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细则

时间:2024-06-28 12:26:24 财务管理 我要投稿

财务管理细则

财务管理细则1

  一、收支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细则

  1、设兼职会计、出纳管理幼儿园收支事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幼儿园所有的收费项目,所有收费均开具幼儿园收据。

  2、报销手续必须健全,原始发票必须具有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开票人签字。原始发票内容如不能反映详细情况的,需附件说明。报销单据必须有经手人及验收人签署,方可由会计审核,园长签字同意后报支。

  二、票证管理制度

  1、所有收费票据和内部结算凭证全部由会计保管。

  2、各种票据使用前必须实行登记备案,票据必须加盖幼儿园公章。

  3、票据开票人开票收费时,相关项目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收款人应签字或盖章。记帐联应定期向会计缴销,票据使用完毕后,存根联缴交会计,并领取新的票据。

  4、建立财务会计档案资料保管制度,有关业务归档后须编制清册,专人保管。

  三、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1、经济业务发生以后必须立即记账,做到记载及时、账目清楚、账实相符。园内各种财产都要登记造册,贵重物品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对自然损坏的物品做到定期维修或者核销,对人为的不合理损坏物品应追究责任,并按制度赔偿;

  2、随时反映财产物资收入、发出和结存情况,财产物资收发手续齐全,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有接收人验证证明。

  3、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财产清点制度,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实行永续盘存的方法。

  4、管理人员要定期、不定期地到各班检查掌握物资使用情况,避免积压与浪费,原则上每月按班级发放一次日用品、学习用品,在节约的基础上保证各项供应工作;

  4、幼儿园的一切财产物品外借,必须经园长同意后向保管员借取。借用必须登记。如有损坏或遗失,借用人员负责修理或照价赔偿。

  4、对财产物资进行科学编号和存放,便于清查、保管。

  四、财务相关人员职责

  1、会计员职责

  (1)、贯彻执行会计法和财务工作方针政策,为教育教学服务。

  (2)、工作认真细致,帐目清楚,手续完备,日清月结,按时完善报帐手续。

  (3)、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向有关领导反映,坚持勤俭办园的方针,精打细算,协助园长搞好学期和年度预算,合理安排经费,计划开支。

  2. 出纳员职责

  (1)、认真做好往来帐目登记,做好现金收支工作。

  (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做到日清月结,手续齐备。

  (3)、每月及时统计幼儿出勤天数及职工出勤天数。及时收结幼儿各项费用,

  (4)、坚持原则,发票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领导签名方能报销。

  3、保管员职责

  (1)、对全园的`财产全面管理,做到随时收验、入库、分类保管,存放地点清楚明确,做到心中有数,每半年清点一次,帐物相符。

  (2)、新购入物品凭发票入帐,领用或借出物品手续齐全,领用人和借用人必须签名或盖章。

  (3)、严格做好三防(防盗、防火、防潮)工作,保证物品的安全、卫生、整洁,杜绝霉烂变质,做到手勤、脚勤。

  (4)、做好开学前的物品准备工作,对各班财产进行清点,做到有计划供应、学期末对财产进行一次核对,生活用品做到日清月结。

  (5)、及时供应所需物品,对园里的物品,做到有数有帐,发现丢失和损坏及时追查。

  4. 采购员职责

  (1)、按食谱要求有计划地配合食堂,及时采购好所需物品,做到价廉物美。

  (2)、关心集体利益、尽量做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减少浪费,执行物品验收制度,严禁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

  (3)、配合制订好食谱。

  (4)、负责采购幼儿园日常所需一切用品。

财务管理细则2

  一、管理原则

  1、乡政府预算内、外资金实行“统一开户、统一管理、统一审批、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

  2、一切开支本着节约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

  3、财务管理乡长一支笔,大额支出集体研究决定。

  二、管理机构

  乡财务统一交由县乡镇财政管理中心做帐,由乡报帐员处理收入和开支,统一报管理中心做帐。

  报帐员的主要职能:熟悉把握各种财务制度和开支标准,仔细审核收付时的每一张原始凭证,无审批人、验收人、经手人三人签字的凭证不报销;凭证内容不全、用途不明,不予报销;按制度、标准做好每一笔帐目的收付工作。认真招待管理制度,每天的现金收入及时存入银行,不得随身过夜。

  三、管理办法

  (一)、收入管理

  1、收款必须使用盖有吴坑乡政府财务专用章的正式发票,统一编号登记。否则,按违反财务纪律处理,缴款人有权拒付。发票实行领用登记,结算后由报帐员到县财政局核销。

  2、各类发票必须在当月25日前及时与财务办结报。收入20xx元以上的及时存入县乡镇财政管理中心帐户,现金缴款悉数上交乡财务办。严禁坐支或公款私存,票据及时结交,违者按财经纪律处理。

  凡上级主管部门代收代缴费用一律通过乡财政往来,否则,按挪用公款处理。

  (二)、支出管理

  1、严格坚持乡长“一支笔”审签报销,所有支出必须先批后支。支出票据要符合税务部门要求,发票报销先由经办人签名,分管领导审核,经乡长审批签字后由报帐员支付。对不符合规定的收付凭证或者手续不齐全凭证,财务人员应拒绝受理。凡在5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实行预算拨款制度。

  2、报销制度

  ⑴工作人员出差、开会、学习、考察、培训须向领导请示,经领导同意,方可外出。未经批准外出的'一切费用自理。其它各项支出也应在事后的一个星期内办理。报销人要在符合财务制度和合法的原始凭证上注明经办人、日期、事宜、人数等。无法取得合法原始凭证的,白纸条只作附件,必须到财务办填制完整的凭证或到税务部门开具正式发票后方可报销。

  ⑵报销要及时。各种报销票证经财务审核,乡长审批后,做到月结月报,逾期由经办人提交党政班子重新审批。如财政一时难以兑现报销金额的,可先结报到乡报帐员处,出据有关手续,待乡财政好转时兑现报销金额。

  ⑶干部批准参加学历教育的,毕业后凭审批表、毕业证和交费票据,由乡支付奖学金。其它车旅费、住宿费和用餐费用自理。参加自学考试的费用,参照文件规定予以报销。

  ⑷对各项大型基本建设和专项基建工程要先预算,经乡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并报县财政局安排预算经费,由乡财政办同主管领导监督执行,工程费用由乡财政根据工程进度和预算合同约定拨付。各项工程的预决算情况要在党政班子会议上通报。

  ⑸加班补贴标准

  双休日、节假日补贴标准:在记好考勤的基础上,双休日为30元/人.天,节假日为50元/人.天。

  3、差旅费及用车制度

  平时干部下村或出差,原则上不得包车。差旅费报销按文件执行。

  4、接待制度

  招待来客安排到乡食堂就餐,因特殊情况到饭店就餐或公务开支的,事先经书记或乡长同意,方可接待。

  5、审批制度

  ⑴招待费、邮电费、公务费等支出由分管领导审核,报乡长审批。

  ⑵政府及各办公室所需办公用品一律由党政办统一购置。一次性添置500元以上的物品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批准后由政府统一采购。

  ⑶凡一次性支出超过5000元以上,由党政班子集体讨论或乡长办公会审批研究决定。

  6、其它规定

  ⑴个人原则上不得借用公款,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借款,应由本人出具借据,注明借款原因、还款日期等事项,按经费审批权限经乡长签字后方可借款。借据当月入帐,不得留抵库款;借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⑵全乡性召开的村级干部会议,每人每天补贴50元,由会议组织者造册,财务办发放补贴。

  四、财务监督

  ⑴各项费用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财务办要做好审核把关工作。

  ⑵建立财务报表制度,财务办按月向乡长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每季度财务公开一次。

财务管理细则3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务所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参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县有关规定,由个人分别按缴费类别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搞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 基金纳入单独的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六条 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七条 基金预算是指医保事务所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 每年度终了前,由医保事务所按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 1

  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九条 医保事务所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由医保事务所审核汇总后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县社会保障部门执行,并报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年度基金预算书面通知医保事务所。

  第十条 事务所要严格按批准的年度基金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基金运作的监控,发现问题迅速纠正。

  第十一条 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基金预算时,医保事务所要编制调整方案,由县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县社会保障部门执行,并按照要求报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调整方案书面通知医保事务所。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 基金按国家和本县有关征缴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

  第十三条 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

  (一)社会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

  (二)利息收入是指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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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财政补贴收入是指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其他经县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 上述基金收入项目按规定形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规定分别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包括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统筹账户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医保事务所要定期将征收的基金及时缴存县财政专户。县财政部门和医保事务所凭该凭证记账。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六条 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县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七条 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一)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社会保险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二)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

  (三)其他支出是指经县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社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项目按规定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统筹账户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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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项目按规定形成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本县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 医保事务所应根据工作需要,在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分别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受县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的支出款项,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二十一条 医保事务所应根据批准的基金年度预算,按月填写县财政部门统一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县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县财政部门有权责成医保事务所予以纠正。县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拨入医保事务所支出户。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二条 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二十三条 基金结余除根据经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商定、最高不超过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二十四条 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的,可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具体按财政局规定办理;

  (三)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保证支付需求时,由县财政部门给予适当支持;

  (四)在财政给予支持的同时,根据需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后调整缴费比例。对国家未规定统一缴费比例的,可由县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相应的缴费比例。

  第六章 财政专户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财政专户,是县财政部门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计息账户,在经县招投标委员会认定、招投标确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

  县财政专户、支出户只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医保事务所征缴医疗保险费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县财政补贴收入等。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县财政专户。医保事务所支出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及时划缴县财政专户。

  县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出具财政专户缴拔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医保事务所记账和备查。 第二十八条 财政补贴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县财政部门凭国库出具的拨款单记账,同时,县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医保事务所记账

  和备查。

  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

  第二十九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

  医保事务所负责现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医保事务所要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医保事务所和县财政部门要定期相互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第三十条 负债是指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等。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要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由医保事务所查明原因提出申请,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后,转入相关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 基金决算

