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4-06-28 18:17:58 财务管理 我要投稿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实用15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实用15篇】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1

  为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强化村级财务监督,严肃财经活动纪律,管好用活集体资财,提高集体资金使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和政策,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一)各类资金的收、支管理

  1、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由财政机关按照有关政策转入农经专户按村记帐,开支时按照乡政府确定的方案支出不足部分。

  2、“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严格按照《甘肃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筹集、管理和使用,其开支范围主要用于村级道路建设、植树造林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筹集体生产性公益事业,筹集资金实行上线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元,严禁自立项目或提高标准向群众筹资,加重农民负担。

  3、专业承包合同收入的资金:无论是公地、园林、房屋,还是其它集体资产,只要是承包经营,就必须签订合同,依照合同收承包费,壮大集体积累,用于扩大再生产或其它公益性支出。

  4、外来投资和拨付资金(包括捐款、各种赞助款、补助等):要做到专款专用,按时交存农经专户管理,不得随意乱花乱用,做到物尽其能,财尽其用。

  5、经营性收入和其它收入资金:做到应收尽收、不准隐瞒虚报,更不得设置帐外帐。

  6、各种结算类资金:要及时清理应收、应付款和内部往来款项,往来款项,积极催收欠款,清偿债务,提高资金的周转利用率。

  (二)核算方法:各村财务收支由村报帐员具体经办,款项的拨付有政府乡长审签,支出票据由村主任审批,大额支出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村主任分别审批,乡经管站统一管理帐务的记载和核算。同时,实行全乡统一报帐日,对村社收支凭证进行报销。

  二、现金管理制度

  1、建立岗位责任制:各村现金由村报帐员(文书)负责管理,其它人员一律不得插手经管现金。

  2、向单位和个人收款,必须开据统一收据,不得用白条和以表代据收款,用完的收款收据必须及时销号交存。

  3、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平调、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顶库,不瞒报收入,收入现金及时入帐。

  4、备用金实行限额,村一级不得超过500元,社一级不得超过200元。

  5、村级建立现金日记帐,准确核算现金收支,及时清点现金,并在每月报帐日和乡上进行帐面余额的核对。

  三、票据管理制度

  1、必须使用统一收据,即财政统一的收据和经管站监制、提供的票据。

  2、收据不得随意涂改、撕毁、转让、代开、倒卖、丢失和拆本使用,收据存根必须及时销号、妥善保存,并建立备查登记薄,不得私自销毁收据、存根。

  3、填写错的收据应加盖作废章后保存各联并及时销号,不得私自销毁。

  4、各村票据使用情况必须无条件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5、村级财务负责人和出纳员要认真审核凭证,如发现手续不完备,内容不齐全应及时补办;如发现有涂改、伪造票据等不合规的票据,出纳人员有权拒绝付款。由于审核不认真,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财务公开制度

  1、村委会应成立3-5人的理财小组,理财小组要有群众代表参加。

  2、村财务公开每年2次,公开要严格按照乡纪委规定的程序进行,即:财务开支情况先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签字之后,报乡纪委和乡农经站审核后,在村社公开栏和村、社会议上分别公开,保留公开依据并记好记录,以备监督检查。

  3、重大财务收支项目应随时公开,对向农民的加项收费要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先拿出预算方案,报经乡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执行,否则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统一请款报帐制度

  1、全乡各村请款报帐时间统一定为每月25日进行,过期不候,责任自负。

  2、各村报帐前应将当月的收入、支出票据进行全面整理和汇兑,清点手头现金,同时对下月支出进行分项目预算,制定预算方案,报帐时首先和乡总出纳核实当月收入,填写进帐单将款项交存银行专户,同时按照支出预算方案填写请款书,报政府乡长进行审批后由乡总出纳开具现金支票,由村出纳到银行提取现金,其次将当月村主任审批后的`支出票据交乡出纳进行审核报帐。

  3、所有收支票据填写必须完整、规范、支出票据必须经村主任签字,大额支出要有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村主任分别审批,严禁用白条或其它不规范票据收款和支款。

  4、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虚报冒领等违纪行为,一旦发现,将追究村主任和相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集体财产管理制度

  1、管理办法:

  (1)经管站建立资产台帐,各村建立登记簿和备查帐簿。

  (2)村社所有集体财产要由专人保管并由财务主管领导负责监督。

  (3)财产物资丢失、损坏、盘盈、盘损时,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帐务处理,并追究主要领导、保管员及当事人责任。

  (4)财产借用须经村主管领导批准,要注明用途、期限,并由借用人员签章。

  2、计价方法:

  (1)原购置财产及闲置财产,设立评估小组,以重估价值入帐。

  (2)新购置财产,以实际价值及时入帐。

  3、财产物资的租赁及变卖,须经村两委会及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乡经管站审查备案。

  七、违反财务管理的处罚办法

  为规范村级财务帐款“双代管”的正常运行,确保集体资财不受侵犯,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合作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处罚办法:

  (一)对违反有关财经纪律的款额,应区别情况做如下处理:

  1、追还被侵占资金和挪用资金;

  2、补交占用期间的资金占用费(利息);

  3、补办有关手续;

  4、冲转有关帐务。

  (二)对贪污公款的,除追回贪占资金、补交资金占用费外(按银行同期最高利率)并处以本息金额20%的罚款;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金额分别处罚,对主要负责人按贪污的总金额处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累计金额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私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的,按本办法第二条处罚。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除追回挪用的资金、补交资金占用费外,并处以本息金额10-15%的罚款。

  (五)私设小金库的,除没收小金库资金外,对有关责任人分别处以总额10%的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处以总额20%的罚款。

  (六)私分多占集体财物,超越权限擅自提高工资、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的,除归回私分多占的财物、多领的工资、补助等,对主要负责人处以总额10-15%的罚款。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责任人处以违纪金额1-3%的罚款。

  1、公款私存和收入不按时交入农经专户超过一个报帐周期但尚未构成挪用或贪污性质的;

  2、越权审批重大开支事项不经理财小组审批或审批借款不合理的;

  3、未经审批白条入帐的`或用不正规票据报帐的;

  4、把关不严,不负责任审批支出单据造成损失的;

  5、无支出预算计划不按时报帐的;

  6、坐收坐支现金的。

  (八)对借款漏收或不按规定标准收取利息的,除责成借款人补交利息外,对责任人处以应收利息10%的罚款。

  (九)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对责任人处以1000-4000元的罚款。

  1、丢失会计档案资料的(包括收款收据);

  2、私自销毁会计档案和资料的;

  3、保管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对责任人处心200-500元的罚款。

  1、不用统一规定收据或用废止收据收款的;

  2、涂改、撕毁、转让、代开、倒卖或拆本使用收款收据的。

  3、对收款收据不按期登记、报送和销号的;

  (十一)对集体财产管理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由责任人照价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不按规定的项目和要求按时公布财务的,对报帐员和村主管领导处以20-100元的罚款。

  (十三)违反制度,对承包的经济(生产)事项不签订合同或不按合同结算经济手续,或不经集体研究,私自签订合同的,对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处以违制金额10%的罚款。

  (十四)不按照《甘肃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对筹集的劳、资进行处置外,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十五)违反财经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从重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1、领导人员强制下属违反财经纪律的;

  2、经办人员擅自作主或主动策划违反财经纪律的;

  3、伪造、毁灭帐据凭证的;

  4、屡查屡犯的。

  (十六)对已作出的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不退赔、不交纳的,对问题责任人从期满之日起按月追加1-3%逾期占用费。

  (十七)违反财经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1、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2、自己主动查出并及时纠正的;

  3、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问题的,

  (十八)对处罚决定不报,当事人可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复议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2

  一、会计人员配置及管理

  1、记帐会计一名,村级报帐员一名,村书记、主任不得兼任报帐员。

  2、记帐会计对本村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具体负责各类经济业务的处理、编制、报表及统计等工作。必须具备较好的政治、业务素质,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能够胜任财会工作。村报帐员任免或调换必须征求街道办核算中心,街道批准,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3、记帐会计、村报帐员必须接受街道办核算中心培训考核,具备会计资格后颁发会计上岗证,持证上岗。

  二、资金管理

  1、村级财务应当实行帐款分管,不得公款私存,不得坐支现金,非会计人员不得保管现金。

  2、村内各项收款必须由财会人员经管,并统一使用区农经中心印制的统一收据,不得使用白条收款,严禁无据收款。

  3、村集体各项支出要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经手人、证明人及审批人签字齐全,以带税章的票据为准,财会人员要按财务制度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和手续不完备的支出,会计人员有权拒付并退回,严禁白条顶库,严禁村干部用打白条的手段挪用公款。

  4、村集体资金应详细记载并纳入帐内核算,其它人员不得存放。任何人不得擅自用村集体所有资金为个人或外单位担保、抵押。

  5、非财会人员需要取现金和票据外出办公,必须向报帐员办理预支或领票手续,业务完毕后,5天以内向报帐员报帐并办理注销手续,如领用期限超过1个月的,会计审查,确实未收回款的,可以直接记录其往来帐户,待款收回后再进行帐务处理。

  6、库存现金实行限额制,不得超过5000元,超出限额的现金要及时存入信用社,库存现金发生事故由报帐员负责。

  三、财务计划管理

  1、各村根据生产基本建设的安排,制定本村财务收支预算,经村两委会议通过和民主理财小组审定后,报核算中心一份存档,预算外开支首先经两委会通过,然后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2、村集体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资金,首先,村制定“一事一议”筹资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并报街道办批准后,向村民发放“一事一议”监督卡,严禁强行以捐款等任何形式向村民收取钱物。

  3、财务计划包括: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四、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管理

  1、村集体所有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物资属固定资产,由村会计登记,做到帐、物相符,保证集体资产安全完整,涉及产权变更及时办理手续。

  2、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登记、保管、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凡不符合出入库手续的,保管员有权拒绝办理。

  3、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农用固定资产一般采用综合折旧的办法,所提折旧费应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

  4、村集体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定期盘点清查制度,确保帐物相符。经查出属于正常报废的资产,经村民主理财小组鉴定后,报街道核算中心审查,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进行帐务处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集体资产,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追回原物或限期追回价款。

  5、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变买、转让、抵押以及投资入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由村集体提出意见,经街道核算中心审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五、村集体资产管理

  1、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其方案(承包经营方式、承包金、承包期限等)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采取公开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经营者。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

