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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的论文[实用6篇]
在各领域中,大家都有写论文的经历,对论文很是熟悉吧,论文可以推广经验,交流认识。还是对论文一筹莫展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互联网保险的论文,欢迎大家分享。
互联网保险的论文1
随着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保险业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开始了互联网化的探索与实践.20xx年,我国互联网保费收入达2 234亿元,比20xx年增长近69倍,在总保费收入中的所占比例从20xx年的0.2%上升到20xx年的9.2%,预计20xx年仍将保持高速增长.互联网保险日益成为众多保险公司产品创新的主攻方向之一,市场上出现了各种不同类型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在满足多样化保障需求的同时,也存在创新层次较低、产品开发不规范、风险防控较薄弱等问题.如何构建系统化的产品创新体系,开发更契合市场需求的互联网保险产品,成为“十三五”期间保险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热点课题.
1 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
20xx年以来,在“互联网+”战略驱动下,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市场规模已突破2 000亿元.从供给侧来看,易观智库资料显示,截至20xx年底,中国全行业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各类机构已经超过120家,较20xx年大幅提升,市场经营主体进一步扩容.保监会增发互联网保险牌照,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迅速增至5家,众安保险、泰康在线、百安保险、易安保险、安心保险等相继成立,并推出了云计算保险、数据安全险、癌情预报险、保车险、小米盗刷险等一批互联网保险创新产品.从需求侧来看,根据易观智库数据统计,“80后”“90后”的年轻人成为网络消费主力,互联网保险购买意愿已经达到20.2%;而线下传统用户的增长仅为4.7%.互联网保险从被动销售的产品转化为主动需求金融品类,已成大势所趋.
互联网保险作为新生事物,在迅猛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经营模式多样,但缺乏完善的体系,诸多新的保险产品,如意外怀孕险、客车摇号险、中秋赏月险等层出不穷,但这些保险创新产品,大多黯然退场.
二是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互联网新技术不断发展,但这些技术与方法在互联网保险产品开发中的应用深度还不够,导致大部分产品停留在渠道创新、场景创新的阶段,还没有实现商业模式创新与全流程线上闭环操作.
三是缺乏有效监管,导致互联网保险行业准入、运作、退出等市场机制不成熟,同时,用户数据公开,面临较大的信息安全风险隐患.针对上述问题,一些学者开展了相关研究,如李琼等认为在创新开发互联网保险产品时可能存在定价风险,因此要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明确互联网保险的产品服务定位.曹云波等以众安在线为例,分析了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机遇与挑战,指出在大数据时代要坚持产品创新与服务升级.刘仕冬通过分析互联网保险产品适销性,提出了以客户需求为核心、产品碎片化、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开发个性化产品等产品开发策略.由此可见,已有研究大多局限于对互联网保险产品开发的案例分析或某一方面的探讨,缺乏对产品创新路径、层次与方法的系统研究.
2 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的“四重境界”
互联网保险的本质仍然是保险,同样具备保险产品风险保障与管理的核心功能,但在渠道、场景、商业模式等方面实现了创新,并充分利用了互联网新技术,满足了投保人个性化、定制化需求.笔者根据各类互联网保险产品体现的“互联网+保险”结合的深度,研究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的“四重境界”,具体分析新产品研发中循序渐进的四个层次,以指导产品创新实践.2.1 渠道创新将传统的“线下”销售改为“线上”销售,改造传统产品或者开发适合互联网渠道销售的新产品,是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的“第一重境界”.在此基础上,互联网保险必须力求实现保险信息咨询、保险计划书设计、投保、缴费、核保、承保、保单信息查询、保单变更、续期缴费、理赔和给付等保险全过程的网络化,即包括售前、售中和售后的互联网化.20xx年7月22日保监会出台的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即主要从互联网销售渠道的角度,规范了互联网保险.该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2.2 场景创新
场景化是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的重要特征之一,互联网新的生态环境为保险公司产品设计提供了新颖的场景和丰富的标的.通过场景创新推出互联网保险产品,特别适合互联网企业电商网站模式.在该模式下,以B2C、O2O电商平台为主的场景嵌入式渠道,能够借用互联网交易场景关联销售各种保险产品,实现以场景化和定制化为主要特征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的“第二重境界”.互联网企业、电商网站潜在用户更加多元,除消费用户外也覆盖平台商家,目前购物送保险逐渐成电商标配,对于电商平台商家而言是一种低成本营销方式.退货运费险已成为淘宝的标志性产品,该产品和淘宝电商交易牢牢绑定,以其高性价比、高使用率受到消费者喜爱,20xx年11月11日“双11购物节”当天,淘宝及天猫平台上共计3.08亿个包裹购买了退运险,较去年同期增长70%.淘宝还针对特定人群、特定场景等的不同需求,有针对性地推出创新产品,如“单身人群”“春运”“高温”“中秋节庆”等主题产品.此外,随着智能可穿戴设备应用场景的增加,保险公司可根据“基础引流+场景嵌入”原理,与可穿戴设备商合作,在设备连接的APP端中嵌入保险服务,推出基于个体风险定量的健康险产品,采集用户健康运动数据,实现精准化定价和营销.中国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保险已在全国范围内推出一款重疾险,通过各种穿戴设备记录天天慢跑数据再上传微信即可生成积分,积分则可转化成保费优惠.
3 完善互联网保险产品设计的建议
结合上述产品创新体系与层次的分析,现阶段完善互联网保险产品,首先应当立足标准化个险产品的互联网化,因为此类产品最适合网上直销;其次要探索区块链等新技术在保险产品设计中的应用,积极开发动态定价的跨界创新产品;第三要积极开发个性化、定制化产品和投资理财类互联网保险产品,为客户创造新需求;最后要强化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中的风险防控,做好产品设计团队建设.
3.1 进一步完善标准化个险产品
包括人身意外险、旅游险、健康险、车险在内的标准化个险产品保险条款通俗易懂、保单标准化程度高,且保费低廉、无需核保或能够网络自动核保,与传统营销渠道没有明显冲突,因此适宜网上直销,应该成为互联网保险渠道创新,实现售前、售中、售后全程互联网化的主打产品.20xx年一季度,全国人身险公司互联网销售渠道实现保费收入92.99亿元,同比增长554.86%.
为了进一步完善此类产品,一方面可以拓宽保障范围.以旅游险为例,国内旅游险的营销产品多半采用与航空公司的机票捆绑营销的模式,然而在欧美国家,旅游险则更为多样化.比如,申请申根签证时必须购买的旅游险能够保障整个旅途的安全,不仅包括航班延时、取消,更包括旅途中东西被盗、丢失等多种情况,有些甚至还会包括申请签证失败的保险条款.这些都值得我们借鉴.另一方面,可以开发创新产品,满足客户潜在需求.例如:随着饲养宠物、健身人群的增加,可以探索推出网络宠物保险、健身险等.另外,一些创新的财产险还可以通过网上询价和后续上门服务的方式加以推广.
