旱灾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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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旱灾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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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旱灾情况的报告

关于旱灾情况的报告1

  1.1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流域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负责领导、组织全国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国家防总办公室设在水利部。国家防总主要职责是拟订国家防汛抗旱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等,组织制订大江大河防御洪水方案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国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国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长江、黄河、松花江、淮河等流域设立流域防汛总指挥部,负责指挥所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工作。流域防汛总指挥部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流域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管理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部门所属的各流域管理机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流域、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有防洪任务的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各级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2小时内报到国家防总,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国家防总,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l.2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4小时内报到国家防总。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4小时内上报到国家防总。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4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国家防总,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大中城市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和城市防洪预案、台风暴潮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还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蓄滞洪区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台风暴潮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省级及其以下有关气象管理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

  (3)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湖泊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沿海地区,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5)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组织船只回港避风和沿海养殖人员撤离工作。

  3.2.6蓄滞洪区预警

  (1)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应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

  (2)蓄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运用蓄滞洪区,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实施转移。

  3.2.7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8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防御洪水方案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3.3.3抗旱预案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国务院和国家防总或流域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关系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防总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Ⅰ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2)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4)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5)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4.2.2Ⅰ级响应行动

  (1)国家防总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总成员参加。视情启动国务院批准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总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国家防总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每天在中央电视台《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国家防总办公室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民航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国家防总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国家防总提供调度参谋意见。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抗旱。

  (3)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Ⅰ级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3Ⅱ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一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5)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4.3.2II级响应行动

  (1)国家防总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国家防总成员单位。国家防总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出由防总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国家防总办公室不定期在中央电视台汛(旱)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国家防总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流域防汛指挥机构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做好洪水预测预报,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抗旱;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国家防总提供调度参谋意见。

  (3)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国家防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4Ⅲ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数省(区、市)同时发生洪涝灾害;

  (2)一省(区、市)发生较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4)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5)数省(区、市)同时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灾害;

  (6)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7)一座大型城市发生严重干旱。

  4.4.2Ⅲ级响应行动

  (1)国家防总秘书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国家防总成员单位。国家防总办公室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抗旱。

  (2)相关流域防汛指挥机构加强汛(旱)情监视,加强洪水预测预报,做好相关工程调度,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协助防汛抗旱。

  (3)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国家防总。省级防汛指挥机构在省级电视台汛(旱)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5Ⅳ级应急响应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数省(区、市)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2)数省(区、市)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4)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

  (5)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时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4.5.2Ⅳ级响应行动

  (1)国家防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国家防总成员单位。

  (2)相关流域防汛指挥机构加强汛情、旱情监视,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并将情况及时报国家防总办公室。

  (3)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总办公室。

  4.6信息报送和处理

  4.6.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6.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6.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6.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6.5国家防总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国务院,并及时续报。

  4.7指挥和调度

  4.7.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7.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7.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8抢险救灾

  4.8.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8.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8.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8.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9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9.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9.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9.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9.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9.5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9.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0.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0.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1信息

  4.11.1防汛抗旱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1.2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国家防总统一审核和;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国家防办会同民政部审核和。

  4.11.3信息形式主要包括投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会等。

  4.11.4地方信息: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各地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

  4.12应急结束

  4.12.1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2.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4.12.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l.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l.3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l.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

  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5.2.3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蓄滞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5.2.5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物资保障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干旱频繁发生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严重缺水城市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5.2.8资金保障

  (1)中央财政安排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水旱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防汛抢险、抗旱及中央直管的大江大河防汛抢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2)国家设立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重点治理工程维护和建设,以及其他规定的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

  5.2.9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技术保障

  建设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形成覆盖国家防总、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通过媒体向社会。

  (2)当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4.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4.3演习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

  6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

  6.1.1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l.2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3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修复

  6.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蓄滞洪区补偿

  全国重点蓄滞洪区分洪运用后,按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进行补偿。其他蓄滞洪区由地方人民政府参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补偿。

  6.5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6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1.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l.2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3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7.1.4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5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7.1.6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7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8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9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10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7.1.11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7.1.12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7.1.13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7.1.14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7.1.15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在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1.16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

  用水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7.1.17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

  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7.1.18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

  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电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1.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

