销售人员搭建制度化和透明化的职业发展平台,充分激发销售人员的展业热情,将销售人员的人生目标与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目标结合起来,让销售人员工作有目标、晋升有依据、收入有保障。

  (二)全面推广保险客户经理制

  一是要从服务客户的角度出发,把销售人员培育成专业的保险客户经理,强化客户经理在客户与保险之间的桥梁作用,实现从销售、承保到理赔的一条龙服务。二是要建立核保核赔等后台与销售人员的信息快速沟通机制,销售人员有权了解核保和理赔的'进展情况,便于销售人员与客户的沟通,增加客户信赖,降低销售成本。三是要指导销售人员加强客户细分管理,按照保费和利润贡献、忠诚度分级分类维护客户关系,并积极发现和挖掘新需求,不断密切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做到深入交流、深度营销,将客户经理培养为客户的风险管理顾问,为客户提供一揽子和一站式保险保障方案,进一步提升客户价值,体现保险客户经理的专业性和内在价值。四是要提升销售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主要包括:以顾客为本的理念;专业和全面的保险技术知识;卓越的沟通技巧和话术;高度的自信和坚韧性;出色的影响力和行为灵活性;深度营销和创造市场的能力。

  (三)建立培训和日常管理体系

  要打造一流的销售人才和销售团队,要提高销售队伍的整体素质,必须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一是要进一步加强销售培训。健全销售培训体系,建立制度化销售培训投入体制,保证专项经费投入。设置专职销售讲师岗位,纳入技术序列,给予相应编制支持。强化对组训的技能培训,充分发挥组训在团队中作为教练员、辅导员的作用。二是要强化新人培训,全面推广晨会制度,通过基础培训、日常培训和专题培训等形式,提升销售人员素质技能和展业热情,实现人均产能的持续增长。三是要在培训现有人员的基础上不断持续开展销售增员,要根据业务发展实际,制定销售增员计划和管理办法,注意把握销售人员数量与业务规模之间的对应关系,着力引进优秀销售人员和销售团队。四是要为销售团队的自然裂变创造良好条件和机制,只要有适合人才就让他组建新的团队和开拓业务,不断增强销售团队的活力。

  (四)建立专业团队和综合团队

  根据大型团体客户与分散型客户在客户关系维护、资源投入、展业方式上的差异性,分别建立完善专业团队和综合团队。对于专业团队要充分整合保险资源,全面加强展业职能,明确团队分工,合力开拓市场,为客户提供更为完善的高水平服务。对于综合团队要积极适应分散性业务加快发展的市场需要,根据分散性业务保险标的分散、业务相似性高、保险服务易于模式化的特点,加强综合团队的标准化管理,积极创新展业方式,不断提高分散性业务的开拓能力。要着力推进销售团队建设,积极打造拥有共同团队精神和统一意志,崇尚高效协作和群体服务理念,以团队价值最大化为目标,能够在保险专业领域提供高水平风险管理的“技能精湛、绩效卓越”的一流销售团队。

财产保险论文2

  摘要:行为导向是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一种现代教育思想,对于培养人的全面素质和综合能力起着十分重要和有效的作用,所以日益被世界各国教育界与劳动界的专家所推崇。本文通过分析行为导向应用于财产保险教学中的原因,探讨了财产保险教学中的各种行为导向法,并力图找出最行之有效的行为导向法,以期提高该课程的教学效果。

  关键词:行为导向;教学;财产保险;效果

  行为导向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教育教学论中出现的一种新的思潮,是为适应时代发展要求而提出的一种现代教育思想。由于行为导向教学对于培养人的全面素质和综合能力方面起着十分重要和有效的作用,所以日益被世界各国教育界与劳动界的专家所推崇。本世纪初期,我国引入“行为导向教学法”,各领域都进行了“行为导向教学法”的试点工作,也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果,给我国教育教学注入了新的活力。保险业作为我国快速发展的朝阳行业之一,对保险教育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何培养出具有时代特征、满足现时保险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显得尤为重要。《财产保险》是保险专业教育的主干课程之一,本文力图通过研究在财产保险教学中如何引进行为导向,加强学生对该课程的理解和掌握,提升学生的实践运用能力,实现从课堂到工作的实时无缝对接。

  一、《财产保险》教学中应用行为导向的原因

  行为导向教学模式是一种“能力本位”的教学理念,强调通过学生自己的实践或行动来培养和提高专业能力。它提出了教学应从理论培养向实践性教学转化,从示范性教学向应用性教学转化的观念。行为导向教学模式可简单概括为在设计教学时充分考虑学生学习目标的明确性、学习活动的自主性、学习过程的交互性、学习成果的建构性。学生在完成一个既定任务的过程中,在教师的帮助下,通过自主活动和小组分工协作,构建自身新的知识体系,获得各种能力。教学目标也从单一认知转向专业和跨专业的认知、合作的情感体验、克服难题的意志力训练和动手操作训练并举的教学综合目标,满足了学习和教学的不同方面的要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高等教育要“重点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并提出“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保险学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极强的学科,集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社会学、灾害学、医学、工程学、数学和信息科学等学科领域为一体,体现出多学科相互渗透、交叉发展的边缘性特点。这就决定了在保险学专业的教学中特别强调理论联系实际,让学生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通过实际问题的研究和解决来培养学生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事实上,保险业作为我国的朝阳产业,正处于快速扩张过程中。现阶段急需即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同时具备业务经营、管理等较强的实践能力的人才,特别是擅长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复合型应用人才。《财产保险》是保险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之一。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同学们需掌握财产保险运营的基本规律、把握财产保险业务体系及产品的主要特点、设计原理及营运基础,为今后从事财产保险的营运管理及产品设计打下基础。因此,《财产保险》教学较之其他专业基础课显示出更强的实践性特点,在教学中引入行为导向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财产保险》教学中行为导向的方式方法

  行为导向作为一种教学方法,包括模拟教学、案例教学、项目教学和角色扮演等方法,我们在《财产保险》教学中分别采用了以上各种方法。

  1.模拟教学法。在一种人造的情境或环境里学习某职业所需的知识、技能和能力。模拟训练给人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更重要的是提供了许多重复的机会和随时进行过程评价的可能性,且成本较低。在教学中我们主要采用了以下两种模拟教学法:第一,模拟财产保险公司营运。将同学进行分组,分别代表不同业务部门、行政职能部门及投保人,分别以不同的标的物模拟投保、承保、客户服务及理赔等环节。通过保险公司模拟营运,学生基本掌握了财产保险公司前台营运系统及后台支持系统的组成,对保险公司各部门的职能有明确的认识和了解。第二,我校目前建有多个金融实验室,如国泰安模拟交易所、股指期货套利系统等,经过我们的申请及到其他高校考察借鉴,目前已初步建成保险公司业务营运系统。这两种方法在教学中相合配合交叉使用,作为学生模拟的检验或示范,通过这种训练使学生对财产保险公司的组成有了全面准确的把握。

  2.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即根据实际能力培养的需要,教师从实际工作中寻找恰当案例,并引导学生通过案例分析和研究,达到为今后职业做准备的目的。在分析过程中,学生自己提出问题,并自己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手段,从而培养独立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财产保险有很多具体的业务类别,在实践中呈现特殊性、发展性的特点。我们积极主动与保险公司联系,收集整理了一系列针对性强、有代表性意义的真实案例,将之穿插运用于教学中,通过学生的反馈进一步凝炼,最后形成了与教材相配套的案例集。

  3.项目教学法。将一个相对独立的项目,交由学生自己处理。信息的收集、方案的设计、项目的实施及最终的评价,都由学生自己负责。学生通过该项目的进行,了解并把握整个过程及每一环节中的基本要求。财产保险中,每一张保单都可以看作是一个项目,特别是复杂的非标准体的保单。在教学中,每讲授完一个单元,就让学生自己独立设计一款保单或者根据客户的需求设计一个保险方案,比如在介绍完所有的业务种类,让学生为学校设计一保险方案;学完家庭财产保险后,让学生设计一款大学生宿舍保险等。然后同学们再相互讨论,不断完善产品或方案。

  4.角色扮演法。学生通过扮演不同角色,体验自身角色的内涵活动,又体验对方角色的心理,从而充分展现出现实社会中各种角色的“为”和“位”,达到培养社会能力和交际能力的目的。角色扮演法属情景教学,创设一个“身临其境”的感官效应,能提高学生专业能力、方法能力与社会能力。财产保险营运涉及到多方主体,让学生分别选定不同的角色,如投保人、核保人、理赔员、客户服务人员、事故第三方等,由其主导设计一保险场景并进行演练。

  5.大脑风暴教学法。“大脑风暴”教学法是教师引导学生就某一问题自由发表意见,而对其意见的正确性或准确性教师不进行任何评价的方法。这种方法是一种能在最短的时间里,获得最多的思想和观点的方法。通过鼓励学生发现并提出问题,给他们以成就感,激发其学习的强大动力。该方法主要在前面几种方法中同步使用,也可以在理论教学中使用,老师针对学生的案例分析、项目实施、角色演练进行即时的、随机的、针对性的提问,启发学生进行多维度思考,锻炼学生快速反应的能力。

  三、行为导向法在《财产保险》教学中的效果评析

  财产保险作为保险专业课,教学重点是各种财产保险业务及其运行的内在规律,传统的教学方法侧重于通过现行产品解读,让学生把握财产保险的特点及与其他保险业务区别,由于缺乏感性认识,学生会感觉比较枯燥,教学效果大打折扣,而行为导向法立足于引导学生、启发学生、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学效果得到了极大提升。

  1.增强了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这种教学方法容易激起学生的好奇心,产生强烈的学习愿望,积极参与教学过程。课堂上学生积极思考,与教师产生互动,充分调动了课堂气氛。

  2.提高了学生创新及应用能力:案例式教学、项目教学等方法的引入,大大开阔了学生的视野,不再是以前保险条款的阅读和复述,而是自由地发挥,激发了学生的潜能,其创新能力及应用能力也得到大大提高。

  3.有助于学生个性的发展: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如头脑风暴、角色扮演、项目教学可以使学生的社交能力、应变能力、协同工作的能力得到有效的训练,有利于学生的个性发展,从而为今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4.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法对教师的教学能力和专业素质提出更高要求。每一种行为导向法,都需要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参与收集信息、制订计划、选择方案、实施目标、反馈信息到成果评价的全过程,让学生既了解总体,又清楚每一个具体环节的运作,并从中得到关键能力的提高。

  总之,通过近两年的尝试,行为导向法在《财产保险》教学中的运用,使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得到很大提高,学习热情也高涨,理论教学再加上一系列行业导向教学法使学生对财产保险的基础理论知识及应用有了扎实的认识和理解,也对其后续专业课的学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提升了学生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赵爱威,温宝阳.行为导向教学法实施探究[J].教学与管理,20xx,(8):121-122.

  [2]李毅卉,贺子瑛.行为导向法在结构力学教学中的应用[J].教育研究,20xx,(3):131-133.

  [3]周丹,杨晓玉.行为导向教学法实施过程优化研究[J].现代教育科学普教研究,20xx,(5):19-21.