  第三十一条 每年度终了后,医保事务所应根据县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医保事务所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基金当年结余率、社会保险费实际收缴率等有关财务分析指标。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二条医保事务所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在规定期限内经

  县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县财政部门审核,经县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三条医保事务所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并接受社会对基金管理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县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县政府和县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

  (三)未按时、未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五)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有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财务处理:

  (一)即时追回基金;

  (二)即时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

  (三)即时足额补发或追回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即时缴存财政专户;

  (五)即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对有第三十六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及时上缴国库。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仅对其内容体系的核心要点进行了原则性的概括,涉及财务会计的具体管理办法或操作规范,在不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前提下,依据本制度编制,经事务所主任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务管理细则4

  为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促进幼教事业的发展,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20xx)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xx)等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幼儿园自身特点,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园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幼儿园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园内经费预算,加强核算,捉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幼儿园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制定财务发展规划,如实反映幼儿园财务状况。

  一、关于财务管理体制

  1、法人要对本单位的财务工作全面负责。

  2、幼儿园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幼儿园财务活动在园长的领导下,由上级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在园长领旨下,管理园内财务活动,核算、监督园内所有账务,并接受上级财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3、幼儿园财务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有权要求本园所有人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有权参与本单位经费编制计划、签订经济合同有关财务活动,有权监督、检查本单位有关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及财产保管等情况。

  二、单位预算管理

  幼儿园应本着“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每学期的经费预算。

  1、编制方法:

  收入预算:应考虑幼儿园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根据幼儿园本身财力可能、幼儿园正常教育活动和发展计划,妥善安排其他各项必需支出。

  2、预算编制的审批:

  每年年末幼儿园财务领导小组成员商讨通过将下学年的经费预算情况作详细安排。(人员支出、日常办公经费和项目支出),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并备案。重大事件需调整预算经通过财务领导小组讨论并报上级批复。

  三、预算外收入管理

  1、收入包括保教收入,伙食费收入和其他收入。

  2、幼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幼儿园收入账户,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四、支出管理

  1、严格执行审批报销手续,实行“法人”审批负责制度,每一笔经济业务发生后,要经办人、会计、副园长、园长审批签字,报销内容包括:工资、社保支出、职工福利费、办公费、培训费、修缮费、业务费、水电费、暖气费、设备折旧费、固定资产投资、其他费用等。???

  2、幼儿园支出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及上级主管部门支出范围及开支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幼儿园结合本园情况规定,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3、按预算正常执行,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对于大型的维修及设备购置应预先经财务小组协商签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方可支出执行。

  幼儿园应加强工程项目预算,把好质量管理等环节,防范决策失误等有关舞弊行为。工程结束后,报请审计部门审定,工程款项与施工单位核算。

  4、代管款管理

  ①、保教费:幼儿园应严格按有关教育局规定收取保教费金额,严禁列支无关的费用,所有收入应开具票据,款项缴入指定的.银行帐户,做到日清月结。

  ②、伙食费:幼儿园按物价局规定收取幼儿伙食费,每学期实行按月收取的办法。幼儿伙食的费用支出一切用于幼儿,坚决杜绝挤占、挪用幼儿伙食现象。 对于食堂物品进库、出库情况,食堂保管员都作详细记载。每日公布购菜明细,每月底向家长公布伙食费使用情况明细,接受家长监督。

  5、对于支出项目预算在20万以上(含)的,需填制《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申请审批表》,层报管委会分管财政领导审批后,方可支出;

  对于支出项目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20万元的,需填制《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申请审批表》,由财政局领导审批后,方可支出;

  五、资产管理

  幼儿园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

  1、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及应收、暂付款、借款、存款等。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①对货币资金收支保管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相互制约,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②审批人应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

  ③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中决策和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审批。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的行为。

  ⑤对于大额的支出应使用转账,不得以现金直接支付。

  ⑥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

  ⑦以幼儿园为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⑧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帐外设帐,严禁收款不入账。

  2、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上或者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幼儿园应根据;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结合本园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幼儿园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些全面的清查盘点,一般的报废、转让经财务领导小组批准后核销,大型、贵重的设备应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

  六、财务清查

  发生划转、撤并或园长、主管会计离任、外调时,应进行财务清算。在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对园内的财务、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做好移交、接收的交接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遗留问题。

  七、财务报告

  1、各幼儿园应根据每月经费的作用情况,编制月财务报表,报送领导审查,对于一些财务变动情况及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附说明,对于存在的问题应提出改进措施。

  2、学期末应对本学期收支情况进行财务分析,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及维修、设备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并与制定的预算作对应比较。

  八、财务监督

  1、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幼儿园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各幼儿园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2、幼儿园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各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不同的监督方式。

  3、幼儿园的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4、财政局定期对所辖幼儿园进行财务指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九、未尽事宜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后方可执行,严禁违反财务制度。

财务管理细则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省政府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果转化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拨款,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

  (四)审议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

  (五)协调解决成果转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科技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农林厅、环保厅、药品食品监管局、中科院南京分院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省科技厅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二)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开展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五)负责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六)办理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省财政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与省科技厅共同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相关实施细则及工作指南,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及项目安排建议;根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成果转化资金年度经费,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负责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与对象

  第九条成果转化资金主要支持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药、现代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环境保护技术及高科技农业等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条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二)产品的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

  (三)市、县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对经济薄弱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财政配套资金要求。

  优先支持获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进行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四章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二条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方式。主要有:

  拨款资助。主要用于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试或产业化过程中的研究开发工作给予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究开发经费的50%。

  有偿资助。主要用于能较快产生经济效益、在合同确定的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能偿还资助资金的产业化开发项目。回收资金继续用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为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效益而向银行大额借贷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项目技术水平、贷款规模等采用全贴、半贴方式,确定相应的贴息额度。

  上述方式可以单项使用,也可以混合使用。

  第五章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由省科技厅发布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指南。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或者企业与技术依托方联合按要求向所在地省辖市科技局申报。南京地区的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也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十五条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

  (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六章项目审批

  第十七条由省科技厅从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专家组由省内外科技、产业、管理等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明确的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财政厅依据专家组的咨询意见,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报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审定。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行文立项,并与有关责任方签订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

  第七章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省辖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落实地方财政配套经费,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科技厅组织对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二条建立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考评的重点是使用成果转化资金的项目是否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是否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并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

  第八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成果转化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其经费由省财政厅按项目合同和实施进度及资金合理流向予以拨付。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成果转化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成果转化资金的,由省财政厅、科技厅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省科技厅、财政厅依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日前,江苏省设立并启动了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也已专门制发。这一专项资金旨在缓解科技型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江苏省新兴产业加快发展。

  江苏省科技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保证这一专项资金的准确投放,《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对项目的申请条件进行了严格规定。申请企业必须是在江苏省内登记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同时,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下,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能低于30%。为强调申请项目的技术创新性与领先性,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已完成研究开发,具备产业化生产的基本条件。

  据了解,该专项资金将协作银行的授信贷款用于扶持江苏省高技术新兴产业的小企业成果转化项目。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下,专项资金的风险责任由省、市县、项目单位及贷款银行共同承担。其中,省对所贷项目承担70%左右的贷款损失风险,市、县承担30%左右的贷款损失风险。首批项目将选择部分省辖市及县级市开展试点工作,共安排省风险补偿资金5000万元,组织银行贷款项目2.14亿元,每个企业最多可获项目贷款200万元。

财务管理细则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规范外埠项目财务日常管理工作,强化项目成本管理,发挥财务在项目部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新《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xx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细则》的规定,结合外埠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章

  会计人员资格和职业道德

  第一条:财务部所有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

  第二条:会计人员必须遵守会计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

  第三条: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质量。

  第四条:会计人员要以热情友好的态度对待前来办理业务的本公司员工和外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章

  项目财务部责权

  第一条:项目财务部门的职责:依法组织与实施项目部日常会计核算,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会计数据与资料,提出管理意见,实行事前控制、事中监督和事后总结。

  第二条:项目财务部门的权利:审核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有效性,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报销,情况严重的上报项目经理。

  第四章

  会计和出纳的职责

  会计的职责:

  第一条:按照国家会计制度、总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日常的审核、复核、记账等计量记录和核算工作,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按期报账,登记会计账簿,编制相关报表,及时上报总公司。

  第二条: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会计数据与资料,提出管理意见,实行事前控制与事中监督。

  第三条:紧密联系配合工程、成本控制等部门,编制项目年度全面预算和月度拨款计划表,准确核算各施工单位每月应拨付的工程款项和应分摊的各项费用。

  第四条:定期与不定期进行现金盘点,每月月度终了与银行对账,并编制现金盘点表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妥善保管项目部各会计资料。

  第五条:与当地税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准确地缴纳各项税费。

  第六条:每月编制项目成本费用表,供项目经理决策参考。

  第七条: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泄露公司机密。

  第八条:完成项目部领导和总公司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

  出纳的职责:

  第一条: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根据财务会计审核签字的收付款凭证办理款项收付,收付款凭证及原始凭证附件上加盖“收讫”“付讫”,并在登记后将收付款凭证返回会计。

  第二条: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第三条: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档案。

  第四条: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第五条:积极配合会计做好税务申报与缴纳工作。

  第六条: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泄露公司机密

  第七条: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外埠项目财务日常工作办法

  第一条:项目部财务设会计主管一名,出纳一名。会计主管负责项目日常会计核算和银行、税务等外部机构的联系沟通;出纳负责项目部的各款项收付和配合会计主管的相关工作。

  第二条:项目部出纳保管现金和支票(含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库存现金不应过大,为项目部3-5日零星开支。出纳人员应做好现金收支和支票领用的记录工作,会计主管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检查。

  第三条:每月终了,出纳人员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编制现金盘点表,经会计主管复核后签字,由出纳人员存档保管,杜绝白条抵库和借条长期不清现象。