  7.1.20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国家防总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江河、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3国际沟通与协作

  积极开展国际间的防汛抗旱减灾交流,借鉴发达国家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人事部和国家防总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旱灾情况的报告2

  一、基本灾情

  继去年我县遭受了100年一遇的严重旱灾之后,今年又连续旱灾,极端气温达36℃比历史的34.8℃高出1.2℃,平均气温比历年同期高出1.76℃,日照比最高年同期高出7小时,降水量比常年同期减少40%左右,水蒸发量比历史最多的2007年177.4毫米超出27.8毫米。特别是7~8月,7月中旬以来,平均气温21.7℃,导致工农业损失严重,农作物大面积受灾,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带来了严大重影响,因旱人蓄饮水困难33.8823万人,大牲畜4.2667万头。县城供水水源三个水库处于死水位,只有靠洗白河抽水供给。灾害累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2600万元。

  二、抗旱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面对严峻的旱情形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切实按照省、市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及早安排部署,行动迅速:一是及早安排部署抗旱救灾工作,县委、县政府于7月9日和8月1日分别召开了全县抗旱救灾工作视频会议,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农业抗旱救灾工作会议精神安排,安排部署全县抗旱救灾工作。参会人员县、乡、村达700人。二是行文《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抗旱保丰收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关于认真做好当前烤烟生产抗旱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下发。

  (一)以人为本,全力做好抗旱救灾工作,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一是保障人畜饮水安全。按照科学调度、统筹兼顾的.要求,坚持“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的原则,加强水资源管理,一是在县城供水的3个水库枯竭无水供给时,二水厂泵站实行24小时抽水保证县城13万居民的正常供水;二是加强集镇管网的管护和维修,努力减少水的跑、冒、滴、漏,实行节约用水和定时供水,确保乡镇集镇正常供水;三是加快2010年农村人饮安全工程建设的进度打扫尾,增加解决受灾群众的饮水受益面积;四是对饮水特别困难地区千方百计增补抗旱水源,确保人畜饮水及时得到补充,五是搞好库、塘、水窖蓄水;六是保灾区不发生疫情疫病。加大灾区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力度,着力抓好供水水源水质监测,给予生活饮用水消毒指导,确保人民群众喝上干净卫生的饮用水,全力防控疫病疫情的发生;七是保社会和谐稳定。为确保干旱期间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县委、县人民政府要求各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水事纠纷为重点,深入排查社会矛盾,调处涉水矛盾纠纷12起,化解12起。

  (二)、抢抓机遇,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1、针对县乡城居民饮水极为困难的实际,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完成2010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393件,铺设输水管道1000公里,解决12.6748万人的饮水安全。2、加快实施病险水库工程,投资570多万元的红石桥水库除险加固正在进行完成工程量的50%,年底即可完工;乌泥沟、拖泥坝两个水库各投资180万元已启动,明年初可完工;堰塘沟、邓家沟勘测设计已上报,批复后即可动工。3、红石桥水库干支渠13公里防渗投资190多万元,即将完工;李家河坝水库干支渠防渗处理,投资90余万元,确保县城环城北路片区居民供水;母享堰沟干支渠投资160万元,防渗处理12公里,浇灌田地6500亩,解决2000余人的饮水困难。4.2010 年的抗旱资金建设的水利工程488件和“共产党员爱心水窖”、“共青团爱心水窖”共950个在今年抗旱救灾中发挥了切实有效作用。

  (三)切实搞好抗旱救灾气象服务工作。要求气象部门认真搞好旱情、雨情的监测分析,扎实做好未来降雨天气过程的预测预报服务,重点做好大春田间管理及晚秋种植天气预报服务。县防雹办要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或防雹作业,努力避免或减轻灾害性天气对农业生产的不利影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做好预报预警和降雨实况信息的工作,为深入推进防灾减灾提供决策服务。

  (四)切实做好应对防汛工作的准备。在抓好抗旱救灾工作的同时,要从极端天气增多的实际情况出发,立足于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堤防、水库、塘坝等水利设施的巡查抢护,确保防洪安全。各乡镇要对辖区内各重点地段、区域进行再排查,高度重视和防范洪涝灾害及其引发的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落实转移避险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严格值班制度。抗旱救灾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切实掌握抗旱救灾工作主动权,确保发现灾情及时有序处理,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从2011年8月3日起,实行旱情、抗旱救灾工作开展情况日报告制度,每天下午17︰00前报县抗旱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防汛办),抗旱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力量,做好相关业务工作,及时收集、整理,汇总抗旱救灾工作情况,报县委办和县政府办。