财产保险论文3

  一、营改增对财产保险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系统的影响

  1.业务系统营改增后,财产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支付赔款、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环节需要拆分出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者进项税额,公司的承保、收付、理赔等业务系统都需要做相应的改造。公司承保签单时,根据保险金额和费率计算出含税价格,根据增值税率拆分出保费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承保系统应该区分含税价格、保费收入、增值税等信息,并在核保、打印保单环节都需要区分,会对承保业务系统产生较大的影响。公司计算标的损失、核价核损时,IT系统需要区分含税赔付支出、增值税进项税额及不含税赔付支出金额,会影响公司报价、定损、核损、理算、结案等环节理赔业务系统。根据目前中国保监会的要求,财产保险公司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需要对应每笔保单和代理人,公司在计算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时需要区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和增值税进项税额。财务收取保费、支付赔款、支付手续费等收付系统需要区分保费收入、赔付支出、手续费支出及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

  2.开票系统增值税发票分为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发票上需要注明收入金额和增值税税额,并且需要使用增值税防伪系统开具发票,这就意味着公司开票系统可能不止一个。另外,所开发票需要显示对方公司名称、税务登记号等信息,公司开票系统的改造将是一个重要工作。公司开具专用发票后,应进行抄税和报税,发票信息需要实时上传到税务系统进行比对,公司系统需要和税务局系统实现对接。财产保险公司不仅有保险业务,还会经营投资业务、其他代理业务,业务的多元化会使公司开票系统更加复杂。

  3.报销、采购系统公司报销、采购支出,需要区分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另外,报销、采购流程可能增加增值税发票比对流程,有单独报销系统的财产保险公司,报销、采购系统也需要做相应的改造。公司采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销项税,如果采购时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抵扣销项税。公司采购时,供应商是否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率,会影响公司采购成本,采购成本的高低是公司选择供应商的一个重要因素。营改增后,公司会对目前的供应商做出重新选择,也会影响公司采购系统。

  4.手续费管理系统目前,财产保险公司在支付个人代理人的手续费时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营改增后可能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手续费管理系统中,需要改造个人手续费扣税公式及相关配置。

  5.财务系统财务系统作为归集系统,其他系统数据可能都需要向财务系统传送,财务系统需要增加增值税及相应明细科目的配置(如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财务报表系统也需要做相应的变动改造。

  (二)对公司业务流程的影响

  1.对见费出单流程的影响目前,财产保险公司大部分产品执行见费出单,交费、出单、打印发票可能都不在一个时间节点上。在营改增后业务流程与财务流程核对的过程中,要考虑如何保证进项与销项的一致,如果处理不好,就有可能带来双重缴税的情况或者影响公司的业务发展。

  2.对支付手续费流程的影响支付单位部分手续费,应增加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环节,先索要、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再支付资金。支付个人部分手续费,不再代扣代缴营业税,但可能增加代扣代缴增值税,公司计算代扣税公式需要变更。

  3.对费用、资产采购等报销流程的影响公司接受服务、采购商品时,先索取、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支付报销资金,需要对公司采购、报销流程进行改造,增加进项增值税项目及税票比对环节。

  4.对开具发票流程的影响

  (1)增值税发票属于国税发票,保险业原来的发票是地税发票,营改增后,需要向国家税务局申请发票,发票专用章可能需要重新刻制或备案。

  (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财产保险合同一般金额较大,有百万元甚至千万元的,公司在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要考虑财产险大单业务,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需要。

  (3)增值税发票分为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对个人提供服务需要开具普通发票,对单位提供服务可能需要开具专用发票,开具发票的种类增多,会增加开票人的工作量,影响开票的时效及流程。

  (4)增值税发票需要填写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地址、银行账号等信息。公司开具发票时需要填写购货单位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出具发票的时效及流程。

  5.对纳税申报业务流程的影响目前,财产保险公司主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营业税按保费收入的5%计提,计算比较简单。营改增后,缴纳的增值税采用进项税抵扣销项税的方式,按抵扣后的净额缴纳,公司在支付赔款、支付手续费及佣金、费用报销及资产采购时都会涉及进项税,而收款对象不同可能存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并且增值税税务局采用先比对后抵扣的方式,增值税的申报比较复杂,这可能会影响公司的税务申报业务流程。

  二、财产保险公司的对策

  面对新形势,营改增是大势所趋,财产保险公司领导者应冷静分析,制定出详细方案,未雨绸缪,提前做好准备,才能在这一大环境下获得有利条件。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准备。

  1.做好人员培训应对政策变更,储备相应的专业人才是关键。应对营改增工作是个系统工程,公司应成立由业务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IT人员等组成的工作小组,广泛学习营改增相关知识,了解最新营改增政策动态,参加专业培训,充分调研、了解公司目前的.情况,促使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了解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及营改增对公司的影响。

  2.做好系统开发对接工作IT系统是公司业务流程的载体和各种管理活动的手段。在对目前的系统升级改造时,需要预留相应的接口和改造空间,以满足未来营改增政策和业务的需求,营改增后要使IT系统能够与增值税系统兼容。

  3.做好单证格式变更的准备在印制、申请单证时,在满足正常需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库存,防止政策变更带来的浪费。在设置单证格式时,预留增值税相关信息栏位。

  4.开支预算中预留为适应营改增政策的变更,公司可能需要采购新的设备、投入较大的系统开发费用和人员培训费用,在制定本年预算时,需要考虑政策变更带来的支出,预留一定预算额度。

  5.梳理业务流程、加强内部控制营改增政策变更会影响公司的业务流程,公司应梳理目前的采购、财务管理、销售流程,并加强内部控制。财务管理方面,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税务管理工作,防止因操作或失误增加的税务风险。采购方面,对供应商进行梳理分类,区分是否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增值税率,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销售方面,宣传引导含税保险费率,尽量转嫁税赋,增加公司保费收入。

  6.下达保费任务、利润等计划时考虑政策的影响营改增政策变更会给公司保费规模、盈利能力、现金流带来影响,公司在制定20xx年业务规划时,要考虑到政策变动对保费收入的影响,适当减少保费收入任务目标,增加盈利目标。总公司层面在制定投资、筹资计划时要考虑到政策变动给公司现金流带来的影响。总之,营改增是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金融行业即将纳入试点范围,营改增的应对准备工作也应该提升到财产保险公司的战略计划中。财产保险公司面对的客户群体数量较大,并且大多是最终的消费者,公司在制定应对策略时,需要考虑与客户、供应商、政府的关系,需要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平稳过渡营改增政策的改革。

财产保险论文4

  确立财产保险收益人地位

  本人认为应当允许财产保险中受益人制度的存在,理由如下:

  (一)从现实生活中受益人的现状而言

  从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的定义来看并不能得出财产保险中不能有受益人的存在的结论,法律没有明确指出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受益人,其原因可能是长期以来立法者只注重从现实生活中最为常见的财产损失保险和责任保险来观察。在这两种保险事故发生时,通常直接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失或承担向不特定第三者赔偿的责任。此时,由被保险人直接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没有什么不妥。

  随着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出现了许多新型的保险业务,如保证保险业务。当事人往往会指定银行为受益人,此时金融机构(银行)与保险公司会达成如下协议:即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向金融机构(银行)给付保险金之后,金融机构(银行)将会把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保险公司。

  在此我们应当知道当事人订立保证保险合同,其目的在于使债权人即银行在借款人甲没按约履行义务时,从而实现贷款收回的目的,而不在于恢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直接给付给债权人(银行)而非被保险人,这是实现当事人订立保证保险合同之目的最方便且有效的方法。相反,如果不允许指定受益人的话,此时财产保险中只能由被保险人即借款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借款人是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到银行借款,在得到保险金后,可能处于道德缺失或其他现实问题并不将保险金偿还银行。此时,保险公司虽然履行了保证保险责任给付了保险金,但是银行订立保证保险的目的并未实现,这样也就失去了订立保证保险合同的作用。

  (二)从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的性质而言

  保险金的请求权是一种财产权,是在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时,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这笔保险金无论是补偿性的还是给付性的,他都是一项财产权,可以转让和继承。[3]并且《保险法》遵循损失补偿原则,该原则的目的在于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金,从而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保险金是在保险事故发生事故之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从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的领取如同继承法上的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一样,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即:发生保险事故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才会产生保险金的领取或财产的继承。因此可以说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金的领取如同继续人继续被继续人的财产一样,是一种期待利益而非既得利益,允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按自己真实意思指定受益人,将更符合意思自治原则,也更符合实际需要。

  (三)从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而言

  《保险法》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该原则的根源是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循,否则会引发一系列的道德风险。在人身保险中对受益人的指定,受益人受领保险金的条件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当达到一定条件发生道德风险时都可能使得受益人的受益权丧失或被剥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对保险金的受领同人身保险中受益人对保险金的受领一样同属期待权,属于私权,保险公司对受益人的给付其实也是对被保险人的给付。

  对财产保险中受益人存在问题的概括总结

  前面我们提到过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持否定态度的人主要是从以下两个主要方面来考虑的:一方面他们认为按照现行有效的《保险法》明确规定,指出人身保险中才有受益人的存在。另一方面是他们认为,在人身保险中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必须有受益人的存在,以便解决保险金的受领问题,这也是江朝国先生的受益人产生的原始动因。

  受益人在财产保险中存在与否,能否存在它只是一个制度层面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财产保险中受益人是活生生的存在的。并且在人身保险中允许受益人的存在,这为财产保险中受益人的存在提供了现实可能性。我们可以吸收人身保险中对受益人的指定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死亡时间不同引发的保险金受领问题的法律规定,这样更符合现实需要,同时也可以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财产保险论文5

  【摘要】中小型企业作为中国发展的一个基本动力是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率、提高我国财政税收以及进行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手段。然而目前我国中小型企业参加资金保险的比例却过于低下,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处理,着力促进我国中小型企业的参保率。

  【关键词】中小型企业;参保率;财产保险

  我国大部分保险公司为了进一步完善自身保险销售体系而致力于对新的保险产品与新的销售途径的创新。但是,目前保险公司对中小型企业的关注度还是不够,导致这些企业参加公司保险的比例普遍不高,根据笔者的调查发现这一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五,而在一些特定产业与一些特定区域中更存在着基本不参加资产保险的现象。因此,保险公司必须增加各方面的支出,如员工培养支出、资金支出等,来开拓我国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的购买空间,提高中小型企业参加资产保险的业务量。

  一、分析对中小企业参加财产保险产生制约的主要原因

  (一)企业本身的原因

  首先,很多中小型企业负责人不能认识到本企业发展存在的危机,缺乏危机认知与避免危机发生的预测能力。他们不了解企业可能遇到的危机与躲避危机的方法,甚至还存在碰碰运气的错误心态,单纯重视追求利益,没有对预测和避免危机引起足够的重视。其次,很多中小型公司负责人没有足够的资产保险认知,当企业遇到利润减少甚至不盈利的问题时,往往就会省去购买资产保险的那一部分费用。最后,很多企业为了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并减少固定支出,就会用“反向选择”等错误方式进行参保,如此一来,极易增加本企业可能会遇到危机的指数,更会导致危机降临时不能将亏损全部转移的情况。

  (二)保险公司方面原因

  首先,目前我国大部分的中小型企业都有着各种问题,例如监管技能低下、管理体系不够健全、参加保险的保险金过低等,这极易导致国内保险公司不愿意与其合作。其次,地理因素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我国各地区的地理环境情况各异,在不同的地域中的企业都有着不同的特征。但是各地保险分公司所执行的条约一般都是由总部一致规定的内容,不能完全满足不同地区的中小型企业的现实需求,这就凸显了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普遍缺少灵活变通能力的问题。再次,我国保险公司一直都过度重视针对公有制企业的资产保险产品以及私家车的保险产品等,这就难免导致只抓胡子而不顾眉毛的现象,没有关注中小型企业的投保比例。而且很多保险销售员工存在着认为中小型企业保险金不高而销售成功几率又过低的错误意识,因此不会主动向中小型企业推销保险产品。最后,大部分保险公司在确定本公司针对中小型企业的保险产品时都设置了极为严苛的参加保险的前提,如较高的免赔付几率与高额的保费要求等,这就导致中小型企业参加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积极性的降低。

  (三)国家政策方面原因

  首先,尽管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十分关注我国中小型企业对国家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并鼓励各行业对中小型企业进行支持优待,但真正制定的针对帮扶中小企业购买保险的相关政策却少之又少。保险公司对我国中小型企业的资金进行保险存在着高于对其他企业资金进行保险的风险,因此国家有关机构应该对其提供一些优厚支持待遇,尤其是在企业借贷保险与重大灾害保险问题上,达到让保险公司更积极承保的目的。其次,尽管我国人民银行已经基本构建出了企业信誉数据信息网,但这个信息网所收集信誉信息的来源不够明晰,无法完全掌握中小型企业的运作情况与资金情况,不利于保险公司对保险金额的预算。最后,目前我国对保险公司的再保险探索还不成熟,国家能够为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过小,这就致使我国保险公司在进行业务开发的时候需要瞻前顾后,反复考虑进行条件设定。这也就不难理解我国保险公司面对中小型企业的业务开发所出现的停滞不前的问题。

  二、关于中小企业财产保险服务有效拓展的策略

  (一)增加对我国中小企业所处地位的认知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的主体,但非公有制经济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大型企业大都是国家或集体控股的公有企业,只是中国众多企业中的一小撮。中小企业作为中国发展的一个基本动力是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率、提高我国财政税收以及进行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手段。为了更好的发挥其作用,我们要做到:首先,负责管理我国中小企业的机关单位要努力劝导中小企业进行投保。广泛宣扬我国针对中小企的特色保险产品,增强中小企购买保险产品的意识,让各中小企业的负责人了解到市场存在的危机与风险,从而刺激他们产生危机意识并购买相关保险产品。其次,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产品的生产者也应该根据国家形势采取措施,要意识到中小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推动意义及中小企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并根据这些更新公司系统、完善公司保险产品体系的构建等。最后,保险公司应将产品更新的重点放在针对中小企业资产的保险上,因为大部分中小型企业负责人最关心的就是本公司的资产保值与升值,没有一个企业负责人会希望自己的企业破产。针对这一特征,保险公司需要构建一个专门管理中小型企业资产保险的组织,积极进行相关保险产品的设计,从多个角度进行构思,完善相关服务系统。

  (二)加大监管力度,设置适当承担保险的前提

  保险公司应将各个区域、各个业种里的中小型企业依据财产多少分为各种各样的类型。对这些类型集合相关的'数据信息,如哪个地方、哪一行业、公司财产数量是多少、公司是否发生重大危机、发生危机所造成的损失有多少等进行综合分析,以此来掌握各类中小型企业的发展风险大小与开设新险种所需要的公司员工数量。如此一来,保险公司便能初步确定各类中小型企业的风险预测指数。另外,保险公司还需要关注各类中小型企业的信誉以及其加入的保险品种和所保资产金额等来引导企业进行保险产品的选择,并敲定双方都能同意的适当的赔付率和承担保险的前提。保险公司要加大监管力度,设置适当承担保险的前提,一方面能够防止公司出现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则使公司预测风险与开发新产品的能力都得到提高。

