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时间:2024-06-12 11:28:43 职业/专业/职能 我要投稿

[优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优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

  1、目的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贵航特钢有限公司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3、术语

  3.1职业危害因素: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3.3有害作业岗位: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或者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

  3.4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3.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检测:监测是指用人单位通过运用一定的方法或手段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是否影响劳动者健康及其动态变化予以测定;检测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的测定,并出具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作为行政执法的事实依据。

  4、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公司经理任组长,主管职业健康安全副经理任副组长,各分公司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生产安环部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职责

  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生产安环部职责:

  5.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负责组织开展对作业场所及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与评价工作,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4负责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2.5负责组织对公司新、改、扩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职业卫生专篇进行审查。

  5.2.6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管理工作。

  5.2.7负责对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材料的审核、确认工作。

  5.2.8负责组织开展对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严重的作业场所及岗位治理方案的调研和治理工作。

  5.3综合办职责

  5.3.1负责对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体检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5.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3.3负责组织每两年一次的职工健康体检和接害职工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5.4设备技术部

  5.4.1负责组织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相关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

  5.4.2配合生产安环部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等工作。

  5.5各单位职责

  5.5.1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5.5.2协助生产安环部做好职业健康档案的归档工作。

  6、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1生产安环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或者因建设项目、改变生产工艺或原材料等可能产生新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6.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公司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职工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7.1.4要求公司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2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7.2.1预防措施

  7.2.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其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确保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7.2.1.2生产安环部组织并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总厂新、改、扩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以及评审工作。

  7.2.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7.2.1.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2.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7.2.2.1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2.2.2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7.2.2.3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7.2.2.4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7.2.2.5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2.2.6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2.2.7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7.2.2.8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2.3职业卫生管理

  7.2.3.1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7.2.3.2接害作业岗位的职工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7.2.3.3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卫生防护知识培训的员工、职业禁忌症者,从事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作业。

  7.2.3.4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及时进行公布。根据要求对岗位粉尘、噪声、高温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每年监测一次。

  7.2.3.5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生产安环部和综合办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7.2.3.6对接触尘毒噪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束后相关管理人员要将检查结果与所在岗位的职业危害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一并存入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2.3.7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同时立即上报公司安全保卫处。

  7.2.3.8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7.2.3.9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7.2.3.10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8、职业病诊断与上报

  8.1生产安环部将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材料备齐后交政府安监部门。

  8.2其余事项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9检查与考核

  生产安环部负责对各单位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2

  1、目的

  为加强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厂、部室和子公司。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3.3gbz158—XXXX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3.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3.5《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3.6《工伤保险条例》

  4、术语和定义

  4.1职业病危害: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4.2职业病: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3职业禁忌: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导致原有自身疾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本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5、职责

  5.1公司总经理审批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5.2财务部负责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经费,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5.2公司安环部组织并实施全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负责职业卫生档案和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工作。

  5.3公司工会负责女职工健康检查的'组织和实施以及监督职业病防治工作。

  5.4人力资源部负责新进厂职工健康检查的组织和实施以及对职业病、职业禁忌人员的用工管理。

  5.5安环部负责对特殊作业人员健康活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各单位岗位粉尘和放射线的检测。

  5.6安环部和劳资部共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5.7安环部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8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安排、布置和协调工作。

  6、管理内容及要求

  6.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6.1.1相关单位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认职业病危害项目,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报安环部。

  6.1.2安环部对相关单位上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审核、汇总,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

  6.1.3建设项目应在试运行开始后2个月内向安环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6.1.4因技术、工艺、材料、停产等变更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所在单位/部门应在变更后20日内向安环部申报变更内容。

  6.2职业健康检查

  6.2.1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由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并执行《从事有害作业人员体检记录表》,检查项目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执行。职业健康检查由所在单位组织安排,由工人医院具体实施,不能检查的项目由工人医院委托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具体实施。

  6.2.2工人医院每年对在职职工进行一次健康普查。

  6.2.3针对女工的健康检查由工会组织,每年进行一次妇科检查。

  6.2.4有毒有害气体、毒物、强腐蚀物质、刺激物质、射线泄漏和高温等对职工健康造成急性危害时,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6.2.5检查结果由有资质的卫生部门体检完后及时书面告之相关单位,由相关单位告之本人。在体检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患者,由工人医院通知其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

  6.2.6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及患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人员复查由工人医院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6.2.7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6.2.8《从事有害作业人员体检记录表》由安环部保管。

  6.3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患者权利保障

  6.3.1在职工体检中发现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患者,工人医院要及时通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必须将其调离禁忌工作岗位。并按《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定期复查,落实职业病待遇。

  6.3.2职业病人员调离或在职死亡,所在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安环部。

  6.4尘毒监测

  6.4.1监测点的确定各单位上报需检测粉尘、高温、噪声、毒物、放射线的岗位,由安监部确定。

  6.4.2监测的实施

  6.4.2.1安环部负责每年组织对岗位粉尘浓度监测一次。

  6.4.2.2每年7、8、9月份,安环部组织对各单位高温监测点进行一次监测。

  6.4.2.3安环部每年对各单位噪声监测点进行一次噪声监测。

  6.4.2.4安环部每年对各检测点的毒物进行一次监测。

  6.4.2.5放射线的监测按《放射防护工作管理制度》执行。

  6.4.2.6安环部不能监测的项目,委托有监测资质的单位检测。

  6.5尘毒治理

  6.5.1每年12月25日以前,安环部根据本年度的尘毒监测结果,制定下一年度的尘毒

  治理计划和实施方案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相关单位按要求进行落实。安环部督促检查,未完成者按《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考核。

  6.5.2个人防护

  6.5.2.1在尘毒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6.5.2.2各单位在每年的高温季节前应向高温岗位职工提供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防护用品。

  7、发放

  本制度发放至公司领导、各厂、部室和子公司。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3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总则:

  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治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治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员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为职员提供安全卫生工作环境和条件。

  3、本制度规定从单位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畴,凡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4、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畴,对比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二)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1、要紧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本单位职员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

  (2)、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治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设置与本单位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治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治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员代表大会报告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形,主动听取职员对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每季度召开一次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危害防治打算与方案。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排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保证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9)、依法承担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2、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职责

