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修理厂的规章制度

时间:2024-07-01 08:51:19 爱车 我要投稿

(热)汽车修理厂的规章制度15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汽车修理厂的规章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热)汽车修理厂的规章制度15篇

汽车修理厂的规章制度1

  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并应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盗、放火、防潮、防鼠、防尘、防晒,坚持档案存放处清洁卫生。

  2、不准损毁、涂改、伪造、出卖档案,档案资料如有损坏应及时修补。

  3、根据档案的资料、性质和时间等待征,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存放、归档,并按资料和性质确定其保存期限,电子档案要及时备份。

  4、各班组负责人要对本部门使用的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在现场不得存有或使用失效的文件、资料。

  5、各班组每年对档案进行一次核对清理,并将所保存的档案整理后交办公室统一归档。已经到保管期限的.文件资料,由办公室按规定处理。

  6、维修车辆实行一车一档制,二级维护及以上作业的车辆档案资料包括维修合同、检验记录、维修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名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

  7、档案的借阅必须办理规定手续,借阅者对档案的完整、清洁负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借、复印。

  汽车修理厂、修理人员相关培训规则制度

  1、企业培训分为技术本事培训、管理本事培训等培训类别,技术本事培训主要针对普通员工兼顾管理人员。管理本事培训重点针对企业的中层和基层班组负责人。

  2、每年初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资料和培训形式。

  3、根据培训资料组织培训人员,培训设备和选定培训教师,有效的保证培训目标顺利完成。

  4、积极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

  5、提取营业收入的10-15%做为职工培训费用。

  6、年底对培训工作进行深入分析并总结,结合工作重点提出下年度培训目标。

  配件材料管理制度

  1、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仓库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2、及时做好供方的选择、评审工作。根据生产需要及时编制采购计划单,计划单经领导签字同意后即按单就近采购。

  3、材料及零配件进库前要验收,末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进库,不准使用。

  4、材料入库后要立卡、入帐,做到帐、卡、实物三贴合。

  5、材料应分类、分规格堆放,坚持整齐有序。

  6、坚持仓库整洁,做好材料、配件的防锈、防腐、防失窃工作,做好仓库的消防工作。

  7、库管员根据前台传来的备料单准备材料及零配件,修理工凭派工单领料,领料人签名,领用大总成件要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领新料必须交旧料,严格执行领新交旧制度。

  8、加强对旧料的管理工作,上交旧料贴好标签,出厂时交还车主。

  9、材料及零配件的领用应执行先进先出的规定,严格执行价格制度,不得随便加价。

  10、仓库每个月进行一次清仓盘点,消除差错,压缩库存。

汽车修理厂的规章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统一负责、领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机制、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部署、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流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承担本市铁路口岸、航运口岸、具有国际通航业务的机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商贸流通、教育、城乡建设、市政、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范围内,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或贮存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

  (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防潮、防霉、通风干燥,食品应当分类存放;

  (三)定期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及时清洗,保持设备或者设施清洁、卫生;

  (四)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有明显区别标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非食用化学物质浸泡水产品、畜禽产品;

  (二)在食品中掺入罂壳等有毒、有害物质;

  (三)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生产食用油。

  第九条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从事特定品种食品生产经营的,还应当依法在相应许可证件中予以特别标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的,由相应的许可管理机关予以查处。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但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他食品或者从事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许可。

  第十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和依法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向市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禁止利用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纤维等有害物质为原料,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自动失效;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出现腹泻、呕吐、黄疸、发烧、咳血和咽部、肺部、皮肤化脓等病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康复后可以继续从事原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健康证明在全市范围内适用。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采用委托方式生产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等相关产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

  委托双方应当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备案,提交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标明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

  第十五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六条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七条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经营者,应当定期将进货查验记录信息、批发记录信息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使用目的等事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堂、集体用餐配送者、食品摊贩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

  第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接办集体宴席,应当具备与接待要求相适应的服务人员、食品经营场所和消费设施、设备;不得超许可范围、承接能力接办集体宴席。

  餐饮服务提供者接办集体宴席应当对提供的食品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并在冷藏条件下至少存放48小时。

  第二十条集体用餐配送者配送食品,应当在包装明显位置注明制作的时间和保质期限。

  第二十一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展销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选址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鲜活产品与其他食品、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分开,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单设专区经营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

  (三)设置必要的给排水、垃圾废弃物清除等设施;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

  第二十二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除外;

  (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对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督促其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相关制度;

  (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录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四)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设置信息公示栏,及时发布市场内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场所应当距离露天垃圾场、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污染源30米以上,且不得建于居民楼内,总面积(包括清洗、消毒、包装)不得小于200平方米;

  (二)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包装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三)生产场所布局合理,按清洗消毒工艺流程设置回收粗洗间(区)、清洗消毒间(区)、包装间(区)、成品间、包装材料间,消毒工艺流程不得有逆向或者交叉;

  (四)使用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洗涤剂、包装材料,以及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消毒产品;

  (五)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的消毒餐饮具应当检验合格,并在其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

  (七)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二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或者抽检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没有营业执照的,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监督管理,发现餐饮具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营业执照的,应当定期通报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并留存其营业执照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许可证标注的生产经营地址外贮存食品的,应当在贮存食品3日前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签订贮存、运输合同前,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除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其身份证明、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实记录贮运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限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

  乡镇人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村家庭宴席进行备案管理。

  农村家庭宴席举办者应当在举办家庭宴席前2日内将就餐时间、就餐人数、场地卫生条件、菜品清单、厨师健康状况等情况向所在地乡镇人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农村家庭宴席管理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二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逐步发展成为食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生产加工核准,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有效期为3年。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由市质量监督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

  (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三)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或者设备,有相应的盥洗、更衣、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加工设施或者设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六)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产加工核准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生产加工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

  (四)生产加工设备、设施清单;

  (五)设备布局平面图和工艺流程图;

  (六)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

  (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和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依法需要预先核准名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同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原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三)生产加工过程中防止生熟食品以及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四)食品生产加工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无毒无害;

  (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

  (六)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七)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

  (八)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九)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应当对食品安全负责,向社会公开承诺食品安全,不乱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酒(不含粮食酿造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

  (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市质量监督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委托生产加工。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出坊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限、销售对象、销售日期等内容。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至少每半年检验1次;首次出坊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坊销售。