  2、村集体资产实行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价值超过1万元以上的),村集体必须由区级以上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并报街道备案。

  3、村集体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资源台帐,对集体资产、资源的种类、数量、价值、承包方案、承包者、承包年限、承包金额及缴纳情况等,要登记清楚,定时(每半年)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六、帐簿设置与管理

  1、村集体设总分类帐,现金日记帐,存款日记帐,固定资产帐,明细分类帐,产品物资帐,出纳日记帐。

  2、村建帐完毕后,交核算中心审核,经审核后财务运作规范的村,才可归还村保管,不规范的村,及时进行改正。

  七、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1、健全完善民主理财制度,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代表推选产生由3人组成,设组长一名。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村主要负责人(书记、主任)及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2、村民理财小组有权对本村重大财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未经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审核盖章的收支单据一律不得入帐。

  3、村集体财务公开是村务民主监督的关键,财务收支要逐笔逐项公开,并注明日期和经手人。公开内容要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查盖章后方可公开,公开后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解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八、财务审批制度

  1、村集体要建立健全财务审批制度,全面实施“三审一把关”财务制度,村财务开支要由村书记审查、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村主任审批,同时财务票据上要有经手人签字,凡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都视为手续不完备,严禁入帐。

  2、村集体要定期召开理财工作会(每半年一次),由村两委、会计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一是对前期财务收支进行逐项审核;二是对下期财务收支进行讨论。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3

  一、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村级收入是指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村级三项资金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

  第二条加强和规范票据管理,发生收入业务时,必须使用江苏省统一监制的《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和《江苏省农民承担费用专用票据》,其他票据一律无效。严谨收款不开票或打白条,如违规定,由此造成损失的,由违纪者个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专用票据统一由村会计句镇农服中心申领、保管、交销;对保管不善或遗失的视为村会计的失职行为,应承担其后果责任。

  第三条在“三权”(即: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基础上实行“村资镇管”,由镇农服中心统一设立“村级”代管资金专户,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入,经手人必须在3天内结账,收款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解缴到镇村账镇代理专户,超过2万元的额资金及时解缴。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挪用或者拖欠各项收入款项,不得借其他名义保留现金,不得公款私存,不得搞帐外资金循环,不得私设“小金库”。如违规定,镇农服中心收回票据、停办资金业务,报镇纪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上级纪检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二、支出管理制度

  第六条村级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福利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七条村社支出必须由村主任审批,村书记审核,并加盖理财小组审核专用章方为有效。支出发票必须正规合法,内容完备,并且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无法取得正规票据的,应说明原因,完善相关手续。

  第八条审批权限。村级开支一次在1500元以内(含1500元),由村签报;开支一次在15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经定村领导审核同意后入账;开支一次在5000元以上需经镇纪和定村领导审核,由镇纪同意报镇长审定,否则不予入账。对支出资金的真实用途,镇纪将定期进行核查,发现冒领和拆分报账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涉及数额较的单位工程项目款、土地款、往来款必须以转账方式进行账务处理,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十条村镇管干部工资按镇党、政府规定的标准和考核的结果发放,社干部工资由村两会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经集体研究报定村领导审核后发放,并报镇农服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通讯费用报销,,实行定额包干补助,定额补助标准为:村书记960元/年,村主任840元/年,村副书记、村副主任、会计720元/年。以上补助年终由村会计制单,年终一次性报支,平时不得报销个人的通讯费用。

  第十二条非生产性开支实行限额管理,各村按政府规定的年度非生产性开支限额,从紧从严控制。非生产性开支的限额按经营收入、发包收入(不含返还农户部分)、补助收入(不含财政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的15%核定。开支限额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核定,最高不超过8万元(非生产性开支范围包括:招待费、差旅费)。村社干部福利单列支,总额最多不超过2万元。各村对外争取资金、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工程等非正常范围发生的招待费、用车费用,费用发生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及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镇长审批,审批后一周内报农服中心、审计所备案,否则不做核减依据。对外争取资金所发生的费用,一律按争取资金总额(资金到账数需有农服中心签审确认)的15%结算。

  非生产性开支考核办法:实际支出低于限额指标的,按规定奖励;实际支出于限额指标的,经过核减后低于限额指标的不奖不罚;实际支出于限额指标,经核减后仍然于限额指标的按照超额的比例扣分。世界开支控制在限额指标范围内,其节约部分按节约总额的10%奖励村主要干部,村书记、主任、会计分辨按40%、30%、30%的比例计算奖励工资;超过规定限额的,其超额部分由村书记、主任、会计按40%、30%、30%的比例计算扣减工资。

  第十三条若采取其他渠道变通处理非生产性支出,一经查实,对主要责任人和相关当事人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各类支出票据必须用正规的税额票据,发现不符合的票据一律退回。各村当期发生的票据必须当期结清入账,不得将当年的发票隔年入账,在结算时发现隔年票据一律退回。“谁经手,谁承担”。村级发生的支出票据必须记入村账,不得将村级发生的票据转入社账,一经查出将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各村在保证债务逐年化解,村社干部工资足额发放,村级各项事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确需外出考察参观学习的,必须事先就人员、路线、费用等向镇党、政府书面申请,经批准,报镇纪备案后执行。并报农服中心做入账依据。

  第十六条村集体如需借贷资金,必须经村两班子研究同意,报镇定村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借贷资金形成的债务,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处理。村借款利息费用,年利率原则上按银行同档利率核算,最高不得超过10%。借据上必须注明贷款时间、利率和本金,年度由村会计制单结算入账。

  第十七条1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须经村两会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审核批准,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公开招投标。工程结束后,将预决算书、招标文件、正式税票、施工合同等报镇农服中心,经工程审计小组审核后方可入账。对的工程项目不按相关程序进行,搞暗箱操作,存在私下交易行为的,镇纪将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村级资产是指村级所拥有的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各项资产。包括厂房、设备、集体房屋建筑物,以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或者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3年以上的批同类物资等各类固定资产和发包的土地、山林、水面等集体资源。

  第十九条村集体资产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必须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建立健全资产台账。村主办会计负责村社资产的登记与管理。建立村集体资产资源明细账。每年各村要对本村社的资产、资源进行清查盘点,并填写“资产资源盘盈盘亏毁损报告表”,说明资产资源盘存情况,并报镇农服中心存档备案。村集体资产报废、毁损、盘亏、核销需经村两会讨论,并由农服中心、审计所审核,报经镇资产处置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处置。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等人为原因致使固定资产损失、毁损的,保管人或使用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购置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必须经村两会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审核批准批准方可购置。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出售、转让等要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采取公开竞标,由农服中心、审计所提出复核意见,报经镇资产处理小组批准。所得款项及时足额上缴到镇农服中心村账镇代理专户,否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村级资产、资源发包、出租,必须订立完善的书面合同,并认真履行。不得个人擅自作主、不得私下订立合同;不得随便变更、终止履行期内的合同。具体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组)级集体资产处置实行公开招标的实施意见》执行。

  四、及时结账、记账制度

  第二十三条村级财务必须做到日清月结,收入过期不入账的,按侵占论处;支出结账不及时的,按“谁经手,谁签字、谁负责”的办法操作,村级经济组织不予列支。

  第二十四条实施备用金制度,原则上村备用资金数额控制在5000元以内。特殊情况,经审核同意,可适当提高备用金数额,但总额控制在10000元以内。各村从村级资金专户中支付资金必须凭审核批准后的支出票据支付。

  五、理财及财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五条各村要建立健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理财小组,理财组织由村民代表会议产生。理财小组主要对村级财务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定期审核。

  第二十六条村会应实行财务公开。财务收支每季度公开;年度账务预算、资产资源发包项目,年初公开;理财结果待问题处理后公开;重建设项目完工后公开;年度财务决算年终公开;对多数村民要求公开的内容,及时公开;重要事项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分段公开。

  第二十七条各村的财务每季度审计一次,对无视规定,肆挥霍浪费的责任人一经查实,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村干部提拔、离岗、退职前必须履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发现问题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组级”财务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组级”财务管理工作意见》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xxx年三月一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农村税费成果,完善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财政部制定的《村合作经济财务制度》、《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在农村的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盱眙县行政村(居会)和组等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章 会计派代理

  第三条 村会计实行由乡镇人民政府托乡镇农经站(会计服务中心)统一派代理,每位派会计可兼职2~5个村会计业务,村级配备报帐员。派会计由农经站财会人员兼任,农经站会计人员不足的,可由乡镇组织业务人员选送县农工部培训,经考试获取会计证书后聘用。村报帐员享受村主要干部待遇。

  第四条 派会计实行持证上岗、轮岗制度,可与村会换届同步,每三年轮岗换村一次。

  第五条 坚持村级集体资金和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原则,实行“村帐乡镇记”、“村钱乡镇代管”办法。

  第六条 实行村级统一报帐、集中会审做帐制度。每月35日为村报帐员和总帐会计集中报帐会审做帐日。

  第七条 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

  1、总帐会计工作职责:

  (1)定期或不定期到派驻村审核检查村级资金结算情况、票证使用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审查监督报帐员履行职责情况;

  (2)及时记帐,编报财务报表资料,并按月馈、公布各村的财务活动情况;

  (3)组织好派驻村各类报表和统计资料的收集、汇总、编报工作;

  (4)监督财务支出,拒绝不合理、不合法的票据入帐;

  (5)做好集体资源资产的清理登记、核算和管理工作;

  (6)协助乡镇农经部门做好其它工作。

  2、报帐员工作职责:

  (1)做好村内日常业务工作,包括建立个体私营企业台帐、农民承担税费方案、集体资产承包租赁拍卖事项、农户上缴下拨款项结算等;

  (2)按时核对、结报村组财务收支事项和原始凭证,并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

  (3)协助总帐会计核对帐目,收集汇总、编制装订各类财务和统计表册;

  (4)正确使用和管理各类票据,负责现金、存款的收付存业务,逐笔做好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的登激作;

  (5)按时参与理财,负责村务公开工作。

  第八条 村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经审计后办理交接手续,编制财务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乡镇农经站验印存档;在未办结移交手续前,会计人员不得离职。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九条 收入管理

  1、列入村级核算管理的收入范围:

  (1)农业税附加、财政转移支付、经批准的以资代劳资金、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等款项;

  (2)村组统一代办直接用于农民生产性事业性经费,如排灌油电费、畜禽防疫费、农民合作医疗保险费等;