  在本单位要紧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直截了当领导和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打算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治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治理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依照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组织对本单位职员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

  (3)、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排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4)、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职员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形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依法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截了当责任。 3、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爱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劳动者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证劳动者健康权益。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防护设施进行爱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4、职业卫生治理部门职责

  (1)、在本单位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本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开展对本单位职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3)、组织职员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并建立卫生检查档案。(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形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觉的隐患,有权责令改正,重大隐患书面报告领导小组。

  5、专(兼)职的职业卫生治理人员职责

  (1)、认真履行本单位职业卫生治理部门职业卫生治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措施、打算,同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职员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职员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治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形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觉的不安全情形,有权责令改正,或赶忙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6)、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本单位职业卫生治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6、车间负责人职责

  在分管职业卫生负责人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职员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员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7、职员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觉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器具,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禁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向监督治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排除。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操纵和排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爱护职员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治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为职员制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证单位职员获得职业卫生爱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

  1、与职员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诈。

  未与在岗职员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职员进行补签。

  2、职员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单位人事等相关部门应向职员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

  1、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判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职员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觉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五)、职业卫生治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形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治理部门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职员把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操纵技能。

  (七)、因未如实告知作业职员的,作业职员有权拒绝作业。不得以作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作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存在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九)、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十)、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1、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2、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

  3、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4、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示标识;

  5、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

  6、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警示标识;

  7、可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

  8、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示标识;

  9、可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十一)、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保证职员的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治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方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要紧由职业卫生治理部门负责,相关职能部门紧密配合。

  (二)、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申报时认真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要紧负责人签字后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三)、申报内容要紧包括以下几方面:

  1、单位的差不多情形;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形;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形;

  4、工作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形;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形;

  6、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治理情形;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刻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要紧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通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判,发觉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判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为提高职员的自我爱护意识和能力,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治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职员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爱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人事治理部门、职业卫生治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治理工作,并指定相应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治理,并对培训成效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卫生宣传

  1、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2、部门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1、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差不多知识;

  (3)、职业卫生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爱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差不多技能等;

  (6)、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

  2、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1)、单位要紧负责人和职业卫生治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参加经安监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持证上岗。依照证件有效时刻,到期进行复训。

  (2)、入厂新职员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人事部门通知安全部门,并由安全部门组织进行厂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厂部教育培训内容:

  a.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b.单位目标、治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差不多情形。 c.综合安全知识,本单位要紧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d.本单位的各种职业卫生治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总则。 e.本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知识。 2)车间级教育培训内容:

  a.本车间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b.本车间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

  c.本车间的要紧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体会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3)班组级教育培训内容:

  a.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b.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c.本班组岗位劳动爱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d.本班组要紧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要紧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e.本班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3)、调换新岗位和采纳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纳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1)本单位安全治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

  2)采纳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4)、一样职员安全教育培训

  1)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治理和职业卫生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

  2)每年对在职员人进行许多于二十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

  3)一样“三违”人员由车间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刻许多于一天;严峻“三违”人员由职业卫生治理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刻许多于一周,并将安全教育培训情形存档。

  4)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纳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

  (五)、建立职员培训教育档案资料:

  1、三级安全教育卡;

  2、职员的安全试卷;

  3、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4、其他有关资料。

  (六)、本单位要紧负责人和财务部门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爱护检修制度

  为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宽敞职员制造安全健康工作的环境,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治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车间、部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爱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二)、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爱护保养的教育培训。职员应当学习和把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爱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觉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三)、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爱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四)、职业卫生治理部门应会同设备治理部门按照本单位实际情形,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理打算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日常检查、爱护以及检修情形,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设备治理部门要紧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检修。使用部门发觉设施显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设备治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六)、职业卫生治理部门每月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形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形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形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关的记录。

  (七)、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和谐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爱护检修终止后,爱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治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预防、操纵和排除职业危害,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爱护职员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负责个人防护用品实施打算、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的部门和使用人员。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单位免费发给职员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爱护职员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依照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职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一些专门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

  (四)、关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要紧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假如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职职员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刻相应延长)。

  (六)、职员因某种缘故离开原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刻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关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专门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爱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应依照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打算,所采购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九)、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十)、职业卫生治理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对职员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判治理制度

  为做好本单位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判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证职员健康,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治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治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判治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卫生治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治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治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储存。

  (四)、职业卫生治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判。

  (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判。

  (六)、检测与评判结果应及时向宽敞职员公布,并上报本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七)、检测或者评判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

  (九)、检测结果发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判。

  (十一)、职业卫生治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打算和经费预算,单位财务部门要保证检测经费的落实。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治理制度

  为预防、操纵和排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形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二)、关于本单位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治理。依照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样、较重、严峻三类建设项目。

  1、职业病危害一样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报告应向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本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形报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备案;

  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组织验收;

  3、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组织验收。

  (四)、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期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判,编制预评判报告。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报告编制完成后,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报告进行评审,本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本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判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判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报告;

  3、本单位对预评判报告的评审意见;

  4、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判报告的审查意见;

  5、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如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本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判报告。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本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判,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八)、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本单位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九)、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本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用性负责。

  (十)、对职业病危害一样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十一)、对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治理暂行方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4、本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5、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6、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本单位应当依照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十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十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本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觉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十五)、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刻应当许多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专门要求的行业除外。

  (十六)、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本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形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

  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在完工后应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

  (十七)、在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报告编制完成后,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报告进行评审。本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报告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十八)、职业病危害一样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本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

  2、预评判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报告;

  7、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报告评审意见;

  8、本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报告评审意见;

  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形报告;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九)、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本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3、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4、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报告;

  7、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报告的审查意见;

  8、本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报告评审意见;

  9、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十)、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本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3、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报告;

  5、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报告的审查意见;

  6、本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报告评审意见;

  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十一)、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二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治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治理,爱护职员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形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治理部门依照本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形,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员有打算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职员同意职业卫生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专门卫生要求作业的职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新进厂职员必须经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员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专门人员的复查治疗。由本单位职业卫生治理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打算并组织实施。

  (四)、对立即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员,职业卫生治理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觉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职员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觉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如实告知职员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刻,进行复查或医学观看、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报告,并安排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看。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显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峻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员,职业卫生治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看。