  不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季节性或者临时性生产加工的,应当在开业、停业前3日内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

  无正当理由的,停业不能超过6个月。

  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节食品摊贩

  第三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改造集中交易市场,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四十条食品摊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在区县(自治县)人政府指定的范围或者场所内经营,距离厕所、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摊点距离鲜活畜禽、水产品销售点、宰杀点20米以上;

  (二)有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消毒、防腐、防蝇、防尘、防鼠、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和存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三)餐饮具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一次性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

  (四)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清洁,不得使用报纸、书刊、油印纸张和非食品专用塑料袋等不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

  (五)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售货工具取拿食品,做到货、款分开;

  (六)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

  (七)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四十一条区县(自治县)人政府制定非主干道两侧设置临时占道经营点规划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集中规划临时占道食品摊贩经营点,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从事临时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占道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食品流通摊贩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餐饮服务摊贩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制定。

  第四十四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履行占道行为监管职责时,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应当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发放、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摊贩临时占道许可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同级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不适宜继续经营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或者依法注销临时占道许可证。

  第三章食品检验

  第四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应当整合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检验资源,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检测提供技术保障。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依法进行委托检验的,应当对送检样品、样品所代表批量的真实性负责。

  抽样检验、委托送检的检验样品,应当经检验双方同意后当场封存,并签字确认。

  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5日内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的,还应当同时告知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复检:

  (一)食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食品留样超过保质期,影响复检指标稳定的;

  (三)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已进行过复检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对检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负责,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因检验数据和结论错误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签订协议,作出包检合格等影响检验公正性的承诺,不得索取、收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五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复检结论和逾期未申请复检的检验结论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立食品检验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其他生产经营者建立联检食品检验室,自行对食品进行检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食品抽样检验、餐饮具抽样检验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等内容。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组织制订、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方案。

  第五十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要求和需要,制定和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

  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实和分析,并根据需要,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贸流通、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订临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进行检验。

  检验结论公布之前,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进行销售。

  第五十六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备案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五十七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和回访。

  监督检查和回访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经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或者食品摊贩经营者签字。

  第五十八条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许可证后,应当于3日内书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接到通报后,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事项,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法注销相关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生产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营业执照后,应当于3日内书面通报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注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证)、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提出可疑食品生产加工现场的卫生学处理措施,查清事故发病人数、死亡人数、致病食品和致病因素等,并及时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第六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子监管信息系统,收集、整理、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信息。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记录实行电子记录。

  食品生产经营者电子记录内容应当与纸质记录内容一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用非食用化学物质浸泡水产品、畜禽产品的;

  (二)掺入罂壳等有毒、有害物质;

  (三)生产经营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

  第六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利用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纤维等有害物质为原料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将有腹泻、呕吐、黄疸、发烧、咳血和咽部、肺部、皮肤化脓等病症的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工作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检验结论公布之前,销售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将许可证标注的生产经营地址外的食品仓储备案的;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采用委托生产加工,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

  (六)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未建立或者遵守相关记录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保管贮存制度的;

  (七)集体用餐配送者未在包装明显位置注明加工制作时间和保质期限,或者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的;

  (八)餐饮服务提供者超许可范围、承接能力接办集体宴席,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提供的食品留样,或者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的;

  (九)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查验留存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文件,或者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查验留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加工要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

  (二)生产加工散装食品未在其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

  (三)未向社会公开承诺食品安全的;

  (四)生产加工本办法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

  (五)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食品的;

  (六)接受委托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

  (七)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出坊检验的;

  (八)开业、停业未按规定报告的。

  第六十五条食品摊贩经营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食品摊贩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等物品,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

  (三)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的。

  第六十七条消费者购买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退换、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5倍的赔偿金:

  (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

  (二)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食品不召回或者不停止经营的;

  (三)进口食品未经相关安全性评估的;

  (四)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五)添加药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予退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质量监督、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用职权、玩忽职守、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生产:指以销售为目的,有固定生产场所、固定生产加工设备和装置,将食品原料按照相应的工艺流程和要求,制作、加工成为食品的活动。

  食品流通:指食品销售者购买、销售食品的经营活动。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者等的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采用传统工艺,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

  食品摊贩:指无固定店铺,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政府允许的场所内从事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个人。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零售市场,以及商品批发市场、商品零售市场、商场、超市等交易市场中的食品集中交易区域。

  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指食品生产者或者检验机构出具的,用于证明食品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书或者合格证。

  第七十条生产、购买、销售亚硝酸盐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按照同一生产批号确定食品批量;未标注生产批号的,按照同一生产日期确定。

  第七十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运营中和火车站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铁路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船舶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和客运船舶停泊所在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许可证的受理和核发。

  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和客运船舶停泊所在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行使客运船舶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汽车修理厂的规章制度3

  1、有关系。有关系就有客源,有市场,有了市场才能吸引客户投资;2、如果第一条达不到,就务必要有技术,员工技术过硬时间长了,名声出去了,酒香不怕巷子深;3、如果上述两条都达不到那就要有money,有钱了把硬件措施搞上去,做出无二家的响声来,把修理厂当酒店建,服务硬件上来了,不怕开好车的老板不来,他们也要面子,要么不来,来的都是能够一杀见血的;技术但是关能够送外培训,没有关系能够用钱疏通,没有钱搞不定的关系,没有钱疏不通的路子。中国的社会就这样,一个字,黑!你黑!它更黑!