  (三)增加保险产品推广途径,促进销售

  首先,保险公司要意识到我国银行广泛设点的特征以及大部分中小型企业都是通过银行进行资金借贷的背景,增加与银行的合作力度,由合作的银行对本公司的资金保险产品进行推广。其次,针对中小型企业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增加针对中小型企业的客户经理数量,减少处于企业负责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程序,直接引导企业负责人购买相关保险产品,减少多余支出。再次,抓住农村企业这一巨大市场,多向农村指派员工,促进农村企业购买保险。然后,大力培养针对中小型企业资产保险品种进行售卖的员工,提高其销售技能,从而增加保险产品的知名度与售卖数量。最后,加强与各类负责管理中小型企业的机关单位以及自发形成的企业团体组织之间的联系,由它们帮助推广公司的保险产品。

  (四)针对消费者需求实现发展更新

  首先,根据不同区域的具体条件进行不同保险产品的设计。其次,目前我国中小型企业普遍面临筹集资金困难的问题,保险公司可以针对这一现状设计一款新的贷款保险产品,减少那些有信誉企业进行资金筹集的问题。最后,研发出适合中小型企业一定时间段内员工健康的保险产品,防止企业遇到人员受伤时的无措可施,降低企业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五)构建中小型企业信用信息网

  我国银行大都采用了对客户信用进行评估的信息网络,通过客户的信用记录确定客户的可信度。保险公司也应加强对这种信息网的使用,针对信誉较高的客户提供更多便利与优惠条件,而针对信誉较低的客户则要采取严苛的态度,基本不承担贷款保险业务,以降低保险公司所不必要的损失。

  (六)贯彻相关国家政策

  我国为了鼓励中小型企业的不断壮大曾发布许多相关政策,大力加强各个行业对中小型企业的扶持力度。保险公司也应积极贯彻这一思想,积极拓宽针对这些企业的业务范围,对我国中小型企业尤其是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进行优待,为其不断发展尽一份力。

  【参考文献】

  [1]陈虹;马永健;我国保险业国际竞争力研究[J];保险研究;20xx年03期.

  [2]孙倩;苗传勇;对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思考[J];产业与科技论坛;20xx年01期.

  [3]王媛媛;王宇晨;中小企业信用保证保险推行障碍及其对策分析[J];改革与开放;20xx年02期.

财产保险论文6

  摘要:从总体意义上讲,保险共有两种,一种是人身保险;第二就是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指如果被保险人因为意外事故损失了一定的财产,那么保险人就要为这些损失负责,是保证被保险人利益的一种手段。在投保的时候,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要签订保险合同,而保险利益就是该合同的效力要件。从保险利益上我们可以看到符合国家法律的经济关系。

  关键词: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

  在保险法中,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其原则也是保险法中的基本原则。现阶段财产保险的类型多样,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行业中也各位重要。我过的保险法对与保险利益做出明确的规划,可以是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规定却很少,而且划分的很笼统。由于,没有清晰的界限,在应用的时候有很多问题。目前来看,我国的保险法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规划出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范围。

  1保险利益的含义

  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个规定是一个涵盖财产和人身保险利益的概括定义。但是,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有很大的不同。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强调的是保险利益的经济性,如果投保人没有这种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则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有的利益。它更强调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具有法律所规定的亲属关系、信赖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保险利益的认定

  2.1现有利益。现有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依法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现存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有权利益、占有利益、用益物权利益以及担保物权利益等。例如,房屋的所有人对其投保的房屋具有保险利益。一般而言,下列情形产生保险利益:a.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特定财产有法律上的权利;b.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特定财产有实际而合法的利益;c.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特定财产有运送的义务或者留置的权利;d.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特定财产为现占有人。

  2.2期待利益。期待利益,是指投保或者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利益尚未存在,但基于其现有权利而未来可获得的利益,包括预期的利润、租金收入、运费收入、耕种收入等利益。没有现有利益,也不可能存在期待利益。期待利益一般因为具有法律上的权利或者利益而发生,受法律保护,属于财产利益的一种。

  2.3责任利益。责任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承担的合同上的责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责任利益,属于法律上的责任,一般以民事赔偿责任为限,非法律上的责任,不能称之为责任利益。依通常的见解,民事赔偿责任产生于侵权行为和违反合同的行为。民事赔偿责任,还可以因为法律规定而发生。因此,可以称之为保险利益的法律责任,应当以被保险人的行为和损害事故之间的法律上的因果联系为基础,可因侵权行为而发生,亦可因合同行为而发生,还可以因为法律的规定而发生。

  3完善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3.1在保险法或者其解释中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利益的种类和范围。明确保险法中各个法权的规定:a.物权,主要是指该物品中的占有权,享用物品以及为物品做担保的权益。所有权人的保险利益是指对其所拥有物品的权利,其他两者享受的权利是指在这个范围内所拥有的权利。b.债券,在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将当事人的财产作为需要履行的义务,如果财产有损失,那么当事人的权利就会受到影响,因此在财产受损的时候,要对债权投保危险。c.股权,一个公司的财产是由这个公司的股东出资而成的,财产权属于全部的法人,而股东也对公司的财产有保险利益。d.占有,尽管我国的保险法还没有规定占有人的保险利益,但是如果占有物是正当合法的,也可以对其投保。e.法律责任,在确定民事赔偿的时候主要是根据保险合同,合同中规定了哪些行为属于合法的,哪些行为属于侵权。如果公民或者是投保人的'权益受到损坏,那么可以根据合同上的规定,确定赔偿方以及赔偿的责任。因为保险合同法是民商法,其原则是当事人自愿,以及没有规定就是自由,当事人之间可以自己约定该行为或者是物品有没有保险利益。如果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而且维护了当事人之间的权益,那么该约定可以视为保险利益。

  3.2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保险利益告知义务条款。保险利益原则与投保人的利益有关,还影响着被保险人的权益,可见其重要性。在最开始签订合同的时候,如果对保险法的某些术语不能准确的理解,那么投保人员还有被保险人的利益会有影响。如果没有准确的定位保险利益,甚至会给当事人带来损失。但是保险人的费用不会减少。如果在当事人不清楚保险条例就签订合同的话,在日后的时候容易引起保险纠纷。而往往纠纷的结果是投保人的损失大,不仅仅没有获得保险利益,还让自己的财产受损。而保险人拿到了保险费的同时还不用赔偿损失。如果在合同上明确规定保险人的效益,条款清晰,那么投保人在阅读条例的时候,就会知道哪些内容对自己有利,在发现不合理或者是理解不清晰的时候,向保险人询问,以免自己的利益受损。而保险人要做的就是将保险的内容,以及保险利益如实的告诉投保人。如果是因为自己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那么在遇到纠纷的时候,不利的影响由自己承担。如果在已经履行告知义务的时候,还是发生的了保险纠纷,那么一切的后果由投保人承担。保险合同上要规定法律依据,以及保险内容,通过合同可以确定保险利益。使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能够保持一个平衡的利益关系,从而保证了社会利益。

  4结束语

  由上述可知,保险利益是保险中的原则,通过保险利益来维护投保人以及保险人的关系,保证投保人的利益不受损失。由于我国在保险利益上的法规不完善,因此很多保险人钻法律空子,使投保人的利益受损,因此针对这种问题,国家完善的保险法律,明确的规定了在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使保险人的财产不受损,还维护了社会公平。在明确保险利益上,要规定保险利益的范围,合理的对保险利益划分,同时确定与保险利益有关的条款,让保险人履行义务。

  参考文献

  [1]唐瑜.我国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修改辨析[J].法制与社会,20xx,6.

  [2]史卫进.保险法案例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4.

  [3]张虹薇,姜建华.“财产保险利益”立法浅议[J].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xx.

财产保险论文7

  1 财产保险合同能否存在受益人根据目前我国保险法规定只有在人身保险合同有明确规定了受益人,而有关财产保险中的受益人并没有明确条文规定。笔者认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在法律实务中具有不同的含义。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主要是根据投保代替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根据其合同约定顺位提领保险金 。

  人身保险中设定了受益人是为了被保险人出现人身事故后,避免无谓的亲属之争等,可以明确受益人并使其能及时领取保险金。可以说人身保险中考虑到应对可能出现投保人死亡的情形下约定第三人的领取保险金的受益权。然而中国目前保险法未有条文明确财产合同受益人条款但随着保险业在经济发展活动扮演角色逐渐重要。受益人的运用也被引用到财产保险中,更是在财产保险中出现了受益人条款。特别是在实务中房贷险、车贷险等多种保险合同中保险受益人多有出现。为了解决这个法律和实务中的矛盾,学者们对财产保险合同中是否可以存在受益人主要持肯定和否定两种态度。肯定说认为保险合同同样应适用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被保险人能够指定他人为受益人。

  国内否定说的持有者居多,认为财产保险的目的在于填平损失,指定受益人在保险事故中并没有直接的损失,因而只有被保险人才是唯一的受益人。笔者认为,受益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是可以存在的。受益人通过被保险人的指定的同意,表明其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即财产保险受益人的范围局限在与保险标的有利害关系。这样不仅尊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意思自治的权利,同时又能够实现保险法损失补偿的目的,因此受益人的设置在此应被视为有效。

  2 受益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是随着社会经济市场发展需求下广泛出现在保险合同中,用以保障第三人利益。本文从财产保险合同能否存在受益人入手,对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效力和受益人条款效力进行分析,以期对以后研究者提供一些帮助。摘 要有关设立财产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大致存在两种说法:“债权转移说”与“第三人利益合同说”。

  2.1 “债权转移说”

  “债权转移说”是指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作为财产保险合同的第三人,基于被保险人将其保险金的请求权转移于第三人,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如果根据“债权转移说”意思,是投保人将其保险金获取的请求权转让第三人,自己就丧失了保险金提领请求权。这样的话如果投保人在某些情况下发生财产事故时没能通知第三人,容易造成在第三人不及时或不知情等情况下,无法实现保险目的。

  2.2 “第三人利益合同说”

  “第三人利益合同说”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而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时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该第三人可到保险人领取保险。笔者认为,此说法相对合理,但仍然有不足之处。对“第三人利益合同说”存在分歧是第三人是否享有直接向保险人行使保险金的请求权有不同的观点,形成狭义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与广义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广义的第三人利益合同认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财产保险合同,约定了第三人的受益权,但对第三人是否可以直接对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并未明确。广义第三人合同大多会变成要经投保指令保险人给付非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狭义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为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在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第三人可以直接、独立地向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但这样就破坏了合同的相对原则。所以财产合同中第一受益人应是广义还是狭义的第三人对保险金受益权行使就存在较大差异。笔者认为,由于实务中财产保险约定受益人的理由比较复杂,不同类型的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应分别考虑。对于最常见的普通的财产保险,设置受益人的目的在于当标的物有毁损、灭失时,可以借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债务,保证受益人的债权不会因此受损。对于此类受益人条款,法院应尊重当事人设定受益人的真实意思加以确定,将之视为附期限的部分债权让与。即发生有可能损毁受益人债权的情况时,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权以标的物发生毁损、灭损时债务人对受益人所负债务金额为限发生转移。明确在财产保险受益人的地位,有利于此类纠纷的.解决。

  3 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条款的有效性受益人条款在实践财产保险合同有大量的存在。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裁判类似的案件还存在不同认识。本文就几种常见的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条款的效力简要分析。一是在房贷险中的受益人条款,现实生活中,此类条款的购房者可能迫于银行的指示而将银行设为第一受益人。购房者只有义务没有权利,而银行则可以获得保障。此类条款中的受益人应为购房者自愿设立时才应认定为有效,对于可能受银行的限制而被迫将银行设为受益人,侵害了投保人的自主选择权的,应当予以否认这类条款的效力。二是机动车责任险种的受益人条款,由于实践中的挂靠等现象的存在,实际车主和登记车主可能存在不是同一人的情形,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实际车主最终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常指定实际车主为受益人。

  但保险公司却以无财产保险受益人为理由,在理赔的环节拒绝进行赔偿。笔者认为应承认此条款的效力,达到投保的目的,也符合当事人订立保险时的意愿。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条款源于当事人的约定是保险合同的一般性条款,因此只要不违反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的受益人应允许其存在。受益人条款的有效与否不仅要考虑设立的受益人是否符合保险法基本原理,同时也要遵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符合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民法原则。

财产保险论文8

  一、保险公司当前的竞争环境分析

  (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财产保险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在之后的发展过程中又一直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垄断,这种垄断局面直到1986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成立之后才打破。保险行业经过长期的发展,陆续成立许多保险公司,其中较为出名的就是中国太保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随着保险公司的逐渐增多,保险市场的格局也逐渐从完全垄断型模式转向寡头垄断性模式,因此,保险市场的竞争也日益激烈。

