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时间:2024-07-12 09:09:19 财务管理 我要投稿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必备[15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财务档案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必备[15篇]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1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会计法》和《档案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档案的归档制度

  1.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⑴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⑵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等其他会计账薄。

  ⑶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⑷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会计档案是本院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记录和反映本院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各项工作,由财务科和档案室共同负责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3.会计档案组卷工作,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组卷工作由财务科负责。

  二、会计档案的外借、查阅制度

  1.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2.本院有关部门人员查阅、复制、摘抄会计档案,须有该部门负责人批条,财务科长签署意见,档案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查阅。

  3.外单位查阅会计档案,需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科长签署意见,档案室主任批准,在财务人员的'陪同下进行查阅。

  4.外单位查阅会计档案需复印、摘抄,应征得财务科长同意,必要时需经分管院长批准,同时须在档案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经审核无误,并盖上档案室公章方才有效。

  5.上级有关部门需查询、检查时,应经分管院长同意,并在指定地点进行。

  五、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制度

  1.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二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五种。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的第一天算起。

  2.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满,拟销毁时,由财务科会同档案室提出建议鉴定报告,编制拟销毁档案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经档案鉴定小组审查鉴定,认为确无保存价值后,报请院领导批准,并上报卫生局审批同意和备案后,方能按要求进行销毁。销毁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3.保管期限满需销毁的会计档案中,如有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以及其它有关部门规定需要抽出的凭证、资料,不得销毁,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4.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应由财务科、档案室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十五年。

  5.会计档案销毁前,对本单位认为重要的会计资料,应复印留存。

  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本制度如与上级文件有抵触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2

  1、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记帐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会计档案每年形成,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两年(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期满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4、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5、保管期限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以下程序销毁:

  (1)由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会计档案时,由会计机构派员监销。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3

  一、每期月结账后会计人员应及时打印会计凭证,按照会计规范装订成册。

  二、每期年结账后会计人员应及时打印各类会计账册,按照会计规范装订成簿。

  三、每期的.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其他相关财务资料应规范整理,定期装订。

  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其他相关财务资料严格按照会计档案规范进行保管。

  五、会计档案的查阅权限限于财务人员、税务检查人员、公司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其他人员查阅会计档案需经总经理批准,并在财务人员的监督下在财务室内进行查阅。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4

  一、目的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及内部管理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企业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1.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和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和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三、工作规定

  3.1企业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务部按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保管,任何人不得自行封包保存。

  3.2财务部指定专人对会计档案进行妥善保管,存放要有序,查找要方便,同时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3.3单位撤消、合并时,会计档案应随同单位的全部档案移交至指定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3.4保存的'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的财会人员提供查阅服务,非财会人员不得查阅。向外单位提供查阅服务时,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及财务总监签字批准,且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

  3.5经企业负责人批准,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时,需如实填写《会计档案调阅登记表》。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与借出,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3.6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

  3.7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3.8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要由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报经批准后,进行销毁处理。具体销毁程序按如下顺序执行:

  a.由本企业档案部门会同会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b.企业总经理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c.由档案部门、会计部门和审计部门共同派员监督销毁会计档案。

  d.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企业总经理。

  e.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交至档案部门长期保存。

  3.9企业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5

  一、负责会计资料和主要资产的保管及管理工作,对各种会计资料及财产进行造册、登记、归档,做到收发有登记,管理规范化。

  二、要经常对档案进行打扫整理,保证文件柜和物品摆放整齐、干净。

  三、外部人员查阅会计档案,必须经财务经营部部长及分管副总签字同意,对会计档案记载事项应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企业内部机密。

  四、会计档案保管应按有关文件保存期限规定进行管理。

  五、要维护档案整洁,以防虫蛀腐朽、杜绝火灾、鼠咬事情发生,每年年度更换时,依规定清理一次,已屋保存期限,预销毁,销毁前造册呈财务经营部部长、分管副总核准,报经董事会备案。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6

  1、学校总帐会计负责会计档案的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妥善保管等具体工作,同时对会计档案的全面性和真实性负责。

  2、会计凭证每月按规定整理、装订、立卷、归档。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每年一次按规定整理装订、立卷、归档。

  3、各种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封签处签名或盖章。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该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4、会计档案必须专人专室保管。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科保管一年,期满后,原则上编造清册交档案室保管。

  5、档案室接收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需要拆封的应会同财务科经办人共同参加。

  6、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限期归还。

  7、本校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经财务科科长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并详细登记调阅的名称、日期、调阅人姓名、调阅理由、归还日期。