  上面的是宏观的描述,详细的说就应是办修理厂的前提,主要从以下几点思考(实际状况要结合你想你开修理厂的规模来决定):

  一、成本的投资规划:

  1、设备的投入。这点是比较抗钱的,大件有举升机、电脑检测设备、四轮定位仪、烤漆房、车身校正架,小件有轮胎动平衡机、发动机吊架、机油抽注机、发动机变速箱托架、空调检测抽注机、减震拆卸台、轴承压卸台、氧焊机、激光切割机、整形机、发动机工作台、喷枪、员工常用工具等。还有很多,那里就不多说了。

  2、配件的采购进货量。(此项和实际开修理厂的规模息息相关)

  3、水电、通讯、燃油、业务走访、员工工资、劳保损耗、、宣传策划、租赁费等。

  二、技术力量的集合

  1、各个工种人员的技术要拿捏好,钣金、机电、油漆每个工种的人员务必要有过硬的经验和技术,有经验和技术的师傅不会拆坏顾客车辆的配件,遇到棘手的车子敢于下手;其次就是职责心、仔细度、敬业心以及基本素质的比较。有这三种美德的师傅会让客户放心,你省心,同时会开发出许多客户不为知的车辆故障,增大你的收益;基本素质强的师傅不会吃、拿、卡、扣客户的任何东西,让客户觉得你管理有方,而且素质高的师傅不会和你斤斤计较那点工时,遇上熟老客户能帮忙的决不会含忽,别说商人都黑心,有了交情打工人也是有感情的。其实这点说起来容易,做起来挺难,技术好的开的条件高,无形的会加大你的成本。但是不管是什么工种,务必要有过硬的人才,拿出来要数一数二。

  2、技术这一块要有一个综合潜力比较强的人来监督和管理这些人,这就是所谓的技术总监,要能善于解决疑难杂症,让客户走遍修理厂,唯你能解决才能占修理行业的'一席之地。另外,技术总监要肩负车辆出厂检验的职责,员工自检同时技术总监要综合全面的检查,杜绝一切不安全及质量但是关的车辆出厂。

  3、良好的服务队伍。服务是除车间技术人员之外的一个核心,他掌控着客户对这个企业的第一印象,同时也掌控着每台车的成本和利润的控制。一个好的服务接待能一揽大局,将活的说成死的,死的说成活的。喜形于外的人善于交人,喜形于内的人善于交心,喜形于利益的人善于“吃、拿、送”。

  三、配件进货渠道

  1、配件正宗这是所有修理厂的准则,这个渠道不能断;

  2、配件正宗厂家之外的供货商,不同的客户有不同的需求,为了全面满足客户,充分为客户思考,付厂的配件也要准备,只要客户认可,没有什么不行的。

  四、市场的开拓

  1、市场要靠人钻,自己的名声要打出去就要一个单位一个单位去跑,一个地方一个地方的钻。登报纸,发名片这是不可少的。

  2、俗语说: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客户的车辆信息要去挖,这个能够从车辆管理所或者养路费征稽处上牌照的地方去查,获得信息后就去钻,常敲警钟方能明白你的存在,且觉得你的服务到位。

  五、管理层的综合潜力

  这个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好的管理者会让人生敬生畏同时谦具,好的管理者也能适时的做出适时的取措。上梁不正下梁歪,强将手下无弱兵。好的领导也能带出好的队伍。只能想这么多了,可能比较片面。请笑纳!

汽车修理厂的规章制度4

  为了保障生产有序、高效进行,制定本制度:

  1、生产高度工作的主要任务:以生产作业的维修单为依据,合理组织企业的日常生产活动,经常检查维修作业过程情景,及时、有效地调整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景,组织新的平衡,保证全面完成生产任务。

  2、每日开班前,应检查生产准备情景,包括班组人员到位情景,设备工具准备情景,配件供应或修复待装情景,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班组按时做好多项生产准备工作。

  3、根据当日应安排的`作业“维修单”,及时,均衡地安排班组进行作业。调度指令必须绝对服从。班组或员工个人对调度有意见,必须先执行指令。下班后再提意见,必要时可向经理报告。

  4、对车间进行周期性巡视检查,不断地到各个作业工位检查工作情景,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和协调。一般情景下,每班次(4小时)车间巡查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5分钟。

  5、根据生产需要,合理组织,调剂作业安排,以确保各工位之间的有效配合。当班组作业完成时,及时通知技术检验员迅速到工位检验。

  6、经常与配件部联系,了解配件情景,督促配件部及时把配件供应到车间班组。

  7、出现维修增加项目情景时,应立即与客户取得联系。在接到用户同意增项处理意见时,应及时通知班组进行增项作业。

  8、检查督促车间合理使用和维护设备。一是检查、督促操作者接章操作;二是检查、督促设备工具的日常维护保养,禁止设备带病运行;三是督促和检查有关单位和班组严格执行设备维修规定。

  9、做好车间生产作业安排的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总结生产过程中的问题与经验,并负责完成该工作报告。

  10、督促车间礼貌环境建设、每日检查生产现场,经常引导教育员工礼貌施工,爱护环境、爱护设备、爱护车辆,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坚持车间整洁的卫生环境。

  11、组织好生产调度会,对全车间的典型问题或情景,要及时告诉员工,以吸取教训;对工作中的优良表现,要予以表扬,以鼓励员工积极向上。调度人员在调度会前安排好准备工作,要以专业管理者的态度发言,简明扼要,启发号召力强。

  四轮定位仪操作规程

  1、定位前车辆检查

  (1)检查车辆悬挂装置、车轮轴承、转向系统等没有不允许存在的间隙和损坏。

  (2)一个车轿上的轮胎胎纹深度最多允差2mm。轮胎充气压力合乎规定。

  (3)车辆装备为全装置重量。

  2、定位要求

  (1)将车辆安置在定痊举升器上,车辆应倒入举入器。车辆中心与举升器和转盘中心重合。

  (2)检查、必要时更改车辆规格。

  (3)应严格按定位仪显示步骤进行操作,不允许省略。如应按要求作车轮偏差补偿和轮胎检测。轮胎检测的有关资料应按要求输入仪器。

  (4)各轮定位参数(前束、外倾角)的调整应贴合各车型“维修手册”的要求,对检测不贴合规定要求的均应进行调整(原车不能调整的除外)。

  (5)各定位参数的调整方法应贴合各车型“维修手册”的要求。

  (6)定位结果应予以保存和打印。

汽车修理厂的规章制度5

  1、汽车修理厂厂长是企业的领导核心,在全厂的经营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员工要听从班组长和主管的指挥,各级都要服从厂长的领导。

  2、汽车修理厂员工要树立“用户第一、质量第一”的经营观念,热情接待车主,精心维修车辆,确保修车质量。

  3、汽车修理厂员工要遵守作息制度。上下班要专人考勤,请假要办理书面手续,上班不准在厂内打私人电话,不准在接待室闲谈,不准在厂内会客。

  4、汽车修理厂新员工进厂必须厂部批准,要由介绍人和担保人,填写员工登记表,供给身份证、技术等级证明,试用期为1-3个月,试用合格后与厂方签订合同。

  5、坚守工作岗位,上班要穿工作服,佩带标志,不准穿拖鞋,不准串岗聊天,不准在客户车上休息,不准乱动车内开关,不准上班时间作私活。

  6、业务接待是企业的窗口,要提高接待质量,对客户要主动热情,维修项目确定要准确,工期要准时,报价要合理,交接要细心,车辆进出厂要手续完善。业务接待是接待员的工作,不准员工同车主私下洽谈业务,严禁以修车为名向客户索取额外报酬。