  第四条:员工因业务需要借款,须填制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和预计归还日期,经会计主管和项目经理签字后方可借款。未在借条约定日期归还借款或前来冲账者,从其工资中扣回借款。

  第五条:每月终了,出纳人员及时前往银行取回银行对账单,交由会计人员对账,并由会计人员查明未达账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会计人员存档保管。

  第六条:项目经理部财务采取印鉴分管制度,项目部设印鉴章两枚:一枚为项目公章,另一枚为会计主管私章。项目公章由项目办公室保管,私章由会计主管保管,其中一人外出时,交由项目经理监管。

  第七条:项目部费用报销的程序是:项目经理确认业务真实性签字→会计主管查验发票真假、复核报销金额并签字→会计人员填制记账凭证→报销人员核对记账凭证金额并在报销栏签字→出纳根据记账凭证办理付款并加盖付讫戳记。

  第八条:财务人员审核各种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有效性,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报销,情况严重的上报项目经理。

  第九条:对于发生的业务,应开具对口行业的正规发票,不能取得正规发票的,应由业务经办人到税务局开具税务发票,开具的发票必须注明日期、金额、收款单位、付款单位等信息,并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十条:费用报销必须统一采用深圳市财政局统一规格的费用报销单填报,按要求填写,不得涂改。业务办理人员在填制原始报销单据时,要填写报账日期、业务内容、付款金额(填写清楚大、小写,大、小写必须相符),在报销人栏签署办理人员姓名。

  第十一条:对于单笔报销金额超过3000元的,须由公司总经理签字方可报销。对于外埠项目,可先口头汇报公司总经理,同意后先在项目部报销入账,定期将报销单据带回公司由公司总经理补签。

  第十二条:由于集团已经实行车改,项目部员工外出办事车费由个人承担,项目部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大额购买劳保用品、办公用品、零星材料等,须填写《申购单》,经项目经理批准后方可购买。

  第十四条:分包单位入场,应及时与项目财务部沟通,到项目所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备案登记,为后期工程款项支付开具建安发票做好准备。

  第十五条:分包工程款项支付流程:经xx公司领导审批的拨款计划表→项目部财务确定各分包商应开票金额→分包单位开具建安发票→项目部财务付款。支付分包款项时,应注意扣回代垫分包单位的水电费和各项分摊费用等。

  第十六条:项目部每一份合同均应送项目财务部一份,项目财务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经审批的拨款计划表支付各工程款项。

  第十七条:对各施工队的奖罚,须由总包单位相关奖罚部门制定书面奖罚单,由总包单位和施工队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项目财务处理,项目财务部依据奖罚单收取罚款或支付奖励。

  第六章

  项目部工程款项收、付业务流程

  第一条:项目部收款流程:项目成本控制部按工程进度制定月度请款单→提交给开发公司审批→项目财务部根据已审批金额开具建安发票→开发公司付款。

  第二条:项目部专业分包款、劳务分包款和材料款的支付须有以下凭据:项目部根据专业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完成工程量及材料采购量制定《xx公司拨付进度款呈批表》,该表由项目预算部、工程部、项目经理、签字并经公司相关领导审批签字后生效。项目财务部根据以上凭据和分包单位开具的建安发票支付相关款项。

  第七章

  项目材料采购、支付流程

  第一条:采购人员要严格按合同条款执行采购计划,报销单内除合同单位新版发票外须附项目部现场验收单据、项目部经理签字确认。

  第二条:各材料采购工作完成后必须在30天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单经项目经理、公司总经理及财务部经理签字后送会计进行挂账处理。

  第三条:所有电脑打印的.国税发票,财务部会计在进行账务处理前均要上网查询其真假,假的发票一律在未付款前退回。

  第四条: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的代替收据。

  第五条:

  项目材料款的支付

  按照项目制定的《xx公司拨付进度款呈批表》所确定的金额,由会计制作支付凭证后,出纳按会计凭证上的金额支付到出据发票单位。

  第二条

  财务人员和财务室的安全

  第二条

  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和违反国家及本公司财务管理规定的财务收支,有权拒绝办理,任何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条

  财务人员应做好财务室的安全保卫工作。

财务管理细则7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会计法》、《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及湖北局有关规定,结合地勘院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原则是:健全体制,理顺关系,集中管理,统分结合(预算内地质项目统一核算与考核,社会地勘工作分灶吃饭,单独考核);明确职责,规范工作,严格监督,促进发展。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令,遵守财经纪律;有效地筹集和使用资金,统一管理各项资产,促进生产发展;明确岗位职责,处理好国家、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关系;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严格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管,不断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建立集中统一的财务管理体系,规范管理体制,理顺地勘院与各队基地之间、地勘院机关与分院之间经济往来关系,促进地勘院的长远发展。

  二、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院财务部是财务集中统一管理的中心,财务统一管理的范围是:地勘院机关和各预算内地质项目所有财务会计活动,具体包括:

  1、地勘查机关的财务管理,包括院机关管理部门及在机关核算预算内地质项目的会计业务及财务管理;

  2、地勘院所属的实行报表制的各分院的社会地勘工作的会计业务及财务管理;

  3、项目组核算员的统一管理与委派。

  第六条地勘院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系。院财务部统一领导各分院的财务机构,各分院的财务机构分级核算社会地勘的会计业务并对院财务部负责;社会地勘工作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定额上缴”。

  第七条执行统一的会计政策,具体包括:应收账款坏账核算政策、存货成本核算政策(管材摊销政策)、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待摊费用和无形资产摊销政策、工资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等。

  第八条制定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参照湖北局有关规定,制定项目成本核算、考核制度;制定有关费用的开支标准;制定探矿权和投资管理办法等。

  三、财务管理的具体内容及实施

  第九条进行统一的资金管理:

  1、资金管理的原则为:定额管理、分别核算、专款专用、按时归还、严格审查。即定额借予各分院流动资金;分别核算、借支预算内地质项目组的预算内项目资金,做到各类资金专款专用;各分院按时归还借院资金;各地质项目组定期到院财务部核销项目经费支出;由院长或院长授权人审查费用支出情况。

  2、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办法:

  为保证资金合理安排,各分院根据各自的经营活动目标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编制本院的“资金使用预算表”(格式见下表),经分院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部,财务部根据各分院上报的“资金使用预算表”汇总各项收支后报院长,以统筹安排院内资金的使用。各地质项目组编制的“资金使用预算表”必须切合实际,严格按项目实际工作量计算,否则院不安排其资金预算。

  资金使用预算表

  单位(项目组)年月日

  项目预算内项目外营项目合计备注

  一)上期资金余额:

  二)本期收入

  1、

  …

  三)本期支出

  1、

  2、

  3、

  ……

  四)期末预算结存

  单位(项目组)负责人:制表人:

  备注:表中“三、本期支出”下列项目的各种工作量和具体费用明细。

  项目组按资金使用预算向院长申请定额备用金,作为项目组的流动资金,由项目组负责人安排使用。项目组资金不足时须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具体填列项目进展情况及实物工作量计划、资金使用数额和范围,社会地质项目和多营项目借款还需注明还款日期,向院长申请拨款或借款,各分院借院款项必须按时归还。

  职工因公借款,先填制借款单,借款单应明确注明事由及借款金额,出差借款还须注明出差天数,经部门负责人、院长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欠款职工在完成承担的事项后10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门报销并结清借款,项目核算员在项目完工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销完毕项目成本并结清借款。前一次借款未结清的,原则上不给予继续办理借款。因特殊需要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人员,其定额数由所属部门(项目组)同财务部共同核定。借款数超过1000元的,须提前一天通知会计人员。财务部门应定期清理各种借款,对于不按规定及时清账的个人,由财务部负责从其工资中扣回,逾期一天加收欠款额万分之五的罚息。

  第十条应收、应付款项的管理

  1、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挂账必须符合挂账规定并附发票记账联或其他有效凭据;各分院对应收账款设管理台账,登记各种工程应收款(含暂没入帐的应收工程款),明确当事人责任,并积极回收,期末考核。年终按湖北局的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2、其他内部债权债务:各分院之间、分院与局各二级单位之间、各分院与院机关之间及其他债权债务,必须定期核对,及时清理。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管理

  1、固定资产标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包括一年),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包括1500元),并且能够独立使用的各种资产,均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2、固定资产购置或大修的审批权限:

  ①实行报表制的核算部分:购置单位价值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固定资产或大修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分院负责人、分管院长审批;购置单位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或大修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须报院设备管理部门。购置发票经经办人、分院负责人、分管院长、设备管理员签字后到财务部门报销入帐。

  ②实行报账制的地质项目组及院机关管理部门购置或大修固定资产均须经院长审批。购置发票经经办人、项目组或部门负责人、分管副院长、设备管理员签字后到财务部报销入帐。

  购置单位价值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固定资产或大修支出金额在50000以上(含50000元)的,按照湖北局的规定,须经地勘院分管局长批准后,由院设备管理部门以文件形式上报湖北局审批。

  3、日常管理:财务部门应根据湖北局《设备固定资产分类折旧表》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目录,并计提折旧;除已经提完折旧、不需用的设备不再计提折旧外,所有设备均应计提折旧,设备综合折旧率必须达到湖北局规定的

  12%以上。固定资产的报废按购置审批权限办理。

  第十二条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1、低值易耗品标准:单位价值在50元以上(含50元),使用期限在6个月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各项物品均应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

  2、低值易耗品购置、报销的审批权限:

  ①实行报表制的核算部分购置正常生产、管理用低值易耗品由分院负责人审批。购置发票按审批权限签字,并经低值易耗品管理员登记台账后,到项目部财务报销。

  ②实行报账制的项目组及院机关管理部门购置正常生产、管理用低值易耗品由项目组或部门负责人审批;非生产用和单位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低值易耗品须经院长审批。购置发票按审批权限签字,并经低值易耗品管理员登记台账后,到财务部报销。