  (二)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竞争压力大

  我国的保险市场在初期形成过程中就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以人保为首的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拥有异常明显的优势,太保和平安也同样如此,这三家保险公司所占的市场份额远远超过了其他财产保险公司。通过相关的调查,衡量比较下来,大型保险公司虽然在竞争优势上朝着逐渐下降的趋势发展,但是其拥有的优势仍然十分明显,这种明显的竞争优势将会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这种现状是由于大型保险公司起步较早,发展历史比较久,长期的发展也逐渐提高了其知名度,对社会各界的影响都比较大,加上他们所拥有的产品在种类上十分齐全,同时,不管是销售人员还是服务人员数量都非常之多,并且网点布局十分广泛,接近客户的住所,为客户带来很多的便利条件。另外,大型的保险公司所包含的业务领域更为广泛,能够为客户提供较为全面的保险业务,客户可以在同一家保险公司购买各种不同需求的保险产品,不需要再跑到其他家保险公司进行咨询。加上大型保险公司这些优势所花费的成本也比较低廉,是刚进入保险市场的一些中小型保险公司难以模仿复制的。因此,对中小型保险公司来说,不仅难以开拓市场,而且需要承受较高的营运成本,导致他们面临较大市场竞争压力。

  二、财产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策略

  (一)密切关注国家宏观经济环境,选择合适的时机开展财产保险业务

  从本质上来说,财产保险业务不仅是一项保险业务,而且更是一项投资理财业务。大部分的客户在购买财产保险时,主要是想利用闲置的金钱去获得更多额外的投资收益。归根究底,保险公司开展财产保险业务其实就是从客户手中筹集一部分资金,用来投资到相关国家项目中,等到项目结束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时,支付给客户更高的投资收益,相当于一项成本较高的负债。保险公司通过这种途径能够增加自身的盈利能力,同时又能提高公司的实力。然而,保险公司的投资与国家的宏观经济环境和资本市场的成熟情况息息相关,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时刻关注我国的宏观经济状况,抓住好机遇进行投资,提高自身的投资收益。

  (二)合理选择市场发展策略,因地制宜选择发展模式

  根据经济不同的发达程度选择不同的保险发展模式,对于财产保险来说,至关重要的是选取好适合的发展策略,对于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的不同因地制宜选择发展模式。比如,在经济相对来说发达的地区,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也比较高,人们拥有的闲置金钱也随着增多,因此,这些地区的居民对财产投资的需求也较强,所以,保险公司在该地区应该积极加大对理财型产品销售的`力度。另外,对于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保险公司应该考虑到当地居民的人均收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当地居民经济能力接受范围内的保险产品,满足客户的相关需求,推动该地区的经济发展。

  (三)根据公司的战略,选择合适的财产保险产品

  在我国目前的保险市场上,财产型保险主要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固定利率型,二是浮动利率型,这两种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也存在不同的差别。固定利率型产品是指同时兼具高风险和高收益的产品,很大程度上与市场经济的好坏直接挂钩,当处于良好的资本市场时,在收益确定的情况下,能够获取超额的利润;一旦资本市场较差,而利息承诺是固定的,导致保险公司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而浮动利率型产品的收入来源主要是靠收取管理费,客户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收益,保险公司仅是收取稳定的管理费用,对于市场的变动所带来的随机风险是不需要保险公司来承担的。

  三、结语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在开展财产保险业务时,不仅获得很大的投资收益,而且也会面临许多的问题和挑战。加上现在保险市场环境的多变,以及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保险公司务必认清保险市场的现状,及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的状况,为财产保险业务开拓更多的经营策略与渠道,同时联系自身的实际发展状况,促进我国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

财产保险论文9

  引言

  目前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非常复杂多变,迫切地需要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研究其面临的风险以及对风险的控制。保险公司对风险的认识与控制对公司的稳健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对我国经济造成了一定的冲击,而保险具有经济补偿、社会管理和资金融通三大功能,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也就愈加凸显了保险公司的风险与风险控制的重要性。自入世以来,我国的保险业面临着与国际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同时又面临着诸多风险,包括承保风险、理赔风险、筹资风险、投资风险和财务风险,这些风险阻碍着保险公司的发展影响了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因此,我国保险业必须提高对风险的识别及控制能力,提高警惕,构建合理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真正做到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利用风险。

  1财产保险公司的主要风险分析

  1.1承保风险的分析

  承保风险是指在投保过程中,核保人员对保险标的缺乏认知和评估而产生的风险。财产保险公司想要防范、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应当从源头抓起,减少不符合标准的承保业务。承保风险可以划分为:①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有欺诈的倾向投保人在财产保险合同生效后,故意发生财产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借此骗取保险公司赔偿。②被保险人具有心理风险。被保险人在成功投保后就会放松警惕心,如外出忘记锁门,开车不谨慎等等。③核保人员无法准确分别风险。核保人员对业务情况不够熟悉,而业务员试图获取承保佣金而故意隐瞒风险情况,或者核保人员素质不高,无法对风险进行准确的识别。④承保条件放宽或降低。出于提升公司销售额的目的,降低了业务承保条件,为被保险人的心理风险提供了温床。

  1.2理赔风险的分析

  理赔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对合同规定范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勘查核损以后对保险人进行赔偿的风险。理赔的基本流程为:报案—勘察—核损—结案—复核—审批—赔偿。理赔风险可以分为6类:①保险人为了自身利益逃避赔偿责任。保险人故意扭曲保险合同中的个别条款,如责任范围、赔偿金额等。②投保人未尽到及时告知的义务,导致保险公司作出错误决定。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间,保险标的发生了影响保险人决定继续或终止承保、提高保险费率的改变,但是投保人并未及时告知财产保险公司。③合理的求偿部分发生误解导致该赔偿未赔,由于种种不可预知的原因,保险人对求偿部分产生误解。④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及相关的注意义务没有尽到提醒的义务。⑤财产保险公司整体的风控意识不强。⑥保险公司缺乏法制观念,存在时间风险。在处理理赔案件中,保险人与客户发生法律纠纷,耗费时间长,为了公司的形象及声誉,即使不必承担保险责任,依旧对客户进行赔偿。

  1.3声誉风险的分析

  声誉风险是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等行为导致的负面评价的风险。财产保险公司声誉风险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义务。财产保险公司作为风险的承担者,当发生了财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时,财产保险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若不能履行,必定会对其声誉产生不利影响。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合同内容尽到说明提醒义务,反之,则会形成争议,导致保险公司声誉受损。声誉保险作为诸多风险的其中一种,具有风险的一般特征,如客观性、可测性、不确定性等特点,但是声誉风险还具有自己的一些特点。声誉保险具有相关性。保险公司面临的多种风险,如财务风险、人力资源风险等等,这些风险均与声誉风险联系密切。声誉保险具有广泛性。由于保险经营的对象是风险,人们通常注重的是发生损失时是否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或给付,换言之,如果一家保险公司的声誉遭到质疑,很有可能会牵连其他保险公司甚至是整个保险行业。声誉风险具有复杂性。声誉风险与其他诸多风险息息相关,无法对其进行独立的研究分析,而且声誉是一种无形资产,无法衡量。

  2财产保险公司风险控制的主要对策

  2.1承保风险的控制对策

  承保是整个保险活动的第一步,关系着保险公司业务的质量,对承保风险进行正确的控制有助于增加公司收益,增强公司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而想要正确有效地控制承保风险就势必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承保管理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做好产品定价环节,细化风险选择,不断提升风险定价能力,确保保费充足,促进优质承保业务的发展,限制低质量亏损业务的发展,优化业务结构。

  (2)对客户的资信进行评级,评级达不到标准要求,不予分期付费,同时对客户的偿债能力进行评估,根据不同的等级制定不同的政策,实行差异化管理。

  (3)核保人员要注重承保风险控制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一定要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进行实地勘察,评定风险,防止业务员及客户道德风险的发生,保证承保政策的合理性。

  (4)加强承保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其有效性及执行力。一个健全有效的承包管理体系,不仅有助于提高效率、减少后期理赔争议,更有利于提高业务质量,加强承保风险掌控,促进公司盈利。由于市场的多变性,公司内外部环境也会相应的发生变化,因此,应该确保承包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不断更新,与时俱进,同时,更应该确保其执行力,切实落实相关管理政策。

  2.2理赔风险的控制对策

  理赔是保险业务的一个重要环节,理赔风险的控制关系到公司的切身利益。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健全有效的监管体系,在合理公开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合理规避理赔风险,减少成本支出。

  (1)需要明确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完善保险合同的内容,减少歧义语句的使用。由于保险合同是人为制定,难免出现各种各样的漏洞与歧义,例如,合同的相关条款缺失或者叙述模糊,使得保险责任不明,在理赔的时候容易造成纠纷。因此,需要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熟悉保险责任及范围,坚持诚信原则。

  (2)加强理赔人员的专业知识,定期培训宣导,提高理赔人员的专业技能。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保险产品越来越复杂多变,理赔风险也随之变化,理赔人员也应该与时俱进,熟悉业务及其相关条款,提高服务质量,合理规避控制理赔风险。同时,建立奖励惩罚机制,针对理赔人员不同的工作内容及岗位性质建立不同的奖惩标准,表彰奖励业绩优秀、能力卓著的员工,淘汰未能达到标准的员工,促使理赔人员积极向上,不断提高自身能力,为公司创造更多的价值。

  (3)完善核保流程及理赔操作流程,核保关系着保险公司是否给予理赔,因此,应该严格把关,确保核保流程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防范投保人虚假索赔,确保理赔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3声誉风险的控制对策

  声誉是一个公司生存的基础,良好的声誉能够为公司带来价值与利润。随着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公司逐渐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然而,由于保险公司的某些推销行为导致人们对于保险的认可率低,对保险公司的声誉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保险公司必须重视自身的声誉建设,控制声誉风险。

  (1)要对公司的声誉给予足够的重视,加强员工对于声誉风险的认知,将声誉管理加入到企业文化建设中去。一个良好的声誉形象就是公司最强有力的宣传,只有正确认识到这一风险,才能积极有效地进行声誉风险控制。

  (2)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的声誉建设,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提高知名度与认可度,从而有利于为公司带来更多的客户资源,抢占市场份额。

  (3)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管机制和奖惩机制,严格规范员工的行为,使得保险业务依照法律规定顺利开展,同时,也要对声誉进行督察,对于危害公司声誉风险的行为要严格监管,从根本上阻止声誉风险的事件的发生。

财产保险论文10

  摘要:文章基于财产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特征,探讨了怎样正确理解赔偿原则,并就如何明确保险价值、核定保险金额展开了进一步分析。对推动财产保险的进一步良性发展,确保保险赔偿科学合理,有效杜绝责任划分不明确、赔偿不到位、保障不及时的问题,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财产保险;保险赔偿;问题;保险价值及金额

  一、我国财产保险发展

  改革开放30多年进程,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逐步迈向正轨,从上世纪80年代逐步恢复保险业务,至今已经历了30余个春秋。20xx年我国保险行业总体资产量达到了七万亿,保险费也从起初的四亿元飙升至当前的四千亿元,规模扩充早已赶超GDP增长水平。这足以说明我国财产保险行业正在被更多人群认可与接受,其扩展步伐还将伴随我国经济的腾飞而继续加速。伴随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保险行业竞争更加激烈,不仅受到国内市场影响,还需要应对外部市场竞争主体的挑战。通常,我国财产保险能够获取较高利润,而在提供服务方面却有所欠缺。而伴随保险收益的持续增长,其会吸引更多的资本量,同时,更多优秀保险单位的发展壮大,对优化保险行业经营建设模式,提升服务管理质量,确保广大消费者应有权益极为有利。当然,竞争发展对不同保险企业来说则意味着优胜劣汰,因此规模小、经营不善的企业势必面临倒闭的风险。也就是说,为确保更加稳定健康的发展,保险企业应积极应对赔偿问题,往往该问题是行业的难点与热点,只有真正保护被保险对象的核心利益,获取他们的真正认可,积极诚信的应对处理赔偿事项,方能解决保险所需,进而实现健康持续的发展与成长。为有效规范赔偿,降低引发纠纷的机率,我们应进一步细化制定保险合同条款,针对各方行使的责任应尽量做细化分配,并记录至合同之中,秉承协商一致的工作原则,提前明确各方享有的权利与义务,进而降低引发事故的纠纷问题。

  二、财产保险赔偿内涵与赔偿原则

  (一)财产保险赔偿内涵

  财产保险赔偿主要是保险方对被保险对象由于事故导致损失进行经济补偿。保险赔偿涉及到被保险对象经济补偿以及经济利益。进行赔偿过程中,当事方通常会由于赔偿金额的划分而产生纠纷,原因在于其对财产保险具体的价值、赔偿原则、划定金额方式等环节理解认识角度不同,因此我们需要针对保险赔偿环节之中的相关问题做进一步明确。