  8、调阅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复制的`,要经主管校长同意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

  9、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的第一天算起,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二类。各种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包括传票和汇总表)、总账、明细账、会计移交清册应保存15年,现金、银行日记账、会计档案的保管清册和销毁清册要保存25年,涉及外事的会计凭证和决算作永久保存,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存5年,单位的会计月、季度报表保存5年。

  10、销毁会计档案必须编制销毁清册,由财务科和档案室共同鉴定,提出申请报告,经校长室批准后,由财务科和档案室共同派人监销,监销人同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未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和永久保存的资料,在销毁时应当抽出,另行立卷。

  11、加强会计档案科学管理。会计档案应当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泄密。同时要努力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防烂。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7

  1 财务档案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手工账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及税务相关资料、各种票据领购使用登记薄、财务人员移交清单及交接登记薄、财务软件计算机拷贝磁盘或光盘、各种经济合同、项目成本资料、资产评估报告、借款合同及抵押登记合同、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已作废的各种票据、已使用完的各种票据存根、各项内部审计报告等。

  3 每月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应在每月账务完成纳税申报后,由会计人员协同会计主管人员整理、装订,并登记编号入库管理。对于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资料、手工账薄、各种登记薄、移交清单等在年终账务完后整理装订入库;对于计算机拷贝磁盘或光盘在拷贝后即刻纳入档案管理;对于其他财务资料应该入库保管的,但根据工作需要暂时保管在不同会计人员手中,但对于十分重要的资料也应先办理入库手续,然后由相关财务人员按照正常借阅手续借出,以明确责任,保证财务资料的安全。

  4 建立“财务档案登记薄”,每项财务档案归档前,由主管人员确定档案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档案类别分别编号登记管理,由档案管理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登记薄上签字(盖章)。

  5 建立“财务档案调阅、借阅登记薄”,财务部门内部需要查阅档案的,需由档案管理人员陪同查阅;需要复印财务资料的,必须由财务负责人批准,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复印;财务部门以外的人员原则上不能直接查阅财务档案资料,如有特殊需要,确需查阅、复印财务资料的,必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并且在“财务档案调阅、借阅登记薄”上登记

  6 财务资料只能保留在公司范围内,不能带出公司。除了财务部门内部工作需要以外,不能借阅给其他人员。如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执法需要调阅或借阅公司财务资料的,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必须出具正式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判决书”等法律文件以及工作证件,

  并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按照以上手续办理借阅、调阅。

  7 财务档案的保管按照《档案法》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如果超过规定的保管时间需要销毁的,应上报财务中心并建立“财务档案销毁清册”,在保管人员、主办会计及财务负责人共同监督下销毁,“销毁清册”作为财务档案保管;其中未清债权债务虽超过期限也不得销毁。

  8 财务档案管理人员及其他财务人员不得擅自公布财务资料;不得擅自销毁、涂改、伪造财务档案;不得擅自提供、抄写、复制财务档案;不得损毁、分散、丢失财务档案;如发生以上情况,应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章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依法移送检查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9 行政部门应为财务档案的管理提供必需的条件。

  10 财务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财务档案管理情况;集团财务中心定期对分支机构的财务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内部审计财务档案管理情况作为审计重点,确保财务档案的科学管理。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8

  为了科学、规范地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有关会计电算化规定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1.认真执行上级部门制定的电算化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根据电算化软件的使用要求,正确执行会计电算化的'操作程序。

  3.电算化设备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做到专机专人使用,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4.定期对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切实做好防毒工作,未经检查的外来软盘不得上机运行,发现机内病毒,应立即采取有力措施,消除病毒。

  5.财务软件操作人员要设置密码口令,并注意保密,半年或一年应变动一次密码口令。

  6.每次上机完毕,必须做好备份,然后按正确方式退出,不得在使用过程中非正常关机。如上机需临时离开,也应退出操作系统。

  7.在操作过程中如遇断电、设备故障,软件运行不正常等情况,应立即中止操作,并迅速备份,然后通知有关人员及时处理。

  8.在用的计算机,如需要修改和升级财务软件,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9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财务档案的科学管理,建立、健全财务档案的管理制度,完善财务档案管理工作,使其规范化、系统化,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子公司及实际控制企业。三、档案管理职责

  财务部负责档案的整理、编号、归档、借阅等,对财务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保密负责,对于应当入库保管的资料应及时入库纳入管理。