3.2 探索区块链技术在互联网保险产品交易中的应用
区块链起源于bit币的底层技术,是通过“去中心化”的方式集体维护一个可靠数据库的技术方案,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对于互联网保险产品交易来说,区块链技术通过“全网总账广播”和“竞争式记账机制”,使保险公司能够在实现身份认证的基础上,授权数据管理功能,使得投保人能管理自己的保险产品,构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更直接和透明的商业关系.这种由于技术所带来的信息优势将会大大降低互联网保险产品的交易成本.
可以预见,区块链技术的运用对于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将会起到革新作用.假设投保人拥有一个安全的、全球可用的区块链个人存储区域,那么被保险人的健康记录和驾车记录对于保险人来说会变得透明可靠,从而投保人能获得费率更公平的寿险或车险.
不仅如此,区块链技术使得一部分风险群体构建自身的风险池成为可能.通过区块链技术促进不同个体与群体之间的交流,互联网众筹保险的发展也会更进一步.__
互联网保险的论文2
农业保险是农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具有风险防控、损失赔付、担保增信、金融中介等功能,是世界公认的支持农业发展的主要政策工具之一。随着我国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和农产品供给侧改革的不断推进,目前农业保险正处于井喷式发展的酝酿阶段,如何有效支持和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当前,“互联网+”与保险业融合发展已成为一个主要发展方向。实践表明,“互联网+”为农业保险的产品创新、营销创新和管理创新三个方面提供新的理念和路径,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要有效鼓励和引导“互联网+”农业保险发展,需正确认识“互联网+”农业保险的发展特征,系统理清“互联网+”农业保险内在逻辑,合理制定发展政策,才能充分发挥“互联网+”农业保险的优势,为我国农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互联网+”农业保险创新的重要意义
要有效促进我国“互联网+”农业保险发展,首先需认清我国传统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痛点”,才能对症下药。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主要面临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分散的生产方式增加了保险的经营难度。目前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以小农户为主,生产利润较低,农户投保意愿很弱。在投保农户中,许多只将容易受灾的地块投保,甚至骗保、骗赔的事件也屡有发生,容易造成保险企业亏损。二是多样的自然条件降低了保险的运营效率。我国农业生产地域分布广泛、类型多样,保险公司往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组织现场勘查,导致运营成本大幅增加,制约了保险公司开发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三是粗放的经营模式影响了保险的保障效果。当前我国农业保险主要以政策性保险为主,保险机构的利润主要源于国家补贴,保费厘定宽泛、产品服务单一、经营管理粗放等问题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农业保险的保障效果。四是落后的保险理念制约了保险的发展空间。现阶段我国对农业保险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经济补偿方面,保险的担保增信、金融中介等功能尚未受到重视,保险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对各方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产生了负面影响。
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我们发现,其原因均与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密切相关。由于信息不对称,保险人无法提供更多的保险产品,投保人不能及时获取所需的保险服务。利用传统手段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成本很高,而“互联网+”为应对该问题提供了很好的解决思路。
“互联网+”农业保险的实践与启示
“互联网+”产品创新:指数保险
指数保险是指把一个或几个风险因素(如天气、市场价格等)对投保标的(如产量、预期价格等)的损害程度指数化,每个指数都对应一个损益值,保险合同以这种指数为基础,当指数达到一定水平并对投保标的造成一定影响时,投保人就可以获得相应标准的赔偿。
例如,某公司通过对特定小麦品种生长条件及相关地区气候的大数据分析,研发了小麦干旱指数保险。条款约定:将当年3 月11 日至4 月30 日期间日降雨量的累计值,记为干旱指数。当干旱指数≤ 5 毫米时,每亩赔付公式为(35 毫米-干旱指数)×3.5 元/ 亩;当5 毫米<干旱指数≤ 15 毫米时,每亩赔付公式为(35 毫米- 干旱指数)×3 元/ 亩;当15 毫米<干旱指数≤ 35 毫米时,每亩赔付公式为(35 毫米- 干旱指数)×2.5 元/ 亩;当干旱指数≥ 35毫米时,不赔付。
再如,某公司通过对当地农业部门发布的前3 年南瓜平均地头收购价的研究,开发了南瓜价格指数保险。条款约定:从南瓜成熟采摘开始到结束,是一个保险的责任期。在此期间,价格以当地农业部门发布的价格为准。农户的投保价格为420 元/ 亩,投保基准价1.4 元/ 公斤,赔付上限为4200 元/ 亩。当市场平均售价低于1.4 元/ 公斤时,每亩赔付公式为:平均亩产量×(1.4 元-市场平均售价)≤ 4200 元。当市场平均售价等于或高于1.4 元/ 公斤时,不赔。
与传统农业保险相比,指数保险的最大特点是标准化。同一风险区划内的投保人以相同费率投保,能否赔款以及赔款多少取决于实际指数与约定指数的偏差,而实际指数又依据独立部门(如气象、农业等部门)的数据,与个别投保人标的无关,因此同一风险区划内的所有投保人可按相同的标准获得赔款。指数保险的优势主要在于:一是赔款与个别投保人产量无关,可以有效解决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问题;二是承保不需考虑投保人差异,查勘、定损和理赔不需要复杂技术,管理成本低;三是保险产品容易实现在线销售;四是标准化合同容易实现二级市场流通,可以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分散农业风险。
“互联网+”营销创新:保险产品组合销售
保险产品组合销售是指借助信息发布、资金支付、生产管理、信息服务等平台或系统获取的数据,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各个环节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精算、管控,形成由多种保险产品和服务构成的保险解决方案,实现对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整体控制,从而稳定农业生产经营收益。
例如,某有机生态农庄计划采取互联网众筹的方式组织生产。为消除顾客对自己的诚信疑虑,决定为顾客的每份预付款都购买诚信履约保障保险。有机农庄与保险公司约定,选取一家银行作为资金代管方,全部资金收支均通过该银行完成。同时,有机农庄需要具备完善的生产管理、物流配送等信息系统,并对保险机构开放数据,以确保有机农庄按规程组织生产经营,并在风险发生时切实履行减损义务。
有机农庄通过网站、微博、微信等信息发布系统发布众筹、团购等信息,顾客将预付款通过资金支付系统打入指定账户,并自动获得一份由保险机构提供的诚信履约保障保险,一旦有机农庄不能履约供货,顾客损失由保险机构承担。银行负责按保险机构和有机农庄的约定,按期向保险机构支付保费、向有机农庄支付生产成本和利润。
