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论文

时间:2024-06-11 16:41:53 保险 我要投稿

【通用】财产保险论文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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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财产保险论文15篇

财产保险论文1

  引言

  目前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非常复杂多变,迫切地需要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研究其面临的风险以及对风险的控制。保险公司对风险的认识与控制对公司的稳健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对我国经济造成了一定的冲击,而保险具有经济补偿、社会管理和资金融通三大功能,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也就愈加凸显了保险公司的风险与风险控制的重要性。自入世以来,我国的保险业面临着与国际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同时又面临着诸多风险,包括承保风险、理赔风险、筹资风险、投资风险和财务风险,这些风险阻碍着保险公司的发展影响了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因此,我国保险业必须提高对风险的识别及控制能力,提高警惕,构建合理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真正做到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利用风险。

  1财产保险公司的主要风险分析

  1.1承保风险的分析

  承保风险是指在投保过程中,核保人员对保险标的缺乏认知和评估而产生的风险。财产保险公司想要防范、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应当从源头抓起,减少不符合标准的承保业务。承保风险可以划分为:①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有欺诈的倾向投保人在财产保险合同生效后,故意发生财产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借此骗取保险公司赔偿。②被保险人具有心理风险。被保险人在成功投保后就会放松警惕心,如外出忘记锁门,开车不谨慎等等。③核保人员无法准确分别风险。核保人员对业务情况不够熟悉,而业务员试图获取承保佣金而故意隐瞒风险情况,或者核保人员素质不高,无法对风险进行准确的识别。④承保条件放宽或降低。出于提升公司销售额的目的,降低了业务承保条件,为被保险人的心理风险提供了温床。

  1.2理赔风险的分析

  理赔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对合同规定范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勘查核损以后对保险人进行赔偿的风险。理赔的基本流程为:报案—勘察—核损—结案—复核—审批—赔偿。理赔风险可以分为6类:①保险人为了自身利益逃避赔偿责任。保险人故意扭曲保险合同中的个别条款,如责任范围、赔偿金额等。②投保人未尽到及时告知的义务,导致保险公司作出错误决定。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间,保险标的发生了影响保险人决定继续或终止承保、提高保险费率的改变,但是投保人并未及时告知财产保险公司。③合理的求偿部分发生误解导致该赔偿未赔,由于种种不可预知的原因,保险人对求偿部分产生误解。④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及相关的注意义务没有尽到提醒的义务。⑤财产保险公司整体的风控意识不强。⑥保险公司缺乏法制观念,存在时间风险。在处理理赔案件中,保险人与客户发生法律纠纷,耗费时间长,为了公司的形象及声誉,即使不必承担保险责任,依旧对客户进行赔偿。

  1.3声誉风险的分析

  声誉风险是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等行为导致的负面评价的风险。财产保险公司声誉风险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义务。财产保险公司作为风险的承担者,当发生了财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时,财产保险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若不能履行,必定会对其声誉产生不利影响。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合同内容尽到说明提醒义务,反之,则会形成争议,导致保险公司声誉受损。声誉保险作为诸多风险的其中一种,具有风险的一般特征,如客观性、可测性、不确定性等特点,但是声誉风险还具有自己的一些特点。声誉保险具有相关性。保险公司面临的`多种风险,如财务风险、人力资源风险等等,这些风险均与声誉风险联系密切。声誉保险具有广泛性。由于保险经营的对象是风险,人们通常注重的是发生损失时是否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或给付,换言之,如果一家保险公司的声誉遭到质疑,很有可能会牵连其他保险公司甚至是整个保险行业。声誉风险具有复杂性。声誉风险与其他诸多风险息息相关,无法对其进行独立的研究分析,而且声誉是一种无形资产,无法衡量。

  2财产保险公司风险控制的主要对策

  2.1承保风险的控制对策

  承保是整个保险活动的第一步,关系着保险公司业务的质量,对承保风险进行正确的控制有助于增加公司收益,增强公司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而想要正确有效地控制承保风险就势必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承保管理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做好产品定价环节,细化风险选择,不断提升风险定价能力,确保保费充足,促进优质承保业务的发展,限制低质量亏损业务的发展,优化业务结构。

  (2)对客户的资信进行评级,评级达不到标准要求,不予分期付费,同时对客户的偿债能力进行评估,根据不同的等级制定不同的政策,实行差异化管理。

  (3)核保人员要注重承保风险控制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一定要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进行实地勘察,评定风险,防止业务员及客户道德风险的发生,保证承保政策的合理性。

  (4)加强承保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其有效性及执行力。一个健全有效的承包管理体系,不仅有助于提高效率、减少后期理赔争议,更有利于提高业务质量,加强承保风险掌控,促进公司盈利。由于市场的多变性,公司内外部环境也会相应的发生变化,因此,应该确保承包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不断更新,与时俱进,同时,更应该确保其执行力,切实落实相关管理政策。

  2.2理赔风险的控制对策

  理赔是保险业务的一个重要环节,理赔风险的控制关系到公司的切身利益。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健全有效的监管体系,在合理公开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合理规避理赔风险,减少成本支出。

  (1)需要明确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完善保险合同的内容,减少歧义语句的使用。由于保险合同是人为制定,难免出现各种各样的漏洞与歧义,例如,合同的相关条款缺失或者叙述模糊,使得保险责任不明,在理赔的时候容易造成纠纷。因此,需要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熟悉保险责任及范围,坚持诚信原则。

  (2)加强理赔人员的专业知识,定期培训宣导,提高理赔人员的专业技能。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保险产品越来越复杂多变,理赔风险也随之变化,理赔人员也应该与时俱进,熟悉业务及其相关条款,提高服务质量,合理规避控制理赔风险。同时,建立奖励惩罚机制,针对理赔人员不同的工作内容及岗位性质建立不同的奖惩标准,表彰奖励业绩优秀、能力卓著的员工,淘汰未能达到标准的员工,促使理赔人员积极向上,不断提高自身能力,为公司创造更多的价值。

  (3)完善核保流程及理赔操作流程,核保关系着保险公司是否给予理赔,因此,应该严格把关,确保核保流程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防范投保人虚假索赔,确保理赔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3声誉风险的控制对策

  声誉是一个公司生存的基础,良好的声誉能够为公司带来价值与利润。随着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公司逐渐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然而,由于保险公司的某些推销行为导致人们对于保险的认可率低,对保险公司的声誉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保险公司必须重视自身的声誉建设,控制声誉风险。

  (1)要对公司的声誉给予足够的重视,加强员工对于声誉风险的认知,将声誉管理加入到企业文化建设中去。一个良好的声誉形象就是公司最强有力的宣传,只有正确认识到这一风险,才能积极有效地进行声誉风险控制。

  (2)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的声誉建设,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提高知名度与认可度,从而有利于为公司带来更多的客户资源,抢占市场份额。

  (3)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管机制和奖惩机制,严格规范员工的行为,使得保险业务依照法律规定顺利开展,同时,也要对声誉进行督察,对于危害公司声誉风险的行为要严格监管,从根本上阻止声誉风险的事件的发生。

财产保险论文2

  一、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现状

  近年来,财产保险业的发展蒸蒸日上。以陕西省为例,20xx年省内24家财产保险公司原保费收入总计达到1,600,037.96万元,同比增长率为16.73%。但是,不能只看保费收入而评价公司,应该用经营绩效评价体系来判断公司经营水平。目前,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如下:

  (一)非财务指标较少。

  有些财产保险公司仍然对非财务指标不重视,认为只需财务指标就可以得出经营绩效,这一理解是片面的。经营绩效是一个公司的整体能力体现。它既需要财务方面的能力体现,也需要非财务方面的反映。非财务方面可以用非财务指标说明。非财务指标包含很多方面,本文关注的是产品开发与组织管理能力和市场能力的指标。产品开发和组织管理都需要人才,人才是公司发展的动力和推手,人才的储备和培养对于财产保险公司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这关系到公司未来的发展和命运。同时,人才也是公司产品开发与组织管理的中坚力量,所以公司人才储备方面的指标应受到重视。另一方面,市场能力是经营能力的核心,它很大程度上说明着公司目前的实力和影响着公司未来的发展。市场能力包含有市场开拓与市场保持及产品线长度等方面能力,它们应得到关注。

  (二)反映业务质量指标较少。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各个财产保险公司都急切地想扩大市场规模,赢得更多保费,使得市场份额进一步提升。有的保险公司将财务资源与保费规模相挂钩,导致小机构为了获取更多的费用资源,不断盲目地扩大保费规模,而忽视业务质量,致使赔付成本逐步攀升,公司盈利逐渐减少。如果长期下去,看似公司保费节节攀升,但忽略了赔付成本,实则是处于下降的。所以,应该重视反映业务质量的指标。

  (三)与费用相联系的指标较少。

  目前,各财产保险公司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费用高。纵观这些费用,有的费用是用在了业务发展上,例如日常展业费等。而有的费用却和业务的开展不相关,例如大量的激励费、耗材费等。这些费用没有直接用到创造价值的业务上,没有对公司的经营绩效的提升做贡献,不利于公司的经营和长期的发展。控制费用是目前财产保险公司都急需解决的事,因此与费用相联系的指标应受到重视。

  二、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设计原则

  构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它既是标杆,也是目标。本文在构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时,指标较多。所以这些指标必须遵循一定的设计原则。这些原则能更好地促进经营绩效的评价。主要包含以下五项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是指在构建评价体系时,应该保证指标的选取过程是具有科学性的,是符合经营绩效相关理论的。首先,要大量阅读文献。需参考相关文献,以文献为基础;其次,要结合财产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考虑到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做到有的放矢;最后,体系中所选取的指标,必须要既能很好地反映经营绩效,又符合科学性原则,而不能与经营绩效脱离了关系。

  (二)关键性原则。

  关键性原则要求选取的指标应该是评价体系中的关键性指标。即最能准确客观地体现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指标有很多,没有办法做到面面俱到,不能把每一个指标都选取,只能选择最能够代表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指标。必须要在工作量和选取的指标具有代表性、客观性方面仔细权衡,使得选取的指标既能客观反映公司的经营绩效,又具有可操作性。

  (三)兼顾财务和非财务指标原则。

  以前,财产保险公司在评价经营绩效时,都只注重财务指标。财务指标可以反映出公司的财务经营情况,但却不能体现公司其他方面的情况。这样经营绩效评价就不客观。所以,需要增加非财务指标来反映经营绩效。非财务指标评价也涉及到公司很多方面要素。它一般体现的是公司的储备力量及长期能力,所以也应在财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把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相结合,才能更加全面、客观反映公司的经营绩效,为各方信息需求者提供准确的决策依据。

  (四)层次性原则。

  一个完整的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含有多个指标。这些指标不是平行的,它们归属于不同的层次。同时,它们对经营绩效的影响程度也有差异。所以,我们需要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权重分配,确定好权重后,可以先进行每一层次的评价,然后做出总评价。这样,结合各个方面对经营绩效的影响程度,使得评价的经营绩效更贴近公司实际情况,更加真实。

  (五)可操作性原则。

  设计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时,可能会有较多指标。这些指标有的可以通过计算来衡量,有的指标则不能进行衡量和相互比较。所以,应该选择有准确数据来源、可以通过计算进行评价、并且评价结果能够分析比较的指标。同时应使得各指标的计分方法和度量标准保持一致,可以进行对比,增加评价指标体系的可操作性。评价体系的构建最后要求用体系评价出结果,并且可以对结果进行分析对比。所以,可操作性的指标才可能被纳入经营绩效评价体系中。

  三、构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的标准

  本文在构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时,选取指标的标准和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财务指标的评价。

  财务指标的评价依然是经营绩效评价的重点,应继续加强财务方面的`评价。财务指标的评价相对来说已非常成熟。本文选取了盈利能力、偿付能力、营运能力、发展能力四个财务方面的指标评价,力求通过以上四方面财务评价,更客观地反映出财险公司的财务能力。