  (八)、职业卫生治理部门应当建立职员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本单位职业卫生监护治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储存,同意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职员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职员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形;

  2、职员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形;

  4、职业病诊疗资料;

  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本单位职业卫生监护治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本单位申报检测、组织职员体检、托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托付书;

  2、职业卫生检查结果报告和评判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显现职业相关卫生损害职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本单位在职业卫生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卫生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6、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形等。

  (九)、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职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员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职员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职业卫生检查、复查、医学观看、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单位负担。

  (十一)、建立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体检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方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峻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1、一样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2、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3、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二)、治理分工

  1、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

  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三)、事故处置、报告

  1、依法采取临时操纵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员,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看;

  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操纵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爱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赶忙向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刻、发病情形、死亡人数、可能发生缘故、已采取措施和进展趋势等,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通过、缘故、人员伤亡情形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治理制度

  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为防止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操纵和处理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将事故对人员造成的损害降至最小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确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各部门负责人,确定总负责人;

  (二)、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形成书面文件予以公布,应明确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紧急集合点、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爱护和启动、医疗抢救方案等内容。

  (三)、明确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依照使用物品的种类、危险性质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四)、确保应急救援设施完好。

  应急救援设施应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处,一旦发生事故,应保证能够短期内尽快猎取。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确保职员知晓正确使用方法。现场应急救援设施应是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安全有效,定期检查,及时修理或更新,保证现场应急救援设施的安全有效性。

  (五)、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做出相关规定,对演练的周期、内容、项目、时刻、地点、目标、成效评判、组织实施以及负责人等予以明确。如实记录实际演练的全程并存档。

  (六)、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1、机构职责

  (1)、由指挥部公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2)、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3)、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形,并向友邻单位通报危害事故情形,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要求;

  (4)、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体会教训。

  2、人员分工:

  (1)、总指挥:组织指挥全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副总指挥:和谐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3)、指挥部成员:

  1)、生产负责人: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情形通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工作;

  2)、安全主任:负责现场医疗抢救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

  3)、职业卫生治理部门等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指挥灭火、戒备、治安、保卫、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公布有关信息;负责车辆调配及抢救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负责抢险物资及防护用品的日常储备和应急供应;

  (七)、制定应急设备治理档案,包括:

  1、应急设备治理制度书面文件;

  2、应急设备台账;

  3、应急设备中文说明书;

  4、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台账;

  5、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日常运转记录;

  6、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7、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修理记录;

  8、应急救援设施配备档案;

  9、应急救援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10、应急救援设施修理记录。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详见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详见本单位其它安全治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4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各矿井对矿各科室区队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3、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6、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7、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2、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3、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4、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5、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三、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

  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四、“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五、“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六、随时、定期地根据本矿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核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七、“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八、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键康档案资料,公司或矿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十、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日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十一、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三、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十四、每年按煤矿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5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结合各岗位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1、进入岗位操作前,必须佩戴防尘口罩等岗位所需劳动保护用品。 2、进入岗位后要认真检查岗位配置的除尘设施,确认设施无异常现象时,开启除尘设施。

  3、如除尘设施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报告本单位相关领导,安排人员对除尘设施的'故障进行维修处理,确保除尘设施的正常运转。

  4、对本岗位生产现场产生的各类粉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理,杜绝粉尘任意飞扬。

  5、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岗位操作,对未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人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6、生产现场严禁吸烟、饮水、就餐。吸烟、饮水、就餐必须在无污染源的值班室进行、并认真对面部及手部进行清洗后方可吸烟、饮水、就餐。

  7、下班前将工作服等生产现场所使用的各类劳保用品进行更换后离开工作岗位,预防将污染源带离工作岗位后传播给其它人员。

  8、离开岗位后,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要对身体及衣服上粘附的粉尘进行彻底清理,并及时清洗身体接触粉尘的各个部位,避免粉尘吸入体内。

  9、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坚持下班洗澡等措施做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6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厂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公司安全委员会讨论,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各车间在公司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相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以培训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公司安全委员会事故调查分委会处理,相关部门按期落实解决。

  七、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八、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九、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十、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做作业人员公布。

  十一、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我厂经济的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佛山a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等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细则所称职业病是指本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危化品、高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本企业所设立的职业病危害场所监测点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均按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内容对照本企业相关职业病因素而定。

  第四条:企业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设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岗位,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结合岗位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程序、操作规程,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五条:各分厂、车间有一名领导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依法参加针对本部门使用的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的临时工的工伤社会保险,以分散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

  第六条:本企业实行职业卫生专职管理监督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体制,企业职业卫生行政部门(职防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岗位,职业病防治的基础管理及各项制度法规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由厂级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职业病卫生管理的职能科室和各分厂、车间的职防管理部门组成。

  第八条:设立厂级职防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职防工作的厂长担任,副组长由生活后勤负责人担任。组员由负责环保安全的管理人员生产部负责人、劳动人事部、安全保卫及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依照法律和本企业职防管理细则对本企业内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及管理,实行检查、监督和考核,负责全厂范围的职防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九条:本企业职业病防治的职能管理部门为安全监督部门,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一名,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基础管理,组织联系相关的体检、监测及评价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完善和保管,制定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用人单位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本企业内各分厂、车间等用人单位必须设定其专职或兼职职防管理员,负责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各项任务,在本单位的组织、落实,负责检查、监督各项职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本单位有效执行。

  第三章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将对其所从事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之对方,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第十二条:本企业用人单位在录用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工作的职工之前需对要录用者做专项职业健康检查,即岗前体检,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职业。

  第十四条: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置,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在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需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病危害岗位调入无职业病危害岗位时也应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必须是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检查项目由医疗机构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确定,用人单位须将职工各时期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相关资料建档保管,并有将检查结果告之职工的义务。

  第十六条:以上十一至十五条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劳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应遵守的`职业病防治条款,凡因违反以上条款所引起的劳动争议,职业病纠纷及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其法律责任。并对部门主要领导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对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派选专人进行曰常管理和维修并由职防管理员定期对上述设施和设备的性能和效果进行检测,确保正常、灵敏、有效。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在大中修设备或厂房及设施改造时要同时大中修或改造改进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装置并与主机装备同时投入运行并确保正常有效。