  四、财务档案定义

  财务档案是专业档案的一种,它是经济活动的历史记录和经营效果的综合反映,也是开展经济活动、进行经济分析研究的重要依据和参考资料。

  五、财务档案的分类

  财务档案分为内部留存财务资料档案、对外报送财务资料档案与外部专业机构提供的专业报告档案。

  (一)内部留存财务资料

  内部留存财务资料分为会计核算档案、财务管理档案、客户资料档案以及其他财务档案四类。

  1、会计核算档案范围

  会计核算档案包含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

  ①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它包括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资金盘点表等。

  ②会计账簿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账簿是一定花式、相互联结的账页构成,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它包孕按会计科目设置的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

  ③会计报表

  财务报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按时间可以分为月度会计报表、季度会计报表、中期会计报表以及年度会计报表,包括四表一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内部报表等。

  ④其他会计核算资料

  包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底稿、审计调整数据底稿、对外开具的各类、收条存根、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清册、销毁清册、财务情况说明等。

  2、财务管理档案

  ①预算资料:包括公司总部及下属公司编制和上报的季度、半年度、年度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表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年度费用预算表。

  ②财务分析敷陈:包孕公司总部及下属公司体例和上报的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分析敷陈。

  ③税收筹划报告:是指由公司财务部编制并经过相关领导审核认可的税收筹划报告。

  ④投资分析敷陈:是指由公司财务部体例并颠末相关领导审核认可的工程投资分析敷陈。

  ⑤融资分析报告:是指由公司财务部编制并经过相关领导审核认可的融资计划分析报告。

  3、客户档案(是否由财务部管理待商榷)包孕本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客户根本材料、与该客户有关的文书等。

  4、其他财务档案

  主要指银行流水、业务合同、财务制度文本、会议纪要、银行开/销户审批及资料、税务事项通知书、关联公司上报资料、公司内部培训资料等。

  (二)对外报送财务材料

  1、对金融机构:主要指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报送的融资类、按揭准入类资料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以及后续报送材料。

  2、对税务局:首要指对税务局报送的征税申报表、财务报表、重点税源报表、减免税申请、手续费返还申请、财务情况说明、征税说明等。

  3、对统计局:主要指对统计局报送的企业基本信息表及财务数据。

  4、对社会公众(若有):首要指公司上市后对社会公众披露的财务报表敷陈以及发布的各类通知文书。

  对外部单位报送的资料需全部存档,特别是加盖了公司印章的资料,以备查阅。

  (三)外部专业机构提供的专业报告

  首要指公司聘请的内部专业机构供给的'专业性敷陈,如年度审计敷陈、专项审计敷陈、财务尽职调查敷陈、资产评估敷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敷陈、XXX测绘敷陈等,专业敷XXX可能是对外的,也可能是对内的。

  六、财务档案的管理要求

  (一)分类管理。财务材料归档前应先分类,再按照类别有序地放进档案盒、档案柜中。归档前应仔细检查材料,降低归类毛病的可能性。

  (二)及时归档。财务资料形成后应及时归档,避免资料混杂、遗漏,特别是对外报送资料,报送完毕后应立即归档。

  (三)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归档。因各财务人员职责不一、权限不一、部分财务资料开放程度不一,故每人只需且必须对自己经手的财务档案归档并进行保管。

  七、财务档案的装订、归档和保管

  除了曾经装订成册的文本外(如内部机构供给的专业敷陈、合同、收条存根联等),其他财务材料必须装订成册。各财务材料装订时间不一,会计凭证每月装订一次,次月10日前完成上月凭证装订,装订好的凭证按年分月妥帖保管;除了会计凭证外,其他财务档案平常需做好归档工作,每年度最少装订一次,次年2月前完成上年度材料的装订。

  (一)会计凭证的装订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1、会计凭证装订前的准备工作:

  ①整理检查每个凭证要件是否齐全,要件是否按序排列。付款凭证要件排列顺序为:记账凭证、审批单、、合同及其他附件、银行回单;收款凭证要件排列顺序为:记账凭证、其他附件、银行回单;计提类凭证及调整类凭证的附件为:记账凭证、附件;本月记账凭证明细表应安排于第一笔凭证前面;银行对账单、现金盘点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应置于末了一张会计凭证后面随凭证一起装订。装订前要件需齐全,若有极个别要件不齐却必须装订的,需在响应位置安排空白粘贴单,做好记录,并在要件到达后立即粘贴上去。