  (二)非财务指标的评价。

  在对财险公司进行财务评价的同时,不能忽略对其非财务指标的评价。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经营绩效评价体系才是完整的、全面的。非财务指标一般反映的是公司的长期能力以及潜在能力。它是说明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本文构建的非财务指标评价主要是两方面:人才方面和市场方面。人才在公司间的竞争中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人才是公司不断前进的重要推动力量。市场方面指标评价可说明财险公司所占的市场份额和所处的市场地位等。在评价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时,不能只关注现阶段的指标评价,也应重视公司未来发展能力的指标评价。经营绩效评价反映的应是公司综合能力。所以,兼顾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评价,既可以体现出财险公司目前的能力,又可以反映公司未来发展能力。这样,经营绩效的评价结果才会是更加真实、客观、全面的。

  (三)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可操作性。

  一般而言,财务指标评价都是可量化的,计算出来的结果是可以进行比较的。但是,有的非财务指标则不能量化。它更多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这样得出的结果可能准确性较差,而且也不方便于对比。所以,应选择具有可靠数据来源、能通过计算得到量化的结果、结果可比较的指标。

  四、构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

  保险业是一种特殊行业,它通过同时增加保费收入和控制赔付的风险来获得利润。另外,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目前存在非财务指标较少、反映业务质量指标较少、与费用相联系的指标较少等问题。同时,构建经营绩效评价体系时,必须遵循上文分析的五项设计原则和三项构建标准。本文在阅读并参考了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基于现状、设计原则、构建标准的分析,构建了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该体系共有三级指标。首先,一级指标是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其次,有九个二级指标:盈利能力、偿付能力、营运能力、发展能力、产品开发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市场保持能力、市场开拓能力、财产保险种类健全程度;最后,有十六个可以量化、比较、分析的三级指标。

  五、结语

  完善的经营绩效评价体系可以引导公司改善经营情况,提高经营水平。为了增强财产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应加强经营绩效评价体系的运用。并且公司内外部信息相关者都需要参考经营绩效评价结果。本文通过分析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现状、设计经营绩效评价体系的五项原则、构建经营绩效评价体系的三项标准,构建了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该体系克服了以往较少关注非财务评价指标的缺陷,增加了人才方面和市场方面等非财务指标的评价。这样,使得评价体系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出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水平。

财产保险论文3

  部分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在业务拓展时,盲目的追求保费规模、机构数目等指标,反而忽视了保险公司经营最为核心的部分———业务结构管理。如非车险业务和车险业务的占比失衡、承保险别之间结构的不合理等。上述不合理的业务结构带来的是中小保险公司风险损失率的不断上升,承保利润的不断下降,理赔和客户服务压力的不断增加。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就是各公司高层决策者在决策中只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视公司的长远发展,以及保险专业知识的匮乏,这些都将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业务价值的实现和公司经营成果。作为保险公司的命脉,业务销售能力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销售能力提高,保险公司才能获取足够多的保费收入来进行企业的日常运营。大型财产保险公司由于设立早、资金和实力雄厚,因此拥有绝对性的销售资源,包括:广阔覆盖的机构网点、长期合作的保险代理渠道,以及参与设立的新兴销售渠道———电销、网销。相较而言,中小型保险公司在这一方面则存在着绝对弱势,无法与之匹敌。

  大型财产保险公司由于保费规模保持在一定的水平,因此尽管其机构和人员众多,但依然可以通过保费规模的分摊,将公司的整体固定成本率控制在较低水平,从而提高了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而对于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来说,有限的保费规模很难对其固定成本进行分摊,因而其固定成本率往往是大型财产保险公司的1.5~3倍。由于中小保险公司具有业务规模小、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不完善,以及无法提供具有吸引力的职业规划等问题,很难留住专业人才。即使是公司自行培养的人才,虽然初始忠诚度较高,但技能和经验成熟后,在大公司有竞争力的工作职位和优厚的`福利待遇的吸引下,也很容易流失。

  中小保险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恰当的公司发展战略,并且要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中找准自身的市场定位。虽然在与大型保险公相比,中小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方面存在一定劣势,但中小保险公司仍具有相当的局部资源优势。因此,准确定位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是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在制定决策和发展战略时首要确定的关键点。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参与者众多,但市场仍存在一定的“真空地带”,中小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发掘和利用这些空白点来增强自身竞争力,成为特定服务和特定客户群的“首选”。对于中小保险公司来说,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应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地域特点,选择恰当的文化发展方向;二是以四个“核心”———“维护股东权益、维护消费者权限、合规经营、效益发展”出发,创造自身的企业文化;三是既要注重企业内部的文化建设与发展,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同时也要注重外部的舆论与监督,重视消费者和监管部门的声音与意见。

  中小保险公司应结合自身的发展情况、地域特点和股东关系的资源优势,量身打造具有各自特点的产品和服务。不盲目的追求“大而全”的经营思路,专注部分目标领域或市场,走专业化的特色道路,从而最终实现从“模仿者”到“创新者”、“革新者”的转变。效益和利润是企业维持生存和不断发展的关键所在,因此作为竞争力较弱的中小保险公司更应该注重业务的“精耕细作”。一是重视业务经营数据,通过不断学习先进理念和引进先进技术,不断提升对业务数据的分析和观察能力,为业务政策和业务方向提供准确的支持和判断;二是重视风险管理,建立风险监控体系,定期或随时发布业务质量监控情况;三是加强业务来源分析,准确了解业务来源的情况,包括各类代理、经纪,以及销售团队;四加强市场关注度,包括监管部门和同业公司的动态,对于影响业务发展的重要事件要及时了解、分析,并提出相应措施。现在的保险市场已经进入了买方市场,中小保险公司必须学会站在消费者立场思考和解决问题,这既是生存的法则,也是公司长远发展的核心战略。中小保险公司应以客户为中心,提升客户的体验感,同时从内部入手,提高全员的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流程,改善服务水平。

  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注重专业人才培养。首先要完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起健全、具有充分吸引力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为人才的引进、培育和发展提供有效的支持和保障。包括:加强人才职业生涯规划的管理,完善保险公司的长期人才激励机制和培训平台,完善人才引进与储备机制;健全以合规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考核评价体系,设计科学的薪酬方案,强化战略性薪酬决策。其次保险公司需要完善内部培训制度,加大教育培训投入,做好保险从业人员在职培训,建立并完善人才成长长效机制,完善培训规划。

财产保险论文4

  管理风险,也可称为行为风险。这是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法人及个别员工的故意和非故意行为所至,如承保理赔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资金运用的无序性,员工素质的差异性等。这些错误承保、理赔、资金的乱投乱贷,“三产”的随意开办与投入,给公司带来的巨大风险不容视。

  当务之急是按照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夯实风降管理与控制的基础,充分发挥产险公司在人员、技术上的管理优势。为此,必须选准控制点,采取经常性的防范措施,坚持有约束力的规章制度,加强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并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实质性工作:

  1.增强全员风险管理意识。由于我国保险业恢复时间较短,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对财产保险业经营的风险与管理认识也不尽一致。有些干部员工认为:保险公司就是经营风险的,还讲什么风险控制与防范,确实多此一举。也有的认为:风险防范是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事,保险财产遭到损失,保险公司赔款,理所当然。这些不正确的认识反映了保险干部和员工在风险意识上的差异。因此,加强对干部员工的风险意识、防范手段的培养,求得认识上的统一,达到主动控制、共同防范、共同治理灾害的目的,对促进产险公司的更快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2.全面提高承保、理赔质量。继续强化理赔等各环节的责任控制和管理监督,是风险防范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关于承保、理赔权限的规定,认真履行财产保险的实务手续,析杜绝不顾及风险程度,不验标的的盲目承保,要坚持风险评估,特别是要搞好高风险的评估,切实做到承保想防范。在理赔环节上要按规定严格把好理赔关,该赔的不能惜赔,不该赔的不能滥赔,真正做到合理赔付。对上级规定的核保核赔制度,要采取实际措施,加以落实,不能搞形式主义,必须搞好各环节的配合与协调,为风险控制与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3.加强对财务、资金、非保险实体的管理在财务管理方面,要继续改革和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办法,切实发挥财务监督和管理的作用。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和办事程序,以防大案要案的发生。在资金管理方面,要坚决贯彻执行资金运用和资金管理的规定,及时保证上划资金到位,不得变相搞投资贷款,不得以任何借口搞各种形式的担保。在非保险经济实体的管理方面,要继续进行清理整顿,不许以任何理由向非保险经济实体投入保险资金,对长期亏损的经济实体要坚决撤销。控制内部的自身风险,免除经营管理中的后患将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任务。

  4.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构与制度。提高全员的风险管理意识是必要的,但没有专门机构和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也是不行的。向防灾要效益是产险公司在多年经营中一直遵循的基本原则。然而,真正把防灾防损工作重视起来,摆正位置,设立机构,健全制度,与市场的发展和适应形势的需要还有相当的距离。因此,要搞好风险管理,一要在省和地市级公司设立专门管理监督机构,在县级公司设置专门岗位,做到层层有专人抓、专人管;二要形成保险公司、社会有关部门和保户“三位一体”的联防体系,走出保险防灾社会化的新路子,运用隐患跟踪、事故分析、信息反馈、防灾宣传、实践宣传等科学管理手段,把被动的赔付变为主动的防范,切实把风险管理工作落在实处。

  5.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作用。要强化纪检、监察、稽核审计工作,加大内控和案件查处的力度。要发挥稽核审计部门在业务、财务方面的审计力度,把好第一关,防范违规违纪案件的发生;要加大纪检、监察部门的查处力度,对违纪违法等各种案件要及时查处,以遏制大案要案的再发生。同时,还必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注重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发案的特点和规律,切实加强“三防一保”工作,采取积极措施,确保产险公司的财产和资金安全,防范和控制产险公司内部和外部的风险,以保证产险公司稳健经营。

财产保险论文5

  较之于大型企业能够自留相对充沛的资金用于风险的防范和转移而言,中小企业更加需要风险转移和保险保障。同时,中小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开展科技和产品创新,因而增加了许多风险。对中小企业而言,参加保险是保障资产安全和化解科技以及产品创新风险的必然选择。中小企业在现有银行审贷模式下,难以提供充分的抵押物和质押物,难以申请到足额的贷款。信用保证保险则为中小企业顺利获取银行贷款提供有效的保证,投保财产保险则是银行向企业放贷款的前提条件。中小企业规模小,企业和产品知名度相对较低,参加企业财产保险能使企业财产得到风险保障,参加产品责任和质量保险能使企业产品安全性和信誉得到提升,参加雇主责任附加医疗险能使员工得到安全和医疗费用的保障。因此,参加保险可以增强企业经营者、员工和消费者的信心,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信誉度。

  制约中小企业参加财产保险的主要因素

  (一)中小企业自身的因素

  一是部分中小企业管理者对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和转移风险的途径缺乏了解。他们专注于获取利润而忽视控制或规避潜在的经营风险。二是部分中小企业管理者对保险的作用和险种功能缺乏认识,在企业盈利不佳或亏损情况下,很容易压缩保险支出。

  (二)保险公司的因素

  一是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管理不规范、技术较为落后、财务和资产账册不健全等问题,保险公司承保风险大、展业成本高,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保险服务的积极性。二是现有的保险产品对中小企业缺乏针对性。我国地域辽阔,自然和经营环境差异巨大,而保险公司的财产险条款多为总公司颁发的统一条款,无法满足各地中小企业的实际风险保障需要。三是长期以来,保险公司开展业务的重点是车险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产保险,对中小企业的财产保险业务重视不够,特别是在制订承保政策时,许多保险公司对中小企业的承保条件比较苛刻,从而使得中小企业财产保险的投保率一直很低。

  (三)外部政策因素

  一是尽管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都非常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但缺乏对中小企业参加保险的`专项扶持政策。中小企业的财产保险对保险公司而言意味着较高的风险,需要相关部门出台一些扶持政策和税收优惠措施,特别是要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保证保险和巨灾风险给予一定的扶持,从而提高保险公司服务中小企业的积极性。二是虽然人民银行正在逐步建立中小企业的信用征信系统,但收集的信息仅仅反映中小企业在商业银行的还贷情况,中小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信息较少,给保险公司的承保和理赔带来很大困难。三是我国再保险市场处于初级阶段,再保险市场承担风险能力有限,使得直保市场上保险公司只能谨慎地提供保险产品,导致对中小企业保险产品的创新无法满足保险需求的变化,影响对中小企业保险服务的顺利开展。