  第十九条: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和装置各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废置不用或随意改装,用人单位如需对上述设施、设备装置进行更新或改装,必须经职能部门同意主管厂长批准,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为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劳保用品,保护用品应到市卫生部门认证的劳保用品商店或厂家购买。

  第二十一条:劳保器具要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防护器具性能和防护范围进行正确选用,不准超出防护范围的使用或代用。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领取)、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保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和使用中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以上十六、二十二条是用人单位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和个人应采用防护管理的措施,也是职业病防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违反以上所列条款的用人单位的主要领导将以100—300元处罚,部门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四章职业卫生监测与职工体检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定时、定点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及评价,并向职工定期公布检测及评价结果,违反此项条款,不对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评价的用人单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职业病全部后果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职业卫生专职人员应配合用人部门管理员对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曰常观测,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不符合标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并做出现场监测报告。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8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为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止职业病,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术语和定义

  1、职业卫生:公司里所进行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研究职业性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及环境的影响,从卫生学的角度出发,提出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的综合措施.

  2、有害作业:是指在对人体有职业性危害因素的环境中从事的生产作业。

  3、职业性危害:是指在生产劳动中,职工由于长期从事某种职业的劳动,受劳动过程、生产环境的不良影响,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的危害。

  4、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职业禁忌症:某些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其患者如从事某种职业便会因职业性危害因素而使病情加重或易于发生事故,则称此疾病(或生理缺陷)为该职业的职业禁忌症。

  6、危险因素: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7、有尘作业: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的作业。

  8、有毒作业: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的作业。

  9、防护措施:为避免从业人员在作业时身体某部位误入危险区域或接触有害物质而采取的隔离、屏蔽、安全距离、个人防护等措施或手段。

  10、个人防护用品(又称劳动防护用品):为使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和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而提供的个人穿戴用品.

  三、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生产经营职业卫生管理的全过程。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东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进一步做好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泰安市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评分标准》等上级有关职业卫生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职责

  1、公司职卫科是本制度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2)编制公司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制定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4)组织对各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5)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2、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危害因素的防治与控制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章 职业卫生各种管理制度

  第一节 职业卫生警示和告知制度

  一、公司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

  1、公司人力资源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力资源部、职卫科、车间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

  1、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卫科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卫科在生产车间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职业卫生科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科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公司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存在粉尘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车间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九、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十、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 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 警示标识;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 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 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烫伤" 警示标识;

  (七)可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十一、接触有毒 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十二、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十三、 十五、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应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四、有毒、有害的原材料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十五、 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在入口和存放处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十七、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十八、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第二节 职业卫生申报制度

  一、由职卫科按有关要求申报职业危害,申报执行以下要求: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东平工业园区安监办和东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公司在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县安监局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工艺技术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 5日内进行申报;

  (3)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 5日内进行申报。

  4、公司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 5日内向县安监局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5、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个数,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6、《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

  第三节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一、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二、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三、公司各生产车间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四、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五、公司应当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公司设备技术科是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设备管理人员是兼职

  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六、公司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七、公司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八、公司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九、生产车间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第四节 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劳动保护用(具)品的管理,让职工正确使用、维护和保养劳动防护用品,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结合公司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检查和报废等过程。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定义: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公司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

  1、安全科是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监管部门,督促检查岗位职工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使用、维护和保养.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和防护用品配发标准进行合理安排各岗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并按(附1)《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进行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2.仓库:⑴负责防护用品的统计、计划申报、验收及管理工作;⑵负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保管和发放工作。

  3、供应科:是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进货,严格按照劳动防护用品标准进行采购,禁止采购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三无"产品、假冒伪劣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保防护品的管理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1、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工作由供应科负责。

  2、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采购人员应核实生产单位是否有生产资质,并符合有关规定,所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需做到“三证”齐全,即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安监证。不得采购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

  1、所有劳动防护用品由安全科主管人员、采购人员和仓库保管人员共同负责验收。

  2、发现劳动防护用品存在质量问题验收人员有权拒收,不得在验收单上签字,并要求供应科采购人员进行退货或调换。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

  1、仓库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保管人员负责保管。

  2、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由所有者自己保管.

  3、共用一般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指定人员负责保管。

  4、上述保管劳动防护用品的人员,应经常对所管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1、劳动防护用品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2008】、《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37/1922-2011】和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进行发放,具体见第四节发放标准。

  2、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由安全科开具领料单,保管人员按单进行发放。

  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超出正常发放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车间书面申请主任签字后,报分管副总经理初审签字,经总经理审批后,由安全科开具领料单,保管人员按领料单发放。

  4、在事故抢险及其他特殊应急的情况下,保管人员有权对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先发放后据实补办手续审批。

  5、从业人员有权依章向公司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五、防护用品的使用和检查

  1、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的培训,由车间主任或其指定人员负责,班组级由班组长负责.

  2、职工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3、各级管理人员,应经常对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使用和检查情况记录在劳动防护用品检查台帐内。

  六、劳动防护用品报废

  1、个人配备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由个人根据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要求自行决定,职能科室、车间、班组等有关主管人员有权进行监督,发现配戴和使用不符合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要求的督促更换。

  2、共用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由车间的负责人负责,根据公司劳动防护管理规定的要求决定。

  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须经车间、安全科、职卫科、仓库等有关部门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标准规定的要求鉴定后方可报废。

  第五节 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一、为了做好公司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为提高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能力,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确保其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以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风险,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职卫科组织对本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 建立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三、职卫科每年对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检查,对不符合防尘要求的作业场所及时整改。

  四、公司各单位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

  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所属单位应专题报告公司立项进行整改。

  五、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环保卫生监测站要按照作业证的要求及时进行分析检测。如遇生产不正常,各单位确定有必要临时增加检测项目,可向职业卫生科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由职卫科安排临时检测任务.

  六、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卫科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七、职卫科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检测费用列入职业病防治经费开支。

  八、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卫科。每年按公司生产过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第六节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 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安全管理,从源头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三、 职责:

  1、生产技术部门对项目的计划,联系设计、评价单位、审查和竣工验收等部门具体实施,对实施项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2、谁设计的项目,谁就要负责设计方面出现的问题.