  3、日常管理:按照地勘院“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对低值易耗品进行分类管理,由低值易耗品管理部门建立管理台账,进行分类登记,责任到人;因工作变动或离退休等原因不需再继续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在办理离岗手续前由经管部门负责收回;报废、损坏的低值易耗品应及时交经管部门办理销账手续,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经管部门应责成责任人进行部分或全部赔偿。

  第十三条库存材料和机台周转材料的管理

  1、材料的购置、报销的审批权限:

  ①实行报表制的核算部分购置生产用材料,支出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由分院负责人审批,购置发票经分院负责人签字后报销;支出金额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材料购置须报院长审批备案,购置发票经分院负责人和分管院长签字后报销。分院财务科凭入库单和签字后发票入帐。

  ②实行报账制的项目组购置生产用材料,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经项目组负责人批准后购置,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材料购置须报院长审批。购置发票经项目组负责人、院长签字后报销。财务部凭入库单和签字后的发票入帐。

  2、日常管理:材料管理人员负责办理材料的入库、出库、退库手续,并负责对材料的日常维护、保管工作;所有购置、领用、退库的材料必须及时办理入库和出库手续;财务人员应定期到仓库同材料管理员一起做好实物盘点工作,做好材料的收、发、存核算工作,并定期采用适当的摊销方式对各种机台周转材料的进行分类摊销。

  第十四条对外投资的管理

  各分院无对外投资的权利,由地勘院根据湖北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要求,统一办理矿权对外投资及其他对外投资。

  地勘院对投资实行投资评价原则,即:由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以实现最大限度的投资增值作为分析投资方案最重要的尺度;充分考虑投资风险性,对政治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决策风险进行充分认证;充分考虑实际资产和经营的控制能力,做出全面、科学、准确的投资预算与可行性报告;同时要兼顾单位的发展方向和经营规划。

  第十五条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的管理

  财务部门必须按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单位的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记账和摊销,按受益方确定其摊销归属。

  第十六条各项费用报销的审批管理

  1、差旅费的使用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院交通差旅费开支标准的.规定执行,财务部门严格审查,按规定报销。地勘院机关的管理人员出差旅费由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销,部门负责人由院长审查签字;实行报表制的分院出差旅费由分院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销,分院负责人由分院综合办主任证明审签。对于超过开支标准的费用支出、出差业务招待费支出,在院机关核算的部门(项目组)一律由院长审查签字后报销。

  2、业务活动费的使用

  本着勤俭、热情、适当的原则,按院“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安排和使用业务招待费。在地勘院机关核算的部门(项目组)发生的业务活动费均由经办人、部门(项目组)负责人、分管院长签批后方可到财务部报销。实行报表制的分院发生的业务活动费应由经办人、分院负责人签字后在分院财务科报销。

  3、工资及奖励支出

  ①在院机关核算的管理部门的工资及奖励由院劳资职能管理部门(综合办)按政策及考核情况统一做工资表,经分管院长签字后交财务部发放;在地勘院机关核算的项目组,在项目实施期间,其工资及奖励由项目组按政策做工资表,经项目组负责人签字后用项目组资金发放,工资表必须在院综合办审签备案后方可到财务部报账。

  ②实行报表制的分院工资及奖励的发放,由各分院综合办根据考勤和既定的工资政策做工资表,经分院负责人审核后由分院财务科发放。

  4、其他成本、费用支出

  ①在院机关核算的项目组,因项目施工发生的项目制图费、化验分析费、雇工费等项目成本及日常通讯费等其他费用,应严格按照各类项目经费支出暂行规定,用项目资金支付,经项目组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部报账。

  ②实行报表制的分院发生的社会地质项目和多营项目成本及费用均需经分院负责人审批,用各自项目资金支付,原始凭证经分院负责人签字后列入各自的项目成本。

  5、在院机关核算的项目组人员在实施项目期间所发生的各项管理费及其他代垫费用由各分院财务科按规定列帐通知院财务部,实行报表制的核算部分应付院机关的各项管理费用应根据规定按季及时上缴。

  第十七条社会地勘收入和收益管理

  各分院实现的社会地勘收入和成本实行分项目核算。实现的收入必须及时交分院财务部门入帐,不得坐支或截留、挪用,不得私设“小金库”;收入的挂账必须符合挂账规定,不得虚挂收入;其成本支出必须及时报销,对于应由本期负担的成本费用,必须列入当期决算,以正确计算当期收益。

  对于地勘院承揽的大型项目,须由几个分院共同施工项目的收入和成本由各分院根据施工量签订内部协议,财务部门根据其协议合理确定各分院收入及费用的分摊;收入与费用的确认原则为:谁施工,谁确认收入,以避免重复计算收入。

  第十八条项目预算和决算的管理

  财务部根据湖北局下达的年度预算,结合实际编制预算内地质项目预算和社会地勘收入计划;各分院的项目组承担的预算内地质项目及产值在5万元以上的外营地质项目均应根据费用定额等编制项目预算,经项目组负责人签字后,报院长审查,院长签批后交财务部。项目决算书应在项目完工后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由项目组会同财务部门共同编制后,经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院长。

  第十九条对外经营合同管理

  各分院承担对外社会地勘工作及其他外营工作应以地勘院名称与委托方签订施工合同或协议,经院长审查、签字,并加盖地勘院公章,遇特殊情况须事先报院长同意。合同的签订应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条款签订,一般应具备如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标的(工程项目);

  3、数量和质量;

  4、价款和酬金;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

  8、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对外经营合同经院长审查后盖地勘院公章后生效;对外经营合同一般不得少于3份;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应送交财务部门一份;各分院必须按规定做好合同的保管与存档工作。

  第二十条会计、统计报表的管理

  1、会计、统计报表分月报、季报和年报,实行报表制的核算部分必须按照院财务部的具体要求及局的统一格式编制,及时、准确、完整的上报各种报表。

  2、报表编制按照《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统计法》的规定执行。月报表要附编制说明,季报表需附编表说明和财务状况说明书,年报要按局规定报送会计报表附注和经济活动分析。报表封面必须经分院负责人和分院主管会计签字,并填制上报日期等。

  第二十一条票据的管理

  由院财务部统一管理发票、收据等各项票据登记和领取,各分院在取得项目预收款时均应向对方如实开具地勘院统一收据,一般由财务部会计人员开列,对方领取收据时应在记账联签字并注明取得时间,对填写错误或退回的收据应书写或加盖“作废”字样,完整保存各联以备查。

  第二十二条会计档案的管理

  1、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帐薄、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相关磁盘等会计核算资料。

  2、财务部门对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按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编造清册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3、会计资料应有专人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

  4、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资料(包括查阅已归档的会计档案),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

  四、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勘查院财务部负责解释。

财务管理细则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镇属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防止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机关各部门、镇属事业单位、属镇供养的市直机关基层分局(所)及除中山市三乡镇集体资产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三乡镇固定资产管理中心、中山市三乡水务有限公司和中山市三乡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外的镇属一般企业。

  第二章财会人员管理

  第三条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部门都应按镇政府的统一规定配备财会人员作为出纳或报帐员,统一委托镇财政结算中心集中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财会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掌握会计、电算化专业技术及相关知识,并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必须根据《关于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加强对现金、支票、印鉴的管理,并控制部门现金余额,严格执行定期对帐制度。

  第五条部门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部门的财会人员。

  第六条财会人员必须相对稳定,财会人员的聘用、辞职及其他工作调动须经镇组织(人事)办研究决定,交接时须办清移交手续。

  第三章财政预算决算

  第七条部门预算编制的责任主体是各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必须对本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我绩效检查评价,并对预算的真实性和预算执行中资金是否按批复用途使用负责,年度审计对此反映的问题由各预算单位承担相应责任。镇财政部门的职责是组织编制预算、审核汇总批复预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每年的第四季度,各部门要编制下年度本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经镇人大批准后在30日内批复到各部门;每年的年终,各部门要将本部门财务决算情况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编制本年度全镇财政决算报镇人大审议。

  第八条财政支出预算的编制实行“零基预算”(不含镇属企业),并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略有结余”的原则。年终结余资金(除上级部门拨入专项资金、省市镇配套专项资金结余外)全部上缴镇财政。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九条各部门所有收款项目必须使用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不得自行印制或购买收据。

  第十条有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必须按年初财政收入预算积极组织收入。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各业务部门负责执收,款项直缴镇财政专户;服务性收费及其他收入由部门执收后按季汇缴镇财政专户。各业务部门要坚持日清月结及时将收费款项缴存银行,不得截留收入或私设小金库,也不得用收入直接办理支出。

  第十二条各部门收到财政拨入款项,要严格按财政批复内容进行管理,以保证资金使用与申请拨款用途一致。

  第五章支出内容规定

  第十三条部门预算支出由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构成。基本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项目支出包括设备采购支出、基建支出、专项支出。

  第十四条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各部门在职人员工资奖金及由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障缴费。

  第十五条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其中,差旅费是指部门中无交通费补贴人员的出差车船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是指商品服务支出细分项目中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

  第六章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镇级财政性资金拨付按《三乡镇财政性资金审批及拨付制度》规定的程序执行。

  财政拨入各部门的经费实行限额审批制度。1、人员经费支出(含工资、奖金、津补贴、社会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严格按镇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标准发放或缴存,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对未纳入工资统发的镇属单位部门(含企业),于每月工资发放后将相关发放资料报镇组织人事部门备案。2、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和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由经办人签名,部门负责人审批。3、接待费及专项经费支出3000元(含3000元)以下,由经办人签名,部门负责人审批;3000元以上由经办人签名,部门负责人加具意见,镇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由于镇属企业运营情况及资产规模差别较大,将镇属企业分为一般企业和重点企业。镇属一般企业执行上述第十六条相关规定。镇属重点企业(含中山市三乡镇集体资产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三乡镇固定资产管理中心、中山市三乡水务有限公司和中山市三乡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自行编制财务审批制度报镇党委会研究决定,经批准后报镇财政部门及财政结算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单位内部因公借款(如暂借差旅费、暂借因公受伤医药费),2万元以下由单位负责人审批,2万元以上(含2万元)5万元以下由单位负责人加具意见后报镇分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由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加具意见后报镇长审批。单位内部因公借款应于借款相关业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凭支出凭据进行核销。除此以外,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名义申请借款,如确需借款的须经党委会讨论同意并附会议纪要作为依据。各部门、单位、企业、村级借款,须经镇党委书记或镇长审批后方能借出。