  (3)集体资产和资源对外发包、租赁取得的各项收入:

  (4)集体资产变价收入;

  (5)回收债权收入;

  (6)其他收入。

  2、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

  (1)村有集体资金、村筹一事一议款、返还村级农业税附力口、财政转移支付、经审批乡镇以资代劳资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村级必须根据收入范围和标准及时组织收取,按时解缴乡镇农经站入厍,存入各村专户。每笔收入取得的当天务必全额解缴入库,禁止和杜绝村级坐收坐支或以白条抵库;

  (2)由村组为农民代办的生产性事业性经费,必须严格执行报帐进帐、单核算、专款专用制度。凡当时筹款当即使用的款项,应当由农户代表签字证明,凡预筹资金必须及时解缴入库,按村进入农经站统一专户存储,然后依据项目资金实收额拨付有关部门;

  (3)农业税附力口、省对县财政转移支付的.15%、农业税的10%,统一实行村级“三项资金”专户管理办法,专户设立在乡镇农经站,专项用于规定范围的村级运转开支。

  3、村级核算收入范围的资金,必须按标准组织清收,足额拨付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严禁擅自立项或突破标准向农户额外筹款,不准加重农民负担。

  第十条 支出管理

  1、村级各类资金的使用必须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预决算计划。年初本着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好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逐项细分安排,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存监督。年末要对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和决算,确保计划实施的有效性和收支不倒挂,杜绝新的不良债务发生。

  2、坚决压缩村级非生产性支出。

  (1)村干部(含派会计)平均工资报酬按所在村前3年人均纯收入的1.2~1.5倍测算,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经站统一核准发放。村支部书记养老保险和村干部奖励,按盱发[2003)10号文规定执行,村级不得擅自发放奖金和实物;

  (2)村级招待费实行总量包干、定额补贴的办法。村年招待费补贴为3000元,由村党支部书记、村会主任、报帐员、计生主任掌握安排,每年分夏秋两季由乡镇农经站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领取。村定额招待费补贴从村集体经济收入中列支,多支不补、结余归己;

  (3)村级电话费实行定额补贴办法,凡村级有固定电话的实行限额使用。村主要干部采取限额补贴的办法,一般村党支部书记月补50元,村会主任月补40元,村会计、报帐员和计生主任月补各30元;

  (4)村级(含联组)报刊订阅费实行每年定量限额的办法。总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村限额1000元,总人口在1500到2000人以内的村限额1500元,总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村限额2000元;

  (5)村其它办公费用实行每年总额控制,定项限额的使用办法。每村每年办公费控制在2000元以内,由乡镇农经站统一控制,安排使用;

  (6)无集体经济收入的。村,年度各项费用总额不得突破村级“三项资金”的累计总额。

  3、村组两纪务用工费用不得由集体列帐开支,需动用劳力,应按户劳力依次轮流派工,年终按工日调节平衡,或结转下年度。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各村必须设立现金、存款日记帐,分别对本村货币资金进行核算。报帐员必须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必须如实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确保帐实相符。总帐会计与报帐员必须定期核对现金与存款帐户,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第十二条 各村库存现金月末帐面余额不准突破200元限额。

  第十三条 各村用于零星开支的备付金限额200元以内,实行领用、报结的管理办法。 即:每月报帐员从总帐会计处预借,每月终了或用完,报帐员应及时向总帐会计报结帐据,经批准后再行预借。零星款项以外的收支结算,由村出具手续,托乡镇农经站办理业务。

  第十四条 各村不得擅自借款,确需借款的,要经村理财、议事组和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由村民员会出具借款请示,乡镇农经站审核,报乡镇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借取。

  第五章 票据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村级使用的收入票据,严格按照“统一供应,按月(季)缴验,票款一致,以旧换新”的原则管理,采取领销、报结办法,实行县、乡、村三级监控。

  第十六条 村级使用的收支票据,必须是省市统一监制的正规凭证,其它票据一律禁止使用,更不得以“白条”顶帐。

  第十七条 各村领取票据时,必须分别由乡镇财政和农经部门在“票据领销登记簿”上作详细记录,领、发票据经手人必须在登记簿上签字。

  第十八条 村级使用票据,必须规范有序,严格按照票据序号和内容连续填写,不得跳页、隔号或隔本使用,妥善保存作废票据;票据填制齐全后, 由财会人员签章,同时加盖村级“财务专用章”(由总帐会计保管)。

  第六章 财务审核审批

  第十九条 村报帐员向总帐会计报帐时必须如实汇总填制“财务报结单”,实行带票、带单、带据(入库资金有效证件)结报,严格履行有关交接手续。

  笫二十条、村级财务审核审批,由村会主任审核,村党支部书记审批。入帐票据必须如实填写业务发生时间、数量、金额、内容摘要,由经办人签字盖章。

  第二十一条 明确审批权,限,严格控制开支。开支额度100元以内事项的审核审批人有权直接签批;100300元以内项目支出必须提交村“两”集体讨论通过,方可签批;3001000元以内的支出项目,必须经村“两”集体讨论,提交村民议事组讨论通过后签批;1000元以上的额支出项目,必须经村“两”集体讨论,提交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后签批。

  第七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级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经济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生产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3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能够直接利用或经开发可以长期利用的村组集体资源(山地、滩涂、水面、堤埂等)必须列入集体资产范畴,采取无价进帐、有值核算的办法管理。对能够直接以价值形式表示的村集体资产,必须建立健全总帐、明细帐进行核算管理;对无法以价值形式表示的村集体资源权属也必须建立台帐纳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村可以通过招标发包、租赁、拍卖和抵押、入股、协议转让等多种形式对集体资产进行利用。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必须事前征求村民代表意见,经村党支部、村会(以下简称两)集体研究,合理确定标底价格,依照法律法规要求拟订好书面合同、契约、协议,实行公开、公正、公平方式发包,加强管理,防止流失。集体资产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本村发展再生产、村内社会公益事业和偿还村级债务。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资产的购置、维护、报废必须认真履行申报、评价、核准等手续程序。购置、维护、报废集体资产必须经村两会集体研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上报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章 理财与定期审计

  第二十五条 村级财务实行按月理财

  1、产生村理财、议事组。要通过村民会或村民代表会的办法,公开产生村理财、议事组。其成员要通政策、懂财务、身体健康、办事公正、关心集体、原则性强;理财、议事组组长一般应由党员担任,成员由党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主要干部不参选理财、议事组成员。村理财、议事组人数视村规模而定,2500人以下的村一般分别为5人组成,2500人以上的村一般分别为7人组成。

  2、理财、议事组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村干部不得指定和任命理财人员。对不能正常参加理财议事活动,或违有关理财议事制度的人员,可以提交村民代表会予以辞退、补选。

  3、村理财日定为每月5日(特殊情况由乡镇统一调整),村里的每笔收支事项,每张原始凭证都必须经理财组审理核准,加盖理财专用章,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入帐。 当期发生的业务事项,必须当期出据入帐, 因特殊情况,无法取据入帐的,会计人员应在本期理财中向理财组说明情况并登记,否则在下期的理财中视为无效票据。理财结束后,理财组全体成员必须在理财结果报告单上签名,并加盖理财专用章,同时上报乡镇农经站备案。

  第二十六条 村级财务实行定期审计

  1、每年村理财组对本村财务收支核算情况集中审计一次,审计日期定为每年2月份,结合乡镇专项审计同时进行。

  2、年度审计工作程序:

  (1)全面接收帐据,逐笔清点登记,分项核实记录,履行交接手续一式三份,理财组、村会计各执一份,报农经站备查一份;

  (2)认真核查本期收支事项和会计记录及其核算情况;

  (3)认真核实债权债务及其他各类明细;

  (4)每期理财中所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

  (5)整理登记存在问题,由理财、议事组提出处理意见;

  (6)向村“两”汇报并参与研究处理有关存在问题;

  (7)审计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清点、交还帐据,并履行回交手续;(8)出具审计报告,公布审计结果。

  第九章 村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全县每年3月份作为上年村务集中公开月。每年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为上一季度的村务公开日。

  第二十八条 村务公开的基本内容:村级经济发展规划、人口规划、土地使用规划及其实施情况,农村政策、村级财务收支、集体资产变动、各种物资发放、债权债务变动明细,税费征缴明细、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理财议事结果报告单等,公开内容要真实可信,准确无误。

  第二十九条 村务公开形式,采取村民代表会公布和村务公开栏公布同时进行。每期公开资料必须由村党支部书记、村会主任、总帐会计和理财组成员签字确认,形成一式三份书面材料,村会、村理财组各执一份,上报农经站一份存档。

  第三十条 实行村务公开跟踪服务、回、督查制度。每期公布结束后,村会主要领导要接受并答复村民代表的质疑,村理财议事组要广泛征求、收集、馈群众的意见,乡镇农经站等有关部门要逐村督查、记录,及时处理遗留问题, 以确保提高村务公开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财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各类重要的经济活动书证资料和映村级社会经济成果的各类报表资料等,它们是记录和映单位社会经济活动情况的主要资料和证据。

  第三十二条 村财务档案资料实行规范装订、分级管理、完整保管的原则。会计档案和永久性保存资料,必须统一交到乡镇农经站归档,长期保管;中、短期保存资料由村总帐会计立卷保管,最短保存年限不得少于5年。档案管理要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制,做到“五防”:即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霉变。

  第三十三条 会计档案移交,应编制交接手续,署明应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保管期限,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章。

  第三十四条 会计档案查阅,应到保管人员处填写查阅单,经负责人批准后,于现场查阅、复制,不得涂改、转借或带到异地使用。

  第十一章 法纪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乡(镇)农经部门,协同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参照《会计法》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构成违纪的,报经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其相应的党纪政纪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规定设置会计帐簿、或私设会计帐簿的;

  2、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的;

  3、未按照规定管理现金和集体资产的;

  4、未经审批或越权审批有关票据的;

  5、未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理财、村务公开的;

  6、未按照规定要求报帐、会审、报表的;

  7、未按照档案管理要求保管好会计档案,以及会计人员变动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结移交会计资料的;

  8、未按照有关规定派、聘用农村会计人员的。

  第三十六条 违本制度规定,擅自增加支出项目,突破定额标准支出的;已入帐的,由审核审批人、代理会计和报帐员全额退赔;未入帐的,由当事人退赔,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借款的,由申办人和有关当事人承担所有责任,村集体概不承担债务。

