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5篇(热门)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
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需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做到亮证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
二、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后,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三、发现患有“五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从业人员时,按规定及时调离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四、空调场所应有新风供给,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新。
五、场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禁烟标识。
六、商场应设置顾客休息室或休息区,设保洁工具存放处。
七、所有场所应保持环境清洁。
八、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卫生,应有有效的排气装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2
食堂是学生生活一个公共场所,应保证良好的清洁环境,为进一步提高与完善卫生管理,制定以下制度:
一、在食品操作过程,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严把"病从口入"关,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去做,保证就餐者的身体健康。
二、将食堂的工作场所进行严格划分,分别由将卫生分担区域落实到人,做到人人有事干,事事有人管。每人将自己的'卫生分担区域认真清扫整洁。
三、食堂卫生要天天保持干净整洁,做到窗明地净,无油渍,窗台无灰尘。保证纱窗完整无破损,发现破损时及时上报修理。暖气片(管)及各种上下水管道无灰尘。垃圾桶要及时清理,不得长时间存放。
四、每周六、日进行卫生大扫除,周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区域,根据情节进行处罚。
个人卫生:
(一)必须具备有区级以上卫生部门的健康证。
(二)工作时必须着工作服、戴工作帽(巾),并要保持衣装整洁干净。
(三)必须有良好的个人卫生,要做到四勤: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工作服。
(四)在工作期间不允许佩戴特别的饰品,女员工不应画浓妆,涂染指甲;男员工不留长头发、长胡须。
(五)不得穿裤头、背心、拖鞋上班。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3
一、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倒卖。
二、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并通过考核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
四、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行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带饰物。
五、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4
一、卫生管理人员应每天进行卫生检查。
二、各部门每周进行一次卫生检查。
三、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卫生检查。
四、各类检查应有检查记录。
五、发现严重问题应有改进及奖惩记录。
六、检查公共场所各种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维修并有记录,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5
1、所有商场超市均应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方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应按许可项目的内容亮证经营。商场超市的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卫生负责人,负责本商场超市的食品卫生工作。
2、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组织机构,配备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全面负责超市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3、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岗位卫生管理制度和详细的台账制度,并有具体措施保证落实。
4、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律法规,不采购、不销售、不制售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随意检查每批商家食品的标签标识,保证内容规范完整;即使清理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发现不合格的食品,应立即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拆去措施防止流向消费者。
5、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上岗工作,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有培训几率备查。
6、定期检查个人卫生情况,使其符合《食品卫生法》和《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相应的卫生要求。
7、直接接触散装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操作时带口罩、手套和帽子,不准佩戴戒指、手镯、手表等饰物,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收不有外伤应临时调离岗位。
8、从业人员工作时不准吸烟、吃食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或者远离工作场所。
9、个人的衣物、药品、化妆品等不得存放在食品加工区及经营区内。
10、商场超市要建立食品采购进货管理制度。采购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具有鉴别各类食品卫生质量的知识和技能;按《食品卫生法》和《采购食品索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索证、验证。
11、食品包装物、食品用工具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卫生管理办法和卫生标准,重复使用的器具要防止被有毒物质污染,并有专人负责清洗、消毒。
12、应建立食品展卖活动管理制度。食品展卖区与非食品展卖区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食品不得与其他上混放,食品区不得经营与食品无关的物品。
13、散装熟食品、散装粮食、定型包装食品、蔬菜水果、冷冻食品和生鲜食品等要分区不知,生疏食品、干湿食品应防止交叉污染。
14、定型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要求,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不得模糊或者脱落,生产日期与保质期在同一包装上:有中文标志,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代号、规格、配方或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方法并符合“gb7718”的有关规定。产品标签、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虚假的宣传内容。