众筹完成后,有机农庄按需求开始组织生产。产前:保险机构为有机农庄采购的种子、有机肥料等农资提供质量保证保险,承担因农资质量不符合有机种植要求而造成的损失;为有机农庄的大棚、温湿度控制等设备提供意外损坏保险,承担因设施在生产期间意外损毁而造成的损失。产中:保险机构为有机农庄提供作物病虫害保险,承担因大面积病虫害爆发而造成的损失;提供气象灾害保险,承担因大风、冰雹等极端自然灾害而造成的'损失;为有机农庄生产作业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保险,承担作业过程中人身意外伤害造成的损失。
产品采收完成后,有机农庄负责向顾客配送产品。保险机构为有机农庄提供运输责任保险,承担运输途中因意外造成的产品损失;提供产品品质保证保险,承担产品配送途中因破损变质所造成的损失。
与传统农业保险营销方式相比,保险产品组合销售的最大特点是定制化。保险产品的营销,主要参照投保人生产经营所处的场景,通过对各项风险因素的综合管理,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转移风险、保障收益的目的。而保险人承担赔偿义务的大小,主要依据相应信息系统实时的现场数据,保证了保险赔付的合理性和客观性。
保险产品组合销售的优势主要在于:一是保险产品的适用场景与投保人所处的环境紧密相连,降低了农业商业保险的销售难度;二是实现了农业生产经营主要风险的综合管理和整体转移,显著提升了保险的保障效果;三是有效保证了农业生产经营的预期收益,提高了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信用水平,增强了生产经营主体的融资能力。四是有效保障优质农产品的信誉,降低了进入高端消费市场的门槛,提升了利润空间。
“互联网+”管理创新:定损勘察数据远程采集定损勘察数据远程采集是指利用全球定位系统(GPS)、地理信息系统(GIS)、卫星遥感(RS)、无人机、植入式RFID、手持移动终端等信息技术,在开展承保验标、查勘定损等业务时,快速、精准采集农业保险标的(如种植地块、养殖场等)的位置、面积(数量)、生长状态、受灾程度等数据,并通过3G/4G宽带无线网络发送至数据中心,为保费核算、出险理赔等提供准确的测算依据。
例如,某农户向保险机构购买粮食作物保险,对相应粮食作物在从出苗到成熟收获期间因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人依约提供经济补偿。
在承保验标方面,保险代理员携带移动终端,沿投保地块绕行一圈,精确、快捷采集地理位置信息,自动计算面积,并通过3G/4G 无线宽带网络发送给保险机构的数据中心。数据中心通过地理信息系统将采集的面积、位置、高低落差等信息与保单数据自动进行比对,快速发现是否存在夸大投保、重复投保等问题,确认后按约定条款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在查勘定损方面,保险机构首先通过卫星遥感数据,实现省级、县级尺度的灾害损失勘查,快速识别重灾区,为进一步的勘查调度提供指导。其次,利用无人机携带高清影像设备,对受灾严重的乡、镇、村的投保地块进行精确查勘,并通过3G/4G 无线宽带网络发送给保险机构的定损中心,定损中心根据数据核定受灾损失。最后,对部分因叶面遮挡等原因造成定损存有争议的地块,由保险机构人员进行现场查勘,通过移动终端将附带有GPS定位信息的影像数据传回定损中心,做进一步核灾损失。
与传统农业保险承保定损方式相比,定损勘察数据远程采集的最大特点是精准化。保费的测算,主要根据现场采集的各类数据,通过与地理信息系统等基础数据的比对确认,依据相应模型和标准进行测算。理赔的核定,主要依靠定损专家团根据远程采集的数据在定损中心完成,有效保证了保险理赔核定的客观、公正。
定损勘察数据远程采集的优势主要在于:一是提升了对投保标的信息采集的全面性,保险人可以更为准确地测算保费和出险损失。二是增强了投保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控制了重复投保、虚假投保、骗保等道德风险。三是大幅降低承保定损的专业难度,经营管理成本得到有效控制。四是显著压缩了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时空距离,查勘、定损等环节的工作效率得以有效提升。
以上三方面的应用实例,反映出“互联网+”在农业保险不同环节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是“互联网+”方法、思维和技术在破解传统农业保险难题的有益实践,并给我们带来了以下启示:一是创新产品开发可有效降低道德风险。利用大数据分析方法,将关键风险要素的客观变化与赔付标准绑定,有效规避了人为的骗保、诈保等风险,降低了保险机构的经营难度。二是创新营销模式可有效扩大发展空间。利用互联网思维开展保险营销,让银行、保险机构、农户等每个参与主体均通过积极的服务来获取收益,显著增强了各方参与保险的积极性。三是创新管理手段可显著减少运营成本。信息技术在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中的应用,有效压缩了保险机构与农户之间的时空距离,减少了运营成本,从而扩大了保险服务的覆盖面。
互联网保险的论文3
摘要:在互联网金融的时代背景下,通过加快教学改革步伐,增加实践性教学内容,突破传统单一的课堂灌输式教学方法,建立完善的知识体系,跨学科交叉教学,对深化高校的课程改革、变革专业化的人才培养模式有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保险学;教学改革
一、引言
作为金融创新发展模式之一的互联网金融系统是依托互联网实现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将以大数据、云计算、搜索引擎及移动支付为代表的互联网高新技术与传统金融形态进行有机结合的结果。从互联网金融的资金融通方式角度来看,包括互联网银行、互联网证券以及互联网保险。在我国作为互联网金融重要组成部分的互联网保险只有不到二十年的发展历程,但就在这期间,互联网保险已经深入人心。1997年,中国保险业划时代的开出首张电子保单,开启了互联网的大门,但彼时的互联网只是作为一种创新型的服务载体及业务销售渠道,直至有互联网金融元年之称的20xx年,互联网保险才作为金融创新的模式之一得到真正提速。20xx年11月6日,由“三马”(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腾讯董事会主席马化腾、中国平安董事长马明哲)共同投资成立了中国首家网络保险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这是国内成立的首家互联网保险经营公司,更是全球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20xx年7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并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了我国互联网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包括四类,分别为保险中介自建网络平台、保险公司自建网络平台、专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和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截至目前,我国专业从事互联网保险的公司的数量已达5家,分别是泰康在线、众安保险、易安保险、百安保险以及安心保险。保险学(Insurance)是专门研究与保险及其活动规律有关的社会科学。与其他学科相比,保险学的课程教学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即除具有明显的理论性外还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应用性和时代性特征。据相关统计数据,以众安保险为例,其有近40%的员工是来自于互联网行业,其主营业务为互联网保险销售,并不在各地设立经营实体,所有产品的销售和理赔均直接通过互联网完成。互联网金融时代保险行业的这些新特点就对传统的保险学教学课堂教学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互联网金融时代所需要的人才应当是高素质、宽基础、懂经济、有专攻、能应变的应用型人才。这要求我国高等学校保险学课程改革与教师培养应当适应经济市场的变化,紧跟时代步伐,适时创新教学理念,加快推进教学改革进程,合理增加相关实践性教学内容,逐步改善传统的灌输式、填鸭式教学方法,结合慕课、网络课堂、翻转课堂等前沿性多媒体教学工具的应用,明确课程教学目标,将课堂教学与保险相关实例相结合,着力培养既有保险学理论基础,同时熟悉互联网保险市场环境和相关政策,具备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二、保险学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方法单一