  第三十八条 未按规定程序购置、发包、租赁、拍卖、抵寸甲、维护、报废集体资产的,属于无效行为;造成损失、浪费的,由当事人和责任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县农村工作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5

  为了做好我乡村级财务工作,规范村级财务行为,严肃财经法纪,切实保护集体和村民的合法权益,现制定本制度。

  一、村级财务的管理形式

  村委会的账簿、凭证、现金、银行存款,由乡三资办代记、代管,其所有权仍属九龙村村民委员会。

  二、村级财务的账簿设置及管理制度

  1、村民委员会设置存款日记账。

  2、乡三资办设置总账、明细账和银行存款账。

  3、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种账簿、收据、报表由乡三资办统一整理归档。

  三、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1、村级会计人员负责办理村级的财务事项,登记有关账簿,按要求向村三资办报账、缴款、定期核对相关账目,做到乡村两级账账、账证、账款、账物、账榜相符。

  2、乡三资办要严格财务手续,会计和报账员要认真审核村级的各项收入、支出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严禁入账。

  3、村级财务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绝对禁止坐支,凡发现坐支现金,乡三资办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4、村级的财务收支凭证,每季度必须到乡三资办报账一次,同时核对账目,做到乡村两级账目余额等、库存符、手续清。报账时间:最迟在下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以前。

  四、财务审批制度

  1、村级财务收支要严把审批关,每张票据必须有经手人或领、付款人签字,必须有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签字盖章,必须有财务监督小组签字盖章,同时还要有驻村干部签字。

  2、村集体支取代管资金必须先由村主要干部审批,乡有关领导逐级审核,再到乡三资办支取,支取小于1000元以内,由村主任审核,支取1000—5000元资金由村财务监督小组和驻村组长审核,5000元以上由乡主要领导审核。

  五、村级财务管理责任制度

  1、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村级财务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离任时要接受离任审计。

  2、村干部不得代理会计办理财会事项,不得直接经手票据现金。

  3、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入、支出必须全部纳入账内管理,绝对禁止以收代支、设账外账、小金库等。

  六、民主理财制度

  村级设财务监督小组,由三名成员组成,并定期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公布当期村内收支和其他财务事项,接受村级财务监督小组审核监督。

  七、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村报账员不保留周转金,所有资金全部上交乡三资办管理,村收入现金必须存入村三资账户。

  2、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由乡三资办存入银行管理,一村一户。

  八、票据管理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入一律入账,并使用从乡三资办领取的专用收据,禁止使用其他收据入账,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收据领取、收回严格按手续办理。

  九、重大财务事项管理制度

  村级重大财务事项包括:大中型固定资产购置、变卖和报废处理,大额借债,较大的财务项目开支,呆账、死账的处理,以及其它重大财务事项等,具体规定如下:

  1、村集体发包农业项目、村集体大型购置支出和其他群众关心的事项,必须民主公开,竞价投标。上述项目实施前必须先将方案报乡政府审批,实施时必须有乡三资办人员、驻村领导参加,并签订有关合同,否则乡三资办不予报账。

  2、村里的大型购建支出报账,必须开具正式税票,同时还要有招标承包合同或复印件、工程预算以及验收合格证明等必备的资料做为附件入账。

  十、财务公开制度

  村级财务要按县纪委、民政局的要求公开账目,公开前要到乡三资办审核,否则无效。

  十一、实行“双代管”制度

  乡村两级财务人员,乡村两级审签人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十二、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收支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作正常有序运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发对浪费条 例》、《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 例》、《关于厉行勤俭节约严控“三公经费”支出的通知》、《双峰县规范乡镇经费支出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和“保运转,保民生,保发展”的底线,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统一管理、集中支付”的原则。各群众工作站、站所室(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属报帐制单位,按月向财政所办理经费报帐手续,所有财务收支都必须纳入财政监管,实行“统一账号、统一审核审批程序、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做到阳光操作,民主理财。

  第三条 坚持“预算管理、按项目开支”的原则。全镇所有资金必须纳入预算管理,严格实施单位项目预算控管。

  第四条 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在保障工作正常运转的情况下,精打细算,厉行节约,严禁大手大脚,坚决抵制奢侈浪费等现象,确保“三公经费”在上年度基数上节减10%以上。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 成立甘棠镇财务管理领导小组,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常务)、副书记、人大主席、政协联工委主任、主管财贸负责人、纪委书记任副组长,财政所长、党政办主任等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由财政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镇财政所。其职责是:讨论研究全年财政收支预算方案,决定重大财务收支活动,分析每月的财政收支情况,拟定下月财政收支计划,如中途需调整预算,理财小组向党委、政府、人大报告调整预算计划方案。财政所按季向书记、镇长、理财小组报送财务收支报表,“三公经费”支出报表,按季向县乡财局、县纪委报送“三公经费”支出报表。

  第六条 成立甘棠镇经费审批领导小组,镇长任组长,主管财贸负责人、纪委书记、财政所所长为成员,负责单位经费支出和专项工作经费支出的集体会审。

  第七条 成立甘棠镇财务监督领导小组,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监察室主任、纪委委员、党政办主任、财政所支部书记为成员,负责全镇经费支出和专项工作经费支出的监督。

  第八条 成立甘棠镇公物采购小组,主管财贸负责人任组长,成员:财政所所长(负责询价)、党政办主任(负责申报)、监察室主任(负责监管)、财政所采购负责人(负责发放)、机关事务办主任(负责采购)。职责:负责政府公物采购的计划申报、经审批人批复后组织采购、采购后由专人负责发放管理。

  第九条 各群众工作站、委室站所要明确一名财务结算报帐员(单位负责人不得兼任),各群众工作站要成立3人以上理财小组。各单位报帐员和理财小组名单报财政所备案,由理财小组和结算报帐员负责本单位财务结算,经费支出监管,收入上缴、小额现金管理及其他财务方面的相关工作,各单位的支出报帐统一由明确的财务报帐结算员进行办理。

  第三章财政收入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 年初下达各单位的预算收入任务必须完成,列入季度和全年的目标考核,年终没有完成预算收入任务的按缺一少一扣缴,且单位不能评先评优。同时强化收入任务均衡入库,一季度应完成全年任务的20%,二季度40%,三季度65%,四季度100%,每年公历12月24日为财政收入结算截止日。收入任务的完成严格与单位经费支出指标挂钩。

  第十一条 各执收单位必须严格按政策标准执行收费,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标准收费。

  第十二条 各执收单位必须使用财政规范票据,不得使用自印票据、过期票据收费,严禁收费打白条 、大头小尾、收钱不开票。所有收费必须按票据管理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解入财政专户。对金额较大的收费可使用一般缴款书,对金额较小的收费可使用定额专用票据,取得的现金金额达到500元的必须当日缴入镇财政“结算专户”,金额不足500元的必须在三日内存入镇财政“结算专户”。财政结算员于每月的20日以前将镇财政“结算专户”收入余额解缴县级“结算专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和坐支收入。

  第十三条 暂时不能作收入的各种押金,全部由经管站统一管理,财政监管,票据由经管站提供,实行“限量领用,定期缴销”的制度。

  第十四条 上级对镇财政、镇属有关部门及村级的专项拨款需要开具财政收款票据的,通过批准后,由财政所收入专管员开票缴入县乡镇财政管理局帐户。镇政府主办或承办的有关公益筹资活动,所收募捐、赞助款统一由财政所代收代管。所有款项必须专项明细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农村公益事业、城乡小区公共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方面的收费,使用《湖南省农村公益金票据》,由经管站到财政所领取,加盖本单位公章,实行村帐镇管的原则。

  第十六条 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下拨资金(包括未明确到人奖金、专项工作经费等)必须缴入财政专户,有实际支出的通过财政审批程序报批列支。

  第四章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规范财政资金审批报帐时间和步骤

  (一)审批时间、地点:当月的发票当月报批,无特殊情况过期不予审批,每月25日经费审批领导小组在财政所进行集中审批,节假日顺推或以通知为准。

  (二)审批步骤:坚持“一支笔”审批的。原则。所有开支按下列程序报批:

  第一步:各单位的发票经经手人签字后由结算员分类归集整理,然后填写财政所印制的原始凭证报销汇总表。

  第二步:各单位理财小组签字确认,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核,主分管领导(群众工作站的由驻片组长)签字审批。

  第三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财政所集中审批。财政所长审核发票,分管财贸负责人对用途、标准、范围审定后,由镇长一支笔审批。用于工作考核的经费、奖金、补助,及民政报批发放的资金必须说明标准、范围和依据的文件,用于公务支出的发票必须完整、合规、有效,同时具有以下要素:

  ①单位名称;

  ②时间和用途;

  ③详细品名;

  ④收款单位印章;

  ⑤必要的附件;

  ⑥经手人、审核人、审查人签字。

  1000元以上发票还需有证明人,基本建设工程要有工程结算人员核算签字的结算单,凡要素不齐全的票据,财政所长和分管财贸负责人复核时予以剔除,不予报审。

  第十八条 群众工作站经费的支出管理

  (一)群众工作站的预算经费主要用于群众工作站日常办公、接待、会议、镇党委、政府安排的中心工作、计生、维稳信访、粮食生产工作及蹲点驻村等费用。其中“三公经费”不准超过总支出的20%。

  (二)群众工作站经费的报帐:群众工作站预算经费中基本办公费用可按月支出,但须完成季度收入任务,每季不超过预算的20%,未完成任务的不能报批任何支出。群工站的经费支出,须由群工站理财小组集体商议,并签字确认,在全体群工站干部中认可,报驻片组长审核方可支出,预算当月的支出须当月报批;综合考核、干部绩效管理考核、群众工作考核、计划生育、综治、安全生产、整建工作等考核的奖励标准、范围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支出管理

  (一)专项支出是指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必须另行安排的专项工作支出。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支出、特殊维稳期间信访维稳支出、农村基础设施投入、防汛抗旱救灾支出、突发性事件处置费用、城建基础设施配套支出及其他专项工作经费支出。

  (二)专项支出的申报审批程序:事前由需要专项经费支出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向镇长报告,再由镇长召集经费审批领导小组成员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及主、分管领导集体商定。专项报批在3万元以上的,报党委书记审核,如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审定的,应先报镇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初审后,再提交。

  (三)专项工作经费报帐先由申报单位经办人分项按实整理并签字,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后,连同批复的申报表按财政审批程序报批,属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程序由采购小组统一采购。属工程项目的,按工程项目管理程序结算工程款。