  ②检查凭证是否按序排列,如有颠倒要重新放置,发现缺号要查明原因。

  ③摘除凭证内的金属物(如订书钉、大头针、回形针),对大的张页或附件要折叠成同记账凭证大小,尽量避开装订线,以便翻阅保持数字完整;

  2、会计凭证装订时的要求

  ①装订应尽可能缩小所占面积,使记账凭证及其附件保持尽可能大的表现面,以便于过后查阅。A5版凭证应沿凭证包角装订线内侧打两孔进行装订,A4版凭证应于凭证左侧1.5厘米处匀称打三孔进行装订。

  ②装订凭证厚度一般为2-3厘米,需装订牢固,美观大方,A5版凭证装订时可采用硬纸板垫角。

  ③凭证外面要加牛皮纸封面,封面规格应略大于记账凭证。 3、会计凭证装订后的注意事项

  ①每本凭证封面上填写好公司名称或项目名称、凭证期间、凭证种类、起止号码、凭证张数等信息,包角上填写期间与起止凭证号信息。

  ②将全部会计凭证按年编号,于包角显眼处写上本凭证编号,按编号顺序入柜,以便调阅与检查凭证是否遗失。

  (二)会计账簿的装订

  1、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装订:现金日记账与银行存款日记账若是采用纸质账簿进行登记,则无需装订,会计年度终了将账簿归档保管;现金日记账与银行存款日记账若是采用电子账簿进行登记,需年度终了后打印出来装订成册。

  2、总账与明细分类账的装订:会计年度终了两个月内,会计需将上年度总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账、各明细分类账、重要客商往来明细账、关联方往来明细表打印出来,装订成册。

  3、装订要求

  ①明细分类账应按科目顺序、时间顺序排列,总账在前,明细账在后,客商与关联方往来单独装订,装订前加上前后牛皮纸封面,于账簿左侧1.5厘米处匀称打三孔进行装订,每册厚度约为2-3厘米。

  ②会计账簿应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缺角、错页、掉页的现象;

  ③封面应齐全、平整,注明所属年度及账簿名称。(三)会计报表的装订

  会计报表应按月份排列,每月报表的放置顺序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若有)、财务报表附注或者财务说明、公司内部报表,装订要求参见会计账簿的装订要求。

  (四)其他财务档案的装订

  原则上其他财务档案平常做好分类保管工作,一年一装订,若是财务材料是针对某专项的,如为银行某一笔贷款供给的材料,需事项结束后实古装订;装订前应仔细检查待装订材料,确保一切材料正确地放入所属类别、按照先后顺序排列、无遗漏征象。具体装订请求参见会计账簿的装订请求(厚度较薄的可直接用订书钉装订)

  (五)财务档案的归档

  财务材料装订好后应分门别类,编号后装入档案盒,编号应和明细清单一致。若材料较少,统一档案盒可装入不同类此外材料,档案盒侧面应贴上标签,注明盒内材料的名称,标签名称应采用打印方式,档案盒内安排本档案盒保管材料的明细清单。档案分年度归档。每个档案盒都应编号,编号及其装配内容应录入电子表格形成完整的索引目次,以便后期查找。

  (六)特殊合同的管理

  1、特殊合同的规模

  特殊合同指在法律上存在一定风险的合同,具体如阴阳合同、挂靠协议类敏感合同。

  2、特殊合同的管理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①阴阳合同:阴阳合同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资料管理人应在收到阴阳合同后向合同签订人确认合同的内外属性,并在合同右上角用铅笔标注特定字符。资料管理人应当建立阴阳合同台账,明确内外合同的差异,以及通过台账对阴阳合同做统一管理。登记台站后,对外合同应当放置到财务经理指定的、专门的档案盒进行保管,对内合同则放入普通合同进行保管。合同归档前,内外合同应交由财务经理审阅。若阴阳合同涉及工程结算,结算书也应有阴阳两份,对外结算书应与对外合同一同保管。

  ②挂靠协议:挂靠行为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一般而言挂靠协议约定了承接工程的具体内容、挂靠期间与挂靠管理费等,为特殊合同。资料管理人应当建立挂靠协议台账,收到挂靠协议后应立即登记台账,并告知财务主管或财务经理,将协议放进财务经理指定的档案盒进行保管。

  (七)税务事项通知书的管理

  财务人员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应该实时告知财务主管,回执联应填写回执日期后盖印再返还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应当单独存档。

