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诉书

时间:2024-07-09 17:36:15 交通/运输/物流/仓储 我要投稿

(热门)交通事故起诉书15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我们在很多事务中都会使用到起诉书,起诉书是一种法律文书,在书写时对不同性质案件要写出法律规定的犯罪特征;有关犯罪事实必须写清时间,地点,手段,目的,经过,后果等要素。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起诉书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交通事故起诉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热门)交通事故起诉书15篇

交通事故起诉书1

  原告:王金,男,汉族,20xx年8月6日生,住扬州市开发区施桥镇马桥村刘庄组90号。

  法定代理人:王明(王金之父),男,汉族,1956年10月2日生,住扬州市开发区施桥镇马桥村刘庄组90号。

  被告:徐传,男,汉族,1965年9月4日生,住扬州市维扬区秋雨东路155号康平苑226幢106室。

  被告: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为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209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扬州市邗江中路471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所受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财物损失等人民币67938.5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12日16时55分,被告徐传驾驶牌号为苏K32958号轻型封闭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扬州市渡江南路100号门口人行横道处与由东向西步行的原告王金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金受伤。该起事故经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处理,并作出第00148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徐传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

  横道遇行人过马路,未停车让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被告徐传驾驶的苏K32958号轻型封闭货车已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截止至20xx年1月4日。

  原告受伤后被送至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治疗,并于20xx年11月13日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应此次事故所受损失为:医疗费1796.5元、护理费4340元、营养费2480元、伤残赔偿金526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840元、交通费300元、财物损失5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67938.50元。

  原告认为,针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损失。超出保险公司赔偿责任之外的部分由被告徐传承担。为保护自身权益,特具状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1月4日

交通事故起诉书2

  一、交通事故索赔流程是怎样的

  1、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2、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3、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4、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索赔起诉书

  甲方(肇事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害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受害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

  一、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___年_月_日,发生了___驾驶___车辆在____________路段和___驾驶___(车牌号为___)相撞致______________的道路交通事故。后____交警队赶赴现场处理,制作了事故现场图,扣留了双方车辆以备进一步调查。

  (二)___交警队对该事故的认定情况:___交警队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如下认定。______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__条第__款之规定,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___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__条第__款之规定,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___无责任。

  二、甲乙丙丁四方根据交警队的事故认定,在交警队的主持下,按照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如下调解交通事故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本次事故造成双方财产损失和人员伤残所需费用情况如下:

  甲方车辆维修费及其他杂费___元(人民币,以下同);___受伤住院治疗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补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___元。

  乙方车辆维修费及其他杂费___元;___受伤住院治疗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___元。

  丙方(乘车人)___受伤住院治疗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___元。

  以上费用共计___元。

  (二)经双方协商,由甲方承担上述费用的60%,计___元;乙方承担上述费用的`40%,计___元;甲方在扣除自身损失费用外,尚需支付乙方___元;支付丙方___元。

  (三)丁方需承担甲方所需赔付费用的80%,承担乙方所需赔付费用费用的75%,丁方照上述标准各自对甲乙双方进行赔付,并代甲方支付须赔付给乙方和丙方的部分。

  (四)以上费用赔付和结算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即时结算付清。

  (五)甲乙丙三方需积极配合丁方办理保险赔付事宜,及时提供丁方所需要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医药费用发票等资料。

  (六)本协议履行完毕后,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乙丙三方的赔付责任即算完毕,其中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对其他任何一方提出增加赔付及其他要求。

  (七)如本案的受伤者确因事故引起的病情进一步恶化,治疗费用大大超过本协议预计,超出预计1万元以内,由伤者自行负责,1万元以上费用由伤者出具省级医院证明(包括医疗诊断书、医药费用发票、伤残鉴定报告等)及其他可证明该病情恶化是由该事故引发的证据,可另行找甲乙责任方赔付,由甲乙方按照本协议确定的赔付责任标准(即甲方60%、乙方40%)分担赔付。

  三、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协议各方如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纠纷,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本交通事故协议书范文共四页,一式五份,协议各方各一份,______交警队一份存档备查。

  甲方:

  乙方: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丙方:

  丁方(公章):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三、交通事故索赔需要哪些证据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如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6)提交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2、证明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因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管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责任加以认定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能证实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且关系到当事人承担责任的轻重。

  (2)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因调解终结书是公安交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损害赔偿事宜经调解后无法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后,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3、证明赔偿事项的证据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住宿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16项。而上述赔偿费用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来予以证实,否则难以得到人民法院的采信和支持。