  三、抗旱救灾工作保障措施

  切实加强领导。为对抗旱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了抗旱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张县长任组长,县委王副书记,县政府古副县长、雷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的抗旱救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1室7组”,即:办公室,灾情信息报送组、资金物资保障组、医疗卫生防疫组、交通电力通讯保障组、抢险救灾应急组、宣传报道组、纪律查究组,并相应明确了工作职责和任务。

  强势推进抗旱救灾工作。

  一是及时安排部署抗旱救灾工作。我县于2011年5~8月以来,先后召开了4次抗旱救灾工作会议(其中专题办公会议2次、全县性会议2次),并下发3个相关文件,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抗旱救灾工作会议精神,对全县抗旱救灾工作作出一系列安排部署。

  二是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对抗旱救灾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多次到有关部门和乡镇督促指导抗旱救灾,协调解决乡镇抗旱救灾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有力推进了全县抗旱救灾工作。

  三是积极发动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开展抗旱救灾,并按照“十万党员下基层,万名干部进农家”要求,落实县直各部门指导挂钩乡镇、村抗旱救灾工作,要求2011年新农村建设工作队要积极参与所在乡镇、村抗旱救灾工作。

  四是各乡镇成立了抗旱救灾工作领导组,全面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副职分片包干、一般干部包村包组的抗旱工作责任制,组织引导群众抗旱救灾。截止目前,全县共组建了100人的抗旱抢险民兵应急队伍1个、村“共产党员抗旱先锋队”234个、抗旱技术组11个、乡镇民兵应急分队26个投入抗旱应急抢险;组织乡村干部8000余人次、发动群众28.565万余人次参加抗旱救灾工作。

关于旱灾情况的报告3

  1.1编制目的

  旱灾,是我区主要的自然灾害之一。为了做好干旱灾害防抗工作,促进抗旱减灾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轻旱灾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省抗旱预案》、《省防抗干旱灾害应急预案》、《市防抗干旱灾害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所发生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本预案所称干旱灾害,是指由于天然降水减少,河流及其它水资源短缺,不能满足城乡人民群众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对水的正常需要而造成的直接与间接损失的灾害。防抗干旱灾害是指组织社会力量,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手段,预防和减少干旱灾害损失的活动。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抗旱工作现代化水平。

  1.4.2防抗干旱灾害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协作责任制。

  1.4.3防抗干旱灾害以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以防为主、防抗结合、防重于抗、抗重于救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4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5坚持依法抗旱,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指挥领导全区抗旱工作。

  2.1.1区防指组织机构

  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区人民政府主管副区长

  区人武部部长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区水利局局长

  区建设局局长

  成员:区发展计划局、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公安分局、区建设局、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农林局、区卫生局、国土分局、区气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

  2.1.2区防指抗旱职责

  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区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抗旱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等,组织制订抗旱预案及跨地区抗旱应急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区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旱减灾措施,做好灾后救助有关协调工作。

  2.1.3区防指成员单位抗旱职责

  区发展计划局:指导抗旱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抗旱工程建设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抗旱经费筹措下拨并监督使用。

  区水利局:负责抗旱工作的管理和水利工程抗旱运行与水源调度,组织、指导抗旱工程和抗旱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

  公安分局:负责受旱区社会治安,打击窃抢抗旱物料、破坏抗旱设施、干扰抗旱工作的违法行为。

  区建设局:及时收集和反映城区缺水信息,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抗旱措施。

  区民政局:组织协调干旱灾害的核查和救灾工作,指导受旱灾区实施灾民生活救助与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对救灾款物进行管理监督。

  区农林局:及时收集和反映农业干旱灾情信息,组织指导农业抗旱措施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受旱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对影响旱情的天气形势进行监测和预报,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墒情实况信息,组织实施人工增雨抗旱措施。