  7、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进出厂车辆和人员门卫有权检查,员工携带物品出厂,要登记报告,未经批准不准带进带出。

  8、车间内严禁吸烟,员工要遵守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野蛮操作,属个人职责的零件、设备损坏要根据职责大小按比例予以赔偿。

  9、加强工具设备管理,建立工具设备档案。由班组使用的设备工具要办理手续,职责到人,定期维修保养。由厂部保管的设备要设专人保管,定期检验维护。员工要爱护公物,对于工具设备、维修车辆及车上的物品、车间电器,要妥善保管,车钥匙要专人保管,下班要锁好车门,防止丢失。属个人职责的'丢失,要视情景予以赔偿。

  10、严禁无驾驶证移动车辆和试车,严禁私自将客户车开出厂外,发生事故职责个人承担。

  11、严格履行工作程序,换料领料要审批,备料要填写备料单,注明车型、年号、年份、零件名称等资料并上交旧件,市内采购要在2-3小时完成,市外3-5天,报价当天答复,特殊情景除外。配件价格要合理,不能高于市场价格。

  12、严格执行仓库管理制度,配件部要熟悉市场价格,领发料要有签字手续,进出库要有单据。货物要做到帐与物相符,仓库要把好配件质量关,严防假冒、伪劣配件入库。如出现以假冒、错发、漏收,给企业带来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职责。

  13、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工艺管理制度,把好质量关,努力做到维修一台,合格一台。要认真细致地做好车辆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的工作,减少返修率。返修不计工时,并且要视情景予以处罚。工人要严格按工艺程序操作,对于违反工艺程序造成的返修质量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职责。出厂车要有保用制度,出厂后要做好跟踪服务。

汽车修理厂的规章制度6

  环境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也是人民生活质量的基本条件,环境保护是国策大事。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关系人人。清洁有序的环境也是保证汽车维修质量的重要条件。下列各条必需认真落实。

  1.维修车辆清洗应在规定的固定地点进行,每天应对汽车清洗地点进行清扫,保持下水道疏通,场地整洁。

  2.保持场地清洁,汽车拆卸维修时,应做到油、水不落地,拆下的零件应放置在零件盆中,废油接入油盆中,拆修完毕后,立即清扫场地。

  3.废旧料应分类放置在规定的收集地点,废机油倒入收集桶内,定期处理废旧料和废机油。

  4.锉削制动蹄片应防止有害粉尘扩散,危害人体健康,有条件的应装置防尘罩或去尘装置。

  5.车辆喷漆应在烤漆房或喷漆间内进行,防止漆尘飞扬,污染环境。

  6.检修空调机时,致冷剂不得随意排放到大气中,应使用冷媒回收装置回收利用。

  7.维修车辆的废气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规定要求,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不达到标准的不准出厂。

  8.环保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定期进行监监督检查,落实奖惩措施。

  1、汽车修理厂员工要树立“用户第一、质量第一”的经营观念?热情接待车主?精心维修车辆?确保修车质量。

  2、汽车修理厂厂长是企业的领导核心?在全厂的.经营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员工要听从班组长和主管的指挥?各级都要服从厂长的领导。

  3、汽车修理厂新员工进厂必须厂部批准?要由介绍人和担保人?填写员工登记表?提供身份证、技术等级证明?试用期为1-3个月?试用合格后与厂方签订合同。

  4、汽车修理厂员工要遵守作息制度。上下班要专人考勤?请假要办理书面手续?上班不准在厂内打私人电话?不准在接待室闲谈?不准在厂内会客。

  5、坚守工作岗位?上班要穿工作服?佩带标志?不准穿拖鞋?不准串岗聊天?不准在客户车上休息?不准乱动车内开关?不准上班时间作私活。

  6、业务接待是企业的窗口?要提高接待质量?对客户要主动热情?维修项目确定要准确?工期要准时?报价要合理?交接要细心?车辆进出厂要手续完善。业务接待是接待员的工作?不准员工同车主私下洽谈业务?严禁以修车为名向客户索取额外报酬。

  7、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进出厂车辆和人员门卫有权检查?员工携带物品出厂?要登记报告?未经批准不准带进带出。

  8、车间内严禁吸烟?员工要遵守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野蛮操作?属个人责任的零件、设备损坏要根据责任大小按比例予以赔偿。

  9、加强工具设备管理?建立工具设备档案。由班组使用的设备工具要办理手续?责任到人?定期维修保养。由厂部保管的设备要设专人保管?定期检验维护。员工要爱护公物?对于工具设备、维修车辆及车上的物品、车间电器?要妥善保管?车钥匙要专人保管?下班要锁好车门?防止丢失。属个人责任的丢失?要视情况予以赔偿。

  10、严禁无驾驶证移动车辆和试车?严禁私自将客户车开出厂外?发生事故责任个人承担。

  11、严格履行工作程序?换料领料要审批?备料要填写备料单?注明车型、年号、年份、零件名称等内容并上交旧件?市内采购要在2-3小时完成?市外3-5天?报价当天答复?特殊情况除外。配件价格要合理?不能高于市场价格。

  12、严格执行仓库管理制度?配件部要熟悉市场价格?领发料要有签手续?进出库要有单据。货物要做到帐与物相符?仓库要把好配件质量关?严防假冒、伪劣配件入库。如出现以假冒、错发、漏收?给企业带来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13、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工艺管理制度?把好质量关?努力做到维修一台?合格一台。要认真细致地做好车辆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的工作?减少返修率。返修不计工时?而且要视情况予以处罚。工人要严格按工艺程序操作?对于违反工艺程序造成的返修质量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出厂车要有保用制度,出厂后要做好跟踪服务。

汽车修理厂的规章制度7

  为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确保车辆车况良好,做到有方案地安排车辆维修,减少费用,降低本钱,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1、车辆维修、保养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运输效劳中心成立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由运输效劳中心员工民主选举产生,工作小组对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实施全面管理、监督。