目前来看,各学校对于保险学专业学生的日常教学大多数采用的是传统教学模式,即“老师讲解,学生听记”,授课过程更多的表现为采用照本宣科的方式讲授,以教材为基础,引导学生按部就班地学习相关保险原理、产品构成等基础知识。这种灌输式的教学方式,不仅使得造成学生课堂上不能有效参与教学,更使得教学效果的实现大打折扣。而近来学界所提倡的教学创新也仅就教学工具提出相关创新型试验和改进,如在教学过程中借助相关高科技电子设备进行授课等。不可置否的是现代化教学设备虽然为教学过程带来了一定新颖和便捷,但始终未触及到教学方式发生质的转变,应试性、灌输式教学手段应用的普遍性仍难以撼动。
(二)学科交叉程度弱
当下,我国的保险学课程内容多局限于狭义范畴内的保险领域,在专业课的设置上,也仅仅是结合了人身保险、财产与责任保险等课程,难以与其他学科形成交叉教学。实际上,保险学是一门极具实用性的社会学科,它所触及和适用的.领域远不止于其概念本身,证券学、银行学、统计学、法学、医学等学科均与之有所交叉,而在当今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甚至已经涉及到了电子商务等课程之中。反观我国高校的保险学教学实践,一方面保险学的教材内容与其他学科的交叉明显不足,另一方面,保险学教师自身的知识面、授课能力也都有待提升。
(三)内容缺乏实践性
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险种层出不穷,创新不断,有关保险法律法规及规章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基于保险学自身的实践性及应用性,先进国家的保险专业教学越来越注重和强调实践环节,普遍采用模拟保险实际案例的教学方法,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哈佛商学院的保险案例模拟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通过对典型案例的重塑与讲解,在加强学生对保险学原理及基本理论学习的同时,更进一步帮助学生培养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相比较而言,我国保险学教材更新速度落后于保险实践且教学内容也无法跟上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
三、对保险学教学改革的思考
(一)结合实践,培养应用型人才
受制于课时数量、教师教学能力及社会资源等诸多原因,保险学教学与相关实务严重脱节,并存在忽视对学生的应用能力的培养和拔高。互联网金融不断深化的时代背景要求各高校保险专业尽快培养出既拥有丰富、深厚的保险理论功底,又能灵活运用保险知识应对保险相关实务的应用型专门人才。笔者认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教学方法改进需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充分发挥学校所在地的人脉资源优势和地缘优势,邀请保险资深人士来校开展保险实务专题系列讲座,介绍业界最新的保险品种、产品服务内容、保险经营模式的创新产品等,可以让学生深切感受到成为一名合格的保险从业人员需要应对的困难和处理的问题,使得学生能够发挥长处并知其不足,合理规划未来的工作发展方向及择业做好充分准备。如笔者所在的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就曾经聘请了蚌埠医学院的医学教授为保险医学这门课进行授课,由于针对性强,开阔了学生的视野,受到了学生们的一致好评。其次,合理配置实践性课程内容。在保险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过程中应更加注重引入相关实践性教学内容,并为学生进入保险公司实习创造相应机会,使学生通过实践充分认识自身的优劣势。鼓励学生参加保险行业相关从业考试,如保险从业资格证和精算师资格证的考试等,以参加考试为途径,促使学生对所学的知识加以强化和巩固。
(二)寻求“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的结合
因保险学传统教学观念根深蒂固,单一且枯燥的说教式、灌输式、填鸭式教学方法盛行,实务型、案例型、研讨式、模拟式的教学形式难得一见。这种被动式的教学方式严重降低了学生的学习兴趣。笔者认为,通过对传统的理论教学适当融入案例教学的方法,往往能够使得教学目标的实现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首先,融入案例教学有益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较多学生反映保险学的教材内容难以理解,只是单纯的进行理论学习,对自己的学习和生活益处不大,因此导致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明显不足。先进国家的保险学教学方式表明,在相关知识点的讲解过程中适当引入保险典型案例能使学生认识到保险对于人们生活中的巨大影响力,并且可以让学生在感触保险社会作用的同时潜移默化地改变传统的学习方法,告别对书本的陌生感进而激发学习兴趣。其次,案例的融入能够加强学生对知识点的牢固掌握。事实上,对于学生来说,保险学教材中的相关专业术语及保险理论确实晦涩难懂,不少学生是通过死记硬背的方式来应付考试,一旦需要在事务中运用所学相关知识,就感觉其举步维艰,而案例教学的融入则能使学生将所学的保险专业知识与保险实务紧密结合,以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三)注重跨学科交叉教学,促进知识体系的完善
首先,需注重相关学科的建设。保险学的教学过程不应只局限于保险相关知识的讲解与传授,应适度将证券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融入到日常保险经营中。为此,可以借鉴国外很多高校跨学科选课的方式,鼓励学生在大一、大二的基础性教育阶段,多选修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法学、写作、数学等学科。到了高年级再进入到比较精专的保险领域。同时要加强法学和写作等学科的基础教育,加大数学课程的安排,为学生向保险精算方向发展打好基础。在制定保险专业学生培养计划时,学校应同时注重其他学科的建设,如财务管理、固定收益证券、寿险精算、电子商务等课程应与保险学的结合授课,此举能使学生形成一套架构完整的学科体系,提升学生的专业知识面并拓宽眼界,真正培养出社会急需的高素质专业型人才。其次,应鼓励学生多参与保险实训。在实际教学中,学校应加大与相关保险机构的合作力度,建立教学实验基地,组织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如在保险公司相关岗位实习、在实验中心上机操作、保险事故现场考察、聘请业界专业人员来校讲座等。四、结语互联网金融时代保险学科的创新和改革,是高等教育理论和实践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保险学在学科建设、培养模式等方面的改革与创新,对深化高校的课程改革、变革专业化的人才培养模式有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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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的论文4
摘 要:随着《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的出台,国内掀起一股“相互保险热”,各路资本纷纷涉足。本文分析了相互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在“互联网+相互保险”模式的基础上,创新提出“互联网+相互保险+商业保险”的发展模式——结合商业保险在风险防控、资金实力等方面的优势与相互保险对社交关系的利用,兼具二者的优点又可以避开各自的局限性。
一、相互保险
(一)何谓相互保险?