  (四)工程项目管理程序:由工程项目具体负责单位先做好规划和预算,再报县财政局评审中心评审,评审结果出来后按招投标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然后与中标单位签订好承包合同书。在施工过程中项目具体负责单位、财政所、纪委要加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项目具体负责单位及时填写好现场监管记录,在工程结束后填写好工程验收结算单。施工单位凭现场监管记录、工程验收结算单和发票,承包合同书及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方能结算工程款。

  (五)属特殊维稳时期接访支出的,赴省进京的接访人员由综治办统一调度,并报主分管领导和书记、镇长批准,接访人员的`差旅费按《双峰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双财行236号文件标准执行,但上级另有文件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标准执行,接访费用当月报批,逾期自负。

  (六)对于需要紧急安排的专项支出审批:先由申报单位向主管领导报告,主管领导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同意后,由财贸负责人和镇长批准后向财政所借款急办。事后最迟在两个星期内,由单位按专项支出申请审批程序补办专项支出审批手续,否则所用经费不予报帐,所借用的资金由财政所在经办人的工资及补助中扣回。上级或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工作,确需增加经费的同样按专项工作经费审批程序报批。上级下拨安排的工作经费全部纳作财政收入,确需追加经费的同样按专项工作经费审批程序报批。

  (七)专项支出报批时间要求:专项工作结束后两星期内责任人必须按报账的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财政资金借用管理

  财政公用资金严禁借于个人,因公务需要确需在财政先借用的或重点项目需借用启动资金的,需先出具借用申请报告,报告借用的项目及额度,报分、主管领导同意,再报财政所长,分管财贸负责人审批,经镇长签字同意后在财政借支。严格执行谁借支谁打条 ,借支者必须是在岗干部,财政借款必须在一个月内还清,一个月未还的,由财政所出纳每月清理一次,财政所发出还款通知单,并在还款通知单送达之日起记息,三个月仍未完的,从该干部的工资奖金中扣回,分、主管领导或项目负责人负有连带偿还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三公经费”支出的规范管理

  1、“三公经费”的基本范围

  (1)因公出国(境)考察费用、学习培训期间的考察费用等列入“三公经费”的出国出境项目。

  (2)单位公车(生产性车辆除外)以及租车费用,列入“三公经费”的公务用车项目。

  (3)公务接待、其他接待物品等费用,列入“三公经费”的公务接待项目。

  2、“三公经费”的管理

  (1)接待费。所有上级领导及主管单位来镇检查工作需要用餐的,一律按招待标准在机关食堂就餐,由分线主管领导凭接待函或通知报镇长同意后,由镇长或主管财贸负责人签发就餐单,凭就餐单提前通知机关事务办人数和标准。陪餐人数按相关要求,不得超人数陪同。

  (2)租车费。确因工作需要租车的,租车费报销一律需填报租车申请单。

  镇全局性工作(含专项工作)用车,由党政办报请书记或镇长同意,机关事务办开出租车申请单,用车单位凭租车申请单租车。租车费结算由出租车司机凭租车申请单与党政办核对签字,再到财政所办理报销手续。

  镇属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租车,必须有单位负责人报请主管领导同意。开出租车申请单,租车费凭租车申请单报账,在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

  租车标准:小车本县范围内160元/天,娄底240元/天,长沙650元/天。以上标准包括税费,凭租车发票报销,报销时必须写明日期、用途。租车费由出租人拿来报批。一月一结,逾月不报。

  (3)公车使用费。公车使用费用计入“三公经费”范围,公车归口党政办管理与调度。修理、保险及油费实行政府采购,党政办建立油耗与车辆里程行驶台账,采购领导小组每月月底审核一次。(公车改革后本条 规定同时废止)

  (4)会议伙食费。镇安排的会议由机关事务办确定人员、核定人数、标准,签发会议伙食费通知单,部门单位会议需就餐的,由主管领导报镇长同意,签发会议伙食费通知单,报机关事务办安排食堂办理。会议餐不得在餐馆用餐。

  会议伙食费标准:一天两餐的(早、中餐)15元/人/天;一天一餐的10元/人/天。

  其他机关例会和日常工作不得安排伙食,党代会,人代会等特殊会议标准由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差旅费的管理。根据《双峰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双财行政(20xx)236号文件精神,按以下标准报销。

  (一)城市间交通费:经领导批准因公出差的,要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和高铁,紧急情况经书记、镇长同意后才能乘坐。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火车为硬席、高铁为二等舱、轮船为三等舱、飞机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以实际票据报销;未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超支部分自理。

  (二)住宿费:住宿开支标准上限(元/人/天):省外300元、省内外县300元,无上述发票不能报销。到县城出差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特殊情况确需住宿的报书记,镇长同意可按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

  (三)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补助,到县城出差的按每人每天补助20元,到其他城市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80元。

  (四)伙食费补助:经领导批准因公出差的,不报销招待费支出,只报伙食费补助,伙食费补助标准:到西藏、新疆、青海三省出差,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20元;到县外其他地区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00元;到其他乡镇和县城出差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40元。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

  (五)镇干部离开乡镇或县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会议或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或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镇财政只报销往返交通费用。

  (六)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并在校住宿的,凭票据报销往返交通费,在学习期间每天每天伙食补助标准为:县内20元/天,县外省内30元/天,省外40元/天。

  (七)已列入年度预算单位差旅费报销(包括学习培训)在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差旅费审批单由主管领导审批。党政办、组织办、财政所等无预算经费单位的出差、培训、学习,先报书记镇长审批,领取经镇长签字的出差审批单。其费用在镇公用经费中报销。

  (八)报销要求:差旅费报销时必须提供出差审批单,与审批单和文件规定的时间相符的机票、船票、车票、住宿费发票及住宿入住单等凭证。

  第二十三条 公共管理事务支出管理

  1、日常办公用品。由镇公物采购小组统一采购,办公用品实行采管分离,采购员只负责采购,保管员负责管理发放。需要添置办公用品的,需提前7天造具清册报采购小组,经理财小组审批后由镇采购小组统一采购,属包干范围的扣除包干经费。单位和个人在财政领取办公用品时,需凭财贸负责人签发的发货单才能领取,保管员必须凭发货单如实登记。全镇性会议资料、文件、通知由党政办统一负责,各群众工作站、站所室的文印资料原则上在各自办公室打印。

  2、党报党刊实行统一订阅,部门报刊杂志一律用本单位包干经费或私费订阅。

  3、水电费。水电的管理及水电费的收缴由机关事务办为主,财政所协助管理。

  4、打印费。所有文件资料归口镇党政办文印室打印,按市场价的55%收款,作为文印室成本和开支(大型维修费、电费、红头文件和大型设备添置除外)。镇财政不报销其他打印费和文印室费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出打印,须请示镇长同意、办公室登记后方能打印,镇党政办按月将外出打印登记情况向书记、镇长汇报,并移交财政所存档。

  5、宣传费用。有宣传需要的各个站所,需预先向镇采购办提出申请,经采购办、党政办公室核准和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由镇党政办牵头,申请单位、镇采购办统一采购。

  6,学习费用。组织上安排学习的,按县有关规定报销费用;干部自行读书的,由镇组织办审核,凭毕业证复印件,一次性补助800元。

  第二十四条 工资福利支出管理

  1、财政供给人员工资性支出及其补贴一律实行“直达”,直接拨付到县工资统发中心工资专户等相关机构记入个人账户。离退休人员的津补贴由财政所按县规定标准按月打卡发放。

  2、特殊岗位津贴。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政策性规定,全镇范围内所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一律由镇组织人事室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审核,再由财政所报送县财政局审查后方能发放。

  3、发放津补贴和财务收支管理做到“五个一律不准”;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补贴、奖金和福利;一律不准发放有关证券和实物;一律不准在下属单位领取任何津补贴、奖金或享受其他福利。

  4、所有津补贴发放实行书记镇长负责制。先由组织人事室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凭附件)造册,组织委员审核,再由经费审批小组审批,书记签字,上报财政局审核报账,报账后再发放,严禁先发放后审批。

  第二十五条 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上级(到村)项目资金、上级补助(到村)资金、镇奖投补助的村级资金管理

  包括上级转移支付的村干部工资,离任村干部补助、村级办公经费、村级基础设施建设费、上级项目资金(经项目管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核发的资金)、上级补助资金(包括上级追加单下达的、财政所开出收据或上级下拨已注明村别财政没有开收据的拨款)、镇财政补助及奖投村级经费、到村的其他专项资金,都归口镇经管站管理。财政所按月清理,由镇对口单位、财政所和主管领导履行核对程序,确保无误后再按财政资金审批程序报批后,统一拨付到经管站设立的专帐上,按村帐镇代管的规定审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农补贴资金管理

  包括种粮直补资金、良种补贴资金、油价综合补助资金、农业水稻、油菜保险理赔资金、牲猪养殖大户奖励、库区移民扶助资金、退耕还林补助、生态公益林补助、村一事一议奖励资金等及其他对农补贴资金。各种对农补贴资金均实行“一卡通”发放。种粮直补资金、良种补贴资金、油价综合补贴资金、农业水稻、油菜保险理赔资金等由财政所和农技站负责核定办理;库区移民扶助资金由水利站负责核定办理;退耕还林补助、生态公益林补助由林业站负责核定办理;牲猪养殖大户奖励由畜牧站负责核定办理;村一事一议奖励资金由财政所和经管站负责申报办理,所有对农补贴资金的核定必须由镇主管领导审定签字,再申报财政所审查、分管财贸负责人审核、镇长审批。财政所网上申报县财政局“一卡通”打卡发放。

  第五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所设立票据专管员,负责财政票据的领取和缴销,经管站负责村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票据的领取发放和缴销,财政参与监督。所有税费收缴必须使用财政票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票据只供村级和社区使用,不能作财政非税收入票据使用。

  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由计生办结算员在县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局领取,计划生育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票据在镇财政所领取,由计生办派专人负责领用、解款、缴销票据,镇属其他部门站所及群众工作站不能在财政所领用财政票据,如有特殊情况需在财政所领用票据的单位,必须征得财政所长同意,方可由单位财政结算员领取,领取定额收费票据必须票款与财政所两结清,所收款如需返回的再按财务审批程序报批。