交通事故起诉书3

  原告:小王,男,汉族,20xx年8月6日生,住扬州市开发区施桥镇马桥村刘庄组90号。

  法定代理人:小明(小王之父),男,汉族,1956年10月2日生,住扬州市开发区施桥镇马桥村刘庄组90号。

  被告:小伟,男,汉族,1965年9月4日生,住扬州市维扬区秋雨东路155号康平苑226幢106室。

  被告: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为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209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扬州市邗江中路471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所受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财物损失等人民币67938.5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12日16时55分,被告小伟驾驶牌号为苏K32958号轻型封闭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扬州市渡江南路100号门口人行横道处与由东向西步行的原告小王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小王受伤。该起事故经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处理,并作出第00148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小伟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过马路,未停车让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被告小伟驾驶的.苏K32958号轻型封闭货车已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截止至20xx年1月4日。

  原告受伤后被送至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治疗,并于20xx年11月13日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应此次事故所受损失为:医疗费1796.5元、护理费4340元、营养费2480元、伤残赔偿金526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840元、交通费300元、财物损失5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67938.50元。

  原告认为,针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损失。超出保险公司赔偿责任之外的部分由被告小伟承担。为保护自身权益,特具状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1月4日

交通事故起诉书4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被告:公司名称,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诉讼请求:

  1、被告XXXX赔偿原告损失XXXXXXXX元;

  2、被告XXXXXXXX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3、被告XXXX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XX点左右,被告XX驾驶豫A XXXX牌小汽车沿XX自东向西行驶至XX路口与驾驶电动自行车自北向南行驶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XX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XX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XX投保交强险和XX万元商业三者险。原告因车祸住院治疗XX天,产生经济损失,现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予判决。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XX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起诉书5

  原告廖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xx市苏仙区人,住xx市苏仙区XX村X栋X单元号。联系电话:。

  被告何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x市北湖区人,住xx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6组,系湘L号肇事车辆驾驶员。联系电话:。

  被告何xx,男,xx市北湖区人,住xx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5组,系湘L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住所地:xx市飞虹路18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徐xx,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何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xx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何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何驾驶被告何所有的湘L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xx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68天,共花医疗费45497元,出院诊断为:

  1、右足毁损伤;

  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20xx年7月19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20xx】第A0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何为其所有的.湘L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何、何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5000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xx市北湖区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起诉书6

  原告:X,性别,汉族,生于XX年X月X日,原在XX公司工作

  住址:XX路XX号室,电话:XXX

  被告:X,性别,汉族,XX公司驾驶员

  被告: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

  住所:XX路XX号邮编:XX电话:XX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XXX共计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下午X时,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XX路、XX路路口时,遭遇被告X驾驶的车(牌号为沪X)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XX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XX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X)。原告又于X年X月X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XXX,属X级伤残”(见证据X)。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因被告的行为导致无法上班。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X(签名)

  XX年XX月X日

交通事故起诉书7

  原告:xxx,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水县崔庄镇xx村。

  被告:xxx,男,成年,汉族,住定兴县固城镇三里铺村xx号。

  被告: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系公司总经理

  住址:保定市朝阳南大街xx号。

  请求事项:

  1、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垫付的二次治疗费186799.92元(含换血费用529.5元、法医鉴定费1395.05元)、残疾赔偿金618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82670元、营养费765元、住院伙食费8500元、误工费6755.53元、护理费13511.06元、二次手术费7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820xx年6元人民币,鉴于被告蔡金森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因此要求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574158.24元人民币。

  2、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付责任;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xx年5月6日21时40分,被告xxx驾驶冀 、冀 号半挂车,沿徐新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到崔庄电信局西侧左转弯调头时,与由西向东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毁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徐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应负次要责任,被告xxx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徐水县人民法院(20xx年)徐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36892.86元人民币、被告xxx赔偿原告139393.92元人民币。随后因原告身体未康复,又继续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总医院继续住院治疗164天(20xx年年12月11日至20xx年年5月24日),后经鉴定原告构成4级伤残。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造成年仅20岁的原告严重残疾,至今不能生活自理,给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也给原告的.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不方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求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 年12月2日

交通事故起诉书8

  原告×××,女,××年×月×日生,住××县××镇××村××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男,××年×月×日生,住××县××镇××村××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地址:×××。

  负责人:×××。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暂定经济损失五万余元(具体赔偿数目见原告伤情法医鉴定后再详细列出);

  二、依法判决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时×分许,在××县××镇××开发区路段,被告×××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轿车,在左转弯时与原告×××驾驶无牌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原告的伤情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年×月×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被告×××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综上所述,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应当赔偿;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应当在相应保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受伤后,多次向被告追偿损失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前述诉讼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交通事故起诉书9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被告:公司名称,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诉讼请求:

  1、被告________赔偿原告损失________________元;

  2、被告________________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3、被告__________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点左右,被告____驾驶豫A ________牌小汽车沿____自东向西行驶至____路口与驾驶电动自行车自北向南行驶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____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____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____投保交强险和____万元商业三者险。原告因车祸住院治疗____天,产生经济损失,现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予判决。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起诉书10