  (二)财产保险赔偿原则

  财产保险合同主要是投保方与保险公司以相关利益以及财产作为标的进行约定的内容,保险公司对标的由于灾害风险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财产保险合同更像是一类填补损失的做法,该险种更能凸显保险自身的补偿属性,因而,补偿原则成为财产保险一项重要的原则。补偿原则主要是保险规定期之中,引发事故令投保方或保险对象受到损害,则保险公司在权责范畴中需要对其进行补偿,此原则显现出保险具备的经济补偿职能。实践阶段中,保险公司对保险对象损害进行补偿的额度通常需要做进一步限定,即金额限定、实际损失、保险利益限定。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引发保险事故后,保险对象为预防或降低标的损失需要支付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其总量在标的损失额度之外的要另行计算,最多不应高于保险金额总量。同时还规定,保险对象由于对第三方形成损失而进行支付的费用以及保险公司与保险对象由于查找事故成因以及损失状况形成的费用,需要保险公司承担。也就是说,实施上有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实际负担的费用高出保险金额的状况。保险赔偿形成的基础条件在于造成了实际损失,因此需要遵循实际损失原则,具体金额则要针对保险对象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判定依据。保险法中规定,投保方对标的享受相应的保险利益,这不仅是保险法重要的原则之一,同时也是构成保险关系的核心前提。其不但决定投保方在合同之中享有的主体地位,还影响保险关系的形成、变更以及终止。保险法规定,投保方对标的如果不具备保险利益,则合同不具备效力。针对合同来讲,保险利益始终是基础前提,是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投保方要获取创建保险关系的权力便需要符合保险法规定,也就是说对保险标的需要在法律层面上承认。一旦引发保险事故,标的形成损害,则势必有损经济利益,这表明其对保险标的具备保险利益,相反,标的如果受损,而对经济利益并无影响,则表明其对保险标的并不具备保险利益。保险对象仅有具备保险利益,方能获取相应赔偿,也就是说最终补偿金额不应高于保险对象保险利益额度。财产保险具体合同内容,应确保保险利益合法性,同时可以通过金钱进行衡量、体现具体的经济价值利益。依照保险立法通用准则,财产保险形成的保险利益需要从属经济层面明确的合法利益。一般来说,依照保险利益明确具体保险金额。当引发保险事故问题后,赔偿以及支付的保险费用均需要受限于保险利益。也就是仅能够对体现保险利益的各项损失进行赔偿,给予必要的费用。之所以将保险利益看做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基础条件以及当事人进行赔偿申请的前提,由根本层面来讲,恰恰是为了预防一些另有目的之人通过保险合同损害他人利益,并从事非法的投机活动。在明确保险金额数量的过程中应全面考量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针对上述三个层面限制进行具体操作。一般来说,赔偿额度不应高出实际造成的损失,也不应高出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利益。

  三、科学划定财产保险价值以及保险金额

  (一)科学明确财产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通常是财产投保或是进行出险过程中的现实价值,财产保险之中保险价值具体体现为当前财产实际具备的价值。责任保险合同并不包含保险价值,这是由于被保险方在引发保险事故后对于应负担的责任并不明确,因此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需要提前约定金额。财产保险之中,标的保险价值是核定保险具体费用的重要前提,事实上也是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职责的法律界限。依照我国保险法具体制度,认定保险价值通常包含两类形式。第一类即为投保方以及保险公司在财产保险合同之中进行预先约定。双方当事人可在签署合同过程中对保险价值进行提前约定并记录在合同之中。当前,我国颁布的保险法并没有针对定值保险的相关要求,但凡为定值保险,属于保险责任权限范畴之中的损失,不论被保财产当下的具体价值为什么,保险公司均要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进行计赔处理。当然,该类定值保险形式通常仅适合于一些特殊保险标的,例如宝贵的文物、古玩、具有收藏价值的字画等较难界定其自身价值的财产,为预防争诉,通常当事人双方需要提前确定一个具体固定的价值,将其作为保险价值计入合同之中,针对该类合同具体应用实践的范畴应进行明确的要求与限定。还有一类认定保险价值的'方式为,依照引发事故当时标的具体的价值进行处理操作,一旦引发保险事故需要明确划定保险金额之时才进行确认的保险价值适用于该范畴,因此为不定值保险。在该合同事项之中并不会实现约定保险价值,众多保险合同之中,大部分均属于该类不定值保险范畴。基于财产保险赔偿需要遵循赔偿具体损失这一原则,因此在引发保险事故过程中,确定保险价值一般要依照标的当下实际市场价格也就是实际价值进行明确。

  (二)合理划定保险金额

  财产保险合同之中具体的保险金额,也就是投保方在制定保险合同过程中就当前保险标的,依照实际保险价值而投保的经费额度,其是保险公司行使赔偿责任或支付保险金的最高限定额度。如果保险财产引发了属于保险权责范围之中的损失事故,则支付保险赔偿金不仅要受保险费的限定,同时还要以实际损失以及保险利益等众多因素为准。具体操作过程需要依据保险金以及标的现有价值之间的对比关系进行确认,而签署的保险合同则包含三类形式,合同种类不同采取的赔偿方式也不一样。第一种合同为足额保险合同,也就是保险金同财产具体的保险价值一样,该类合同内容之中,如果引发保险事故,标的遭受严重损失,毫无价值,则保险公司需要依照保险金额进行全部赔偿,此过程保险金与财产全部价值相同,也与赔偿金相同。倘若保险金非全部损失,则保险公司在保险金范畴之中依照具体损失量支付赔偿,此时,保险金会低于财产全部价值,与具体损失量相同。第二种合同为非足额合同,也叫作低额合同,即保险金低于财产保险具体价值。此类合同之中,一旦引发保险事故,则保险公司依照保险金同保险价值关系比例行使赔偿职责。第三种合同为超额合同,也就是保险金高于财产保险价值的合同。依照我国保险法要求,保险金不应高出财产保险价值,如果确实超出价值,则此超出部分无效。此法律规定全面印证了保险法遵循的补偿原则。因而在超额财产保险合同制中,一旦引发保险事故,则保险公司仅仅承担实际的损失部分,将保险价值作为划分界限。具体来说,对超额保险事项,可依照投保方在投保过程中的心理倾向划分成善意以及恶意投保两类。倘若投保方从善意的角度出发最终形成了超额保险问题,则保险方在标的现实价值范畴中负担赔偿责任,超额范围则认定为无效。倘若投保方从恶意的角度出发最终形成了超额保险的问题,则保险公司应依法对财产保险合同做解除处理。

  四、结语

  总之,为有效预防财产保险认定不清、赔偿不合理、执行标准不规范的问题,我们只有真正明确财产保险赔偿内涵与赔偿原则,依照我国财产保险发展特征、现实状况,制定科学对策。真正明确财产保险价值以及保险金额,方能确保合同当事人双方享有合法权益,实现适用法律层面的人人平等,开创良好、公正、合法的行业环境,赢得更多人群的认可与支持,进而真正推动我国财产保险行业向着更高、更强的方向发展与提升。

  参考文献:

  [1]韩新杰.财产保险中保险赔偿问题的探讨[J].商品与质量,20l1(02)

  [2]叶美友.财产保险“理赔难”热点问题分析[J].华章,20xx(19)

  [3]王建勇.防范财产保险理赔纠纷的几点思考[J].中国保险,20xx(06)

  [4]孔利强,梁凌.论交强险的“酒驾免赔”条款——兼论酒驾肇事保险赔偿新机制的构建[J].金融发展研究,20xx(1)

  [5]刘伟.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之保险条款的效力探究———北京西城法院判决刘宇诉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J].甘肃金融,20xx(11)

财产保险论文11

  一、实务中的难题

  在日益复杂的民商事交往中,人们不再是机械地按现有的法律规定来办事,在很多方面各当事人出于效率、安全等多方面的考虑来选择一种自认为是最优的方式来进行民商事交往,而这种“最好的方式”或是违反现有法律规定或是现有法律没有规定。例如在银行贷款业务中,银行为了降低贷款风险要求成为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这就出现了我国《保险法》上的一个新概念。对这个新概念我们如何看待,下面先介绍实务中的两个案例。案例一:原告王某就其实际控制使用的一辆货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保单中约定该货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货车所有人郭某为被保险人,保单特别约定栏中载明受益人为原告。后原告在驾驶系争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遂就第三者责任险及车辆损失险向被告申请理赔,然被告以“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并非保险法上的受益人,保险法意义上的受益人仅限于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是期待权,受益人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才享有现实的请求权”为由拒绝理赔。案例二:原告上海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保险标的为原告的厂房,被保险人为原告,第一受益人系为原告提供房屋抵押贷款的上海某银行。在“麦莎”台风期间,原告的涉诉房屋发生了倒塌事故,遂向被告申请理赔,而被告认为该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是上海某银行,原告无权主张理赔事项。案例一中王某既是投保人也是“受益人”,车主郭某是被保险人。被告某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法》认为财产保险合同不存在“受益人”,只有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向保险人请求补偿。在案例二中,保险公司却是一种相反的态度,即认可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正当性,并以此为理由提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辩解。由此可见在保险实务中,银行贷款与财产保险的绑定、责任险中的受益人等问题已经日益凸显,但是面对此类纠纷时,我国的《保险法》显得力不从心。我国《保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此处只是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受益人,却对财产保险合同中是否可以存在受益人未作规定。正是这一缺位,导致人们对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效力颇有争议,各地法院在审理“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案件”时结果也相左。我国《保险法》现有的缺位规定使得处于私法领域中原本自由的人们变得不安起来,基于这样的考虑,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在立法上设置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并对其具体的权利义务加以明确规定。

  二、设立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的学理基础

  传统的保险法理论认为人身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以人身为保险标的,如果不设立保险受益人则可能会出现无人受领保险金的情形,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情形出现,各国立法上都设置了人身保险受益人。同样,我们亦会发现财产保险中也有可能出现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形,为什么我们的立法单就人身保险中的此种情形作了立法补救呢?

  (一)受益人的概念和功能

  1.受益人的概念:由上引我国《保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可知受益人可以是如下三类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上述两类人所指定的人(第三人);许多发达国家的立法例以及许多学者都认为受益人是根据保险合同享有保险补偿金请求权的人。所以受益人实际上指的就是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可以请求保险公司给付补偿金的人。我们还要注意到一点,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第三人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身就是受益人,在此种情况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身份是双重的,而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第三人在身份上则不具多重性,即他不具备保险合同上的其他身份。为了区别两种不同身份受益人,我们将受益人分为广义的受益人和狭义的受益人,狭义受益人即为第三人,而广义受益人则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狭义受益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就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实际上就是受益权),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广义的受益人是广泛存在于保险合同中的,当然包括财产保险合同,所以本文所探讨的受益人只是在学界有争议的即狭义概念上的受益人。

  2.设置受益人的功能:自海上贸易逐渐发展以来,商业繁荣的背后有着令人担忧的风险。在此背景下,保险这一“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经济制度”就应运而生了。不妨这样说,保险制度是一种消极的保值投资,这种投资是为了消化在商业往来中出现的风险。设置受益人就是为了使在危险发生时有人可获得补偿从而达到保值的原初目的。传统的保险理论认为“谁投保,谁受损,谁获偿”,这是机械地把保险的功能与特定的人相联系,而忽视了保险制度的投资保值功能,因而是有局限性的。在一份保险中,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主体并非是唯一的,如果简单地将损失补偿原则很狭隘地理解为“谁受损,谁获偿”,则将导致受益人被限定在被保险人之上的错误。通过上面的论述,笔者认为设置受益人只是为了损失得到补偿,实现保险分担风险、投资保值的价值。

  (二)受益权的性质和基础

  1.受益权的性质:受益权指的是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可以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补偿金的权利。由此定义观之,受益权实质上是财产权,因为受益权是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财产权较之于人身权的显著特点是具有相对性和可让与性。此般特点决定了受益人的选择对象可以相对宽泛,而非局限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中。理论界对于受益权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三种解释:

  (1)双合同理论,认为存在受益人的合同实质上为两个合同,其一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投保人有一个(受偿)期待权,一旦权利得以实现,即成立第二个合同,将此权利转让给受益人;

  (2)双方意图理论,认为受益人享有受益权是基于保险合同双方(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主观意图;

  (3)法律创设理论,认为法律认可受益人享有受益权。

  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上述三种解释都有内在的缺陷。解释(1)无法解决受益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欠缺问题,且第二个合同的成立有主观强加之嫌。解释(2)的认识与《保险法》中“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规定不符。而解释(3)则根本避而不答。在传统的合同理论中,相对性是合同的一个明显的特征,即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只是存在于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但是随着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出现,传统理论受到了挑战,因为该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却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存在受益人的保险合同其实就是一个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在此类合同中,受益人并不直接参与到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去,且受益人只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而与受益人的意思无关;另一方面在受益人的变更过程中亦不需要保险人同意,保险人只是对这一变更作备案而已,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受益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单方意志为第三人所创设的财产权。