  拓展中小企业财产保险服务的建议

  (一)创新产品,满足风险保障需要

  一是针对中小企业的风险特点,组织力量开发、改造和组合涵盖财产、责任、人身意外和保证保险等四大险种并具有地方特色的中小企业保险组合系列产品。二是要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开发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为诚实可信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风险保障。三是开发中小企业短期健康险和完善雇主责任险,以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员工工伤和健康等方面高额费用的难题。

  (二)广泛运用人民银行的征信数据平台

  人民银行已经在各地初步建成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平台。保险公司可以运用征信数据平台了解和掌握中小企业信用记录信息,对信用度好的企业给予各种保险业务的支持和优惠,对信用度差的企业给予特别关注并严格承保条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个别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给保险公司带来的危害。

  (三)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参加保险的优惠政策

  金融危机后,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对金融业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提出相应的要求。保险公司要创新并拓展中小企业保险服务的途径,主动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中小企业保险工作并争取他们的支持,用好用活地方政府扶持中小企业保险的专项资金和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地方产业政策并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给予费率优惠或扩展保险责任,为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保险保障环境。

财产保险论文6

  1 财产保险合同能否存在受益人根据目前我国保险法规定只有在人身保险合同有明确规定了受益人,而有关财产保险中的受益人并没有明确条文规定。笔者认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在法律实务中具有不同的含义。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主要是根据投保代替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根据其合同约定顺位提领保险金 。

  人身保险中设定了受益人是为了被保险人出现人身事故后,避免无谓的亲属之争等,可以明确受益人并使其能及时领取保险金。可以说人身保险中考虑到应对可能出现投保人死亡的情形下约定第三人的领取保险金的受益权。然而中国目前保险法未有条文明确财产合同受益人条款但随着保险业在经济发展活动扮演角色逐渐重要。受益人的运用也被引用到财产保险中,更是在财产保险中出现了受益人条款。特别是在实务中房贷险、车贷险等多种保险合同中保险受益人多有出现。为了解决这个法律和实务中的矛盾,学者们对财产保险合同中是否可以存在受益人主要持肯定和否定两种态度。肯定说认为保险合同同样应适用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被保险人能够指定他人为受益人。

  国内否定说的持有者居多,认为财产保险的目的在于填平损失,指定受益人在保险事故中并没有直接的损失,因而只有被保险人才是唯一的受益人。笔者认为,受益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是可以存在的。受益人通过被保险人的指定的同意,表明其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即财产保险受益人的范围局限在与保险标的有利害关系。这样不仅尊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意思自治的权利,同时又能够实现保险法损失补偿的目的,因此受益人的设置在此应被视为有效。

  2 受益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是随着社会经济市场发展需求下广泛出现在保险合同中,用以保障第三人利益。本文从财产保险合同能否存在受益人入手,对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效力和受益人条款效力进行分析,以期对以后研究者提供一些帮助。摘 要有关设立财产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大致存在两种说法:“债权转移说”与“第三人利益合同说”。

  2.1 “债权转移说”

  “债权转移说”是指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作为财产保险合同的第三人,基于被保险人将其保险金的请求权转移于第三人,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如果根据“债权转移说”意思,是投保人将其保险金获取的请求权转让第三人,自己就丧失了保险金提领请求权。这样的话如果投保人在某些情况下发生财产事故时没能通知第三人,容易造成在第三人不及时或不知情等情况下,无法实现保险目的。

  2.2 “第三人利益合同说”

  “第三人利益合同说”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而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时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该第三人可到保险人领取保险。笔者认为,此说法相对合理,但仍然有不足之处。对“第三人利益合同说”存在分歧是第三人是否享有直接向保险人行使保险金的请求权有不同的观点,形成狭义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与广义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广义的第三人利益合同认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财产保险合同,约定了第三人的受益权,但对第三人是否可以直接对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并未明确。广义第三人合同大多会变成要经投保指令保险人给付非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狭义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为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在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第三人可以直接、独立地向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但这样就破坏了合同的相对原则。所以财产合同中第一受益人应是广义还是狭义的第三人对保险金受益权行使就存在较大差异。笔者认为,由于实务中财产保险约定受益人的理由比较复杂,不同类型的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应分别考虑。对于最常见的普通的财产保险,设置受益人的目的在于当标的物有毁损、灭失时,可以借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债务,保证受益人的债权不会因此受损。对于此类受益人条款,法院应尊重当事人设定受益人的真实意思加以确定,将之视为附期限的部分债权让与。即发生有可能损毁受益人债权的情况时,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权以标的物发生毁损、灭损时债务人对受益人所负债务金额为限发生转移。明确在财产保险受益人的地位,有利于此类纠纷的解决。

  3 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条款的有效性受益人条款在实践财产保险合同有大量的存在。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裁判类似的案件还存在不同认识。本文就几种常见的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条款的效力简要分析。一是在房贷险中的受益人条款,现实生活中,此类条款的购房者可能迫于银行的指示而将银行设为第一受益人。购房者只有义务没有权利,而银行则可以获得保障。此类条款中的受益人应为购房者自愿设立时才应认定为有效,对于可能受银行的限制而被迫将银行设为受益人,侵害了投保人的自主选择权的,应当予以否认这类条款的效力。二是机动车责任险种的受益人条款,由于实践中的挂靠等现象的存在,实际车主和登记车主可能存在不是同一人的情形,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实际车主最终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常指定实际车主为受益人。

  但保险公司却以无财产保险受益人为理由,在理赔的环节拒绝进行赔偿。笔者认为应承认此条款的效力,达到投保的目的,也符合当事人订立保险时的意愿。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条款源于当事人的约定是保险合同的一般性条款,因此只要不违反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的受益人应允许其存在。受益人条款的有效与否不仅要考虑设立的受益人是否符合保险法基本原理,同时也要遵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符合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民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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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应收保费是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后尚未收取的保险费,应收保费的持续增加,会产生一定比例的呆坏账,给公司造成严重的资金损失,强化应收保费内部控制,在获取效益和风险之间取得平衡,是实际经营中的难点。

  关键词

  应收保费;风险;分析;保险公司

  财险行业应收保费的形成原因较为复杂,如正常协议分期、共保业务、政府部门、国企等优质客户需先开票走报销等正常应收保费情况,非正常应收如业务管理人员恶意侵吞保费或公司挪用贴补市场,中介渠道或客户恶意拖欠,客户破产清算、死亡、判刑等。随着监管部门逐步加大了对应收保费的监管力度,同时全行业车险业务也已实现见费出单,相应减少了上述违法违规的情况,但非车险业务仍存在大量应收保费难理清、难清收的情况,本文就应收保费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点分析,并提出对应改善建议。

  一、应收保费产生的主要原因分析

  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保费收入应在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

  (一)是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是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

  (三)是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与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按照上述条件,保险公司具备确认保费收入,同时在未实际收取保费时确认应收,待客户足额缴纳保费后,相应冲销挂账金额。应收保费规模较大或持续增长必然对公司长期持续的稳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其原因有外部因素也有内部管理不善,具体分为如下:

  (一)因客户、渠道、共保方等外部原因产生的应收保费

  1.共保业务产生的应收保费一般参与共保业务,从共业务只能依赖主共方和客户沟通的条件进行业务处理,业务付款条件和期限等关键因素作为从共方相对被动,但风险也相对较小,按照共保协议进行挂账处理。

  2.招投标、大型企业客户等产生的应收保费在保险业务招投标或洽谈过程中,大型企业客户占据相对强势地位,同时由于保费金额也较大,通常需要保险公司先开出发票,再进行内部审批和报销流程后再行支付。由此形成的应收保费也相对较小。3.协议分期产生的应收保费通常客户出于现金流计划或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的,通常会和保险公司协商约定分期结算支付保费,为了完成保费业绩任务,保险公司通常在被动的情况下会答应客户要求。还有特殊情况分期,如工程险因金额较大,每期先预估支付部分保费,最终需按照工程造价再核定支付保费,由此形成的应收保费风险相对较小。

  4.中介渠道来源的应收保费保险或经纪公司的业务通常不会直接给客户联系方式,这导致在催收应收保费时无法直接与客户沟通,催缴难度也相对较大;渠道部分业务净保费入账,导致应收账面金额无法核销;部分公司为侵占挪用也可能会恶意拖欠保费,对渠道业务的管控是保险公司的日常管理的重点。5.因客户原因形成的应收保费部分客户在投保后有意识的拖欠保费,如未出险则不支付保费,出险后则希望赔款冲销保费,实属恶意拖欠;其余原因如客户失踪、破产清算、经营不善、判刑等,该类业务通过正常途径清回保费的难度很大。

  (二)因内部经营管理原因产生的'应收保费

  1.应收保费管控机制的缺失或落实执行不到位部分保险公司在总公司层面,缺乏险种、渠道、业务条线的应收管控目标、职责归属、日常管理流程、考核工具等手段,各职能部门间配合程度低甚至相互推诿,分公司层面执行总公司要求也存在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对相关业务人员和渠道催收进展效果较差,导致应收规模和账龄不断加大,风险积聚,给公司造成了资金损失风险。

  2.相关责任员工流动频繁,缺乏必要交接手续导致风险加大在行业内保险业务人员流动性较频繁,对于相关责任员工异动、离职的,公司内部并未有明确的交接办法或落实执行不到位情况,导致公司后续清回难度较大,随着时间变迁,很容易形成呆坏账;同时继任者往往也是“新官不理旧账”的态度,对于催缴需付出较大的管理成本,也直接影响了催收的效率和进度。

  3.保费已收回但已挪作他用或私设“小金库”部分保险公司为冲保费规模抢占市场份额,在保险业务拓展中给予中介渠道高额销售费用,所允诺比例远超监管和总公司规定比例,应收保费收回后不冲销便直接用于贴补市场;还有个别机构负责人违法私设“小金库”,应收保费在账面上实际已无法冲销。

  4.因系统原因导致产生的应收保费大部分公司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基本实现无缝连接,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系统也会因人为操作原因、净保费入账、无法合并支付、发票开具等问题,导致财务业务数据的不匹配,而实际上这部分应收保费已属于垃圾数据。

  二、产生应收保费的主要风险分析

  应收保费占总收入比重较小或应收保费整体流动性较好,则在经营中应视为风险可控;如比重与规模占比过大,且周转速度较慢,则会给公司带来较大经营风险。

  (一)增加后续管理成本

  随着各家财产保险公司综合成本率持续居高不下,单纯依靠承保盈利困难很大,主要利润来源仍是依靠巨大的现金流用于投资获取收益。在应收保费上积压的资金,使保险公司不得不放弃相当的投资项目;对应收保费后续跟踪可能会与客户发生核对、沟通、催讨、甚至诉讼,直接增加公司管理成本。

  (二)影响财务数据真实性,增加公司税费支出

  应收保费资金长期未收回,但应承担的税费却要按规定缴纳,包括增值税、附加税、保险保障基金、上交监管费等,对于难以收回的应收保费,不仅资金没有及时流入到财险公司,也增加了经营负担。同时无法收回的应收保费实质已形成坏帐,直接影响了财务数据真实、准确性,也将影响相关方对公司作出决策,对应收保费计提坏账准备,也将减少公司整体利润。

  (三)诱发相关人员坐支或挪用、侵占保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个别不法分子利用财险公司管理漏洞,利用应收保费贪污挪用、弄虚作假,如投保人缴纳的保费不入账,不对账面应收保费做任何处理;用该侵占资金用于其他赔款、销售费用、形成“小金库”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影响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

  随着“偿二代”规则的实施,保监会加大了对财务风险的监控力度,从政策导向上防范应收保费及其潜在风险的不断增长,对于产生应收保费的财险公司将会进行相应的评级扣分,最终影响公司偿付能力评级结果,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

  三、加强对应收保费的管控建议

  应收保费风险问题一直是财险公司的管控难点,大量资金无法按时收回或形成坏账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强化内部管理,降低经营风险,提出针对性建议如下:

  (一)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或完善应收保费相关管理机制

  健全应收保费管控机制,明确业务、财务、风险等部门的职责归属,建立各部门之间沟通、协调例会制度,建立并严格执行财务、业务人员离职交接制度,建立客户资信管理制度等;切实加强应收保费的事前管控。

  (二)加大对应收保费过程管控力度

  建立公司应收保费余额、账龄、增长率等监控指标,定期跟踪与账龄分析,适时对异常机构进行通报;同时应建立相应考核机制,考核结果应和机构利润指标、预算管理、绩效薪酬等直接挂钩,稽核审计部门应对各级机构的应收保费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控举措有效落地执行。

  (三)加强对核心业务系统的控制

  监管部门对于车险业务早已明文规定需见费出单,风险相对可控;针对非车险业务目前仅北京、上海、安徽三家机构当地保监局未有明文要求,建议公司内部统一实施非车险“见费出单”政策,对非共保和非分期业务在核心系统中统一设置见费出单控制,有效降低坏账风险。同时也应对大量共保应收问题拟定相应管控措施,签订共保合同协议环节建议要加强共保体沟通,严格保费支付约定把关,从源头加以考虑和控制,如减少分期,约定违约滞纳金比例。

  (四)强化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力度

  公司应对涉及清收组织不利、延迟收回、不能收回的相关责任人或经办人,应明确惩罚或赔偿责任,涉及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或违法舞弊的负责人或其他涉案人员应加重问责、从重惩戒。

  (五)开展应收保费专项清收工作,形成清收工作长效机制

  成立应收保费清理小组,每年度开展一次专项应收保费的清理工作,明确清收工作要求和目标,形成长效的专项工作机制,对清收不利,进度进展缓慢等情况机构进行过程监督,争取应收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参考文献:

  [1]张妮.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风险及其控制[J].上海保险,20xx(03).