  (八)财务档案的备份制度

  除了会计凭证外,其他的财务档案需同时保留电子档与纸质档,电子档应每月或每季度拷贝至挪动硬盘进行保存。

  (九)财务档案的保管请求。

  1、档案室应选择在干燥防水的地方,并远离易燃品堆放地,周围应备有防火器材。

  2、档案应放在公用的铁皮档案柜里,按顺序码放整齐,以便查找。

  3、档案室内应常常保持清洁卫生,以防虫蛀鼠咬。 4、档案室保持通风透光,并有适当的空间、通道和查阅的地方,以利查阅,并防止潮湿;

  5、设置归档登记簿、档案借阅簿,严防损坏损失、散失和泄密;

  6、会计电算化档案保管要注意防盗、防磁等安全措施。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十)档案保管期限

  1、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15年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5年

  3、日记账15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25年4、明细账、总账、辅助账15年

  5、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固定资产卡片及清单保管5年6、主要财务指标报表(包括文字分析)3年7、月、季度会计报表(包孕文字分析)5年8、年度会计报表(包括文字分析)永久9、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永久10、主要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永久八、财务档案的借阅

  (一)财务档案为本单位所使用,原则上不得借出,有特殊需求须经单位领导、财务负责人批准。

  (二)内部借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借阅人应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将借阅人姓名、日期、内容等情况登记分明。

  (三)本单位其他部分人员需求档案材料,在报批后由档案管理人员陪同翻阅或者复印。

  (四)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乱画、标记、拆散原卷册,也不得涂改抽换、携带外出或复制原件(如有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后方能携带外出或复制原件)。

  9、财务档案的销毁

  (一)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保管人员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部门共同鉴定、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公司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予以销毁。

  (二)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但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权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出,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三)销毁档案前,应按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的项目逐一清查核对;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保管人员和财会部门共同派员监销,会计档案销毁后经办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章,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以示负责,同时将监销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档案备查。

  本制度说明权与订正权归财务部一切。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会计档案管理部门

  1.公司档案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在专门地点保管。保管地点应具备完善的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条件。

  2.财务部门及公司内部有关的分公司、子公司,必须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章会计档案归档的范围

  1.会计凭证。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涉及对外对私改造资料,银行存款(借款)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等。年度终了都必须按照规定归档。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各种辅助登记簿等。

  3.财务报告。包括《会计制度》规定和主管部门临时通知编报的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月、季、年度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上级主管部门对报告的批复及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

  4.其它会计核算资料。凡与会计核算紧密相关的,由会计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参考价值的数据资料。

  5.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整理

  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将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各种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材料的关联性,分门别类地组成几个类型的案卷,将各卷按顺序编号。

  1.会计凭证。

  (1)按月立卷:每月末将装订成册的凭证,统一登记案卷目录,每月立卷一份。

  (2)分散装订:根据凭证的多少,分散装订,做到整齐、牢固、美观。

  (3)装订封面的所有内容要填写齐全,包括: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号码、装订人签章等。

  2.会计账簿。

  各种会计账簿办理完年度结账后,除跨年使用的账簿外,其它均需整理妥善保管。

  (1)会计账簿在办理完年度结账后,只在下一行的摘要栏填写“结转下年”字样,不填其它内容。

  (2)会计账簿在装订前,应按账簿启用表的使用页数,核对各个账户账面是否齐全,是否按顺序排列。

  (3)活页账簿去空白页后,将本账面数项填写齐全,撤去账尺,用坚固耐磨的纸张做封面、封底,装订成册。不同规格的活页账不得装订在一起。

  (4)会计账簿的装订顺序:

  会计账簿装订封面→账簿启用表→账户目录→按本账簿页数顺序装订账页→会计账簿装订封底。

  (5)装订后的会计账簿应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掉页现象。

  (6)账簿装订的.封口处,应加盖装订人印章。

  (7)装订后,会计账簿的脊背应平整,并注明所属年度及账簿名称和编号。

  (8)会计账簿的编号为一年一编,编号顺序为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借)款日记账、分户明细账、辅助账。

  3.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并按时报送后,留存报表均应按月装订成册,年度终了统一归档保管。

  第五章 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

  1 财务档案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手工账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及税务相关资料、各种票据领购使用登记薄、财务人员移交清单及交接登记薄、财务软件计算机拷贝磁盘或光盘、各种经济合同、项目成本资料、资产评估报告、借款合同及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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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档案管理制度11

  1.目的

  为加强财务管理水平,规范财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财务部工作效率,配合公司整体经营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