15、散装食品必须符合卫生部《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有防尘材料遮盖,并设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设人负责销售,并为消费者提供分练及包装服务。
16、散装食品在适当的显著位置上标有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使用方法等,标识内容必须与生产者出厂时的标注相一致,严禁更改原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严禁与不同生产日期的产品混装销售。
17、食品应按规定条件存放:战士、销售的需冷藏(冷藏温度为0°C~10°C)或冷冻(冷冻温度为18°C以下)的食品,应置于相应条件下,并有明确的温度显示。
18、冰冻水产品,应陈列于冰盘(箱)内,与其他食品隔开,温度控制在0~5°C,严禁用化学药剂保鲜。
19、超过保质期限或准备退货的食品应存放在固定位置,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撤出展卖场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6
美容美发的公共用品用具,是指美容美发场所和美容美发操作过程中使用的,与顾客密切接触的物品。美容用品用具包括美容棉(纸)、倒膜用具、修手工具、眉钳、刷子、梳子、美容盆、美容仪器等物品;美发用品用具包括围布、毛巾、刀剪、梳子、推子、发刷、胡刷等物品;以及拖鞋、饮(杯)具等。
(一)公共用品用具消毒的`基本要求
1、毛巾、面巾、床单、被罩、按摩服、美容用具、剃须刀、皮肤病患者美发工具、拖鞋、饮具等公共用品用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其他用品用具至少一日一消毒;清洗消毒后分类存放;直接接触顾客毛发、皮肤的美容美发器械应一客一消毒。
2、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专人专用,美容棉(纸)等应一次性使用,胡刷、剃刀宜一次性使用。
3、美发用围布每天应清洗消毒,提倡使用一次性护颈纸。
4、美容用盆应一客一用一消毒,美容袋一客一用一换,美容用化妆品应一客一套。
5、公用饮(杯)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消毒后贮存于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饮具应分开存放。保洁柜应保持洁净,不得存放其他物品。提倡使用一次性饮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7
一、采购的顾客用品用具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要求.采购物品应做好记录,便于溯源.
二、采购的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物品中文标识应规范,并附有卫生许可证、检验报告等必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采购的用品用具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 卫生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一、卫生设施设备的'使用要坚持”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实行维修和保养相结合的原则.
二、卫生设施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保养和维修工作,定期检查设备、设施的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领导.
三、要保持卫生设施、设备的卫生清洁,设施设备使用、保养、维修、更换,应做好详实的记录.
公共场所卫生自查制度
一、制定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区域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二、成立检查考核领导小组,制订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
三、每月至少有一次全面的检查记录并有相应处理结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8
1、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大厅、入口等醒目处。
2、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
3、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随时清扫地面废弃物,并有专门容器存放。
4.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店内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区)
5.理发用围布、毛巾,美容用毛巾、面巾、床单、被罩等应清洁,一客一用一消毒。
6.美容工具、理发工具、胡刷等用后应消毒。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7.对患有头癣等皮肤传染病的顾客要有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用后及时消毒,并单独存放于皮肤病人专用理发工具箱。
8.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后方可上岗。
9、工作人员在工作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洁面时要戴口罩。
10.生活美容场所不得从事医疗美容服务。
11.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9
一、浴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持有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按时复核。
2、每日进行卫生清扫,保持内部环境整洁,室内无积尘,地面无痰迹和垃圾。
3、建立卫生管理网络,建全卫生管理制度,有卫生负责人。
4、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持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上岗。
5、设置各类公用物品清洗消毒间,配置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做到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消毒间内不存放个人物品和与消毒无关物品。
6、保持公共用具清洁,茶具、毛巾、拖鞋、浴衣裤、修脚工具等做到一客一换一清洗一消毒,消毒方法正确,操作规范;清洁物品与污染物品分开,标识明显,外送清洗消毒物品建立管理台帐。
7、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公用物品。
8、营业期间加强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烟味异味,机械通风换气设施正常使用,营业结束后打开门窗充分进行自然通风。
9、空调滤网和电风扇叶片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10、厕所及时清扫保持清洁,做到无污物积留、无异味。
11、禁止患各种传染性渗出性皮肤病顾客进入足浴,有禁浴标志。
二、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制度
1、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
2、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试用工)上岗前必须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体检单位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上岗工作。