财产保险论文8

  一、实务中的难题

  在日益复杂的民商事交往中,人们不再是机械地按现有的法律规定来办事,在很多方面各当事人出于效率、安全等多方面的考虑来选择一种自认为是最优的方式来进行民商事交往,而这种“最好的方式”或是违反现有法律规定或是现有法律没有规定。例如在银行贷款业务中,银行为了降低贷款风险要求成为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这就出现了我国《保险法》上的一个新概念。对这个新概念我们如何看待,下面先介绍实务中的两个案例。案例一:原告王某就其实际控制使用的一辆货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保单中约定该货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货车所有人郭某为被保险人,保单特别约定栏中载明受益人为原告。后原告在驾驶系争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遂就第三者责任险及车辆损失险向被告申请理赔,然被告以“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并非保险法上的受益人,保险法意义上的受益人仅限于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是期待权,受益人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才享有现实的请求权”为由拒绝理赔。案例二:原告上海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保险标的为原告的厂房,被保险人为原告,第一受益人系为原告提供房屋抵押贷款的上海某银行。在“麦莎”台风期间,原告的涉诉房屋发生了倒塌事故,遂向被告申请理赔,而被告认为该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是上海某银行,原告无权主张理赔事项。案例一中王某既是投保人也是“受益人”,车主郭某是被保险人。被告某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法》认为财产保险合同不存在“受益人”,只有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向保险人请求补偿。在案例二中,保险公司却是一种相反的态度,即认可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正当性,并以此为理由提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辩解。由此可见在保险实务中,银行贷款与财产保险的绑定、责任险中的受益人等问题已经日益凸显,但是面对此类纠纷时,我国的《保险法》显得力不从心。我国《保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此处只是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受益人,却对财产保险合同中是否可以存在受益人未作规定。正是这一缺位,导致人们对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效力颇有争议,各地法院在审理“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案件”时结果也相左。我国《保险法》现有的缺位规定使得处于私法领域中原本自由的人们变得不安起来,基于这样的考虑,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在立法上设置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并对其具体的权利义务加以明确规定。

  二、设立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的学理基础

  传统的保险法理论认为人身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以人身为保险标的,如果不设立保险受益人则可能会出现无人受领保险金的情形,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情形出现,各国立法上都设置了人身保险受益人。同样,我们亦会发现财产保险中也有可能出现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形,为什么我们的立法单就人身保险中的此种情形作了立法补救呢?

  (一)受益人的概念和功能

  1.受益人的概念:由上引我国《保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可知受益人可以是如下三类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上述两类人所指定的人(第三人);许多发达国家的立法例以及许多学者都认为受益人是根据保险合同享有保险补偿金请求权的人。所以受益人实际上指的就是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可以请求保险公司给付补偿金的人。我们还要注意到一点,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第三人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身就是受益人,在此种情况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身份是双重的,而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第三人在身份上则不具多重性,即他不具备保险合同上的其他身份。为了区别两种不同身份受益人,我们将受益人分为广义的受益人和狭义的受益人,狭义受益人即为第三人,而广义受益人则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狭义受益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就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实际上就是受益权),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广义的受益人是广泛存在于保险合同中的,当然包括财产保险合同,所以本文所探讨的受益人只是在学界有争议的即狭义概念上的受益人。

  2.设置受益人的功能:自海上贸易逐渐发展以来,商业繁荣的背后有着令人担忧的风险。在此背景下,保险这一“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经济制度”就应运而生了。不妨这样说,保险制度是一种消极的保值投资,这种投资是为了消化在商业往来中出现的风险。设置受益人就是为了使在危险发生时有人可获得补偿从而达到保值的原初目的。传统的保险理论认为“谁投保,谁受损,谁获偿”,这是机械地把保险的功能与特定的人相联系,而忽视了保险制度的投资保值功能,因而是有局限性的。在一份保险中,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主体并非是唯一的,如果简单地将损失补偿原则很狭隘地理解为“谁受损,谁获偿”,则将导致受益人被限定在被保险人之上的错误。通过上面的论述,笔者认为设置受益人只是为了损失得到补偿,实现保险分担风险、投资保值的价值。

  (二)受益权的性质和基础

  1.受益权的性质:受益权指的是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可以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补偿金的权利。由此定义观之,受益权实质上是财产权,因为受益权是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财产权较之于人身权的显著特点是具有相对性和可让与性。此般特点决定了受益人的选择对象可以相对宽泛,而非局限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中。理论界对于受益权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三种解释:

  (1)双合同理论,认为存在受益人的合同实质上为两个合同,其一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投保人有一个(受偿)期待权,一旦权利得以实现,即成立第二个合同,将此权利转让给受益人;

  (2)双方意图理论,认为受益人享有受益权是基于保险合同双方(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主观意图;

  (3)法律创设理论,认为法律认可受益人享有受益权。

  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上述三种解释都有内在的缺陷。解释(1)无法解决受益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欠缺问题,且第二个合同的成立有主观强加之嫌。解释(2)的认识与《保险法》中“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规定不符。而解释(3)则根本避而不答。在传统的合同理论中,相对性是合同的一个明显的特征,即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只是存在于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但是随着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出现,传统理论受到了挑战,因为该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却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存在受益人的保险合同其实就是一个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在此类合同中,受益人并不直接参与到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去,且受益人只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而与受益人的意思无关;另一方面在受益人的变更过程中亦不需要保险人同意,保险人只是对这一变更作备案而已,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受益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单方意志为第三人所创设的财产权。

  2.受益权的学理基础:第一,意思自治原则。对于作为财产权之一种的受益权,具体由谁享有则是一个可基于权利原初享有者的意思自由而得以处分的结果。很显然这样的一种自由处分非但没有引发道德上的危机,亦充分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所以立法上根本没有必要对受益人的范围作禁止性规定。前引案例二中,被告的理由是能够成立的,既然原告与被告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约定了银行为受益人,对于这样的自由意思表示,原告事后却不承认,显然是不诚信的表现。第二,商业交往中的安全与效率理论。对于不确定的危险,当事人希望通过参加保险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仍可保有保险标的的原有价值,这样就能够确保商业交往中的安全与效率。在财产保险中,债权人希望成为债务人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这样的做法正是债权人希望最大限度地规避商业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因而是符合保险法的宗旨的。虽然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已存在债的担保等制度,但这些制度的前提是债务人的财产是要完好存在的,一旦债务人的财产灭失,这些制度就失去了其被创设的意义。在此种场合下指定债权人为受益人无疑是更好的保护了债权人的权利,也是对交易安全的一种保护。在前引案例一中,原告王某实际占有保险标的物,由其行使受益权更为合理,也更能体现经济性、高效性的要求。受益权是一种纯获益权,不以负担债务为己任,因此难免会被质疑以第三人为受益人是否有转移资产、逃避债务。这种担忧其实是多余的,保险具有射幸性质,对一个不曾确定的财产权利的转移的行为加上这样的嫌疑是莫须有的,另外,受益人的指定也决非是毫无限制的,必定要受到特定情形的制约。

  三、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制度的具体建构

  对于作为财产保险合同标的之一的财产,我们主要是为了实现其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因此保险法传统的理论只认可财产的所有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是有其合理的基础。也正如我在前一部分所论及的,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在现实生活中又有存在的必要,因此我国《保险法》在以后修订时设置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是必要和可行的。虽然我们认为设立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有着现实的需要和理论的基础,但是同时也要注意到设置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也会带来一些弊端。例如在车贷险中银行作为受益人,当保险标的(车辆)出现轻微损坏时由银行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此时我们会发现这样的结论是很难让人接受的,银行希望成为受益人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贷出款项能够及时、安全收回,而在上述情形中车辆只是轻微损坏,根本不至于损害到银行的债权的实现,但是对于车辆的所有人而言这样的损坏却可能是致命的。如果在此种情形下还允许银行成为受益人显然有违公平和效率的要求。所以我们认为在建构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时候不能单纯地照搬现行《保险法》中有关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规定,而是有所限制的。从上引的案例以及司法实务中的现状,我们认为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主要存在如下两类合同中:第一类合同,即以保险标的灭失为保险事故的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灭失所带来的损失往往比较大,此时就极有可能造成保险标的的所有人无力偿还债务从而危害债权人的利益。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允许保险标的所有人指定其债权人为受益人。至于排除财产轻微损害状况的,这主要是因为轻微损害所造成的损失比较小,由所有人本身请求给付更利于损失得到弥补。此类合同的各方面特征都与人身保险合同有着相似之处,因此在受益人指定、变更以及收益权丧失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可以参照人身保险合同对受益人的相关规定。第二类合同,即符合保险标的占有人与所有人分离的情形的合同。在资源有限的现实社会中,我们已经深刻认识到物尽其用的重要性,我们要求物之占有人积极使用该物。在物之所有人和占有人分离的情形下,现行《保险法》只是规定所有人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显然这对于物的实际占有人来说这是不合理的。为了调动财产之占有人的积极性,也为了让财产得到更加充分的利用,我们认为在此类合同中设立受益人也是必要且合理的。基于这样的制度设计理念,我们认为此类合同对于受益人的规定应该不同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规定。首先,在受益人的指定方面,应当只允许投保人(财产的实际占有人)指定,且不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其次,在受益人的变更方面,根据谁指定谁变更的原则,仍旧是将此权利赋予投保人。最后,关于受益人的其他方面的规定则可以参照人身保险合同对受益人的规定。

  四、结语

  通过以上的论证,笔者认为在特定的财产保险合同中设立受益人是切合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的。而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的缺位规定,不仅落后于世界立法之趋势,更为重要的是这样的缺位给审判实务带来了诸多的不便,各地出现的不同判例使得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受到了挑战。每一法律制度的创设都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和理论指导,目前的社会现状已表明“谁投保,谁受损,谁获偿”的传统理论已经不能适应了,所以我们应该对原有的理论加以扩大的解释、并创设新的制度以契合当今社会的现实需要。设立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是符合现代法治和实践的要求的,同时也是对保险合同受益人制度的完善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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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小型企业作为中国发展的一个基本动力是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率、提高我国财政税收以及进行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手段。然而目前我国中小型企业参加资金保险的比例却过于低下,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处理,着力促进我国中小型企业的参保率。

  【关键词】中小型企业;参保率;财产保险

  我国大部分保险公司为了进一步完善自身保险销售体系而致力于对新的保险产品与新的销售途径的创新。但是,目前保险公司对中小型企业的关注度还是不够,导致这些企业参加公司保险的比例普遍不高,根据笔者的调查发现这一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五,而在一些特定产业与一些特定区域中更存在着基本不参加资产保险的现象。因此,保险公司必须增加各方面的支出,如员工培养支出、资金支出等,来开拓我国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的购买空间,提高中小型企业参加资产保险的业务量。