  3、施工部门要在项目负责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施工,要严格保证施工质量。项目负责部门有权随时检查施工质量。

  4、承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责任单位对“三同时”负责督促实施。

  5、生产车间在生产工艺、装置改建时,负责落实“三同时"内容,凡不符合国家安全、环保、卫生消防标准规定的,项目负责车间有权制止其施工和投产。

  6、职卫科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三同时”监督和检查。

  四、 “三同时"内容

  1、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采取技术措施增加生产能力的挖潜、革新、改造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及保护环境的设施,这些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2、 在编制计划任务书时,必须同时提出劳动保护要求,其内容包括劳动保护设施、安全消防设施、防尘防毒设施和“三废”处理等措施。

  3、建设项目在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安全论证,明确项目可能对从业人员和职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4、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单位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安全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6、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规定进行;不符合安全标准、规范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

  7、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不得将安全设施闲置不用,生产和安全设施必须同时使用。

  8、 按照建设项目所处的阶段不同,“三同时"安全审查验收包括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

  五、“三同时”的实施

  1、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编写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计划书要详细说明生产工艺流程,每个环节在劳动安全、工业卫生和环保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采取的措施以及达到的效果等。

  2、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申请县安监局和有关领导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进行审查。

  3、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生产技术部门、职卫科要经常进行检查监督。

  4、项目竣工后,要由上级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再投产使用。

  第七节 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一、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

  3、工艺流程简图(用箭头表示);

  4、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5、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6、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7、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8、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9、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10、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11、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2、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4、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5、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6、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7、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四、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五、“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六、“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七、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八、“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九、职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公司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企管部应如实地提供。

  十一、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十二、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三、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四、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第八节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二、事故处置、报告:

  1、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立即由公司职卫科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2)分析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第九节 职业卫生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根据本公司注塑车间、吹塑车间配料和后处理存在的噪声、粉尘及使用甲苯等化学危险物品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以下岗位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注塑车间、生产车间配料、后处理、包装岗位。

  职业病危害事故级别: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生产委员会主任为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各车间主任为成员。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生产科。

  分工: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若总指挥不在公司,由生产委员会主任为总指挥全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副主任为副总指挥.

  1、职责

  指挥领导小组:

  a、组织制定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b、组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演练;

  c、检查督促做好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器械、防护用品等各项准备工作.

  指挥部:

  a、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b、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c、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并向友邻单位通报危害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d、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②指挥部人员分工:

  总指挥:负责组织指挥公司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副总指挥:协调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指挥部成员:

  生产车间主任: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工作。

  车间班长: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职卫科组织各负责人:负责指挥灭火、警戒、保卫、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发布有关信息;负责车辆调配及抢救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负责抢险物资及防护用品的日常储备和应急供应;

  四、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和分工,公司主要负责人、车间和全体员工,都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责任.应急救援队伍是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其任务是当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对被救援对象实施全方位的救援。

  1、治安队:由保卫科人员组成。

  负责人:安监部和环境及职卫科管理人员.担负现场治安,交通指挥,设立警戒,指导员工疏散。

  2、消防队:由保卫科、车间工段长组成。

  负责人:安全科和环境及职卫科。担负灭火、疏散可燃物料。

  3、抢险抢修队:由工人组成.

  负责人:设备科和环境及职卫科管理员。担负抢险抢修、现场清理工作.

  4、医疗救护队:由车间带班长组成。

  负责人:公司办公室和环境及职业卫生管理员.担负现场抢救受伤的人员。

  5、物资供应、车队:由分管领导负责调配。

  负责人:公司办公室和环境及职业卫生管理员。保证救援物资和其他急运物资的运输供应。

  五、发生职业病时的处置:1、一般职业病危害事可因车间及岗位防护设施损坏、防护品不合格或损坏、人员位及时巡查及早发现,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而引发小范围的职业病危害事故。

  2、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虽能及时发现,但职业病危害事故较难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可能发展为更大范围或更严重的破坏及人员伤害事故。应立即采取以下应急救援措施:

  3、最早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部门及人员,应立即向生产部报警,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源.

  4、生产科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指挥部成员及医疗救护队伍和各专业队伍迅速赶往职业病危害事故场。

  5、指挥部成员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性质和规模,通知专业对口科室迅速向县安监局、园区等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

  6、指挥部成员到达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后,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队立即开展救援。如职业病危害事故扩大时,应请求支援。

  7、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两个工作小组:

  (1)在分管领导的指挥下,组成由保卫、人力资源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车间参加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小组,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2)、组成由维修班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部门参加的抢修小组,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早恢复生产.

  8、公司救援信号主要是用电话报警联络.消防火警电话119,医疗急救中心120。

  六、有关规定和要求为了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得当,公司内所有有关部门及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应急救援预案。有关的部门和车间,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至二次专业分工的演练。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应。

  应急救援指挥部,在落实好日常值班制度、检查制度、例会制度的同时,要针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本预案加以不断提高、改进和完善.

  第十节 职业卫生检查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检查活动.

  二、职卫科组织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各车间主任、各班组长根据各自职责要认真组织实施。

  三、职卫科、车间和班组职业健康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综合管理,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从业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四、监督检查内容:

  (一)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职业危害申报情况;

  (三)用工情况;

  (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情况;

  (五)工伤保险情况;

  (六)个人防护用品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伤认定和健康监护档案建立情况;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及职业卫生档案建立情况;

  (九)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置、检修、维修和使用情况;

  (十)从业人员遵守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情况。

  (十一)密闭空间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的落实。

  (十二)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单位需要落实的其他情况。

  五、监督检查要求

  (一)总经理、车间主任、班组长对本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计划的实施步骤,进行阶段性监督检查;

  (二)职卫科、车间、班组职业健康管理员根据职业危害隐患出现的概率,进行年检查、月检查、日检查、作业前检查、作业中检查和作业后检查。

  (三)车间主任、班组长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及时解决,并向分管经理、职卫科汇报。

  第十一节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一、公司职卫科和人力资源部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二、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6、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