  2.受益权的学理基础:第一,意思自治原则。对于作为财产权之一种的受益权,具体由谁享有则是一个可基于权利原初享有者的意思自由而得以处分的结果。很显然这样的一种自由处分非但没有引发道德上的危机,亦充分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所以立法上根本没有必要对受益人的范围作禁止性规定。前引案例二中,被告的理由是能够成立的,既然原告与被告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约定了银行为受益人,对于这样的自由意思表示,原告事后却不承认,显然是不诚信的表现。第二,商业交往中的安全与效率理论。对于不确定的危险,当事人希望通过参加保险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仍可保有保险标的的原有价值,这样就能够确保商业交往中的安全与效率。在财产保险中,债权人希望成为债务人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这样的做法正是债权人希望最大限度地规避商业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因而是符合保险法的宗旨的。虽然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已存在债的担保等制度,但这些制度的前提是债务人的财产是要完好存在的,一旦债务人的财产灭失,这些制度就失去了其被创设的意义。在此种场合下指定债权人为受益人无疑是更好的保护了债权人的权利,也是对交易安全的一种保护。在前引案例一中,原告王某实际占有保险标的物,由其行使受益权更为合理,也更能体现经济性、高效性的要求。受益权是一种纯获益权,不以负担债务为己任,因此难免会被质疑以第三人为受益人是否有转移资产、逃避债务。这种担忧其实是多余的,保险具有射幸性质,对一个不曾确定的财产权利的转移的行为加上这样的嫌疑是莫须有的,另外,受益人的指定也决非是毫无限制的,必定要受到特定情形的制约。

  三、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制度的具体建构

  对于作为财产保险合同标的之一的财产,我们主要是为了实现其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因此保险法传统的理论只认可财产的所有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是有其合理的基础。也正如我在前一部分所论及的,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在现实生活中又有存在的必要,因此我国《保险法》在以后修订时设置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是必要和可行的。虽然我们认为设立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有着现实的需要和理论的基础,但是同时也要注意到设置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也会带来一些弊端。例如在车贷险中银行作为受益人,当保险标的(车辆)出现轻微损坏时由银行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此时我们会发现这样的结论是很难让人接受的,银行希望成为受益人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贷出款项能够及时、安全收回,而在上述情形中车辆只是轻微损坏,根本不至于损害到银行的债权的实现,但是对于车辆的所有人而言这样的损坏却可能是致命的。如果在此种情形下还允许银行成为受益人显然有违公平和效率的要求。所以我们认为在建构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时候不能单纯地照搬现行《保险法》中有关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规定,而是有所限制的。从上引的案例以及司法实务中的现状,我们认为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主要存在如下两类合同中:第一类合同,即以保险标的灭失为保险事故的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灭失所带来的损失往往比较大,此时就极有可能造成保险标的的所有人无力偿还债务从而危害债权人的利益。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允许保险标的所有人指定其债权人为受益人。至于排除财产轻微损害状况的,这主要是因为轻微损害所造成的损失比较小,由所有人本身请求给付更利于损失得到弥补。此类合同的各方面特征都与人身保险合同有着相似之处,因此在受益人指定、变更以及收益权丧失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可以参照人身保险合同对受益人的相关规定。第二类合同,即符合保险标的占有人与所有人分离的情形的合同。在资源有限的现实社会中,我们已经深刻认识到物尽其用的重要性,我们要求物之占有人积极使用该物。在物之所有人和占有人分离的情形下,现行《保险法》只是规定所有人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显然这对于物的实际占有人来说这是不合理的。为了调动财产之占有人的积极性,也为了让财产得到更加充分的利用,我们认为在此类合同中设立受益人也是必要且合理的。基于这样的制度设计理念,我们认为此类合同对于受益人的规定应该不同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规定。首先,在受益人的指定方面,应当只允许投保人(财产的实际占有人)指定,且不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其次,在受益人的变更方面,根据谁指定谁变更的原则,仍旧是将此权利赋予投保人。最后,关于受益人的其他方面的规定则可以参照人身保险合同对受益人的规定。

  四、结语

  通过以上的论证,笔者认为在特定的财产保险合同中设立受益人是切合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的。而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的缺位规定,不仅落后于世界立法之趋势,更为重要的是这样的缺位给审判实务带来了诸多的不便,各地出现的不同判例使得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受到了挑战。每一法律制度的创设都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和理论指导,目前的社会现状已表明“谁投保,谁受损,谁获偿”的传统理论已经不能适应了,所以我们应该对原有的理论加以扩大的解释、并创设新的制度以契合当今社会的现实需要。设立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是符合现代法治和实践的要求的,同时也是对保险合同受益人制度的完善和补充。

财产保险论文12

  近年来,随着保险行业的高速增长和不断加剧的竞争,财产保险公司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内外经营形势,对财务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财务管理作为一种重要的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工具,在公司战略计划制定、执行、监控、管理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是保险公司实现既定目标,不断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因此,强化财务管理,规避财务风险对于保险公司显得尤为重要。

  一、当前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具体表现形式

  1.偿付能力不足。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经济补偿能力。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主要有资产结构、经营管理、经营稳健性、盈利能力、业务质量等方面。随着财险公司业务的快速增长,部分保险公司由于经营粗放、业务结构不合理等原因,出现了连年亏损,未能建立起资本增长机制,最终导致偿付能力持续下降。

  2.费率厘定不合理导致保费充足率不高。

  随着国内保险行业的激烈竞争,为了赢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大部分财险公司执行保费费率标准缺乏刚性管控,采用低层次价格战的恶性竞争方式,或错误地采取“高手续费、高返还”等承保优惠,大大地降低了保费充足率,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公司的未来偿付能力水平,从而引发财务风险。

  3.应收保费过高导致资金回收风险较大。

  财险公司为抢占市场,获取保费,有时会采取延迟或分期收费、业务员代刷代垫保费或接受远期承兑票据等承保优惠,从而导致公司产生了大量的应收保费。如果客户的信用良好,能够按约定期限缴费则不会出现坏账风险;但如果公司催收措施不到位,造成保费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部收回,或者客户财务状况出现问题不能如期缴纳,则极易形成坏账,从而导致公司出现资金回收风险、现金流入不足、投资收益降低,甚至造成偿付能力不足的财务风险。

  4.理赔管控不当导致赔付成本居高不下。

  伴随保险市场的竞争形势呈现白热化状态,财险公司在理赔方面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主要表现在:为巩固在市场占有的份额,财险公司通常在处理理赔案件时,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赔款采取酌情赔偿或人情赔偿,理赔水分较多;一部分保险业务员或代理人法律意识淡薄,理赔流程距离专业化管理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赔付支出作为公司最高的'经营成本,若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也将造成偿付能力不足的财务风险。

  二、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控的相关措施

  1.提高偿付能力。

  一是改变财险公司急于追求保费规模、维持或扩大市场份额等粗放式发展模式,而应稳定、持续地发展。二是提高财险公司的产品结构和盈利能力。三是监管部门应统一偿付能力指标的统计口径,目前能够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数据较少,统一偿付能力指标对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建设有很大帮助,能够帮助公司保持新体制下的竞争力。总之,提高偿付能力既是保证财险公司安全稳定和持续经营的需要,更能够帮助被保险人监督管理财险公司,维护投保人的根本利益。

  2.资产负债匹配控制。

  资产负债匹配控制是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资产负债管理中必须遵循总量平衡、结构对称、偿还期对称、计量基础一致性等原则。

  2.1总量平衡。在资产负债管理的过程中必须保持资产和负债在总量上的相对平衡,即要求资产总量和现金流入的时间能满足负债总量和支付期限的需要,以达到化解风险和提高收益的目的。

  2.2结构对称。结构对称既体现在总体负债和资产的期限对账,还体现在资产的配置与业务类型的对称,传统型财产保险产品和投资型保险产品需分别确定投资品种和期限。

  2.3偿还期对称。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利用精算技术分析负债的期限及金额,合理安排投资品种和期限,动态地做到资产和负债偿还期对称。

  2.4计量基础一致。财产保险公司在进行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前,需要将计量原则统一为公允价值计量法,以保证参与资产负债管理的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价基础一致,在真实反映公司实际价值的同时防止会计错配,有利于长期经济价值目标的实现。

  2.5充分考虑偿债能力对资产负债管理的约束。在资产负债管理过程中,财险公司需要充分考虑自身偿付能力的高低。在偿付能力充足率高时,可配置认可比例低的资产,以追求更高的投资收益;在偿付能力充足率低时,应配置认可比例高的资产,以尽可能提高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使偿付能力满足监管要求。

  3.加强应收保费管控。

  财险公司应坚持“促发展、保效益、防风险”的经营思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坚持“见费出单”管理制度,提高实收保费率。

  3.1理顺管理流程。应收保费涉及财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体现了公司整体的业务管理水平。在如今流程管理大模式下,应收保费管理应体现流程分工的要求,做到各流程环节各负其责。一是对各险种应收保费发展情况进行密切监控,建立应收保费资金占用补偿机制,统一监控指标体系,制定坏账准备管理办法及数据清理、核销规则;二是由销售管理部门从展业源头控制应收保费的产生,及时把握大客户的资信情况,制定对拖欠保费客户的催收办法,对分支公司赊销、分期等营销行为加以规范约束;三是监审部门要对清理核销的数据进行事后审查。

  3.2推行“见费出单”制度。从收费和出单两个基础环节入手,全面推行各项业务“见费出单”制度。财险公司首先要做大量宣导工作,此外,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发应用程序对不符合“见费出单”制度的业务无法出单,确保在操作上的硬授权,同时加强单证管理工作。

  3.3落实责任。在日常工作中,保险公司应加强内控管理,把应收保费管理贯穿于营销、承保、财务、理赔、信息技术等各个环节,明确应收保费产生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在应收保费催收责任及奖惩方面,出台应收保费资金占用费征收制度、应收保费催收奖励办法以及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谁签单谁负责,实行终身催收责任制。

  3.4严格考核。一是加大对应收保费的考核力度。考核实收保费,费用及薪酬分配以实收保费为基础。二是在严格应收保费坏账准备提取标准的同时,根据扣除坏账准备后应收保费月平均净额,核定征收率逐月计算资金占用费。

  3.5建立数据监测系统,完善预警机制。推进数据质量建设工程,建立数据库管理体系,清理垃圾数据,掌握可收回比例,准确、及时向各分支机构发布各险种应收保费余额、应收保费率、账龄结构、销售渠道、发生原因等,提示各承保公司加强应收保费管理,努力降低应收保费比例,逐步完善预警机制。

  4.理赔环节风险控制。

  财险公司理赔风险的变化直接影响公司的持续稳健经营,因此,应对理赔风险进行全面分析预测,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具体成本管控措施如下:

  4.1制定以效益为核心的理赔质量考核指标体系。

  4.2提升车险定价能力。要做到坚守价格底线绝不突破;坚持送修资源的集中掌控,防止盲目向4S店送修;坚持差异化定价,实行配件价格、工时费标准的差异化联动配置;加强系统刚性管控,杜绝价格套用行为。

  4.3持续加强人伤案件管理。贯彻落实“提前介入、全程跟踪、主动调解、专业审核”的专业化、一体化人伤管理模式,做到“三必须,一转变”;制定人伤理赔案件调解指引,推动人伤自主调解和小额人伤迅速处理;实施差异化分级授权管理。

  4.4持续加强非车险理赔管理。推进非车非农专业化集中管理,实行大案全流程控制;推广“手机查勘并快速传输照片,后台集中理算”,实现农险理算集中。

  4.5持续开展理赔稽查、追偿工作。重点针对修理厂、代理人开展保险欺诈打击。

  5.加强财务管理。

  财险公司应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梳理,以下三方面需要重点关注:

  5.1加强财会工作内部管控。财险公司应加强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会计核算及财务报告流程和制度、财务质检监督机制、财务人员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责任准备金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培训制度等。

  5.2加强收付管理。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规范业务收付操作流程,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保费收取,规范控制赔付、费用及手续费支付,做到收付费岗位与业务处理岗位不相容职务分离,做好投保人、被保险人或指定收益人以及实际领款人的身份核对工作,确保收付费主体资格的真实性。其次,要建立健全业务收付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收付管理流程和岗位职责,防范资金管理风险。通过加强收付管理,杜绝财险公司虚构或虚增保险标的进行虚假承保、系统外出单、阴阳单、跨年度拆分保单、虚挂应收保费、虚假批退、虚假理赔、已收到的保费资金未全额入账、违规冲销真实的应收保费用以清理应收保费以及支付手续费、折扣、账外赔款或净保费结算等问题导致应收保费等现象。

  5.3加强财会行为合规性。财险公司应定期自查会计核算、资金管理、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各项日常财会工作是否符合《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相关要求。在会计核算方面,检查是否存在错用会计科目,未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等。在资金管理方面,自查银行账户管理、资金收付、岗位设置等。在资产管理方面,检查是否通过隐匿固定资产、损余物资以及经济实体等手段,形成账外资产;在预算管理方面,预算目标是否合理;是否按照险种、产品、销售渠道、费用性质等因素编制各项费用预算;预算偏差是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是否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控。综上所述,财产保险公司公司只有不断加强财务风险管理与控制,才能有效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规避各种难以控制或预料的财务风险对公司的冲击和影响。

