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4-07-05 10:42:08 财务管理 我要投稿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常用15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常用15篇]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1

  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中小学财务制度》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财务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报账员必须热爱财务工作,坚持原则,熟悉财经纪律与法规,责任心强,乐于为教师服务,在校长领导下,负责办理学校的财务收支事宜,负责逐日记好现金出纳账(内容摘要应作详细记载,校长未审批的、违反财经纪律与法规的发票有权拒付),负责记好本校固定资产账。

  二、校公用经费应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开展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开支。具体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教学资料印刷、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软件(课件)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教师培训费按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规定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资料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等开支。

  三、各校每期收费,由学校汇总后上缴区财政,从区财政拨回后学校方可使用。学校一切财务收支由报账员统一办理,教职工个人在未受校方委托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办理任何收支事宜。学校一切收入必须及时如数入账,不准私设“小金库”。如发现设有“小金库”,追缴现金及支出款,并对第一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学校一切开支本着节约的原则,专款专用,开源节流。对教师极为敏感的开支,事先要在教师会上征求意见,如时间不允许,事后必须向教师加以说明。学校平时开支。

  五、学校要将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在校内外公布,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六、报账员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审批后的发票的合法性、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七、学校开支所取得的票据必须为正规税务票据,发票填写内容必须完整(单位名称、日期、摘要、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三章齐全(经手人、证明人或验收人、审批人)。所取得的发票涂改无效,手续不全、大小写不符者一律拒报。

  八、禁止一切促销征订活动进校园。学校和教师不得强制学生统一购买辅导教材,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等;不得强制学生统一购买生活和学习用品。

  九、以上管理制度与上级管理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2

  一、财务机房管理

  为了确保机房安全高效持久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只有财会室内部工作人员才有资格担任机房的系统管理员、数据录入员。

  2、所有机房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及非机房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动用机房设备和上机操作;专职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在计算机上干私活或未经领导批准的业务。

  3、运行会计软件的计算机必须放置在财会室。

  4、机房工作人员负责机房各种计算机设备的保管和定期维护,机房应设置禁火、禁烟、禁水等标志,以保证机器有良好的工作环境,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5、为保证会计数据的安全保密,无关人员不得进人机房。

  6、严格执行会计数据的管理规定,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性,预防计算机病毒,及时将有关存档的数据进行打印或者备份,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要保存双备份,并交档案室归档。

  二、计算机管理

  (一)、操作权限控制

  操作权限是指系统的种类操作人员所能进行操作的权限。操作权限控制包括以下内容:

  1、系统管理员一般具有最高的权限。

  2、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凭证输入数据,不得擅自修改凭证数据,如发现差错,应在输入计算机前及时映给凭证编制人员或系统管理员;已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在记账前发现差错,可按凭证数据进行修正;如在记账之后发现差错,必须另做凭证,采用补充登记法或红字冲销法,录入计算机。

  3、审核员只具有审核权。

  4、系统维护人员必须按有关的维护规定进行操作,除了系统维护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打开数据库文件进行操作,不允许随意增删、修改数据、源程序和数据库文件的结构。

  5、出纳人员、会计软件开发人员不允许进行系统性的操作。

  (二)、操作规程控制。

  操作规程控制主要指操作中应注意的事项,是保证计算机会计系统正确、安全运行,防止各种差错的有力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操作人员在上机操作前后,应进行上机操作登记,填写姓名、上机时间、操作内容,供系统管理员核实;

  2、操作人员的`操作口令应注意保密,不能随意泄露;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权限操作,不得越权和擅自上机操作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操作;

  3、每次上机完毕,应及时做好所需的各项备份工作,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4、严禁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和进行各种非法拷贝工作,以防计算机病毒的侵入;

  5、操作人员离开机房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三、软、硬件管理

  计算机系统都是建立在相应的软、硬件基础之上,加强软、硬件的管理是保障整个计算机系统安全、有效、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

  (一)、软件管理

  计算机会计系统的软件主要是指会计软件,会计软件是由发人员根据具体会计工作,利用一种或多种计算机语言编制的软件。它用于配合计算机完成记账、算账、报账以及部分会计管理和会计辅助决策等工作。广义上的软件还包括计算机所使用的操作系统及数据库管理系统等应用程序。

  1、必须购买和使用取得许可或授权的正版软件;其中所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的规定,必须达到《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

  2、计算机软件应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档案管理员应建立相应的软件使用记录,并保证软件安全性和完整性,对于磁性介质存储的软件要定期进行检查,出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以备在必要时能及时提供。

  3、正确使用各种软件,软件的使用必须报财务主管,经同意后登记使用,使用者必须是财会室系统管理员或者具有一定计算机水平的操作人员,一般不得外借使用。

  4、指定专业人员对软件进行正确性、适应性和完善性维护。在条件不能满足的情况下,与所有软件商建立联系,及时获取软件商对软件修改、升级的情况,对拥有软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升级,出现问题及时向供应商映,征求解决办法。

  (二)、硬件管理

  硬件包括计算机系统使用的所有机器设备,对硬件的管理和维护是系统整个生命周期中最重要、最费时的工作,贯穿于系统的.整个生命周期,不断重复出现,直到系统过时和报废为止。主要由具有一定计算机水平的系统管理员执行。

  1、妥善保管所有机器设备,实行责任制管理,使用者负责所操作设备的保管和清洁等基本工作。

  2、系统管理员定期进行硬件的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3、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及时向系统管理员报告,进行故障分析和排除,建立设备问题处理记录。

  4、在设备更新、扩充、修复时,由系统管理与维护人员共同决定,并报告财务主管同意后,再由系统维护人员实施安装和调试。

  5、按照正常使用需要,要购买必需的工具书、工具,储备一定的零件、耗材,以备用。

  2、学校会计管理制度

  第一条会计档案的范围

  会计档案的范围一般指会计凭证、会计数据、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等五个部分。

  1、会计凭证

  包括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银行存款(借款)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

  2、会计数据

  主要指电算化中的会计数据,包括以光盘存储的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包括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会计软件系统运行中编制的各种文档和其他会计资料。

  3、会计账簿

  包括按会计科目设置的总分类账、各类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辅助登记备查簿。

  4、会计报表

  指按要求由财务部门上报的各种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劳资报表等。包括月报、季报、年报及其他临时报表。

  5、其他会计核算资料

  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属于经济业务范畴,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紧密相关的,由会计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关数据资料。如:经济合同、财务数据统计资料、财务清查汇总资料、核定资金定额的数据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二条主要会计档案的生成

  1、记账凭证

  根据原始凭证在计算机上直接编制记账凭证,由计算机打印输出。

  2、会计账簿

  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员根据已经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各账户的明细账由计算机按月打印输出。总账由计算机按月打印出科目余额表替代。

  3、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由计算机按报表填报的要求打印输出。

  第三条会计档案的装订

  会计凭证的装订

  会计凭证每月装订一次,装订好的凭证按年分月归档。

  装订前的准备工作:

  ①分类整理,按顺序排列,检查日期、编号是否齐全;