  2、为保障维修质量,节俭资金,堵塞漏洞,车辆的维修保养须在指定的修理厂实施,定点修理厂应当是具备专业资质、修理质量好、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效劳意识强、具有必须规模的正规修理厂。汽车维修定点企业确实认工作由后勤效劳中心领导、运输效劳中心主任、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成员共同确认。

  3、驾驶员必须精心维护保养车辆,刻苦钻研业务技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清洁,勤紧定,勤润滑。注重车辆出场前、执行任务途中和回场后的检查,随时坚持车辆有良好的技术性能,并按规定里程及时例保,确保车况良好。

  4、车辆需维修时应由驾驶员申报修理工程,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根据申报工程检验车辆,拟定修理工程,开具车辆定点维修单,驾驶员凭车辆维修单到指定的特约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保养。维修所需更换的材料清单必须由驾驶员签字确认,更换大配件必须将旧配件带回交办公室审验。

  5、车辆在维修过程中,车管人员、驾驶员应加强监督,如实际维修工程和车辆送修单不相符时,应到修理厂核实,车辆修复后驾驶员应认真检验车辆,确认维修质量后在修理结算单签名。驾驶员在修理过程中不得成心多报维修工程,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6、车辆长途在外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向运输效劳中心主任及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汇报,经领导同意后根据其故障维修的难易程度和费用大小,决定修理地点,更换配件须带回方可报销。

  7、平时车辆日常自行保养,所需购置的机油及确需更换的'常用小配件等应由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统一采购,凡个人自作主张随意购置的不予报销。

  8、车辆送厂维修保养费用一律凭车辆维修单、驾驶员签字认可的修理结算单由维修保养工作小组确认后统一与修理厂结算。

  9、车辆例行保养由车辆保养维修工作小组确认后实施;修理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维修工程由后勤效劳中心批准。

  10、本规定由运输效劳中心负责修订、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汽车修理厂的规章制度8

  为保证生产正常进行,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

  一、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任何人不得违反;

  二、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在车间内打闹、追逐、大声喧哗,非工作需要不得随便到其他部门走动、聊天,不准带小孩进入维修区;

  三、必须按规定穿着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车间内严禁吸烟;

  四、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车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Km/h不准在厂内试刹车;

  五、加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除在用的以外,存放在指定位置;

  六、在各工位应配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所有的员工应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七、工作灯应采用节能灯,工作灯不得冒雨或拖过水地使用,并经常检查导线、插座是否良好;

  八、手湿时不得搬动电力开关或插电源插座;电源线路、保险丝应按规定安装,不得用铜线、铁线代替;

  九、下班前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

  十、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除场地油污杂物,并将设备机具整齐安放在指定位置,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

  十一、修理人员在使用举升机等设备时一定要按正确的设备使用方法来使用。

  电工(空调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工作前应备齐工具并检查是否完整无损,技术状态是否良好;

  二、在车上进行电工作业时应注意保护汽车的漆面光泽,车内装饰、地毯及座位要使用保护垫布或座位套以保持修理车辆的整洁;

  三、在装有微机(电脑)控制系统如E、F、I、(或E、C、C、S)系统的汽车上进行电工作业时如没有必要千万不要触动电子控制部分的各个接头,以防意外损坏其装置内部的电子元件。如要连接或断开E、F、I、(或E、C、C、S)系统与任何一个单元之间的电气配线进行作业时,务必将点火开关关闭,并拔掉电瓶负极插头,不然会造成控制器元件的损坏;

  四、电瓶充电作业时,要保持室内通风良好。充电时应将电瓶盖打开,电液温度不得超过45度。检查电瓶时应戴防护眼镜;

  五、新电瓶充电必须遵守两次充足的技术要求,在充电过程中需要取出电瓶时应先将电源关闭,以免损坏充电机及电瓶;

  六、打开空调系统作业时,应在通风良好处。排出雪种时应缓慢操作,防止油一起冲出;同时不能与明火及灼热金属接触,否则雪种会分解成有毒气体;

  七、添加处理氟操作时要戴防护眼镜,防止氟溅入眼内或溅到皮肤上(如不慎进入应立即用冷水或20%稀硼酸冲洗);

  八、雪种钢瓶搬运时严防震动或撞击,要避免日光累晒,同时应储放在通风干燥的库房内。

  机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工作时不得随便离开岗位,不得在工作区域内打闹,非工作需要不得随便到其它部门走动,不准带小孩进入工作区域;

  二、按规定穿着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

  三、工作区域内严禁吸烟;

  四、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

  五、车辆在工作区域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不准在工作区域内试刹车;

  六、加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除在用的以外,应存放在指定位置并由专人保管;

  七、工作照明时应采用低压(36伏以下)安全灯,并不得冒雨或在有水的地面上使用,要经常检查导线及插座是否良好;

  八、手湿时不得扳动电力开关或插拔电源,电源线路保险丝应按规定安装,不得用铜线、铁线代替;

  九、非电工不得启动备用电机,不得搬弄配电盘上的开关及电器设施;

  十、下班前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

  十一、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除工作场地的油污杂物,并将设备机具整齐摆放在指定位置。

  举升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使用前应清除举升机附近妨碍作业的器具及杂物,并检查操纵手柄是否正常;

  二、车辆驶入后,调整举升机支撑架块对正该型车规定的举升点;

  三、升举时操作人员应离开车辆;当升举到需要高度时,必须立刻插入保险销,并确认安全可靠后才可开始维修

  作业;

  四、若有人正在从事维修作业时,严禁其他任何人升降举升机;

  五、维修作业完毕后,应清除杂物,打扫升举机周围的环境卫生,以保持场地整洁;

  六、定期排除升举机储油缸内的积水,并检查油量;油量不足时应及时加注相同牌号的压力油,同时应检验并润滑举升机移动齿轮和链条。

  车辆竣工出厂质量保证制度

  1、依照国家规定,对竣工出厂的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2、质量保证期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 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xx公里或者1 0日。

  ②、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 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 0日。

  ③、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以上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示,以先达到者为准。质量保证期从车辆竣工出厂或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之日起开始计算。

  ④、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进厂返修的车辆,免返修工料费。

  ⑤、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再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3、以上质量保证期仅适用于车辆竣工出厂后,托修方严格执行驾驶操作规程和车辆走合期规定,合理使用,正常维护的情况下出现的质量问题。