  第七章支付标准

  第十九条各部门的支出必须按镇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方案执行,在预算之内据实列支。

  第二十条各部门干部职工的工资、补贴、奖金、节日慰问等个人待遇,要严格按组织(人事)办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不得用公款为干部职工个人配置移动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住宅电话费用不得报销,只准每月按镇政府规定的通讯费标准发放通讯费补贴;单位公用电话的安装必须报经镇分管领导批准,话费必须按单机列明在单位支出预算之内,据实报销;严格控制设置和租用信息专线、连接因特网等收费线路,对确需设置的,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后设置。经批准同意的使用部门应将详细资料报镇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今后原则上不准购买小汽车及摩托车,因特殊情况需购买的须报镇党委会研究。由镇财政负担的公务车车辆费用实行定额标准,包干下拨到车辆使用部门开支。其中,小汽车每辆每年30000元、摩托车每辆每年5000元。

  第二十三条干部职工个人购买用于公私两用的车辆,费用不准报销,只准每月按镇政府规定的标准发放交通费补贴。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会议费开支必须按《关于会议餐费发放标准的通知》(中三党办〔20xx〕45号, )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差旅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实报实销。差旅费包括食宿费、车船飞机费、差旅补助费三项(食宿合开一张单据的,按住宿费统计)。

  第八章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基建工程结算必须收齐正式发票、工程合同、结算审核书、验收、招投标证明(工程款在50万元以下的除外)等资料,填写《三乡镇财政拨款申请表》,按《三乡镇财政性资金审批及拨付制度》规定的审批流程,由镇财政部门拨付给施工单位。

  第二十七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由镇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由镇政府采购中心依据已审批的《政府采购申请表》和所签订的《 》,填写《三乡镇财政拨款申请表》,按《三乡镇财政性资金审批及拨付制度》规定的审批流程,由镇财政部门拨付给镇政府采购中心后,再拨给供应商。购买其他商品应具备正式发票并有经手人、领导签名手续才能支付;大宗商品还要附有数量和单价明细。

  第二十八条部门所有支出的报销都必须执行以下程序:先由经手人、审批人完成签名审批手续,并经镇结算中心审核后才能报销。

  第二十九条其他接待费用开支要凭发票报销,但属娱乐项目的发票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财政核拨经费和专项资金在同一账户并行使用的部门,要严格执行专款专用,镇结算中心每月填报收支明细表,及时提交给各单位负责人、镇分管领导及镇分管财经领导。超过预算进度或额度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付。

  第九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管理用具等。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质资产,列入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购置原则上由镇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各单位是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设专人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号、购建、验收、保管、调拨、出售、报废、定期盘点等有关事项,设置固定资产实物台帐及卡片。镇结算中心是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应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及明细分类帐,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并协助各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做到帐实相符。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的调拨、出售、报废、盘盈、盘亏,必须报镇财政结算中心审核,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后上报,单项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的调拨、出售、报废、盘盈、盘亏由镇分管领导审批;单项30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调拨、出售、报废、盘盈、盘亏必须报镇财政资金审查委员会核实表决后报镇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章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健全审计监督制度,对各部门的收支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实行定期审计。各部门每月须向镇财政所及有关领导报送财务报表。镇财政收支、各部门的财务状况及镇党委的开支要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各部门的法人(负责人)因调任、转任、离退休、离岗退养、辞职等原因离任的,离任前要实行离任审计。

  对审计发现的财务管理问题,相应部门要在三个月内提出整改方案及时整改。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部门的干部职工必须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本制度。财会人员须按本制度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单据一律拒付。各级领导要自律,不得干预财会人员行使正当的监督权,自觉肩负起本部门财务工作的管理责任。

  对违反本制度的干部职工,镇财政部门将视其情节轻重,提请镇党委、镇政府分别给予清退资金、扣发奖金、调整职务、降职、免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财务管理细则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及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经济组织,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

  第六条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七条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八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九条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应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的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条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情况,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合作社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十二条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三条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合作社接受捐赠、补助的资产列入资本公积金。

  第十五条合作社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时,原值在1万元以下由理事会决定,1万元(含1万元)以上由社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章财会人员

  第十七条合作社按照帐、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配置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和财产物资保管员,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

  第十八条合作社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帐法。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十九条财务负责人具体领导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负责制订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支出的.限额审批。

  第二十条会计员负责按规定设置账簿,开设账户,实行总分类和明细核算。正确运用会计科目,真实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做好参谋作用,并依法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出纳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做到序时登记,日清月结;不得“白条”抵库现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现金,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

  第二十二条财产物资保管员负责合作社固定资产日常核算,根据会计凭证登记固定资产帐卡,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合作社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四章财务收支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收入时,要手续完备,使用统一的收款凭证和必要的内部凭证,并及时入帐。

  第二十五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需要支付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六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执行“一支笔审批”原则,实行分档逐级审核,限额授权,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性开支。金额在20xx元以下(不含的,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l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八条非生产经营性开支。凡金额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经办人出具合法的开支原始凭证,并注明事由、时间、经办人和证明人姓名。

  2、出纳员和会计员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财务负责人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后,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

  4、对不规范且金额大于300元的支出原始凭证,必须到税务部审核办理补税手续,方可审批、支付。

  第五章民主理财

  第三十条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财制度,保证社员对合作社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合作社年初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通过社员会议的形式,征得社员同意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合作社社员对财务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权利: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和监督;

  (二)有权代表社员查阅审核有关帐目,反映有关财务问题;

  (三)有权对财务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有权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财务管理细则10

  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落实科学发展观、均衡教育管理体制,促进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依据县教育局、区督导办对学校财务管理的要求及规定,结合学校财务管理实际,特拟定本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一、管理原则

  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方针,坚持公平、公开、透明原则,加强经费核算,强化服务意识,努力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

  二、管理体制

  1、学校财务工作应由校长直接领导并接受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学校财务由校长室主管,总务处集中核算,采用报账制。校长为学校财务行为责任主体,对学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学校成立由党支部、行政、工会、教职工代表、总务、财会等人参加的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小组,并同时成立相应的财务内审工作小组。每学期结束后一周内对学校财务制度、学校预算的执行等财务工作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同时将经费收支情况实行校务公开。

  3、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小组设会计、出纳等岗位。财务人员按《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

  4、学校各账务均应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小组统一核算,不得另设“帐外帐”、“小金库”等。

  5、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小组主要工作职责:科学编制预算;加强会计核算,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6、学校经费审批坚持“一支笔”和逐级审批原则。所有报账应由经办人签字,相关人员及分管后勤副校长审核,再报校长审批。重大支出项目必须先研究请示、再审批、然后才能实施。

  7、学校可设立由工会、教职工代表等参加的学校采购小组,学校购置(除按规定实施集中招标、采购除外)材料、固定资产均应由学校采购小组人员代表参与并证明。

  三、管理办法

  A、预算管理

  1、在校长的领导下,每年初(两周内)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小组,根据“收支平衡,不留硬缺口”的原则,确保收入合法、稳定,支出合理、有据,将学校维持基本运转的日常经费和保证事业发展的项目经费全部纳入预算。

  2、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小组依据学校预算编制的要求,对学校年度预算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修改。

  3、预算一经确定,必须维护其严肃性,不得随意调整,确保每项经费支出都按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

  B、收入管理

  1、经费收入的原则: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收足、收齐资金并足额入帐,不坐收坐支,不挪用。学校经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批准的收费、捐赠收入、其它收入等。

  2、食堂、小卖部等的承包,应实行公开和公平竞争的市场化运作,提倡公开招标、竞标。资产报废,应列出清单报总务处,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在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小组监督下,由总务处统一变卖,变卖收入及清单同时缴至财务室。

  3、学生的各种缴费,由教务处、总务处提供应缴学生名单,出纳会计按班级对收费情况进行统计并填列清单,对所收费用要在收费结束后一周内及时与班主任核对,由班主任、出纳、会计共同签字后反馈给校长,由分管校长检查督促。

  4、学校收费必须由会计扎口管理,自觉接受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不可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5、加强对票据的管理。严格执行票据的领用、缴销手续。所有收费必须按不同经济内容和规定分别使用相应的结算凭证、收费凭证等合法票据,不得开具自制、外购的非法票据或打白条,更不得只收费不开据。

  C、支出管理

  1、根据“重点突出,效率优先”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树立勤俭办学的观念,杜绝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规范使用,合理支出。

  2、实行大宗支出研究审批制度。对学校大宗物品的采购、集中的人员经费支出,达一定限额的,必须先由学校行政会议研究,经校长书面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3、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小组安排专人负责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金等社保经费收缴工作。

  4、加强对学校日常公用经费的管理。电话费、差旅费、培训费、招待费、水电费的报销,要有经办人签名,分管领导审核,再报校长审批。

  具体要求是:

  (1)一切报销凭证必须形式完整(有日期、内容、单价、数量、金额、大小写、印章、收款人等)、内容真实合法。原始凭证应有事由、经手人(制表人)、验收人(复核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

  (2)实行办公用品集中采购。凡学校教育教学及后勤管理中使用的办公用品、电脑用耗材等,均于学期前根据学期使用量,集中填报订单,由学校集中征订。学校对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实行领用审批、出入库登记制度。

  (3)积极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严格控制招待费,并在招待费用报销时要一并附菜单。