  3.术语和定义

  3.1财务档案:财务档案是专业档案的一种,它是经济活动的历史记录和经济效果的综合反映,也是开展经济活动、进行经济分析研究的重要依据和参考资料。

  3.2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其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证。

  3.3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薄的凭证。

  3.4会计账簿:是指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连续地记录一个单位的经济业务,对大量分散的数据或资料进行归类整理,逐步加工成有用会计信息的`簿籍。

  3.5财务报告:指用来反映会计实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4.职责无

  5.工作要求

  5.1财务档案的分类。分为会计核算档案、财务管理档案及其他档案资料。

  5.1.1会计核算档案

  5.1.1.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5.1.1.2会计帐簿:包括日记帐、明细帐、总帐、各种辅助帐。

  5.1.1.3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会计报表包括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及附注。

  5.1.1.4会计电算化资料:包括历年财务帐簿的刻录光盘和磁带等。 5.1.2财务管理档案

  5.1.2.1预算资料:包括公司总部及下属公司编制和上报的季度、半年度、年度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表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年度费用预算表。

  5.1.2.2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公司总部及下属公司编制和上报的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分析报告。

  5.1.2.3投资分析报告:是指由公司财务部编制并经过相关领导审核认可的项目投资分析报告。

  5.1.2.4财务制度文本:包括由公司财务部制订并经由公司董事会或行政办公会议通过的各类财务制度文本以及由下属公司根据公司财务部指导要求制订并经由下属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各类财务制度文本。

  5.1.2.5会议纪要:包括经由相关领导审阅并签字认定的财务例会会议纪要、税收筹划小组会议纪要以及其他各类专题会议纪要。

  5.1.3其他档案资料

  5.1.3.1合同文件:包括银行贷款合同及相关董事会决议、财产保险合同及其他与财务相关的各类经济合同。

  5.1.3.2下属公司上报的报告:包括资金申请报告、调整预算报告等各类相关报告。

  5.1.3.3其他:包括查帐报告、验资报告、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决议、章程、公司基础资料、财务部发文等与公司财务活动有关的各类档案资料。 5.2档案管理工作5.2.1档案的收集、归档

  5.2.1.1财务档案要分类进行收集、归档,并对归档档案进行编号,填制“财务档案保管清册”,由财务档案经管人负责登记。

  5.2.1.2会计核算档案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定期收集、整理归档,做到资料完整、安全保密、入档及时、存入有序。

  5.2.1.3部门及各下属公司编制和上报的预算资料、财务分析报告以及各下属公

  司提交财务部的各类请示报告应在确认加盖相关公司公章及相关领导签字后进行归档。

  5.2.1.4投资分析报告、会议纪要等由财务人员编制的文件须在相关领导审阅并签字后进行归档。

  5.2.1.5银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与财务活动相关的经济合同须确认合同双方法人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并贴加足额印花税后进行归档,须董事会通过的重大合同还需附加相关董事会决议。

  5.2.1.6财务制度文本、公司章程文本以及财务部下发各类文件应该在加盖公司公章或财务部门印章后归档,并附加相关文件流转单及领导审批意见和相关董事会决议。

  5.2.1.7其他档案的归档参照《档案管理办法》,达到归档条件后归档。 5.2.1.8应移交档案室归档的档案文件在留存副本或复印件归档后移交档案室。 5.2.2财务档案的保管

  5.2.2.1加强对财务档案的保管,建立财务(会计)档案柜,档案柜必须经久耐用,牢固安全。

  5.2.2.2财务档案应设立专门地点保管,并按其种类、归档时间、编号等要素分柜存放。

  5.2.2.3对财务档案的保管实施统一管理,财务部设置兼职档案管理员岗位,负责已立卷登记的财务档案的保管工作。

  5.2.2.4档案存放地点应注意防火、防潮、防污、防窃、防蛀。

  5.2.2.5会计核算档案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期限保存,其他财务档案都为永久性保存档案。

  5.2.2.6会计档案的清点和检查要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档案完整、借阅情况及安排情况,以及保管期满应处理的档案,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2.3财务档案的调阅

  5.2.3.1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阅财务档案时,必须按顺序及时归还原处。 5.2.3.2本公司其他人员调阅财务档案,要经财务部总经理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财务档案要有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书,经财务部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总裁批准。

  5.2.3.3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外借,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借,则外借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天。

  5.2.3.4调阅财务档案须填写“财务档案调阅登记簿”,需要复印的要经财务部总经理同意并进行登记,查阅过程中档案管理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5.2.3.4调阅人员不得在案卷中勾、划、涂、抹,不得抄录与调阅无关的内容。