  一、分析对中小企业参加财产保险产生制约的主要原因

  (一)企业本身的原因

  首先,很多中小型企业负责人不能认识到本企业发展存在的危机,缺乏危机认知与避免危机发生的预测能力。他们不了解企业可能遇到的危机与躲避危机的方法,甚至还存在碰碰运气的错误心态,单纯重视追求利益,没有对预测和避免危机引起足够的重视。其次,很多中小型公司负责人没有足够的资产保险认知,当企业遇到利润减少甚至不盈利的问题时,往往就会省去购买资产保险的那一部分费用。最后,很多企业为了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并减少固定支出,就会用“反向选择”等错误方式进行参保,如此一来,极易增加本企业可能会遇到危机的指数,更会导致危机降临时不能将亏损全部转移的情况。

  (二)保险公司方面原因

  首先,目前我国大部分的中小型企业都有着各种问题,例如监管技能低下、管理体系不够健全、参加保险的保险金过低等,这极易导致国内保险公司不愿意与其合作。其次,地理因素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我国各地区的地理环境情况各异,在不同的地域中的企业都有着不同的特征。但是各地保险分公司所执行的条约一般都是由总部一致规定的内容,不能完全满足不同地区的中小型企业的现实需求,这就凸显了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普遍缺少灵活变通能力的问题。再次,我国保险公司一直都过度重视针对公有制企业的资产保险产品以及私家车的保险产品等,这就难免导致只抓胡子而不顾眉毛的现象,没有关注中小型企业的投保比例。而且很多保险销售员工存在着认为中小型企业保险金不高而销售成功几率又过低的错误意识,因此不会主动向中小型企业推销保险产品。最后,大部分保险公司在确定本公司针对中小型企业的保险产品时都设置了极为严苛的参加保险的前提,如较高的免赔付几率与高额的保费要求等,这就导致中小型企业参加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积极性的降低。

  (三)国家政策方面原因

  首先,尽管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十分关注我国中小型企业对国家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并鼓励各行业对中小型企业进行支持优待,但真正制定的针对帮扶中小企业购买保险的相关政策却少之又少。保险公司对我国中小型企业的.资金进行保险存在着高于对其他企业资金进行保险的风险,因此国家有关机构应该对其提供一些优厚支持待遇,尤其是在企业借贷保险与重大灾害保险问题上,达到让保险公司更积极承保的目的。其次,尽管我国人民银行已经基本构建出了企业信誉数据信息网,但这个信息网所收集信誉信息的来源不够明晰,无法完全掌握中小型企业的运作情况与资金情况,不利于保险公司对保险金额的预算。最后,目前我国对保险公司的再保险探索还不成熟,国家能够为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过小,这就致使我国保险公司在进行业务开发的时候需要瞻前顾后,反复考虑进行条件设定。这也就不难理解我国保险公司面对中小型企业的业务开发所出现的停滞不前的问题。

  二、关于中小企业财产保险服务有效拓展的策略

  (一)增加对我国中小企业所处地位的认知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的主体,但非公有制经济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大型企业大都是国家或集体控股的公有企业,只是中国众多企业中的一小撮。中小企业作为中国发展的一个基本动力是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率、提高我国财政税收以及进行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手段。为了更好的发挥其作用,我们要做到:首先,负责管理我国中小企业的机关单位要努力劝导中小企业进行投保。广泛宣扬我国针对中小企的特色保险产品,增强中小企购买保险产品的意识,让各中小企业的负责人了解到市场存在的危机与风险,从而刺激他们产生危机意识并购买相关保险产品。其次,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产品的生产者也应该根据国家形势采取措施,要意识到中小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推动意义及中小企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并根据这些更新公司系统、完善公司保险产品体系的构建等。最后,保险公司应将产品更新的重点放在针对中小企业资产的保险上,因为大部分中小型企业负责人最关心的就是本公司的资产保值与升值,没有一个企业负责人会希望自己的企业破产。针对这一特征,保险公司需要构建一个专门管理中小型企业资产保险的组织,积极进行相关保险产品的设计,从多个角度进行构思,完善相关服务系统。

  (二)加大监管力度,设置适当承担保险的前提

  保险公司应将各个区域、各个业种里的中小型企业依据财产多少分为各种各样的类型。对这些类型集合相关的数据信息,如哪个地方、哪一行业、公司财产数量是多少、公司是否发生重大危机、发生危机所造成的损失有多少等进行综合分析,以此来掌握各类中小型企业的发展风险大小与开设新险种所需要的公司员工数量。如此一来,保险公司便能初步确定各类中小型企业的风险预测指数。另外,保险公司还需要关注各类中小型企业的信誉以及其加入的保险品种和所保资产金额等来引导企业进行保险产品的选择,并敲定双方都能同意的适当的赔付率和承担保险的前提。保险公司要加大监管力度,设置适当承担保险的前提,一方面能够防止公司出现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则使公司预测风险与开发新产品的能力都得到提高。

  (三)增加保险产品推广途径,促进销售

  首先,保险公司要意识到我国银行广泛设点的特征以及大部分中小型企业都是通过银行进行资金借贷的背景,增加与银行的合作力度,由合作的银行对本公司的资金保险产品进行推广。其次,针对中小型企业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增加针对中小型企业的客户经理数量,减少处于企业负责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程序,直接引导企业负责人购买相关保险产品,减少多余支出。再次,抓住农村企业这一巨大市场,多向农村指派员工,促进农村企业购买保险。然后,大力培养针对中小型企业资产保险品种进行售卖的员工,提高其销售技能,从而增加保险产品的知名度与售卖数量。最后,加强与各类负责管理中小型企业的机关单位以及自发形成的企业团体组织之间的联系,由它们帮助推广公司的保险产品。

  (四)针对消费者需求实现发展更新

  首先,根据不同区域的具体条件进行不同保险产品的设计。其次,目前我国中小型企业普遍面临筹集资金困难的问题,保险公司可以针对这一现状设计一款新的贷款保险产品,减少那些有信誉企业进行资金筹集的问题。最后,研发出适合中小型企业一定时间段内员工健康的保险产品,防止企业遇到人员受伤时的无措可施,降低企业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五)构建中小型企业信用信息网

  我国银行大都采用了对客户信用进行评估的信息网络,通过客户的信用记录确定客户的可信度。保险公司也应加强对这种信息网的使用,针对信誉较高的客户提供更多便利与优惠条件,而针对信誉较低的客户则要采取严苛的态度,基本不承担贷款保险业务,以降低保险公司所不必要的损失。

  (六)贯彻相关国家政策

  我国为了鼓励中小型企业的不断壮大曾发布许多相关政策,大力加强各个行业对中小型企业的扶持力度。保险公司也应积极贯彻这一思想,积极拓宽针对这些企业的业务范围,对我国中小型企业尤其是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进行优待,为其不断发展尽一份力。

  【参考文献】

  [1]陈虹;马永健;我国保险业国际竞争力研究[J];保险研究;20xx年03期.

  [2]孙倩;苗传勇;对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思考[J];产业与科技论坛;20xx年01期.

  [3]王媛媛;王宇晨;中小企业信用保证保险推行障碍及其对策分析[J];改革与开放;20xx年02期.

财产保险论文10

  摘要:财产保险公司是保险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整个行业的发展。近几年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行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也在实践中摸索。但是,财产保险公司的思想政治工作跟不上整个保险行业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发展缓慢,与当代的保险行发展严重脱节。财产保险公司各种矛盾涌现,从业人员思想波动大,各种外来思想冲击大,使财产保险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在实效性上存在很多不适应。所以,必须从观念、内容、体制、方法和队伍建设方面切实加强财产保险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建设一个有效的基层保险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

  关键词:财产保险;思想教育工作

  1关于加强财产保险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

  财产保险公司政治思想工作存在弱化、淡化、软化问题,特别是基层公司,普遍存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弱化、制度空谈导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淡化、流于形式导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软化这三大问题。基层公司为完成全年考核任务,一味低头抓业绩,单独强调利润,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放在脑后,甚至置之度外,从而导致员工8小时后的自由主义、功利主义、享乐主义。思想认识不到位,直接导致对制度执行上的不到位,使制度成为一纸空文,结果缺少约束力、监督力、执行力。大多数财产保险公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注重形式而不注重内容,不在真学、真懂、真用上下功夫。工作手段上,喜欢搞“面子工程”,做表面文章。财产保险公司,思想政治工作机制建设不健全。一些新公司开业经营以后仅仅搭设了党组或党委班子的组织框架,而分支机构思想政治工作职责不明确,尚未建立起一套科学的体制、机制、制度,思想政治工作渠道不畅通。企业重大决策基本上是总经理说了算,党组或党委成为行政的“附属”机构,往往很难起到应有的战斗堡垒作用。抓好政治思想教育,迫在眉睫!财产保险公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对象十分复杂,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针对性不强。财产保险公司除了拥有一定数量的内勤职工队伍外,还拥有数量众多的外勤队伍,人员结构较为复杂,而目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往往泛泛而谈,缺乏针对性,不能分层级,分岗位有效的`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业务的快速发展忽略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存在着严重的道德隐患,财产保险又是道德风险极高的保险类型,对整个保险行业形象的影响十分巨大。多数公司在成立之初,凝聚人心做事业依靠感情和利益前引后推,而未有效地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职业道德培养、建立规章制度等方面去加强团队意识。虽然已经经营多年,但有些基层公司还处于“无组织”状况,工作无序、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的现象十分严重,基层公司内部形成小团体,人际关系十分复杂,不团结、不和谐的隐患普遍存在。财产保险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广泛,而工作方法却相对简单。财产保险公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内容的丰富发展是新形势的必然要求,也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财产保险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开展方式、方法与企业的发展要一致。而实际的情况是由于各种复杂原因,有的财产险公司墨守成规,缺乏锐意进取的意识和勇于开拓创新的实干精神,热衷于做“秀”。有的管理者还是以评判的方式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没有树立“领导就是服务”的观念,存在着循规蹈矩的保守思想。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责任意识不到位。与发展速度相比,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明显滞后。有的领导错误地认为,经济手段灵,行政手段硬,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效果不佳。在实际工作中,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形式单一载体少,并且习惯于按“老套路”办事,缺乏新思路、新载体、新方法、新手段,不能及时回答和解释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这些都成为员工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产生厌倦和抵触情绪的重要原因。

  2关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几点思考

  要消除当前财产保险公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各类盲区和环节的空白点,不断探索财产保险公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新制度,就必须坚决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方针,始终立足于发动和依靠广大内部员工。要建立和创新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运作机制,其中包括创新领导机制,创新运行机制,创新反馈机制。一创新领导机制是要加强基层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的核心平台,推行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一岗两责”,严格执行双管齐下的领导分工负责制;二创新运行机制是要配齐配强基层保险公司兼职政工人员,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到销售一线中去,把解决员工思想问题同为广大员工办实事结合起来,及时分析和掌握基层公司队伍在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各种思想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力争在第一时间及时提出解决的具体办法和补救措施;三是要创新反馈联动机制,建立一支“大政工”的群体网络,有效形成党、政、工、齐抓共管的新的管理机制,确保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目标任务与行政管理、业务经营任务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从而建立一个以领导班子负全责、以专兼职人员为骨干、以部门管理人员为主力、以营销主管为基础、广大党员团员积极参与、覆盖全员和经营全过程的思想政治工作网络和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反馈实效性。要改变财产保险公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态度。一是变“雷声型”为“实效型”。财产保险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如果只依靠行政手段,搞业务外活动、开大会、作长报告,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收不到预期效果。二是变“被动型”为“自主型”。加强广大员工的内部管理,提高一线员工待遇,加强省市县公司的监管督查力度,避免前线员工享受不到上一级公司的政策,所有的待遇都停留在电脑的报表上。完善业务技能的培训机制,特别是新入司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专项培训,公司规章制度,行业法令法规专项培训,定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专项课程建议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结合半年业务评优工作。创建激励机制,采取有效方法激励人们的行为动机,创造有利于积极思想产生的有力条件。思想是行为动机的源泉,财产保险公司政治思想教育工作要激发人的工作动能,就必须深入了解和研究人们在工作中的实际要求,对于正当的要求,要尽量创造条件予以满足,鼓励工作人员诚信经营创新发展。要创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评估体系,完善财产保险公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开展渠道。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软指标、软任务,增强可行性、科学性,就必须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调动并发挥思想政治工作者的主观能动性。一是要充分利用职代会这一载体,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评估。通过各级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当代保险形势教育、保险职业道德教育、公司员工专业素质教育、公司员工规章制度教育、依法合规经营教育等,考核评比,真实反映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际效果。二是要充分利用司务公开这一有效载体,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工作中,将广大员工普遍关心和敏感的岗位竞聘、竞赛奖金等实行透明操作。这不仅有利于消除广大员工的疑虑,更有利于增强广大员工对领导干部和集体的认可度。三是要充分开展企业多种多样的文化活动,多渠道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通过在广大员工中广泛开展专业知识竞赛、球类比赛、各种文艺演出等形式,切实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融入到业余文化生活中,不但能够丰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内涵,而且能够巩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际效果。要引导公司员工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实事求是地、辩证地分析实际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从而正确地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保证正确的科学的思想的产生。财产保险公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就要积极探索和实践具有丰富教育形式,明确思想教育内容,突出思想教育实际效果的思想教育模式,以适应当代保险行业的特点和岗位要求。要正确树立“用道德约束自己的行为,用制度守护自己的岗位职责”的风险管理理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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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论文11

