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时间:2024-07-04 08:23:51 金融 我要投稿

(优)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在学习、工作或是生活中,有时会发生突发事件,为了避免造成重大损失和危害,就不得不需要事先制定应急预案。怎样写应急预案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优)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为迅速有效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xx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xx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延州政发〔20xx〕6号),结合金融行业实际。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担保、典当、住房公积金、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1 适应范围

  (1) 因大规模外敌入侵、边境局部发生冲突、周边国家或地区以及国际上发生重大事件引发国内重大金融突发事件而导致州内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

  (2)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危及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 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以及其他金融诈骗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 州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延边银监分局及各县(市)人民政府无力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辖区协调才能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

  1.2 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

  1.2.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1.2.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对多个地区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省(区、市、州)或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州)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指挥部工作职责如下:

  (1) 统一领导、指挥xx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 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

  (3) 确定有关部门及县(市)人民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4) 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应急措施;

  (5) 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调动部署有关力量,维护社会治安;

  (6) 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和应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的补偿工作;

  (7) 根据各方面提供的情况,提出是否向上级申请再贷款的意见和建议;

  (8) 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 收集、整理、上报各阶段报告和总报告;

  (2) 向有关部门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

  (3) 督促、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及县(市)人民政府落实应急措施情况;

  (4) 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召开会议;

  (5) 收集、管理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

  (6) 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7) 提出修订预案的建议;

  (8) 组织有关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9) 与州法院、州检察院协调,研究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

  2.3 各县(市)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1) 县(市)人民政府:及时上报信息并启动本县(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定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组织有关部门,调动部署力量,事件发生单位的正常经营,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和应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的补偿工作;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2) 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负责对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及时启动本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本行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向上级银行报告并申请所需资金,满足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州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 延边银监分局:负责及时启动本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州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通报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 州财政局:负责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做出判断,如确需要地方财政出资救助时,确定救助方式及资金来源;及时划拨专项经费,制订有关税费政策。

  (5) 州人民政府金融办:负责及时启动金融办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州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同时通报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6) 州公安局:负责制订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协助各县(市)人民政府和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维护运行秩序,防止出现“群体”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7) 州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研究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司法部门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8) 州委宣传部:负责制订相关新闻发布工作预案,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制订统一的宣传口径,组织各新闻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时组织新闻记者采访,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搜集州内外舆论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加强对xx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的管理和引导,及时消除有害信息的影响。

  (9) 其他部门:要在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根据本部门的职能,积极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1) 延边银监分局、州人民政府金融办要建立本系统、本部门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向社会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重要信息及时上报州人民政府,并抄送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

  (2) 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对各监管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要加强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宏观金融稳定的州内外金融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重大事件要及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同时报州人民政府。

  (3) 各金融机构应加强信息沟通。州财政局、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延边银监分局和州人民政府金融办等部门要每季度对宏观金融体系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3.2 预防预警行动

  (1) 延边银监分局和州人民政府金融办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金融突发事件要及时(2小时以内)向州人民政府提出预警报告,同时通报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

  (2) 各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 金融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4.1 响应程序

  (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

  (2) 州人民政府迅速核实情况后,根据《xx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按金融突发事件的级别逐级上报,并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2 应急决策

  (1) 各有关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并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 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分析和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级别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凡构成Ⅲ级以上金融突发事件的,必须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3) 指挥部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专业范围内的工作。

  (4) 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事件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

  4.3 应对措施

  (1) 正式处置方案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2) 对经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由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负责办理申请发放再贷款的有关手续,监督再贷款的使用和收回。

  (3) 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应按照《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监管部门依据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 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部门要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应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及监管部门负责。

  (5) 指挥部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启动《xx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相应处置程序,开展处置工作。

  4.4 信息报送

  (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发生事件的单位要立即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监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金融办)报告,并附事件统计表。需要核实的,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2) 重大金融事件发生后,延边银监分局、州人民政府金融办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在2小时之内上报州人民政府,通报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并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州人民政府视金融事件级别,随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3) 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及时汇总、分析各部门的情况报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并通报州人民政府。

  (4) 报告内容: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工作

  (1) 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2) 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 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5.2 评估与总结

  (1)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工作的监管部门要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报州人民政府。

  (2) 州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报州人民政府。

  (3) 监管部门要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法律法规相关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并提出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4) 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要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5.3 奖励与处罚

  (1) 对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处置工作中因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

  5.4 检查与审计

  (1) 审计局依法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 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1) 各成员单位之间要确保至少一种稳定畅通的通信方式。

  (2) 各成员单位与事件发生县(市)人民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

  (3) 指挥部办公室要与州财政局、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延边银监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及事件发生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4)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要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6.2 文电保障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6.3 技术保障

  (1) 各有关部门要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

  (2) 核心账务数据要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3) 要害岗位至少要安排两名人员,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4) 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6.4 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6.5 人力资源保障

  (1)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确保因工作需要而补充人员要求。

  (2)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培训相关人员,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防患于未然,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3)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要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7 附则

  7.1 各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外汇、担保及上市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2 本预案由州人民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7.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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