  轮胎动平衡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严格定期检查维护轮胎动平衡;

  二、轮胎动平衡前应将轮胎清洗干净;

  三、准备好轮胎平衡的有关铅块、夹子、锤子、胶水等;

  四、安装轮胎时应该卡位准确,并且施加合理的扭矩;

  五、按照标准的技术参数进行动平衡试验;

  六、动平衡机运转时,轮胎运转方向一侧不得站有任何人员。

  轮胎拆装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使用操作前应认真检查拆装机的电源、气源、机械传动部分是否正常;

  二、拆装轮胎前应将轮胎的胎压泄掉,并将轮胎清洗干净;

  三、拆装轮胎前应严格检查轮毂的具体尺寸;

  四、轮毂卡位要准确,气源要稳定良好;

  五、要定期严格检查和维护轮胎拆装机,出现意外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向主管部门汇报。

  汽车修理工安全操作规程

  1、工作前应检查所使用工具是否完好。施工时工具必须摆放整齐,不得随地乱放,工作后应将工具清点检查并擦干净,按要求放入工具车或工具箱内。

  2、拆装零部件时,必须使用合适工具或专用工具,不得大力蛮干,不得用硬物手锤直接敲击零件。所有零件拆卸后要按顺序摆放整齐,不得随地堆放。

  3、废油应倒入指定废油桶收集,不得随地倒流或倒入排水沟内,防止废油污染。

  4、修理作业时应注意保护汽车漆面光泽、装饰、座位以及地毯,并保持修理车辆的整洁。车间内不准吸烟。

  5、用千斤顶进行底盘作业时,必须选择平坦、坚实场地并用角木将前后轮塞稳,然后用安全凳按车型规定支撑点将车辆支撑稳固。严禁单纯用千斤顶顶起车辆在车底作业。

  6、修配过程中应认真检查原件或更换件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并严格按修理技术规范精心进行作业和检查调试。

  7、修竣发动机起动前,应先检查各部件装配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加足润滑油、冷却水,置变速器于空档,轻点起动马达试运转。严禁车底有人时发动车辆。

  8、发动机过热时,不得打开水箱盖,谨防沸水烫伤。

  9、地面指挥车辆行驶,移位时,不得站在车辆正前方与后方,并注意周围障碍物。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2、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生产部门和班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教育和检查职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程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4、维修车辆前,应将车辆停、架牢固后方可作业。举升设备应由专人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车下,举车时不准检修举升设备。

  5、路试车辆必须由具有驾驶证及技术熟练的试车员进行,并在规定的路段上进行。

  6、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压力容器及仪表等应严格按有关部门要求定期校验。

  7、根据季节变换切实做好防火、防涝、防冻、防腐及防盗工作,并制定相关措施,配备消防器材。配电设施线路确保完好,性能可靠,使用移动电具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8、发生事故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机动车维修服务承诺

  1、为用户提供全面优质服务口号,全心全意忠诚为用户服务,并认真执行上级对机动车维修管理的各项规定,价廉质优。

  2、对用户维修的车辆,认真检查并做好项目记录,听取用户提出故障问题。填写好维修项目,作出估价单,用户签名认可。

  3、在维修过程中,发现须增加维修项目,及时与用户联系,说明情况,取得用户答复再施工,对用户有不明之处给予热情耐心解释。

  4、对维修的车辆,保证质量、按期交货,树立急用户所急,实施24小时服务,为用户排忧解难,配备有用出外救济和拯救车辆的人员。

  5、对出厂维修车辆实行跟踪服务,按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按项目保质期保修。

  6、对需要购件进行维修的车辆,保证能主动向车主就价格、配件厂产地、质量等作详细解答,征得车主意见再做处理。

  空气压缩机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1、应在安全阀限定压力和规定排气量的条件下使用设备。

  2、必须保证空压机使用现场环境的清洁和通风,严禁在空气中尘量过高或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的场合使用。

  3、空压机严禁断油运行,使用者要经常注意检查机油油位是否正常,要定期更换机油。

  4、不要使用小于1.5平方毫米而长度大于5米的导线作电源线。

  5、每日工作结束后,必须旋开储气罐放污阀排出污水,第二日空压机启动前再合上放污阀。

  6、空压机运转时,当停电或临时停机时,需要重新启动,应将储气罐中的压缩空气排放放完后再开机关。

  钣金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工作前要先将工作场地清理干净,以免其它杂物妨碍工作,并认真检查用具和机具的技术状况是否良好,连接是否牢固;

  二、进行校正作业或使用校正台时应正确挟持、固定、牵制,并使用适合的顶杆、拉具、夹具及站立位置,谨防物件弹跳伤人;

  三、使用折床、碰焊机、电焊机时,必须事前检查各部及焊机接地情况,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方可启动使用;

  四、电焊条要干燥、防潮,工作时应根据工件大小选择适当的电流及焊条。电焊作业时,操作者要戴面罩及劳动防护用品;

  五、焊补油箱时,必须放净燃油,彻底清洗确认无残油,敞开油箱盖后谨慎操作;

  六、氧气瓶和乙炔气瓶要远离火源,不得在太阳下曝晒,不得碰撞;所有氧焊工具不得沾上油污或油漆,并要定期检查焊枪、气瓶、表头、气管是否漏气;

  七、搬运氧气瓶及乙炔气瓶时必须使用专用小车,切忌直接拖拉;

  八、氧焊点火时,应先开乙炔气后开氧气;熄火时,应先关乙炔气阀,发生回火(回燃)现象时应迅速卡紧胶管,先关乙炔气阀再关氧气阀。

汽车修理厂的规章制度9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汽车修理厂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汽车修理厂员工要树立“用户第一、质量第一”的经营观念,热情接待车主,精心维修车辆,确保修车质量。

  2、汽车修理厂厂长是企业的领导核心,在全厂的经营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员工要听从班组长和主管的指挥、各级都要服从厂长的领导。