财产保险论文13

  【摘要】发展非车险业务有利于优化业务结构,实现稳健经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有利于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有利于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和企业形象。

  【关键词】财产保险 非车险业务 经营策略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多,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大力发展效益较好的非车险业务,提高其在总体业务中的占比,正越来越引起财产保险公司的高度关注与重视。针对机动车辆保险在财产险市场上市场占比最大、各家公司争夺最为激烈、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其利润贡献度与其保费占比严重不匹配的状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浙江分公司)积极调整业务结构,通过发展非车险业务,调整车险业务在整个财产险总体业务中的比例;主动细分市场,降低车险业务中高风险、低效益业务品种比例,提高优质业务、效益好客户占比。可见,加快发展非车险业务、提高非车险业务在整个财产险总体业务中的比重,将是今后公司业务发展的一项战略性举措。

  一、发展非车险业务的战略意义

  1.有利于优化业务结构,实现稳健经营。通过大力发展非车险业务,提高非车险业务在总体业务中的占比,才能实现公司的稳健经营,才能分散经营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

  2.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作为商业保险公司,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保险资本的必然要求。要实现利润最大化,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就要在做大保险业务规模的同时降低经营成本。在实现利润目标要求之内的、相对优化的状态,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一方面通过优化车险业务自身结构、注重承保质量和强化理赔管理等措施来降低车险赔付率,另一方面积极发展赔付率低的非车险业务,实现更大的规模效益。

  3.有利于拓展保险领域和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人们风险意识的提高,保险作为一种经济保障制度,在保障经济、促进改革、稳定社会、造福人民方面发挥了重要功能。

  随着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保险已逐渐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现代保险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中发挥功能的不断延伸,保险具有保障、资金融通、社会管理等三大功能也得到了空前的发挥。只有通过加快发展非车险业务,才能进一步拓展保险领域,发挥好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4.有利于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和企业形象。保险服务必须适应市场需求,而市场永远是变化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人们逐渐将保险作为生产(生活)必要消费和家庭理财的重要方式来看待。因此,丰富保险品种,扩大服务领域显得非常重要和迫切。根据生产、流通、消费领域的不同特点,针对企业、居民、社会群众的不同需求,开发推广新险种,以开发促进服务领域的延伸和服务水平的提升。

  通过险种的不断创新,使得其他公司难以模仿,逐步形成自己的个性品牌,提高企业的知名度,通过服务领域的不断扩大来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合作,扩大企业的社会影响,才能赢得更多的保户和更大的市场,更好地促进业务发展。

  二、发展非车险业务的策略选择

  1.树立发展非车险业务信心,提高公司效益的经营理念。良好的经营效益是公司不断发展壮大的基石,也是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主要来源于承保利润和投资收入两个方面。通过大力发展非车险业务,确保承保利润的完成。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先进的理念带来生机与活力,落后或陈旧的理念导致公司的沉寂与衰退。只有认识到了效益性险种的发展对公司整体经营目标的重要性,才能从思想意识上树立发展非车险就是增加公司效益的理念,才会坚定发展非车险业务的信心。

  2.完善考核机制,增强发展非车险业务的动力与压力。加大考核力度,落实目标责任制是保证非车险业务发展的重要手段。一是改革考核办法。将以往考核以总保费和利润指标为主,改变为不仅要考核总保费和利润指标,而且要考核分险种指标,同时还要考核车险业务和非车险业务在总体业务中的占比。二是明确责任。应设置专门的非车险业务营销机构,负责对本辖区非车险业务发展的指导与管理,业务量较大的基层展业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应设置专门的机构,并指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该业务的拓展与管理工作。通过签订目标责任状形式,层层落实非车险业务发展目标,落实责任人,将非车险业务的发展与经营责任结合起来。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对不能按期完成考核指标的追究经营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三是实施奖惩。将非车险业务的.发展状况与工资奖金发放挂起钩来,与全公司的福利待遇挂起钩来。通过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来推动非车险业务的发展,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

  3.采取灵活的营销策略,确保非车险业务持续快速增长。传统单一的营销手段已经不适应目前市场的发展变化,要适应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新形势,必须不断创新营销手段,细分市场,采用多元化销售方式。在市场细化的基础上,区分不同客户群,针对不同客户,采取不同营销策略,以期达到最佳效果。第一,采取直接上门展业和依靠行政推动相结合的方式,拓宽新型保险业务的发展渠道。一方面,对于风险意识较强,经济状况较好的单位,可采取直接上门的展业方式,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特点,为化解其经营风险而设计投保建议书,送交法人代表供其决策参考;另一方面,对于群体业务和政策性业务,可依靠行政推动的方式。从维护公共利益,消费者利益以及社会安定等不同要求出发,通过行政推动促进相关险种的发展。第二,发挥兼业代理、专职代理和个人代理人的作用。通过完善的代理网络来推动各类非车险业务的快速发展。

  4.建立和完善业务培训体系,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非车险业务发展滞后的一个原因就是部分展业人员对非车险条款的不熟悉、不了解,想做业务而又苦于不懂业务知识。要克服这种情况,提高非车险业务规模,就必须建立和完善业务培训体系,对广大展业人员进行系统的、有针对性的培训,使大家充分了解条款知识,提高展业能力,调动业务人员发展非车险业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5.实行倾斜政策,加大对发展非车险业务的政策支持力度。经济杠杆是市场经济形式下配置资源的最有效方式。用规模效益、费用政策来提高展业人员发展非车险的积极性,不失为一个可以尽快凑效的办法。在合理的范围内对手续费和营业费用进行适当的调剂,适当加大对非车险业务的倾斜力度,降低车险的费用,体现出效益原则,以此来引导、刺激广大展业人员发展非车险的积极性,提高非车险业务发展规模。

  三、公司财产保险经营中非车险业务的发展

  1.理清思路,抓住重点,把握方向,调整结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成立于1994年,浙江分公司机构设置完备,管理经验丰富,一直以稳健的经营、规范的管理和良好的声誉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具有优秀的服务品牌和市场口碑。公司秉承“诚信天下,稳健经营,追求卓越”的企业核心价值观和“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理念,积极改革创新,坚持稳健发展,完善全面管理,吸引和培养了一大批专业素质高、敬业精神强的保险人才。随着公司业务的增长,大力发展车险业务。为改善经营现状,通过对前期整体经营情况的分析,我们充分认识到了大力发展非车险业务是实现公司扭亏增盈的重要途径。制定详细的非车险发展计划,由总经理带头开发非车险渠道,相关负责人与其分管渠道进行对接,一对一的开展工作,对渠道进行拓展和维护,全面调整优化险种结构。

  2.重视人才,加强管理,悉心培养一支团结稳定的展业队伍。一方面,制定定时召开早会及定期召开周例会的规定。加强各部门间的交流与合作,还为各部门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氛围,也建立了一支团结协作、勇于创新、懂管理、善经营的管理队伍。另一方面,公司业务的发展仅依靠代理人是不够的,一旦销售政策变化或销售费用跟不上,个人代理人就会流失。为此,浙江分公司坚持在为非车险业务岗位选拔和引进人才时,对外招收专业对口的大学生,内部坚持开展非车险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以老带新,以相互交流的方法培养新人,并通过实战提高展业团队的协作和竞争力。为确保团队的稳定性,浙江分公司还为业务团队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医疗、养老等手续,有效解决了员工的后顾之忧。

  3.创新思维,开拓渠道,逐步建立自身非车险销售模式,全面推进非车险业务加速发展。浙江分公司十分注重加强渠道建设,拓展非车险业务销售网络。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广泛挖掘渠道,要求各业务部门对已有的业务渠道密切关注,加强维护,并进一步挖掘现有渠道潜力。同时,广泛建立新的非车险业务渠道,特别是银行渠道,因为银行是所有民营企业和私有财产的储存地和中转地,通过银行做财产保险不仅可以先行于他人一步,还能更广阔的了解市场信息和市场动态,从而更有利于调整自我结构,持续占据有利位置。浙江分公司另一个主要的非车险渠道业务是医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险主要经过风险评估,选定一些医院作为主攻突破口进行重点突破。公司在业务拓展的同时也加强对风险的评估,做到防范于未然。而面对一些优质业务,主要依托一些重点项目的信息资料,从而进一步拓展了意外险业务。

  在拓展非车险业务中,浙江分公司还集中优势力量争取一些大项目。集中力量,积极公关,并精心制作投标书,通过大量细致的工作和不懈的努力,排除各种阻碍,最后中标。与此同时,浙江分公司狠抓优质中小型非车险业务,加大承保量,为浙江分公司整体非车险业务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四、加强沟通,增强服务。

  不断扩大非车险保费规模在拓展非车险业务的同时,浙江分公司注重为客户提供多项优质服务,并加大对业务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大力发展非车险,强化管理,拓宽渠道,浙江分公司公司不断成长,走上了一条良性发展的道路。

  此外,为了不断巩固老客户,培养老客户对公司的忠诚度,适当借鉴车险业务发展中续保时的无赔款优待政策,使老客户从心理上得到平衡(因为非车险业务中的大多数险种均属效益性险种,赔付率很低的,连续几年投保都没有赔案发生,客户会觉得不平衡,因此投保的积极性会大大降低),这样一来,既维护了老客户,又降低了业务人员的续保难度,对非车险业务发展必定会有较好的促进作用。

  实践证明,公司的经营思路是正确的。渠道开发是浙江分公司非车险做大的主要途径,通过公司业务、渠道业务、代理人销售相结合的营销模式,浙江分公司的非车险业务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也让浙江分公司险种结构得到不断优化,赔付率不断降低,效益节节攀升。

财产保险论文14

  [摘要]目前营口市中小企业财产保险参保率较低,企业管理者风险保障意识薄弱,中小企业经营中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风险。中小企业在参保财产保险中存在参保率低、扩散潜力大、存在多选现象、行业普遍不参保等问题,其原因主要包括中小企业缴费负担较重、财产保险缴费方式不合理、企业参加财产保险的监管、激励机制不健全等,并针对以上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营口市中小企业财产保险参保现状

  (一)被调查企业和职工基本情况

  由于营口市拥有营口港作为依托,又是第四批被国家纳入经济自由贸易实验区的城市,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很多中小企业发展迅速,其中大部分为创新型商业中小企业。这类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相比有着很多优势,比如在研发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创新工艺、适应市场变革等方面优势突出,而且其创新型产品能够在短时间内投放市场,并获得相应的利润。然而与外资企业和大型企业相比,中小型企业经济实力相对薄弱,管理体制不够完善,经营风险较大,生存周期较短。这些中小企业的创办人往往都是从大型企业分离出来的科技型人才,雇佣的职工往往是初级就业者,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管理矛盾,这将导致企业人员不稳定、流动率过大等问题,从而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带来隐患。

  (二)对财产保险政策了解情况

  财产保险是20世纪80年代初才恢复国内业务经营的,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逐渐被人们所熟知,而所谓的企业财产保险是指以投保人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和物资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保险标的的存放地点相对固定且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目前我国中小企业配置财产保险产品作为风险保障手段尚处于摸索阶段,与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滞后很多。相关部门缺少对中小企业进行风险防范的宣传和指导。导致大众认知程度不高,使得财产保险投保意识没有被及时普及。

  (三)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情况

  截至20xx年初,营口市拥有59748家企业,29家保险公司,其中财产保险公司15家,人寿保险公司14家。商业保险参保率达56%,然而财产保险参保率却达到10%。虽然目前中小企业已经成为营口市的重要经济支柱,但大多中小企业资金实力不足,缺乏购买企业财产保险的能力,而且大部分中小企业管理者都是依靠“经验主义”管理企业,过分高估企业自保能力,低估不确定风险因素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导致企业参加财产保险的比率过低,而且中小企业内部缺少熟知风险管理技术的专业人士,以至于中小企业对财产保险重视度不高,也成为参保企业数量少的原因。

  二、营口市中小企业参保财产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参保率不高,扩散潜力较大

  中小企业在风险管理方面能力不足,通常无法通过建立保障基金来与不确定风险因素进行对抗,而此时财产保险作为一种可以规避风险的工具为企业带来了保障。随着营口市成为辽宁自由贸易实验区的一员,大量外资企业进入营口市场,截至20xx年11月,营口市拥有68847家企业,总体参保率不足10%,具体分摊到中小企业会更少。尽管企业财产保险在营口市场内拥有着如此之大的需求量,但实际参保企业数量很低,这使得财产保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安定等方面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和扩散潜力。

  (二)企业财产保险存在多选择现象

  财产保险作为商业保险公司众多商业保险中的一种,至今还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由于营口市内的中小企业数量众多,涉及多个行业,商业保险公司现行产品已无法满足中小企业多元化的要求,不同的行业、不同的规模、不同的贸易环境都有着不同的潜在风险,市场上商业保险公司众多,为了更好地规避风险,中小企业往往选择多个商业保险公司,导致企业财产保险存在多选现象。