  5.2.4财务档案的销毁

  5.2.4.1对保管期满的财务档案,应由财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档案管理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对按规定可以销毁的档案,应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领导审查批准后销毁,档案销毁时应由财会部门和档案部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档案之前应认真进行清点核对,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销毁清册一式二份,分别由档案、财会部门保留。

  5.3附则

  5.3.1下属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各自具体情况,制定相应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5.3.2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5.3.3本制度经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6.支持性文件

  6.1《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7.相关记录及表格无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12

  一、目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为了加强公司财务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完善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用于财务部档案的管理。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制度。

  三、管理职责

  财务部负责档案的整理、编号、归档、调阅、借阅等,对财务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保密负责,对于应当入库保管的资料应及时入库纳入管理。

  四、会计档案范围

  包含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等四个部分。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

  3、财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有关的电子数据和相应软件资料。

  五、会计档案的管理

  1、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

  会计年度终了后,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会计档案的整理一般采用“三统一”的办法,即:分类标准统一、档案形成统一、管理要求统一,并分门别类按各卷顺序编号。

  1)分类标准统一。一般将财务会计资料分成一类账簿,二类凭证,三类报表,四类文字资料及其他。

  2)档案形成统一。案册封面、档案卡夹、存放柜和存放序列统一。

  3)管理要求统一。建立财务会计资料档案簿、会计资料档案目录。会计凭证装订成册,报表和文字资料分类立卷,其他零星资料按年度排序汇编装订成册。

  2、会计凭证的装订:

  会计凭证每月装订一次,按年分月妥善保管归档。会计凭证装订前应准备的工作:

  1)分类整理,按顺序排列,检查日数、编号是否齐全。

  2)按凭证汇总日期归集确定装订成册的本数。

  3)摘除凭证内的金属物,对大的张页或附件要折叠成同记账凭证大小,且要避开装订线,以翻阅保持数字完整。

  4)整理检查凭证顺序号,如有颠倒要重新排列,发现缺号要查明原因。检查附件有否漏缺,如:领料单、入库单是否随附齐全。

  5)记账凭证上有关人员的印章是否齐全。

  6)会计凭证装订时的要求:

  a、装订时尽可能缩小所占部位,使记账凭证及其附件保持尽可能大的显露面,以便于事后查阅。

  b、凭证外面要加封面,封面纸用尚好的牛皮纸印制,封面规格略大于所附记账凭证。

  c、装订凭证厚度一般为3厘米,装订牢固,美观大方。

  7)会计凭证装订后的注意事项:

  a、每本封面上填写好凭证种类、起止号码、凭证张数、会计主管人员和装订人员签章。

  b、在封面上编好卷号,按编号顺序入柜,并要在显露处标明凭证种类编号,以便于调阅。

  3、会计账簿的装订:

  各种会计账簿年度结账后,除跨年使用的账簿外,账簿应按时整理立卷。账簿装订的基本要求:

  1)首先按账簿启用表的使用页数核对各账户是否相符,账页数是否齐全,序号排列是否连续。

  2)然后按会计账簿封面、账簿启用表、账户目录、该账簿按页数顺序排列的账页、会计账簿装订封底的顺序装订,活页账簿装订要求:

  a、保留已使用过的账页,将账页数填写齐全,去除空白页和撤掉账夹,加上封面、封底,装订成册。

  b、多栏式活页账、三栏式活页账、数量金额式活页账等不得混装,应按同类业务、同类账页装订在一起。

  3)在账本的封面上填写好账目的种类,编好卷号,会计主管人员和装订人(经办人)签章。

  4)账簿装订后的其他要求:

  a、会计账簿应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缺角、错页、掉页的现象。

  b、封面应齐全、平整、并注明所属年度及账簿名称、编号,编号为一年一编,编号顺序为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分户明细账。

  c、会计账簿按保管期限分别编制卷号,如总账、各类明细账、辅助账全年按顺序编制卷号。

  4、会计档案的移交归档

  1)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会计部门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统一保管。

  2)移交档案部门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该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部门应当会同财务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5、会计档案的保管

  1)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共5类(详见附表一),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2)会计档案室的要求:应选择在干燥防水的地方,并远离易燃品堆放地,周围应备有防火器材。室内应经常保持清洁卫生,以防虫蛀、防鼠咬。保持通风透光,并有适当的空间、通道和查阅的地方,并防止潮湿。