  ②摘除凭证内的金属物,对的张页或附件要折叠成同记账凭证小,且要避开装订线,以便翻阅时保持数字完整;

  ③整理检查凭证顺序号,如有颠倒要重新排列。发现缺号要查明原因。再检查附件是否漏缺;

  ④记账凭证上有关人员的印章是否齐全。

  装订时的要求:

  ①用“三针中引线”法装订;

  ③凭证外面要加封面;

  ③装订凭证厚度一般为1.5厘米。

  装订后的注意事项:

  ①每本封面上填写好凭证种类、起止号码、凭证张数、会计主管人员和装订人员签章;

  ②在封面上编好卷号,按编号顺序入柜,并在显露处标明凭证种类编号。

  2、会计帐簿及报表的装订

  各种会计账簿由计算机打印输出后,按月装订成册。各类报表在报送后将留存的报表按月装订成册。

  第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

  1、存储在计算机中的会计数据要每日进行机内数据库备份,每半月进行光盘刻录。

  2、账表打印和日常核算同步进行,记账凭证、刻有数据的光盘、打印出的各种账表(经会计主管和系统管理员签章后)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

  3、会计档案保管人员依据会计岗位工作职责的规定,对所保管的档案内容及范围负相应的责任。

  4、各种会计资料包括打印出来的会计资料以及存储会计资料的光盘等,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得外借和拿出单位。

  3、学校会计管理制度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幼儿园、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第3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4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5条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中小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具备条件或不需要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中小学校,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体制。即在一定区域内,设置中心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财务活动。学校只设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向中心财务机构报账。具体实行何种体制,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6条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罚,应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执行。

  第7条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勤工俭学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机构统一领导。

  第三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8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中小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9条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中小学校特点、学校收支状况、事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

  第10条预算编制原则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11条预算编制方法

  收入预算,应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教学和行政管理人员工资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

  第12条预算编报审批程序

  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13条预算执行和调整中小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14条收入是指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15条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学费。借读学生缴纳的借读费。住宿学生缴纳的住宿费。按照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其他费用等。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中小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16条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17条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18条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建设性支出,即中小学校用于建筑设施方面的支出,包括用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新建、改扩建建筑设施发生的支出。

  (三)经营支出,即中小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中小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19条中小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必须以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济收入配比。

  第20条中小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21条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主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习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22条中小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4

  财务管理细则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会计、出纳必须持证上岗,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财务负责人、财务会计、出纳都必须自觉执行《会计法》和各项财务规定。

  2.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册、报表与财务档案资料,并及时立卷归档。

  3.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仔细审核每张收据,力争每笔业务均符合财务收支标准。

  4.支票及财务专用章由专人分别保管,即安全又牵制。

  5.按规定做好记帐、算帐、报帐、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及预算工作,做到手续完备,数字有根据,报表及时准确,情况真实可靠。

  6.参与并严格执行学校财务预算计划,合理使用资金,节约使用资金,检查资金使用效果,检查报销票据是否符合财务要求。

  7.对各项收入,及时定额入账,合理安排和管理各项资金,分清资金渠道,费用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8.物品的采购须统一编制采购计划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再行采购,财务会计对审批的采购计划和采购实物清单及购物发票进行审核。属于控购审批的物品须事先办理报批手续。

  9.急用物品的采购须由使用人申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办理。经批准购买的物品由总务处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共同派人采购并予核定其价格。

  10.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均由财务会计购买并保管。出纳存放未使用的转账支票不得超过五张,存放未使用的现金支票不得超过一张。财务会计负责随时检查支票使用情况。因公使用支票和现金凭用款申请单报经领导批准,方可在财务部门办理规定的借用支票和借款手续。个人一律不得借用公款。

  11.因公需借支的'现金数额较大时,借款人应提前一天向财务部门打招呼,财务部门到银行支取现金须经财务主管签字批准。

  12.查阅、借阅会计档案资料,必须由查阅、借阅人写出查阅、借阅的理由和事项,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帮助查阅,不得随意带出室外。

  13.上级财务检查调用会计档案,财务账目及相关资料须经财务主管批准,由财务人员经手办理,并做好登记。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财务资料。

  14.财务主管、财务会计和出纳应相互监督,共同把关,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各项财务规定。

  15.自觉接受和配合物价、审计、税收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报告财务工作情况。

  经费审批制度

  开支报销应做到:

  ⒈力求取得规范的正式发票;

  ⒉开支发票要真实、合理、合法;

  ⒊发票的内容要具备六要素:时间,单位,内容项目,数量价格,金额大小写,盖公章及收款人签名;

  ⒋每张发票报销有经手人、验收人(主要是分管领导)签名,才可送校长审批;

  ⒌审批手续要完整,每张开支发票必须校长签字后才能支付。专项开支要在校务公开栏公布。

  收费公示、管理制度

  一、收费公示制度:

  为了规范收费公示行为,维护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特制订以下制度:

  ⒈根据市局的有关规定,制作“教育收费公示牌”。

  ⒉把收费公示按上级部门规定形式公示在校门口醒目位置,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算单位以及价格监督举报电话进行公示。

  二、收费管理制度

  ⒈严格按照规定项目的标准和范围进行收费,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不得收取。每学期注册时,收费标准要张榜公布,增强透明度,接受监督。学校收费一学期只能一次,收费时,一律由学校总务处办理,其他处室(包括年级、班级、个人)不得私自收款,一所学校一种收费发票,要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⒉代办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以拨代支,虚列虚报,私设“小金库”。

  三、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建立收费责任追究制度,是为了加强依法收费教育,规范收费行为,健全收费制度。因此本校对所有收费行为采取如下措施:

  ⒈对违反上级有关收费方面的文件精神,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违纪收费的责任人,以及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责任人,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⒉对违反规定,造成重大违纪收费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5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经济行为,树立廉洁治校意识,预防职务违纪、违法及其犯罪,保证学校经费合理使用,推动学校和谐快速发展,现结合我校实际,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资金收入学校所有资金收入由财会人员统一收取入帐。

  二、计划用款各部门按照资金轻重缓急程度上报用款计划,本月25日前上报下一月的用款计划,财务科统一汇总报校长室审核上报,没有用款计划项目不得安排用款。

  三、发票审批发票先由经手人签名,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科复核,然后报分管部门领导审核,经校分管领导和校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四、物资采购购买物资先由部门负责人书面申请,经校领导批准(报销附后),物资采购在20xx—10000元由学校组织集体采购;10000元以上由学校组织工会、教师代表并邀请教育局纪检人员参与购买,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上报政府采购中心批准或集中采购。

  五、工程施工工程施工由学校邀请县纪委、教育局纪检领导和职工代表参与投标或议标,工程造价3万元以下,在县纪委、教育局纪委指导下,由学校组织人员验收评审,3万元以上报县财政局评审中心评审定价。工程经费管理,3万元以上项目需报县财政局评审中心审计,金额较大的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审计,未经审计(或在审)的项目,预付工程款严格控制在预算的70%以内,待审计结束后按审计价结算。