  3、汽车修理厂新员工进厂务必厂部批准,要由介绍人和担保人,填写员工登记表,带给身份证、技术等级证明、试用期为1-3个月、试用合格后与厂方签订合同。

  4、汽车修理厂员工要遵守作息制度。上下班要专人考勤,请假要办理书面手续,上班不准在厂内打私人电话、不准在接待室闲谈、不准在厂内会客。

  5、坚守工作岗位,上班要穿工作服,佩带标志,不准穿拖鞋,不准串岗聊天,不准在客户车上休息、不准乱动车内开关、不准上班时间作私活。

  6、业务接待是企业的窗口,要提高接待质量,对客户要主动热情,维修项目确定要准确,工期要准时,报价要合理,交接要细心,车辆进出厂要手续完善。业务接待是接待员的工作,不准员工同车主私下洽谈业务、严禁以修车为名向客户索取额外报酬。

  7、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进出厂车辆和人员门卫有权检查,员工携带物品出厂,要登记报告,未经批准不准带进带出。

  8、车间内严禁吸烟,员工要遵守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野蛮操作,属个人职责的零件、设备损坏要根据职责大小按比例予以赔偿。

  9、加强工具设备管理,建立工具设备档案。由班组使用的设备工具要办理手续,职责到人,定期维修保养。由厂部保管的设备要设专人保管,定期检验维护。员工要爱护公物,对于工具设备、维修车辆及车上的物品、车间电器、要妥善保管、车钥匙要专人保管,下班要锁好车门,防止丢失。属个人职责的丢失,要视状况予以赔偿。

  10、严禁无驾驶证移动车辆和试车,严禁私自将客户车开出厂外,发生事故职责个人承担。

  11、严格履行工作程序,换料领料要审批,备料要填写备料单,注明车型、年号、年份、零件名称等资料并上交旧件,市内采购要在2-3小时完成,市外3-5天,报价当天答复,特殊状况除外。配件价格要合理、不能高于市场价格。

  12、严格执行仓库管理制度,配件部要熟悉市场价格,领发料要有签字手续,进出库要有单据。货物要做到帐与物相符,仓库要把好配件质量关,严防假冒、伪劣配件入库。如出现以假冒、错发、漏收、给企业带来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职责。

  13、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工艺管理制度,把好质量关,努力做到维修一台,合格一台。要认真细致地做好车辆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的工作、减少返修率。返修不计工时、而且要视状况予以处罚。工人要严格按工艺程序操作、对于违反工艺程序造成的返修质量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职责。出厂车要有保用制度、出厂后要做好跟踪服务。

  作业员是以时间来工作,管理者是以目标为中心来工作,这是管理者和作业员根本上的差异。

  接待人员工作职责

  (1)服从经理的领导,接车时协助技师察看客户车况;

  (2)接待驾驶员及其车上乘客,做到服务热情、周到;

  (3)详细填写《施工单》,安排员工作业,服务项目填写清楚、明确、尽量避免客

  户与技师等人出现误会;

  (4)有策划性地劝说客户增加作业项目及其购买美容;

  (5)配合营业目标、计划所分派职责实施;

  (6)检查美容效果,尽量满足客户需求,务必使每一辆车均满意而去;员工守则

  工作态度

  (1)做到顾客至上,热情礼貌。对顾客要面带微笑,使用敬语“你好”,万事“请”字当头,“谢”字随后,给顾客以亲切和简单愉快的`感觉。

  (2)努力赢得顾客的满意及店铺的声誉,带给高效率的服务,关注工作上的技术细节,急顾客所急,为顾客排忧解难。

  (3)给顾客以效率快和良好服务的印象,无论是常规的服务还是正常的管理

汽车修理厂的规章制度10

  1、认真学习汽车维修质量检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其它相关技术标准;

  3、负责进厂维修车辆的检验、检测、诊断工作

  4、负责维修车辆在维修过程中的各项检验工作,包括过程和竣工检验,严把维修质量关,并按规定的要求认真填写维修质量检验签证单和车辆技术档案;

  5、负责维修车辆检测工作,及时行质量分析,为不断改进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6、做好汽车维修质量况的上传下达工作。当领导的`参谋,起到顾客和维修工间、领导和职工间的桥梁作用;

  7、参与汽车返修或机务事故原因分析和质量判断;

  8、乘公行使质量检验和技术鉴定的职权;

  9、完成厂长分配的其它工作任务。

汽车修理厂的规章制度11

  1、礼貌周到服务公开

  接待员应身穿统一、整洁的工作服,佩戴工作胸牌,用语礼貌、迎送有礼。

  耐心听取客户诉求,实事求是与客户沟通,尊重客户的知情权。

  为客户供给全程服务,接待员要为客户联系各部门、人员办理业务手续。

  公开有关证照、主要的维修项目及其工时收费表、质量保证承诺、服务程序。

  公开投诉电话,设置意见薄、投诉箱,对客户的`意见、投诉要有答复。

  2、环境整洁管理有序

  厂区环境坚持清洁,厂房明亮、通风,各区域、岗位有标识。

  各类物资定置存放,堆放整齐,废旧物资及时清理。

  厂区应设有用于客户接待、休息的场所。

  接车、生产、交车、投诉、索赔、跟踪服务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实行定人定岗定责,落实岗位职责制度和岗位职责追究制度。

  3、明码标价收费合理

  企业应编制维修工时定额表、工时费用明细表。

  确定维修项目时,要以检测诊断结果为依据。

  维修配件、材料要有进出台帐记录,进货票据要妥善保存。

  维修收费应合法、合理,贴合维修行业的整体水平。

  维修费用结算后,将工时、材料明细单交客户,维修收费要使用合法收费凭证。

  4、信守合同保证质量

  承修车辆要签订合同或托修单,明确维修项目、费用、质量保证期和双方职责。

  保证兑现对客户的承诺,为客户排忧解难。

  维修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维修质量三级检验制度,保存检验数据。

  对维修配件、材料的质量负责,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材料。

  质量保证期内的车辆返修率应低于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主动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

汽车修理厂的规章制度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俭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本事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本事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本事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能够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能够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能够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能够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能够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能够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能够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贴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贴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资料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资料;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贴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贴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供给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贴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贴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职责: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贴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资料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供给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贴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供给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职责。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能够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资料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xx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到达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供给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进取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景。

  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职责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职责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资料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景、经营业绩(含奖励情景)、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进取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能够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供给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景。

  检查的情景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理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景,供给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职责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理解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汽车修理厂的规章制度13

  为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确保车辆车况良好,做到有计划地安排车辆维修,减少费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1、车辆维修、保养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运输服务中心成立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由运输服务中心员工民主选举产生,工作小组对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实施全面管理、监督。