  三、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员工的培训: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三级职业卫生培训,分别为公司级、车间级和班组级.公司级培训由厂职卫科组织进行,车间级由车间主任组织,班组级由班组长组织.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外来临时工人,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4、各单位对其在职员工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卫生教育学习,生产单位每2个月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辅助单位单位每季度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并有教育学习记录。

  5、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6、公司定期邀请卫生、疾控等部门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各单位职业卫生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业务能力. 7、所有的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卫生培训台账,并有专人保管,各生产车间培训情况应每年11~12月报公司职卫科备案。

  8、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四、各单位应每年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公司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需得到总经理的批准后实施。

  五、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卫科。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第十二节 职业病控制度

  一.职业危害的防护

  1、在公司进行新、改、扩建项目时,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对采用的新技术、工艺、材料应当悉知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

  2、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3、按要求请获取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服务机构对公司内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4、公司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投产试运行一月后还需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必须由取得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评价。

  5、职卫科负责确定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组织监督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分级管理。

  6、注塑车间、吹塑车间岗位或设备装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7、对注塑车间、吹塑车间、配料区等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检测结果、标准和等级等. 8、配料区、拌料区等生产岗位,设置报警装置,配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并参照《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挪用、拆除或停止使用.

  二.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管理

  1、每年一次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为每一位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从业人员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资料. 2、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时,逐级上报至市职业卫生防疫站。从业人员职业病诊断费由公司财务科负责落实。

  3、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对其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医学观察期的费用,由公司财务科负责落实。

  4、不适宜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人力资源部安排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9

  第一条:为创造舒适、卫生、整洁的工作环境,加强卫生管理,树立公司良好形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区域划分为办公区域、公共区域、职工、食堂和其它区域,具体分工为:

  1、经理室卫生由办公室负责打扫

  2、各部室的卫生由本部室人员负责打扫

  3、办公区公共区域卫生由各部室按照划分的卫生区域进行打扫

  4、职工宿舍、卫生按照制定的值日表执行。

  5、食堂卫生由厨师负责打扫。

  6、其它区域卫生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第三条:办公区域、职工宿舍和食堂区域卫生工作要做到以下方面:

  1、门窗玻璃、窗台、窗棂无灰尘

  2、地面清洁干净,无污染、污水

  3、楼道、办公室四周墙壁及其附属物、装饰品无蜘蛛网、灰尘

  4、书橱上无灰尘、污渍、书橱档案橱内书籍资料排列整齐,无灰尘,橱顶无乱堆乱放现象

  5、桌椅摆放端正

  6、办公桌上无灰尘,物品摆放整齐

  7、微机打印机等设备保养良好干净,暖气管道、照明灯、电风扇、空调等电器干净,无灰尘

  8、室内、楼道墙壁干净无涂抹痕迹

  9、办公楼前及院门周围卫生要定期打扫,持续卫生,无纸屑、无垃圾等废弃物品

  10、厕所无异味、无蝇蛆、无尿碱,无积水,无污物。

  第四条:各部室要按照划分的区域,认真搞好卫生工作。

  第五条: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本规定,自觉理解相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因卫生管理制度执行不力,宿舍或其他卫生区域在抽查或检查时连续两次得分倒数最终一名,宿舍卫生有问题者扣除该宿舍所有居住人员每人10元工资,其它卫生区域卫生有问题,扣除职责部室负责人20元工资。

  第七条: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卫生区域进行抽查、检查、评比。

  第八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有关卫生管理的制度同时废止。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5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的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1.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主要有哪些职责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的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进行预评价,以及在竣工验收前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进行评价,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制定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对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等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的落实,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对本企业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全面掌握本企业从原料、中间体及成品等生产全过程、生产各环节存在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

  2.什么是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是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对职业危害防治层层负责的制度.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责任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实践证明,凡是建立、健全了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的企业,各级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在认真负责地组织生产的同时,积极采取劳动保护措施,控制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条件,职业病的发病率就会降低.反之,就会因职责不清,互相推诿,职业危害防治无人负责,而导致职业病危害严重,职业病不断发生.

  3.什么是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位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该法还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为了使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后,卫生部颁发了与该法配套实施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卫生部颁布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职业健康检查应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的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4.什么是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如何报告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xx年卫生部令第25号)的规定,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①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②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③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重大与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

  ①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

  ②一般事故,应当于6h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收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负责管辖范围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并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同级工会组织通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情况.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况,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对外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6.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如何处理

  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①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②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③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④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⑤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⑥配合卫生、安监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安监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⑦落实卫生、安监部门要术采取的其他措施.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0

  1、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

  2、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有效纠正影响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违法行为。

  3、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配备必要的工具器材,并进行日常维护,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4、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5、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防尘管路、水源符合规定。

  6、建立完善噪声防治,有毒有害气体防治,高温防治系统。

  7、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情况管理制度。

  8、建立完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1

  一、企业各级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与义务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与义务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

  2、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设置与用人单位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保障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9、依法承担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10.每年11月底以报告的形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本单位年度职业病危害管理的情况。

  (二)分管负责人职责与义务

  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本单位直接领导和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4、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依法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三)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与义务

  1、认真履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6、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四)车间管理人员职责与义务

  1、生产中,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所管车间或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组织落实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管理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和设施、设备验收使用的有关规定。

  3、组织职工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

  4、经常组织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认真消除危险源。定期研究分析工程项目施工中存在的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危险源),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5、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并组织本项目职业健康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对事故进行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总结事故经验教训。

  (五)生产工人的职责与义务

  1、认真学习和掌握本工种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方面的职业健康安全知识,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积极参加各项职业健康安全活动,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听从施工人员、职业健康安全人员的指导,不违章冒险作业。

  3、爱护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职业健康安全设施。

  4、搞好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保持作业现场的清洁卫生。

  5、对不安全作业要积极提出意见,对违章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职业健康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企业各职能部门的职业健康安全责任

  (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与要求

  1、在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开展对用人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并建立卫生检查档案。

  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权责令改正,重大隐患书面报告领导小组。

  (二)制造部职责与要求

  1、负责编制本公司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劳动者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2、负责组织对生产、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3、引进低耗能、噪声低、无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设施。

  4、拟订建设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或材料。

  5、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的编制。

  6、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设计。

  7、负责组织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置的检修与维护。

  8、参与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9、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知识教育培训。