  区交通局:负责协调组织本系统运力资源,及时运送抗旱救灾人员、物资及设备。

  国土分局:负责做好行业自身的抗旱工作,承担区政府和区防指布置的临时紧急抗旱任务。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当地驻军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重大抗旱救灾行动,协调组织驻咸武警部队实施重大抗旱救灾任务及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抗旱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2.1.4区防指办公室抗旱职责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区防指的日常抗旱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区政府十楼防汛抗旱办公室。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组织全区抗旱减灾工作;贯彻执行省防总、市防指、区委、区政府有关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指令;组织拟订有关抗旱工作的法规、制度,规划并贯彻实施;指导、推动、督促、制订和实施抗旱预案;负责收集、分析和报告干旱灾情信息;协调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组织干旱会商,对各镇办报告的干旱灾害损失和影响进行评估;负责特大抗旱经费、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组织、指导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区旱情监测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2.2镇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镇办设立防抗干旱灾害指挥机构,在区防指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抗旱工作。

  3干旱灾害等级划分及预防预警机制

  3.1干旱灾害等级划分

  3.1.1农业干旱灾害:

  3.1.1.1判定指标:连续无雨日数、降雨量距平值、受旱面积及土壤相对湿度、农田水分盈缺、人饮困难、河道经流量距平、成灾面积、减产成数。

  3.1.1.2等级划分: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个等级

  3.1.2城区干旱灾害:

  3.1.2.1判定指标:缺水率及水源工程需水量距平值、地下水埋深下降值。

  3.1.2.2等级划分: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个等级。

  3.2预防预警信息

  3.2.1气象水文农业等信息

  区气象、水利、农林、建设等部门应加强天气形势的监测和预报,做好河道流量、降水、气温、土壤墒情、农作物受旱程度、城区缺水等信息的监测,及时会商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区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2.2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3.2.3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辖区旱灾信息监测,设立旱情监测网点,加强旱情监测,及时监测掌握报告雨水情变化、蓄水情况、土壤墒情、受旱面积和城乡缺水情况等信息。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向区防指报告旱灾信息,时限为:轻度干旱每10日一次,中度干旱每5日一次,严重干旱每3日一次,特大干旱1日一次。

  3.2.4区防汛抗旱办公室对各类旱情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干旱灾害等级。当出现三个镇办范围以上轻度、中度等级干旱时,由区防指书面向市防指报告。达到严重、特大等级干旱时,由区防指书面向市防指报告的同时,由区政府专题向市政府报告。

  3.3预防预警行动

  3.3.1抗旱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抗旱宣传工作,增强全民防抗干旱灾害的意识,做好防大旱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各镇办要及时召开抗旱工作会议,明确抗旱责任,落实抗旱措施,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完善抗旱保障机制。

  (3)预案准备:各镇办要编制本辖区抗旱预案,并做好预案的启动准备,要编制抗旱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切实抓好预案各环节应对措施落实。

  (4)队伍及物资准备:抗旱管理单位要做好用水计划和抗旱水量调配。抗旱服务组织要做好设备检修和人员安排。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镇办要储备必需的抗旱物资和器材,合理进行调配使用。

  (5)预警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抗旱信息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各级旱情测报站网,确保旱情、灾情信息和抗旱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6)资金筹措:财政局要根据旱情发展情况,适时安排抗旱资金,支持抗旱工作。

  (7)抗旱检查:实行以查旱情、查组织、查预案、查物资、查行动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提早发现薄弱环节,明确整改责任,限期进行整改补救。

  3.3.2干旱灾害预警

  (1)各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和受旱对象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进行预警防范。

  (2)各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和干旱灾害统计网络,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及早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科学的抗旱减灾对策。

  (3)各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加强抗旱服务队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各种形式的抗旱服务组织体系,广泛提高防抗干旱灾害的机动能力。

  3.3.3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污染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会同供水部门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应急用水的储备,有关部门做好启动应急供水预案的准备。

  3.4预警支持系统

  抗旱预案

  (1)各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编制镇办抗旱预案或应急调水方案,积极主动防抗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或应急调水方案由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和应急调水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各有关单位应贯彻执行。

  3.5预警信息

  受旱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统一旱灾预警信息,决定抗旱预案的启动与解除。当发生全区严重等级干旱或出现三个镇办范围以上特大等级干旱灾害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旱灾预警信息,决定抗旱预案的启动与解除。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1.1按照干旱灾害发生的范围和程度,将防抗旱灾应急响应行动分为Ⅳ、Ⅲ、Ⅱ、Ⅰ四个等级。