保监会20xx年2月颁布《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给出了相互保险的定义:具有相同保险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签订合同聚集在一起,缴纳保险费形成互助基金,由互助基金对会员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赔偿或给付。相互保险主要有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和交互保险社四种形式,其中最为成熟的是相互保险公司。
保险最先起源于互助的形式,之后过渡到较为规范的股份制公司。但是在20世纪初,股份制公司盲目逐利,给社会带来了诸多问题,也使公众对其失去了信心。在这种背景下,相互保险公司所弘扬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模式逐渐赢得社会青睐,众多大型保险公司纷纷从股份制向相互化转变①。虽然二战之后出现了式微的趋势,相互保险公司仍在世界保险业中占据重要地位。即便在去相互化浪潮盛行的20世纪90年代,1997年的一份数据显示:美、日、德、英、法五大保险市场中,相互保险公司几乎占据半壁江山,世界前十大保险公司中有六家是相互保险公司,其规模、影响力可见一斑。20xx年,相互保险为全球保险市场贡献27%的保费收入,服务于9.2亿人群。
相比于股份制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的特征主要体现在:
1. 出资性质不同。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出资属于权益资本,用以维持公司的偿付能力,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出资者出于投资目的,成为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份额享有投票权和剩余收益分配权。此外,出资者严禁抽逃资本金。而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股东,出资者同时具有公司所有者和保险消费者的双重身份,出资以保费收入的形式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上。当保险合同结束时,出资者和相互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关系和所有者关系同时解除。
2. 经营目的不同。公司是“股东”的代理人,股份制保险公司以营利为主要目的,通过承保、经营风险获取收益,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相互保险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由一些具有相同保险需求的个人以互帮互助为目的共同发起设立,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3. 投保人地位不同。在股份制保险公司,投保人只是公司的客户,享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请求权,负有按时交纳保险费的义务。而在相互保险公司,投保人不仅是公司的客户,享受保险保障,同时也是公司的所有者,共同参与公司治理和盈余分配。
(二)相互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由于法律和监管缺失等原因,相互保险在我国一直都是新鲜事物。目前国内仅有一家试点相互保险公司——20xx年成立的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以及20xx年在宁波慈溪成立的两家农村互助保险社。
不过,随着20xx年《试行办法》的出台,全国引发了一场“相互保险热”,众多上市企业纷纷开始涉足,申请成立相互保险公司。20xx年2月—20xx年11月,保监会共收到23个相互保险申报项目。但是由于监管体系不到位,至今尚无获批案例。这些相互保险申报项目,大致可以分成以下四类:
1. 基于互联网的众保模式②。这一类型的典型代表是抗癌公社、e互助、夸客联盟等。抗癌公社的模式类似于众筹——注册会员时,不预收任何会费。在某位会员确定发生疾病时,由平台的所有成员出资,为其众筹得到一定额度的治疗费用。e互助和夸克联盟则代表着另外一种模式——注册会员时,需要向个人账户进行充值,形成一定额度的保证金。会员发生疾病之后的治疗费用,将直接从其他会员的个人账户扣除。两种模式的主要差别在于募集资金的时间不同。
这些众保平台基于公益目的,通过互联网、微信、手机APP开展业务,受到了消费者的广泛青睐。截至目前,三大众保平台的会员总数已经超过了100万人,如表1所示。《试行办法》出台之后,有些平台努力申请保监会的相互保险牌照,扩大业务范围;有些则希望延续众筹的模式,规避有关部门监管,获得更多的经营自主权。
2. 基于特定人群的相互保险。这一类型的典型代表是“天津公能”相互健康保险公司,由南开大学天津校友会发起成立,创始会员(发起人)1000名,初始资本金1亿元,旨在为校友提供健康保障。保险产品主要集中在大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储蓄型养老保险等。
这类相互保险公司基于会员之间的情感因素开展业务,目标人群具有类似的保险需求和保费承受能力,并且通过彼此之间的信任对风险加以控制,达到互帮互助的目的。如果能够顺利获得牌照,将会对各高校、公司、企业起到带头作用。
3. 基于特定险种的相互保险。这类型的典型代表是安平责任相互保险公司,由中国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筹办,旨在为保险中介机构提供相关的职业责任保险,技术成熟之后将业务拓宽到会计师、公司高管等职业。截止到20xx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46家,保险代理人325.29万人,责任保险市场巨大。然而,责任保险在我国刚刚起步,无法满足保险中介机构的保险需求。
这类相互保险公司从自己最擅长、最熟悉的领域出发,借助互助的优势,将保险引入到传统保险公司难以涉及的领域,挖掘潜在的市场需求,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风险管理能力。
4. 上市公司参与的相互保险。典型代表是由博晖创新、腾邦国际等4家创业板公司拟成立的相互寿险公司。这些上市公司设立相互保险公司的主要目的不是盈利,而是希望能够完善产业链,与自身主营业务产生协同效应。例如,博晖创新主要经营医药,与健康险密切相关;腾邦国际主打旅游,对旅游意外险存在大量需求。这些上市公司希望相互保险能够为主营业务带来更多黏性客户,拓宽产业链,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相互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相互保险在我国虽是新生事物,却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中国拥有适合相互保险发展的良好土壤,具体体现在:
1. 行业形象。相互保险以互帮互助为目的,注重成员的切实保障,每一位会员的利益与整个组织的利益高度一致,有助于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和支持,改善行业形象,提升公众的保险意识。
2. 集体文化。相互保险所弘扬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扶危济困”等思想,可以与传统文化无缝对接。在集体文化土壤之下,消费者易于接受、认可相互保险,并产生用户黏性。
3. 政策支持。20xx年发布的保险业“新国十条”,明确提出了“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相互保险”。20xx年出台的《试行办法》,将相互保险纳入到监管范围之内,为相互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足以反映政府层面对相互保险的支持和期待。
二、互联网+相互保险
(一)“互联网+相互保险”优势分析
我国现有的相互保险公司和保险互助社都专注于农业保险领域,与互联网几乎没有关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相互保险面临全新的.发展机遇。夸客联盟、抗癌公社等众保平台,便体现出“互联网+相互保险”的思想。
在移动互联时代,互联网为相互保险的飞速发展提供了沃土。基于互联网的相互保险,优势主要表现在“多、快、好、省”四方面:
“多”是指利用互联网,相互保险可以快速发展海量会员。互联网可以突破人群和地域的限制,在更大的范围内集聚具有相同保险需求的人群。夸克联盟上线一个月,就吸引了十几万会员加入,很容易就可以突破保监会规定的不少于500个发起会员的要求。此外,海量会员可以更好地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分散风险,实现稳健经营。
“快”是指互联网可以在短时间内将出资、赔付、分红等信息,及时通知给每位会员,并且将资金快速归结到位,及时理赔,解决理赔慢、理赔难的问题。同样,每位会员可以及时了解到其他成员的出资、赔偿情况,实现有效监督。