  10、对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三)质检部职责与要求

  1、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的工作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及方针和公司有关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对本部门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督促员工严格按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及时,并正确使用。

  3、负责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维修。

  4、负责做好本部门内灰皿、酸类化学药剂使用过程中的预防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5、织制定本车间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6、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

  (四)采购部职责与要求

  1、负责考察合格的供应商,建立合格供方资质档案。

  2、负责按采购计划要求,采购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配有相关的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无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材料。

  3、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三证”(安全鉴定证、出厂合格证、安全标志)齐全。

  4、供应商运送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提供有关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5、负责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

  6、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

  (五)市场部职责与要求

  1、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对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

  3、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

  (六)总裁办职责与要求

  1、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对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2、负责将新录用人员上岗前的体检、条件审查和劳动合同的签订。

  3、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负责定期组织涉及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查体。及时将已诊断为职业病的员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5、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查体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

  6、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8、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

  9、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

  (七)财务部职责与要求

  1、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对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2、负责职业病防治、员工查体、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等专项经费的及时提取,做到专款专用。

  3、负责对本门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

  4、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

  1、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用人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

  1、用人单位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用人单位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九、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十、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警示标识;

  (七)可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

  (八)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示标识;

  (九)可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十一、接触有毒的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十二、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十三、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十四、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一)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

  (二)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三)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十五、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六、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十七、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xx)编写,明确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十八、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在入口和存放处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九、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

  二十、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二十一、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二十二、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号灯,在加速器辐照加工、放射治疗和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内,应当设置剂量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在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或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报警装置或通讯报警装置。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的设备;通讯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并能够将光、电、声等传输到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的设备。

  二十三、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2

  一、成立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杨继有副组长:惠守温、呼志强

  成员:安监、调度、技术、通分、地测、机电、供应、财务、工会、医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管理职责

  职业卫生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相互协作,分工负责。各部门主要管理职责如下:

  1、领导小组办公室:

  ①主要负责对各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参与职业卫生检查、监督和考核。

  ②具体负责组织召开职业卫生会议,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与奖励及相关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并定期上报有关资料。

  ③负责制定和完善职业卫生与健康管理责任制度、管理办公会议制度、目标管理制度、管理考核奖罚制度。

  2、安监站:

  ①主要负责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安全健康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②负责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及对职业卫生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③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有毒有害等因素的监测评价和资料的档案建立。

  ④负责制定及完善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制度、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制度。

  ⑤参与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奖罚和相关制度的实施。

  3、人力资源科:

  ①负责组织煤矿作业场所接尘作业人员、有毒有害场所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教育培训工作,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管理。

  ②依据健康监护的资料和劳动者的申请履行职业病的诊断与认定工作中的相关职责。对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岗位调换。及时向地方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职业病待遇的认定。

  ③对劳动者上岗前、更换岗位时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并建立相关培训档案。

  ④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参与职业危害监测设备、防护设施、个人(劳动者)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

  ⑤建立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

  ⑥负责制定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培训制度。

  4、生产、技术、通风等科: ①负责井下粉尘浓度的测试、建立观测点、定期监测。

  ②对主要生产工艺流程的产尘点进行监控,并制定降尘措施。

  ③把职业卫生工作纳入标准化检查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管理。

  5、企管科:

  ①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涉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②严格执行职业卫生与健康投资计划,保证新增或更新职业危害防治系统、设施设备的添置,需要投入的具体项目做到轻重缓急、合理安排。

  ③负责制定及完善职业卫生与健康的投资计划、职业卫生与健康工作标准化检查标准的制定、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6、供应科:

  ①主要负责职业卫生投入保障,保证新增或更新职业危害防治系统、设施设备的添置。

  ②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改善作业场所劳动条件等计划的实施。根据每年度提出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计划、需要投入的具体项目分轻重缓急做到合理安排。

  7、财审部门:

  ①负责建立稳定的职业卫生投入资金渠道,对公司提出的职业卫生投入项目积极落实资金,确保职业卫生资金投入及时到位,做到职业卫生投入实行专款专用。

  ②负责制定职业卫生与健康的资金管理制度。

  8、工会:

  ①负责在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设置醒目的职业卫生、职业危害告知公告;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参与职业卫生工作的考核奖罚;依法组织员工代表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督查;及时纠正侵犯员工享有职业卫生保障的行为;对职业卫生工作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对员工(劳动者)反映的职业卫生问题积极与行政领导沟通和协调,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力和企业的发展。

  ②负责制定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告知制度。

  9、医院:

  ①负责职业危害事故、职业病统计资料和汇总报告、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职业病管理(包括职业病人的治疗管理)、职业卫生健康监护、职业危害事故应急医疗救护工作。

  ②依据职业卫生健康监护资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等监测资料的'结果,及时提出职业卫生工作意见或改进建议,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③做好职业卫生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前的准备工作;建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④做好职业危害事故、职业病统计资料的汇总报告。依法向上级疾病控制、卫生监督部门如实申报职业危害项目、职业危害事故。

  ⑤负责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医疗救援制度(预案)、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制度、职业病病人住院管理制度、职业危害及职业病统计报告制度。

  要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的关系,充分认识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职业卫生工作。要把职业卫生工作纳入标准化检查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管理,控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努力降低、减少各种职业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确保安全生产和广大员工的职业健康。

  要根据本单位部门的职责要求,正确履行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制度,相互协作,主动配合,落实专兼人员,确保职业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3

  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务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负责个人防护用品实施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的部门和使用人员。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务工人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职业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是保护员工健康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指发给员工穿戴和使用的各着装、用品、用具和器材。

  二、各施工班组职业健康安全负责人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员工在作业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三、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业健康安全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具体拟定,各单位按拟定的标准执行。

  四、建立防护用品领用登记卡表或领用证制度,凡发给劳务个人的.防护用品均由二、三级单位进行登记,领用证或登记卡表由项目部保存。

  五、凡因工作需要在项目内部调动的员工应按其变动后的工种标准领取防护用品。

  六、凡发给劳务工人个人的防护用品,应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更不能转卖等,若发生上述情况,给予适当处罚。