3、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4、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不得上岗工作,健康证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三、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1、 按范要求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间,有专用清洗池、消毒设施及保洁设施,并保证能正常运转。
2、 指定专人按操作规范对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和保洁工作。
3、 清洗消毒间应有明显标志,环境整洁,通风换气良好,无积水积物,无杂物存放。
4、 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5、 清洗消毒应按规程操作,做到先清洗后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应在有效期内,消毒设备(消毒柜)应运转正常。
6、 清洗消毒的茶杯、口杯、酒具等杯具及公共用品,应当完好无损,必须做好消毒记录,保证一客一用一消毒。
7、 清洗饮具、盆桶、拖鞋的设施应分开,清洁工具应专用,防止交叉污染。
8、 清洗消毒后的各类用品用具应达到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并保洁存放。清洗消毒后的茶具应当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9、 清洁客房、卫生间的工具应分开,面盆、浴缸、坐便器、地面、台面等清洁用抹布或清洗刷应分设。
10、 卫生间内面盆、浴缸、坐便器应每客一消毒,长住客人每日一消毒。
11、 补充杯具、食具应注意手部卫生,防止污染。
12、 保洁时间较长的茶杯、口杯、酒具等杯具,必须再次进行清洗消毒后,方可供客人使用。
13、 保洁柜应定期清洗消毒,建立出入登记制度,不得存放其它物品或有杂物。
四、公共用品用具购买、验收、储存制度
1、专人负责采购,采购人员要掌握相关卫生法规标准,并按要求进行采购。
2、采购的物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法规规定。禁止采购“三无”产品、假冒伪劣,采购物品应做好记录,便于溯源。
3、客用化妆品索证时,应向供货方索取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近期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归档存放。
4、购买消毒产品或洗洁产品时,应向供货方索取产品的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批件和检验报告复印件。
5、采购的物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产品名称、卫生许可证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6、物品的储藏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过期物品。
7、公共用品用具储藏间应保持通风和清洁,无鼠害、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及霉斑,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私人物品。
8、不同物品应分类、分架存放,物品距墙壁、地面均应在10厘米以上。棉织品宜存放于储藏柜中。
9、有毒有害物品应有专间或专柜存放,上锁、专人管理,并有物品使用登记。
五、公共场所自身卫生检查与检测制度
1、卫生管理人员应每天进行卫生检查。
2、各部门每周进行一次卫生检查。
3、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卫生检查。
4、各类检查应有检查记录。
5、发现严重问题应有改进及奖惩记录。
6、检查公共场所各种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维修并有记录,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六、洗衣房卫生管理制度
1、必须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洗衣房,足够容量清洗消毒、烘干等专用设施,并且标志明显,外包洗涤的,应有相应合同与记录。
2、配备足够数量的洗涤消毒用品,有专业洗涤技术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的人员从事清洗消毒工作。
3、进入洗衣房清洗消毒的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必须做好清洗消毒记录。
4、需清洗消毒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进入洗衣房后分类进行洗涤消毒,对有皮肤病病人等使用后的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必须配备专人及专用洗涤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洗涤消毒完成后经检验合格放入清洁的保洁袋内进行保洁运输。
5、客人使用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进入洗衣房后必须按洗涤程序严格清洗,并进行严格消毒。
6、洗衣房实行专人管理,建立出入登记制度。并做好洗衣房日常卫生保洁,不得存放其它物品或有杂物。
7、加强洗衣房洗涤消毒等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定期维护保养,设备出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洗涤消毒效果。 8、公共用品如需外洗的,应选择清洗消毒条件合格的承洗单位,作好物品送洗与接收记录,并索要承洗单位物品清洗消毒记录。
七、布草间卫生管理制度
1、必须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布草间,有清洁专用保洁设施,并且标志明显。
2、配备足够数量的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有利于正常周转使用和严格清洗消毒。布草数量与床位数之比达到3:1。
3、客人使用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后,必须严格清洗,采取热力消毒或其它方法进行严格消毒。本店无清洗消毒条件的必须与有资质的'洗涤公司签订洗涤协议,确保洗涤消毒效果。
4、经清洗消毒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进入布草间过程中包装严密,确保不被污染。进入布草间后经检验合格放入清洁的保洁柜内进行保洁。枕巾、面巾、浴巾、脚巾、床单、被套等在保洁橱内应分类存放,且有标记。
5、保洁时间较长的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必须再次进行清洗消毒后,方可供客人使用。
6、清洗消毒的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必须做好清洗消毒记录,保证一客一用一消毒。
7、布草间实行专人管理,建立出入登记制度,先进先出。并做好布草间日常卫生保洁,不得存放其它物品或有杂物。
8、打扫房间时,干净布草存放在工作车的布草专柜内,布草专柜需有门密闭。
9、配备专用脏棉织品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应有明显标识,易于清洗。收集容器应密闭加盖。脏棉织品收集容器不得放在布草间内。
八、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1、有专人负责中央空调的卫生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进行有关的卫生知识培训。
2、空调通风的机房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3、卫生清扫工具、消毒设备必须专物专用,严禁挪为它用。必须使用合格的消毒剂。
4、空调系统新风量应满足每人每小时20~30立方米。
5、保证空调系统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吸入新风。
6、空调系统的冷却塔、过滤网,表冷器,冷凝水盘表面应保持清洁,定期委托专业清洗消毒机构进行检查、清洗、消毒,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价。
7、空调房间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