  4.1.2进入干旱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和旱情、灾情,负责组织气象、水利、农林、建设等部门及时分析会商旱情,根据实时旱情等级启动相关抗旱应急响应程序。

  4.1.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抗旱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2Ⅳ级应急响应行动措施

  4.2.1当区内大面积连续15天以上无有效降雨,轻度干旱受旱面积占全区耕地面积5%~15%,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造成影响的情况时,为Ⅳ级抗旱应急响应。

  4.2.2由区防指组织会商,发出以启动水利设施为主的抗旱工作通知。

  4.2.3受旱地区的镇办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如下应急行动措施:(1)加强旱情灾情监测预报和对抗旱工作的领导;(2)适时上报和旱情信息;(3)及时按照预案组织实施抗旱措施;(4)下达落实城镇供水及农田灌溉计划;(5)组织动员水利设施完成灌溉和供水任务。

  4.3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措施

  4.3.1当区内大面积连续25天以上无有效降雨,中度干旱受旱面积占全区耕地面积15%~20%,旱情对农作物的生长造成一定影响的情况时,为Ⅲ级抗旱应急响应。

  4.3.2由区防指组织会商,发出以启动综合调度措施为主的抗旱工作通知,派工作组到受旱地区指导抗旱工作,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对口支援抗旱工作。

  4.3.3受旱镇办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如下应急行动措施:(1)加强旱情灾情监测和趋势预报;(2)及时通报和公布旱情信息;(3)及时按照抗旱预案组织实施抗旱措施;(4)派出工作组到一线检查督促抗旱工作;(5)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统一调度;(6)开动所有水利设施灌溉供水;(7)组织抗旱服务队和社会化抗旱组织开展无水利设施区域流动抗旱服务。

  4.4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措施

  4.4.1当区内大面积连续40天以上无有效降雨,严重干旱受旱面积占全区耕地面积30%~45%,旱情对农作物的生长造成较大影响、城镇缺水率达20%~30%、农村人畜饮用水发生困难的情况时,为Ⅱ级应急响应。

  4.4.2由区防指组织会商,区政府发出以启动全面防抗措施为主的抗旱工作通知,派出由区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到重旱区指导抗旱工作,区防指恢复抗旱值班,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对口支援抗旱工作。

  4.4.3受旱镇办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如下应急行动措施:(1)加强对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力度;(2)加密旱情灾情监测和趋势预报;(3)及时按照抗旱预案组织实施抗旱措施;(4)实施受旱地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调度;(5)开动一切水利设施和抗旱服务队、社会化抗旱组织投入灌溉供水;(6)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和监督;(7)抢修抗旱应急工程或增建临时抗旱设施;(8)组织社会车辆为城乡居民生活饮水困难灾区送水;(9)适时安排下拨抗旱应急资金。

  4.5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措施

  4.5.1当区内大面积连续60天以上无有效降雨,特大干旱受旱面积占全区耕地面积45%以上,旱情使农作物大面积枯死或毁种、城镇缺水率在30%以上、农村人畜饮水面临严重困难,社会经济发展遭受重大影响时,为Ⅰ级抗旱应急响应。

  4.5.2由区防指组织会商,区委、区政府联合发出以启动防救结合措施为主的抗旱工作通知,派出区委、区政府工作组到重灾区检查指导和慰问受灾群众,区防指加强抗旱值班和水源、物资调度,区财政局紧急提供抗旱救灾资金帮助,区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区防指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加强对口支援抗旱工作力度。

  4.5.3受旱镇办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如下应急行动措施:(1)加强行政首长对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力度;(2)加密监测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情况动态反映;(3)开动一切水利设施和抗旱服务队、社会化抗旱组织投入灌溉供水;(4)实施受旱地区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5)及时按照抗旱预案组织实施抗旱措施;(6)组织动员社会力量为城乡居民生活饮水困难灾区送水;(7)全面做好灾区生产自救和救灾安置工作;(8)强化节约用水管理和监督;(9)紧急安排下拨抗旱应急和救灾安置资金。