“好”是指相互保险以互帮互助为目的,能使会员受到切实保障。互联网平台可以保证信息和资金的透明度,合理有效地披露信息,方便会员参与管理和决策。更重要的是,会员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互动交流,建立线上联系,参与产品设计、研发、体验等环节,优化客户体验。而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技术能够有效挖掘会员的保险需求,创新运营模式,为会员提供个性化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省”是指互联网营销能够使相互保险突破地理限制,摆脱传统保险营销的人海战术,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沟通、交易、信任成本,以更少的投入服务更多的人群,使运营成本降低40%甚至更多。而相互保险不考虑利润因素,巨大的价格优势可以使互联网营销更具吸引力,迅速占领市场。两者相互促进,形成良性循环,最终受益的将是投保人。
(二)“互联网+相互保险”的潜在风险
1. 资金实力。相互保险最大的问题在于募资能力弱。当极端事件发生时,由于无法在资本市场上募集资金,赔付准备金很有可能会被击穿,这正是二战之后相互保险公司去相互化浪潮兴起的重要原因。互联网的出现仍然没能解决这一问题,抗癌公社等众保平台甚至放大了这一问题。会员确认患病后,才向其他会员募集资金,如果发生极端事件,患病人数在短时间内迅速增长时,这些平台的持续经营将会面临严峻挑战。
2. 管理能力。保险在定价、承保、理赔、投资等方面专业性很强:定价方面需要依据生命表或其他经验数据,利用精算技术完成;承保方面需要对个体风险进行综合评测,履行必要的核保手续;理赔方面需要专业的事故调查、查勘理赔和核赔;投资方面需要做到资产负债匹配,维持偿付能力。相互保险公司由于缺乏相应的技术或人才,可能会出现错误承保和理赔、偿付能力不足、投资失败等一系列问题,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3. 道德风险。互联网的虚拟性,增加了相互保险的道德风险。一是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带病投保、虚假赔案、不按契约补足保费等情况发生概率很高,众保平台在承保、理赔等方面压力很大。二是众保平台自身的道德风险,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存疑,卷款跑路的风险仍然存在。
三、互联网+相互保险+商业保险
为了防范“互联网+相互保险”的风险,我们提出“互联网+相互保险+商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建立新型互联网互助平台(下称“互助平台”),结合商业保险在查勘定损、风险防控、资金实力等方面的优势与相互保险对社交关系的利用,兼具二者的优点又可以避开各自的局限性,充分发挥互联网的巨大优势。
(一)加大对社交关系的利用
现有的互联网众保平台对社交关系利用不足,会员之间不存在现实生活中的情感联系,难以控制个体投保人的道德风险。为了谋取个人利益,投保人可能会铤而走险伪造证明材料,向众保平台骗取保险金,危害其他成员的利益,影响众保平台的偿付能力。
新型互助平台应重视客户之间线下的社交关系,以小组形式聚集现实生活中的熟人,建立保险互助关系。已有成员可以通过网络邀请自己的亲朋好友加入,新加入的人员则需要前期成员的同意。小组成员之间可以利用互联网实现沟通、交流,维持平台的高频互动。
亲朋好友之间往往拥有同质风险,保险需求与保费承受能力也较为相似。每个小组内风险互助,收益共享(有效的激励机制),客户会自行选择风险更小的客户纳入小组而剔除高风险的客户,实现自我核保,降低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社交网络的现实特性,也使投保人对自己的行为更加约束——欺骗亲友造成的声誉损失,可以有效增加投保人的欺骗成本,减少保险欺诈的发生;投保人发生小额损失时也不好意思让亲友代为承担。这些因素都使互助平台遭遇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大为降低。当然,道德风险的外部控制也是必不可少,对存在恶意骗保、不履行合同义务、危害小组其他成员的客户加以约束或者惩罚,甚至强制清退。 (二)加强与商业保险的合作
相互保险应加强与商业保险的合作,协同发展,规避自身在管理能力上的不足,发挥商业保险在资金实力、风险防控等方面的优势。不过,商业保险公司在传统业务上已经形成难以比拟的竞争力,采用现有产品争抢现有业务也不是“互联网+”的强项,所以新型互助平台应将业务集中在传统商业保险难以涉足的领域:一是创新险种,扩大保障范围;二是保障传统保险产品的免赔额之下、限额之上这些无法覆盖的部分,增加保障层次。避免与商业保险之间的冲突,是双方良好合作关系的基础。新型互助平台与商业保险的合作,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产品开发。互助平台产品开发能力不足,同时缺乏经验数据,无法与传统保险公司在产品上形成有效竞争。因此,新型互助平台应该将运营重点放在客户服务上。而保障范围集中在传统商业保险的免赔额部分,也使得互助平台不需要重新设计新的保险产品,为消费者提供现有产品的比价服务或许是更好的选择。随着互助平台的不断成熟,当会员出现差异化保险需求时,互助平台可以与保险公司进一步合作,为客户个性化定制保险产品。
2. 偿付能力。为了维持相互保险的偿付能力,每位成员所交的保费会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作为传统保费,用以覆盖商业保险公司在承保、经营、赔付等方面的费用,另一部分则进入共享资金池。发生索赔额度较小的保险事故时,从共享资金池中直接予以赔付;小额索赔过多或发生大额索赔导致资金池赔穿时,则由保险公司介入完成后续赔付。资金池的管理类似于托管式保险基金,同时具备基金性和杠杆性,形成小额赔付互助分摊、大额赔付由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共担模式。每年年底,如果小组里没有成员出险,共享资金池的结余会作为激励返还给所有成员;如果发生了索赔,每个成员获得的返还奖励相应降低。
将互助金额限制在商业保险的免赔额之下,可以控制相互保险的偿付能力风险,其余风险则有效地转移给资金实力雄厚的商业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不仅会介入到大额赔付中,也必然会为了控制风险介入到互助平台的管理运营之中,实现有效监督。
3. 查勘理赔。发生小额索赔时,出险会员需要将证明材料在小组内公示,获得小组成员的同意之后,由共享资金池互助分摊。小组成员之间在现实生活中互相熟悉,虚假的证明材料也很容易被熟人发现。这种机制不仅对赔案实现了有效的审核,还节省了商业保险在处理小额索赔时的管理费用。发生大额索赔时,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查勘理赔。商业保险公司的技术优势、对骗保等行为的敏感性,都可以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
4. 投资管理。从日本、美国的相互保险发展历史来看,一些商业保险公司为相互保险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有些甚至专门设立管理公司和投资公司,负责相互保险组织的风险管理和资金运作。互助平台在投资、管理方面,加强与大型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可以解决缺技术、缺人才的问题,通过稳健经营,实现可持续发展。
5. 客户资源。小额案件虽然损失不大,但是数量众多,客户对其存在补偿需求,因此是接触客户、维系客户的重要渠道。相互保险可以借助互助优势,将保险机制引入商业保险难以涉足的小额案件。对同一风险,商业保险可以承担其中一部分风险,免赔额以下的小额损失则由相互保险承担。通过交叉销售的方式,实现在客户资源、风险数据上的合作,扩大相互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可保范围,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以车险为例,商业车险一般都会设有免赔额。另外,在车险奖惩系统NCD下,投保人为了获得下年度保费优惠,会选择自担小额损失不去索赔③,也相当于自愿承担了一个免赔额。但是小额损失补偿机制的缺失,使得客户的需求得不到满足。为此,部分车商单独向客户提供免费的小额损失维修服务。如果商业保险公司不能有效介入小额案件的赔付,必将面临客户(尤其是低风险优质客户)的大量流失。利用相互保险对这些小额损失进行保障,不失为一种好的补偿机制。
另一方面,对于这种创新发展模式,需要警惕的是:相互保险如果脱离金融保险监管,有可能出现非法集资、卷款跑路等非法行为,侵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对保险业的声誉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试行办法》虽然填补了相互保险领域的监管空白,但主要体现的是基本原则和核心理念,缺乏公司治理、业务经营、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配套细则。