  七、劳务工人进入施工现场,根据不同季节正确着装,分别是夏季工作服,春秋季工作服,冬季工作服,穿劳保鞋。检修人员在生产现场作业时,根据作业性质和接触物质等选择不同的防护用品正确穿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八、凡调离施工现场的劳务工人,应在调离前交清防护用品,方可办理调离关系。

  九、凡因故较长时间未出勤者,根据离开岗位的时间,酌情停发,减发或延长防护用品的使用期(一月以上者,手套、口罩等;半年以上者,停发一切防护用品)。

  十、凡外来项目部实习、培训等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施工现场区域,参照本项目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4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医学科学技术档案管理方法》、《医疗事故管理条例》,为加强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达到职业卫生档案完整、精确、系统、平安和有效利用的目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职业卫生档案,是指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卫生管理以及职业卫生科学探讨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精确、完整反映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资料、图纸、照片、报表、录音带、录相、影片、计算机数据等文件材料。

  第三条职业卫生档案是职业病防治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反映,也是卫生行政执法的重要参考依据。

  职业卫生行政及监督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担当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朝气构、用人单位都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

  第四条职业卫生档案根据职业病防治活动主体分为:

  (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档案;

  (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

  (四)职业卫生科研档案。

  第五条各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一)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

  (二)法人资格及其他证明材料(托付书、单位编码、财政帐号等);

  (三)工作职责、监督员执法程序、道德准则;

  (四)当地政府职业病防治规划;

  (五)年度职业卫生监督安排及总结;

  (六)辖区职业卫生监督对象分布图和汇总表;

  (七)辖区职业病防治工作状况统计分析;

  (八)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材料;

  (九)卫生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卫生审查、卫生审核、验收批件;

  (十)职业性健康体检报表;

  (十一)职业病报表;

  (十二)职业病事故报表;

  (十三)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记录及文书存根;

  (十四)监督员培训相关资料(培训安排、材料)。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一)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及有关文本;

  (二)职业卫生管理方针、安排、目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三)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四)职业卫生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供应保存清单,注明保存地点)包括:

  1.建设项目安排任务书及批准文件等;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书;

  3.工程改建、扩建及修理、运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

  4.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托付书与预评价报告;

  6.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托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

  7.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看法书;

  8.卫生行政部门验收看法书。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存在岗位、来源、预防策略)清单;

  (七)储存和运用的化学品清单,包括种类、量、运用的部位、储存的`部位、毒性资料、预防策略;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托付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记录与评价报告;

  (九)用人单位职业病预防限制措施技术档案

  1.工艺改革技术措施档案;

  2.职业病防护设施档案:

  (1)职业病防护设施清单并注明安装地点

  (2)设备的操作规程、合格证书;

  (3)安装、调试验收记录;

  (4)运用记录;

  (5)修理记录,包括修理责任人、修理缘由、修理日期、修理人等;

  (十)职业病防护用品档案,包括工种清单,应配备清单,实配备清单,运用状况等;

  (十一)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1.职业健康监护托付书;

  2.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分析报告;

  4.职业禁忌证名单及调离状况;

  5.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十二)职业卫生培训教化安排、培训内容、授课记录及考核成果;

  (十三)职业病病人档案;

  (十四)各种监督文书;

  (十五)各种设备、化学品中文说明书;

  (十六)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十七)各种汇总资料,包括:

  1.职业卫生基本状况、生产工艺、有害因素分布;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3.职业健康监护汇总资料;

  4.职业病发病状况汇总资料;

  5.职业病人处理、安置状况汇总资料;

  6.培训状况汇总资料;

  7.因病缺勤状况汇总资料;

  8.职业病防护设施汇总资料;

  9.劳动者死亡资料;

  10.职业有害因素接触状况汇总表;

  11.职业病防治工作年度总结。

  第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过程中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明资料(法人证明材料、资质证明材料等);

  (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及文本等;

  (三)质量限制文件;

  (四)上级技术单位对技术服务质量考核文件;

  (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技术文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限制效果评价文件;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文件;

  (八)职业病防护用品评价文件。

  第八条担当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朝气构在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除第五条(一)至(四)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包括:

  (一)医疗执业执照;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健康检查报告;

  (三)职业病禁忌证调离通知书及调离结果统计表;

  (四)职业病诊断记录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五)职业病鉴定记录及职业病鉴定证明书。

  第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担当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朝气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科研时,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科技档案,包括:

  (一)科研项目安排任务书、科技合作协议书、选题报告、科研方案、年度安排等;

  (二)有关科研项目的托付、批准文件,专家的建议、协作合同等;

  (三)试验、调查和考察的原始记录、统计数据或经过整理的计算数据、配方等;

  (四)探讨工作报告和阶段性工作报告、年终总结报告、最终总结报告、成果鉴定书、科研论文、推广运用报告、成果嘉奖文件、独创申请书、独创评议书、独创证书、独创嘉奖及探讨项目的修订或撤销等文件;

  (五)各种稀有实物、标本、样品等分别编号登记,在科室指定专人保管;

  (六)探讨过程中产生的图表、幻灯片、录相带、录音带、电影胶片、坐标图等;

  第十条职业卫生档案要进行案卷归档工作。案卷归档前要做好以下事项:

  (一)简明扼要的拟写案卷标题,包括文件制发机关、内容、文种三个部分,标题要反映案卷的内容;

  (二)依据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注明每一案卷的保管期限,职业卫生档案一般为永久保存;

  (三)填写卷内书目、备考表及案卷皮、编号,装订成卷;

  (四)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书目,双方签字。

  第十条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仔细进行质量检查,刚好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第十一条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状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需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实、平安,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觉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刚好修补复制。

  第十三条对保管的职业卫生档案要主动供应利用,严格执行借阅制度。

  第十四条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惜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第十五条体检和职业病例档案借阅和保密还应当按《病案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涉及用人单位技术隐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保守隐私。

  对职业卫生档案的利用状况要进行登记。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5

  宗旨和定义: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具体细则: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第一条(使用防护设施要求)

  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溶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二条(购置防护设施要求)

  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第三条(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第四条(建立技术档案)

  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第五条(日常维护)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六条(知识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八条(擅自拆除或停用)

  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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