8、必须建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维护、清洗和消毒档案。
九、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清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维护单位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请单位全体员工遵照执行。
1、在岗工作期间,任何员工发现有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或健康危害事故时,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或值班负责人报告,领导或负责人核实后,在2小时内以最快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报告主要内容为:发现时间、地点、人数,主要临床症状,波及人群,事态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以及报告单位、人员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3、若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人时,卫生行政部门到本单位调查处理前,值班人员或单位领导应当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如戴口罩、手套等),尽可能稳定病人情绪,并建议病人原地休息,尽量限制其活动范围,避免波及更多人群。若出现其它健康危害事故时,应尽快抢救病人,并保好现场以便调查。
4、卫生行政部门到单位开展调查处理工作时,在岗人员和领导必须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门向本单位提出的各项要求。
5、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或健康危害事故时都应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为及时调查、处理本单位的突发卫生事件,查清事件原因,减少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制定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防方案。
1、为防止危害健康的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的发生,建立本单位传染病防治组织和机构,明确组织分工和职责,健全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件的报告制度。
2、积极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消除各种传染性疾病和其他有碍公共场所传染性疾病对人体的危害。
3、当公共场所发生以下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时,应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①生活饮用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介水传染病的流行和中毒;
②公共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的传染性疾病和皮肤病;
③因使用化妆品所致的毁容、脱发及皮肤病(包括过敏性皮炎及各种皮肤损伤);
④意外事故所致的:氯气中毒、C0中毒(包括煤气中毒)、C02中毒、红眼病(指游泳池引起的流行性结膜炎)等中毒事件。
⑤室内空气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4、发生卫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停止相应的经营活动,及时抢救中毒人员(事件病人),并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
5、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现场事故调查,控制事故蔓延。
6、卫生突发事件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撰写本单位事件总结报告,并上报有关单位和存档备案。
十一、公共场所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有专人负责,专柜保管,随时备查。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每半年进行一次系统整理,做到分类归档保存,每件档案应有编号、目录以便于查找。
3、卫生部门的监督意见书、采样记录、检验报告、处罚文书及本单位建立的卫生管理制度、日常检查记录、奖惩意见等及时归档。
4、档案内容:
档案1: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时提交的各种表格资料复印件;
档案2: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单位卫生管理机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操作规程及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档案3: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监督意见书、采样记录、检验报告、处罚文书及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卫生标准、卫生操作指引手册;
档案4:本单位制定的各项岗位职责、奖惩制度、日常检查记录、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记录及单位采购使用的消毒产品、洗涤产品、化妆品 、一次性消毒用品等卫生许可证件(批件)、检验报告复印件。 十二、卫生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公共场所各类卫生设施(空调、消毒柜、冷藏柜、制冰机、排气扇等),必须严格按卫生要求和制度进行维护保养。
1、由专人负责督促、检查各类卫生设施维护保养工作,保证干净卫生和正常运转。
2、每天上班做好卫生设施的擦洗清扫,保证空调排进风口无尘土、无油污,排风扇叶片干净,冷藏柜内无异味。
3、空调出风口滤网每周至少清理一次,其他设施每15天进行一次彻底清洗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做好更换,保证各类卫生设施正常运转。
4、建立各类卫生设施维护保养档案,做到有计划的进行维护保养。
十三、证照管理制度
1、 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办齐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等证照方可营业;各种证照禁止涂改、伪造、转让、倒卖。
2、 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场所醒目处(接待处、前台),经营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及许可经营项目应与实际情况和营业执照相符。新建、扩建、改建旅店业,按规定程序申领卫生许可证。
3、 专人负责管理单位各种证照,按相关法规规定按时办理卫生许可证等证照审验、变更、换证手续,避免持过期失效证照。
4、 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并按要求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复检、复训,禁止无证上岗或持过期失效证件上岗。
5、 供顾客使用的沐浴、洗发用品等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并能提供化妆品生产厂家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产品检验报告等复印件。
6、 住宿场所使用的消毒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消毒产品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并提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产品检验报告等复印件。 十四、公共饮具(茶杯、口杯)洗消程序