  摘要: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迅速上升,经过几十年的探索与沉淀,如今,我国各行各业都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态势,保险业也不例外,随着我国进入WTO,中国保险市场的活跃度也进一步增加,新的保险公司不断出现在神州大地,历史悠久、基础雄厚的保险公司开始逐渐扩大经营规模,这在一方面促进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导致保险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经营风险越来越大,如何规避风险,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效率已经成为企业管理者普遍关心的问题之一。文章就针对如何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效率进行了分析和探究。

  关键词: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效率

  当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多,对外开放程度也显著提升,随之而来的是大量外资保险公司涌入我国保险市场,中国保险市场已经形成民营、国有、境外资本以及中外合资相互竞争的局面,从市场占有率来看,一些大型的财产保险公司,如太平洋财险、平安财险等依旧占据了大部分的市场份额,其他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尽管在数量上不断上升,但其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面临的市场竞争也更加激烈,我国财产保险市场整体呈现出垄断竞争与寡头竞争并存的发展态势。

  1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现状分析

  1.1财产保险市场体系逐步完善

  改革开放初期,虽然我国的财产保险公司发展迅速,公司数量和公司规模都有所提升,但基本上都是属于中国的人保的下属产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些独立经营的财产保险公司才逐步成立,直到20xx年,我国的财产保险公司数量已经上升到62家,其中既有中资财险公司,也有外资财险公司,外资财险公司的数量相对较少,其占据中国财险市场保险费用总收入的1.22%左右。

  1.2政府对保险业的重视度进一步提升

  最近几年,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令人瞩目,保险业占据我国GDP的比重也进一步上升,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业的支柱之一,政府看到了保险业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对保险业的重视度也显著提升,所以,在各方面出台了有利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方针和政策,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同时也指明了我国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方向。

  1.3财险业的保险费收入逐渐增多

  在保险业发展初期,我国大多数人民都没有意识到财产保险的作用,因此,购买财险的人数也比较少,整个保险市场的保费收入只有4.6亿元,这与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显然是成反比的,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到20xx年底,我国的保险费收入上升到了1.45万亿元,其发展速度之快是有目共睹的。目前,我国保险业的保险费收入依然保持着稳步上升的趋势,其中,人寿险占据较大的比重,在20xx年,我国人身险的保险费收入达到了10157亿元,财产险的保险费收入则约为5330亿元,其占据人身险保费收入的52.5%左右,在保险费收入的赔付支出方面,人身险的赔付支出大约为1899亿元,财产险的赔付支出大约为2816亿元,两者相比较,显然,财产险的赔付支出要远远高出人身险,而且财产险赔付支出的比例也在逐渐上升,说明我国财险业的保费收入仍然处于逐年递增的趋势。

  2保险公司经营效率分析

  2.1盈利能力分析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标的市场主体,任何企业都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一旦不再盈利,企业便会面临破产的局面。盈利能力指的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具备的获取利润的能力,盈利能力的高低往往是企业竞争力强弱的象征。净资产收益率是判断盈利能力高低的主要指标之一,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净资产收益率指的是一定时间段内公司的净利润占净资产总额的比例,利用这一指标来判断财险公司的盈利能力是比较科学的,它能充分反映出收益和投资的关系。通过对我国排名前十位的财险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发现,人保财险的盈利能力最高,其净资产收益率达23%左右,其中,盈利能力最低的是国泰财险,其净资产收益率为-107.5%,除了国泰财险的净资产收益率为负值以外,安联保险和三井住友海上保险的净资产收益率也是负值,剩下的均为正值,这一调查结果表明,在我国财险市场中,起步较早、基础雄厚的财险公司的盈利能力相对较强,其市场竞争力也比较高,而刚成立的财险公司盈利能力较低,有的甚至入不敷出,随时都面临破产的危险。

  2.2运营能力分析

  对于财险公司来说,赔付率一般是判断其运营能力高低的主要指标,它指的是财险公司在一段时期内或者在一年之内赔付支出的费用占总财险保费收入的比例,一般来说,赔付率越低,说明该公司的运营能力越强,但是,由于财险公司在实际运营的过程中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赔付率只能作为一个判断运营能力的参考值,在我国排名前十位的财险公司之中,安联保险公司的赔付率最高,而且已经超过了100%,说明其运营方式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加以改进。

  2.3偿付能力分析

  偿付能力,顾名思义,指的是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要求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时的经济补偿能力。偿付能力对于保险公司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只有拥有良好的偿付能力,才能实现公司的长久健康发展。正常情况下,资产负债率可以作为判断财险公司长期或短期偿付能力高低的指标,资产负债率指的是保险公司总资本中借债资本所占据的百分比,资产负债率与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成反比,也就是说,资产负债率越低,公司的偿付能力越高,公司经营面临的风险越小。到20xx年,我国排名前十位的财险公司负债率平均值约为75%,对比各公司的负债率,其中最高的是安联保险公司,其次是人保财险,资产负债率排名最低的是三井住友海上保险公司,其负债率约为66%,剩下的7家公司资产负债率都在75%左右。虽然负债率越高对企业的发展越不利,但是对于人保财险这种基础雄厚的大公司来说却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公司能充分利用负债资金进行再投资,从而提高其偿付能力。

  3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效率的策略

  3.1决策体系分析

  3.1.1财险公司的发展策略。对于财险公司来说,其发展策略的制定应当坚持以客户为导向的原则。近年来,随着财险市场的进一步更新,出现了面向个人客户和团体客户的不同商业模式,这就要求财险公司在发展策略上进行改进和创新,新的发展规划应当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提高对三四级机构销售能力的关注度,在目标客户上应逐渐从一线和二线城市转移到三线、四线城市。第二,在目标市场的定位上,应当坚持以一线和二线城市中的高收入者作为主要目标群体。第三,应逐步拓展团体客户的领域,包括各类中小企业客户。

  3.1.2年度经营计划的制定。财险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制定应当以保险监管、社会宏观经济条件等外部客观环境为依据,对财险市场发展趋势作出判断,并确定公司发展的整体目标,在制定实际年度经营计划的过程中应当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满足服务超越战略的要求,对重点城市的分公司实施政策倾斜。财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必须改变传统的“总部-省级-市级”的纵向型组织结构,逐步建立纵横交错的组织架构。第二,在制定年度经营计划的同时应出台相关的绩效考核及预算管理配套制度。对重点城市给予更多的资源配置和业务发展政策支持,对综合赔付率较低的保险项目给予手续费和理赔的倾斜,此外,还应当对效益型业务和险种实施差异化的政策。第三,财险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制定必须超越市场,并对发展目标进行逐级分解。分别对各机构和各渠道制定相应的保费收入目标,确保最终收入汇总能实现超越市场的目标。

  3.2市场策略分析

  3.2.1业务策略。在个人客户领域,财险公司的个人车险业务应当朝着二、三线城市发展,同时还应当扩大意外险和家财险的客户资源占有度,依托网销或电销等低成本的销售渠道来拓展保险市场,坚持以大中城市为重点的业务拓展原则,构建能满足大中城市客户需求的商业发展模式,在广告费上增加投入,以吸引更多的客户购买保险。在团体客户领域,财险公司应明确团体业务的拓展方向,结合时代发展的特点,提高团体客户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一支高质量的团体客户服务队伍。

  3.2.2渠道策略。在个人客户方面,应当将电销、网销渠道作为拓展个人客户的资源入口,直销、车行以及代理渠道的个人保险业务也应当向着电销、网销等销售渠道组成的新渠道转移。在团体客户方面,应当实施渠道清分战略,对直销队伍进行转型和升级,提高综合金融客户的渗透率,对中小型企业采取直销服务渠道。

  3.3运营平台策略

  首先,应优化承保平台,根据个人客户和团体客户不同业务类型的管理需求,实现机构分散式和后援集中式等不同作业模式的交叉转变。其次,应当优化理赔平台。对理赔作业进行集中处理,实行理赔条线垂直管理策略,此外,还应当简化理赔流程。加强IT队伍的建设。

  4结束语

  总之,我国财产保险公司虽然整体运行状态良好,但是在经营管理方式上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经营效率偏低,财险公司必须意识到这一现状,不断完善决策体系,优化市场策略和运营平台,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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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秦泓波.影响中国保险业经营效率的监管因素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xx.

财产保险论文12

  保险业如何提高各级分支机构经营效益,以提高公司整体经营效益,从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关系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也是保险公司财产管理所面临的最大课题。在新时期下,面对激烈竞争的市场及我国加入WTO的巨大压力,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必须完成从保费规模增长型向管理效益增长型的转变。本文通过研究和改进财险的业绩评价体系,并将其运用于分支机构,进而最终达到提升公司价值的思路和方法,对于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来说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1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现状与财务管理目标

  1.1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现状

  截止到20xx年12月,全国共有财产保险公司45家,其中外资公司15家。从各财产保险公司市场占有率来看,中资保险公司仍然占据绝对优势,20xx年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市场份额为97.56%,其中市场份额居于领先地位的有太保财险、平安财险公司。虽然中资保险公司市场份额较大,但是与外资公司相比,固定资本所占比例较高,资产流动性偏低,偿付能力准备不够充足,资产利用率不高。利润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即承保利润,与外资公司比较中资公司盈利能力较弱。

  1.2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管理目标

  中国财产保险公司财产目标经历了从产值最大化、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演变过程。产值最大化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作为现代保险公司来说,追求价值最大化已经成为明确的管理目标。价值最大化的理论含义是:一是价值体现为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而不是简单的资产的帐面价值;二是未来预期收益体现为现金流量,而不是简单的会计利润,现金流是可以折现的;三是未来预期现金流具有不同程度的风险,随着经济和竞争的全球化,风险、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构成了现代及以后的商业经营环境,也使企业的未来收益具有不同程度的风险;四是资本具有成本,资本的基本回报要求使资本成为最昂贵的一种资金来源。把价值最大化作为目标是很具重要意义的,首先它考虑到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和投资风险;其次它反映了对企业资本保值增值的要求,克服了管理上的片面性和短期行为,追求长期利益最大化;再次能够优化资源配置方向,使资源向着回报高、效率高、风险低、创造最大价值的区域、产品和客户倾斜。