  六、合同管理学校在签订经济类合同时,根据类别邀请县教育局监察室、审计室等相关职能科室人员参与并在合同上鉴证签字;各类投标准备阶段,标书制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严控非诚信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投标、开标及相关程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付款按合同规定履行。

  七、借用公款教职工因公出差或外出物资采购借用公款(教职工500元以下、管理人员1000元以下不预借公款),回来应立即办理报帐手续,在一月内未及时报销结账,财务科将从工资中直接扣除;个人因私借款金额不超过个人月工资50%。

  八、资料征订教辅资料征订先由年级学科组审核提议,经年级分管领导及校领导批准,报销时附相关合同,手续不齐全的不予报销。

  九、加班补助加班先由部门负责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按周结清;加班补助按相关工作量确定。

  十、职工探亲与配偶不住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未婚职工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亲的待遇,已婚职工每四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亲的`待遇,但不包括岳父母、公婆的规定,职工探亲路费凭票按实报销(不含打的费),但不得报销火车卧铺票和飞机票。(参照苏财行[1981]89号文件)

  十一、校产管理学校财产由后勤处统一管理,各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调动或处理,凡报废资产须书面申请,经后勤处上报校长室批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由后勤处处理。各级部办公室、教室、各处室内资产实行谁使用谁保管,每学期结束进行检查,损坏、丢失按当时现行价格赔偿。

  十二、财务公开学校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定期进行民主理财,审查学校各类财务账目,做到民主理财,账目公开,严禁违规开支,杜绝浪费。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6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财务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根据财政部、国家教委和省财政厅颁布的有关财务法规和制度,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各校领导分管系统限额、专项审批,大额借支实行联签制。

  第三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由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设置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专职机构——管理科,下设财务组,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对学校负责。同时,学校财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

  第五条 学校管理科财务组配置一名财务主管、一名会计、一名出纳,具体管理财务工作。

  第六条 学校财务应加强预、决算管理,按上级指示精神和有关的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和决算,经学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并予公布。

  第七条 学校应加强财务监督,设立专门的财务监督机构,形成学校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各项收入管理制度

  第八条 学校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部门的拨款收入、学杂费收入、培训费收入、出租收入、承包收入及其他收入。

  1、财政拨款收入(含各项经费拨款、离退休人员经费、大额基建拨款),应按预算收入计划组织收入,对基建拨款应专户储存。

  2、学杂费收入:按省物价局和高教厅等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学杂费是学校的重要收入,学校财务部门应在有关科室的协同下,积极收纳,做到安全、快捷、准确。

  ⑴学生的各项收费标准,应分清年级、专业、项目;应交学费的学生人数,应分清班级、专业,做到数字精确、姓名确实,这两项收费依据(含联合办学部分),应加盖学校公章,于五月份前确定并交管理科财务组;当年新生名单、专业应在招生结束后一周内交管理科财务组;中途离校的学生名单应及时通知财务组。

  ⑵学生的学杂费一旦入库,除计算、收款等技术性错误的款项以外,一律不予退款。

  ⑶享受学校减免学费的学生,均为财校正式教职工子女及财厅干部职工的子女,减免数只能为学费总额的50%,其他杂费不减免。

  ⑷学费一年收缴一次,在秋季入学时进行,新、老生一次交清,不得拖欠,确有实际困难,经主管财务副校长批准可延期交纳。否则,视同故意不交学费,学校将责成限时交纳,超期不交者,应予劝退。

  ⑸联合办学学费收入,财务部门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地收纳入库,并定期到联办单位核对收费情况;属联办单位的收入也应及时、准确地划归对方。

  ⑹对学杂费收入,财务部门应自收费之日起,30天内做好清算、核对、结帐,并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收费情况。

  3、培训费收入:指学校培训中心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收取的各项收入。

  4、出租收入:主要是指学校所属房屋出租租金收入。应按合同规定,由出纳人员按时、足额地收纳入帐,如发生合同纠纷引起房租减收或滞纳,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以便妥善处理。

  5、承包收入:主要是指学校小卖部、饭堂承包收入。应按合同规定,由出纳人员按时、足额地收纳入帐,不得拖欠、滞纳,否则,应按合同规定对承包人予以处罚。

  6、其他收入:主要是指一些零星收入,如饭堂、小卖部交纳的折旧费、各种考务费、学校财产变价收入、赞助费、罚款收入、采购物品返还费用等应属学校的收入。

  第九条 学校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学校的收入,私设“小钱柜”;为学校或科室采购物品、缴纳款项等,不论对方以什么形式或借口返回的现金、礼金及物品,都要缴交管理科,并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一经发现,按违反财务制度处理。

  第十条 学校财务人员因工作失职,引起学校收入减少或流失,应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借款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借款是指学校各科室因办公、教学、后勤等工作需要购置设备、办公物品、公务出差以及行政维修等,请求学校财务组给予的借款或预付款。

  第十四条 借款手续规定

  借款包括现金借款和支票借款两种,借款经手人须按如下规定办理借款等手续。

  1、凡借款额或预付款额超过500元以上者,一般以支票支付。特殊情况需大额现金(1000元以上),须经校领导批准;超过3000元者,还需提前2天到财务预约,否则不予借出。

  2、借款时,须填制管理科财务统一印制的“借款单”,先由各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再报有关审批人签批,以后凭“借款单”到财务组借款。

  第十五条 借款、预付款批准权限。

  1、校长签批50000元以下。

  2、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审批30000元以下。

  3、财务主管应对各部门借款进行审核,凡XX元以上借款、预付款,须事先报财务主管审核,并签署意见,再提交校领导批准。对不合乎制度规定的借款及预付款,财务人员应予拒付。

  4、凡一次性50,000元以上金额的`各项借款及预付款,由各分管校领导提出,报校长批准;超过200,000元以上金额的借款,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各分管校领导签名,校长负责签批。

  5、借款后,借款经手人须在预定的还款日期内还款或凭正式发票到财务报销,借款一般不能跨月使用,月底结帐前须办理完报销手续,特殊情况暂不能报销者,须经财务主管同意。

  6、一般情况下,第一次借款未报销之前不给予第二次借款。

  7、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维修、改造、采购大宗物品等所需借款或预付款,凭学校领导的用款批示及用款科室的有关资料说明(如合同、购物用途说明),经财务主管审核无误后方可付款。

  8、学校举办临时性的大规模活动,如运动会、艺术节、庆祝活动等,主办单位须提前列报用款计划,经校领导批准后,财务方可付款。

  9、各种借款、预付款的归还及报销,实行谁审批借款谁负责审批报销的原则,不能交叉审批。

  10、学期结束前一个星期,借款经手人应办理借款报销手续。如放假时仍未到财务报销者,视同占用公款处理,并从借款人工资收入中扣回。特殊情况需续借须经财务科长批准。

  四、财务报销与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的各项支出,除工资、福利经常性支出及节假日支出外,应分清支出类别,在取得发票等报销凭证后,办理审批报销手续,以便财务及时入帐。

  第十七条 报销支出审批权限:

  1、校长签批50,000元以内。

  2、分管财务副校长签批30,000元以内。

  3、凡每笔支出超出2,000元以上者,应先报财务主管审核后再报校领导批准。

  4、凡一次性50,000元金额以上的各项支出,由分管校领导提出,报校长批准;超过200,000元以上支出,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各分管校领导签名,最后由校长负责签批。

  5、报销凭证应以正式发票为准,并有单位名称、开具发票单位印章、单价、数量,批量采购应附货物清单、规格、型号、金额等内容,发票背面应有经办人签字、科室负责人签字证明;采购物品还须有仓管员验收签字。对于不符合填写要求的发票,财务人员不给予报销。

  6、下列情况的支出,经科室审核后,报主管财务副校长或校长批准,方可报销。

  ⑴“白头”单报销,每单数额应在50元限额以内,并有商店等单位印章、购买数量、单价、支出用途。用款经办人应尽可能索取正式发票。

  ⑵特殊支出无发票及其他报销凭证者,应有经办人和科室负责人2人以上签字证明。

  第十八条 专项审批权限:

  1、教职工因公差、学习需乘坐飞机、火车软卧,须先报校长审批。

  2、教职工外出参观、学习、参加各种会议、公务办事,所需时间2天以上,或超过广州市范围的事项,应在各分管校领导审核后统一报校长批准。

  3、各种餐费,主管财务副校长每次审批XX元以下;超过限额报校长审批。

  4、学校预购学生教学用书支出,由主管教学副校长负责审批。

  5、各教研室确需购买少量的教学用参考书、资料,由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6、大批量印刷各种教学用书、资料(包括校刊)支出,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提出意见报校长批准。

  7、图书馆藏书、全校报刊杂志采购支出,由校长审批。

  第十九条 各项支出审批报销的分类

  根据支出审批权限,对各项支出作分类。

  1、基建支出:是指学校因事业发展和保证正常的教学、行政和后勤工作的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校舍或教学设施等项目,包括学校的房屋、建筑物、装修、添置大型的教学设施等方面的支出,应严格执行基建财务制度,保证学校资金能办实事、办好事。

  具体执行办法按《广东省财政学校基建财务制度》办理。

  2、修缮费支出:是指学校小型、简单的修缮、安装等项目的支出。根据有关科室列报的用款计划,应事先签定协议,报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核签字。

  ⑴修缮费支出,应按报销审批权限签批。

  ⑵修缮支出计划、合同应送财务组存查,10,000元以上修缮项目的验收必须有财务人员参加。

  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可凭正式发票、验收人签名及校领导批示到财务办理付款手续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7

  第一条为规范市直中小学校(包括幼儿园和直属事业单位,下同)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教财〔20xx〕2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市直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直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所属教育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按规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有效安全。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增强资金使用的计划性;规范教育经费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收费和资金使用行为;加强学校经济活动监督,维护学校正常经济秩序。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管理体制要求,学校的财务收支严格按年度预算进行管理,实行主管部门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学校财务活动和国有资产、校办产业、服务活动等项目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学校一般设立会计、出纳两个财务专业岗位。必须选择原则性强,廉洁奉公,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有一定专业知识,爱岗敬业,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学校财务;为保证财务专业人员素质,各单位财务专业人员的配备、更换必须按规定上报市教育局计财处审核,主管局长审批,学校不得擅自任免财务专业人员。

  第七条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从事学校财务管理的记账人员、审批人员、出纳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财会人员要提高责任心,正确行使会计监督职权,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会计事项,应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建立健全财会人员考核奖励制度,按照考核办法,每年组织一次财会人员的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市教育局计财处负责对学校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中小学预算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和真实性的原则。

  第十条中小学预算编制方法:收入预算,根据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布置口径,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收入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支出预算,根据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及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的年度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批核定后,学校财务活动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相关政策重大调整,可报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第四章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收入是指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中小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拨入专款、教育费附加),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必须使用由市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专用票据;除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外的`其他所有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收入(特别是各项手续费、劳务费、回扣、折扣等)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管理,严禁公款私存、设立账外账、坐收坐支等私设“小金库”现象,管理制度。

  社会各界对学校的捐资助学款,应统一全额缴入丽水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章程统一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帮困扶贫、奖教奖学等,严禁学校擅自收取和使用。

  第十五条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中小学校支出主要包括:事业支出、其他支出、专项支出、教育费附加等支出。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白条及其他不规范票据作为报销凭证,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支出。

  第十七条学校所有支出实行校长负责制,要明确一位校级领导分管财务工作,划定审批权限。对于招待费、单项在5000元以上的大额资金的使用,须由校领导二人以上签字。要定期向全体教职工公布学校收支及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支出中七项具体规定:

  1.招待费支出。学校公务接待遵循热情、节俭、文明的原则,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不准学校间以任何形式轮流作东相互吃请,不准学校内部搞招待活动。招待费用按校务公开要求,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向教职工通报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招待费支出额度原则上控制在日常公用经费的10%以内。

  2.考察费支出。学校严格控制考察费用支出,团体考察活动实行报批制度。每项考察活动实施前,须将活动主题、参与对象、人数姓名、考察地点、费用金额和委托办理单位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市教育局申报(具体报市教育局办公室),经市教育局批复同意后才能实施,批复单作为考察费用报销入账支出的附件。

  3.绩效工资支出。学校认真贯彻执行《丽水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严禁利用公用经费和其他收入自行发放津贴补贴,严禁在平台外发放任何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严禁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4.大额支出。学校重大经济事项,须经学校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在意见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决策;大额支出报销必须转账,严禁现金报销;报销的原始凭证除了具备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字手续之外,还必须附注简要的情况说明。

  5.专项支出。学校取得的各类专项资金,不论来自于何种渠道,都必须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管好用好;专款业务核算须设置相应的明细账户,做到清晰、准确、效用。

  6.基建、维修项目支出。学校基建、维修资金3万元(含3万元)以上项目,必须先向教育局办理报批立项手续;教育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符合规定数额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不管资金来源渠道都必须办理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手续;5万元(含5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须报送教育局,工程审计报告是结算工程款的合法依据;支付工程款时,承建单位必须提供税务部门印制的建筑专用发票,且发票上的单位名称和承建单位及中标采购单位必须一致。

  7.公用经费支出。严格执行《浙江省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xx)84号)精神,对照有关使用标准和规定,优化公用经费支出结构,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学校食堂、商店等部门发生的如水电费、管理费等与教育教学无直接关联的支出,做到厉行节约,杜绝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因教育教学需要购置器材设备、办公用具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必须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政府采购批复单作为采购业务报销入账列支的附件。

  第二十条支出票据要求。一是票据合法,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发票或正规收据;二是内容清楚,应写明商品和服务的详细内容,不能只写大类;三是要素齐全,包括日期、发票单位名称、商品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签名、填制单位公章;四是审批手续齐全,按上述规定的程序签批;五是无涂改现象,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视为无效凭证。