1、收集:先将脏的饮具用专用的容器收集送到清洗消毒间。
2、清洁(洗刷)
清倒饮具中残渣及茶水,按照清洁洗涤剂说明书的要求配制清洁洗涤液,在洗涤池内逐一彻底清洗饮具,去掉附在饮具上的油渍、茶垢,使饮具表面光亮、无水迹附着。
3、消毒
(1)高温消毒:包括煮沸、蒸汽、红外线消毒等。将清洁好的饮具在冲水池中用清水漂洗过后,依次放置在煮沸、蒸汽、红外线消毒柜(橱)内进行消毒。煮沸、蒸汽消毒应保持100℃, 消毒时间不少于20分钟;
远红外线消毒(远红外线消毒柜)应控制125℃, 消毒时间不少于15分钟。
(2)化学消毒:按消毒剂使用说明,用量筒将配好的消毒液倒入消毒池(桶)中,将待消毒饮具完全浸泡在消毒液中,控制好使用说明所规定的消毒时间。如使用含氯消毒剂时,浸泡消毒液有效率含量应达250mg/l浓度,浸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注意事项:
① 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要求,且在保质期内,并按规定的温度等条件储存。
② 严格按规定浓度进行配制,固体消毒剂应充分溶解。
③ 配好的消毒液要定时更换,一般每4个小时更换一次。
④ 使用时要定时测量消毒液浓度,浓度低于要求立即更换。
⑤ 保证消毒时间,一般公共用具用品消毒应作用15分钟以上。
⑥ 应使消毒物品完全浸没于消毒液中。
⑦ 公共用具用品消毒前应洗净,避免油垢影响消毒效果。
4、冲洗
使用化学消毒法消毒饮具后再用洁净水将消毒液冲洗干净。
5、保洁
(1)采用高温消毒:消毒后的饮具应干爽清洁,可直接放入保洁柜内。
(2)采用化学消毒:在冲水池内,用流动的清水冲净消毒后的饮具残留的消毒液,倒置(不得超过15分钟)滤干或烘干后才能放入保洁柜内,不应使用毛巾擦干,以避免受到再次污染。
(3)保洁柜内必须每天清洗、消毒,如果采用毛巾等作垫子的,所垫的毛巾必须每天更换、清洗和消毒。
(4)操作人员从保洁柜内取出消毒好的饮具供顾客使用时,注意事先须用肥皂将手清洗三次后捏住杯身取出,严禁触摸杯口及杯壁内侧。
6、记录
应做好饮具清洗消毒的详细记录。记录应包括消毒对象、消毒设施、消毒方法、消毒日期、消毒时间、消毒人员等。
7、运送
从客房→消毒间运送未清洗消毒饮具,从消毒间→客房运送已清洗消毒饮具应使用密闭的饮具周转箱,装载未清洁和已清洁饮具的容器必须分开使用,且标示清晰,不得混用,并当天清洁消毒。
十五、棉织品的清洗消毒程序
(1)分类:客房用棉制品、餐饮用棉制品、客人送洗衣物、清洁用抹布、从业人员工服应分机或分类清洗消毒。
(2)清洗:使用洗涤剂手工洗涤或机器洗涤。
(3)消毒:耐热耐湿的可用流通蒸汽100℃作用20分钟~30分钟,或煮沸消毒作用15分钟~30分钟。不耐热耐湿的可用化学消毒法,0.2%~0.5%过氧乙酸溶液、或者有效氯含量为250毫克/升~500毫克/升的消毒溶液浸泡30分钟。
(4)整烫、保洁:棉制品等经烘干后应在洁净处整烫折叠包装,使用密闭容器和专用运输工具及时运送至布草间保存。
(5)填写记录:做好客用棉制品的更换记录(在布草间内悬挂)、送洗纪录(在洗衣房悬挂)。
(6)棉织品清洗消毒前后应分设存放容器,标识清楚,容器应每日清洗消毒。
十六、公用拖鞋清洗消毒程序
1、清洗:将顾客用过的拖鞋回收,集中到消毒间。用洗洁剂在洗涤池清洗干净。可手工洗涤或机器洗涤。
2、消毒:将干净拖鞋放在消毒池内,可浸泡在0.2%~0.5%过氧乙酸溶液,或者有效氯含量为1000毫克/升的消毒液中,浸泡30分钟,用清水清洗后沥干备用。
或将干净拖鞋放在消毒柜内消毒(耐热的拖鞋使用高温消毒柜,不耐热的可使用臭氧消毒柜)。
注:设施要求为洗涤池、消毒池应有明显标识,消毒容器须密闭有盖。
3、保洁:清洗消毒后拖鞋要在洁净处自然晾干或烘干,然后及时放入干净密闭容器中保洁存放备用,保洁容器须有明显标记。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内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泳客应持健康证入场,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
7、室内泳场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8、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排水畅通,设置有效的独立的排气装置。卫生间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9、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游离余氯应保持在0.3-0.5mg/1,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有检测记录。必须配备专兼职水质净化、消毒员。
10、在泳池入口处,必须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池。浸脚池宽度与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2米,深度不低于20厘米,游离余氯保持在5-10mg/1,须4小时更换一次。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1
公共场所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本单位卫生档案的管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有专人(或兼职)负责,分类存放在资料盒(袋)内,随时备查。
二、卫生部门的监督意见书、采样记录、检验报告、处罚文书及本单位建立的'卫生管理制度、日常检查记录、奖惩意见等及时归档。
三、档案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2
一、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二、设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三、申请条件
1、公共场所经营企业应当有与其经营的项目相适应的场所;
2、申请单位经营环境符合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3—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8—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 9669—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的有关要求;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合格,取得健康合格证;
4、企业提供的卫生许可申请书和其他相关材料符合要求。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协议)
5、经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经营场所内部平面布局示意图
6、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也具的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监测报告书
7、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8、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10、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协议);
11、经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经营场所内部平面布局示意图;
12、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也具的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监测报告书;
六、办理地点:
县政务服务中心(人民西路100号)
七、办理时间
20 工作日 (非法定假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夏季3:00》-6:00)
八、联系电话
xxxx
九、办理流程
受理-现场审查-审批-发证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5月1日起实施。卫生部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3