  (4)严格控制差旅费。凡外出考察、参加会议、学习、短期培训等一律要经校长批准,报销时要附会议、培训的通知或邀请函等。差旅、外出学习等按从紧、从俭的原则安排,能合办的不单独办,能一人办的不多人办,能用电子邮件、传真等其他形式办的不派人前往办。出差补贴应有明细的标准。

  (5)加强教材、教辅、报刊、资料的征订管理。凡因教育教学确需征订的教材、教辅、报刊、资料,先由教务处在预算中提出征订计划,再由校长签批,由会计室会同教务处一起实施。

  D、往来管理

  1、对历年形成的.债务应进行台帐登记,全面真实反映债务的形成原因、本金、利率、偿还过程,对每一笔债务都应进行全面追踪反映,使单位负债一目了然。

  2、学校因事业发展在很多时候、很多方面必须举债的,在经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小组论证通过的基础上,才能向上履行新增债务审批手续。

  3、对应收暂付款项要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学校公款不得外借,非特殊情况不予私借;对非学校人员和无业务关系的单位所借款项应查明原因,限期归还,造成损失的由谁负责谁偿还。

  4、因出差或购物等需要借款的,应在一月内归还。学校工作人员调离,实行财产清查,学校内审工作小组每年十二月份对债权进行一次清核,对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暂付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同时提出处理意见。

  E、资产管理

  1、学校总务处制订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处置、低值易耗品管理、定期清算核资制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保管、保养工作,明确岗位责

  任,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并努力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2、基建维修项目必须经校长同意并附有学校基建维修项目审计核定单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方可报销;报销外购固定资产发票时,须附由总务处验收人员签名的资产接收清单。

  3、学校每年定期组织内审工作小组和总务处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赠送、报废等固定资产的处置要详细说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审批,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

  F、资金安全

  1、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小组应实行钱、帐、印章分管制度。建立健全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内部管理牵制制度,堵塞各种漏洞,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

  2、严格遵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加强资金的管理监督。

  (1)财务室要妥善保管好备用金,备用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私自外借和挪用;

  (2)财务室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缴存到学校帐户,不得坐支;

  (3)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现金使用标准与范围开支现金,确需存、取大额现金的,财务人员应向有关领导请示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4)必须及时登记现金日记帐,实行日清月结,保证帐、款相符,出现现金长款或现金短款,必须查明原因,报校长室批准后才可予以相应处理;

  (5)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小组应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财务室的帐卡、备用金等进行检查。

财务管理细则11

  为了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严控非生产性支出,充分发挥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有关财纪法规,结合本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金管理制度:镇机关各部门的`财政收支,统一归口镇财政所管理,任何部门都不得私设小钱柜,收入统一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款收据收款,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解缴财政部门规定的账户,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挫支,挫支按违规处罚,坚决执行“开户一个行,管理一本帐”的原则。

  二、经费审批制度:镇机关、计生站、企业办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所有发票由镇长审核,主管领导审批,1000至5000元的开支,由镇长党委书记商量同意后,方可列支;5000元以上的开支,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列支,否则,不予报销。每个月的15号和30号为发票集中审核审批时间,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

  三、个人借款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原则上都不得借支公款,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借支公款且金额在本人月工资额内,须经镇长批准后方可借支,但必须在其本人下一个月工资中全部收回,否则借款由出纳负责。

  四、办公费、差旅费报销制度:办公费、县内差旅费实行包干制度,其包干额度在月补助工资表中发放,计生站因工作需要,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确实需外出抓生育对象,其补助标准长途车按车票报销,住宿每人每天补助50元,伙食每人每天补助25元,市内交通每人每天补助6元。

  五、购物管理制度:镇机关、计生站、企业办等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确实要添置办公用品,必须先报计划主管领导审批后报主要领导批准,由财政所统一负责采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或签单,否则一律不予报帐。

  六、电话管理制度:行政办公室电话、传真机实行包干负责制,原则上只接不打,镇干部与各村工作联系一律使用个人手机,行政办公室电话只负责会议通知和上传下达任务。行政办公室电话每月120元,传真机每月50元,节约不奖,超过部分从行政办公室责任人下月工资中扣除,如有特殊情况超支电话费,凭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追加。

  七、招待来客管理制度:上级来客,本着热忱、廉政、节俭从简的原则,严格按照严控支出规定,一律在政府食堂就餐,每餐标准每桌90110元,不发整包烟,不上瓶装酒。村主干开会,按工作餐每桌90元标准招待。村干部个别来镇办事,凭政府招待券用餐,因特殊情况需在外就餐招待的,必经镇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就餐,一律不准签单,否则不予报帐。

  八、车辆管理制度:政府车辆由主要领导统一调度,小车修理由司机和财政所所长共同负责签字审批,车辆加油由出纳到石油公司购油,凭卡加油。原则上任何部门不准租车,除处理突发事件外,确实需要租车由主要领导批准,到财政所开出租车单方可租车,否则,一切费用自理。

  九、打、复印管理制度:打印、复印统一在指定地点签单,实行10000万元包干,在非指定地点打印、复印的,不予报销。

财务管理细则12

  医院财务管理细则全文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医院财务管理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适应卫生工作改革的需要,切实加强医院的财务管理,建立医院财务管理的正常工作秩序,促进医院经济管理的深入开展,保障医疗卫生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结合医院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是医治和预防疾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社会主义福利事业单位,同时又是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因此,医院的财务管理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院方向,必须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积极合理地组织经济活动。

  第三条医院财务管理的任务是,按照勤俭办事业的方针,以货币形态对医院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性管理。合理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遵守财经纪律,保护医院财产物资的安全;认真编制和执行财务预决算;加强经济核算和经济责任制,推行目标管理,认真做好财务监督、检查和经济活动分析;进行经济预测,参与经济决策;做好医疗收费的管理工作;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不断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证医疗、科研、教学、预防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医院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货币资金管理等,以及财务分析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医院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并实行总会计师责任制。要正确处理好集中管理与分工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关系,以及国家、医院、职工个人3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六条医院财务管理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并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医院各项会计事务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医院会计制度办理。

  第二章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八条为了对医院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统一领导,要根据医院规模,设置相应独立的一级财会机构。

  第九条按照《会计法》规定精神,300张床以上(含三百床)的大、中型医院应建立总会计师负责制。总会计师或具有会计师(含会计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并按照总会计师条例行使职权。

  第十条财会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财务主管、会计主管、出纳、财产物资核算、收入核算、费用核算、往来结算、药品卫生材料核算、住院结算、门诊收费、物价管理、总帐报表、成本核算、科室核算、稽核等。这些岗位的设置,应根据单位大小、业务量繁简情况,本着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原则来确定。可以1岗1人,1岗多人或1人多岗。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管理、帐簿登记以及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院的财会人员编制,参照下列原则配备:

  财务科(处、室)人员配备:100张病床(不含100床)的医院设4至5人;100至199张病床设6至7人;200至299张病床设8至9人;300至399张病床设10至11人;400至499张病床设12至13人;500张病床以上,每增加100张病床,增加1人。

  门诊收费处人员配备:日门诊量500人次以下设4至5人,每增加150人次增加1人。

  住院结算人员配备:100张病床设4人,每增加50张病床增加1人。

  医院其他部门的财务人员(药品会计、财产会计、基建会计、伙食会计等),纳入相应科室的人员编制,行政上归各部门领导,业务上受财会部门的指导。

  医院工作量超出规定定额时,应相应增加财会人员。

  第十二条财会岗位应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和责任轻重合理配备高、中、初级财会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财会人员的任免应按《会计法》规定办理。财会部门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会计主管的任免应经过上级财会主管部门同意。上级财会主管部门有权责成医院对受到错误处理的财会人员予以纠正,对不宜担任财会工作的人员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财会人员在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一般财会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应由财会负责人、财会主管人员监交;财会负责人、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院长监交,必要时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监交。

  第十五条财会机构的任务

  1.负责医院财务预、决算编制和执行工作。

  2.负责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认真贯彻增收节支、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

  3.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为经济管理和经济决策提供准确的会计资料和经济信息。

  4.进行财务分析,对经济前景和经济活动进行科学预测,并参与经济决策。

  5.医院报送各类会计报表、签订承包合同和经济合同,要由财会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由院长、总会计师审批和签字。

  6.负责对医院有关部门财会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7.负责对财会人员的培训和业务考核,并协同有关部门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医院是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国家对医院实行"全额管理,差额(定额、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医院的各项收支均纳入预算内管理。

  第十七条医院预算编制的原则

  1.医院预算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医院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事业计划指标、任务,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医院预算。

  2.医院在编制预算时,收入预算要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对预算年度的预测编制。支出预算要量入为出,要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分别轻重缓急,把有限的资金安排到最需要的地方。

  3.要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挖掘内部潜力,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第十八条医院预算的编制程序

  1.医院预算的编制,要采取领导、财会部门、业务部门相结合的办法。一般先由财会部门根据年度事业计划、工作任务,提出预算指标建议,再由主管部门下达预算指标,医院根据上级有关编制预算的要求,拟定医院年度预算,由主管院长或总会计师审查并经院务会审议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由财会部门统一掌握执行。

  2.医院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因素影响,预算变化较大时,由财会部门在认真核算的基础上,及时提出调整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意见,由主管院长或总会计师审查后,经院务会审议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批。

  3.医院预算编制科目,按医院会计制度规定的收、支科目执行。对于大型修缮和购置科目,应附列明细项目表,并简要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医院收入预算的编制

  医院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参考上年度实际收入水平,结合预算年度医院事业发展和工作任务计划,以及医疗收费标准等因素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医疗收入