  (三)行业普遍不参保问题突出

  大部分中小企业从事批发零售业和服务业,这些中小企业往往在人员规模、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上都相对较小,而且都是以赚钱为目的,对于财产保险观念淡薄,更有甚者连财产保险这种保险方式都不知道,更不要说其价格和功能了,并且行业内部缺乏统一管理,购买财产保险在行业内部没有形成强制性,相关管理部门缺乏对财产保险的宣传和指导,没有政府政策的扶持,这些保险产品很难充当社会管理工具,企业往往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将资金投入到有政府支持的项目中,这样使得很多行业普遍不会参加财产保险。

  三、制约营口市中小企业参保的原因

  (一)中小企业缴费负担较重

  1.存在经济下行压力大量外资企业涌入营口市场,导致当地市场经济竞争激烈。近几年来国家整体经济形势不容乐观,虽然营口市拥有营口港和自由贸易区作为经济支柱,但经济下行压力下,营口经济也受到了很大影响。再加上部分利润被外资企业分走,导致当地中小企业利润变低,在这种激烈的竞争坏境下,中小企业的负担变得更重,很多中小企业都游走于破产的边缘。2.缴费压力大经济和市场形势不容乐观,又受到外资企业双重冲击,很多中小企业毛利润降低,从而企业整体利润降低,而其他成本费用不变,如人工成本、企业税费等,导致中小企业可利用资金减少、负担加重,从而没有能力去购买企业财产保险。

  (二)财产保险缴费方式不合理

  1.缴费方式单一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企业财产保险无法满足中小企业多元化的需求,导致供求关系不平衡,财产保险营销方式过于死板,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而且很多企业管理者原本就对企业财产保险存在偏见,而保险公司又对中小企业参保条件要求严格,导致企业财产保险售成率一直很低,再加上得不到销售人员的重视,最终使得企业财产保险在商业保险公司不能变成主营业务,周而复始形成恶性循环,最后使得企业财产保险种类和缴费方式单一,不能满足现如今企业多元化的需求。2.缺少法律规范企业财产保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销售的,不是国家强制购买的保险,所以缺乏相关的法律规范。与社会保险相比,企业财产保险还没被大众所熟知。虽然营口市十分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但由于政府对中小企业参加商业保险的扶持和监管不到位,导致很多中小企业管理者对企业财产保险缺乏相关的关注和认识,从而导致参保率过低。

  (三)企业参加财产保险的监管、激励机制不健全

  很多中小企业管理者风险意识不强,并且存在侥幸心理,为了节省人工成本,企业内部往往不会设置相关的监管部门,并且缺乏专业人士管控调节,再加上外部监督力度不够,很多中小企业为了实现当期利润最大化,尽可能地压缩成本,他们往往选择不足额的投保方式,从而增加了企业人为的风险,难以转嫁出去。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普遍存在账套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经营模式不完整、风险意识薄弱、理赔成本高等问题。再加上缺少外部机构的鼓励和宣传,导致很多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同样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原本就对企业财产保险的作用和种类功能缺乏认识,再加上缺少鼓励政策,导致企业在盈利不佳时就会减少相关成本支出,这就很容易压缩保险成本。

  四、提升营口市中小企业参保率的对策建议

  (一)实施指定区域财产保险

  “扩大工程”营口市可以利用财政税收工具来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对参加财产保险的中小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利用营口港和自由贸易区的优势,对于有发展潜力的进出口中小企业,在投保上给予更多的减免优惠政策,通过加大减税力度,扶持当地中小企业,使其能够迅速成长起来,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对于参加企业财产保险的中小企业,可以对其出口业务给予相应优惠政策;营口市政府可以利用自由贸易区这一优势,聘请海外人才对中小企业进行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在学习先进技术的同时又可以节省中小企业人工费用。减轻企业费用负担从而鼓励中小企业进行财产参保,将不确定性风险转嫁,从而实现从小企业到大企业的成功转型。

  (二)提高企业财产保险缴费能力

  相关部门应组织中小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让其了解财产保险可以在企业遇到不可预测的风险时提供一份保障,企业可以通过较低的资本投入,将企业遇到保险范围内的风险进行转嫁,从而提升企业缴纳财产保险的积极性。商业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加大财产保险的灵活性,针对不同中小企业需求制定专属的财产保险产品,并通过政府相关政策扶持,给予参保企业不同程度的优惠与扩展服务,降低投保成本,使参保的'中小企业在得到实惠的同时也提高其财产保险的缴费能力。

  (三)强化保险服务

  近年来我国通过试点方式对财产保险进行了推动,营口市可以借鉴其他试点城市的经验,给予商业保险公司和中小企业一些政策扶持,通过出台鼓励供求双方参保非强制购买性政策来推动企业财产保险的发展。既可以针对一些特定的行业、参保对象、保险种类等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也可以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对财产保险进行宣传和促销并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还可以对购买指定保险的中小企业进行一定的保险补贴。利用相关政策来鼓励保险市场的发展,不仅降低了供求双方的交易成本,激发了市场间的良性竞争,而且使商业保险公司降低了业务展开成本,提升了利润空间,从而可以更有动力提高宣传力度,使得中小企业管理者真正意识到财产保险是一种可以规避风险的理想选择,从而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规范参保行为

  中小企业应设置内部审查机构,对企业内部管理进行规范,健全财务和资产账务体系,规范企业参保行为。而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拓展中小企业财产保险业务,从而研究这些中小企业存在的经营风险,收集各行业的相关数据,建立中小企业风险数据,对于有不法经营行为的中小企业建立“黑名单”,从而规范参保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小企业已经成为重要的经济载体,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将面临优胜劣汰的市场选择,如何提升中小企业的生存能力并将潜在未知风险进行转嫁,对于中小企业管理者来说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中小企业管理者应不断学习吸取经验,开阔眼界,认识到企业财产保险的重要性。商业保险公司也应充分了解市场需求,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制适合的保险产品,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双赢。营口市应利用好营口港和自由贸易实验区的优势,为参保企业和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便利条件,促进中小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康意,杨泽云.我国中小企业财产保险发展研究[J].东方企业文化,20xx(9).

  [2]贾蕾.浅析我国中小企业财产保险市场现状及对策[J].金融保险,20xx(10).

  [3]卜松.谈谈中小企业财产保险面临的问题和发展路径[J].中国保险论坛,20xx(3).

  [4]黄传宙.浅析企业财产保险需求[J].经济论坛,20xx(4).

  [5]营口市财政局.关于营口市20xx年财政收入调研报告[R].

  [6]崔丽霞.浅析我国企业财产保险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J].黑龙江科技信息,20xx(1).

  [7]范玉瑶.浅谈我国企业财产保险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J].经贸实践,20xx(3):246.

  [8]武明宇.试论我国企业财产保险可持续发展[J].现代经济信息,20xx(24):63,65.

  [9]宋星蕾.对当前企业财产保险发展的一点看法[J].经营管理者,20xx(1):21.

  作者:张贺哲 单位: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财产保险论文15

  摘要:为了适应税制结构的优化、重复征税的消除、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不断完善,从20xx年我国开始正式实施“营改增”税收转型改革,但保险业由于具有特殊性,所以走在了“营改增”的最后。本文研究首先对财产保险公司之前的营业税进行了分析,然后分析了实行“营改增”带来的影响,最后给出了解决的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财产保险公司;影响;对策

  1引言

  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来说“营改增”的实施必然会为其带来重大的变化,自20xx年我国正式实施“营改增”税费改革之后各行各业已经实现了改革,那么保险业也在20xx年的时候迎来了“营改增”,所以本文对“营改增”给财产保险公司带来的影响以及应对的措施开展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2营业税下保险公司经营分析

  在我国,税收是实现财政收入最为重要的来源,另外税收政策也直接的决定着某个行业的发展,“营改增”之前保险公司的征收税种有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其中营业税是我国实行利改税之后的一个税费科目,其税费为5%。其征税范围包括保险公司所经营的所有保险业务,其中营业额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所获得的保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进行保险业务经营的机构或者是承担保险业务的境外机构,都属于征税的范围。但是细则当中还规定了境内保险机构所承担的出口货物保险是不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其计税是以保险业的.营业额作为依据的,按照有关规定,保险公司营业额涉及了下面几项内容:(1)初投保业务。收费初投保业务指的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的全部保险费用,这部分会按照投保人的缴纳的全额费用进行营业税的增收,但是不会再对分入保费进行二次营业税的增收。(2)已征收但是保费未收的处理方式。对于已经征收营业税的应收的保费,但是在财务核算的时候发现并未受益则应从营业额当中进行扣除,核算期限结束后若收回则应该将其并入到当期当中进行重新征税。从当前国家对保险公司的税费政策来看,有一些险种或者是业务是享受国家免征营业税的。主要有保险期在一年以上归还本金的人寿险、健康险、养老金保险,农牧保险、出口信用或者是货物保险、追偿款收入等。但实际上从当前财产保险公司营业税来看其存在着税基过高、优惠政策少的问题,这样的营业税制度对于保险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3实行“营改增”对财产保险公司带来的影响

  3.1对税负的影响

  保险业实行“营改增”的税率是6%,所以本文将按照6%的税率进行影响分析,若保险的现金流不变、手续费和佣金不进行进项的抵扣、其他险种的业务增值税按照6%征收。那么财产保险公司在不考虑国家给予的任何优惠政策的时候,则需要按照6%的进行凭票抵押,那么对其自身来说税负则出现了明显的降低现象,就是说“营改增”实施之后,作为财产保险公司来说则应该主动的进行进项税项目的调整,那么增值税的税负则会进一步下降,并且会明显的低于营业税。

  3.2对投保人的影响

  实施“营改增”之后保险合同当中的含税价格中的现金流是不变的,作为投保人则可以从所得的增值税发票用来进行销项税的抵扣,但是小规模的纳税人是没有办法进行抵扣的,所以实施“营改增”前后对其是无任何影响的。

  3.3对保险销售渠道的影响

  在实施“营改增”后能够促进机构代理人的进一步发展、能够有效地规范和促进会计核算,从而有效地提高保险销售和经营的管理水平。当前的营业税实际上非常有可能会造成财产险公司重复征税的现象,但是事实“营改增”则能够解决这一问题,所以会有效的促进保险业之间的渠道互动发展。

  3.4对保险理赔的影响

  车险是财产保险公司非常大的收入项,车辆在维修的时候只有通过修理厂或者是4S店修理才会获得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在很大程度上对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及实际税负产生影响。但是增值税的出现会带来理赔方式的改变,这对于保险公司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能够减少虚假案件的出现以及会计核算的规范化发展。

  4财产保险公司应对“营改增”的措施

  4.1保险合同的应对措施

  对保单定价是需要以大量的数据作为依据的,所以定价的时候必然会缺乏相关数据,所以笔者建议保险公司在实行“营改增”一段时间之后待条件成熟后对重新对保单进行定价。若原来保险合同中的价格和“营改增”之后的价格一致,那么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有利的,但是对投保人却有不同的影响,所以保险公司应该依据投保人的不同去重新进行定价。

  4.2销售渠道的应对措施

  因为“营改增”对各个保险销售渠道的影响是不同的,所以笔者建议采取差异化的应对政策,对于有利于财产保险公司自身发展或者是能够实现双方互利的销售渠道应该优先进行发展,对“营改增”中介人的影响要重点关注,做好合同定价工作,实施“营改增”之后手续费会下降,所以就会对机构代理人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应该适当地去提高手续费价格。

  4.3理赔应对措施

  首先,对当前的理赔业务进行全面梳理、对能够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内容进行分析、对转变理赔方式的效益及成本等进行评估、尽快地制定出最为合理的理赔方式、重新和修理厂进行理赔业务谈判的准备工作。其次,对进项税比例中赔付结构和模式进行提前分析,以应对可抵扣项的单独核算。

  5结语

  “营改增”对财产保险公司的承保、理赔等都会产生影响,但是总体上来看这些影响对于保险公司的发展都是有利的,所以在实施“营改增”之后保险公司必然需要一段的时间进行调整,但是长久来看必然会促进保险公司的更好发展。所以财产保险公司应该尽快地进行行业转变、进行产品结构调整、做好公司内部管理强化工作。

  参考文献

  [1]杜剑,赵子昂.金融保险业“营改增”面临的难题与路径选择[J].税收经济研究,20xx(5).

  [2]寿震坤.“营改增”背景下服务类企业财务管理探析[J].财会通讯,20xx(32).

  [3]宋炳霞,张咏梅.保险业“营改增”方案探讨与税率测算[J].财会通讯,20xx(4).

【财产保险论文】相关文章:

财产保险论文11-18

财产保险论文06-08

(优秀)财产保险论文06-09

财产保险论文(合集)06-10

财产保险论文15篇11-18

财产保险论文(15篇)11-18

财产保险论文15篇[精选]06-10

财产保险论文精选15篇06-11

财产保险对民生改善的作用论文07-03

财产保险论文15篇[热]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