1、美容美发场所经营单位,需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卫生许可证》悬挂于显眼处,亮证经营。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理发店、美容店的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随时清扫地面废弃物,并有专门容器存放。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和用品用具符合GB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的要求。
3、建立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卫生管理制度、消毒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
4、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5、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监测。
6、空调场所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定期清洗或更换。
7、备有供患头癣等皮肤病传染病的顾客专用的理发用具,用后及时消毒,并有明显标志,单独存放,能正常使用。
8、有齐全的、有明显的标志的消毒设施(或专用消毒间),配备足够数量供消毒周转用的理发工具、用具和毛巾、大小围布。毛巾、大小围布须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9、理发用毛巾应与烫发染发用毛巾分开,干净毛巾应存放在带门的'专用存放柜内。
10、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洁面时戴口罩;美容店工作人员的美容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工作时要戴口罩;剃须应使用一次性剃须球或一次性剃须刀片。理发工具应使用理发工具消毒箱进行消毒。
11、室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12、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一般美容不得做创伤性美容术。烫发、染发间或区域设有机械通风装置。理发、烫发、染发、美容用的化学制剂、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件》和GB7916—87《化妆品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4
1、公共场所下列项目相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主要有空气、微小气候(温度、湿度、风速);水成;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2、严格执行卫生部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总则、卫生管理、卫生监督、罚则、附则等内容。
3、公共场所直接力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按规定进行链康检査,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4、公共场所应做好以下卫生工作
1)务共场所环境复杂应避免滋生虫害,避免其成为传播某些疾病的媒介。
2)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与顾客的健康状况是相互影响的,所以应严格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
3)对供公众使用的器具,应严格执行消毐管理,杜绝因器具消毐工作没有做到位而传染某些疾病。
4)公共场所室内人群集中,易使空气污池,并传播疾病,所以应严格做好消毐和空气通风等工作。
5)公共场所顾客逗留时阏短,存有依赖思想,对公共场所保洁的责任心差,容易使公共场所变脏、变乱。应随时做好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及时淸理卫生死角,杜绝滋生虫害的可能。
6)公共场所容易通过物件的存放或接触,产生相互污染,影响人们的健康.应严格傲好公共场所物件的分类存放、分类管理工作,避免交叉汚染。
5、经营场所严格执行以下禁烟制度:
1)员工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违规者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2)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2)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4)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不放置吸烟器具,不得设置烟草广告。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证公共场所卫生,预防,控制和消除公共场所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作原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发挥业务指导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
第四条(管理主体)国家实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者的责任)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改善卫生条件,提高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水平,并对本单位发生的公众健康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社会监督)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社会监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卫生要求
第七条(基本卫生要求)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应当清洁,卫生。
第八条(环境质量要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空调送风质量,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和防噪音污染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用品用具要求)公共场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按卫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清洗,消毒,储存用品,用具的专用设施应当分类设置,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健康无害。
第十条(饮水,用水要求)公共场所饮水和各种洗浴水,泳池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公共场所中的高层建筑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
第十一条(消毒设施要求)宾馆,饭店,洗浴场所,美发美容场所,娱乐场所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消毒间和储存间,消毒设施齐全,运转正常,并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消毒药品。
第十二条(相关产品要求)公共场所中的客用清洁卫生用品,化妆品,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空气净化装置,及其它健康相关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空调通风设施要求)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新风入口必须设于室外并远离污染源,空调通风设施的送风口,回风口,过滤器,盘管组件,风管及其它系统部件应当定期清洁,空调冷却用水应当定期消毒。