  个人或单位在上级争取的项目经费需财政开具票据的,先由经手人按开票金额打出借据,谁开票谁负责资金到账,待资金到帐后再返回借据。

  严禁开票人弄虚作假开票,大头小尾开票,财政票据必须保管好,严禁丢失,如丢失票据严格按县非税局的票据管理办法处理。

  第六章其他配套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上级安排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公共设施工程、设备购置、公路建设、重点工程建设等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明细核算,并按镇财政资金审批程序审批。

  第二十九条 民政双定补助、五保户经费、低保补助等,由民政所按规定时间造册,由财政所统一发放。临时性救济、困难补助,由民政所收集情况,派人核实按镇制定的规定执行,一般临时性救济一年会审报批一次,紧急性救助一个月会审报批一次(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会审人员由主管民政的负责人组织民政所长及有关人员进行,签署意见后报镇长审批后再发放。

  第三十条 各单位的支出严格按预算执行,财政原则不予追加支出指标,由于工作变动,单位负责人调离本岗位的,支出指标报到离岗月份止,未报的费用由原单位负责人负责,不允许结转下届负责人,财政也不追加支出指标。专项支出事先必须书面请示,造具预算,报主、分管领导、财贸负责人、镇长审批后再实施,重大支出必须经镇理财小组集体研究,对擅自支出或超支的由经办人员和单位负责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添置必须通过集中采购。

  第三十一条 凡属镇管公房、会议室、机关食堂等固定资产,由机关事务办派人管理。各单位的办公用具属政府所有,任何人不得挤占挪用,由机关事务办统一调配使用,并建立保管台帐,丢失及人为损坏由谁保管谁负责。办公室每年清理登记一次。门面出租,实行协议租赁,按时缴纳租金,由对口管理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由经费审批领导小组研究,由镇长审批(报销时有经办人、单位负责人、财政所所长、分管财贸领导、镇纪委书记、镇长签字),支出凭证审核后3个月未报销的,须重新报批,审核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岗离职的审批所有支出无效。结算起点8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或支付给个人的各种津、补贴由出纳支付现金,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必须使用转帐支票或网上银行支付,或由县乡镇财政管理局直接支付。

  第七章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严格“审批人”、“审核人”、“监审人”、“证明人”、“经办人”的责任,严格执行“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证明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不管在哪个环节出的问题,都严格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具体由镇纪委、监察室开展不定期抽查,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党政成员联席会议研究通过,从20xx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所制订的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7

  1、村级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各村在编制预决算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的`原则。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经济情况,并进展财务分析。

  2、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重要工程和工程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财务预决算由村两委会讨论提出,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开栏中公布。预算实施过程要在公开栏中一并公布,承受群众的监视。根据预算实施情况,可按编制程序作必要的补充和修改。决算必须向村民公开。

  3、财务预决算必须报经管站备案。镇经管站要在每月审核的同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展定期专项检查和分析,年终对决算进展审核。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8

  1、村级财务支出实行联审联签制度。日常经费的支出原则上由村财务负责人审批;数额较大的`经费支出,由村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授权村财务负责人审批;数额巨大的经费使用和支出必须在村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基础上,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2、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尽量减少不必要支出,把现限的资金用改善村容、村貌等新农村建设上。

  3、村除了在村级财务代理中心建立统一帐户外,不得建立其它帐务。

  4、坚持村级财务公开原则,村财务公开内容:每月季度到村级财务代表中心领取详细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予以公开。

  5、加强民主理财,要健全和建立民主理财制度,保证农民群众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6、强化民主理财小组职责,各村要通过民主推选方式,成立5-7人民主理财小组,充分发挥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职能。

  7、年终时村级财务收支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清查后张榜公布,对不符合开支的,民主理财小组有权提出,并责令退款。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9

  为了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提高村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和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收入的管理:

  1、各种收入票据一律由村报账员在镇财政所领取、使用。任何人不得代领、代开。

  2、村集体资金收入主要包括:“一事一议”资金;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土地补偿费;上级部门拔款和奖励;财政转移支付村级的补助资金;各种代收、借款等其他资金;以资代劳;其他收入。凡村集体取得的各项收入都必须先全额缴入“村集体资金代管银行专户”内。

  二、支出的管理

  村级一切开支均应取得全法凭证。杜绝白纸条。凡从企事业单位、商业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购买商品或向有关部门缴款等须持正式发票报销入账;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应使用由财政所统一印制的自制凭证。各种付款凭证要注明事由及其数量、单价和金额,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字。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入账。村级的'日常开支,由财政所根据各村经济业务的小,核给每村一定数额的备用金,季末或年末结账,据实报销。额开支须由村会提出申请,编制用款计划,由镇分工干部签字,财政所审核后方可支出。

  1、村级财务实行按季报账。每季末由村报账员收集合理、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报送财政所,经审核后,由资金会计开据现金支票到所在开户行领取现金。

  2、村级招待费提倡实行“零”招待。确需安排就餐的,每人每次可按10元标准补助。

  3、严格控制村级公务费支出。

  4、专项资金(包括从外单位争取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确定的工程支出,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工程结束后凭工程决算及税务发票列支。

  5、村组干部工资由镇财政所统一发放,实行一人一卡,分上、下半年两次发放。

  三、财务审批制度

  1、村民员会财务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2、凡一次性支出在500元以下的,由主任(书记、主任一肩挑的由支村两另定他人〈下同〉)审批;在500(含500)元以上的须经书记审核后,再由主任审批。

  3、所有支出的.原始凭证,应当写明用途,由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经理财小组盖章后方可入账。

  4、村民员会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对通讯、交通、报刊定阅、办公费、差旅费等实行限额控制。

  5、必须坚持财务公开,理财的原则。村级财务要逐步做到年初有计划,每季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年终公布各项财务、债权、债务、专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对群众映强烈和村干部发生变动的村,财政所应及时对此进行审计。

  6、对违本制度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10

  为了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省、市“村账乡代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我镇村级财务管理相关制度。

  一、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1、村级财务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各项收支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得避实求虚,要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2、各项收支凭据要及时记账,要素齐全,手续健全,特别对开支的发票要注明资金去向,拒绝白条入账。

  3、村内年度结算为12月30日,在年终结算时确保当年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各种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入年终决算收益分配。

  4、村级应合法组织本级收入,所取得村级收入必须在收款七日内由村报账员存入村账专户。收入包括:

  (1)上级转移支付用于补助村级开支不足的资金;

  (2)村级统一经营收入、发包收入、企业上交收入;

  (3)资产设施租赁收入;

  (4)对内、对外投资的利润收入;

  (5)土地补偿;

  (6)变卖集体资产收入;

  (7)上级部门及单位的补助收入、专项拨款及投入的资金;

  (8)救灾、救济、扶贫款;

  (9)各种代收、借入资金及外来投资和捐款;

  (10)其它收入。

  5、村级支出实行报账制管理,支出单据原则上是税务发票或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报账单、证明单、领条等,不得以不规范的凭证入账,严禁无据付款。

  6、村级各项财务支出均需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村报账员(会计)到镇村账会计处报账。

  (1)开支200元以内的由村主要负责人审批(报账时有经办人、证明人和村主要负责人签字);

  (2)开支200元—1000元的由村支两委集体研究讨论经镇驻村干部及片长审核后审批(报账时有经办人、证明人、镇驻村干部及片长审核和村支书、主任会签);

  (3)1000元以上的大额开支由村理财小组审核并在原始票据加盖理财小组章后,经镇驻村干部及片长审核后,由村主任和村支书会签报账(报账发票有村理财小组章,有经办人、证明人、镇驻村干部及片长审核和村支书、主任会签)。

  7、村干部年度工资经村支两委集体评议,经党委、政府审批才能发放。原则上村干部工资不得超过乡财政拨发年度的转移支付。但村内资金来源较好,年终收益分配有节余时,可以适当增加。

  8、村干部补贴按照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发放,不得超规定发放。

  9、市、镇拨给村级救灾资金的管理。救灾资金只得用于受灾村民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支出,村委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巧立明目、弄虚作假、挪作其他开支。受灾村民应由村两委摸底造册,通过党员、组长会议认定后,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才能发放给受灾村民。

  10、凡是上级拨给村内兴办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资金,事先有预算,事中有监督,事后有结算,专款专用,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挪作其他开支。

  二、财务审批制度

  1、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村内各项财务开支发票通过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审核后,再由村主任审批报销。

  2、审批权限:

  (1)200元内(含200元)由村主任审批。

  (2)200元至1000元(含1000元)经驻村干部和片长审核后由村主任、支部书记会签。

  (3)1000元以上由村支两委集体研究讨论后,经驻村干部和片长及村理财小组审核由村主任、支部书记会签。

  (4)兴办公益事业及购置固定资产等重大开支,应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理财小组讨论同意,由村支两委申报,片长及驻村干部审核,递交镇党委、政府审批同意后才能开支。

  三、村账乡代管制度

  1、“村账乡代管”由镇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统一记账、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建档,分村核算,搞好村级年终收益结算及报表工作。

  2、村集体资产坚持“四权”不变的原则,即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确保集体资产不平调、不挪用、不侵占。

  3、村级各项收入、支出凭据要有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必须手续齐全,先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审核,再按审批程序审批后,按期由村报账员向主管部门交账,办理交账有关手续。

  4、村级报账员应每一季度与主管部门人员核对各科目账户余额,如有发生错误,并及时核查纠正。

  5、村级财务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规范有序的资金运行机制,将村内的全部收入纳入村账乡代管核算范围,规范资金收入的收缴程序,及时足额存入村账乡代管银行账户,强化管理,进行资金拨付制正常运转。

  四、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1、村级报账员兼任出纳工作,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按章办事。

  2、村级报账员负责村内财务收支、往来结算、各项统计报表、记好村内现金日记账,将村内各项收入、支出汇总,每季度月底向主管部门交账,办理交账手续,核对账户余额。

  3、村级报账员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素质和财务管理水平。

  4、财务人员严格遵守财政纪律,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好本职工作。

  5、财务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涂改和故意毁灭会计原始凭据及有关财务资料,不得设立账外账,违者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五、民主理财制度

  1、民主理财小组应由群众代表、党员代表3—5人组成,负责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2、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民主理财小组有权监督村级财务实施,对财务收支有知情权、审核权、决策权。

  3、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定期召开理财会议,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将村级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向群众代表大会公布。

  4、民主理财小组在监督中,发现违反村内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六、财务公开制度

  1、村级财务公开由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提供财务公开资料,每季度进行财务收支公布,公开内容要真实全面。