  第五章帮困助学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认真做好帮困助学工作。各学校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料审核、保管工作,要严格执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不得任意扩大或缩小帮困范围和提高或降低帮困标准。

  第二十二条学校要严格执行《丽水市直学校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丽教计〔20xx〕128号)的规定,加强对助学资金的管理,对各类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各类资金发放表需由学生本人签名。

  第二十三条因流生、转学、或其他原因引起奖助学金等款项有节余的,必须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章代办服务费和食堂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和教师不得在为学生代办服务过程中获取任何利益,确有折扣,应按实进入学校账户,与学生按实结算,不得挪作他用;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代办服务性收费应事先告知学生家长,书面征求学生家长意见,明码标价,未经告知和书面征询,不得收费;代办服务性收费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据实结算。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学校食堂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学校食堂要开设银行专用账户,设置会计账薄进行财务核算;学校食堂应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学校食堂应坚持收支平衡原则正确核算盈亏,对学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采购价格等学生、家长关心的热点,学校应(每周或每月)公示并形成制度;按照非营利原则,确保向师生提供良好的膳食服务,切实维护好学生的合法利益,严禁学校将食堂作为侵占学生利益的“平台”。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8

  第一章 总则

  一、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 学校会计档案由校档案室和财务处共同管理。档案室负责对会计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移交档案室的会计档案的存放、查阅和保管以及期满会计档案的销毁等工作。财务处负责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移交档案馆前)、查阅等项工作。

  三、 财务处内部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明确会计档案管理岗位的职责,建立健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章 会计档案的内容

  一、 会计档案是指财务计划、单位预算、经济合同,以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

  1、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其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证。原始凭证是填制记帐凭证或登记帐簿的原始依据,是重要的会计核算资料。原始凭证包括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两种。

  2、记帐凭证是对经济业务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帐簿的凭证。学校根据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设置统一、通用的记帐凭证。

  3、 会计账簿是指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连续地记录一个单位的经济业务,对量分散的数据或资料进行分类归集整理,逐步加工成有用的会计信息的工具。会计帐簿由具有一定格式的帐页组成。会计帐簿包括:

  (一) 总分类帐

  (二) 收入明细帐(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三) 支出明细帐(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四) 往来明细帐(应收及暂付款、应付及暂存款、应付票据、应缴税金、代管款项)

  (五) 现金日记帐

  (六) 银行存款日记帐

  (七) 固定资产明细帐

  (八) 材料明细帐

  (九) 事业基金明细帐

  (十) 专用基金明细帐

  (十一) 固定基金明细帐

  (十二) 事业结余明细帐

  (十三) 其他对外投资明细帐

  4、 财务报告指用来映会计实体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附表以及财务情况文字说明等。

  5、 其他类会计档案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财务会计软件使用说明,会计科目和项目编码及使用说明,会计电算化处理授权登记或使用权限备案表,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6、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指与会计核算有关的重要资料,包括:

  (一)学生名册;

  (二)学生缴费及欠费情况;

  (三)工资薪金发放清册;

  (四)住房公积金备查簿;

  (五)其他会计核算资料。

  7、 学校财务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应同时将光盘、磁盘、磁带等作为会计档案保存。

  8、 以下与财务会计核算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

  (一)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二)学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学校对外投资的文件及相关投资证明;

  (四)学校年度收入分配的相关文件及资料;

  (五)各类审计决定、报告及意见;

  (六)国家及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第三章 日常管理

  1、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归档的要求,进行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在下一年度一个月之内交到财务处档案室自行保管,以便随时查阅,保管时间一般一至二年,期满后,编造清册上缴学院档案室保管。会计档案要设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按规定要求办理移交手续,并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2、建立健计档案的查阅、复印登记制度,既要方便查阅会计档案,又要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设立会计档案查阅登记簿,记载查阅的时间、目的、查阅的内容及查阅人。外单位查阅财务处的会计档案时须经财务处领导批准方可查阅。调阅查账时,档案原件一般不予借出,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出时须经单位领导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按期归还。需保密的原始材料,按规定不得泄密。财务处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原始凭证,查后须将资料放回原处。

  3、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根据国家档案局、财政部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各种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保管期限为十五年,总账十五年,明细账及登记簿十五年,月、季报表保管五年,年终决算报表永久性保管。

  4、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院档案室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处及有关单位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院领导批准后进行销毁。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室保管至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5、学校财务处、档案室应提供合适的会计档案保管条件,做好防火、防盗、防霉、防潮、防鼠、防蛀等工作,对电算化档案的磁盘、光盘,还要防磁、防折。

  第四章 移交和移动

  1、学校财会人员之间交接会计档案,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2、移交会计档案的部门,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的期限、已保管的期限等内容。

  3、财务处和档案室之间移交会计档案由财务处和档案室指派人员处理;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的内容逐项交接。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章 责任

  1、 学校财务处、档案室应当建立健全校内各级会计档案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单位负责人、专兼职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对会计档案的管理责任。

  2、 会计档案的立卷人要对会计档案的完整性、立卷的及时性负责。

  3、会计档案保管人员要妥善保管好会计档案,要做好防盗、防霉、防潮、防鼠、防蛀等工作,对电算化档案的磁盘、光盘,还要防磁、防折,对由于以上原因而造成会计档案毁损的,要追究保管人员的责任。

  4、 各会计档案使用人和查阅人应遵守档案查阅登记制度。不得擅自涂改、拆封、抽换会计档案 。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黉舍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黉舍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的副校级领导协助校长管理黉舍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校长对财务工作的领导职责:领导本校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六条学校单独设立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副校级领导的领导下,履行学校财务管理职责。

  计划财务处的工作职责: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计划财务处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计划财务处是学校管理职能部门之一,财务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与各个职能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各个职能部门所发生的与价值有关的经济业务需要通过会计核算来反映和监督,会计核算上的部份原始资料要通过各个职能部门提供,而且计划财务处和各个职能部门均肩负着互相及时反馈信息的职责,因此计划财务处与学校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学校的会计工作集中在计划财务处。学校内部各部门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只负责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对原始凭证根据需要作必要的汇总,定期将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送交学校财会部门,由财务部门进行审核,并据以编制记帐凭证,然后根据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登记总帐和明细帐,再定期编制会计报表。

  第七条黉舍计划财务处该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专职财会人员并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该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划定。财会人员该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亭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任免或者撤换,该当由黉舍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八条学校直属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所属行业的会计制度、规则准则,参照国家、省市、行业和学校相关规定和相应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学校其他非独立法人单位或部门不得设置二级财务机构。财务确需开展单独核算的,由计划财务处委派会计人员。委派人员的编制、考核归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委派人员的工资、绩效和福利由学校承担,委派人员的相关经费在受派单位的成本费用、收益分配中考核并体现。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年度内所要完成的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货币表现,是学校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平衡、分级编制、责权结合”的预算管理体制,执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编制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二条黉舍计划财务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黉舍审议经由过程后报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方案再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高等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应相应调整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第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准确、及时地编制年度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规范决算管理工作、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黉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黉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黉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黉舍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划定该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黉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黉舍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经由过程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黉舍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划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八条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九条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黉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根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根本支出是指黉舍为了保障其一般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黉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根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黉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黉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该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用度数;不能归集的,该当按照划定的比例合理分摊。各项经营支出该当与其经营收入相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黉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黉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划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校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黉舍该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划定。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七条结转和结余是指黉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学校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八条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二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学校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划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生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三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资产是指黉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类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力。