第十四条(灭虫和废弃物存放要求)公共场所应当具备消除蚊,蝇,老鼠,蟑螂和其它病媒昆虫危害的防治措施,应当设置垃圾和废弃物存放的专用设施。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要求)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时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服。
第十六条(独立通风要求)公共场所吸烟室,卫生间及浴室须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不得与其它排气系统相通。
第十七条(建设要求)公共场所中使用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应当对人体健康无害,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方可使用。
第三章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分类管理)根据公共场所与公众健康的密切程度以及发生健康危害的风险程度,公共场所分为一般公共场所和特殊公共场所。对特殊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对一般公共场所实行备案制度。
特殊公共场所包括:
(一)旅店业:宾馆,酒店,饭店,旅店,招待所,培训场所,旅游度假场所。
(二)洗浴按摩场所:公共浴室,桑拿,沐足,按摩场所。
(三)理发,美容场所:理发店,美发店,生活美容店,影楼。
(四)游泳场馆。
(五)文化娱乐场所:歌舞厅,音乐厅,卡拉OK厅,影剧院,录像厅,游艺厅,网吧,多功能文化娱乐场所。
一般公共场所包括:
(一)室内体育,健身场所。
(二)餐饮场所:餐厅,咖啡厅,茶座,酒城(吧)。
(三)商业购物场所:商场(店),书店,室内批发市场,集贸市场。
(四)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五)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
(六)交通工具:旅客列车,客船,客机和长途客车。根据卫生防病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场所的种类和范围由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十九条(三同时审查,验收)特殊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进行卫生预评价。特殊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二十条(卫生许可)特殊公共场所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其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经营单位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续展,原发证部门经审核后,对合格的,换发许可证。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卫生许可证过期失效。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
第二十二条(许可证管理)卫生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或者出借。遗失卫生许可证者应当及时到原发证机关报失补领,歇业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到发证机关注销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申办条件)特殊公共场所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公共场所的卫生预评价报告。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公共场所选址,设计和竣工验收阶段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备案)一般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开业后三十日内,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递交备案资料。备案项目发生变更时,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原备案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五条(备案内容)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公共场所卫生情况备案表。
(二)公共场所卫生状况检测与评价资料。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资料。
(四)其他相关的卫生资料。
第二十六条(组织管理)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卫生管理组织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操作规程,消毒制度和卫生档案。
第二十七条(检测,评价)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应当进行定期检测,评价,使场所环境,卫生设施,空调系统,顾客用品用具,二次供水设施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经营场所的卫生状况检测,评价应当由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二十八条(从业人员体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合格的方可上岗。患有疟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性传播疾病,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传染性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第二十九条(从业人员培训)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第三十条(危害事故处理)公共场所发生危害人体健康事故时,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及时抢救受害人员,控制事故的蔓延,减少损失。
第三十一条(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资质认证和批准。未取得资质认证的,不得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和健康检查工作。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的检测,评价和健康检查应当客观,准确,真实。
第三十二条(配套规章)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以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培训的内容和方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2-23
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04-17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06-13
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05-29
【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2-20
【热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2-17
【荐】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2-18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精】12-16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推荐】12-15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热】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