  2、为保障维修质量,节俭资金,堵塞漏洞,车辆的维修保养须在指定的修理厂实施,定点修理厂应当是具备专业资质、修理质量好、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务意识强、具有必须规模的正规修理厂。汽车维修定点企业的`确认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领导、运输服务中心主任、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成员共同确认。

  3、驾驶员必须精心维护保养车辆,刻苦钻研业务技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清洁,勤紧定,勤润滑。注重车辆出场前、执行任务途中和回场后的检查,随时坚持车辆有良好的技术性能,并按规定里程及时例保,确保车况良好。

  4、车辆需维修时应由驾驶员申报修理项目,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根据申报项目检验车辆,拟定修理项目,开具车辆定点维修单,驾驶员凭车辆维修单到指定的特约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保养。维修所需更换的材料清单必须由驾驶员签字确认,更换大配件必须将旧配件带回交办公室(车队)审验。

  5、车辆在维修过程中,车管人员、驾驶员应加强监督,如实际维修项目和车辆送修单不相符时,应到修理厂核实,车辆修复后驾驶员应认真检验车辆,确认维修质量后在修理结算单签名。驾驶员在修理过程中不得故意多报维修项目,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6、车辆长途在外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向运输服务中心主任及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汇报,经领导同意后根据其故障维修的难易程度和费用大小,决定修理地点,更换配件须带回方可报销。

  7、平时车辆日常自行保养,所需购买的机油及确需更换的常用小配件等应由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统一采购,凡个人自作主张随意购买的不予报销。

  8、车辆送厂维修保养费用一律凭车辆维修单、驾驶员签字认可的修理结算单由维修保养工作小组确认后统一与修理厂结算。

  9、车辆例行保养由车辆保养维修工作小组确认后实施;修理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后勤服务中心批准。

  10、本规定由运输服务中心负责修订、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汽车修理厂的规章制度14

  环境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也是人民生活质量的基本条件,环境保护是国策大事。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关系人人。清洁有序的环境也是保证汽车维修质量的重要条件。下列各条必需认真落实。

  1、维修车辆清洗应在规定的固定地点进行,每天应对汽车清洗地点进行清扫,保持下水道疏通,场地整洁。

  2、保持场地清洁,汽车拆卸维修时,应做到油、水不落地,拆下的零件应放置在零件盆中,废油接入油盆中,拆修完毕后,立即清扫场地。

  3、废旧料应分类放置在规定的收集地点,废机油倒入收集桶内,定期处理废旧料和废机油。

  4、锉削制动蹄片应防止有害粉尘扩散,危害人体健康,有条件的应装置防尘罩或去尘装置。

  5、车辆喷漆应在烤漆房或喷漆间内进行,防止漆尘飞扬,污染环境。

  6、检修空调机时,致冷剂不得随意排放到大气中,应使用冷媒回收装置回收利用。

  7、维修车辆的`废气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规定要求,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不达到标准的不准出厂。

  8、环保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定期进行监监督检查,落实奖惩措施。

  9、汽车修理厂员工要树立“用户第一、质量第一”的经营观念?热情接待车主?精心维修车辆?确保修车质量。

  10、汽车修理厂厂长是企业的领导核心?在全厂的经营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员工要听从班组长和主管的指挥?各级都要服从厂长的领导。

  11、汽车修理厂新员工进厂必须厂部批准?要由介绍人和担保人?填写员工登记表?提供身份证、技术等级证明?试用期为1-3个月?试用合格后与厂方签订合同。

  12、汽车修理厂员工要遵守作息制度。上下班要专人考勤?请假要办理书面手续?上班不准在厂内打私人电话?不准在接待室闲谈?不准在厂内会客。

  13、坚守工作岗位?上班要穿工作服?佩带标志?不准穿拖鞋?不准串岗聊天?不准在客户车上休息?不准乱动车内开关?不准上班时间作私活。

  14、业务接待是企业的窗口?要提高接待质量?对客户要主动热情?维修项目确定要准确?工期要准时?报价要合理?交接要细心?车辆进出厂要手续完善。业务接待是接待员的工作?不准员工同车主私下洽谈业务?严禁以修车为名向客户索取额外报酬。

  15、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进出厂车辆和人员门卫有权检查?员工携带物品出厂?要登记报告?未经批准不准带进带出。

  16、车间内严禁吸烟?员工要遵守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野蛮操作?属个人责任的零件、设备损坏要根据责任大小按比例予以赔偿。

  17、加强工具设备管理?建立工具设备档案。由班组使用的设备工具要办理手续?责任到人?定期维修保养。由厂部保管的设备要设专人保管?定期检验维护。员工要爱护公物?对于工具设备、维修车辆及车上的物品、车间电器?要妥善保管?车钥匙要专人保管?下班要锁好车门?防止丢失。属个人责任的丢失?要视情况予以赔偿。

  18、严禁无驾驶证移动车辆和试车?严禁私自将客户车开出厂外?发生事故责任个人承担。

  19、严格履行工作程序?换料领料要审批?备料要填写备料单?注明车型、年号、年份、零件名称等内容并上交旧件?市内采购要在2-3小时完成?市外3-5天?报价当天答复?特殊情况除外。配件价格要合理?不能高于市场价格。

  20、严格执行仓库管理制度?配件部要熟悉市场价格?领发料要有签手续?进出库要有单据。货物要做到帐与物相符?仓库要把好配件质量关?严防假冒、伪劣配件入库。如出现以假冒、错发、漏收?给企业带来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21、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工艺管理制度?把好质量关?努力做到维修一台?合格一台。要认真细致地做好车辆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的工作?减少返修率。返修不计工时?而且要视情况予以处罚。工人要严格按工艺程序操作?对于违反工艺程序造成的返修质量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出厂车要有保用制度,出厂后要做好跟踪服务。

汽车修理厂的规章制度15

  1、严禁在工作时间打闹、串岗、干私活、吃零食。

  2、工作中积极热情、文明礼貌,严禁工作态度生硬,拖延工作对象。

  3、禁酒后上岗,酗酒闹事。

  4、维护公司利益和公司名誉,爱护公司设备及公共物品。

  5、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追究当事人责任。

  6、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7、单位管理,听从领导指派。

  8、严禁传耳过舌,犯自由主义,制造矛盾,影响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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