  2EVA评价分析方法的内涵

  2.1EVA评价分析方法的概念

  经济增加值EVA是英文EconomicValueAdded的缩写,其公认的标准定义是指公司税后经营利润扣除债务和股权成本后的利润余额。它的核心思想是一个公司只有在其资本收益超过为获得该收益所投入资本的全部成本时,才能为股东带来价值。如果EVA值为负,那么公司就是在耗费自己的资产;如果差额为零,说明企业的利润仅能满足债权人和投资者预期获得的收益。EVA管理是市场价值实现的一个方式,它又是把与市场价值相连的激励机制得以实现的一个方式,市场价值的管理、薪酬激励机制的设计、预算管理、战略规划基于经济增加值的管理来实现。EVA把股东、管理者、员工的意志和行为最大限度地统一起来,创造了管理上的奇迹,成为创造财富的基础。基于这种认识,EVA不仅是一种有效的公司业绩度量指标,同时还是企业进行决策与战略评估,以及资金运用和出售定价的基本理念。EVA评价分析方法实质可归纳为4个“M”,即评价指标(Measurement)、管理体系(Management)、激励制度(Motivation)和理念体系(Mindset)。

  2.2EVA与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的关系

  根据概念上分析,EVA的主要特征表现在:一是在计量上完整覆盖了包括资本成本在内的各项成本要素,这是它与传统的利润、资产收益率、现金流等评价指标的本质区别,从根本上体现了股东利益,诠释了企业创造财富的真正内涵。二是剔除了公认会计准则功能性的,偏离股东利益因素的影响,从内部管理角度,对财产收支和资本项目进行合理调整,设计出符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三是为企业经营管理确立了长远、清晰、唯一的目标,而且是反映绝对数额越大越好的指标。尽管EVA本身是期间的流量指标,但长期滚动的EVA则反映了企业长期价值的增长,企业价值的增长=市场增加值(MVA)在数量上等于企业未来年度EVA的折现值的总和,EVA和MVA具有本质的一致性,和对企业市场表现同样的解释力。要实现价值最大化,每年产生的经济增加值就要更多,或者说经济增加值的变化会带来企业价值的变化,实际上,这两个指标一个是存量,一个是增量。

  3基于EVA评价分析方法的财产保险公司财产管理的措施

  3.1发挥EVA的资源配置机制

  EVA约束观念的建立本身是一个很大的转变和进步。现在国内很多保险公司,还没有把EVA的理论应用到实际中去,在承保的时候随意降低费率,抬高手续费,赔付时放宽标准,以赔促保,其最后的结果就是严重影响公司的长期价值创造。

  如果不控制成本和风险,市场再大也不会创造价值甚至会毁灭价值。经济资本的约束是不是影响了市场份额,如果错误地理解了这个机制,就有可能影响市场份额,因为本来能够盈利的业务通过错误算帐误导了经营决策。事实上,保险最重要的市场是价值市场,只有那些能够创造价值的市场才是应该努力争取的市场,并不是简单的保费规模。经济资本总量的要求,使得经济资本与账面资本保持一致,其次,也体现了不同的风险,这就必然会造成有的业务系数高,有的业务系数低。实际经营中应努力使得相关资产组合的风险系数最低,而不要简单的`追求单一产品的风险系数最低。因为开展的业务是相互联系的,片面开展单一品种肯定不能达到公司价值最大化。

  3.2运用EVA衡量各个业务单元的真实业绩

  将EVA指标分配到各业务单元,以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投入多少的依据。这样将企业资金真正投入到创造“创值”的机构和业务,并以此控制投入规模,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并同时注重到规模扩大与提高效益的结合。以一定的EVA指标要求分支机构,如不能达到,则不能开设该新机构。同时,对于长期经营不善的机构,可予以撤、并。为确保新设机构质量,可制定人均EVA指标,要求定期报告。对于业务单元,致力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有效益的、边际利润率高的创值业务,坚决退出无利润区,将价值创造建立在每一张保单上;将扶持优秀业务和淘汰劣质业务结合起来,大力推出有效益的险种。业务结构调整的同时,公司要加快新产品的研制步伐,积极开发内含价值高的新产品,以代替那些内含价值较低、效益较差的产品,逐渐形成一方面有着人性化设计、符合客户需求,另一方面又有较高的边际效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的产品体系。

  3.3选择合理的EVA分析考核方法

  保险公司在实践中需要单独对部门进行业绩评估,这样可以强化部门经理最大化其直接可控的业务价值的能力,但是使用公司整体的绩效指标来确定部门管理人员的报酬,不能充分调动部门经理积极性,会产生靠其他部门绩效“搭便车”的动机,因此对公司部门进行考核就显得非常重要。对公司部门进行考核时,可以采取“EVA中心法”和“EVA驱动因素法”两种方式。“EVA中心”是指组织内部可以对自身创造的EVA进行度量和管理的业务单位。一般而言,作为一个EVA中心,必须具有对自己的收入、成本和费用较为完全的自主权。“EVA驱动因素”是指经营过程中影响EVA结果并且易于与公司内部部门或个人挂起钩来的各种指标。相对于国内大部分保险公司来讲,基于目前采用的组织架构形式,在部门考核中采用“EVA驱动因素法”为适当。“EVA驱动因素法”的关键在于确定EVA驱动因素。EVA驱动因素可以分为直接驱动因素

  和间接驱动因素。前者指与EVA指标存在直接数量关系的因素,后者指间接影响EVA的因素。EVA驱动因素还可以分为财产驱动因素和非财产驱动因素前者由各类会计数据组合而成,后者构成中不包含会计数据。一般而言,直接驱动因素大部分都属财产驱动因素。

  3.4建立基于EVA的薪酬激励计划

  基于EVA的薪酬激励计划是将红利支付与红利报酬分割开,在红利银行制度下,将以EVA为基础的管理者红利计入其红利银行帐户中,该账户在该期间的期初余额包括以前期间的红利报酬超过以前期间红利支付的余额。本期支付的红利则基于更新后的红利账户余额。具体运用时再以一个不变的比例支付红利奖金,如红利账户余额的三分之一。如果公司经营业绩始终良好,红利银行的余额会越来越多;如果红利账户的余额为负,则当期没有奖金支付,同时借记该账户;而如果管理人员离开公司,就会失去这笔奖金,本期的余额将被转存到下一期。这一制度下既允许了公司基于单一区间的高额报告业绩,奖励给管理者高额红利,同时奖金不封顶。但是如果以后的事实表明业绩的虚假的,更多的红利奖励将在被支付之前被终止。红利银行制度通过基于后续期间的报告业绩来修正红利支付,削减了管理者从事短期行为的动机,同时它也给具有高业绩的诚实的管理者提供了极大的奖励。管理者知道,增进自己利益的惟一方式就是为股东创造更多的财富。

  参考文献

  陈超.公司财产管理案例[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xx.

  赵敏.EVA管理评价体系的优势与不足[J].经济与管理,20xx,(19):50

财产保险论文13

  摘要:从总体意义上讲,保险共有两种,一种是人身保险;第二就是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指如果被保险人因为意外事故损失了一定的财产,那么保险人就要为这些损失负责,是保证被保险人利益的一种手段。在投保的时候,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要签订保险合同,而保险利益就是该合同的效力要件。从保险利益上我们可以看到符合国家法律的经济关系。

  关键词: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

  在保险法中,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其原则也是保险法中的基本原则。现阶段财产保险的类型多样,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行业中也各位重要。我过的保险法对与保险利益做出明确的规划,可以是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规定却很少,而且划分的很笼统。由于,没有清晰的界限,在应用的时候有很多问题。目前来看,我国的保险法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规划出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范围。

  1保险利益的含义

  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个规定是一个涵盖财产和人身保险利益的概括定义。但是,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有很大的不同。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强调的是保险利益的经济性,如果投保人没有这种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则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有的利益。它更强调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具有法律所规定的亲属关系、信赖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保险利益的认定

  2.1现有利益。现有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依法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现存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有权利益、占有利益、用益物权利益以及担保物权利益等。例如,房屋的所有人对其投保的房屋具有保险利益。一般而言,下列情形产生保险利益:a.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特定财产有法律上的权利;b.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特定财产有实际而合法的利益;c.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特定财产有运送的义务或者留置的权利;d.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特定财产为现占有人。

  2.2期待利益。期待利益,是指投保或者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利益尚未存在,但基于其现有权利而未来可获得的利益,包括预期的利润、租金收入、运费收入、耕种收入等利益。没有现有利益,也不可能存在期待利益。期待利益一般因为具有法律上的权利或者利益而发生,受法律保护,属于财产利益的一种。

  2.3责任利益。责任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承担的合同上的责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责任利益,属于法律上的责任,一般以民事赔偿责任为限,非法律上的责任,不能称之为责任利益。依通常的见解,民事赔偿责任产生于侵权行为和违反合同的行为。民事赔偿责任,还可以因为法律规定而发生。因此,可以称之为保险利益的法律责任,应当以被保险人的行为和损害事故之间的法律上的因果联系为基础,可因侵权行为而发生,亦可因合同行为而发生,还可以因为法律的规定而发生。

  3完善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3.1在保险法或者其解释中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利益的种类和范围。明确保险法中各个法权的规定:a.物权,主要是指该物品中的占有权,享用物品以及为物品做担保的权益。所有权人的保险利益是指对其所拥有物品的权利,其他两者享受的权利是指在这个范围内所拥有的权利。b.债券,在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将当事人的财产作为需要履行的义务,如果财产有损失,那么当事人的权利就会受到影响,因此在财产受损的时候,要对债权投保危险。c.股权,一个公司的财产是由这个公司的股东出资而成的,财产权属于全部的法人,而股东也对公司的财产有保险利益。d.占有,尽管我国的保险法还没有规定占有人的保险利益,但是如果占有物是正当合法的,也可以对其投保。e.法律责任,在确定民事赔偿的时候主要是根据保险合同,合同中规定了哪些行为属于合法的,哪些行为属于侵权。如果公民或者是投保人的权益受到损坏,那么可以根据合同上的规定,确定赔偿方以及赔偿的责任。因为保险合同法是民商法,其原则是当事人自愿,以及没有规定就是自由,当事人之间可以自己约定该行为或者是物品有没有保险利益。如果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而且维护了当事人之间的权益,那么该约定可以视为保险利益。

  3.2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保险利益告知义务条款。保险利益原则与投保人的利益有关,还影响着被保险人的权益,可见其重要性。在最开始签订合同的时候,如果对保险法的某些术语不能准确的理解,那么投保人员还有被保险人的利益会有影响。如果没有准确的定位保险利益,甚至会给当事人带来损失。但是保险人的费用不会减少。如果在当事人不清楚保险条例就签订合同的话,在日后的时候容易引起保险纠纷。而往往纠纷的结果是投保人的损失大,不仅仅没有获得保险利益,还让自己的财产受损。而保险人拿到了保险费的同时还不用赔偿损失。如果在合同上明确规定保险人的效益,条款清晰,那么投保人在阅读条例的时候,就会知道哪些内容对自己有利,在发现不合理或者是理解不清晰的时候,向保险人询问,以免自己的利益受损。而保险人要做的就是将保险的内容,以及保险利益如实的告诉投保人。如果是因为自己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那么在遇到纠纷的时候,不利的影响由自己承担。如果在已经履行告知义务的时候,还是发生的了保险纠纷,那么一切的后果由投保人承担。保险合同上要规定法律依据,以及保险内容,通过合同可以确定保险利益。使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能够保持一个平衡的利益关系,从而保证了社会利益。

  4结束语

  由上述可知,保险利益是保险中的原则,通过保险利益来维护投保人以及保险人的关系,保证投保人的利益不受损失。由于我国在保险利益上的法规不完善,因此很多保险人钻法律空子,使投保人的利益受损,因此针对这种问题,国家完善的保险法律,明确的规定了在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使保险人的财产不受损,还维护了社会公平。在明确保险利益上,要规定保险利益的范围,合理的对保险利益划分,同时确定与保险利益有关的条款,让保险人履行义务。

  参考文献

  [1]唐瑜.我国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修改辨析[J].法制与社会,20xx,6.

  [2]史卫进.保险法案例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4.

  [3]张虹薇,姜建华.“财产保险利益”立法浅议[J].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xx.