  2、公开的方式以村级公开公示栏为主,公开栏设在人口居住密集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方便阅览的地方。

  3、村级财务公开由报帐员照相报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存电子文档备查。

  4、对群众所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向群众解释和纠正。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11

  1、各类票据要有专人保管,建立登记簿,进展登记管理。保管和使用过程中,不得遗失,谁遗失谁负责。

  2、村级收据统一使用“经济开发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用收款收据”,各村不得自印或向外购置收款收据。严格实行收据领购制度,做到限量领购,原则上各村每次收据领购数量不得超过一本。村报账员使用收据向经管站领取,收据用完后,采用以旧换新的方法,收据存根由经管站统一存档保管。

  3、各村的一切支付必须取得合法的、标准的原始凭证。自制凭证统一使用付款单,工资报销单和差旅费报销单,各种付出发票必须具备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名,并注明用途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对违反财务制度的`票据报账员有权回绝支付,会计不得入账,对不符合规定手续的付出发票,会计、报账员有权要求补充更正,另外对所有开支能取得正式发票的一律凭正式发票报账,不得以便条(收据)报账,严禁各村记账。

  上述各项非生产性开支严格执行上限控制,遇特殊情况(如:开展集体经济等)确需超额开支,需按以下程序操作:各村根据自身集体经济年收入情况按10%比例提取用于超额开支部分,并采取“一事一议”方法处理,即先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蹲点领导以及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后在提取资金中列支。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12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和本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监事会负责本社的财务资产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三条 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社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隆阳区三达地果蔬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财产。

  第五条 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建立健全各种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所有收入一律纳入账内核算,不准设账外账;收入业务使用专门的收据,不准匿报收入等。

  第六条 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第七条 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较大支出项目需经理事会研究决定,监事会审核。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理事长签字方可入账。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复印件作为依据入账。

  第八条 合作社的开支范围及顺序:经营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技术培训、推介和宣传教育等开支;本社经营性支出;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本社盈余分配提取的风险和发展基金;合作社年经营盈余按社员与合作社的出资额或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九条 合作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条 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元月底前向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第十一条 其它财务管理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 合作社财务要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本制度已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13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村居财务管理行为,管好用好村级每一笔资金,切实维护好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促进村居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就下原镇村级财务管理作相关规定如下,希认真执行。

  一、收入管理

  1、村级所使用的一切收款凭证,都必须是从农经服务中心登记领用的省监制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和省农民承担费用专用票据(电脑打印),使用时必须实行领用登记,用完销号换领。村不得私自购买通用收款收据。违者对相关责任人处20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罚款。

  2、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入必须及时送交镇农经服务中心代管,收取的现金、有价证券必须在三天内送交镇农经服务中心。

  3、村平时开支所需现金坚持先缴后付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严格禁止截留收入,坐收坐支,违者按违规金额5%处以罚款,由村主要负责人、村会计和相关当事人承担。

  4、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违者视作挪用公款,并按发生额的5%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限额,村级库存现金不得超过20xx元,超出限额部分的现金必须及时送交镇农经中心村级资金专户。

  二、支出管理

  6、村干部报酬包含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和年终责任制考核奖金,实行总量扎口、标准核定、百分制考核浮动的办法,由镇政府核定总量,各村按照内部岗位责任制严格考核结算分配到人。

  7、村聘用的管理人员工资应在镇审定的干部工资奖金总额之内结算分配,不得在考核审批的工资奖金总额之外安排。违者,一经查实发现,在当年审批的干部补贴总额中全额摊销退归集体,并处村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5%的罚款。

  8、各种专项奖励和服务性补贴,凡发放到个人的,均必须提供相关文件依据,并报经镇统一审批后方可实施,报支入账。村干部电话费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9、报刊、杂志订阅费直接由市级专户拨付给征订单位。上级部门下达的党报党刊任务对照相关文件由镇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执行,除此以外,村内不得私自公费订阅其他任何报刊,违者费用自付,村不得报支。

  10、村级正常所需的'单笔金额100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帐据、村务、财务公开资料等)必须事先向农经服务中心申报,经审核批准后购买,村级不得擅自印刷物品。

  11、严禁动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及其他村有资金购买礼品、纪念品、趣味性物品以及其他由个人使用的物品,一经发现查实,支付款项由村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经办人全额承担。

  12、开支审批权限,200元以下的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村党组织书记)一支笔审批;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由村主要定职干部会签;1000元以上的开支必须附村两委会讨论记录复印件。

  13、对5000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立项跟踪管理,必须经以下程序方可实施。

  (1)实施项目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2)实施项目必须事先编制预算计划,履行立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项目实施过程必须有村民代表参加并签字的监督记录资料。

  (4)项目实施完毕,必须根据项目预算和承包合同进行验收。决算验收资料需经参加验收人员、村监委会、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后方可报批入账。

  (5)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及大宗商品采购事项,除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外,必须严格按照《下原镇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适用规模、方法、和程序组织招投标,并签订明确规范的合同。如有违反,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14、外来原始凭证必须是经税务及财政部门监制的凭证,普通收款收据不得作为开支凭证入账;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是正式付款凭证或支出证明单,严禁白条制证。凡是支出凭证都必须户名、日期、品名、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要素齐全,付款人、经手人、证明人签字,村民主理财人员审核签字,加盖民主理财组织印章后由审批人审批,报农经站审核加盖凭证审核专用章方可支出。要素不全不得入帐,发现一次,对村会计人员及镇记帐员各处以10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的罚款。

  15、每月发生的一切收支业务,必须在当月25日前由村经管员编制报账清单报片长签字认可后报农经服务中心备案,作为入帐的依据,否则不得入帐,发现一次,对村会计人员及镇记帐员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6、当年发生的一切业务收入和费用支出必须当年结清记入财务账目(当年完工的工程必须当年验收、当年结算入账。其他赊欠物品等事项也必须当年结清记入帐内),各村两委会及每个村干部个人必须履行承诺手续(以下一年度春节上班后一周时间为限),承诺本单位和本人经手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已结清,承诺书进入财务档案。自20xx年起,若到下一年度仍有本年度费用未入账的,其费用支出一律不得入账,概由责任人个人负担;若有收入未入账的,据实补办入账手续,并严格追究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20xx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费用支出未入账的,全部必须由经办人书面说明情况,村居两委会集体讨论形成意见并签名,片长审核批准,于20xx年9月1日前报农经服务中心核实批准后入账。超过时间未上报或手续不全的,今后一律不得再予入账。经核查与当事人说明情况有出入的,一律不得入账,并严格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17、杜绝村集体招待和用车费用支出,一经发现,一律由经办人、审批人承担。征兵费用(含误工、交通、食宿、家访及出兵等一切费用)按人计算,送镇体检150元/人,送市体检600元/人,出兵1000元/人,限额(包干)使用不得突破。超过限额部分由经办人、分工村干部、审批人共同承担。若有特殊情况需出南通市外调,须报经分工片长和人武部审核批准,发生费用另行结算。

  18、村级资金拨付一律实行非现金结算,由村在申请拨付资金的同时提供资金支付清册,镇农经服务中心直接打卡到付款人账户。

  三、用工管理

  19、完善用工管理办法,努力推行用工招标、承包办法,减少和杜绝浪工、人情工,对必不可少的集体用工必须在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后,由用工经办人及时登记“用工记工单”,连同“申报单”于完工次日结报给村经管员;村按月登记汇总,按季结报入账,并报分管片长,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年终搞好结算兑现。对不按规定超期结报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1-5%的罚款,在年终工资中扣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虚支公用工,一经发现按照相关财经纪律严肃查处。

  四、债务化解

  20、村级原则上不得发生新的债务,对未按规定申报批准,私自向银行或个人借款举债发生的新生不良债务,按照新增债务总额给予村主要负责人5-10%的罚款,在当年审批的村干部工资总额中扣除,利息由当事人自付。

  21、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实行计划使用,先批后用,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禁止发生以“垫支款”等形式的变相举债和举新债还旧债的脱壳行为发生,违者视作违规举债,按第20条规定处理。

  22、对历年村欠干部的工资记入借款或投资帐户的必须从借款或投资帐户中剔除转入应付干部工资帐户,村不得支付利息,历史上已形成的借款,并约定计息的今后一律按利随本尽的原则,参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息。超额支付的利息由经办人、审批人各负担50%,在各人工资中扣除。

  五、财务公开

  23、各村要建立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监督组织(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可跟村监委会交叉兼职),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对全村村民负责,每月活动一次对村级财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对不合理的开支行使否决权。村级财务收支必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审核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会计方可入账。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审查村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开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六、审计监督

  24、镇农经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及相关规定对村级资金收支、报账及账务处理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若因农经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把关不严、监督不力造成村级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相关人员必须承担相应政治的、经济的连带责任。

  25、由镇审计、财政、农经抽调人员组成审计小组,负责对村级财务定期进行审计。在审计中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责成责任人如数退还,涉及村干部及相关人员违法乱纪的,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小组应及时将审计结果向镇党委、政府提交书面审计报告,并按规定公布,接受监督。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14

  一、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1、村级财务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各项收支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得避实求虚,要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2、各项收支凭据要及时记账,要素要齐全,手续健全,特别对开支的发票要注明资金去向,拒绝白条入账。

  3、村内各项收支一定要参照《年初财政收支预算方案》执行,做到先算后用,压缩开支,年终结算时不得超预算开支,减少年内负债,确保资金正常运转。

  4、村内年度结算为12月30日,在年终结算时确保当年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各种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入年终决算收益分配。

  5、村干部出差办公事,预借差旅费及垫付各种费用,应及时与村报账员(出纳)结清账款,履行结账手续,不得拖欠。

  6、村干部年度工资经村两集体评议,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党、政府审批才能发放。但原则上村干部工资不得超过乡财政拨发年度的转移支付。但村内资金来源较好,年终收益分配有节余时,可以适当增加。

  7、村干部补贴按照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发放,不得超规定发放。

  8、上级单位拨给村级救灾资金的管理:救灾资金只得用于受灾村民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支出,村实行专账管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巧立明目、弄虚作假,挪作其他开支。受灾村民应由村两摸底造册后,通过党员、组长会议认定后,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才能发放给受灾村民。

  9、凡是上级拨给村内兴办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资金,事先有预算,事后有结算,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挪作其他开支。