  第三十五条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六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黉舍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黉舍该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类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子该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子,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划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该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该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八条黉舍对固定资产接纳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能够继续使用的,该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退黉舍支出。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该当按照有关划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资产交付使用和财务决算。

  第四十一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状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力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力。

  黉舍经由过程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该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黉舍转让无形资产,该当按照划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划定处理。黉舍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退黉舍支出。

  第四十三条对外投资是指黉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进行的投资。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黉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划定的除外。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四条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五条黉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该当纳退黉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六条黉舍该当按照国家有关划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准绳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进步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四十七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八条黉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子、应付及预收款子、应缴款子、代管款子等。

  借入款子是指黉舍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子。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子是指黉舍接受拜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子。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条黉舍该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子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划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具体审批办法由黉舍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一条黉舍该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用度管理。

  第五十二条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黉舍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用度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五十三条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四条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五条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用度是指黉舍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用度。

  管理用度是指黉舍为完成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用度。主要包括: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用度,黉舍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用度是指黉舍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用度。

  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五十六条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五十七条黉舍该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黉舍、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该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学校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后,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财务清算

  第五十八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黉舍发生划转、撤消、合并、分立时,该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九条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条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黉舍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学校撤销的,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学校合并的,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学校分立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二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一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二条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三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紧张组成部分。黉舍该当按照主管部门的划定,根据黉舍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

  第十三章财务监督

  第六十五条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六条黉舍财务监督该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七条黉舍该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八条学校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条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财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10

  为了加强我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严格财经纪律,特制订《财务管理制度》,以规范我校的财务收支行为。

  一、预算制度

  1、每年10月份,学校制订出第二年财务开支预算,每学期开学再视其收入,具体修订预算表。

  2、除常规开支以外的额经费开支,应写少书面报告交学校校长,在校长办公会上研究同意后,才能纳入预算内开支。

  3、每年的开支,不得超出当年的收入。

  4、不得私自开支经费。计划外的'开支,未经校长办公会批准,不予以报销。

  二、统一审批制度

  1、实行校长“一只笔”审批制度,先由经办人签字再由总务处主任审核签字,最后由校长签字报销。

  2、对不合理的开支和未经审批的开支,报帐员不得付款,会计不能入账,并及时向学校领导映。教职工不得无理纠缠报帐员或会计员。

  三、各类费用报销制度

  1、会议费、活动费及招待费的管理

  (1)学校举行型活动确需经费,需经分管领导拟出报告,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并决定其总金额方能开支。

  (2)对外活动的接待费,按学校有关制度规定由校长同意,并确定出接待标准(视其接待规格而定)、参陪人员、就餐地点后,方能就餐。就餐结束由经办人当面结账,并签字报销时附件附后。先斩后奏者,一纪不予以报销,由经办人负责。

  (3)上级的各项收费,报销发票时,要出具上级征收费的文件或通知。

  2、差旅费的管理

  (1)按校代会制度执行

  3、办公用品添费的管理

  (1)添办公用具、设备,由各部门、处室负责人向总务处申报(填写申请购表),总务处根据学校经费计划权衡后,报审批权限相应的领导审批,再由总务处实施。先斩后奏者不予以报销。

  (2)办公用品,一律由总务处统一购买。不得私自购,否则不予以报销。购买的物品一秆到物品保管记造册(实验仪器在实验保管员处、电教器材在电教员处),再由有关部门、处室或有关人员领走。

  四、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建立电脑管理固定资产明细帐,定期清查,处终必须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对丢失、毁损的要查明原因,属于人为损坏者,由当

  事人照价赔偿。

  2、对所有固定资产都落实责任承包制(使用者为责任承包人),人员变动时(学生使用部分每学期清理一次)进行清理,丢失、损坏照价赔偿。

  3、固定资产的报变买,原价值在100元以内的由后勤主任把关处理,超过100元者,必须报学校研究同意方能报废或变买。

  4、不得私自将公物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需借用者应征得学校的同意,持借条到保管员处借取,借物单位或个人不按时归还,联系人和保管员有责任追回。

  5、学校楼舍等维修,由学校研究后实施。

  五、理财制度

  1、学校财务管理必须实行管理的原则,成立以教职工代表为主,有关领导参加的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教职工产生,并由学校派。

  2、管理小组有权监督财务的实施情况,有权对资金的使用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编制情况进行检查,有权检查现金、存款、固定资产和会计账目。

  3、管理小组参与学校重开支的讨论和决定。

  六、会计报表制度

  1、年初向学校报送收支预算表,年终要保送收支决算总表,并写出预决算说明书。

  2、每月向学校报送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报表。

  七、财务审计制度

  1、定期审计。学校的财务,由学校管理小组在年中或年未进行定期审计,做到查漏补缺,纠正错误。对审计出的问题要严肃处理。每次审计结束后要及时写出书面报告,向学校汇报情况,并将审计情况上墙公布,接受队员工监督。

  2、专项审计。对教职工映的问题,由管理小组对有关项目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及时落实事实。

  3、离任审计。学校财会人员在离任进行工作交换时,在学校领导的监督下,向新任财会人员办理移交手续,确保财力关系的连续性质。

  八、财务公开制度

  为也增强学校财务开支的透明度,学校财务人员必须每月向教职工公布(在校务公开栏中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11

  为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增强教职工对学校财务活动的监督,进一步提高学校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民主化,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订郭河镇中小学财务公开制度。

  一、财务公开的目的

  实行财务公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保证收支行为的规范化;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增强教职工民主意识,激励教职工参与理财,积极有力地进行财务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不正之风,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密切干群关系,促进行风建设。

  二、财务公开的原则

  财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私隐,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学校利益。

  三、财务公开的内容

  1、学校财务规章制度,上级有关文件和政策性通知;学校各项奖惩制度及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2、学校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尤其是公务接待、会议、用车等费用支出情况及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

  3、公用经费的'划拨标准、总额及累计拨款情况;

  4、重要财产、物资的采购和处置情况;

  5、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社会保障缴费情况;

  6、建设工程项目和较大修理项目经费落实以及公开招投标情况;

  7、学校代收代支资金情况;

  8、其他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经济事项。

  四、财务公开的方式

  1、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宣传栏;

  2、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会议;

  3、内部资料、校刊、广播、校园网等校内发布信息媒体;

  4、其他便于教职工和社会知晓的形式。

  五、财务公开的组织

  1、财务公开是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体现。各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报账员(财务经办员)、教师代表组成的财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将财务公开的公示内容和照片资料留档备查。