因此,只有完善监管体系,抓紧制定并实施各项监管配套细则,才能推动相互保险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坚持统一监管,互联网和相互保险都没有改变保险的本质,对新型互助平台的监管也要与传统商业保险的监管体系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的产生。坚持创新监管,互联网和相互保险极大程度上颠覆了传统保险的业务经营方式,所以对新型互助平台要创新监管手段,采取适当灵活的监管标准。突出监管重点,严格规范互助平台发起人的经营行为,保证平台在经营、筹资、赔付等方面的透明度,防范内部人控制风险,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
四、结语
相互保险有利于扩大保险的覆盖范围,丰富保险市场组织形式,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在“互联网+”的浪潮下,“互联网+相互保险+商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可以结合商业保险在风险防控、资金实力等方面的优势与相互保险对社交关系的利用,兼具二者的优点又可以避开各自的局限性。随着监管的逐渐完善,这种模式不失为一种好的尝试和创新。
互联网保险的论文5
一、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经过三个阶段的发展,与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方式和提供的金融产品都有着较大差异,具有自身特色,并且也在逐渐影响着传统金融机构,倒逼金融业进行改革。
1.互联网金融突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
传统金融机构需要顾客在特定时段到指定网点办理相关业务,而互联网技术则使金融服务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只要有相应账户就可以随时随地登陆网络系统进行自助服务,相应账户也只需通过上传信息即可开设。这不仅使金融服务覆盖的范围可以扩大至偏远地区,同时也节约了大量建设实体营业网点的成本。
2.互联网金融的操作简单快捷
传统金融机构在业务办理流程等方面手续较为繁琐,顾客等待时间也较长。随着现代生活节奏加快,用户越来越关注业务办理的简便和快捷。互联网金融在设计产品时就更为关注用户体验,致力于做出界面友好操作简单的产品,完全没有办理过同类业务的用户也可以在页面指引下按步骤完成操作,从而吸引了越来越多的顾客。这促使传统金融机构简化业务流程,加快审批清算的过程,提高经营效率。
3.互联网金融的产品更加多样灵活
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大多是标准化的,形式也较为单一,并不能满足所有客户的需求。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互联网公司掌握了用户大量的交易数据和消费习惯,而云存储和大数据分析方法的应用使得这些信息可以被更有效地分析利用,细分用户市场,从而提供更具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和可以灵活调整的金融产品,更多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
4.互联网金融填补了传统金融未满足的客户需求
例如,传统金融机构几乎没有提供针对零散资金的产品,而互联网金融企业敏锐地发现了这一空白,并推出了一系列产品为用户闲散的小额资金提供理财业务;传统的金融机构极少为个人提供小额短期贷款,而互联网金融企业则针对这一需求搭建了融资平台,使个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成为可能。5.互联网金融产生了不同的信用评价体系。传统金融机构的信贷大多依赖抵押或担保等方式进行,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信用评价。互联网金融企业则根据已掌握的用户消费记录和还款记录等数据构建了一套真正基于用户信用的评价体系,并用于区分客户。
6.互联网金融推动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余额宝等小额理财产品的出现,联通了货币市场基金利率、银行同业存款利率和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冲击了资金市场上长期存在的利率双轨制。传统金融机构面对存款流失的现状,也不得不加快推出同类活期理财产品并提高利率。这缩窄了银行的存贷利差,迫使传统金融机构逐步开启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7.互联网金融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传统金融机构垄断现象较为严重,规模优势明显。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挑战了传统金融行业的利润来源,促使传统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参与竞争,提高了金融市场竞争度。互联网金融企业非常注重客户体验,这促使传统金融机构提升自身服务态度和水平。互联网金融服务突破了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加快了资金流动速度,引导资金合理流动,促进资本优化配置,提高资金融通效率。
二、互联网金融系统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刚刚兴起的金融形态,目前还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相应的监管措施也并不完善,仍然面临着较多风险。
1.资产和负债的期限错配问题普遍,流动性风险较大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普遍允许投资者随时赎回资金,但是其投资于货币市场或银行同业市场的资产组合期限较长,并不能立刻变现,一旦发生大规模赎回,目前只能依靠互联网金融企业使用自身的`流动性资金垫付,存在资产负债期限不匹配问题。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相同,也具有内在不稳定性,面临着较大的流动性风险,这就要求监管当局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并提供最后贷款人保护措施。
2.跨业经营普遍,易造成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由于目前缺乏明确的监管,其业务范围较为广泛,很多互联网企业事实上正在进行跨业经营,而不同业务之间又缺乏必要的防火墙,并不具备混业经营的条件,极易发生风险跨业传播并进一步引发系统性风险。当前金融监管的方式还是分业监管,对越来越趋向于混业经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监管有效性较低。
3.面临的风险来源复杂,传染性和波动性较高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结合的产物,其风险来源也是传统金融领域的风险与互联网技术风险的叠加。除了传统金融业务固有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外,还需要防范和监管互联网领域的特有风险,主要包括:
(1)基础技术风险。互联网平台的硬件和软件核心技术主要由国外大型IT公司控制,我国互联网金融公司并没有完全掌握,建立在该平台上的金融活动的技术安全面临一定风险。
(2)不法分子和病毒风险。不法分子攻击和计算机病毒一直是互联网安全的重要威胁,而互联网金融因为涉及资金交易,更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攻击。如果互联网金融使用的信息传输技术手段落后、加密技术不完善,就极有可能被入侵,造成客户信息和资金被盗。
(3)技术外包风险。互联网企业通常会把一些技术问题外包给其它公司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但是外包服务的质量不一,如果在使用中遇到问题,也容易出现沟通和修复过程更为复杂、解决问题所需时间较长的情况。此外,技术外包容易造成部分信息泄漏,安全性较易受到影响。
4.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波及面较广
互联网金融目前开展的业务主要针对的是人群的“厚尾”部分,大多为低端客户,其风险接受能力较弱,用户数量较多。如果出现损失,波及范围较为广泛,对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较大。
5.未知风险可能增加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是将传统行业和新兴技术结合在一起的形势。随着它进入高速交错发展的第三阶段,传统金融业态的边界不断被拓展,一些未知的、崭新的金融风险也可能伴随这一过程而出现。监管部门应该更加关注其发展过程,加强对其风险的研究和预判并即使加以防范。
三、基于存款保险制度角度的互联网金融系统风险防范
互联网金融的部分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银行存款的替代品,同样面临挤兑风险,并且涉及到的用户较多,行业波及面广泛,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这些风险特征与传统商业银行非常相像,同样也需要引入存款保险制度来防范其风险。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引入也对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有重要作用。