  4.6信息报送

  4.6.1各镇办要加强旱情、灾情、抗旱动态等信息的收集,实行分级汇总上报,统一归口处理,各级共享使用。

  4.6.2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先报告基本情况后及时了解补报。

  4.6.3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采用和的旱情、灾情、抗旱动态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认真进行调查复核,对反映不真实和存在缺失遗漏的信息,要及时完善纠正并补报复核结果。

  4.7指挥调度

  4.7.1出现干旱灾害后,受旱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启动抗旱应急预案,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应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

  4.7.2受旱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预测旱情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迅速采取防抗措施,控制旱情发展蔓延。

  4.8社会力量参与

  出现严重干旱灾害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旱救灾,可依法征调运输车辆、物资设备、工作人员投入抗旱救灾。

  4.9信息

  4.9.1旱情、灾情、抗旱动态等信息的`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9.2旱情、灾情、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和,涉及民政方面的有关灾情,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

  4.9.3信息形式主要包括授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会等。

  4.10应急结束

  4.10.1当干旱灾害解除或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受旱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旱情变化,宣布结束抗旱应急响应。

  4.10.2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征调的物资设备、运输车辆等,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4.10.3应急响应结束后,受旱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助镇办进一步恢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尽可能减少干旱灾害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保障措施

  5.1信息监测保障

  5.1.1干旱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立即恢复抗旱值班制度。发生严重等级、特大等级干旱灾害时,实行昼夜值班。

  5.1.2开通防汛抗旱通讯和旱情监测网络,实现纵、横向联络畅通,及时、准确监测报告旱情信息。

  5.1.3区水利、气象、农林、建设等部门加强对雨、水、墒、苗、供水等旱情信息的监测,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和上报。

  5.2应急支援保障

  5.2.1应急队伍。各镇办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做好抗旱应急队伍的组织工作,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工作,统一调配抗旱服务队和民间抗旱组织的人员和设备,本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武警及公民都有义务承担抗旱救灾支援任务。

  5.2.2交通运输。区交通局优先保证抗旱物资运输,各有关单位的运输车辆应服从和完成所分配的应急送水任务。

  5.2.3医疗卫生。区卫生局做好受旱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医疗服务队到灾区防病治病,开展饮水卫生的检查消毒。

  5.2.4治安管理。公安分局做好受旱灾区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旱救灾行动和抗旱设施安全的行为,维护受旱灾区治安秩序。

  5.2.5物资供应。各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器材,设立固定储备仓库,加强储备管理和更新补充,保证供应足额可靠。各相关部门或单位分别做好抗旱所需化肥、农药、种子、防疫药物等物资、器材的储备与供应。

  5.2.6经费筹措。按照国家补助与群众自筹相结合原则,区上每年应筹措和安排必要的抗旱资金。遇到严重等级、特大等级干旱灾害时,区财政局要及时下达和拨付抗旱资金,区发展计划局和水利局及时下达抗旱设施建设计划。各项抗旱经费必须按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抗旱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5.3技术服务保障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建立抗旱技术专家库,定期研究本辖区的旱情及防抗灾害措施,组织开展抗旱技术讲座和培训,搞好旱灾应急防抗过程中的现场技术指导和参谋服务。要建立旱情监测和分析决策支持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5.4依法抗旱保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省水工程管理条例》、《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对抗旱工作的依法管理,强化执法权威和执法能力,确保抗旱工作依法顺利开展。

  6善后工作

  6.1灾后评估

  旱灾预警解除后,受旱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成由抗旱工作责任人、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灾害评估组,及时对干旱灾害损失和灾区急需抗旱救援支持事项进行认真核实和评估,同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综合提出灾害评估报告,在7日内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6.2对口帮救

  当发生严重等级、特大等级旱灾,区人民政府在接到灾害评估报告后,应尽快研究制定驻地各部门、各单位对口帮扶抗旱救灾方案,认真组织和落实有关抗旱救灾帮扶的措施。

  6.3社会募捐

  当发生严重等级、特大等级旱灾,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干旱灾害损失程度,在大力抗旱自救的同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吸纳社会资金抗旱救灾。

  6.4工程修复

  对抗旱期间发生的水利设施破坏和设备故障要及时予以修复更换,对临时改建的供水系统予以加固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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