  2、财务公开主要采取定期公示和不定期公示的方式进行;学校财务分期中、期末各公示一次;其他与财务有关的重大事项与重大活动的公开时间,应根据需要在事前、事中、事后及时公开。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育工会是在教育局党领导下相对立的群众组织,工会财务工作直接在工会员会的领导下,在上级工会及本单位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工会经费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工会财务机构暂由单位财务处设专人兼管。

  第三条工会财务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条例为工作准则。

  第四条工会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发挥会计的映和监督职能,遵守财经纪律,维护国家、集体和全校教职工的合法利益。

  第五条工会财务人员要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正圈理会计账务,熟练运用计算技术和分析方法,提高业务素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无私奉献的精神,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为领导当好参谋,为全校教工当好家、理好财。

  第二章工会资金的筹集

  第六条经费收入:严格制度,依法办事,全面落实拨交经费的政策,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工会上缴经费。

  第七条会费收入:根据“工会法”规定,凡工会会员均按本人每月基本工资收入的0。5%及时、准确、足额交纳会费。

  第八条其他收入:接纳行政的有关补助、职工福利经费和其他部门的损赠等。

  第三章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坚持经费立管理原则。教育工会在银行设立账户,单核算。根据审定的预算,工会经费开支由工会主席“一枝笔”审批,重事项要经工会员会审批。

  第十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第十一条坚持管理原则。接受会员会或会员代表会的监督;接受工会经费审员会的审。

  第十二条坚持为职工服务原则。严格执行工会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工会经费不得用于筏会活动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抵押。

  第四章工会经费报销

  第十三条必须有正式发票,发票的内容印名称、日期、数量、单价、金额、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齐全,不得涂改、填补,小写金额一致。

  第十四条发票背面要有经办人签名,工会主席审批并签名。重活动应由工会员会研究决定,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按照财务规定在限额内使用现金,超出限额应使用转账支票。支票或现金使用后应在一周内到财务报销。

  第五章工会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工会财务的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收集,审核对,整理成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送交档案室保管。

  第十七条调阅工会会计档案要严格办理手续,本单位人员调阅工会会计档案应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需经工会领导报单位领导批准,按规定阅。调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特殊情况需经主要领导批准

  一、加强预算管理,坚持审批制度

  1、学校年初要遵循“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做好预算。每月要编制月份计划,报总校审批,方可实施。

  2、学校根据总校安排报账时间,及时报账。报账同时,报下月支出计划,经总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3、固定资产购建和日常修理,单价在3000元以上或总造价在1万元以上的支出,在年初预算时要负有专项说明,执行前必须事前提出书面申请

  二、加强学校收费管理

  1、严禁设立“小金库”,不得将收入作为往来款项进行核算。

  2、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学校财产机构不得使用。

  3、严禁违反规定,巧设项目向学生收取费用。如统一发动、购买练习册,按人头收取班级活动费,强制保险等。

  4、不扣留、挪用各种收费,足额、及时上缴总校。

  三、支出管理

  1、学校的财务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学校的一切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的决策,应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做好会议记录备查。

  2、财务机构内部分工做到帐、物分开,报账员不兼任档案管理、财务保管工作。

  3、禁止在支出过程中变通、变造现象,保持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有效。

  5、培训费报销程序及标准:

  (1)教育局文件,填培训卡,学区校长签字,会计处核销。

  (2)县内培训,车费10元,住宿费20元以下(有票据);

  市内70元以下车费,30元以下住宿费(有票据)。没有统一伙食安排的,市内每天补助5元,市外每天补助8元。

  (3)培训回来及时到总校核销培训费,过月单据不予核销。

  6、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学校领导积极向总校反映,申请小额备用金,以保证学校急需的临时性支出需要。

  四、财产管理

  1、低值易耗品学校建立明细帐,由学校保管员及时记录、存档。

  2、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到人,发生人员变更时做好交接手续,详细盘点。物品非正常损坏或丢失,责任人照价赔偿。

  3、学校物品一律不许外借,外借不能收回时,保管员、外借人平均折款赔偿。

  五、档案管理

  1、报账员对文件、制度、报表、预算决算及重要合同,定期归档、审查、整理立卷。

  2、档案要有目录,并装订成册,防止丢失或毁坏。

  (一)总则

  1、为了规范李白河小学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2、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3、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固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财务公开,如实反映学校财务收支情况。

  (二)财务管理体制

  4、切实做好“收支两条线”这一财经制度。学校设报帐员一名,在校长的领导下,由总务处管理学校财务活动,定期区财务结算中心报帐,由结算中心核帐、结帐。

  5、财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罚,都严格按照街道财务管理规章规定执行。

  (对于资金的使用,财务人员要严格把关,严格遵守结算现金管理制度,做到及时记帐,日清月结,帐实相符。)

  (三)预算管理

  6、实行“核定收入,定额或者定须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将全部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各项非财政收入与各项支出统一编列预算,报经财政部门核定。而对于学校的大型修缮和设备购置等,则按桂城街道公物采购和工程招标的相应文件标准执行,学校预算在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以后,则由学校自求平衡。

  7、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数字指标必须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依据充分确实的资料和收支的规律,进行计算,力求和项数的真实准确,不任意编造。在编制预算时,要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优先确保支出重点,并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

  8、收入预算,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则根据学校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四)收入管理

  9、收入管理的`要求:

  A、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积极组织收入。(按一费制文件)

  B、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在执行收费时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张榜或发通知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进行书杂费减免。

  C、所得收入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收费票据要指定人员保管,要建立严格领用制度。对票据的收款日期,付款单位或付款人名称,收费依据,收费金额必须逐一填写清楚,并加盖学校公章和经手人员印章(或签全名)]

  D、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五)支出管理

  10、我校的各项支出是为了保证学校完成教学、教育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资产的耗费及损失,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使各项支出发挥最大的经济效果,其支出管理的要求有:

  A、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经规则和财经纪律,即严格遵守《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中小学财务制度》的各项规定。

  B、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首先,正确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其次,要精打细算,妥善安排,把有限的钱用在“刀刃”上。

  C、各项支出实行分类管理,按实际支出数列报,不以计划数和预算代替。

  (六)结余及其分配

  11、结余分配要求:

  按照桂城街道教育组的有关规定和XX小学教师奖励方案进行计算,提取及其分配工作。

  (七)专用基金管理

  (八)资产管理

  13、学校在各种存款的管理上,必须严格按照桂城街道财政部门的要求,交由街道结算中心统管,其负责结帐、转帐、对现金及各种存款进行清查、校对等业务。

  14、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结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点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九)负债管理

  15、学校对不同类别的债务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债务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十)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16、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编制财务报告时应遵循以几方面要求:

  a、真实性

  b、完整性

  c、准确性

  d、及时性

  17、学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十一)财务监督

  18、学校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财务监督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a、财务检查

  b、实物检查

  c、现金检查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13

  为了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校各项事业蓬勃发展,根据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关于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1、学校财务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2、学校总务处履行财务职责,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3、学校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的政策,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坚决制止。