1.有利于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当前大型传统金融机构实际上享有国家信用为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形成了垄断优势,也造成了服务水平较差,效率较低的后果。建立覆盖互联网金融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使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更高,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充分发挥作用。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助于整个金融行业重视自身风险状况,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2.有利于防范流动性和系统性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稳定
目前互联网金融目前小额存款人较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充分减少多数用户的挤兑动机,减少其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从而避免单一风险扩散为系统性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稳定。
3.有利于减少风险事件造成的损失,保护消费者权益
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复杂多样而且充满未知,当前的金融监管体系也无法监管其全部风险。当风险事件发生时,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及时弥补多数消费者的损失,终止金融恐慌的蔓延,控制风险时间扩大,保护消费者权益。
互联网保险的论文6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已经在各个行业领域都得到广泛的推广与应用,保险营销行业也不例外。互联网背景下,保险营销也探索出了一种全新的营销渠道与方式,相比于传统营销模式,怎样利用自身资源,制定出科学新颖的网络营销发展方案,进而在激烈的网络市场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也是当前各保险公司应考虑的首要问题。本文主要是对互联网对我国保险营销渠道的影响进行了研究探讨。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营销渠道;影响
前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保险营销也在不断探索和创新全新的营销模式,同时,传统保险营销模式的营销理念、方式,以及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也迎来了新一轮的挑战。对保险营销来讲,互联网技术的广泛推广与应用,不仅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细致和人性化的保险服务,也能够为保险公司不断拓宽营销渠道,进而让保险公司在让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实力。
一、互联网对保险营销渠道的影响
一方面,有助于加快交易进程,使新产品得到更快速的推广。网络能够快速、大量的整理和传递信息,而保险公司能够利用在线服务,使投保人能够在网络上自主的进行保险种类的查询与了解,提高交易速度。同时,网络的应用也使保险公司的整体运行效率得到显著提升,进而各营销渠道能够及时、准确的了解客户的需求变化,并对自身的`服务做出合理改进,从而加快营销渠道的拓宽与新产品的推广。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险信息的透明化。互联网背景下,提高了保险信息的透明度,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都受到大众的监督。而消费者则可以自由的在网上选择自己喜欢的产品,并且能够将多家产品进行对比,使消费者获得了更大的选择范围,同时也为保险公司拓展了更多新的营销渠道[1]。
二、保险网络营销发展的策略
(一)创新营销理念,更新保险营销渠道
保险公司应积极的突破传统营销理念的束缚,树立全新的营销理念,促进公司综合竞争实力的不断提升。保险公司应重点推行差别化、功用化、附加值和共鸣的4V营销理论,其最大特点就在于“新”以新的营销手段、方式等吸引消费者,同时也为保险公司探索出新的营销渠道。具体来讲,保险公司应适当加大对网络营销方面的探索与创新,根据不同客户、不同阶段的实际需求来为其提供差异化、功能多样化的产品,同时也为客户营造出不同的消费体验,使客户的需求能够得到充分满足,进而使保险公司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更大的市场,探索出更多新的营销渠道[2]。
(二)科学利用现有资源,合理控制营销成本
在互联网背景下,保险公司应结合自身的实际发展状况,以及外部环境的变化来对网络营销做出更加全面的营销计划,这样不仅能够使保险营销的每个阶段都能够获得理想的成果,也能够使保险公司的现有资源得到更加科学、灵活的利用,进而有效减少由于网络营销渠道的建设而产生的成本,使其成本能够得到合理控制。同时,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公司员工与客户体验的反馈,积累更加丰富的营销经验,进而为网络营销渠道的探索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有效方式出现资源浪费现象。网络营销成本主要是产生与营销渠道的建设与维护等方面,这种营销模式虽然在前期的探索和创建营销渠道方面,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但是随着互联网与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网络营销的收益潜能也是巨大的,因此,各保险公司应给予足够重视。
(三)重视管理客户关系,开放深层次的客户资源,拓展营销渠道
在互联网背景下,保险公司应利用公司自身的传统营销渠道获得的客户,对网络营销应给更深层次的开发,同时,保险公司也可以将开发出的网络客户,交由传统营销渠道进行再次开发,进而使公司的保险营销渠道得到进一步的拓宽,也为公司赢得更大的经济效益[3]。此外,保险公司在网络营销方面,还可以科学、灵活的利用全面服务网络,以及IT系统来全面了解与掌握不同客户的实际需求,以及不同阶段客户需求的变化趋势,进而将了解和整理的客户信息及时的反馈给保险公司,进而使保险公司的各个营销渠道能够根据客户需求的变化做出快速、准确的反应,也使各个营销渠道能够时刻为客户提供最全面、最优质的服务。
(四)培养和引进高素质的营销人才
在互联网背景下,对于网络营销来讲,要求营销人员出来要掌握丰富的营销知识与技能外,强调其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网络技能,进而使其对网络营销渠道的开发与建立有更深刻的理解,并且能够对其进行恰当的维护,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应积极的培养和引进高素质的营销人才。此外,对于网络营销人员来讲,具有较为自由的业务工作空间,所以,营销人员在职业素养与道德方面也应该加强自我控制。对此,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不同阶段的发展需求,积极的引进优秀的IT与网络营销人才,同时还要积极的组织公司在职人员参加相关的专业培训活动,使职工的知识结构与业务水平能够得到进一步的优化和提供,进而培养出更多既具有丰富保险专业知识,在网络营销方面有具有较高创新能力的营销人才。此外,为了有效降低风险隐患的存在,以及认为因素引起的信息安全问题,保险公司应不断加强对用户数据的管理与监督,对职工开展定期的网络安全教育,进而不断提升公司职工的风险防范意识与能力,从整体上提高保险公司营销人员的综合素养,从而使其能够为公司探索出更多、更广的营销渠道。
三、结语
在互联网背景下,网络营销模式受到了广大保险公司的接受与认可,同时它也是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契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保险公司来讲,网络营销虽然能够为其提供更广的营销渠道,但其绝对不是对传统营销模式的替代,不论是网络还是传统营销,其都具有各自的优势与不足面,所以某个保险公司在经营发展中,应树立全新的经营发展理念,在营销方面应做到网路与传统营销模式的有机整合,进而逐渐形成一种全新的营销理念、方式与渠道。同时,也促进保险业创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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