  原告:x,性别,汉族,生于xxxx年xx月xx日,原在xx公司工作

  住址:xx路xx号室,电话:xxxxx

  被告:x,性别,汉族,xx公司驾驶员

  被告: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

  住所:xx路xx号邮编:xxxxxx电话:xxxx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xxxxx共计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下午X时,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xx路、xx路路口时,遭遇被告x驾驶的车(牌号为沪x)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XX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xx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X)。原告又于X年X月X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XXXXXXXXX,属X级伤残”(见证据X)。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因被告的行为导致无法上班。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签名)

  xx年xx月x日

交通事故起诉书11

  原告:xxx,男,汉族,20xx年xx月xx日出生,xx人。现住xx。电话:xxx

  被告:x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x,xx人。电话:xxx

  被告:x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x,住xx。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电话:xx

  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x

  地址:xxx。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各项损失共计xxx元人民币。

  (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许,被告xxx驾驶冀Fxxx轿车沿xx南大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门前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行人xxx(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至原告xxx受伤。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x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

  经xxx市第二医院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脱位(旋前-外旋Ⅳ°)。后经xxx市道路事故伤残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十级伤残,左下肢功能丧失10%以上。两次手术过后,患足仍不可负重,需继续治疗。可见,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

  综上,被告之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仅仅是身体的伤害,更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负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如所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起诉书12

  原告:金,男,汉族,20______年8月6日生,住扬州市开发区施桥镇马桥村刘庄组90号。

  法定代理人:明(王金之父),男,汉族,1956年10月2日生,住扬州市开发区施桥镇马桥村刘庄组90号。

  被告:传,男,汉族,1965年9月4日生,住扬州市维扬区秋雨东路155号康平苑226幢106室。

  被告: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为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209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扬州市邗江中路471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所受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财物损失等人民币67938.5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______年7月12日16时55分,被告徐传驾驶牌号为苏K32958号轻型封闭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扬州市渡江南路100号门口人行横道处与由东向西步行的'原告王金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金受伤。该起事故经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处理,并作出第00148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徐传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

  横道遇行人过马路,未停车让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被告徐传驾驶的苏K32958号轻型封闭货车已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截止至20______年1月4日。

  原告受伤后被送至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治疗,并于20______年11月13日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应此次事故所受损失为:医疗费1796.5元、护理费4340元、营养费2480元、伤残赔偿金526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840元、交通费300元、财物损失5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67938.50元。

  原告认为,针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损失。超出保险公司赔偿责任之外的部分由被告徐传承担。为保护自身权益,特具状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______年1月4日

交通事故起诉书13

  原告:x,性别,汉族,生于20xx年xx月xx日,原在xx公司工作

  住址:xx路xx号室,电话:xxxxx

  被告:x,性别,汉族,xx公司驾驶员

  被告: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

  住所:xx路xx号邮编:xxxxxx电话:xxxx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xxxxx共计xx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xx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xx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XX日下午x时,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xx路、xx路路口时,遭遇被告x驾驶的车(牌号为沪x)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xx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xx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x)。原告又于x年xx月xx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xxxxxxxxx,属x级伤残”(见证据x)。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因被告的`行为导致无法上班。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xxx(签名)

  20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起诉书14

  原告:李某,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 省 县人,现住,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一:王某,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 省县人,现住 ,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二: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告三:某保险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王某、某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 元。

  2、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付责任;

  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x1年7月27日3时30分许,被告王某驾驶被告某公司所有的云A6666号轿车在北京路倒车时,未确保安全,碰撞行人李某,致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 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 字[x1]第34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见证据1)云A6666号轿车已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号分别为 。(见证据6)

  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在没有标明现场位置、没有报警的情况下,用云A6666号轿车与原告李某家属一起将伤者李某送往 医院进行治疗55天,被告王某已支付全部医疗费。经诊断,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 骨折,医嘱出院后卧床休息一个月。(见证据2)

  原告李某于x1年12月1日经 神马司法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手骨折,出院后需定期复查,并服用药物治疗,后续治疗费x0元,自受伤之日起全休4个月。”(见证据3)。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给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请求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起诉书15

  原告:_________________乙_____,女,汉族,生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原在__________有限公司工作

  住址:__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花苑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室,电话: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甲_____,男,汉族,上海__________有限公司驾驶员

  被告:_________________上海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李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上海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__________元;(附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________________;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_________________元;

  四、律师代理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下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当原告乙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__________路、__________路路口时,遭遇被告甲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_________________)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乙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乙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乙被送往市六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__________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甲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乙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事故后出现的`病遗症),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又于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乙胪脑受伤,市六人民医院于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乙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乙经济窘迫而被告甲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乙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甲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_________________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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