  4、认真全面地做好开学前的预算,期末的决算,计划使用经费。

  5、做好财务各类账目,合理安排好学校各类开支,做到日清月结,账目清楚,

  账款相符,专款专用,手续严密,内容真实。

  6、严格执行各项审批制度,各部门购置物品前须填写“学校物品申请(购)单”,经

  校长审批后方可购买。

  7、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帐册、报表等财物资料,定期归档。

  8、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政策,坚决抵制违反财务制度的各种行为。

  9、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

  二、关于经费民主管理的若干规定:

  1、经费预决算每年一次进行校内公示。

  2、定期、不定期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3、各部门的各项收费必须填写“学校部门收费申请单”后才能按规定进行,以保

  障职能部门依法收费和做到阳光作业。同时各部门收费需履行好接受财务审核的义务。

  4、购置货物票证,必须是统一发票。

  5、每年举行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对财务运行情况进行通告并审议

  6、坚持实行集体领导下的“一支笔”审批制度,重大财务活动集体研究决定。

  7、现金报销,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和领导审批签字,方可报销。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经济合同管理,保障本单位合法权益,预防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本单位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或协议。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三条 本单位合同管理实行专门管理和承办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本单位办公室对本单位所有合同进行专门管理,本单位内部承办部门设专人负责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办公室合同管理的职责:

  (一)负责拟定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标准合同文本;

  (三)参与本单位特殊合同、重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文本起草工作;

  (四)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五)监督、检查、考核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参与处理合同纠纷、合同争议的协调工作;

  (七)负责合同的保管、归档工作;

  (八)负责对合同承办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第五条 承办部门合同管理职责:

  (一)负责合同相对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的调查;

  (二)负责所承办合同的谈判;

  (三)负责按照本单位标准合同文本起草合同;

  (四)负责合同的履行,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五)按时向本单位办公室提交与合同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本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本单位章程等文件规定能够代表本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签章,同时加盖本单位印章或合同专用章。

  授权签章的,被授权人应在授权托的范围内签订合同,超越权限范围所签订合同无效。

  第七条 严格履行合同审批制度,所有合同由承办部门起草合同文本,交由本单位办公室审核,办公室审核通过后交由分管领导审批,最后交由本单位法人代表批准。特别重的合同由局党组会批准。

  第三章 合同编制与审核

  第八条 本单位根据对市场情况的分析和了解,合理选择合同对方。

  第九条 在正式签订合同前,应先对合同对方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几方面:

  (一)对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二)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三)对方技术和质量指标保证能力;

  (四)对方市场信誉、产品质量等

  对审查未通过的,不得与之签订合同。

  第十条 本单位对外签订合同一般由本单位起草合同文本,重合同或特殊合同的起草,本单位可聘请法律专业人员参与。

  由对方起草合同协议的,本单位承办部门和办公室应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合同条款内容准确映本单位诉求。

  本单位也可选用国家或行业示范合同文本,在选用时,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实行合同会审制度,由本单位办公室组织召集有合同条款涉及的部门人员参加,对合同进行会审,其审核要点是:

  (一)经济性。合同协议内容符合企业的经济利益。

  (二)可行性。签约方资信可靠,有履约能力,具备签约资格;资金来源合法,担保方式可靠,担保资产权属明确。

  (三)严密性。合同协议条款齐备、完整,文字表述准确,附加条件适当、合法;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明确,数量、价款、金额等标示准确;合同协议有关附件齐备,手续完备。

  (四)合法性。合同协议的主体、内容和形式合法;合同协议订立的程序符

  合规定,会审意见齐备;资金的来源、使用及结算方式合法,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齐备。

  第十二条 本单位对外招标合同,签约人员不得更改合同的条款和内容。

  第四章 合同订立控制

  第十三条 本单位正式订立的合同协议,除即时清结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等。

  因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等原因未能及时签订书面形式合同的,应当在事后办理补签手续。

  第十四条 本单位正式订立的合同,除小型物料采购合同外,一般应留存三份以上的合同正本,一份由本单位办公室存档,一份由本单位财务部据以办理结算,一份由承办部门保管和履行。

  第十五条 经本单位审核同意签订的合同,应由本单位办公室盖章和编号,统一登架理。未经审核或手续不全的.合同、协议,办公室应当拒绝盖章。

  第十六条 对于重要合同协议,原则上应当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当面签订。对于确需企业先行签字并盖章,然后寄送对方签字并盖章的,应当在合同协议各页码之间加盖骑缝章。

  第十七条 根据规定有些合同需要经过批准、登记、公证后才能生效的,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凡涉及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合同,有关知情人应注意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五章 合同履行控制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后,本单位应积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合同对方可能发生违约、不能履约、延迟履约等行为的,或本单位自身可能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本单位总经理报告。

  第十九条 已经订立的合同,如果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本单位利益严重受损,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本单位总经理报告,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制止危害行为的发生或扩。必要时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对原合同予以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条 本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审核执行结算业务。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执行中如对方发生违约情形,应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收取违约金,给本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并可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如果由于本单位自身原因造成违约情形,合同承办部门应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与合同对方进行协商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合同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本单位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六章 合同归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合同管理档案,对已签订的合同要逐份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并装订成册。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完毕,合同承办人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有关材料(如:合同文本、合同会审记录、审批文件、合同补充协议、合同变更等与合同有关的资料),交给本单位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已执行完毕的合同要注明“存档”标记,并注明日期,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保管期限为长期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的副校级领导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校长对财务工作的领导职责:领导本校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六条 学校单独设立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副校级领导的领导下,履行学校财务管理职责。

  计划财务处的工作职责: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计划财务处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计划财务处是学校管理职能部门之一,财务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与各个职能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各个职能部门所发生的与价值有关的经济业务需要通过会计核算来反映和监督,会计核算上的部份原始资料要通过各个职能部门提供,而且计划财务处和各个职能部门均肩负着互相及时反馈信息的职责,因此计划财务处与学校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学校的会计工作集中在计划财务处。学校内部各部门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只负责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对原始凭证根据需要作必要的汇总,定期将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送交学校财会部门,由财务部门进行审核,并据以编制记帐凭证,然后根据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登记总帐和明细帐,再定期编制会计报表。

  第七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专职财会人员并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任免或者撤换,应当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八条 学校直属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所属行业的会计制度、规则准则,参照国家、省市、行业和学校相关规定和相应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学校其他非独立法人单位或部门不得设置二级财务机构。财务确需开展单独核算的,由计划财务处委派会计人员。委派人员的编制、考核归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委派人员的工资、绩效和福利由学校承担,委派人员的相关经费在受派单位的成本费用、收益分配中考核并体现。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年度内所要完成的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货币表现,是学校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平衡、分级编制、责权结合”的预算管理体制,执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编制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二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审议通过后报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方案再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高等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应相应调整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 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准确、及时地编制年度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规范决算管理工作、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九条 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学校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各项经营支出应当与其经营收入相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学校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学校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生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三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资产交付使用和财务决算。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进行的投资。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具体审批办法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二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五十三条 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五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学校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后,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八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九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条 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校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学校撤销的,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学校合并的,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学校分立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二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三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六条 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财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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