财产保险论文14

  一、对接企业岗位标准构建课程内容改革

  高职层次的学生就业一般以中小城市为主,高职院校的毕业生就业一般以高校所在地及临近地区为主,因此,针对高职层次的《财产保险》进行课程改革,必须对省级以下的保险公司运营机制进行研究,区别分支保险公司和总公司的在运行机制、运营部门及运营岗位的不同设计课程内容改革。因此,《财产保险》课程如果要和财产保险保险公司的运营对接,那么必须在授课内容上进行调整,有针对性地讲解基层财产保险公司业务,将营销、承保、理赔、客服等保险业务流程有效融进各类险种知识,将具体的业务操作标准准确融进基础理论讲解。

  二、对接校企实训基地构建课程实施改革

  对教学内容进行改革的目的是更好地实施教学,传统的学科体系教学方式已经不适用于现代职业教育,为了培养适应市场需求、企业需求的人才,职业院校必须将课堂对接岗位、学校对接企业。学校采用与企业合作建立校内实训基地的方式达到对接目的,学校透过实训基地了解企业职业标准,企业通过实训基地传达工作要求。

  1.项目教学确定教学目标

  目前,高职院校的毕业生由于缺乏实践技能,进入企业后往往需要进行衔接岗位的再培训,浪费时间及各项资源。各类职业院校都在研究如何将企业的上岗培训与校内课程进行有效对接,其中大家广为推荐的一个方法就是实行项目化教学。项目化教学要想实现预期目标,必须结合课程特点、培养目标及企业标准制定。高职院校的《财产保险》课程对接的是地方财产保险公司基层岗位,如果要实行项目化教学,该课程就可以结合课程教学标准及校内实训基地的规模分为两类项目:一是根据财产保险公司运营流程设置展业、核保、理赔、客户服务等项目单元;二是根据业务险种设置企业财产保险、家财产险、机动车辆保险、责任险、信用保证险、工程保险等项目模块。两类项目充分考虑了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的综合运用,符合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

  2.实践教学提升教学内容

  教学目标的'完成必须依靠强而有效的实施,培养技能型人才不能仅仅局限于课堂教学,必须加强学生动脑、动嘴、动手能力的综合运用。如何有效利用校内实训基地,还原企业工作流程,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有效融合是教学中的要点。学校可以根据《财产保险》教学特点,与财产保险公司共建校内实训基地,按照保险公司业务流程设置场所,安装企业标准软件,使学生实际参与财产保险公司展业、承保、理赔等实际工作内容。让学生在教与学、听与做中有效将所吸收的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动手能力,通过仿真的工作环境进一步深化实践教学内容。

  3.顶岗实训强化教学效果

  目前部分学校金融保险专业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办校内保险服务网点,利用网点优势对外可以服务师生等保险人群,对内可以提供兼职就业岗位参与保险公司真实运营,实现校内顶岗实训。这类服务网点可以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为主,意外伤害保险为辅,利用学校资源,真实开展保险业务。保险公司通过网点提高知名度,扩大业务量,学校通过网点提供实训机会、强化教学效果,是一种共赢的教学新模式。

  三、对接职业能力要求构建课程评价改革

  对内容进行调整,对实施进行改革,最终需要恰当的评价手段才能体现效果。现有的评价体系手段过于单一、标准过于统一,不能有效体现学生的专业技能及综合素质的培养。《财产保险》学课程改革必须重新制定评价方式,课程改革的目的是对接职业标准,那么评价改革的目标就可以是对接职业能力要求。

  1.加大平时成绩

  传统的专业考核以理论教学为主,容易忽略学生的平时表现,学生的平时表现将直接影响学生进入企业后的工作素养。对接职业能力的评价必须将考核内容与平时表现相结合,加大学生平时成绩的比重,《财产保险》课程可以利用实训模拟、顶岗实习等环节,通过日常表现、技能展示、软件操作等方面,确认学生能力、水平及素质,考核中平时成绩可以占到总成绩的50%以上。

  2.增加自评互评

  企业员工不是独立的,工作既是竞争又是合作,毕业生的职业能力不仅包括掌握专业技能,而且包括掌握分工合作。分组实施项目化教学,同一项目组学生可以充分观摩其他人的操作过程,有效吸收各类经验、反省自身。教学完成时,教师可以要求学生采用自评、互评的方式给出成绩,提高学生的参与感。自评、互评的成绩具有一定的参考性,可以纳入平时成绩,使平时成绩考核的点更多、面更全。

  3.插入竞赛成绩

  目前高职院校技能比赛已经进入常规化,各院校每年甚至每个学期都举行技能比赛。技能比赛的目的是提高学生掌握技能的水平,因此可以将技能比赛与课程学习相结合,完善课程考核制度。在《财产保险》课程所在学期,技能比赛引入财产保险公司承保、理赔部门所需的技能项目,以财产保险公司的技能要求为标准,核定学生技能掌握水平,将技能比赛的成绩最终反馈到课程成绩、综合成绩。实现以竞赛带动学习,以技能学习促进竞赛成绩。

  4.适当引入企业导师评价

  为提高毕业生竞争力,实现资源共享,职业院校各专业都积极与相关企业开展各项合作。学校通过合作了解企业需要,培养针对性人才,企业可以利用合作在提高知名度的同时为企业储备人才。《财产保险》课程可以聘请财产保险企业员工作为企业导师对校内教学项目给予指导,企业导师在期末结束时从企业的角度、从用人的角度,按照企业用人标准评价学生,使校内的评价体系更加完善,有效对接职业能力及岗位需要。

  四、结语

  本文针对高职金融保险专业《财产保险》课程,在课程内容、实施方式、评价体系等方面提出改革建议的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推进金融保险专业的整体教学改革,实现对接职业标准的课程教学模式,最终培养出符合市场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财产保险论文15

  摘要:随着保险行业的迅速发展和市场竞争激烈程度的加剧,保险公司的经营形势也日益严峻。财务管理作为保险公司的重要工作,其管控工作的成败与企业的生死存亡息息相关。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对风险管控要求也越来越高。本文将从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现状出发,对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控制策略进行初步研究,提出加强保险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措施,希望对保险公司有一定帮助。

  关键词:财产保险;保险公司;财务风险;风险控制

  引言

  近几年,保险行业发展的势头较为迅猛,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使得保险公司面临着新的考验和挑战,同时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保险业是一种性质较为特殊的行业,其经营风险的特点决定了风险管控的重要性。财务风险控制作为公司防范风险、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对公司制定战略计划、执行决策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保险公司得以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因此,加强财务风险控制、合理规避风险,应成为保险公司财务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现状

  所谓风险,是指能够对公司的运营目标产生一定消极或负面影响的因素,其财务风险一般是指通过负债途径的融资而导致资产变化的风险。通常来讲,保险公司的.资产包括资本金、保证金等合法资产。财务风险是无法完全规避的客观风险,但通过分析财务风险管理特征及其表现形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有效防范的作用。

  (一)财务风险管理特征

  第一,资金来源较为广泛。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包括资本金、保证金、保费收入等,随着国内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和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人们对财产保险有了更多的认识和了解,对家财险、个人责任险、航班延误险以及随着电子商务而发展起来的退运费险等等保险产品的认可和接受程度提高,因此投保主体也由之前大部门为企业投保扩展到个人投保,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亦愈来愈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第二,集中管理金融资产。目前,大多数财产保险公司都对资金收付、保费收入等实行集中管理,各分支机构的保费收入实时划到总部,由总部对金融及实物资产进行统一管理、投资,同时收入与支出为两条线分开管理。据笔者了解,投资性资产在保险公司的总资产中占据重要地位,因而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显得尤为重要。第三,负债及支付金额不确定。保险公司属于负债经营的公司,其保费资金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短期负债资金;同时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即保险公司未来是否需要支付赔款以及赔款金额的多少有赖于偶然保险事故的发生。因此,负债及支付赔款金额的不确定性,给财产保险公司进一步增加了财务风险。

  (二)财务风险表现形式

  有数据显示,保险公司的负债在总资产中占有约百分之八十的比重,其负债和营运成本直接作用于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财务风险的表现形式具体如下:其一,偿付能力不足。风险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偿付能力的高低与保险公司能否发挥其社会稳定器作用密切相关。通常来讲,偿付能力包括发生事故时以及其它特殊情况下进行赔偿的能力。影响偿付能力的因素主要有资本金、各项负债、保险费率等;此外,如何将保险资金进行运用也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产生影响。随着国内经济水平的发展以及人们对保险需求的增加,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意欲在保险市场中分得一杯羹。若保险公司,尤其是新成立的公司“急功近利”追求高增长速度,追求高市场份额,则可能忽视经营风险,未能对风险进行有效管控,未能形成资本增长的有效机制,这都会给保险公司带来极大的财务风险。其二,负债管理失衡风险。保险行业作为经营风险的行业,其主要收入来源是保费收入,因此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构成了保险公司的主要负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绝大部分保险业务均为一年期,因此负债期较短,对保险公司的资产支付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来看,保险公司的资产流动性随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甚至导致其经营的稳定性大幅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负债管理失衡的风险。其三,不重视财务管理系统。保险行业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保险企业的活力迸发,各大保险企业不惜一切代价拓展渠道、客户和业务,大部分企业改变了传统的店面直销、代理销售等模式,向新型的电话销售、网络销售模式转变,销售系统日益强大。由于保险公司过于重视前端的业务销售,重视销售系统的更新和发展,而忽视了财务管理系统的重要性,使得财务对风险控制的功能不断弱化。其四,信息的不准确性加剧管理风险。财产保险公司信息的不准确性具体指信息失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有些保险公司为了增加业务量进行违规承保;二是放宽承保条件进行虚假投保;三是为吸引投保人而打折销售保险;四是违规理赔、肆意扩大保险范围;五是办理虚假保险业务。

  二、保险公司财务风险控制策略

  (一)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机制

  对于经营风险的保险公司来说,早一步发现并控制风险,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风险损失。因此,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要确定具体的赔偿能力指标、资产营运指标等,规范资产负债率、资金流动性、偿付能力等指标体系。其次,加强对现金资产的实时监控,确保资金的流动性,提前做好现金流量预算,以保障在风险发生时及时赔付,同时还能够满足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值得注意的是,要实时计算收支差额,为现金资产的管理提供依据。第三,建立完善指标体系后,还应实时追踪和监控保险公司的风险信号,一旦出现问题,立即分析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和问题,并制定出相应的防范策略和可行性报告。

  (二)完善内部管控机制

  保险公司要建立一套相互制约的内部管控机制,既要在公司内部形成良好的管控环境,树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理念,又要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理念、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与此同时,全面的风险评估工作也是管控机制的重要环节,应采用先进的评估技术、评估手段、评估方法等来分散或规避风险,使得潜在风险发生的概率降低。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财务风险是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风险,公司在进行决策前要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控制方案,综合运用风险评估方法、定量分析方法等及时发现问题,并在第一时间解决问题,分析出现财务风险的原因,对出现的财务风险进行详细记录,提高应对风险的能力。

  (三)加强财务预算管理

  保险公司要加强财务预算管理,成立专门的预算部门负责财务预算工作,制定财务预算政策和具体的执行计划及方案。各级领导要加强对财务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完善财务预算编制并下达公司的整体财务计划,同时要求员工严格按照财务计划和预算方案进行资源分配、开展各项工作。此外,保险公司还应重视风险文化建设,在全行业、各大公司积极倡导财务风险控制理念,使得风险控制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管理者要不断完善风险管理理念,员工要积极学习、丰富风险控制手段,将风险文化作为财产保险公司企业文化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提高全员的风险意识,降低财务风险的发生概率。

  (四)完善对分支机构的财务授权体系

  上级保险公司可以适当降低集中管理的程度,建立相应的财务授权体系,通过一定的规章制度来限制分支机构的财务使用状况。上级保险公司对分支机构的集中管理主要表现在约束筹资、投资行为等,因此完善对分支机构的财务授权体系显得尤为迫切,要明确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职责、运营方式,对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实行动态管控,以提高上级保险公司和各分支机构的效益。

  三、结语

  综上所述,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控制工作需要多方面、全方位的配合,它不仅涉及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还涉及保险公司的社会效益能否充分发挥。因而,要不断完善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加强财务风险管控力度,有效防范风险,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社会效用,促进保险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彭诗棋.内控视角下的兴安财产保险公司运营财务风险管理研究[D].湖南大学.20xx

  [2]孙妍歆.浅析如何有效加强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理[J].财会学习.20xx(24):76-76

  [3]玄玉慧,赵艳玲试论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控对策[J].同行.20xx(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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