  3)会计档案应放在专用的铁皮档案柜里,按顺序码放整齐,以便查找。

  4)设置归档登记簿、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借阅记簿,严防毁坏损失、散失和泄密。

  5)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当保存打印出来的纸质会计档案,使用磁盘、光盘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应报财政局备案。会计电算化档案保管要注意防盗、防磁等安全措施。

  6、会计档案的借阅

  1)会计档案为本公司所用,原则上不得借出。本公司人员需要档案资料,在登记报批后由档案管理人员陪同翻阅或者复印。

  2)外部借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由档案部门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3)借阅手续:借阅人应认真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将借阅人姓名、日期、数量、内容、归期等情况登记清楚。

  4)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乱画、标记、拆散原卷册,也不得涂改抽换、携带外出或复制原件(如有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后方能携带外出或复制原件)。

  7、会计档案的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销毁:

  1)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部门共同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注明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经公司总经理审批签署意见,报请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予以销毁。

  2)销毁会计档案时,由档案部门和财务部共同派员监销。在销毁前清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经办人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以示负责,同时将监销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公司领导,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3)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单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4)在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六、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公司财务部。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13

  1、财务档案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手工账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及税务相关资料、各种票据领购使用登记薄、财务人员移交清单及交接登记薄、财务软件计算机拷贝磁盘或光盘、各种经济合同、项目成本资料、资产评估报告、借款合同及抵押登记合同、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已作废的各种票据、已使用完的各种票据存根、各项内部审计报告等。

  2、每月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应在每月账务完成纳税申报后,由会计人员协同会计主管人员整理、装订,并登记编号入库管理。对于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资料、手工账薄、各种登记薄、移交清单等在年终账务完后整理装订入库;对于计算机拷贝磁盘或光盘在拷贝后即刻纳入档案管理;对于其他财务资料应该入库保管的,但根据工作需要暂时保管在不同会计人员手中,但对于十分重要的资料也应先办理入库手续,然后由相关财务人员按照正常借阅手续借出,以明确责任,保证财务资料的安全。

  3、建立“财务档案登记薄”,每项财务档案归档前,由主管人员确定档案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档案类别分别编号登记管理,由档案管理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登记薄上签字(盖章)。

  4、建立“财务档案调阅、借阅登记薄”,财务部门内部需要查阅档案的,需由档案管理人员陪同查阅;需要复印财务资料的,必须由财务负责人批准,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复印;财务部门以外的人员原则上不能直接查阅财务档案资料,如有特殊需要,确需查阅、复印财务资料的',必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并且在“财务档案调阅、借阅登记薄”上登记

  5、财务资料只能保留在公司范围内,不能带出公司。除了财务部门内部工作需要以外,不能借阅给其他人员。如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执法需要调阅或借阅公司财务资料的,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必须出具正式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判决书”等法律文件以及工作证件,并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按照以上手续办理借阅、调阅。

  6、财务档案的保管按照《档案法》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如果超过规定的保管时间需要销毁的,应上报财务中心并建立“财务档案销毁清册”,在保管人员、主办会计及财务负责人共同监督下销毁,“销毁清册”作为财务档案保管;其中未清债权债务虽超过期限也不得销毁。

  7、财务档案管理人员及其他财务人员不得擅自公布财务资料;不得擅自销毁、涂改、伪造财务档案;不得擅自提供、抄写、复制财务档案;不得损毁、分散、丢失财务档案;如发生以上情况,应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章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依法移送检查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8、行政部门应为财务档案的管理提供必需的条件。

  9、财务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财务档案管理情况;集团财务中心定期对分支机构的财务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内部审计财务档案管理情况作为审计重点,确保财务档案的科学管理。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14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明,也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更是单位重要档案之一。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明确责任,使会计档案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会计档案的立卷、归卷制度

  公司所属会计人员必须对本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计划、预算合同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指定专人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二、会计档案的调阅制度

  调阅会计档案,要严格办理手续,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经过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要有正式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批准,并详细登记调阅档案名称、日期、调阅人姓名、工作单位、调阅理由和归还日期。调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制应征得单位同意。

  三、会计档案的销毁制度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一般为,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照档案法的规定由财会部门和档案部门共同鉴定,报经批准后进行处理。对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要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由单位领导指定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要长期保存。

  四、会计档案的`交接制度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全部交接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未了事项。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反财务制度和法律规定等问题,由原移交人负责。

  2、合并、撤销单位的会计档案,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移交给并入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单位接收代管,并由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15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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