  (1)门诊收入。以全年计划门诊人次数为基础,按每一门诊人次计划收费水平(不含药费)计算。

  (2)住院收入。以全年计划病床占用日数为基础,按病床日计划收费水平(不含药费)计算。

  (3)其他医疗服务收入。

  2.药品收入。以上年度每门诊人次和每占用床日药费的实际收入水平为基础,结合预算年度工作量计划变动因素计算。

  3.制剂收入。应根据医院预算年度制剂生产计划计算。

  4.其他收入。包括救护车收入、进修培训收入、废品变价收入、赔偿收入以及其他项目收入。预算编制应参照上年度实际情况,并根据预算年度有关因素计算。

  5.差额预算补助。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预算补助指标编制。

  6.专项补助。包括大修、大购及清理欠费基金和其他专项补助。按照上级和有关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编制。

  第二十条医院支出预算的编制

  医院的支出预算应本着既要保证医疗业务活动需要,又要合理节约的精神,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工作任务、人员编制、有关开支定额标准和物资供应计划及价格变化因素等情况计算编制。内容包括:

  1.工资。包括国家和集体人员的工资。根据预算年度平均职工人数和上年末平均工资水平,并根据国家规定的调整工资因素计算。

  2.补助工资。根据预算年度医院职工人数和上年度平均开支水平和有关定额标准计算。

  3.职工福利费。根据预算年度医院职工人数,按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提取额度及有关因素计算。

  4.离退休人员费用。根据预算年度医院离退休人员数及国家有关开支标准计算。

  5.公务费。根据预算年度医院平均职工人数和上年度人均实际支出水平和预算年度业务发展情况,按照一定的定额标准计算。

  6.药品费。根据预算年度药品收入预算和国家规定的药品加成率,参考上年度实际的药品加成率或药品差价率合理计算。

  7.制剂原材料。根据预算年度制剂生产计划计算。

  8.卫生材料费。在上年度实际工作量和实际支出数的基础上,根据预算年度的工作量计划及有关因素计算。

  9.其他材料。根据上年度执行情况及预算年度计划计算。

  10.低值易耗品。根据上年度执行情况及预算年度业务工作量计划和有关定额标准计算。

  11.业务费。在上年度实际支出数的基础上,根据预算年度业务工作量计划合理计算。

  12.一般修缮购置费。按业务收入比例提取,提取比例由各地自定。

  13.大型设备更新维护费。按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从该部分收入中计提(指按不含工资的成本收费项目使用的设备),提取比例由各地自定。

  14.租赁费。参照上年度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实际需要计算。

  15.其他费用。参考上年实际支出及预算年度有关因素编制。

  16.差额预算补助。参考上年实际支出及预算年度有关因素编制。

  17.专项补助支出。包括大修、大购、清理欠费及其他专项补助。按上级下达的预算指标编制。

  第二十一条专用基金收支预算的编制

  医院的专用基金包括一般修购基金、大型设备更新维护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院长基金等。应根据有关规定,按提取的比例、额度及专项用途编制预算。

  第二十二条物资供应计划。根据医疗业务正常开展的需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由医院各职能科室按照预算控制指标,合理安排采购计划,编制分期资金使用计划,交由财会部门审核安排支出预算。

  第二十三条医院年度决算的编制

  医院应按下列要求,认真、及时、准确地编报年度决算。

  1.要认真总结医院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效果等方面的经验教训,并系统的整理、分析财会基础资料。

  2.医院在编报财务决算时,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基础工作:

  (1)医院在年度终了时,应做好同开户银行的对账工作,并主动同主管部门核对各项拨款数额,做到不重不漏。

  (2)认真做好财产物资清查工作。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库存药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以及专项物资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及时清理各种往来款项;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做好决算前有关账务核算、调整工作;对库存现金要进行清查、核对,确保账款相符。

  (3)编报的年度决算,必须分清资金渠道,做到报表齐全,内容完整、准确,账表相符,表表相符,并附有详细的决算说明。

  (4)年度决算由院长、总会计师和财会负责人签章后及时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年终结余计算及分配

  医院年终结余包括业务收支结余和专项收支结余。

  医院业务收支结余,是指业务收入加差额预算补助减业务支出并扣除当年病人欠费后的余额,其分配应按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转入专用基金,包括事业发展基金、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院长基金。具体分配比例,由各地卫生部门与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医院的专项收支结余,要结转下年度继续专项使用。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医院收入管理的原则

  医院是向病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卫生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收费标准收取医疗服务费用,用以补偿医疗服务消耗。

  1.要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做到应收则收,应收不漏。

  2.医院要本着救死扶伤的精神,正确处理好治病和收费的关系。对危重病人在不影响抢救治疗的前提下,及时收取医疗费用。要及时结算住院病人的医疗费用。

  3.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检查、治疗的原则,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

  4.要充分挖掘和利用现有人力、设备和技术条件的潜力,扩大医疗服务项目,增加业务收入。

  5.医院新开展的各项检查、治疗服务项目,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实行按成本(不含工资)收费。

  第二十六条为了切实加强门诊、住院的收费管理工作,医院要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

  第二十七条要切实加强涉外医疗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收入凭证的管理制度。医院要加强对收入凭证的管理,特别要加强定额、有价凭证的管理工作。严格凭证的印刷、保管、编号、领发、登记、销号等制度。防止错收错发,以堵塞漏洞,提高收费工作的质量。

  第二十九条医院为保障资金周转的需要,应建立住院病人预交金制度。收取预交金时,应根据病人病情和治疗的需要确定收取额度。

  第三十条医院对门诊、住院病人发生的医药费,原则上应当日发生当日入帐,并定期结算。

  第三十一条凡医院从医药部门购入的药品,其零售价格应按国家规定的加成率计算。

  医院自制药品,凡规格、含量与医药部门销售药品相同的,应按上述零售价格计算;凡医药部门无售价的自制药品,由各地制订计价办法。

  第三十二条医院开展的家庭病床、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业余医疗服务、横向医疗联合、咨询服务等所得收入,均纳入预算内管理,由医院统一核算,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订。

  第三十三条经有关部门批准,医院附设的其他服务和生产单位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十四条要加强病人医疗欠费管理和催收工作,经核实确实无法收回的自费病人医疗欠费,在核定的医疗欠费基金中核销。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三十五条医院的支出,是医疗业务活动正常开展所必需的物质保证。支出的管理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规章制度,按照主管部门核定的预算,本着少花钱、多办事、把事办好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

  第三十六条医院支出的管理原则

  1.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所规定的用途,建立健全必要的支出管理制度和手续,讲求资金使用效果。

  2.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制度和开支标准及开支范围。

  3.各项资金的使用要划清资金渠道,分别列支。

  4.医院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型修缮,要事先进行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议,并提出两个以上方案,报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后,专项安排支出预算。一般性购置和修缮,要经常进行,以保证医疗工作需要。

  5.医院要积极开展科室核算和医疗成本测算工作,有条件的应进行成本核算。

  第三十七条支出管理

  1.统一领导。医院的各项支出要在院长统一领导下,由财会部门统一安排、掌握使用。

  2.分级归口管理。医院根据批准的预算,分级归口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按有关制度规定及定额标准,实行指标控制。各项支出报销凭证要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以资证明。

  3.医院各职能科室预算内的开支,要事先提出使用计划交由财会部门审核后执行。涉及开支计划调整,在预算范围内的由财会部门审批;超预算或计划外开支,要由有关科室提出书面报告,交财会部门审核后,由院长批准执行。

  4.支出管理的要求

  (1)人员经费(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劳动工资计划和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2)公务费,应严格按照核定的预算,采用定额管理的办法控制支出。

  (3)业务费,应在保证业务需要的基础上,采用确定消耗定额和消耗比例以及"以收定支"等办法进行管理。

  (4)专项资金(专项补助、专用基金、专项借款、其他专项资金等)要专款专用,计划安排。

  第三十八条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医院的专项资金要根据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以及标准办理支出。包括以下各专项资金管理:

  1.一般修购基金。按照批准的预算数和年初计划安排使用。

  2.大型设备更新维护基金。专门用于按成本收费设备的更新维护。

  3.事业发展基金、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院长基金。从当年"业务收支结余"中,按照有关规定的提取比例提取,并按有关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专项列支。

  4.专项补助。按指定的用途专项列支。

  5.其他专项资金。应按照指定的用途专项列支。

  6.医院的外汇支出,要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条例合理使用。

  第六章财产物资管理

  第三十九条医院财产物资管理应实行"统一领导、计划供应定额配备、归口负责"的原则。

  医院财产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药品管理、卫生材料管理、其他材料管理和专项物资管理。

  第四十条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标准是:通用设备单价在50元以上,医用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价在2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2.固定资产应归类管理,一般可分为:(1)房屋及建筑物类;(2)贵重仪器设备类;(3)一般专用设备类;(4)家具类;(5)被服装具类;(6)交通工具类;(7)图书类;(8)其他设备类。

  3.医院固定资产管理要做好以下工作:

  (1)设置专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管理帐卡,实行三级账卡制度,即财会部门负责总账;财产管理部门负责明细账;使用部门负责建卡(台账)。

  (3)实行责任制管理。医院的贵重仪器、设备要指定专人管理,制订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和维护、保养、交接以及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4)财产物资管理部门与财会部门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5)固定资产的购置和修缮要充分考虑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根据医疗任务、技术条件和配套设施确定。特别是对万元以上大型医疗仪器设备的购置要进行科学论证,防止盲目性。

  (6)新建房屋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批。新增加的固定资产要及时组织验收入账并及时投入使用。

  (7)固定资产的拆迁、调出、报废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转入专用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

  (8)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均应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低值易耗品管理

  1.低值易耗品是指能多次使用而不改变其实物形态,但单位价格低于固定资产价值起点或价格虽较高,但易于损坏,需要经常补充和更新的物品。其管理原则是"定额管理、定期核销、科室核算",医院应根据业务活动需要编制"低值易耗品供应计划",在保证业务活动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库存占用,加强在用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2.低值易耗品的分类管理

  (1)一般用品可采用"以旧换新"的管理办法。

  (2)消耗性低值易耗品应按定额进行管理,实行科室核算,根据各科室的实际消耗情况,核定消耗定额,按定额领用。

  3.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要建立低值易耗品情况记录表,注明低值易耗品分布、使用以及消耗情况。