  10、村内争取项目资金,严格禁止村内为他人提供方便,开具收款收据,借用村内集体银行账户过渡,进行存入和支出现金,套取国家集体资金为个人所有。

  二、财务审批制度

  1、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村内各项财务开支发票通过理财小组成员审核后,再由村主任审批报销。

  2、审批权限:

  (1)500元内(含500元)由村主任审批;

  (2)501元至1000元(含1000元)由村主任、支部书记会签;

  (3)1000元以上由村两集体研究讨论审批;

  (4)兴办公益事业及购置固定资产、重开支应由村民代表会或理财小组讨论同意,由村两申报,蹲点领导审核,递交镇党、政府审批同意后才能开支。

  3、对村内各项开支发票手续不健全、要素不齐全、字迹不清的`,村主任应拒绝审批报销。

  三、村账乡代管制度

  1、“村账镇代管”由镇经营管理站为主体,统一记账、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提供财务,公开资料,统一建档,分村核算,搞好村级年终收益结算及报表工作。

  2、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实行“三权”不变的原则,确保集体资产不平调、不挪用、不侵占。

  3、村级各项收入、支出凭据要有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手续齐全,先由理财小组成员审核,再由村主任审批签字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由村报账员向主管部门交账,办理交账有关手续。

  4、村级报账员应每一季度与主管部门人员核对各科目账户余额,如有发生错误,并及时核查纠正。

  5、在村账镇代管的同时,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规范有序的资金运行机制,将村内的全部收入纳入村账乡代管核算范围,规范资金收入的收缴程序,及时足额存入村账乡代管银行账户,强化管理,进行资金拨付制正常运转。

  四、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1、村级报账员兼任出纳工作,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按章办事。

  2、村级报账员负责村内财务收支、往来结算、各项统计报表、记好村内现金日记账,将村内各项收入、支出汇总,每季度月底向主管部门交账,办理交账手续,核对账户余额。

  3、村级报账员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素质和财务管理水平。

  4、财务人员严格遵守财政纪律,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好本职工作。

  5、村级报账员严格执行核算、监督的职能,写好年度核算分析,参与拟定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监督财政计划执行情况。

  6、财务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涂改和故意毁灭会计原始凭据及有关财务资料,不得设立账外账,违者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五、理财制度

  1、理财小组应由群众代表、党员代表35人组成,负责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2、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理财的原则,理财小组有权监督村级财务实施,对财务收支有知情权、审核权、决策权。

  3、理财小组成员应定期召开理财会议,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将村级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向群众代表会公布。

  4、理财小组在监督中,发现违村内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六、财务公开制度

  1、村级财务公开每年度进行四次季度财务收支公布,公开内容要真实全面。

  2、公开的方式以公开栏为主,公开栏设在人口居住密集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方便阅览的地方。

  3、对群众所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向群众解释和纠正。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15

  为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强化村级财务监督,严肃财经活动纪律,管好用活集体资财,提高集体资金使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和政策,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一)各类资金的收、支管理

  1、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由财政机关按照有关政策转入农经专户按村记帐,开支时按照乡政府确定的方案支出不足部分。

  2、“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严格按照《甘肃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筹集、管理和使用,其开支范围主要用于村级道路建设、植树造林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筹集体生产性公益事业,筹集资金实行上线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元,严禁自立项目或提高标准向群众筹资,加重农民负担。

  3、专业承包合同收入的资金:无论诗地、园林、房屋,还是其它集体资产,只要是承包经营,就必须签订合同,依照合同收承包费,壮集体积累,用于扩再生产或其它公益性支出。

  4、外来投资和拨付资金(包括捐款、各种赞助款、补助等):要做到专款专用,按时交存农经专户管理,不得随意乱花乱用,做到物尽其能,财尽其用。

  5、经营性收入和其它收入资金:做到应收尽收、不准隐瞒虚报,更不得设置帐外帐。

  6、各种结算类资金:要及时清理应收、应付款和内部往来款项,往来款项,积极催收欠款,清偿债务,提高资金的周转利用率。

  (二)核算方法:各村财务收支由村报帐员具体经办,款项的拨付有政府乡长审签,支出票据由村主任审批,额支出由村理财小组和村主任分别审批,乡经管站统一管理帐务的记载和核算。同时,实行全乡统一报帐日,对村社收支凭证进行报销。

  二、现金管理制度

  1、建立岗位责任制:各村现金由村报帐员(文书)负责管理,其它人员一律不得插手经管现金。

  2、向单位和个人收款,必须开据统一收据,不得用白条和以表代据收款,用完的收款收据必须及时销号交存。

  3、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平调、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顶库,不瞒报收入,收入现金及时入帐。

  4、备用金实行限额,村一级不得超过500元,社一级不得超过200元。

  5、村级建立现金日记帐,准确核算现金收支,及时清点现金,并在每月报帐日和乡上进行帐面余额的核对。

  三、票据管理制度

  1、必须使用统一收据,即财政统一的收据和经管站监制、提供的票据。

  2、收据不得随意涂改、撕毁、转让、代开、倒卖、丢失和拆本使用,收据存根必须及时销号、妥善保存,并建立备查登记薄,不得私自销毁收据、存根。

  3、填写错的收据应加盖作废章后保存各联并及时销号,不得私自销毁。

  4、各村票据使用情况必须无条件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5、村级财务负责人和出纳员要认真审核凭证,如发现手续不完备,内容不齐全应及时补办;如发现有涂改、伪造票据等不合规的票据,出纳人员有权拒绝付款。由于审核不认真,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财务公开制度

  1、村会应成立3-5人的理财小组,理财小组要有群众代表参加。

  2、村财务公开每年2次,公开要严格按照乡纪规定的程序进行,即:财务开支情况先由村理财小组签字之后,报乡纪和乡农经站审核后,在村社公开栏和村、社会议上分别公开,保留公开依据并记好记录,以备监督检查。

  3、重财务收支项目应随时公开,对向农民的`加项收费要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先拿出预算方案,报经乡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执行,否则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统一请款报帐制度

  1、全乡各村请款报帐时间统一定为每月25日进行,过期不候,责任自负。

  2、各村报帐前应将当月的收入、支出票据进行全面整理和汇兑,清点手头现金,同时对下月支出进行分项目预算,制定预算方案,报帐时首先和乡总出纳核实当月收入,填写进帐单将款项交存银行专户,同时按照支出预算方案填写请款书,报政府乡长进行审批后由乡总出纳开具现金支票,由村出纳到银行提取现金,其次将当月村主任审批后的支出票据交乡出纳进行审核报帐。

  3、所有收支票据填写必须完整、规范、支出票据必须经村主任签字,额支出要有村理财小组和村主任分别审批,严禁用白条或其它不规范票据收款和支款。

  4、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虚报冒领等违纪行为,一旦发现,将追究村主任和相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集体财产管理制度

  1、管理办法:

  (1)经管站建立资产台帐,各村建立登记簿和备查帐簿。

  (2)村社所有集体财产要由专人保管并由财务主管领导负责监督。

  (3)财产物资丢失、损坏、盘盈、盘损时,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帐务处理,并追究主要领导、保管员及当事人责任。

  (4)财产借用须经村主管领导批准,要注明用途、期限,并由借用人员签章。

  2、计价方法:

  (1)原购置财产及闲置财产,设立评估小组,以重估价值入帐。

  (2)新购置财产,以实际价值及时入帐。

  3、财产物资的租赁及变卖,须经村两会及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乡经管站审查备案。

  七、违财务管理的处罚办法

  为规范村级财务帐款“双代管”的正常运行,确保集体资财不受侵犯,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合作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处罚办法:

  (一)对违有关财经纪律的款额,应区别情况做如下处理:

  1、追还被侵占资金和挪用资金;

  2、补交占用期间的.资金占用费(利息);

  3、补办有关手续;

  4、冲转有关帐务。

  (二)对污公款的,除追回占资金、补交资金占用费外(按银行同期最高利率)并处以本息金额20%的罚款;二人以上共同污的,按照个人所得金额分别处罚,对主要负责人按污的总金额处罚;对多次污未经处理的按累计金额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私利,在经济往来中违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的,按本办法第二条处罚。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除追回挪用的资金、补交资金占用费外,并处以本息金额10-15%的罚款。

  (五)私设小金库的,除没收小金库资金外,对有关责任人分别处以总额10%的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处以总额20%的罚款。

  (六)私分多占集体财物,超越权限擅自提高工资、补助标准、扩补助范围的,除归回私分多占的财物、多领的工资、补助等,对主要负责人处以总额10-15%的罚款。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责任人处以违纪金额1-3%的罚款。

  1、公款私存和收入不按时交入农经专户超过一个报帐周期但尚未构成挪用或污性质的;

  2、越权审批重开支事项不经理财小组审批或审批借款不合理的;

  3、未经审批白条入帐的或用不正规票据报帐的;

  4、把关不严,不负责任审批支出单据造成损失的;

  5、无支出预算计划不按时报帐的;

  6、坐收坐支现金的。

  (八)对借款漏收或不按规定标准收取利息的,除责成借款人补交利息外,对责任人处以应收利息10%的罚款。

  (九)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对责任人处以1000-4000元的罚款。

  1、丢失会计档案资料的(包括收款收据);

  2、私自销毁会计档案和资料的;

  3、保管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对责任人处心200-500元的罚款。

  1、不用统一规定收据或用废止收据收款的;

  2、涂改、撕毁、转让、代开、倒卖或拆本使用收款收据的。

  3、对收款收据不按期登记、报送和销号的;

  (十一)对集体财产管理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由责任人照价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不按规定的项目和要求按时公布财务的,对报帐员和村主管领导处以20-100元的罚款。

  (十三)违制度,对承包的经济(生产)事项不签订合同或不按合同结算经济手续,或不经集体研究,私自签订合同的,对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处以违制金额10%的罚款。

  (十四)不按照《甘肃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对筹集的劳、资进行处置外,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十五)违财经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从重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1、领导人员强制下属违财经纪律的;

  2、经办人员擅自作主或主动策划违财经纪律的;

  3、伪造、毁灭帐据凭证的;

  4、屡查屡犯的。

  (十六)对已作出的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不退赔、不交纳的,对问题责任人从期满之日起按月追加1-3%逾期占用费。

  (十七)违财经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1、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2、自己主动查出并及时纠正的;

  3、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问题的,

  (十八)对处罚决定不报,当事人可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复议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村级财务审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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