  第四十二条药品管理

  1.药品管理要遵循"定额管理、合理使用、加速周转、保证供应"的原则。

  2.药品应根据医疗活动需要,实行计划采购、计划供应的办法。

  3.药品购入和领用,必须健全出入库手续,药品应定期进行盘点。对盘盈、盘亏的药品要查明原因,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4.医院的药品管理要按以下要求进行:

  (1)按照核定的药品周转金定额组织药品储备。合理划分药库和药房储备金额。

  (2)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管理法》和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

  (3)医院自制药品一律按批发价办理入库手续,然后再出库使用。

  第四十三条医院的药品必须按规定实行"金额管理、重点统计、实耗实销"的管理办法。

  1."金额管理"是按购进价或零售价进行金额核算,控制药品在医院流通的全过程。"重点统计"是指药房对各种毒、麻、剧、限及稀缺贵重药品的领退、销售、消耗、结存都必须按数量进行统计。"实耗实销"是指药房必须根据实际销售、消耗的药品按金额列报支出。

  2.医院会计应设置"药库药品"、"药房药品"、"药品进销差价"三个总账科目,药库药品按批发价或实际购进价计价,药房药品按零售价计价,药品管理部门设药品会计,对药品的增减情况进行核算和监督。正确计算每日处方销售额并与收款核对。

  3.医院会计必须正确地核算药房药品的销售情况,并按月计算药品综合加成率或差价率,核算药品费用并结转支出,同时结转已实现的药品进销差价。

  第四十四条卫生材料和其他材料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量定额供应"的办法进行。防止盲目购进,造成积压、浪费。

  第四十五条医院要建立必要的奖惩制度,对玩忽职守,违反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和规定造成的经济损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货币资金管理

  医院的货币资金管理包括:银行(专项)存款管理、现金管理、周转金管理、往来款管理、专项资金管理。

  第四十六条银行(专项)存款管理

  1.医院银行(专项)存款要严格遵守银行的有关制度,接受银行的监督。

  2.医院的银行(专项)存款管理要做好如下工作:

  (1)银行(专项)存款的收支要在取得凭证后立即入账,并每日结出余额。

  (2)财会人员要及时进行银行(专项)存款对账工作,定期编制银行(专项)存款调节表,并及时清理未达账项。

  (3)严格加强支票管理,不得签发空白、空头、远期支票,作废的支票要妥善保管和处理。

  (4)不许向外单位、个人转借账户,或代存、代领现金。

  第四十七条现金管理

  1.医院收入现金要当日存入银行,不许坐支。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不得以白条抵现金。

  2.现金必须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凡超出现金支出限额的支出,必须通过银行划拨。

  第四十八条往来款的管理

  1.往来款项是待结算资金,医院要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及时处理债权、债务。

  2.对应收款项要及时收回,对长期呆账确认无法收回的,要经过清查,分清责任,报经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后核销。个人不得挪借公款。

  第四十九条周转金管理

  1.周转金是医院为维持正常业务活动而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可以不断循环使用的资金。主要包括药品、材料和结算周转金等。

  2.医院的各项周转金由卫生、财政部门根据医疗业务活动开展的正常要予以核定。除新建扩建医院由财政部门核拨外,医院周转金不足的,首先由事业发展基金中补充;确有困难的,由财政、卫生主管部门逐年拨给。

  3.药品、材料周转金的核定方法:一般以上年度最高两季度的药品、材料实际消耗金额为计算基础,求出每日消耗量,再乘以规定的储备天数计算。

  储备天数的确定应根据前后两次供应间隔期,再加上一定的保险储备期计算。

  4.结算周转金的核定办法:一般根据上年的各类应收款和暂付款的每月平均余额,减各类预收款和暂存款的每月平均余额乘规定的周转期确定。

  第五十条专项资金管理

  1.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家拨入的专项补助款、由医院内部形成的专用基金、以及由其他方式取得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2.以下各种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是:

  (1)专项补助应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用途使用。

  (2)专用基金包括一般修购基金、大型设备更新维护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院长基金等,上述各项基金应专项提取,专款专用。

  (3)事业发展基金、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院长基金由医院业务收支结余中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地卫生、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4)一般修购基金可根据近几年业务支出中一般修购费占业务收入的比重确定提取比例,主要用于医院的中小型修购资金的开支。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地卫生、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5)大型设备更新维护基金,是从已按不含工资的成本收费的大型检查、治疗项目使用的设备原值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基金。主要用于这些设备的维护和更新,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地卫生、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6)院长基金主要用于对外业务往来的必要开支。

  3.专项拨入的医院教学、科研资金,要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以保证这些工作的正常开展。

  4.为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医院应当积极吸收各种社会医疗保健投资,并专项合理使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

  第八章财务分析与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医院的财务分析与监督检查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促进医院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财会机构应统一负责,积极组织各有关部门对经济活动资料进行收集和分析。分析结果应及时反馈给院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五十二条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收入、支出及资金运用情况分析等。通过财务分析反映医院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

  第五十三条财务分析指标一般包括:职工平均工作量指标;公务费占业务支出的比重;周转金周转次数;药品加成率;病床与人员之比;病床与门诊人次的比例;病床周转次数及使用率;病人平均经济负担水平;病床占用固定资产数;按床位计算的差额预算补助水平;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率等。

  第五十四条医院的财务分析一般采取用指标对比法、因素分析法,并注意采用现代科学分析方法。

  第五十五条财务监督、检查要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制度、财经纪律以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地对单位财务收支、财产物资管理、各种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医疗收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章考核和奖惩

  第五十六条卫生主管部门对医院财务工作要实行考核和奖惩制度,以保证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五十七条考核医院财务工作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各项管理要求及有关分析指标进行。具体办法由各地卫生和财政部门制订。

  第五十八条医院对财会人员的考核,主要根据岗位责任制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具体考核标准和办法,由各地卫生主管部门研究制订。

  第五十九条医院的奖励制度,要兼顾国家、医院、职工三者利益,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和按劳分配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各地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订。

  第六十条医院对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损坏公共财物等责任事故,使国家财产或工作遭受损失的人员,应扣发、不发奖金,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违反财政法规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地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民所有制医院。集体所有制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六十二条各地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财务管理工作重点

  一是加强统筹协调和配合,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规模需要不断扩大,支出方向和重点需要进一步明确,国有资本存量需要逐步盘活,努力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集中解决国民经济重点行业重要资源短缺,加大研发投入和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改造传统产业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企业实现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是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在确保国有控股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产权交易市场,通过整体改制上市、引入非公经济等战略投资者等多种方式,盘活庞大的国有资本存量,促进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形成产权明晰、机制灵活、管理科学的国有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三是借鉴国际经验,实现企业财务管理与国际对接,建立首席财务官制度,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同时,研究建立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度,明确财务总监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和工作要求等,促进财务总监代表出资人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

  四是构建企业财务管理能力认证体系,提升企业财务管理能力,推动企业强化内部约束和财务管控,实现管理创新。

财务管理细则13

  一、总则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和站内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勤俭节约,杜绝浪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使财务工作有据可查,有章可循,更好地为造价管理工作服务,根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精神和上级要求,结合我站实际情况,经站党支部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

  财务工作站长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由财务科统一管理。财务科负责编制全年预算内、外计划,年终决算,撰写财务分析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统一设立帐户、统一核算,实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

  财务科要当好参谋,做到年初有全年预算,当月有当月预算,年清月结,财物相符,帐证相符,手续齐全,年终有分析,全年有总结。

  经费开支要本着勤俭办事的原则,严格按年初预算执行,特殊原因,适当可作相应调整,费用开支标准一律按现

  行财务制度执行。

  三、财务监督

  财务工作实行“两公开一监督”管理办法。即公开财务管理制度,公开财务执行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加强财务事前监督,实行财务稽核制度,一切开支(含借款)必须履行先审核后批报手续。

  1、实行民主理财。成立站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对重大收支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财务公开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分析、评价,听取群众意见,提出改进措施。

  2、重大收支项目由支部会议研究决定。

  凡重大收支项目,财务科应提交详细分析报告,由支部会议充分酝酿讨论,研究决定。

  3、财务科每月应向站长办公会议提交站里预算内外资金收支情况,便于站领导及时掌握全站财务状况,做出相应决策。站财务情况每年应公开接受市审计、监察、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四、财务运行

  1、人经费:国家和地方统一规定的人员工资、津贴按人事局核批的标准执行,津补贴按有关文件执行,养老保险

  为上年工资总额的28%(个人8%)、医疗保险为9%(个人2%)、失业保险为3%(个人1%)、住房公积金不超过12%,人员经费由分管财务副站长审批。

  2、公用经费:

  以下费用在500元以内,由分管财务副站长审批,500元以上须报请站长同意方可签字。

  ⑴办公费、会议费、印刷费、电脑维护费:由办公室做好会议预算,报请站长批准后,由分管财务副站长审批;

  ⑵差旅费、车辆各项费用、交通费、招待费、福利费、培训费、劳务费、邮电费、委托业务费及其他支出:由经办人做好预算,报请站长批准后,由分管财务副站长审批;

  ⑶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工会经费:由分管财务副站长审批;

  ⑷固定资产购置:一般资产由科室提出申请,站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站长同意后方可购置,重要资产由支部审定;

  ⑸所有报批费用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凭证单据,并列明事由,由经办人、批准人签字后,财务科方可办理报销款结付。

  五、财产管理

  1、财务科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总帐。负责各类资产的登记、验收工作。办公室负责资产的`保管、领发等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样样都在册。

  2、财产物资的调拨、报废、捐赠等均应按照相关权限进行审批,由财务科统一办理。

  六、档案管理

  1、财务科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及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会计工作和财务行为,确保报销的原始凭证数字真实可靠,票据完整清晰,大小写金额相符。

  2、建立健全会计档案与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科要按有关规定建立会计档案,档案的借阅、交接、存放、销毁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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